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問題調查研究報告
時間:2022-10-16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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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農村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支撐下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這種制度的天然弊端也不斷顯現出來,農村圍繞土地的權益,產生了許多矛盾和問題。在這個政策指引下制定的相關法律,也越來越暴露出自身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成為農村發展、農民致富的限制因素,而且變成農村不穩定的導火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地法律體系,實行國家所有、農民永佃的準私有化土地管理制度,已經成為必然選擇。
緒論
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而且數量固定,對價格完全缺乏彈性。這個特征決定了土地的占有方式或者說所有制形式,是任何國家最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當然也是一個國家法律所重點規范的對象之一。土地相關法律體系是否完善,是否公平,是否具有效率,不但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而且也是社會發展快慢的重要決定因子。
時期,我國實行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農村集體所有制,并建立了以集體勞動、按工資分和人口多少分配的農村分配制度。這種“一大二公”體制下,社員缺乏生產積極性,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導致我國糧食長期不足,全國不得不憑糧票供應食品。30年前,安徽小崗村的18戶農民簽下“生死狀”,實行分田單干,創立了“聯產承包責任制”,使我國的農業生產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解決了13億人的吃飯問題。我們黨將這種制度作為最基本的經濟制度,一再聲明要長期堅持下去,“一定15年不變”、“一定30年不變”、“30年之后也沒有必要再變”;國家則出臺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建立起我國農村最基本的土地法律規范。
但在現實中,這個法律體系仍存在不完善之處,土地違法、土地承包違法等案件不斷發生,農村圍繞土地而產生的糾紛非常多,已經成為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并且有越來越突出、越來越嚴重的傾向。分析土地管理、土地承包中的問題和矛盾,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對策,無疑對于下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化解農村矛盾,維護農村穩定,促進農村發展,促進農民致富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一項內容,筆者在農村進行了一些調查,試圖結合實際案例,對農村土地問題做一些法律層面上的思考。
一、解放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
的變遷和家庭承包制下的土地問題
(一)、解放后我國土地制度的變遷
“打土豪、分田地”,在革命戰爭年代,這是一句最響亮、最具號召力的口號。有多少先烈,就是在這個口號的招引下拿起槍桿子,參加了革命隊伍,為窮人打天下。那個時候,革命有一個最高目標,是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也有一個最低目標,就是實現“耕者有其田”。
1949年,全國解放。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全國解放后的新情況,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同年冬起,沒收地主的土地,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耕種,同時也分給地主應得的一份,讓他們自己耕種,自食其力,借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我國的工業化奠定基礎、開辟道路。《法》將過去征收富農多余土地、財產的政策,改變為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護中農和小土地出租者,穩定民族資產階級,以利于早日恢復和發展生產。《法》公布以后,在3.1億人口的新解放區分期分批地、有計劃、有領導、有秩序地開展了運動,近三億無地少地的農民分到了七億畝土地和大量的農具、牲畜和房屋等,還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繳納約三百五十億千克糧食的地租。1953年春,全國除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以及臺灣省外,基本上完成了任務,農民真正獲得了解放。我國存在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從此被徹底被摧毀,地主階級也被消滅。
這一次我國農村制度創新的績效,在隨后幾年的農業發展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1953年同1949年相比,我國糧食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均增長13%;棉花由44萬噸增加到130多萬噸,年均增長43%;油料由256多萬噸增加到419多萬噸,年均增長21%,不僅迅速恢復、發展了農村生產力,而且為國家工業化起步奠定了基礎。
但是,在隨后,我國的土地制度沒有穩定下來,而是短期內有進行了更劇烈的變更。從1953年開始,國內開始搞以土地人股、集體經營為特征的互助組,很快又在全國普遍建立了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高級社,并在1958年完成了化。的特點是“一大二公”。所謂“大”,就是規模大,一般是一鄉一社;所謂“公”,就是公有化程度高,不僅土地歸集體所有,而且生產隊的物資、勞動力,甚至社員私人的房屋、家具等也公有化了,可以無償地“一平二調”。
作為制度安排,從一開始就包含了諸多的消解制度本身的因素,注定了其績效的低效率。由于勞動工具仍然是原始的手工工具,由于分配上的嚴重平均主義,嚴重地壓制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出現了“出工敲破鐘,干活一窩蜂,你來我也來,上工帶打牌,你走我也走,公分七八九”的低效率局面,使得全國到處出現了糧食不夠吃的局面,以至于不得不用糧票控制糧食銷售。
為了解決生存問題,從一成立,在全國許多農村就不斷出現各種形式的責任制,當時的國家主席劉少奇肯定過的“三自一包”制度是在我國最困難的時候提出來的,但遭到否定和批判,沒能實行,使得我國人民在饑餓中煎熬了更長的時間。“”被打倒后,我國的政治形勢逐步開始發生變化,四川、湖南、安徽等地相繼出現了不同形式的農業生產承包責任制,安徽小崗村的18戶農民的生死協議,拉開了我國農村改革的序幕,最終使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80年代初普遍建立起來。家庭聯產承包作為一項制度創新,是一種非常適宜農業生產過程的制度安排,它所形成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無須外部監督,能節約管理成本,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堪稱農業經營中有著最大制度績效的制度形式,這在實踐中已得到了充分的驗證。
(二)農村家庭承包制的特征
諾斯制度變遷的“路徑理論”認為:利益誘致是制度變遷的根本動因。一種制度如果能使各方的利益達到最大化,人們就不會有改變這種制度的動機和要求;反之,社會對新制度的需求就會變得十分強烈。應當說,隨著時代的變遷、社會的發展,制度不能使得人們利益最大化,這是常態,因此,制度也就處于生生不息的變遷之中。馬克思主義認為,社會生產力的水平決定著社會的經濟基礎,經濟基礎又決定上層建筑。作為上層建筑的土地制度,一旦不適應經濟基礎的需要,就應該進行調整,這種調整會表現為改良、改革或者是暴風雨式的革命。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作為一項制度創新,是對一大二公的制度的一種否定,這種否定不是簡單的回歸小農經濟,而是在更高層次上的一種螺旋式的上升。這個制度適合我國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有力地促進了我國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迅速解決了13億人口的吃飯問題,并為其它改革奠定了基礎。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卻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我國農業發展的全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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