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申請范文
時間:2023-04-05 02:09:1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退休申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單位:
本人×××,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將屆滿50歲,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年齡。根據本市有關職工退休的相關規定,申請退休。請單位依照相關規定及本人的實際情況,為本人辦理退休的相關手續。在正式退休前,本人將繼續按照相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直至正式退休。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月××日
附:本人基本情況:
姓名:×××性別:女 身份證號:××××××××××××××××××
出生日期:××××年××月××日 參加工作日期:××××年××月××日
本人醫療手冊(卡)編號:××××××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派出所所屬街道:××××××街道辦事處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篇2
2、曾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滿XX年以上的原固定工或勞動合同制職工,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后因企業破產、改制失業后,按靈活就業人員政策繼續繳費的,繳費期間因病經鑒定醫療終結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達到以上年齡的可以申請辦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職。
《企業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標準》報名時,可與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
報名辦法和時限
符合病退休條件的人員由個人寫出書面申請報名。報名時間從XX年11月22日開始到XX年12月7日結束。報名時需填寫《XX年度企業職工因病提前退休報名登記表》,同時填寫《職工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表》。
勞動能力鑒定
經省人社廳同意,經省人社廳同意,從今年開始,我市企業職工病退工作,在全市推行自愿申請、公開報名、嚴格勞動能力鑒定的辦法,省人社廳下達我市的控制指標,不再向各縣區(含財政直管縣)和中、省、市直企業下達。按照規定,企業職工病退(含各縣區及財政直管縣),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初次鑒定合格后,須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最終評審。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杜絕弄虛作假,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委派技師或有關專家進行心電圖、b超、ct等檢查、檢驗或派專家進行監督。不再要求申請人現到醫院開診斷證明或病歷。申請人提供的原有近3年(精神病近5年)的住院、門診病歷材料、近期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x光片、ct、ect、mri片、b超及病歷報告書、化驗單等資料只作為參考。紀檢部門將對鑒定的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擬辦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員名單,在企業(在人事機構托管人員在社區)顯著位置公示10天,接受社會監督。對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查、檢驗報告,偽造診斷證明和住院病歷的,要追究有關醫療衛生機構領導及有關醫務人員的責任。參加鑒定的醫療衛生專家,簽署虛假鑒定意見,要追究醫療衛生專家的責任。
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冀價行費〔XX〕20號)規定,組織鑒定時每人收取400元鑒定費。必要的檢查、檢驗費由承擔鑒定工作的醫院按規定標準收取,費用自理。不論鑒定結果是否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費、醫院收取的各項檢查、檢驗費,均不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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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辦條件
(1)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 在順德區累計繳費年限已達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所需資料
(1)經所屬工作單位或村(居)委會蓋章確認的《因病提前退休申請審批表》(附表一,以下簡稱審批表)一式兩份;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原件退回申請人);
(3)診療病歷復印件或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退回申請人);
(4)相關的檢查報告復印件(如肝功能、b超、血像、腎功能等)、影像檢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注:提交材料為復印件的,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加蓋印章并核對原件。
三、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達到規定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后提交所需資料到順德區各鎮街社保辦事處以書面提出申請。
(二)審查受理
辦事處初審申請人提交的資料,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且符合規定要求,屬于因病提前退休業務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予以受理并現場出具《醫院體檢介紹信》(附件二)及《勞動能力鑒定介紹信》(附件三)各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辦事處連同申請資料一并歸檔,另一份交申請人。
(三)申請鑒定
申請人先憑《醫院體檢介紹信》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然后憑《勞動能力鑒定介紹信》及鑒定所需材料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四)組織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規定的辦法、程序和標準,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五)結論送達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移交養老保險科下發各鎮街辦事處,由辦事處審批并將結果送達申請人。
四、辦理時限
勞動能力鑒定具體時限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辦事處自接收鑒定結果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結果并通知申請人。
五、退休申請手續
篇3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申請書與我們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利用申請書我們可以表達自己的愿望和訴求。寫申請書時理由總是不夠充分?職工個人退休申請書怎么寫?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職工退休申請書模板,衷心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職工個人退休申請書1尊敬的領導:
我叫__x,男性,____年11月1日生人,現年__周歲。于____年12月26日進入原山東塑料機械廠工作,冷作工。進廠后認真努力的工作,得到了領導和同志們的肯定、支持與關懷。
多年任班長、多年被評為先進工作者。為我廠的發展壯大貢獻了自己應有的力量,同時也貢獻了我最寶貴的青春。我十分熱愛我們廠,所以,我無怨無悔。但是,因長年在高噪音,高強度體力的勞動中自己身體出現了病狀。所以,我于____年申請了廠內病退,并得到了批準。
今欣聞政府關懷,我倍感黨恩無限。在此,我首先感謝黨!感謝政府!
因年齡已過半百,體弱多病,特向領導提出病退休申請。望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__x
20__年x月x日
職工個人退休申請書2尊敬的學院黨政領導并轉呈校人事處領導:
本人某某因健康問題,現申請于20__年8月份提前退休。本人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今年某版權所有月滿56周歲;1968年參加工作,工齡37年。現任某教究室__×。
近三、四年來,我的身體狀況陸續出現各種問題,自己深感已無能力承擔一個合格教師的職責。根據校人事處某年《教職工退休退職的規定》中有關條款(見申請書末附錄),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請。懇請有關領導考慮我的實際困難,予以批準。我的健康問題敘述如次。
1。失眠問題:我因長期失眠,造成精神不佳、記憶力下降,上課亦因此有失誤;失眠同時也令視力降低。我從高中階段開始間斷失眠。近幾年更是每晚服藥仍不能保證睡眠,并曾多次到校醫院打針催眠。近一年多次到某大醫院心理科求助睡眠專業博士,花費高昂藥費求取幾夜安睡,但無顯效。
2。視力問題:我的眼睛近年來天天困擾著我,最主要的表現是能夠持續閱讀的時間越來越短,兩次閱讀之間所需的間歇時間越來越長。最近一年多來已逐步發展到只能連續閱讀20—30分鐘即需休息30分鐘的程度,一天內閱讀總時間也不能超過3—4小時,而且視力惡化的趨勢十分明顯。曾數次就醫均無良策。據華僑醫院眼科博士導師結論,我是人群中罕見的視覺調焦過度靈敏癥狀患者,因利用肌肉調節晶狀體焦距過于頻繁,眼睛極易疲倦,視覺模糊;對策是少看書,多看遠處綠色物體。而目前作為一個高校教師,除了備課上課要準備大量新素材之外,大批量閱讀更是科研工作上的最基本需求。現在經常服用調節神經的藥物及用消除疲勞的眼藥水。
3。慢性咽喉炎問題:是困擾我30多年的問題。如今每年較嚴重發作6—7次,必須輸液才能解決。長年咳嗽也使我更難入睡。
4。慢性胃炎問題:近二年多來,長時間胃發脹,象一大塊石頭,還向外膨脹,但氣呃不出來,常令我整夜難眠。20__年胃鏡檢驗,胃內壁有4—5個出血點,診斷為慢性淺表性胃炎。現長期服藥,并小心飲食。
以上4種毛病交織在一起,使我的睡眠越來越差,精神越來越不振,視力也越漸低下。
5。心血管問題:__年西德留學期內已發現血脂高,從此注意了飲食。近年體檢報告為高膽固醇血癥、輕度高尿酸血癥、血粘度高。常胸疼胸悶、手指發抖、嘴唇麻木、頭皮發麻。痛風(右腳拇指)發作二次。做過多次心電圖包括24小時動態心電圖,初步結論是T波改變、不完全性房內傳導阻滯、偶發房性早搏并成對、提早復極綜合征。現需長期服藥。
6。腎功能問題:20__年底體檢報告血肌酐高、尿素氮高、腎功能受損;尿檢蛋白。為腎內科進一步檢查(務必)。目前尚未作進一步檢查。
7。痔瘡問題:20__年大量便血,診斷為有3個重度內痔,經注射式手術治療后好轉。現長期服藥,偶有便血。
8。頸椎及腰椎問題:長期頸疼,牽連頭疼及腰疼。尚未作檢查。
9。膽管結石問題:20__年二次超聲檢驗為右肝后葉膽管小結石。
10。過往暈倒問題:曾于1966、1975及1983年三次暈倒,不省人事估計1—3分鐘,經注射腎上腺素或不經處理蘇醒。心電圖及腦電圖未能檢驗出原因。
我猜想先天不足是各種毛病的原因之一。我出生時不足磅(4磅12安士,即2。16kg弱),版權所有且小時疾病不斷。
受國家培養多年而未能盡力回報,心中非常難過。但擔任工會工作多年,我亦目睹許多老師喪失健康的痛苦及由此給單位及家庭帶來的麻煩。我希望不致在勉強再充當一個不合格教師幾年后而成為單位和他人的沉重包袱。誠盼各位領導體察我的實情,綜合衡量,考慮我的申請。此致
敬禮!
職工個人退休申請書3尊敬的上級領導:
本人是__初中教師__x,男,漢族,1953年9月出生,現年59歲,大專學歷,小學高級教師。本人1978年7月畢業于蘄春師范,后經本人自學,取得大專學歷,教齡35年。三十五年來,我先后在八里湖高垸中學、八里湖中小學任教過。在這三十五年的從教生涯中,本人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始終以一名優秀人民教師的標準嚴格要求自我,始終把工作放在首位、把學生放在首位,愛校如家、愛生如子,從不計較個人得失,腳踏實地、勤勤懇懇、任勞任怨,認真履行自我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應盡的職責和義務。三十五年風風雨雨,三十五年嘔心瀝血,三十五年孜孜不倦,我把自我的青春與熱血都獻給了八里湖的學生,獻給了偉大的教育事業。三十五年中,我擔任班主任20多年,我教過上千名學生,他們中的很多人都踏上了工作崗位,成了國家的棟梁之材。而如今,我已年近花甲,兩鬢滄桑,回想自我走過的路,我無怨無悔,因為我以往為之奉獻過,為之奮斗過。教師是一個平凡的職業,我選擇了平凡,為了這份平凡,我奉獻了自我的一生,我心中無比的榮耀。
三十五年的教師工作,也讓我患上教師的“職業病”,此刻我兩眼視力下降,異常是早晚,戴著老花鏡都看不清課本的字,近年來眼睛天天困擾著我,多次就醫均無良策;而作為一名教師,除了備課,還要批閱很多的學生作業;反映本事有所下降,這樣會影響教學工作;下肢浮腫,再加上貧血、氣管炎,在工作上,雖然我努力了、盡心了,但已經覺得自我力不從心。本人特向上級領導提出申請內退,請給予批準為盼!祝各級領導和所有同事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x
201x年__月__日
職工個人退休申請書4尊敬的支行領導:
我是__x縣支行的一名內退職工,名叫__x,現即將到了正式退休的年齡。
本人從進入單位到內退前,所從事的是保衛工作,自己在本職工作上兢兢業業、認真負責、積極熱心,工作中從沒有出現過任何大小事故,更沒有做出有損支行形象的事情,并曾先后獲得支行“先進工作者”的稱號和州公安局“優秀民警”的表彰。
由于年齡的原因,加上身體狀況不如從前,越來越難以抗拒老之將至的自然規律,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響應單位“精簡機構,減員增效”的號召,于年月申請了內退,內退時享受的是一般科員的待遇。
從內退到現在,我身體狀況已是一年不如一年,加上各種重病纏身,需要長期服藥控制,開支的費用較高,愛人僅有幾百元的退休補貼,雖能將就度日,但面對這日漸增高的消費水平,已感不支。在臨退休前特向領導提出一個小小的請求,領導能否在考慮我實際困難的前提下給予一個主任科員的待遇退休。希望領導能看到我的實際困難,酌情考慮,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另外祝領導身體健康,單位事業蒸蒸日上!
申請人:__x
申請日期:
內退就是機關企業內部退休。是內部退養,內退內養,離崗退養。也是單位的一種退休待遇的方式。辦理內退的人員可不在單位工作,但每月可從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內退費,不過這些人的`社會保險并沒有終止,而是由單位繼續在社保中心繳納,一直到到達退休年齡條件后正式辦理退休。
職工個人退休申請書5敬愛的領導:
我渴望早日退居二線,過平淡的日子,請組織考慮我的申請。申請退休,絕對不是我一時感情沖動,而是經過自己深思熟慮后的祈求。
我不否認,我曾懷疑過我的行為,曾動搖過我的想法。雖然,在這個兩極嚴重分化的時代,在這個泥菩薩過河-自身難保的時代,我依然干著悠閑的活,拿著中層階級的工資,但我總認為,那是上天應該對我的起碼眷顧。
但是,當一大批下崗失業人群無奈的面對一切時,當許許多多大學生們穿梭在各大工礦企業找尋飯碗時,我越來越感到一種新的生存危機。難道我曾經的悠然自得真的會成為歷史了么?
我重新思索著,耳邊仿佛聽到了寒風呼嘯,冰雪壓枝般的滄桑:快退休吧,趁著有單位管,還能養老;若被裁掉,那就死悄悄了。
是啊,我一個三十多歲的女子,()無才無門如何去抵擋這一勢頭?那些已經和將要被遺棄的弱勢群體,使我從幻想中走向醒悟,我終于知道了這個時代的內涵,那就是緊迫,殘酷,時刻準備著為控制人口而獻身。
不僅如此,我還從身邊的人中,看到了生活的迷茫和對未來的絕望。曾經辛辛苦苦的為單位效力三十年,而今連孩子吃一頓餃子的奢求都試比登天;曾經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的幸福場面,如今兒女被高昂的學費拒之門外,讓人心寒……
我知道過去沒有現在的飲食條件好,但那時人們過的很溫馨,現在的治安方面比過去差,是因為很多人沒有活兒干。
面對這樣的狀況,我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的審視自己:個人條件差,文化底子薄,即使素質修養再高,也難抵潮流的沖擊。都說有沒有文憑不太重要,有個做官的老爹比什么都強。我在想,倘若能生個明星之類的孩子,也不乏痛快一生。現在看來,與己無緣吶。
什么"不在競爭中前進,就在競爭中滅亡,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人們只有不斷的努力,拼搏,進取,才能提高自己,不被社會淘汰。"這些大話是說給那些沒權沒勢的人說的,那些有權有勢的人的子孫后代依舊在重要崗位上繼續光宗耀祖。
我沒有本事,即使被社會淘汰,也是情理之中。正是懷著對退休的無限憧憬,懷著對退休的向往,懷著對退休的堅定信仰,我,寫了這份申請書。
退休,作為時代的保障券,牢牢的把自己和穩定拴在一起,有了退休金,能解決最起碼的溫飽;有了退休金,不再恐慌生活的焦灼。雖然,我還未能達到退休年齡,嚴重不符合退休條件,但條件是可以人為改變的。無論領導是否接受,我都一如既往的寫申請,不斷的變換寫作技巧,爭取讓文字先把你們感動!
請組織看我的表現吧!
申請人:___
篇4
交15年低檔社保退休后每月能領多少?
首先我們要知道,養老金的發放分為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兩部分。分別對應退休后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最終到手的養老金為兩者之和。那么如何領取養老金呢?具體公式如下:
基礎養老金=上年度當地在職員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個人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儲蓄額&pide;支付月數。
根據這個公式,如果你是自由職業者,就需要個人支付20%。在這20%中,12%進入統籌賬戶,其余進入個人賬戶。在這個比例下,如果平均月薪為5000元,按以上公式計算后,每月需向相關部門繳納600元養老金,即15年108000元。
在此基礎上,如果平均月工資不變,等到60歲退休時,每月可以領取600元的基礎養老金,加上個人養老金310元,加起來就是910元。因此,如果按照最低標準繳納15年,退休后的養老金可能都不足以支付基本的生活開銷,更不用說退休后過上高質量的老年生活了。
如果我們是企業職工,每個月領取的養老金數額還會有所增加。對于上面得到的數據,只是粗略的計算。正常情況下,受平均工資增長、養老金上漲等一系列因素,我們最終領取到的養老金金額也會有一定的增加。
一直以來,“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是我國奉行的養老金繳納原則。如果繳費比例高、金額高、年限長,退休后相應的養老金也會越多。而現如今,又發生了新的變化。據有關人士透露,從今年開始,我國的養老金將不再與工齡和工資掛鉤。
篇5
1、已退休人員是否可以申請補繳:應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可以提出書面補繳申請,故申請人應在到達退休年齡且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前申請補繳手續。
2、個人可以申請什么時間段的補繳:在個人提出申請經存檔機構初審材料并報請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后,個人可以補繳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3、補繳基數如何確定: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實施細則》要求,個人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時分為以下三檔。
4、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補繳年度繳費工資基數下限。
(來源:文章屋網 )
篇6
原告平永力,男,1949年10月出生,漢族,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退休職工,住臨沂市高新區湖西崖村。
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
原告述稱,原告退休前系西高都煤礦合同工人,于1970年6月參加工作,長期在礦下從事掘進工作,多次體檢診斷,原告患塵肺病,煤礦依法應給原告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工傷,并依職業病防治等規定為原告辦理退休手續,但煤礦1996年1月給原告辦理了病退手續。原告要求工傷待遇,經多次上訪,煤礦認可原告工傷并對原告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原告患職業病非病退,所以在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認定后才能為原告辦理工傷退休。原告和宿自振等五人于2005年8月8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工作人員稱交一份就可以,不讓原告交申請材料,原告信其言就未交。后與宿自振一起到法院方得知應先到被告處申請,遂于2006年5月9日提出申請,被告以超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復議后被區政府維持。原告的工傷問題最后落實是在2005年1月25日,原告在2005年12月13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工作人員沒讓交,所以根本不存在過期問題。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判令被告對原告的工傷依法作出認定。
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辯稱:原告已于1996年1月經臨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退休,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原告已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能進行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原告1987年3月查出二期矽肺,到2006年5月9日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超出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一年時效。原告訴稱的被告工作人員沒讓交申請材料的事實是沒有依據的,原告2005年12月13日只是到被告處領取申請表,直到2006年5月9日才遞交。據此,被告對原告2006年5月16日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于當日送達給原告。被告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述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原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過申請期限,被告對原告作出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原告在第三人處工作期間,第三人已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為原告落實了工傷待遇,1996年1月,第三人也按照法律規定,為原告辦理了退休,第三人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查明事實]
原告平永力于1970年6月份起在第三人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參加工作,長期從事礦下掘進工作,1987年被授予山東省富民興魯勞動獎章,在此之前,原告已身患二期塵肺病。1996年1月經臨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退休。2005年1月25日,經臨沂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標準四級,護理依賴程度為無護理依賴。原告曾多次上訪要求落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問題,后經訴訟得以解決。2006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對其于1987年被鑒定為二期塵肺進行工傷認定,被告于2006年5月16日以原告超過申請時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原告不服,向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羅莊區人民政府作出羅行復決字「200600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被告的不予受理決定。
[法院審理]
原告平永力不服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于2006年7月12日向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受理后報請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郯城縣人民法院管轄。郯城縣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郯行初字第54號判決書,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2004年1月1日前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應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來確定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但該辦法對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沒有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據此,對于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或其所在單位等已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工傷認定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認定;若2004年1月1日前還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其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則要受《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限制,即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三十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疇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中“一年”的起算點應為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日。
本案當事人雖然沒有提供原告被診斷為職業病的鑒定結論時間的證據,但從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臨沂市先模人物簡況表可以證明,原告在1987年被授予勞動獎章之前就已被鑒定為二期塵肺病,故其應在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內,即2005年1月1日前申請工傷認定,但原告直到2006年5月9日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且未提供任何因不可抗力而耽誤了申請時限的證據,故原告的申請顯然已超申請時限。原告提出的其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等級時間是2005年1月25日,申請工傷認定應以此時間為起算點的觀點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其于2005年8月8日即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被告的原因未被接受的觀點,因原告沒有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且即使原告在2005年8月8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已超過了申請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駁回原告平永力要求撤銷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6年5月16日對原告作出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及要求被告對其作出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
[分歧]
圍繞本案的審理重點,有幾種不同意見:
一、認為不適用1年的時效。理由: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發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前,而以前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并未對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問題作出規定。
二、認為適用1年的時效,但起算點應當自2004年1月1日起算。理由:《工傷保險條例》新增加規定的時效,應從法律生效之日起計算,對于職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發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的,只要從2004年1月1日起,在不超過1年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就應受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的焦點是涉及到《工傷保險條例》中1年期限的適用問題。
首先對于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適用1年的申請時效,即自事故傷害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計算。爭議的情形往往產生在:2004年1月1日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但并未于2004年1月1日前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996年8月12日,勞動部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或者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至30日”。2002年4月22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頒布實施勞社廳函(2002)159號《對陜西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問題請示的答復》指出:“《試行辦法》第十條中‘15日’、‘30日’的期限規定不是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時效,對于超出這一期限工傷職工或其家屬提出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這就說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并未對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問題作出規定,對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篇7
1、教師資格證的取得時沒有年齡限制的,只有學歷限制。凡報名當年年底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備《教師法》規定教師資格條件并愿意從事教師工作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并依法認定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2、基本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是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戶籍或工作單位在當地的中國公民。
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戶籍或工作單位在當地且符合《教師法》規定條件的中國公民可在當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當地全日制普通高校、獨立學院以及高職院校應屆畢業生可向就讀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就讀于成人教育(自學考試、電大、夜大學、函授)、網絡教育的人員須畢業并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學歷后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來源:文章屋網 )
篇8
本文探討的是勞動合同糾紛中違約受害人救濟的問題,具體案件是工資債權的債權人與違約的債務人之間的糾紛。該案的核心問題是,適用仲裁前置原則的民事糾紛案件,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后,是否還要受仲裁申請期限的制約,在違約事實清楚,損害客觀存在的情形下,以糾紛解決的行政程序的申請期限已過為由,剝奪受害人通過司法程序取得賠償的機會是否妥當。本文通過分析具體判例,探討民事法律的基本理論與實務問題,以期使此類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較為妥當的解決,使受害人得到適當的救濟,并對立法和司法提供一些可供參考的理論線索。期待讀者對文中觀點提出批評意見。
一、案情和判決[1]
1994年3月31日,原告徐某與被告常州市中南紡織集團公司(以下稱“中紡公司”)簽訂了“聘請汽車駕駛員合同”,并于同年5月12日經常州市公證處公證。合同約定:“聘期自1994年3月31日起至1996年4月1日止。中紡公司每月支付徐某工資人民幣500元,如不能及時支付工資(協商同意除外),徐某有權停止開車,后果由中紡公司負責;一方中途無故違反合同內容,必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800元……”合同履行期間,中紡公司每月向徐某支付了大約140元至363元之間不等的工資。1996年3月27日,徐某向中紡公司提出異議,要求中紡公司按合同約定每月支付500元工資,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同年4月16日,徐某向常州市戚墅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7月23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中紡公司補發徐某1996年2、3月份的差額工資379.40元,并按25%支付補償費94.85元。徐某對裁決不服,于1996年8月5日向常州市戚墅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中紡公司支付合同期間所欠工資6665.92元;并支付違約金800元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與中紡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符合有關法律規定,雙方應按合同履行。中紡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每月支付徐某工資500元屬于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按照合同約定應向徐某支付違約金800元。而徐某未按勞動法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故對其所提出的補發1994年4月至1995年12月的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1996年1至3月的工資,中紡公司應按約履行,不足500元的差額部分應補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9條、第50條、第79條、第91條并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8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1.中紡公司從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徐某3月份的工資500元,補發1 至2月份的差額工資347.80元并給付工資補償金136.35元,支付違約金800元,合計人民幣1784.15元。2.駁回徐某對中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徐某不服,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遂于1996年12月23日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二、問題的焦點
根據上述案情和判決,可以將本案法院審理情況簡要概括如下:法院認定原被告間訂立的合同符合有關法律規定,雙方應按合同履行;對被告認定其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原告工資屬于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對原告認定其未按勞動法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故對其訴訟請求中超過仲裁申請期限的部分(1994年4月至1995年12月的工資差額)不予支持。
據稱,法院所作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9條、第50條、第79條、第91條”。以下看一下各法條的內容及其適用情況。
勞動法第19條是關于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內容的規定,應是法院認定該案勞動合同“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依據;第50條中“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和第91條中有關“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的規定,應是法院認定被告違約,并作出令其支付合同工資差額、違約金、賠償金(判決中25%的比例似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2]第3條之規定)判決的主要依據;而第79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應是認定原告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合法的依據。
對于所稱原告的“未按勞動法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判決雖未明示依據之法條,但從勞動法中規定仲裁提起期間的為第82條可以得知法院依據的是該條。法院據此決定,“對其所提出的補發1994年4月至1995年12月的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在判決中駁回了原告對該部分損害的賠償訴訟請求,從而使原告失去了本應屬于自己的該部分勞動報酬。
從以上情況看,應該說,本案案情并不復雜,法院對被告違反合同的事實、違約責任這部分的認定和法律適用也是準確的。但是,這樣一個違約事實清楚,損害客觀存在的民事糾紛案件,卻因受害人申請仲裁超過了期限,致使其通過司法途徑也仍然未能得到應有的賠償,這不能不說本案的判決確實存在值得商榷之處,同時也說明我國勞動合同糾紛中違約受害人補救的法律制度尚需進一步完善。很明顯,問題的焦點在于超過了仲裁申請期限,是不是同時也就失去了通過司法程序取得賠償的機會。本文擬在法學理論與具體判例的結合上對這一問題略作探討,以求在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中從法律制度和司法實務上,盡可能公平、妥當、切實地保護勞動合同糾紛中違約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三、仲裁申請期限與訴訟時效期間
弄清仲裁申請期限和訴訟時效期間的性質與區別是解決這一焦點問題的關鍵。因此,首先結合本案分別探討一下仲裁申請期限與訴訟時效期間的性質。
1.仲裁申請期限
勞動爭議仲裁是行政仲裁的一種。行政仲裁是行政機關設立的專門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按照仲裁程序對特定爭議居中作出裁決的制度。行政仲裁的對象是與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勞動合同糾紛正是這種行政仲裁的對象之一。仲裁申請期限是由法律規定的申請時效限制,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限期內提出仲裁申請[3].
關于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的期限,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同時,勞動法第79條還對勞動爭議問題作出了“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一般認為,這些規定體現了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仲裁前置的原則[4].
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階段,自然應該依照仲裁申請期限的規定。就本案來看,涉及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的有兩個問題。其一,是如何認定勞動爭議的發生的問題。在本案中,如果以被告向原告發第一個月工資為雙方間的勞動爭議的發生,那么,從那時起60日之后就超過了應當提出仲裁申請的期限。
其二,是勞動爭議的發生與損害的發生之間的關系的問題。在本案中,原告的請求是針對自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發生起,至自己提起仲裁請求時止仍然存在的該行為所造成的全部損害的。而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只認可了原告仲裁請求事項中1996年2、3兩個月的部分。這樣,該裁決就將一個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中的后兩個月的部分作為一個獨立的請求事項加以處理,從而出現了人為地將一個勞動爭議事項的整體分割開的不合邏輯的現象。從該裁決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只有發生在仲裁申請期限之內的損害才能責令違約方承擔責任,而在勞動爭議發生之前該違約行為使受害人蒙受的損害則無法責令違約方賠償。這里的問題在于,在雖然勞動爭議是仲裁申請時的60日之內發生的,但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卻是更早發生的場合下,其損害如何賠償,換句話說,勞動爭議的對象(損害)在爭議發生之前即已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發生,而且在爭議發生時仍繼續存在的場合,應如何加以認定和解決。
從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來看,該法條沒有明文設定這種情況的處理。這樣就發生了對該法條如何解釋的問題,本案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法院的判決顯然都是將該條理解為對應予受理的爭議事項(損害)的發生,也要限制在60日之內。這樣的處理是否妥當值得研究,因為勞動法第82條規定的明明是“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而不是“自爭議事項(損害)的發生之日起”。
另外,當勞動合同未得到正確履行,勞動者對雇用方提出異議,但未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這種異議提起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值得研究。我國現行法律對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向雇用方就合同的履行等提出交涉,雇用方對此所負的責任,以及這些對仲裁申請期限發生什么影響等,均未作規定[5].
2.訴訟時效期間
盡管行政仲裁有比較完備的程序,與司法程序沒有多大區別,而且,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以仲裁為訴訟的必經程序[6],但它畢竟是一種行政程序。因此,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對裁決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仲裁階段進入司法程序時,必然涉及訴訟時效期間的適用問題。必須明確承認的一點是,當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時,該勞動爭議已不再是行政仲裁的對象,而是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已經成為應依據民事法律由司法程序處理的對象。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雖然以仲裁為前提,但法院的審理既不應是對仲裁實體認定正確與否的評定,亦不應受仲裁期限的制約,否則,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司法獨立的尊嚴何在?而沒有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司法失去了獨立性,公民的權利就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嚴格區分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意義重大。
關于行政仲裁與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作過說明,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19日給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復》[7]中指示,“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方仍然是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和訴訟地位上是平等的。此類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第三人”。在1989年8月10日《對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8]第2條中也指出,“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將勞動爭議委員會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也不應含有撤銷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還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4月15日給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9]中指示,“集體企業退休職工因追索退休金而與企業行政發生的爭議可視為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依法受理”。特別是1993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給地方各級和各級專門法院的《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10]中進一步明確指示,“從通知下發之日起,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受理。1986年11月8日法(研)復〖1986〗32號批復第一條關于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暫由人民法院的經濟庭受理的規定予以廢止”。這些批復、通知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在長期的司法實務中,始終堅持了將勞動爭議的行政仲裁與勞動合同糾紛的司法解決加以區別的指導方針,并反復明確了對提起訴訟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應“經審查后依法受理”,并且表示了應作為民事案件來處理的態度。
案件的性質決定其應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拖欠或克扣工資引起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實質上是受害人請求實現其工資債權的民事訴訟案件。因此,提起民事訴訟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理所當然地應該適用民法中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民法通則除為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舉證的困難,對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等請求權規定了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外,對其他一般的民事權利的訴訟請求權,以第135條規定了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因具體請求權的根據及標的不同,在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時各有差異。民法學界一般認為,“因違約行為而發生的強制實際履行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違約金請求權,從違約行為成立之時起算”[11].
對有關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我國民法通則未作特殊規定。勞動法上除關于仲裁申請期間的規定外,亦未對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作出規定。因此,對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違約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該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其起算點應為違約行為成立之時。顯然,本案法院判決將行政仲裁期間的限制適用于民事案件的審理是不妥當的。
四、依法補救勞動合同糾紛中違約受害人的途徑
在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違約事實清楚,損害客觀存在的情況下,應該盡量通過各種途徑對受害人予以救濟。
1.利用仲裁程序的補救
給予勞動合同糾紛中的違約受害人以補救時,對現行法律法規的正確解釋適用至關重要。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在仲裁階段,對于申請人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的仲裁申請,不因爭議事項發生于60日以前便對該損害整體做人為的分割,否定其仲裁申請以前即已存在的部分,而應客觀地將爭議事項視為一個整體,合理地補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害。這樣解釋適用該法條,既符合法律有關“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仲裁申請的要求,可以使受害人的損害得到完全的賠償,并使違約方無法借仲裁申請期限規避其賠償責任;又可以避免就一個違約行為產生的違約責任,作出一部分認可,一部分不予支持的不合邏輯的現象的發生。
盡管本案違約受害人的仲裁申請正是針對該勞動合同本身,而不是只針對1996年2、3兩個月的。但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損害的發生與勞動爭議的發生這兩個概念相混淆,導致了對一個請求事項的分割,從而使受害人的大部分損害被認定為超過了仲裁申請期限而沒能得到賠償。實際上,本案中違約方的違約是一個持續發生的行為,即“自1994年4月被告向原告發第一個月工資時起”至“1996年3月”止,整個合同均未按約定履行。要求損害(違約行為)的發生與勞動爭議的發生必須一致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勞動爭議是針對整個勞動合同的,那么,有效合同范圍內的損害都在應予賠償之列。
在該案的「評析中有以下的情況介紹和評價:“……據原告徐某稱,他曾多次向中紡公司提出過,但遲遲未解決。可見,自1994年4月被告向原告發第一個月工資時起,雙方間的勞動爭議便已客觀存在,但原告徐某在1996年3月前如期領取了工資,且未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認為是對中紡公司變更工資行為的認可”[12].
如果上述情況確實,應該說,原告的提出(異議)是其(勞動者)與本單位(雇用方)就合同履行所作的一種交涉,這實際上就是債權人(違約受害方)向債務人(違約方)提出的要求其履行義務的催告。在司法程序中,債權人的催告,是使時效期間的進行中斷的法定事由。既然作為行政仲裁之一的勞動爭議仲裁,應當遵守行政司法的合法、公平等一般原則[13],那么,勞動爭議仲裁,也應該考慮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的催告對該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的影響。但是,該「評析不但沒有把它作為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反倒從當事人之間勞動爭議客觀存在的事實,引出了原告如期領取了工資,且未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即應認為是對被告變更工資行為的認可的結論。這種評價是極不妥當的,既不合法也有悖公平。依法而言,前述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催告,是時效期間的法定中斷事由。依公平而言,勞動者一般隸屬于其單位,處于被領導地位,而雇用方則處于支配地位,受害人與本單位的交涉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一個合同工人(受害人)向本單位(違約人)提出異議的能量是可想而知的。而且,當違約受害人提出異議的時候,雇用方是如何回答的等情況均未詳。雇用方對勞動者的推委、敷衍是不難想象的。因此,在這種場合下,無論是存在異議但未提出,還是在合同期滿前提出異議請求仲裁,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目的以及公平原則,整個請求事項的損害均屬應予賠償的范圍之內。
即使受害人“如期領取了工資”也不能認為是其對違約方“變更工資行為的認可”。因為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只有這些規定才是認定合同變更行為是否合法的標準。合同的變更與合同的訂立同樣,都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本案勞動合同糾紛中的違約方和受害人之間顯然未曾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之上,通過協商達到過一致。在當前市場經濟正在建立,勞動力供過于求,許多勞動者面臨下崗的不利選擇的背景之下,不考慮勞動者如何生活,要受害人不領工資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其生活命運的強大的領導者進行爭議,這對勞動合同糾紛中的違約受害人未免過分苛刻,不能不說是有失公平的。領取了工資并不是受害人“認可”違約方變更(違反)合同行為的意思表示,違約行為亦未因受害人領取了工資而消失,顯然,以“如期領取了工資”作為認定受害人認可違約方變更合同行為的根據的評價是不適當的。
2.通過司法程序的補救
在許多場合下,人民法院在維護違約受害人的權利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實行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則,許多勞動合同糾紛可以通過行政仲裁得到解決。但是,當勞動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而且,法律還應該為貽誤了申請仲裁機會的受害人提供保護,一旦違約受害人錯過了爭議仲裁申請期限,可以使其通過向法院提起勞動合同糾紛的民事訴訟的途徑,求得自己工資債權的實現。
關于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性質及其訴訟時效期間的適用,已如前述(前出三、2.)。這里以日本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修改和司法實務上的變遷為例,看一下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訴訟時效期間的適用,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多么重要的意義。
日本民法中,對勞動者的工資債權與運送費和旅館住宿費等請求權同樣,僅規定了1年的消滅時效(日本民法第174條)。但是,勞動基準法則從工資保護的角度出發,以其第115條規定,“依據本法律規定的工資、災害補償及其他請求權,在2年之間不行使的場合下,因時效而消滅。”從而將該時效消滅期間延長為2年。在該法的實施過程中,對于一般工資債權適用2年的消滅時效規定,似乎并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是,在適用于請求退休金債權的案件時就發生了問題。
1973年日本大分地方法院審理的一個案件[14]頗具典型意義。該案案情和法院判決如下,原告某運輸公司職員K,于1967年9月20日退休。那時該公司剛剛由3個公司合并起來,因此,當時公司的退休金規程附則規定,截至1968年6月30日止,凡依據合并前的原公司的舊退休金規程對自己更為有利的人,可以執行舊退休金規程。根據這一規定,1952年5月12日開始為該公司工作的K的退休金應為1,898,880日元。但是,該公司只支付給K620,402日元退休金。K在退休5年之后,主張自己享有的差額為1,278,478日元的退休金債權,向該公司提起了償還請求。該公司主張上述債權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5條規定時效已經消滅。
法院經審理,判決認可K的訴訟請求,其理由概括起來有以下一些:1、退休金并非日常頻繁發生的,而且經常是金額很高的;2、通常對于退休金的證據保管得都是比較妥善的;3、退休金對于退休的勞動者來說是保障其長期生活的經濟來源;4、時效中斷請求、扣押等法定中斷程序對于勞動者來說并非輕而易舉地能夠實現;5、如果把退休金也作為一般工資適用2年消滅時效,那么就是泯沒了基于保護退休者這樣的經濟上的弱者,即考慮到由于使用者處于比勞動者優越的地位,勞動者通過訴訟實行自己債權的保護確有困難,從而作為民法第174條的特別規則設置了勞動基準法第115條的立法宗旨。根據這些理由,法院認為“對于本案這樣的退休金糾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15條是妥當的”,從而認可了原告的訴訟請求[15].遺憾的是,控訴審(二審法院)判決和上告審(最高法院)判決[16]均否定了一審判決。
盡管該案受害人的退休金債權最終沒能得到實現,但是,該案一審法院判決在法律界引起了極大的反響。在那之后又接連出現了數起較有分量的判例,學者們也紛紛撰文論述該問題,最終的結論是“對于退休金債權,沒有適用短期消滅時效的實質性理由”。司法實務的突破和理論界堅持不懈的努力,終于使延長退休金債權的消滅時效期間的主張在立法上得到確認。1987年法第99號對勞動基準法第115條作了修改。修改后的該條規定,“依據本法律規定的工資(退職津貼除外)、災害補償及其他請求權,在2年之間不行使的場合下,依據本法律規定的退職津貼的請求權,在5年之間不行使的場合下,因時效而消滅。”這種修改正是立足于謀求退休金債權的保護的[17].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必須十分注意勞動者權利的保護。通過司法程序的補救,不應該,也沒有必要受行政仲裁申請期限的限制。如果法院的審理也只能服從仲裁申請期間的規定,那么這無異于剝奪了勞動者通過司法程序獲得補救的權利。而且,作為特別法的勞動法應該對勞動者有更優厚的保護才對頭(例如前述日本民法規定工資債權的消滅時效為1年,勞動法則將其延長為2年),可我們的勞動法規定還不如民事基本法的保護合理,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奇妙的現象。這種現狀必須改變。
3.依據誠信原則的補救
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活動參加者必須遵循的原則。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各國的法律以及國際公約中都更加重視這些所謂一般性條款,或者稱原則性或綱領性條款在具體合同中的運用。像勞動合同這樣直接關系到合同當事人切身利益類型的合同,更應充分發揮這些原則性條款的作用。而且,從勞動合同的特殊性來看,它更多地受到行政法規的制約,適用誠信原則、公平原則的范圍應該更寬一些。
篇9
記者今天從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經受理北京市首例因不予提供司法援助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
北京市民李華起訴稱,2003年11月,她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關于司法鑒定的法律援助,該中心受理了申請,但此后該中心認為李華在申請援助過程中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以欺詐手段獲得法律援助,因而終止了對其提供的法律援助。李華對此不服,提出了審查要求,2004年8月北京市司法局作出關于李華對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的申請審查決。該決定認定:李華在申請法律援助時向法律援助中心承諾“本人沒有工作單位、拿不到低保、兒子在家吃勞保”,而李華及其兩個兒子單位所出具的證明均表明其在申請援助時存在隱瞞事實的行為,故李華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及北京市法律援助有關文件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終止法律援助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維持該中心所作出的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李華不服,提出行政復議,北京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了該決定。
李華認為,自己從未領過退休費,兩個兒子又無力盡贍養義務,她目前獨居,僅靠已故丈夫單位支付的每月65元困難補助維持生活,生活水平遠遠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司法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規定,因生活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其符合該條件,被告應該給其指定律師,故起訴請求撤銷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決定。
北京市司法局答辯認為,李華在申請法律援助時陳述不實,其自1995年退休后,每月有退休費六百余元,只是其因與單位領導有爭議而未領取,李華不領取退休費不能被視為沒有收入,且其子女有穩定的收入,具備贍養母親的能力,故僅李華的個人收入即已超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該局作出的審查決定系正當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法院判決維持。
中國法院網·逸馨
篇10
繳費標準是多少
問:山東青島市李博
――聽說國家新出臺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文件,請問參保范圍是如何規定的,繳費標準是多少?
適用文件: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國發〔2014〕8號
答:
文件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W
企業職工退休時
養老保險繳納不足15年
該怎么辦
問:遼寧丹東市多民權
――我是一名企業職工,馬上要退休了,但養老保險繳納不足15年。這該怎么辦?
適用文件:遼寧省人社廳《關于貫徹基本養老保險法律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
遼人社〔2012〕277號
答:
文件規定:“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不足15年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經本人申請可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至戶籍所在地以自由職業者身份接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時辦理退休。退休時間以繳費達到15年的時點確定。”
“2011年6月30日前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延長繳費5年仍不足15年的,剩余的年限按原延長繳費第5年的繳費基數一次性躉繳。以完成躉繳的時點辦理退休。退休時間以完成躉繳的時點確定。基礎養老金以完成躉繳時點(退休時間)確定計算基數。躉繳年限內各自然年度指數統一躉繳當時的繳費基數對應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即躉繳年限內各年的指數等同)。”
“自2012年7月1日起,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條件的,從登記的次月起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采取躉繳的方式追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而變相增加繳費年限。若參保人員提供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據要求追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須經過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W
申請仲裁被退回后訴至法院
會被受理嗎
問:山西太原市鄭挺鋒
――我朋友準備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問如果他被退回不予受理后,據此向人民法院,法院會受理嗎?
適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法釋〔2013〕4號
答:
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文件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訟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訟的,應予受理。”W
職工尚在試用期內
單位需要繳納社保嗎
問:北京蘇櫻
――我們單位新招用了幾名職工,目前還在試用期。請問需要給他們繳納社保嗎?
適用文件:《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人社部令第20號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