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7 05:57:0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付款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付款申請書

篇1

本人自愿購買 的 住房一套,面積為 平方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我們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簽訂的相關合同:

1、甲自愿將坐落于 的房地產(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出售給乙方,并經甲方住宅樓主管單位同意甲方出售該套住宅房為前提下,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住宅房。購房付款方式:實行分期付款,首期于 年 月 日將支付元(¥ 元),第二期于 年 月 日將剩余 元(¥ 元)的購房款一次性付清給甲方。

2、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將房屋及附屬物正式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時,應將該房屋騰空,清結該房屋已發生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并將付訖憑證及該房屋的鑰匙交于乙方驗收。

3、在甲方的同意下,乙方將大寫 元(¥ 元)的首付款給甲方后,甲方將原來的房產證交與乙方辦理過戶手續并同意在銀行抵押貸款,同時乙方擁有該套住房的房屋產權的使用權;該房現無土地使用證,如果該房以后辦理土地使用證,則由乙方全部負責,并享有土地使用權。

4、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對方給付房地產價款千分之 的違約金。

5、甲、乙雙方就售、購房履行手續時所涉及的房屋產權過戶費用,由甲方自行解決。甲方將原來的房產證辦理過戶給乙方后,房產證屬于乙方房產證,其以后該建筑物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以后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6、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7、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8、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9、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瀘水縣房管所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電話: 電話:

篇2

匯出匯款的操作流程:

1、 匯款人填寫《匯出匯款申請書》并在申請書上簽字或蓋章。

2、 匯款人在申請書上明確匯款的方式(電匯、票匯或信匯)。

3、 匯款人向銀行提供進出口合同、發票。

篇3

關鍵詞:SWIFT;信用證欄位; 兌用;兌用方式

信用證的使用,UCP600中的術語為兌用(Available),包括承付(honor)與議付(negotiation),承付又具體包括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及承兌(acceptance)三種方式,而SWIFT電訊系統設計的信用證報文格式,兌用方式還包括混合付款方式(mixed payment)。不同的兌用方式,其兌用的地點與使用的條件都是不一樣的。涉及到兌用的欄位有41a及42諸欄位(計有42a、42C、42P、42M),41a欄用來描述兌用銀行與兌用方式的內容,描述受益人的單據憑以交到的銀行以及該銀行以何種方式在相符交單時付款,每份SWIFT信用證都會出現。42諸欄結合兌用方式使用,用以說明兌用的時間、票據與金額比例等,不同的兌用方式使用不同的具體欄位,一份信用證可以42諸欄位都不出現,但不可以全都出現。其中42C(匯票期限)與42a(匯票付款人)是匯票條款,如出現須結對出現;42P欄用于說明延期付款的期限與金額,只有在兌用方式為“BY DEF PAYMENT(延期付款)”時使用;42M欄用于說明混合付款的指示,如分期付款的期次與比例,憑以提交的單據與票據等,只有在兌用方式為“BY MIXED PYMT(混合付款)”時使用。

下面結合實例來談談各種類型信用證結算時這些欄位的內容表述,供進口商填寫開證申請書以及銀行國際結算開證崗人員在繕制信用證報文時參考。

一、即期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一)即期付款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信用證按付款時間有即期遠期之分,信用證的即期結算有即期付款信用證,即期議付信用證以假遠期信用證,所以不能夠在合同的支付條款中只簡單表述為:“payment term:I/C at sight(支付條款,即期信用證)”,否則開證申請人據此條款上述三種信用證都可能開出來而可能卻不是受益人希望的類型。這種信用C是為憑單即期付款的結算方式設計的,不需要匯票。因此SWIFT開證時僅需出現41a欄:“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payment(指定由xxx銀行即期付款)”,而不需要出現42的任何欄位。但實務中卻常見41a欄為“by payment”的信用證有要求即期匯票的條款,即出現了42欄的匯票條款(42C與42a),如“42C:at sight,42a:xxx bank(or swift code)”(42C:匯票期限:即期;42a:匯票付款人:xxx銀行),實務中開證申請書如有此表述時,開證行如要照轉到SWIFT信用證中,應該咨詢清楚開證申請人的真實意思,因為在有些國家有金融票據印花稅,匯票的使用會增加相關當事人的稅賦。

(二)即期議付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議付是開證行以外的銀行作為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時或付款期限到期前買下信用證項下單據及或匯票的行為。議付信用證中的議付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或受益人選擇的銀行,以方便受益人交單,議付使得受益人在相符交單時即可從議付行處獲得款項,有利資金周轉。通過SWIFT開出議付信用證時41a欄表述為:“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negotiation(指定由xxx銀行議付)”,與即期付款信用證一樣,即期議付信用證可以不出現42欄的任何欄位或僅出現即期匯款條款。

(三)假遠期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貿易實踐中,常有出口商希望盡早收回貨款,進口商卻因資金周轉原因或國家外匯管理限制對外即期付匯,假遠期信用證即為這種貿易背景設計的一種結算方式,由開證行提供短期流動資金的貿易融資,讓貿易雙方都不失去貿易機會,進口商僅需按約定的利率支付占款利息及貼現費即可。具體表現為信用證要求的是遠期匯票,但又規定可即期議付(付款),貼現費用與利息由開證申請人承擔。

這種信用證SWIFT開證時,兌用方式以議付或承兌為宜,即41a欄位表述為: “available with xxx bank (or swift code) by negotiation”或“available with xxx bank (or swift code) by acceptance(指定由xxx銀行承兌)”;42欄則出現“42C: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d etc.),42a:xxx bank(or swift code)”(42C:匯票期限:見票(或提單日)后xx天付款;42a:匯票付款人:xxx銀行);費用負擔條款則出現在47A欄(附加條款)或78欄(對指定銀行的指示)的內容中,如“term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applicant(遠期匯票即期議付,貼現費用與承兌手續費由開證申請人負擔)”或“usance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xx percent of 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applicant, the balance for beneficiary(遠期匯票即期議付,貼現費用與承兌手續費的xx%由開證申請人負擔,剩下的由受益人負擔)”,后一種情況是非完全的假遠期條款,即進出口雙方各承擔一部分遠期利息及費用,開證時須嚴格核對貿易合同中進出口雙方已明確的各自承擔比例或期限。

二、遠期付款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一)延期付款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在單符交單后不能馬上得到承付的信用證即是遠期信用證,需在將來確定的時間才能得到付款,主要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及遠期議付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與上述即期付款信用證相對應,受益人在相符交單后不能立即得到支付,而是要延期到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屆滿才能得到付款,它的特點是不需要匯票。實務中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證,一般是有征收金融票據印花稅的國家進口商既出于減少稅賦負擔,又不愿意在貨到前付款造成資金占用的實際需要,因此延付期限一般是載貨船只的在途時間。

SWIFT開證時,本類信用證的41a欄表述為:“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deferred payment(指定由xxx銀行延期付款)”,SWIFT信用證由于欄位字符的限制,“by deferred payment”表述為“BY DEF PAYMENT”,與之對應的付款期限在42P欄表述,內容諸如“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 etc.) (在見單(或提單日)后xx天付款)”,申請人在填寫開證申請書時這兩欄的內容是一并選擇與填寫的:“ by deferred payment 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 (延期到在見單(或提單日)后xx天付款)”。

(二)承兌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承兌信用證是由指定銀行承兌由其作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的信用證。SWIFT開證時,本類信用證的41a欄表述為:“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acceptance”,42a的匯票付款銀行與41a的銀行一致,42C的匯票期限為遠期,如“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d etc.)”。承兌信用證與延期付款信用證的主要區別在于承兌信用證必須有遠期匯票條款。

開證行在繕制信用證報文時,承兌銀行的指定不一定按照開證申請書中進口商所選定,開證行要考慮其是否為開證行的授權銀行以及其接受開證行指定的可能性,因此大多數開證行開出承兌信用證時,都由其自己承兌遠期匯票,這個時候信用證的截止日與地點欄(31D)里的地點也就不會是申請人在申請書里所填的地點,開C行會將其改成與承兌銀行所在地相一致的地點,上述延期付款信用證也有此情況。

(三)遠期議付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遠期議付信用證與上述即期議付信用證相對應,是付款期限在將來確定時間的議付信用證,一般會要求隨附遠期匯票。這種信用證受益人議付也能即期得到款項,但與假遠期信用證不同的是相關費用得由受益人承擔。其41a欄內容同即期議付信用證的41a欄的內容表述,42C欄與42a欄同承兌信用證的相應欄位的內容表述。

根據UCP600第2條“議付”的定義以及第12條b款的規定“開證行指定一銀行承兌匯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諾,即為授權該指定銀行預付或購買其已承兌的匯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諾”,可見延期付款信用證與承兌信用證是特殊的遠期議付信用證。

三、混合付款信用證的兌用條款

在貿易實踐中,支付條款的磋商是很靈活的,并不拘泥于單一的支付方式或支付期限,可以是多種支付方式的混和使用,如部分金額電匯預付或托收,余款信用證結算;也可以是全額信用證結算方式下的分期付款,如預支信用證、分多期的混合付款信用證。這些都可歸入混合付款信用證的范疇。SWIFT設計的信用證兌用方式中有混合付款(by mixed payment),但在國際商會ICC516號出版物《標準跟單信用證格式》的開證申請書格式中無體現,UCP600也沒有提及,實務應用中開證申請人及開證行都無所適眾。

(一)部分金額電匯預付,余額信用證結算的兌用條款

最常見的混合付款方式就是合同約定一部分金額電匯預付,剩余金額信用證結算。預付部分的金額是進口商通過銀行直接電匯給出口商,信用證結算部分的金額由進口商開立信用證支付,實務中這部分的金額都是以上述各種類型的信用證做處理。

這種方式在實務中其證外支付部分在信用證中一般都沒有提及,致多是在42欄的付款期限條款(42C或42P)中加上如下短語“for xx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為發票金額的xx%)”,表明證內支付比例。不要求匯票的即期證,可在47A欄專門列一條款說明信用證金額與發票金額的比例。但大多數來證都沒有這樣的語句表述,給受益人制單兌用與指定銀行審單帶來一些沒必要的困惑。因為這樣的交單,一般發票金額都會超過信用證金額,雖然UCP600第18條b款已明確“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開證行可以接受金額大于信用證允許金額的商業發票,其決定對有關各方均有約束力,只要該銀行對超過信用證允許金額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議付”,但受益人并不一定能對此條款理解透徹,制單時可能為了表面上追求發票金額與信用證金額的一致而導致比實際的發貨金額短少,在銀行之外的清關環節會出現大問題,貨物可能會被海關拒絕進口或進口商被走私調查與罰款。

篇4

(一)信用證的獨立性

(1)信用證為銀行支付憑證,不受買賣合同限制眾所周知,信用證的存在時由于買賣合同的簽訂而產生的,在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中的內容為依據。信用證一旦成立就成為獨立性協議,不受買賣合同的限制。買賣合同的法律范圍在交易人雙方,無法限制開證行,而制約開證行的是信用證。由此可見,開證行在處理相關事務時是以信用證為標準,跨過買賣合同中的各種關系。在買賣合同的實行過程中,交易人雙方產生合同糾紛,銀行的支付行為不因此產生變化。即使受益人違反了基礎合同中的任何義務只要受益人提供了合法的信用證都可進行支付。同時,在沒有信用證的情況下,受益人不能因履行了合同中的各項義務而要求銀行付款,但可以提交相關單據證明申請付款。此時,開證行負責審核收益人的各項單據,單據是否符合開證行要求再提出是否付款的申請。

(2)開征行對受益人有無可厚非的付款義務,不受契約關系的制約開證行沒有權利因為與申請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向受益人抗議合同中存在歧義的條款,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不存在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的擔保協議的影響。由于開證申請書與一般信用證不用,在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的開證合同存在爭議,或者信用證申請到是申請人已破產、詐欺等原因。開證行都不能因為以上幾種原因拒付受益人的款項。同時,開證行對申請人之間存在債權關系也不能成為正當理由拒付或扣除受益人中的各項收益款。

(二)基礎合同相對信用證非獨立性的表現

(1)信用證與基礎合同規定不一致的形式信用證與基礎合同在可采用不同的形式,涵蓋了支付金額、貨物運輸、單據憑證等內容。常用的集中表現形式包括以下四種:第一,信用證與基礎合同內容相悖,發生條款沖突。第二,信用證種類與基礎合同中的規定基本不一致,但不沖突。第三,信用證提及的條款與基礎合同內容相比較少,減少了賣方的責任。第四,信用證提及的條款與基礎合同內容相比較多,增加了賣方的責任。在實務中,開證行所開出的信用證與基礎合同不同,一般原因為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導致的失誤。比如:買方故意開錯,增加了賣方的責任。或者買方在填充開證申請書是因筆誤所造成增添、遺漏等狀況。但無論是那種狀況,所帶來的狀況都會致使信用證條框與基礎合同產生差異,甚至內容相悖,發生條款沖突,此時賣方將會承擔一定的經濟風險。

(2)基礎合同設定不同之處是是信用證為基礎合同做的補充和說明一般情況下,信用證項下的當事人即為受益人和開證行,信用證并不能夠直接約束開證申請人的行為,這是因為開證申請人并沒有直接參與到受益人與開證行的承諾或兌現過程中,當信用證在此過程中出現問題時,開證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信用證是在基礎合同智商建立的,同時也是由開證申請人所填寫的開證申請書開立。由此可見,盡管信用證與基礎合同規定不一致,但其仍然是開證申請人對于原基礎合同的一種修改或補充方式。與基礎合同設定不同之處是信用證可為原基礎合同做一定的補充和說明。簡言之,信用證與基礎合同并不是獨立存在的兩個文件。信用證是為了確定付款而存在,不因基礎合同的改變而改變。同時,信用證也是基礎合同中的一部分,與基礎合同不同之處為對基礎合同的補充說明,由此可見,基礎合同時無法獨立于信用證而存在。

二、總結

篇5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于南京市 區 路 ,建筑面積100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年限自XX年10月1日至2070年10月1日;X劃撥取得。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第二條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小寫)800000元,(大寫)捌拾萬元,其中含定金(小寫)XX0元,(大寫)貳萬元,尾款(小寫)無元,(大寫)無元。

第四條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按下列約定:

乙方同意在以下規定期限內將房屋轉讓價款解交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設立的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1、XX年9月1日前將自有資金人民幣(小寫)240000元,(大寫)貳拾肆萬元解交托管賬戶。

2、甲方同意乙方向工商銀行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總額為人民幣(小寫)560000元,(大寫)伍拾陸萬元,用于支付房屋轉讓價款的余款。乙方同意于XX年9月15日前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同時委托銀行將貸款資金全部劃入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托管資金專用賬戶。若乙方不能按計劃貸足或者銀行不同意貸款申請的,則轉讓價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銀行貸款批準或者不批準之日起3日內以現金解交托管賬戶。

3、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無元,不存入托管賬戶,在房屋交付時,甲、乙雙方自行交割。

甲、乙雙方同意以以下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房價款,并自行承擔房屋轉讓價款安全的全部責任:

(注:不辦理房屋轉讓價款資金托管的交易雙方可選中該項,并商議填寫相關內容)

經紀機構及其人員均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付房屋轉讓價款。

乙方未按規定支付房價款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無法以現金方式補足貸款資金不足部分的,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撤銷該房屋買賣的轉移登記申請,同時乙方X不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金肆仟元。

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應付到期房價款的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超過十天,且所欠應付到期房價款超過伍仟元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后三天內將已收房價款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占總房價款百分之五的賠償金。

第五條甲、乙雙方定于XX年9月20日時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雙方定于XX年9月30日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甲方應在房屋產權過戶前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總房價款的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屬設施或裝飾裝修不符合約定的,按不符部分的X約定價值√評估價值X市場價格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過十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乙方解除合同后三天內將已收房價款和雙倍定金返還乙方,并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五支付賠償金。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經紀機構促成的交易適用)經紀機構應在甲乙雙方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前,按《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甲乙雙方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的網上操作服務。

甲乙雙方應在經紀機構的網上操作服務后3日內持申請書及其它登記資料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甲乙雙方自行成交的適用)甲乙雙方應在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通過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網上操作服務打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并在3日內持申請書及其它登記資料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X。

第八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權利轉移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九條該房屋自權利轉移之日起三個月內被依法拆遷的(拆遷時間以乙方搬遷時間為準),雙方按下列約定處理:

房屋拆遷補償款高于(含本數)本合同約定房價款的,甲、乙雙方之間不因房屋拆遷產生新的權利義務;房屋拆遷款低于本合同約定房價款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占差額%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甲方結清已發生的費用,甲方已經預繳的費用,其權益由乙方享有,雙方不再另行結算。

第十一條甲方、乙方、經紀機構均自愿遵守《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一方因違反《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他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

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X自

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X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X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篇6

.二、四個程序

準備好人員、資金、場地及制度后,還必須做好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及銀行開戶工作,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此外,選擇合適時機開業,創業計劃才能真正實施。

(一)工商注冊

工商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

1. 個體工商戶登記

(1)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投資人身份證明。

(2)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個體工商戶申請開業登記表;開業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經營場所證明;涉及前置審批的行業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2.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

(1)個人獨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材料:企業(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的身份證明;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

(2)個人獨資企業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企業住所證明;涉及前置審批的行業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3. 合伙企業登記

(1)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材料:企業(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的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

(2)合伙企業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全體合伙人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的委托書;合伙協議;出資權屬證明;經營場所證明;涉及前置審批的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4. 有限責任公司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股東或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有限責任公司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履歷的文件,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或身份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住所使用證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審批的項目,應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二)稅務登記

守法經營、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農業生產企業是免稅的,農業經營服務企業的稅率也較低。為保證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開展,生產經營者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發票。

1. 稅務登記的內容及需要提交的資料

(1)稅務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工商戶的名稱、地址、經濟性質、主管部門、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資金狀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商登記證照號碼、開戶銀行及賬號等。

(2)申報稅務登記應提交的資料: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賬號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合法證件和資料。

2. 稅務登記的程序

(1)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納稅人即生產經營者主動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和有關證件,領取統一印制的稅務登記表,如實填寫有關內容,加蓋印章后作為登記申報,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2)審核稅務登記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請報告、稅務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及有關證件審核后,即可準予登記,并發給納稅人稅務登記證。

3. 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為了正確地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人為了正確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將發生的納稅事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報的一項法定手續。領到營業執照開始生產經營活動之后,在一定期限內就應該向稅務機關申報。

(三)銀行開戶

1. 開戶與結算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經常與銀行進行結算,以達到賬賬相符和賬款相符,以利于更好地生產經營。如出售商品后收取買方貨款,購買原料需要支付賣方價款等。這些活動在金融行業中稱為結算。結算有兩種,一種是現金結算;另一種是非現金結算,也叫轉賬結算或票據結算。由于成交金額大,支付大量現金既不方便又不安全,因此,企業委托銀行把貨款從買方賬戶轉到賣方賬戶,完成付款或收款行為。

2. 貸款

創業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資金短缺的情況,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一般有抵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三種。

貸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用途、付款日期、還款期限、貸款利率、違約責任及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必要或有條件的要經公證機關公證。

銀行提供貸款主要用于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的流動資金,而不準挪作他用。借款人未經銀行同意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把貸款用于墊繳稅款或管理費,或轉借給他人的,均為挪用。

(四)擇時開業

在做好以上各項準備工作以后,就可以擇日開業了。開業期間的宣傳、促銷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廠(店)開業后的經營狀況,因此,一定要做好開業的策劃方案。

開業前的宣傳造勢很重要,可以通過媒體廣告、品牌燈箱、廣告禮品袋以及花籃、條幅等來烘托氣氛,提高人氣。開業時間的選擇,一般要考慮有關部門人員是否有時間參加、天氣是否晴朗、是否在節假日、是否在人流較多的日期、開張日居民是否喜歡等因素。

篇7

商業信用融資方式

商業信用融資是企業之間在買賣商品時,以商品形式提供的借貸活動,是經濟活動中的一種最普遍的債權債務關系。

商業信用融資的優點是籌資便利。利用商業信用籌集資金非常方便,因為商業信用與商品買賣同時進行,無需另外辦理正式籌資手續,籌資成本低。與其他籌資方式相比,商業信用籌資限制條件較少,選擇余地較大,條件比較優越。

根據操作方法的不同,商業信用融資一般分為以下幾種類型:第一,應付賬款融資。主要是企業購買貨物未付款而形成的對供貨方的欠賬,即賣方允許買方在購貨后的一定時間內支付貨款的一種商品交易形式。

在規范的商業信用行為中,債權人(供貨商)為了控制應付賬款期限和額度,往往向債務人(購貨商)提出信用政策,包括信用期限以及給買方的購貨折扣與折扣期,如“2/10,n/30”,2/10:表示如果買方在lO天內付款,可以按售價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企業允許客戶最長的付款期限為30天,如果客戶在2l至30天付款,則不能享受現金折扣優惠。

第二,商業票據融資。主要是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企業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利的憑證。如匯票、本票、支票等。企業商業票據融資的特點首先是無擔保。企業在融資時無實體財產作抵押擔保品,只以發行公司的聲譽、實力地位作擔保。其次,期限短。一般來說,大中型公司商業票據的發行期限為1-6個月,大型金融公司的發行期限則為1-9個月,最短的有以幾天來計期的商業票據。再次,見票即付、利率低。商業票據有明確的到期日,到期時債務人必須無條件地向債權人或持票人支付確定的金額,而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借口,拒絕或延期支付。商業票據利率一般低于銀行貸款利率但高于國庫券利率。利率差距的幅度因發行時間、發行公司狀況、金融市場貨幣供求情況的不同而發生變化。最后,商業票據融資方式不像其他融資方式那樣受到較多法律法規限制,而且沒有最高限額限制。

第三是預收貨款融資,主要是銷貨企業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在交付貨物之前向購貨企業預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貨物價款的信用形式,相當于銷貨企業向購貨企業先借一筆款項,然后再用貨物抵償。

使用商業信用融資,企業必須具備3個前提條件:首先是企業有一定商業信用基礎,即企業提供的服務或者產品在市場上,在消費者心目中具有較高的地位。其次,企業讓合作方也能受益,現在商界常言:做生意不能一根甘蔗從頭吃到尾,要留一定的利潤空間給對方,生意才能長期做下去。同樣,企業只有達到借貸雙方的“雙贏”,才能使商業信用得以延續。再次是,使用商業信用須謹慎。既然是商業信用,就要求企業在運用時一定不要超出企業的債務承受能力,要言必信,行必果。否則一旦到期信用無法兌現,不僅使別人受到損失,更會破壞企業自身的信譽,嚴重的就變成了商業詐騙。

記者發現商業信用融資激活了企業的融資空間,北京某機械加工廠是一家典型的中小企業,由于生產規模不斷擴大,需要大量資金,但因企業規模小,難以找到擔保人,從銀行取得貸款很困難。該公司老板張先生深刻體會到融資的難處:即便銀行答應貸款給你,但經過一番審查、審批下來,所謂的良機早已失去。但自從該公司與北京某銀行合作后,票據融資多次為該公司帶來發展機會,該公司累計貼現1330萬元,且均在兩個工作日內取得資金,企業不再因為流動資金緊張而失去發展機會,并推動了擴大再生產。而通過票據融資,該公司在財務管理水平上不斷獲得改善,這是融資之外帶給企業的最大收獲。

北京某鋼材企業的王某也品嘗到了商業信用融資的便利。今年夏季,王某與某貿易企業簽訂合同購買了4000噸鋼材。鋼材入庫后,按理他應該馬上付款,但在此時,市場上銅材暢銷,如果他推遲付款,就可以將這筆資金用來購買更多的鋼材,出售后可獲取較大利潤。于是,他就與該貿易企業簽訂商業信用臺同,延期付款,同時補償對方7萬元的占用資金費,這樣一下子把資金運動開來,多獲取了100萬元的利潤。

銀行支持商業信用的發展

目前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上海浦發銀行等多家銀行都支持企業進行商業信用融資。

記者了解到,華夏銀行推出的票據融資有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具體而言,華夏銀行的銀行承兌匯票適用于法人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商品或勞務交易,產生的正常款項的支付結算。幣種為人民幣。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企業申請材料有:信貸業務申請書;出票人的資格證明文件;出票人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報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注明以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方式的真實商品交易或服務合同;出票人到期支付票款的資金來源證明,包括銷售合同、資金計劃等。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為客戶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資金需求提供信貸支持。企業申請材料有:信貸業務申請書;申請貼現的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及復印件;申請人資格證明材料;上年度財務報表和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相應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稅發票復印件;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是持票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商業承兌匯票轉讓給本行,本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融資行為。企業申請材料有:信貸業務申請書;申請貼現的未到期商業承兌匯票及復印件;申請人資格證明材料;上年度財務報表和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相應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稅發票復印件;擬采用第三方保證、抵押或質押方式擔保的,比照保證、抵押或質押貸款提供相應資料。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此外,許多銀行開展了應付賬款融資。記者從花旗銀行了解到,中小企業通過出售應付賬款項下的人民幣商業承兌匯票,花旗銀行配合客戶的付款周期,幫助客戶做應付賬款融資,加快資金周轉,減少流動資金需求及成本,其間無需繁雜的文件和流程。

篇8

關鍵詞:信用證 出口押匯 法律風險

出口押匯是銀行提供給進出口企業的一類短期融資方式。出口商發貨后,將貨物單據交付給銀行,銀行審核單證相符后對單據或匯票給付對價,之后銀行將單據寄交境外開證行以索回貨款,從而抵扣回原來墊付的押匯資金。這種銀行先議付后回收貨款并結清墊款的程序就是出口押匯。我國各家商業銀行在出口押匯的操作都有系統的內部規則。但是,各銀行的操作程序有一定的區別。

一、各行的關于出口押匯的操作程序

1.中國工商銀行的操作程序

(1)單據方面。辦理出口押匯以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為前提。單據存在不符點,在得到開證行(保兌行)明確同意接受單據的前提下,才能辦理出口押匯。

(2)信用證方面。信用證明確表明適用UCP600(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信用證規定的貨運目的地未發生政局不穩定、暴亂、戰爭以及經濟危機等情況。信用證索匯路線簡潔清晰,條款明確合理;信用證不存在不利的軟條款;信用證未限制其他銀行為議付行;

2.中國銀行的操作程序

(1)對單據和信用證的規定。中國銀行辦理出口押匯要求信用證項下收款有保障;單證相符;押匯申請人已經辦理相關手續。

(2)對申請人的規定。出口押匯的申請人應資信良好且為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

(3)辦理出口押匯的程序。首先,銀行需與客戶簽訂出口押匯總質押書;其次,客戶需要逐筆提出申請;再次,銀行憑其經審核的單據辦理押匯。

從各行辦理出口押匯的程序看,有共同之處。

第一,在出口押匯辦理的基本條件有:1. 信用證開證行及其所在國家的情況、有無限制他行議付、軟條款等,以及其相關單據的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有關情況。2.押匯申請人出口業務經營權、內控程度、財務能力、資信、開立帳戶等方面;3.出口押匯的利率、期限和幣種等。

第二,操作程序主要包括:(1)提出申請。申請人向銀行提供外匯押匯借款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的金額以及期限、企業的基本情況介紹和財務狀況。申請提交的時還應附上:外貿合同或協議;企業營業執照副本;銀行的出口議付(押匯)申請書;銀行的出口押匯協議書;企業近三年年度財務報表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修改的正本。(2)銀行審查。(3)核定押匯額度。匯票金額的90%以內是押匯金額最高額度。(4)簽署押匯申請書、押匯承諾書、押匯協議等法律文件。(5)銀行發放貸款。(6)貸款的歸還和議付款的回收。

二、出口押匯的特征

第一,出口押匯是短期融資法律關系。它是相對獨立于信用證法律關系的一種“融資法律關系”或“借貸法律關系”。押匯銀行是融資方,押匯申請人是借款人。

第二,出口押匯是伴隨特定擔保機制的融資法律關系。出口法律關系的建立依賴于特定的“擔保機制”——押匯申請人將其出口項下的信用證及其相關單據作為“質押品”或“抵押品”。因此,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押匯與信用證有重要的聯系,因為信用證及其相關單據是作為它的擔保物的。

第三,出口押匯與議付。出口押匯所構建的法律關系是伴隨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當事人選擇的國家的法律。議付關系是一種信用證法律關系,它涉及的當事人比出口押匯的復雜多樣。在議付關系中,議付行與開證行有著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也與受益人有著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銀行出口押匯的法律風險

(一)信用證交易模式風險。UCP600規定,即使信用證中含有對其存在的基礎合同的任何援引,就信用證性質而言,獨立于作為其存在依據的銷售合同,銀行也不受其約束。也就是說,押匯行的義務限于單據的表面真實性,而無權審查單據是否屬于偽造或交易是否真實。由此一方面存在的是信用證欺詐風險;另一方面就是“軟條款”風險。

(二)法律條文沖突風險。出口押匯遇到的問題是由我國《擔保法》有關質權的條款與銀行的規定不一致造成的。主要是擔保法的流質無效原則問題。這會影響到銀行對單據質押項下質物的處分權利的實現。

(三)法系與政治不同的風險。不同國家對于出口押匯的規定不同,而且目前我國關于信用證融資的法律尚不完善, 導致一旦出現糾紛,跨國訴訟難免陷入成本高,難度大的法律困境。此外,銀行還面臨著企業外部經營環境變化而引發的風險,如外貿管制、外匯管制、企業國有化、政治動蕩等影響開證行信用證結算的問題。

四、辦理出口信用證項下押匯業務的風險防范

(一)對于作為出口方受益人的企業

1、選擇一些規模大,信譽好的銀行開證。

2、企業最好選擇同一家銀行通知、承兌(付款)和議付。

3、禁止有實質性不符點、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

4、合理匹配交單期與信用證有效期。

(二)對于出口地的押匯銀行

1、嚴審開證申請人資信情況。因為有些拒付風險來自于受益人本身而非單據,如受益人根本沒有出口,憑假單詐騙或進口方當地法院向開證行出具“止付令”等,因此,銀行風險仍然很大。

2、了解開證行的資信及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狀況開證行所在地的政治經濟穩定,沒有戰爭和外匯管制,否則將影響收匯安全。

3、嚴格審單,按照“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原則,防止開證行挑剔單據不符點而拒付。

4、押匯的期限和對物權的控制押匯期限長于360天或不易過短。

參考文獻:

[1]莊樂梅. 國際結算實務精要[M] . 北京: 中國紡織出版社, 2004,60. 248.

篇9

一、科內部財務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科內各項支出,要量入為出,勤儉節約,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科內部財務工作由綜合組統一管理,并定期向局領導提供支出情況及支出進度。

三、一般支出管理。一般支出包括經常性支出和項目支出兩部分。經常性支出是為維持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如辦公用品支出、差旅費支出等。項目支出是為完成專項或特定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如改革運行經費支出、銀行手續費支出、財政決算編審費支出等。

(一)經常性支出的辦理

1.固定資產和辦公用品采購支出。自行采購固定資產和辦公用品時,需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報銷時,填報《市財政局支出報銷單》,并附相關票據,經科長簽字后報局領導核簽。

2.差旅費支出。報銷時,填報《市財政局差旅費報銷單》,并附相關票據,經科長簽字后報局領導核簽。

(二)項目支出的辦理

項目經費支出時,應先經分管科長審示后報科長審批;項目支出結算時,應填報《市財政局支出報銷單》,并附支出明細單,經科長簽字后報局領導核簽。

四、國庫專項支出管理。

(一)指標劃分。由綜合組負責將年初預算指標進行劃分。

(二)計劃錄入及審批。由經辦組提供用款申請依據及領導簽字、蓋章的申請單,送審核組錄入用款計劃申請,用款計劃申請書經經辦組長、審核組長簽字后送綜合組審簽,用款計劃由綜合組審批下達。

(三)支付申請及受理。用款計劃審批后,審核組經辦人根據經辦組提供的相關付款信息,錄入支付申請,支付申請書經經辦組長及科長簽字后按正常支付流程辦理。

篇10

2006年10月,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了《跟單信用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版》(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Credits,2007 Revision),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簡稱UCP600。

國際商會(ICC)是世界上重要的民間經貿組織,成立于1919年。近百年來,國際商會制訂了許多國際經貿領域的規則、慣例并向全世界商界推廣,為促進國際貿易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這些規則和慣例為全世界廣泛采用,如人們非常熟悉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1NCOTERMS)》,《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等。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最早由國際商會于1933年,數十年間幾經修訂不斷完善,以適應國際貿易實踐的發展變化。如今最新的UCP600已經是第6版,這一最新版本將于今年7月正式實施生效,屆時全世界大多數銀行都將在其開出的信用證上注明適用的UCP600。目前仍在使用的是上一版本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于1994年1月開始生效的UCP500。在這十余年的使用過程中,UCP500幫助許多的企業與銀行順利完成了信用證結算交易。然而,在實踐當中也逐漸暴露出UCP500存在的一些缺陷,容易給企業或銀行造成不便甚至糾紛。于是,國際商會的專家們意識到又到了對這一慣例進行進一步修訂的時候了。從2002年提出修訂建議,到2006年10月,在各方專家的不懈努力之下,UCP600最終誕生了。

據統計,目前全球有15%左右的國際貿易采用信用證結算。隨著UCP600的正式實施,必將對國際貿易實踐產生重大的影響。

二、UCP600新修內容的主要方面

1.簡化結構和條款

UCP600簡化了UCP500的結構,減少10個條款,共39個條款。雖然其篇幅比UCP500少了,但卻比UCP500更加準確清晰,簡潔易懂。它將一個環節涉及的問題歸集在一個條款中,將信用證業務涉及的關系方及其重要行為進行了定義,如第二條的14個定義和第三條對具體行為的解釋。它還刪除了那些容易造成誤解或是表述不清的詞匯,如“合理關注”、“合理時間”及“表面”等等。UCP600取消了那些在實踐當中沒有應有價值的條款,如“可撤信用證”,由于可撤銷信用證對受益人缺乏保障,實踐當中幾乎不會采用,所以這其實是一個多余的條款,刪除這一條款就意味著確認了凡是信用證都是不可撤銷的,這自然會受到廣大受益人的歡迎:再如“風帆動力批注”這樣的條款,顯然早已不適應目前的國際貨物運輸形勢,完全失去了意義,刪除它無疑是正確的:還有諸如“信用證完整明確要求”及有關“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等這些沒有實踐意義的內容也從UCP600中消失。

2.澄清一些重要概念

UCP600第二條就列出了14條定義,澄清了一些信用證結算實踐當中經常會遇到而又缺乏明確定義的概念。如“銀行工作日”(Banking Day),指出銀行工作日是銀行在正常營業地開業,能夠開展UCP600所涉及的業務的時間;“相符交單”(ComplyingPresentation),規定交單應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及有關國際慣例。UCP600還提出了“兌付”(Honor)的概念,是指開證行、保兌行、指定行在信用證項下,除議付以外的一切與支付相關的行為,強調“議付”(Negottation)是對單據(匯票)的買入行為,明確可以墊付或同意墊付款項給受益人,這一定義使實踐中存在的遠期議付信用證合理化。UCP600新增加了“第二通知行”(Second Advising Bank)的概念,明確了第二通知行和第一通知行的責任相同,為實踐當中可能存在的第二通知行提供了行為準則。另外,UCP600對那些常見的基本的概念,如“通知行”(Advising Bank),“申請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tary),“開證行”(lssuingBank),“保兌行”(Confirming Bank),“信用證”(Credit),“指定銀行”(Nominated Bank)等,也給出了更加明確的定義。

3.某些重要內容修改

UCP600將銀行審單的期限從UCP500中規定的7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這樣將促使銀行提高工作效率,并有利于受益人盡早收匯。同時,對于受益人向銀行交單的期限,UCP600也作了修改。UCPS00規定信用證應確定一個交單期限,如果沒有這個期限,則銀行將不接受遲于裝運日期后21天提交的單據。UCP600則沒有了信用證確定交單期限的說法,而是嚴格規定受益人必須在不遲于裝運日期后的21天內提交單據,但無論如何都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

UCP600將開證行對不符單據的處理辦法從UCP500中的2種增加到了4種,分別為持單等候交單人指示(holiding the documents pending furtherinstructiORS from the presenter)、持單至申請人同意接受不符單據(holding the documents until itreceives a waiver from the applicant and agrees toaccept it)、退單(returning the documents)、或者按照交單人事先的指示行事(acting in actordancewith instructions previously received from thepresenter)。這樣規定有利于受益人、申請人和銀行按照具體情況靈活操作,并且能夠減少對不符單據的爭議,有利于交易順利完成。

UCP500對單據的制作并未給出非常詳細的規定,而UCP600對這一部分則有更為細致明確的說明。UCP600從第17條到第28條,共12個條款對單據的制作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包括對單據的正本副本,商業發票,各種運輸方式下的運輸單據,保險單據的具體要求。UCP600在這一部分引入了許多《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中的內容,語言表述更加清楚,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三、應用UCP600需要注意的問題

UCP500已經在國際貿易實踐當中廣泛應用了十余年,早已被人們所熟知,而UCP600對UCP500存在一些比較重大的修改,區別較大。因此,為了盡快熟悉UCP600里的新規定,減少誤解與爭議,在UCP600的應用初期,信用證的各方當事人需要特別注意一些問題。

1.對于申請人來說

信用證的申請人是指要求開立信用證的一方。在國際貿易實踐當中,通常是進口商。如果進出口合同規定采用信用證結算,那么,進口商執行合同的第~個步驟就是去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申請開立信用證最主要的程序就是進口商填寫開證申請書,填寫完之后,銀行要對開證申請書進行審核,審核通過才開立信用證。因此,進口商填寫的開證申請書決定了信用證能否順利開出以及信用證的條款內容。所以,進口商應當按照UCP600的要求來填寫開證申請書,不要出現與UCP600相沖突的內容;不應要求將合同、形式發票等作為信用證的組成部分,這樣會使信用證的處理程序更加復雜,而且也不符合UCP600第4條中關于“信用證與合同相互獨立”(A credit by its nature isa separate transaction from the sale or othercontract on which it may be based)的規定。填寫完開證申請書之后,還需要注意申請書上是否注明適用UCP600,如果沒有就一定要與銀行確認,并在申請書上加上適用UCP600的文句。

對于進口商來說,想要按照UCP600正確填寫開證申請書,其必要前提是自己應當清楚地了解UCP600中的有關條款,特別是那些與UCP500不同的新規定。再有,由于UCP600畢竟只是一種國際慣例,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在進出口商雙方開始談判磋商交易條件的時候,就應明確提出采用信用證結算要適用UCP600,而且還應該確認雙方對UCP600各個條款的理解是一致的。交易達成之后,雙方還應在買賣合同的支付條款中明確注明以信用證方式支付并且應適用UCP600。

2.對于受益人來說

信用證的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對于出口商來說,熟悉UCP600的新規定,按照UCP600的要求發貨交單,決定了其能否順利完成交易收回貨款。因此,受益人在應用UCP600的時候需要注意的問題似乎更加重要。

首先,出口商在發貨制單之前應當先認真細致地審核信用證,如果發現其中有不符合UCP600規定的地方,應及時與進口商(信用證申請人)溝通,要求修改信用證。

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出口商最為重要的就是UCP600關于交單期限的新規定,即裝運日期的21天內交單。出口商必須切記一定要在裝運日期的21天之內向銀行提交單據,無論信用證對交單期有何規定。因為按照UCP600第14條C款的規定,只要提交的單據中包含運輸單據,就必須在裝運日期的21天內交單(must be made by or on behalf of the beneficiarynot later than 21 calendar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即使信用證規定了較長的交單期和有效期,也必須在裝運日期的21天之內向銀行交單:而且還必須注意這21天是指自然日,而非銀行工作日。這樣的新規定對受益人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確保在裝運之后的21天內交單,受益人應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在備貨的同時就積極準備單據,特別是那些需要其他機構簽發的單據,如保險單、商檢證書、原產地證書等,更應當盡早聯系,提前準備。

對于受益人來說,單據的制作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按照UCP600及信用證的規定進行。UCP600對商業發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的制作都有非常詳細的要求,尤其是運輸單據,對各種不同運輸方式下的運輸單據都分別做出了細致的規定。受益人應當相當熟練地掌握UCP600第17條到第28條的內容(即對這些單據的要求),并在每次交易中都嚴格按照這些條款的規定制單。由于UCP600在單據要求部分借鑒了許多ISBP中的內容,出口商有必要安排其制單人員對ISBP進行學習。再有,UCP600第2條中關于“相符交單”(Complying Presentation)的解釋僅有一句話:“means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with the te 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eapplicabi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and internatlonal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交單應與信用證條款、本慣例適用的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一致),看上去似乎很簡單,但是切莫因此認為UCP600對單據相符的要求比較寬松,還是應當嚴格按照“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原則認真細致地制作單據,避免因為不符點造成拒付。

3.對于銀行來說

參與處理信用證的銀行有開證行、通知行、議付行、保兌行,其它指定銀行等等,UCP600對各銀行的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與UCP500有一定的區別。其中最重要的區別是將銀行審單的期限縮短到75個銀行工作日,比UCP500的規定少了2個工作日。按照UCP600,無論是議付行,開證行還是保兌行,只要進行審單,都必須確保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進行信用證結算的下一步驟。這意味著負責審單的銀行需要較大幅度地提高審單效率,縮短審單時間的同時還必須保證審單的準確。因此,銀行為了達到這一要求,有必要進行內部的人員培訓甚至部門調整。

另外,UCP600把保兌行的責任單獨列為一個條款(第8條),指出保兌行也可以進行議付,但這種議付是無追索權的議付。因此,在信用證結算過程中,如果保兌行同時被指定為議付行、或者是指定議付行不予議付、或者公開議付信用證項下,受益人可能會直接向保兌行交單議付。這時,保兌行應當嚴格審單,不能輕易議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