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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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范文一
同志:
您于 年 月起就職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崗位是 。現因下列第____(大寫)項情形,你與我公司 年 月 日簽訂的為期 年(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書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解除。
1.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2.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 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4.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5. 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勞動者向公司提供的個人證明材料是虛假的,或者以脅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
7.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 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10. 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雙方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的;
11.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
請您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單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特此通知
公司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xxxx年xx月xx日x簽訂為期xx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xxxx年xx月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x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x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 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x年x月x日止。
5、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 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 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x元。
8、 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 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通知書模板范文三
致______某公司:
我公司與你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訂立____________買賣合同。你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我公司交付。我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使用過程中發現你公司交付的產品,具有以下嚴重質量問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于當日就上述問題向你公司提出異議,并請你公司立即前來我公司協商解決有關產品質量問題。但至今你公司未派人前來解決質量問題。
依據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訂立的______買賣合同第______之規定,我公司特向你公司通知如下:
由于你公司交付的產品質量存在上述嚴重問題,我公司特依合同約定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
同時,我公司將保留進一步追究你公司違約責任的權利。(或,請你公司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內派人前來協商有關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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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 合同 公平原則 解除權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合同解除權是合同法理論的重要問題,出于公平原則的考慮,各國民法都規定了解除權消滅制度,目的在于保護相對人的利益,限制權利濫用,避免社會經濟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在合同解除事由發生以后,對解除權是否已經消滅或繼續存續,在司法實踐及民事實務中存在諸多爭議。合同解除權從屬于形成權的一種,理論上通行的觀點中形成權的權利失效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在條件期間內形成權人沒有主動行使權利;(2)相對人基于某些特殊情形的發生有正當理由相信權利人不欲其履行義務;(3)形成權人主動行使了權利。這些情形是否全部適用于合同解除權,殊值探討。
1解除權消滅的原因
1.1行使期限或催告期限屆滿未行使
解除權作為形成權,行使與否取決于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其可以行使其權利,也可以不行使。由此會使相對人會陷于不安狀態,長期放任此種不安狀態存在,既有失公允,也使交易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所以法律應當限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間,此期間稱為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亦稱預定期間,謂因其期間之經過,當然便使其權利消滅之期間。”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絕對期間,適用于形成權,期間經過而不行使,消滅的是實體權利,不同于訴訟時效,“只適用于請求權”,期間經過不行使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喪失的是勝訴權。各國民法均要求解除權人在相當期限內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該相當期限包括法律規定的期限、雙方約定的期限以及經對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其中,解除權消滅原因之一的除斥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約定期間,只要解除權人沒有在除斥期間屆滿間行使解除權,無論出于何種理由,解除權都已經自然消滅。法定除斥期間的規定為法律上的強制性規范,而約定期間則為一種任意性期間,是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間的情形下,根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而協商確定的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此期間一旦約定即為確定期間?!俺馄陂g之約定,約定解除權及法定解除權,均得為之。”《德國民法典》第355條規定:“對行使解除權未約定確定的期限的,他方當事人得對有解除權的人行使解除權確定相當期限。期限屆至而不解除的,解除權消滅。”《日本民法典》第547條也有相似的規定:“就解除權的行使未定期間時,相對人可以定相當期間,催告解除權人于該期間內做出是否解除的確答。如于該期間內未接到解除通知,則解除權消滅”。
我國《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辈糠盅芯空哒J為,上述條款中“合理期限”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太過籠統操作性較低,主張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第2款規定的“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內容類推適用。
本文贊同以上觀點,在我國《合同法》未對解除權的除斥期間進行規定之前,上述司法解釋可以類推適用在所有的合同類型,如此規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促使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一方面,經相對方催告后合理期限(三個月)內解除權人不行使解除權則該解除權消滅;另一方面,即便相對方未作出催告,在除斥期間(一年內)解除權人不行使解除權則該解除權亦消滅;前述兩個期限滿足任一調均導致解除權的消滅。這樣規定可以防止因解除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而使交易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
1.2解除權的拋棄
解除權既為權利,故權利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拋棄。在解除事由發生后,如果解除權人向相對方明示或以其行為表示放棄解除權,或者其行為使相對人有正當理由信賴其不欲其行使權利,例如解除權人發函要求相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解除權人向相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或解除權接受違約之債務人符合債務本旨之履行等情形,則視為解除權人拋棄其權利,解除權因此消滅。而且,各國民法一般規定,為免將法律關系繁復化,當客觀上發生了解除事由,不論解除權人作出了行使解除權還是拋棄解除權的意思表示,此后解除權人不得要求撤回該意思表示。①也就是說,解除權的拋棄具有不可撤銷性。②例如,在某保險合同中,合同約定如果被保險人參軍,保險人可解除合同,后被保險人參軍并犧牲,保險人得知此情況后,明示同意給予以賠付。后欲改變主意反悔。根據解除權的拋棄不可撤銷性規則,此時保險人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權,因為解除權作為形成權,單方放棄就產生維持合同的效力,解除權消滅,如果要行使解除權必須產生了新的可以解除合同的事實或行為。
有爭議的是,當事人能否在合同中預先拋棄解除權?進一步而言,合同當事人在解除事由發生前,預先約定一方或雙方不得行使解除權是否有效?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涉及到對解除權規范性質的認定。如果解除權規范屬于強行性規范,當事人自不能預先拋棄而排除適用,相反,如果屬于任意性規范,則允許當事人通過自由約定而排除適用之。正如本文第二章第一節所分析的那樣,除特別法有特殊規定除外,《合同法》關于解除權產生的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而非強行性規范。因而,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拋棄解除權應為合法有效。日本司法實務界也采此種觀點,在日本民法,解除權的消滅包括解除權的預先拋棄。③
1.3解除事由的喪失
由于商法上解除權的產生事由不完全相同,商法上解除權的消滅與民法上解除權的消滅也存在一定差別,解除事由的喪失僅存在于商法上的解除權消滅制度,為商法所特有。例如,在保險法中,假如保險人行使解除合同權之前已經發生了保險合同解除權產生的事由,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在事由發生時已經消滅。舉例而言:(1)投保人沒有告知某事,可保險人準備行使解除權之前該事由就已經消失了,保險人可以行使解除權嗎?(2)保險的標的發生危險的概率明顯升高后,保險人準備解除合同,但增加的危險已經不存在時,保險人可以行使解除權嗎?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對上述情形作出規定。但瑞士《保險合同法》第8條對例(1)情形此作出了相關規定:“告知義務人所隱匿或告知不實的事實,假如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消滅的,保險人即不得再主張保險合同解除權?!痹谕侗H艘蜻^失而沒有如實或不實告知某事時,由于對該保險而言,保險人的解除權消滅沒有違背對價平衡原則,該條規定在此情形下較為合理。然而,如果當事人惡意隱瞞、故意隱匿或篡改事實,其行為應當構成根本違約,保險合同的基礎不復存在,保險人無論該事實在其準備解除合同前消滅與否其解除權都不應消滅,瑞士《保險合同法》第8條規定如對此情形仍適用則違背了對價平衡原則。而前述例(2)的實質是情勢變更原則在《保險法》的具體體現,當保險標的發生危險概率提高時,保險人之所以享有解除權,是為了保障保險雙方的公平。然而可能增加的危險已經不再存在時,情勢變更理由消滅,不允許保險人解除合同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
1.4行使解除權
行使解除權,與其他形成權一樣,由于行使形成權其目的已經完成而消滅。因為主動行使解除權,從而已經完成了解除合同的目的,解除權也隨之消滅,這是解除權消滅的普遍情形。
2解除權消滅的爭議問題
2.1訴訟過程中對解除權的行使有無限制
解除權人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其解除權,并在除斥期間內以意思通知或訴訟方式行使其權利,此為通說。問題在于:(1)解除權人能否在一審程序終結后,在二審程序中行使合同解除權?(2)解除權人能否以解除合同為由作為抗辯事由,即處于被告地位的解除權人是否有權行使解除權?問題一的實質在于解除權會因一審訴訟程序的終結而消滅,問題二的實質是解除權能否成為防御性權利,處于被告地位的權利人其解除權會否消滅。本文認為,解除權的消滅僅因行使期限或催告期限屆滿未行使、權利拋棄、解除事由的喪失和行使解除權而消滅,除法有明文規定外,訴訟程序和訴訟地位本身不能成為導致實體權利滅失的原因。在日本民法,訴訟中如以解除權為由抗辯對方的請求之訴,依法被認定為有效的解除權意思表示。
2.2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會否導致解除權消滅
解除權行使的直接法律效果是產生返還性的債務關系,合同各方負返還原物之義務。如果原物因解除權人自已的原因毀損滅失導致返還不能時,解除權人仍能否行使解除權?不無疑問?!兜聡穹ǖ洹返?50條至354條原來分別規定了解除權人因自己的原因致使受領物不能返還、解除權人對所受領的物進行加工或者改造使物的性質發生了實質變化、解除權人將受領的標的物出讓或者為受領物設定負擔等情形下,將導致解除權的消滅,解除權人無權行使解除權。但德國在二十世紀末修訂其民法典時,前述法條規定被債務法現代化法廢止,更在第346條第2款規定了“以作價償還來代替返還”,也即表明,標的物的毀損滅失并不當然導致解除權的消滅。本文認同這一樣觀點:德國法的這一轉向更能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價值取向。這是因為,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在取得標的物后,常常是為了需要利用標的物創造更多的利益,加工標的物、在標的物上設定權利、或向第三人轉讓標的物等經濟行為應該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司空見慣的情形,如果因為這些符合經濟規律的情形致使解除權消滅,則會使合同解除制度不能發揮其功能。并且,雖然合同解除后合同當事人負有給付返還義務,標的物的滅失等原因會導致解除權人無法返還原物,但是可以從價值狀態來理解給付返還的含義。
綜上,對于前述問題,我國《合同法》等法律均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實踐中存在爭議。在制訂民法典合同篇時,可以效仿德國債務現代化法的規定,即便受領標的物由于解除權人的原因毀損滅失或改變性質等,導致不能原物返還的情形下,解除權人仍享有解除權,而不因標的物的不能返還作為解除權消滅的原因。
作者簡介:方昀,廣東明思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研究人主要研究方向為合同法、公司法及民法總論。 (下轉第133頁)(上接第114頁)
注釋
① 參見《日本民法典》第540條第2款,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58條第3項等.
② 學者指出,此規則存在例外,對于解除的意思表示應允許以無能力或欺詐脅迫為由加以撤銷.本文認為,此例外同樣也適用于拋棄的意思表示.參見韓世遠.履行障礙法的體系[M].法律出版社,2006:318.
③ 日本判例大判明治37.9.15民錄第10輯第1115頁,轉引自韓世遠.履行障礙法的體系[M].法律出版社,2006:33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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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你廳《關于職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粵勞關〔1997〕7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對于獲批準出境定居的職工,享受的一次性離職費不屬于《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職工獲批準出境定居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僑屬、僑眷獲批準出境定居的,其一次性離職費的支付,仍按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歸僑、僑眷職工獲批準出境定居退休、退職費發放問題的解答意見》(〔78〕僑內字第512號)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83〕僑政會字第00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篇4
原告韓某原系某機床廠(國營企業)女職工,于1988年入廠。1998年,機床廠進行了改制,資產出售給蘇某后,更名為某機械廠。企業改制后,韓某繼續留在更名后的機械廠工作。韓某與機械廠續簽合同至2003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1日,機械廠書面通知韓某,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并要求其于2004年1月10日前到廠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領取經濟補償金等。
2003年12月3日,韓某工作時右眼受傷。同月4日、 6日,醫院診治醫師建議其休息6日。2004年2月24日,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為工傷。同年7月15日,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其傷殘為零級(不夠級)。2004年1月4日,機械廠向韓某郵寄了終止勞動合同書,注明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求韓某到廠辦理相關手續,領取經濟補償金。
2004年1月8日,機械廠知悉韓某懷孕,遂于同月13日在鎮政府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配合下書面通知韓某,要求其于14日到醫院采取終止妊娠手術。2月6日,韓某到醫院婦產科實施了人工流產手術,醫師建議其休息30日。
另查明,1997年以來,韓某的月工資扣除社會保險后為390元。
2004年1月14日,韓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除對其它一些問題提出仲裁要求外,主要申請仲裁委順延、續簽合同。同年9月3日,仲裁委仲裁后,韓某不服,向法院提出訴訟。
原告韓某訴稱,廠方通知與我終止勞動合同時,我正在病休期間,且2003年11月底已有身孕,應當順延、續簽勞動合同。韓某同時還對其它事項提出了訴訟請求。
被告機械廠辯稱:原告韓某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期滿的依據為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依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勞動者醫療期、孕期、產期滿為止。本案原告韓某發生工傷后,經有權部門鑒定為傷殘零級,可根據傷情享受工傷醫療期。按醫療主治醫生的診治意見,原告韓某的工傷醫療期為6日,于2003年12月9日期滿,故該工傷醫療期不構成勞動合同期順延的理由。2004年1月1日,發現韓某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已意外妊娠,依法應當順延勞動合同。同年2月6日手術后,醫生建議原告韓某休息30日,故其勞動合同期應順延至2004年3月7日止。此間的工資亦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原告韓某作為原國營企業職工,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后,被告機械廠依法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支付標準以12個月為限。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廳[2001]280號函之規定,除對其它事項作出判決外,對順延合同、工資報酬和終止合同作出了前述判決。
評析:本案涉及女職工妊娠順延合同和原國營(有)企業職工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關規定問題。
為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勞動合同解除權,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作了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痹摋l規定僅是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權的限制,即勞動者如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就被禁止使用。但對用人單位戒除的限制不波及隨時通知解除條件,例如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因犯罪被國家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仍然可以依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江蘇省勞動條例》亦有與勞動法上述精神一致的規定。該條例第3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條例第二十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北景冈骓n某人工流產手術后,醫生建議休息 30日,按照規定其孕期情形應順延至3月7日消失,其勞動合同期也應相應順延至3月7日,用人單位理應支付順延期間的工資報酬,并履行此間的其它法定義務。
篇5
地址:
電話: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協商甲方愿意將使用、管理權屬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方,雙方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達成一致協議:
第一條甲方將擁有經營管理及轉租權的房屋(合同標的)“ 號共 間,合同約定套內面積 ㎡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作為 經營場所。
第二條 租金、押金交納期及方式
1、租用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第一年使用費為人民幣¥ 元,(大寫: )第二年使用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第三年使用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
3、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的租金人民幣¥ 元(大寫: ),其余租金支付方式 .
第三條:水電費、保潔費、電話費和維修費的繳費辦法:
1、保潔費、水電費、電話費、寬帶費:由乙方自行向有關部門交納;
2、維修費:租賃期間,乙方導致租賃物有關的設施損毀,維修費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有費用,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方可成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簽訂書面合同的同時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乙方的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職責
1、乙方必須依約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權向乙方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每天按實欠租金和費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不退還乙方押金。
2、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保護租賃期內設備和設施的完好無損(自然折舊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如確需要變更用途,需經甲方同意方可進行。乙方造成租賃房屋及其設備的損毀,應負責恢復原狀。
3、乙方如在租賃房屋內安裝超過電子負荷的任何儀器或機械以及特殊設備,須征得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和因未辦理相關手續而產生的事故或罰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將租賃房屋內的全部無損壞設備、設施清潔、完好地(自然折舊除外)交給甲方。
5、乙方應遵循國家的相關安全法規,租賃期間因乙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員安全傷害和房屋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6、乙方保證承租甲方房屋作為合法用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府相關規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7、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遷,甲方有權從房屋內將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擔保管義務,乙方也無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8、租憑期間產生的一切稅收均由乙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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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甲方責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賃房屋,并保證房屋內的水、電兩通。
2、維護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經營權,但是,因自然災害和偷盜行為造成的乙方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3、乙方自己在未公開其經營性質及經營種類之前,甲方不得隨意將其商業信息對外泄露。
第七條 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租金遞增方式:隨____市場情況而適當調整。
第八條 租賃期間,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雙方協商解決。若非甲方主觀原因造成租賃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須將押金及預付租金無息退還乙方。
第九條 本合同如有不盡事宜,須以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補充,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
工商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過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同內簽定的金額不函租房稅,如需交納租房稅由乙方交納租房稅費用。
出租方:
承租方:
甲方經辦人:
乙方經辦人:
年 月 日
篇6
土地租賃協議法律意見書
本所接受貴社的委托,就貴社/委員會在簽訂土地租賃協議事宜中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現提供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聲明
1、本所及經辦律師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根據是你提供的敘述及現行法律法規,法律意見書只對你提供的敘述及現行法律法規負責。
2、本所及經辦律師所出具的該法律意見書,只作為貴社/委員會參考之用,不作為本所及經辦律師就受托事務的結果成功或勝訴的承諾、保證。本所及經辦律師不對貴社/委員會因采用該法律論證意見書所產生的后果負責。
3、本所及經辦律師所出具的該法律意見書不作為對同類、相似案件的處理意見。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依據
1、貴社/貴委員會提供的敘述、資料依據:
貴社/委員會應當保證上述資料及敘述事實的真實性。
2、法律法規的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⑤;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⑥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
三、土地租賃協議中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的法律意見
1、主體的合法性及風險防范
(1)出租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條:“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之規定,作為土地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應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風險防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之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出租涉及村民利益土地(如耕地)時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以避免日后因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土地租賃合同無效,
承擔不利后果。
(2)承租方:由于現行法律并未對土地租賃合同的承租方進行限制性規定,故就承租方而言,可以是任何人或任何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之規定,故如果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農建設的,則必須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以避免日后因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土地租賃合同無效,承擔不利后果。
風險防范:如果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農建設的,則需審查承租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和相關的建設資質憑證,并將這些文件復印留底;如果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于農業事務的,則需要將承租方的身份憑證復印留底,并將其現住的聯系地址留底,以方便日后履行過程可能出現的發催討租金函或發解除通知函等聯系函。針對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于農業事務的,也可以考慮放棄土地租賃而直接采用土地承包,以優先保障到本村的村民利益。
2、履行協議過程中的合法性及風險防范
履行依據: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者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批準文件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確定有償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積、期限、費用等事項”之規定,故在履行土地租賃合同的過程中,雙方應該按照土地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全面、城市的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租賃合同”的規定,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享有的主要權利為:①收取租金權;②監督、限制權(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租賃土地的用途等);③收回土地使用權;④法定解除權。所承擔的主要義務為:①按照約定交付土地的義務;②土地權屬保證義務;③禁止干擾義務。而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權利為:①占有、使用土地權;所承擔的主要義務為:①按照約定交付租金義務;②按約定使用、保管土地義務;③未經出租人同意的不作為義務(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租賃土地的用途等);④合同終止返還土地義務。
風險防范:在擬定土地租賃合同上應充分體現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由于土地租賃合同屬于轉移財產占有的合同,故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對出租人的義務設置違約責任以更好管理、監督租賃土地的使用。尤其針對的是“荒廢”問題,由于現行法律對于農村的耕地有專門的保護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但對于農村耕地之外的其余土地并沒有進行強制性的規定,因此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在合同中明確要求承租人不得荒廢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土地,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應多考慮客觀因素可能對合同造成的影響,如應考慮所租賃的土地將來是否存在征用問題,如果有需將征用時產生的征用補償款如何分配事先商量好,并直接寫進合同予以固定,避免日后所產生的不必要的爭議。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雙方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產生的任何書面憑證均需妥善保管,以避免日后產生糾紛時缺少證據。
3、終止履行的依據及風險防范
對于土地租賃合同的終止主要有四種:①按照約定的內容終止,針對該情形風險較少,但需注意妥善保管好雙方在履行的憑證,如租金收取憑證,同時盡量在合同終止后另簽訂一份《土地租賃協議終止協議》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終止;②雙方協商終止,主要為雙方在履行過程中因種種的原因無法繼續履行,針對該情形雙方應另簽訂一份《土地租賃協議終止協議》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終止;③按照約定行使解除權,即雙方在土地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解除的條款,當約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一方按照約定行使解除權,針對次情形,需要注意的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上的約定的解除要求行使解除權;④法定解除權,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條:“…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規定行使解除權,針對該種情形出租人要注意的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在這過程中盡量使用書面的通知如郵寄,以避免日后爭議無任何憑證來證明出租人已履行通知義務,也可以要求對方與出租人另簽訂一份《土地租賃協議終止協議》。特別強調的是針對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必須先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故針對該情形出租人必須先書面郵寄催討租金,以避免日后爭議無任何憑證來證明出租人已履行通知義務。如果條件不允許則需二人以上前去催討租金,盡量能來承租人旁邊的鄰居們或其他第三人作證。出租人只有在履行完催討通知義務后,出租人仍逾期不予支付,才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
篇7
避諱“不吉利”數字跳層編號
柳士明與杜月嬌是江蘇省鎮江市的一對夫妻,在江蘇省蘇州市工作。因生活需要,夫妻兩人經商量,決定在蘇州市的工業園區購買兩套房子。經多方考察、比較,他們覺得工業園區的紫荊花園23幢樓房無論是樓層結構、地理位置,還是房產價格都比較理想,便有了購買的意向。
2006年9月23日,柳士明與房產開發商正式簽訂了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購買紫荊花園23幢16層(自然層)1601室;房價為74.7萬余元。10天后,杜月嬌與房產開發商又簽訂了一份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紫荊花園23幢17層(自然層)1701室;房價為74.6萬余元。簽訂合同的當日,柳士明、杜月嬌均交清了全部房款。此外,柳士明、杜月嬌又分別與房產開發商簽訂了地下車庫車位轉讓協議,支付了車位款16.1萬余元。
2008年4月,房產開發商向購房客戶可以交付房產的“溫馨提示”。 柳士明、杜月嬌接到收房通知后,高高興興地去辦理了交房手續。可是,當他們乘電梯來到16層和17層后,卻驚訝地發現,他們所購買的第16層和17層的01室,已由房產開發商出售給案外人,且房產編號也變為1801室和1901室。而他們領到的編號為1601室和1701室鑰匙的房產卻實際位于大樓自然層的第14層和第15層。對此,柳士明、杜月嬌感到有些不對勁,立即找到房產開發商,反映了交付房產與自己所購房產不符的情況。
房產開發商解釋說:因為民間都忌諱13、14這幾個數字,在房產編號時,有意對自然層13層、14層進行了跳號處理。正因如此,房產開發商表示向柳士明、杜月嬌交付的房產就為自然層14層和15層,而不是他們訂購的16層和17層。
柳士明、杜月嬌當即說:“我們根本不知道樓層跳層編號的事情,我們要買的就是自然層的16層和17層!如今變為第14層和第15層的房子,憑什么將你們認為不吉利的樓層強加到我們頭上?!”
房產開發商對于柳士明、杜月嬌否認知道樓層跳層編號的事情,認為純粹是胡攪蠻纏。他們說:“這一事實在柳士明、杜月嬌訂房時是明知的,只不過在簽訂合同時,將編號的16、17層誤寫成了自然樓層的16、17層。從性質上來說,合同上的自然樓層號僅僅是筆誤而已,不影響雙方的約定和合同的履行?!睂Υ?房產開發商要求柳士明、杜月嬌重新簽訂合同,更正筆誤。
陰差陽錯
房產交付悖于合同生糾紛
由于對約定的實際購房層數產生異議,且經過多次協商,無法調和,柳士明、杜月嬌與房產開發商遂發生糾紛。2008年5月19日,柳士明、杜月嬌分別向房產開發商發出正式書面函,表示房產開發商交付的房產為自然層14層和15層的01室房產,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要求房產開發商按合同約定交付自然層16層和17層的01室房產。
經過一段時間的等待,卻沒有得到滿意回復,這讓柳士明、杜月嬌十分氣憤,決定通過法律的途徑,追回應屬于自己的房產,遂于2008年7月9日來到蘇州工業園區法院,一紙民事訴狀,將房產開發商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柳士明、杜月嬌訴稱,說:“2008年4月,房產開發商通知我們交房,我們到現場查看后發現房產開發商所交付的房產為自然層14層和15層,與我們所購房產樓層不符。我們即致函房產開發商,要求房產開發商按約交付房產,房產開發商接函后未回復。為此,我們提訟,要求判令房產開發商履行合同,向我們交付紫荊花園自然層16層的1601室和自然層17層的1701室房產及兩處地下停車位?!?/p>
在訴訟過程中,由于紫荊花園23幢自然層16、17層的01室均已為房產開發商出售給案外人,案外人也已取得房產所有權證,造成合同履行已客觀不能。無奈之下,柳士明、杜月嬌又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他們與房產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和紫荊花園二期地下車庫車位轉讓協議;判令房產開發商返還他們購房款和車庫款計165.5萬余元,并判令房產開發商賠償房產現價與合同價之差價150萬元、利息23萬元,及一倍賠償金約150萬元。
房產開發商辯稱,1601和1701室具備交付條件,不存在不能交付的問題。沒有柳士明、杜月嬌所稱的房產出售給第三人這一事實。雙方在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本公司因筆誤錯將23幢1601室自然層表述為16層,1701室自然層表述為17層。但錯誤表述不影響所購房產的確定性和唯一性,柳士明、杜月嬌所要購買的1601室、1701室房產的自然層為14、15層。本公司在房產預售前對23幢按一定的規則做了編序,對自然層13、14層進行跳號處理,這一事實柳士明、杜月嬌在訂房時是明知的。
本案審理過程中,根據柳士明、杜月嬌的申請,法院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前述紫荊花園23幢1801室和1901室房產的市場價格作了評估。評估報告以2008年10月27日為基準日,評定1801室、1901室房產現值合計209萬余元。
是非定論
法律拒惡俗開發商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合同中關于房產坐落的約定為“紫荊花園23幢16層(自然層)1601室”和“紫荊花園23幢17層(自然層)1701室”。該約定文義上的理解確定和唯一。從普通人的角度理解雙方買賣標的物應為自然層16層和17層的01室。
根據目前證據及法院實地了解的情況看,房產開發商確定的房號確實沒有13xx、14xx,即自然層13層房產的房號為15xx,并依次遞增。合同中關于自然層和房號顯示的層數之間確有一處系筆誤。
房產開發商表示客戶對樓層敏感,其跳層的做法就是為了回避民間對13、14層的忌諱。其房號雖作跳層處理,但無法實際回避實際樓層包含了14層這一事實。民間確有將有關數字與吉利與否相聯系的習俗。房產開發商迎合了該種習俗,將房號作跳層處理。但綜觀本地樓市,房號中將13、14層隱去的僅為個案,并非通常做法。故房產開發商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對1601室、1701室實際是自然層14層的01室和自然層15層的01室明知或應當知道。在訴訟之前,房產開發商也未及時修正筆誤并取得柳士明、杜月嬌的認可。
綜上,法院認為,因房產開發商原因致使合同確定的房產與房產開發商將實際履行的房產不一致,從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柳士明、杜月嬌據此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房產開發商應返還柳士明、杜月嬌的購房款和車位款。對造成柳士明、杜月嬌的利息損失和購置同類房產所需多支出的房產差價損失,房產開發商應予賠償。
篇8
出租房屋合同范本一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協商甲方愿意將使用、管理權屬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方,雙方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達成一致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情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其它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人(購房人)姓名:__________
第二條、租金、押金交納期及方式
(一)租用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
3、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月的租金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其余租金支付方式。
第三條、水電費、保潔費、電話費和維修費的繳費辦法:
1、保潔費、水電費、電話費、寬帶費:由乙方自行向有關部門交納;
2、維修費:租賃期間,乙方導致租賃物有關的設施損毀,維修費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有費用,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方可成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簽訂書面合同的同時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乙方的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職責
1、乙方必須依約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權向乙方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每天按實欠租金和費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不退還乙方押金。
2、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保護租賃期內設備和設施的完好無損(自然折舊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如確需要變更用途,需經甲方同意方可進行。乙方造成租賃房屋及其設備的損毀,應負責恢復原狀。
3、乙方如在租賃房屋內安裝超過電子負荷的任何儀器或機械以及特殊設備,須征得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和因未辦理相關手續而產生的事故或罰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將租賃房屋內的全部無損壞設備、設施清潔、完好地(自然折舊除外)交給甲方。
5、乙方應遵循國家的相關安全法規,租賃期間因乙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員安全傷害和房屋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6、乙方保證承租甲方房屋作為合法用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府相關規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7、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遷,甲方有權從房屋內將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擔保管義務,乙方也無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8、租憑期間產生的一切稅收均由乙方自理。
第六條、甲方責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賃房屋,并保證房屋內的水、電兩通。
2、維護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經營權,但是,因自然災害和偷盜行為造成的乙方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3、乙方自己在未公開其經營性質及經營種類之前,甲方不得隨意將其商業信息對外泄露。
第七條、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租金遞增方式:隨市場情況而適當調整。
第八條、租賃期間,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雙方協商解決。若非甲方主觀原因造成租賃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須將押金及預付租金無息退還乙方。
第九條、本合同如有不盡事宜,須以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補充,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工商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過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本合同內簽定的金額不函租房稅,如需交納租房稅由乙方交納租房稅費用。
出租方: 承租方:
甲方經辦人: 乙方經辦人:
年 月 日 年 月日
出租房屋合同范本二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__市__街道__小區_號樓____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計_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 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沖抵。
五、房屋租賃期為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并償付對方總租金 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九、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本合同連一式_份,甲、乙雙方各執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篇9
私人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協商甲方愿意將使用、管理權屬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方,雙方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達成一致協議:
第一條 甲方將擁有經營管理及轉租權的房屋(合同標的) 號共 間,合同約定套內面積 ㎡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作為 經營場所。
第二條 租金、押金交納期及方式
1、租用期限 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2、第一年使用費為人民幣¥ 元,(大寫: )第二年使用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第三年使用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
3、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的租金人民幣¥ 元(大寫: ),其余租金支付方式 。
第三條:水電費、保潔費、電話費和維修費的繳費辦法:
1、保潔費、水電費、電話費、寬帶費:由乙方自行向有關部門交納;
2、維修費:租賃期間,乙方導致租賃物有關的設施損毀,維修費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有費用,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方可成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簽訂書面合同的同時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乙方的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職責
1、乙方必須依約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權向乙方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每天按實欠租金和費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不退還乙方押金。
2、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保護租賃期內設備和設施的完好無損(自然折舊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如確需要變更用途,需經甲方同意方可進行。乙方造成租賃房屋及其設備的損毀,應負責恢復原狀。
3、乙方如在租賃房屋內安裝超過電子負荷的任何儀器或機械以及特殊設備,須征得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和因未辦理相關手續而產生的事故或罰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將租賃房屋內的全部無損壞設備、設施清潔、完好地(自然折舊除外)交給甲方。
5、乙方應遵循國家的相關安全法規,租賃期間因乙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員安全傷害和房屋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6、乙方保證承租甲方房屋作為合法用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府相關規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7、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遷,甲方有權從房屋內將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擔保管義務,乙方也無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8、租憑期間產生的一切稅收均由乙方自理。
第六條 甲方責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賃房屋,并保證房屋內的水、電兩通。
2、維護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經營權,但是,因自然災害和偷盜行為造成的乙方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3、乙方自己在未公開其經營性質及經營種類之前,甲方不得隨意將其商業信息對外泄露。
第七條 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租金遞增方式:隨XXXX市場情況而適當調整。
第八條 租賃期間,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雙方協商解決。若非甲方主觀原因造成租賃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須將押金及預付租金無息退還乙方。
第九條 本合同如有不盡事宜,須以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補充,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
工商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過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同內簽定的金額不函租房稅,如需交納租房稅由乙方交納租房稅費用。
出租方: 承租方:
甲方經辦人: 乙方經辦人:
年 月 日 年 月日
私人房屋租賃合同范文
出租方(甲方):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 承租方(乙方):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XX市XX街道XX小區X號樓XXXX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計X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XX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五、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XX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X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六、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XX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 元。
七、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連一式X份,甲、乙雙方各執X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篇10
所謂的發包方,即工程建設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中被稱為“建設單位”或“發包單位”。這里的“單位”一詞,本人認為應當作廣義的解釋,即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能是企業,還應當包括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就明確稱之為“發包人”,這也是對個人發包的認可。對于承包方,要求就比較高,除滿足《合同法》關于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筑法》關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也就是說對于承包方來說,其建筑資質非常重要,一定的資質只能在其資質核準范圍內承接工程,超資質承接工程就可能出現合同無效的問題了。是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需要有資質的承包方來承接呢?筆者認為也不盡然,還是要看具體施工的工程的量以及工程的范圍來確定,若如農家自建一個豬棚,顯然沒有必要非要請有資質的企業來施工。
二、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問題
第一,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就管轄權有約定的,則只要不違反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約定。其中筆者要提的一點是,很多情況下,雙方在約定管轄的時候經常會出現即約定仲裁又約定法院管轄的情況,依據《仲裁法》的解釋,此管轄約定是無效的,因此建議法律服務者需注意提醒自己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避免出現這樣的管轄權無效條款。
第二,沒有約定管轄的,依據《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沒有約定管轄權的時候,如何來利用法律的規定,選擇更有利于己方的管轄地呢?對于合同履行地,《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糾紛解釋》)明確規定,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一般來說,建筑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相對固定,沒有選擇余地。而被告住所地反而是可以為當事人規避選擇管轄權所考慮。舉例說,發包方所在地在甲城,其開發項目在乙城,總承包人也是在乙城,現在發包方與總承包方發生糾紛,作為發包方來說,總是愿意選擇自己所在的城市即甲城的法院管轄的,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說,該案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在乙地,似乎只能在乙地法院。這個時候,發包方發現,總承包方底下有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且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又正好是在甲城的,《建設糾紛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訟。這個時候,發包方就會在甲城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并列總承包人為共同被告,這就起到規避管轄權的效果了。同樣情況還可能出現在《建設糾紛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即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這樣可能出現的是有意識地選擇被告當事人,然后再追加其他當事人,一并審理,起到了管轄權選擇的目的。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問題
(一)關于履行期限
第一種,一般的約定,即工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第二種,特殊的約定,即只約定了自開工之日起幾個月內完工,但是沒有確定開工的日期。為何會出現這樣的約定,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是這種合同一般簽訂較早,簽訂時尚無法確定開工日期。上述第一種情況,工期固定,比較明確;而第二種情況下,一旦合同雙方將來產生糾紛,尤其是對工期有異議,這個時候,如何確認開工日期,爭議就會比較大。這個時候,就雙方均需要通過其他的途徑尋求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對于發包方來說,有人認為監理的監理日志是一個比較有利的證據,該日志中應當記明開工日期。但筆者認為以監理日志為證據也可能會出現問題,一方面由于監理是發包方聘請的,雖然其應當中立,但畢竟有利害關系,因此,承包方很可能對此不予認可;另一方面,有時監理日志記錄的開工日期,并不一定會對己方有利。若出現上述兩種情況的時候,筆者認為,發包方可以把支付首筆工程款之日視同開工之日。對于承包方來說,首先自然是希望得到監理的監理日志,但是可能性比較小,畢竟是對方聘請的,一般是不會為其提供的,這個時候就比較難證明,因此筆者建議,承包方在正式進場開工之日,可自制一份開工證明,并要求監理簽字確認,由于剛開始的時候不存在糾紛問題,一般情況下監理是會同意簽字的,這樣就為將來保留了有效證據。上述闡述的是如何確定開工日期,那如何確定竣工日期呢?《建設糾紛解釋》第十四條有著明確的規定: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那么如何確定“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呢?有的觀點認為,應當以發包人(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有的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
(二)關于工期變更問題
對于工期縮短的情況,一般經過雙方協商,只要施工方同意即可,當然施工方若不同意的,一般不予縮短。對于工期延長的情況,在現實中比較常見,通常是工程索賠中的一個焦點,筆者來具體分析一下。工期的延長,從承包方的角度來講,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為可原諒的延期,二為不可原諒的延期?!翱稍彽难悠凇?,一般情況為發包方的原因,如修改設計、施工條件變化、增加施工量或施工項目等,另外還有客觀上的原因,如異常惡劣天氣、天災等不可抗力引起,這個時候一般應當認可承包方工期的延長。若發包方原因引起的延期,承包方還存在一個損失索賠的問題,賠償的金額應當包括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工人誤工費、材料保管費等等。而在客觀原因造成延期的情況下,一般不存在索賠問題。筆者認為,在“可原諒的延期”的情況下,最突出的一個問題是如何來證明的問題,即承包方如何證明“可原諒的延期”事由的發生?筆者建議,承包方在遇到相關事由發生后,必須要做好自我保護的工作,包括立刻給發包方發函,說明情況,進行現場簽證,要求發包方確認等等?!安豢稍彽难悠凇?,是指由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了工期的拖延,如工效不高、施工組織不好、設備材料供應不及時等等,這個時候,若有工期延長的,則應當認定為逾期,并應當賠償法包方的損失。但事實上,在現實工程中,通常造成延期不會僅僅是一方的責任,往往都是雙方或多方均有責任,可以認為是“共同延誤”,這個時候如何確認延誤的可原諒性,值得探討,筆者認可以下觀點:首先去判斷造成延期的多種原因中,哪一種是最先發生的,即確定“初始延誤”,由初始延誤者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在初始延誤發生期間,其他并發的延誤者不承擔拖期責任。另《建設糾紛解釋》第十五條也規定了一種工期順延的情況,即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四、工程量與工程質量問題
(一)工程量的確定
一般有兩種途徑確定:1.雙方結合報價單、施工中的簽證單、監理報告等相關材料,共同協商確定。
2.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工程量進行鑒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工程量的確定往往不是單獨進行的,因為對于工程量的確定,最終目的是對工程價款的確定,因此,一般來說,工程量和工程價款的確定是同時進行的,很少有單純的對工程量的確定的。比如說雙方對于工程量協商不成,均同意通過第三方鑒定的方式確定的,那么通常還會提出工程款的審計鑒定,完成了工程量的鑒定,工程款的審計鑒定立刻啟動。
(二)工程質量問題
但筆者認為,若僅以施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作為抗辯理由中唯一抗辯理由的,勝訴率不高,因為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不是簡單的說比如有地方漏水,那就是有質量問題。出現諸如漏水現象,可能是施工問題也可能是使用問題,最終要確定是否有質量問題,還是需要雙方共同委托相關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其實要求還是比較嚴格的,相對來說是比較保護施工單位的。
五、合同的解除問題
(一)合同解除的條件
1.承包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2.承包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沒有完工;
3.承包方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
4.承包方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一方面,任何一方意欲解除合同的時候,總是會照搬硬套上述的條件,主觀的意志非常強烈,而事實上是否如其所述,是有差距的。在司法實踐中,仍需綜合判斷,不可偏聽偏信;另一方面,司法解釋的規定也有一定的籠統性,如“發包方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對于這個條款,就應當考慮一個度的問題,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達到什么程度,若發包方未按約定支付的工程款僅僅只是很少一部分的時候,就不應當至今適用而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的處理
至于合同解除后,后期問題如何處理,《建設糾紛解釋》是這樣規定的,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六、合同無效的問題
(一)無效的分類
1.進行了招投標情況下的無效,即中標無效的情況在有如下幾種:第一,招投標當事人實施了某一行為,該行為的實施直接影響了中標結果的,可導致中標無效,歸納下來主要有:(1)招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第二,招投標的當事人,只要實施了某一行為,中標即認定為無效,歸納起來主要有: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2)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3)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
(4)中標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
2.沒有進行招投標情況下的無效。筆者歸納下來通常有以下幾個原因: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而去承接工程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去承接工程的;
(3)某建設工程依據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但實際卻未進行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進行了非法轉包;
(5)承包人實施了違法分包;
(二)合同無效后的處理
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那么必然引發一系列的后續問題,筆者在此分三種情況進行分析。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筆者認為,雙方當事人均應不得再繼續履行合同,并按照締約過失來處理,即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另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約定的工程已經開工但尚未完工時被確認無效的處理。這種情況即所謂的半吊子工程,處理起來最為復雜,一般可考慮按下列原則處理。第一,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雙方應當立即停止履行。第二,恢復原狀或折價補償。第三,賠償損失。具體操作起來可能會非常復雜,筆者在此也僅是提供一個處理問題的原則,在原則框架下進行處理。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后被確認無效的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但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若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當予以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且該建設工程隨已完工,但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七、工程款的結算問題
工程款的結算與支付,說起來容易,一旦訴訟到法院,特別是半吊子工程,將演變為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從法院的審判實踐來看,建設合同糾紛的焦點本質就一個:施工方要錢,希望拿回業主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從心態上講是想多要點錢,業主的心態就是少給或不給錢,其抗辯理由是施工方存在工期拖延問題,工程施工質量存在問題,本質是想達到抵消或吞并部分工程款的目的。工程款的結算,專業性也是較強的。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于工程價款的計算存在爭議的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工程范圍的確定。在一些案件中,當事人的爭議點在于何為合同范圍內的工程、何為合同范圍外的工程、是否重復計價、是否遺漏計價等。對此需知曉建設工程的各個環節及其相互之間的獨立性和聯系,進而判斷是否應當計入工程價款中。第二,工程價款計算標準的確定。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是固定價(俗稱閉口價),則法官應當按照當事人間的約定認定工程價款;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是按實結算工程款(俗稱開口價),那么在案件審理時就會產生按照何種標準結算工程價款的問題,如按照市場價結算、按照定額標準結算。
在工程款的結算中,有一個很突出的問題,就是“黑白合同”問題。在我國尚不十分規范的建筑施工市場,按照法律規定實行強制招標投標的項目領域,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簽有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時常發生。其中,一份是招標人與中標人根據中標文件簽訂的合同,即中標合同,另一份則是內容與中標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合同,社會上形象地稱之為“黑白合同”或“陰陽合同”。從詞意上就可以看出合同的性質,即中標合同“白合同”是經得起政府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的、光明磊落的,而“黑合同”是經不起政府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的、搞私下交易的,違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這樣的做法無疑侵害了其他投標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使招標投標制度形同虛設。對于“黑白合同”的在工程款結算上的效力問題,如何認定是有爭議的。有的認為只能按照白合同來確定工程價款;有的認為黑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及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認定其效力。筆者認為應當分情況處理,對于招投標工程,《建設糾紛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由此明確規定了中標合同就工程價款問題上的效力。而對于沒有實行招投標的工程,也出現備案合同與具體施工合同不一致的情況,效力如何認定,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也就是說不能直接照搬適用《建設糾紛解釋》第21條的規定,因為對于一個民事合同,最重要的還是要看訂約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哪一份合同是雙方最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不違反《合同法》52條之規定的,就應當認定其效力,從而判斷工程款的結算依據。
八、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