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工資調整方案范文
時間:2024-01-12 17:46:4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退休人員工資調整方案,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山東退休養老金上調通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20xx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魯人社發〔20xx〕33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xx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一、調整范圍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xx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8%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山東省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是怎樣的29日上午,山東省人民政府召開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情況新聞會。省人力資源保障廳副廳長房波表示,本次改革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模式,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待遇確定機制,改革了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機制,改革了養老保障的體系結構。
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模式
房波指出,這次改革實現了單位養老向社會養老方式的改變,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不再單純依賴單位,而是納入社會保障的大盤子。同時,改變了籌集養老費用渠道,即由各級財政或單位籌集資金,轉變為由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形成養老保險基金后,用于發放養老金,有效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待遇確定機制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將根據在職時的繳費情況計算,多繳多得,長繳多得。這種計算辦法能夠準確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與企業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相統一,體現了基本規則的公平。
改革了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機制
今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不再與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安排。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由省政府統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正常調整機制。
改革了養老保障的體系結構
房波表示,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從而將原來單純依靠退休費保障的制度,改變為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結構,從而均衡各方負擔,更好地改善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戴力靄:截至6月下旬,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基本工資標準準備工作全部完成,地方已陸續開始兌現增加的工資。由于各地具體情況不一,工作進展不平衡,全國范圍內將于7月底前基本完成。29日,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濟南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已調整到位。
公務員工資漲幅因人而異
今年1月,國務院公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確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同時,配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也著手同步調整。
今年6月上旬,山東省人社廳召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各市工作部署會議及省直單位工作部署會議,要求各地區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本部門調資方案,按要求報批并組織實施。29日,記者從濟南市相關部門獲悉,濟南目前已完成調整工作。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是否印證了此前網傳的公務員漲薪?對此,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對于已經落實了工資調整的省份,公務員工資并不都是上漲,省內某城市部分公務員工資還出現了下降。目前來看,濟南和省直機關單位公務員的工資是上漲的,但漲幅受多種因素影響,各有不同。該人士透露。
人社部新聞發言人稱,由于各地工資收入水平存在差異,養老保險個人繳費也相應存在差異,而基本工資實行全國統一標準,不同人員扣除個人繳費后實際增加的工資有多有少是正常的,理論上會存在少數人員調資按統一標準增加工資較少、而按規定的基數個人繳費較多的情況。
試用期工資、離退休費提高
從相關方面獲悉,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構成包括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調整后,按照國家部署,職務工資標準由現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別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準由現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別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準相應提高。
篇2
關鍵詞:轉制院所 離退休人員 社會保障 政策
一、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重要政策分析
(一)重要政策概述
在科研院所轉制過程中,為解決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
1999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6部門《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1999]18號)。提出了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改革方式,并規定相應優惠政策和組織實施意見。這是我國第一個解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重要指導性文件,也是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專項政策的主要依據。
1999年4月,科技部等12部門根據[1999]18號文件精神,提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可操作性實施意見(國科發政字[1999]143號)。與[1999]18號文件比較,其特點是保留了18號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明確提出5年過渡期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問題的解決辦法等政策。
2000年1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下發《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基數確定的時間標準(1999年7月),重申了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原離退休待遇不變,對過渡期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提出了5年過渡期待遇差的補貼標準及辦法。
2002年2月,勞動保障部等5部門針對242個科研機構、中央所屬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134個科研機構,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問題做了規定(勞社部發[2002]5號)。明確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不再執行企業的調整辦法,沒有事業費的轉制單位仍執行企業的調整辦法。
2003年7月,財政部等4部門,就有關部門、單位反映轉制科研機構有關政策執行中的問題,下發通知(財教[2003]68號),針對“過渡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問題,轉制科研機構的醫療保險、住房補貼問題,以及屬地化管理等問題,重申、強調了過去一些政策,沒有提出進一步的解決辦法。
(二)重要政策分析
1.《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國發辦[1999]18號)。這是我國第一個解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指導性文件,也是政府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專項政策的主要依據。文件規定:“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于解決轉制前的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其他人員的社會保障參照國家對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文件對解決原有正常事業費撥付單位的、轉制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有重要意義,但解決不了沒有事業費撥付單位的同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特別是某些轉制成股份公司和非國有性質的單位,沒有法定義務去安排經費解決這類問題。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轉制后離退休人員執行“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政策”。 由于我國事業和企業退休人員執行的是兩種不同的社保體系,對因執行企業社保政策可能出現的“待遇差”,文件沒有明確的解決辦法。
2.《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科發政字[1999]143號)。 文件明確了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退休金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單位負責”;打通了轉制單位進入企業社保的政策通道,“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提出了轉制后退休人員待遇差“采用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和“有條件的企業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辦法。
143號文件是對18號文件精神的延續,盡管它是一個解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操作性文件,但仍然沒有提出解決沒有事業費撥付單位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政策。雖然,文件提出了“轉制后退休人員待遇差”的解決辦法,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對轉制后近期退休人員的“待遇差”問題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對“單位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規定也不是強制性的,導致這一補償政策落不到實處。
3.《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1)文件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基數確定的時間標準(1999年7月),但對部分2000年以后轉制的科研院所,因在1999年7月后調整了工資,進入地方社保管理在驗封工資時只能按1999年7月進行確認,致使轉制后退休的人員享受不到新增工資部分。(2)文件雖然重申了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原離退休待遇不變,由于養老金是按所在城市企業人均養老金標準支付的,盡管也明確了差額部分由原單位用事業費或自籌資金支付的辦法加以解決,但是許多科研院所轉制后繼續改制成股份公司和非國有性質企業,讓改制后的企業承擔事業費不足的差額部分補貼,法律依據不足。對沒有事業費的單位,雖然明確了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從基本養老統籌基金中支付。解決了“沒有事業費撥付單位退休人員社會保障”支付問題,但同時又規定了“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因事業單位近幾年退休金增幅高于企業養老金,導致了企業與事業單位同類離退休人員待遇差距的逐漸擴大。由此看來,“待遇不變”實際上是指事業單位待遇的基數不變。(3)為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文件對轉制后退休人員退休待遇問題,提出了5年過渡期養老金待遇差的補貼標準及辦法,重申“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盡管這些制度對過渡期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有一定的補償作用,但待遇差的補貼是采用逐年遞減的方式,絕大多數轉制單位因“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制度不是硬性規定,并沒有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而過渡期養老金待遇差的補貼政策難以調整與事業退休人員之間的差距,導致工作時間越長,退休后養老金待遇越低。
4.《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1)文件對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調整2號文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的政策,明確有正常事業費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不再執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同時也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負責發放接收時按規定標準核定的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調整納入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調整范圍,由財政部門按統一的補助標準和現有經費渠道安排所需資金,并由離退休人員原單位負責發放”。應該說,對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來說,是一個較好的政策安排。但由于轉制科研院所轉成企業后,事業單位調整退休金時,相關的文件發不到單位,導致不能及時調整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造成誤會和矛盾。 同時也增加轉制后企業管理壓力和管理成本,不利于離退休人員實現社會化管理。如果將來企業改制成其他性質的企業,原單位負責發放養老金就成了問題。(2)對沒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問題政策與2號文件基本一致,文件仍沒有解決企業繼續改制后調整離退休人員待遇資金來源的法律依據問題。同時,將待遇差的調整由2號文件規定的“由原單位自籌資金解決”的“剛性”政策,調整為“由原單位視經濟情況自籌資金解決”的“柔性”政策。導致離退休人員“待遇差”的補貼政策反而得不到保障,激化了離退休人員因“待遇差”得不到合理解決的矛盾。
調查發現,中央轉制科研院所自執行5號文件后,原來享受地方社保的某些優惠性政策補貼則被完全取消了,導致和當地同類離退休人員相比,待遇差距越來越大。
5.《關于轉制科研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教[2003]68號)。 (1)68號文件強調了“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計發和調整仍繼續執行國家對轉制科研機構的現行政策”,對執行現行政策形成的“工作時間越長,退休后養老金待遇越低”的問題沒有提出解決辦法。(2)對轉制科研院所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文件明確“轉制科研院所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不變”;對轉制前的退休人員,明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執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實行醫療補助”。對轉制前有正常事業費撥付的單位,按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統籌安排。文件解決了離休人員和有正常事業費撥付轉制院所轉制前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3)對沒有事業費撥付的單位的轉制前退休人員、兩類單位 (有事業費和無事業費撥付)5年過渡期及以后退休人員,“參照國家對企業職工的醫療保障政策執行”。 因企業醫療保障與公費醫療標準差異很大。導致這部分退休人員醫療經費捉襟見肘,大病不敢看,小病看不起,意見很大。盡管部分轉制單位視經濟狀況、出于感情的原因,對他們的醫療費用有一定的補助,但不是政策性安排。特別是部分單位繼續轉制成其他性質的企業,退休人員只能享受地方企業基本醫療保障的待遇。導致他們與有事業費撥付單位、地方科研院所、地方企業同類人員之間的醫療保障差距。
二、地方解決同類問題的政策及辦法
地方科研院所轉制中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政策依據,也是在中央18號、143號文件的基礎上,根據各省的具體情況,進行了相關調整。
(一)轉制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解決
1.主要辦法。(1)在養老金發放標準上,各省市都重申了“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的政策。(2)在養老金發放上,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二是由原單位負責發放。科研院所轉制時,轉制前離退休人員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進入企業社保的,統一由社保機構發放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如江蘇、上海、重慶、北京、黑龍江、湖北、內蒙古、遼寧等省市);科研院所轉制時,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沒有隨單位其他人員進入企業社保的,養老金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如廣東、貴州、寧夏、青海等市)。(3)在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上,根據科研院所轉前有無正常事業費情況而定。全額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不管是采取社保機構發放還是原單位發放,資金都由原事業經費渠道解決;差額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退休金來源除原事業經費渠道解決外,差額部分由原單位自籌資金解決;無正常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不管是采取社保機構發放還是原單位發放,差額部分由企業自籌資金解決。(4)在養老金調整上,也是根據有無事業費撥付渠道形成不同的方式。對有正常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事業單位辦法調整;對無事業費的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企業的辦法調整。(5)在時間上,多數省市按事業單位退休方式,將時間確定為2001年12月31日;部分省市以轉制時間為節點 (如河南省等)。
2.政策分析。盡管各省市重申了“待遇標準不變”的政策,但養老金調整執行企業辦法,與事業單位差額部分由原有資金渠道解決。 由于部分企業直接或繼續改制成其他性質的企業,由改制企業來承擔離退休人員待遇差,法律依據不足,即使應承擔法定義務的企業,因經營狀況的原因,無力承擔待遇差的補貼費用,導致不同資金渠道來源的科研院所同類人員在養老金待遇方面的差異逐漸擴大。中央轉制院所存在的這些問題,同樣在地方轉制院所存在。
(二)過渡期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解決
1.主要辦法。(1)提前退休。各地在提前退休的政策上,有一點差別。如江蘇、浙江、湖北、河北、河南、廣東、青海、重慶、福建等省市,都規定了“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含5年),工作年限滿 20年的人員;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人員,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并工齡滿20年的職工,本人自愿,經批準,可提前退休,享受正常事業單位退休待遇。”浙江、河南、四川還制定了“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級職務工資”的政策。寧夏、湖南、黑龍江提前退休政策只規定“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按現行科研事業單位的待遇辦理單位內部退養手續,到達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正式退休手續。”重慶還明確規定“在渝的中央轉制科研機構,在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執行地方提前退休的政策,并由地方統一管理”。江西規定“在轉制過程中職工內部退養問題,由單位自行決定,經費由單位自行解決”。(2)延緩過渡期時間。有兩種方式:一是過渡期統一延后2001年12月31日,即轉制企業2001年12月31日之前的企業退休人員,一律享受事業單位的退休待遇(如上海、北京、遼寧、吉林等);另一種是科研院所批準改制為企業后,2~5年內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按機關辦法退休,享受事業單位的退休待遇,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本市對機關退休人員的規定執行(如上海、貴州)。(3)進行身份置換。遼寧、江蘇等多數省市、地方及行業在所屬科研院所轉制前,對員工身份進行置換補償,補償后進入企業社保。退休后一律執行企業社保待遇。(4)遼寧等部分省2003~2004年間先后又出臺了新的文件,將提前退休工齡和年齡計算時間推遲到2005年底之前 (各省時間不太一致),同時過渡期又后延2~3年。
2.政策分析。(1)盡管各地在提前退休的政策上有一點差別,但基本上解決了科研院所轉制前有20~30年工齡員工的社保待遇問題(按事業單位待遇)。 由于沒有徹底解決養老金調整執行的問題,按企業養老金辦法調整他們的待遇,也存在與事業單位差額部分補償的資金渠道問題。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問題在這類人員中同樣存在。(2)延緩過渡期的第一種方式,把待遇差補償的逐年遞減政策的起始時間又推遲了兩年,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因執行不同的社保政策導致的待遇差矛盾。但同樣存在工作年限越長,退休時待遇越低的現象。延緩過渡期的第二種方式,實際上是把提前退休政策又放寬了2年,有效解決了轉制后2年內退休人員的社保待遇問題。(3)應該說,科研院所轉制前,對員工身份進行置換補償,補償后進入企業社保,退休后一律執行企業社保政策,是一個最合理和“一勞永逸”解決問題的辦法。從調查情況來看,采用此辦法解決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目前沒有后遺癥。
(三)過渡期后退休的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解決
1.主要辦法。各省市都規定了過渡期后“按照規定執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
2.政策分析。由于各地普遍采取了延緩過渡期的政策,到目前為止,過渡期后待遇差問題還沒有表現出來。“身份補償”的配套政策和目前這類人員數量不是很多,預計將來過渡期后員工在退休待遇問題上的矛盾不會突出。但對部分地區沒有采用“身份補償”辦法,會存在退休金待遇的差異。但矛盾是局部性的。
(四)中央和地方院所待遇差問題解決辦法
1.主要辦法。重慶市的主要做法是中央轉制科研院所執行屬地政策。“原則同意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單位執行地方科研機構改革政策”。中央轉制科研院所“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單位在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參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科研機構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00]7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慶市科研機構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補充意見》(渝府發[2001]48號)中有關提前退休的規定執行。從 2002年1月1日起,各單位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提前退休人員和正常退休人員一并作為統籌對象,其退休費由地方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上海市的做法是改變管理體制后統一轉制。 即中央轉制院所轉制前先劃歸地方管理,然后與地方轉制院所一樣,按上海市相關政策轉制。規定“國家部委駐自治區科研機構實行屬地化管理的,享受自治區直屬科研院所的相關政策”。
2.政策分析。重慶市執行屬地政策,很好的解決了中央和地方政策不一致的矛盾,保證了中央轉制科研院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享受同城待遇。調查發現,重慶市轉制科研院所部分退休人員除對“按企業辦法調整養老金”有意見外,其他方面的矛盾并不突出。由于上海市的中央轉制科研機構轉制前一律劃歸地方管理,轉制時執行上海的相關政策,不存在兩類人員的待遇差問題,又由于上海市采取了分段計算工齡的辦法,基本上合理的解決了整個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中存在的問題。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的時間及標準確立
1.主要辦法。北京市基本養老金水平封定在單位轉制的當月。重慶、湖北、黑龍江、內蒙古等省市的封存時間是2000年1月。貴州省以2000年7月本人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工資基數為標準核定。河南省以科研院所轉制批復時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和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核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遼寧省以2000年底前的連續工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青海省以2001年12月職工本人工資(指按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一次性核定后不再變動。
篇3
在區考核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完成2009年度年終(績效)考核和評獎工作。根據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關于印發〈蚌埠市公務員年度(績效)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蚌人200959號)要求和2009年度考核工作安排,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區公務員年度(績效)考核實施方案》(××*人勞保字200964號),組織全區實施年度考核工作。全區年度考核分類分級進行,實行立體考核,機關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類考核,鄉街、部門正職與副科以下工作人員分級考核。考核期間派人參加鄉、街負責人述職測評,掌握基層單位考核情況。
1全區2009年度機關事業單位參加考核有1733人,有8人未參加考核,考核優秀175人,優秀率達10,考核稱職(合格)1539人,不定等次19人。其中公務員(參公)參加考核299人,優秀32人,稱職261人,不定等次6人。事業單位參加考核1434人,評優143人,合格1278人,不定等次13人。
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按照年度考核、獎勵等有關規定,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報市記三等功有13名同志,46名同志受到區嘉獎。
二、規范公務員管理,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規范公務員日常管理,充分利用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軟件,對新進入的公務員信息進行補充錄入,部分人員的信息進行維護更新,開展公務員登記,認真做好公務員信息管理。根據人事局安排,組織開展全區公務員通用能力培訓,制定培訓計劃,按排培訓教材選購,報送考試人員名單。全區參加公務員通用能力培訓有267名,其中148名同志參加考試,對部分同志學習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培訓效果,提高公務員綜合能力。
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為進一步優化機關工作人員結構,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引進急需專業人才及管理人才,緩解用人需求。在去年組織全市選調工作的基礎上,根據所缺崗位的要求,嚴格考察,選調7名優秀同志到我區工作,加強了建筑規劃、經濟管理、法律等崗位的公務員隊伍建設。開展2009年省委選調生期滿考核工作,4名選調生按期轉正定級。根據省市安排,開展從優秀村干部中考錄鄉鎮機關公務員工作,完成相關的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和到農村基層單位考核等招考工作。全區有四名同志符合條件報考,擇優錄取一名同志為鄉鎮公務員,改善鄉鎮公務員隊伍結構,加強鄉鎮公務員隊伍建設。
三、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和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工作。根據省市工作要求,開展實施我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制度,建立崗位管理新體制,已制定《××*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經區同意報市批復后實施。我區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工作全面開展,在完成年初我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摸底調研基礎上,教師基礎性績效工資已審批完畢,工資已發放到位。獎勵性績效工資正在進一步實施。
四、以服務為宗旨,做好工資管理日常服務工作。布置全區事業單位2009年薪級工資調整,完成調資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完成區機關公務員2009年滾動升級的調資。加強工資日常管理,為調動人員及時辦理好工資關系,并將在區直機關公務員登記的12名同志工資關系從鄉轉入到區直機關,理順了工資關系。在規范津補貼工作的基礎上,按照上級文件,辦理了離休補貼審批手續,提高了我區離休人員生活待遇;按照國家制定的特殊崗位津補貼要求,繼續實行特崗津貼,對全區公務員七類特崗津補貼重新審核發放。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完成2009年終獎金的審批和發放工作。
五、以人為本,做好人事人才及年報統計工作。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以人為本,做好人事人才工作。為區直機關簽約聘用的16名同志按照現有工資政策重新核定工資,提高了工資待遇,辦理了社會保險,解除后顧之憂,崗位重新安排,充分調動了工作的積極性,工作效率得以提高。為安置到我區工作的3名干部辦理入編手續,重新套改了工資。按照全民創業有關政策,為1名同志辦理了全民創業相關手續,促進全民創業工作開展。通過市統計局招考和工商局人員分流,按排2名同志到區統計部門工作,加強區統計隊伍力量。完成區姜橋物流工業園區治安員招聘工作。認真做好退休工作,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及時核發退休工資。開展2009年我區“三支一扶”崗位的報名、考核工作,2名“三支一扶”人員已落實到了具體崗位。開展“三支一扶”人員年度(期滿)考核工作,上報考核結果,辦理服務期滿的有關手續。
開展事業單位年檢工作。根據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布置要求,在全區范圍內開展2009年事業單位年檢工作,全區有33個事業單位在網上進行了2009年年檢,為3家單位辦理了法人變更手續。通過年檢,增強了事業單位領導的法人意識,為依法管理提供依據,保障單位事業健康發展。
維護社會穩定,落實國家政策,繼續做好企業干部生活困難補助工作。按照國家政策,對在職10名企業干部根據在崗實際情況按月如實上報,保證生活困難補助及時、準確發放,完成全區在職企業干部情況上報任務。開展企業干部慰問工作,八一期間對190名企業干部進行了慰問,發放慰問金38000元。做好對企業干部國家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熱情接待每位來訪的同志,認真做思想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開展區《人事志書》編撰工作,安排專人搜集資料,查找相關文件數據,已完成定稿。
開展全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年中統計,審核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情況,按時完成事業單位編外使用人員的統計。
完成2009年度人事編制工資報表工作。組織布置全區人事編制工資報表的填報工作,按照市人事局的要求,及時上報區公務員報表、人才報表、工資報表和編制報表,受到市人事局表彰。
下一步工作安排:
開展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和聘用工作以及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實施。實施鄉鎮機構改革,起草區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
勞動保障工作
一、1—9月份目標任務進展情況
1、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截止到9月底,
——全區城鎮新增就業崗位完成4449人,占年目標3500人的127.11;
——轉移農村勞動力4953人,當年轉移農村勞動力267人,占年目標任務100人的267;
——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3681人,占年目標任務2000人的184.05,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1451人,占年目標任務580人的250.17;
——免費職業介紹1810人,占年目標任務800人的226.25;
——農民工技能培訓173人,占年目標350人的49.43;
——小額擔保貸款完成28戶,貸款金額為77萬元,分別占年目標任務的56和42.78;
——辦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參保2971人,續保12471,在校學生12055人,合計27497人,占年目標任務的51.88;
——建立就業創業基地1個,正在建設并得到省政府認定的農民返鄉創業園1個(燕山鄉農民創業園)。
2、就業工作。積極開展新一輪就業優惠政策的宣傳工作。市新一輪促進就業政策出臺后,我區及時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學習,下發宣傳資料。采取信息欄張貼、懸掛過街橫幅、小區張貼宣傳標語、制作宣傳板報展板等形式進行廣泛宣傳。在全市優惠政策宣傳月活動中,我們開展了送政策“進企入戶”活動,同時舉辦全區政策宣傳咨詢專場會兩場,各鄉街都分設了分會場,發放宣傳單5000多份。使用新一輪促進就業優惠政策深入社區,深入居民、深入各吸納就業人員的用工單位,調動全社會促進就業的積極性。
發揮社區信息平臺功能,全面服務就業和農民工返鄉就業工作。積極做好就業再就業用工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把全區的勞動用工信息、職業介紹、用工單位基本情況、技能培訓等有效的結合起來,區勞動力市場建立勞動供求資源數據庫,各鄉、街道、社區每星期把收集到的用工信息融入區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再把信息及時分發到各個街道和社區,為求職人員提供更多、更快、更便捷的就業信息。
開展系列援助活動,著力搭建農民工就業平臺。在全區以鄉街社區工作站為依托,開展了以送政策、送崗位、送技能、送服務為內容的“再就業援助月活動”、“春風行動”、“百日幫扶”、“陽光再就業工程系列活動”等。共走訪就業困難家庭273戶,發放就業政策宣傳材料1835份。同時,還根據幫扶對象的不同需求、有針對性地制定幫扶計劃,實施免費技能培訓、落實相應政策補貼、開展創業指導、實施小額貸款等一系列訂制式服務。積極指導燕山鄉申報農民工返鄉創業園。
為做好“零就業家庭”的消除和幫扶工作,我們把解決社區“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和完善社區“銀發老人”幫扶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積極挖掘社區養老服務需求,搭建養老服務就業平臺,建立促進“零就業家庭”成員實現穩定就業的長效機制。這項工作我們共摸底調查全區75歲以上老人2264人有幫扶需求,開發公益性崗位“助老員”,解決了31人的再就業問題。
3、退管工作。目前,我區接納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已達14963人。今年新接收1609人,為此,我們對新移交我區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逐一入戶走訪核實、發放聯系卡,了解退休人員基本情況,建立相應臺帳,進行跟蹤服務。安排退休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工作中,各社區及時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政策咨詢和各項查詢服務,還分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工作特點,紛紛組建不同的興趣活動小組,開展退休人員的互幫互助及自娛自樂活動,社區還專門建立了“閱覽室”、“活動室”,積極組織企業退休人員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為豐富他們文化生活,我們還開展了退休人員參觀城市新景觀、社區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書畫展覽、藏品展覽、慶祝國慶60周年和走訪老勞模、老干部、老黨員和困難人員等系列活動,受到了退休人員的一致好評。
4、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工作。為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規范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行為,構建轄區和諧勞動關系,我們加大了勞動監察執法和勞動仲裁工作力度。一是認真開展“三法一例”學習、宣傳和貫徹活動;二是不斷強化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和年審工作。今年我們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執法大檢查3次,共抽查68多家用人單位,職工人數1946人,責令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及作坊業主補簽勞動合同386人。對轄區125家企事業進行了勞動年審,涉及勞動者人數4091人,促使企業補簽勞動合同453人,督促12家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登記,已有6家單位70人參加了社會保險,對10個個體經濟組織下達了整改指令書。三是做好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處理,維護社會穩定。由于2009年5月《勞動爭議仲裁法》實施后,勞動仲裁實行不收費,使得我區勞動爭議案件與日俱增,目前達到平均每周開庭審理案件就有2~3起,我們克服人員不足、經費緊張的困難,積極做好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各種勞動爭議案件,化解社會矛盾。今年已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07件,其中,庭外調解結案36起,調解結案19起,仲裁裁決152起,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挽回經濟損失90多萬元,此外還接待來訪380余人次。
5、按時完成局志編纂工作。為配合區志編纂,我局落實專人,精心組織,多方查閱檔案和搜集相關材料、數據,全面撰寫了我局自建國以來的重要工作內容,及時完成定稿,提交區志辦編審。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繼續加大就業和勞動保障工作力度,實現就業和勞動保障工作再上新臺階。針對今年工作任務完成中出現的問題和薄弱項目,及時調整工作重心,抓差補缺,確保市下達我區的各項工作目標全面順利完成。
2、積極開展新一輪促進就業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加大就業崗位發掘,多渠道擴大就業,重點開發適合大齡就業困難人員的崗位,鼓勵就業困難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通過實施創業帶就業工程、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等措施,改善就業服務機制,拓寬就業渠道。
篇4
論文摘要:違規或逃避繳費是設計和實施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一個關鍵問題。逃費在中國已經成為一個威脅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重大問題。從歷史和現實兩個部分對中國逃費的現狀和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要從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兩方面對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進行調整,以緩解逃費的困境。
1引言
違規或逃避繳費是設計和實施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一個關鍵問題。它影響受益人待遇足額支付和養老保障制度的財務狀況以及有關政策的公平性和可行性。中國目前正致力于解決隱性養老金債務問題。辦法的根本在于“開源節流”,關于“開源”,討論得最多的是養老保障基金以外的收人流,對于養老保障收人本身卻討論得非常少。實際上在“開源”的同時,我們更應該控制好源頭,不讓源頭的任何一滴水流走。逃費在中歐、東歐、拉丁美洲、非洲、亞洲的大部分地區都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在一些國家,逃費已經嚴重地損害了養老保障制度,使可以籌集到的資金不足以支付養老保障待遇,不得不降低待遇水平,或從國家財政收人中給予補助。逃費問題是強制性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必然產物,逃費的程度從根本上取決于社會養老保障的制度設計和實施。
2逃費問題的普遍性
首先,有必要對這里的“費”進行一個性質上的界定。大多數國家在法律條文中稱社會保險繳費為“捐”,如英國叫“國民保險捐”( nation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也有的國家稱其為“付款”或“保險費”,如愛爾蘭叫“社會保障付款”( pay related social security ),加拿大聯邦政府征收的失業保險繳費叫“失業保險費”( ui premium )。只有美國等極少數國家在立法中將社會保險繳費稱為“稅”(美國稱為payroll tax)。在本文中,“費”涵蓋了以上各種名稱,指為得到待遇而繳納的特定費用。因此,繳費意味著將來獲益的權利。在中國,不管是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還是通過稅務部門代征的都是“費”。對’“費”有了明確的界定,我們可以對“逃費問題”進行探討,這里探討逃費問題的普遍性主要包括兩層意思:
第一,各個國家都有不同程度的逃費現象存在。這是由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強制性所決定。“強制性”意即在規定覆蓋的人群內,不管雇主和雇員是否愿意都必須向社會養老保險足額繳費,顯然這里包括本身不愿意執行的雇主和雇員。逃費是違法行為,不易察覺,也就難以獲得相關的統計資料。不過,可以根據勞動力規模和平均工資的多少與實際繳費額進行比較來進行大致估計。在一些拉美國家,估計數字表明,大約有50% -60%社會保障費欠繳(見表1)。如在巴西,在20世紀80年代的待遇確定制度中,逃費估計占了60%。在巴巴多斯和牙買加,雇主拖延繳費大約達到44%。據ilo技術援助小組估計,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東歐未繳費數額已達到總繳費收人的20%-30% 。
即使在decd國家里,逃費也是一個重大問題。據美國國家稅收部門估計,1987年未付個人和公司所得稅的占到總稅收的20%。這一數字是對社會保障繳費的欠付問題的一個粗略估計。第二,db型和dc型養老保障制度都可能出現逃費問題。世界銀行1994年在一份名為《轉移老齡危機:保護老年人促進經濟增長的政策選擇》的報告中提到逃費是db型養老保障制度中的主要問題,而dc型制度由于繳費和待遇水平相關,可以用來替代db型制度,以解決逃費問題。但在實際操作中,dc型養老保障制度并沒能解決逃費問題。因為這涉及到養老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如果投資收益偏低,雇員們會選擇將逃避的費用轉向其它的投資領域;同時,一些健康狀況欠佳的雇員可能預期不能活到退休之后也是選擇逃費的動因之一。1999年,在智利的dc型制度中,低收人雇員的逃費率達到45%-55%。哥倫比亞和烏拉圭的經驗同樣表明,從db型轉向dc型制度并沒有自動解決逃費問題,在這些國家中,只有大約一半的勞動者參加到強制dc型制度中。
3中國的逃費問題
在中國,逃費是一個較之其它國家更為復雜的問題,因為在過去的幾十年時間里,中國的所有制結構和就業結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社會保障制度本身也有了較大的調整,因此討論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障逃費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筆者在這里將中國的逃費問題分為歷史遺留問題和現實問題兩個部分。
3. 1歷史遺留問題
中國逃費的歷史遺留問題主要指社會保障基金未按實征繳,存在著協議繳費的不正常現象。首先,部分是由于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的行業統籌轉向地方統籌所造成,這種制度上的變遷意味著地方上必須承擔起以前由企業負擔的養老責任,同時包括“老人”、“中人”和“新人”,對于“老人”和“中人”而言,由于完全沒有或者只是部分向地方社保經辦機構繳費,這就需要原行業企業向地方補償,這種補償通常是企業和地方達成一致協議,由于缺乏專業的精算技術人員,補償費用和實際所需費用往往有較大的出人;同時,由于協議繳費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社保機構官員和企業同謀“國退民進”并非不可能。第二,社會保障基金名義繳費率高,實際繳費率較低。據有關統計資料表明,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征繳是以雇員工資總額為基數的,而事實上繳費工資與雇員的實際工資相差較大,只占實際工資的60% 70%左右,特別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比例更低。據世界銀行調查,中國城鎮職工1994年實際養老保險費率大約只有工資總額的13%,而當年的名義費率為23.5%以上,繳費基數過低使社會保障基金收人流失。第三,參保單位欠繳現象嚴重,欠費率較高。到1999年,企業累計欠繳養老保險費376億,其中1999年當年欠繳133億。全國基金收繳率呈下降趨勢,有的地方企業養老金收繳率僅為70%。
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兩個條例(《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出臺以前的企業年金管理問題,然企業年金既不是強制性的,也不屬于社會養老保障的范疇,但是由于企業年金在部分地區享受稅收優惠,一些企業通過企業年金計劃進行“洗錢”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稅收流失。因為政府對基本養老保險負有一定的責任,我們可以將因企業導致的稅收流失視同企業的逃費。在杭州某些保險公司,企業如果在今年年底拿出200萬元企業年金產品,一年后,企業不僅可以原封不動的取回這200萬元,而且還能拿到一筆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額外收人。而且企業買年金產品時,就享受了稅前列支成本的優惠政策,也就成功的逃掉了這部分資金33%的企業所得稅。
3. 2現實問題
由于我們現在所參考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決定》(國發「1997 ] 26號)是在國家進行大規模國有企業改革之前訂立的。制度對可能出現的大規模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和所有制結構的重大改變預見不足。《決定》考慮到社會保險費用由企業繳納和代扣代繳,容易控制,并且參考了一些國家養老保險領取資格的繳費年限,決定個人繳費滿巧年,退休后即可享受相當于當地平均工資20%的基礎養老金待遇。換句話說,基礎退休金對繳費15年以上的雇員毫無差別。
但在近幾年,我國城鎮的就業結構發生了重大改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保持相當的數量。這就涉及到幾個問題:第一,下崗職工出現“斷保”現象,企業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雖然他們可以自己繳納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的保險費,但是由于經濟狀況和其它原因,特別是繳費已滿15年的職工不再進行繳費。第二,大量的下崗職工流向非正規部門就業。一方面,非正規部門報告的收人不真實;另一方面,同樣會出現“15年”現象。盡管國務院1999年1月的《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第4條和第12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都應該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這里的個人仍然指有單位的個人,對于非正規經濟中的個人只有名義上的約束作用。
從表2中可以看到從1997年到2002年,我國城鎮的就業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第一,就業人員總量逐年遞增,但歷年的增幅不大,而且2002年相對于1997年的絕對增加量只有3999萬人。相比于私營個體就業人員和其他就業人員的增加量8050萬人,少了4051萬人。第二,單位就業人員逐年遞減,2002年相對于1997年的絕對減少量為4051萬人。從這些數據的分析可以看出從1997年到2002年,一共有4051萬人從正規的單位就業轉向了非正規部門就業。如果以一個國際較低的逃費率30%計算的話,2002年就有121. 53萬人逃費。
4對策探討
從上文的歷史和現實兩個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逃費在中國已經成為一個威脅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重大問題,加之國家正在進行擴大基本養老保障的覆蓋面的實踐,2003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1550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770萬人。這個問題有進一步惡化的可能。實際上造成這種局面的具體原因涉及到企業、個人和政府三方,但是從根本上講卻是一個制度本身的問題。
目前,非正規部門的逃費與基本養老保障覆蓋面向非正規部門的延伸應該是一對矛盾。筆者認為,將現行的制度簡單地向非正規部門延伸是不夠明智的,它必將使“逃費”問題進一步惡化。前文已經分析,早幾年大量的單位下崗人員轉向非正規部門就業,是97年的《決定》所沒有預料到的,所以在確定領取資格的繳費年限時,更多的是考慮讓每一位退休人員能夠領取到基礎退休金,而沒有考慮到可能的逃費。如今,非正規部門的就業人數逐年增加和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擴面都是不可逆轉的,我們有必要對現有制度進行重新的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