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諧社會為目標的法治任務
時間:2022-12-11 0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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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對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些要求涉及法治的方方面面,法治能否在這些方面適應和諧社會的需要,直接關乎法治對于和諧社會構建作用的發揮,也關乎法治在和諧社會建設中自我發展的情形。綜觀和諧社會對法治的要求,可以認為,法治要以實現和諧社會為目標,在目前就必須承擔至少十個方面的重大任務。
一、確立法治理念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思想前提
要確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必須轉變我們既有的法律觀念。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必須首先對法律觀念作一個梳理,作出適合構建和諧社會需要的轉變。從本質觀意義上講,應當強調社會主義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社會主義法的使命決定了它必須是對舊法律的超越。這種超越也就表現在它不能再把自己定位為新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不能再狹隘地以階級統治作為自己的最高理想,而應當將自己定位為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從價值觀意義上講,必須把公平正義作為最崇高而又最基本的價值目標來追求。從功能觀意義上講,以前那種簡單地認為法律是階級斗爭工具的觀念必須改變。要特別重視法律的指引功能、秩序功能、裁判功能和保障功能等。在和諧社會中,法律是指引社會行為的規范,建構社會秩序的規則,裁決社會糾紛的準繩,維護社會安寧的手段,實現社會公正的保障。在構建和諧社會之中,應當深化對于法律功能的認識,進而充分發揮其效用,使法律為社會和諧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完善法律體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制度需求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使各種重要的社會關系獲得良好法律調整的制度前提。我國正在建設的,并預期在2010年建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應該是一個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和諧社會的保證。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社會生活就難免出現無法可依的情形。一些社會方面或問題的無法可依必然會導致社會的無序。社會一旦無序,就不會有和諧可言。和諧社會不僅僅需要法律調整,而且需要完備的法律調整。凡是需要法律調整的事項,都應當得到法律的調整。所以和諧社會對法律的需求,不是簡單的有法可依,而是有良法可依。這里的良法應當是指,技術意義上的表述科學完善,實質意義上的適應社會發展,價值意義上的符合公平正義。
三、力行依法執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保障
依法執政與和諧社會一樣都是中國社會發展的現實要求,也是我們黨在民主和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所提出,并必須實現的目標。
中國共產黨的依法執政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依法執政意味著我們黨將嚴格遵守憲法和黨章的規定,嚴格地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我們黨作為執政黨嚴格遵守法律,必將帶動全社會的守法。如果全社會都能守法,和諧社會必將在中國建立。
蘇東劇變之后,有許多總結其教訓的論著,但幾乎都忽略了從依法執政的角度進行總結。其實蘇東的慘痛教訓中,一定有未能依法執政的教訓。就蘇聯共產黨來說,其七大、十一大的中央執行委員會的領導人60—70%都被非法處決,導致了黨的嚴重錯誤和巨大損失。也給我們留下了慘痛的教訓。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成就又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依法執政的意義。
四、推進依法行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政府先導
從行政管理的范圍來說,依法行政是和諧社會之必需。行政是由政府承擔的,廣泛的政府職能和強大的政府權力都要求政府必須依法行政。
從法律適用的數量來看,依法行政也是構建和諧社會之必需。在所有的法律法規之中,依賴政府執行的法律在80%以上。這就意味著,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那就有80%形同虛設。可見,政府是最重要的執法主體,也是法治能否實現,社會是否和諧的主導力量。
從和諧社會的角度來看,政府管理的效能如何,政府執法的狀況如何,對于社會的狀況都有著根本的影響。要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強調政府的依法行政。
五、實現司法功能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
正如十六大所指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司法體制改革就是要按照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從和諧社會的角度來看,改革司法體制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實現公平正義,從而為社會和諧提供深厚的基礎與良好的保障。只有矛盾糾紛通過司法得以良好解決,違法犯罪通過司法得到有效控制,我們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和諧社會。
一個時期以來,無序上訪成為我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既反映了社會的不和諧,又妨礙著社會的和諧發展。我們在此問題上作出了極大的努力,但是面對的困難依然很多很大。上訪問題上的形式違法性與訴求合理性之間的沖突為我們解決上訪問題增加了難度。我們必須尋找從根本上消除上訪的法律機制。司法必須擔負起消除上訪的重任。為此,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從體制和機制上著手,為上訪問題的徹底解決,為社會的公平正義作出只有司法能夠作出也必須作出的貢獻。
六、強化農村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方面
中國的和諧社會也必然和必須包括農村的和諧社會的構建。中國的法治建設必然也必須包括農村的法治建設。我們必須認識中國農村社會的特點,尤其要認識中國農村社會的糾紛特點,因地制宜地準確執法和司法。中國農村不同程度地具有傳統性、宗族性、相關性等特征。矛盾的發生與解決都是以其為基礎的,我們必須尋找解決農村糾紛的有效辦法,促進農村的法治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
七、保護弱勢群體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特殊環節
保護弱勢群體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方面。特別注重保護弱勢群體,是社會進步文明的表現,是人權保障的現實需要,也是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舉措。必須制定相應的法律,嚴格執行相應的法律,給弱勢群體以應有的社會保障。這些社會保障如果沒有確實的法律保障,就無法轉化成社會的現實。在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上,還有大量的立法任務沒有完成。整體的社會保障法制還在建構之中。社會普遍的人權保障,殘疾人救助,兒童權利保護,老人權利保障,婦女權利保障,貧困者救濟,失業保障,養老保障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空白還很多,既有的法律也存在著如何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八、應對突發事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準備
要消除突發事件的危險,必須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事件是突發的,但法律不應是突發的。我們應當以常備的法律來應對突發事件。具體說來:
一是要建立起從根本上減少和解決社會矛盾的法律體制和機制。突發事件是社會矛盾的產物。社會矛盾產生了,我們就應當為其提供舒解的途徑。或者是通過民間的方式,或者行政的途徑,或者是通過司法的程序,或者是將幾者結合起來將其化解。法律體制和機制為社會矛盾的消除,提供的是最根本最徹底的解決手段。有了這樣的手段,突發事件發生的幾率就會降低,一旦發生也很容易轉化為常規的法律爭端,并通過法定途徑得以解決。
二是要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規范,并在緊急的狀態下嚴格執行。制定相關法律以備不時之需。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能夠有條不紊的依法辦事,應付裕如。既有的法律早已為突發事件的處置提供了足夠的制度資源和法律措施,這樣就能有效地防止突發事件的惡性發展,及時處置突發事件,確保社會和諧。
九、維護自然環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維護自然環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自然環境的維護,是早就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難題。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維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必須,也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法律在這一方面擔負著遠比道德、傳統、習慣、政策更為艱巨的任務。歷史和現實都說明,不采取法治化的有效措施,自然環境的維護就無法得以有效的開展。
十、實現社會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深厚根基
社會公正存在于社會的各個方面,就總體來看,最引人注目的是社會的分配公正和司法公正。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紛爭的社會。要減少糾紛依賴的是社會公正,要消除糾紛依賴的同樣是社會公正。如果說前者依賴的是泛義的社會公正,后者依賴的則是特定的司法公正。分配公正和司法公正只是最基本的社會公正。只有整個社會處于全面的公正之中,我們才可能說這個社會贏得了長治久安的道義基礎,和諧社會才能真正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