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公務員法個人心得感悟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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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公務員法個人心得感悟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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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于今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在近期參加了相關的法規學習培訓,有如下認識和體會。

一是開辟了公務員晉升的“第二通道”,有利于調動基層公務員積極性。

由于在現有制度下,公務員的待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擔任的行政職務,由此造成千軍萬馬擠職務提升這座“獨木橋”,甚至出現了“買官賣官”、“要官殺官”等現象。針對這一問題,公務員法建立了公務員職務與級別制度,通過明確職務與級別之間的對應關系,開辟了公務員晉升的“第二通道”,即職務晉升或級別晉升,均可相應提高其工資及其他待遇。這樣,不但從制度上較好地解決了“官本位”存在的問題,而且職務與級別制度的建立,照顧到了占公務員總數一半以上的縣、鄉基層公務員的利益,妥善解決了基層公務員職務低、晉升空間孝工資待遇偏低等方面的問題。這對于拓寬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穩定基層公務員隊伍,調動基層公務員的積極性,加強勤政廉政建設,具有現實意義。

二國改變了單一的公務員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公務員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水平。

我國的公務員隊伍龐大,人數眾多,如何對這支隊伍進行科學管理,是公務員管理機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公務員法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進行分類,并根據不同類別進行分類管理,為公務員提供了職業發展階梯,有利于促進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不同類型公務員的成長。如,設置專業技術類,不但有利于穩定和吸引科技人才,而且也有利于培育一支高素質公務員科技專家隊伍。

三是以“法”的形式把住公務員“進口”關,有利于提高公務員隊伍整體素質。

據了解,自《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頒行以來,未按規定考試進人的現象在一些地方和單位還不同程度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條例》的權威性不夠,執法力度不強,致使有的領導“凡進必考”觀念比較淡薄,對制度的落實不夠嚴格。公務員法的出臺,對公務員“進口”既有原則的剛性規定,在具體操作上也有一定的柔性,比較適應地方實際。例如,考試錄用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第三十一條規定: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這樣剛柔相濟,利于制度的實行。

四是貫穿了以人為本思想,有利于明確公務員的權責統一。

公務員法將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公務員應當履行的義務。同時也規定:公務員享有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還規定:非經法定事由、程序,不受免職、降職、辭退或處分等。同時,由于公務員直接參與國家管理,是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具體執行者,因此其對本機關和上級機關及其領導人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情況比較了解,對管理活動中各個環節中的缺陷也比較清楚。鑒于此,公務員法將“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申訴和控告”等規定列為公務員享有的權利,既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公務員的愛護和尊重,又體現了公務員的權責統一。

五是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高度統一,有利于在現有條件下公務員法的順利實施。

公務員法對一些原則問題,規定的十分明確,如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地提出:公務員制度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這一規定,與我黨的干部路線是一脈相承的。但對一些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具體問題,在總的原則下,又留有許多“接口”,這樣既為今后具體規定的出臺留下空間,又使得公務員法作為一部法律,其時效性可以更加長遠。同樣,對需用相關法規與之配套的一些問題,在公務員法中只做原則性規定,這樣,避免了在一些具體枝節問題上做過多的闡述,做到了管裝總渠道”,放開“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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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學習貫徹《公務員法》著力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于今年4月27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順利通過并正式頒布,將于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公務員法》是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關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綜合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軌道上邁進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我們要充分認識《公務員法》的重大意義,準確領會和把握其精神實質和基本內容,全力推動《公務員法》在我市順利貫徹實施。

一、充分認識《公務員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自1993年10月1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公務員制度已走過了近12年的發展歷程。十余年來,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豐碩成果,公務員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取得了長足進步,公務員隊伍建設得到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和全國一樣,在公務員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不小成績。凡進必考制度已經確立。1993年以來,我市各級機關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公務員1906名,為公務員隊伍補充了新鮮血液。考核制度不斷完善。2002年,我市在認真落實考核法規和文件的基礎上,出臺了《焦作市國家公務員平時考核辦法》;目前,市、縣、鄉三級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超過99%,考核的獎優罰劣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競爭上崗制度逐步完善。各級各部門積極引入競爭機制,擴大選人視野,從1993年至2002年底,各級黨政機關通過競爭上崗走上領導崗位的公務員有1000余人。培訓工作已經正常化。初任培訓、任職培訓、業務培訓等培訓工作按計劃進行,參訓率不斷提高;1993年以來,全市參加各類培訓的公務員超過8萬人次,公務員隊伍的素質得到了進一步提高。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以及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的巨大變化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改善政府形象,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制度,加強公務員隊伍能力建設,已成為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迫切要求。公務員制度法制化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已成必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充分總結了新的經驗,吸收了新的改革成果,借鑒了國外公務員制度的成功經驗,將長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鮮經驗上升為法律,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公務員管理的內容。《公務員法》對于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高治國理政水平、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填補了我國法律體系的一個空白。《公務員法》是我國第一部帶有干部人事管理總章程性質的重要法律,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推進干部人事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舉措,對于進一步完善干部人事管理體制、規范公務員的行政行為、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都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將推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發展。《公務員法》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為基礎,總結吸收了十余年來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同時適應公務員管理、監督的新情況,對健全和完善公務員制度有新的重要發展。《公務員法》著眼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在許多方面都進行了創新,進一步指明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公務員法》頒布實施后,將會更加有利于形成廣納群賢、人盡其才、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更加有利于建設一支善于治國理政的高素質公務員隊伍。

《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將推動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公務員法》頒布實施后,通過對包括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在內的廣大公務員的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考核,有利于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有利于在新形勢下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改進管理干部的方法,用法律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有利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加強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準確把握《公務員法》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

《公務員法》共18章107條,在公務員管理的各個基本環節和主要方面都有比較成熟的制度設計和法律規范,使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公務員法》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調整了公務員隊伍的范圍,明確了分類管理的方向,實行了職位聘任制度、職務與級別制度,總結吸收了近年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提升了公務員能力建設的水準。

在基本內容上,《公務員法》健全了干部人事管理的四個機制:一是新陳代謝機制。《公務員法》從公務員隊伍的“進口”到“出口”都作出了規定。“進口”嚴格,“出口”暢通,做到能進能出。二是競爭擇優機制。《公務員法》規定錄用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辦法;職務晉升有嚴格程序;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實行競爭上崗,部分職務可以在社會上公開選拔;對考核不稱職的要降職;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個人、集體進行獎勵等,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宗旨。三是權益保障機制。《公務員法》規定了公務員的8項權利以及申訴控告制度、聘用制公務員的人事爭議制度和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制度;明確了不得辭退公務員的4種情形,顯現了公務員權益保障的重要性。四是監督約束機制。《公務員法》規定了公務員的9項義務、16條不得違反的紀律,規定了考核制度、懲戒制度、辭退制度、領導人員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制度等,作為對公務員嚴格監督的制度保障。

三、全力推動《公務員法》的貫徹實施

推動《公務員法》的貫徹實施,要按照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和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的通知要求,集中時間、精力抓好學習宣傳工作。

在學習宣傳中,要注意緊密結合實際。要緊密結合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實際,結合干部隊伍建設的實際,結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實際,結合組織、人事干部隊伍能力建設的實際,根據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干部的特點,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方法,努力增強學習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要注意發揮領導干部的表率作用。領導干部在國家管理和公務員管理中擔負著重要職責,只有全面、準確、熟練地掌握《公務員法》的基本內容,才能為正確實施《公務員法》打下扎實的基矗領導干部要發揮表率作用,多學一些,學深一些,帶頭作學習輔導報告,帶頭撰寫學習心得體會,充分發揮帶動和促進作用。

要注意發揮組織、人事部門的主導作用。各級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公務員的主管部門,要把《公務員法》的學習宣傳作為當前的一件大事來抓,先學一步,在準確把握其精神實質和基本內容的基礎上,全面、熟練地掌握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規定,并圍繞如何抓好制度落實等問題進行系統思考,用理論指導實踐,找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決。

要注意抓好培訓工作。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采取自上而下、分級負責的培訓方法,抓緊辦好各種類型、各個層次的培訓班,在全體公務員中進行《公務員法》的普及和輪訓。在抓好全員培訓的基礎上,把《公務員法》培訓作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在職培訓等培訓工作的重要內容,長期深入開展下去。

要注意做好宣傳工作。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絡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努力在全市創造一個學習、宣傳、實施《公務員法》的良好環境,為《公務員法》在我市的順利實施奠定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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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這部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進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我在最近的市直《公務員法》培訓班上,認真思考,有如下體會。

十多年來,我國公務員制度的推行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有力地促進了機關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但也應看到,由于公務員制度未以法律的形式出現,導致公務員管理權威性不夠、執法檢查機制不健全、強制力不夠等問題比較突出。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實施,隨著完善公務員制度的條件更加成熟,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務員法,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

制定公務員法,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強對黨政機關干部的依法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設一支善于治國理政的高素質干部隊伍的迫切需要。公務員法充分總結了新的經驗,吸收了新的改革成果,借鑒了國外公務員制度的成功經驗,將長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鮮經驗上升為法律,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公務員管理的內容。公務員法充分體現了黨的干部路線、方針和政策,并使之法制化。它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在價值取向、制度設計、政策選擇等方面,著力解決公務員制度和隊伍建設的主要問題;它保持公務員制度的連續性,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為基礎,在繼承中發展;它涵義確切,內容實在,實體和程序相結合,符合實際,操作性強。

實踐證明,公務員法是我國干部管理體制的重大突破,是對公務員實行法制化、規范化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建設,對于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高治國理政水平,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都具有重要而長遠的意義。

當前,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學習貫徹公務員法,不斷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向深入。首先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各地各部門應當通過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深入抓好學習工作。要把學習公務員法與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結合起來,與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提高公務員隊伍素質,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結合起來。同時,要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使廣大公務員與人民群眾了解頒布實施公務員法的重大意義,把握其精神,把培養和增強廣大公務員的知法懂法、依法辦事的觀念與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結合起來。各地各部門要以求真務實的作風,嚴格執行公務員法,確保法律規定的各項條款落到實處。各級公務員管理機關也要加強對貫徹執行公務員法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貫徹執行公務員法不準確、不適當、不到位的現象,切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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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通過了參加相關的培訓班,對學習《公務員法》有如下的認識。

公務員法的頒布與實施,將在公務員管理實踐中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公務員法內容有了重大改進,其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的基本義務,不得拒絕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或者命令。但同時也規定,當公務員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時,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這種規定實際上是賦予了公務員拒絕服從錯誤命令和決定的權利,公務員法既為公務員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準繩,也切實保護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為公務員進行自我保護提供了一把利劍,較好的體現了人本管理的精神。

一是規范公務員的管理,提高整體隊伍素質。公務員法第四章,明確規定了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應該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招聘。這是第一次把公開考錄國家公務員寫入法律,其意義是十分深遠的。一個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如何,工作水平與工作效率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水平如何。也就是說,國家公務員隊伍素質的高低、能力強弱,事關政府形象和工作效率。要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除對現有公務員隊伍進行全方位的培訓教育以外,堅持標準,嚴格條件,把好公務員入口關,是保證未來公務員高素質的關鍵所在。公務員法的出臺,為公開考錄國家公務員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增強了政府部門用人的透明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共部門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的滋生。

另外,以往公務員主要依靠職務晉升為主的晉升方式來提高自己的待遇,現在設立了職務與職級并重的“雙梯制”晉升制度。開拓了公務員晉升的新渠道。公務員即使得不到職務上的提升,也可以通過職級的晉升,來提高自己的待遇,從而拓寬了公務員晉升渠道,從根本上改變了“千軍萬馬擠官道”的狀況與“官本位”思想。公務員法也確立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在職務晉升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推動職務晉升的公開化、科學化、民主化,杜絕了暗箱操作,創造了良性競爭的環境;同時通過人事任免權的合理劃分,制約了一把手或少數人的絕對權力,并通過建立責任機制來解決人事任免中出現的買官賣官、跑官要官等現象。

二是公務員依法行政,促進公共管理體制的改革。公務員法規范和約束了公務員本身的具體行政行為和社會形象。任何行政行為均須由公務員來具體實施和操作,因此,公務員法是用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和約束公務員的言行,這是政府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基礎性法制要件。公務員法相對于《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僅在公務員晉升級、職位、工資待遇、福利等一系列權利規定方面更加明確化與具體化,而且公務員法強化了公務員的責任與義務,以及相對明確和細化了政紀約束。公務員法將“引咎辭職”制度確立為一款重要法條。這就是說,過去20多年間斷斷續續嘗試過的、在去年逐步推開的“行政問責”制度在公務員法中升級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制度。這種制度的引入是加強政府官員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問責機制的重要舉措,對于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和形象,獲取廣大群眾的廣泛支持有重要的意義。公務員法建立的靈活的職位聘用制度,對公共管理體制改革產生了促進作用。對于一些社會通用性較強的事務性與輔助性的崗位,公務員法規定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社會上直接招聘相關人員。這樣把聘任制作為公務員任用的補充形式,拓寬了選人、用人渠道,改善了公務員隊伍結構,增強了公務員制度的生機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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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干部人事制度的理解和把握的角度審視,公務員法體現了在總結近二十多年來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的認識。該法的頒布和實施必將開啟我國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新階段。

公務員法將有力地促進我國公務員的隊伍和人才建設。

首先,公務員法增加了我國公務員的“入口”渠道。新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公務員應當具備的七項條件,增加了公務員的“入口”渠道。對于不同類別的公務員,可以采用選任、委任和聘用的方式。該法肯定和堅持了我國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一項突出和受到普遍好評的重大舉措,即公開考試、競爭擇優的錄用制度。具體而言,新法要求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對于領導職務的任用,則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年來各地各部門積極探索的內部競爭上崗和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的改革成果。在第十六章中還首次明確了機關設立聘任制公務員職位,并為此建立了相應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其次,公務員法明確規范了公務員的“出口”。新法在第十三章中以較大的篇幅,列明了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予以辭退”、“不得予以辭退”的具體條件或情形,既確立和彰顯了公務員管理的嚴明紀律,又保護了公務員的個人權益不受侵犯。尤其是針對領導干部,公務員法還引入了“引咎辭職”和“勒令辭職”制度。

再者,公務員法把公務員的交流與培訓提升到了突出的位置。第十章規定了對公務員的分級分類培訓,并將公務員的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與公務員的考核、任職、晉升掛鉤。第十一章中規定了國家公務員的交流制度,公務員交流可以在內部進行,也可以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工作人員之間進行。

公務員法將促進對公務員的全面管理

第一,公務員法完善了公務員的分類管理制度。《暫行條例》中沒有對公務員進行分類管理的規定,公務員法第三章特別規定公務員職位按照它的性質區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并且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建立新的職位類別。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分類方法,不同于世界上許多國家采取的政務類和業務類公務員的劃分形式。

第二,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的嘉勉、晉職、升級、工資、福利待遇等一系列權利規定得更為明確、具體;同時細化了對公務員的責任與義務規定,列舉了33個小項、15個大項的行為屬于違紀行為,必須受到相應的懲戒或處罰。具體內容包括貽誤工作、打擊報復、弄虛作假、壓制批評、欺騙群眾、揮霍公款、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參與或支持黃賭毒、經商辦企業或參與贏利經營性活動等。并相應地規定了違反紀律應給予的六種處分形式,而且在處分期間對受處分者在享受晉升、工資待遇方面有所限制。

第三,公務員法突出了對公務員的嚴格管理,一是規定了嚴明的行為規范和考核、懲戒制度,規定了公務員的9項基本義務、16項基本紀律,同時要對公務員進行嚴格的考核;二是增加了對主要領導成員的管理規定,反映在領導成員的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制度上;三是對公務員的離職從業進行嚴格地限制,即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在離職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單位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反者要給予處罰。同時,公務員法還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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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頒布近10個月以來,各地各部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領導帶頭,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采取學習討論、座談交流、舉辦培訓班、撰寫心得體會等多種形式,迅速興起了學習公務員法的熱潮,有了良好的開端。當前,擺在廣大公務員和組織人事部門面前的重要任務是,要逐步把這一學習引向深入,使公務員法深入人心。

把學習引向深入,首先必須認真研讀法律原文。公務員法的內容涵蓋了公務員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具體制度,既有實體性規定,也有程序性規定,內容豐富。短時間內要做到學懂弄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在原原本本地學習、吃透法律條文上下工夫,反復學習,深鉆細研,深刻理解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內容,準確把握公務員法的精神實質,全面掌握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規定。

把學習引向深入,要緊密聯系實際開展學習。要緊密聯系干部隊伍建設的實際,聯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實際,聯系組織人事干部隊伍能力建設的實際,根據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干部的特點,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方法,努力增強學習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圍繞近年來公務員制度推行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研究解決的辦法;要圍繞實施公務員法可能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探討貫徹落實的措施和對策建議。對于已有的干部人事方面的文件及部門規章等,涉及公務員管理的相關內容,要按照依法辦事的要求,分門別類進行清理。同時,對一些政策銜接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把學習引向深入,領導同志要帶頭學習。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領導干部在國家管理和公務員管理中擔負著重要職責,學法、知法是守法、執法的前提。只有全面、準確、熟練地掌握公務員法的基本內容,才能為正確實施公務員法打下扎實的基矗領導干部要發揮表率作用,多學一些、學深一些。要帶頭作學習輔導報告,帶頭撰寫學習心得體會,做好督促檢查,帶動和促進廣大干部的學習。

把學習引向深入,還要積極做好培訓工作。各地組織人事部門要充分認識公務員法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要采取自上而下,分級負責,有組織、有計劃的培訓方法,抓緊辦好骨干研修班和師資培訓班。要在全體公務員中進行公務員法的普及和輪訓。各地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舉辦培訓班、專題講座、研討會、交流會、知識競賽等形式,利用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開展培訓。要在做好這次全員培訓的基礎上,把公務員法培訓作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在職培訓等培訓工作的重要內容,長期深入開展下去。要加強對公務員法培訓工作的質量評估,對參訓人員的學習情況和效果進行考核,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結合實際組織考試,并將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年度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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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的人事制度,總是與一定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相適應。我國的公務員法,在總結吸收黨和國家長期以來干部人事工作的經驗,借鑒國外公務員制度的有益成果的基礎上,在價值取向、制度設計、政策選擇等方面,都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相適應,充分體現和反映我國政治體制的特點和要求。與外國公務員制度相比,它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第一,我國的公務員制度貫徹黨的基本路線。西方文官制度強調所謂文官的“政治中立”,要求文官不得參加黨派活動,對各黨派保持“中立”。我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這表明了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基本性質:它是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為政治路線服務的。

第二,我國的公務員制度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西方國家強調文官管理是一個獨立的管理系統,不受政黨干預,與黨派脫鉤,黨派不得直接管理文官。我國公務員制度是黨的干部制度的組成部分,黨管干部是我國干部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則。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制度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黨管干部,主要表現為黨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做好對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監督,同時推薦和管理好重要干部。如各級政府的重要干部,都由各級黨委考察推薦,依法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選舉或決定任命。

第三,我國的公務員制度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西方文官制度在用人標準上,有的強調所謂“專才”,有的強調所謂“通才”,都把業務知識和能力作為用人的主要條件。充分體現德才兼備的原則,是我國公務員法的重要特點。“德才兼備”是我們黨在長期革命斗爭中形成的選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原則,是黨一貫堅持的干部工作方針。長期以來,我黨在選拔和使用干部時,一直強調要德才兼備,并把堅定的政治立場和正確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公務員法從公務員的選拔、考核、晉升等許多方面,都貫穿了德才兼備的原則。公務員法總則規定,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在錄用上,實行公開考試,嚴格考察,擇優錄用,并把考核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的結果作為是否錄用的重要條件,規定不得錄用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為公務員;在考核上,強調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在職務晉升上,強調要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注重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的表現和工作實績。

第四,我國公務員制度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西方的文官是一個單獨的利益集團,他們同政府的關系是雇員同雇主的關系,文官工會為了文官的利益經常同政府談判,并設有專門的機構調節文官集團與政府的關系。而我國的公務員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也不容許公務員搞特權。我國的公務員既是國家的主人,又是人民群眾的公仆,他們是代表人民群眾執行國家公務。這就決定了他們的一切活動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忠于職守,勤勉盡責,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接受人民監督。

之所以有以上這些區別,其根本原因是,西方國家實行的是資本主義制度,我們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西方實行的是多黨制,我們實行的是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正是這些區別說明,我國公務員制度是從中國國情出發,具有中國特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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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的制定和頒布,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實現公務員法制化管理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黨的十五大確定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這是我黨執政治國方略的重大發展和進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國家各項工作都必須依法進行,所有國家公務員都必須依法行政。公務員作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領導者、組織者,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中擔負著重要職責。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關鍵。從這個意義上說,要實現依法治國,必先依法治吏。但建國50多年來,我國一直沒有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總章程性的法律。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逐步推進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這種狀況已越來越不適應形勢的要求。由于缺失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既造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完整,也影響了依法治國方略的整體推進。公務員法的出臺,填補了我國法律體系的空白,使我國有了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綜合法律。它的頒布,是我國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步驟,使公務員的法制化管理進入了新階段,為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提供了法律保證。

建國以來,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干部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但總體上存在立法層次低的缺陷。公務員法的出臺,不僅使機關干部人事管理實現了有法可依,而且可以為企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法制化改革創造和積累經驗,提供借鑒,對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起到良好的帶動作用,從而對整個人事管理立法和整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務員法的頒布對整個國家人事管理的法制建設具有示范作用和決定性意義,將有力地促進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

制定公務員法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務員制度的需要。公務員制度是我國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這樣一項重要的制度長期只有一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作為依據,立法層次與制度的性質和內容極不相稱。從這些年的實踐看,由于公務員制度沒有以法律的形式出現,導致公務員管理權威性不夠,以及執法檢查機制不健全和強制力不夠的問題也比較突出,迫切需要提高立法層次。另一方面,暫行條例是根據當時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需要制定的,隨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有些內容需要調整、補充、完善。尤其是近十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迅速,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對公務員制度和公務員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成果,需要吸收上升為法律,通過立法確認來鞏固改革成果,并導引改革的方向。因此,出臺公務員法成為完善公務員制度的必然選擇。

實行依法治國,需要黨善于把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經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志。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這就從法律上確立了黨的干部路線、方針的指導地位,有利于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保證黨在干部人事管理上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如以權代法、以言代法、以政策代法。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管理的各個基本環節和主要內容都做了比較成熟的制度設計和法律規范,使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這就為從根本上克服現行干部人事制度中的弊端提供了法律武器。我們相信,通過公務員法的實施,將使公務員管理進一步規范,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法治化的人事管理理念將進一步深入人心,從而推動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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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并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將于2006年1月1日起實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干部人事領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公務員制度建設邁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全市廣大干部群眾一定要認真學習,增強貫徹執行的自覺性,確保該法在我市的順利實施。

提高認識,增強貫徹實施《公務員法》的自覺性。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公務員法》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出臺的第一部帶有干部人事管理總章程性質的重要法律;充分認識制定實施《公務員法》,是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是推進干部人事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大舉措,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步驟;充分認識深入學習貫徹《公務員法》,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深入開展軟環境建設和加強服務型機關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增強學習貫徹《公務員法》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精心組織,確保《公務員法》的學習效果。各單位各部門要及早動手,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集中培訓、專題講座、研討會、交流會、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組織學習。要把學習貫徹《公務員法》與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結合起來,與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結合起來,與加強本單位本部門機關規范化建設結合起來,努力增強學習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帶頭撰寫學習心得體會,加強督促檢查,帶動和促進廣大干部的學習。全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公務員法》的正確貫徹實施負有重要責任,廣大組織人事干部必須先學一步,深學一層,準確把握其精神實質和基本內容,全面掌握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規定,努力增強依法管理的自覺性。全市廣大公務員要熟悉《公務員法》的基本內容,深刻領會《公務員法》的基本宗旨,要從一般的學習條文內容,上升到樹立、遵守和執行《公務員法》的意識,切實增強以法行政的責任感。社會各界要充分關注《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廣泛參與《公務員法》的宣傳教育。在全市努力形成領導干部熟悉《公務員法》,組織人事干部精通《公務員法》,廣大公務員掌握《公務員法》,社會各界了解《公務員法》的良好局面。

強化宣傳,努力擴大《公務員法》的社會影響。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宣傳媒體,大力宣傳制定實施《公務員法》的重要意義和《公務員法》的精神實質、基本內容,大力宣傳公務員制度實施以來取得的成就以及各地在創新制度、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方面的成功經驗,引導干部群眾特別是廣大公務員正確認識和把握《公務員法》。要做好釋疑解惑,有針對性地進行宣傳,使廣大干部群眾對《公務員法》有一個全面、準確的理解。要有計劃、分步驟地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報道活動,在全市大力營造學習《公務員法》、遵守《公務員法》的濃厚氛圍。

加強領導,切實做好《公務員法》貫徹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公務員法》實施的組織領導,要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科學統籌安排,抓緊部署落實。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做好《公務員法》實施準備工作,要自上而下、分級負責,有組織、有計劃、分批次的對公務員組織培訓。各單位各部門要緊密聯系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情況,以學習、宣傳、貫徹《公務員法》為契機,對不同層次、不同部門、不同崗位公務員分別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集中解決公務員隊伍思想、作風、能力和效率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清正廉潔、作風優良、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隊伍,為《公務員法》在我市的順利實施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