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熱點危險駕駛問題

時間:2022-07-23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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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熱點危險駕駛問題

【背景鏈接】

7月18日下午3時,寧德市交警支隊緊急召開全市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大會。會議通報了2014年上半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情況。記者在會上了解到,雖然上半年該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累計總數有所下降,但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數量卻大幅上升,群死群傷現象令人堪憂。

2014年2月2日10時40分許,葉某駕駛小型私家汽車沿城北線由霞浦下滸鎮往霞浦城關方向行駛,途經城北線137KM+100M處,因操作不當車輛右側前、后輪駛入路外邊溝,在加速駛回路面時方向失控,致車輛向左駛出路面墜入魚塘,造成4人死亡,2人重傷。

2014年4月10日11時15分許,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一輛半掛車(駕駛室內乘坐6人),裝載建筑模板沿104國道由柘榮縣開往福鼎市方向,途經國道104線2045KM+900M(福鼎市管陽鎮金釵溪路段),追尾碰撞前方同向小轎車后,向左碰撞在道路上施劃道路交通標線的工作人員彭某,車輛沖撞道路左側防護墻后沖出路外,墜入22米深的山坡下,造成半掛車上6人死亡、路面施工人員1人死亡。經現場勘查初步分析判斷,這起事故系半掛車駕駛人駕駛車輛經過連續彎道長坡時,車速偏快,遇到緊急情況措施不當導致。

2014年6月10日17時45分許,高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車后座還搭載著賴某、繆某2人)從壽寧縣賴家洋村開往浙江省泰順縣,途經202省道6KM+650M處時與對向行駛葉某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高某、賴某及繆某3人當場死亡。

2014年7月13日23時35分許,林某(事發兩個多月前剛領取駕照)駕駛一輛北京現代轎車(該車于2014年7月8日從溫州二手車市場購買,事發時還未辦理落戶手續)乘載陳某等五名乘員,從福安市城區開往溪潭鎮摘西瓜,車輛超速行駛至下浦線34KM+700M處通過急彎時,駛離有效路面右側翻下河中,造成車上4名乘員及駕駛人林某死亡。

【因對措施】

首先,需要加大安全駕駛宣傳力度。一樁樁血淋淋的事故給行為人、受害人及其親屬,甚至整個社會帶來了極大的傷痛和震撼。因此,有關部門應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宣傳安全駕駛的重要性。

其次,應擴大危險駕駛的民事賠償范圍。盡管依據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即使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也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通常所說的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有利于強化駕駛人的注意義務,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危險駕駛行為。但由于現行立法對危險駕駛賠償范圍的規定與一般侵權責任無異,仍然是“補償性質”的,不足以體現出對危險駕駛行為在道義上的否定與責任承擔上的懲罰。因此,為了增強危險駕駛行為的經濟成本,應該大幅提高危險駕駛的民事賠償范圍,建立懲罰性的責任機制,可以考慮在現行賠償范圍基礎上提高5至10倍。

再次,立法上增設危險駕駛罪。從比較法的角度而言,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道路交通條例(第39條)中規定了醉酒駕駛罪;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刑法典(第279條)中規定了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罪;法國刑法典(第223條)規定了對他人造成危險罪;德國刑法典(第316條)規定了酒后駕駛罪;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英國立法規定了體內有過量酒精時駕駛或意欲駕駛罪和在不適宜的狀態下駕駛或意欲駕駛罪。因此,我們也應在刑法中單獨設立不同于交通肇事罪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駕駛罪。對危險駕駛行為區分危險犯與行為犯,將結果作為加重情節對待。

最后,建立危險駕駛的綜合治理機制。危險駕駛行為不是孤立發生的,其預防和治理也需要從駕駛人、車輛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多方入手,綜合整治。對于危險駕駛的,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應該吊銷其駕駛執照并在一定時間內吊扣汽車牌照,在吊扣期間,該汽車不得上路。對未成年人危險駕駛有責任的監護人,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監護人如果允許無駕駛執照的未成年人駕駛其車輛的,吊扣監護人駕照與汽車牌照,并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