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7 03:13:1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房屋租賃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在社會不斷進步的今天,申請書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在寫作上,申請書也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寫申請書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收集整理的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下面小編就和大家分享,來欣賞一下吧。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1人民法院:
公司__(原告)與限公司__(被告)糾紛一案由貴院作為一審法院立案并進行了審理,案號__民初字第__號。在訴訟期間,原告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原告擔保人公司為原告的保全申請向貴院提供了位于,價值的商鋪作為擔保。貴院據此對被告擁有的位于予以了查封。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上訴至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現本案已經審結,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下達__民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已經終結。因此,原告特向貴院申請解除對原告擔保物的保全手續,并將原告的擔保物返還給原告擔保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2原告:__有限公司
被告:__
申請事項: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理由:貴院受理原告與被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后,根據原告申請依法對被告的部分財產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擔保房產。因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畢,原告依法申請貴院解除對本案被告的財產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并解除對原告房產的查封,望準許。
特此申請!
此致!
__區人民法院
20__年__月__日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3申請人:__,女,漢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租賃站業主經營字號:__市__租賃站經營場所:__市__區__聯系電話:__請求事項:請求解除__訴__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擔保的一套房產的查封(產權證號:__,面積:__平方米,地址:__區__路__號__棟__單元__號)。請批準。
此致!
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__年__月__日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4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送達地址:
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對 銀行帳戶進行解封。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 (被申請人)的 糾紛一案由貴院受理后,貴院接受了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裁定并凍結了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人民幣 元。
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并且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因此
特向貴院申請解除對 銀行帳戶的凍結,請予準許。
此致
上海市 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年 月 日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5申請人: 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銀行賬戶的查封。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后,對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了查封保全。
現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達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請人提出解除對被申請人銀行賬戶的查封。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篇2
住房租賃補貼申報時間為:年7月25日至9月10日。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風景區管理局在9月10日前完成審核,報區住房保障中心。
二、申報條件
(一)具有區城鎮常住戶口,實際在區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的低保戶和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10元/月以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無房戶;
(二)家庭人均私有或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單位房)建筑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住房困難包括住房設施設備不配套,條件簡陋、居住環境較差。
(三)下列人員不納入租賃補貼申報范圍
1、6個月以上未在城區居住的;
2、城市舊城改造、征地拆遷中享受過還房安置,或者貨幣補償安置的;
3、離婚時間不滿三年,因法院裁定或雙方協定自有住房歸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無住房的;
4、非特殊情況戶籍遷移不滿一年的;
5、已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的;
6、家庭擁有汽車、裝卸運輸工程車、施工機械等設備,有經營性房屋等資產的。
家庭收入內容包括扣除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以及轉移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無形資產收益和出售財物收入。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費)、瞻養費、撫(扶)養費、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等。
三、申報辦理程序
(一)新申報家庭
1、申請
以家庭為單位,按照屬地申報的原則,由戶主向戶口所
在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⑴、租賃補貼申請書;
⑵、《區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
⑶、戶口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不同戶口申請人需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離異家庭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復印件;
⑷、現居住地的房屋產權證;
⑸、房管局出具的申請家庭戶籍成員無房證明原件;
⑹、申請家庭在外租住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
⑺、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或者社區、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低收入狀況證明;
⑻、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復印件;
⑼、原住房拆遷的家庭,需提供《拆遷補償協議書》等其他相關證明;
⑽、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2、受理
⑴、申請人將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文件一并遞交至戶口所在社區,戶口所在社區負責初始調查確認;
⑵、對符合條件的受理對象,社區應當在申請人所在居民小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滿無異議的,由社區報所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風景區管理局。
3、初審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符合住房租賃補貼申報條件對象的初審工作。初審通過后,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集中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滿無異議的,報區住房保障中心。
4、復核
區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初審資料后,采取查閱檔案、調查取證等方式,進行抽查復核。復核通過后,區住房保障中心將符合條件的納入補貼發放范圍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予以公示。
5、發放
符合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復核通過,公示期滿后,將住房租賃補貼撥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發放。
(二)已享受租賃補貼家庭
年度已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不含已分配廉租房的),住房條件無明顯改善,符合申報條件的,按照自愿原則,到社區填報《區住房租賃補貼年審表》,經社區、街道審核無異議的,納入本年度租賃補貼發放對象。
四、補貼標準及計算辦法
(一)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為13平方米;標準為每人每月6元/平方米。自有房屋或租住公有住房(包括單位公房、直管公房)面積不足13平方米的,補足13平方米。無房戶每年每戶最低不低于1200元,最高不超過3500元;
(二)申報人與父母或子女為同一戶口,未與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在外租房居住兩年以上的,父母或子女的現住房面積不納入申報人家庭的住房面積計算;
(三)子女撫養關系變更不滿一年的,不納入申報人口計算;
(四)申報人家庭成員中戶口在農村,享有宅基地的人口,不計入補貼人口。
五、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要加強對住房租賃補貼申報工作的組織領導,抽調精干力量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將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按照住房租賃補貼申報程序進行申報審核。區民政局、財政局、公安分局等相關部門要協作配合,齊心協力搞好年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申報審核發放工作。
(二)嚴格把握申報審批標準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及社區要認真負責地調查核實申請人申報的情況,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補貼申報條件和發放標準,保證申報審批質量,力求做到符合補貼條件的家庭“應保盡保”。
(三)嚴格申報發放紀律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并提交所需真實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任單位、社區不予受理。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住房租賃補貼登記資格的,取消其登記。對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并記入個人信息檔案,涉及違法的,將提請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申報資料審核實行“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責任單位、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住房租賃申報審核中、、、提供虛假材料證明,造成不良影響嚴重的,交由區紀委、監察局處理。
篇3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三十日內做出準予或不準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三、組織章程;四、財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資金數額的資金信用證明;五、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六、資金擔保文件;七、企業主要負責人的任職文件、照片、個人簡歷等身份證明(個人簡歷由人事關系所在的單位或鄉(鎮)街道出具);八、企業的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等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九、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篇4
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是城市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房屋征收信息化”,就是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通信技術等手段,實現政府對上述房屋征收過程的信息化、數字化管理,并通過公告公示、網絡服務等平臺為被征收人提供公共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房屋征收拆遷檔案移交包括下列主要檔案資料:(1)綜合資料:拆遷許可證;拆遷申請書;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選擇評估公司征求意見表;意見匯總表;選定評估公司公告;拆遷調查通知書;委托拆遷合同;委托評估合同;房屋拆遷公告;拆遷安置補償匯總表(明細目錄);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協議;直管公房拆遷注銷通知書;其他相關材料(2)被拆遷戶檔案資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評估報告;房屋裝修評估表;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協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聽證、行政裁決、行政強拆、法院判決、司法強拆等相關材料(由市拆管辦單獨移交);照片(評估報告中附照片);其他相關材料。
2拆遷檔案移交要求
(1)綜合資料:拆遷許可證;拆遷申請書;選擇評估公司征求意見表;意見匯總表;選定評估公司公告;拆遷調查通知書;委托拆遷合同;委托評估合同;房屋拆遷公告;拆遷安置補償匯總表(明細目錄);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協議;直管公房拆遷注銷通知書。(2)戶檔資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評估報告;房屋裝修評估表;房屋租賃協議;聽證、行政裁決、行政強拆、法院判決、司法強拆等相關材料(由市拆管辦單獨移交);照片(評估報告中附照片)。以上移交文件應為原件,應采用耐久性強的書寫材料,如碳素墨水、藍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書寫材料,如:紅色墨水、純藍墨水、圓珠筆、復寫紙、鉛筆等;文件應字跡清楚,圖樣清晰,圖表整潔,簽字蓋章手續完備;破損皺折的文件要修復和整平。
3房屋征收檔案管移交時限及流程
(1)各拆遷單位和拆遷實施單位應在拆遷工作結束3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拆遷項目檔案。(2)移交拆遷檔案時,應先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辦理查閱無誤并蓋章后方可移交。
4房屋征收檔案管移交手續
移交檔案時,各移交單位應認真填寫檔案移交清單,清單一式三份,經交接雙方簽字蓋章后各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
5房屋征收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技術問題
篇5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商業門面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房屋概況
1、乙方向甲方租賃____路____號,底層__開間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場地____平方米(詳見建筑平面圖所示)原房屋內的附屬設施及其他設備見所附設備和設施清單。
2、乙方向甲方租賃的房屋經查看,設備和設施等物品均完好無損,滿足乙方正常使用的要求。
3、乙方租賃的房屋共計__間,甲方提供照明電源0.7Kw__間,計____Kw照明電源。乙方如私自擴大裝接容量,所引起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4、乙方租賃的房屋內,有__間衛生間(衛生間內設施見設施清單)__只水表,乙方有責任加以保管,如有損壞,則乙方必須加以維修和更換。
5、乙方租賃的房屋內,有__只電表、__只煤氣表,所有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6、乙方必須自行安裝電表和水表,并每月向總表貼水、電的差額度。水表、電表安裝后,乙方不再支付水、電表押金,但仍須支付電費押金。
7、《建筑平面圖》和《建筑內部附屬設施和設備清單》是本合同的二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房屋用途
乙方向甲方租賃的房屋用途作商業經營用。主要經營____.乙方應自行辦理營業執照,并做好有關三廢處理。
第三條租賃期限
1、租賃期共__年,甲方從________年____月__日起將交付乙方使用,乙方至________年____月__日撤離房屋,由甲方收回。
2、當租賃結束后,乙方如欲續租的,應以書面方式在租期結束前兩個月提出續租申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乙方未按本條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視為放棄續租和優先租賃權。雙方未在本合同到期一個月前達成續租合同的,視為乙方放棄續租。
第四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一)租金按每間為單位計算
1、第一周年的租金按每間每月________元計租,合計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__)
2、第二周年的租金按每間每月________元計租,合計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__)
3、第三周年的租金按每間每月________元計租,合計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__)
4、每年分兩次付款,每次付六個月的房租。________年____月__日前為第一次付款,第五個月中旬以前為第二次付款。下一年度付款日期同上一年度。
(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租賃保證金,金額為__個月的租金,于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本合同終止時,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違約金外,余額退還乙方。
第五條租賃期間,租賃財產的維修和保養
1、甲方在房屋出租期間,應保證乙方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房屋不漏不滲。甲方提供的用電、用水、用煤氣、衛生設施能正常使用(除供電公司、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原因,停電、停水、停氣和外線的突然事故以外)
2、甲方在計劃對出租的房屋進行修理時,乙方應予以配合不得阻撓。如乙方阻撓,甲方不承擔房屋和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責任,如造成甲方損失,則應賠償甲方所受到的損失。
3、乙方應愛護房屋及其設備、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和拆除。如乙方在經營活動中,須擴大用電量、用水量、用氣量或在租賃范圍內添置設備及裝修時,須事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方案和裝修圖。在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并經有關部門同意方可實行(政府部門審批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提供的申請書、方案圖、裝修圖、及甲方的書面同意作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作為甲方收回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交還房屋的質量的驗收標準。
4、如由于一個使用不當而導致房屋損壞,乙方有責任按甲方提供使用時的標準在三日內進行修復。乙方自行無法修復或三日內不予修復的,則甲方自行修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5、合同終止(包括甲方按規定提前收回房屋)乙方撤離時隔墻、卷簾門不得拆除,乙方擴容的設施、裝潢可搬移并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歸乙方所有,乙方應在三日內搬移。超過三日的,歸甲方所有。
6、乙方承租后,門面后墻不得擅自開后門,如需開門,需經甲方當地公安及有關部門同意方可(審批手續由乙方辦理),否則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房租不退,乙方損失自負。
7、租賃期所發生的環境衛生費、治安費等等各種費用全部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租賃關系的變更
1、乙方不得將所承租的房屋挪作他用或轉租他人。乙方如違反本條款,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還應支付給甲方違約金人民幣(租期為1年的為10個月的租金、租期為2年的為20個月的租金、租期為3年的為30個月的租金,依此類推)如確有特殊原因,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轉租。
如遇以下情況則本合同解除,乙方必須無條件的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撤離,甲方有權隨時收回房屋。
1)乙方不依前述約定的方法和用途正常使用本建筑;
2)擅自將本建筑轉租的;
3)逾期十天不足額交納租金、水、電、煤氣費的;
4)乙方在租賃的建筑內從事政府法律、法令、政策不允許的活動或損害公共利益的;
由于政府的原因或甲方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動遷,包括
房地產項目開發),導致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必須無條件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撤離。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中途終止合同,則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雙方商定:如有乙方推薦續租之第三方,乙方向甲方償付違約金為一個月的房屋租金;如無續租之第三方,乙方向甲方償付所剩房屋租期的全部租金。
2、乙方逾期不歸還(包括合同正常到期,甲方按規定提前收回房屋)租賃房屋的,除補交占有期間的租金外,還應當向甲方償付違約金,雙方商定違約金標準為:到期如不歸還租賃的房屋,第一個月(不到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為二個月的房屋租金,如逾期第二月(不到二個月的按二個月計算),沒有歸還,則償付違約金為四個月的房屋租金,如逾期至第三個月的(不到三個月按三個月計算),則償付違約金為六個月的房屋租金,依此類推。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1)3)4)款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為所剩房屋租期的全部租金,但不低于貳萬元)
4、乙方由于使用保管或維修保管不當,造成財產損壞,丟失的,乙方應在三日內負責修復,并賠償甲方損失。
5、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結構、設備等財產,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萬元,并在三日內恢復原狀,同時負責賠償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如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出租方(全稱) 承租方(全稱)
篇6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房地產估價規范》、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區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建設、舊城區改造、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人。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棗莊市建設委員會是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棗莊市城建開發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滕州市建設局負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七條計劃、規劃、國土資源、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八條區(市)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要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建委會會同市發展計劃委審核后,由市政府上報省審批,沒有列入年度拆遷計劃的項目不得實施拆遷。
第九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根據不同項目,提交下列相關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濟適用房等建設項目還需提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將有關內容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并告知居民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后,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拆遷管理費;不符合條件或不予批準的,應在審查期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退回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委托實施拆遷的,凡拆遷居民戶數在200戶以上或者拆遷總費用在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都要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單位,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實施監督管理,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委托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經過有關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省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方可上崗;未持證上崗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商談拆遷事宜。
第十四條拆遷人申請拆遷時,用于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并存入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監督使用。拆遷人提供的用于房屋補償的房屋可以折價抵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由棗莊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五)公安機關辦理的居民戶口遷入或者居民分戶。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拆遷人必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暫停期間辦理的有關手續一律無效,辦理機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項目名稱、拆遷許可證號、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期限、補償安置方式等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安置房情況、拆遷工作流程、補償結算辦法、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名稱以及上崗人員名單等內容,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八條在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面積誤差范圍和處理方式以及各自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拆除的施工企業訂立拆除合同,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拆除工程15日前,持有關資料報建筑業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除應當由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企業承擔,施工企業應當編制拆除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財產安全。施工企業負責人對拆除施工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憑拆遷許可證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項拆遷活動的檢查、驗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拆遷公告后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附屬物以及裝修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棗莊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位價和各類房屋重置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建筑面積、朝向、新舊程度等因素,參照市場成交價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拆遷非住宅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所處的不同位置和用途,依據《房地產估價規范》規定的評估方法,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補償房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由同一估價機構按照同一估價方法確定其市場評估價(補償房屋建筑單體造價為重置價)。補償房屋的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照市場價格交納購房款。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補償。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為同一人并實行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拆遷人付給被拆遷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拆除公益事業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拆遷人應當按照原規模予以重建或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或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條非住宅用房的確定,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營業”或者“生產”等字樣;
(二)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正常納稅記錄;
(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生產的地點、時間相一致。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造成停產、停業并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拆遷因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和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的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解決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先行拆除。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待產權明確后按本辦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給予補償。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第三十五條對被拆遷人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我市住房解困標準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進行補償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積未超出解困標準的部分,應當交納超面積安置費;超出原建筑面積又超出解困標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被拆遷人解困家庭人口的認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戶口;
(二)戶內人口無其它住房。
第三十六條補償房屋不是現房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過渡期限為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加上1至2個月的準備期。在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因拆遷人責任造成延長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增加逾期費。
第三十七條新建住宅樓房回遷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時,應當本著先簽協議先選房的原則,在確定的安置房源范圍內進行安置。對烈屬、殘疾人和孤寡老人視具體情況在樓層安排上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章拆遷評估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房屋的評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單位評估。
第三十九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未經公示的評估機構,不得接受房屋拆遷評估委托,不得從事房屋拆遷評估工作。
第四十條評估機構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協商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選擇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組織抽簽確定,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委托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書面拆遷評估委托協議書。協議書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委托協議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方、受托方(評估機構);
(二)委托估價目的、估價范圍、估價時點;
(三)評估報告出具方式、交付時間;
(四)委托方、受托方的權利、義務;
(五)評估費用、支付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委托雙方認為應當訂立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程序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評估。
第四十三條房屋拆遷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但拆遷規模大、分期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第四十四條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拒絕評估,影響拆遷正常進行的,評估機構可依據房屋的權屬資料、房屋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同時提供第三人的證明。
第四十五條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在拆遷地段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現場解答被拆遷人提出的有關房屋評估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評估,向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包括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七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四十八條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重新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委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內出具估價報告。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4%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4%誤差范圍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重新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棗莊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五十條棗莊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出具估價報告。
第五章拆遷裁決
第五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五十二條申請裁決應當在搬遷期限屆滿之后拆遷期限內遞交裁決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二)申請裁決的事項、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它問題。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決申請:
(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的;
(二)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后發生合同糾紛的;
(三)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的;
(四)已超過拆遷期限的;
(五)申請人為拆遷人,因其未履行告知拆遷補償相關事項等義務而引發爭議的。
第五十四條裁決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者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四)發現新的需要查證事實的。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理。
第五十五條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被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七)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八)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九)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十)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和資料。
第五十六條申請人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的租賃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和資料。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裁決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供證據、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五十八條裁決機關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有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說明理由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條裁決機關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如期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的,不影響案件的裁決,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六十條當事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六十一條裁決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進行裁決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證人及有關單位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協助調查,如實提供材料。有關單位或個人作偽證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專業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由裁決機關組織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六十二條行政裁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時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提請裁決各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單位全稱、地址;
(二)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裁決的理由、內容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三)告知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權利;
(四)裁決機關的全稱、地址和作出裁決的時間,并加蓋裁決機關的印章。
第六十三條送達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受送達人不在時,應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時,送達人可邀請相關證人到場,把裁決書留在其住所,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由兩名送達人、證人簽名即視為已經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或在報紙上公告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報紙公布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強制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可以申請市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拆遷,也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第六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后,經審查批準,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罰則
第六十七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七十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或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
(二)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拆遷估價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估價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拆遷估價業務的;
(五)多次被申請鑒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六)違反國家《房地產估價規范》標準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其他規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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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房地產登記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登記。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登記,是指房地產登記機構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他項權利和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房地產權利以及與此相關的事項進行記載、公示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等房地產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登記管理工作。
市房地資源局所屬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以下簡稱市登記處)負責本市房地產登記的日常工作。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受市登記處委托,具體辦理房地產登記事務。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市房地資源局對區、縣房地產登記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地產登記冊和登記信息系統,制作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并制定房地產登記技術規范。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房地產登記技術規范和登記信息系統的要求,對房地產登記冊進行記載、公示。
房地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經統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地產登記,有關當事人雙方應當共同申請: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
(四)抵押;
(五)設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地產登記,由房地產權利人申請:
(一)以劃撥或者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經批準取得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新建房屋;
(四)繼承、遺贈;
(五)行政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權爭議處理決定;
(六)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
(七)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
(八)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兩人以上共有房地產的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九條 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地產登記的,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委托書。
第十條 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應當提交規定的申請登記文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文件齊備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即時出具收件收據,申請日為受理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文件尚未齊備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補正要求,申請登記文件補齊日為受理日。
第十一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對登記申請的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登記申請的受理日為登記日。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房地產登記機構將房地產登記內容公示前,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未經登記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同一房地產上設定兩個以上的房地產他項權利和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的,依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登記日的先后確定其順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未經初始登記的,該土地范圍內的其他房地產權利不予登記。
房屋所有權未經初始登記的,與該房屋有關的其他房地產權利不予登記,但依據本條例規定申請預告登記的情形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地產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產權屬證明的;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屬違法建筑或者臨時建筑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或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登記條件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國家機關可以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一)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依法實施財產保全等限制措施;
(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批準建設用地、房屋拆遷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等與房地產權利有關的決定。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合同等與房地產權利有關的文件,當事人可以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文件或者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房地產登記冊進行記載,并永久保存。
房地產登記冊應當對房地產的坐落,房地產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房屋和土地的面積,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地產他項權利,房地產權利的限制等進行記載。
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應當保持一致。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一致的,以房地產登記冊為準。
第十八條 房地產權利人發現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有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申請更正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地產權利的,有關的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房地產登記機構發現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有誤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的房地產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手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手續的,房地產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文件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九條 房地產權利的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與實際狀況不一致的,可以持與房地產權利相關的文件,提出登記異議。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登記異議申請的當日,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以警示第三人,該登記滿三個月失效。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房地產權證,由市房地資源局頒發。房地產他項權利和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的登記證明,由市登記處頒發。
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是房地產登記的憑證,不得涂改。
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房地產權利人可以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地產登記機構換發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前,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
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滅失的,房地產權利人可以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補發,補發的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地產權證書、登記證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登記冊可以公開查閱、抄錄和復印;申請登記文件可以供有關當事人查閱、抄錄和復印。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租賃合同;
(四)地籍圖;
(五)土地勘測報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權利人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已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出讓、租賃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后,經批準續期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三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依法取得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四)地籍圖;
(五)土地勘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記載的土地使用人;
(二)申請登記的土地使用范圍、位置、面積、用途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地籍圖、土地勘測報告的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四)不屬于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所列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證明;
(六)記載房屋狀況的地籍圖;
(七)房屋勘測報告;
(八)根據登記技術規范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數、層數、建筑面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并與記載房屋狀況的地籍圖、房屋勘測報告一致;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四)不屬于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所列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初始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初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通知房地產權利人領取房地產權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節 轉移登記
第二十八條 經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
(四)繼承、遺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文件;
(五)根據登記技術規范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轉讓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權利人,受讓人是有關證明文件中載明的受讓人;
(二)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范圍內;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轉移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通知房地產權利人領取房地產權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節 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經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在事實發生后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地產用途發生變化的;
(二)房地產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土地、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房地產分割、合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文件;
(五)根據登記技術規范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地產變更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權利人;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范圍內;
(三)申請變更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文件證明的變更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地產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變更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通知房地產權利人領取房地產權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滅失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在滅失事實發生后申請注銷房地產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房屋滅失的證明。
第三十七條 以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終止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申請注銷房地產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土地使用權依法終止的文件。
第三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因拋棄而終止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注銷房地產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注銷房地產登記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房地產權利人;
(二)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范圍內;
(三)申請注銷登記的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第四十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注銷房地產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原房地產權證書作廢;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銷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房屋滅失或者土地使用權依法終止后,當事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地產登記機構可以依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文件,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原房地產權證書作廢。
第四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因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沒收等行為終止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持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辦理注銷房地產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原房地產權證書作廢。
第四章 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房地產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一)抵押;
(二)設典;
(三)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房地產他項權利。
第四十四條 申請房地產抵押權設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第四十五條 申請房地產典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設典合同。
第四十六條 經登記的房地產他項權利發生轉移、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證明;
(四)證明房地產他項權利發生轉移、變更或者終止的文件。
第四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的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人是設定房地產他項權利的當事人,且其中一方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房地產權利人;
(二)申請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范圍內;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通知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及其轉移、變更登記的權利人領取登記證明,或者書面通知房地產他項權利注銷登記的申請人原登記證明作廢;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預告登記
第四十九條 房屋尚未建成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以及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預購商品房的轉讓;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
(三)以房屋建設工程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登記,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登記申請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經預告登記后,當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地產他項權利的優先請求權。
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預告登記,自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之日起滿兩年,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的,該預告登記失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預告登記,自登記之日起滿兩年,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的,該預告登記失效。
第五十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
預購商品房發生轉讓的,申請預告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轉讓合同。
第五十一條 預購商品房未經預告登記的,或者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預購商品房轉讓的,不予辦理預購商品房轉讓的預告登記。
已經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不得重復辦理預告登記。
第五十二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發生轉讓的,申請預告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轉讓合同。
第五十三條 預購商品房未經預告登記的,不予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的預告登記。
第五十四條 申請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房屋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或者施工總承包合同;
(六)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七)抵押合同。
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發生轉讓的,申請預告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轉讓合同。
第五十五條 單方申請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地產權利變動的法律關系已經形成的文件。
第五十六條 經預告登記的房地產權利依法終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注銷預告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證明經預告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終止的文件。
第五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預告登記及其注銷登記的申請,應當準予登記:
(一)申請登記的房地產在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范圍內;
(二)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三)申請人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
預告登記及其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申請人一方應當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另一方應當是商品房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
(二)申請預購商品房轉讓預告登記的,申請人一方應當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商品房預購人,另一方應當是預購商品房轉讓合同載明的受讓人;
(三)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設定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的當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商品房預購人;
(四)申請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設定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的當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
(五)申請注銷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原預告登記的當事人;
(六)單方申請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房地產權利變動法律文件記載的一方當事人。
第五十八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預告登記及其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十九條 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后,商品房預購人應當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房地產轉移登記后,其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
第六十條 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其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
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時,其抵押物范圍不包括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房地產登記錯誤,給房地產權利人造成損失的,由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市登記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登記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申請登記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異議不當,給房地產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偽造房地產權證書的,由市房地資源局依法沒收偽造的房地產權證書,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四條 市房地資源局和市、區縣房地產登記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市房地資源局、市登記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對本市房地產總登記時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當事人可以憑房地產權屬來源證明,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房地產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向有關部門核查,并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告;公告六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應當核準當事人的登記申請。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繼續有效。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抵押權登記一、確認由抵押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他項權利登記應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這一規定中的權利人即是房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即是抵押權人。當事人在填寫登記申請表時,應當簽名以示對申請登記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在實際工作中有時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當抵押一方為自然人時,由于抵押人在提出登記申請時未當場簽字、或是由他人代為簽字。事后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會對抵押申請表上的簽名或加蓋的私人印章提出異議。進而否認抵押權登記的合法性。
有些金融機構為了改善服務,為貸款人代辦抵押權登記,但是沒有讓抵押人出具委托書、由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作為抵押人的人申請,而僅僅用抵押人的身份證和印章申請登記。這樣的做法極易引起爭議。
按現有的規定,并沒有要求當事人一定要在提出登記申請時當場在申請表上簽名,有很多抵押人也習慣于使用私人印章。對于私人加蓋的印章,我國大陸雖然尚未建立私人印章的注冊制度,但無論是在行政管理或是司法實踐中,都承認私人加蓋的印章具有一定的效力,不能認為僅有私章而未有簽名的登記文件無效。問題在于一巳對登記產生爭議,就很難認定其真偽。如當事人稱在登記文件中加蓋的印章系偽造,或是印章系被盜用。一方面,偽造或是盜用他人印章的事確實也時有發生。另一方面,詭稱印章系偽造、盜用的也屢見不鮮,難以辨別其真實狀況。
對登記機關而言,身份證只能用以核對當事人(抵押人、抵押權人或其人)身份,持有他人的身份證并不能證明就是接受他人的委托。因此,憑他人的身份證件和印章是不能受理登記的。也有一些登記表上雖有簽名,但不是在申請時所簽,而是在提交申請前已事先簽好,倘若事后查明為他人所代簽,登記機關將會十分被動。因此,采用當事人在登記機關當場簽名的方法,可以確認抵押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了登記申請,基本杜絕此類糾紛。
二、抵押共有的房地產是否經過共有人同意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這一規定并未區分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如以自己所占有的份額單獨進行抵押,這種抵押應當是有效的。但是房地產能設定擔保就在于它的交換價值,特別是用于抵押的房產很大一部分是私有住宅,即便是按份共有,屆時實現抵押權就會十分困難,徒增社會糾紛。因而,建設部做出這一規定是必要的。
抵押一方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如果沒有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都存在過錯。因為這一規定來自抵押管理辦法,而并非登記辦法,這是對抵押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即抵押人在訂立抵押合同前就應當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對于房屋所有權已登記為共有財產的,一般很少會出現此類問題,因為共有人也是房屋所有權人。問題在于隱性的共有人。我國的私有房產,雖然大部分屬于配偶間共有,但是在形式上并未按照共有財產登記。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雖然明確規定了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對于大多數配偶間共有的房產,申請人一般已習慣于由一方登記,而不愿意作為共有財產登記,登記機關如強行要求申請人以共有財產登記或是要求提供房產為一方所有的約定,反而會招致強烈的反對意見。
一方面,改變歷史形成的習慣會有一個過程,另一方面,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登記中應當予以解決的一個問題。《婚姻法》修改以后,對于配偶間財產屬于一方所有抑或共有,更趨向于由夫妻間自行約定。但是這一變化并不一定就在房屋所有權登記中能得到反映。作為抵押權人,易于把房屋權屬證書上所載的所有權人作為抵押人。而作為登記機關,除了當事人能舉證證明,房屋確為一方所有的財產以外,應將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有很多城市的房地產登記機關,對于私有房產的抵押,要求夫妻雙方到場簽字,如屬共有財產,由配偶作為共有人簽名,如屬一方所有,則由另一方證明。這樣可大大減少日后可能發生的糾紛。
對于共有人問題,還應注意一些因所有權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共有人,如有的產權人配偶已死亡,應注意其繼承關系;有的是離婚后重組的家庭,現配偶不一定是共有人,這需要查閱登記檔案,查明原申領房屋所有權的時間及產權來源。
三、未成年人的房產抵押問題
未成年人由于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同樣可以買房,也可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只是在簽訂買房合同和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民法通則》同時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可以代為購買房屋。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有許多購房者在子女尚未成年時就要將房屋出賣或是進行抵押,無論是將房屋出賣還是抵押,都是對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法定人可以代為購買房屋,但無權隨意處理被監護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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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實施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加強對文物古跡的保護。在拆遷的安置中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或者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計劃、規劃、土地、公安、物價、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城市綜合開發地區和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拆遷的,可以統一組織實施。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八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委托拆遷或者自行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委托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拆遷協議,拆遷人按照規定支付委托拆遷費。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接受委托拆遷的單位,必須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資格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九條拆遷申請人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向所在地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拆遷立項。申請拆遷立項時應當根據不同項目,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
(七)拆遷人的資信證明文件;
(八)委托拆遷協議書;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拆遷立項申請,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立項的決定。符合立項條件的,發給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立項決定書,退回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第十二條拆遷人申請拆遷時,用于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銀行帳戶,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監督使用。
第十三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安機關辦理的遷入居民戶口或者居民分戶。但因出生、軍人復員轉業退伍、婚姻、大中專畢業、刑滿釋放等確需遷入戶口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
(二)城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等手續。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執行的除外。
(三)規劃、建設部門辦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等批準手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前款規定的事項,其停辦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停辦期限的,拆遷人必須報當地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延長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實施拆遷單位、補償安置方式、拆遷范圍、拆遷期限、過渡期限、搬遷期限等情況予以公告。
拆遷公告后,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拆遷人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在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就拆遷補償或者安置等事宜簽訂書面協議。
協議應當明確補償方式、辦法、數額,安置地點、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協議簽定后,應當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拆遷當事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者作出裁決。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是批準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裁決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或者提供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七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拆遷人拆除房屋應當在房屋拆除前到當地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拆除登記手續,并于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內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三十日內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并辦理有關手續。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所有人的拆遷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補償。具體補償方式由拆遷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拆除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和原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前款規定制定相應的補償標準。
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的房屋的拆遷補償,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拆除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補償價款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實行房屋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被拆除房屋的補償價款,結合所補償房屋的價值,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結清差價。
補償的房屋包括按照規定提供的經濟適用房和可供被拆遷人選擇的其他商品房,其建設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二十五條被拆除房屋需要評估的,必須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辦理。
評估機構對拆除房屋的評估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六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除用于非營利的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第二十八條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原租賃關系可以繼續保持,原租賃合同條款應當作相應修改。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解除租賃合同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承租人進行補助。
第二十九條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其房屋應當按照營業用房給予補償: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營業”或者“生產”等字樣;
(二)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
(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生產的地點、時間相一致。
營業用房的補償辦法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拆除的房屋存在產權、債務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拆遷公告規定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可先行拆除;待糾紛解決后,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給予補償。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告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第四章拆遷安置
第三十二條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安置的,應當妥善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公司、事業單位。
第三十三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四條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五條拆除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積或者原使用面積進行安置。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面積安置住房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解困標準的,可以增加安置面積,并按照規定交納超面積安置費。
第三十六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與使用人為同一人并實行貨幣補償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自行尋找安置用房,拆遷人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八條拆除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有關規定安置使用人。
第三十九條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由使用人自行安置。
第四十條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一條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騰退周轉房。
第四十二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日起應當增加臨時安置費。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日起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三條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付給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臨時安置費、超面積安置費,搬家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費,其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
(二)拆遷人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期限的;
(三)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未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拆遷單位進行拆遷的;
第四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對違反城市規劃進行拆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篇9
業主們對此怒火中燒,一紙訴狀將萬朋商城3-5層開發商萬朋京徽(下文均簡稱“萬朋”)及其法人杜斌告上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法院判定勝訴后,終于使部分業主陸續收到了租金,但仍有很多業主沒有收到租金款項。正在業主們高興的當口,突然出現了新的債權人要求法院監督杜斌履約,否則就要拍賣其名下的萬朋資產。那么業主們應該怎么辦?本期《經濟》對這一事件繼續進行關注。
新債權人出現
2015年,業主們開始陸續萬朋。《經濟》記者咨詢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并查閱了該院下發的民事判決書后發現,不僅有4-5層業主萬朋索要租金的勝訴記錄,還有業主單獨要求收回所購萬朋3層商鋪經營權的勝訴記錄,這些勝訴案例給了萬朋業主很大鼓舞。眾多氣憤的業主還表示想同萬朋解約,認為讓萬朋退掉業主所購商鋪也不過分,因此已經有業主在2015年7月開始針對這些訴求走新一輪法律程序。
但與此同時,法院在萬朋商城1層張貼出一份公告,聲明由于債務糾紛問題,要對北京京徽消防工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下文稱“京徽消防”)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未來或將對萬朋若干樓層及商鋪進行估價拍賣,這個新出來的債權人和法院的告示讓很多業主一下亂了陣腳。
原來,自2011年起,業主們與法人同為杜斌的萬朋和京徽消防先后簽訂了《商鋪經營權轉讓合約》及《租賃協議》。第一份合約約定由業主認購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永定門外大街128號的萬朋商城3-5層商鋪(以下簡稱“涉案商鋪”)的30年經營權,每位業主均足額支付了經營權總價款。第二份協議則約定業主將其擁有經營權的商鋪交由萬朋代租,并由萬朋支付業主租金。
然而自2014年4月起,萬朋開始以各種理由拒付業主租金,雖經業主多次催告,萬朋仍然以各種理由拒付租金,業主雖多方奔波,事情卻仍未得到解決,業主紛紛將萬朋訴至法院,有的要求退掉商鋪,有的要求與萬朋解除《租賃協議》,將商鋪騰退并返還業主,有的要求萬朋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26日的租金,有的要求萬朋支付延付租金的違約金。
而此時法院貼出的一紙告示,不禁讓業主們擔心自己的投資可能會打水漂。
此外,業主魏先生還告訴《經濟》記者,此前業主找萬朋解決問題時,其法人杜斌遲遲未出現,后來杜斌對業主說其在外地的產業也出了問題,一直被當地公安機關留下解決問題所以才沒能現身。
這令業主們的擔憂雪上加霜。
僵局還是轉機?
面對這種情況,很多業主都慌了陣腳。
對此,國脈律師事務所律師包樹良向《經濟》記者表示,在法院已查封萬朋相關樓層并打算在未來估價拍賣的情況下,業主們應該盡快到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書。不論是在訴訟保全階段進行的查封,還是最終定案情況下進行的查封,業主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都應該親自前往法院問詢一下,看到底誰是新的債權人,到底萬朋欠該債權人多少錢,以及杜斌名下到底有多少資產。
包樹良分析稱,在目前近百位業主與萬朋糾紛未能解決的情況下,法院也很難順利完成拍賣程序,但是出現第三方債權人的情況應該引起廣大業主的重視,應避免進入不斷維權卻無實質進展的死胡同。
“雖然業主們的訴求各有不同,但業主應該抱起團來行使自己的權力,這樣才能變成更強的談判方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包樹良如是說。
法院的通告也可以視為一個機遇。“假設杜斌名下沒有財產,業主們就算給萬朋法人杜斌施加再大壓力,也很難達到業主的意圖。業主每天去杜斌辦公室聽萬朋方面反復講不履行的保證或聲明用處也并不大”,包樹良解釋稱,“現在既然已經有法院查封告示,上面也注明了杜斌名下的部分產業,業主們在上訪維權、等待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破案之外,還可以聯合起來擰成一股繩,通過法院了解或接觸萬朋的其他債權人,與那些債權人進行談判或討論拍賣萬朋資產之后各方所應得的賠償款項,以實際填補自身損失。”
對于想拿回經營權的部分業主而言,包樹良認為,除了繼續走法律程序之外,也應該積極加入到業主委員會中,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只有這樣才能更好更快地維護自身權益。
業主應該盡快找準方向行動起來,因為若等到杜斌名下公司都資不抵債,即使業主手持再多勝訴狀,結果也不會樂觀。
“因為業主集體勝訴但拿不到一分錢的案例比比皆是。”包樹良表示,“例如北京一家著名的燈飾城,就是在承租人進行商鋪分租之后產生了法律糾紛,承租人在收取分租租金后將本該支付給出租人的錢款轉作其他投資,結果由于投資巨虧無力支付租金,使得分租人被停水斷電以致無法經營。雖然通過集體訴訟出租人和分租人均被法院判定勝訴,但是由于承租人已經資不抵債,確實無法進行足額賠償,導致分租人和出租人至今未能得到合理補償。”
萬朋事件警示
萬朋事件給讀者一個啟示:必須謹慎對待出售后立即返租的情形。類似于萬朋這種出售產權或經營權,又以保證投資者回報率的方式將經營權收回的地產商不在少數。
地產商會將一個樓層分成幾平方米到幾十平方米不等的若干小單元出售給投資者,使其不必參與實際的租賃與經營,投資者就能獲得較高的年回報率。但若想保持如此高的回報,承租人需要是很專業的經營者,甚至需要成規模才行,在市場整體較好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保證收益,如果租賃環節下游市場整體低迷,則很容易出現與萬朋類似的違約糾紛。因此投資人應該倍加關注承租人的背景及經營管理公司的資質。
“投資者也不能太貪心,廣告上經常有各種創富傳奇,比如某人貸款購買了兩個鋪位,由于開發商負責租鋪,某人從交款那一刻開始以租養供,幾年后即可成為兩個鋪位的業主,在租金大于按揭款的情況下,還可以略有收入。”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表示,如果投資者非常“貪心”,就會很容易被這種計算方式和故事所迷惑。投資期望回報是一種正常的心態,但是如果允諾的回報率太高,投資者首先就應該要多問幾個為什么。
“萬朋這種售賣后返租的方式,其實也是能看到租約出售影子的”,包樹良介紹稱,這種做法最早出現在美國,后來流行于日本等地。在1996年前后,以許諾“售后包租、返本銷售”類似的投資方式開始出現在大陸樓市。當時我國房管部門對于這種銷售方式還沒有確切的規定,任何房子都可用這種方式出售,這讓很多不法商人有機可乘,而廣告上標榜的利潤又讓很多的投資者失去理智、盲目跟風,中了很多意在融資的開發商的圈套。
在市場紅火、空置率低的時期,售后包租的樓盤的確讓不少人覺得服了定心丸。但是矛盾很快出現,市場不景氣導致許多包租項目的承諾日后不能兌現,不良的開發商甚至卷走了大量投資者的房款。由此,2001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當年很多吃過虧的投資者現在看到變相的帶租約出售的銷售方式,還是會心驚膽跳。而此次萬朋也是鉆了市場的空子,結合萬朋之前接受采訪時對《經濟》記者說其有一批法律顧問的表述,或許正是萬朋雇傭的律師團巧妙地幫其規避了違法風險。
類似糾紛真不少
投資商鋪應注意什么?
《經濟》記者調查發現,類似案件在我國雖說算不上頻發,但在涉及房屋租賃的案件中,這種商鋪租賃糾紛案件量卻又實實在在地占了很大比例。
由于商鋪的租金較高,而且租賃期限一般在3年到5年,投入資金成本后的回收期長,因此除案件的標的額比較高外,產生糾紛的機率也比較大。
包樹良總結稱,商鋪租賃糾紛主要由以下幾方面原因造成:其一,近年來商鋪投資較為火爆,投資者可能匆忙將商鋪出租后,才發現商鋪并未達到使用要求,導致租賃合同無法履行;其二,租賃雙方在合同中可能由于疏忽未對租金支付方式約定明確,致使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其三,也有可能因為除租金外,租賃期間產生的其他費用約定不明,導致合同履行后產生糾紛。
而新開發商鋪出問題的情況相對較多。“很多承租人簽訂合同后才發現,房屋水、電、暖等附屬設施不健全,導致無法正常使用,因此產生糾紛。一旦發生糾紛,對雙方來說都會產生損失,而實際上,這些問題完全可以事前避免。”包樹良稱。
張大偉也向《經濟》記者表示,對承租人而言,事前要檢查商鋪的配套設施和附屬設施、商鋪物業管理情況、投入成本的回收期合理預估等。如果在租賃前多加考慮這些,就可以幫助減少租后的糾紛。“由于個人投資者可能不具備專業技能或經驗,為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承租人在租賃合同簽訂前最好請專業人士查驗租賃房屋是否具備開展經營項目的硬件條件,并應事先約定好雙方各自的責任,以便自己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護。”
具體而言,可以通過規范合同、明確租金及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督促合同順利履行。
此外,張大偉認為,投資前還應該了解投資項目所在城市及區域的規劃。“城市規劃是各地政府對未來發展的遠景描畫,可能會改變未來城市在空間上的格局,也會使某些市場由此變得繁榮或冷寂。這種大背景、大環境的考量,是投資者在局部市場選擇的先決性因素,否則一鋪非但養活不了三代,反而會成為三代人的負擔。”
同時,投資人在購買商鋪時應提前做好調研,由于商鋪投資主要靠租金回本賺錢,所以明確市場基本走向是必修課。“投資者應該了解所投資商鋪周邊類似鋪面的租金歷史波動情況,并應對未來租金有一個合理預判,只有這樣才能相對準確地估算出商鋪價值。其實在購買較大商鋪前,還應預估承租行業未來的行情,以確定是否可以穩定持續地收取租金。”張大偉說。
篇10
第一章 登記范圍
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十條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八條、第九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核準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注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信息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咨詢服務。
第三章 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十六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申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和住所;
(三)經濟性質;
(四)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八)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九)勞動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終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一)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二)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
(四)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
(五)主要負責人任期。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合同和章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章 登記注冊事項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住所、地址、經營場所按所在市、縣、(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注冊。
第二十五條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法人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分配形式,核準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經濟性質。
經濟性質可分別核準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聯營企業應注明聯合各方的經濟性質,并標明聯營字樣。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類型分別核準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
第二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部門或者設立企業的單位的撥款、投資。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開業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按《條例》第十五條(一)至(七)項規定提交文件、證件。
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資金信用證明是財政部門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資金數額的文件。
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有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四)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職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四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三)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四)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
(五)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
第三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核實開辦條件,經核準后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一)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注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注明,并記入登記檔案。
第三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經營單位憑據《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開展核準的經營范圍以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從事業務活動的合法憑證。辦事機構憑據《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從事業務活動。
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九條 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企業法人減少注冊資金的申請時,應重新審核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四十條 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申請開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30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第五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注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開戶銀行。
第七章 登記審批程序
第五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登記注冊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單位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后,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規定,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
(三)核準:經過審查和核實后,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
(四)發照:對核準登記的申請單位,應當分別頒發有關證照,及時通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領取證照,并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由登記主管機關公告。
第八章 公告、年檢和證照管理
第五十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分為開業登記公告、變更名稱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由登記主管機關通過報紙、期刊或者其他形式。
開業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者企業類型、注冊資金或者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號。
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號、注銷原因、負責清理債務的單位。
第五十五條 年度檢驗制度是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業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和辦法辦理年檢手續。
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合格的企業,應當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交回執照正、副本,經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后發還。
第五十六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應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申請和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執照副本若干份。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執照復印件的,應經原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并在執照復印件上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第五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在核準登記后核發《籌建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執照正本和副本、《籌建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營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籌建登記注冊書、年檢報告表式以及其他有關登記管理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九章 監督管理與罰則
第五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事項以及章程、合同或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四)監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六十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責令停業整頓、扣繳或者吊銷證照,只能由原發照機關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對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處罰有權予以糾正。
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權限和程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作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收繳復印件,予以警告,處以2019元以下的罰款。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19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不按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度檢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年度檢驗;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十一)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銀行予以劃撥。
第六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查處企業違法活動時,對構成犯罪的有關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監督管理和嚴重失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七條 企業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的,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糾正的復議決定,并通知申請復議的企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六十九條 港、澳、臺企業,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參照本細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