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工程管理費征收情況匯報
時間:2022-03-12 0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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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圍和對象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均應依法繳納河維費(屬于省水利部門征收范圍的,由省水利部門直接征收)。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是指:在各級工商、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在各級工商、稅務機關登記注冊,有營業收入的事業單位。
二、征收標準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征收;銀行按當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險公司按當年保費收入的0.6‰征收;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當年業務收入的1‰征收;按照《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批發零售貿易企業、外貿出口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規模以下工業企業等四類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5‰征收。
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繳納的河維費,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三、征收管理
1、河維費由水利部門委托地稅部門代征。
2、征收河維費使用財稅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3、河維費按月征收,按規定比例分級入庫。其中景區、高新區、旅游經濟開發區征收的河維費全部繳入市級財政國庫;區、岱岳區征收的河維費50%繳入市級財政國庫,50%繳入區級財政國庫。各縣(市)征收的河維費30%繳入市級財政國庫,70%繳入縣(市)財政國庫。省水利部門委托市級征收的中央、省駐泰單位繳納的河維費,全額繳入市級財政國庫。市級財政根據各縣(市、區)河道工程維護任務給予適當補助。
四、資金使用
河維費按照規定專款用于河道工程的運行、維護、管理等費用支出,不能挪做他用。
財政部門按實際上繳財政的河維費總額提取5%作為代征手續費,支付給地稅部門用于征管和獎勵。
五、收費減免
河維費必須依法嚴格按規定的征收范圍和標準征收,不得擅自減征、免征、緩征。繳費單位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虧損嚴重以及其他原因確實無力繳納的,由繳費責任主體提出申請,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給予減免。
六、欠費追繳
逾期不繳納河維費的,由稅務部門先行催繳;仍不繳納的,按月通知同級水利部門,由水利部門進行追繳;拒不繳納的,由水利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七、健全制度,強化監督
1、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水利、財政、地稅等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召開征收管理調度會議,互通信息,協調解決征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征收工作成效。
2、建立征收巡查制度。由水利、地稅等部門負責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巡查、指導,提高企業依法繳納河維費的自覺性。
3、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制度。市水利漁業局、財政局、地稅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門制定具體的河維費征收使用管理和考核獎勵實施細則,并組織抓好落實。將企業繳納河維費情況納入財源建設考評內容,對財源貢獻大的重點企業按其繳納河維費情況給予獎勵,對代征、稽查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獎勵。
4、廣泛宣傳,營造良好征收氛圍。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宣傳委托代征河維費有關規定,努力營造良好的收費環境,為委托代征河維費創造良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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