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24 03:17:0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贈與合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_________________,并與乙方達成以下贈與協議。
第一條 乙方獲自甲方的贈與只得用于_________________,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條 甲方于每年_______至_______分兩次向乙方無償贈與人民幣各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 前述贈與自_______年_______,計_______日,_______時至_______時止。
第四條 合同履行其間若乙死亡,可繼承其受贈者地位。
第五條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所獲贈與的使用,若乙方不當使用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第六條 如乙方疏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有權撤銷本合同。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篇2
被告崔某是一個長期在外經商的個體戶,幾年奔波倒也賺了不少錢。去年5月回家鄉看到家鄉的村小學(原告)房屋年久失修,擁擠不堪,便主動找到小學校長以及村支書提出愿捐款100萬元為原告蓋一棟教學樓,但同時提出原告必須為此投入一筆配套資金。原告當即表示同意,并感謝。過了幾天,雙方又協商確定了資金的到位時間和開工時間,被告表示其現在資金正在商業流通中,捐款要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原告作好開工準備,包括準備好必要的配套資金、聯系好建筑公司等工程前奏。接著村廣播站也詳細報道了村民崔某的捐款義舉,村民們也交口稱贊。
同年7月底,原告將準備建新教學樓的地址上的原有的5間教室拆除,并向鄉信用社貸款50萬元,期限1年,接著聯系好建筑公司,簽了建筑工程合同,就等被告的捐款資金到位開工。直到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詢問捐款時,被告表示因生意虧損無力捐款了,經調查,被告確實生意虧本無力支付這筆捐款,原告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其諾言,否則賠償其全部損失。被告辯稱雙方沒有簽定書面合同,他沒有義務必須捐款,至于原告的損失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他當然不應承擔原告的損失。
評析:
本案是由贈與合同引起的糾紛。
贈與合同引起的糾紛由于其無償性等特殊性質的原因往往較難解決。木案需要解決的問題有三:1、贈與合同是否成立;2、贈與義務是否可以不履行:3、原告的損失由誰承擔。
一、首先討論贈與合同是否成立。所謂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關于贈與合同何時成立我國民法界歷來有不同的見解。現實中贈與合同以及由其引起的糾紛比較多,而我國在《合同法》以前也未曾明文規定過贈與合同,這也必然造成民法界對此有較大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贈與合同要有贈與人作出愿意將自已的財產贈與給他人,他人也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僅有這些并不能使合同成立,必須要贈與人實際將贈與物交付贈與人,贈與合同始告成立生效。另一種觀點認為贈與合同與大多數的其他典型合同一樣,是諾成合同,只要合法的雙方達成贈與的合意,合同即告成立生效。
《合同法》以前,由于沒有一個具體的明確的法律規定,因而評價贈與合同是否成立也沒有一個法律標準。而《合同法》在第11章以11個條文專門對贈與合同作出了規定。我們可以在《合同法》的規定下研究和探討贈與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問題。我們認為贈與合同是在贈與雙方達成贈與合意時就成立:了。
雖然《合同法》規定了贈與合同,但卻沒有明確指出贈與合同成立的時間也是對此問題產生爭議的源泉。既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那么我們就得從現有的條文規定中推導結論。從第185條關于贈與合同定義的規定并不能得出贈與合同何時成立的結論。第186條第一款如此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我們不禁疑問:在此時贈與人撤銷的是什么?贈與合同,抑或贈與的單方意思表示?我們認為此時贈與人撤銷的應該是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贈與合同。這一論點可以在第186條的第二款得到驗證。此款規定:“八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注:即前引的條文)的規定。”對于本款可以有兩種理解:一是該款所言的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在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時成立,負有贈與義務的贈與人不得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那么此時不得撤銷的應當是贈與合同,而不僅僅是贈與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既然這些特殊的贈與此時“不適用前款的規定”不得撤銷贈與合同,那么對于其他贈與中不得撤銷的也應當是贈與合同,那么其他贈與也應當在贈與當事人達成合意時合同就已經成立了,不然哪來的撤銷贈與合同?那么贈與合同就是諾成合同。對本款的第二種理解是這些特殊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既然是實踐性合同,稱之為“合同”時贈與的財物已經交付,那么當然不存在適用所謂的“在財產交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就沒必要來這一款(第186條第2款)的規定。也就是說這種理解是不妥當的。
基于以上分析,應當可以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結論。而且如果將贈與合同定位為諾成合同(當然,它有一些特殊的性質),有些問題就迎刃而解,理論上也就可以澄清一些問題。
從本案看來,被告于去年5月與原告達成協議,贈與原告100萬元用于教學樓修建,此時贈與合同就應當成立了。至于被告訴訟中提出的沒有書面合同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合同法》規定合同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用口頭形式達成的合同不應當因合同形式而被否定效力。法律并沒有規定贈與合同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當事人也沒有如此的約定,那么當事人之間的口頭合同也應當是成立生效的。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該贈與合同已經成立生效了。
二、被告是否必須履行贈與義務。這個問題牽涉到兩個問題的解析:
第一,本案原告、被告達成的贈與合同是否屬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如果是這種性質的合同,那么贈與人是不能夠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主張撤銷贈與的。本案被告事業有成回鄉發現村小學教學樓年久失修,便主動向小學校長和村支書表示贈與100萬元用于修建教學樓,并達成協議。學校屬于公益事業單位,而且,村廣播站也將其作為一個愛村之舉的典型事例作了報道,我們不能說該被告是為了謀取名利,但卻可以認定這一贈與合同應當屬于具有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根據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是不能撤銷贈與的。那么,也就是說被告依據此種理由和規定是不能免除贈與義務的。
第二,《合同法》第195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條件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被告可否依據此條規定主張免除自己的交付義務呢?我們認為是可以的。因為,雖然合同成立,贈與人應當依約履行義務,但現今贈與人確實因生意虧損無力交付贈與款項,應當構成“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被告應當有權主張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綜上,被告應當有權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篇3
指定贈與合同模板一甲方(贈與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贈與合同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指定贈與合同模板二甲方(贈與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方將自己所有的物品、現金或者某種權利贈送給他人的行為。贈與合同通常是單務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贈與方負有將贈與物交給受贈人的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受贈方享有領取贈與物的權利而不承擔義務。贈與也可以附條件,即贈與一方要求受贈方履行某種義務,受贈方不履行義務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但這種條件一般是與贈與人的利益無關的條件,而不是要求有償地贈送。如果將某種物送給他人并要求給付一定的金錢就不是贈與關系。因此,附條件的贈與仍然是單務行為。簽訂贈與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贈與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或者贈與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贈與標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貨幣(包括外國貨幣),也可以是有價證券、某種權利。例如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贈與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等。
(2)權利轉移涉及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合同中訂立清楚。例如,贈與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沒有辦理手續的,其轉讓無效。
(3)合同中要寫清楚贈與人有權處理贈與財產的證明文件,確保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甲方(贈與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乙方(受贈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
指定贈與合同模板三甲 方:_____(贈與方)
乙 方:_____(受贈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贈與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將_____贈與乙方
(贈與物的名稱、數量、質量)
2.甲方將于_____(時間)在_____(地點)將贈與物交付給乙方
3.甲方承擔_____的責任義務
4.甲方享有_____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5.乙方應于_____(時間)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 贈與不生效力。
6.其它
甲 方:_____簽 字:_____蓋 章:_____
住 址:_____電 話:_____
乙 方:_____簽 字:_____蓋 章:_____
住 址:_____電 話: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贈與合同(公民類附義務)
甲方(贈與方):_____(姓名)
乙方(受贈方):_____(姓名)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物的狀況
(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2.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_____
(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3.甲方享有_____的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4.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
(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5.其它
甲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簽字:_____蓋章:_____
乙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簽字:_____蓋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贈與合同(企業類)
甲方(贈與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
(包括贈與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所在地等)
2.贈與方的權利_____
3.贈與方的責任義務_____
4.贈與物交付的時間、地點_____
5.乙方應于_____之間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發 生效力。
6.其它
甲 方:_____名 稱:_____地 址:_____電 話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簽字:____蓋章:____
乙 方:____名 稱:地 址:____電 話: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蓋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企業類附義務)
甲方(贈與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乙方(受贈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
2.贈與方的權利義務_____
3.受贈方的權利義務_____ 4.贈與標的的交付_____(包括時間、地點、相關手續的辦理等) 5.其它
甲方:_____名稱:_____住址:_____
電話: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蓋章:_____
乙方:_____名稱: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篇4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法學階梯》規定:“……當贈與人表示他的意思時,不問是否采取書面方式,贈與即告成立。朕的憲令規定這些贈與應以買賣為范例,并使贈與人負有轉讓的義務……”顯然,在羅馬法上贈與為諾成合同。《日本民法》第549條規定:“贈與因當事人一方表示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相對人的意思,相對人受諾而發生效力。”根據該規定,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贈與合同即發生效力。顯然,在日本民法上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同樣臺灣地區的民法也規定了,凡贈與合同,不論以動產抑或不動產為標的,均為諾成合同。只是除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外,在贈與物權利轉移前,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同時也規定在一定情形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合同法》之所以將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是為了實現誠實信用原則和保障受贈人利益的需要。因為如果將贈與合同規定為實踐性合同,則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約束。不僅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會使受贈人因相信贈與而為接受贈與所作出的準備、付出的花費得不到救濟,這對于受贈人顯然不公平。所以贈與合同應為諾成性合同。同時也為了顧及贈與人的利益,允許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可撤銷贈與。我國合同法確立了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贈與物權利尚未轉移,即對動產而言贈與人尚未交付,對不動產而言贈與人尚未辦理登記;二是非經公證之贈與以及非具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之贈與。依我國臺灣地區多數學者之見解,贈與之撤銷以贈與合同完全成立即生效為前提,在意義上相當于合同的解除權。由此可見,贈與的任意撤銷制度的存在以贈與合同已有效成立及贈與物尚未交付或辦理登記為基礎。因此,只有在贈與合同具有諾成性的前提下,才有任意撤銷制度存在的必要。反之,如果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則因贈與物之交付或辦理登記與贈與合同有效成立必須同時發生,任意撤銷制度不可能存在。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贈與的任意撤銷制度本身就是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最直觀的標志。
二、贈與合同的撤銷制度
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人在贈與合同生效后,依照法律的規定撤銷該贈與合同,使之歸于無效的行為。由于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為保證贈與人的利益,法律賦予贈與人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我國合同法規定了贈與的任意撤銷、法定撤銷、窮困撤銷(又稱窮困抗辯、緊急需要抗辯、拒絕贈與之抗辯或贈與履行之拒絕)。
贈與人的撤銷權(也有學者稱“撤回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立法之所以賦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其主要原因在于贈與合同的無償性。因為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獲對價而負擔給付義務,其對贈與人的拘束力應比有償合同低才較為公正,并且表意人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固然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但在無償的贈與合同中,若贈與人贈與的表示系出于輕率,則使其如一般的表意人那樣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不但對贈與人不利,而且使贈與人獲得額外的利益也欠缺正當性基礎,因此,在贈與合同業已經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成立以后,應允許贈與人的反悔,即在一定條件下收回其意思表示,可以說,建立于無償與輕率保護基礎上的任意撤銷權實際上就是允許贈與人“說了再吞回去”。這與解除權具有類似性。而對于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來說,立法在受贈人有忘恩負義、不履行附負擔贈與中所附義務等行為時賦予贈與人以撤銷權,使其得以提前消滅已生效的贈與合同的效力,在這個意義上,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在性質上也類似于解除權。
(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就是贈與的任意撤銷。該撤銷之所以有“任意”之名,在于對于非經公證之贈與以及非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之贈與而言,在贈與物權利轉移前,贈與人無須任何理由,即可撤銷。
一般情況下,合同依法成立后,債務人即負有給付義務,債權人享有給付請求權。但對于贈與合同來說,由于其具有無償性,贈與人無對價而支付利益,受贈人不負擔任何對待給付義務即可獲得利益,雙方地位嚴重違反均衡正義。我國學者謝哲勝先生所言“僅一方當事人即利益出讓方負給付義務,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義,亦不符合人性”。因此,法律盡可能采取各種措施優遇贈與人,維護其利益從而使贈與人與受贈人之利益趨于平衡。立法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就是優遇贈與人的措施中的一種。也就是說,任意撤銷權實際上是通過緩和贈與合同的約束力來實踐優遇贈與人的目的,最終獲致公平正義。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贈與的財產權利尚未轉移
贈與的任意撤銷在時間上只能是贈與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即贈與的財產權利沒有轉移之前。為什么贈與能否任意撤銷以權力轉移為標準呢?這因為有的情況下,贈與合同成立后,受贈人在已經為接受贈與財產作出物質上、經濟上或者精神上準備的情況下,贈與人撤銷贈與,特別是在受贈人已經接受贈與的時候,贈與人又把贈與的財產要回的情況下,贈與人撤銷贈與,既對受贈人不公平,也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雖然贈與是贈與人單方的無償行為,但在此種情況下,贈與人撤銷贈與也可能會對受贈人造成一定的損害,對社會道德也是一種沖擊。因此,為了平衡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合同法對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撤銷贈與作了必須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進行的限制性規定。“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的情況,既包括贈與財產未交付給受贈人,也包括應當辦理而未辦理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還包括贈與財產已交付給受贈人,但應當辦理而未辦理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的情形。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于未轉移其權利之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穩定。
2、須非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合同法》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范圍進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對于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來說,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而且負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為了維護這類贈與法律關系的穩定,完成道德義務,本條款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對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規定不得撤銷,一方面主要是考慮到贈與人若采取此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經過公證人員的解釋和說明,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如果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于明顯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從公證的效力來說,具有債權內容的合同經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直接具有申請法院執行的效力。所以,這種合同不得撤銷。這對于嚴肅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力,維護合同的嚴肅性,保證財產權利關系相對穩定是必要的。
(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出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贈與人取得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發生下列事由時,贈與人或其繼承人、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受贈人如果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時,這表明贈與合同賴以存在的感情基礎將不復存在,與之相適應,贈與合同也將失去存在意義,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這一要件要求:第一,須受贈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受贈人的侵害行為不以直接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的個人法益為限,受贈人有侵害國家利益或社會法益之罪,例如妨礙選舉、誣告、偽證、偽造文書等,因其間接或同時侵害個人法益之罪,亦有適用。第二,須侵害的對象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第三,須侵害行為達到嚴重的程度,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何謂嚴重侵害,我國合同法并未明確予以界定,造成實踐操作中的困難。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規定受贈人的行為須為應受刑法處罰的程度,若僅為一般侵權行為而不構成犯罪,則不發生贈與人的撤銷權。《法國民法》規定,“受贈人對于贈與人犯有虐待罪,輕罪或侮辱罪時”,贈與人才得以受贈人有負義務行為而撤銷贈與。《意大利民法》規定,“只有在受贈人犯有本法第463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罪行的情況下,或者在受贈人故意嚴重傷害贈與人或故意使贈與人的財產遭受嚴重損害的情況下,……才允許以忘恩負義為由提起撤銷贈與的訴訟。”我們認為,凡是受贈人實施的、足以危害贈與合同賴以存在的感情基礎的任何行為,均為此處的嚴重侵害行為,不僅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實施的犯罪行為,而且也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嚴重有損道德名譽等行為。
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喪失了扶養能力的,則其不履行扶養義務有客觀原因,贈與人不具有撤銷贈與的法定權利。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這一要件要求: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義務;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產交付于受贈人;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應當依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財產后,受贈人如不依約履行其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也有學者認為,所附義務非因受贈人之事由不能履行或者不必要履行的,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我國《合同法》第192條并未區分不履行約定義務事由,有不妥之處。在此,筆者也認為,當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是由于不可歸責于受贈人的事由所致的,贈與人不得行使撤回權。
4、受贈人實施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本條對受贈人所實施的違法行為未作限定,因此只要受贈人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論其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人就可以行使撤回權。不過應注意,贈與人的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必須與受贈人的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若贈與人的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并非受贈人違法行為的直接結果,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人不得行使撤回權。
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將受贈人故意妨礙贈與人行使撤銷權也作為法定撤銷權行使的事由之一,如《德國民法》規定,“贈與人的繼承人只有在受贈人故意和不法行為……妨礙撤回時,才享有撤回的權利”。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規定:“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對此,我國合同法尚未規定,實為法律的漏洞。因此,有學者認為,在受贈人故意妨礙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類推適用受贈人實施違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人行使撤銷權的規定,賦予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以撤銷權,以達到同樣的不向受贈人為贈與的目的。
(三)贈與合同的窮困撤銷
我國《合同法》第195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本條規定實際上賦予了贈與人“窮困之際的不履行權”即“窮困抗辯權”。窮困抗辯權又稱緊急需要抗辯權、拒絕贈與之抗辯權或贈與履行之拒絕權,是情勢變更原則在贈與合同中的具體體現。在贈與合同成立后,遇有特定情勢時,贈與人可行使窮困抗辯權,拒絕履行其對受贈人所負之給付義務而不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德國民法》第519條規定:“贈與人因贈與使按其身份之生計或法律上扶養義務之履行頻于危殆時可拒絕履行。”臺灣地區民法第418條規定:“贈與人與贈與約定后,其經濟狀況顯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篇5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
四、贈與物的交付
1.交付時間:_________(寫明交付的具體時間)
2.交付地點:_________(寫明具體的交付地點)
五、乙方應在_________(寫明具體的期間)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八、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九、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具體的生效時間,也可以寫自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篇6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贈與財產
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第二條 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________
5.(是/否)有瑕疵: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贈與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贈與物的交付
1.交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
2.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
3.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手續辦理
乙方應在_________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第六條 贈與的撤銷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親屬;
(2)對甲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3.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
第七條 交付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甲方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乙方可以要求交付。
第八條 贈與物的損毀
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甲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贈與物的瑕疵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甲方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甲方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責任。甲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篇7
歡迎欣賞與參考本文《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感謝大家的查閱。
傳統民法理論以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而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須以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諾成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即受合同的約束。而實踐合同在交付標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各國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學者也有不同的主張。前蘇聯和東歐一些國家的立法一般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而德國、日本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則規定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現《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也將贈與合同作為諾成合同,該法在第572條中規定:如果允諾是以適當形式含有在將來無償移轉財產或者權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財產性義務(允諾贈與),視為贈與合同并對允諾人有約束力。
在我國《合同法》頒布前,學者中雖然有兩種不同主張,但在實務中一直認為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贈與人將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贈與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對贈與合同是否以交付贈與物為成立要件也仍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贈與合同應為實踐合同,自標的物交付時成立;否則,當事人間接達成贈與的合意就成立贈與合同,如果贈與人不履行贈與義務,就要受強制執行,則對贈與人不公平,并且也會因此而使贈與人不愿作出贈與的表示,減少贈與。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若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則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約束,不僅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會使受贈人因相信贈與而作接受贈與的準備,付出的費用得不到救濟,這對受贈人顯然不公平。
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實踐性或諾成性是采取了兩分的方法加以規定,即一般的贈與合同原則上規定為實踐性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贈與在沒有履行前就沒有實質上的約束力,等于合同沒有成立。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不合適的。因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既然是“撤銷贈與”就說明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如果將一般贈與合同理解為實踐性合同,那么,在財產權利轉移前,贈與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銷問題了。因此,贈與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同時也允許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可撤銷贈與。
篇8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股權贈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本協議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第一條 贈與標的
1、甲方擁有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權,是章程中所載明的合法股東,其中甲方占公司股權 %;
2、甲方同意將其擁有不超過公司股權總額 %的股權給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贈與。
第二條 贈與條件
無條件贈與。
第三條 承諾和保證
1、甲方保證其所持有的股權并未設置任何種類留置權、質押權或其他物權或債權,且甲方保證無注冊資金抽逃的違法行為,且甲方對依據本協議贈與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承認原公司章程和股東之間的合同,保證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規定承擔股東權利、義務和責任。
3、股權贈與后,甲、乙雙方應根據公司所在地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提請公司向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并將
股權變動情況登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同時向乙方出具《出資證明書》。
4、如此項贈與需征得公司其他股東同意的,甲方應負責取得該項同意。
第四條 股權贈與的法律后果
1、雙方簽訂本協議且公司章程法定變更程序完成后,乙方即擁有公司 %的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按其股權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2、公司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不受股東變更的影響。
第五條 費用的負擔
本轉讓協議實施所需支付的有關稅費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第六條 贈與的撤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乙方嚴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親屬;
(2)乙方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給公司造成損失;
2、因上款第(1)項、第(2)項撤銷贈與的,乙方應當返還其基于本協議受贈的全部股權,并配合甲方和公司辦理公司股權變更手續;
3、贈與撤銷后,本協議終止履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守約一方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和損害,應由違約一方賠償。
第八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訟。
第十條 其他
1、本協議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本協議正本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執一份,其余由有關政府部門留存。
篇9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____(包括贈與標的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等);
2.贈與方的權利:_________;
3.贈與方的責任義務:_________;
4.贈與物交付的時間、地點:_________。
5.乙方應于_________之間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發生效力。
6.其它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篇10
長期以來,對于贈于合同究屬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理論上存在廣泛爭論,而在人們的思想上更各致一說,無法達成一致見解,合同法的出臺并未能使這場爭議平息,贈與合同為典型的無償合同,它在無償合同中的地位與買賣合同同在有償合同中的地位相當,而實際上人們意識中存在這們兩種看法。一、當贈與人表示它的意思時,不論是否采取書面方式,贈與即成立,這些贈與應以買賣為范例,轉讓是必要的,但是即便沒有轉讓行為,轉讓也有完全的效力,并使贈與人負有轉讓義務,因此,根本不需要登記,其本身完全有效;二、贈與人將這些贈與轉讓后,應為沒有采取書面形式,也未采取公正,即不能完全滿足合同的要義,所以合同法中規定的某些條款并不適合于贈與合同,這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促成了當贈與人收回贈與時產生究糾,即贈與人行使任意撤回權的問題。
關鍵詞: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
一、贈與合同的概念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主為受贈人。
二、贈與合同的特征
1、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利的合同,贈與合同的目的,最常見的是發生財產所有權的移轉,這使其無償服務合同和無償借貸合同區別開來,贈與的財產不限于財產所有權,也包括其他權利。
(1)所有權以外的物權的讓與,如讓與抵押;
(2)無形財產權的讓與,如無償許可受贈人使用專利發明權;
(3)債權讓與,債務免除及債務承擔而不要求對價;
(4)有價證券及股權的無償贈與。
2、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
傳統理論認為贈與是典型的實踐合同,即贈與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要件,但這種對贈與合同的定性導致在司法操作中弱化了對受贈人正當權益的保護,因此《合同法》中規定了保護受贈人利益的相關條款,從原則上規定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
3、贈與合同無償單務合同
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即贈與人不要求受贈人作出對待給付。
4、贈與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贈與合同可為書面形式,也可以為非書面形式,非書面的贈與在未履行之前各當事人得以撤銷,對于某些財產,如不動產只有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才發生贈與財產所有權移轉的效果,另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則告終止,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贈與合同可因當事人一方(主要是贈與人)先行撤銷權,或者因為法律規定的出現貧困狀況而終止合同。
三、贈與人的撤銷權
我國傳統的民法觀念認為,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并無區別,隨著實踐的發展和理論的深入,人們逐漸認識到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并非一回事,合同的成立并非必然意味著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合其效力狀態有四種情況,即有效、無效、效力可消滅,效力未定。對于效力可消滅的合同,法律賦予了當事人一種撤銷權,撤銷權是指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對一般合同而言,這種效力所以可以消滅主要原因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意思表示有瑕疵,這是基于撤銷權,由于贈于合同是一種極特殊的無償單務合同,為了充分保障贈與人的權利,法律另外賦予了贈與人兩種撤銷權: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贈與的財產權利移轉之前享有消滅一般贈與合同效力的權利,贈與合同中的法定撤銷權是指當事人的贈與合同中獨有的,在出現法定情況下享有的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贈與人通過行使撤銷權,可以消滅贈與合同的效力,使合同恢復到未訂立的狀態,贈與人不再受合同的約束。
1、贈與合同中基于締約的撤銷權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基于締約的撤銷權其撤銷事由是贈與人意思表示瑕疵,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贈與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
(2)贈與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
(3)贈與人在訂立合同時被欺詐若被脅迫。
(4)受贈人乘人之危促使贈與人訂立合同。
由《合同法》有關規定,贈與人在以上四種情況下行使撤銷權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訴訟請求,僅僅向受贈人表示撤銷合同,不能發生撤銷的效力,在出現以上四種情況下,贈與人還可以變更贈與合同,贈與人要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贈與人基于締約的撤銷權的排斥期間為一年,意即贈與人應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一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失,合同生效撤銷權的存續期間為除斥期間,即一般不發生中斷、中止,贈與人在法定期間行使撤銷權的效力是消滅贈與合同的效力,贈與人可以不給付贈與財產,贈與財物已經移轉的,可以要求受贈人退回。
2、贈與合同中的任意撤銷權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這一條款實際上規定了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是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所特有的一種權利,在其他合同中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這種撤銷權產生的事由是贈與人自己的自由意思的表示,即贈與人想要撤銷贈與便可撤銷,無需再考慮其他因素,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任意撤銷權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移轉之前行使,具體是多長時間在所不問,這種期間非除斥期間,對于動產而言,贈與人一旦交付贈與物,即實現了贈與財產權的移轉,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消滅,對于不動產雖然贈與人交付給受贈人使用,但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等手續的,贈與人仍可行使任意撤回權,但需注意的是,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贈與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交給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即在某些情況下,贈與財產的權利雖未實現移轉,贈與人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3、贈與合同中的法定撤銷權
法定撤銷權是贈與合同中獨有的撤銷權,一般合同中當事人不享有這種權利,其分三種情形。
(1)受贈人嚴懲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受贈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四、任意撤銷權的性質
一般情況下,合同依法成立后,債務人即負有給付義務,相應地,債務人享有給付請求權,除非法定解除事由存在,否則,債務人不得違反其負有的給付義務,取消已存在的合同關系,若如此,則債權的請求力、強制實現力將大打折扣,但對于贈與合同而言,由于其具有無償性,贈與人對價而支付利益,受贈人不負擔任何對待給付義務即可獲得利益,雙方地位均違反均衡正義,就是“反一方當事人”即利益出讓方負給付義務,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義,亦不符合人性,因此法律應盡可能采取各種措施優遇贈與人,維護其利益從而使贈與人與受贈人之利益趨于平衡,立法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就是這些優遇贈與人措施的一種,由于立法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這就使得贈與人可以在贈與物的權利移轉前撤回業已成立的贈與合同,從而不受業已存在的贈與合同拘束,也就是說,任意撤回權之宗旨在通過緩和贈與合同的約束力來實踐優遇贈與人的目的,最終獲致公平正義,在合同能否因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的問題上,贈與合同只能在諸成性與實踐性上作出選擇,即成為諾成合同或為實踐合同,若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則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因合同根本未成立,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本未發生,贈與人不負有給付義務為不言而喻之理,實踐性的贈與合同在贈與物權利未移轉以前不成立的事實已足以保護贈與人的利益,根本無須畫蛇添足般地賦予其所謂的任意撤銷權,若強要如此,則任意撤銷權也是失其客體、失其意義,沒有任何價值。這也正是在贈與合同的性質上來要物性或要式性的民法中不設任意撤回權的原因所在,而在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時,雖然贈與合同經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但如果立法同時也賦予贈與人以任意撤回權,則在贈與物權利移轉以前,即在動產交付以產、不動產辦理登記以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贈與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歸于消滅,從而不受贈與合同的約束,這樣優遇贈與人從而實現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利益平衡的價值判斷即可實現。因此可以這樣說,任意撤回權完全是立法在將贈與認為諾成合同,贈與的無償性保護贈與人利益而專門創設的制度,是旨在彌補諾成性的贈與合同對贈與人要求過苛而設計的救濟性手斷,這說明,只有在贈與合同具有諾成性的前提下,鑒于贈與合同的單務無償性賦予贈與人以不履行贈與合同所歸定義務為內容的撤回權才有必要,任意撤回權才有存在的意義,也即為,贈與合同完全成立即生效為前提,正是在任意撤回權的行使以合同的有效為前提及其行使將導致贈與合同效力的消滅,這從另一個角度說明,在厘清贈與合同時,必須將其任意撤回權利制度聯系起來,否則就難以獲致正確的結論,對于經過公證的贈與以及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而言,其與一般的諾成合同在效力上并無區別,而對非公證的贈與以及非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而言,在未撤回前,其與一般債亦并無不同,受贈人仍享有請求權,請求贈與人履行其給付義務。
五、任意撤回權的行使及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贈與合同已依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合意而成立,這一要件是任意撤銷權必須以贈與合同被確認為諾成合同為前提的必然要求;第二,贈與物權利尚未轉移,即對動產而言,贈與人尚未交付該動產,對不動產而言,贈與人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在不動產業已交付,但未辦理移轉登記的情形,由于贈與物權尚未移轉,贈與人仍可撤銷;第三,必須是非經公證的贈與以及非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六、任意撤銷權的效力
既然撤銷權在性質上是一種訴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產生的效果就應當根據法院作出的撤銷權判決予以確定,在法院作出撤銷判決之前債務人的有害行為仍然有效。根據《合法法》解釋一的規定,人民法院貪污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然而撤銷權的效果不僅涉及債務人和第三人,同時也涉及債權人自身,具體來說其效力具體表現如下:
1、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而且是絕對的無效,如果是單方的免除債務,一經撤銷視為債務自始沒有被免除,如果是轉讓財產,即使受讓人已經通過登記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則轉讓行為被撤銷以后,應當撤銷登記,如果是以設定其他物權為標的,一旦撤銷也自始視為未設定,如果是轉讓債權,則撤銷以后,債權復歸于債務人,如果債務人已與他人達成買賣合同但尚未交付財產,則該合同將因被撤銷自始無效。
2、對第三人(受益人)的效力
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被撤銷后,如果財產已經被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應當撤銷權人迫還其財產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迫還,則應折價賠償。
3、對債權人的效力
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使,而于撤銷權人不予被告或請求而有所表示時,解釋為撤銷權消滅的問題,這就說明,與立法將贈與規定為實踐合同從而使得贈與人可以任意毀約相比,賦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實際上也可以不欲履行的贈與人額外的作為義務,為其增加了諸多的困擾。
就撤銷權的行使而言,由于撤銷權為形成權,撤銷為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因此,贈與人撤回的意思表示到達受贈人即可發生撤銷的效力,并且此項撤銷權,于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均得為之,解釋上不因除斥期間屆至消滅,也無消滅時效的適用,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訟,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如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訟,如果數個債權人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每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合同法》解釋一第25條第2款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撤銷權的使用范圍
根據《合同法》第74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就是說,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并不是涉及債務人處分行為的全部財產,而應僅限于保全債權的范圍,對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超出債權保全必要的部分,不應發生撤銷的否力,否則,勢必會不正當地干涉債務人正當生為的自由。
4、撤銷權的行使主體
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行使,因此只要是債務人實施有害債權行為前有效成立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如果債權人為多數人,則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每個債權人獨立行使撤銷權,其結果都對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發生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應以什么人為被告?《合同法》解釋(一)第2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5、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所謂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是指贈與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對于此類性質的贈與,若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不利于倡導扶貧濟國的社會風尚,所謂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習與,是指贈與目的的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的義務,如對于無法定撫養義務的親屬,因撫養而為之贈與等,如對于無法定撫養義務的親屬,因撫養而為之贈與等,限制這種性質贈與任意撤回權的目的也在于此,此外,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不得撤回,其主要原因在于贈與人對贈與已作過深思熟慮,并非貿然應允,故應使其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并且公主是由國家機關所實施的,具有權威性與較強的證明力,不應由當事人隨意否認其效力,對于是否只有未經證明的贈與才能撤回,各地區的立法也不一致,如既使贈與采用書面形式,贈與人也可以予以撤回,惟有當贈與采用比書面形式要求更高的公證時,贈與人才不得行使撤回權,這一體現了弱化贈與合同效力的價值判斷的立法修正得到了學者的認同,如無償契約不符合均衡正義,在義務人未履行前,效力愈弱愈好,對于書面贈與亦得撤銷的結果,自是樂觀其成,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贈與中,只要符合上條件,任意撤回權即可行使任意撤回權,則不能一概而論,在附負擔贈與中,由于負擔并非對價,由此一般認為,附負擔贈與仍屬無償、單務合同,又由于附負擔贈與仍為贈與,以贈與人履行贈與為制度的重心,據此,贈與人有先為給付的義務,因此,在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前,贈與人尚不得任意撤回或請求受贈人履行。
6、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方式
雖然立法作出了將贈與確定為諾成合同的選擇,但由于任意撤銷權的存在,使得受贈人取得贈與物完全依賴于贈與人的主動履行,其結果與實踐合同的效力極為相似,有準要物行為之觀,不過,不可否認的是,雖然賦予債務人以任意撤回權與直接將贈與規定為實踐合同的做法殊途同歸,同樣具有使贈與人任意毀約的意義,但這兩種立法例在適用上還是存在著一定差異的,在規定為實踐合同的情形,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因贈與合同尚未生效,受贈人無法為任何請求,亦無任何權利可供主張,而贈與人只要不履行債務即可達到毀約的目的,不必對愛贈人的履行請求有任何回應,其沉默無違反誠信原則或被擬制為一定內容之意思表示的疑慮,而在賦予贈與人任意撤回權的情形,因涉及形成權的行使,不免有其權利之行使是否違反誠信原則,以及該撤銷權是否與一般形成權一樣,可由相對人催告或請求其為無效后,受益人返還財產如何處置?可否直接歸債權人所有,或者至少保證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目前我國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從法理的角度而言,債債權人行使了撤銷權,只表明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無效,并不能必然導致處分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它只能仍然屬于債務人,此外,債權人的撤銷權在性質上不導致權利人對受益人返還財產的優先權利,該財產只能被并入債務人的其他財產中,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如果沒有享有其他性質的優先權,則應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一起受償。
參考書目
1、謝哲勝:《贈與的生效需件》1998年第8期
2、王德山:《論贈與人的責任,載《政法論壇》2000年第5期
3、薛文成:《關于贈與合同的九個問題》載《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199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