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威懾機制建設工作匯報

時間:2022-03-15 0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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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威懾機制建設工作匯報

繼2011年底我縣在開展全國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建立的執行工作聯席會議、聯動機制和2012年底我縣開展創建“無執行積案先進單位”活動建立的聯動單位協助配合責任機制以來,我縣執行聯動威懾機制運行良好并進一步深化完善。按照最高法院與中央19個部門聯合會簽的法發(2012)15號《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精神,我縣逐步建立完善長效機制,有效整合有關國家職能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威懾力量以破解“執行難”。現將我縣加快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建設情況報告如下:

一、聯動機制建設情況

破解“執行難”問題,不能光依靠法院一家單打獨斗,必須充分動員具有法定協助義務和工作配合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及時、有效地協助法院執行,這樣才能整合力量綜合反制規避執行行為。

(一)出臺《縣執行工作聯席會議規定》

該規定于2011年5月18日經縣集中清理執行積案領導小組會議討論通過。聯席會議成員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委宣傳部、縣委政法委、縣綜治辦、縣人大法工委、縣政協法制群團委員會、縣法院、縣檢察院、縣政府辦公室、縣發改委、縣建委、縣公安局、縣司縣法院執行聯動機制建設的報告

法局、縣國資辦、縣國土局、縣房管局、縣房管局、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工商局、縣金融辦等相關負責人組成。該會議由縣政法委牽頭并負責召集。采用不定期召開的形式,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的工作任務主要是協調解決執法單位或協助執行單位在執行案件中的意見分歧;排除地方、部門保護主義和非法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執行行為。

(二)建立與金融機構協作聯動的機制

協作聯動機制就是指法院執機構與金融機構密切合作、相互支持,以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在相關信息上實現共享,在工作上相互提供方便,以促進雙方工作的順利開展,解決“執行難”問題,降低金融機構信貸風險,最終實現雙贏的一項工作機制。協作聯動機制不僅有利于執行機構與金融機構的日常工作,更重要的是通過協作聯動機制可以使公民與法律之間形成良性互動,使公民在這種聯動機制的影響與威懾下自覺遵守法律與相關規則,從根本上破解“執行難”難題,有效降低金融風險。

1.明確金融機構的義務。

根據相關規定,金融機構的主要協助義務是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該金融機構的存款,對被執行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會計憑證、賬簿、有關對賬單等資料(含電腦存儲資料)及時如實提供并加蓋印章,必要時可提供給人民法院抄錄、復制、照相。在一些地方,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情況,只能查到本縣或者本市范圍的賬戶信息,而對外地的存款等信息不能查詢。鑒于此,我院與全縣各家金融機構溝通協調,通過召開座談會的形式,各金融機構確定由專人負責查詢,并表示對被執行人在該行的所有賬戶信息都予以披露。

2.完善征信系統、共享相關信息

協作聯動機制的價值不僅在于它能提高雙方工作效率,還在于通過此項機制可以形成強大的震懾力,提高公民與法人違法、違規成本,促使他們自覺遵守相關規定。為此,有必要完善征信系統,實現相關信息的雙方共享。

《民事訴訟法》第231條明確指出:“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完善征信系統的做法是建立“黑名單”制度。對于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法院將其列入黑名單并與金融機構共享。一方面金融機構可以拒絕提供發放貸款等服務,降低自身風險;另一方面,通過這種限制,可以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執行相應義務。

今年上半年,縣法院向縣各家金融機構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共計2600余次。通過對被執行人省外賬戶的查詢,我院順利執結一批案件。如重慶某某商業銀行申請執行楊某、鐘某一案,通過查詢銀行,發現被執行人楊某在在云南省昆明市建設銀行享有存款,執行干警奔赴當地,對該筆款項予以直接扣劃,使案件得以順利執結。另有大批案件,經銀行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存款離我院較遠,若異地執行,執法成本太高,時間太慢易生變,因此,我們一般通過與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局聯系,經其同意后,委托當地法院扣劃,既節約執法成本,又維護申請人權益。如縣某某凈化公司申請執行湯某、祝某等一案,發現被執行人湯某在浙江享有存款,遂委托當地法院扣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