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5 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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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論文

法律援助與和諧社會論文

提要:援助對和諧的構建具有重要作用。現階段,法律援助面臨著種種困境,要解決法律援助所面臨的困境并使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作用,就必須明確在現階段法律援助是國家和社會的共同責任,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層次,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尤其是法律院系在法律援助事業中的重大作用,多渠道解決法律援助的資金嚴重短缺。

關鍵詞:法律援助和諧社會共同責任困境對策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1]法律援助對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六大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提出,十六屆四中全會又把“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黨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重申,十六屆五中全會再次把“加強和諧社會建設”作為“十一五”計劃的重要目標。因而,在構建和諧社會目標下法律援助,其與和諧社會的關系,探析法律援助所面臨的困境以及尋求解決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法律援助與和諧社會

法律援助又稱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濟,英國《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將其定義為“在免費或收費很少的情況下對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的窮人所給予的幫助”。[2]法律援助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認為是衡量一個國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權保障機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標志,也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尺。法律援助對和諧社會的構建也有著重大作用。

1、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要條件之一。“權利的充分賦予和權利的有效實現與保障是法治的基本內涵之一”,[3]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不是只是通過立法把各種權利賦予社會公眾,沒有必需的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再完善的立法也可能是一紙空文。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保護其合法權益,保障其法定權利得以實現而不致成為空中樓閣,它能夠保證讓每一位社會成員不因條件和社會地位的差別,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終極關懷,是“一個法治健全的國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濟機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護公民權利、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4]而法治是和諧社會實現與維系的必要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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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和社會道德價值淺議論文

論文關鍵詞:授助;道德;理性

論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叉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上困難、生理上殘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點,即物質保障的現實性、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并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蘊含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中國法律援助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困難、生理殘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而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這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減免訴訟費在內在的整個法律程序的各個環節上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幫助。狹義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社會的貧困者、弱者、殘疾人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同國外尤其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一)中國法律援助物質保障的現實性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不同于資本主義法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我們的法律既規定了全體公民一律平等的實體權利,又規定了為實現平等實體權利所必須的平等程序權利,而且特別強調為實現這些權利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權利的實施機制,切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以真正貫徹實現。這正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與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區別。總而言之,中國的法律援助雖然起步晚,但是起點高、范圍廣、后盾強,有保障,是一項大有發展的公益事業。當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逐步探索、解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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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下法律援助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法律援助對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重要作用。現階段,法律援助面臨著種種困境,要解決法律援助所面臨的困境并使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作用,就必須明確在現階段法律援助是國家和社會的共同責任,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層次,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尤其是法律院系在法律援助事業中的重大作用,多渠道解決法律援助的資金嚴重短缺問題。

關鍵詞:法律援助和諧社會共同責任困境對策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1]法律援助對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六大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提出,十六屆四中全會又把“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黨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重申,十六屆五中全會再次把“加強和諧社會建設”作為“十一五”計劃的重要目標。因而,在構建和諧社會目標下研究法律援助,分析其與和諧社會的關系,探析法律援助所面臨的困境以及尋求解決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法律援助與和諧社會

法律援助又稱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濟,英國《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將其定義為“在免費或收費很少的情況下對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的窮人所給予的幫助”。[2]法律援助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認為是衡量一個國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權保障機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標志,也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尺。法律援助對和諧社會的構建也有著重大作用。

1、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要條件之一。“權利的充分賦予和權利的有效實現與保障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內涵之一”,[3]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不是只是通過立法把各種權利賦予社會公眾,沒有必需的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再完善的立法也可能是一紙空文。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保護其合法權益,保障其法定權利得以實現而不致成為空中樓閣,它能夠保證讓每一位社會成員不因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的差別,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終極關懷,是“一個法治健全的國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濟機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護公民權利、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4]而法治是和諧社會實現與維系的必要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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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構建下法律援助論文

內容提要:法律援助對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重要作用。現階段,法律援助面臨著種種困境,要解決法律援助所面臨的困境并使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作用,就必須明確在現階段法律援助是國家和社會的共同責任,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層次,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尤其是法律院系在法律援助事業中的重大作用,多渠道解決法律援助的資金嚴重短缺問題。

關鍵詞:法律援助和諧社會共同責任困境對策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1]法律援助對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六大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提出,十六屆四中全會又把“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黨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重申,十六屆五中全會再次把“加強和諧社會建設”作為“十一五”計劃的重要目標。因而,在構建和諧社會目標下研究法律援助,分析其與和諧社會的關系,探析法律援助所面臨的困境以及尋求解決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法律援助與和諧社會

法律援助又稱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濟,英國《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將其定義為“在免費或收費很少的情況下對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的窮人所給予的幫助”。[2]法律援助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認為是衡量一個國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權保障機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標志,也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尺。法律援助對和諧社會的構建也有著重大作用。

1、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要條件之一。“權利的充分賦予和權利的有效實現與保障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內涵之一”,[3]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不是只是通過立法把各種權利賦予社會公眾,沒有必需的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再完善的立法也可能是一紙空文。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保護其合法權益,保障其法定權利得以實現而不致成為空中樓閣,它能夠保證讓每一位社會成員不因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的差別,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終極關懷,是“一個法治健全的國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濟機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護公民權利、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4]而法治是和諧社會實現與維系的必要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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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述評展望論文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社會的一種法律保障制度。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經過十年的醞釀和準備,終于以《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標志正式確立。目前,學術界對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論、立法和實踐進行系統性、專門性研究較少,且創新不足、前沿問題研究不多。本文試圖對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理論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創新見解,著眼于構建成熟、健康、文明的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體系,并對改革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實踐作一些探討和研究。

關鍵詞: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理論;立法;實踐;述評;展望

“我們不應該忘記這種天職和神圣的召喚。它使人確信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得以繼續保障社會秩序和個人自由。”這是在實然層面上的反思,更是在應然層面上的追求。作為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朵“奇葩”,法律援助制度在某種程度上扮演著時代宣示者的角色,應該與時俱進,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注入活力,為廣大民眾的全面發展鋪就一條法治綠色通道。本文著重在宏觀層面上把握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力求對其理論、立法和實踐作客觀、鞭辟的述評,并在此基礎上大膽展望中國法律援助制度未來的發展趨向。

一、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理論述評與創新(一)理論述評理論源自于實踐,實踐離不開理論的指導。中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一種經實踐凝煉和升華的制度,也必然離不開相關理論的支撐。這里,筆者從以下四個方面對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理論進行評析。

1.價值源泉:人權保障人權保障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淵源,這在理論界業已形成共識。“從一般意義上說,人權是人的價值的社會承認,是人區別于動物的觀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標準。”最早提出“人權”口號的是14世紀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主義者。他們開始了對人性的崇拜和對人自身利益的關注,表達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愿望。但是,由于當時特定的經濟、政治、社會等歷史條件所制約,他們所推崇的“平等”是理想化、絕對化的平等,他們所憧憬的“人權”是抽象的人權,缺乏實質內容,實際上不可能完全實現,因而只能成為倡導性宣言。

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人權”越來越被西方國家所重視。“國家的進步過程,其實也是人權內容不斷豐富、發展的過程。”大多數國家在憲法中規定了“人權”的內容,并且在一般法律中將其具體化和明確化。人權在憲法中表現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在一般法律中表現為各種具體的權利。從此,具有實質內容的人權便找到了依歸,人們對人權的追求真正成為可能。但是由于資本主義國家固有的局限性,其所宣揚的“人權”不可避免地帶有欺騙性,只能是資產階級的人權,往往成為少數政治人物把玩的“工具”,廣大人民不可能享有真正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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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援助現狀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如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是近年來一直探討的一個焦點問題。自1994年我國施行法律援助制度以來,我國在立法和實踐等方面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了深入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事件仍然時有發生,相對于西方國家幾百年的實踐經驗而言,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較多弊端需要改進。筆者欲通過本文對我國法律援助的現狀進行描述,對存在的某些弊端進行分析,以期實現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飛躍,切實保障農民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會團體司法救助專項基金農民律師司法所

一、法律援助的淵源及發展現狀

法律援助制度源自十九世紀的英格蘭。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國家,其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兩種形式。在英國,法律援助作為國家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其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撥款。1999年《獲得司法公正法》(AccesstoJusticeAct)通過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別被兩個新的計劃所取代,即社區法律服務和刑事辯護服務。法律服務局也被法律服務委員會所取代,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兩個重要職能便是更好地控制預算和保證法律援助的質量。《獲得司法公正法》對英國法律援助體系最大的影響是將全新的合約制度引入了英國法律援助體制中。隨著合約制的引入,英國提供法律援助的主體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只有那些通過法律服務委員會質量認定并與之簽訂合約的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才能提供相關的法律援助服務。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來的事務律師外,許多非贏利機構也能承擔這項工作,前提是它們必須符合法律服務委員會制定的統一質量標準并獲得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合約。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務委員會雖與所有符合質量要求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合約,但并不完全依賴律師事務所從事該項工作[1].

為保證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法律服務委員會設計了一套專家質量評分標準,用于評價不同種類的工作,提供者要想成為簽約事務所,必須獲得一定的質量分數。而對于疑難復雜案件,則采取了一些特別的措施保證質量,比如采用大案管理體系,與律師事務所單獨簽訂合同,或建立專業名冊制度,要求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辦案經驗的律師才能參與辦案。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于本世紀中葉,它是世界經濟發展、社會文明進步的必然產物。目前它已為世界上一百四十多個國家的憲法和一些國際公約確認為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項基本原則。

洛克說,“法律的目的是對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運用法律,借以保護和救濟無辜者”。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觀念不斷發展的結果,更是對平等的制度化的闡釋。“在西方法律傳統中,法律被設想為一個連貫的整體,一個融合為一體的系統,一個‘實體’,這個實體被設想為在時間上是經過了數代和整個世紀的發展。法律不是作為一個規則體,而是作為一個過程和一種事業[2]”。平等不成為信仰,法律平等不過是一種規則上的平等,而不會成為生活實踐。平等在偽法治國家僅僅是一種法律條文,而不是一種信仰,因此,不可能擁有自己誠實的司法實踐。一般而言,平等保護要實現兩個法律目標:“保護我們的權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通過政府保護我們的權利不受其他公民侵犯”[3].與此相關的,平等保護往往通過三種渠道來完成:限制政府特權、法治原則、法律援助。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則從否定方面實現了法律的平等原則,法律援助則從肯定方面貫徹平等原則。然而,無論是法治原則,還是對受歧視團體的法律援助,平等保護背后一直起作用的是對平等的信仰。法律援助制度不僅是對平等的法律信仰的推崇,更是這種法律信仰的體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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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分析論文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所謂刑事法律援助又稱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就是在刑事訴訟領域中保持控訴平衡、保障社會弱者平等訴訟機會的一種實現司法正義的制度設計。簡言之,就是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援助。具體的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貧窮的、無力支付法律費用或其他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辯護或的制度。”[1]這是現代法治國家實現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尺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種國家行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化法制國家必須承擔的一種國家責任,是公民享有的一項社會基本保障權利,是司法為民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保障人權的一項基本內容。司法人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援助本質上是保障司法人權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實質上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服務資源進行再分配,以保障貧弱殘者不因經濟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幫助,實現自己合法權益。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史

刑事法律援助萌芽于十五世紀末期的蘇格蘭王國,一度創立了窮人登記冊,在冊者若提起訴訟,則可免費得到法律顧問和人的幫助。法律援助發展于二十世紀中葉,絕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陸續建立和完善了現代法律援助制度。其內容從刑事訴訟擴展到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其對象從為窮人服務擴展為中產階級服務,其形式從法庭擴展到預防性服務,提供援助范圍已涵蓋國家法制運行的各個環節的不同層面的層次,已從保障窮人公民權利發展到福利型福利社會保障制度。[2]把法律援助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成為一種國家福利性質的制度。作為建立和完善法制象征之一,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也量力而行建立符合本國國情的法律援助制度。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從五十年代開始,法律援助雖然沒有作為一項完整的制度提出和建立,但有關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內容和基本精神在當時的法律法規中已有體現。例如1954年我國頒布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了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辯護。1956年10月20日司法部的《律師收費暫行辦法》等文件中,規定了律師免費或減費給予法律幫助的具體案件范圍。1979年以后,陸續頒布實施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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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現狀對策論文

內容提要:法律援助是政府對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以保障弱勢群體及特殊人群的合法權益的政府公益性行為,服務于建設和諧社會的制度架構。對于司法資源尚為薄弱的江西省,資金瓶頸,人才匱乏勢必影響法律援助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本文以法律援助的法經濟學分析提出法援在保持社會穩定和和諧的重要性,并根據江西省法援的現狀,提出一些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辦法。

關鍵詞:江西省,法律援助,現狀,對策

一、法律援助的歷史及制度化分析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法援援助(legallaw)起源于十九世紀的英格蘭,起初是由當時的法律工作者出于社會公益的角度的個人慈善性行為,當時的援助只是基于社會公德、良心和正義,并非一個系統,受限制的行為。法援的起源正是根源于人的公德心和社會屬性所體現出來的,無組織性的法律援助活動。但是這種社會良心及正義的價值追求也是法援不斷發展的徹動力。到20世紀10年代關于法律援助的作用的法律服務的觀念,開展向更深的層次發展。其內容也從提供訴訟程序中的和辯護的需要而拓展到國家法制運用的各個環節、各個層次的對經濟困難、國際道義,人權的實現而難以通過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者提供幫助,提供法律咨詢也越來越認為是低成本,高效率的一種法律援助方式,由于國家有責任保障每個公民訴訟法律,尋求司法救濟及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向經濟條件較差或處境不利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法律授助主要是國家或政府的行為,并始終朝向社會化發展,法律體系的不斷構建的趨于進步和完善,正是基于國家民主化,法制化進程的提高,體現了從社會的民主化,法制的主導途徑而延伸到法的公正、公平、公開宗旨的伸張。

政府在提供及完善法援體系彰顯了以依法治國為政府政策指向,這也是現代各國政府在開展民主政治化及法制化進程中以完善法律體系及規范法律行為的具體行動,通過具體的法援開展有利于促進社會正義,通過司法正義實現社會正義,進而成為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通過法核心的法律扶養的社會行為、以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以保障弱勢群體及特殊人群因經濟、政治、語言的差異,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政府通過制定法,完善法,保障法的實施,幫助人們用文明、理智、規范的方式解決社會通向文明的步伐,用來規范、減弱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政府的法律援助行為不僅自身蘊含豐富的道德價值,更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道德文明的重要措施。現代化的務實的政府正是借助于這樣一種規范化、文明化的法律措施,來維護管理,減少社會運行的成本及其社會文明的構建。

在社會文明入規范,司法公正,控制政府運行成本的基礎上,法制援助的制度優勢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同時其存在是(1)權利保障之要求:公眾對法院訴求無非與保障其私有權利為基礎的擴展,經濟、文化、政治的差距使人們不能有效的應用法正義武器,處于信息優勢的一方面則可能會濫用優勢,做出機會主義的行為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抗弱勢方的法律行為維護之權利,正是出現這樣的不平等,法援即保障處于劣勢的權利行使者權利維護,提高法之公正性基本權利的維護地位。(2)實現控辯的平衡:主體間的地位不平等,必須要增加交易成本,弱勢群體對于實現權利的漠然,加劇社會的矛盾激化,法援的出現和完善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不平衡的現實,為權利的實體提供制度的保障。(3)扶貧助弱法制化發展之必須:程序的公正進而維護實體的公正,進而維護相對的正義價值體系,弱勢群體在社會體制化運行中,缺乏所必要的條件追求受侵害的權益,政權就必須要以公力救濟來促進司法公正,降低維護社會秩序運行的成本,提高整體運行的效益和安全。(4)制度變遷的帕累托最優:制度的安排決定了經濟效率,由于一種制度安排的效率可能不用于另一種,歷史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就要到制度變遷中尋找原因,法援的產生是配合了社會環境及生產力條件下的制度安排,制度變遷迫使法援的完善,在國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確認的一套能使轉化社會關系的復雜性,節約交易成本,幫助社會成員安全、快捷、有序地進行效的“標準化”和“模式化”的規范體系,這種制度的完善遵循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帕累托最優,其建立和完善對于文明法制社會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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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發展論文

摘要:法律援助的現代社會的一種法律保障制度。我國的法律援助雖起步晚,但成效顯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業也正呈現出蓬勃興起與發展的態勢,本文從介紹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況入手,闡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并探討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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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零距離接觸論文

法律援助最早產生于英國。早在15世紀,英國的有關法律中就有關于必須給予貧困的人以幫助,以便他們能夠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的闡述。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上世紀50年代在發達國家真正建立并完善起來的。60年代以后,許多逐步走向法治化的發展中國家也紛紛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已有140多個國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到1994年初,司法部才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實施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北京、廣州、上海、鄭州、武漢等地開展法律援助的試點工作。1996年12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擔負起對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1997年5月,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經民政部批準成立。此后,司法部就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工作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了多個聯合通知。廣東、山東、江蘇、重慶等省市也出臺了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所有這一切為法律援助的全國性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法律援助條例》,標志了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從制度創立進入到了加快發展的新的歷史時期。

法律援助制度是由國家設立專門機構,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制度,是一項造福社會、造福人民的崇高事業,其實質是法律扶貧、扶弱,它使每個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維護自己的法定權益。主要的服務形式有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刑事辯護,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和公證等。

了解法律援助,必先搞清何為“經濟困難”、有那些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那些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由誰來提供服務、怎樣減免費用……

一、“經濟困難”沒有全國統一標準

《法律援助條例》旨在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但如何界定“經濟困難”,并沒有一個全國統一標準。條例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各地在制定經濟困難標準時,要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既要考慮貧困群眾的實際需求,同時要兼顧地方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制定科學合理的經濟困難標準,并隨著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不斷調整,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但是,各地經濟困難標準至少要保證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公民能得到法律援助。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高于這一標準,盡量降低門檻,使更多的人受益于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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