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7 17: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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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論文

居民存款保險帶來的保險業務思考論文

【摘要】目前,我國關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討論越來越多,但其推行仍面臨許多不確定因素。對此,本文在分析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發展中面臨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礎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困境;可行性;政策建議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個人儲蓄存款提供隱性擔保。這一政策在經濟金融改革和發展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其弊端日益顯現。存款機構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十分突出,問題機構的市場化處置成本較高,政府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中的負擔也越來越大。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存款保險制度在應對銀行業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其在危機中的作用進一步表明,構建符合市場經濟發展和金融穩定需要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增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但是,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推行的過程中仍然面臨著許多不確定因素。對此,本文在分析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面臨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礎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發展面臨的困境

1、制度障礙。目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仍面臨一系列的制度性障礙。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撐。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表明,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基礎。而我國還沒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對存款保險的各項制度作出規定,雖然《商業銀行法》注意到金融機構撤銷后或破產時對存款人的保護,但并沒有涉及到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問題。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得不到現行銀行法律制度的支持。其次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其中包括以國家信用為后盾的銀行救助措施、銀行的存款保證金制度以及央行的最后貸款人制度所提供的存款人利益保護,其不僅壓縮了存款保險制度的生存空間,也影響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最后是銀行破產制度不完善。現行的銀行破產法律并未對銀行的破產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在破產程序和清償程序中,存款保險機構并不能發揮其參與銀行破產應有的作用。

2、道德風險與信用風險。我國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信用等同于國家信用,國家全額擔保和賠償銀行出現的危機,只要政治穩定,存款就有保障。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過渡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那么可能會產生道德風險和信用風險問題。一方面,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于風險和收益高度不對稱,銀行有可能選擇風險更大的投資組合,成功的收益歸銀行所有,一旦虧損,其大部分損失則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穩定的同時,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銀行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雖然傳統理論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對銀行的擠兌,穩定儲戶信心。但是,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金融體系還不夠健全,公眾還沒有形成比較理性和健康的存款保險意識。如果過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人們的意識有可能難以及時接受存款從全額擔保向部分擔保轉變,從而可能造成人們對銀行業誠信度和金融穩定的暫時恐慌,甚至引發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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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特征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對“農業保險是政策性業務,商業保險公司不宜涉足其間”的觀點提出了質疑。文章從理論和現實兩個方面論述了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屬性,認為保險公司要從戰略高度重新認識和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關鍵詞: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屬性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農業保險是政策性保險業務,其依據是農業保險風險大,賠付率高,任何一個商業保險公司都不愿經營,也無法經營。而且在國際上通常也把農業保險界定為政策性保險業務,如美國、日本、加拿大等一些發達國家,早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就把該保險列為政策性強、具有社會保障性的業務。因此,要發展我國農業保險首先應確立農業保險為政策性保險的地位。農業保險既然是政策性保險,就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政府實施農業保護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必要時政府還要給予一定的經營補貼。而保險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實現利潤最大化是他們追求的目標。農業保險的政策性虧損同商業保險盈利性目的相違背。因此,農業保險在商業保險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發展位置和業務空間,也就不可能發展。換言之,商業保險公司不宜涉足農業保險業務。

筆者對上述觀點不敢茍同。毫無疑問,農業保險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這并不意味著農業保險必然虧損,商業保險公司不能涉足其間。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農業生產分散,風險防范機制脆弱以及政府財力有限等實際情況都決定了我國必須動員一切力量發展農業保險,而不能簡單照辦發達國家的模式。因此,筆者認為,不應該把農業保險完全定位于政策保險,更不能把保險公司排斥在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之外。而應該積極鼓勵和支持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一、開辦農業保險是由商業保險公司的社會屬性決定的

一方面,保險經濟與國民經濟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商業保險的發展有賴于社會經濟的進步。商業保險本來就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過去的理論與實證分析一再證明,國民經濟發展快,保險消費或需求就會增加;反之保險產業的發展就缺乏基礎,導致保險水平低下。如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使人們的風險意識淡薄,加上較低的國民收入水平,大大抑制了人們對保險的需求,致使我國保險事業幾度停辦并長期停滯不前。隨著改革的深化,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人們的觀念不斷轉變,風險意識逐步加強,對保險的需求也日益旺盛,我國保險事業有了長足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費年平均增長率為32.1%,由此可見國民經濟發展對商業保險發展具有基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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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保險業務分析論文

摘要: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引起的賠付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對于保險與再保險業務核算的處理,部分從業人員了解不甚詳細。根據自己對新準則的理解,對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再保險;新會計準則;會計處理

1新準則的主要內容

(1)再保險合同的定義: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2)分出業務的核算:分出業務應獨立核算。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3)分保準備金的核算:分保準備金應分開核算。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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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保險業務研究論文

現代的保險業務正在由以“保費為中心”向以“保戶為中心”的運營模式轉變,保戶永遠是保險的第一資產。客戶關系管理(crm)成為保險公司以“保戶為中心”的有效工具。那么,保險的CRM有什么特點呢?什么樣的CRM能夠保證保險公司和保戶的雙贏呢?

一、保險公司對CRM的需求

“電子化保險”是中國商業保險發展的目標,更是現實的需要。網上保險、企業保險、網上支付平臺、BTOB、BTOC等以“保戶為中心”的金融保險服務是CRM的一種特殊形式。而目前CRM產品有很多種、保險公司究竟需要什么樣的CRM呢?不同于一般企業,保險公司使用CRM產品是用來整合自身擁有的保險資源體系、優化市場價值鏈條、打造保險的核心競爭能力,下面具體分析。

首先,CRM應當以現有的管理信息系統(MIS)和商業智能(BI)、決策支持系統(DSS)為基礎,注重組織再造與業務流程重構。通過改革和組織再造,整合內部資源,將傳統的電話保險、網絡保險、自助設備、網點整合成保險服務的前端體系,并滲透到管理、產品設計、財務、人力資源等部門,實現保險業務運營效率的全面提高。建立適應保戶戰略的、職能完整、交流通暢、運行高效的組織機構,以“保戶需求挖掘”和“滿足”為中心,實行業務流程的重構,加強基于保戶互動關系的營銷和產品銷售(服務)工作,統一保戶聯系渠道,針對保戶的需求及時推出創新的保險產品和服務,全面提高MIS應用級別和商業智能、保險業務信息系統、決策管理系統、經濟環境信息系統、保戶信息系統、統計報表系統、賬戶信息系統和決策模型、方法庫、專家系統等的應用效果,集中對業務流程的主信息流進行搜集、整理、挖掘、分析和利用,從而起到對商業保險提高管理效率、效果的重要作用,最終以形成CRM系統支持的商業決策分析智能為目標。

其次,CRM要能夠將原來相互獨立的商場、營銷、服務、管理人員整合成一個統一的、高效的、能夠滿足各種“保戶需要”的強大團隊,同時提供一個各部門共享的信息平臺。并通過這個平臺,為保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個性化服務。

第三,CRM要能夠為保險系統打造核心競爭力。通過CRM來優化保險的組織體系和職能架構,形成高效運行的管理系統和信息系統,加強開發、創新和營銷金融產品的能力,從而為打造保險的核心競爭能力提供強有力的系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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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業務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對“農業保險是政策性業務,商業保險公司不宜涉足其間”的觀點提出了質疑。文章從理論和現實兩個方面論述了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屬性,認為保險公司要從戰略高度重新認識和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關鍵詞: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屬性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農業保險是政策性保險業務,其依據是農業保險風險大,賠付率高,任何一個商業保險公司都不愿經營,也無法經營。而且在國際上通常也把農業保險界定為政策性保險業務,如美國、日本、加拿大等一些發達國家,早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就把該保險列為政策性強、具有社會保障性的業務。因此,要發展我國農業保險首先應確立農業保險為政策性保險的地位。農業保險既然是政策性保險,就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政府實施農業保護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必要時政府還要給予一定的經營補貼。而保險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實現利潤最大化是他們追求的目標。農業保險的政策性虧損同商業保險盈利性目的相違背。因此,農業保險在商業保險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發展位置和業務空間,也就不可能發展。換言之,商業保險公司不宜涉足農業保險業務。

筆者對上述觀點不敢茍同。毫無疑問,農業保險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這并不意味著農業保險必然虧損,商業保險公司不能涉足其間。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農業生產分散,風險防范機制脆弱以及政府財力有限等實際情況都決定了我國必須動員一切力量發展農業保險,而不能簡單照辦發達國家的模式。因此,筆者認為,不應該把農業保險完全定位于政策保險,更不能把保險公司排斥在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之外。而應該積極鼓勵和支持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開辦農業保險是由商業保險公司的社會屬性決定的

一方面,保險經濟與國民經濟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商業保險的發展有賴于社會經濟的進步。商業保險本來就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過去的理論與實證分析一再證明,國民經濟發展快,保險消費或需求就會增加;反之保險產業的發展就缺乏基礎,導致保險水平低下。如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使人們的風險意識淡薄,加上較低的國民收入水平,大大抑制了人們對保險的需求,致使我國保險事業幾度停辦并長期停滯不前。隨著改革的深化,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人們的觀念不斷轉變,風險意識逐步加強,對保險的需求也日益旺盛,我國保險事業有了長足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費年平均增長率為32.1%,由此可見國民經濟發展對商業保險發展具有基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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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保險業務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落后的傳統觀念、營業網點偏少、同業間的無序競爭等因素制約了我國農村保險業的發展。目前,農民收入的普遍提高、農村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保險機構市場開拓能力的大力提高等為農村保險業實現跨越式發展提供了可能。今后,應通過進一步發展完善農村營銷網絡體系、加大保險宣傳力度、設計適銷對路的保險產品、加強農村業務規范化管理等措施,實現我國農村保險業務的跨越式發展。

[關鍵詞]農村保險;跨越式發展;市場開拓;產品創新

一、農村保險市場現狀分析

(一)農村保險市場所經歷的四個發展時期

1.20世紀80年代農村保險業務的啟蒙期。20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雖然建立了部分鄉鎮保險服務機構,但遵循的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經營模式,都是在地方政策的統籌決策下開展業務,保費收入主要是政策劃撥式的經營收費方法,保險獨家經營,險種單一,企業缺少活力,業務發展緩慢,規模不大,但也為農村保險業務的發展起到了啟蒙作用。

2.20世紀90年代的農村保險孕育期。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變革和延伸,保險經營也呈多樣化的發展趨勢。保險經營企業主體開始逐漸增多,業務發展也開始精細化,產品呈現多樣化。此時的農民對保險的認識已逐步形成粗淺意識,部分農民已開始涉足并購買保險,這一時期被稱為農村保險業務的孕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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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險業務探究論文

銀行保險,又稱銀保融通,是在金融服務一體化的框架下發展起來的一個概念,狹義上是指通過銀行銷售保險產品;廣義上則是指利用銀行傳統的銷售渠道和廣泛的客戶資源進行包括電話、郵寄及銀行職員直接銷售保險產品的服務活動。

銀行保險業務開展的現狀及國際比較

目前,歐洲是世界上銀行保險發展最快的地區,而法國尤為突出。經過30多年的發展,法國無論在經驗、管理、技術還是銀行保險的市場成熟度上都處于領先地位。有統計數字表明,1997年銀行保險占歐洲壽險市場的22%;在歐洲銀行保險壽險市場中,法國占46%.在美國,由于受《1916年國家銀行法》和《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案》的影響,銀行保險業務開展得比較緩慢,直至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清除了銀行保險業務開展的法律障礙,才使得銀行保險業務迅速發展。

與國外銀行保險相比,我國的銀行保險業務仍處于國外80年代以前的初級階段。除少部分業務外,銀行僅僅是簡單的兼業人,其所代售的產品也是保險公司的人可以銷售的;還未達到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單位所面對的不同顧客,設計有針對性的產品,也就是那種在國外被稱為“因人而異”的產品的階段。另外,由于我國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宏觀政策,更沒有形成銀行下設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下設銀行,同時提供保險和銀行的產品的模式。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和十幾家銀行簽訂了保險協議,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從各國銀行保險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出,法國銀行保險的成功開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險產品的稅收優惠和國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國受本國立法的限制,銀行保險業務發展比較有限,而法國1988年“資本化契約”的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其銀行保險的增長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見,銀行保險與各國的立法、歷史或稅收因素有很大關系,其發展水平并不平衡,也沒有統一的模式可以遵循。對于我國來講,由于金融市場的秩序還沒有完全建立,金融監管的力量和技術也有待加強和提高,暫時不能取消分業經營的限制,從而決定了銀行保險的發展不具備足夠的靈活性。

銀行保險業務效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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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保險業務發展論文

現代的保險業務正在由以“保費為中心”向以“保戶為中心”的運營模式轉變,保戶永遠是保險的第一資產。客戶關系管理(crm)成為保險公司以“保戶為中心”的有效工具。那么,保險的CRM有什么特點呢?什么樣的CRM能夠保證保險公司和保戶的雙贏呢?

一、保險公司對CRM的需求

“電子化保險”是中國商業保險發展的目標,更是現實的需要。網上保險、企業保險、網上支付平臺、BTOB、BTOC等以“保戶為中心”的金融保險服務是CRM的一種特殊形式。而目前CRM產品有很多種、保險公司究竟需要什么樣的CRM呢?不同于一般企業,保險公司使用CRM產品是用來整合自身擁有的保險資源體系、優化市場價值鏈條、打造保險的核心競爭能力,下面具體分析。

首先,CRM應當以現有的管理信息系統(MIS)和商業智能(BI)、決策支持系統(DSS)為基礎,注重組織再造與業務流程重構。通過改革和組織再造,整合內部資源,將傳統的電話保險、網絡保險、自助設備、網點整合成保險服務的前端體系,并滲透到管理、產品設計、財務、人力資源等部門,實現保險業務運營效率的全面提高。建立適應保戶戰略的、職能完整、交流通暢、運行高效的組織機構,以“保戶需求挖掘”和“滿足”為中心,實行業務流程的重構,加強基于保戶互動關系的營銷和產品銷售(服務)工作,統一保戶聯系渠道,針對保戶的需求及時推出創新的保險產品和服務,全面提高MIS應用級別和商業智能、保險業務信息系統、決策管理系統、經濟環境信息系統、保戶信息系統、統計報表系統、賬戶信息系統和決策模型、方法庫、專家系統等的應用效果,集中對業務流程的主信息流進行搜集、整理、挖掘、分析和利用,從而起到對商業保險提高管理效率、效果的重要作用,最終以形成CRM系統支持的商業決策分析智能為目標。

其次,CRM要能夠將原來相互獨立的商場、營銷、服務、管理人員整合成一個統一的、高效的、能夠滿足各種“保戶需要”的強大團隊,同時提供一個各部門共享的信息平臺。并通過這個平臺,為保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個性化服務。

第三,CRM要能夠為保險系統打造核心競爭力。通過CRM來優化保險的組織體系和職能架構,形成高效運行的管理系統和信息系統,加強開發、創新和營銷金融產品的能力,從而為打造保險的核心競爭能力提供強有力的系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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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監管研究論文

一、關于跨境保險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管原則

為了指導各國保險監管當局在監管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的國外業務經營時進行有效合作,以增強保險監管的有效性,使投保人和潛在投保人了解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曾經專門頒布了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跨國業務的監管原則。

(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

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的規章約束。分支機構通常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

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應用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就顯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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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對保險業務創新影響論文

【關鍵詞】自主創新;產業政策;稅收制度;公共產品

【摘要】自主創新是中國保險業做大做強的保證,但保險企業創新動力不足是不爭的事實。政府應從制訂合理的產業政策、完善保險稅收制度、提供“公共產品”等方面來加強對保險業自主創新的激勵。

1政府政策激勵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政策激勵保險創新的主要原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創新存在溢出效應和規模報酬效應,會傷害創新企業的積極性;二是創新的投入不應該完全由企業承擔,需要社會和政府分擔創新的某些環節。這兩個問題都無法依靠市場自身來解決。

由于市場存在著不完全競爭、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并不是無限的。市場對創新的激勵的缺陷主要體現為以下幾方面:

第一,市場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創新的風險問題。保險創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風險,如保險產品定價風險、投資風險、市場風險等等,將會造成保險企業在具體項目上怕擔風險,從而缺少創新的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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