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之公共基礎知識點筆記2

時間:2022-12-08 0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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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之公共基礎知識點筆記2

第三部分法律

1、法的概念和本質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段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行為規范體系。

共同本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

基本特征:(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范;(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3)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4)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

規范作用:作為由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

社會作用: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2、法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

(1)法與經濟

法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制約作用。

法在規范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2)法與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約體現在: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是影響法的發展變化的重要因素;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制約法的內容及其發展的變化;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制約法的內容及其變化。

黨的政策指導法制建設的各個環節,社會主義法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時又對黨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關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種專門活動,一般也稱為法律的立、改、廢活動。

立法的指導思想:我國現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必須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不能以別的思想為指導,不能離開社會主義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

立法的基本原則:(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2)立法必須從實際出發;(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4)吸收、借鑒歷史和國外的經驗;(5)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標準,立足全局,統籌兼顧;(6)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7)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及時立、改、廢相結合。

法的淵源:(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單行條例;(6)行政規章;(7)國際條約。

法律部門:(1)憲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經濟法;(6)勞動法;(7)環境法;(8)刑法;(9)訴訟法;(10)軍事法。

4、法律實施中的相關概念

法律實施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適用的要求:準確,指適用法律時,事實要調查清楚,證據要準確;合法,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合乎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辦案;及時,指司法機關辦案時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還必須做到遵守時限。

法律適用的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以現行法律存在為前提的社會關系。它不屬于物質關系,而是一種思想關系。

違法的分類:刑事違法、民事違法、行政違法、違憲行為。

5、憲法的基本理論

憲法是規定國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系、規范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的法律特征: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等根本問題;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

憲法的政治特征:憲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憲法是對民主政治的保障;憲法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憲法規范國家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西方憲法的基本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

6、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1)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社會主義的領導核心,是執政黨。

(2)各派是參政黨。

(3)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派合作的政治基礎

(4)“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派合作的基本方針。

(5)以參政議政和互相監督作為多黨合作的主要內容。

(6)以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統一祖國、振興中華為中國共產黨和各派的共同目標。

(7)以憲法為多黨合作的根本活動原則。

7、復合制國家結構形式

復合制國家結構形式分為聯邦和邦聯兩種。邦聯是幾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基本共同目的結成的比較松散的國家聯合體,邦聯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國家,不是國家主體。聯邦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國組成的復合制國家,其基本特征有:

(1)國家整體與部分之間的關系是聯邦與各成員國的關系,各成員國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聯邦與各成員國的權力及相互聯系多由憲法或法律規定。

(3)除聯邦憲法外,各成員國還可以有自己的憲法。

(4)除聯邦國籍外,有的國家的各成員國公民還可以有自己的國籍。

(5)各成員國加入聯邦后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和外交權。

8、國家機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組織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決定重大國家事項,罷免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決定重大國家事項,審查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合憲、合法性,對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國家主席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權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家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特赦令、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動員令;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件和重要協定。

(3)國務院

組成: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委員會。

(4)中央軍事委員會

組成:主席、副主席、委員

(5)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自治權: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主管理地方財政;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7)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行政法的特殊淵源:法律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其他規范性文件;國際條約、慣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平等適用法律規范;符合自然規律;符合社會道德。

行政應急性原則

11、行政行為概述

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征有: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行政行為合法的條件:A.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B.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C.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D.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規定。

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A.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B.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C.行政主體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D.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E.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A.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B.行政行為不適當。

12、行政法概念及淵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義,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淵源指行政法規范和原則表現形式,分為一般淵源和特殊淵源。

一般淵源:①憲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規;④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⑤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特殊淵源:①法律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②具他規范性文件;③國際條約、慣例。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平等適用法律規范;符合自然規律;符合社會道德,如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

(3)行政應急性原則:存在明確無識的緊急危險;非法定機關行使了緊急權力,事后應由有權機關予以確認;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行為應受有權機關的監督;應急權力的行使應該適當,應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圍內。

14、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行政立法權;②行政決策權;③行政決定權;④行政執行權;⑤行政強制執行權;⑥行政命令權;⑦行政處罰權;⑧行政司法權。

行政職責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職務,遵守權限規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15、行政行為的效力與特征

行政行為的效力: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執行力。

行政行為的特征: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16、行政法律行為成立與無效的條件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②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權的權限范圍;③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④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為的無效條件:①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②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③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④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⑤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①行為相對方可在任何時候請示有權國家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②有權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相應行政行為無效;③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回相對方;所加予的一切義務均應取消;對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均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