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專項扣除細則范文

時間:2023-04-12 06: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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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專項扣除細則

篇1

論文關鍵詞:從賬戶處理探討建筑業“甲供材料”若干稅收業務問題

 

所謂“甲供材料”就是建設方和施工方之間材料供應、管理和核算的一種方法,即建設單位在進行施工招投標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建設單位為甲方,合同中規定該工程項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建設方)統一購入,材料價款的結算按照實際的價格結算,數量按照甲方(建設方)調撥給乙方(施工單位)數量結算。

建筑業“甲供材料”(包工不包料的工程)由于材料入賬單位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的不一致,一直以來是稅收管理的難點。在實務中尚有幾個疑難業務問題需要甄別清楚。

有一個工程建設方與施工方約定:建筑勞務100萬元經濟論文,建設方自行采購材料97萬元。雙方的會計處理如下:

建設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勞務 100

在建工程—材料 97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197

施工方 借: 銀行存款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5.91((100+97)×3%=5.91)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91

根據以上常見的建筑業務會計處理我們來分析幾個稅收業務問題。

一、營業稅討論。

1、計稅依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站。”

一般來講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單位只就勞務費金額開票。但施工單位在納稅申報時,要按料工費全額納稅。而甲供材料的會計處理只反映在建設單位,而作為納稅人的施工企業賬上沒有甲供材料的金額反映。這個是稅務管理上的一個難點,一般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在開具建筑業發票或納稅時,必須由對方(建設單位)出具證明有無甲供材料行為以及相應的金額。目的是為防止施工單位僅就人工費和部分材料繳納營業稅。

根據國家關于工程造價的相關規定,在工程中,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工程總造價包括全部的材料價款,且在工程總造價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稅后計入工程總造價經濟論文,即工程造價是含稅價。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建筑項目實行的是項目經理負責制,雙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往往沒有考慮甲供材料部分金額對應的稅金,也就是說合同總造價沒有包括甲供材料部分金額對應的稅金。稅務機關要向施工公司征收甲供材料部分的營業稅時,施工企業往往另再向建設單位收取。作為間接稅的營業稅稅負具有可轉嫁性決定了最終的營業稅稅收是由建設單位承擔的。

基于此在實務中計征甲供材料營業稅時需要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額換算為含稅價格。換算公式:甲供材料部分金額計稅營業額=甲供材料部分金額÷(1-營業稅稅率)。如:一個工程建筑勞務費100萬元,甲供材料部分金額97萬元(簽訂合同時雙方沒有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額對應的營業稅算入合同總造價)。在納稅申報時應交營業稅=【100+97÷(1-3%)】×3%=6萬元,而不是(100+97)×3%=5.91萬元,相應地,建筑勞務發票應該按照100+3=103萬元開具,這樣就把整個工程的全貌都反映了,也解決了雙方的財務處理。

建設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勞務 103

在建工程—材料97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200

施工方 借: 銀行存款 103

貸:主營業務收入103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6((103+97)×3%=6)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6

如果不是這樣處理,建筑勞務發票仍按100萬元開具,對甲方單位來說,它的工程總造價總支出是200萬元經濟論文,但是入賬的原始憑證只有197萬元,不符合賬戶處理“賬實相符”的客觀性原則。

當然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已經考慮了甲供材料部分金額對應的稅金,也就是說合同總造價包括甲供材料對應的稅金,也就不需要再換算。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營業稅條例及細則沒有直接提及甲供材料建筑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根據新的營業稅條例及實施細則,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歸納如下: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如果合同規定了付款日期的經濟論文,則不論屆時是否收到款項,均以該日期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這里需要區分,工程完工前實際收到的款項應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當天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結算單的當天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結算總價減除實際已收到款項確定計稅營業額。

通過以上的分析,甲供材料部分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以理解為:甲方供料(除裝飾勞務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應當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如果合同約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約定日期確定;合同未明確供料日期或在未簽訂合同的情形下,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收到的供料日期。

如果建設單位的工程材料采購通過“工程物資”核算,則建設方購入材料“借:工程物資、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時,建筑業甲供材料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尚未可以確認;到工程領用物資“借:在建工程、貸:工程物資”時,可以確認建筑業甲供材料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一些地方小稅種討論。

1、城建稅等隨同營業稅附征的地方稅費。

繳納了營業稅的施工單位應該是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的繳納人。由于一般的稅收理論把隨同“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征收的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也視同流轉稅經濟論文,因而,如果實務中能夠確認甲供材料部分金額是不含稅的,也有必要考慮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的稅負問題,相應的上文關于“甲供材料部分金額計稅營業額=甲供材料部分金額÷(1-營業稅稅率)”的公式要進行修正。納稅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額計稅營業額=甲供材料部分金額÷[1-營業稅稅率×(1+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費率) ]。

有的地方還開征其他的附加,也要一并考慮。如浙江省還有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征收率1‰),上述公式還要進一步修正。納稅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額計稅營業額=甲供材料部分金額÷[1-(營業稅稅率×(1+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附加費征收率)+水利資金征收率)]站。

前文所述工程假如位于浙江某縣城。則對施工方來說,納稅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額計稅營業額==97÷[1-(3%×(1+5%+2%+3%)+1‰)=97÷(1-3.4%)=100.4141。在納稅申報時應交營業稅=[100+100.4141]×3%=6.012萬元,城建稅0.3,教育費附加0.18,地方教育附加費0.12,水利資金0.2。施工方應開具勞務發票金額100+(100.4141-97)=103.4141。雙方的會計處理如下:

建設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勞務 103.4141

在建工程—材料 97

貸:銀行存款200.4141

施工方 借: 銀行存款 103.4141

貸:主營業務收入103.4141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6.812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6.012

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0.3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0.18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費 0.12

應交稅費——應交水利資金0.2

2、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甲供材料部分金額的印花稅征收問題很容易判斷征收與否,只要在建筑合同中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額的涉及就可以按照規定征收。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如果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沒有涉及甲供材料金額,則對施工方甲供材料金額不涉及印花稅經濟論文,對施工方與建設方只征收承包金額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甲供材料金額部分只有建設方涉及的采購環節的購銷合同印花稅問題。兩者的適用稅目與納稅人均是不同的,要注意區別。

三、企業所得稅討論。

1、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與否。

在企業所得稅法里沒有甲供材料征收的專門規定,筆者認為甲供材料部分金額不應征收企業所得稅。理由為:其一,《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對施工單位來說沒有甲供材料部分“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也就沒有構成施工單位的應納稅所得額。其二,企業所得稅法以及有關文件沒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額并計應納稅所得額的特殊規定。其三,我們可以作一個假設,假設甲供材料對應的工程是包工包料,也就是說對應的甲供材料部分都是由施工單位購入的,那么這部分金額一方面作為施工單位的工程成本,另一方面作為施工單位的工程收入,兩者的金額相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得數為零。基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甲供材料部分金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站。這是建筑業甲供材料部分金額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征收上的不同。

2、營業稅及附加的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經濟論文,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結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于施工單位上交甲供材料部分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沒有相應的很明確收入,所以甲供材料部分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有必要進行分析。甲供材料部分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是否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一些人是就根據這一條來否認甲供材料部分營業稅金及附加在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其實,根據筆者上文營業稅計稅依據方面關于甲供材料含稅與否的討論,我們不難發現,甲供材料部分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與施工單位取得收入的關系很是相關。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扣除的增值稅以外的企業繳納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在實務中準予扣除稅金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在發生當期扣除;二是在發生當期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攤扣除。甲供材料部分的營業稅及附加是施工企業實際繳納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不難判斷屬于在發生當期扣除。

所以甲供材料部分的營業稅稅金及附加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準予扣除的相關規定,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篇2

財政稅收制度的變化對中小企業的發展影響深遠,甚至會直接影響到中小企業的命運。對中小企業而言,財政稅收政策的優惠力度直接促進或抑制著中小企業的發展。

財政稅收制度創新對中小企業扶持作用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1.影響和改變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環境;2.引導中小企業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3.促進中小企業優化其經營模式。

二、我國現行財政稅收制度不太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現狀

1.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目標起點不高,對中小企業扶持力度不夠

現行的稅收政策是社會政策工具之一、是用來解決某些社會問題的手段。對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的制定沒有考慮到中小企業的特殊性和中小企業快速發展所面臨的問題,因而它更側重于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卻忽視了對其核心競爭力的扶持,而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高卻是中小企業生存、長期發展的首要問題,是稅收政策扶持的重點,所以說現行的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扶持的力度不夠。

2.現行稅收政策缺乏系統性、規范性,不利于實現公平稅負

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為零散,多分散在各個稅種的實施細則中,多以補充規定、通知的形式公布,并且稅收政策的調整也比較頻繁,這種做法雖然體現了稅收政策的靈活性,但卻說明稅收政策缺乏系統性、規范性、穩定性,降低了稅收優惠的透明度,不便于實際操作,因而直接影響到中小企業制定長期發展戰略,不利于實現公平競爭,阻礙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3.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方式單一、導向不明,不利于中小企業長期發展

現行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方式單一,僅局限于稅率優惠、直接減免等直接優惠方式,而像國際上通行的加速折舊、專項費用扣除、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方式較少。這樣做不利于鼓勵中小企業者對經營周期長、投資規模大的基礎性投資。現行的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還缺乏降低投資風險、鼓勵技術創新、資金籌集、提高核心競爭力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影響了投資者的積極性。此外,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也不明朗,不利于中小企業資金流向國家急需發展的產業,不利于調整和優化國家產業的結構。

三、大力推進財政稅收制度創新,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

1.盡快健全財政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對于不同的企業我們應該建立不同的稅收政策,尤其針對中小企業,應該盡快制定能夠符合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彌補現行財政稅收政策不健全的方面。同時建立起系統性、科學性、規范性的符合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獎勵政策,以保證中小企業能夠穩定、持續發展。此外,還要提高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層次,以法律的形式維護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

2.積極完善財政稅收政策內容,降低中小企業的稅務負擔

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因此,在健全財政稅收政策的同時,我們也應該全面考慮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盡力全面地完善財政稅收政策的內容,把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內容落到實處。國務院和稅務總局出臺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各省市也積極落實并制定出適合本地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享受到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有關政府性基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等,這些都足以顯示出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決心和力度,通過稅收制度的創新,使國家的扶持作用變成了真金白銀,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務負擔,調動了中小企業發展的積極性。

3.大力宣傳、積極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推動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針對國內中小企業的發展現狀,我們還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好政策的落實要陽光操作,因此稅務部門正在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確保優惠政策宣傳到戶,同時提高整個社會的認知度;優化中小企業納稅服務,針對中小企業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做到一對一的服務,積極協助中小企業納稅申報;建立培訓制度,既加強對稅務工作人員的培訓,也加強對納稅人的培訓等,通過這些改變增加了稅收優惠的透明度,利于實現公平稅負,并起到推動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的作用。

4.進一步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積極扶持中小企業

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考慮到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困難,不斷完善設計、降低稅率以適應中小企業的發展。例如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我國新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調整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納稅額低于3萬元的小微企業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征收。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定為15%。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由6%和4%統一降至3%。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改善了原有單一高稅率模式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制約,針對中小型企業發揮了較強的政策效應,扶持了中小型企業發展。

篇3

稅收是國家重要經濟杠桿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制對于擴大對外開放,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擴大商品進出口等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認識水平、發展階段等的限制,我國現行稅制尚存在許多不足,表現在對外開放方面主要體現為只注重通過稅收優惠措施吸引外國投資,沒有在“引進來”的同時兼顧“走出去”的需要。現行稅制是在我國對外開放還主要處在“引進來”的格局下形成的,它顯然不適應我國目前雙向開放的需要。與實施“走出去”開放戰略的要求相比,現行稅收制度已經滯后于形勢的發展,我國稅收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一、我國現行境外所得稅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國內稅法中間接抵免方法的缺省。國際上一般都采用抵免法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其中,又因納稅人之間關系的不同而包括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兩種具體方式。但我國的國內稅法中,卻一直沒有關于間接抵免的明確規定。在對外稅收協定中,我國則采取了不同的處理方法。在我國與日本、美國、馬來西亞等國簽訂的協定中,規定了間接抵免的方法;在少數雙邊協定如中、新(西蘭)雙邊協定中,在中國方面未列入間接抵免的規定;而在另外一些雙邊協定中,則是對方國家不列入間接抵免協定,主要是韓國、匈牙利和印度等。

直接抵免中抵免限額方法的選擇。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我國外貿企業在國外設立的分公司的數量也在不斷增長。按照現行方法,每個外貿公司都要就其境外企業逐國計算抵免限額,這就使得企業財會人員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對我國稅務人員的管理素質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往的不斷擴大,其弊端將愈來愈突出。

境外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兩個稅法和一個暫行辦法的規定,企業的境外所得應納稅額是按照我國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計算調整的。這樣,境外企業由于所處的地位特殊,一般都要編制兩套賬。一本按來源國稅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另一本則按我國稅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這種做法比較繁瑣,在實踐中也難以執行。有些成本、費用的開支還必須在境外核實,增加了稅收成本。

國際反避稅問題。由于我國轉讓定價稅制工作起步較晚,一方面,很多規定都比較粗糙。籠統,比如說關聯企業的界定等;另一方面,有的則沒有相應的規定,如專門的反濫用稅收協定條款。此外,對跨國納稅人的報告義務和舉證義務規定得不夠明確和嚴格。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只重在事后調整,預約定價機制(APA)尚未在全國范圍內建立;我國的反避稅的調整方法體系也不夠合理健全。

實物支付和貨幣兌換。長期以來,由于受限于條件分割造成的經營權的限制,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和承包工程中不能接受實物支付(包括國內經濟發展急需的戰略物資如石油、木材等的進口),這已經成為我國企業開展國外經濟技術合作的一個明顯的障礙。此外,有些企業在非洲、中東一些國家承攬項目,對方支付的工程價款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兌換的當地貨幣。而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繳納的所得稅款以人民幣為單位。部分企業不得不墊支人民幣以繳納稅款,這就會給企業繳納所得稅帶來負擔。

二、實施“走出去”戰略改革我國的境外所得稅收制度

(一)建立我國的境外投資稅收優惠制度。

由于現行稅法是在我國尚處于短缺經濟的歷史條件下制定的,側重于引進外資,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規定了許多稅收優惠,而對我國的資本輸出卻沒有任何鼓勵措施。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關鍵時期、我國已經形成了一批成熟產業和長線產業;我國的勞動力資源豐富而人均自然資源占有量卻偏少,實現充分就業和可持續發展的任務尤其迫切;我國相當一批企業產品的科技含量高,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相當的競爭力。為了實施“走出去”戰略,借鑒國際經驗,我國可以考慮給予對外直接投資以適當的稅收優惠。

從國際上資本輸出國家的經驗看,為了鼓勵本國的對外投資,一般采取的是稅收減免、延期納稅和實行投資儲備金制度等做法。

關于稅收減免制度。為促進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借鑒國際經驗,對我國的一些長線但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如紡織業等,可在符合一定的利潤和勞務輸出等條件的前提下予以一定的稅收減免。為了避免稅收收入的流失,可借鑒國外的做法,對之規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如只有在來源國已經繳納了稅款的國外所得,才給予免稅;享受免稅的國外所得一般應為本國納稅人在國外從事直接投資的所得;必須將該項所得匯回國內等等。

關于延期納稅制度。延期納稅一般是指納稅人的稅后利潤在未匯回國內之前,可以不用本國政府納稅。這實際上等于政府給予納稅人一種提供免稅無息貸款的優惠待遇。作為對納稅人再投資的一種鼓勵措施,它不同于國內稅收中的延期納稅規定。后者是指納稅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繳稅,經申請而獲得延遲納稅的照顧性措施。

按照我國《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修訂)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來自境外的所得,不論是否匯回,均應按照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年度計算申報并繳納所得稅。這個規定具有很強的反避稅意義,但它對我國企業的境外再投資也形成了很大的制約。我們認為,應區分不同的企業類型和境外投資的年限,規定不同的政策。對于外貿企業和在國外已投資一定年限的企業,可繼續適用原有規定;但對外經企業和在國外新投資的企業可允許一定年限和一定規模的延期納稅。對于由此可能產生的避稅問題,應主要通過加強稅收征管來加以解決。

關于國際投資儲備金制度。借鑒日本、德國等國的做法,我國可以規定:對外投資是自然資源開發的,儲備金可規定為投資總額的100%;對外投資是自然資源的經商活動的,儲備金可規定為投資總額的40%;對外投資為一般性投資的,儲備金可規定為投資總額的15%。儲備金在5年以后分5年分別攤入每年的應稅所得額中。

(二)健全我國的境外企業所得稅制度。

建立間接抵免制度。由于我國現行所得稅法中沒有間接抵兔的規定,因而在操作中,其比例達到多少才能享有間接抵免待遇無法掌握(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規定為10%),實踐中容易出現混亂。如果說我國企業以前的投資形式單一、境外所得不多,矛盾尚不突出,那么從我國經濟發展的態勢看,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交流的范圍和規模將越來越大,我國企業境外直接投資的方式也將多種多樣,既有直接設有分公司,也有向對方國家的居民公司認股投資或組成子公司,因此這一問題將變得越來越突出。為了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發展的要求,消除國際雙重征稅,同時也是與國際接軌,我們主張,應在我國新的統一的法人所得稅中補充有關間接抵免的規定,明確間接抵免的適用對象和限制條件,以完善我國稅收抵免機制,提高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

改變我國的直接抵免核算辦法。外國稅收抵免的計算方法主要有綜合限額抵免法、分國限額抵免法和專項限額抵免法等。不同的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時,都是要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合本國國情的稅收征管辦法。

我國現行的“分國不分項”的方法從理論上分析比較科學,但具體操作時較為復雜。我們認為,綜合抵免法是比較適合我國國情的一種抵免方法。因為,目前我國稅務干部的整體業務水平還不高,要對所管轄的每一個外貿公司設在世界各國的分公司逐國計算抵免限額,這必然加大征管難度。而采用綜合抵免法則可以避免這些問題;大大簡化征管工作。日本根據本國跨國公司比較多、分支機構遍布世界各地的情況,選擇了綜合限額法。美國幾經更迭,現在仍然采用綜合抵免法。近幾十年來,隨著跨國公司的大量涌現。來自不同國家的所得日益增多。相應地采用綜合限額抵免的國家也越來越多。所有這些對我們來說都是不無啟迪意義的。

為了簡化計算和征管,我國的《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規定》(修訂)規定了定率抵扣的辦法。但一是這個辦法本身不夠規范,存在不少管理上的漏洞;二是外經沙吸企業的政策不統一。因此,無論是從國際經驗、我國現實國情還是從實施“走出去”戰略出發,我國的直接抵免方法都宜改變為綜合抵免法。為了防止稅收收入的流失,也可在實行綜合抵免法的同時,對某些低稅率的大宗收入項目,實行專項限額抵免法。

改進境外所得中成本費用列支標準的調整方法。我國現行稅法和《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規定》(修訂)都規定,企業的境外所得,要依照我國稅法、條例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攤計成本、費用及損失,確定境外所得,據以計算應納稅額和扣除限額,而不能完全以企業在境外取得的合法納稅資料、納稅憑證所列支的成本。費用開支為依據。這樣對每個企業的境外所得都要按我國稅法進行納稅調整,使得稅收成本大大加大。世界上的很多國家如澳大利亞、新加坡等承認本國境外企業所在國稅法規定的成本費用開支標準,而不再按本國稅法進行調整。借鑒這些國家的做法,我國可以原則上承認境外所得按國外稅法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又對其中一些重要的項目進行調整,同時將這一問題與國際反逃(避)稅結合起來,按照跨國收入和費用的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以此確定納稅人境外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

實物支付和不可兌換貨幣的解決方案。目前,許多發展中國家國內外匯短缺,與我國之間長期存在貿易逆差,有礙于雙邊關系的健康發展。為了實施“走出去”戰略,對受資國支付的、為我國所需要的實物應在稅收上采取一定的優惠措施。如運回國內進關時應給予一定的減免稅待遇、允許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內延遲納稅等。至于貨幣的兌換性問題,企業應首先將其兌換成國際上可自由流通的自由外匯。如果當地貨幣確實不可兌換成自由外匯,那么就由我國政府確定一個比例,將當地貨幣換成我國貨幣。或者結合延期納稅規定,鼓勵企業將其用于對當地的再投資。

完善我國的國際反避稅制度。

1.以完善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度為重點,不斷完善我國的反避稅制度。

建立健全轉讓定價稅制是國際反避稅的重要內容。在經濟全球化的歷史背景下,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應該適時加以改革。其一,要把反避稅重點放在事先防范上。美國研究了70年的轉讓定價稅制,直到1991年才推出預約定價稅制,從中我們可以總結一些成功做法,在總結我國深圳等地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建立健全我國的預約定價稅制。其二,應進一步明確關聯企業與獨立企業的界限。第三,從國際上的趨勢看,轉讓定價法規原只制約跨國關聯企業,現已擴大到“按事實認定”的“受控實體”;原只制約商品、勞務和無形資產交易,現已延伸到各種隱形交易如物物交換和債權債務的互相抵沖等。我國的反避稅法規要適應這個趨勢進行調整。第四,應積極采用國際慣例包括OECD準則,加強對可比性的解釋,健全我國的轉讓定價方法調整體系。當前,為了加強反避稅斗爭。不少國家都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此外,各國不僅在實體法中針對各種避逃稅行為推出各種有力措施,更在程序法上密切配合,雙管齊下,如美國在1999年初公布的《轉讓定價準則》等。所有這些都是值得我國在稅制改革中加以借鑒的。

當前的國際稅收熱點還包括資本弱化和在避稅港等處設立傳導性實體(conduit、ehtities)等。對于資本弱化問題,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五十五條中也有限制規定。但還應該隨著新問題的不斷產生進一步嚴格化。另外通過受控外國企業避(逃)稅和利用避稅港避(逃)稅等,也都需要更加周密的法規加以防范。

2.強化納稅人的相關義務。

在國際經濟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和我國企業更多地走向國際市場的情況下,可以規定納稅人負有延伸提供稅收情況的義務,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規定納稅人對某些交易行為有事先取得政府同意的義務。此外,為了擺脫稅務當局在反避稅和反逃漏稅中提供證明的被動局面,可以規定納稅人有事后提供證明的義務。

3.加強稅務行政管理。

稅務當局應利用稅法的規定,盡可能地收集與納稅人有關的信息資料。加強稅務調查和稅務審計。為了適應新形勢的挑戰,我國要加強稅收管理機構的專門化和系統化建設。此外,國際反避稅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管理人員的素質。因此,為了適應實施“走出去”戰略后國際避稅日益增多的情況,我國要抓緊培養適應經濟全球化挑戰的復合性人才。

三、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調與合作

篇4

關鍵詞:外向型企業;人民幣升值;通貨膨脹;對策

截至2008年5月22日,人民幣匯率累計升幅已達16.08%,對中國外向型經濟產生了一定的沖擊。海關總署初步統計顯示,2008上半年,中國出口規模同比增長21.9%,進口規模增長30.6%;貿易順差為990.3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凈減少132.1億美元。市場普遍預計,全年出口增速將回落至15%左右,順差較去年為凈減少。

一、人民幣的長期升值趨勢

2007年8月14日,英國《金融時報》發表評論稱,中國已進入標準的“米德沖突”,一旦中國為了抑制通脹而實行緊縮政策,接踵而至的又是貿易順差繼續居高不下,外匯占款泛濫、流動性過剩、銀行貸款沖動。相反,如果中國要減少巨額貿易順差,就必須在國內實行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而這種經濟政策的后果將對中國通脹雪上加霜。

實際上,中國貨幣當局和學術界對人民幣升值已經有了更深層次的思考和更多積極的看法,正在從原來對升值的猶豫轉向堅決,又被動轉向主動,從謹慎小幅轉向快步加速。央行2007年第四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將利率和匯率政策的協調配合作為穩定通貨膨脹重要組合,反映了這一重大政策意圖。2008年5月10日央行行長周小川在首屆陸家嘴論壇再次高調表示“中國貨幣政策更加關心的問題是反通貨膨脹”,說明中國貨幣當局在人民幣升值與通貨膨脹之間的權衡中做出了初步的選擇。

因此,人民幣加速升值的原因,除美元大幅貶值這個相對因素外,主要是中國各經濟政策目標之間的矛盾難以調和,中國為減少過多的國際收支順差引發的通脹壓力而主動采取的對策的結果。而且可以認為,人民幣已經處于長期升值通道之中。

二、對策建議

目前,人民幣升值引發的外向型經濟問題已經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總理、副總理和副總理最近分別到上海、浙江和山東進行了調研。究竟如何應對人民幣升值,目前學術界主要觀點包括推進產業結構升級,實施梯度轉移,海外投資尋求比較成本優勢等,但不夠具體。為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一)強化政府的宏觀職能,以人民幣升值為契機推進產業結構升級

一般來說,貨幣升值背景下的加工貿易企業轉型的主要路徑有兩條:一是技術升級;二是加工貿易轉內銷。這兩條路徑的突破點是企業擴大自主技術開發和品牌開發。

產業升級才是治標和治本的長遠大計,許多外向型的粗放式勞動密集型企業已經難以將匯率變動的風險因素通過降低勞動力成本來轉移,必須選擇利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通過技術升級,培育自身品牌來規避風險。但現實情況下傳統制造企業的產業升級非常艱難,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需要政府強力支持。臺灣和韓國的經驗表明,產業升級絕對不僅僅是企業自身的事情,政府必須、應該而且能夠發揮主導作用,政府應該利用流動性過剩與貿易順差攀升的條件,引導資金投向產業的技術升級與本土自主品牌開發,增強外向型經濟的抗風險能力。因此,在推動產業升級上,有必要借鑒臺灣地區和韓國經驗。

20世紀70年代臺灣開始實施經濟轉型、產業升級計劃,經濟發展重點由勞動密集型工業轉向技術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的重化工業和科技產業。20世紀80年代由于新臺幣兌美元匯率大幅升值,勞動密集型加工出口工業逐漸喪失比較優勢,于是提出以“科技升級”帶動“工業升級”,制定了企業技術開發和設計、品牌開發的資金配對鼓勵計劃,即企業用于開發性項目的資金,政府按1∶1配套撥款支持,以推進加工貿易的升級轉型。1990年頒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加大力度推動傳統產業升級,實施以十大新興工業為主的高科技產業政策。2003年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條文)》,該修正文分總則、租稅減免、產業開發基金之設置及運用、技術輔導、工業區之設置、附則共6章44條。其中,租稅減免一章即占16條。稅收優惠措施涉及多個稅種,最主要的是所得稅。優惠形式主要包括加速折舊、投資抵減和專項免稅。2007年提出《積極協助中小企業發展方案》,除了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支持外,運用國發基金100億元參與投資中小企業,以鼓勵研發創新,提升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升級及轉型能力。

20世紀七八十年代是韓國產業升級黃金時期,先后提出《重化工業宣言》、《科技立國宣言》等產業升級綱領性文件,制定《科學技術振興法》、《技術研究開發促進法》、《租稅特例限制法》,強化了稅收在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頒布了《新技術產業化投資稅金扣除制度》、《科研設備投資稅金扣除制度》和《技術轉讓減免所得稅制度》等等,從資金和稅收上大力扶持,終于使得韓國成功從勞動密集型產業轉型并最終在世界重化工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占有了一席之地。

建議各級政府制定類似臺灣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和韓國《科學技術振興法》之類的地方法規性文件及其實施細則,加大政策力度,將企業升級和自主產權核心品牌戰略的扶持納入政府重點指導工作,明確產業升級不僅僅是企業的市場行為,也是政府行為,需要政府從稅收、資金、產業指導上扶持企業,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政府的強大功能。

(二)重視金融避險工具,特別是金融衍生產品的開發和使用

從國家層面看,2005年《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指出,貿易融資在各類避險方式中居首要地位,占30.8%;其次為金融衍生產品,占28%;此外還有改變貿易結算方式、提高出口產品價格、改用非美元結算、增加內銷比例等。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企業規避匯率風險的方式有所不同。

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起步較晚,市場規模較小,品種比較單一,金融機構提供用于規避匯率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不多,主要是遠期結售匯、境外人民幣NDF、遠期利率協議、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遠期利率協議、外匯貨幣掉期業務等。《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顯示,在金融衍生產品中,企業應用最多的是遠期結售匯,約占企業使用的各類衍生工具的90%,企業消化匯率風險的空間較小。

此外,企業避險意識和避險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2007年4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指出,商業銀行提供的避險工具在產品結構、設計、收費標準等方面還與企業的需要存在一定差距,避險產品服務亟待加強。一般來說成熟金融市場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遠期合約、金融期貨、金融期權和貨幣互換等四大類。顯然,目前金融機構能夠提供的金融衍生工具非常有限。

建議政府協調推動有關金融機構開發更多的衍生產品避險工具,向企業提供更多更好的風險管理工具,鼓勵商業銀行結合中國產業結構特點,在國家金融政策范圍內為不同需求的企業設計針對性更強的衍生工具。此外,政府也應指導企業增強匯率避險意識,促使企業增加相關業務理論和操作知識的培訓,主動合理地防范匯率風險。

(三)重新審視出口導向型政策,重視內需和產業安全

亞洲新興工業國和地區出口導向型產業的成功和南美洲進口替代型的相對失敗,使得政府、產業界和學術界對出口導向型經濟推崇備至。然而,長期出口導向政策的弊端也越來越多,如嚴重依賴外貿、環境污染等。中國出口導向型經濟政策的結果是外向型企業往往以初級產品和勞動密集型出口加工產品為主,處于“微笑曲線”低端,本土企業只得到很小比例的加工費收入,利潤微薄,高技術、高附加值的產品較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相對欠缺。出口導向型企業中資源性、高耗能、高污染產品仍占相當比重,加大了國內資源和環境壓力。此外,出口導向的廉價數量型擴張容易引起與貿易伙伴之間的摩擦,引發國外工會的敵視,工會的態度又會進一步影響政府,迫使政府向中國施壓。

按國家統計局2007年的數據計算,中國外貿依存度已經達到60.22%,而IMF《2006年世界經濟展望》表明,雖然七國集團平均外貿依存度從34%提升至43%,美國和日本外貿依存度一直穩定在25%以下。外貿依存度過高表明內需不足,這增大了外部政治與經濟沖擊的風險,一旦發生大的系統性風險,產業安全和整個國民經濟將受到嚴重沖擊。因此,如何提高內需,降低過高的外貿依存度,值得政府和學術界進一步探討。

(四)合理處理好企業、地方和國家利益

國內的研究文獻普遍認為,中國合理的外匯儲備為6000-7000億美元。太多外匯儲備帶來的負面問題已經顯現:流動性過剩、通脹、生產力耗損和外匯儲備貶值性耗損等。自2005人民幣升值以來,中國外貿順差越來越大,這說明人民幣升值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外貿企業固然有影響,但由于中國生產要素的國際比價仍然非常低廉,因此總體上影響不大。

多年來,出口退稅和結售匯制度,以及廉價能源、原材料和勞動力為外向型加工企業取得出口的比較優勢背書,國家和農民工承擔了過多的成本,而部分企業則享受慣了各種優惠政策和極其廉價生產要素。實際上,國內前幾年反對人民幣升值的依據之一是擔心會對中國外貿產生不利影響,尤其是外貿企業和外商投資外向型企業尤為不支持,認為人民幣升值將影響外商投資,重挫中國出口和產業,有觀點甚至認為人民幣升值將引發外資企業“逃亡潮”等。但《南方日報》對廣州、東莞、深圳、中山等地的調查數據顯示,廣東2007年注銷和吊銷外商投資企業3931家,而同期新批外商直接投資企業9506家,外商投資企業總數仍保持穩步增長。事實表明,珠三角并未出現所謂的企業倒閉逃亡潮,珠三角仍然是外商投資的熱點地區。因此不排除一些關于企業面臨危機的信息是出于既得利益驅動和行業保護主義考慮,即人民幣升值的負面影響被過度放大。

外匯順差不是越多越好,出口導向型經濟的缺陷也越來越明顯。這種以低要素價格為基礎的低附加值出口導向增長模式使中國企業在出口商品的同時,實際上將大量的福利讓渡給外國,即用國內低廉的勞動力、能源、土地等生產要素、稅收優惠和環境污染給外國提供補貼。因此,在國家宏觀經濟承受著因國際收支順差導致的巨大流動性壓力和央行積極減小過多國際儲備以防止全面通脹的情況下,發達地區外向型企業和地方政府有必要擔負起減小順差的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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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政策性糧食 收儲企業 保管費用補貼

為了保障種糧農戶利益,穩定糧食市場價格,我國先后開展了最低價水稻與小麥、國家臨時存儲玉米等政策性糧食收購。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委托的中糧集團、中紡集團、中航工業集團與地方糧食企業等共同承擔了政策性糧食收儲任務。

政策性糧食收儲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國家財政給予的保管費用補貼,本文將從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三個層面,分別分析保管費用補貼的納稅問題,并對政策性糧食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稅問題、收購環節的印花稅問題、保管環節涉及的儲糧設施房產稅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完善政策性糧食收儲行業相關稅制。

一、保管費用補貼的企業所得稅免稅問題

(一)保管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根據《財政部關于批復最低收購價等中央政策性糧食庫存保管費用補貼撥付方案的通知》(財建[2011]996號)有關標準,中央財政按不同區域分別給予政策性糧食收儲企業每年86―110元/噸的保管費用補貼。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最低收購價、臨時收儲糧食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3]203號),保管費用補貼用于保管庫存糧食所需各項合理費用開支,包括質檢、監管等日常費用及損耗。

(二)保管費用補貼免稅的三個條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兩個文件,政策性糧食的保管費用補貼應屬于財政性資金,在符合三個條件情況下,即:能提供專項用途資金撥付文件、國家撥款部門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企業單獨核算該資金及支出,可作為不征稅收入。

政策性糧食收儲企業在辦理免稅備案中,往往向稅務機關提供財建[2011]996號、當地中儲糧分公司或直屬企業撥付利息費用補貼的文件及《國家儲備糧油補貼資金專戶管理辦法》(財經字[1999]81號)、《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農發行字[2001]128號)等文件,以滿足財稅[2011]70號文規定的前兩個條件。

對于財稅[2011]70號文規定第三個條件“單獨核算財政性資金支出”,對政策性糧食收儲企業來說,看似簡單,實則復雜。政策性糧食收儲企業經營可分為收購、烘干、保管、出庫四個環節。按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會計核算辦法》要求,收儲企業既要單獨核算政策性糧食收購過程中發生的收購費用,又要按業務板塊分別核算保管、輪換等發生的費用。實際操作中,收儲企業往往難以嚴格區分收購與保管環節費用。(1)以收儲企業職工工資為例,在收購季節,職工既有收糧任務,又有保糧工作(糧食入庫后,就開始保管作業),收儲企業很難拆分出哪些職工的工資是從財政性資金(即保管費用補貼)開支,哪些由收購費用貸款資金(即收購費用補貼)解決。(2)又比如,收儲企業新建儲糧倉配套的糧溫檢測電子系統,既是收購建倉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日后保管環節經常使用的設備。購買糧溫檢測電子系統的資金,究竟用的是收儲企業申請的收購費用貸款,還是國家給予的保管費用補貼款?由于收購作業與保管作業密不可分,實務中,各種來源的資金混在一起,形成一個資金池,收儲企業很難嚴格區分出哪筆錢用的是保管費用補貼資金。

由于相關主管部門沒有出臺具體的保管費用補貼使用規范與會計核算要求,造成收儲企業財務人員無所適從,只能按各自理解處理,容易造成收購環節費用與保管環節費用的核算互串,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三)保管費用補貼無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免稅。根據財稅[2011]70號文,保管費用補貼屬不征稅收入,該補貼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亦不得在稅前扣除,這似乎意味著,保管環節形成的利潤(即保管費用補貼收入減去保管費用支出),為免稅利潤。但是,財稅[2011]70號文緊接著補充規定,若財政性資金在未來5年內未能支出的,剩余金額應計入第6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換句話說,對收儲企業來說,財政性資金結余即保管環節利潤終究避免不了交稅的結局。財稅[2011]70號文只是給予政策性糧食收儲企業五年內保管環節利潤推遲納稅的機會,而無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免稅。

(四)建議。由于政策性糧食收儲企業經營的特殊性,為了規范保管費用補貼的涉稅處理,建議國家糧食局會同國稅總局等部門,進一步明確保管費用補貼資金的具體使用要求、配套的會計核算規范以及財政性資金支出的稅務稽核辦法。

二、保管費用補貼的增值稅問題

保管費用補貼是政策性糧食收儲企業主要的收入來源。如果適用《國家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文件,即“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條款,收儲企業的保管費用補貼可以不征增值稅。本文在下文繼續探討這個問題。

三、保管費用補貼的營業稅問題

(一)“營改增”實施之前。在2016年5月“營改增”全面實施之前,政策性糧食收儲企業取得的保管費用補貼,一直按免征營業稅處理,部分稅務機關也認同這種做法。筆者認為這是對稅務政策的誤解。為了研究保管費用補貼的是否免營業稅的問題,有必要系統梳理相關稅務文件的來龍去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國家儲備商品的稅收政策問題,在不同時期先后出臺了六個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國有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68號):“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該文件于2011年2月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對中儲糧總公司等三家單位取得的國家儲備商品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該文件有效期為2006年至2008年。

在財稅[2006]105號文到期后,國家馬上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1號),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該文件有效期2009年至2010年。值得注意的是,財稅[2009]151號文延續了財稅[2006]105號文內容,只是在免征營業稅方面多了個“暫”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4號):延續了財稅[2009]151號文有關國家儲備商品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但刪除了財稅[2009]151號文“商品儲備業務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暫免征營業稅”的條款。該文件有效期為2011年至2012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8號)是對財稅[2011]94號文的延續,再也沒有出現前序文件的“商品儲備業務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或暫免征營業稅”字眼。兩文件有效期分別為2013年至2015年,2016年至2018年。

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上述六個文件的演變過程看,政策性糧食的保管費用補貼收入,分別經歷了免征營業稅、暫免征營業稅、取消營業稅免稅優惠的三個發展階段。早在2011年,國家就廢止了財稅字[1996]68號文這一最早的、文件有效期最長(達15年)的“保管費用補貼免征營業稅”文件,并在同年出臺的財稅[2011]94號文中,同步取消了前序文件延續多年的“保管費用補貼免征營業稅”政策。

據筆者了解,自2011年以后,部分政策性糧食收儲企業未就保管費用補貼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也未嚴格按規定進行征繳,造成保管費用補貼免營業稅的誤解與征管漏洞。之所以造成這種誤解,除了部分企業與稅務人員未能掌握國家稅務政策的這一“細微”變化外,還有兩個原因:(1)由于保管費用補貼來自于財政,收儲企業無須就該筆收入開具發票,容易形成免稅的錯覺。(2)部分地方認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經營困難,征收補貼收入營業稅,將會導致企業再次出現全面虧損。政府應當給予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補貼收入免稅優惠政策,或暫緩征收營業稅”。

(二)“營改增”實施之后。在“營改增”全面實施之后,“政策性糧食的保管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這種誤解,容易進一步演變為“保管補貼收入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政策性糧食的保管業務,應屬“物流輔助服務之倉儲服務”,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也就是說,政策性糧食的保管補貼收入,“營改增”之后應改為征收增值稅。

對于保管費用補貼是否應交流轉稅,以及如果交稅是應交納營業稅還是增值稅問題,由于缺少專門的、清晰的稅務文件界定,各地稅務機關理解也不一致,導致了部分收儲企業的保管費用補貼收入既不交營業稅,也不納增值稅的情況,亟待規范。

(三)“營改增”之后的不同稅法文件沖突。如上分析,在“營改增”之后,政策性糧食的保管費用補貼收入應交納增值稅。但根據上文提到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 “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政策性糧食的保管費用補貼收入,似乎可不征增值稅。這就出現了不同稅法文件的沖突矛盾。

筆者認為,要解決這個沖突矛盾,就要分析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3號公告出臺的背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2013年1月的該公告解讀,該公告主要針對中央財政給予新能源及高效節能產品銷售的補貼問題,而非“營改增”之后政策性糧食的保管補貼收入免稅問題。

(四)建議。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及時明確或澄清保管費用補貼收入的增值稅問題,并明確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文是否繼續適用于“營改增”之后保管費用補貼收入的增值稅免稅問題,以免因稅法文件相互沖突而造成稅源流失,同時也降低企業涉稅風險。

四、政策性糧食銷售的增值稅免稅問題

(一)政策性糧食銷售的增值稅免稅備案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

根據《關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免征增值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2號),“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時,其涉及的核確定工作程序取消,改為備案管理。”

據筆者了解,在政策性糧食銷售的增值稅免稅備案過程中,部分地方稅務機關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理解不同,只接受純國有企業的備案,而拒絕受理國有控股企業的備案申請。

筆者認為個別稅務機關把“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僅限定于純國有企業的從嚴理解,與國家提倡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相悖。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對國有公司企業認定意見的函》(國統函[2003]44號),“國有企業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對于參與政策性糧食收儲的中糧、中紡、中航工業企業來說,拒絕受理其政策性糧食銷售的增值稅免稅備案申請,違反國家政策,有行政不作為之嫌,應予以規范。

(二)未辦理政策性糧食銷售的增值稅免稅備案的利弊分析。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對于不愿辦理增值稅免稅備案、或當地稅務機關拒絕受理備案的政策性糧食收儲企業來說,企業要結合自身情況,分析其中利弊。

1.利的方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收儲企業未辦理增值稅免稅備案,其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均可以抵扣。如果收儲企業兼營貿易糧業務,則政策糧業務積累的進項稅可以抵扣貿易糧業務的銷項稅。

2.弊的方面:以后政策性糧食溢價銷售出庫時,收儲企業將面臨溢價部分繳納增值稅問題。

(三)政策性糧食銷售的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對于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政策性糧食銷售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10號)及《關于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時,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政策性糧食銷售過程中,誰應該給客戶開具增值稅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448號),對于作為農發行獨立承貸主體的非中儲糧企業(如中糧、中紡、中航工業所屬企業),按照國家要求通過國家糧食銷售中心平臺銷售糧食的,按國家核定的糧食成本金額,向中儲糧直屬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中儲糧直屬企業按客戶實際成交價格向購買方開具發票。這意味著,作為獨立承貸主體的非中儲糧企業,賬面不體現糧食銷售價差損益,平進平出,而實際的糧食價差損益在中儲糧直屬企業賬面體現。

實踐中,個別地方未能嚴格執行上述的稅總函[2015]448號文件,仍建議作為獨立承貸主體的非中儲糧企業,直接向競拍購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理由是,這些獨立承貸主體是“分貸分還”企業,“是政策性糧食收購的貸款主體,也是核算主體,而中儲糧直屬企業并未對分貸分還企業收購的政策性糧食進行核算,上述規定(指稅總函[2015]448號文)與實際業務不完全適應。”

對此,筆者認為,無論哪方向競拍購糧方開票,都不會實際承擔糧食銷售價差損益。根據財建[2013]203號文,“政策性糧食銷售價差收入扣除交易手續費和稅費后,盈利上繳中央財政,虧損由中央財政負擔。”在各方均不承擔銷售價差損益的情況下,為了減少開票環節,尊重“儲備糧食已在分貸分企業入賬核算”的事實,建議由獨立承貸主體的非中儲糧企業直接向競拍購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五、政策性糧食收購的印花稅問題

(一)收購結算憑證是否屬應稅憑證。按照中儲糧總公司政策性糧食收購規范流程,收儲企業完成扦樣化驗、稱重卸車等流程后,打印《糧食收購結算憑證》(或《檢質檢斤證》),辦理結算付款,最后打印增值稅普通發票。在實際操作中,收儲企業并未與農民簽訂正式的收購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如具有合同效力的尉蕁⑷啡鮮榧捌淥各種名稱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糧食收購結算憑證》是否屬于應稅憑證?這要分析其具體內容。《糧食收購結算憑證》包含了售糧農民的名字、地址、所售糧食各項品質指標、結算數量等信息,這些信息是收購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雖然《糧食收購結算憑證》沒有顯示收購單價、收購總價等金額信息,但按照國家公示的掛牌收購價格,農民很容易就可以計算出具體結算金額。另外,國家規定收儲企業要根據《糧食收購結算憑證》等憑證,當場、足額向農民直接兌付糧款。

綜上分析,《糧食收購結算憑證》是具備購銷合同性質、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

(二)政策性糧食收購的印花稅稅法沖突。既然《糧食收購結算憑證》屬印花稅應稅憑證,收儲企業是否要按購銷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目前,與政策性糧食收購相關的印花稅規定主要有以下兩條:

1.《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2.《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8號):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按《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承擔國家政策性糧食收儲任務的“一主三輔”企業(中儲糧、中糧、中紡、中航工業),向農民收購糧食而書立的購銷合同(即《糧食收購結算憑證》)免征印花稅,但按財稅[2016]28號文,國稅總局只對該文件公示免稅企業名單內的中儲糧、中糧所屬糧庫給予印花稅免稅優惠。這就造成免稅企業名單之外的中紡、中航工業所屬糧庫不能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政策,導致了兩個稅收文件對同一涉稅事項的不同處理沖突。

如何解決前后兩個印花稅文件的沖突?筆者認為,《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財政部在國務院立法授權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制訂的實施細則,屬于規章范疇。而財稅[2016]28號文主要是國家稅務總局制訂的規范性文件。兩者在制訂主體、效力層級上有明顯不同。按“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法律沖突解決原則,未入圍財稅[2016]28號文免稅企業名單上的中紡、中航工業所屬糧庫應按上位法(即《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動享有政策性糧食購銷合同的印花稅免稅資格。

六、糧食收儲企業儲糧設施的房產稅問題

目前,我國糧庫常見的儲糧設施包括:囤(如席囤、鋼管囤)、罩棚、倉(如磚混結構的平房倉、鋼結構的鋼板倉)等。鋼板倉由于儲量大、結構簡單、建造快、成本較低等特點,近些年成為新興的主要儲糧設施。

(一)儲糧設施是否屬于房產稅征稅對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字[1987]00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站罩棚房產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3號)指出,“加油站罩棚不屬于房產,不征收房產稅。”糧食收儲企業的上述儲糧設施中,儲糧囤為圓形結構,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墻面,不符合房產稅有關房屋定義;儲糧罩棚由于四周未建墻面而沒有封閉,且參照“加油站罩棚不屬房產”的稅務文件,也不屬于房產稅征稅范圍。

對于磚混結構的平房倉、鋼結構的鋼板倉是否屬于房產,現有的房產稅法沒有明確規定。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我國2011年修訂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儲糧倉屬于“構筑物”,而非“房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字[1987]003號)文件,“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儲糧倉這類構筑物,不論是磚混結構還是鋼結構,均不屬于房產稅征稅范圍。

筆者不認同這種觀點。(1)《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的,適用于固定資產管理、清查、登記、統計等工作,而非房產稅的征稅依據。(2)儲糧倉完全符合房產稅有關“房屋”定義,即:有屋面和圍護結構(磚結構的墻或鋼結構的擋糧板)、能夠遮風避雨(這是儲糧設施的基本功能)、可供人們在其中儲藏物資。(3)實務中,只要儲糧倉的土地手續齊全,是完全可以辦理房產證的。能取得房產證的儲糧倉,很難排除在房產稅課稅范圍之外。

(二)建議。由于《房產稅暫行條例》是1986年制訂,而儲糧鋼板倉是近些年新出現的儲糧設施,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磚混建筑儲糧倉,建議國稅總局盡快明確收儲企業的儲糧倉是否儆詵坎稅課稅范圍的“房產”。

七、結論

政策性糧食收儲企業是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臨時存儲政策的主要執行者,其行業特有的納稅問題應引起重視。(1)保管費用補貼在滿足單獨核算資金支出等條件后,可按免企業所得稅的財政性資金處理,相關主管部門應盡快出臺具體的保管費用補貼使用規范與配套的會計核算要求。(2)保管費用補貼經歷了免征營業稅、暫免征營業稅、取消營業稅免稅優惠、改征增值稅的四個發展階段,政策性糧食收儲企業應規范該部分補貼收入的增值稅納稅申報。(3)在政策性糧食銷售的增值稅免稅備案中,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也應具備免稅資格。政策性糧食收儲企業應結合自身情況,對是否辦理增值稅免稅備案做利弊分析或稅務籌劃。在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后,為減少開票環節,應允許作為獨立承貸主體的非中儲糧企業直接開票給競拍購糧方。(4)在政策性糧食的收購環節,《糧食收購結算憑證》屬具有購銷合同性質的印花稅應稅憑證。對于財稅[2016]28號印花稅免稅企業名單以外的收儲企業,按“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應自動取得糧食購銷合同的印花稅免稅資格。(5)用于存儲政策性糧食的磚混結構的平房倉、鋼結構的鋼板倉,原則上符合房產稅有關“房產”定義,是否納入房產稅征稅范圍,有待稅務部門明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