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平等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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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論文

篇1

一、生命權的內涵和外延

憲法賦予我國公民人人享有平等權。對于每一個人來說,生命價值都是一樣并且無價的。這不分國籍、不分男女、不分老少、更沒有三六九等之分。所以每個人所享有的生命權與健康權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并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生命健康權是法律賦予自然人的一項特別人格權,是一項特別的權利。生命權是指自然人的生命不受侵害而得以維護其利益的特別人格權。生命權包括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客體、生命權以維護自然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為其基本內容以及人的生命活動能力為保護對象三項基本法律特征。

生命權包括生命安全維護權、司法保護權和生命利益支配權三個內容。生命權的內容主要為生命安全維護權,即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實際的危害或威脅時,其得據以對抗危害或威脅性行為,維持其生命的正常延續,保護其生命活力的權利。包括依法采取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方法,排除或避免危險與威脅的權利;向有救助義務的個人或組織請求救助或保護的權利。所以說生命是無價之寶,是人類賴以存在的前提。以個人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生命權在整個權利體系中居于最高且最后的一項人格權,是個人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

二、同命不同價的緣由

侵權責任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但是民法并未對同命是否同價做出規定,侵權責任法也沒有對其進行詳述,所以法學界對其討論甚是熱烈。我國目前實行的死亡賠償金制度是引起同命不同價的直接原因。縱觀我國立法歷史,我國對侵權死亡賠償問題的規定并不一致。在賠償金的性質、內容及標準等方面并不統一。2010年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這被視為人身損害賠償的主要依據,同時也被批為同命不同價的規定。

根據福建省2013年的賠償標準規定,(2012年全省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為28055元/年和9967.2元/年),同樣情況下,一個城鎮居民受到傷害所得的賠償額近乎是一個農村居民受到傷害的三倍,具體是城鎮居民所能得到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的最高限額是28055元?0年=561100元;農村居民所能得到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的最高限額卻是9967.2?0年=199344元;賠償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標準也是不一致的,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為18593元?0年=371860元;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卻只有7401.92元?0年=148038.4元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同樣受到傷害,一個農村居民能得到的賠償數額比一個城鎮居民所得的賠償數額的一半還低。有的筆者主張同命不同價觀是因為城鎮與農村的消費水平本來就不一致,這是一個無法改變的現實。但筆者支持同命同價觀,理由筆者從以下內容分析。

三、對同命不同價的幾點批評

(一)同命不同價不符合立法精神

首先,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命不同價違反了憲法的這項規定,是對戶籍的歧視。其次侵權責任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作為私法體系的核心內容,其首要任務是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有些學者認為這不應該歸民法調整的范圍內,如果不屬于民法調整,那幺該歸誰來管理?公民的權利找誰伸張。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的范疇,所有的公民之間是平等的,不分條件的平等,在生命權同時受到侵害時,也應當同樣得到平等的救助和保護權。《侵權責任法》作為我國民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應涵括所有的民法價值追求,其核心在于平等的保障私權,主要功能是救濟與預防,故對死亡賠償規定可以適用統一標準。

筆者也贊同這樣的觀點,實行同命同價,才能體現了我國法治的進步,社會的進步,對****的重視。

(二)同命不同價不符合公眾的心理平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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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平等價值;平等權;就業歧視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4-0094-02

一、國內關于艾滋病人遭受就業歧視的現狀

小吳是安徽省安慶市一名大四學生,2010年安慶市市直學校招聘教師,他順利通過了筆試和面試。在體檢過程中,被查出艾滋病檢測呈陽性(HIV+)。最終,教育部門決定不錄取小吳。同年8月底,小吳選擇了教育局。2010年10月13日,安慶市迎江區法院不公開審理此案。11月12日,安慶市迎江區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稱: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十八條規定,原告體檢不合格,不符合《教師法》對從事教師職業身體條件的要求。11月30日,在上訴期即將屆滿的最后一天,小吳的律師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法院遞交上訴狀。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安慶市中級法院在二審判決書中認為,教師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安慶市規定,教師應聘應參照《公務員體檢標準》:“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在貴州某邊遠山區當代課老師的小海(化名),27歲,2011年4月報名參加當地招聘正式教師的考試,順利通過考試和面試后,最終因體檢不合格,被告知不予錄取,原因是小海被檢查出系艾滋病感染者。2011年9月,小海的律師向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之后,這位律師說,法院沒有立案,理由是不在受理范圍內,但沒有出具不予立案的決定書,這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之后多次向省高院、當地政府部門反映此事,均無音訊。現在我們已經向貴州省人大遞交“法律監督申請書”,雖然仍無回復,但我們一定會堅持下去,為了不讓小海失去生活的信心。”

通過以上的真實的案例,我們不難發現,艾滋病人在就業中間所遭受的歧視,我們不容小覷。更為重要的是在遭受歧視的情況下,竟然無法尋求到法律的援助,這是我們必須重視的。

二、艾滋病就業歧視與平等價值下就業平等權之間的沖突

平等權是由成文憲法、憲法性法律、人權公約、憲法解釋、憲法判例、憲法慣例等確認或默認的,要求國家機關或強勢者對做出差別待遇的行為須承擔舉證責任的憲法權利規范,是一般平等權和多項具體平等權的統一體。其基本含義是,公民不因民族、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職業、政治或其他觀點、、財產、居住地點、戶籍、家庭和其他身份等差異,在憲法法律上地位不同;平等的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的履行義務,平等的受罰和獲得司法救濟;同樣地情況同樣對待,不同的情況差別對待;沒有合理的理由不得實施歧視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當這個弱勢群體并沒有喪失或沒有完全喪失勞動、受教育的能力的時候,他們在就業、升學等方面就不應該受到歧視,這時候就應該給予他們平等的保護。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中規定了法庭之前平等的權利。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國法律對于殘疾人,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的權利的保護,都在法律上予以了規定。我國的憲法第45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第48條規定:“……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第49條第4款規定:“……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等等。世界各國也都在通過立法手段對弱勢群體施行全面“保護”,即保護其平等的社會地位與充分參與的權利。

但是,貴州省的第一例艾滋病就業歧視案件已經是我國的第三例了,已經到了讓我們不得忽視的地步,但是艾滋病人在就業中面臨的困境和無奈,以及對艾滋病的歧視,與聯合國人權公約和我國的憲法中的對于就業平等權的保護之間,有著巨大差距,甚至說是沖突。

三、消除艾滋病人就業歧視方面應該做出的努力以及要努力的方向

(一)健全完善各種法律、法規中關于艾滋病人就業平等權的條文

我們的目標是實現機會和結果的大體平等,但是我們只能通過機會平等才能達到結果的大體平等,法律的任務是保障機會平等,因此必須健全各種法律法規,以期在實現機會平等的前提下,進而實現雙重平等。

1、完善我國憲法中關于就業平等權的完善。雖然我國憲法規定了一些具體的平等權,比如民族平等權、選舉平等權、婦女平等權。但是雖然憲法第4條中禁止對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的規定包含了禁止歧視,但是只限于民族問題,且并非作為公民的權利。因此我們應該修改完善就業平等權在憲法中的保護。

2、針對艾滋病人、乙肝病人有專門的立法,詳細規定他們的權利,這樣既有利于他們知道自己的權利,以及在他們權利遭受侵犯的時候可以尋求法律的幫助。

(二)建立艾滋病就業歧視的公益訴訟制度

眾所周知,艾滋病人,首先防止病情惡化的醫藥費是不菲的,其次,由于艾滋病人在就業上遭遇的歧視。使的他們又沒有經濟來源,因此,我們可以把這類群體定義到窮人的行列中去。雖然我們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神圣的權利之一,但是現實中卻不然,對于窮人的不利地位之一就是就是律師的質量所表現出來的不平等,當一個窮人的被告由一名公共辯護人或者指派的律師陪同走向法庭的被告席時,與一個自己選擇的、優良的、高收費的律師相比,他的條件明顯不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譽為我們權利中最高地精華。而這項權利的付諸實現,即便從最低限度來說,獲得法律咨詢和辯護的機會對窮人也是高昂的。

(三)社會環境的改變

我們的目標是實現機會和結果的大體平等,但是我們只能通過機會平等才能達到結果的大體平等,法律的任務是保障機會平等,在此前提下由其他因素推動社會實現結果的大體平等。因此社會環境的改變是實現平等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首先,政府要大力的、正確的宣傳艾滋病,以改變公眾對艾滋病的錯誤認識,使公眾了解到和艾滋病人共同工作不會造成傷害,這樣才能為艾滋病人構建一個寬松和諧的就業環境。其次,對于接納艾滋病人的企業給予相應的獎勵和稅收的優惠政策。比如政府可以以規章的形式對本省積極接納艾滋病人就業的企業給予稅收的優惠,對于殘疾人的相同的保護就是很好的例子,同時在現實中也實施的很好。

參考文獻:

\[1\]徐顯明.公民權利義務通論\[M\].群眾出版社,1991.

\[2\]\[法\]皮埃爾·勒魯著,王允道譯.論平等\[M\].商務印書館,1981.

\[3\]蔡定劍.中國就業歧視現狀及反歧視對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

\[4\]成燚.論就業平等權的立法保障\[C\].華中師范大學論文,2009.

\[5\]郝紅梅.平等就業權研究\[C\].山東大學論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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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高校畢業生;就業;立法

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難問題,是當今十分突出的社會矛盾問題之一。盡管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也幾經改革:從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統一分配到市場經濟下的自主擇業,變革后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制度也推動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引起了社會觀念的轉變。然而這些制度變革和目前我國的經濟狀況和日趨嚴峻的就業前景還不能完全適應,使高校畢業生這一特殊的群體在就業過程中經常遇到就業權利被侵害和缺乏法律救濟的情形。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從法律對高校畢業生就業保障的角度,試圖在分析問題形成原因的基礎上,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

一、高校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高校畢業生作為就業群體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擇業、就業的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優勢:如技術優勢,經過大學期間的系統學習,對新技術的掌握和新知識的應用上具有較大優勢;年齡優勢,高校畢業生正值勞動能力的旺盛時期,精力和適應能力在整個就業隊伍中都處于絕對優勢。但劣勢也十分明顯,比如缺乏社會經驗,在就業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問題,筆者對這些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就業權益得不到保障

1、信息量不足,知情權受損。最大限度的獲取就業信息是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第一步,這些信息包括社會整體的就業形勢、國家的就業政策和指導措施、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意向就業單位的真實情況等。要獲取這些信息,單靠社會經歷缺乏的高校畢業生自己是不可能現實的,這種信息獲取和知情權保障機制缺失是導致高校畢業生就業難的原因之一。

2、接受就業指導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國《高等教育法》明文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可見,高校畢業生在就業的前期,受到學校的就業指導是畢業生的一項重要權益。但目前的大多高校的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體系不健全,服務不專業,對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僅停留在推薦用人單位上,對單位的真實信息和發展前景缺乏了解,此外對國家的就業導向和就業政策的宣傳和貫徹也不全面。

3、公平競業,平等擇業權得不到保障。平等的就業權包括兩方面的含義,即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目前我國在《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中對就業歧視等不平等的就業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但在就業過程中,這種勞動平等權常受到侵害。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

我國《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由此可見,我過勞動關系的確認是以書面勞動合同為要件,這使得用人單位在大學生擇業就業中,以試用為名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其簽訂短期的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包含諸多“霸王條款”來規避雇傭者應承擔的責任,由此出現了大量的“事實勞動關系和隱性就業”的現象。初涉職場的大學生因為勞動合同的簽訂得不到有效的指導和保護,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因缺少法定的有效要件,致使其合法權益得不到《勞動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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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律風險的誘因

1.1管理工作行政化

高校的管理工作大多遵循著傳統的管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學校作為權力的主體一味地對學生下達各種管理要求,卻忽視了當代學生大多是思想獨立的個體,甚至部分學生的思想較為叛逆。尤其在接受過高中時期政治思想的教育后,多數學生們培養了較強的法治觀念和思維,充分意識到自己的權利,渴望平等和民主。而學校的管理工作者卻忽視了這一點,無視了學生的發展個性,仍舊套用著傳統的行政化模式,導致學生和學校之間矛盾頻發。

1.2防控能力不足

防控能力主要體現在當風險可能出現時,相關人員的防范、化解和處理能力。而當前,多數高校的管理人員在該方面位于“救火”層面,即只有當風險出現時才會進行處理;而非“防火”層面,即在風險剛剛冒出苗頭時便及時將其掐滅。舉個例子,幾乎每一所學校的走廊間都會配備滅火器,但是學校內真正會正確使用的教職工卻寥寥無幾。甚至如果校內出現學生食物中毒、或是人身安全遭到損害的情況,相關的管理人員不能夠及時進行處理(比如及時報警),反而不知所蹤[1]。諸如此類的情況,都加劇了學生和學校管理層之間的矛盾,導致法律風險大幅增加。

2.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律風險防控體系的相關構建

2.1加強法治宣傳

思想是行為的指引,先懂法而后才能夠守法。在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中,一支具有充分法律意識的隊伍是做好管理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學校要大力加強相關的法治宣傳,無論是管理層的工作者,還是被管理的大學生,都應盡力確保納入宣傳范圍,普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引領雙方更好地約束自己。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管理崗位的負責工作不同,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存在差別,因此學校應該做到具體方面具體分析,對各個崗位的管理工作法律風險總結分析,有針對性地展開宣傳普及活動、安排活動內容,保證宣傳的效果。在宣傳方面,校方可以多借助主題講座或者班會的形式進行,并充分利用互聯網的作用,剪輯宣傳片并播放,引領學生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和相關的法律知識,以降低管理工作的法律風險。

2.2制定并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

在實際工作中,一份責任明確的規章制度是工作合理有序進行的保障。學校應當充分考慮學生管理工作中學生的個性和特性,結合國內相關法律制度,制定一套明確且完備的規章,清楚列出管理人員和學生的不同權限。值得注意的是,校方在制定規章時,應當把以人為本(以學生為本)納為首要原則,充分展示民主性,在不觸犯法律、觸及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給予學生一定的自由言論權,尊重學生的提建議權,并且認真聽取學生的建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校方可尋找專業的法律團隊,從專業的角度進行指導,以推動有關的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2]。

2.3改革創新傳統的工作體制

高校對學生進行管理,其根本目的是為了學生能夠全面發展,只是由于師生之間關系處理不夠妥帖,導致管理出現反效果。因此,在構建防控體系時,校方要尤其注意民主和平等精神的體現,構建和諧的師生關系,建設融洽的校園氛圍。平日里,管理層的教師切忌“高高在上”,以學生為主體,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知識技能和素養,通過人格的魅力“征服”學生而非命令學生,培養建立學生的認同感,引導學生從叛逆和偏見逐漸向主動接受意見并發生改變而轉變。在這個過程中,管理人員可以充分利用校內社團、網絡平臺等媒介,擴大思想教育的范圍。另一方面,校方可以定期組織管理層教師的培訓指導活動,充分結合不同的管理崗位的實際需求,及時更新管理人員的管理觀念和服務意識,有選擇性地提升其職業知識技能素養,促進良好、和諧、融洽的師生關系,并以此擴至整個校園,以盡量減少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綜上所述,高校和學生之間的管理工作雖然存在著行政管理的特點,但隨著時代進程不斷加快,平等、民主、公正、法治才是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的主旋律。因此高校在對學生進行管理時,要切實注意觀念的轉變,克服傳統的官僚主義,真切做到以學生為主體,依法對學生民主地進行管理,加強相關的法律知識宣傳普及,及時更新陳舊的觀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工作機制,有效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建設和諧校園,為國家和民族培養人才。

[法律碩士論文參考文獻]

[1]嚴飛雷.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構建研究[J].考試周刊,2017,01(0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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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婚姻;彩禮; 婚約

改革開放打破了傳統的鄉土社會結構,價值觀多元化發展。近年來,彩禮糾紛案件在基層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當的比例。我國各地風俗不盡相同,具體案件如何處理往往困惑重重。

一、彩禮的由來

彩禮,一般是指男女訂婚時,由男方給予女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實物,作為婚姻成立的標志。彩禮作為正式的婚姻禮儀源于西周的"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大程序中的"納征"。盛世唐朝曾有"婚禮先以聘財為信"的規定,即當時六禮的核心是聘財,也就是"納征"禮。[1]我國古代律法對彩禮的態度,有的用法律明文規定,有的由民俗調整。我國現行立法對彩禮的規定過于模糊,實務中操作性不強,應當加以完善。

二、我國對彩禮制度規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國現行法律對彩禮的規定過于簡單,操作性不強。一方面給法官審理案件帶來不便;另一方面,賦予法官過度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案件處理標準參差不齊,有損法律的確定性。改變這種局面的關鍵是抓住不足,對癥下藥。

(一)訴訟主體

最高法關于《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中,返還彩禮的主體是"給付人" [2]。這里的給付人包括哪些人呢?我認為,在彩禮返還糾紛中,給付方不但包括婚姻當事人,還應當包括當事人的父母。

在中國,兒女的婚姻多數由父母操辦,結婚被看做是兩個家庭的大事,在中國,兒女的婚姻多數由父母操辦,結婚被看做是兩個家庭的大事,彩禮大多都是家庭共有財產的一部分。[3]假設發生糾紛,的大多都是當事人本人或者是父母。公民的財產權利為了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應該要防止應訴方用人不合適的理由作為抗辯,對"給付方"應該作出擴大解釋。同時,對于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應該要引起重視。在實踐中,原告通常是會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也列作為共同被告,這種做法是可取的。現實生活里,彩禮的贈與和接受多由父母代為進行,即使由本人親自接收,有一部分是會交給父母。所以,將當事人的父母列作為共同被告是沒有問題的。

(二)證據

彩禮贈送這方面的一些證據是比較難取證的。這與一般的民事行為是存在著很大的不同,彩禮是贈送的一個形式,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一些收條等書面的證據。[5]因此,彩禮糾紛發生的時候,當事人大多都是拿不出證據來的,一般的情況都是只能夠提供證人以及證言。然后證人多數是存在著利益關系的親朋好友,其中的作用不是很大。所以,對方的當事人也常常是用次來進行抗辯,主張不予以采信。類似問題,如何克服呢?

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最能證明事實。[5]因此,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觸及法律法規的明文禁止,且能夠證明到這是真實的,就應該采信。對于彩禮糾紛案件證明的標準,也應該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只要是當事人所列出的證據,足夠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出高度的信任,并且將其他的合理懷疑排出掉,這樣就可以認定為該法律事實達到了客觀事實。

(三)婦女權益的保護

按照目前所執行的法律中,規定了只要是屬于最高法關于《婚姻法解釋(二)》的三種情形,女方所收到的彩禮是存在于返還中的,但是這個規定與民間的風速習慣是南轅北轍的。按照民間的一些做法,如果是因為男方出現的一些錯誤,從而導致了婚約的接觸,或者是由男方主動將婚約解除的,女方在一般的情況下,是不返還彩禮,或者就是只返還一部分。如果是女方的原因,導致了婚約解除,那么女方就需要全額返還。[6]這種類型的規定,在民間實際上是得到了許可,但是法律所給出的解釋卻是打亂了這樣的一種習慣。

一方面,在生活中確實是有者很多的彩禮返還案件,女方并沒有出現什么過錯,但是南方卻理直氣壯地要求女方按照法律的要求來返還彩禮,這在某種程度上,是與法律的公平相悖的,體現不出法律保護婦女、弱者的基本理念。而另一個方面呢,雖然說男女平等已經深入人心,但是在彩禮返還案件糾紛中,我們所接觸到的,大多數都是最后女方的名譽受到了損害,而現在目前所執行的法律中,對于彩禮返還的規定還沒有涉及到精神損失的層面,而且在事實上,女方通過其他的途徑得到相對應補償是很困難的。

保護婦女權益,重視男女平等,這個已然為大家所熟知的口號再次在這里提出,顯得有些無力。但是,即使在人人平等已經為百姓熟知的今天,實質平等又有多少呢?

三、法律必須服務百姓生活

彩禮制度在締結婚姻的過程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作為定紛止爭的手段,應當立足實際糾紛的解決。盡管如今關于彩禮制度的規定與千百年來的民間約定相融合有一定的距離,法律仍然不能因此回避彩禮作為老百姓生活的一部分實實在在的影響著百姓的生活。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是我們始終要堅守的原則,即便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依然不能忘記文化傳承,不能漠視對民間優秀傳統的尊重,完善對彩禮制度的法律規范,讓法律切切實實的為百姓服務。

參考文獻:

[1]曾憲義.中國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53.

[2]王晉.論彩禮返還中的法律問題[D].黑龍江大學研究生碩士學位論文,2011(2).

[3]于曉青.傳統文化中的彩禮及其流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5):14.

[4]陳益鳳.對彩禮問題的若干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0(8):5.

[5]魯婷,陳娟娟.淺析中國"彩禮"婚俗存在的原因[J].文化傳統-傳承,2009(7):114.

[6]金悠.社會學法學與我國婚約彩禮相關法律問題的解決[J].長治學院報,2012(9):47.

[7]王晉.論彩禮返還中的法律問題[D].黑龍江大學研究生碩士學位論文,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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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5條至第17條規定了訴訟程序中的基本原則,貫穿于整個民事訴訟程序制度,對訴訟的各個階段均起到了指導作用。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就是基本原則之一。

一、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含義和內容

訴訟權利平等,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條的規定,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

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要求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在民事訴訟中,不論當事人的社會地位和身份如何,不論當事人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他們在訴訟中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不允許一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或特權,也不允許一方只享有訴訟權利而不承擔訴訟義務。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是“公民在租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憲法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必然體現。訴訟權利平等,同時也反映了民事糾紛一特點。民事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產生的糾紛。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這就要求在解決民事糾紛的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也必須具有平等地位,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在民事訴訟法中表現為當事人同等或對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訴訟權利義務平等,并不等于訴訟權利義務完全相同。例如:原、被告都享有委托訴訟人、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提起上訴和再審等訴訟權利,這些權利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同等的。又如:原告有起訴權,被告有答辯權和反訴權;原告有權放棄和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有權反駁和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等。這些權利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是對等的。總之,訴訟權利平等,目的是使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能夠獲得均等的攻防手段,均衡地進行對抗。

(二)保障和便利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

民事訴訟法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平等的訴訟權利,但這只是當事人切實享有平等訴訟權利的前提。實現這些權利,必須有人民法院的保障。因此,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有責任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均等機會和便利條件,主動告知雙方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對于不了解法律規定,不懂行使訴訟權利的當事人,應給予具體幫助,這樣才能使平等原則在訴訟中真正得到落實。

二、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適用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通過三個途徑得以體現:

首先,民事訴訟法通過規定各種程序制度使該原則具體化。民事訴訟法呂的各個程序階段和各種程序制度,無不體現了該原則的要求,使原、被告在訴訟中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例如,在賦予原告選擇管轄權利時,使被告相應地享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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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撰寫畢業論文的過程中,為全面深入地占有有關資料,公安瞀察院校的學生一方面要走出去搞調研(畢業實習),另一方面就是收集和翻閱各種物化形態的學術資料。固然,對“有心人”來說,平時已搜集了一些資料,但真正豐富而新鮮的資料(包括文獻、檔案甚至數字化信息等)自然是在圖書館里。所以,凡是撰寫學術論文者必須要善于利用身邊的圖書館。

如何充分利用圖書館撰寫畢業論文呢?

―、熟悉圖書館

(-)熟悉它的“圖書分類法”。圖書分類就是以圖書分類法為工具,根據圖書資料所反映的學科知識內容與其它顯著特征,分門別類地系統地組織與揭示圖書資料的一種方法。比如許多社科類大學圖書館大多采用《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以下簡稱《中圖法》)把全部圖書分為五大部類二十二個大類。舉要如下:

1. 馬列理論:A(1個大類)

2. 哲學:B(1個大類)

1 ?社會科學:C一K(9個大類)

4. 自然科學:N—X(10個大類)

5. 綜合性圖書:Z(1個大類)

由于種種原因,全國不少圖書館并未采用《中圖法》分類,而采用的是《中國人民大學圖書分類法》、《中國科學院圖書分類法》等。因此,當你走進一所圖書館時,應該首先了解該圖書館采用的是哪種分類法。我校圖書館采用的是《中圖法》分類。了解了分類法,你就掌握了打開知識寶庫的鑰匙,就可以按法索驥,很快找到你所需要的圖書了。

(二)熟悉它的機構設置,知道哪些文獻放在何處。如我校圖書館館藏圖書在書庫;每年下架的有關專業雜志裝訂成冊后,人藏在過刊室;當年的新雜志分別放在各個閱覽室;情報咨詢部設有工具書閱覽室,還負責向全校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公安資料索引》、《法學資料索引》和《公安司法文摘》等二次文獻;辦公室負責辦理借書證。

(三)了解必要的圖書分類表類目之間的邏輯關系,從而幫助正確選題。圖書分類法是以概念邏輯和知識分類為基礎的,因而分類表類目之間的關系也體現了概念間的邏輯關系。由于客觀事物間的關系是復雜的,所以概念之間的關系也是復雜的。體現圖書分類系統的分類表顯示了類目之間相容關系與不相容關系。如在《中圖法》中,公安工作(中國)圖書類目序列代碼是D631,法律圖書類目代碼是D9,而公安、法律類圖書同屬于D政治類圖書。D政治是一級類目,D9法律是二級類目,D92中國法律是三級類目,D631公安工作(中國)是四級類目。同一類目之間是平等關系,上下類目之間是從屬關系。具有從屬關系的兩個概念,其中一個概念的外延是另一個概念外延的一部分。例如,“治安工作”,“人口管理”,其中“人口管理”這個概念的外延就包含在“治安工作”這個概念的外延之中,它們之間的關系便是從屬關系。

撰寫公安學、法學專業畢業論文與撰寫其它專業論文一樣,首先遇到的就是寫什么的問題,即選題的問題。作為公安警察院校的大學生,畢業論文要以所學課程為選題范圍,耍在積極參加畢業實習的前提下,緊緊結合社會實踐和公安法律工作實踐,選擇畢業論文的題目。

“選題是論文成功的一半”。只有明確了寫什么,選擇具有理論與現實意義的適合作者的題目,論文寫作才能進行下去,才能有的放矢,寫出的論文才有價值。

1. 要選有價值的題目

首先當然是挑選具有現實意義的課題,但又不能僅僅局限于具有直接現實意義的課題。應考慮這樣幾個因素:

①這是你十分感興趣并且能使讀者也感興趣的題目嗎?

②你是否有足夠的時間認真地研究這一題目?

③你能夠用一定的字數概括主題嗎?

④這一主題是否過于新穎,過于專業或影響太小,難以在書籍、報刊中確定閱讀的范圍?

2. 要選有可能做好的題目

選題大小要盡可能考慮到可能性。一般不宜選太大的題目。那么,何為大題目呢?這就涉及到前面談到的圖書分類表類目之間的邏輯關系問題。例如:《中圖法》D631.4治安工作是五級類目,而治安工作包括的內容在《中圖法》中是公安工作的下一級類目即五級類目。假設你的選題是“論中國的治安工作”,你就必須從治安基層組織,戶籍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管理等方面分別加以論述,這樣的論述才可能完整全面。然而,對于撰寫畢業論文的學生來說,這個選題就太大了。因為:第一,不便收集材料;第二,不便掌握;第三,難以深入。在有限的篇幅論述很多內容,總難以做到深入透徹;第四,時間不夠。題目一大,戰線就長,就需要付出許多時間。所以選題宜小不宜大。

縮小選題范圍的方法是:①查閱百科全書、《中圖法》或有關的索引,看它是如何將主題又分成若干個細部的;②根據時間的階段性或地理位置來限制題目;③根據歷史的、社會的、文化的或政治的意義來限制題目。

不能一看題目小,就覺得沒勁。看一個學生水平有多高,知識有多豐富,并不看他的論文題目有多大,而要看他在論文中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如何。所以,論文題目盡管小一點,只要是有價值的問題,作者在論文中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這樣的論文就是有分量、不單薄的論文。如《淺談塔城牧區牲畜被盜案件的原因,偵查及防范》、《訊問語言在初審中對犯罪嫌疑人的影響》這兩個題目都比較小,但是它抓住了要點和新意,就是好的題目。

3. 要選難易適中的題目

所謂選題難,主要是選有獨創性、能填補空白,能補充前說或糾正后說的題。這樣的難題當然有科學價值。但對做畢業論文的大學生來說,卻不應籠統地提倡和鼓勵選這類難題。關鍵是選題的同學要有條件,即有可能性來解決難題。這里主要看三點:第一,有足夠完成這一課題的材料;第二,對這一課題一向有準備,有基礎,有興趣,有體會;第三,指導老師也對這一課題有一定研究,足以勝任對這一課題的指導。所以,在選題難易問題上的正確態度是:既不脫離實際,好高騖遠,去做不可能做好的事,又不貪圖輕便,降低要求,僅僅去摘俯首可得的果實。

二、善于借助各類“索引”、“文摘”,及時找到理想的書目和雜志

索引就是將一種或多種文中具有檢索意義的文獻特征或知識單元,如書名、刊名、篇名、語詞、人名、地名、主題、事件等,根據需要分別摘錄出來,按一定的順序編排組織并逐一指明出處以供檢索的一種檢索工具。而文摘是系統著錄、報道、積累檢索文獻外部特征和扼要摘錄文獻內容要點來報道文獻的一種檢索工具。文摘是在索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與索引相比具有揭示文獻內容深刻的特點,是二次文獻的核心。

公安、法學等專業期刊的索引,附載于本卷(冊)期刊之后,或載于下卷(冊)之前。包括作者、主題、分類索引等。如在每年末期將全年所載文章分門別類排列起來,給出所在期號、頁碼,便于讀者集中閱讀該刊中某類文章。可供我們利用的公安、法學索引有《國內中文期刊簡介》、《中國報刊目錄》、《人民日報索引》、《光明日報索引》、《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索引》、《中國報刊索引》(哲學社會科學版),以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圖書館編輯的《國內公安資料索引》,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圖書館編輯的《公安文獻題錄》。我校圖書館編輯有《公安學期刊資料索引》、《法學期刊資料索引》,每年匯集成冊后提供給讀者使用。

可供我們使用的公安、法律方面的文摘主要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主辦的《警察文摘》,北京警察學院圖書館編輯的《公安參考》,公安部科學技術研究所主辦的《警察科學文摘》,教育部委托辦的《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人民出版社主辦的《新華文摘》等。我校圖書館編輯有《公安司法文摘》供讀者檢索。

此外,在閱覽室瀏覽期刊時,應養成帶筆記本的好習慣。看到自己感興趣的文章時,及時地將該篇文章的期刊名稱、年、期、頁等記錄下來,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善于利用參考工具書

參考工具書是對原始文獻進行綜合分析、評述等深度加工而成的能直接提供原始文獻或問題解答的工具書。作為一名大學生,應掌握各種工具書的使用方法,特別應注意百科全書、年鑒、手冊等參考工具書的使用。因為,百科全書被譽為“工具書之王”,“沒有圍墻的大學”,具有可讀性、系統性、完備性和權威性的特點。如《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是我國目前最權威的法學工具書之一;年鑒具有資料詳實、準確可靠、信息及時、可連續查考等特點,可彌補詞典、百科全書、法規匯編等工具書因修訂出版周期長而帶來的部分資料老化的問題。通過査年鑒可以準確把握國內外形勢的重大變化和趨勢,及時了解各學科的新成果、新進展。如:《中國法律年鑒》、《刑事案例年鑒》;手冊是指匯集某一或若干學科、專業或某類讀者經常使用的文獻、數據或專業知識的便捷性的工具書。手冊的主要特點是信息密集、攜帶方便、實用性強,可供讀者置于案頭,隨時查檢。

四、學會利用計算機檢索

為了滿足人們及時、系統、準確地獲取文獻信息的需要,計算機檢索應運而生。計算機文獻檢索的核心是文獻數據庫的檢索,計算機檢索技術也就是文獻數據庫檢索技術。文獻數據庫是計算機可讀的、按照一定格式組織的相關文獻信息的集合。文獻數據庫可以看作是印刷型工具書的數據化形式,故稱為機讀版工具書。按照文獻數據庫存儲文獻的性質及使用目的的不同,可分為書目數據庫、全文數據庫、事實數據庫、數值數據庫等。社科領域目前巳形成規模的大型綜合數據庫有上海文達公司的《全國社科報刊篇名數據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的《中文報刊資料系列光盤》和《中國學術期刊題錄數據庫》等為數不多的數據資源。

公安、法律文獻計算機檢索,主要通過光盤數據庫檢索和網上檢索。光盤數據庫較有影響的《中國法律法規大典》(江平組織編輯,吉林北成數據公司制作,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該數據光盤收集了建國以來至1997年底中國頒布的法律、法規、及規章32,452件。該數據光盤檢索系統提供了八個檢索點:時效性、法規名稱、法規分類、頒布部門、頒布日期、失效日期、任意詞等,用戶可按檢索點單項檢索,也可以任意組合,進行復合檢索。《公安法規庫》(公安部法制局發行),該數據庫收集了建國以來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中國頒布的公安類法律、法規及其規章2181件。讀者在使用該系統時可按時效性、標題關鍵字、正文關鍵字、分類號、頒布日期、實施日期、文號進行單項檢索,也可把各檢索點組配,進行組合檢索,并打印出檢索結果。Internet網上檢索的方法包括:

①利用綜合性網站。如網易搜索引擎(hUp;^Vww.yeah.net)

②利用法律專業性網站。如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http//chinalawinfo.com),中國法律在線(http:^Ww.bj.col.com.cn^holotextlai^aw.htm),中國法治網站(h〖tp;/Www.lawonline.com.civ4ongthinalaw4ndex.html或(http^^363.jy.js.crv4aH/),該站點是法律熱線(http:ZWww.lawonline.coin.cn)的分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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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選擇權

程序選擇權是指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對訴訟程序擁有的選擇權利,必須將存在相同功能的、兩種以上的平行訴訟程序機制作為前提。程序選擇權包括訴訟當事人對訴訟程序具有的啟動權、對訴訟程序具有的變更權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和對程序提議同意與否的權利。(1)當事人對訴訟程度具有的啟動權體現了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動性和主體地位。當事人針對訴訟程序是否適用和進程提出主張,以此影響法院判斷適用法律和認定事實。當事人不能針對實體問題提出主張,如適用法律和事實指控等。(2)訴訟程序進行的過程中,當事人對當前程度對自己產生的不利提出主張,可以要求法庭將訴訟程度變更。(3)針對法庭作出程序提議后,當事人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拒絕適用或同意適用。

當事人在行使程序選擇權時必須保證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及穩定。為了保證程序選擇權的合理使用,必須對當事人的行使范圍進行制約。規定當事人不能隨意的將程序規則進行更改,不能講程序規定的具體內容進行隨意取舍。

二、程序選擇權行使限制范圍

(一)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對當事人的人身限制造成的程度不同。當事人可以對是否進行監視居住或是否進行取保候審進行選擇,維護自己的人身利益。當事人選擇取保候審時也可以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對取保方式進行選擇,取保方式包括人保和財保。相關的司法機關不能對當事人的決定進行強制干預和強行要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決定和選擇。

(二)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具有程序簡單、進程快捷的優點,當事人可以在簡易程序中盡快擺脫訴訟帶來的痛苦。當事人在對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進行選擇時可以采取不完全選擇和完全選擇。不完全選擇是指當事人的選擇范圍受到一定限制,當被指控人觸及重罪時當事人不能選擇簡易程序。完全選擇是指當事人的選擇范圍不受限制。被害人或自述人可以單方面的對簡易程序進行選擇,并對審理方式進行選擇,審理方式包括書面審理和言辭審理兩種。

(三)陪審審理

陪審審理可以保障當事人的人權,體現了司法機關的民主性。我國法律也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一審審理,需要在合議庭的陪審下進行。合議庭包括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等。陪審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大多數陪審人員缺乏陪審審理的實踐經驗,法律意識較為淡薄,缺乏較為專業、全面的法律知識。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對是否陪審審理具有選擇權和決定權。

(四)審判是否公開

審判公開包括現場公開和社會公開。現場公開是指在開庭審判的過程中,當事人之外的社會民眾都可以入場進行旁聽。社會公開是指在開庭審判的過程中,新聞記者可以入場進行采訪,而后通過廣播、電視等媒體進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行公開。審判公開具有積極和消極的意義。社會民眾可以通過入場旁聽對法官的審理行為和審判行為進行監督,保證司法機關的公平公正性,民眾也可以通過旁聽感受到我國法律的威嚴性,并以此約束自己的日常行為。開庭審判一旦被各界媒體進行社會公開后,案件當事人的名譽問題就會受到一定影響,極大的社會輿論壓力還會導致更為嚴重的后果。因此,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可以對審判是否公開進行選擇,以此保證自己的人權利益。相關的司法機關不能對當事人的決定和選擇進行強制干預和強行要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決定和選擇。

(五)二審程序

在二審程序中,二審法院具有發回重審、直接改判兩種形式。發回重審將按照一審程序重新進行,公安機關會對案件進行重新偵查,當事人將會繼續處于訴訟壓力下。直接改判是對案件的終審判決,直接改判后當事人不能上訴或抗訴,但當事人的訴訟壓力會相應緩解。面對兩種形式的優勢和劣勢,有些當事人為了盡快擺脫訴累希望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直接改判,有些當事人為了追求訴訟的公平公正性希望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發回重審。面對當事人不同的需求,應當賦予二審程序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發回重審和直接改判的選擇權。

三、選擇權的賦予意義

對刑事訴訟的當事人選擇權的賦予是刑事訴訟案件審判嚴苛性和懲罰性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訴訟正當程序執法理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念的重要表現。選擇權的賦予對訴訟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司法人員濫用職權事件發生的可能,增強了訴訟判決的公眾接納度和公信力。

四、結語

訴訟是指裁判方對具有糾紛的、處于對抗平等地位的雙方解決糾紛的活動。訴訟是我國司法活動中的主要內容。刑事訴訟是指在訴訟參與人及當事人的參與下由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偵查機關對被追訴者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進行刑事責任的活動。刑事訴訟是我國刑罰權的重要體現。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發展,刑事訴訟也朝著文明化、現代化的方向不斷進步,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選擇性和主體性逐漸受到關注。筆者查閱了大量的相關資料和文獻,對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進行探討,供學者參考。

參考文獻:

[1]於恒強,張品澤.試論刑事審判簡易程序選擇權[J].政法論壇,2012,17(15):74-75.

[2]朱雨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選擇權問題及其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3,16(12):45-46.

〖HJ*4/5〗〖CD186mm〗〖KH*2D〗

(上接第166頁)獲得房屋所有權,原房屋實際購買人只能要求房屋登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房屋登記人的法律風險

房屋登記人出借自己的名義購房或進行按揭貸款時會在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留下相應的購房記錄,在銀行也會有按揭貸款的征信記錄,如果出資人按揭還款不及時,有可能使房產登記人的個人誠信度受損。

綜上,“借名買房”的行為可能使房屋登記人和實際購房人均面臨諸多風險,雙方均應謹慎對待。

參考文獻:

[1]余建華,孟煥良.房產調控政策頻出 房屋買賣糾紛咋辦[N].人民法院報,201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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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期刊投稿熱線,歡迎投稿,投稿信箱1630158@163.com 所有投稿論文我們會在2個工作日之內給予辦理審稿,并通過電子信箱通知您具體的論文審稿及發表情況,來信咨詢者當天回信,敬請查收。本站提供專業的服務和論文寫作服務,省級、國家級、核心期刊快速發表。

【摘要】合伙一般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相互之間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行為。

【關鍵詞】合伙一般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相互之間 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本頁關鍵詞】 期刊征稿 論文投稿 省級期刊征稿

【正文】

合伙一般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相互之間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行為。參與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是合伙人,明確其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稱為合伙協議或合伙合同。本文所稱的合伙人均為該個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權利是合伙中的成員依合伙協議的約定或是法律的規定而應當享有的實現有關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義務是合伙中的成員依合伙協議的約定或是法律的規定,應當為滿足其它合伙成員或與合伙有關的第三人的利益而應履行一定行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體內部的權利首先是已按合伙協議出資的合伙人有權要求未出資的合伙人補足出資額。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數額如期提供資金或實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沒有出資,其它已出資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協議的約定要求其補足,因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均應共同遵守,合伙協議作為合同的一種,合伙人作為這種合同的當事人,當然有權要求對方去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當其不履行出資義務時,已出資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賠償損失,并解除其與已出資合伙人之間的合伙協議,但合伙協議在已出資合伙人之間應為繼續有效。其次是參與合伙事務的權利。這是合伙的一項重要權利,個人合伙的一個主要特征就是民法通則規定的“合伙經營”。在個人合伙中參與合伙事務的方式一般為直接參與,即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同時,合伙人有了解合伙體經營狀況的權利。這應當是合伙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如果對合伙體的經營情況都不了解就根本談不上去行使其它權利。具體應包括查看賬目,庫存情況和生產狀況等等,其它合伙人或員工應助。可以查看合伙人在財產方面的權利。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所有權形式是一種共有形式。這種共有的財產所有權的對象是各合伙人入伙時的投資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最后是有退伙的權利。在合伙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合伙人提出退伙的申請,在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況下該合伙人當然可以退出合伙。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其退伙的情況下,該合伙人是否必須保持合伙人的身份,并一定履行合伙事務呢?不是,該合伙人可以通過訴訟來實現退伙之目的。他可以提起要求退伙之訴,盡管其他合伙人會要求繼續履行合伙協議,但合伙協議作為一種合同,是基于人身依賴關系而產生的合同,是因信任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等產生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如果強制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則與合同的根本性質是相違背的,不符合適用合同法規定的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所以該合伙人要求退伙的訴請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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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大學生權利 司法保護

近幾年來。高校侵犯學生權益現象屢見報端,學生狀告母校的訴案也頻頻發生。究其原因,與高校管理理念陳舊,對學生權利保護重視不夠,以及整個教育法治化進程落后不無關系。大學生是高校的重要主體.其權利保護是實現依法治校,構建和諧校園的重要前提。司法機關應當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維的理性,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切實保障和維護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各種正當權益。

一、大學生權利解析

(一)大學生權利的主要內容。本文探討的大學生權利,是指取得高等學校學籍的在校學生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應不作出或作出一定行為的方式實現一定利益的許可和保障。我國憲法和教育法律對大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有在品德、智力、體質等各方面獲得全面發展的權利。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授予高等學校管理權力的同時也規定了大學生的權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高等教育法》規定了高等學校的學生享有的其他一些權利.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國家教委的規章《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具體規定了高等學校的學生有轉學、轉系、停學和退學的權利,有參加社團、創辦校內刊物的權利。有按照法律規定程序舉行游行、示威活動的權利等權利;第三十五條規定:“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第五十一條和第六十四條規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不同意見的權利”:“學生對有切身利益的問題,有通過正常渠道積極向學校和當地政府反映的權利”等。這些規定,正是大學生權利的法律依據。

(二)侵害大學生權利行為的種類。大學生權利受侵害突出表現在高校管理中對學生的侵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主體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教育的權利。”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受憲法和法律保護,《憲法》第四十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但在現實中,全國統一高考,不統一的錄取分數線,造成不同地區考生入學的不平等。

二是侵犯學生名譽權。學生名譽權是學生依法享有的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以及老師和同學對他的信賴程度。法律保護學生的名譽權。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將學生考試成績公之于眾.將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公開張貼,這些都可能構成了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三是侵犯學生財產權。與其他公民一樣。學生依法享有財產權,但一些高校以各種借口侵犯學生財產權。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甚至為了謀取利益擅自動用學生財產如獎學金、助學金等:還有些學校沒有經過權威部門的同意而向學生“亂收費”或提高為學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價格。

四是侵犯學生公正評價權。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二、保護大學生權利的法理基礎

根據“有權利必救濟”的法律理念,對于受侵害的大學生權利理應受到司法保護,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屏障。而實施司法救濟的前提是必須首先厘清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

(一)特別權力關系。對我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學界大都認為應屬于公法人內部的“特別權力關系”。秦惠民教授以“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為基礎,認為“高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復雜結構的法律關系,其中既包括隸屬型法律關系,又包括平權型法律關系。但隸屬型法律關系,即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點。在這種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我國

(二)外部行政法律關系。有學者認為,高校代表國家為社會提供公共教育,其對學生的管理是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并非為了高校自身的利益,其所行使的管理權具有公法性質。同時,高校與學生法律地位具有明顯的不平等性。因此,普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而公法性質的關系是要有法律的監督,須接受司法審查。我國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客觀上有其特殊性。我國的行政法沿襲特別權力關系理論,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創設了“內部行政法律關系”這一概念,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將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定位為“權力與服從”,使得高校成為法律不能觸及的“國中之國”。不利于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觀點便于司法審查高校的管理行為.但是不利于保護高校教育必需的自主性管理權。

(三)民事法律關系。普通高校和學生首先分別作為法人和公民而存在,他們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享有財產權、人身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種法律關系.在法理上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屬于私法性質。主要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從民事法律關系講。雙方必須平等履行各自義務。但是在我國普通高校特殊的環境下,民事關系的雙方,實際地位并不對等,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明顯屬于“格式合同”的性質,學生處于被動接受學校規定的狀態,這使得高校民事法律關系行政化、權力化成為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民事法律關系從表面上強調了高校與學生的平等關系,推崇意思自治、契約自由。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這實際上是以一種理論上的平等掩蓋了實際上的不平等,就是將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說成民事關系。單純地把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認定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不利于保護學生合法權利。

(四)教育契約關系。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能否用教育契約的觀念來認識,尚存爭議。有學者提出,應當用教育契約的理論重新構建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認為高校是從事公共服務事業的法人,高校與學生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提供服務和接受服務的法律關系,二者之間是一種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教育契約關系中,強調高校與學生的法律地位平等,把高校和學生作為兩個平等獨立的主體,而不是一方服從另一方權力約束的關系。

綜上學術爭鳴.筆者概括為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將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視為支配與隸屬的關系,維護學校管理的權威性,但也有條件地承認法律對學校權力的制約,即當學校的行為對學生的前途產生重大影響時,學生可以就受到侵害了的權利訴諸法律。二是將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視為平等的關系,重視對學生人權的尊重與保護,將學校的管理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內,充分保障學校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可以說,兩者理論各有利弊,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都承認學生享有司法救濟的權利。

三、大學生權利司法救濟的途徑

對大學生權利的司法救濟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對不同類型的侵害行為采取相應的救濟手段予以救濟。救濟手段主要有行政救濟、民事救濟和憲法救濟。行政訴訟救濟主要針對處于特別權力關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學生權利;民事訴訟適用于平權性關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學生權利;憲法訴訟救濟作為一種特殊的救濟形式,是以上兩種救濟手段的有益補充,主要針對那些通過一般法律和手段無法得到救濟的遭到侵害的受教育權利施以特殊的法律援助。以下就具體的救濟方式予以一一闡述:

(一)大學生權利的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對被訴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裁決的活動。大學生權利能否通過行政訴訟取決于被告主體是否適格。在訴訟主體適格方面阻礙最大的當屬公立高校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受傳統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影響.學校和學生之間的特別行政關系不能尋求司法救濟.最多只能尋求內部申訴渠道予以解決。但隨著特別關系理論的發展以及實行特別關系理論國家司法實踐中成功嘗試的影響。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觀點和做法也逐步趨同.公立高等院校作為公務法人的一種已經被公認為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特別是2001年3月8日若干問題的解釋>第l條明確將行政訴訟法被告從行政機關擴大到“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使學校等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被確定為法定行政訴訟的適當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