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3 00: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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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申請書

篇1

關鍵詞:小學美術教學;美育滲透;審美情趣;藝術魅力

所謂美育教育,顧名思義就是指培養學生的審美意識、審美感受及審美能力,從而提升學生欣賞美、鑒別美、創造美的能力。美術課是實施美育教育的重要載體和有效途徑。在《義務教育美術課程標準》中就提出了明確要求:“美術教學,既要重視學生在知識與技能方面的學習和訓練,還要引導學生體驗學習過程,逐步形成用學到的方法表達美的能力。”因此,在小學美術教學過程中,要注重美育教育的滲透,啟發學生的審美意識,熏陶學生的審美情趣,提高學生的審美能力,從而感受和領悟博大精深的美學藝術魅力。

一、從美術教材中審美

在人美版小學美術教材中,有豐富有趣的案例,圖文并茂、活潑生動,是一本內容充實、資源豐富的教材。因此,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充分利用手中的教材資源,挖掘教材中的審美素材,利用教材滲透美育教育。

例如,在學習《春天的色彩》這一課時,教師就可以讓學生先瀏覽教材,從教材中尋找春天的顏色。學生通過教材中的圖案、圖畫,就可以看到五顏六色的春天:綠的葉、紅的花、白的云、藍的天,這是春天的主色,另外還有淡色調,如土黃色的大地、樹干,淡粉色的小花,淡黑色的房屋等。讓學生通過讀教材,去觀察不同顏色之間的相互搭配,通過比較教材中的不同圖畫,對比感受不同的搭配所展現出的不同效果,從而讓學生體會到美術繪畫中顏色搭配的重要性。通過教材,學生對色彩有了初步的感知,教師就可以得心應手地推進下一步教學,如讓學生認識點、面中的色彩;讓學生聯系我們的服飾,說出哪些是帶有春天的顏色的;除了繪畫,還可以用什么形式來描述春天等。

此外,教師還可以借助多媒體技術,將教材中的內容通過幻燈片放映出來,再配上聲音、動作,讓教材“活”起來。

二、從生活美學中審美

生活是一部包羅萬象、精彩紛呈的美術教材。無論是自然界的花花草草、風雨雷電,還是現實社會中的商業、交通、建筑,都隱藏著許多的美學知識。因此,在小學美術教學過程中,教師要善于聯系生活,帶領學生走進生活,感悟生活中的美學,從生活中學習審美,提升審美能力。

例如,學習《下雨了》這一課后,教師可以在下雨天的時候,組織學生一起觀察下雨的情景。一是觀察下雨前,天氣有何變化,如是否有閃電,是否有打雷,是否有刮風等。二是觀察不同大小場面的雨景差異,如暴雨時,雨水是像瓢潑一樣從天際灑向地面,中雨時,雨像粗線條一樣落到地面,而小雨時,雨水像針一樣細,或者僅有雨點滴在地面。三是讓學生觀察雨景中,人們是怎樣躲雨的,有的趕緊跑到屋檐下,有的與朋友合打一把傘,有的則加快了回家的步伐等。通過對生活的仔細觀察,再讓學生分享各自對雨景的感受,分享各自從雨景中發現的美術之美。最后,再引入本課的教學重點和教學目標,即引導學生用不同的色彩、粗細不同的線條、疏密不同的點以及其他不同形狀來描繪一幅雨景圖,表達學生對雨景的不同理解和感受。生活中的任何一個物體、一個人物、一件事情都可以成為美術繪畫的主題。教師要教導學生用心觀察生活,擦亮眼睛,去發現生活中的各種美。

三、從實踐活動中審美

美術課既是一門藝術,又是一門審美活動。在小學美術教學中,有許多動手制作的手工活動,也有許多可以做小實驗的課程,教師要善于利用這一特點,組織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美術活動,引導學生在實踐活動中學會審美。

例如,在學習《長呀長》這一課時,就可以組織學生做一個小小的實驗。讓學生準備一個透明的玻璃容器,可以是玻璃缸、玻璃盆等,然后在容器中種下幾顆種子。并要求學生每天都去觀察種子的變化、成長過程。半個月之后,學生聚集到一起分享自己的實驗過程,條件允許的可以將自己的實驗帶到教室與大家一起觀賞。這時,可能會出現這樣幾種情況:有的學生的種子已經發芽了,長出了綠油油的嫩葉片,而有的學生的種子卻早在一周前就已經死掉了。原來,種子的成長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比如,要有陽光、養分、空氣、泥土、水等。然后,學生再一起觀察成功的種子,觀察它的葉子、它的根和莖;再與記錄中的一周時、一周半時的情況進行對比,會發現每個時期都是有所不同的。為了加深學生的印象和理解,教師還可以播放一段精心挑選的種子生長過程的視頻,讓學生直觀地、連續地觀察種子的生根、發芽、吐葉的整個過程。學生在這個小小的實驗活動中,不僅鍛煉了自己的動手能力,還啟發了對植物成長情景的想象,從活動中發現了美好的事物,陶冶了情操,也培養了審美情趣。

綜上所述,美術教育具有重要的美育功能。在小學美術教學過程中,教師要樹立起良好的審美價值觀,把美術繪畫技能與美學審美教育結合起來,相互滲透、相互作用。從小就培養學生的審美情趣,啟發他們領略美學藝術的巨大魅力,從而學會發現美、辨別美、欣賞美、感悟美、創造美!

參考文獻:

[1]吳音.小學美術教學中美育熏陶探新[J].寧夏教育科研,2011.

篇2

關于私自收養孩子是否會被判刑的問題,根據《收養法》,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多項法定條件才具備收養資格,且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若收養人符合法定條件,也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該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根據我國收養子女的相關規定,收養小孩必須辦理相應的收養登記手續,需要提供收養申請書、身份證、戶口簿、居委會和計生部門的證明等資料。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了,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即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有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嚴厲處罰。第二百四十一條則規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1、提交收養材料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并提交相應的收養材料。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2、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時,收養登記機關可以進行有關的調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調查應當制作調查記錄,詢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3、發證

篇4

關鍵詞:司法 行政復議 范圍 管轄 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1條規定:“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更加突出了司法行政復議監控司法行政權的功能。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如復議申請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議必須向管轄權的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復議決定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端痉ㄐ姓C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11條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作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督

司法行政監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作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現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因此,司法行政復議又不能簡單地照搬行政訴訟的程序。轉貼于

書面審查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復議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這里的書面材料主要指復議申請書和復議答辯書。書面審查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僅對申請人向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遞交的復議申請書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狀,結合有關證據進行復議,不傳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證人以及其他復議參加人也不必到場。所以,書面審查是行政效率原則在司法行政復議制度中具體表現,也是司法行政復議中及時、便民原則的體現。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如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調解中心等。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如合伙組織、聯營企業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 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2月22日國務院《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外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應當持執業執照、執業證書在代表機構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注冊手續后,方可開展本條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每年應當注冊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注冊手續。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業證注冊:①因違反執業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③采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停止執業六個月的。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②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③依本辦法第18條的規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繳納登記費。登記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第30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辦理年度檢驗,應當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 檢驗收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篇5

而整個中華民族的生命教育也在進行――當為汶川地震死去的孩子們而作的詩歌流傳時,國人在淚水中接受著生命教育,向死而生。

目前,在汶川8.0級地震發生后,已經有多名心理醫生進入四川地震災區開展心理干預工作,這意味著這一災后“心理救援”行動已經啟動,讓災民不僅要“活下去”,還要“好好活”。

許愿墻,寫滿孩子心聲

志愿者把綿陽九州體育館幾根最大的柱頭變成了許愿墻和涂鴉墻,讓災民特別是孩子在這里書寫心愿,吐露思念?;ɑňG綠的許愿墻,在災民安置點成為一抹亮色。

越來越多的人默默來到這里,書寫自己的心愿。志愿者們不斷延伸著許愿墻白紙的長度,小朋友在白紙上作畫,畫出美好家園。一位臉上還有傷痕的小朋友畫了一棵很大的向日葵。很多孩子在志愿者的心理干預下,已經基本上走出驚嚇后的自閉,笑容在他們的臉上重現。

運動員為災區提供心理輔導

四位世界冠軍鄧亞萍、高敏、大楊揚以及謝軍于5月20日下午1時40分,隨著北京心理救援團隊,專程趕到四川進行震后的心理救援。世界冠軍告訴孩子們要堅強,用體育精神忘記他們的傷痛。

圖為鄧亞萍、高敏、楊楊、謝軍為災區孩子進行心理援助。

讓救人的英雄流出眼淚

37歲的醫生郝興軍,地震時,他僅8歲的讀一年級的女兒被埋在廢墟中。郝興軍歇斯底里的呼喊,竟隱隱約約地喚來了女兒稚嫩的聲音。可是,巨大而縱橫交叉的水泥殘梁,無情地阻隔著這對父女。郝興軍身邊不斷有和他女兒般大小的孩子被挖出,需要緊急救助。他跑回衛生站拿醫療器材,把家中價值數十萬元的藥品全捐出來救治受災群眾,自己還當起了義工。

3天后,郝興軍的女兒被挖了出來,身上沒有什么傷,手中緊握著書包。

很多醫護人員,他們沒日沒夜地救死扶傷,而自己的親人卻生死未卜,無奈、愧疚,各種痛苦的感覺,深深地折磨著他們。

讓飽受創傷的心靈恢復平靜

見到王芳菊時,她剛從女兒的墳前回來。紅腫的雙眼、深陷的雙頰,巨大的悲痛寫在她異常蒼白的臉上。

王芳菊與丈夫在江蘇打工,地震發生次日就趕回老家。王芳菊讀小學六年級的13歲女兒雖然被救了出來,但因傷勢太重,已離開了人世。深深的痛苦和懊悔讓王芳菊夫妻倆陷入無法自拔的自責中。

經過心理專家的心理干預,王芳菊已漸漸恢復了平靜。

災后孤兒的收養

汶川地震后,出現大量地震孤兒,目前地震孤兒的收養工作正處在身份核查階段。中國心理學界危機和災難心理救援項目組針對與地震孤兒的心理救助密切相關的收養問題,向民政部提出建議:孤兒們大都經歷過嚴重的心理創傷,可能會出現各種不良的心理反應,因此,有必要對收養家庭進行收養前的心理培訓。

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應提供:①收養申請書;②收養人戶口簿和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以及有撫養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④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災后心理救援口訣

大災后,尋幫助;先軀體,后心理。

多鼓勵,緩壓力;對現實,尋生機。

有些人,會焦慮;不安全,擾情緒。

多數人,會自愈;過一月,要尋醫。

大災難,有影響;犯糊涂,心慌張。

易上火,多噩夢;心里愁,別喝酒。

嚴重者,景常現;如電影,?;胤?。

膽子小,很害怕;不理人,少說話。

求治療,別耽擱;求醫處,心理科。

不信謠,不傳話;心平靜,少害怕。

環境改,多適應;安置處,多說話。

少埋怨,相互幫;有矛盾,化解它。

小朋友,要保護;多解釋,可以哭。

看電視,要節制;過多看,情緒差。

愛崗位,干好活;以行動,幫祖國。

篇6

根據中央、市政法工作會議關于“要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主要作用,引導干部群眾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的精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民事糾紛委托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結合本區的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工作機構和職能

(一)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聯調委”)

聯調委設在區人民調解工作指導中心,工作機構由本區的綜治辦、公安分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工商分局、房地局、民政局、教育局、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總工會、婦聯、團委等單位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各街道(鎮)、行業調委會負責人組成,聯調委主任由區司法局分管人民調解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和區司法局基層科科長擔任。

職責:

1、受理并調解民事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和區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

2、協助區人民調解指導中心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

3、協調糾紛涉及的職能部門進行或參加人民調解工作;

4、負責聯調委人民調解的工作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實施;

5、召開聯調委工作會議;

6、配合區司法局對在聯調委工作的人民調解員和文職人員的管理工作。

(二)人民調解工作室(簡稱“工作室”)

人民調解工作室是聯調委下設的工作機構,設在區法院,由若干名人民調解員和文職人員組成,對外以聯調委名義調解民事糾紛,其業務由區法院和區司法局共同指導。如工作需要,其他調解組織的人民調解員或法律服務志愿者等社會人士也可以承擔部分工作室工作。工作室主任由區司法局基層科科長擔任,副主任由工作室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擔任。

職責:

1、調解糾紛當事人申請或區法院委托的民事糾紛;

2、承擔委托人民調解的咨詢工作;

3、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4、協助對基層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

5、及時向區法院和區司法局提供人民調解的各類統計報表、分析報告和信息簡報等資料;

6、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建議;

7、負責對已受理的人民調解民事糾紛的轉委托或協助調解工作。

(三)人民調解業務指導工作組(簡稱“指導組”)

區法院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組是聯調委下設的對內工作機構,有二名以上法官等人員組成。指導組組長由區法院審判業務庭庭長擔任。

職責:

1、對工作室業務進行指導;

2、負責法院相關審判業務庭與工作室的工作銜接和協調;

3、及時提供指導人民調解業務工作的統計分析等資料;

4、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建議。

(四)其它調解組織

承擔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的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設置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的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員人數一般在二人以上。主任由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人兼任,因工作需要,可以設副主任一名,由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擔任。

職責:

1、調解聯調委轉委托人民調解的糾紛;

2、承擔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調解工作;

3、根據聯調委的建議,參加區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部分民事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4、向聯調委提供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統計分析;

5、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

第三條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范圍

按照“若干意見”第3條的規定,下列民事糾紛屬委托人民調解范圍:

(一)離婚糾紛;

(二)追索撫育費、扶養費、贍養費糾紛;

(三)繼承、撫養、收養案件;

(四)相鄰糾紛;

(五)買賣、民間借貸、借用等一般合同糾紛;

(六)損害賠償糾紛;

(七)拖欠水、電、煤費、物業費案件;

(八)其他適合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案件。

第四條受理

(一)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民事權利(訴訟)請求;

3、有糾紛事實;

4、申請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必須是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受理范圍。

(二)方式

區法院在糾紛受理前(簡稱訴前)、糾紛受理后開庭審理前(簡稱審前)以及審理過程中(簡稱審中),均可進行委托調解。并按照“若干意見”的規定,可以將當事人提訟或準備訴訟的民事糾紛委托或引導到聯調委進行人民調解。

1、當事人申請

民事糾紛當事人向聯調委申請人民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應做好記錄。

2、人民法院委托

委托人民調解,均通過書面方式進行。

(三)程序

聯調委接到申請或委托后,分別不同情況開展受理工作:

1、訴前

區人民法院對上述八類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向法院咨詢或遞交訴狀時,應告知當事人有關民事糾紛委托人民調解的有關規定,并征求當事人是否接受人民調解的意見或引導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

當事人接受人民調解的,區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引導當事人到聯調委申請人民調解并辦理相關手續。

聯調委在接到人民調解申請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1)核對人民調解需用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2)指導當事人填寫人民調解申請書;

(3)符合糾紛受理條件的,應當場予以受理登記。

2、審前和審中

區法院對已經受理的上述八類民事糾紛,認為更適合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將糾紛委托聯調委進行人民調解,并及時辦理委托手續。

工作室在接到委托人民調解的事項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1)核對人民調解需用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2)符合糾紛受理條件的,應及時予以受理登記。

第五條調解

民事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一般可由一名人民調解員獨任調解,較復雜、疑難的糾紛,可由2名以上人民調解員共同調解,或在指導組指導下進行調解工作。

糾紛登記受理后,即進入人民調解程序,并分別不同情況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一)訴前人民調解

1、核對有關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調解征求意見書、申請書)是否齊全;

2、向對方當事人征求人民調解糾紛的意見;

3、向糾紛雙方當事人發放“人民調解通知書”。

(二)審前和審中人民調解

1、核對有關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調解征求意見書、申請書)是否齊全;

2、向糾紛雙方當事人發放“人民調解通知書”。

(三)調解文書制作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格式參照司法部規范樣式,人民調解協議書應當由當事人和調解員簽字,并加蓋聯調委印章。

當事人要求出具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的,應分別不同情況及時處理:

1、對訴前人民調解的,區法院應及時審查立案,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2、對審前和審中委托人民調解的,區法院應及時依法審查,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而不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情形是:

1、即時履行,當事人要求不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

2、離婚案件,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和好的;

3、其他不需要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情形。

對于不需要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民事糾紛,受委托的人民調解組織應做好調解筆錄以及相應的文字記載。

(四)調解不成

經人民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人民調解員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連同相關材料退還法院,由法院審查立案和繼續審理;如果是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當將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調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

1、當事人明確拒絕繼續調解的;

2、經調解多方努力,確實無法促成當事人和解的;

3、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調解結案的。

(五)調解反悔

調解期間,遇當事人反悔而拒絕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視糾紛不同受理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1、對因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當將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并告知其可依法繼續訴訟;

2、對由區法院在訴前委托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當將相關材料連同回復函,在二個工作日內退還區人民法院,由區法院依法審查立案;

3、對民事糾紛由區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審前和審中階段)委托的,聯調委應向糾紛雙方當事人發放調解不成通知書,并將相關材料連同回復函,退還區法院,由區法院依法繼續審理。

第六條回訪

民事糾紛經人民調解解決后,聯調委可以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回訪:

1、電話回訪;

2、委托回訪,即委托糾紛當事人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回訪;

3、實地回訪,即對比較典型或復雜、重大的糾紛調解成功后,上門進行跟蹤回訪。

第七條期限

(一)訴前人民調解

訴前申請或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一般在申請當日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登記受理,最遲不超過二個工作日。進入調解程序后的二個工作日內,開展調解工作。受理后的調解糾紛工作,一般在15日內完成,最遲不應超過30日。

(二)審前和審中委托人民調解

立案后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一般在收到委托的當日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登記受理,最遲不超過二個工作日,并在進入人民調解程序后的二個工作日內,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對在15日內不能完成人民調解的,經當事人申請并征得法院同意的,或征求當事人及法院意見后獲同意的,調解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委托人民調解期限自征求當事人意見并獲同意或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之日起算。

(三)回復

對調解結果,“聯調委”一般在調解結束后二個工作日內向法院反饋,糾紛當事人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調解結束后,立即反饋。材料同步退回。

(四)回訪

“聯調委”回訪民事糾紛當事人,一般在調解結案后的一個月后三個月內進行。

篇7

【關鍵詞】人民調解協議 司法確認制度 司法確認程序 司法實踐

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的申請,對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進行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真實合法有效的,出具法律文書予以確認并賦予調解協議以強制執行力的制度。

2010年通過的《人民調解法》第33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自此,司法確認制度的法律地位得到正式確認。

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有以下幾點特征:司法確認程序是當事人自愿選擇的,并非法院依職權啟動;司法確認不但審查程序而且審查實體;經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既不得反悔也不得另行,但可因申請、抗訴理由成立而撤銷司法確認。

司法確認程序的重要價值之一就是通過司法途徑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使得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時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我國相關法律中表明:調解協議經確認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我國法律對法院司法確認決定是否具有既判力沒有明確規定情況下,我們不能從既判力的概念出發尋找是否具有既判力的答案,而必須在現實和需求中尋找線索。

《人民調解法》僅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這一種。但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將這一對象做擴大解釋,包括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等組織主持達成的協議都可以進行司法確認。司法確認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最高人民法院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意見》第24條及《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了不予確認的案件類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或者不屬于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確認身份關系的;確認收養關系的;確認婚姻關系的。

從我國法院目前的實際操作及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審查的方式具體有以下幾種。

書面審查方式。在當事人提交申請書、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有關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后法官僅僅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書面申請材料,并以此為基礎決定是否確認調解協議;庭審審查方式。法官不僅要審查書面材料,還要讓當事人同時到法院接受詢問,以便法官了解具體情況。以書面為主,當面詢問為輔的方式;這種方式的審查以書面形式進行,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

就法院對調解協議的審查范圍而言,可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體審查兩類。形式審查僅僅審查是否超過申請期限、申請確認的事項是否屬于法院的管轄范圍、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等事項。實體審查不僅要審查程序性事項,而且要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是否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等等。

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司法現狀存在的問題表現在以下方面:

(1)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案件數量少;從全國各地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的實踐現狀來看,由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后到法庭進行司法確認的案件數量很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司法確認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夠;另一方面是法院與各調解委員會的銜接制度不完善,以至于調解員與當事人對這一制度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2)我國司法確認實踐中存在過度司法干預的現象;司法確認機制設立的初衷是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為之提供了權利救濟的其他選擇,筆者認為,如果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在調解和訴訟方面的實體權利和程序選擇權,那么“法院走出去”的做法就可能與調解的自愿原則和司法獨立原則背道而馳。如果積極進行調解,司法確認只會違背制度設立的初衷。

文章最后再總結一下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的價值。

首先,司法確認制度保障人民調解制度發展。司法確認制度將司法權與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融為一體,具有成本低、尊重當事人意志、緩和人際關系等優勢,使公民可以通過人性化、多元化的司法救濟途徑實現解決糾紛的目的。

其次,司法確認制度有助于減輕法院壓力。司法確認機制及時彌補了人民調解協議缺乏強制執行力的缺陷,使得許多糾紛可以通過非訴方式解決,一方面可以大大地節約司法資源,利于法官集中精力提高辦案質量,另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發揮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

再次,司法確認制度有助于建立司法權威。人民調解發揮了非訴訟調解主體的能動性,司法確認又在群眾中確立起對司法權威的信仰。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符合程序的效率和效益原則,不僅不會削弱司法的權威,還可以更好的推動司法程序的最終正義與實質正義。

最后,司法確認制度有助于維護社會穩定。司法確認制度能夠使得調解協議獲得強制執行力,一方面,勢必使得司法的維穩性大大提高,另一方面,迫使當事人在調解之初就以一種認真地心態對待自己的權利義務,達成最終的合意,從而使糾紛盡快得到解決,維護社會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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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為弱勢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形式和程序

第一條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濟困難的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和家庭經濟困難或社會福利組織收養的未成年人。

(二)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領取失業保險金外無其他收入的。

(三)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

(四)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救濟的。

(五)其他經濟困難、需要法律幫助的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陜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區最低生活保障金為150元)

第二條公民可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涉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故意人身傷害等行為的刑事案件。

(二)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三)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請求贍養、扶養、撫育和給付勞動報酬的;

(五)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追索侵權賠償的;

(六)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補償的;

(七)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

(八)追索撫恤金、救濟金的;

(九)需要予以公證的與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

(十)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十一)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公民可以就本項第2條、第3條規定的事項直接向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咨詢。

第三條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

(三)民事訴訟;

(四)公證證明;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應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事項的基本情況。

2、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4、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書面材料,如合同書、傷殘鑒定、調解書等。

(二)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區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指定法律服務機構,通過法律服務機構指派法律援助人員,同時書面通知受援人;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及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問的,可以通知申請人補充或者說明,并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免收費用。

(三)申請人對區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審查。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當事人面臨生命危險或者重大財產損失及其他緊急情況的,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及時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機構亦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備案。

(五)區法律援助中心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并向受援人收取法律援助支出的費用。

(六)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后,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報告,并附辦結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由區法律援助中心驗收存檔。

第二章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范圍和程序

第五條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范圍。

(一)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且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如果人民法院有指定辯護請求的,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應提交下列材料:

1、指定辯護受援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說明

2、指定辯護受援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相關證據。

3、指定辯護通知書

4、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

(二)人民法院應在開庭10日前將上述材料送交區司法局審核。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或法定材料不全的,三日內(特殊情況外)退回所有材料并予以答復。對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區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務機構安排工作人員辦理。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相關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法律援助工作站職責

第七條各鎮辦法律援助工作站,兩日內將本轄區、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報本站所屬鄉鎮、辦事處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長審查后提出意見,兩日內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批。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援助申請由中心指派人員辦理。

第八條司法所對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的材料審查后,不能確定的,可在意見書上注明情況,再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查。

第九條工會、婦聯、殘聯、團委等區屬機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對于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經過初審后,認為材料齊備的,由主管單位出具意見,兩日內將申請材料和書面意見書報區司法局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由中心指派人員辦理。

第四章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十條經審查申請人經濟狀況超過**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所申請事項符合援助范圍,且情況緊急,可酌情提供法律援助,但須由申請人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差旅費等部分法律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涉及農村宅基地、土地承包、村民與村組之間的經濟糾紛等應當通過行政途徑解決的糾紛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第十三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區法律援助中心報告,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十五條區法律援助中心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及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第十六條法律服務機構、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司法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拒絕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篇9

原告:德陽市機電配套廠(以下簡稱德陽機電廠)。

被告:四川省星河建材總公司(以下簡稱星河建材公司)。

星河建材公司發明了一種生產仿古、仿歐浮雕系列產品的技術,并向國家專利局提出了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號為931153514號,但至訴訟結束時未被授予專利權。1994年9月26日,四川省綿陽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經過鑒定,授予星河建材公司該項技術為“綿陽市1994年度科技成果二等獎”。德陽機電廠得知此消息后,為了使用該項技術生產此種浮雕系列產品,曾多次派出廠長、技術員和法律顧問對星河建材公司生產的浮雕產品及其技術,以及該產品的市場銷售情況進行了3個多月的考察、論證,并和星河建材公司草簽了兩次合同。至1994年11月18日,星河建材公司為甲方,德陽機電廠為乙方,雙方在綿陽市簽訂了由甲方將其發明的浮雕系列產品技術轉讓給乙方生產的聯合生產浮雕系列專利產品合同書(以下簡稱聯合生產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甲方將浮雕系列專利產品技術傳授給乙方生產;該項專利技術價值人民幣18萬元,作為甲方與乙方聯合辦廠的投資;乙方每年向甲方交定額分成費,第一年2萬元,第二年2.5萬元,第三年3萬元,期滿后重新修訂,交費時間為每年6月交一半,12月交清當年全款;乙方在接受該項技術前,應向甲方支付技術培訓費、培訓材料費、技術使用費4萬元;乙方長期在甲方處購買模具,所購模具只限自用,如出售,按泄密條款處罰;甲方在收到4萬元后,為乙方安排培訓學員1至3名,讓學員能夠獨立操作學會為止,并提供技術資料;合同履行期限從1995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該合同還對違約責任作了規定。

合同簽訂后,德陽機電廠于1994年11月24日向星河建材公司支付了合同約定的4萬元費用,星河建材公司向德陽機電廠提供了專利申請號為931153514號的浮雕產品生產技術資料,并于同月28日起到12月下旬,兩次派出技術廠長對德陽機電廠的學員進行了培訓、指導,還作了產品生產示范。此后,星河建材公司應德陽機電廠的請求,于12月29日又派出兩名技術人員到德陽機電廠操作指導生產20天左右。德陽機電廠從1995年1月至5月間進行了試生產,并將部份產品出售,其中部份產品返銷給了星河建材公司,星河建材公司為此多付出434元的貨款。在此期間內,星河建材公司向德陽機電廠提供了價值16270元的浮雕產品生產模具。

從合同簽訂后至提起訴訟時,德陽機電廠除支付培訓費4萬元外,還投入了生產資金7.5萬余元,產品銷售收入5853.15元,還未使用的浮雕產品生產模具價值8100元,現庫存積壓產品6.8萬余元。

1995年6月13日,德陽機電廠以星河建材公司為被告,向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雙方合同簽訂后,我方向被告支付了4萬元的費用,但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其義務,培訓不負責任,對我方生產中遇到的種種困難和急需解決的問題置之不理,致使我方于1995年4月23日被迫停產。此后,我方派人前往被告處主動協商解決,被告借口技改工作忙而不談此事。5月23日,我方為減少損失,再次函告被告要求提供一種模具,被告回信稱未付清款項之前無法提供。被告向我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足一個月便收回,以后再未提供,而且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嚴重失真。被告的嚴重違約行為給我方造成了1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技術培訓費4萬元,賠償損失2萬元,給付違約金1萬元,并解除雙方的聯合生產合同關系。

星河建材廠答辯稱:從合同簽訂時起至1995年5月23日,長達7個月的時間里,原告的浮雕產品進入了千家萬戶,怎能說我方提供的技術是假的和騙人的呢?原告接到技術資料后,很快掌握了生產技術,還曾帶著修改后的技術資料到我方進行技術反培訓。我方未曾收回過交給原告的技術資料,原告還在5月份又從我方領回一份新技術資料。1995年1月9日,原告將其生產的100張浮雕門板產品送我公司,驗收合格的就有69張。原告的主要目的是想拒付已經到期的分成款及16000余元的模具款。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付清所欠的模具款及多收的我方的貨款,原告不得再生產該產品及類似產品。

「審判

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實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該合同雖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但被告以其未取得國家專利局批準的科技發明專利,假冒專利技術轉讓給原告,并以18萬元的價值作投資,與原告聯合生產,被告的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欺詐性,故該合同無效。對此,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對該轉讓技術未認真審查,即盲目投資生產,以致造成損失,也負有一定責任。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該院于1995年8月19日判決如下:

一、雙方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無效。

二、被告星河建材公司退還原告德陽機電廠已支付的4萬元培訓費。

三、被告星河建材公司賠償原告德陽機電廠經濟損失74291.38元(含扣除被告多付原告的貨款434元),原告將未使用的和不合格的模具退還被告。

宣判后,星河建材公司不服,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錯誤,本案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德陽機電廠應向我方支付模具款、超付的貨款和到期應交納的分成費。

德陽機電廠答辯稱:星河建材公司提供的技術資料嚴重失真,且該技術是假冒的專利技術,故合同應當無效,一審判決正確。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以通過有關部門鑒定并經生產實踐證明是成熟可靠的非專利技術成果,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是在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的,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上訴人先后派人去被上訴人廠進行指導,協助生產,被上訴人將所生產的產品予以銷售,說明被上訴人已掌握了該項技術,上訴人的培訓、指導義務已經完成。而被上訴人卻未按約履行其支付費用的義務。由于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使該合同的履行已成為不必要,故該合同應當終止履行。被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向上訴人支付到期的分成費和上訴人提供的模具款,并退還上訴人多付的購貨款。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于1995年11月至6月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法院判決。

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終止履行。

三、德陽機電廠支付星河建材公司1995年1月至6月的定額分成費1萬元。

四、德陽機電廠支付星河建材公司模具款16270元,返還多收的星河建材公司貨款434元。

五、德陽機電廠返還星河建材公司提供的技術資料,不得再擅自使用、轉讓該項非專利技術成果,并負有保密義務。

以上給付內容在本判決送達后15日內一次履行完畢。

「評析

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而且也均認為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實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但處理結果卻截然相反。一審法院認為,星河建材公司是以其未取得國家專利局批準的科技發明技術假冒專利技術轉讓給德陽機電廠,此行為具有一定的欺詐性,故該合同應為無效。二審法院認為,星河建材公司以通過有關部門鑒定并經生產實踐證明是成熟可靠的非專利技術與德陽機電廠簽訂的合同,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合同。此間的分歧,應在于對一方以已經申請專利尚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訂立名為專利實施許可的合同,是屬欺詐行為,還是屬合法行為的認定上。

篇10

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是指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情況發生時對某一特定的爭議享有審理并做出裁決的權利,是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有權對特定的國際商事爭議進行審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決的依據。

管轄權異議就是對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審理案件并做出裁決的權力提出抗辯,以否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管轄權。管轄權問題是仲裁程序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否存在仲裁管轄權,對于仲裁庭和當事人都是十分關鍵的問題,它是仲裁程序進行的基石和條件。管轄權的問題沒有處理好,沒有管轄權,即使做出了裁決書,也可能被法院撤銷或者拒絕執行。

對仲裁管轄權的異議,按照異議所針對的對象劃分,可分為針對仲裁機構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針對仲裁庭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前者只可能發生于機構仲裁中,后者既可能發生于機構仲裁中,也可能發生于臨時仲裁中。

如果按照所提異議是否涉及仲裁管轄權之根本所在,也可將管轄權異議分為兩類:一類是部分異議,一類是完全異議。對提交仲裁庭的仲裁請求或反訴請求中的某些問題是否屬于仲裁管轄范圍而提出質疑,屬于對仲裁管轄權的部分異議。如果從根本上否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進行有關仲裁活動的權力,則屬于對仲裁管轄權的完全異議。

如果按照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的內容來劃分,可以分為仲裁庭根本就沒有管轄權的異議和仲裁庭行使管轄權不當的異議。第一種情形是指當事人認為根本就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協議無效等原因使得仲裁庭根本就沒有管轄權;后一種情況指仲裁庭有管轄權但沒有恰當行使,包括仲裁庭超越管轄權和裁決并未解決當事人所提交的全部爭議,即通常所說的超裁和漏裁。

二、管轄權異議的依據

(一)裁決程序中

概而言之,仲裁管轄權來自于當事人的協議以及法律規定對該協議效力的限制。從立法和實踐來看,仲裁機構或仲裁員以及法院在確定仲裁管轄權時主要考慮下面三個因素:一是當事人之間有無簽訂有效、可執行的仲裁協議;二是爭議事項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三是提起仲裁的爭議事項是否在仲裁機構或仲裁員的受案范圍內。而如果一方當事人試圖否認仲裁管轄權,理由也主要出在這幾方面,使仲裁管轄權足以成立的每一個因素和環節反過來都有可能成為當事人抗辯的理由,即:否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否認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否認爭議事項屬于仲裁機構/仲裁員的受案范圍。

1,對仲裁協議的異議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愿意把他們之間將來可能發生或者業已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的協議。它是確定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的必要條件之一,被稱作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協議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面,仲裁協議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依據,一旦發生仲裁協議范圍內的爭議,當事人不得單方就同一爭議向法院;另一方面,仲裁協議也是仲裁機構和仲裁庭受理爭議案件的依據,是仲裁機構取得管轄權的必要條件之一。如1998年《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第4條第3款明文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時必須提交仲裁協議;197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條規定:申訴人提交的仲裁通知書應包括所根據的仲裁條款或另行規定的單獨仲裁協議。可見,仲裁協議的核心作用是確立、保障仲裁管轄權。

對仲裁協議的異議主要是當事人提出仲裁協議是無效的或不可執行的。例如,在申請人東方電力安裝股份公司與被申請人遼寧對銷貿易公司的案件中,被申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是雙方沒有約定明確的仲裁條款。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的條款為“一切因執行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可通過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裁決?!北簧暾埲苏J為對仲裁機關約定不明確,根據仲裁法第16條,該仲裁條款是無效的。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于2000年11月做出裁定認為,《仲裁法》第16條關于仲裁協議應當具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的要求,不僅包含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明確寫明了仲裁機構的名稱這種形式,還包含雙方雖未寫出仲裁機構的名稱,但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合理確定出特定的仲裁委員會這種情況。否則,許多在實踐中可操作的仲裁條款將因其措辭不夠規范而無效,影響當事人實現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愿望。本案中盡管雙方當事人的所在國俄羅斯和中國目前都有多家涉外仲裁機構,但在本案合同簽訂的時候,即1995年3月和6月,中國的涉外商事仲裁機構只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一家,因此盡管仲裁機構的名稱在仲裁條約中沒有明示,但通過申請人提起針對中方仲裁的行為已將仲裁機構特定化,從而符合仲裁法第16條關于“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的要求,因而仲裁委員會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還有對仲裁協議的存在和效力并無異議,但是對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有異議的。申請人共榮火災海上保險相互會社與被申請人青島金島海珍品養殖有限公司一案中,被申請人與三協會社于1996年6月簽訂了銷售合同。后因貨物有問題,申請人按照保險合同陪付給三協會社8,087,155日元,并取得代位求償權。申請人因此依據銷售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從未簽訂過仲裁協議。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被申請人和三協會社之間存在仲裁條款沒有異議,雙方爭議的問題是作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在取得代位求償權之后是否有權依據該仲裁條款對被申請人提起仲裁。本案的管轄權問題則轉化為已取得代位求償權的申請人能否享受原債權人所有權利,包括仲裁解決糾紛的權利。

仲裁委員會認為,合同債權轉移的一個基本原則是要保證原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因某一方當事人的行為而得到改變。如果允許受讓人在接受合同中其他權利的同時排除接受仲裁條款的管轄,則導致被轉讓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無法行使原合同中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權利,因而改變了其在原合同中的地位,也違背合同法關于權利轉移的基本原則。因此,在轉讓合同其他權利的同時唯獨將仲裁條款排除在外是沒有道理的。因而仲裁委員會認為,仲裁條款隨著根據貿易合同和保險合同轉移的追索權而轉移,仲裁條款不僅約束原貿易合同的當事人,而且約束代為行使貿易合同中追索權的保險人和原貿易合同中相對于轉讓方的另一方當事人。在本案中,銷售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同時約束作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和銷售合同的另一方被申請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有權依據該仲裁條款提出仲裁申請。因而仲裁委員會對本案有管轄權。

2,對可仲裁性的異議

國際商事仲裁只適宜于一定特性的爭議,這是各國仲裁法及相關國際立法都認可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并不見得都可以由仲裁員行使實體管轄權,仲裁員或法院首先必須確定有關爭議事項是否在仲裁范圍之內,可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這就是所謂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問題。概言之,可仲裁性問題實際上是國家對仲裁范圍施加的一種限制,即一些爭議可以仲裁解決,而另一些爭議卻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1923年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將仲裁協議事項限制在“商事問題或者其他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的問題”。1958年《紐約公約》則規定有商事保留條款。其締約國可以聲明“本國只對根據本國法屬于商事的法律關系,不論是不是契約關系,所引起的爭執適用本公約”,從而把非商事爭執排除在適用《紐約公約》之外。大約37%的締約國包括如美國、加拿大、韓國和中國這樣主要的貿易國家采用了此項保留??梢钥闯觯@些普遍性條約對可仲裁性與非可仲裁性的界限并未作具體劃分,這是由于可仲裁性的背后是一國的公共政策,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概念實際上是對仲裁范圍施以的一種公共政策限制。每一個國家都可以出于本國公共政策的考慮,決定哪些問題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問題不可以通過仲裁解決。根據仲裁制度本身特殊性和目前國際上通行做法,各國在確定仲裁管轄范圍時,已形成幾項原則:(1)仲裁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平等主體;(2)仲裁事項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實體權利;(3)仲裁事項是民商事爭議,一般表述為“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爭議”。

關于可仲裁性問題,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钡?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边@兩條分別以概括和列舉排除方式界定了中國商事仲裁的適用范圍。

涉及犯罪的刑事案件顯然是不可以仲裁的,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就有當事人以此為理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在申請人新博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KindFullLtd.一案中,申請人稱其已向被申請人支付了303,000美元貨款,但未收到合同項下的貨物,因此要求被申請人退還其貨款,并賠償相應損失。被申請人認為,是貨物的裝船人、交單人偽造提單和品質證書,騙取貨款,已以詐騙案向洛杉磯警方和美國聯邦調查局報案。因此,本案是一刑事案件,不是經濟糾紛,不應提交仲裁處理。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所訂的是貨物買賣合同,雙方之間是貨物買賣的民事法律關系;被申請人所稱的貨物裝船人、交單人并非本案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并且,美國警方和聯邦調查局是對貨物的裝船人、交單人的詐騙行為進行偵訊,而不是對本案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因其貨物買賣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進行審理。因此,這不能成為否定仲裁委員會依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而對他們之間在履行上述合同過程中產生的本案爭議的管轄權的理由。因而仲裁委員會具有管轄權。

另外,《仲裁法》第77條又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币簿褪钦f,將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排除在商事仲裁范圍之外,不適用仲裁法有關制度和規定,對此類糾紛適用另外的非商事仲裁制度。這主要是因為這兩類糾紛與一般意義上的商事仲裁相比較具有特殊性,表現在:第一,對勞動爭議的仲裁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一般都不需要事先簽訂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申請,即可進行仲裁。第二,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原則,而不像商事仲裁當事人可以不按行政區劃,任選一個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第三,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實行的是先仲裁后審判制度,當事人不服裁決,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訟,而不像一般的商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3,對仲裁機構受案范圍的異議

現代國際商事仲裁主要是機構仲裁,各國的仲裁機構可謂形形,機構林立。所有這些仲裁機構,出于種種原因,有的只受理國際或涉外的案件,有的只受理非國際或涉外的國內案件,有的則受理全部的國內、國際案件;有的把自己的受案范圍限制在某一專門領域如專事海事、油脂與咖啡等農產品或工程等方面爭議的仲裁,另一些機構則是綜合性的,只要是可仲裁的爭議均可提交其解決。仲裁機構在決定其對某一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時,必須要考慮到受案范圍的問題,法院在決定是否強制執行仲裁協議和仲裁裁決時,也不可避免地要遇到這個問題。

對這一問題,在仲裁立法中予以明確規定的國家并不多見,大多數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對本機構的受案范圍則有所規定。如1998年《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第1條限定國際商會仲裁院的職能是以仲裁方式解決國際性的商事爭議,但根據仲裁協議,仲裁院也處理非國際性商業爭議;1994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中心仲裁規則》未規定受案范圍,該中心不僅可受理國際上私人間的知識產權爭議,也可以受理其他爭議。

仲裁機構應當遵守自己的受案范圍,即使該范圍是仲裁機構自己劃定的,對其仍有強制力。仲裁機構受理了權限以外的爭議,對方當事人有可能認為該爭議對該機構來說是不可仲裁的,該機構不具有管轄權。根據《紐約公約》第2條、第5條或有類似內容的法律,對這種裁決法院可拒絕承認和執行。

中國曾經是實行雙軌制的仲裁制度:CIETAC受理涉外或國際性經貿爭議,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專事處理海事爭議,而其他三千多個國內仲裁機構主要受理無涉外因素的國內糾紛。而1996年6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1996〕22號)打破了仲裁的雙軌制。其第3條規定: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受理國內仲裁案件;涉外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這意味著新組建的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擴大為綜合性的,涵蓋民事、經貿、海商等糾紛,無論是國內的還是涉外的。在這種情況下,CIETAC也開始謀求成為綜合性仲裁機構,在它的2000年仲裁規則中,其受案范圍也擴大到“當事人協議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其他國內爭議”??梢姡M管對此褒貶不一,中國仲裁制度的雙軌制已在事實上融合。

上述三點是法院或仲裁員確定仲裁管轄權應考慮的主要因素。但這并不是絕對的,確定仲裁管轄權時,根據爭議的具體情況,可能還有其它的一些實際因素需要考慮,比如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也是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個重要依據。限于篇幅,這里不再贅述。

(二)裁決做出后

在裁決做出以后,當事人對裁決提出異議要求撤銷時,或者要求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時,法院同樣要考慮管轄權的問題。這一階段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據除了上述理由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仲裁庭沒有恰當行使管轄權,出現了超裁或者漏裁的情況。仲裁庭超裁,意味著仲裁庭雖然有權仲裁某一糾紛,卻以超越權限的方式對某些事項做出裁決。比如,仲裁庭就當事人未交付仲裁的事項或者雖提交仲裁但在仲裁協議范圍之外或仲裁范圍之外的事項做出裁決,或者仲裁庭沒有按照當事人的授權及法定的權限做出裁決;仲裁庭漏裁意味著仲裁庭只是部分地解決了當事人提交的爭議,還有部分仲裁請求沒有獲得解決。

無論是在國內仲裁法中,還是在國際商事仲裁公約中,仲裁庭恰當行使管轄權,不得超裁或漏裁都被置于重要的位置。在法國,當事人在法國法院可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不多的幾條理由中,有一條即為“仲裁員未依照其任務進行裁決”。中國1994《仲裁法》第58條中規定“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美國聯邦仲裁法中規定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也有一條就是“仲裁員超越權力或者沒有充分運用權力”。德國、英國、俄羅斯等許多國家的仲裁法均有類似規定。1958年《紐約公約》中也規定,如果證明:“裁決涉及仲裁協議所未曾提到的,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協議規定之內的爭議;或者裁決內含有對仲裁協議范圍以外事項的決定”,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承認和執行該項裁決。公約還進一步規定,對于仲裁協議范圍以內事項的決定,如果可以和對于仲裁協議范圍以外的事項的決定分開,則該部分的決定仍可予以承認和執行。

三,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異議的管轄權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庭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由誰來裁判這一異議呢?這在提起仲裁申請階段和裁決做出后的階段都比較好判斷,因為這兩個階段都屬于司法階段,當事人通常都是直接向法院提出有關仲裁管轄權的異議。例如,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提起仲裁時,因對仲裁管轄權有異議而拒絕參加仲裁,且直接向法院要求法院對異議做出決定;在裁決做出后,當事人也可能以仲裁庭不具有管轄權為由,向法院提出撤銷裁決之訴。在這兩個階段當然只能由法院來行使管轄權。但在裁決進行過程階段就比較復雜了,是由仲裁庭本身、仲裁機構,還是由管轄法院來判斷呢?這就是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異議的管轄權問題。大多數國家的仲裁立法都采取了管轄權/管轄權理論,即由仲裁庭來決定自己對特定案件有沒有管轄權。在中國,情況就要特殊一些了。對這個問題的討論分兩個層次,一是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各自權限的劃分問題,二是仲裁庭和仲裁機構各自權限的劃分問題。

(一)管轄權/管轄權,司法程序還是仲裁程序

中國仲裁法中的有關規定只有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p>

這個法律規定還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中國仲裁法中沒有明確提到管轄權異議,而代之以對仲裁協議的異議,這是不全面的。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本身沒有異議,但就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機構的權限而提出管轄權異議,如何處理似乎從《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據。在這個問題上,CIETAC加以了補救,其仲裁規則關于管轄權抗辯使用了“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的抗辯”的用語,顯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轄權的抗辯不僅僅是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即使是只談仲裁協議,仲裁法第二十條也是不完整的,它只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請求就“仲裁協議的效力”作決定,而沒有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所產生的異議問題做出規定。第二,從這條規定的本身來說,它也規定得過于簡單,不具備應有的操作性。它表明,目前中國的法律制度承認仲裁機構有權決定自己對特定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轄權,但同時認為法院的決定具有優先的效力。這實質上是一種折衷方案,而且沒有具體表明折衷的結合點和分界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法釋〔1998〕27號)《關于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幾個問題的批復》所反映的也是這種折衷的思路,但操作性更強一些。

這一司法解釋的第三點規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做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后尚未做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p>

這一司法解釋的第四點規定:

“一方當事人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并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仲裁協議有效或者無效的裁定后,應當將裁定書副本送達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復仲裁或者撤銷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對仲裁協議做出無效的裁定后,另一方當事人拒不應訴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原受理仲裁申請的仲裁機構在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后仍不撤銷其仲裁案件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該司法解釋的用意是要解決仲裁機構與法院之間可能出現的決定管轄權的管轄權沖突,以及兩者就同一管轄權爭議的決定的實質性沖突,彌補仲裁法規定之不足。但是,試想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如果仲裁地在外國,且為臨時仲裁,但案件被申請人是中國國內公司,該被申請人在國內法院要求確認有關仲裁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將如何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裁定書副本如何送達哪一個仲裁機構?由此可見,該司法解釋針對的主要是國內仲裁和機構仲裁。在紛繁復雜的經濟貿易交往中,我們不能也不應只考慮到國內的機構仲裁而無視臨時仲裁和其他國家特別是西方仲裁業發達國家的國際仲裁。

(二)管轄權/管轄權:仲裁機構還是仲裁庭

在機構仲裁中,出現管轄權糾紛,是由仲裁機構還是由仲裁庭來決定呢?盡管仲裁機構與仲裁員的出發點和利益是一致的,都是要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包括程序問題的爭議。在機構仲裁中,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爭議都最終是由仲裁員來處理,兩者之間是同一的關系。但是,另一方面,兩者作為不同的法律主體,又有各自獨立之處,比如,仲裁庭獨立公正審理案件時,尤其是審理實體問題時,仲裁機構無權干預,因而兩者之間也有不完全同步的地方。所以,究竟應由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來對仲裁管轄權爭議做出決斷,也是存在爭論的。大多數國家都承認仲裁庭有權調查對自身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其原因是這是仲裁庭固有的權力,是仲裁庭能正常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權力。如《歐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第5.3條規定,仲裁庭能夠決定仲裁協議是否存在,有權對自己的管轄權做出決定。1985年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仲裁庭可以對其自身的管轄權包括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異議,做出決定?!毕啾戎?,中國規定由仲裁機構來決定對管轄權的異議,是比較特殊的。

《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CIETAC2000年規則第4條也規定,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做出決定。

中國的這種獨特做法遭到國內外法學界和仲裁界的廣泛批評。

但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也有其合理的一面:首先,由仲裁委員會來做出管轄權決定,能夠保持一個機構內所有的關于管轄權問題的決定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的仲裁庭對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做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判斷和結論;第二,在仲裁庭組庭之前,當事人很可能就會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這時候,當然只能由仲裁委員會就這一問題根據表面證據做出決定,以使仲裁程序能夠繼續進行下去;第三,組庭之后,實際操作中,都是由仲裁庭對實體問題做出審理,仲裁委員會都是在仲裁庭實體審理的基礎上,按照仲裁庭的意見,以仲裁委的名義做出管轄權決定罷了。既不會出現仲裁委“難以或無法”做出決定,也不會出現仲裁委的決定和仲裁庭“自相矛盾”的情況。

四、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異議的提出

(一)管轄權異議提出的主體

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異議由誰來提出?當事人毫無疑問是提出異議的主體。在仲裁程序中,通常是被申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否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管轄權。裁決做出后,在裁決的異議和撤銷階段,通常由撤銷申請人提出;在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中,通常由被申請執行人提出。

問題是在雙方當事人都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下,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可否主動依職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主動否定自己的管轄權?

實踐中有過這樣的案例。在“地球洋”輪定期租船合同爭議案中,雙方約定在上海提交仲裁,CIETAC上海分會向申訴人說明海事爭議應向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申請人堅持在上海分會仲裁,被申請人應訴且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CIETAC還是以租船合同糾紛屬于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管轄為由指令上海分會撤銷該案。中國政府曾規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是受理海事糾紛的專門機構,雖然理論上經濟貿易爭議包括海事爭議,但習慣上CIETAC不受理海事爭議。雖然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但爭議的可仲裁性及仲裁庭或仲裁員行使管轄權不得違背仲裁地、裁決執行地的公共政策不因當事人無異議而可以改變,上海分會越權管轄所做出的裁決完全有可能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為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勞動,也出于維護仲裁機構和仲裁庭的聲譽考慮,仲裁機構和仲裁庭應當可以主動提出管轄權異議,中止仲裁程序的進行。

(二)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限

國際商事仲裁程序開始后,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如果對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全部或部分管轄權有異議,應及時提出,這是大多數國家仲裁法和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所要求的。毫無疑問,當事人及時抗辯管轄權的權利,有助于保證仲裁程序在尊重當事人意愿及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也有助于仲裁庭及時確定自己的管轄權,以免無謂地浪費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金錢。概括來說,當事人提出管轄權抗辯的時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第一次實體答辯之前,瑞士《關于國際私法的聯邦法》第186條規定,對仲裁庭管轄權的任何異議必須在任何實體答辯前提出。

2,第一次開庭之前,中國《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如前所述,管轄權問題不僅僅局限于仲裁協議的效力,這一規定缺乏完整性。CIETAC2000年《仲裁規則》有所改進,其第6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提出抗辯,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3,分別異議類型規定不同的時限。以《示范法》為典型,其第16條規定,有關仲裁庭無管轄權的抗辯不得在提出答辯書后提出,但有關仲裁庭超越管轄權的抗辯,應在仲裁過程中知悉出現越權的事情后立即提出。

4,不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如國際商會仲裁院1998年仲裁規則中就沒有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或范圍提出異議的時限。

試觀中國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協議的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睂Σ婚_庭的案件怎么辦?仲裁法第39條后半段規定,“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決”。對這種不開庭而書面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問題就不能適用仲裁法第20條來解決了。

對這一問題,CIETAC2000年仲裁規則的解決辦法是,要求當事人在第一次提出實體答辯前提出管轄權異議。這里就有一個問題,如果當事人(被申請人)不提交書面答辯,甚至也不提交任何書面意見的,它是否有權在仲裁程序尚未結束之前任何一個時間點提出管轄權異議呢?已有的明文規定似乎不能阻止他這么做。

筆者認為,關于管轄權的問題只宜一次性解決,不應因為當事人的要求或仲裁員或仲裁機構的原因而得到重新考慮,更不應變更過去的決定。司法程序中,有很多關于程序問題的決定是不允許上訴的,因為有的程序決定是針對程序步驟的時限的,一旦做出,必須立即生效,不可能延后生效,因為時間本身是永不停息前進的,而且允許上訴會使程序的總時間不可避免的延長,而且可能造成程序的混亂。仲裁程序和司法程序作為兩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來說,無論選擇哪一種,其實體裁判不應該不同,當事人的實體權力不會受到影響。所以,即使少數管轄權決定是值得懷疑的,也不會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造成任何損害。相反,如果允許當事人可以不停地找出新理由對管轄權決定提出挑戰,要求反復作決定,其后果只能是程序權力被濫用,正常程序被延誤,當事人遭受額外經濟和時間方面的損失,不合理地增加解決爭議的成本。

《仲裁法》第58條、63條、70條和71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條款),或者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也就是說,沒有仲裁管轄權的,仲裁裁決將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這就意味著仲裁程序結束后,當事人(主要是敗訴方)還有機會對仲裁管轄權提出異議。這在事實上是抵消了關于管轄權異議的提出的時間上的限制。只要當事人愿意,就能利用這種條款產生拖延實質爭議解決的作用。英國法律諺語中由“延誤的公正等于不公正”(Justicedelayedisjusticedenied)之說,這種做法似乎和各國民事程序法理論所強調的效率目標是相矛盾的。但是包括紐約公約在內,各國立法都賦予仲裁地法院和仲裁裁決執行地的法院審查仲裁管轄權糾紛的最終權力,無論其他機構或仲裁庭是否審查過這一問題,還得重新再審一次。這種審查,意味著訴訟程序的重開,意味著當事人和有關機構的人力、精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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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艷麗著《中國商事仲裁制度有關問題及透析》,中國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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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秀文編《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法教學參考資料》,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高菲著《中國海事仲裁的理論與實務》,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譚兵主編《中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