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細則范文

時間:2023-03-19 00:19:1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限購細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鮮繭收購是指購買未經殺蛹烘干的桑蠶繭的行為。

第三條國家對鮮繭收購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鮮繭收購的經營者,必須通過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取得鮮繭收購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

本辦法所稱的鮮繭收購經營者包括從事鮮繭收購的單位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全國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具體負責本地區鮮繭收購經營者的資格認定,頒發《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向社會公布,并報商務部備案。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的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工作不得下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鮮繭收購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鮮繭收購資格認定應堅持適度規模、相對集中并有利于促進貿工農一體化發展的原則,提高蠶農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

第六條鼓勵繅絲生產企業、絲綢企業(包括到外地建基地、建廠、建公司的貿工農一體化企業)與蠶農和蠶農合作組織建立穩定的經濟關系,給予風險投資、提供技術服務,與蠶農形成訂單收購、返利收購等協作關系。

鼓勵在蠶?;亟ㄔO和新農村建設中做出貢獻的貿工農一體化繅絲、絲綢生產企業從事鮮繭收購活動。

第七條鮮繭收購經營者從事鮮繭收購活動必須取得鮮繭收購資格。

取得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當地縣級以上蠶桑生產發展及繭站布點規劃,有穩定的鮮繭繭源。

(二)具有與收購能力相適應的資金實力。

(三)具備完善、科學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各個工種、工序的工作規范和崗位責任制度等。

(四)具有與其承擔的鮮繭收購量和繭處理量相配套的收購、檢驗和貯存場地,收購門市、儲存場地和烘繭場地應分別不低于每50公斤鮮繭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五)鮮繭收購、檢驗和烘繭所需的設備齊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運轉狀況良好,與收購能力相適應,全部設備應在有效使用期內。

(六)鮮繭收購和干繭貯存的設施和環境應具備防潮、防蟲、防鼠、防火、防盜的能力,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勞動安全、消防和環保等方面的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鼓勵鮮繭收購經營者使用節能降耗、安全環保的烘繭設備。

第九條擬從事鮮繭收購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提出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條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負責受理所在地鮮繭收購資格的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收購布局的合理性進行實地考察和審核,并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逐級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核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獲得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頒發《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并將批復文件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一條《鮮繭收購資格證書》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統一制作?!鄂r繭收購資格證書》主要內容應該包括證書編號、鮮繭收購經營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收購區域、發證時間及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從事鮮繭收購的經營者持《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或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每兩年(在工商部門年檢前)審核一次。收購經營者應在《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60天,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提出審核申請,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審核后,逐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核準換發新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匯總后,于次年3月底前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受理鮮繭收購資格申請材料后,應在45天內完成鮮繭收購資格核準工作。

第十五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對不符合收購資格條件的經營者,取消其鮮繭收購資格,注銷其《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向社會公告,并在5日內通知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取消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應在被取消資格之日起2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獲得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應及時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上報各期蠶繭收購情況,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鮮繭收購經營者有以下行為的,由認定機關取消其鮮繭收購資格,向社會公告,同時報商務部備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在資格認定申請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超越《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核準區域從事收購活動的;

(三)租借、轉讓《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或者使用過期、偽造、變造《鮮繭收購資格證書》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擾亂鮮繭收購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實施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有關部門應該確保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和公開。

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柞蠶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參照桑蠶鮮繭執行,實施細則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篇2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以及我國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環境污染現象也愈加嚴重。環境污染不僅僅威脅到了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更是降低了人們的生活質量。因此,在新時代的發展背景下,保護環境以及治理環境己經成為我國需要重點踐行的基本國策之一。而環境治理的重點就是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近年來,隨著環境責任保險試點的進行,我國環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體系尚未建立,我國環境保險市場無法得到有效的引導以及規范。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立法現狀

2014年4月,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通過,新的娜境保護法》新增了有利于污染治理以及環境保護的條例,例如鼓勵投保條款的建立。但是新的《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并不能為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建立提供全面、有力的支撐,一些原則性規定比較少。作為新時展背景下的我國首部環境單行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首次將環境污染治理提到日程上來,產生了極大的影響。而自此之后,相關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并未建立。不得不說,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建立尚處在起步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是指環境侵權人向受害人提供賠償以及相關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統稱,之所以要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是因為我國有關污染治理以及污染侵權責任的界定以及追究體系尚不完善。200年12月4日,作為環境污染責任試點工作拉開序幕的日子。這一天對于我國環境保護以及污染治理工作具有重大的意義《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將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體系的建立提到日程上來。但是隨著試點工作的不斷推進,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建立反而陷入了尷尬的境地。在試點過程中,雖然企業以及公眾對于環境污染責任的界定以及追究工作表現出巨大的熱情和支持,但是其真正實施踐行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一方面,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社會效應并不是十分強烈,難以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以及規范提供支撐;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權威性的法律依據,對于一些高污染企業的治理和處罰工作開展的也并不是十分順利。

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以新《環境境保護法》為依據,強制規定投保情形,充實法律條款群

新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鼓勵投保的規定,因此,可以借鑒這一新的規定進行環境單行法的修訂。在修訂環境單行法時,要將投保情形進行明確,因此充實法律群。具體來說,就是將環境要素各個領域的特點和保護要求放置在環境單行法中進行特殊強調。每個環境要素在各個領域的保護要求以及發展特點都是具有差異的,因此,要想能夠將環境單行法真正貫徹下去,需要將強制投保的情形進行明確。因此,在環境單行法的法律原則上,應該重點強調強制保險的情形以及所要采取的相關治理措施,至于各個環境要素保險法是如何進行運行的則無需重點強調。例如,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過程中,對于使用有害氣體的生產企業以及生產部門都設有相應的治理條例以及處罰意見。而經過多次修添《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環境責任保險條款則大大簡化,僅僅規定只要是使用以及排放有害氣體的企業都需要投保環境污染保險。環境污染保險投保情形的強制規定以及明確大大簡化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運行程序,不僅提升了法律的效力,也有利于環境污染治理。

 (二)制定娜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強化立法的全面性以及適用性

各個環境要素領域并不是完全不同的,而是存在一些相同的地方。因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建立的目標之一就是對普遍適用的領域進行全面立法并集中實施。在《環境保護法》的修訂過程中,立法部門曾經各方面征求意見,許多公眾都認為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解決環境污染治理問題最為主要的手段。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開展更加是證實了這一言論的正確性。首先,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過程中,要完善相關制度以及技術配套措施,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真正落實下去,從而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提供實踐性的支撐。其次,要重點解決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構建的中心問題,即強制保險問題,其涉及到許多專業性以及技術性的問題。強制保險問題對于所有環境領域以及各個環境要素都是普遍適用的,因此,無論是環境單行法,還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體系的建立,都需要將強制保險問題作為立法的決策重點。強制保險在立法過程中要體現其全面性和適應性,需要涵蓋總則、保險合同、理賠事項、法律責任以及附加說明等方面的內容。

 (三)針對專門環境治理領域進行專門立法

特殊環境治理領域的立法也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構建的重點,例如對于內河船舶油污污染就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進行規范。一方面,對于特殊環境領域而言,治理方法以及治理范圍存在特殊性,需要進行專門分析;另一方面,特殊環境領域在未來可能發展成長為具有重要經濟價值以及社會價值的重要行業,具有一定的行業發展潛力,因此,要對其進行專門立法。同時,對于專門環境領域治理領域而言,立法以及執法的需求也是不斷發生變化的,因此,有關法律條文以及立法原則要進行適時調整。此外,要建立健全環境評估體系以及風險防范機制,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提供幫助。

篇3

近年來,我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時有發生,由于環境事故波及面通常很廣,因此事故一旦發生造成的損失也往往巨大,但肇事企業因無力賠償或逃脫賠償,最終使得污染成本由政府和受害者來承擔。如2005年11月吉林中石油所屬的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導致苯類污染物泄露[1],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6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并對松花江流域造成了嚴重的生態破壞,沿岸居民生活生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影響,但停產損失和治污費用卻沒有得到相應賠償。事后肇事公司僅被環保部門處以100萬元罰款,向吉林省政府支付500萬元善后款得以了結,而國家卻在隨后5年里為此累計投入高達78.4億元的環境修復資金。實際上目前我國發生污染事故后,民事賠償實際上只承擔直接財產損失和應急處置費用,大部分生態損失是沒有承擔的。為了分散企業污染賠償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盡量減少社會和國家的損失,積極推動以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為核心的環境侵權救濟制度已成為當務之急。

1.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定義及特點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又被稱為“綠色保險”。所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環責險),就是以企?I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受害人)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保險[2]。在這種保險機制中,排污單位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則根據約定收取保險費,并承擔賠償責任,即對于排污單位的事故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保險人保人向第三人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3]。漸進性環境污染是指在污染企業合法生產經營的情況下,產生的環境損害,具有價值正當性。漸進性環責險具有公益性、強制性和無過錯的特點。

2.我國推行漸進性環責險的需求分析

近年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隨之而來的環境污染問題也越來越多。由于公民的環境和法律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社會對環保問題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維權訴訟也越來越多,并預計在未來一段時期會保持增長。在這種形勢下,一方面較高的法律成本使得企業不得不重視起環保問題,采取措施來降低污染風險;另一方面很多企業主自身逐漸形成了一定的環保意識,主觀上愿意為環保問題買單,一旦發生不可預期的環境事故時,也想承擔起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的責任,因此就產生了通過投保漸進性環責險來降低風險、承擔環保義務的需求[4]。

但目前我國現有的環責險試點都是對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承保,對漸進性環境污染還沒有覆蓋,而漸進性的環境污染時有發生,尤其是在固體廢棄物處置領域,因此漸進性環責險存在一定的市場需求。

一般來說,社會需求主要由保險企業、政府部門和投保企業的三方面需求構成。其中政府希望通過漸進性環責險制度的推行可以把風險有效的轉移到投保企業和保險企業,而企業接著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同時保險公司從企業和政府處獲得經濟收益,而企業也能得到政府相應補貼[5]。保險企業、政府部門和投保企業三方風險及利益流動關系如圖1所示。

2.1保險企業需求

在漸進性環責險制度沒有推行之前,保險企業不承擔風險但也沒法獲得經濟收益,由于保險企業自身是通過承擔風險來取得收益的,所以其希望通過建立環責險市場來獲得利潤。在傳統財險和人身保險市場已經飽和的情況下,責任保險尤其是新責任險種市場更具吸引力[6]。同時承保漸進性環責險也有利于保險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能夠增加企業社會聲望。

由于漸進性環責險的經營需要較高的成本,保險企業的積極性會受到影響[7]。保險企業經營環責險具有外部經濟性,帶來的邊際社會收益較大,而環境風險的復雜性、損失評估等的高難度性,容易造成保險企業自身的邊際私人收益較小,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企業經營環責險的供給量通常小于社會最優需求量。因此,為充分調動保險企業的積極性,還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給予一定地政策支持。

2.2污染企業需求

隨著我國對環境風險管理的重視,以及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的逐步完善[8],促使企業管理者重視環境風險管理,從而有效識別風險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風險。污染企業面臨的主要風險后果有:第三者賠償、生態環境恢復賠償、刑事責任和罰款、停工損失和聲譽損失。其中第三者賠償和生態環境恢復賠償屬于可保風險,可以通過投保漸進性環責險的方式來轉移風險。

在三方關系中,污染企業的博弈策略是希望能夠以合適的代價規避風險,通過在政府部門處獲得政策支持以降低保險成本,然后在保險公司進行投保降低風險,最終達到企業的風險和成本控制的預期。同時污染企業投保環責險后,保險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對投保企業的污染防護設施和排污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企業整改以達到環保要求,能夠盡量避免污染事故的發生或將損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內。

2.3政府需求

沒有推行漸進性環責險時,政府等于承擔了三者關系里最大的風險。由于環境污染發生后造成的損失往往巨大,以往僅對肇事企業的罰款是無法承擔受害人賠償和環境修復費用的,而這之間的資金缺口往往由政府來承擔,這給政府造成了很大負擔,也等于使用社會公共資源來給污染企業買單,造成了巨大稅收浪費[7]。因此政府部門期望通過推行漸進性環責險制度促使企業在環境風險管理和應對上投入合理的成本,切實降低對環境和公眾健康的隱患,借助市場力量來發現和降低自身環境風險。

3.我國環責險的現狀分析

環責險作為責任保險新興的險種,我國范圍內尚未制定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具體規范,現有規定大多是出現在別的法律法規中涉及環境因素的條款,僅僅這些依據確定了我國現有環責險制度的基礎。除此之外對環境責任保險的直接規定基本處于空白。

全國首例正式的環境污染責任險賠償案例發生在湖南株洲。2008年7月,株洲一家農藥生產企業購買了平安保險公司的污染事故責任險,投保額為4.08萬元。2008年9月,該企業發生氯化氫氣體泄漏,污染了環境污染事故,保險公司接到企業報告后,支付了1.1萬元賠款。目前我國理賠數額最大的環責險理賠案例是山西長治的苯胺泄漏污染濁漳河事故。2012年12月31日,山西長治潞安集團天脊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發生苯胺泄漏事故[9],造成濁漳河揮發酚超標。人保財險山西分公司接到理賠要求后立刻前往調查事故原委,同時做好事故專家鑒定、保險資金賠付等準備,最終企業共獲得405萬元賠款。從2007到2014年,我國投保環責險的企業已經超過2.5萬家次,保險公司提供的風險保障金累計超過600億元。根據環保部公開的信息顯示,到2014年4月包括22個?。ㄗ灾螀^、直轄市)的近5000家企業已經投保了環責險、具有風險保障能力,涉及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電力、醫藥、印染等行業。雖然目前投保的環責險均屬于突發性環責險,但很多投保企業也同時存在著漸進性環境污染風險,因此未來漸進性環責險市場潛力巨大。

4.域外主要國家漸進性環責險制度介紹

4.1美國漸進性環責險現狀

美國的環責險工作起步較早,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成為世界上環?險制度最健全的國家之一。美國環責險的發展是伴隨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而進行的,一方面環保制度完善使企業面臨的環境污染責任風險越來越多,增加了對環責險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促進環責險制度的發展,從而不斷滿足風險企業的新需求[10,11]。從20世紀60年代到90年代,美國出臺并修改了多部有關環境保護的法規,其中不僅有多處要求有關企業投保環責險的規定,而且嚴格的責任制和處罰也促使企業積極投保環責險來降低生產運營中的環境風險。20世紀70年代起,隨著環境污染訴訟案例的激增,法院對保險索賠的判決以及對環境保險條款的司法解釋,從開始的僅認定突發和偶然性污染事故轉變為納入了漸進性污染,這對環境保險市場產生了重要影響。因此購買環責險成了大多數中小企業采用的規避環境風險的可行辦法,這客觀上為環責險市場創造了大量的需求,也刺激了美國環責險的建立和發展[12]。

4.2德國漸進性環責險現狀

德國的環責險采用財務擔保的制度。根據德國《環境責任法》規定只有通過政府或金融機構擔保的企業可以獲得環責險豁免,其余所有企業都要具備環境風險擔保。由于政府一般只對公共投資提供擔保而銀行則很少會對普通企業提供擔保,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德國環責險以強制險為主[13]。同時在1992年12月10日對《環境責任法》進行修改后,漸進性環境污染不再被列為保險責任免除范圍,因此保險公司提供的環責險同時承保了突發性和漸進性事故。

同時德國環責險制度的保障范圍也在不斷擴大。1965年之前,德國的環責險只承保突發性污染事故引起的損失,將漸進性污染引起的環境責任損失列為除外責任;從1965年起,開始承保漸進性水污染造成的損失;1978年后,又對大氣和水污染導致的財產損失予以承保。現在德國環責險也包括對因特定設備影響環境而引起的人身傷亡、健康受損或財產損害提供保障[14]。2007年,德國依照歐盟的環保責任法令ELD的規定推出環境治理保險,主要承保對土地、水域及生物圈等造成損害的治理責任,旨在避免環境損失、治理已造成的環境損失和賠償相關費用。

4.3法國漸進性環責險現狀

法國環責險采取的是以自愿為主、強制為輔的模式,其發展歷程大致經過兩個階段:20世紀的50年代和70年代。法國的環責險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起初沒有專業的環責險,一般責任保險單上通常將大氣污染、水污染、噪聲、臭氣、光害及溫度變化等環境損害造成的損失列為除外責任,只在必要時在一般責任保單下對突發性大氣污染或水污染事故附加承保。1977年后,法國多家保險公司共同組建了污染再保險聯營(GARPOL),設計了環境污染特別保單,保障范圍不僅涵蓋偶然、突發性環境事故賠償責任,也將單獨、反復性或持續性事故引起的漸進性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包含在內。GARPOL設立了技術委員會來加強核保和核賠體系控制。

4.4域外國家環責險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根據上述對國外國家環責險制度的經驗考察,不難發現一些在制度上的共同點。首先,在保險模式的選擇上,越來越多的國家都開始采用強制責任保險的模式。其次,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發展較早,相對成熟的國家中,保險的范圍實現了從只承保突發性環境事故到對累積性或漸進性事故所引起的環境損害也開始承保的轉變。第三,政府的大力支持是環責險廣泛經營的必要條件。我們應當認真研究國外國家的制度經驗,取其精華吸取寶貴經驗。

5.我國推行漸進性環責險的發展建議

5.1健全環責險的法律體系

要改變我國環責險制度發展落后的局面,亟需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國沒有專門的環責險條例,法律中關于環責險的規定也寥寥無幾,環責險的試點主要是依據環保部和保監會聯合頒布的指導意見展開的。我國于2013年初開始進行的環責險強制試點效果并不顯著,一些劃歸在試點范圍內的企業并未投保。究其原因,就是由于指導意見的法律強制力較弱,在賠償的原則、主體、范圍、標準、舉證責任、請求時效等方面也缺乏明確的規定,企業即使不投保也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發生污染事故后可以不賠償或賠償很少。因此必須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為環責險的開展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

5.2實行以強制性為主、任意性為輔的保險模式

考慮到我國污染問題的嚴重性、環責險的社會公益性,以及發達國家強制性趨勢加大的因素,我國的漸進性環責險制度應該實行以強制性為主、任意性為輔的模式。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任意性為主的模式,除了法律法規強制規定需要投保油污責任險和在強制性試點范圍內的企業,其他企業都有自主選擇是否投保的自由。因此,為了刺激環責險的需求,需要在制度安排上加大強制性的力度,在一些污染嚴重的環境領域、漸進性環境污染風險較高的行業內,通過政策法令的形式將漸進性環責險規定為強制性保險,要求所有企業必須投保。

5.3加大政府對環責險的扶持力度

環責險的發展需要政府各相關部門從多個方面予以扶持。首先,加大環保宣傳和環責險知識普及,提高公民和污染企業對漸進性環責險的了解。通過宣傳和教育,讓公眾和污染企業充分認識到環責險的重要作用。其次,分別針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企業制定激勵優惠政策,提高雙方參與環責險制度的積極性。例如,環保部和保監會聯合的《強制試點指導意見》中提出在安排環保專項資金或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時,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予以傾斜或優先給予信貸支持。然而,目前尚未出臺針對保險公司的財政支持政策,保險公司的積極性還沒有被完全帶動起來。再次,加強環保部門與保險行業的互助協作,為漸進性環責險的發展提供專業的技術支持。環保部門、保監會和保險公司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密切合作,建立資源、技術共享平臺和良好的溝通機制。在風險數據積累和技術水平提升的基礎上,可逐步擴大漸進性環責險的承保范圍。

5.4建立環境污染巨災保障體系

由于環境侵權具有對象廣泛性的特點,污染事故一旦發生,往往危害地域廣、受害人眾多、損失數額巨大。為了提高環責險保險人的風險負擔能力,應對巨額的污染損害賠償,需要建立環境污染巨災保障體系。環境污染巨災保障體系可通過設立環境污染專項賠償基金、巨災再保險和巨災風險證券化等途徑實現。環境污染專項賠償基金可由政府劃撥一部分財政資金和保險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費共同設立,用于彌補重大污染事故的資金缺口或墊付應急處理費用。巨災再保險能夠將風險在不同地域、甚至全球范圍內分散,提高保險經營的財務穩定性。

篇4

關鍵詞:現代城市;風景林;問題;樹種選擇;構景技術

1 現代城市風景林建設的現狀

所謂風景林,簡單的說就是給人類提供了原創自然美和生態美感受的林子。說的詳細一點,就是用來滿足人們的生態需求的,最終是以達到美化環境的效果為目的的,其主要分布是在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園、森林公園等等。

在現代城市的風景林建設中,主要存在這樣的一些問題:

首先,樹種比較單一,觀賞性差。有些城市中的風景林建設只是一味的為了迎合領導的要求或者是為了推銷一些利潤高的樹種而隨意規劃,這就降低了風景林的觀賞效果。當前的風景林建設中,種植的樹木大多是香樟、廣玉蘭以及雪松等,這些數目花少且顏色比較暗沉,一年四季基本沒有什么變化。

其次,還存在樹種引進不科學的現象。在城市風景林的建設中,在不同的地區要根據當地實際的土地以及環境條件來合理引進樹木,這樣才能使得風景林中的綠化抗逆性良好而充滿生命力。但是,目前很多地方沒有參照自身的情況,引進的樹種抗逆性差。

2 現代城市風景林樹種選擇

最近幾年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經濟的不斷發展,傳統的綠化樹種已經不能夠滿足當前人們對風景林的要求和標準了。現在城市對風景林的要求不僅僅是要色彩化的,同時還要多樣化和層次化。

關于城市風景林中的樹種配置,要充分對所在的區域、自然條件和林分類型等進行考慮。風景林中的樹種,應當是具有比較高的觀賞價值、生態功能穩定且長壽的樹種,這些都是以生態學理論為指導的。樹種的選擇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同時還可以適當地引入一些更新先鋒樹種。同時,樹種的選擇也應當適應不同的層次,這樣風景林就會顯得具有不同的季相變化。

另外,風景林建設的目的是為了供人們游憩活動的,所以還要多種植一些花卉以供欣賞。為了達到觀賞的效果可以適當種植一些灌木和花草,可以是美人蕉、蝴蝶樹、垂柳等等,這樣在微風的吹拂下,一切都顯得很有美感,人們在觀賞的過程中就會達到身心舒松的效果??傊F代城市風景林中樹種的選擇并不是簡簡單單的,應當要參照很多的標準,樹種的選擇對風景林的構建有很大的作用,只有選擇合適城市本身情況、豐富的充滿香味的樹種,才能使現代城市中的風景林發揮巨大的功效。

3 現代城市風景林構景技術

3.1 科學合理規劃

要建設好現代城市的風景林,就必須首先先對其整體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不管是在哪里建設風景林,首先都要先對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仔細的調查和分析,考察其土壤情況、功能類型以及地形變化,選擇合適的植被根據當地的實情具體地規劃。同時,在構建的過程中還要依據景觀生態學的原理。

3.2 幾種構景技術

關于現代風景林的布局,主要可以包含以下的幾點:首先,是抑景。中國向來是一個講求含蓄的國家,所以我們的城市風景林構景一般不會說一進大門就看到最美的風景,往往是隱藏在后面的,然后用什么東西遮擋住,讓你在不斷的追尋中找到此風景林的魅力。然后,是添景。自然的與人文的風景搭配在一起的話,如果中間沒有過渡的景色,那么這樣的構景就會顯得生硬而空虛,所以要添加一些過渡景。其次,還有對景。我們國家所講究的是站在一處風景中觀看另一處的風景,這也就叫作對景。比方說在園林中,登上亭、臺、樓、閣等可以觀看遠方的堂、山、橋以及數目等等。這樣的構景方法所講述的就從一處觀看另一處的風景。

3.3 景觀功能要多樣

風景林的景觀是多種功能,首先應該有防護的功能,作為現代城市中的風景林,要能夠保護城市中的環境,必須起到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以及防風固沙等作用。城市中污染比較大,風較嚴重,建立風景林就是起到一定的防御作用。同時,風景林在城市中還有一定的美化功能。綠色在城市中比較的醒目,在現代化的城市中能夠供人們觀賞和游憩,使人們在繁忙中能夠在風景林中得到心靈上的放松。

總結:風景林的建設在現代城市的發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僅僅起到綠化的作用,同時,還有美化,供人們休憩玩賞以及有一定清香保健的功效??偟膩碚f,在對分景林進行建設的時候,不僅僅要充分考慮其樹種的選擇,同時還要在構景上下功夫,這樣才能建設適合自己城市的分景林,使城市在自身經濟得到發展的同時,人文以及環境水平也不斷得到提升,城市的整體水平得到進一步升華。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 經濟結構;遼寧;結構失衡

[中圖分類號] F12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3)12-0050-02

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關系我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局的戰略性抉擇,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根本要求。近年來遼寧省積極主動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持續發展能力有所提升。但當前經濟運行中不確定性因素依然較多,經濟企穩基礎尚未穩固,經濟結構失衡的矛盾尚未得以根本破解,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仍面臨較大的阻力與困境。繼續堅持科學發展觀,積極適應國內外經濟形勢新變化,把推動發展的立足點轉到提高質量和效益上來,加快形成新的經濟發展方式,是提高遼寧省經濟發展活力和競爭力的必由之路。

1 遼寧省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現狀

從1987年黨的十三大明確提出經濟增長要從粗放經營為主逐步向集約經營為主轉變到2012年黨的十提出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遼寧省已進行了長達20多年的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之路,雖然產業結構、投資消費需求結構、城鄉結構、區域結構等經濟結構調整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諸多短板,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任務仍面臨嚴峻的長期性與艱巨性。

1.1 產業結構在發展中不斷優化升級,但現代化產業體系仍不完善

隨著經濟規模的擴大,遼寧產業結構仍然保持“二、三、一”的產業格局,但內部也發生了細微變化,表現為:第二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的下降,第一、三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的上升。2012年第二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為53.78%,比2011年同期下降了0.92個百分點。第二產業出現下降趨勢的同時,第三產業的比重有攀升趨勢,2012年第三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為0.83%,比2011年同期增長0.83個百分點。第二產業增速的下滑主要表現為作為遼寧第一大支柱產業的裝備制造業對工業經濟增長的支撐能力正逐漸減弱。2012年,規模以上裝備制造業實現增加值累計增速為9.8%,增幅較前三季度持平,低于規模以上工業增速0.1個百分點,這是7年以來裝備制造業增加值累計增速首次低于規模以上工業平均水平。

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推動遼寧省產業結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的重要載體和重大戰略選擇。遼寧工業呈現以資源加工型產業和初級裝備制造產業占主導的結構特征,而最直接體現生產力水平與競爭力的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明顯滯后。戰略性新型產業一直保持較快增長,在調整期對遼寧工業穩定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其規模仍較小,且企業審批周期長,難以較快形成明顯增量。高新技術產品生產平穩增長,但增速呈放緩態勢。2012年1-5月,全省規模以上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實現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757.3億元和1 481.5億元,比上年同期分別增長16%和19.3%,增幅比一季度分別回落4.7個和9.4個百分點,比上年同期分別回落7.9個和17.2個百分點;占規模以上工業主營業務收入和東部沿海發達省份差距較大,與遼寧工業大省的地位極不匹配。

在后金融危機“調結構”過程中,國家限制“兩高一資”行業發展,加大了淘汰落后產能、抑制過剩產能等政策措施的力度。而遼寧工業由于能源原材料工業比重相對較高,要淘汰的落后產能、過剩產能相對較多,難以及時、主動適應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導向變化,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況下,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產能過剩問題進一步顯現。

1.2 消費需求增勢趨緩,有效需求仍然不足

隨著大型基礎設施工程,如高速公路、高速鐵路等項目陸續建成通車,電力、燃氣等項目建設接近尾聲或投產運行,基礎設施投資增速出現回落。固定資產投資額增速的減緩對緩解投資消費結構失衡的矛盾有一定的成效,但消費需求的疲軟尚未得到根本性的解決,投資消費結構失衡的局面仍難以扭轉。2012年上半年,全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累計增速為15.3%,較一季度和2011年同期分別回落0.2個和1.8個百分點,2012年全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速為15.7%,比2011年下降1.8個百分點,居民消費水平呈持續回落態勢。消費增速減緩主要受到前期汽車和房地產市場的雙雙調整使得汽車消費和購房相關消費鏈疲軟。

1.3 城鄉發展一體化進程加快,但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仍面臨瓶頸

黨的十報告指出,城鄉發展一體化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城鄉收入與消費水平差距擴大趨勢有所收斂,根據中國網財經中心統計的2012年前三季度 21省城鄉居民收入情況顯示,遼寧省城鄉收入絕對差值為5 944元,城鄉收入比為1.52∶1,收入差距相對最小,且低于全國2.72∶1的平均水平,除遼寧、浙江、北京、天津城鄉收入比低于2倍之外,其余17個省份的城鄉收入比均超過2倍以上。城鎮市場繼續擔當推動全省消費市場穩步發展的主導力量。但農村消費增速穩步攀升,城鄉差距有所縮小。隨著農民收入較快增長和消費結構升級步伐加快,農村消費市場持續發展,城鄉市場的增速差距呈收窄之勢。

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不僅對推動城鎮化發展具有意義,而且也是關系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狀況,實現全社會全面發展的重大決策。城鎮化進程加快,但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仍面臨瓶頸。當前從農村流動到城市務工的“農民工”雖然對城市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不可忽視的貢獻,但城市尚未將其市民化,在住房、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方面仍無法享受市民待遇,尚處于“半城市化人口”狀態,而將其過度到城市人口,仍面臨較多的瓶頸。

1.4 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化特征日益顯著

按照遼寧三大區域發展戰略,全省被劃分為三大區域板塊,分別是遼寧沿海經濟帶、沈陽經濟區以及遼西北地區。三大區域經濟發展模式的差異化特征日益顯著。沈陽經濟區更加傾向于以投資驅動為主的內向型增長模式,沿海經濟帶則更加傾向于外向型的增長模式,而遼西北地區經濟的外向型程度很低,更多依靠內部投資來實現經濟增長。從三大區域的平均城市發展情況看,前三季度沿海經濟帶平均每個城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1 505.4億元,位居各區域首位,其次是沈陽經濟區為1 399.6億元,最后是遼西北地區為543.1億元。這表明從城市發展角度看,沿海經濟帶為全省經濟發展水平最高的地區,而遼西北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較為落后。受區位特點及發展戰略導向差異的影響,沿海經濟帶在投資、出口、利用外資等方面高于遼西北地區與沈陽經濟區的發展水平。

2 遼寧省調整經濟結構的制約因素

遼寧省經濟結構調整所存在的諸多問題,其根源在于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的制約。這些體制性約束因素包括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完善以及計劃經濟體制的遺存等。而經濟體制改革的長期性與艱巨性,也決定了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長期性和艱巨性。

2.1 體制性約束因素是阻礙經濟結構優化的根本性因素

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健全,政府與市場的界限尚不清晰。在現行體制下,各級政府在土地、勞動力、資本等經濟要素資源配置中的權力過大,人為扭曲了要素資源的真實成本和價格,妨礙了市場以效率原則實行要素優化配置的市場運行機制,并造成資源的濫用和浪費。財政分權體制對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起到了巨大作用,但由于政績考核機制不完善,使得地方政府的職能存在缺位、錯位和越位的現象。在對經濟高增長的強烈追求下,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偏向基礎設施建設,而忽視民生支出和環境保護支出,造成地方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方式。

2.2 計劃經濟體制的遺存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阻礙

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占主體地位,國有經濟的比重較大,這一特征一直延續至今。國有企業比重過高不僅造成民營企業投資機會較少,發展緩慢,而且也導致國有企業由于缺乏競爭意識而生產成本過高,能源消耗過大,經營效益低下。由于社會責任和改革成本不斷增加,國有企業經營和發展主要依賴于銀行貸款,導致企業負債率過高,自我積累與發展能力嚴重不足。企業債務問題和企業辦社會問題成為國企改革的最大阻力。

3 促進遼寧省經濟結構優化的路徑選擇

在我國現行體制下,遼寧省在關注經濟總量規模擴張的同時,對經濟發展質量的重視程度較低,所投入的民生成本和環境代價不斷增加,不利于經濟可持續發展。如何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加快遼寧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推進經濟結構優化調整是遼寧經濟維持可持續發展所亟需回答的現實問題。

3.1 培養主導產業群,合理調整產業結構

產業結構調整,要挖掘相輔相成的產業合力,推動產業向價值鏈分工高端移動,培育出二、三產業雙輪驅動經濟增長的新主導產業群。積極發展生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提高服務業的貢獻率和比較優勢。重點跟蹤限額以上傳統服務業企業的管理創新,培育一批在市場拓展、新服務開發、質量標準化以及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等方面各具特色的管理創新示范企業。通過政策引導、稅收扶持等方式加快發展生產業。

3.2 擴大居民消費,合理調整需求結構

需求結構調整,要挖掘穩定、持久的內生動力,在內部市場涵養消費力,健全開放型經濟體系,撬動外部市場。加快培育涵養內部市場消費力。推動儲蓄型消費轉向信貸型消費。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和公共事業的投入。提高居民消費意愿,積極尋找生存型消費向享受型消費過渡期的消費增長點。加快城鎮化推進步伐,尤其是利益分配要適當向農村地區傾斜,以增加居民即期消費,特別是農村居民消費。

3.3 加快城鎮化步伐,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

城鄉和區域結構調整,要挖掘母城產業的輻射能力,形成互補互贏的梯度性生產體系和經濟一體化格局,以整合區域產業結構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要抓住區域經濟一體化格局加快形成的契機,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化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通過發展新市鎮,實現母城產業輻射帶動和城鄉產業梯度對接。要以農村道路、水電、通信為重點,積極改善農村基礎設施條件,為承接母城產業梯度轉移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奠定基礎。

3.4 依靠科技進步,提升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

科技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是評價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指標。轉變發展方式的本質是更加高效地配置各種生產要素,以盡可能少的投入實現盡可能多的產出。在能源資源約束強化和低成本競爭優勢弱化的情況下,只有將增長建立在科技進步的基礎上,經濟發展才是有后勁、可持續的。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就是依靠科技進步、降低消耗,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和生產要素的使用效率,推動經濟持續、快速、平穩增長。

主要參考文獻

[1]劉柏霞,李亮.論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的遼寧產業結構調整[J].開發研究,2011(5):53-55.

[2]溫璐璐,王海濤.遼寧產業結構分析及對策[J].經濟研究,2006(12):75-76.

[3]王大超,楊童舒.遼寧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路徑分析[J].沈陽工業大學學報,2012(4):301-305.

篇6

關鍵詞:城市公交 路選選擇 影響因素 指標體系 南京 95路公交

中圖分類號:TU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3)02(c)-000-01

城市公交路線選擇是一項復雜而系統的工作,公交路線選擇牽涉面廣,涉及因素多,關系到人民群眾的日常出行和幸福感,關系到城市經濟布局和社會發展,關系到政府市政工程投資效益的高低。因此,有必要對公交路線選擇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和探討。基于這一現實需求,文章首先識別城市公交路線選擇的影響因素,然后建立城市公交路線選擇決策指標體系,并對這一套指標體系的決策方法進行探討。最后,結合南京市95路公交路線進行實證分析,說明文章建立的指標體系的合理性和科學性。

1 城市公交線路影響因素選取原則

1.1 科學性原則

由于規劃的公交路線應符合城市規劃的總體要求,且要與總體的公共交通網絡相統一,因此選取的指標應能夠真實、客觀的反映公交路線的協調性與合理性。指標的選取和權重的確定要聽取相關部門和領導的意見,經專家論證,并在實踐中試行,把指標體系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

1.2 全面性原則

公交路線指標體系應從時間、費用、覆蓋率、周邊環境等多方面進行選取。既要體現公交路線對周邊環境的經濟帶動,又要反映規劃的公交路線對周邊居民的生活影響,充分體現公交路線“出行便利、效率最高、覆蓋最廣”等特點,并進一步豐富其內涵,全面體現所選公交路線的最優性。

1.3 易收集原則

選取的指標應能通過政府對外公布的數據獲取,少量數據可以通過咨詢有關專家獲取,還有個別指標需要簡單計算獲取??偟膩碚f,所選取的指標易于收集、易于計算。

2 城市公交路線選擇指標體系構建

城市公共交通線路的規劃設計直接影響人們日常出行所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及相關線路選擇。線網規劃主要根據軌道成網運營后客流變化、場站建設等情況,加強軌道、常規公交網絡協同配合,優化常規公交線網結構,提高公交周轉效率,應重點解決如下四方面問題:一是進一步加大對既有線網的梳理力度,優化公交線網結構,加快推進三層次公交線網建設;二是進一步加強常規公交與軌道交通的接駁聯系,優化、調整與軌道競爭類線路,強化常規公交與軌道交通的協同配合作用;三是繼續提升公交線網覆蓋水平,解決新社區、新工業區等公交空白區域覆蓋;四是做好區域公共交通服務配套。由此可知,公交線路規劃選擇需要考慮公交線網結構、提升公交線網覆蓋率和做好新城區發展配套。從以上相關研究可知,城市公交線路規劃選擇所依據的指標可以總結為表1所示。

3 實證分析

下面以南京市95路公交車路線選擇為例,說明公交線路規劃選擇需要考慮的指標在實踐中的應用和體現。95路公交線路如下:去行:大中橋(環北市場)―長白街―太平巷―常府街(北)―科巷―總統府―大行宮北站―浮橋(西)―東南大學―學府路―丹鳳街―鼓樓(中山北路)―湖北路南站―湖北路―湖南路(北)―馬臺街―東柏果園―紫竹林(北)―黑龍江路―城河村(南)―民生街―金海市場―四平路―曉街―水關橋西站―水關橋―金燕路南站―金陵村―金陵小區―燕江路(南)―金陵六村―南堡公園(西);回行:除鼓樓(中山北路)改為天津路(南京大學)外,其他各站保持不變。95路服務時間為06:00~22:30,票價為2元人民幣,全線運行約50 min。95路公交線路如圖1所示。95路公交線路選擇主要考慮的因素如下:(1)公交覆蓋率:由于95路所經過的道路有不少是較為狹窄的支路和老城區道路,這些道路由于道路條件限制,因此以往幾乎不通公交,比如天津路、學府路、科巷等道路。95路的開通考慮了這些地方公交出行的需求,進一步完善了南京老城區的公交網絡,加大了公交覆蓋率。(2)道路交通條件:由于路線中不少是較為狹窄的支路,因此,95路的運營速度和時間受到一定的限制。加上這些道路人流密集,出行量大,因此,公交服務時間較長,而發車間隔較短,以減少乘客候車時間。(3)輻射人群數量:95路經過眾多居民區、商業區(環北市場、金海市場和湖南路)和高校(東南大學、南京大學)等,因此,乘客數量眾多。(4)和其他交通方式銜接:95路經過的鼓樓北站離南京地鐵1號線距離不過300 m,因此,和軌道交通銜接十分緊密。(5)站點設置:95路站點設置合理,每一站間隔約2 min車程。(6)出行偏好:沿途居民和大學生群體數量眾多,這些人喜歡乘坐公交出行。(7)方便市民出行:95路公交沿途經過總統府、東南大學(國立中央大學舊址)、南京大學(金陵大學舊址)、南堡公園等旅游景點,方便市民休閑旅游;經過環北市場、金海市場和湖南路商業區,方便市民購物等。

4 結語

城市公交線路規劃選擇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考慮經濟、社會和環境等眾多因素。文章通過文獻綜述和相關政府文件規劃研究,闡述了城市公交線路規劃選擇的原則,構建了城市公交線路規劃選擇影響因素指標體系,并以南京市95路公交車線路選擇為例,說明了這一指標體系的合理性及其在現實中的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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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責任;財政分權

    我國近幾年人口老齡化進人快速發展階段,老年人口將年均增加800萬一90()萬人;到2020年,我國老年人口將達到2. 48億,老齡化水平將達到17%;特別是農村老齡化程度高于城鎮1. 24個百分點,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速度遠遠高于農村經濟發展的速度,這對新農村的建設以及構建和諧社會都產生一定的影響,各級政府都將面對這種嚴峻形勢。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多級政府責任的理論

    (一)公共物品理論

    1.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應承擔責任,這主要是社會養老保險所具有的公共物品性質決定的。黎民認為養老保障具有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的性質,決定了政府的核心地位和主導作用。政府具有的公共性和壟斷強制性使政府在養老保障的供給方面表現出特有的責任能力和效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一種具有很強正外部性的準公共品,為社會提供公共品、彌補市場失靈是政府必須履行的財政職能。馬雁軍、孫亞忠論證得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純公共產品特性是其本質屬性,而它的準公共產品特性是在政府現有財力約束的特定條件下產生的。

    2.各級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應該分權,這主要是由于公共物品的層次性、外溢性和居民對公共物品偏好決定的。美國學者0. Echesten認為,應當根據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圍來有效地劃分各級政府的職能,并依此作為分配財權的依據。因此,那些有益于全體國民的公共物品應當由中央政府來提供。另有一些公共物品雖然只惠及某一階層或某些人,但因對全社會和國家的發展至關重要,也要由中央政府提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于其準全國性公共產品的性質,應由中央政府主導并視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合理分擔。Tresch的“偏好誤識”理論認為,中央政府不是全知全能的政府,尤其是其對于地方居民對公共物品需求不能掌握得正確無誤,因此,當地區之間發生沖突時,中央政府出面調停地區沖突和收人在不同地區間的分配問題是適宜的。

    (二)從預算管理體制的視角分析

    預算管理體制簡稱預算體制,是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財政收支范圍和預算管理權限的根本制度。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稅制預算管理體制,其實質是根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確定其相應的財權,通過稅種的劃分形成中央與地方的收人體系。在現行分稅制預算管理體制下,根據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原則,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對于由公共產品效應的外溢性和交叉性所引起的上下級政府間或同級地方政府間的事權應分項予以明確界定。對各級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方面的事權應明確加以規定。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和標準的規定已經監督評估,提供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地方支付主要負責基本公共服務的具體規劃、組織實施以及對下級財政實行轉移支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職責歸屬,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其財政責任,具體的事物由地方各級政府負責。在這種體制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財政分權是必然的。

    二、各級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中存在的問題

    (一)各級政府責任不清

    1.各級政府的職能轉變不到位,混淆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在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受傳統計劃經濟的思想影響,造成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職能缺位和越位并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公共品性質決定了市場供給方面的失靈,政府要承擔其應盡的責任。從1992年《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失敗的原因分析可知:政府未認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性還是商業性,政府財政責任的缺失是主要原因,最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模式,幾乎變成了農民自身的商業保險,截至2004年底,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走勢逐年降低,由1999年的9. 75%降到2004年的7. 10%。

    2.政府的級次過多,使得各級政府的職責劃分不清,造成其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責任缺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具有的公共品性質決定了中央政府應該承擔起制度建立的成本,但是其準公共品性質及受益的范圍又決定了各級地方政府要解決本地區居民消費偏好問題,需要具體的條例來運作。我國現行五級的行政級次層級繁多、設置混亂,不僅使上下級政府之間信息傳輸和反饋程序增多,降低了信息傳遞的速度,導致信息失真,增加了行政成本,而且各級政府在事務的劃分上存在交叉、出現“真空”等問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有的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性質,使得其歸屬的問題處于尷尬的位置,結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建立過程中,帶來事務的劃分存在交叉、出現“真空”等問題也就在所難免。

    (二)中央政府承擔的責任過少

    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過程中,中央政府應承擔起主要責任,這不僅包括財政責任還要包括制度提供上、法律上的責任。中央政府責任的缺失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得以持續進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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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香港地區;遵循先例原則;案例指導制度。

香港在回歸之前由于長期受英國的殖民統治,所以香港法律在法律淵源上屬于普通法系。香港的《英國法律適用范圍條例》規定:“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原則均在香港有效。”1997年7月 1日,香港主權回歸祖國,根據中英政府《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我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后,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香港原有法律”,就包括香港原有的刑事法律產基本不變“。所以,遵循先例在祖國后仍將是香港刑法所奉行的基本原則。研究香港刑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則,對中國大陸案例指導指導的建立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一、遵循先例原則的基本內涵。

遵循先例的基本含義是”贊成已經決定了的事務“,亦即先例必須遵守,傳統不得中斷,具體是指某一判決中的法律規則不僅適用于該案,而且往往作為一種先例,適用于以后及與此相同或相似的案件。

遵循先例所適用、遵循的并不是這些成為先例的判決本身,而是其中確立體現的法律規則。這些法律規則在法律淵源上被成為判例法。這樣先例對于類似的具體的案件來說就具有了法律淵源上的效力。一份判決書由若干組成部分, 大致包括事實、爭點、說理、以及結論等內容,只有判決的說理部分才能構成先例。

二、遵循先例原則在香港的歷史發展。

1066 年威廉公爵帶領諾曼人征服英國,建立了強有力的中央政權,統一了全國法令、發出勒令、建立王室法院,并派遣法官到各地巡回審判。巡回法官在審案時按國王的意志統一解釋和運用各地的習慣法,由此逐漸形成一種在全國運用的習慣法,即普通法。這種習慣法是法官通過判決所宣布的,其表現形式是判例。13 世紀以后,隨著判例集的匯編、判例著作的出版,遵循先例逐漸取得普遍意義。到 16 世紀,判例作為先例而被援引的慣例逐漸成立。至 19 世紀,隨著官方判例制度的建立,遵循先例原則最終得以確立,并進而深入衡平法,成為英國整個判例法制度的基本原則。

香港與 1905 年開始建立判例匯編制度,將判例中比較重要的匯編成冊,收入《香港判例匯報》,作為普通法判例的補充。香港判例法遵循先例的原則,在 1997 年之前,直接受英國判例法遵循先例的影響,從適用判例的效力看, 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香港的所有法院都必須遵循英國樞論院司法委員會的判例。

2、香港的所有法院都必須遵循英國上議院的判例。3、香港的所有法院對于英聯邦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判例,一般都予以尊重,并加以采用,但以其法院在解釋普通法所采取的方法與香港法院基本相同為限否則,其判例只作為香港法院的參考。4、香港的所有下級法院必須遵循香港上訴法院的判例。5、香港的地方法院必須遵循香港上訴法院的判例。地方法院在受理上訴案件時認必須遵循其作為上訴的終審法院所作出的判例,但對其作為第一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則不要求遵循。裁判法院必須遵循高等法院的判例。

之后,香港法院所遵循的遵循先例原則的內容發生了變化:首先,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例和英國上議院的判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法院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只具有說服力。其次,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對香港刑事法律(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與《香港基本法》相抵觸的內容,或者予以修改,或者予以廢止,而不得”予以保留“。香港刑法中關于殖民統治性質或帶有殖民主義色彩的內容,就必須堅決、徹底地予以廢止。

三、我國大陸對香港遵循先例原則的借鑒。

隨著時代的變遷和國際交流的頻繁化,大陸法系國家紛紛借鑒普通法系的優勢彌補自己的不足,逐步接納判例,作為指導判案的有效補充。我國也積極地吸收借鑒國外司法制度中的有利成果。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

指出,”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適用法律問題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考“。2005 年10 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提出了50 項改革任務和改革措施。其中第13 項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重視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案例指導制度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指導性案例的編選標準、編選程序、方式、指導規則等。“以此作為實施案例指導制度的正式改革意見。”二五“司法改革綱要的出臺無疑對我國刑事判例指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積極而深遠的意義。在以制定法為主的法律體系下,將帶有判例法色彩的”案例指導制度“引入司法審判工作中,不僅是司法制度的變革,更是一種司法觀念的變革。實施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在制定法體系框架下,借鑒判例法制度中對我們有益的方面,彌補制定法之不足,并非是對制定法的徹底改造或全面否定。

與香港普通法系的”遵循先例“相比較,案例指導制度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獨特性:

第一,指導性案例并無明確的法律地位,其法律效力亦無明確規定。盡管《二五綱要》是作為指導人民法院改革的綱領性文件而的,但其法律地位本身就不明確,指導性案例應該具有何種法律地位與效力就更加不能確定了。第二,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如果賦予指導性案例類似于普通法系”判例“的法律效力,那就與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淵源是相悖的。我國不存在”判例法“,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如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則主要依據法律原則和習慣進行裁判,指導性案例發揮作用空間還相當小,不可能發展成為”判例法“。第三,指導性案例所具有約束力與普通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則并不相同。在判例法國家,遵循先例體現為”一旦法院在某個或某些案件中確立了一項原則,則在所有后來發生的所有實質性相同的案件中也應當遵守這項原則。先例不應該被輕易推翻,除非新確立的規則顯而易見,或者此規則的建立是為了糾正那些持續發生的不正義。先例既可能被遵循,也可能被拒絕適用或被推翻,皆由具體案件而定。當然,遵循先例是基本的原則。我國的“指導性案例”一經最高人民法院,就是否應當具有指導性和權威性,案例所確立的法律規范是否應該被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遵循?一旦出現規避適用或者任意推翻的情形,應當給予何種制裁,都是目前法律所沒有明確規定的。

綜上所述,“指導性案例”可以作為司法解釋的一種,被援引作為裁判依據,其主體應限定為最高人民法院并且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非經報告提出合法理由,不得背離,否則可能被改判或發還。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走的并非普通法系國家的判例法之路,有自己的特點。

參考文獻:

[1]宣炳昭《。香港刑法導論》[M].陜西人民出版社,2008 年6月第1版。

[2]張 寧。遵循先例抑或仿效、指導: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實質與構建[C].中國知網,2009 年5 月。

[3]吳春瑞 高珊。構建中國特色刑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J].經濟與法,2013年1月。

篇9

國五條細則

2013年3月25日,廣東省首先推出“國五條”地方細則,明確對廣州、深圳實施限購、限價的“雙限”政策。新的國五條實施細則,普遍感覺明顯是針對當前房價上漲預期增強而采取的更加嚴厲的調控措施。

由現在看來,國五條細則確實讓房產市場冷一下溫,當然,隨之而來房產景象也夠令人瞠目結舌。國五條細則出現的頻繁度可想而知,想必是無可爭議關鍵詞匯之一。

房產稅

一個“稅”字,讓太多的人驚慌失措。眾多新聞資訊報道說,二手房交易征稅20%的規定一直存在,但是在幾乎所有交易中,基本是按照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情況進行處理的,基本按1%-3%收取。二手房交易中,稅務被完全轉嫁到購房者身上,而這樣的操作可以減輕二手房購房者所承擔的稅負。

從大部分城市概述性的調控內容中我們不難發現,眾多細則均回避了20%的個人所得稅如何征收,首套房貸比例、二套房貸利率如何調整等關鍵性問題。

至今房產稅如何征收問題仍舊困擾著廣大二手房購買者。從中短期看,20%個稅問題還有待考量。

限價令

“限價”政策并不是一個新的政策,2011年以來在不少地區都在執行,以至于在一定時期還出現的限購與限價之爭,出現以“限價”代替“限購”的行為。

房產調控政策作為樓市變動的風向標,國五條細則下的房產稅收,房貸比例,單身限購令等即對限制樓市投資性需求、遏制房價過快上漲起到了立竿見影的作用。雖然房地產投機性、投資性需求得到一定抑制,然而房價并未如購房者開始預期的大幅下降,反而開始一路攀升,不少購房者面對房價上漲的形勢,樓市調控政策能否加碼也成為了業內人士的熱議話題。

篇10

深圳車輛遷出更新指標最新細則更新指標、指的是在限購前名下已經有深圳牌的車主,那么他自動擁有這個更新指標,無需再參加搖號和競價。(不在限制的10萬個以內)

一、時間:單位或個人需要更新小汽車的,應當自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更新指標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

二、條件:深戶的只需要身份證就可過戶并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非深戶的須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證,且已最近連續2年以上在本市繳(不含補繳)基本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個人名下有2輛以上小汽車的,只有1輛可以取得更新指標。

三、備注: 20xx年12月29日18時前,單位或個人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已經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該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本市登記的小汽車在公安交警部門車輛登記管理系統中有強制注銷記錄的,不產生更新指標。

深圳車輛遷出更新車牌規定:更新指標時間《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 單位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申請信息發送公安交警部門。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其車輛登記、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完成核查。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核查結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個人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申請信息發送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對車輛登記、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居住地條件、基本醫療保險等信息進行核查,并應當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核查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關于車牌常見的幾個問題首先需要明確:車牌不可以相互交易和轉讓。車牌跟人,不跟車。

原深圳牌使用在三年以內的牌在置換和賣出車輛的同時將不能保留,俗稱被回收。

原深圳牌使用在三年以上的牌在置換和賣出車輛的同時車主可以選擇保留,此車牌只可以上新車。

以下是準車主和現車主幾種情況的具體解析,兩大類:

A 目前名下沒有車的人(符合申請條件的人)

B 在限購前名下已經有深圳牌的車主

A 目前名下沒有車的人(符合申請條件的人)

解析:這些要想購車并上深圳牌就必須先通過搖號或者競拍來取得新增指標后才可以購車。

符合條件申請----搖號或競價取得指標----購車----上牌

B 在限購前名下已經有深圳牌的車主

解析:自動擁有更新指標,指標和車牌都不可以轉讓交易

處理掉名下的車----此車確認以過戶到下任車主名下----去相關部門獲得更新指標----購車---上牌

如果以上條例沒看懂的話,那就看以下有幾種案例請大家對號入座:

案例一:現在有一臺深圳牌的車是限購前買的,現在和當時不是深戶也沒醫保(外地人)

答:這臺車你就先開著吧,等你符合深戶和醫保的那些條件才可以啟用你的更新指標(無需搖號和競拍)置換一臺車吧。

案例二:現在有一臺深圳牌的車是限購前買的(車牌使用了不足三年),我也符合所有深戶和醫保的條件,我想換車怎么辦?

答:首先處理掉這臺車,要么賣到外地(遷出深圳)或報廢或賣給二手車商(車牌自動注銷更新指標不能交易)。接下來你的車要確認交易后已經上到下任車主名下后,你才可以去相關部門申請啟用你的更新指標再購一臺車(僅此一臺)無需參加搖號和競價。那么申請后必須半年內購車,否則將自動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