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3 05: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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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鑒定申請書

篇1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如果當事人不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建議受害人在訴訟階段向人民法院提交傷殘等級鑒定的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水行政裁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地區、各部門實踐情況,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水利廳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涉水行政裁決行為,促進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裁決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行政裁決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裁決,是指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根據當事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具體辦理,同級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裁決的行為。

第三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行政裁決:

(一)水事糾紛;

 1、因取水排水發生的水事糾紛,

 2、因抗旱發生的水事糾紛,

 3、因防汛抗洪發生的水事糾紛。

(二)因水土流失發生的糾紛;

(三)因違反河道管理條例造成經濟損失的糾紛。

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申請行政裁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與申請人產生特定涉水糾紛的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與特定涉水糾紛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為第三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行政裁決機關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的,應當提供行政裁決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裁決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裁決申請后,應當予以登記并在7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補正期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行政裁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受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行政裁決申請后,發現申請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駁回行政裁決申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行政裁決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通知其在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提交證據、依據及相關材料;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之日起5日內,將書面答復副本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到水行政主管部門查閱、復制、摘抄案卷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應采取當面聽取當事人意見和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全面審查爭議事實、證據材料,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證據規則居中裁判案件。

必要時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可采用現場勘驗、委托鑒定、評估等方式。并可采取聽證方式進行審理,組織雙方當事人當面陳述、相互辯論、舉證質證。組織聽證審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7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方式和有關權利義務等事項通知當事人。

對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決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要嚴格執行聽證、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制度。需要專家評審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建議、輔導、規勸等方式,也可以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或者法律意見等,按照當事人自愿原則,組織雙方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并送達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后仍未達成協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

調解和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期限。

第十四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中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行政裁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參加行政裁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行政裁決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行政裁決案件中需要對有關事項進行鑒定、評估、確認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裁決的情形。

行政裁決中止事由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審理。

行政裁決機關中止、恢復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五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案件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且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

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案件滿60日后,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裁決終止。

第十六條  行政裁決期間,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申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應主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說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行政裁決終止的通知告知當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后,申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裁決。

第十七條  行政裁決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重新評估及其他證明行為的,爭議各方當事人應當協商并共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依法需要檢驗、檢疫、檢測、公告、聽證、招標、拍賣、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裁決辦理期限內。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  對行政裁決案件,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集體討論決定后,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決定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裁決書。行政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

(三)認定的事實;

(四)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

(五)裁決內容和理由;

(六)救濟途徑和期限;

(七)行政裁決機關印章和裁決日期;

(八)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省水利廳應將辦理行政裁決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樣式等在門戶網站上公布,供申請人下載使用。并根據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行政裁決事項清單。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行政裁決案件辦理機構和具體承辦人員。加強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儲備,通過配強工作隊伍、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建立行政裁決專家庫、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行政裁決工作能力建設。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行政裁決事項相關法律知識宣傳力度,提高行政裁決在群眾中的認知度。

第二十五條  省水利廳應當將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裁決工作情況納入全省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裁決工作人員在行政裁決活動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程序關于期限的規定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2                   

四川省水利廳行政裁決流程圖、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流程圖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包括行政裁決申請書、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裁決告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責令受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恢復審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行政裁決調解書、行政裁決決定書、送達回證、調查(詢問)筆錄等18份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行政裁決申請書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被申

請人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行政裁決請求:

 

 

 

事實和理由:

 

 

 

 

 

 

 

 

 

 

 

請求人簽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裁補〔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初步審查,請對照下述內容對相關材料進行補正(或補充):

1.                               ;

2.                               ;

……

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日內補正上述材料。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未按要求進行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裁決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告知書

**裁告〔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審查,該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請你(你們,你單位)到(告知明確的行政裁決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特此告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申請事項依法不符合受理條件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

**裁受〔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初步審查,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機關決定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責令受理通知書

**裁責受〔20**〕**號

 

(被責令受理的機關):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你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你機關未予受理。本機關認為: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裁決事項所依據法律法規名稱)》和《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四條第(*)項規定,依法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九條,責令你機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受理該行政裁決申請。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

**裁答〔20**〕**號

 

(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你(你們,你單位)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現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你方提供材料應附帶材料清單,分類編號并對名稱和內容做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

**裁參〔20**〕**號

 

(第三人):

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行政裁決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現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現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交對該裁決申請書的書面意見及有關證據材料。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

**裁復〔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就你(你們,你單位)的行政裁決申請已提出書面答復。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將(被申請人)的行政裁決答復書及相關材料送達給你(你們,你單位)。在行政裁決決定作出前,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就該行政裁決答復書提出相關意見。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答復書副本及相關證據材料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

**裁中〔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決定中止行政裁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恢復審理通知書

**裁恢〔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本機關于20**年**月**日中止本案審理。現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從即日起恢復該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

**裁終〔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終止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

**裁聽〔20**〕**號

 

(當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于(時間)在(地點)舉行該案的聽證會。本次聽證會由       擔任主持人,請你(你們,你單位)屆時憑本通知書參加,若無故缺席,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申請延期舉行的,應在20**年*月*日前向本機關提出,由本機關決定是否延期。

請參加人員:1、攜帶本人身份證明;2、提交相關證據材料;3、通知有關人員出席作證;4、如委托他人參加聽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注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5、如申請主持人回避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

**裁延〔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行政裁決決定延期至20**年**月**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調解書

**裁調〔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本機關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二)……

…………

上述調解結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機關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決定如下:

…………

 

申請人、被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法定期限內以民事爭議的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以本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送達回證

                        

 

案    由

 

文書名稱

 

送達機關

 

送 達 人

 

送達地址

 

送達方式

 

收件人簽章

 

 年   月   日

被送達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    注

 

填寫說明

1.代替被送達人收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欄內簽名或者蓋章,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與送達人的關系。

2.郵寄送達的,被送達人或人收到有關文書后,請于3日內填寫此送達回證并寄回本機關。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本局地址:

郵政編碼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調查(詢問)筆錄

 

案由:                                                

時間:       年      月      日       

調查(詢問)地點:                                    

調查(詢問)人:                                      

被調查(詢問)人:          ,性別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單位:                        ,

職務               ,聯系電話                            ,

住所:                                                    

記錄人: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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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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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簽章: (被調查(詢問)人手寫以下內容并簽章:我已閱讀上述調查(詢問)筆錄,與我所述一致。)  

 

 

 

 

 

 

 

 

 

 

 

 

 

篇3

根據環脫貧領辦發〔2019〕63號《關于加強脫貧攻堅七項重點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現就規范整理貧困村、戶基礎資料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務

(一)現規范整理戶內資料17項

1、《扶貧手冊》

2、貧困戶家庭收入調查表(2014年及以來)

3、“一戶一策”方案(惠農政策、扶貧超市、脫貧指標、日歷及

時運轉)

4、《甘肅省貧困戶脫貧達標認定書》

5、《飲水安全達標認定書》

6、《農村住房危險性鑒定報告》(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或《住房安全達標認定書》(縣區行業部門出具)或其他安全住房相關證明材料(異地有安全住房、長期租賃房屋、特困集中供養、子女分戶且有安全住房)

7、《甘肅省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和政府繳費補貼憑證

8、《甘肅省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憑證》和政府繳費補貼憑證

9、《培訓合格證書》(需求戶)

10、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協議

11、慢病證(卡)

12、異地就讀、殘疾智障、因病休學等九年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學生不在校證明資料(異地就讀的適齡兒童在校證明、殘疾智障無法上學證明、適齡兒童休學證明)

13、精準脫貧到戶政策落實明白卡(新增資料,尚未下發)

14、貧困戶入社配股協議及股金證

15、精準扶貧專項貸款協議及貸款發放憑證

16、農業保險協議、繳費憑證

17、產業獎補資金撥付憑證

(二)、規范整理村級資料

貧困人口建檔立卡方面11項

1、2014年度貧困戶申請書

2、2014年度村民小組初評結果

3、2014年度農戶家庭基本情況核查表

4、2014年度貧困戶提名花名冊

5、2014年度村級民主評議(簽到冊、民主評議選票、主持詞、會議記錄、初評名單)

6、2014年度貧困戶名單村級公示資料或照片

7、2014年度XX村關于上報審核確認貧困戶的報告(村報鄉鎮)

8、2014年度困戶名單鄉鎮公示資料或照片

9、2014年度XX鄉鎮送審貧困戶的報告(鄉報縣區)

10、2014年度XX鄉鎮關于對XX村初審貧困戶的批復

11、2014年度全村建檔立卡貧困戶花名冊

貧困人口動態管理方面9項

1、XX村新識別貧困戶信息采集表

2、XX村新識別貧困戶花名冊

3、XX村貧困戶家庭成員自然增加情況表

4、XX村貧困戶家庭成員自然減少情況表

5、XX村清退不符合建檔立卡人口花名冊及佐證資料

6、XX村返貧戶入戶核查表

7、XX村返貧戶公示資料

8、XX村返貧戶花名冊

9、XX村動態管理會議記錄、民主評議、公告公示等資料

注:(2015至2019年上半年,省市共組織開展7次貧困人口動態管理,分別是:2015年6月、2016年1月、2016年3月、2016年9月份、2017年3月、2018年5月、2019年3月,按照動態管理時間節點,按次整理歸檔。)

貧困人口脫貧退出方面8項

1、貧困戶收入測算表

2、擬退出貧困人口鄉村初驗表

3、擬退出貧困人口提名花名冊

4、民主評議資料(簽到冊、民主評議選票、主持詞、會議記錄、影像資料等)

5、擬退出貧困人口名單公示資料或照片

6、XX村關于上報審核確認擬退出人口的報告(村報鄉鎮)

7、貧困縣區出具《甘肅省貧困戶脫貧達標認定書》

8、縣區政府關于貧困人口退出的批復

9、年度脫貧戶花名冊

注:村級貧困戶脫貧資料以年為單位,一年一整理歸檔(2014-2018年)。

貧困村識別退出方面7項

1、貧困村申請書(識別)

2、擬退出貧困村申請書(退出)及自評報告

3、貧困村退出縣級初審核查表、初審結果

4、縣級貧困村退出公示(照片)

5、市直相關行業部門單項指標驗收結果

6、甘肅省貧困村退出達標認定書(市級驗收結果)

7、市政府關于貧困村退出批復

二、時限要求

一是時間要求:從8月份開始集中審核,初步安排每周指導審核兩個村業務,8月底完成并裝訂成冊。二是審核順序:8月5日至9日龍柏山村、葦芝城村;8月12日至16日蘭家掌村、山水灣村;8月19日至23日西陽洼村、大樹塬村;8月26日至30日陳渠子村、光明村。

篇4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行業的科技創新,促進行業技術升級,特設立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計劃(以下簡稱“創新計劃”)。

第二條創新計劃主要實施對水利建設和水利科技發展有重要意義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有創新性的應用基礎研究和重大社會公益項目的前期創新性研究。

第三條創新計劃重點面向水利行業,同時鼓勵水利系統外的單位參加。

第四條創新計劃所實施的項目來源分為兩類,一是部門選題,招標確定(A類);二是計劃指導,單位申請,專家評議,擇優確定(B類)。

二、組織機構

第五條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以下簡稱“國科司”)為創新計劃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創新計劃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設立水利部科技創新計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新專家委員會”),受國科司的委托全過程參與創新計劃項目的立項審查、中間檢查及鑒定驗收等工作。

三、項目的申請

第七條國科司于上年十二月底以前A類項目的招標通知書和B類項目的申請指南。

第八條A類項目的投標標書每年三月底以前報送國科司。

第九條B類項目應按其類別填寫申請書,每年三月底以前由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如流域機構、省水利廳等)初審并擇優向國科司申報,部直屬科研院所和高校可初審后直接申報。

四、項目的評審和選定

第十條A類項目由國科司組織創新專家委員會成員進行評標,提出初評意見。

第十一條B類項目由國科司組織創新專家委員會成員分類進行評議,通過綜合分析,擇優選項,提出初評意見。

第十二條每年七月底以前由國科司提出項目計劃,報部審定后正式下達。

五、經費的來源和使用

第十三條創新計劃經費主要來源于科研經費,并爭取其它經費投入。

第十四條項目的資助金額一般控制在50萬元以內,為一次確定,分年撥款。

第十五條項目的經費開支范圍,包括成本項目所需的專用儀器設備改裝費、計算費、水電費,直接為項目服務的勞務費、調研費、差旅費、購買資料費、會議費和研究報告的印制費等,所有開支必須符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六、項目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被批準的項目,A類項目由中標單位根據評標意見與國科司簽訂合同;B類項目由承擔單位根據審批意見,填寫項目合同書,原申報單位作為項目的保證單位,匯總審定承擔單位填寫的合同書,報國科司簽訂合同。

第十七條創新計劃項目須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國科司提交上年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凡不按時送交報告的,暫停撥款;無特殊原因而不送交報告或發現計劃執行不力又無具體改善措施,以及資金使用不當等,均停止資助,以至追回已撥經費,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由國科司組織創新專家委員會成員對創新計劃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和中間評估。

第十九條創新計劃項目的論文、成果報告發表時,均應注明得到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計劃資助。

第二十條創新計劃項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應向國科司報送研究報告、工作總結報告、成果提要和經費決算表,并由國科司組織創新專家委員會成員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項目成果的鑒定、獎勵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創新計劃項目研究開發成果的所有權屬水利部和承擔單位共有。

七、附則

篇5

關鍵詞:同行評議;同行;替代方法

同行評議作為評價事物的一種方法,它是進行科學資源分配、職稱評定、決定科學榮譽授予和等決策的重要手段,涉及到科研管理、項目申報、科研成果評價等多方面,因而受到人們的極大重視。雖然目前同行評議獲得了廣泛的應用,但隨之而來也暴露出了它普遍存在的一些局限性,本文就其局限性及尋找替代的方法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

一、同行評價的含義及發展歷程

同行評議是一種以提高某一領域工作或事物的質量為目的,由相同或相近領域的人們對該工作或事物進行評價的過程。[1]高深學問需要超出一般的、復雜的知識,那么自然只有學者才能深刻的理解它的復雜性。因而,在知識問題上,應該由專家單獨解決這一領域的問題讓其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2]由于高深學問的獨特性,所以在高等教育質量管理中更多的強調同行評議,“由從事該領域或接近該領域的專家來評定某一工作的學術水平或重要性”[3]。

同行評議最早起源于1416年威尼斯共和國對于專利申請的調查;17世紀,英國皇家學會在評議學者的入會申請和學員的學術討論時,也采用了與當今學術評議類似的方法;20世紀30年代以后,美國率先把同行評議引進到科研項目經費申請評審工作中,隨即,這一做法為歐美國家廣泛采用。成為國際學術界通用的學術水準評價手段[4];1950年,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成立,采用了該方法并規范化。以此為標志,同行評議在美國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科技評估評審體系。

二、同行評議的局限性

(一)主觀局限性。①申請者。1986年,美國西格馬克西學會曾調查了近4100名科學家,結果63%的人認為,“許多申請項目獲得資助,主要受因為這些申請者已為自助機構所熟知和已受過資助”。[5]②評價者。許多研究成果弄否獲獎和參與鑒定的專家的個人特征有很大關系,他們對評議標準的理解程度和把握尺度及興趣偏好等因素都不可避免的會對評議過程和評議結果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③申請者與評價者兼于一身。在任何利益分配中,如果某一人既要參與分配,又要主持分配,即使他主觀努力上力求做到公正公平,也很難讓其他參與者和旁觀者心悅誠服,而當產生利益沖突的時候,同行評議的公正性的天平往往會發生傾斜。④人情關系。無原則的人際關系也會使評價者有意去“照顧”某些人,這種不端行為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同行評議專家在評審熟人、朋友、同學的項目申請時,有意拔高申請項目的水平;二是同行評議管理人員為了使某一項申請獲得通過,既可以有意識的去挑選評審專家,也可以向評審專家給予暗示,還可以通過再選評審人的辦法使第一次不好的評審結果無效。

(二)非同行比重過大。同行評議是由相同或相近領域的人們對該工作或事物進行評價的過程,追求的就是能夠掌握有關專業的語言、方法和動態,并熟悉相關的資料文獻,有能力對評價對象的價值作出公允的判斷。如果在學術評價中,進行評估的專家外行或半外行所占的比例過大,同行評議的最終結果就不可避免的不具有權威性和說服力。

(三)知識安全性。在同行評議的過程中,評審的主要文件是申請書。申請者為了使自己申請的項目能夠獲得批準,常常會毫無保留的將自己新的思想、觀點和研究方法都寫進去,而參與評議的同行又是具有相同地位或相同能力的人,他們很容易鑒別這些觀點、思想的價值,一些越軌的同行就有可能將申請書中新穎的觀點、思想剽竊為自己所用。

(四)窒息科學突破的生機。同行評議中的同行畢竟是少數科學權威和精英的團體,負責國家資助項目的管理者往往讓他們信賴的老朋友成為評審專家,甚至可以說是一個“密友體系” ,它本身就是對個體探究自由的一種約束。[6]在評審過程中,這些資深專家其知識體系已形成規范,他們排斥有創見的學術思想和新的學術的生長點,許多最前沿的研究并無“規范”和共識可言,研究的同行少之又少,所以同行評議在某種程度上不利于知識的創新,不利于學科和交叉學科的發展。[7]

三、尋找同行評議的替代方法

同行評議自產生以來,不斷有人提出改革的主張,甚至有人提出廢止同行評議而尋找新的制度取而代之。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科學選擇理論。科學力量的源泉在與允許科學家們獨立地、創造性地決定新知識的前沿所在,允許他們獨立地選擇他們認為最有前途、最能獲得價值的研究領域。通過“科學選擇”,人為的列出科學中的優先領域。這種方法的局限性明顯在于容易漏掉哪些尚未被認知的潛力的所在,而且客觀性、說服力不強。

(二)引文計量法。20世紀60年代,加菲爾德的《科學引文索引》問世,標志著引文計量法的誕生。引文計量法是以的數量、雜志等級以及被引用情況為根據進行決策的,它能夠為科學決策機構通過定量而又客觀的參考意見。這種方法的局限性在于統計上會有時間的滯后效應,而且難以排除自我引證和貶引證。

(三)其他方法。資深材料專家羅伊提出一個替代方案,即PRPF方案。該方案是盡量把“客觀性”指標引入評價中。客觀性指標包括已有相關發表成果數量、所獲學位、已獲得的研究經費數量等。還有人從工業技術角度提出廢除匿名制、減少通訊評議等各種改進方法。

參考文獻:

[1] [2]約翰?S?布魯貝克.高等教育哲學[M].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3] 宋旭紅.學術職業發展的內在邏輯[M].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8.

[4] 鄭鈺瑩,顧建成.同行學術評議初探[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

[5] 閻光才.學術共同體內外的權力博弈與同行評議制度[J].北京大學教育評論,2009.

篇6

編號:

立合同人:

(以下簡稱貸款方)

(以下簡稱借款方)

(以下簡稱擔保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三方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貸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請和擔保方的擔保提供 貸款。

第二條 借款期限:此項借款使用期為 年 個月,自 起至 止。

第三條 借款用途:為 。

第四條 借款利息:月息 ,年息 %;或比照中國銀行總行規定的浮動利率按 月浮動。

貸款方按半年(季)結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轉入貸款本金計收復息。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成變更計息辦法,按調整后的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并通知借款方。

第五條 借款方辦理借款時,必須填寫借款申請書、貸款借據,提出用款和還款計。

第六條 借款償還:借款方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額內按還款計劃以為資金來源償還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條 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擔保方,應按貸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擔保書,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額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方承擔連帶還款付息責任。無論借款經過延期或已經逾期,或借款方出現任何情況,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擔保方仍然負有擔保責任,直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止。

第八條 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方保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支付借款方2的違約金。借款方不按用款計劃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須向貸款方支付2的承擔費。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如發生擠占挪用貸款,其擠占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

3.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從借款方或擔保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罰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向貸款方提出延期還款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按逾期貸款辦理。

第九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時,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借款方向貸款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借款方與第三方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貸款方償付貸款本息。

(3)借款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借款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擔保書中規定的條件。

2.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方應向貸款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借款方或貸款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文本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憑證、使用留成外匯申請書、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經借、貸方和擔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簽字人共同蓋章后生效。

貸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擔保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銀行借款擔保協議書范本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經抵押人抵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

用途

種類

利率

期限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結息,欠息按______計收復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借款和還款

1.分期借款、還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計劃辦理借款手續。實際放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借據為準,還款日和還款額以實際發生為準。

分期借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金 額

金 額

4.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條款獨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無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擔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抵押人應在抵押擔保范圍內賠償貸款人的全部損失。

第三條 抵押內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財產(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擔保內容如下:

1.抵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借款人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抵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3.抵押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___萬元,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抵押人負責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權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所登記的抵押物的存續時間應與抵押擔保期限一致。如登記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登記機關的規定。在抵押擔保期間,抵押物登記期限屆滿的,由抵押人負責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繳納有關費用。

5.經借、貸雙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在三十天內恢復抵押物價值,或另行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貸款人有權隨時對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借、重復抵押或用于清償其他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或行使抵押權。

6.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保證其抵押行為的真實、合法及在抵押期間的安全、完整,如實說明抵押物的狀況和存在的瑕疵。同時,在抵押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期間,發生抵押物毀損、滅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借款展期應同時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辦理抵押物登記和保險,期限與展期期限一致。

7.對貸款人認為需要并能夠辦理財產保險的抵押物,在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前,抵押物由抵押人辦理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單交由貸款人保存。保險金額應與抵押物的價值相等,并保證按時繳納保險費。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抵押人應負責續保,直至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保險理賠款應用于提前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金。在理賠款不足以歸還相應貸款時,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彌補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降低相應的貸款額或收回貸款。

8.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運輸、評估等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9.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0.抵押人應予賠償使貸款人因抵押權不能實現而遭受的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的賠償金。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借款人有權了解農業發展銀行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各項優惠政策和信貸管理制度、規定、辦法等,配合貸款人共同管好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遵守人民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有關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只能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和相應的專用賬戶。經開戶行審查同意,對遠離開戶行的企業,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輔助存款賬戶,但必須遵守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管理規定。

3.借款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使用的具體用途及用款計劃,并自覺接受貸款人的信貸監督。

5.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時,應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貸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應積極籌措還貸資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歸還貸款本息;到期不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按期歸還的,須經抵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書面申請展期歸還。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可辦理展期手續。經貸款人審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歸還貸款本息。

8.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及時發放貸款,并根據借款人實際用款進度供應資金。

2.貸款人有權對貸款實行跟蹤檢查,保證專款專用。

3.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時由貸款人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4.當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作為第一受益人,有權提前處理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5.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借款人違反上述約定義務的,貸款人可視不同情況,根據信貸管理有關規定,實行加罰息、停止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信貸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擔。借款人拒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信貸管理規定,保全信貸資產,追收貸款。

2.貸款人違反約定義務的,借款人有權請求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按期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遇節假日順延)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簽訂展期還款協議。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者。

4.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5.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名稱、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九條 合同組成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展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品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簽 章

(或授權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貸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 簽 章

(或授權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

抵押人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 簽章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賬 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篇7

(一)評估的依據與內容標準

目前,澳大利亞職業教育與培訓評估的依據與內容標準有《VET質量框架(2011)》和《VET課程認證標準(2012》。為確保職業教育與培訓質量持續提升,2011年澳大利亞出臺了《VET質量框架(2011)》,旨在注冊與監控方式及培訓機構標準的執行實現全國更大的統一性。質量框架由注冊培訓機構標準、對法人的健康要求、財政可行性風險評估要求、數據提供要求和學歷資格框架五部分組成。其中核心部分是注冊培訓機構標準,注冊培訓機構標準是注冊評估的依據與主要內容,也是職業教育與培訓持續發展的追求目標,其內容標準有內部質量保障體系、遵守平等參與原則、辦學目標和宗旨、財務管理制度、資格證書和課程證明管理。內部質量保障體系分為教學內容、師資隊伍建設和先前學習認定三個方面,教學內容達到認證課程標準;教師經過必要的培訓且具備必要評價能力,至少達到與其教育或鑒定同等級別的職業能力水平,能直接展示其承擔培訓與鑒定行業領域有關的技能,還要看是否給教師提供了必要的專業發展機會;先前能力認定是對現有能力的認定,不考慮學習是如何、何時、何地進行的。遵守平等參與原則是指職業教育培訓要確保滿足客戶個性化需求,不論其年齡、性別、文化或種族背景、身體缺陷、語言讀寫計算能力、失業或處于偏遠地區都有權接受職業教育與培訓的機會,且達到應有的學習效果[3]。辦學目標和宗旨必須符合培訓質量框架和國家指導方針。財務管理制度必須公開透明,學費、管理費、書本費及可能涉及到的所有費用都要公開,且表述確切沒有任何歧義。資格證書和課程證明管理有營銷宣傳要求、教學標準要求、證書和證明要求。營銷宣傳必須合理合法,必須使用注冊培訓標識。教學標準要符合培訓包和認證課程標準。證書和證明要在資格框架基礎上統一管理,認可其他機構頒發的證書和證明,以促進與方便學生的終身學習與進修[4]。

澳大利亞基本上每年都出臺課程認證標準,現在所用的為《VET課程認證標準(2012》,《VET課程認證標準(2012》適用于接受技能質量署監管的所有課程,也適用于新制度實施前州和地區課程認證機構認證的課程,該標準主要有課程認定要求和課程設計標準。課程認證要求為:①課程必須符合行業、企業和社區需求;②提供適當的能力結果和令人滿意的評估基礎材料;③符合國家質量保證要求;④符合學歷資格框架的適當水平[5]。課程設計標準體現在培訓包標準方面,培訓包是規范和界定國家職業教育與培訓的統一資格標準,有能力標準、資格和評估指南三個主體,還包括學習策略、評估材料和職業發展材料等輔助材料[6]。培訓包標準規定行業各崗位從業人員所應具備的文化知識、技能和素質標準,其中必不可少的能力標準有工作技能、工作管理技能、事故處理技能與他人合作的技能[7]。課程設計的具體標準為[8]:①課程是基于既定產業企業、教育、立法(或社區)需要而開發的;②課程是經有國家認可能力的單位開發的,與培訓包的開發手冊要求相一致,與已認可的培訓包的資質沒有任何重復;③有些達到與國家學歷資格框架描述相一致的課程或者滿足既定行業、企業、社區需要的課程,但卻沒有滿足培訓資格所需廣度和深度的課程也可得到認證;④業已證明確實為專業或行業機構適用的課程;⑤設計必須符合課程結構原則;⑥評估證明課程是適切的,效果是顯著的;⑦提供了適當的教育信息與路徑;⑧有指定的具體學習要求,有具體限制學習的條件;⑨指定了課程評價的具體策略,如評價是有效的、可靠的、靈活的和公平的,證據是充分的、有效的、真實的和當前的,評價標準與相關培訓包要求一致,確保滿足相關工作場所與監管的需求,能辨別判斷現場評估與模擬現場評估的技能表現;⑩有適當的支付模式導向、限制課程支付和基于工作培訓需求的建議;輥輯訛有專門的設備與資源,有職業技能培訓教師和必不可少的課程發行顧問;輥訛輰整個認證評估期間要確保課程內容和結果隨時可被復查,且始終保障復查材料與評估內容的高度相關性。

(二)評估的過程與結果

培訓機構必須通過注冊授權才可開展培訓工作,成為注冊培訓機構,培訓機構在第一次申請注冊時要接受辦學條件和辦學資格的評估。新注冊機構還要在一年內接受一次評估,辦學一年以上的機構要每年進行一次自評估。注冊培訓有效期五年,到期還需接受繼續注冊評估,繼續注冊評估可以是全面檢查,也可以是局部抽查,還可以依據上報書面材料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來決定培訓機構是否繼續注冊、能否繼續辦學。注冊有效期結束前半年,技能質量署就會提醒培訓機構提交繼續注冊材料,若沒有提交材料,該機構注冊就會失效[9]。注冊評估不僅是職業教育與培訓的準入要求,還是質量持續改進的要求。注冊評估使培訓機構不斷改進其制度和服務,持續檢查與完善培訓狀況,不斷提高辦學質量,使學生獲得更大成果,不斷滿足市場持續變化的需求。在澳大利亞職業教育與培訓的外部評估中,初始注冊評估無疑最具代表性。現在通過初始注冊評估來看外部評估的過程:初始注冊評估過程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準備階段。①注冊資格確認(只有在技能質量署管轄權范圍內的培訓機構才有權申請注冊);②理解注冊要求,遵守包括注冊標準與注冊條件在內的質量框架,理解職業教育與培訓運行的所有知識,包括培訓包、資格框架(AQF)、質量框架在內的國家技能框架(NSF),了解財政可行性風險評估標準(2011)及相關要求;③進行財政可行性風險評估,提交財政可行性評估包。財政可行性風險評估包是由與技能質量署簽約的、有獨立資格的評估師做出,評估師將培訓機構作為一個獨立的財政商業實體對其進行財政可行性評估,主要評估項目為預測財政項目計劃和財政比率。第二階段為申請階段。提交財政可行性風險評估包和包含自評報告的申請書,自評估報告需通過自評估檢測來看其是否遵循質量框架。第三階段為評估階段。①有技能質量署復查所提名的高級和\或有影響的人員的材料來看他們是否滿足適當人選的要求,還可能要通過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調查申請機構的業務狀況;②技能質量署對提交的支撐性材料進行的符合性核查,確認申請機構履行的義務,核查與注冊標準相關制度,確保申請機構準備好培訓所需的資格或能力;③技能質量署現場考察,考察申請機構在運用策略、資源和材料方面的資格或能力,考察管理系統、配送策略、培訓/考核材料的適當性,考察設施和設備的可行性和任用人員的文憑資格;④技能質量署對申請機構是否符合質量框架做出初步鑒定。如果不符合,申請機構可在20個工作日內提交附加或修改證據來證明其符合質量框架,技能質量署會對提供的新證據進行分析后再作出鑒定。第四階段為告知結果階段。在技能質量署做出決定的30天內向申請機構書面通知結果,如果申請批準,則發放注冊證書、注冊范圍文件、注冊時期、注冊細節和注冊詳細費用;如果沒有批準,則以書面通知沒有批準的理由。根據《國家職業教育和培訓注冊2011》第199-200條法規,沒有批準申請的機構可申請重新審查,批準的機構也可就注冊期限與注冊細節申請重新鑒定,申請機構若對評估結果不滿意還可在行政上訴法庭對質量技能署提出上訴[10]。內部評估過程一般為:①創設評估情境;②準備評估;③計劃并準備搜集證據;④搜集證據并做出評估決定;⑤提供評估反饋;⑥記錄和報告評估結果;⑥反思評估過程;⑦參與重新評估和申訴程序[11]。

在評估前,評估者與被評估者進行會談,就評估的內容進行交流與對話,評估者向被評估者解釋評估的目的、過程、內容與標準,確保被評估者完全理解評估的各個方面與各個過程,并建議被評估者先進行自我評估。當評估者確認被評估者做好接受評估準備后再制定評估計劃,評估計劃向被評估者公開,要得到被評估者的支持與認可,然后再根據計劃進行評估。評估過程不是“簡單地對受訓者所學課程進行考核,而是提倡現場鑒定和綜合考核”[12],根據完成任務的表現來判斷是否達到培訓包所描述的職業能力,按照既定的知識、能力與態度要素來判斷學生在職業場所的能力表現。評估過程是一個收集證據并判斷學生是否達到能力的過程,強調證據的收集,證據收集在整個評估過程中都居于中心地位。倡導過程性評估,關注學生真實技能的提高,評估工作有較強的操作性。澳大利亞政府將注冊評估結果與辦學經費相掛鉤,與新增經費的分配掛鉤,要求職業教育與培訓必須滿足市場、行業和個人需要,要求培訓機構高效運作,評估結果權威性大。政府給通過注冊評估的機構提供大量的辦學經費,公立培訓機構90%以上的經費由政府撥給。國家還對各類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定期進行評估,評估以勞動力市場的“就業率”、產業部門的“滿意率”作為考核培訓機構是否合格的標準。凡就業率低于60%的培訓機構,政府將取消當年培訓撥款計劃,連續幾年不能達標的將予以關閉。

二、澳大利亞職業教育與培訓評估:特點

(一)評估機構健全,評估理念先進

澳大利亞職業教育評估機構健全,國家技能質量署是國家統一的注冊評估機構,同時還對已注冊機構進行定期檢查評估。各州均設有教學評估機構,教學評估機構根據注冊機構標準與課程認定標準對培訓機構及其課程進行評估認證。行業技能委員會組織制定培訓包來規范課程認證與評價標準。注冊培訓機構還設立課程董事會、評估機構(人員)和質量保障工作小組對其培訓質量進行評估。這樣,澳大利亞就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職業教育與培訓評估組織機構,為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組織保障。澳大利亞職業教育評估有較為先進的評估理念,體現了第四代評價理念,在評估過程中,評估者與被評估者要經常溝通、交流與反饋,關注學生的發展,滿足學生個性發展需求,強調“以學生為本”,注重學生參與評估過程,學生也是評估主體之一,強調學生對評估過程與結果的認可,強調真實性評價與情境性評價,做到了評價真實技能的目的,及時告知學員的不足所在,使其明確努力的方向。

(二)評估主體多元化,凸顯產業界參與

澳大利亞是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職業教育與培訓走市場化主導道路,重視產業界對職業教育全過程深度參與。當然,在評估方面也不例外,在不同評估機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產業界人士參與,甚至在有些評估中產業界人士起主導作用。質量委員會中來自于行業組織和企業的代表占總成員的四分之一。州和領地注冊/課程認證機構組織的水平評估專家組中必須有行業代表參與。由產業界組成的技能委員會主導培訓包的制定與修訂。可見,產業界不僅是評估的主體,還是評估標準制定的主體,甚至主導了評估標準的制定。這樣使職業教育發展建立在產業需求基礎上,滿足市場與產業經濟的價值訴求,強化職業教育助推經濟發展的功能,在評估中產業界有絕對的話語權,產業界人士是評估的主體,被評估機構與學生也是評估主體,內部評估采用同行評價,其他培訓機構也成為評估主體。在注冊機構財政風險評估中還引入了第三方評估,還有證券委員會對注冊機構的業務調查,澳大利亞職業教育評估主體走多元化之路,引入了第三方評估機構,產業界在評估主體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

(三)基于能力本位,強調真實性情境性評估

澳大利亞強調對學生實際工作能力的評估,是基于能力本位的評估,強調學生真實技能的獲得,對于能力的強調不僅體現在有關法規上,還體現在教學設計與評價上,以能力目標作為評估的尺度,提出課程的最低能力測試考核要求。為了客觀評價學生的能力,教師經常在真實工作情境中對學生的表現進行現場評價,看其是否掌握了必要的操作技能,這樣評價結果與學生工作能力成正相關,杜絕了高分低能的現象。若是條件不具備,則采用模擬現場工作情境進行評價,盡可能得出學生真實技能水平,真正實現高分就是高能。

(四)評估依據權威明確,評估內容全面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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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集體林權制度服務檔案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林權制度改革檔案是林業部門規范化管理和標準化建設的需要

隨著國家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向前推進,建立健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服務檔案,實現集體林權檔案的規范化管理,不僅可以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確保改革工作高質量運行也大有裨益。

(二)建立健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服務檔案是加強林業部門行風建設,提高優質服務水平的需要

林權檔案關涉到千家萬戶的生產和生活。建立健全林權服務檔案,有利于推進林業部門的行風建設,對政策監督、統一管理下的優質服務水平也是一種有效的促進。

(三)建立健全林權制度改革檔案是加強林業部門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

林業部門的核心價值觀是“誠信”“責任”“創新”“奉獻”。建立健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資源變更也就有了具體可循的依據。如此一來,對貫穿服務全過程之核心理念的落實和精神文明建設都是一種良性的制動。

二、建立健全集體林權制度服務檔案的主要內容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工作涉及諸多方面。當前看,可分為三類:

(一)林改綜合類

⑴會議材料:會議記錄、會議簽到簿⑵宣傳發動材料:發放宣傳單、宣傳提綱、林改政策問答、通告、發放給農民朋友的一封信⑶領導組織材料:林改領導小組、資源調查和資產評估小組、糾紛調處小組、林改領導組織的請示和批復⑷公示材料:村民代表名單、享受林改人員名單、享受林改條件、村級咨詢狀況、資產評估、林改形式、林改領導小組⑸決議材料:林改方式、參改人員條件、利益分配、林改模式⑹計劃、方案、總結材料、林改方案的請示與批復⑺表決票材料:林改方案表決票、組織機構表決票、入股表決票、林改條件表決票、流轉管護合同表決票、評估價格表決票、股份章程表決票⑻回執單材料:研究入股章程會議回執單、林改會議回執單、管護會議回執單、林改方案會議回執單⑼文件類: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林改工作的意見、通知、辦法、工作流程材料⑽統計材料:林地經營狀況摸底調查表、問卷統計表⑾ 家庭承包過程中抓鬮人員、時間、地點和結果的記錄材料,招標、拍賣等其他承包方式的記錄材料。

(二)林權登記表類

⑴總體資源調查材料(有幾塊地、面積、地理位置等)⑵調查因子、外出勘測的圖表⑶確權界限文字說明及附圖⑷林權登記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⑸林權登記臺帳及附圖⑹林權登記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⑺林權登記臺帳及核準材料⑻簽訂的各種合同書(三種合同產生的材料有所區別)股份制合同包括:參股人員名單,各地塊自然情況,宗地附圖,林改入股會議記錄;流轉合同包括:地塊自然狀況表(如五塊地應有5張自然情況表),宗地附圖,流轉合同決議,林改有關會議記錄;管護承包合同包括:掛畫地停耕還林承包合同,宗地附圖,參改人員會議記錄。

(三)糾紛調處材料

⑴糾紛調處過程及搭配⑵林權爭議與調節過程形成的原始記錄(包括糾紛調節申請書,雙方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書)⑶人民政府依法調節的意見、批復、請示⑷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⑸林權界限確認書⑹ 林權爭議的來信、來訪材料。

三、林改檔案材料的要求

(一)歸檔的文件材料內容必須真實,數字必須準確,材料必須齊全完整,圖樣必須清晰,字跡必須工整。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一致。

(二)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具有法定效力,有印章和簽名,有具體時間。

(三)合同必須有公證性材料,有司法局的公證書,有農業局的仲裁鑒定。

(四)歸檔的文件應為原件。因特殊原因留存復印件的,必須由經辦人核準,并注明原件的存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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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資源;交易;鑒證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8.019

[中圖分類號]F23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18-00-01

1 環境資源交易鑒證的含義

所謂的環境資源交易,是指一切涉及環境權益的交易活動,包括碳交易、碳源碳匯交易、排污權交易、垃圾排放權交易、低碳技術、環保技術、環保產品設備交易等,旨在通過利用經濟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通俗地講,交易就是指買賣環境資源的行為,而“鑒證”則是指對買賣行為進行鑒定或確認的過程。鑒證一般由具有公信力且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由國家法定的公證機關實施的鑒證就是人們常說的“公證”。鑒證的目的,是對買賣雙方當面簽署法律文件真實意愿表達等行為進行確認,以增強預期使用者對交易結果信息的信任程度。完整的交易鑒證流程,應包括掛牌、交易、結算等行為的全過程確認,并出具交易鑒證書。事實上,由交易機構組織的交易及鑒證,其業務邊界較為模糊,均可統稱為“交易”或“鑒證”。目前,在全國各地已成熟的產權交易等機構中,均廣泛開展了交易鑒證業務,然而,在排污權、碳排放權等環境資源交易領域,交易鑒證工作還處于探索階段。因此,研究并制定環境資源交易鑒證的操作規程,對于探索環境資源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實現環境資源市場化配置、規范環境資源交易程序和保護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等工作,均具有重要意義。

2 環境資源交易鑒證業務概述

2.1 環境資源交易業務的鑒證范圍

結合我國近年出臺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要求,目前,可探索開展以下五類交易鑒證業務:碳排放權相關交易鑒證業務、排污權相關交易鑒證業務、水權相關交易鑒證業務、垃圾排放權交易鑒證業務,以及環保技術、設備轉讓等交易鑒證業務。

2.2 開展環境資源交易鑒證業務的基本原則

交易鑒證機構開展交易鑒證業務時,應遵循交易合法性、程序規范性等原則。

2.2.1 交易合法性

交易鑒證機構開展交易鑒證時,應對交易各方主體資格、交易標的、交易過程以及所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實性審查。審查的主要參考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機構制定的具體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此外,交易機構必須具備合法的從業資格,鑒證才具備法律效力。

2.2.2 程序規范性

交易過程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比如,交易涉及招投標的,交易程序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涉及政府采購的,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涉及國有產權的,應符合《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交易機構必須結合交易實際,分類制定相關交易及結算程序和規定,以提高交易鑒證程序的規范性。

2.2.3 公平公正性

交易機構必須做到鑒證過程具備公平公正性。交易雙方必須是遵循平等互利原則進行交易。如無特殊理由,交易機構為一個明顯有失公允價值、有違公平精神的交易做鑒證,其結果顯然是荒謬的。必要情況下,交易機構可引入價值評估機制,盡量做到等價交換、信息公開,并規避暗箱操作嫌疑,才能體現鑒證過程的客觀、公正性,鑒證結果才具備公信力。

2.3 開展環境資源交易鑒證業務的操作程序

交易鑒證基本程序包括申請、審查、出具鑒證書及權益登記等步驟,實際工作程序可結合具體項目需求進行調整和補充。

2.3.1 鑒證申請

開展交易鑒證前,交易雙方應按照平等、自愿、誠信原則,向交易機構提交交易鑒證申請或簽訂委托協議,明確交易的具體標的物、交易對象、交易金額等事宜。

交易鑒證申請手續一般應包含以下文件資料:交易鑒證申請書、交易批準文件、交易合同書(如項目已經完成交易)、交易雙方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以及交易機構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交易雙方及交易機構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對上述手續進行補充和完善。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3.2 交易審查

交易機構組織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一般應包括以下四項程序。一是交易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交易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交易雙方是否為合法成立的社會組織,交易雙方是否已經獲得有效的交易批準文件,辦理交易手續的人員是否取得合法授權等。二是交易手續程序性審查。交易機構簽收鑒證申請手續后,應組織鑒證人員,對交易批準文件、合同書等手續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程序性審查,必要情況下應采取現場走訪、調查問詢等形式進行復核。三是交易真實性審查。交易機構必須確信交易行為真實發生,交易價格必須處于合理區間,以避免虛假交易。必要情況下,交易機構應要求交易雙方進入合法的交易場所內進行交易及結算。四是確認交易事實,形成鑒證記錄和結論。

2.3.3 出具證書

交易機構完成交易鑒證審查后,應按程序出具交易鑒證書。交易鑒證書一般應包含交易雙方基本信息和交易標的物、價格、時間及地點等信息;涉及環境權益變更的,交易機構還應按規定依法對有關權益進行登記,并出具權益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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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對公路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國家實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公路工程從業單位依法承擔公路工程質量責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前款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試驗檢測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轉情況;

(三)勘察、設計質量情況,工程質量情況,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情況;

(四)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情況;

(五)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合法性情況;

(六)從業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

第七條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責主要是:

(一)監督檢查從業單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

(二)監督檢查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和監理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針對性、嚴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單位質量保證體系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

(三)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設計文件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編制要求;

(四)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監理和供應設備、材料;

(五)監督檢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和現場質量控制情況,以及對公路工程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旁站情況、對各施工工序的質量檢查情況;

(六)監督檢查試驗檢測設備是否合格,試驗方法是否規范,試驗數據是否準確,試驗檢測頻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監督檢查材料采購、進場和使用等環節的質量情況,并公布抽查樣品的質量檢測結果,檢查關鍵設備的性能情況;

(八)對公路工程質量情況進行抽檢,分析主要質量指標的變化情況,評估總體質量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質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性意見,定期質量動態信息;

(九)對完工項目進行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

第八條交通部、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未設置專職質監機構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有專職或者兼職質量監督人員,并接受上一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

質監機構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委托事項的范圍內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第九條質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其數量不少于職工總數的70%;

(二)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行政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專業工作經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和組織管理制度;

(六)經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在完成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之后,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到質監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辦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當向公路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質監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包括公路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建設單位、聯系方式、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的申請等;

(二)公路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項目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多個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可集中統一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質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公路工程項目,出具質量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并告知原因,同時向本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完善基本建設程序。

公路工程項目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后,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申請。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公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質量薄弱環節和涉及結構強度及穩定性的重要指標。

第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報有關單位。對一般質量管理問題和一般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修;對違法的質量行為依法予以糾正。

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交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前,質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意見。

第二十條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并出具質量鑒定報告。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質監機構對質量鑒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質監機構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委托具備資格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對國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質量鑒定中的檢測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質監機構跨地區選擇試驗檢測機構進行。

試驗檢測單位對所檢測的數據負責。

第二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質監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項目質量監督費。

質量監督費應當由質監機構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銀行開設專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質監機構因工作需要對工程實體進行非常規試驗檢測和交工、竣工驗收檢測依法發生的試驗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路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質監機構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特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質量監督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與被監督對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質監機構的監督管理。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質監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路工程的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以及質監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行為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質監機構在委托事項的權限內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對未經工程質量檢測或者質量檢測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發生重大公路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質監機構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及意見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