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對法官法實施情況意見和建議報告
時間:2022-03-17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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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收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后,我院及時組織深入學習,并根據該報告所提問題和建議,采取切實措施改進工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通知要求,現將采取的有關改進措施及取得的效果報告如下:
一、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切實提高法官綜合素質
2006年10月,我院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向各高級法院發出《關于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地方各級法院認真落實通知要求,在前期已經取得成效基礎上,深入開展了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有效推動了審判工作、法院改革、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的進步,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長效機制。
第一,調整工作部署,提高思想認識。各級人民法院認真領會、堅決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官法執法檢查報告提出的建議和中央政法委關于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集中教育階段的時間延長到2007年上半年的重要決定,進一步調整工作部署,繼續鞏固和深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執法思想中的主導地位。針對可能產生的厭倦情緒和松勁思想,各級人民法院黨組統一思想認識,客觀分析前一階段教育活動取得的成效與不足,充分認識中央政法委延長集中教育時間的意義,制定了下一步深入教育的實施方案。在此基礎上,對廣大法官及其工作人員進行了再動員,進一步澄清了模糊認識,提高了樹立、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自覺性。
第二,以深入學習《文選》和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為重點,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引向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把深入學習《文選》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抓緊抓好。各級人民法院將學習《文選》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納入理論學習中心組的學習計劃中,納入處級以上黨員干部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計劃中,納入對黨員的經常性教育中。在學習中聯系實際、注重效果,著眼于思想武裝和工作推動,增強建設和諧社會的責任感、緊迫感,在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實踐中強化和深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第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把司法行為規范化建設推向新的階段。對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抓住司法中的突出問題和典型案例進行深刻反思,從容易發生徇私枉法、權錢交易、地方保護、部門保護、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重點崗位和重點環節入手進行整改和規范。重點解決涉訴上訪和“申訴難”、“申請再審難”、“執行難”等問題。按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抓好執法責任體系、執法監督體系、司法信息化體系、教育培訓體系等制度體系的建設,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內涵、基本要求融入規范司法行為的長效機制中。
第四,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做好各項審判和執行工作。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為首要之責。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堅持依法嚴厲懲處各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經濟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地方各級人民法院2006年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701379件,判處罪犯889042人;堅持對情節較輕,確有悔改的犯罪分子“給出路”,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對構成犯罪的83732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在民事案件中堅持調判結合,加大調解力度,擴大調解適用范圍,全國法院審結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調解方式解決,其中民事一審案件調解撤訴結案率達到55.06%。積極探索執行和解制度,行政案件協調解決的新思路,在全部審結的行政案件中,有32146件案件在法院主持下協調解決,同比上升12.13%,占33.82%。全面完成建立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和執行威懾機制建設的準備工作,認真開展了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2006年全年共執結78萬件,標的額2160億元。認真做好申訴再審工作,堅持有錯必糾,為群眾排憂解難,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
第五,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認真落實中央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統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實現平穩過渡;審判委員會改革方案已經向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了匯報;為了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合法權利,代起草了關于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和關于審理民事、行政再審案件的立法修正案,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政法委作了匯報;為了加強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工作,積極推動17個中級人民法院設置了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
二、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法官執法規范公正、作風清正廉潔
第一,進一步完善和嚴格執行審判公開制度。經過充分調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即將制定下發《關于進一步嚴格執行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從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進一步完善落實公開審判制度的各項工作機制,加大審判公開的力度,實現以公開促公正的改革目標。根據該規定,將進一步強化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義務、及時回應當事人合理請求的義務,保障當事人依法及時知悉有關訴訟事項的權利,并進一步強化審判工作信息的公開披露,使當事人和全社會對審判工作實施民主監督的渠道更加通暢。
第二,進一步完善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加大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力度。一是進一步加強對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的調查研究和監督指導。近年來,開展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果,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總結這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和各地法院行之有效的好經驗、好做法,指導下級法院切實有效的開展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努力減少違法審判行為的發生,維護司法權威。二是健全和完善開展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的制度,不斷提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規范化水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人民法院紀律處分條例》和《法官違紀懲戒程序規則》,這兩個規范性文件進一步規范了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將于今年下發施行。三是不斷加大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力度。在認真處理來信來訪反映的違法審判線索的同時,認真審查各類依法改判的案件、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從中發現違法審判線索,不斷純潔法官隊伍。
第三,進一步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最高人民法院還采取措施,指導全國各級法院進一步完善“三個分立”、案件審理流程管理等監督制約機制。一些法院在固定合議庭的基礎上,實行審判長交叉辦案、互相制約,同時加大分管院長和庭長對合議庭的監督力度,在控制審限、審核文書、對外征求意見、召開審判長聯席會、簽發文書等諸多環節加強監督制約,確保合議庭制度的良性運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調查研究,將制定并適時出臺有關辦案質量評價的具體辦法。
三、落實相關措施,努力解決基層法院人才短缺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落實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于緩解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短缺問題的意見》,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解決基層法院人才短缺問題:
第一,重點著力解決西部地區和貧困地區基層法院法官短缺問題。一是建立西部法院人才對口支援機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從2006年開始,西部地區高、中級法院和有條件的基層法院定期選派一定數量的審判業務骨干,到轄區內辦案力量薄弱的基層法院幫助工作,時間一般為兩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起草了《關于在西部地區建立人民法院人才對口支援機制的通知》,即將下發。二是大力開展選調生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今后幾年,西部各省(區、市)法院每年選調生的人數不少于20名。并逐步擴大。同時,加強對選調生的培養和使用。西部地區12省(區、市)高級法院多數已與組織部協商從2006年開始開展了選調生工作,有的省份已經做出計劃,今年可以到位。三是實施西部基層法院志愿服務行動。最高人民法院與團中央共同組織實施西部基層法院志愿服務行動。選拔優秀大學畢業生到西部基層人民法院工作,緩解西部基層法院人員短缺的矛盾。2006年共向陜西、內蒙古、重慶、甘肅、四川、廣西六省(區、市)派遣志愿者120名,每省(區、市)20名。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與團中央一起,專門深入西部基層,看望、慰問志愿者,從目前反饋的情況看,這些志愿者在基層工作良好。最高人民法院和團中央準備在2007年繼續推進和擴大這項工作,將有西部十個省份參加,志愿者規模擴大到200名。四是擴大法官助理試點。針對西部法院法官短缺,審判力量不足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關于在西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試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緩解法官短缺問題的意見》,將一些不具備任命法官條件的人員任命為法官助理,為法官分擔審判過程中的大量輔助性工作,緩解法官的工作壓力,使法官能夠專心審判,法官助理能夠充分發揮作用。五是繼續在部分地區放寬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于2006年12月13日正式下發了《關于繼續在部分地區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的通知》,規定在部分地區將法官、檢察官的任職條件放寬到大專。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在繼續與司法部協商,將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也相應放寬為大專。
第二,積極與中編辦協調,加大增編工作力度,以基層為重點,努力緩解案多人少矛盾。在及時下達中編辦補充的人民法院機構改革中精簡的5%的編制和及時落實中編辦為全國法院增加的25000個編制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終強調要重點解決基層法院編制不足的問題,確保這些編制主要用于基層法院。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緩解基層人民法院特別是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人員不足問題,積極向中編辦申請為全國法院增加機動編制,與選調生工作結合,專門用于基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完善具體管理辦法,使這項制度切實發揮作用。
第三,研究建立和完善法官遴選制度。建立和完善法官遴選制度,有利于從機制上鼓勵和保障新錄入人員到基層法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強對建立中國的法官遴選制度的研究和規劃,起草了《人民法院法官遴選辦法》,明確了法官的任職條件、法官遴選的程序、法官的員額等內容。該《辦法》擬作為公務員法和法官法的配套規定,商請中央公務員管理部門實施。
第四,研究建立法官員額制度。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建立年度初任法官員額計劃報送制度的通知》,要求各高級法院根據現有編制、案件數量、地域、經濟狀況等編制下年度選任初任法官的計劃,于每年11月底前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備案,為科學合理地確定法官員額提供基礎數據。組織開展了對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部門工作人員和非審判業務部門工作人員的比例進行統計、研究和初步確定等工作。將在確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員和審判業務人員比例的基礎上,認真測算人民法院各類人員比例,確定各級人民法院人員編制標準。
第五,嚴格執行退休制度。針對相當一部分基層法院的法官因為地方政策提前退休、離崗的狀況,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要嚴格執行退休政策,不得強行要求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法官提前離崗或退休,不得超越權限或違反條件審批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同時,可以將尚未達到退休年齡,不再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充實一線繼續從事審判工作;可以組織身體健康的退休法官到辦案力量薄弱的基層法院幫助工作;可以積極協調,進行資深法官延長工作時間的嘗試。
第六,加強和改進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特別是向基層和西部傾斜。最高人民法院修訂了《法官培訓條例》,制定了《2006-2010年全國法院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為進一步增強培訓效果,提高法官隊伍的素質,目前正在制定司法能力評價標準。堅持繼續把教育培訓的重點放在基層,并對西部進一步實行工作傾斜和政策傾斜。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組織講師團赴內蒙古等六省(區)進行了巡回授課,專門培訓該六省(區)的中、基層法院法官。為了減輕西部法院負擔,此次講師團成員的差旅費、資料費、備課費和生活補貼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派出法院負責。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給予六省(區)一定補貼,彌補培訓費用的開支。
四、切實解決法院工作的經費問題,保障法官的職業待遇
第一,積極推進基層人民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制定工作。目前,全國已有三分之一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高級法院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財政保障能力和基層人民法院實際需要等各項因素,分檔、分類確定了不同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
第二,努力爭取中央財政加大對法院系統的補助力度。2006年我們爭取到中央財政對法院系統的專項補貼8.4億元,比2005年增加了1.4億元。這部分資金對基層法院尤其是中、西部地區基層法院的經費困難起到了較大的緩解作用。
第三,認真落實“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加強對法院部門預算編報的指導。一是轉變觀念。各級法院進一步認識到預算編制的重要性,加強了對正常財政預算的重視和研究,更加重視在財政預算中尋求充分和穩定的經費保障,減少對訴訟費的依賴性。這種觀念性的轉變,對于加強法院經費保障的規范化和穩定性具有重要的意義。二是認真落實財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各高院在制定訴訟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過程中研究采取了很多切實可行的措施,爭取到了財政部門的理解和支持,有些省的實施細則已經出臺并開始執行。三是加強經費使用的規范管理。許多法院杜絕了在經費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隨意性,著力加強財務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制定了比較完備的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正在商財政部修訂《人民法院財務管理辦法》和《人民法院業務經費開支范圍》。
第四,積極研究制定法官的職務序列。中央司法改革方案將制定法官職務序列確定為一項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組部、人事部共同承擔的重要工作。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從2005年下半年正式啟動法官職務序列的研究工作,成立了專門的工作小組,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初步擬定了法官職務序列方案草案。我們將抓緊時機繼續研究,并積極與中央公務員管理部門協調溝通,最終需要公務員管理部門審批確定。
第五,努力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法官法有關保障法官職業待遇的規定。一是為解決因公犧牲法官家屬的生活困難,解除法官的后顧之憂,激勵廣大法官的愛崗敬業和無私奉獻精神,200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財政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下發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公犧牲的法官、檢察官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管理暫行規定》,中央財政設立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專款,專項用于因公犧牲法官家屬的生活補助。。二是為做好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穩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隊伍,激勵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獻身人民審判事業,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向民政部提出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撫恤辦法》,目前正在調研制定中。三是為落實法官法,加強法官職業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推動審判津貼制度的建立。在前幾年的努力下,建立審判津貼制度本已列入2006年人事部工作計劃,但因公務員法頒布、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這項工作暫停下來。近期經與人事部溝通,2007年將啟動建立審判津貼制度的工作。
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更加嚴格執行和全面落實法官法,仍然面臨著十分艱巨的任務。一些措施的落實迫切需要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一些突出影響人民法院工作的實際困難仍然亟待解決。這些都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進一步提供幫助:
第一,辦案力量不足仍然突出。大部分東部沿海地區和大中城市基層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矛盾,超負荷工作狀態沒有得到有效緩解;遏制中、西部地區法官隊伍人才流失缺乏長期有效的機制保障。
第二,訴訟費收費改革必將給法院經費保障帶來巨大困難。由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已于2006年12月8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除取消其他訴訟費和執行實際支出費用外,對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作了較大調整。主要是10萬元以下訴訟標的案件的收費標準大幅度下降。根據各地案件管轄的標準和實際情況,此次改革所減少的訴訟收費主要集中在基層法院。為了避免對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經費保障工作產生大的沖擊,最高人民法院已商國務院法制辦將上述情況向國務院反映,同步研究具體的解決辦法。同時申請財政部加大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對人民法院因訴訟收費標準降低造成的困難給予專項補助,以確保人民法院經費保障工作的穩定和發展。
第三,統收統支改革給法院經費保障影響重大,“兩庭”建設中基本建設欠債問題十分突出。當前的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包括法院訴訟費全額上繳國庫,實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等,無疑將強化財政理財與監管職能,規范財務行為。但由于地方財政保障能力有限,這些改革,對法院現行經費保障體制必然會產生重大影響。特別是多年以來,由于地方財力的不足,各級政府難以保障“兩庭”建設經費,法院的“兩庭”建設經費主要是靠自籌方式解決,導致欠債問題日益突出。人民法院巨額債務阻礙了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進而影響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我們也希望各級人大采取措施引起當地黨委、政府對“兩庭”建設債務的高度重視,使地方黨委、政府站在加強法制建設、樹立司法權威、建設和諧社會、優化當地投資環境的高度,幫助人民法院解決“兩庭”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爭取把償還人民法院“兩庭”建設債務列入部門預算,分年度妥善解決或納入政府清欠還款計劃。
以上情況,特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