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整改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16 09: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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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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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據《阿巴嘎旗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試行)》文件的要求,我旗于2020年8月21日成立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評估組組成由政府常務副旗長、主管工業的副旗長以及政府辦、工信局、應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人社局、生態環境分局、總工會等部門組成,特邀旗紀委監委、檢察院、法院參加了評估工作。評估組于2020年9月28日召開第一次評估工作會議,制定了評估方案,明確了職責分工,并深入事故企業查閱資料,抽查員工掌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情況等。經過評估組的共同努力,現完成評估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2018年5月11日0點50分,阿巴嘎旗金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在維修C160鄂式破碎機作業中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73.2229萬元。
接到企業事故報告后,旗政府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救援,妥善處理善后事宜,并按規定啟動事故調查,成立了事故調查組,于2018年5月25日提交了事故調查報告。報告中顯示:對事故責任單位及5名有關責任人進行了行政處罰,總計罰款33.4329萬元,并提出5個方面的整改防范措施建議。
二、評估工作組織級開展情況:
2020年8月21日旗政府成立了評估工作組,由政府常委副旗長張立光任組長、政府副旗長陳建軍任常務副組長、旗應急管理局局長額爾敦、工信局局長彭萬喜任副組長、旗政府辦、工信局、應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人社局、生態環境分局、總工會任成員的評估工作組,同時特邀請旗紀委監委、檢察院、落實參加了評估工作。評估組在評估期間總計召開了2 次評估工作會議,就評估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問題進行了研判,形成統一意見。
三、事故責任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按照評估方案,評估組查閱了事故單位有關資料,深入現場開展現場核查,主要從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健全安全責任管理體系,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開展反“三違”活動,特種設備管理,開展警示教育,事故單位及有關責任人行政處罰,處分落實情況及黨紀、政紀責任追究情況,對有關單位落實監管責任情況等進行了調查查閱。
經評估組閱查資料及現場核查,提出如下綜合意見:
(一)、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健全安全責任管理體系方面:
事故單位總體能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46份 、安全管理制度178份、 各崗位操作規程89份,內容基本涵蓋了各崗位工種。成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不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按班召開班前會,按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并切實管理好用足安全費用,累計提取6240萬元,使用 5176萬元,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及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險。
存在的問題:
事故單位雖然制定了“三項制度”,但也存在主體責任落實欠缺。經詢問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對安法規定的職責及本單位制定的責任制內容敘述不全,應負的責任缺項。責任制制定的內容不細,未規定每月檢查頻次,未制定注冊安全工程師責任制。未對公司級管控風險按期管控檢查。
建議:及時修訂補充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按規定實施。
(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方面:
事故單位能夠按照規定對全員進行培訓,2020年總計培訓9次850人 ,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持證上崗。持證率100%。本次抽查培訓檔案5 份,抽查特種作業人員4人。三級教育培訓內容,廠級教育涉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責任制。車間級培訓涉及安全管理制度,班組級培訓涉及操作規程,體現了不同崗位培訓重點各有側重。基本達到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存在的問題:
安全教育培訓內容不全。對“三級教育”授課內容未按原國家安監總局第2號令突出培訓重點內容,班組級培訓未對操作規程進行重點培訓。
建議:培訓要符合企業的實際,按照崗位突出重點。
(三)、開展反“三違”活動方面:
“三違”現象是企業發生事故的致命因素,該企業在事故發生后能夠按照阿巴嘎旗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阿巴嘎旗安全生產領域開展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專項行動實施方案》(阿安委會發【2018】8號)等文件執行,總結經驗教訓,開展了反“三違”活動,設立了舉報獎勵公式牌,并將違者予以公示,2020年處罰違者3人350元 。事故發生后相繼開展了隱患排查活動,制定了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為有效防控風險隱患,該企業自2018年按照工藝、崗位等開展了風險分級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共辨識出公司級管控風險130條,車間級管控風險418條,班組級管控風險351條,在隱患排查治理方面,2019-2020年總計排查出一般隱患629條,整改629條。
存在的問題:
雖然企業雙重預防體系已運行,經抽查一線員工發現,對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掌握的不全面,崗位風險因素辨識危害因素一知半解,運行體系未真正入心入腦,“三違”現象時有發生。
建議:強化一線員工的安全教育,牢固掌握崗位風險,杜絕違章作業。
(四)、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方面:
經檢查,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較為規范,成立了安全管理機構,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進行了專門規定,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均在檢驗有效內,現場作業人員具備相關特種設備基本操作常識,依據相關規定持證上崗,并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執行危險作業審批確認制度。
存在的問題:一是未開展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二是未建立特種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及特種設備隱患排查制度;三是未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培訓。
建議:立即建立特種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及特種設備隱患排查制度;在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中加入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內容,按規定開展應急演練提高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對水平。
(五)、警示教育方面:
事故發生后,金地礦業開展了全員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分析了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2019年銀漫礦業“2.23”事故后。該企業迅速行動,開展了全方位的隱患排查,召開全體從業人員安全警示教育會,累計召開警示教育會7場。播放警示教育片10部。樹立了“一廠出事故,萬廠受教育”意識。
存在的問題:
該企業雖進行了警示教育宣傳培訓,但也存在重視程度不夠,只是召開警示會議,未組織員工談心得談體會,上級印發的事故通報只是在管理層開會傳閱,未落實到班組每個員工宣貫。未從事故中總結如何去預防潛在的安全風險。
建議:每次召開完警示會后,要讓從業人員針對事故談體會并形成書面材料,及時掌握員工的動態全方位提高安全意識。
(六)審查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員行政處罰,處分落實情況。
事故調查報告對責任單位及5名責任人進行了行政罰款處罰;對本起事故負有主體責任的阿巴嘎旗金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元(250000.00元);對金地礦業總經理兼黨支部書記、企業法定代表人耿立鋒罰款人民幣伍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53329.00元);對金地礦業副總經理王興剛(主要負責選廠和安全)處罰人民幣玖仟元(9000.00元);對金地礦業安環處處長沙建軍處罰人民幣柒仟元(7000.00元);對金地礦業選廠廠長蔣宏偉處罰人民幣柒仟元(7000.00元);對金地礦業選廠副廠長兼職安全員張建立處罰人民幣捌仟元(8000.00元)。經核查以上處罰已執行完畢。
企業內部處分、處罰情況:
經審查,該企業只簡單地對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沙建軍、蔣宏偉、張建立等三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但主要負責人未對該起事故應付什么責任進行深刻的剖析。主要負責人未從企業的安全管理方面進行反思,深刻剖析事故發生的原因,今后如何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
(七)了解對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責任追究情況。
本次事故后安委會對北京華夏建龍礦業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副經理馬育順及阿巴嘎旗金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耿立峰進行約談,約談從總公司對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情況;今后如何加強對該子公司的安全管理。金地礦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今后如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內容進行。同時旗政府副旗長陳建軍對旗安監局局長額爾敦、經信局局長彭萬喜進行誡勉談話。主要針對金地礦業機械傷害事故及全旗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進行誡勉談話,今后如何進一步加強政府部門對企業的安全監管力度、落實政府對企業的監管責任表態。兩位局長一致表態;通過這次事故給我們的教訓非常深刻,今后我們要牢牢牽住企業主要負責人這個牛鼻子狠抓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把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從行業管理的角度一是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反“三違”力度;二是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切實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三是我們也要定期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督查。四是利用政策引導企業技術改造升級提高安全技術水平,確保我旗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提高。
本次事故未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四、綜合評估意見
該企業各類證照齊全且在有效期內,總體能夠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但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諸多不足和差距,主要體現在安全管理團隊安全知識匱乏,從業人員安全知識不足;制定的“三項”制度未及時修訂、雙重預防體系未真正起到作用,有些規章只停留在紙面上未落實到行動上,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安全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建議: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篇2
一、安全控制目標:
1、群傷、重傷、較大及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各種質量等其它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為零。
2、無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3、預防發生人員輕傷和其它一般安全事故。
4、財務資金安全、貨物運輸、業務風險為零。
5、現場違紀現象做到人見人管,形成一個群防群治,人人維護的安全管理格局。
二、安全管理職責:
(一)、嚴格執行公司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并結合工廠實際,建立、健全本部門具有可操作性的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巡檢制度、各崗位操作規程和物流管理程序);全面落實部門安全管理職責;組織好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好轄區內的各種機械、電氣設備和生產成品、物資;做好安全綜合檢查,徹底整改隱患事故、各種消防器材設施須保持完好狀態;加強所屬人員的思想、品質教育,注重作風和廉正建設;組織制定本部門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二)、認真落實公司20XX年年度安全工作計劃書,結合部門的安全生產特點,制訂并落實部門年度安全工作計劃,計劃中有明確的安全工作目標和重點,同時落實公司日常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建立、健全部門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實行“一崗雙責制”,公司、車間、班組、員工逐級簽訂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日常綜合安全檢查、教育、規范和隱患整改,確保各種生產成品的質量,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加強重大危險源及重點區域的安全管理。車間周查、部門月檢時,須對重大危險源和重點區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做到及時發現隱患和徹底整改,對其實行登記、建檔,并按公司有關制度要求及時控制處理,并上報公司安全監督主管部門。
(五)、外出業務人員加強對人身及財產的安全;財務、貿易、儲運部門加強公司資金、財產、貨物等物資流通領域的安全防護。
(六)、按照公司有關安全規章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報告安全事故,配合公司做好安全事故調查,并認真落實公司的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形成教育和整改記錄。三、安全獎懲
獎懲原則: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
(一)、人事行政部與安全主管人員實施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并做好各種日常安全管理臺帳,公司年終對各部門進行安全考核。
(二)、發生“安全控制目標”第1、2條和第4條損失重大的安全事故,按照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規定》或依據政府安全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實施處理,取消評先資格,記入年終目標考核。
(三)、全面完成了“安全控制目標”,年終由公司進行通報表彰。
(四)、未發生“安全控制目標”第1、2條和第4條損失嚴重的安全事故,以部門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最低率和日常消防器材設施完好率及安全隱患整改率的高低,作為部門評先的綜合依據,被評為安全先進部門的,公司通報表彰,并進行獎勵。
(五)、執行安全問題一票否決制。對于隱患整改多次不及時、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的部門(包括車間或班組),年終取消評先資格,對其直接主管,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主管責任人: 安全目標責任人:
簽字: 簽字:
篇3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技術報告、現場檢查筆錄、詢問(陳述)筆錄、事故現場平面圖及有關音像資料、直接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以及需要載明的其它事項。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十八、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篇4
【關鍵詞】監理;安全;責任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務院在2003年11月12日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即第393號令。
《條例》規定監理單位的安全工作,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二、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示。
第三、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以上三方面結合到具體監理工作中做好以下兩個要點,就能正確履行好監理安全責任:一是對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二是對施工工程中安全隱患的發現及處理辦法。
1.項目監理機構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方案的審查。
1.1審查的程序
1.1.1施工企業項目部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1.1.2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經簽字蓋章后報監理單位的項目監理機構進行審查。
1.1.3在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等的專項施工方案技術論證審查。組織專家論證審查時應邀請監理單位列席審查會議,當專家論證通過方案時,由專家簽字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報監理機構審查。
1.1.4監理機構接到了經過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簽字認可的專項施工方案后,應組織有關的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查。項目監理機構認為所列保證安全,簽字同意施工。
1.1.5當項目監理機構無法確認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時,要向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報告,由監理企業組織企業內的有關專家進行審查,仍然不能確認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則由總監理工程師與業主溝通組織專家進行審查,當參加的專家認為方案符合強制性標準,能保證安全時,由總監簽字認可審查意見并簽字同意施工,如專家有不同意見的則由施工企業修改復查直至方案通過。
1.2審查的范圍
《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報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要編制專項方案:
1.2.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1.2.2土方開挖工程
土方開挖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1.2.3模板工程
各類工具式模板,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1.2.4起重吊裝工程
1.2.5腳手架工程
(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
(3)懸挑式腳手架;
(4)門型腳手架;
(5)掛腳手架;
(6)吊籃腳手架;
(7)卸料平臺。
1.2.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1.2.7其它危險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墻的安裝施工;
(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橋梁工程施工(含架橋);
(5)特種設備施工;
(6)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
(7)6m以上的邊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1.3審查方案的內容
根據《條例》規定,監理單位對方案的審查標準是是否符合工程強制標準,它是通過強制性標準符合審查來審查方案的可靠性及安全性。
2.項目監理機構對安全事故隱患的發現及處理
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通過巡視、旁站、平行檢查等方法去發現事故隱患,重點要注意以下幾點:
2.1施工單位違反強制性規范標準施工。
2.2施工單位未按施工方案(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2.3施工單位未按施工規程違章作業。
2.4根據經驗施工現場出現安全事故預兆,如腳手架變形過大、晃動,配電箱漏電,基坑漏水量過大等。
監理人員發現隱患應記錄下來,并根據隱患的程度進行處理。
(1)發現一般的隱患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監理人員發現安全隱患后,應以書面形式向施工單位提出對安全的治理要求。應標本兼治,治標要快,治本要徹底。監理人員應按照上述事故治理原則對所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綜合整治。治理的方法視隱患的特征而定,一般應包括消除危險源、隔離不利的環境因素、加強防護措施、進行安全教育與安全交底和記錄,以引起今后的警戒和重視。
(2)安全隱患緊急或情況嚴重,應書面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工。
安全隱患緊急或情況嚴重,其特征是隨時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此時有必要停工以隔離作業人員,消除安全隱患。監理人員應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由總監理工程師發出書面的停工指令。安全隱患的影響范圍是局部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停工指令要求局部停工;安全隱患的影響范圍是全局性的,停工指令要求全面停工。總監理工程師發出停工指令后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有關情況。
(3)如果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或停工,監理機構應該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施工企業常年從事施工作業,當安全意識較差時可能對安全隱患視而不見,甚至對監理人員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以為然,這在目前的監理工作中較為常見。
監理人員發出安全隱患治理要求后,如果施工單位整改不力或拒絕整改,此時安全事故隱患仍然存在,隨時有發生事故的危險,監理機構應該采取進一步措施。
情況不緊急時可再次通過某種形式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以消除安全隱患,也可以簽發停工指令,要求施工企業單位暫時停工以消除安全隱患,也可以直接通過建設單位或監理企業向安全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篇5
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農委系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下簡稱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及時消除重大隱患,有效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關于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農委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區域內農業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應當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并經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是指全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重大隱患治理工作進行督促指導,促進隱患有效整治,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條 重大隱患治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全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委屬單位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領域重大隱患治理工作。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承擔各地農業行業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并指導、協調和督促各鄉鎮農辦及各鄉鎮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開展重大隱患治理,跟蹤掌握治理進展情況。
第六條 市農委負責對省廳、掛牌督辦和涉及多個行業領域、多個區域的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各鄉鎮農辦及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排查上報的、群眾舉報的、省廳和掛牌督辦的以及在日常督導檢查、暗查暗訪、專項整治等活動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應當逐級上報市農委掛牌督辦,并建立管理臺賬,實行分類分級、閉環管理。
第七條 市農委作出掛牌督辦決定后,市農委要及時向重大隱患所在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屬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下達《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明確隱患具體情況、治理期限、治理要求,并定期公告。同時,對隱患治理情況實施跟蹤督辦和動態監管,及時掌握治理進度,確保按期治理銷號,于每季度末將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和治理完成情況臺賬報農委備案。
第八條 責任單位對存在重大隱患的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要及時下達整改指令書,督促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過程中安全防范措施。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隱患排除后,經組織專家現場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九條 責任單位應建立治理檔案,留存備查。檔案主要包括卷內目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等掛牌督辦有關文件;重大隱患治理方案;督查、檢查記錄,行政執法文書,現場影像資料;《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表》及專家現場核查材料;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對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且無正當理由、相關單位拒不執行治理要求、責任單位督辦不力的,市農委將對相關責任人實行約談告誡、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經停產停業整頓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依規對相關隱患單位予以關閉取締。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
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全市農委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關于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結合農委系統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警示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農委及其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小組),按照“一崗雙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預警提示、告誡、督促整改的約見談話。
第三條 約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農委及其小組負責對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轄區內市屬以下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二)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對其系統內單位或分管農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農委及其小組約談。
(一)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安全生產任務目標的;
(二)發生有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或者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急救援不及時,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
(五)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上級交辦、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采取有效監管措施的;
(六)在國家、省、市組織的安全生產督導檢查中,被發現存在重大安全生產監管問題,或者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產階段性重點工作,受到國家、省、市通報批評的;
(七)未認真對待安全生產方面舉報,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問題突出,造成群訪或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后果,市農委、小組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農委及其小組的約談,由小組聯合委應急管理處、委監察部門、委組織部門負責人組成約談小組,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和承辦。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約談,由本部門組織開展。開展約談時,根據情況可邀請新聞媒體、相關行業技術專家、公眾代表等參加。
第六條 約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約談準備。由組織約談的單位發出約談書面通知,明確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被約談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提供書面材料并做好相應準備工作。
(二)約談實施。會議由約談召集人主持,被約談人按照約談內容進行匯報。約談小組就有關問題提出質詢,被約談人進行答復。約談小組提出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約談決定,被約談人應當作出落實約談事項的承諾。
(三)約談結果。約談應當形成會議紀要。被約談單位要根據約談要求和會議紀要進行整改落實,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在會議紀要下發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組織約談的單位,同時抄報參加約談的相關部門。
第七條 組織約談的單位負責對約談會議紀要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約談及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單位。
第八條 被約談人應當按時參加約談。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約談的,被約談單位應及時向組織約談的單位書面報告情況,經批準后,可委托相關責任人參加約談。
被約談人不接受約談或未按照規定參加約談的,由組織實施約談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被約談人為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負責人的,取消該單位當年安全生產評先評優資格;被約談人為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將該單位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
被約談單位未按約談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因未按要求整改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從嚴從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 組織約談的單位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本約談制度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對有關責任人的問責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農委農村工作委員會安全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
安全生產“卡單令函”制度
一、安全生產提示卡制度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進一步強化各級黨政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促進全市農業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農業安全生產工作特點和實際,由農委、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向本級農業農村工作主管領導和本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以及元旦、春節、各級兩會、“安全生產月”、暑期汛期、國慶、中秋等安全生產重點時期、重要時段、重大活動和重大節假日前夕,以提示卡的形式對相關工作進行提示。
第三條 遇有突發事件、活動或情況要隨時進行提示。
第四條 提示內容主要包括本地區、本部門當前急需開展的農業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并呈請各黨委政府和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以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開展安全生產調研、督導工作,主持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農委、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呈報的提示卡,要做到一事一提醒,不能長時間內多件事情合并提醒。
第六條 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要在提示卡上報一個月內,將本級農業農村工作主管領導和本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農業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收集整理,匯總形成工作臺賬,并報送農委主管部門留存。
二、安全生產告知單制度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進一步強化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履行,農委主管部門加大對縣、鄉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委對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農業安全生產工作,以告知單形式進行指導告知;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各鄉鎮農辦農業安全生產工作,以告知單形式進行指導告知。
第三條 告知內容主要包括本行業領域本月重點工作、安全生產方面存在問題、防控措施、上級督導檢查以及臨時性重要工作任務。
第四條 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鄉鎮農辦收到告知單后,要認真研究部署,制定詳細計劃和措施,并抓好落實。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每月月底前將具體落實情況匯總后及時報市農委。
第五條 農委、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要采取督導檢查等形式,對告知單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同時,收集整理相關信息,建立告知及落實情況臺賬,并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將本季度臺賬報市農委備案。
三、安全生產督辦函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事項,嚴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促進全市農委系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農委以督辦函形式,對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和本級部門進行督辦。
第三條 督辦內容主要包括某一行政區內域農業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多發或事故起數同比大幅上升;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部署貫徹不力、工作進展緩慢;打擊非法違法工作不力,該行政區域或行業領域長期存在較為嚴重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各級督導檢查、專項檢查等活動中發現的以及群眾舉報的安全生產突出問題、重要事項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和問題以及農委認為應督辦的其他情況。
第四條 被督辦單位接到市農委督辦函后,要立行立改,制定整改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五條 被督辦單位要定期向農委書面報告整改進展情況,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條 農委要建立安全生產問題督辦臺賬,定期跟蹤督辦,直至問題銷號。
四、安全生產整改令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推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取得實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針對農委督辦的重大隱患、突出問題、重要事項等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且無正當理由的,市農委實行整改令,責成有關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落實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推動落實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 有關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收到安全生產整改令后,應當立即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整改令中涉及的重大隱患、突出問題、重要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并盡快組織實施。
篇6
一、責任目標
1、死亡重傷事故為0;
2、重大設備事故為0;
3、重大爆炸事故為0;
4、重大以上生產事故隱患查出率為100%;
5、安全隱患整改率達100%;
6、員工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持證率達100%。
二、目標管理
1、各廠(礦)的法定代表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車間的責任人(業主)為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
2、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和《勞動法》規定,抓好企業(車間)的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納入年度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要求全體員工辦理有關安全責任保險。
3、各廠礦企業制訂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詳細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建立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應急救援系統和事故應急處理中心。
4、各廠(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符合
《安全生產法》規定。要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和檢查從業人員按操作規程從事生產,違反規程的要嚴肅處理。
5、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定期或不定期邀請上級安全、公安等部門到各單位(企業)開展安全生產講座,提高安全意識。
6、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簽訂后,應立即把安全生產目標分解下達到車間,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狀,把安全監管責任量化到人,并制定切實可行措施,定期檢查、督促落實。
7、應做好安全生產的自查工作,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每年至少4次,同時要主動接受鎮安全生產督查組的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時整改。
8、各廠(礦)企業應積極配合鎮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鎮政府和有關部門下發的安全整改意見書,各廠(礦)企業務必嚴格執行,實施整改,對不實施整改的,其發生事故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由企業承擔。
9、應堅持匯報制度。做到每個月(每個雙月的28日)要把本單位及屬下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情況和安全檢查整改等情況及時向鎮安全生產辦公室匯報。
篇7
1、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考核500元,報告不及時,考核300元。
培訓新職工進廠三級安全教育1、沒有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的,嚴禁上崗,違反者考核責任部門200元。
3、新職工進廠上崗后沒有安排帶徒師傅并簽訂師徒協議的,考核責任部門100元/人次。
4、新職工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沒有嚴格按照《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要求的內容進行培訓的,考核培訓負責人100元。
特種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1、沒有取得相關技能作業證的,嚴禁上崗,違反者考核責任人100元,并責令停工學習兩天。
隱患檢查與整改安全環保檢查與 隱患整改各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安全自查自改工作,積極發現事故隱患和苗頭,杜絕事故的發生。安全員每天1次檢查,部門車間級檢查每月至少1次,并鼓勵員工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議,及時采納整改。無檢查記錄的,按未檢查處理。
1、部門級檢查,部門主管或助理必須參加,所有檢查要有檢查記錄、明確整改責任人,有整改通知、有整改復查、有整改臺帳。未按照要求檢查的,考核200元/次。其他違反規定者考核20元/項次。
2、各部門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環保綜合檢查,未組織檢查(無檢查記錄視同未檢查)考核100元。
3、檢查不認真、走過場,有明顯隱患或問題不能發現的,一般隱患或問題,一項考核50元,重大隱患或問題,一項考核100元。
4、對各級檢查發現的問題要按要求整改;整改漏項的,每項考核50元;不整改且無防范措施的,考核100元/項。
5、對整改情況要進行復查、驗收。未復查驗收,一次考核50元。
6、復查驗收情況要作好記錄,復查人簽字。復查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合,一項次考核50元;復查人未簽字,一項次考核50元。整改后隱患3個月內重復出現的,一次考核100元。
7、一時不能整改的隱患,必須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否則考核100元。
8、具備整改條件,而未按期完成整改,考核100元。
篇8
一、安全生產目標
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本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經營方針。
本礦生產經營必須遵守《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煤礦負責人(法人)和經營管理人(礦長)對預防煤礦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二、安全生產管理
本礦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護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本礦的生產經營管理人(礦長)對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礦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之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礦長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上述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礦長限期組織培訓,并依法進行處罰。
(二)礦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本礦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停產,撤出作業人員,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礦長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礦長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礦長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從業人員依照本礦的相關制度予以處理。
主管部門隨時進行檢查,發現從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可以責令煤礦企業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礦長或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主管部門發現礦長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可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三、安全生產預防制度
本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治理和報告制度。有《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礦礦長應當負責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煤礦企業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職責的,有國務院446號令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進行生產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企業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予以關閉。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礦建立起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層層落實。目標是:杜絕傷亡事故的發生。
篇9
一、安全生產目標
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本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經營方針。
本礦生產經營必須遵守《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煤礦負責人(法人)和經營管理人(礦長)對預防煤礦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二、安全生產管理
本礦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護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本礦的生產經營管理人(礦長)對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礦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之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礦長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上述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礦長限期組織培訓,并依法進行處罰。
(二)礦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本礦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停產,撤出作業人員,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礦長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礦長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礦長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從業人員依照本礦的相關制度予以處理。
主管部門隨時進行檢查,發現從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可以責令煤礦企業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礦長或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主管部門發現礦長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可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三、安全生產預防制度
本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治理和報告制度。有《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礦礦長應當負責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煤礦企業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職責的,有國務院446號令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進行生產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企業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予以關閉。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礦建立起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層層落實。目標是:杜絕傷亡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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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上級關于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精神,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要求,依法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和治理措施,確保重大事故隱患得以及時消除,推進全區建設系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有效遏制建筑業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
二、工作原則
市光明綜合樓建設項目重大事故隱患由區人民政府掛牌督辦,對其它建設項目類似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區建設局掛牌督辦。
三、治理期限
年6月17日至6月30日。
四、治理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6月17日-23日)。區建設局要召集項目業主以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負責人,針對該工地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共同研究制定具體的治理計劃,明確治理具體責任人、治理措施,落實治理資金和應急防范措施等,并于6月24日前報區安辦備案。要制作“重大事故隱患單位”牌子,懸掛在該工地的醒目位置。
(二)實施治理階段(6月24日-6月30日)。區建設局要按照治理計劃和治理期限的要求,全過程跟蹤督促市光明綜合樓建設項目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三)組織驗收階段(7月1日-3日)。市光明綜合樓建設項目整改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向區建設局提出驗收申請。區建設局要及時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該工地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到位情況進行驗收,并于7月2日前向區安辦提交驗收書面報告。區安辦要組織建設、安監、監察、消防、工會等有關部門人員,對市光明綜合樓建設項目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到位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治理到位的,按規定予以銷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區建設局要高度重視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點工作來抓。要落實具體責任人員,迅速召開會議進行布置。要定期聽取治理情況匯報,協調解決治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加強跟蹤指導,及時督促治理進度,確保隱患按期整改到位。
(二)強化措施。實施治理工作期間,區建設局要下發整改指令,責令停業整頓,確保治理工作順利進行。對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整改不到位,要按照建設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