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30 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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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2) 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 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4)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條 被保險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 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是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 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各種必要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 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
篇2
保險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2) 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 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4)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條 被保險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 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是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 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各種必要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 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合同編號:_________保險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賬號: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被保險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賬號: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1.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厲害關系得財產。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它珍貴財物;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4.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5.其他。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3.違法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第四條 保險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損失,本公司付賠償責任:(1)火災、爆炸;(2)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第五條 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1.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第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第七條 除外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2)核子輻射或污染;(3)貝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第八條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保險財產遭受第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2.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第九條 固定資產可以按賬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下部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2.部分損失(1)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于或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2)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3.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第十條 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1.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余額。2.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于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1.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2.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1.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帳面余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以上費用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占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償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日內一次支付賠款。第二十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涂改賬冊,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保險人按_________計收,后者按_________計收。 第二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對本保險項下的爭議有排它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2.未盡事宜,可另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條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
保險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 基本險。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節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車輛損失險
1.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2.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節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5.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2.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4.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
2.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3.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4.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5.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經公安部門偵破后;
6.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7.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2.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3.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節 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 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 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為五個賠償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被保險人可以自愿選擇投保。
第九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四節 賠償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 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 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1)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的計算基礎(含免賠金額)等于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六條 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兔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兔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訟。在被保險人提訟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十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保險人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償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償,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五節 無賠償優待
第二十八條 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度續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車輛計算。上年度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任何一項發生賠款,續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不續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待。上年度無賠款的機動車輛,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不論機動車輛連續幾年無事故,無賠款優待一律為應交保險費的10%。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扣減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
第三十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三十一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法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 因本保險合同產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四條 未盡事宜,可另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二章 附加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第一節 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三十七條 保險責任
1.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2.保險車輛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八條 責任免除
1.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2.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3.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被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4.被保險人因違反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國家機關罰沒、扣押;
5.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車輛被搶劫、被搶奪;
6.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7.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十九條 保險金額
1.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2.實際價值按投保時同種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含車輛購置附加費)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后確定。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每滿一年扣除一年折舊)。
3.當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高于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義務
1.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后,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登報聲明;
2.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行車執照、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以及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和車輛已報停手續。
第四十一條 賠償處理
1.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的,按本條款第三條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
(2)全車損失,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2.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四十二條 其他事項
保險人賠償后,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愿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第二節 車上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三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四十四條 責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2)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3)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搭乘的人員或違章所載貨物;
(4)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或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貨物損失以及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5)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十五條 賠償限額
車上承運貨物的賠償限額和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車上人員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人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十六條 賠償處理
保險車輛以公安交通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輛行駛證上載明的噸(座位)為準,進行核賠。
(1)車上傷亡人員的賠償: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該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2)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3)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第十七條相同。
第三節 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七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四十八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第四節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九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五十條 責任免除
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2.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一條 賠償限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五十二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執_________份。
保險人:(公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公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機動車輛投保單
投保人:_________編號:_________
──┬──┬──┬───┬─────────┬───────┬───
│車輛│牌照│用途│噸位或│車輛損失險
│第三者責任險 │保險費│
│牌子│號碼│
│座位 │
│
│ 合計│
├──┼──┼──┼───┼──┬──┬───┼───┬───┼───┤
│
│
│
│
│保險│費率│保險費│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額│
│
│ 險費│ 險費│
│
│
│
│
│
├──┼──┼───┼───┼───┼───┤
│
│
│
│
│
│
│
│
│
│
│
├──┴──┴──┴───┼──┴──┴───┴───┴───┴───┤
│總保險金額:
人民幣 │
│
│(大寫)
│地址:
│
├────────────┤電話:
│
│保險費總數:
人民幣 │聯系人:
│
│(大寫)
│開戶銀行及賬號:
│
├────────────┤
│
│自 年 月 日 時起
│
│
│保險期限 個月 至
年│
│
│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
├────────────┤
單位簽章:
│
│注意:本投保單在未經保險│
│
│公司同意或未簽發保險單 │
年
月
日
│
│之前,不生保險效力
│
│
────────────┴─────────────────────
(表格不夠可另加)
附件二:機動車輛保險單
被保險人:_________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保險單載明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其它條件,承保被保險人下列各種車輛的保險。
──┬──┬──┬───┬─────────────┬───┬───
│車輛│牌照│用途│噸位 │車輛損失險
│第三者│保險費│
│型號│號碼│
│或
│
│責任險│ 合計│
│
│
│
│座位 ├──┬──┬───┬───┼───┼───┤
│
│
│
│
│保險│費率│保險費│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額│
│
│ 險費│ 險費│
│
├──┼──┼──┼───┼──┼──┼───┼───┤
│
│
│
│
│
│
│
│
│
│
│
│
│
├──┴──┴──┴───┼──┴──┴───┴───┴───┴───┤
│總保險金額:
人民幣 │
│
│(大寫)
│特別約定:
│
├────────────┤
│
│保險費總數:
人民幣 │保額來源依據及計算方式:
│
│(大寫)
│
│
├────────────┤
│
│自 年 月 日 時起
│
│
│保險期限 個月 至
年│
│
│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
├────────────┤
保險公司簽章:
│
│請收到保險單,立即核對。│
│
│如有錯誤,希即通知更正。│
年
月
日
│
│
│
│
────────────┴─────────────────────
(表格不夠可另加)
經(副)理:_________
登記:_________
篇4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2) 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 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4)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篇5
合同可撤銷的期限是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本規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內,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能要求延長該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來源:文章屋網 )
篇6
關鍵詞: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撤銷權 贈與合同撤銷權限制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0)09-119-02
贈與是具有社會性和交換性的雙重屬性的一種社會交換方式。贈與合同是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典型的無償與單務合同,合同關系導致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考慮到贈與人的付出,在贈與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對贈與人采取法律層次上的優待,賦予了贈與人撤銷權。本文重點研究贈與合同發生撤銷時受贈人與贈與人的相關利益均衡以及撤銷應予限制等有待完善的問題。
1、關于贈與合同法律概念的理解與法律特征
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贈與合同屬于財產權利轉移的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或單位,受贈人或單位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通常贈與須有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將贈與作為雙方意愿,尊重雙方當事人的雙向選擇。另外,贈與關系中,無受贈人承擔相應對等義務的權利。贈與合同作為一種單務合同形式存在于合同法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處于非對稱平衡態。特別是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合意達成結果,一旦贈與關系成立,就應該發生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的拘束力。
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現為:
1.1 贈與是一種意愿,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贈與合同雖然屬于單務、無償合同,但仍需要有當事人雙方一致的意愿。如果一方有贈與意愿,而另一方無意接受該贈與的,贈與合同不能成立。在現實生活中,也會出現一方出于某種考慮而不愿接受對方贈與的情形,如遇此情況,贈與合同不成立。
1.2 贈與合同是財產所有權轉移的合同
贈與合同是以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為目的的合同,是贈與人轉移財產所有權于受贈人的合同。與借用合同的有著法律意義上的主要區別。需要注意,贈與的一定是贈與人所能擁有的財產。
1.3 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
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無償地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取得贈與的財產,不需向贈與人償付對價。與買賣等有償合同的有本質區別。但要注意無償不一定無義務,贈與合同可以附義務。
1.4 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在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僅由贈與人負有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并不負有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負有將其財產給付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按照合同約定負擔某種義務,但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與贈與人所負義務并不是相互對應的。
2、關于贈與合同撤銷權及其限制行使問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單方承擔義務的合同,特定條件下,贈與合同可以撤銷的。贈與合同的撤銷可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
2.1 可以隨意撤銷的贈與合同
(1)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可以依贈與人的意思任意撤銷,如果贈與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后,贈與合同則不可撤銷。
(2)贈與合同中的標的物未經交付,贈與合同可以隨時無條件撤銷:如果贈與物贈與行為發生,或者贈與物已經由登記機關登記,則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3)合同中贈與物為救災或者具有公益目的,或者是為了扶貧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贈與,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有學者認為,根據民事權利自由處分和受法律保護的原則,贈與實質上是財產所有人對自己所有的財產依法處理的一種方式,因此,是否贈與、何時贈與、表示贈與后是否反悔,應當完全依賴贈與人的意思自己來決定,別人不應干涉。本人認為,這種說明任意擴張了贈與人單方的自由。雖然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此種自由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自由,而不能一方危及另一方的自由。何況任何自由均有一定的限度,不能任意擴大,合同的自由應以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為界,否則合同無效。贈與合同不同于任意丟棄自己的物品,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受贈人的人格,受贈人的信賴利益、期待利益應當得到保護。所以說,在實際生活中,贈與一般都是附有條件的,幾乎所有的贈與都不是平白無故發生的。要么是因贈與人曾經受受贈人的幫助、照顧而報恩,要么是報答受贈人的服務或者是對受贈人某種行為的獎勵等,而一味地以贈與合同的單務、無償為由,免除贈與人的一切義務,不僅對受贈人不公,而且有違贈與合同的初衷。合同法的雙方權利義務主體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法律應當對雙方當事人予以同等的保護。贈與并非施舍或賞賜。而從贈與合同雙方所處的地位,受贈人明顯處于相對的弱勢,所以本文的觀點是,法律賦予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應當恰當行使,以達到同等保護受贈人利益的目的。
2.2 贈與人的法律意義上的撤銷權
《合同法》第192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犯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的行為,所謂受贈人嚴重侵害的行為是指受贈人以各種途徑侵害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且達到嚴重程度,贈與合同可依法撤銷,但強調的是由于過失原因或者故意侵害的程度較輕,則不受此約束。
法定撤銷必需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1)受到侵害對象是贈與人本人或其直系近親屬。
2)侵害的程度“嚴重”。“嚴重”是指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屬實施的侵犯已經達到了法律規定的傷害程度,如輕微傷等。
3)受贈人加以侵害時存在的主觀故意或重大人為過失。但應當排除受贈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出于客觀方面的原因導致的嚴重侵害情況。還有,受贈人違反其他法律的行為筆者認為贈與者也有權根據其違法情節嚴重情況決定贈與合同的撤銷與否。
(2)受贈人故意不履行對贈與人法定義務
受贈者不履行情況也需具備2個必要條件:
1)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撫養義務范圍應包括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但不排出附隨一定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撫養協議的雙方均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需要注意,“扶養”包括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扶養、撫養、贍養。
2)受贈人有能力履行其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是主觀上的故意,而不是客觀方面沒有能力扶養。這條規定屬于主要保護受贈人權益而定義的附加項。
(3)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注意事項
1)贈與撤銷權實施主體轉移
贈與撤銷權在以下情形,可以由其人執行:
第一,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
行為能力。
第二,因受贈人的不法行為妨礙贈與人進行贈與的撤銷。
在這兩種特殊情況下,行使撤銷權的主體由贈與人的繼承人或其法定人執行。
2)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
是在贈與物交付之前與贈與合同成立后的較短時間,贈與人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考慮不周到一時沖動而把一些貴重物品無償給予他人,遭受財產上的損失。但是如果任意撤銷不加以限制,對受贈人也存在不公平現象。所以各國民法大多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時間為: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對于動產,需在交付之前;對于不動產和需要登記的動產,撤銷需在登記之前。若贈與物部分已交付或登記,撤銷只能是未交付或未登記部分。特殊情況是贈與者已登記但未實際交付或者贈與人已交付贈與物但未登記,在司法實務中存在分歧,是世界各國合同法目前的盲點所在。筆者認為,所有權變更登記為主要證據,交付但未登記可以撤銷。司法實務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權利轉移”問題,應當從平衡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角度作出合理判明。本文認為,對房屋等不動產的權利轉移視不同情形應作如下判斷:房屋已辦理權屬證書的,雖已實際交付房屋,仍應以辦理過戶登記為判斷權利轉移的依據。房屋未辦理權屬證書的,但房屋已實際交付,應以交付為權利轉移的判斷依據。
故司法實踐中應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關于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作目的性限縮性理解:對房屋等不動產撤銷權的行使應加以限制一一即在贈與合同以書面形式,受贈與人足以相信贈與行為的發生,并且已實際接收了受贈的不動產或者權屬證書,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贈與協議。對不動產贈與撤銷權作出限制行使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也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28條的規定“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相一致,更能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及權利義務有機統一,使法律有序公正運行。
3、合同法撤銷贈與權亟待完善與發展問題
3.1 目的性贈與發生后的撤銷權變更為監督權
目的性贈與是指針對具體目的而幫助受贈者完成某種意愿的贈與。目的性贈與中,贈與人有權利要求受贈人將所贈財產用于特定的目的。違反贈與者意愿,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另外的情況按贈與人要求的特定目的達到后尚有剩余時,我國合同法沒有具體規定贈與人由收回“剩余贈與權”的權利。但筆者認為,贈與權發生后,贈與物屬于受贈人,但贈與人仍對贈與物的使用有監督權。對于嚴重違背贈與人意志與不合國家法律的使用受贈人有依法撤銷的權利。目的贈與剩余達到一的限額,受贈人參與分配或通過協商解決剩余分配問題。如果贈與人嚴重違反受贈人意志,或使贈與物不合理流向,撤銷權生效。
3.2 附義務贈與合同撒銷權應受到限制
我國合同法缺乏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撤銷權是否受到限制的規定。筆者認為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時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受贈人在贈與者撤銷贈與時有請求賠償的權利。首先,在受贈人已經履行全部義務的情況下,贈與人不應再享有撤銷權,其次在贈與人部分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贈與人只能在未履行義務的范圍內行使撤銷權。附義務贈與在某種程度上贈與者包含某種企圖或愿望。
4、結 論
贈與人的撤回權與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不同,后一種撤銷權是指當事人在其為意思表示時受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危難被乘而享有的權利;而贈與人的撤回權與贈與人的意思。這兩種權利各有其不同的適用要件,當案件事實該當這兩類權利各自的條件時,贈與人即可行使相應的權利。這兩種權利無論對贈與者還是受贈者都有自身的權利與利益關系,變更時一定慎重,否則不但引起道德問題,某種程度上會引起法律上的糾紛。因此,贈與撤回權應該嚴格遵守法律與道德層次上的雙重約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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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元瓊等,贈與合同若干問題研究[J],民商法論叢,總第25卷,401
篇7
車輛損失險
第一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2) 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 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4)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條 被保險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 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是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 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各種必要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篇8
LIU Zhi-qiang et al
中航(上海)汽車技術有限公司上海200092
摘要:針對聯合疏通車電控系統的智能化水平和可靠性水平不高的問題,采用CAN總線技術,搭建以主控制器、I/O擴展模塊、可編程顯示器和遙控接收器為節點的CAN總線網絡。各節點之間以CANopen協議進行通訊,通過識別數據的COB-ID號,使各節點相互傳輸數據,從而實現對動力系統、高壓疏通、吸污/反排等模塊的準確可靠控制,以及對整車關鍵參數、元件執行狀態和故障診斷信息的有效監控。
關鍵詞 :聯合疏通車CAN總線CANopen協議故障診斷
中圖分類號:U469.6+91.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0226(2015)09-0109-04
1前言
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使城市的排水系統越發復雜,同時由于沉積物成分復雜、種類繁多,下水道疏通工作越發困難。淤積的下水道沉積物是近年來我國內澇頻發的重要原因,,因此研發能滿足下水道疏通工作需求的聯合疏通車刻不容緩。聯合疏通車是一款集成高壓疏通和真空吸污等多功能的新型作業車輛,可以極大地提高車輛的作業用途和工作效率。該車型由以下3個部分組成:a真空系統,包括真空泵、一級/二級防溢閥、空氣過濾器、消聲器、吸污管、四通閥等;b.高壓水系統,包括高壓水泵、疏通管、噴頭、調壓閥、安全閥、軟管卷盤、清洗卷盤等;c.傳動系統,主要是實現動力從底盤上輸出的分動箱、可驅動真空泵、高壓水泵及附屬裝置,并實現動力的輸出和轉換。
目前國內已有不少廠家可以自主研發聯合疏通車,但是與國外產品相比,普遍技術落后,自動化程度低。很多操縱基本上是半機械化的,有的疏通環節基本還要靠手工操作。由于聯合疏通車控制元件和反饋信號多,各個動作有相互協同和信號共享的要求,且功能參數和故障信息需要實時監測,故采用以移動車輛控制器為主節點的CAN總線技術,不僅可以減少線束量,提高系統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同時便于程序修改,且控制靈活。各元件之間以CANopen協議進行通訊。通過執行元件的信號反饋,可以實現對應功能的自動控制,并通過防誤操作的設計,以有效保障操作者和設備的安全。
2.基于CAN總線聯合疏通車控制模塊設計
2.1 CANopen協議介紹
在眾多總線協議中,CAN總線是目前廣泛應用的總線協議之一。CANopen協議對總線上傳輸的數據進行分類,即每一個傳輸數據都是某一特定類的對象,從而實現面向對象的程序設計。每一類傳輸對象都有其規范化的格式,以便實現應用層結構上的統一。CANopen協議的核心內容是對象字典(OD:Object Dictionary),CANopen網絡中每個節點都有一個對象字典,對象字典包含了描述這個設備和它的網絡行為的所有參數。對象字典是CANopen-系列子協議(通信協議和設備協議)的具體的實現形式。除此之外,還包括數據類型的定義和制造商特定子協議。CANopen在保證網絡節點互用性的同時允許節點的功能隨意擴展。
2.2聯合疏通車CAN總線控制系統網絡設計
基于CAN總線的聯合疏通車電控系統,該車型采用屏蔽雙絞線作為物理傳輸介質,波特率設置為250 kbps,CAN總線的網絡拓撲圖如圖1所示。主控制器為主節點,顯示器、I/O擴展模塊和遙控接收器為從節點。主控器和I/O模塊可以接收來自總線的數據和發送數據到總線上,顯示器只能顯示來自總線的數據,遙控接收器只能發送數據到總線上。對于接收發送CAN總線數據,需要明確雙方的通訊協議,即發送和接收數據的COB-ID號,以及每個字節和每個位表示的含義。其中,主控制器中CANO口的設置采用了J1939協議,實現與底盤發動機的通訊,用于接收來自底盤的轉速、機油壓力、水溫信號及其他故障報警信息。
由于控制元件的布置比較分散,且其輸入輸出點主要集中在控制器和I/O模塊上,為了方便編程和故障排查,該車型從功能集成的角度,設計了4個功能控制模塊,即動力控制模塊、吸污/反排控制模塊、高壓疏通/清洗模塊,以及吸污臂控制模塊。
主控制器設為主節點,其余為從節點,主控器一方面接收來自上裝系統各類傳感器信號和開關信號并打包發到總線,另一方面通過總線接收來自底盤發動機的各類信號并通過總線發送至顯示器。
2.2.1動力系統模塊的控制 如圖2所示,動力系統包括取力器、分動箱、真空泵和高壓水泵。取力器由駕駛室取力器開關直接控制,主要驅動液壓泵,為馬達和油缸提供壓力油,其余部分均由控制器驅動相應電磁閥控制。為了確保行車安全,把空擋信號和剎車信號加入到分控箱的控制條件中,以保證在空擋和制動情況下,分動箱才允許進入工作狀態。控制分動箱主輸入軸的氣缸帶有位置開關,在氣缸活塞桿到達工作位置時,輸出開關信號進入控制器,分動箱位置指示燈亮,該信號同時作為真空泵和高壓水泵起動的條件(如圖3)。其中,空擋信號、剎車信號和氣缸位置開關信號的數據由控制器發送到CAN總線上,顯示器從CAN總線上接收到數據時,解碼后根據映射表格驅動對應的狀態。
2.2.2吸污和反排模塊的控制
吸污和反排功能是聯合疏通車的主要功能,用于將堵塞下水道的淤泥吸入的污水罐體中,通過罐體內部的濾網過濾沉淀后將水反排回下水道。吸污前需要按下真空管路排氣閥控制按鈕,使排氣閥處于關閉狀態。罐體內部建立負壓,當負壓達到設定值時,按下吸污按鈕,吸污閥打開,開始吸污。由于吸污閥的開閉由氣缸控制并置于罐體頂部,故增加吸污閥氣缸位置開關,以便于觀察其執行情況。當氣缸正確執行時,按鈕指示燈亮。為防止罐體液面持續上升造成污水進入真空管路,在污水罐的頂部安裝控制液面位置的液位開關。當液面上升使液位開關動作時,將發出輸出開關信號進入控制器,通過控制器輸出信號控制吸污閥關閉,以及真空管路排氣閥開啟,同時通過CAN總線在顯示器界面顯示報警信息并伴有蜂鳴聲。污水經過水箱中濾網過濾后,操作人員按下反排開關,四通閥得電后,真空管路換向并向污水箱注氣,通過產生正壓將過濾后的水重新排回到下水道中。吸污與反排控制模塊示意,如圖4所示。
2.2.3高壓疏通和高壓清洗模塊的控制
高壓疏通為聯合疏通車最主要的功能,功能示意如圖5,控制示意如圖6所示。通過控制高壓管路中的三通電磁閥,實現水路的自循環與高壓作業的切換和高壓疏通與高壓清洗的切換。水箱的出水口處安裝檢測出水口閥門是否處于打開狀態的清水口關閉開關,控制器通過該開關檢測到水閥處于打開狀態時,高壓水泵才可以起動。疏通或清洗作業時,當水箱液位下降至使液位開關動作時,液位開關輸出開關信號到控制器,控制器接收到信號時,則控制三通電磁閥,使其處于水路自循環狀態,同時通過CAN總線,將報警信息在顯示器的界面顯示并伴有蜂鳴聲。
2.2.4吸污臂模塊的控制
吸污臂主要作用是托舉吸污軟管做俯仰、變幅及伸縮動作,以便吸污管根據現場情況伸入作業位置,吸污臂控制是通過遙控器面板完成(如圖7),其中“Fn”為功能鍵,與“左”或“右”鍵組合使用時,吸污臂可以從左側或者右側自動回位,提高作業效率。遙控接收器作為CAN總線中的一個節點,負責發送命令給主控制器,主控制器接收到命令運算后,通過CAN總線將數據發送到I/O擴展模塊,I/O模塊輸出控制信號給對應的電磁閥,吸污臂做出相應的動作,控制示意如圖8所示。
3.聯合疏通車故障診斷及工作過程的狀態監測系統設計
3.1故障診斷和狀態監測系統的硬件介紹
可編程顯示器界面采用Codesys V3.4軟件進行程序開發。CAN總線通訊帶有兩個CAN2.OB接口,CPU主頻為532 MHz,配置128 MB的RAM和512 MB數據存儲器,運算和讀取速度完全滿足要求。超大存儲空間可以延長故障信息的保存周期,狀態監測的參數和畫面可通過實際需要自行編程開發,以滿足不同用戶群體的個性化需求,如圖9所示。
3.2故障診斷知識庫的設計
聯合疏通車系統故障診斷的知識庫是整個故障診斷的數據來源和故障診斷的基礎。當故障發生時,其故障發生的原因分析應從最直接的故障發生原因逐步向可能的原因遞進,依次建立起相應的分層知識庫結構。針對聯合疏通車故障知識庫的設計,可以采用如下流程進行:收集潛在的故障現象故障所有潛在原因每種原因對應的解決措施建立分層知識庫。
將建立好的知識庫文件植入到人機界面中,當故障信號輸入控制器時,控制器通過CAN總線激活人機界面的故障知識庫的對應位置,按下故障診斷鍵后,根據提示逐一排查原因。表1為部分故障知識庫。
3.3狀態監測及報警
狀態監測功能是反應各個執行元件執行狀態,以及作業過程中對人員和設備的安全提示及控制。發動機轉速、發動機機油壓力、發動機水溫以及與作業工況相關的真空壓力、高壓水路壓力的參數,將在狀態監控顯示器上實時動態顯示。針對無法直接檢查其是否有效執行的關鍵元器件(如吸污閥控制氣缸),需要增加檢測元件,并將檢測的數據發送到CAN總線上,通過數據解碼后給出執行狀態監測結果。表2列出了部分監測結果示意。
篇9
關鍵字:組織;規劃
城市客運交通從交通方式可劃分為公共交通及私人交通兩大體系。目前我國城市公共交通的特點主要有:城市內公共交通專用車道覆蓋率低,且因管理水平低,其它車輛也頻繁的占用公交專用車道而造成公共汽車運行效率低。城市道路不合理,進而使局部地區公交系統利用率低。城市公交汽車老化程度高,調度和組織不合理。
因此應加快城市交通系統的發展,充分發展城市交通方便、快捷、載運量大的特點。因此應從以下幾方面改善城市現有公共汽車交通。
1 城市公共汽車交通線路
城市公共交通線路應與城市主要客流流向一致,在城市中公共交通線路應分設為主線和支線。主線主要是連接客流集散點和交通樞紐,在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中,客流集中的客運樞紐應設置快速直達公共交通線路。一般可以通過調查的方式獲取直線接的數據來綜合規劃且應與城市總體規劃協同進行。專用車道的使用中,盡理使專用車道與其它車道隔離,可使用專用的隔離帶并配有專用車道監視系統。
2 城市公共交通線路網密度
通常汽車城市公共交通線路的規劃密度,在市中心3~4km/km2,城市邊緣地區2~2.5km/km2,干線之間的距離為600~1000m,步行時間不超過4~6min為宜,城市市區公共汽車要線路的長度宜為長度宜為8~12km。線路過長則會造成乘客候車時間長,公交車到站準時率不好等一系列的弊端。
3 公共汽車調度與組織
車輛調度優化是決定公共交通正常和高效運轉的重要因素。可以根據客流的變化和具體的營運條件及其他條例,安排不同車型的車輛和行車組織路線,如在高峰小時客流集中的干線上用大容量的車輛組織大站距快車或區間車,在客流較大而街道窄,轉彎半徑小而客流集中的街區用短車身公共汽車。此外還可以利用一些智能化的管理手段。例如:公共交通車輛自動臨界控系統(國際統稱AVMcautomatic vehicle monitoring system),它能夠在調度室之間建立起高效的信息通道,有效溝通兩者之間聯系(GIS)。GPS主要用由車輛調度,目標跟蹤和動態交通流數據采集上,GIS應用于交通地理信息的可視化管理與交通信息的動態顯示上。此外還可以使用可變信息情報板、廣播、路邊公用電話、公共計 算機網絡終端,使已在途中的公交用戶在路邊、公交車站或站臺上及公交車輛上,獲取實時公交出行服務信息。
4 協調公交汽車與出租汽車運營管理
出租汽車為乘客提供門到門服務的較高層公共交通工具。它的使用率不及公共汽車且能耗高,廢氣污染嚴重,完成單位運量所占用的道路時空資源大等弊端,因此應根據城市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來加強出租車行業管理和經營管理,使其公交汽車協調發展。
5 車輛技術的改進
我國公共汽車按載客量分小型(載客60-90)人,中型(載客90-130人)和大型鉸接車(載客130-180人)應根據實際客運量來調配恰當車型以減少車輛空資源率。此外還應滿足乘客對城市公共汽車乘座舒適性和方便乘客上下車的要求。開發獨立懸架式,專用公共汽車底盤和低地板城市公 共汽車,使公交車的踏板和通道離地高度高以降低汽車重心來滿遺產乘坐舒適性的要求。還應適時更換車輛,一般公共汽車最佳使用年限為5~6年。超期服役的公共汽車會產生噪聲大、尾氣多、機械故障多等一系列的缺點,隨著科技發展,許多國家也研發出諸多應用了高科技成果的現代公交汽車。例如:日本發明了下一代“中距離城市間交通系統的無人駕駛公共汽車”。德國研制開發的一種城市用公共客運車輛,這種新型車可以沿固定線路運行且把傳統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的優點結合起來。
6 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策略
城市公共交通作為道路空間點用要求少,環境污染低,能源消耗小的交通應優先發展,此外我國城市多屬密集型,因此,以公共交通系統為主,其它交通形式為輔的形式是我國城市客運交通結構必然的發展方向。
常用的公交優先方式有兩類:
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公共汽車專用車道或公交專用道路等。交叉口化先;交叉口上的公交優先措施主要有專門的公交相位,設置專門的公交車入口車道以及其他一些特殊的公交車優先排隊與通行措施等。
城市公共汽車交通是城市交通系統的主體,是溝通著社會生產各個環節的重要環節,也是決定城市建設各發展的重要基礎之一,因此加快城市公共汽車發展。
參考文獻
篇10
【關鍵詞】 新能源汽車 線控技術 串行復合制動系統 再生制動力
一、線控技術
汽車線控技術(by-wire)就是將駕駛員的操縱動作經過傳感器變成電信號,通過電纜直接傳輸到執行機構的一種系統。傳統的操縱汽車的方式是:當駕駛員踩制動、踩油門、換擋、打轉向盤時,都是通過機械機構來操縱汽車。而線控技術則是將動作轉化為電信號,由電線來傳遞指令操縱汽車。
線控技術是在控制單元和執行器之間用電子裝置取代傳統的機械連接裝置或液壓連接裝置,由電線取代機械傳動部件,取消了機械結構。線控系統的基本結構原理是:駕駛員的操縱指令通過人機接口轉換為電信號傳到執行機構,控制執行機構的動作;傳感器感知功能裝置的狀態,通過電信號傳給人機接口,反饋給駕駛員。
二、并行復合制動系統
復合制動系統作為新能源汽車的關鍵技術,能有效地提高整車的經濟性能,因而受到國內外各汽車企業和研究機構的高度重視。目前,新能源汽車的復合制動系統主要分為電液并行復合制動系統和基于線控制動的電液串行復合制動系統兩種型式。電液并行復合制動系統的特點是無需對傳統摩擦制動系統進行改造,電機的再生制動力僅在制動過程中成比例地疊加在原摩擦制動之上,系統可靠性高。
并行復合制動系統,在制動踏板開度很小時,由于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使C械制動力矩存在一段死區,之后隨踏板開度增加而制動力矩增大。這與傳統汽車的制動方式是一致的。而電機的制動力矩一直隨踏板開度增加而緩慢增大。這兩種制動力力矩在相互疊加形成最終的車輪制動力矩,與機械制動不同的是,在踏板開度為零的情況下,也存在一定的電機制動力矩,這時存在制動能量回收。但并行復合制動系統在工作過程中存在下面幾個問題: ①滑行能量回收雖然有利于經濟性,但從駕駛舒適性角度來說,扭矩要小一點,避免由于滑行能量回收導致速度降低太快,而讓駕駛員踩油門踏板,得不償失。 ②在機械制動力矩和電機制動力矩合成中,車輪制動扭矩未考慮車速變化帶來的影響。在實際中,車速較高可增大電機制動力矩;車速較低時可減小電機制動力矩,但總趨勢不變。 因此,并行復合制動系統雖然結構、控制簡單但能量回收率低,對于新能源汽車的節能要求并不理想。
三、基于線控技術的串行復合制動系統方案
基于線控技術的電液串行復合制動系統能夠在不依賴于駕駛員對制動踏板操作的情況下對汽車前后軸的摩擦制動力獨立控制。因此,車輛制動時可首先將電機的再生制動能力發揮到極限,然后再根據需要施加摩擦制動力。因此該系統能夠盡可能多地回收制動能量。一個功能完備的串行復合制動系統必須具備以下功能;①保證制動安全性;②有效地回收制動能量;③駕駛員有明顯感覺;④制動力可控的液壓制動系統結構;⑤可靠的機械備份制動能力。
根據以上復合制動系統的功能分析,提出一種新型的機電雙用制動閥方案,此制動閥可完成制動系統液壓的線控,并具備機械備份制動能力,系統可靠性高。
正常線控制動過程中,當踏板位移增加時,控制比例電磁閥電流增加,輸出電磁力將閥芯向右移動,打開P口,高壓油通向制動輪缸,制動管路壓力增加。制動管路壓力通過油道反饋到閥芯的右端,形成反饋力。當反饋力與電磁力平衡時,閥芯再次回到中位,制動管路壓力保持。當駕駛員放松制動踏板,在踏板感覺彈簧的作用下踏板位置減小,電子控制器控制比例電磁線圈電流減小,從而電磁力減小,反饋力將閥芯左推,T口與A口接通,制動管路壓力下降。
本方案中,液壓控制模塊直接獨立地控制前后輪的液壓制動力,制動液壓升高和降低完全線控,駕駛員踏板與制動管路的連接完全斷開,駕駛員的踏板感覺靠踏板感覺彈簧提供。因此,在復合制動過程中,與并行復合制動系統不同,當駕駛員踩下制動踏板時,制動踏板位置傳感器將制動踏板位移量轉變為電壓信號傳遞給ECU。ECU首先通過降低驅動電機電源電壓的方式來產生電機制動力矩并給動力電池充電。只有在電機制動力矩不能滿足車輪制動要求時,液壓制動系統才參與到制動過程中。ECU根據駕駛員制動需求判斷液壓制動系統是否參與到制動過程中。當電機制動力矩不能滿足制動需求時,ECU控制高壓油源系統電機工作向外泵油,蓄能器通過制動閥向車輪制動輪缸提供制動油壓。而且在液壓制動系統中,前后輪液壓制動力不再必須成比例增長,而是可以靈活地單獨控制其增長和降低。
總結:新能源汽車采用線控串行復合制動系統后,可以充分利用電機的再生制動能力,提高車輛的節能效果延長高壓動力電池電量。而且根據本方案可以實現在純再生制動階段結束后,單獨控制后輪液壓制動力,而前輪液壓制動力保持為零,從而進一步提高制動能量回收率。
參 考 文 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