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員繳納醫保費工作匯報
時間:2022-01-18 0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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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參保單位: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對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醫保費)征收的規定,為切實做好我區醫保費的申報繳納工作,保證醫保基金按時足額征收。現就申報繳納醫保費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繳費申報
〈一〉按照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醫保費按月申報。
〈二〉每年12月20日前應申報次年1月的醫保費。
〈三〉每年第一次申報醫保費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繳費基數申報表紙質件兩份(Excel電子表格,并加蓋單位公章)及電子文檔。
2、上年度12月份工資發放表(退休人員只填報退休費),企業還需提供養老保險申報表。
3、有人員增減變動的,應填報人員增減變動表并提供變動依據。
二、繳費計劃下達
〈一〉區醫保中心每月20日前編制下達次月繳費計劃。人員有變動的,應于每月20日前到醫保中心辦理變動申報手續;未辦理變動申報手續的,視為無人員變動,仍按上月人數下達繳費計劃;人員變動后不申報者,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繳費基數達不到社平工資60%的人員,1—3月份醫保費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繳費基數下達計劃進行預征,待4月份社平工資公布后,按確定的實際繳費基數調整結算。
〈三〉為適應地稅征收系統的升級需要,對尚未申報年繳費基數的單位和未按月申報的單位,區醫保中心于年10月份前,將繳費計劃下達到今年11月份。1—10月份內有人員變動的單位,及時到醫保中心申報辦理變動手續,在下達12月份繳費計劃時進行調整。
三、費用繳納
〈一〉各參保單位在繳費計劃下達后的次月1--15日(節假日順延)內到單位所在地地稅征收部門開據繳款書,在限繳期內繳費。從年11月起,對未在規定繳費期限內繳納當期醫保費用的單位,期滿次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二〉各參保單位不得將醫保費直接劃入醫保中心帳戶。
〈三〉不按時繳納醫保費的單位,從欠繳的次月起,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將自動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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