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管理法治化實現的措施
時間:2022-09-23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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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我國已經順利地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但由于我國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市場經濟還存在許多問題亟待完善,如市場的自發性、盲目性、時滯性、波動性。同時,我國社會主義法制體系還不健全,如某些單位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現象,從而導致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所以,我國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配套的法律體系,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
自2001年底美國安然公司轟然倒塌后,美國的世界通信、施樂等大公司相繼爆出會計丑聞。而我國也連續出現瓊民源、紅光實業、st鄭百文、東方鍋爐、大慶聯誼及銀廣夏等上市公司惡性會計造假事件。據財政部2000年對159家企業的抽查結果顯示:資產不實的有147家,占比92%;利潤不實的有157家,占比99%。可見同美國相比,我國財務造假行為是有過之而無不及。通過多年來的努力,我國在經濟建設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我國的國情,我們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脫離這個國情。正是由于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建設市場經濟方面起步比西方資本主義晚,經驗尚不足,所以我國在會計管理法治化中存在一些問題。
(一)會計法規不完善我國法規不完善的表現之一是無法可依。如北京、上海、無錫三地200多名股東起訴“億安科技”、“銀廣夏”均因我國沒有相關的法律而被法院駁回。表現之二是法律的可操作性差。以《會計法》為例。《會計法》對于法律責任主體安排存在模糊性,大多數條款的直接責任人并不特指單位負責人,也有可能指其他主管人員。因此造假事件的查處極少影響公司領導的利益。表現之三是法律條款設計不合理。如《會計法》雖然規定了會計人員的職責、義務以及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卻沒有明確會計人員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稱使會計人員無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執法力度不夠當前,我國經濟欺詐現象較嚴重,逃、廢債行為相當普遍,債權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金融詐騙、逃匯騙匯、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犯罪行為仍較猖獗。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會計法規的執法力度不夠,沒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具體表現:首先,我國法律對于政府監管者的約束力不強。如《會計法》中對于監管不作為或監管失敗基本上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即使有其操作性也較差。其次,《會計法》中只有行政與刑事責任安排,并沒有涉及民事責任安排。這使得造假者的造假收益遠遠大于隱性的“敗露成本”。一個典型的例證就是法律漏洞可使因銀廣夏事件而遭遇訴訟的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成功轉移了資產。如此法律環境,簡直是造假者的天堂。
(三)會計工作中仍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現象由于我國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與之配套的法制尚不健全,一些單位存在著“人治”大于“法治”的現象,會計工作中人為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情況時有發生,致使會計信息資料難以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單位、本地區的經濟活動狀況,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目前我國會計工作中存在著“人治”大于“法治”的現象的主要表現:一是會計人員對單位負責人報銷發票不敢審核把關。二是會計人員與單位負責人“同流合污”。三是會計人員記賬開“綠燈”企業非法支出突出。這些現象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一)完善會計法規完善我國的會計法規首先要建立統一的法律體系,要形成以憲法為核心的,較為完備協調且配套的會計法律體系,使管理會計事務和規范會計行為有法可依。從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看,會計法治已初步具備了這一條件。在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中,有以規范會計行為和會計核算的《會計法》,以打擊會計領域刑事犯罪的《刑法》,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法》;在會計監督體系中,賦予會計監督職責的法律有《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行政監察法》以及相應的規章制度等,為實施會計法治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使會計法治基本具備了有法可依的條件。但還應積極地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并適時地進行超前的有預見性的立法,而不是消極被動地等待立法時機。由于我國尚處于市場經濟初期,對在變革中的生產關系和對各種利益主體的要求在會計法中仍然沒有完全體現出來。這些矛盾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加劇,會計法仍不斷需完善和充實。從目前我國的會計法規建設看,我國的會計法規體系己初具形態,基本形成了以《會計法》為核心,各種相關法律協調配套的會計法規體系。但仍有如下問題亟需解決:一是對會計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者在信息使用過程中,作為會計信息產品的生產者和提供者如果對其他民事主體形成侵害,應如何負擔民事責任,在會計法當中應有明確規定,以適應市場經濟尤其是證券經濟的發展需要;二是隨著信息產業的發展,會計及財務工作在互聯網領域不斷拓展,為適應網絡經濟和財會工作信息化的要求,會計法要對網上數據傳輸、信息披露、數據安全和控制以及知識產權等問題作出規定。
(二)加強執法力度制度的制定僅為其實施提供了依據,關鍵在于實施,只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弘揚正氣,打擊邪氣,扭轉社會不良風氣。會計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財政部制定頒布了《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這些規定為財政部門開展會計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但由于歷史因素及其他一些因素,在有些方面效果還不明顯,特別是會計監督工作尚顯薄弱。因此,在現有基礎上,各地可成立會計協會,具體負責會計人員的培訓、考試、考核、控告申訴、執紀執法檢查等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領導,以實現行政執法與常規管理的分離,更有效地推進會計監督,以主管部門的會計監督促進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并使二者有機結合,有機統一。
(三)消除會計工作中的“人治”現象,實現會計法治化具體而言:第一,堅持會計法律至上原則。這是會計法治原則最重要的體現。會計法律至上既是一種觀念,也標志著《會計法》在國家管理會計事務和依法理財及會計核算等會計工作領域中的最高地位,形成《會計法》統領會計行為。第二,堅持會計法律統一原則。會計法律法規及相應規章制度要在全國統一和一致。以《會計法》為核心的會計法規體系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和一致,其他所有的規章制度都以此為基準,各種規范都統一于《會計法》,不能相互矛盾和沖突,從而改變以行政命令和政策文件指導會計核算的局面。第三,堅持會計法治國際化原則。會計法治應當在會計工作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積極借鑒和吸收國際會計慣例和做法并與國際接軌,形成會計法具有一定的國際特色,使會計工作在國內保持有序性與有效性的同時,增加國際范圍的可行性和適用性,盡量減少和縮小“雙軌制”會計準則的數量和差距。第四,嚴格實施和遵守會計法律。這意味著要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確立會計法律的權威性,而這是實現會計法治的重要保證。只有堅持以上4個原則,才能徹底消除會計“人治”現象,從而實現會計法治化。
(四)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在市場經濟中實現會計法治并不僅僅是使《會計法》本身得以完善,更重要的是通過《會計法》的完善建立一種良好的會計法治秩序,因此,還必須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構建和充實會計規范體系,發揮法治的綜合效應。在會計職業道德建設中,應建立兩種機制:一是社會評價機制。對會計人員進行社會評價,增強其榮辱感,形成外在的他律機制,并促成會計人員從他律走向自律,進而形成兩者的完美結合。二是社會利益導向機制。在強調精神作用的同時也不能忽視物質形式的鼓勵與鞭策。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還要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提高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會計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增強其責任意識、監督意識、法制意識。
總之,我國要在市場經濟中實現會計法治化,必須建立一套符合我國當前現狀的會計法規制度,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即加強執法力度,并通過消除會計中的“人治”現象,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只有這幾方面的共同作用,才能在我國市場經濟建設中實現會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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