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匯款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7 15: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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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匯款申請書

篇1

為適應外匯業務發展需要,規范外匯票匯結算行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總行制定下發了新版“中國建設銀行外匯匯票”,該匯票自1998年1月1日啟用。為了該項業務順利實施,并控制好風險,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中國建設銀行國際結算手冊》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票據結算的有關規定,將外匯票匯業務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匯匯票的適用范圍

外匯匯票是由出票行簽發,由付款行受出票行委托在見票時按票面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的票據。新版中國建設銀行外匯匯票(以下簡稱外匯匯票)為即期匯票,不得轉讓,不可設定質押。本通知適用于建設銀行境內機構客戶非貿易項下的外匯票匯結算,建設銀行境外分行不簽發該外匯匯票,但可作為該外匯匯票的解付行。

外匯匯票的出票,限于參加國內外匯清算資金往來或經授權的建設銀行機構辦理。

外匯匯票的付款,限于參加國內外匯清算資金往來或經授權的建設銀行機構;境外金融機構限于我行的境外分行和賬戶行。

二、外匯匯票的出票

(一)申請人填寫匯出匯款申請書。出票銀行應要求申請人交足現金或有足額存款后,按規定填寫“匯出匯款申請書”一式三聯,并簽名或蓋章。第一聯加蓋結算專用章后交客戶,第二聯借方憑證,第三聯貸方憑證。交現金辦理匯票的,第二聯注銷。銀行根據匯款申請書填列的匯款金額計收手續費和郵電費。簽發行受理客戶匯票申請時,應認真審查申請書的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清晰,簽名或蓋章是否與預留印鑒相符,審查申請人是否提交外匯管理規定的有效單證,經審核無誤,收妥款項后方可為其簽發外匯匯票。

(二)銀行繕制匯票。

1.簽發的外匯匯票必須記載下列內容:

(1)表明“外匯匯票”字樣;

(2)表明“不得轉讓”字樣;

(3)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4)出票金額和幣種;

(5)付款行名稱;

(6)收款人名稱;

(7)出票日期;

(8)出票行簽章。

外匯匯票上欠缺記載上列內容之一的,外匯匯票無效。外匯匯票記載事項均不得偽造、變造,否則為無效匯票,銀行不予受理。

2.金額與幣種。每張匯票的最高限額為5萬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匯,幣種為可自由兌換貨幣。大小寫金額應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否則應作廢票處理。

3.日期與地點。出票行應在匯票的上方填寫出票日期和出票地點。以匯款人申請日期為繕制匯票的日期,并在外匯匯票左上角加蓋“境內使用時提示付款期限為一個月”戳記。出票地點為出具匯票的分行所在的城市名稱。并在右上角編碼后填寫出票行(一級分行)代碼(見附一)。

4.收款人。匯票的收款人一欄填寫與匯款申請書一致的收款人名稱。不允許出具以來人為抬頭的匯票,即“Pay  To  The  Order  of  Bearer”。

5.付款行。出票行應將付款行的名稱和地址填在匯票的左下方。

外匯匯票的境外付款行原則上為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賬戶行。簽發匯票金額如小于或等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貨幣)時,簽發行不必發送匯票開立通知書,也不必劃撥頭寸,境外分行或賬戶行見票后會主動借記我行賬戶;簽發外匯匯票金額大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貨幣)時,我行需向境外分行或境外賬戶行發送加押電傳予以證實,但不必劃撥頭寸。我行與境外賬戶行簽有匯票解付協議的,則應根據協議要求辦理。

外匯匯票的付款行為境內系統參加外匯清算資金往來的機構或經授權的建設銀行機構,出票行應在出票同時以SWIFT  MT205向付款行發出加押付款通知,在報文的第72欄中注明匯票出票日期,并通過總行撥付匯票頭寸。

6.有權簽字人簽字。外匯匯票必須經兩名有權簽字人雙簽,其中至少有一名是C級簽字人員。簽發的匯票金額不得越過授權權限,否則將被認為是無效匯票。解付行如買入或承兌此匯票,應由解付行自身承擔損失。外匯匯票的簽字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違者依法處理。

7.劃線。外匯匯票不得轉讓,出票人需制作劃線匯票,即在匯票正面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并在平行線中注明“A/C  PAYEE”或“NON-NEGOTIABLE”,或用印章打一戳記。

如:A/C  PAYEE或NON-NEGOTIABLE

三、提示和付款

收款人為境內的,外匯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個月。付款行收到出票行發送的SWIFT  MT205后應作專夾保管,并對匯票號碼、幣種、金額、出票行、出票日作專門登記,超過一個月尚未提示付款的,即在第二個工作日主動將頭寸退回出票行。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為境外的,外匯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行提示付款,視同收款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日以收款人向開戶銀行提交外匯匯票的時間為準。

持票人超過期限向付款行提示付款未獲付款,并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行請求付款的,應向出票行出具付款行拒絕付款證明,并交驗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說明,出票行審核無誤且收到付款行退回的頭寸后辦理付款。

在我行開戶的收款人提示匯票付款時,收款人應在匯票背面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付款行審核無誤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辦理付款。未在我行開戶的收款人(為個人的)提示匯票付款時,收款人應在匯票背面簽章,注明身份證件號碼、名稱及發證機關,并交驗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戶口簿、護照、港澳臺同胞回鄉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審核無誤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辦理付款。付款金額應與被解付匯票的票面金額一致。

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付款行應注意審核下列內容:

(一)匯票是否已掛失;

(二)出票行的名稱及簽字級別;

(三)匯票表面是否有變造痕跡;

(四)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

(五)匯票要素是否完整并符合有關規定;

(六)匯票背面簽章與預留印鑒是否相符。

四、退票

外匯匯票申請人要求退票,撤銷票匯申請,必須交回我行開出的銀行匯票正本,并經申請人背書,記載“請求退票”字樣,如系未在我行開立存款戶的申請人,還應交驗本人身份證件。

對于已劃付頭寸的境內外匯匯票退票,出票行必須向付款行發送SWIFT  MT299,要求其退回相應頭寸。付款行收到MT299后經確認后向原出票行發送SWIFT  MT205退回頭寸。出票行收妥頭寸后方可辦理退匯,由于撤銷匯款指令而發生的一切銀行費用均應由匯款申請人承擔。

五、掛失

外匯匯票遺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出票行或付款行掛失止付,失票人需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外匯匯票丟失的時間、地點、原因;

(二)外匯匯票的號碼、幣種、金額、出票日期、地點、出票行名稱、付款行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境內使用的外匯匯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掛失止付申請后應立即向匯票付款行發出匯票止付通知,由于匯票掛失而發生的一切郵電費用均由收款人承擔。付款行也可直接受理失票人掛失止付申請。付款行查明掛失外匯匯票確未付款時,應立即暫停支付,并于第二個工作日向原出票行發送SWIFT  MT205退回頭寸,出票行收妥頭寸并在失票人取得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該票據權利的證明后方可辦理退匯,客戶如繼續申請開立外匯匯票需重新填寫“匯出匯款申請書”。

境外使用的外匯匯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掛失申請后應立即向境外賬戶行發出匯票止付通知。

對于失票人的掛失止付申請,我行應積極協助客戶辦理。我行不承擔止付通知到達付款行前款項已解付的責任。

外匯票匯業務會計核算程序詳見附二。

六、查詢和查復

出票行、付款行辦理票匯業務查詢查復時,應堅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復、復必詳盡、切實處理”的原則。

付款行收到出票行開具的外匯匯票,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第二天按照SWIFT  MT299格式向出票行發出匯票查詢查復通知書,并登記有關匯票業務查詢查復登記簿。

(一)整個票面模糊不清的;

(二)出票行漏寫縮寫編碼的;

(三)付款行名稱、地址不準確的;

(四)有權簽字人簽字不清或有懷疑的。

出票行收到“匯票查詢查復通知書”,應立即書面查復付款行。對于有權簽字人簽字不清或有懷疑的,須以加押電傳確認。

篇2

外匯即時達是針對政府機構、國內聯行、國內外同業、其它金融機構、國內外客戶(公司、個人)新開發的服務項目。它的服務范圍包括客戶匯款、銀行間資金頭寸調撥、外匯交易結算資金支付、信用證項下結算資金支付、銀團貸款及貸款項下資金收付、國內B股清算資金收付。

產品種類齊全 優勢突出

1、收款直達

“收款直達”產品,即通過事先設定華夏銀行分支機構代碼、賬戶行信息,將賬戶行發來的直匯業務提前解付給客戶。最快10分鐘內為客戶解付頭寸。

2、付款同步

“付款同步”產品是保證客戶匯款及時到達受益人名下的清算產品。即華夏銀行總行集中受理客戶匯款、銀行間頭寸調撥、外匯交易結算資金支付、銀團貸款及貸款項下付款等業務。從客戶在柜成匯款申請書起,10分鐘之內即可為客戶發出付款指令。

3、亞洲地區當日起息

“亞洲地區當日起息”產品,是利于亞洲地區的受益人在美國銀行業還未上班時便收到匯入款訊息的清算產品。

4、電子郵件通知

“電子郵件通知”,是華夏銀行與花旗銀行合作,推出的美元匯款電子郵件通知服務。

5、多幣種清算

華夏銀行為客戶提供10種貨幣的清算:美元、歐元、港幣、英鎊、日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新加坡元、瑞典克郎。

6、賬務即時傳

“賬務即時傳”產品,是從客戶在華夏銀行柜臺辦理收付的那一刻起,從支行柜臺網點到分行至總行,信息共享、即時傳遞,最大限度的保證客戶每一天的資金使用效率。

7、中間行選擇

“中間行選擇”產品,是華夏銀行為客戶解決境外付款匯路不明之困擾的清算產品。

8、精選賬戶行

“精選賬戶行”產品,是華夏銀行為客戶拉直匯款路線、提供最佳匯款渠道的清算產品。

9、支付防線

“支付防線”產品解除客戶收付資金的可能重復、可能透支的顧慮,是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合法的清算產品。

手機也能辦理銀行業務

手機銀行是華夏銀行為客戶提供的一個金融服務平臺,客戶可以通過手機這一較為普及的通訊工具來辦理多種銀行業務。

篇3

一、我國商業銀行有關出口押匯的操作規程

出口押匯是銀行對外貿企業提供的一種出口貿易項下的短期融資方式。出口商發運貨物后,將貨物單據交給銀行,銀行審核單證相符后對匯票或單據付給對價,之后銀行將單據寄交境外開證行索回貨款后,抵扣回原來墊付的押匯資金。這種銀行先議付后回收貨款并結清墊款的全過程就是出口押匯。

我國各家商業銀行在出口押匯的操作方面都有比較系統的內部規則。但是,各銀行在理解上存在一些差異,所以操作規程也有一定的區別。

1.中國銀行的操作規程

(1)對申請人的要求。出口押匯的申請人應為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且資信良好。

(2)對信用證和單據的要求。中國銀行辦理出口押匯要求所交單據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信用證項下收款有保障;押匯申請人已經辦妥相關手續。

(3)辦理出口押匯的基本程序。首先,銀行需與客戶簽訂出口押匯總質押書;其次,客戶應逐筆提出申請;再次,銀行憑其提交的單證相符的單據辦理出口押匯。

2.中國工商銀行的操作規程

中國工商銀行辦理出口押匯的基本操作規程有:

(1)對于信用證的要求。這些要求主要有:信用證明確表明適用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UCP600);信用證條款明確合理,索匯路線簡潔清晰;信用證未限制其他銀行為議付行;信用證不存在不利的軟條款;信用證規定的貨運目的地未發生政局不穩定、暴亂、戰爭以及經濟危機等情況;信用證不存在替他我行認為不適宜進行亞會的情況。

(2)對單據的要求。辦理出口押匯原則上應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為基本前提。單據存在不符點,在得到開證行(保兌行)明確同意接受單據的前提下,可辦理出口押匯。

(3)應簽署的文件。凡是申請辦理出口押匯的客戶應該事先與工商銀行簽訂統一格式的《出口押匯/貼現業務總承諾書》。具體業務應逐筆提交《出口押匯/貼現業務申請書》。

3.中國農業銀行的操作規程

(1)對押匯申請人的要求。(a)押匯申請人必須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以信用證作為出口結算方式。(b)企業應在本行開立人民幣或外幣往來帳戶,辦理進出口結算業務,并在本押匯融資業務項下核算一切收支;(c)企業資信良好,履約能力強,收匯記錄良好,具有一定的外貿經驗;

(2)對信用證和單據的要求。(a)信用證開證行及償付行所在地政局及經濟形勢穩定,無外匯短缺,無特別嚴格外匯管制,無金融危機狀況,且開證行自身資信可靠,經營作風穩健,沒有故意挑剔單據不符點而無理拒付的不良記錄;(b)信用證條款清晰完整且符合國際慣例,經本行認可無潛在風險因素。轉讓信用證本行原則上不予辦理出口押匯;(c)敘作出口押匯的單據必須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對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押匯,須在收到開證行承兌后方可敘作。

從上述各銀行操作出口押匯的基本規程來看,由很多共同之處。首先,在出口押匯辦理的基本條件方面有諸多共同的要求。這些要求主要反映在如下幾方面:第一,押匯申請人從資信、出口業務經營權、開立帳戶、內控程度、財務能力等;第二,信用證(開證行及其所在國家的情況、有無限制他行議付、軟條款等)及其相關單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有關情況;第三,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和文件;第四,出口押匯的幣種、利率、期限等。

其次,在操作流程上,各銀行雖有差異,但主要包括:(1)申請的提出。申請人向銀行提供外匯押匯借款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介紹、企業的財務狀況、申請的金額、申請的期限。申請提交的同時,還應附上如下資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外貿合同或協議;企業近三年年度財務報表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銀行的出口議付(押匯)申請書;銀行的出口押匯協議書;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修改的正本;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2)銀行審查申請及有關資料。(3)核定押匯額度。押匯金額通常最高為匯票金額的90%以內。(4)簽署押匯協議或押匯承諾書、押匯申請書等法律文件。(5)銀行發放貸款。(6)議付款的回收和貸款的歸還。如果議付款的收回,歸還押匯金額還有余額時,銀行將會將余額轉入企業的有關帳戶中。如果銀行實際收到議付款的時間長于押匯的時間,這段時間的利息,銀行將會向企業追收。

二、出口押匯的法律特征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出口押匯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口押匯是一種融資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來看,出口押匯是相對獨立于信用證法律關系的一種“融資法律關系”或“借貸法律關系”。押匯銀行是融資方,押匯申請人是借款人。

第二,出口押匯是一種附有特殊擔保機制的融資法律關系。出口法律關系的構建,依賴于特殊的“擔保機制”――押匯申請人將其出口項下的信用證及其相關單據作為“質押品”或“抵押品”。正因為如此,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押匯與信用證往往有著密切的聯系,因為它有賴于信用證及其相關單據作為擔保物。值得注意的是,我國一些銀行為了充分有效地控制風險,不僅構建擔保關系,而且還將信用證及其相關單據的“所有權”轉移給銀行,即規定“在押匯申請人償還款項前,銀行有權處分信用證及其項下的單據。

第三,出口押匯與議付的區別。出口押匯所構建的法律關系是附有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當事人選擇的特定國家的法律。議付關系是一種信用證法律關系,它涉及的當事人比出口押匯的復雜多樣。在議付關系中,議付行與開證行有著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也與受益人有著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議付法律關系主要受UCP600的支配,慣例沒有規定的,則有當事人選擇的特定國家法律來補充調整。

三、出口押匯業務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

為了安全地做好出口押匯業務,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認識其風險。

(一)開證行所在地有政治經濟因素及其無理拒付。開證行所在地政局不穩或其有外匯管制,則容易影響信用證收匯。無理拒付雖然很少發生,但在產生貿易糾紛的情況下,也會給銀行帶來收匯的風險。

(二)對不符點的單據進行押匯。常常有企業請求銀行對有不符點的單據進行押匯。如果是銀行的老客戶,收匯比較穩定,以往沒有出現拒付的記錄,銀行就很有可能對這種單據辦理押匯。一般情況下,如果單據出現的不符點不涉及商品價格、數量、質量及發運日期等重要方面,進口商還是會接受單據而不會輕易拒付。但如果有意外情況,如市場價格下跌,進口商將面臨損失,那么進口商就有可能對不符點提出拒付,或以此提出修改價格等不合理要求,對議付行十分不利。如果此時出口企業沒有能力償還押匯本息或銀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行使追索權,就很有可能產生風險。

(三)單據自身是否存在物權屬性的風險。在信用證中規定的貨運單據如果是鐵路運單、空運提單等非物權單據,或雖然是物權單據海運提單,但其中的一份正本單據以由出口商直接寄給進口商提貨,就有可能造成出口押匯項下質押單據對應的物權的懸空。雖然議付行給付了對價,但卻因單據本身的缺陷不能獲得物權,使銀行在開證行不付款、向押匯申請人追索不成的情況下,無法從對物權的掌握中尋找到補償的辦法。此外,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全套海運提單,但要求提單抬頭人做成進口商指示抬頭或限制抬頭。這種單據的轉讓就必須通過進口商背書才能完成,或因制成限制抬頭而不能轉讓。銀行對這樣單據進行出口押匯也同樣會面臨風險。

(四)出口商和進口商信用風險。雖然信用證憑單單一致,單證一致付款,不依附于貿易合同而獨立存在,但雙方真實的貿易背景和貿易合同仍然是其產生的基礎。實踐中,經常會有出口商蓄意制作假單據騙取銀行資金,或出口商品與合同不符導致銀行墊款的案例發生,這類企業多屬于貿易型公司,資產較少、規模不大,不具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抗風險能力較差。此類信用風險有的是出口商單方面的行為,有的是雙方之間串通一氣,共同逃避銀行債務。這些操作手段極具隱蔽性和欺騙性,尤其應引起我們的注意。

四、辦理出口信用證項下押匯業務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對于作為出口方受益人的企業

1、嚴格按照信用證的各項條款制作單據,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不能有實質性的不符點。信用證項下不符點單據,在有完全貨權及提供擔保的前提下,一般經信審批準后也可辦理出口押匯。提交的單據中應包括代表物權的全套運輸單據。

2、企業最好選擇同一家銀行進行通知、付款(或承對)和議付。信用證沒有限制其他行議付的條款,即除自由議付信用證或開證行限制自己為信用證的議付行或付款行的信用證可辦理押匯外,不在同一家通知、付款(或承對)和議付的信用證通常不能辦理押匯;被限制在其他銀行議付的信用證,通常也不能辦理押匯。

3、如果開證行所處國家政局不穩定、外匯管制較嚴,若沒有保兌等其他防風險措施,不容易從出口地銀行獲得押匯融資。另外開證行資信不好或處于經營危機也不易獲得融資,因此應選擇一些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的銀行進行開證。

4、出口信用證為押匯銀行可接受的正本信用證及修改正本。信用證不能已用于抵押,包括打包貸款。已辦理打包貸款的信用證項下單據不得再申請出口押匯,但辦理出口押匯用以歸還相應的打包貸款者除外。

5、交單期與信用證有效期合理匹配。通常信用證在規定交單期時,還規定該交單期不能超過信用證有效期。交單期與信用證有效期必須合理匹配,有效期不能太短,企業一方面應要求信用證的有效期長一些,另一方面應抓緊時間制作單據。

(二)對于出口地的押匯銀行

1、審核受益人的資信情況

盡管出口信用證押匯是憑信用證項下出口方受益人的單據敘做的融資業務,還款來源為單據的收匯款,但有些拒付風險來自于受益人本身而非單據,如進口方當地法院向開證行出具“止付令”或受益人根本沒有出口,憑假單詐騙等,再這種情況下,銀行風險仍然很大。銀行應對受益人資信做嚴格調查。

2、了解開證行的資信及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狀況

開證行所在地的政治經濟穩定,沒有戰爭和外匯管制,否則將影響安全收匯。

3、認真嚴格審核信用證條款和單據

信用證應明確表明適合UCP600,使進出口雙方有統一的審單標準;信用證條款應明確合理,簡單扼要,沒有軟條款。審單嚴格按照“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原則,杜絕開證行挑剔單據不符點而拒付的可能性。對于有不符點單據的押匯,銀行應在有完全貨權及提供擔保的前提下謹慎辦理。

篇4

一、實習單位介紹

廣東發展銀行致力于為社會公眾和中國經濟發展提供優質金融服務。成立十七年來,始終堅持嚴格規范,開拓進取,堅定不移地走 “ 特色經營 ” 之路,嚴格按照現代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原則進行規范經營、穩健發展。面對新的競爭與挑戰,廣東發展銀行將繼續發揚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時代精神,推進各項業務穩健協調發展,努力建設成為管理先進、服務優良、信譽卓著、競爭有力的現代商業銀行。

廣東發展銀行的經營范圍是《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所有銀行業務,主要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發行、 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收付款項及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結匯、售匯;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外匯信用卡的發行;買賣和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發行和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 證券;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業務;離岸金融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管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而我實習所在的蕭山支行,主要產品服務有:人民幣存款、貸款、結算業務,人民幣儲蓄業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實習工作體會

2006年3月20日,我來到廣東發展銀行蕭山支行營業部實習,重點學習了銀行結算,先后到銀行會計結算部和國際業務部,主要學習金融財務會計結算和國際結算。結合大學四年在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在工作實踐中,我領悟到了很多在學校學習中體會不到的東西,一些在書本上永遠學不到的專業知識,以下是我在會計結算和國際結算兩大業務部實習的體會。

(一) 銀行會計結算業務

銀行會計是與銀行的出現而同時誕生的。銀行每一筆經營業務的運作過程,也就是銀行會計的運作、核算過程,都要通過會計來實現。也就是說,銀行會計的核算過程,就是具體辦理銀行業務和實現銀行基本職能的過程。

銀行會計不僅是銀行的重要基礎工作,可以客觀地對銀行的經營運作起反映、核算和監督作用,而且銀行會計的這三個職能還可以反作用于銀行的經營運作,它們是相輔相成的。在銀行會計結算部實習一個月,先后學習到如何開立基本存款戶、臨時存款戶、一般存款戶等,及不同的開戶需要不同的資料;如何辦理結算帳戶的銷戶,如何辦理增資等。

在支付結算方面,我學到了各種票據的清算方式和流轉程序,具體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雖然這些票據的流轉程序和清算,我在大學中的《國際結算》和《金融會計》等課程中也學到過,并且掌握的非常熟練,但現實操作和書本的理論知識確實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現實操作中,銀行的會計不僅要熟知匯票、本票、支票的防偽點和記載事項,還要對受理票據的審核事項一事不漏:票據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背書人是否確為持票人單位或個人;出票金額大小寫是否一致,銀行匯票和本票的小寫金額是否用壓數機壓印;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簽章是否與銀行預留印鑒相符;等等事項。具體分配到我手頭上的實踐工作,有幫助銀行會計驗印,主要是票據上的法人章和財務章;學習如何敲章,每個會計工作人員,手頭上都有很多顆不同種類的章,有收訖章,作廢章,銀行章等,要在合適的地方敲上合適的章;學習如何使用壓數機和支票打印機;等等,這些都是在學校的課堂上,學習不到和實踐不到的知識技能。

(二) 銀行國際結算業務

國際結算業務對于整個銀行業來說,風險小、成本低、利潤高、含技術量成份高。從整體上來看,國際結算業務領域從業人員和所占信貸規模比例并不高,但是所占的利潤卻要占銀行凈收入的相當大的份額。

大三的時候,我們學過一門原版的《國際支付》,學的主要就是外匯結算方面的知識,從中我學到了什么是信用證,什么是托收業務,電匯、票匯、信匯的區別等等知識,并且知道大量英語專業詞匯,這對我后來在國際業務部的實習工作,有很大的幫助。

在現實的實習工作中,在工作導師的教導下,我學會了如何開立進口信用證,及需要提交的文件,具體包括進口合同,進口協議,進口開證申請書(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會計人員驗印),進口批文,保證金回單的復印件,授信批復(首筆),進口開證動態一覽表,出帳通知等;還有如何修改信用證,如何收取人民幣保證金;出口信用證打包貸款需要那些手續;無不符點的出口信用證押匯應提供哪些資料;等等。

而實習過程中,一開始最讓我迷惑的就是福費庭業務,可能是在學校的時候,基本上沒有接觸到福費庭的相關更多的知識,在實習工作中,也很少碰到,所以在實際實踐中,我對其很不解,在實習教師的不斷實踐指導下,終于搞清楚,福費庭就是我行無追索權地買斷經境外開證行/保兌行承兌的遠期匯票或遠期票據,較適用于大宗交易。辦福費庭業務必須是遠期信用證項下,企業必須與銀行交單,銀行在收到開證行加押承兌電報后方可辦理。

同時,除了學到一些很專業的外匯業務知識外,我還學到了一些外匯業務中日常碰到的瑣碎小事的處理,雖然說是小事卻是外匯業務辦理中必不可少的。比如信用證傳真,外匯收支申報單的填寫,客戶水單和核銷單的整理與發放,信用證修改通知書的收發等等。

篇5

為了進一步吸引國際學生特別是來自中國南部城市的留學生到馬來西亞私立院校攻讀,馬來西亞2009年采取一系列更加務實和人性化的政策。

打工限制將有所放寬

留學生不許打工的限制將得到放寬,酒店、油站、餐廳、商場等四個領域的服務性崗位將向留學生開放。希望獲得打工機會的留學生必須首先向所在學校的國際學生事務部提出申請,學校將根據留學生的成績決定是否批準。

學費不會高漲 生活費低于廣州

相對低廉的留學費用,一直是馬來西亞的優勢之一。馬來西亞私立院校2009年的收費將繼續保持穩定,即每年的學費將在人民幣2.5萬-3萬元之間,加上1.5萬-2萬元/年的生活費,留學費用將控制在4萬-5萬元/年之間。

有效證明留學意向者均可獲簽

據馬來西亞駐華教育官員介紹,2008年申請馬來西亞留學簽證的獲簽率將繼續保持在99%的高水平。留學馬來西亞不需要保證金、不需要面簽、不需要雅思成績的政策將保持不變,馬來西亞將為確確實實想讀書深造的國際學生創造簽證方面的便利。

旅行支票更易于在澳使用

根據最新規定,中國出境人員每人每次攜帶人民幣限額為20000元,外幣現鈔則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照現在的匯率,折合成澳幣為7000多澳元,加幣為5900多加元。如果需要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10000美元的,還必須在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

不過,專家提醒,為安全起見盡量少帶現金。赴加拿大的同學可以在國內的銀行辦理外幣卡,此外,還有幾種方式可供選擇,即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出國,到達加拿大后可直接兌換成現金。也有人選擇在國內的加拿大銀行開戶,不過正在加拿大讀研的Eric卻認為,如果辦加拿大銀行卡的話最好落地后再辦,“國內開戶后,還得去國外激活,但這種卡在境外激活后還有凍結期,且有手續費。我建議第一次出國最好帶匯票,然后去加拿大當地的銀行開戶,半小時就可以辦理好。”

澳大利亞駐廣州總領事館的官員介紹說,已兌換成澳元的旅行支票更易于使用,可在銀行兌換成任何外幣現金,也可在大多數酒店和一些商店兌換成現金。他提醒道,學生抵達澳大利亞后即需辦理銀行賬戶,最初六周可用護照證明身份,此后則需進一步的身份證明。

華媒吁僑胞警惕電話騙局

據西班牙歐浪網報道,前不久,旅葡僑胞阿健(化名)面對“巨款誘惑”,成功揭穿了一個電話騙局。

那天早晨,一陣電話鈴聲將睡夢中的阿健夫婦吵醒。阿健接起電話,一陣悅耳的女聲傳出:阿健先生,您有一筆180萬港幣的現金存在香港XX銀行,再有三天時間就要過期了,請您馬上撥打這個電話xxx找張小姐聯系,她將告訴您如何將這筆錢取出來。

阿健半夢半醒之間嘟囔著:你瞎說什么啊,我怎么會有那么多錢存在香港XX銀行?女聲不依不饒:確實有180萬港幣存在你的戶頭,你抓緊時間和張小姐聯系吧。

第二天早晨,電話鈴聲再次響起,一個女聲在電話里響起,同樣的事情發生了。第三天早晨,電話鈴又響起了,電話中還是那個女聲,而且內容一樣,只是時間變成了只有最后一天了。阿健急中生智:小姐,我今天剛好要到香港出差,你能不能把你的詳細地址告訴我,咱們當面談,如果存款確實有那么多,我分給你百分之二十。女聲一聽靜默了一會兒,隨即電話里傳來嘟嘟聲。

再次提醒廣大讀者,如果接到此類“報喜”電話一定不要輕易相信,要斷然回絕,切不可心存幻想,最終惹來不可想象的損失。

“反簽”程序可用于荷蘭留學

相對于其他歐洲國家,荷蘭高校學費相對低廉。此外,荷蘭政府、高校也加大了獎學金的發放力度。一般來說,赴荷蘭讀本科,每年所需學習和生活費用僅7萬至10萬元人民幣,且無需經濟擔保。

有關專家建議,作為學生,留學荷蘭可以采用“反簽”程序,即只要被荷蘭高校錄取,就由學校代為向荷蘭移民局遞交簽證申請,通過這種途徑,學生獲簽率基本上可達100%。因此,赴荷蘭留學的關鍵是獲得學校的錄取。而荷蘭的高校需要申請者提供高質量的申請材料。除此以外,一般來說,赴荷蘭留學入讀預科需要雅思5.0分以上,入讀本科要求雅思6.0分以上。在這種硬性要求下,學生一定要提早準備語言成績。

2009年9月起,申請荷蘭留學的中國學生需要申請NESO證書,作為荷蘭學生簽證的必要文件,學生可以在申請荷蘭大學的同時遞交NESO申請書,接受新托福成績后,NESO證書的申請程序沒有變化,NESO辦公室仍建議大家在新學期開始之前最少提前4周遞交NESO認證所需要的所有申請材料。

美國政權交接無礙移民進度

最近美國移民局定出目標,到2009年10月入籍申請審批5個月完成,綠卡申請審批4個月完成。移民局同時做出承諾,不會因為政權交接而影響移民申請審批進度。美國移民局執行副局長邁克?埃特斯表示,如果移民局因為要進行交接就無心服務的話,就不會作出承諾,也不會繼續鼓勵移民融入主流社會,事實上移民局官員在繼續努力工作,移民政策是一貫連續的。

中國放寬外商

到中西部地區投資限制

外商投資中國中西部地區迎來新契機。為鼓勵外商“西進”,中國官方再次修訂了《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進一步擴大中西部地區開放的領域和范圍。

據知,新《目錄》所列條目涵蓋了退耕還林還草等國家重點生態工程后續產業開發,節水灌溉和旱作節水技術等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領域,汽車關鍵零部件制造,優勢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以及增值電信業務、旅游資源的開發經營、城市供氣、供熱、供排水管網建設、經營等服務領域。

官方表示,新《目錄》生效前已按原目錄批準的項目,將仍按原目錄規定享受有關政策。符合新《目錄》規定的外商投資在建項目,可按照新《目錄》的有關政策執行。

印尼歡迎中國服裝企業投資建廠

印度尼西亞國際日報1月8日報道,鑒于該國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個別商品進口條例,數家中國服裝企業表示將把服裝廠直接搬遷至印尼進行生產。印尼貿易部長馮慧蘭對此表示歡迎。

印尼的新進口條例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只有注冊進口商才可以進口服裝、鞋類、玩具、電器和食品等5種商品。人們普遍認為這一條例會阻礙中國產品進入印尼市場。因此,數家中國服裝企業決定在印尼建廠以規避這項條例。

華商郵寄樣品超量通關會受阻

前不久,在意大利佛羅倫薩經營時裝店的華商劉先生接到郵局通知,前往郵局準備取回從中國寄來的包裹。來到郵局后,工作人員請劉先生打開郵包,并問包裹內的物品用途。劉先生告訴工作人員包裹為商品樣品。打開郵包后,工作人員說,樣品超量按規定或是交稅、或是剪角才可放行。

當劉先生準備繳稅取走包裹,工作人員告訴劉先生需要補交的稅款金額時,出乎劉先生的意料,海關苛征的包裹稅款大大超出了正常商品進口的標準。無奈,劉先生只好放棄,同意工作人員在他包裹里的樣品上剪角。工作人員毫不客氣地拿出了剪刀,把劉先生包裹里的服裝每件煎了一個大大的洞。離開郵局,看著取回的100多件被剪了洞的服裝無法再繼續出售,劉先生沒等回店里,就直接將郵包投進了垃圾桶。

記者走訪了普拉托郵局的一位負責人,證實了海關嚴格檢查郵包的事實。這位郵局的一位負責人表示,正常的郵寄樣品郵局還是按原來的歸定免征關稅,對于數量較多,變相以寄樣品的形式來郵寄商品的,海關將會苛以重稅,希望華人朋友們一定要按海關規定的數量和重量郵寄包裹,以免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意大利中餐業經營者

可改換門庭做日本餐

據意大利《歐華聯合時報》報道,在日本餐大行其道的今天,日本餐大廚和壽司師傅眼下成了意大利華人社會最緊俏的職業。

“改換門庭”,放棄經營中餐、改做日本餐似乎成了意大利中餐行業求變的“統一行動”。據記者了解,很多中餐館在改做日本餐后,生意明顯改善。看著親戚老鄉在改做日本餐后生意日益紅火,其他中餐經營者也紛紛效仿。日餐業的日趨發達,直接導致市場對日本餐廚師和壽司師傅這類專業人才的需求量大增,很多餐館的老板在招聘廣告中都特別要求加上“高薪誠聘”、“急聘”這樣的文字,以吸引應聘者的眼球。

華商匯款切勿走灰色通道

據西班牙《歐華報》報道,最近,西班牙東南部埃爾切市傳來消息,2008年12月上旬,一家老外清關公司在運送150萬歐元的路上突遇摩洛哥劫匪駕駛摩托車搶劫,結果150萬歐元被搶。

篇6

一、兩岸金融合作現狀

隨著兩岸政治與經濟關系的破冰,兩岸專家與學者對兩岸金融合作的現狀研究不斷增多。

2.海峽兩岸金融合作雖取得進展,但合作程度還很低。王劭佑、喬桂明(2012)應用定量研究方法,依據金融業發展的傳統三大板塊(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結合兩岸金融合作的業務實際,設計了兩岸金融合作程度的指標體系,包括臺灣銀行對大陸銀行與非銀行客戶債權債務合計、大陸證券市場上臺資上市企業的重要程度、大陸保險市場對臺灣保險機構的重要程度,量化評價了當前兩岸金融合作的程度,以獲得對兩岸金融合作現狀的客觀評價和量化認識。同時,應用VAR模型對兩岸金融合作程度與經濟增長的關系進行了實證。結論為:當前兩岸金融合作程度還處于較低的水平,兩岸金融合作對兩岸經濟增長的推動有一定影響,但還沒有顯現應有的作用[6]。

3.兩岸金融合作已經有了一定的基礎和發展條件,當務之急是要探索和實踐具體的合乎兩地客觀實際的政策與措施。在建立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實驗區方面,朱夢楠、陳文奇(2004)做了大量的研究,他們對建立實驗區的必要性和目前存在的種種政治與技術性障礙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從兩岸相互開放金融市場業務、進一步給予臺灣金融機構對大陸的進入機制、允許人民幣與新臺幣的匯兌、加速兩岸信用聯盟的構建、金融信息的相互交換、資訊傳遞方式的技術改進、人員互訪與交流等方面做了有益的探討和設計[7]。黃海波、黃穎(2005)分析了兩岸間接通匯到直接通匯、互設金融分支機構、貨幣兌換、金融監管等方面的目前進展與突破,指出:海峽兩岸金融合作正由低層次的間接往來走向直接、雙向的更高級的合作,并逐漸變得正常化[8]。張帆(2005)對兩岸金融合作實驗區的設立時機進行了論證,他認為當前時機已經成熟。在具體策略上建議先易后難,先試后行,步步為營,讓廈門實驗區出思想、出經驗[9]。張文棋、鄭境輝(2008)則對兩岸證券和保險市場的開放和合作交流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研究,他們認為,大陸證券、保險業的蓬勃發展與臺灣證券、保險業的經驗和成熟度,為兩個市場的未來合作與發展帶來很好的需求和發展空間。同時,他們就試驗區中兩岸零關稅的實施、兩岸自由貿易區的建立、兩岸證券和保險業資源分享平臺設計和市場互惠空間的拓展、兩岸征信系統的學習借鑒、金融服務中介機構的發展、進一步完善人民幣與新臺幣的定價機制、加強兩岸金融界人員往來、建立兩岸金融資訊共用和政策協調機制等實際問題都做了許多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和探討[10]。從以上研究可以看出,海峽兩岸已經形成了金融合作必要性和緊迫性的共識,近年來,在金融合作方面也取得了明顯的進步,但兩岸的金融合作水平目前還處在起步階段,對兩岸經濟增長作用的發揮還很有限。

二、影響兩岸金融合作深化的瓶頸與主要障礙

1.政治因素影響和開放積極性有限。在這方面,盡管中國內地已經根據加入WTO時的承諾,同意并實施對臺灣地區的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其他金融機構的逐步開放,允許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來中國大陸設立分支機構,而且開放的速度在加快,開放的限制和條件逐步降低,但臺灣當局的政策規制依然是堅持政治優先和所謂的安全至上,不能夠按照WTO的規則做到對等互惠,到目前為止,臺灣當局依然不能同意中國內地的金融機構赴臺灣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甚至離香港的中資金融機構在臺灣地區的跨境活動也受到嚴格的限制。同樣,人民幣與新臺幣的兌換問題也因為臺灣《兩岸關系條例》第38條的規定而變得很難實現。臺灣當局對兩岸金融往來一直采取禁止的態度。

2.金融機構互設條件苛刻。在銀行業開放方面,雖然臺資銀行已經有7家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但都由于兩岸雙方金融監管協議沒有簽署或臺灣當局只答應間接參股大陸銀行等原因無法將辦事處升格為分行,這就嚴重地削弱了銀行的競爭力。保險業開放方面也存在許多障礙,大陸《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規定,無論是產險還是壽險,外資保險公司其母公司的資產必須達到50億美元以上,在大陸設立辦事處的時間一定要2年以上,同時還規定在原地區這家公司本身業務的經營時間也要30年以上,等等,這樣苛刻的條件,顯然,臺灣的保險公司是無法達到的,所以只能與大陸保險公司合資,用這樣的合作模式在大陸開展業務。證券業面臨的問題也一樣,使得合作與開放進展緩慢,到目前為止,僅有臺灣的群益證券取得實質性進展,在上海設立辦事處,成為中國大陸批準設立的第一家臺灣券商。臺灣的元大京華、兆豐、寶來、金鼎、臺證、日盛、元富等與大陸的合作均未有實質性進展。

3.已有的合作管制嚴格。中國大陸雖然逐步對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開放,但在參與金融合作的過程中,同樣對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和業務活動存在較強的地域性管制,臺灣金融機構不能全面進入大陸進行機構和業務布局。在組織協調機制方面也不夠完善,參與區域經濟合作的模式創新和效率有限,所以兩岸參與區域經濟合作的水平還很較低。而臺灣當局更是沒有提供對等互惠,甚至離大陸金融機構都不能進入臺灣,更談不上對大陸金融機構的業務開放。

4.直接通匯問題障礙重重。首先表現為臺灣地區銀行大多還只允許與中國大陸金融機構做到間接通匯,僅有不到50%的銀行獲批實施直接通匯。二是即使獲批做到兩岸直接通匯的銀行,對屬于非商品與勞務性質的匯款仍有嚴格限制,直接通匯形式僅限于在貿易和非貿易項下進行,這使業務交易量大大受到限制,同時,也使兩地結算和經濟活動受到極大的影響。三是普遍的間接通匯制度給兩岸企業和民眾,尤其是臺灣同胞帶來不菲的資金匯兌損失。由于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的銀行沒有建立同業間銀行的互設賬戶關系,所有的業務結算還得通過第三種貨幣(如美元、歐元、日元和港元)的兌換才能實現交易,也就是說,所有業務的后臺清算還必須借道別的國家的銀行來進行,這種間接的通匯方式會給臺胞民眾以及大量的臺資企業帶來兩次兌換的損失,結算成本大大增加,也助長了兩岸地下錢莊越演越烈,也有損于海峽兩岸金融秩序的穩定與發展。

5.國際通用性的貨幣清算機制難以建立。目前,人民幣和新臺幣的通用性清算制度還沒建立,不能保證人民幣在臺灣的供應量,也無法滿足臺灣民眾對人民幣的需求。中國大陸新臺幣結算也存在拋補困難、結算頭寸不平衡等難以克服的問題,而且經營業務的銀行只有中國銀行一家,網點又少,而且將新臺幣視為表外記賬貨幣,因此,結算不便,流通困難。在交易軌道上看也十分單一,只能把兌入的新臺幣押送境外賣出,在匯率上也不透明,不掛牌,非市場化,價格根本不是由供求決定。6.存在技術標準差異與制度性障礙。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的管理和監督,要依賴于一整套規范的、通用的、國際化的制度和標準。中國大陸和臺灣長期政治上對立,業務上隔離,造成對金融機構的分類標準、金融業務的定義名稱及金融統計口徑和會計標準等都會出現不一致性,所以,必然帶來金融管理和評價上的不協調,從而也帶來了另一個重要問題,那就是信息平臺共享互利、技術網絡合作利用的困難和麻煩。

三、積極推進兩岸金融合作的戰略與建議

一項經濟目標的完成,首先依賴于一項重大的戰略性決策。要實現海峽兩岸經濟發展和金融成長的雙贏,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的戰略制定尤其重要。在戰略制定上,從總體看,我們可以考量以下維度:實現兩岸優勢互補,減少兩岸貿易摩擦;擴大兩岸對外開放和促進兩岸經濟發展和繁榮等。從具體區域安排看,我們可以考量以下方針:突出重點,立足周邊,著眼于市場的多元化,實現全球戰略布局的總體協調。從合作內容看,我們可以考量以下步驟:經濟互補優先,周邊發展優先,重要伙伴優先。從體制協調安排看,我們可以考量以下措施:從戰略上綜合統籌,一切全局出發,實現貿易、金融、投資和服務等各種資源的整合;同時,做到從機制上總體把握,遵循國際化、標準化、市場化的原則,建立并實施一整套區域經濟合作與交流的運行機制。具體為:

1.提高新臺幣的兌換與流通效率。目前,臺商與民眾來大陸旅游、觀光和投資,先得在臺灣將新臺幣兌換成自由外匯,才可以在大陸用自由外匯兌換成全流通的人民幣,這樣不僅損失驚人,而且費時費力。要實現人民幣與新臺幣的直接兌換,只要通過全球清算系統就能方便實現,在技術上應該沒有什么困難。所以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和臺灣央行分別指定一家大型的行庫來簽訂清算協議。具體是:首先,未來新臺幣的兌出業務不僅允許中國銀行做,還要像新臺幣兌入一樣擴大到其他商業銀行,同時,地域上的限制也應逐步取消。其次,改變目前新臺幣現鈔買入價明顯低于國際行情而現鈔賣出價明顯高于國際行情的狀況。再次,允許兩岸貿易以新臺幣計價,既可減少以美元計價結算帶來的匯率風險,又可減少外匯占用,降低貿易成本。另外,為方便兩岸小額貿易進行,應允許其用新臺幣現鈔結算,憑專營對臺貿易公司的申請書及進口合同等,向指定銀行購買新臺幣。還希望允許臺商以新臺幣作投資貨幣。同時,允許臺商企業匯出利潤或清算時以新臺幣作為結算貨幣。

2.CEPA為臺灣金融機構進入大陸提供新思路。2004年,大陸與香港地區簽署的《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簡稱CEPA)正式啟動,這讓眾多臺資的銀行看到了一條借道香港通往大陸市場的新路線。未來CEPA在促進兩岸金融交流當中的作用不可小視。

3.積極開展兩岸金融業務的交流與合作。兩岸金融合作目前還十分有限。我們可以在以下領域進行試點和拓展:各類金融市場規范與監管,策略聯盟的建立,資產管理公司的合作關系的建立,行業務合作關系的建立,金融理論與實務的培訓,有關金融危機管理、不良資產處理、貨幣金融政策運作技術的研討,金融創新技術的推廣和借鑒等。當然,以上合作的領域和策略,可以先在廈門金融合作實驗區實行,待取得成功經驗和業務優化后再做全面推廣。同時,也建議國臺辦或海協會在廈門設立辦事機構,以推動兩岸金融合作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