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礎知識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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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共基礎知識
1、什么是社會治安?
社會治安是指社會在一定的法律、法規及制度的約束下而呈現的一種安定、有秩序的狀態或狀況。社會治安問題是指影響社會安定的各種矛盾、因素。
2、什么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和依靠各部門、各單位的人民群眾的力量,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通過加強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解決社會治安問題,實現從根本上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維護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穩定的社會系統工程。
3、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的方針是何時明確提出?
1981年6月14日,中共中央批轉的中央政法委員會1981年6月5日《京、津、滬、穗、漢五大城市治安座談會紀要》,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對社會治安要實行綜合治理的方針,同時對落實“綜合治理”方針提出了明確的具體要求。
4、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兩個《決定》有何重要意義?
1991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大量文件,作出了《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同年3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個《決定》,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綱領性文件。這兩個文件全面總結了我國多年綜合治理的理論和實踐,明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地位作用、性質任務、目標要求、工作范圍、領導體制、方針原則、保障措施等重大內容,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標志著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5、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在現階段有什么特殊重要性?
黨的十四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一次把“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持社會長期穩定”作為中國共產黨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寫入了黨的總綱。現階段它的特殊重要性在于:第一,它是對我國多年來維護社會治安工作基本經驗的科學總結,是解決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途徑。第二,它是實施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加強改革開放步伐和經濟發展速度的重要保證。第三,它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促進、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大措施。第四,它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鞏固社會主義制度的客觀要求。第五,它是密切黨同人民群眾聯系的迫切需要。第六,它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步驟。第七,它是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專門機關工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原則的新發展。
6、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是什么?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方針是“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
7、如何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針?
這一綜合治理工作方針是多年實踐經驗的總結,反映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客觀規律和客觀要求,高度概括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范圍和工作重點,準確闡明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之間的相互關系。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這個方針,對于全面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打防并舉”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不能把防范與打擊割裂開來,而應該把嚴打與嚴防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兩項工作一起部署,一齊抓,真正形成打中有防,防中有打,打防并舉的良好局面。同時,也要根據某一時期、某一地區的實際和客觀形勢的變化,適時調整工作重點,突出打、防的主次輕重。
“標本兼治”是正確處理治標與治本關系的原則,這就是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既要依法及時處置違法犯罪,消除違法犯罪的外在條件;也要堅持不懈積極主動地解決深層次的治安問題,從根本上減少和根治違法犯罪產生的內在因素,要從治標和治本兩方面發揮每一項治理措施的雙重作用。
“標本兼治”不是“打防并舉”的重復。“打防并舉”揭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兩種基本手段的關系,而“標本兼治”則是說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諸手段雙重作用之間的關系。
“重在治本”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的落腳點,它是由治本任務的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以及綜合治理的最終目的所決定的。就是要求治標與治本既要雙管齊下,統籌兼顧,不顧此失彼,又要注重發揮各項治理的措施的治本作用,建立起防范和減少違法犯罪的有效機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總之,“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精神實質,就是要求全黨、全社會共同努力,全國人民一起行動,全面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工作,采取多種手段落實各項措施,既要解決現實的治安問題,更要消除和減少導致違法犯罪的諸多因素和條件,努力實現長治久安,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8、“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誰主管,誰負責”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從中央到地方,黨政軍各部門和各人民團體,都要發揮自己的職能作用,結合本身業務,認真抓好本系統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防止因本部門工作偏差而對社會造成消極影響,主動承擔起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社會穩定的整體責任。二是黨政軍各部門和人民團體,都要抓好本系統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發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問題。三是各機關、廠礦、學校、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切實加強內部人員的思想教育和各項安全防范工作。一旦發生問題,要酌情追究有關部門、單位直接領導的責任。
9、什么是屬地管理原則?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屬地管理原則的含義是: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按行政區劃劃分的各級黨政機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法規性文件,對所管轄區內的綜合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全面管理。
10、屬地管理原則的主要內容和要求是什么?
⑴所有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都要服從所在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涉及社會各個領域、各個層次,必須由各級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共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組織實施,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
⑵把“抓系統,系統抓”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有機地結合起來。“抓系統,系統抓”就是在綜合治理中,調動系統和部門的積極性,利用各方面的力量,運用綜合的手段,去治理社會治安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要求各部門、各人民團體既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本系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又要積極支持配合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督促所屬單位搞好綜合治理工作。部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在綜合治理工作中既要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又要服從所在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所在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的組織、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
⑶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充分調動“條”和“塊”兩方面的積極性。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在組織實施工作中,要注意協調“條”和“塊”的關系,充分調動兩方面的積極性,以期形成合力,更有效地搞好社會治安。
11、什么是群防群治原則?
群防群治是群眾性自防自治活動的簡稱。具體講,是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和專門機關指導下,群眾通過一定的自治組織形式組織起來,預防和治理違法犯罪,積極維護所在地區和單位的治安秩序。
12、如何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體現群防群治原則?
第一,發動群眾,提高防范意識。通過宣傳發動工作,提高群眾參與防范的主體意識,關心社區、單位安全的整體意識,從我做起的自我防范意識。
第二,組織群眾,建立防范隊伍。群防群治隊伍發展得如何,是反映一個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是否落實的一個重要方面。要大力加強群防群治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并向網絡化方向發展。所謂網絡化是群防群治隊伍的組織建設無論在縱向上還是橫向上都形成比較完整的體系。網絡化的縱向要求是區(縣)、街道(鄉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三級都建立群防群治組織。網絡化的橫向要求是:地區和地區、單位和單位、地方與單位的群防群治隊伍之間,在嚴格貫徹“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和“屬地管理”原則的基礎上,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第三,依靠群眾,落實防范措施。防范包括自防和社會協防。自防是居(村)民及單位自防,措施主要是發動群眾加固門窗,妥善保管現金及貴重物品,落實單位內部的各項安全防范制度等,目的是堵塞治安漏洞,不給違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機;社會協防是組織群眾參與各種防范違法犯罪的工作,如安全員看樓護院、聯防隊治安巡邏等。
1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體制是什么?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中明確規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體制是,在黨委統一領導下,黨政共抓,辦事機構具體指導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最重要的是各級黨政領導要親自過問,把一般號召和具體指導結合起來,真正擔負起綜合治理的責任。”
14、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的職責任務是什么?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的名稱是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1991年3月21日成立。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是協助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及治安形勢,指導和協調全國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法委員會,綜治辦和政法委機關合署辦公。
15、地方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職責是什么?
地方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是黨委、政府領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參謀和助手。其主要職責是:(一)結合本地實際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和政策。(二)對本地區一個時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出總體部署,并監督實施。(三)組織指導協調各部門、各單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充分調動各級組織、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局面。(四)總結推廣典型經驗,表彰先進,推動后進。(五)辦理黨委、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16、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專門機關有哪些?
黨委政法委員會、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
17、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參治部門有哪些?
組織部門、人事部門、勞動部門、民政部門、宣傳部門、文化部門、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新聞出版部門、教育部門、衛生部門、財政部門、金融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部門、交通部門、鐵路部門、民航部門、旅游部門、郵電部門、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民兵以及其他部門和單位。
18、人民群眾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參與力量,其重要意義又何在?
⑴有利于更有效、更有力地同違法犯罪作斗爭,將違法犯罪淹沒于人民匯成的大海之中,維護政治穩定。
⑵有利于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建設。人民群眾在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過程中,學法、守法、用法,法制意識增強;人民群眾通過參加依法治理、民主管理和各種群防群治活動,參與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為基層政治、經濟、社會事務管理的社會主義民主化、制度化,為基層的穩定與發展作出貢獻。
⑶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安全文明小區(單位),開展評選遵紀守法文明戶活動,制訂“鄉規民約”、“文明公約”,參與禁賭、反對封建迷信及各種群防群治等活動,將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
⑷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人民群眾參與綜合治理可以為維護社會治安作出貢獻而帶來經濟效益,許多地方的群眾開展“十戶聯防聯崗”活動,有的地方在依法治村、民主管理中將維護治安、經濟建設、組織建設捆在一起抓,使其互相促進,這些都直接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
19、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目標是什么?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目標是要從根本上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維護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穩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環境。現階段的主要目標是維護社會持續穩定,爭取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性案件下降,治安秩序良好,社會丑惡現象減少,群眾有安全感。
20、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含義是什么?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基本含義是: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要求分解為若干具體目標,針對不同對象,簽訂不同的責任書,明確責任,定期考核,根據落實情況,實行獎懲。它是“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的具體化。
21、什么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基本涵義是:把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確保一方平安,作為各級黨委、政府和各級部門黨政領導干部的任期目標之一,并同黨政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晉職晉級和獎懲直接掛鉤,簡言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就是黨政領導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的具體制度。
22、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有哪些法律依據?
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其中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建立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做到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互相協調,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兩個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切實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第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其中規定:各級黨政領導要親自動手,一級抓一級,一級包一級,一抓到底,層層落實,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同領導責任制結合起來,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同責任人的政治榮譽、政績考核、職級提升和經濟利益掛鉤。第三,中央五部委《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1993年11月14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聯合作出了《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為領導責任制的實行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2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中“領導”是指哪些人?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中“領導”主要是指:(一)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委、政府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各部門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二)分管治安工作的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分管治安工作的同志和各部門領導班子中分管治安工作的同志。
24、一個地區或部門社會治安的第一責任人是誰?
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社會治安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是該地區、該部門黨政一把手。一個省的社會治安第一責任人,就是省委書記;一個部門的治安第一責任人,就是該部門的行政最高長官。
25、如何進一步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進一步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一)深化各級黨政領導對綜合治理工作的認識。這是領導責任制貫徹落實的重要前提。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進一步把能否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能否保住一方平安,上升到是否全面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兩手抓”的高度來認識,并拿出相當的時間和精力來抓綜合治理工作。(二)綜治、紀檢、監察、組織、人事五部門必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組織人事部門切實把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抓綜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實績,列入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政績考核的指標體系中去,使這項工作逐步規范化,真正同干部的晉職晉級、獎懲掛起鉤來。紀檢、監察部門加大督查力度,對嚴重失職導致治安長期混亂或發生重大治安事件的地區、部門的領導干部,堅持給予處分,決不手軟。綜合部門要做好協調、組織工作,建立健全聯席工作制度。(三)制定科學的、切實可行的考核辦法,在考核這個環節上下功夫,使領導責任制的落實有一個全面準確的事實依據。
26、目標管理責任制有哪些形式?
近年來,各地在實踐中摸索總結出多種多樣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形式。主要有:(一)領導責任制。這一類責任制明確了考核內容和指標,根據考核結果,把領導干部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能力和實績與其晉級、獎懲直接掛鉤。(二)崗位治安責任制。這是根據崗位特點而制定一種保證崗位安全的責任制。如對門衛、保管員、出納等一些人、財、物集中崗位的人,明確其責任,根據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實行獎懲。(三)治安承包責任制。即為保證某一地區、部位、目標在一定時期內的安全,而與群防群治組織等(主要是治安聯防隊)簽定治安承包協議,根據完成任務情況,落實治安責任人的報酬和獎懲措施。(四)部門分工治安責任制。就是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總體目標和部門工作的特點,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具體分解到有關部門,規定明確的職責,建立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責任制。(五)黨員聯戶治安責任制。這是在基層為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黨員在維護治安中的責任而實行的一種治安責任制。
27、目標管理責任書的主要考核內容有哪幾方面?
⑴治安形勢及對治安形勢的控制能力。具體指標有:刑事案件發案數、刑事案件發案率、重大刑事案件率、人口犯罪率、初犯率、重新犯罪率、破案率、民事糾紛調解成功率、治安災害事故發生數等等。
⑵黨政領導重視程度。包括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是否把確保一方平安作為各自任期目標之一,把綜合治理工作提上重要工作日程;是否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綜合治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是否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本部門綜合治理工作規劃;是否經常檢查、指導、督促落實綜合治理各項措施;是否協調解決綜合治理工作的一些突出問題和實際困難。
⑶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包括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是否健全,人員編制是否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是否落實;各部門參與綜合治理的積極性如何,是否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群防群治網絡是否健全,工作發展狀況如何;綜合治理宣傳工作是否經常。總之,要考核打、防、建、教、管、改六大方面的工作措施是否有力,效果如何。
⑷群眾安全感。這是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包括對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意見較大的治安熱點問題,是否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民意調查中對社會治安基本滿意的群眾所占百分比等。
28、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必須抓好哪些環節?
從各地實踐看,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必須抓好以下環節。第一,制定科學、可行、合理的考核目標。這是目標管理責任制順利實行的第一步,是前提條件。第二,簽訂責任狀(責任書),明確責任。這是兌現獎懲措施的依據。第三,組織各種形式的爭先創優活動,如開展合格達標,創建安全文明單位(地區),評選遵紀守法戶等項活動,形成激勵制約機制,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促進各項措施的落實,實現預定目標。這是實行目標管理的實質內容。第四,搞好考評,兌現獎懲。加強日常檢查,組織好考核評比,一般每年兩次,半年為小評,年終為總評。在考核結果基礎上,落實獎懲措施。把考核結果與責任人的政治榮譽、政績考核、職級提升和經濟利益相掛鉤;同評選文明單位、企業晉級相聯系。這是實行目標管理的關鍵,也是目標管理責任制是否落實的標志。
29、目標管理責任制有哪些獎懲措施?
社會治安治理管理責任制的獎懲措施主要有:(一)獎勵。就是對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評比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或物質上的鼓勵。主要有:⒈授予“綜合治理先進單位”、“綜合治理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或記功、嘉獎,享受相應的先進工作者、勞模待遇。⒉晉職晉級。推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成績顯著的領導干部,按照中央五部門《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可晉職晉級。⒊物質獎勵。(二)懲罰。就是對于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不力、考評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懲罰。⒈取消榮譽稱號,主要是縣(市、區)鄉鎮、街道以及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評選綜合性的榮譽稱號。⒉否決黨政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治安責任人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⒊對黨政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通報警告或進行黨紀、政紀處分。⒋經濟處罰。⒌一些地區還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實行整改通知、黃牌警告制度。
30、什么是重大案件防范責任查究制度?
重大案件防范責任制是指因治安防范工作不落實或有關人員玩忽職守而發生重大案件和雖不屬重大案件,但連續發案,治安秩序混亂,致使國家、集體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群眾安全感受到嚴重威脅的,都要在認真實行一票否決權制的同時,照章或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它是針對治安防范工作而建立的一種責任制,目的是為了完善治安防范機制。
目前,我省普遍推行了重大案件防范責任查究制度,對不履行防范責任,以致發生千真萬確案件和治安事故的,按規定給予了黨、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
31、如何開展重大案件防范責任查究工作?
開展重大案件防范責任查究工作,要做到:第一,明確查究范圍和條件。查究的重點范圍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有明確的治安責任的區域、場所。查究的條件是凡確因治安防范工作不落實或有關人員玩忽職守而發生的重大案件,或雖不屬于重大案件,但連續發案,治安秩序混亂,致使國家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群眾安全感受到嚴重威脅的。第二,查究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對應予查究的案件,由案件發生地所屬的地(市)或縣(市、區)綜治委或公安機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弄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有關部門負責執行。系統垂直管理的單位,其上級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當地綜治委(公安機關),督促所屬單位自覺服從檢查監督,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礙和干擾查究工作。第三,突出重點,依照程序查究。工作中要注意從當地實際出發,集中抓住那些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確屬防范責任的案件。當前,重點查究一批內部單位發生的重大盜竊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件。對情節嚴重和對抗查處的,要從嚴處理;對主動進行自我檢查,認真總結教訓,積極搞好整改的,可從寬處理。對應追究刑事責任和應受治安處罰的,按法律程序辦理;對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可提出建議,報送紀檢、監察部門決定;對應給予經濟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參照被查究單位和責任人簽訂的治安責任書,合理確定賠償和罰款數額。不服處罰的,可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上訴或提請復議。第四,及時公開,注重實效。對查究工作落實情況,綜治委可定期通報。并要根據案情,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處理;典型案例,可通過新聞媒體曝光,以增加社會效果。
32、什么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基本涵義是:縣級以上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有權按照一定的條件和程序,對綜合治理工作達不到要求的地區和單位,否決其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或否決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治安責任人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簡言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就是綜合治理搞不好,單位就沒有資格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個人就沒有資格晉職晉級。
33、什么機構有權行使一票否決權?應遵循什么原則?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由縣級(含縣及相當于縣級以上的單位)以上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行使。鄉鎮、街道及各部門所屬的縣級以下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有一票否決權的建議權。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要堅持實事求是、積極穩妥、全面衡量、公開進行的原則。
34、一票否決權制否決的內容是什么?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的內容是:第一,縣(市、區)、鄉鎮、街道以及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評選綜合性的榮譽稱號。不能否決單項榮譽稱號,例如,某單位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實,經常發生刑事案件,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符合一票否決的條件,可以否決該單位“精神文明先進單位”的榮譽稱號,但不能否決該單位“衛生先進單位”的榮譽稱號。第二,縣(市、區)、鄉鎮、街道及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治安責任人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
35、什么條件下可以行使一票否決權?
根據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1991年制定的《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若干規定(試行)》,對沒有達到當地或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或單位,可予以否決。(一)因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不健全,造成本地區或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二)對不安定因素或內部矛盾不及時化解,處置不力,以致發生集體上訪、非法游行、聚眾鬧事、停工、停課等問題或造成嚴重后果,危害社會穩定的。(三)因主要領導、治安責任人不負責任,發生較大案件或惡性事故,造成嚴重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實,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又不認真查處、改進工作的;(五)存在發生治安問題的重大隱患,經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提出警告、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整改建議,限期改進而無有效改進措施和明顯效果的;(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單位職工中違法犯罪情況比較嚴重的;(七)發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問題有意隱瞞不報或虛假報告的;(八)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認為其他需要予以否決的。
36、是不是一發生案件或事故,就可予以否決?
不是。根據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1991年制定的《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若干規定(試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決:(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較好,但也發生一些刑事案件,未造成嚴重損失或惡劣影響,并能及時上報,積極配合查處的;(二)發生難以預防的突發性案件、治安災害事故或其它治安問題后,及時挽回損失,主動認真改進工作的。
37、什么是“固本工程”?其內容是什么?
1995年2月25日,中共揚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固本工程”的決定》,其指導思想是: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市經濟發展新跨越的需要,加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力度,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在不放松嚴打的同時,切實強化防范、教育、管理、建設等方面的基礎工作,全面提高人的素質,強根固本,實現社會長治久安;其總體目標是:法制教育社會化,防范控制立體化,治安管理規范化,基層組織網絡化,制度建設系列化,促使社會治安步入良性循環軌道(即“五化一步入”);其主要任務是:建立教育宣傳、防范控制、治安管理、基層組織“四大體系”。
38、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有哪些?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主要包括“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六個方面的工作環環緊扣,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不能有所偏廢。
39、什么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打擊?
“打擊”是一個政策用語,即“懲治”、“懲處”或“懲罰”的意思,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妨礙和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依法處理的專門性活動。實施打擊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勞動改造、勞動教養機關。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都不能行使專門機關的法院職權。當然,打擊犯罪分子的活動同樣離不開人民群眾的參與和支持。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人民群眾可以依法扭送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可以檢舉、揭發、指認和證實犯罪活動。打擊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和實施其他治理措施的前提條件,他們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
40、為什么說打擊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
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也是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重要前提。第一,實踐證明,沒有打擊就沒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也就沒有社會的全面安定。1983年以來,全國各地持續開展了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斗爭,對突出的治安問題不斷進行專項打擊和治理,在復雜的形勢下,維護了社會治安的基本穩定,遏制了嚴重刑事犯罪上升的勢頭。“嚴打”斗爭的成果充分證明,對嚴重刑事犯罪進行嚴厲打擊,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治安持續穩定的重要有效的手段。第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不實行嚴厲打擊,便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就無法維持,國家建設和人民財產的安全就沒有保障,社會局面就得不到有效控制,社會風氣就無法好轉。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打擊這一手段,就不能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第三,只有嚴厲打擊犯罪活動,才能保障防范、教育、建設、管理、改造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各項措施得以奏效,才能震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對社會上存在的不穩定分子,才能直到警戒作用,使其不敢“趙雷池一步”。第四,嚴厲打擊犯罪,對廣大人民群眾來說,也是一個生動、深刻的法律教育。當然,我們也應該看到,治安問題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多領域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單靠打擊這一種手段,單靠政法部門的執法工作,是難以從根本上杜絕的,必須依靠全社會、各領域、各部門的參與,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
4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防范含義是什么?
防,本指堤防,用來制水。范,本指模子,用來檢形。防范聯成一個詞,引申為防備和禁阻。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防范一詞的含義有廣、狹之別。廣義的防范,是指國家、社會為消除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一切原因的條件,防止、阻止、阻遏、減少和根治違法犯罪而采取的各種方法、措施、手段和活動,它包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工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六大環節之一的防范,是狹義的防范,是指各級黨政組織和群防群治隊伍為了預防和控制違法犯罪的發生,通過建立安全防范網絡,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以維護社會安寧的各種治安保衛活動。
42、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的主要任務有哪些?
社會不安定因素是由政治矛盾、經濟矛盾、思想認識矛盾等引起的,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的任務在于解決這些矛盾。具體內容如下:
(一)疏導思想認識矛盾。改革開放時期即是經濟領域的變革時期,也是新舊觀念的交替時期。一部分人的思想觀念適應不了形勢發展的需要,對黨的方針、政策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看法,形成了不同程度的思想性質的矛盾。如果不及時疏導,就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帶來社會不安定。在疏導思想認識矛盾時,必須做到如下幾點:第一,加強情報信息工作。通過各種渠道,及時掌握各種思想認識矛盾。第二,因勢利導,做好有針對性的疏導工作。第三,加大宣傳工作的力度,提高宣傳工作的效果,讓黨的方針、政策深入人心,減少思想認識方面的矛盾。
(二)排除物質利益矛盾。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原有的社會利益格局被打破,出現了種種經濟利益的格局。改革開放一方面給人民帶來普遍利益,另一方面也引起社會利益的分化,形成不同的利益主體和群體。他們之間在物質經濟利益上摩擦、碰撞,以至沖突不斷發生,新矛盾接踵不斷。排除物質利益矛盾的根本辦法是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為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提供物質基礎。同時在經濟發展的現有水平下,也要擠出資金,幫助群眾解決生活困難,消除影響社會穩定的潛在矛盾。
(三)化解黨群、干群矛盾。由于我們黨和政府的少數工作人員存在官僚主義、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背離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再加上某些決策上的失誤和工作方式簡單粗暴,處理方法不當,使黨群、干群關系緊張,矛盾增多。化解這類矛盾,最基本的途徑是對黨員、干部加強黨性教育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處理好個人利益與黨和人民利益、局部與全局、權利與責任的關系,加強廉政建設,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
43、怎樣做好居民住宅區的治安防范工作?
居民住宅區治安秩序的好壞,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是抓好防范工作的重點。目前在做好住宅區的防范工作中,各地創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在居民住宅區防范工作上推廣的三種模式:一是在住宅樓群集中、條件具備的地方,推行住宅小區封閉式管理的做法;二是對樓群集中,但不宜實行封閉管理的地段,推廣專群結合、義務與有償結合看護的做法;三是在老城區和平房地段,推廣組織退休老工人、老干部義務執勤的做法,組織群眾自護,值勤防盜。
44、建設部、公安部對住宅安全防范設施有什么具體要求?
⑴居民住宅的分戶門應設置鋼質或鐵質的抗破壞性能高的安全門,并于門上安裝雙面三保險鎖具。
⑵未設置院子的住宅底層的外墻窗、陽臺,通往外廊公共走道的窗戶以及外墻窗口下緣距相連屋面高差小于2米時,必須設置鋼條直徑不小于12毫米、鋼條間距不大于110毫米的防護柵欄。
⑶住宅底層院子的圍墻高度應不低于2米;陽臺的雨篷的設計應采取防止攀登或鄰戶跨越的措施。
⑷與樓通高的豎向管道不宜露出戶外。必須裝在戶外的管道,其位置應盡量遠離陽臺、窗口的邊緣,并采用白鐵皮或玻璃鋼制品。
⑸戶外電閘箱設計要考慮加鎖的可能。
⑹通向陽臺的門、窗及樓道的分戶門的周邊墻體設計要考慮用戶的自行裝設防護裝置的可能。
⑺屋面和管道溝的檢修口不得設置在室內或底層院內。
⑻在單幢高層住宅樓或樓院落設計中要考慮到公寓報警監控值班保衛室。在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樓群院落可考慮設置不低于2米的圍墻。
對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提出下列規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措施,必須具有防撬、防踹、防攀登、防跨越、防爬等安全防范功能;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住宅建設的規劃,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設計單位應當依據與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有關的規范、標準、規定進行設計;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批的有關住宅建設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部分;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防范設計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所用產品、設備和材料,必須是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并經鑒定合格的產品;城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和住宅管理單位必須按規定對安全防范設施進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所需費用,由產權人或使用人承擔;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的管理,由具體管理住宅的單位實施,公安機關負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的設施管理的監督檢查;居民住宅區的防護墻、治安值班室等公共安全防范設施應當由產權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與保護,不得破壞或挪作他用。
45、什么是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成語,從字面上說就是看到正義的事情奮勇地去做。我們所說的見義勇為是指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遭到侵害或者威脅的時候,為了維護正義,不顧個人安危,英勇奮斗的行為。
現實生活中,常見的見義勇為有以下幾種:⑴制止犯罪。⑵抵抗犯罪。⑶抓獲犯罪。⑷搶險救災。⑸救死扶傷。
46、對見義勇為人員保護措施有哪些?
對見義勇為人員保護措施有:
《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明確規定:
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對需要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行兇報復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的違法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各級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治療。
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的醫療費用,無固定收入的農民、城鎮居民、學生等人員的醫療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應當由加害人賠償的醫療、誤工、生活補助等費用,依照公安、司法機關的裁決或者判決執行。
見義勇為人員負傷后,所在單位對其治療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給誤工補貼或者生活補助。
因見義勇為犧牲和負傷致殘的人員,屬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有關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傷亡人員的規定辦理;固定收入的農民、城鎮居民和學生等人員,由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撫恤規定辦理。
對見義勇為受傷致殘的職工,經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門喪失勞動能力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
無固定收入的農民、城鎮居民和學生等人員,因見義勇為受傷致殘,經民政部門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發給基本生活費;城鎮企業在招收農村勞動力時,應當優先招收其符合用工條件的一名直系親屬為合同制工人。
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在同行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入伍、住房、工資晉級等優先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專款專用,用于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47、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教育工作包括哪幾個方面內容?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教育主要指以減少和預防犯罪為目的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其主要內容包括:第一,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先導,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教育的基礎,它包括共產主義理想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社會主義教育、艱苦奮斗的傳統教育等。第二,道德教育。道德教育在社會變革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尤為重要,它以“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為重點,培養人們的社會主義道德意識、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為目標。第三,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教育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要充分利用大眾傳播,完善社會化法制宣傳網絡,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教育也包括特殊教育,即對緩刑、假釋、剝奪政治權利、保外就醫和監外執行人員的教育,以及對輕微違法犯罪犯罪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這種特殊教育,應寓各種教育于感化、挽救之中,促使他們認罪悔改,成為遵紀守法的有用之材。
48、如何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接茬幫教?
加強對刑釋人員的接茬幫教,鞏固改造成果,減少重新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舉措。對刑釋人員進行接茬幫教,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廣開門路,落實政策,讓刑釋人員安居樂業。刑釋人員回歸社會后,其物質保障是鞏固改造成果,發揮他們積極性的關鍵性問題。有關部門應積極組織他們就業,企事業單位在招工時,對刑釋人員(包括解除勞教人員)應與城鎮待業人員一視同仁,不得歧視;原單位有能力接受的,不應推向社會;不符合就業條件的,協助給予辦理個體營業執照;農村的,遲早分配給責任田,使他們有業可就,有活可干,自食其力。(二)思想控制,教育到位,讓刑釋人員積極向上。刑釋人員都有一段高墻內的生活經歷,封閉式的教育與回歸社會后的開放式教育存有一定的反差,很容易使他們脆弱、復雜的思想出現反復。對他們的接茬教育應不同于常規化教育,根據其動向從嚴管理,常抓不懈。(三)嚴格管理,幫教落實。有關部門根據刑釋人員回歸社會的表現,將一些改造不好的納入工作視線,建章立制,實行全方位的管理,并使之制度化、規范化。對列為重點幫教的對象,責任到人,對一些愛鬧事又在周圍有影響的,應重點控制,抓典型,教育一片。同時常敲警鐘,經常召集他們開會、學習,并根據現存的思想狀況,及時進行個別教育,使嚴格管理和幫教工作相結合,避免單純教育出現軟弱現象。
49、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管理和公安部門的治安管理有什么不同?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管理”,范圍比較廣,公安部門的治安管理只是其中的一項內容。它包括各部門、各單位為建立良好社會秩序而進行的方方面面的行政管理,它要求:(一)黨、政、軍等各部門在抓好本系統工作的同時,要從維護社會治安出發,加強本系統、本部門、本行業的管理工作,防止出現漏洞,給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二)各機關、廠礦、學校、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切實加強內部人員的教育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嚴防發生違法犯罪和其他治安問題。
50、如何加強企業內部治安管理?
(一)做好廠區封閉工作,加強門衛管理制度。廠領導要切實把廠區封閉放到重要議事日程,要在人力、財力、物力上予以全力支持,將除廠門外的其他出入口全部封閉,加高圍墻,修復和加固遭損壞的其他封閉設施。整頓門衛隊伍,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提高門衛工作的責任心,廠領導要帶頭遵守制度,接受門衛檢查,搞好宣傳工作,對違反門衛規定的人和事,嚴格依照規章制度處理。(二)公安機關要轉變作風,搞好服務,及時處理企業改革中遇到的各種治安問題。要在企業內部布建信息員,及時發現治安隱患,盡量把問題解決在初發階段。(三)在企業內部精心組織反內盜、反破壞斗爭,維護企業治安秩序。(四)凈化外部治安環境。一要依靠地方黨委、政府,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治安聯防活動,并把聯防工作的重點放在保衛大、中型企業安全上,從企業外部筑起一道安全屏障。二要依靠地方黨委、政府,在企業周圍的住戶中,開展反盜竊、反破壞、反哄搶的斗爭,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妥善解決企業與地方的矛盾。三要組織力量清理整頓散布在大、中型企業周圍所設的廢舊收購站(點),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專項整治,堵塞銷贓渠道,凈化外部治安環境。
5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建設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建設工作,是整個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打擊、防范、教育、管理、改造的同時所進行的基礎性工作,是治本的根本措施。其內容主要有:
(一)思想建設。思想建設是意識形態方面的內容,它靠宣傳教育和個人親身體驗來實現。從思想上高度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具有較高的政治覺悟和社會責任感,充分認識社會治安與經濟發展的關系等,都是思想建設的范疇。
(二)組織建設。組織建設是指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關的單位或部門自身的組織完善程度以及這些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群眾性治安組織的建設。前者包括機構、編制、人員的規定,后者具有一定的專業特點。綜合治理的組織建設重點包括基層黨政組織建設、基層綜合治理機構建設、基層政法組織建設和群防群治組織建設。
(三)制度建設。制度建設包括法律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建設。法律制度的建設,主要指的是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具有宏觀指導和普遍約束力的內容,通過立法程序,制定出規范性的文件。如1991年3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工作制度的建設,主要指的是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建立各種工作程序和規范,以便實行目標管理,考核工作成效,評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完成情況。
52、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建設包括哪些內容?
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包括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和村(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加強基層綜合治理機構建設的措施:⒈健全機構、配齊人員。鄉鎮、街道一級要成立由黨、政干部牽頭,吸收有關方面參加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配齊專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副職。鄉鎮街道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應由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負責。要設立鄉鎮、街道綜合治理辦公室,配齊專職工作人員。村(居)一級應設立融“治保、調解、巡邏、幫教、普法”五位一體的綜合治理辦公室。⒉理順關系,強化職能。明確綜合治理機構和辦公室的性質、任務和重要作用,提高辦事效率。要理順上下左右的工作關系,強化工作職能。各級黨委、政府要大力支持,切實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⒊加大投入,保障經費。要加大對基層綜合治理機構的投入,解決好辦公住房條件,其工作經費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障,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
53、怎樣加強群防群治組織建設?
實行群防群治,是維護社會治安的一項重要措施。而加強群防群治組織建設,則是保證群防群治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前提。加強群防群治組織建設,應主要抓好以下三點:一是完善組織體系。縣、鄉、村和城區基層單位,要建立健全專(兼)職治安聯防隊伍。村(居)一級要健全治保、調解、幫教組織,并逐步向下延伸輻射,不斷發展壯大各自的隊伍,形成網絡化。二是加強教育培訓。在對公民普遍進行普法教育的同時,要重點抓好治保、調解人員和專職治安聯防隊員的教育培訓,采取以會代訓、脫產學習、集中整頓等多種有效形式,全面提高他們的素質。三是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各城鄉基層單位的領導,應從維護轄區治安的客觀需要出發,本著“花錢買平安”的思想,積極創造條件,認真解決群防群治隊伍的活動經費問題和其人員的報酬問題,以保證這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本著“取之于社會,服務于社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向企業和居民適當收取治安費是安全合理的,也是企業和居民應盡的義務,不屬于“亂收費”、“亂攤派”。落實“誰受益,誰出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籌集經費必須經當地政府按規定審批,做到依法有據;二是要堅持自愿、受益、適度、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三是要精打細算。節約開支,盡可能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
54、怎樣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制度建設?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工作,必須有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作保證。制度建設是一項根本性、基礎性的工作,加強制度建設應抓好如下三個方面:一是建立責任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要求和職責分工,把綜合治理的工作任務分解到領導責任人和崗位責任人,提出切合實際的目標要求。二是建立工作運行制度。即根據目標要求,制定綜合治理各項工作落實中的具體措施,保證工作有序進行,使之逐步規范化、經常化。三是建立制約激勵制度。包括監督、檢查、考核、評比、獎懲等各個方面,這是保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真正落實的重要環節,是推動工作有效運行的得力措施。
55、為什么要開展創建安全文明小區、安全文明村鎮和安全文明單位活動?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央綜治委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廣泛深入開展創建安全文明小區為主的各種形式創建活動的要求,省綜治委、公安廳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全省開展創建安全文明小區、安全文明村鎮、安全文明單位活動的意見》。提出“創三安”以黨的十四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針,以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為目標,以“服務群眾、方便群眾”為宗旨,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重點抓好城鎮和交通沿線的治安,帶動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大力創建管理有序、防控措施健全有效、社會風氣良好、環境整潔的居民生活區,努力提高預防、發現和打擊違法犯罪的能力,消除不安定因素,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為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創建良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