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管理辦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3 22: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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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計稅方式分析
【摘要】文章針對當前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發放相關規定及實際發放工作所遇到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文章認為科研經費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相關管理制度個稅涉稅條款的清理和檢查;盡快修訂現行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讓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計稅條款與個稅法同步;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情況適時動態調整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發放標準;全面加強和提升個稅信息化建設,提升個稅申報、清算和退稅的便捷性。
【關鍵詞】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個稅
2017年9月4日,財政部頒發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12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由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列支的專家咨詢費,全部以稅后的方式進行發放,同時,專家咨詢費的發放要求由發放單位按照國家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然而,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稅法)開始實施,個稅從原來的按月計征變為按年計征,同時將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等四項所得納入到居民個人綜合性收入進行統一計稅,這直接導致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在發放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時面臨難以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發放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計稅方式存在的問題
(一)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無法真正執行稅后發放標準,難以準確計稅
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由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列支的專家咨詢費,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1500—2400元/人天(稅后),其他專業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900—1500元/人天(稅后),院士、全國知名專家可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上浮50%執行。同時,《辦法》第十三條還規定,專家咨詢費的發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比如,2020年3月1日專家甲在A單位取得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5000元,根據《辦法》規定這5000元是稅后金額。按2019年之前的《個稅法》中關于勞務費個稅管理規定及計算要求,A單位關于該項咨詢費相關發放金額及應納個稅計算過程如下:假設單位A實際支付金額為X元,根據《辦法》規定專家甲取得的為稅后收入5000元,相關個稅由A單位承擔,根據2019年前的個稅法中關于勞務費計算規定可列出計算等式X-(X-0.2x)×0.2=5000,經計算后X=5952.38(元)。也就是說,單位實際因此而支付的勞務費金額為5952.38元,其中專家甲實際獲取稅后收入5000元,學校為專家甲承擔個人所得稅支出952.38元。2019年1月1日新個稅法開始實施,對居民個人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四項所得(簡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新個稅法第六條關于應納稅所得額的界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就是指居民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新的個稅稅率進行超額累進計稅。因此,如果按照2019年新個稅法規定要求,勞務費報酬所得按年度合并計算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作為發放單位A此時就面臨難以克服的問題。一方面作為單位A,在發放時點2020年3月1日根本就無法獲得專家甲從年初到該時點所取得個人收入數據,更無法獲取專家甲本年度未來時間段所能取得的收入數據。而更為關鍵的是,根據新個稅法按年度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計稅規則,即便單位A能及時獲得專家甲當年度個人綜合收入數據,同樣的一筆咨詢勞務費,在發放年度的不同發放時點,由于其當年累計綜合收入的動態變化,根據其綜合收入計算出來的該筆咨詢勞務費應繳納的個稅也是一個動態數據。事實上,在新個稅計稅規則要求下,針對同一筆勞務收入,計稅時點越是靠近勞務費發生當年年初,其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通常會越低;越是接近年末,同樣的金額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可能就會越高。同時,根據《辦法》規定,即便是同樣職稱和級別的人,如果二者就職單位不同,即便是在同一時點、同一單位領取同樣金額的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由于發放專家咨詢勞務費時點各自當年應稅收入總額可能不一致,如果按《辦法》要求采用個稅法規定進行計稅,發放單位實際為此支出的金額也極有可能不一致,這無疑會造成實際發放標準的混亂。也就是說,在實際工作中,《辦法》規定的關于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稅后發放方式,在新個稅法規定下不具有可行性,發放單位也無法對所發放的專家咨詢費進行準確計稅。
納稅評估監現代企業稅收征管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明確納稅評估法律地位,促進納稅評估工作健康發展;建立專業化的納稅評估隊伍,提高納稅評估質量;評估與征管查的有效互動,才能真正發揮納稅評估作用;合理測算評估指標預警值,使評估參照標準更具科學性;納稅評估工作要做好,必須有其他部門的密切配合五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納稅評估缺乏法律層面的支撐、納稅評估人員很難把握其尺度、稅收管理員是開展納稅評估工作的主體、稅收管理員日常忙于事務性工作,把主要精力用于稅款征收上、對復核時發現的有問題的評估報告,認真開展復評、納稅評估工作并不是評估部門一個科室的事情,而是各個稅務部門相互配合的事情、創新并不能丟掉我們過去好的工作經驗和做法、企業有些數據信息通過企業賬目和實地核查并不能真正取得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納稅監控體系的日益完善,納稅評估作為改革過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發展并成為稅收中期監控的有效手段,在現代稅收征管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如何正確認識和開展納稅評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為稅收征管服務,是當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稅務納稅評估實踐
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納稅監控體系的日益完善,納稅評估作為改革過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發展并成為稅收中期監控的有效手段,在現代稅收征管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在提高征管質量,優化征管模式方面展現出其獨特的優勢。但隨著經濟信息化的迅速發展和稅收征管要求的進一步提高,納稅評估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如何正確認識和開展納稅評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為稅收征管服務,是當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課題。本文擬對納稅評估工作運行初期的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作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明確納稅評估法律地位,促進納稅評估工作健康發展
到目前為止,對納稅評估作出最高法律解釋的文件是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按照法的淵源來看,屬于部門規章。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主要是針對稅務機關內部銜接和工作要求所做的規定,不涉及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對于一線操作人員而言,最關心的是納稅評估的法律效力。雖然有許多人認為其適用《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但實際上并沒有法律依據,只能是一種推測而已。納稅評估缺乏法律層面的支撐,工作開展缺乏法律保障,而《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卻規定,從事納稅評估的工作人員,在納稅評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或為有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避查處的,或瞞報評估真實結果、應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納稅評估結果失真、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納稅評估人員很難把握其尺度,從而造成納稅評估人員對納稅評估工作產生一種困惑。雖然《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給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的依據。但是如果納稅人真正提出復議和訴訟,我們又拿什么應對呢?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有偷稅嫌疑的,由于取得的是評估數據,而沒有確鑿的證據,納稅人不承認則稅務機關很難予以確認,使納稅評估人員左右為難,移交證據不足,自查補稅又怕日后通過其他檢查方式確認為偷稅行為,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可預見風險,產生對納稅評估工作性質的懷疑,很容易損傷納稅評估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想使納稅評估工作真正發揮其效能,就必須在《征管法》中明確其法律地位和適用的法律條款,使納稅評估人員真正知道納稅評估工作應該做到什么程度,哪些方面是評估人員不該做的,做到責權利的有效統一,從而使納稅評估人員有的放矢地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充分發揮納稅評估工作的職能作用,促進納稅評估工作健康發展。
稅管理規范措施
今年是新企業所得稅法貫徹實施的第一年,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的24字企業所得稅工作方針,針對當前企業所得稅工作實際狀況,現就如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企業所得稅征管,談一點淺見。
一、當前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領導不夠重視。由于歷史原因,國稅機關成立當初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上轄戶較少,只有少數稅務干部涉及到這項業務,因此此項工作在整個國稅工作中的份量較小、位次不高。隨著2002年以后的政策調整,應當由我們國稅機關所管轄的企業所得稅納稅戶與日俱增,稅收規模和工作量也大大增加了,但到目前為止仍有不少單位的領導和同志,對于這種變化了的新情況沒有及時調整自已的觀念,沒有對企業所得稅工作給予足夠的重視,明顯地存在著重增值稅輕所得稅的現象。
二是業務不夠熟練。由于企業所得稅這個稅種自身設計的原因,其政策性較強、計算繁瑣,對稅務干部的業務素質要求更高,否則就難以勝任此項工作。但在現階段的企業所得稅工作中明顯地曝露出精通所得稅業務的人員極少,多數干部在企業所得稅業務上有厭學的現象,其管理水平離實際要求還有很大距離,特別是對新所得稅法的學習消極被動、一知半解。同時在企業中對所得稅也存在有模糊認識和學習不夠的問題,這就形成了外行管內行、外行管外行的工作局面。
三是監控不夠嚴密。這包括對戶籍的監控和對稅基的監控都不夠嚴密,特別是在戶籍管理方面,2002年國務院實行企業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后,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國稅發[2002]8號、國稅發[2003]76號、財稅[2006]1號、國稅發[2006]103號文件,對企業所得稅戶籍管轄權問題多次進行了明確劃分,但由于國稅系統部分單位監管不力等原因,導致在所得稅戶籍管理上出現了嚴重的“陣地失守”問題,本該納入我們國稅系統管轄的戶卻沒及時納入管理;在稅基監控方面,我們對一些企業有意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的問題表現得束手無策,縱容了企業帳面信息失真、申報嚴重不實的問題累累出現,“常虧不倒戶”和“小額申報戶”占了很大比例,實行核定征收的戶中存在有明顯地核定不實問題。
四是管理不夠規范。目前,僅有省局2002年出臺的《企業所得稅規范管理辦法》,且內容只涉及文書的設定、周轉和時間限制等,對繁瑣的所得稅業務到底該如何統一規范,從而形成長久地工作模式,避免五花八門、各行其是,顯得尤為迫切,特別是在新稅法實施以后,按照新法規定的一些辦法至今仍然缺失,諸如匯兌納稅辦法等對實際工作都很重要,急需制定出臺。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總的框架、粗線條的規定固然重要,但內容更加具體、明確制度辦法也應盡快建立健全起來。
立體護稅調研報告
歷經12年分稅制體制下的稅收征管改革,我們依然面對著一個多年來致力于解決而一直尚未解決的課題——因稅務部門在管理上“分兵把守”、“信息封閉”而導致稅收管理與服務方面的缺失及稅收執法與政策執行方面的不統一和不規范。按照謝旭人局長提出的稅源管理科學化、精細化要求以及納稅人對稅收管理部門日益強烈的稅收服務規范化和統一化的呼吁。
近年來,常州市國稅局立足構建和健全社會化協稅護稅管理體系,在稅款解繳、稅務登記、稅務稽查、個體零星稅源征管、所得稅征收管理、涉外稅務審計、納稅信譽等級評定、集中性稅宣活動組織等“八大”領域,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以信息共享為基礎,實行了“聯網解繳”、“聯合登記”、“聯合代征”、“聯合管理”、“聯合檢查”、“聯合審計”、“聯合評定”、“聯合稅宣”的“八項”聯合,初步形成了社會化協稅護稅管理格局,延伸了征管工作的廣度和深度。
一、整合資源,健全立體化協稅護稅機制
建立社會化協稅護稅管理體系的目標是:建立健全以“政府領導、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信息化支撐”的立體式、網絡化的稅源監控體系。其中,部門配合是核心。只有將目前分散掌握在各相關部門的大量涉稅信息加以有效的整合利用,才能真正解決稅收管理信息不對稱、征管成本居高不下的矛盾。常州市國稅局針對目前征管中最迫切需要掌握的信息資源,在協作對象上明確重點,加強與地稅、工商、財政、銀行、公安及區鄉政府的配合與協作,著力構建一個稅源信息共享渠道暢通、信息交換及時的協稅護稅組織網絡。
一是健全組織領導機制。在與地稅部門的協作上,成立了由雙方主要領導參加的國、地稅協作領導小組,明確以征管處為牽頭部門,各業務對口部門具體落實,形成兩局“一把手”負總責,分工領導配合,各部門具體落實的工作制度。
二是建立聯席會商機制。在具體協作工作中,分別與對方協作部門建立健全了《聯席會議制度》和《情報交換制度》,其中,國地稅雙方原則上每季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情報交換會,在新政策貫徹實施及新的管理性舉措出臺前,均要求及時向對方通報和反饋各自重要活動安排和工作部署,協調處理具有共性的重大問題。
現代稅收中期監控納稅評估開展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明確納稅評估法律地位,促進納稅評估工作健康發展;建立專業化的納稅評估隊伍,提高納稅評估質量;評估與征管查的有效互動,才能真正發揮納稅評估作用;合理測算評估指標預警值,使評估參照標準更具科學性;納稅評估工作要做好,必須有其他部門的密切配合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納稅評估作為改革過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發展并成為稅收中期監控的有效手段、對于一線操作人員而言,最關心的是納稅評估的法律效力、稅收管理員是開展納稅評估工作的主體,科學配置稅收管理員成為納稅評估最關鍵的保障基礎、專業化評估機構建立起來以后,納稅評估工作并不是評估部門一個科室的事情、企業有些數據信息通過企業賬目和實地核查并不能真正取得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納稅監控體系的日益完善,納稅評估作為改革過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發展并成為稅收中期監控的有效手段,在現代稅收征管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如何正確認識和開展納稅評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為稅收征管服務,是當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稅務納稅評估實踐
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納稅監控體系的日益完善,納稅評估作為改革過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發展并成為稅收中期監控的有效手段,在現代稅收征管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在提高征管質量,優化征管模式方面展現出其獨特的優勢。但隨著經濟信息化的迅速發展和稅收征管要求的進一步提高,納稅評估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如何正確認識和開展納稅評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為稅收征管服務,是當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課題。本文擬對納稅評估工作運行初期的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作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明確納稅評估法律地位,促進納稅評估工作健康發展
到目前為止,對納稅評估作出最高法律解釋的文件是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按照法的淵源來看,屬于部門規章。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主要是針對稅務機關內部銜接和工作要求所做的規定,不涉及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對于一線操作人員而言,最關心的是納稅評估的法律效力。雖然有許多人認為其適用《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但實際上并沒有法律依據,只能是一種推測而已。納稅評估缺乏法律層面的支撐,工作開展缺乏法律保障,而《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卻規定,從事納稅評估的工作人員,在納稅評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或為有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避查處的,或瞞報評估真實結果、應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納稅評估結果失真、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納稅評估人員很難把握其尺度,從而造成納稅評估人員對納稅評估工作產生一種困惑。雖然《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給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的依據。但是如果納稅人真正提出復議和訴訟,我們又拿什么應對呢?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有偷稅嫌疑的,由于取得的是評估數據,而沒有確鑿的證據,納稅人不承認則稅務機關很難予以確認,使納稅評估人員左右為難,移交證據不足,自查補稅又怕日后通過其他檢查方式確認為偷稅行為,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可預見風險,產生對納稅評估工作性質的懷疑,很容易損傷納稅評估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想使納稅評估工作真正發揮其效能,就必須在《征管法》中明確其法律地位和適用的法律條款,使納稅評估人員真正知道納稅評估工作應該做到什么程度,哪些方面是評估人員不該做的,做到責權利的有效統一,從而使納稅評估人員有的放矢地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充分發揮納稅評估工作的職能作用,促進納稅評估工作健康發展。
有關納稅工作評估與操作思考
[論文關鍵詞]稅務納稅評估實踐
[論文摘要]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納稅監控體系的日益完善,納稅評估作為改革過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發展并成為稅收中期監控的有效手段,在現代稅收征管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如何正確認識和開展納稅評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為稅收征管服務,是當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課題。
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納稅監控體系的日益完善,納稅評估作為改革過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發展并成為稅收中期監控的有效手段,在現代稅收征管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在提高征管質量,優化征管模式方面展現出其獨特的優勢。但隨著經濟信息化的迅速發展和稅收征管要求的進一步提高,納稅評估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如何正確認識和開展納稅評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為稅收征管服務,是當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課題。本文擬對納稅評估工作運行初期的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作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明確納稅評估法律地位,促進納稅評估工作健康發展
到目前為止,對納稅評估作出最高法律解釋的文件是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按照法的淵源來看,屬于部門規章。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主要是針對稅務機關內部銜接和工作要求所做的規定,不涉及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對于一線操作人員而言,最關心的是納稅評估的法律效力。雖然有許多人認為其適用《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但實際上并沒有法律依據,只能是一種推測而已。納稅評估缺乏法律層面的支撐,工作開展缺乏法律保障,而《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卻規定,從事納稅評估的工作人員,在納稅評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或為有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避查處的,或瞞報評估真實結果、應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納稅評估結果失真、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納稅評估人員很難把握其尺度,從而造成納稅評估人員對納稅評估工作產生一種困惑。雖然《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給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的依據。但是如果納稅人真正提出復議和訴訟,我們又拿什么應對呢?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有偷稅嫌疑的,由于取得的是評估數據,而沒有確鑿的證據,納稅人不承認則稅務機關很難予以確認,使納稅評估人員左右為難,移交證據不足,自查補稅又怕日后通過其他檢查方式確認為偷稅行為,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可預見風險,產生對納稅評估工作性質的懷疑,很容易損傷納稅評估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想使納稅評估工作真正發揮其效能,就必須在《征管法》中明確其法律地位和適用的法律條款,使納稅評估人員真正知道納稅評估工作應該做到什么程度,哪些方面是評估人員不該做的,做到責權利的有效統一,從而使納稅評估人員有的放矢地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充分發揮納稅評估工作的職能作用,促進納稅評估工作健康發展。
二、建立專業化的納稅評估隊伍,提高納稅評估質量
建筑合同稅收管理探析
一、目前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印花稅征納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負較低,容易被忽視。眾所周知,印花稅雖然具有悠久的歷史,但它一直以來,始終作為一個低稅負稅種存在。這種較輕的稅負在考驗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同時,極易被納稅人所忽視,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印花稅亦不例外。目前在曹妃甸工業區施工的建筑隊伍,規模各異,形式多樣。除規模企業外,很多小建筑隊、個體戶對印花稅知識知之甚少。這些納稅人并不排斥繳納印花稅,通常是抱著“繳不繳都無所謂”的態度,地稅機關要求繳就繳,不要求也不再主動申報。同樣,作為地稅機關,在建筑業管理的過程中,主要精力肯定會放在流轉稅、所得稅上,忽視印花稅管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納稅地點不甚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于1988年出臺后,雖然又經過修訂,但通篇沒有關于印花稅納稅地點的條款。這種情況下,通常的理解就應當是納稅人機構所得地。而1989年當時的河北省稅務局以〔89〕冀稅二字第19號文件明確:“印花稅應稅行為發生時的地點即為納稅地點”。而印花稅的應稅行為是指《條例》所列舉憑證的書立和領受行為。由此可理解建筑安裝承包合同的應稅地點應為合同簽屬地。而從現實情況看,合同簽約地點可能在甲、乙雙方或第三方任何一處,以該行為發生地確定納稅地點顯然不準確。尤其對施工方來說,機構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雙方地稅機關似乎都有管轄權,但法律依據都不充分。作為一個稅種要素,這種規定很不嚴謹。
(三)分轉包合同印花稅容易流失。一般區縣建設中,受工程項目多少和工程規模大小影響,分轉包形式并不太多,而對于曹妃甸這種正處在全面建設的新工業區來說,沒有一個工程不涉及分、轉包及再下一層次的分、轉包。《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明確指出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由于稅收宣傳和征收管理的不到位,總承包企業所持分、轉包合同,分包企業所持下一級的分、轉包合同,極易忽視完稅。
(四)完稅時間滯后。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納稅憑證在書立和領受時。目前我市對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印花稅管理上,自開票企業可能采取匯總繳納、“三自”繳納方式,而大多由地稅機關代開票企業會在代開建筑業專用發票時繳納印花稅,這樣由于企業內部合同(或工程)管理部門和會計部門的業務銜接或合同簽訂日期與撥付款日期檔期過長,都會造成印花稅完稅時間的滯后。
二、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建筑合同印花稅管理交流材料
一、目前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印花稅征納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負較低,容易被忽視。眾所周知,印花稅雖然具有悠久的歷史,但它一直以來,始終作為一個低稅負稅種存在。這種較輕的稅負在考驗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同時,極易被納稅人所忽視,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印花稅亦不例外。目前在曹妃甸工業區施工的建筑隊伍,規模各異,形式多樣。除規模企業外,很多小建筑隊、個體戶對印花稅知識知之甚少。這些納稅人并不排斥繳納印花稅,通常是抱著“繳不繳都無所謂”的態度,地稅機關要求繳就繳,不要求也不再主動申報。同樣,作為地稅機關,在建筑業管理的過程中,主要精力肯定會放在流轉稅、所得稅上,忽視印花稅管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納稅地點不甚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于1988年出臺后,雖然又經過修訂,但通篇沒有關于印花稅納稅地點的條款。這種情況下,通常的理解就應當是納稅人機構所得地。而1989年當時的河北省稅務局以〔89〕冀稅二字第19號文件明確:“印花稅應稅行為發生時的地點即為納稅地點”。而印花稅的應稅行為是指《條例》所列舉憑證的書立和領受行為。由此可理解建筑安裝承包合同的應稅地點應為合同簽屬地。而從現實情況看,合同簽約地點可能在甲、乙雙方或第三方任何一處,以該行為發生地確定納稅地點顯然不準確。尤其對施工方來說,機構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雙方地稅機關似乎都有管轄權,但法律依據都不充分。作為一個稅種要素,這種規定很不嚴謹。
(三)分轉包合同印花稅容易流失。一般區縣建設中,受工程項目多少和工程規模大小影響,分轉包形式并不太多,而對于曹妃甸這種正處在全面建設的新工業區來說,沒有一個工程不涉及分、轉包及再下一層次的分、轉包。《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明確指出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由于稅收宣傳和征收管理的不到位,總承包企業所持分、轉包合同,分包企業所持下一級的分、轉包合同,極易忽視完稅。
(四)完稅時間滯后。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納稅憑證在書立和領受時。目前我市對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印花稅管理上,自開票企業可能采取匯總繳納、“三自”繳納方式,而大多由地稅機關代開票企業會在代開建筑業專用發票時繳納印花稅,這樣由于企業內部合同(或工程)管理部門和會計部門的業務銜接或合同簽訂日期與撥付款日期檔期過長,都會造成印花稅完稅時間的滯后。
二、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稅收專業化管理應注意的問題論文
摘要:稅收管理專業化不是簡單的分類管理,不走稅源管理部門單打獨斗,不是一專到底,不是要管理不要服務,不是唯收入論成敗。根據實踐中的問題稅收管理專業化而是應該進一步完善分類管理與層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努力建立專業化人才隊伍,積極推動納稅服務專業化,全面推進管理專業化。
關鍵詞:稅收管理專業化管理模式專業化人才納稅服務專業化管理專業化
專業化管理是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和不同特點,通過建立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充分運用其專業技能,實行分類管理和規模化管理相結合的模式,達到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管理深度的目的。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所有制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市場主體日趨多元化、市場分工越來越細的經濟社會背景下,稅收管理專業化是大勢所趨。據筆者調研,20o7年婁底市國稅局適應這種趨勢,大力推行稅收專業化管理,著重改革管理的組織結構,按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所得稅三個類別分設稅源管理機構,實行針對性管理。專業化管理推行一年多來,收到了明顯成效,稅收征管質量得到一定提升,補辦稅務登記2836戶,個體稅收增長44.6O%,高出總收入增長水平20.42個百分點,所得稅收人增長53.5%,高出總收入增長水平29.92個百分點。但是,總體來說,目前的專業化管理還只是“破冰”之舉,尚未達到“融冰”、“化冰”的境界,專業化管理的深度、廣度還有很大的拓展空間,尤其是在專業化管理方法、專業化管理手段、專業化管理目標等方面還大有文章可做。本文擬從認識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推進專業化管理縱深發展提出幾點淺見,供工作中參考。
一、認識上應該厘清的幾個問題
1、專業化管理不是簡單的分類管理,而是全方位、立體型、深層次的專業化管理。有人認為,按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所得稅納稅人進行了分類就是進入了專業化管理,這是錯誤的。分類是專業化管理必備條件,是基礎,但不是全部。目前,我們的專業化管理還停留在淺層甚至表面上,形式上轉型了,實質上還沒轉型,管理的手段、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程序還是老套路、老辦法。在一般納稅人管理上,稅源管理部門沒有做進一步的細化、分工,也沒有制定對應的管理辦法,更沒有形成系統的管理體系;在所得稅管理上,缺少專門的稅源監管,缺少多元化的信息網絡,缺少專業的納稅評估;在個體稅收管理上,稅源底子、納稅人戶籍還不是很清楚,稅額調整方式還比較粗放,個體大戶的征管還不是很到位。真正的專業化管理應該是專到了每個行業、每個稅種、每個納稅人、每個工作點上,還應該有專門的辦法、專門的手段、專門的目標。
2、專業化管理不是稅源管理部門單打獨斗,而是多個部門共同參與、相互聯動。有些人一提專業化管理就認為是稅源管理部門的事,與自己無關,因而置身事外。誠然,稅源管理部門是專業化管理的主體,但是,其他部門也是專業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專業化管理模式下,信息技術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信息技術支撐,征管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征管制度和辦法,稅政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政策服務,計統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統計分析,因此,不能把各類業務彼此割裂,而應該各單位各部門、各崗位明確分工、強化職責、密協協作,尤其要理順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落實和完善稅源管理良性互動機制。
淺析稅收專業管理的相關的問題
[論文關鍵詞]稅收管理專業化管理模式專業化人才納稅服務專業化管理專業化
[論文摘要]稅收管理專業化不是簡單的分類管理,不走稅源管理部門單打獨斗,不是一專到底,不是要管理不要服務,不是唯收入論成敗。根據實踐中的問題稅收管理專業化而是應該進一步完善分類管理與層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努力建立專業化人才隊伍,積極推動納稅服務專業化,全面推進管理專業化。
專業化管理是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和不同特點,通過建立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充分運用其專業技能,實行分類管理和規模化管理相結合的模式,達到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管理深度的目的。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所有制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市場主體日趨多元化、市場分工越來越細的經濟社會背景下,稅收管理專業化是大勢所趨。據筆者調研,20o7年婁底市國稅局適應這種趨勢,大力推行稅收專業化管理,著重改革管理的組織結構,按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所得稅三個類別分設稅源管理機構,實行針對性管理。專業化管理推行一年多來,收到了明顯成效,稅收征管質量得到一定提升,補辦稅務登記2836戶,個體稅收增長44.6O%,高出總收入增長水平20.42個百分點,所得稅收人增長53.5%,高出總收入增長水平29.92個百分點。但是,總體來說,目前的專業化管理還只是“破冰”之舉,尚未達到“融冰”、“化冰”的境界,專業化管理的深度、廣度還有很大的拓展空間,尤其是在專業化管理方法、專業化管理手段、專業化管理目標等方面還大有文章可做。本文擬從認識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推進專業化管理縱深發展提出幾點淺見,供工作中參考。
一認識上應該厘清的幾個問題
1、專業化管理不是簡單的分類管理,而是全方位、立體型、深層次的專業化管理。有人認為,按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所得稅納稅人進行了分類就是進入了專業化管理,這是錯誤的。分類是專業化管理必備條件,是基礎,但不是全部。目前,我們的專業化管理還停留在淺層甚至表面上,形式上轉型了,實質上還沒轉型,管理的手段、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程序還是老套路、老辦法。在一般納稅人管理上,稅源管理部門沒有做進一步的細化、分工,也沒有制定對應的管理辦法,更沒有形成系統的管理體系;在所得稅管理上,缺少專門的稅源監管,缺少多元化的信息網絡,缺少專業的納稅評估;在個體稅收管理上,稅源底子、納稅人戶籍還不是很清楚,稅額調整方式還比較粗放,個體大戶的征管還不是很到位。真正的專業化管理應該是專到了每個行業、每個稅種、每個納稅人、每個工作點上,還應該有專門的辦法、專門的手段、專門的目標。
2、專業化管理不是稅源管理部門單打獨斗,而是多個部門共同參與、相互聯動。有些人一提專業化管理就認為是稅源管理部門的事,與自己無關,因而置身事外。誠然,稅源管理部門是專業化管理的主體,但是,其他部門也是專業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專業化管理模式下,信息技術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信息技術支撐,征管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征管制度和辦法,稅政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政策服務,計統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統計分析,因此,不能把各類業務彼此割裂,而應該各單位各部門、各崗位明確分工、強化職責、密協協作,尤其要理順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落實和完善稅源管理良性互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