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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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含學名和通用名)、化學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屬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六條國家鼓勵向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管理

第七條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生產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第八條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第九條申請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經營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履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手續的生產企業,可以經銷自產的易制毒化學品。但是,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經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單方制劑,由品定點經營企業經銷,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條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憑生產、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進行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吊銷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三章購買管理

第十四條申請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證件,經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購買許可證:

(一)經營企業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二)其他組織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六條持有品、第一類購買印鑒卡的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申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七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第十八條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托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托文書。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臺賬,并保存2年備查。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后,方可運輸。

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應當提交易制毒化學品的購銷合同,貨主是企業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貨主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貨主是個人的,應當提交其個人身份證明。經辦人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10日內,收到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二條對許可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一次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3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6個月內運輸安全狀況良好的,發給12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擬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情況以及運輸許可證種類。

第二十三條運輸供教學、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黃素樣品和供醫療機構制劑配方使用的小包裝麻黃素以及醫療機構或者品經營企業購買麻黃素片劑6萬片以下、注射劑l.5萬支以下,貨主或者承運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購買許可證明或者品調撥單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第二十四條接受貨主委托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并查驗所運貨物與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等情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運。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公安機關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過程中進行檢查。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托的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但是不得超過醫用單張處方的最大劑量。

醫用單張處方最大劑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公布。

第五章進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條申請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進口、出動: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證書)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四)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副本;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

第二十七條受理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出口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對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的商務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征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八條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控物品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進口、出口。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國際核查目錄及核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公布。

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對向制造、販運情形嚴重的國家或者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本條例規定品種以外的化學品的,可以在國際核查措施以外實施其他管制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規定、公布。

第三十條進口、出口或者過境、轉運、通運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提交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適用前款規定。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

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第三十一條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前款規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第三十三條對依法收繳、查獲的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海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區別易制毒化學品的不同情況進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單位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銷毀。其中,對收繳、查獲的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一律銷毀。

易制毒化學品違法單位或者個人無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銷毀費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銷毀的費用在回收所得中開支,或者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禁毒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同時報告當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并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并配合公安機關的查處。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易制毒化學品許可以及依法吊銷許可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企業依法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或者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情況;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可以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經營情況。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情況、監督檢查情況以及案件處理情況的通報、交流機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于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許可申請。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海關沒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海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

(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企業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后,未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的,依照前款規定,對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或者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運整改,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危險物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運輸資質。

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易制毒化學品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有應當許可而不許可、不應當許可而濫許可,不依法受理備案,以及其他、、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規定式樣并監制。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業務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附表: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

第一類

1.1―苯基―2―丙酮

2.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黃樟素

5.黃樟油

6.異黃樟素

7.N―乙酰鄰氨基苯酸

8.鄰氨基苯甲酸

9.麥角酸*

10.麥角胺*

11.麥角新堿*

12.麻黃素、偽麻黃素、消旋麻黃素、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麻黃素類物質*

第二類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類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錳酸鉀

5.硫酸

6.鹽酸

說明:

一、第一類、第二類所列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也納入管制。

二、帶有*標記的品種為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原料藥及其單方制劑。

(新華社北京訊,2005年10月3日《人民日報》)

篇2

被截獲的閩AM6395號車,車上無押運員。駕駛員一是未能提供進行危險化學品有關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上崗資格證;二是無法提供收貨人購買硫酸的購買許可證;三是無法提供承運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有效證明。此外,非法運輸易制毒危險品車輛未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國家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閩AM6395號車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硫酸近2噸,如果一旦落入不法人員手中,勢必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閩清縣安監、公安和交通部門對運輸易制毒危險品硫酸的駕駛員進行調查取證后,然后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硫酸一案依法進行了處理。

相關鏈接:

硫酸屬第3類易制毒化學品。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購買: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應當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審批取得購買許可證。

經營: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應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篇3

出臺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冷戰時期,西方國家為了防止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到社會主義國家,成立了“巴黎統籌委員會”,對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實行管制,隨后“桑戈委員會”、“核供應國集團”、導彈技術控制機制等國際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控制體系相繼成立。冷戰結束后,“巴黎統籌委員會”解散,但各國對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工作依然很關注,成立了“瓦森納安排”等多邊控制機制。當前,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和發展,特別是美國“9?11”事件以后,傳統安全問題和非傳統安全問題相互交織,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擴散問題在國際安全領域中日益突出。亞太經合組織、歐盟、八國集團、東盟地區論壇以及其他國際組織紛紛增加防擴散議題,兩用物項和技術的進出口管制工作進一步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和重視。

作為具有雙用途設備和技術出口能力的國家,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兩用物項和技術的進出口管制工作。在積極加入相關國際公約或體系的同時,我國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進出口管制的法規,完善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制法規體系和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執法力度,切實做好進出口管制工作,2006年1月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又聯合頒布了《管理辦法》這對建立健全國家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制體系和制度,規范兩用物項和技術的進出口秩序,維護我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樹立我國負責任的國際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主要特點

《管理辦法》主要依據《核出口管制條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等國家進出口管制法規制訂。與原《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暫行管理辦法》相比,《管理辦法》具有以下特點:

增加管理范圍。《管理辦法》在原有核、核兩用品、生物兩用品、有關化學品、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等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基礎上,增加了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和計算機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同時規定國家實施臨時進出口管制的兩用物項和技術的進出口許可證管理也適用本辦法。《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過境、轉運、通運時的許可證管理要求。

明確管理部門。《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商務部是全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處罰違規行為。商務部委托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證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并以公告形式。

建立進出口許可的屬地化管理和中央、地方兩級審查制度。《管理辦法》采取措施進一步方便進出口經營者,對進出口許可實行屬地化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商務部兩級審查制度。部分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許可則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直接決定。根據辦法,進出口經營者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兩用物項和技術的進出口許可申請,申請經逐級批準后,可直接從省級發證機構領取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監控化學品除外)。與此前由商務部直接受理許可申請和發放許可證件的方式相比,更加便捷。

同時公布《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管理目錄》)。《管理目錄》內大部分物項已確定了唯一的海關編碼,將大大加強商務部門和海關對兩用物項進出口的監控和管理力度,同時方便企業申報進出口許可和通關。對《管理目錄》中尚未確定唯一海關編碼的物項,也規定進出口經營者在出口時應主動申領出口許可證。

完善有關法律責任。《管理辦法》增加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走私兩用物項和技術、未將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非賣展品按期如數運回由海關核銷以及偽造、變造或買賣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等走私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處罰依據和法律責任更為明確。

《管理辦法》有關管制規定《管理辦法》有關管制規定

《管理辦法》適用的范圍包括:

以任何方式進口或出口,以及過境、轉運、通運《管理目錄》中的兩用物項和技術;

通過對外交流、交換、合作、贈送、援助、服務等形式出口兩用物項和技術;

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其擬出口的物項和技術存在被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風險的,無論該物項和技術是否列入《管理目錄》;

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兩用物項和技術;

實施臨時進出口管制的兩用物項和技術;

赴境外參加或舉辦展覽會運出境外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展品(對于非賣展品,應在出口許可證備注欄內注明“非賣展品”字樣并于參展結束后6個月內如數運回境內,特殊情況可向海關申請延期,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運出境外的兩用物項和技術的貨樣或實驗用樣品。

上述進出口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均應申領進口或出口許可證。

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兩用物項和技術,無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的,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執行。

對于民用航空零部件等兩用物項和技術以特定海關監管方式出口的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除在京的中央企業和監控化學品進出口經營者須向許可證局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外,其他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經營者獲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后,憑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發證機構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進出口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海關出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并辦理驗放手續。對進出口經營者未能出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或者商務部相關證明的,海關不予辦理有關手續。海關有權對進出口經營者進口或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提出質疑,進出口經營者應按規定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口或者出口許可,或者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不屬于管制范圍的相關證明。進出口經營者未向海關出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而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由進出口經營者自行承擔。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實行“非一批一證”制和“一證一關”制,同時在許可證備注欄內打印“非一批一證”字樣。可在有效期內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超過12次。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和“一證一關”制。每證只能報關使用一次且只能在一個海關報關使用。

“一批一證”制的大宗、散裝兩用物項的出口,溢裝數量不超過許可證數量5%的,予以免證驗放;“非一批一證”制的大宗、散裝兩用物項的進口,在最后一批報關時,以許可證實際剩余數量為基數計算,溢裝數量在5%內的予以免證驗放。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僅限于申領許可證的進出口經營者使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證面的進口商、收貨人應分別與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的經營單位、收貨單位相一致;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證面的出口商、發貨人應分別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經營單位、發貨單位相一致。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不得買賣、轉讓、涂改、偽造和變造。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跨年度使用時,在有效期內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由發證機構換發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應在批準的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動失效,海關不予驗放。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證面內容。如需對證面內容進行更改,進出口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進出口許可,并憑原許可證和新的批準文件重新向發證機構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已領取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生遺失的,進出口經營者應當向許可證證面注明的口岸地海關書面報告。

各發證機構不得越權或者超范圍發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越權或者超范圍發放的許可證一經查實,商務部予以吊銷。對海關在實際監管或者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的涉及上述許可證的問題,發證機構應當給予明確回復。

凡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和出口配額管理商品的,出口經營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文件有關管制規定

從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現商務部)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上述相關物項和技術的出口。

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可以從事第一類監控化學品和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進出口業務。除被指定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這類進出口業務。

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控物品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進出口。

有關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的接受方違反其依照相關條例規定作出的保證,或出現核擴散危險、出現可被用于運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生物武器、化學武器的相關物項和技術擴散的危險時,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經頒發的出口許可證件予以中止或者撤銷,并書面通知海關。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出口許可證件后應書面通知海關。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

加工貿易項下進口軍民通用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須憑有效進口許可證方可存入保稅倉庫;對以轉口方式暫時進口的軍民通用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存入保稅倉庫。

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此規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處罰規定

《管理辦法》相關處罰規定

《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范圍進出口兩用物項和技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走私兩用物項和技術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商務部依法吊銷其許可證,并可給予警告,或處3萬元以下罰款。

《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將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非賣展品按期如數運回由海關核銷的,由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將有關情況通知商務部和出境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機構。商務部可給予該組展單位和參展單位警告,或對組展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

《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務部可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禁止違法行為人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有關行政法規相關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相關處罰規定

《核出口管制條例》第十七條和《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違反規定出口核材料、核設備、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關技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海關法、對外貿易法的規定處罰。

《核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八條和《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核出口許可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相關處罰規定

《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八條、《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出口或者擅自超出許可的范圍出口上述條例相關物項和技術的,依照刑法關于走私罪、非法經營罪、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或者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分別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第十九條、《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上述條例規定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或通過欺騙等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條例規定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收繳其出口許可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分別處違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罰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由海關沒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海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等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背景資料

篇4

為保障實驗室的安全,保障師生正常安全使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和《常用化學品貯存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

實驗室安全要求

1.

實驗室要有總電源控制,化學、生物、科學實驗室配備水槽、三聯水嘴。

2.

教師能對實驗室電源進行總控及分組控制,有漏電保護開關,工作指示燈,220V交流輸出。有短路過載和自動斷電及復位功能。

3.

每間實驗室、保管室要配置2個及以上的干粉滅器,化學實驗室要配備排風扇3臺以上。

4.

實驗室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粘貼上墻,做到管理有序。

5.

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必須有專人保管,設備運行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6.

在做化學、物理、生物等實驗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崗。特別是做完化學、生物等實驗時,廢氣、廢水、廢渣要妥善處理,不得隨意亂放亂倒亂扔,不得污染環境衛生,防止學生將實驗品帶出實驗室。

7.

對實驗室的安全檢查,要求下課時必須切斷電源,熄滅火源,關好門窗和水龍頭,清理桌面、地面,消除隱患。

8.

如發生事故必須及時上報,不許隱瞞不報或拖上延報,重大事故要立即搶救,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

(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1.

危險化學藥品必需危險物品專柜存放,專人管理。化學品出入庫有登記。

2.

有毒物品的使用應嚴格控制,實行雙人雙鎖的管理制度,有使用的記錄、領用人的簽字。

3.

易燃、易爆、有有毒害的實驗用危險化學品,一律儲存在專用倉庫里,由實驗員專人收放、保管。

4.

嚴格按物品的種類分庫儲存,嚴禁把起化學變化效應的危險物品存放在一起。

5.

嚴禁把遇水、受潮、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物品與桶裝的易燃液體存放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方。

6.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隨用隨領,剩余部分要及時送回專用倉庫,并詳細登記領取人的姓名、部門、種類、數量、用途等,嚴禁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

7.

爆炸品、劇毒物品一律儲存于專用倉庫,專用倉庫必須建立安全防護設施,并嚴格執行雙人收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管理。

8.

未經學校安全主要負責人許可,不得任意出售或借用易燃、易爆與毒害物品。

9.

加強對氯酸鉀、過氧化氫溶液、金屬鈉、鉀等易制爆化學品和丙酮、硫酸、鹽酸等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發現遺失、被竊等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篇5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履行我國在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承擔的義務,加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有關行政法規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及《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

本辦法所稱兩用物項和技術是指前款有關行政法規管制的物項和技術。

第三條商務部是全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處罰違規行為。

第四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見附件1,以下簡稱《管理目錄》)。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可以根據情況對《管理目錄》進行調整,并以公告形式。

第五條商務部委托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證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

許可證局和商務部委托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為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許可證局的統一管理下,負責委托范圍內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發證工作。《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名單》附后(見附件2)。

第六條以任何方式進口或出口,以及過境、轉運、通運《管理目錄》中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均應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出口許可證(許可證格式見附件3)。

兩用物項和技術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適用前款規定。

兩用物項和技術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第七條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時,進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海關憑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并辦理驗放手續。

第八條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其擬出口的物項和技術存在被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風險的,無論該物項和技術是否列入《管理目錄》,都應當申請出口許可,并按照本辦法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出口經營者在出口過程中,如發現擬出口的物項和技術存在被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風險的,應及時向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采取措施中止合同的執行。

第九條兩用物項和技術的進出口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海關出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經營者未向海關出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而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由進出口經營者自行承擔。

海關有權對進出口經營者進口或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提出質疑,進出口經營者應按規定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口或者出口許可,或者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不屬于管制范圍的相關證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其申請,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商務部審定。對進出口經營者未能出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或者商務部相關證明(格式見附件4)的,海關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實施臨時進出口管制的兩用物項和技術的進出口許可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申領和簽發

第十一條進出口經營者獲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后,憑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發證機構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在京的中央企業向許可證局申領),其中:

(一)核、核兩用品、生物兩用品、有關化學品、導彈相關物項、易制毒化學品和計算機進出口的批準文件為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者出口批復單。其中,核材料的出口憑國防科工委的批準文件辦理相關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憑《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批復單》或《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易制毒化學品出口批復單》申領進出口許可證。

(二)監控化學品進出口的批準文件為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簽發的監控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核準單。監控化學品進出口經營者向許可證局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第十二條通過對外交流、交換、合作、贈送、援助、服務等形式出口兩用物項和技術的,視為正常出口,出口經營者應按規定申請出口許可,并按本辦法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第十三條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實行網上申領。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批準文件。

(二)進出口經營者公函(介紹信)原件、進出口經營者領證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網上報送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申領表。

如因異地申領等特殊情況,需要委托他人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被委托人應提供進出口經營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其中應注明委托理由和被委托人身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發證機構收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含電子文本、數據)和相關材料并經核對無誤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

第十五條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實行“非一批一證”制和“一證一關”制,同時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備注欄內打印“非一批一證”字樣。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和“一證一關”制。同一合同項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辦理出口許可證,出口經營者應在申領時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相應份數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批準文件。同一次申領分批量最多不超過十二批。

“非一批一證”制是指每證在有效期內可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超過十二次,由海關在許可證背面“海關驗放簽注欄”內逐批核減數量;“一批一證”制是指每證只能報關使用一次;“一證一關”制是指每證只能在一個海關報關使用。

第十六條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辦理海關手續聯;第二聯為海關留存核對聯;第三聯為銀行辦理結匯聯;第四聯為發證機構留存聯。

第十七條進出口經營者在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時,應如實申報,不得弄虛作假,嚴禁以假合同、假文件等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第三章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十八條“一批一證”制的大宗、散裝的兩用物項在報關時溢裝數量不得超過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所列出口數量的5%。“非一批一證”制的大宗、散裝兩用物項,每批進口時,按其實際進口數量進行核扣,最后一批進口物項報關時,其溢裝數量按該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實際剩余數量并在規定的溢裝上限5%內計算。

第十九條赴境外參加或舉辦展覽會運出境外的展品,參展單位(出口經營者)應憑出境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部門批準辦展的文件,按規定申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并按本辦法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對于非賣展品,應在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備注欄內注明“非賣展品”字樣。參展單位應在展覽會結束后六個月內,將非賣展品如數運回境內,由海關憑有關出境時的單證予以核銷。在特殊情況下,可向海關申請延期,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條運出境外的兩用物項和技術的貨樣或實驗用樣品,視為正常出口,出口經營者應按規定申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并按本辦法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的,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執行,并接受海關監管。

第二十二條對于民用航空零部件等兩用物項和技術以特定海關監管方式出口的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凡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和出口配額管理商品的,出口經營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僅限于申領許可證的進出口經營者使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不得買賣、轉讓、涂改、偽造和變造。

第二十五條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應在批準的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動失效,海關不予驗放。

第二十六條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跨年度使用時,在有效期內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發證機構將根據原許可證有效期換發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證面內容。如需對證面內容進行更改,進出口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進出口許可,并憑原許可證和新的批準文件向發證機構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證面的進口商、收貨人應分別與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的經營單位、收貨單位相一致;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證面的出口商、發貨人應分別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經營單位、發貨單位相一致。

第二十九條已領取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生遺失的,進出口經營者應當立即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構及許可證證面注明的口岸地海關書面報告,并在全國性經濟類報刊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構憑遺失聲明,并核實該證確未通關后,可注銷該許可證,并依據原許可證內容簽發新證。

第三十條進出口經營者應妥善保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的文件和有關資料五年,以備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查。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商務部或海關舉報進出口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商務部和海關應為舉報者保密,并依法對違規行為予以查處。對查證屬實的,主管機關按有關規定可給予舉報者獎勵。

第三十二條發證機構應及時傳送發證數據,保證進出口經營者順利報關和海關核查;對海關反饋的核查數據應認真核對,定時檢查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使用情況并找出存在的問題。許可證局應當每季度將核對后的海關反饋核查數據報商務部。

第三十三條各發證機構不得越權或者超范圍發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越權或者超范圍發放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無效。

對于前款所涉進出口許可證,一經查實,商務部予以吊銷。對海關在實際監管或者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的涉及上述許可證的問題,發證機構應當給予明確回復。

第三十四條商務部授權許可證局對各發證機構進行檢查。檢查的內容為發證機構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重點是檢查是否有越權或者超發證范圍違章發證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的問題。檢查的方式,實行各發證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自查與許可證局抽查相結合的辦法。許可證局應當將檢查的情況向商務部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范圍進出口兩用物項和技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走私兩用物項和技術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商務部依法吊銷其許可證,并可給予警告,或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將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非賣展品按期如數運回由海關核銷的,由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將有關情況通知商務部和出境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機構。商務部可給予該組展單位和參展單位警告,或對組展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商務部可自第三十五條至三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禁止違法行為人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越權或者超范圍發證的發證機構,商務部可暫停或者取消對其發證委托。

第四十一條發證機構工作人員、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調離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商務部對委托的發證機構進行調整時,自調整之日起,原發證機構不得再簽發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經營者在發證機構調整前申領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商務部和海關總署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6

二0__年,我市禁毒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XX市公安局的領導下,堅持“四禁并舉,堵源截流,嚴格執法,標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針,廣泛動員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深入推進禁毒人民戰爭,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廣泛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和創建“無毒社區”活動,強化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切實做好禁種鏟毒工作,積極預防和遏制蔓延,努力實現對問題的綜合治理。全年禁毒工作,打擊有力,預防有效,成績突出,為維護江津的社會政治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將禁毒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

XX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禁毒工作,加強了領導,落實了責任。成立了由市委副書記XX為組長的禁毒工作領導小組,并層層建立了禁毒工作領導機構,簽訂工作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機制。明確了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作為禁毒工作第一責任人,將禁毒工作納入任期目標考核內容,同時做到經費保障到位。自深入推進禁毒人民戰爭電視電話會議開展以來,市委、市政府分別多次召開專題會議,認真傳達學習了全國深入推進禁毒人民戰爭工作精神實質,研究和安排部署全市禁毒工作。嚴格按照同志提出的要組織打好禁毒人民戰爭《五大戰役》和《六個切實》的要求,嚴格履行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開展好禁毒人民戰爭工作,全面推進我市禁吸戒毒工作,堅決遏制的來源,的社會危害和新吸毒人員的滋生,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新貢獻。

二、明確職責,措施落實,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一)各鎮(街)管委會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轄、守土有責”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各鎮(街)管委會嚴格按照市禁毒委的統一部署,層層落實落實禁毒工作責任制。鎮(街)普遍與村社等單位簽訂了責任書,把禁毒工作責任落實到人頭。并且普遍設立了公開舉報電話,建立了舉報有獎和對舉報人保密制度。廣泛深入發動群眾檢舉揭發,充分發動人民群眾的力量,切實推動全市禁毒人民戰爭工作深入開展,使禁毒工作由部門行為轉變為黨政領導下的全社會行為。

(二)突出重點,強化打擊,開展重點整治,有效解決突出的問題。市公安局充分發揮禁毒主力軍作用,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按照“注重大局、廣辟情報、深挖毒源、加強協作、強力打擊”的緝毒總體工作思路,結合本地實際,采取明查暗訪專案偵查、專項行動、破案責任制、上級掛牌督辦等多種有力措施及多種偵查手段,切實加大了緝毒破案力度。我市公安機關禁毒部門高度重視禁毒工作,進一步明確打擊犯罪是公安部門責無旁貸的職責,按照深入推進禁毒人民戰爭和開展整治娛樂場所涉毒問題專項行動的統一安排部署,迅速開展行動。今年7月20日至9月20日,市公安禁毒部門聯合市文化、廣電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就針對XX、XX、XX和XX等四個涉毒問題較嚴重的鎮(街),重拳出擊,開展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掃毒整治行動,先后檢查娛樂場所100余家,查處違規娛樂場所4家,破獲吸販毒案件173件,逮捕13人,勞教18人,強戒74人,繳獲海洛因19.5克、7.4克,嚴厲打擊了違法犯罪活動,有力地凈化了我市的娛樂市場。通過整治娛樂場所等一系列禁毒嚴打整治專項行動的深入開展,今年1-11月,我市公安機關共破獲案件XX起,逮捕XX人,

勞動教養XX人,強制戒毒XX人,治安處罰XX人,繳獲海洛因XX克、XX克,鴉片XX克,沉重地打擊了我市地下犯罪活動的囂張氣焰,有力的遏制了我市吸販毒違法犯罪活動的蔓延勢頭,壯大了禁毒聲威,全面促進禁毒工作向縱深發展,不斷凈化禁毒社會環境。為維護XX的社會政治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作出了積極貢獻。(三)市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市禁毒人民戰爭工作領導小組密切配合,建立毒情聯席會議制度,積極主動參與禁毒工作。宣傳、公安、林業、農業等部門以及各鎮(街)和各中心派出所,切實擔負起禁毒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各單位優勢,既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樹立一盤棋思想,齊心協力打好禁毒人民戰爭工作總體戰。同時,為了更好的加強配合,建立了毒情聯席會議制度,由禁毒職能部門牽頭,每月組織召開一次聯系會議,互通情況,隨時掌握各地毒情動態,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XX電視臺、廣播電臺、XX之窗、XX新聞網等媒體充分發揮宣傳輿論陣地作用,積極宣傳報道正面典型事例,大力宣傳禁毒人民戰爭工作的目的意義和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的嚴重危害,大造掃毒聲勢,營造濃厚的禁毒人民戰爭氛圍。公安部門認真落實有關規定,層層落實禁毒責任制,各中心派出所民警積極行動,廣泛動員和發動群眾參與禁毒斗爭,扎扎實實地開展禁毒人民戰爭工作。全市形成了禁毒工作層層有人抓,具體工作有人做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發動群眾,有獎舉報,積極引導群眾有序參與禁毒工作

我市建立了舉報有獎和對舉報人保密制度,設立了公開舉報電話,廣泛深入發動群眾檢舉揭發,充分發揮和調動群眾參與禁毒活動的積極性,打一場深入持久的禁毒人民戰爭。市公安局決定:凡群眾舉報涉毒行為的,經查證屬實,重獎舉報有功人員人[本篇文章來源于文秘站 -網址為-未經過文秘站網站同意轉載此文均為抄襲后果自負]民幣50-5000元。同時,公安禁毒職能部門切實加強了情報信息工作,廣辟信息來源,實行上下聯動,社會互動的形式,牢牢把握禁毒工作主動權。今年1月1日,我市警方就充分利用準確無誤情報信息打掉一涉毒窩點,在城區“XX”KTV歌城內,當場將涉嫌吸食“”和“”等新型的20余名涉嫌人員抓獲,繳獲“”2小包和鴉片1小包。

四、統籌規劃,深入宣傳,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禁毒宣傳教育活動,努力營造全民參與禁毒的良好氛圍

我市各級黨委、政府充分認識到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的長期性、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將禁毒宣傳教育工作擺上重要位置,認真抓好各項禁毒宣傳教育工作,廣泛發動人民群眾參與禁毒斗爭,營造良好的禁毒氛圍。在新聞媒體的積極配合下,開展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針對性強的禁毒宣傳教育活動。按照“打擊、收戒、宣傳、發動”的具體步驟,我市禁毒工作始終保持了強大的輿論宣傳攻勢,并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普法教育的整體規劃。一是經常性工作與專門宣傳相結合。充分利用市(鎮)街召開各種會議進行宣傳,在開展“大學法”和“三基工程”建設學習活動中將禁毒工作貫穿始終,作為“創建平安鎮(街)、建設平安XX”工作內容之一抓緊抓好。充分利用“6.3”虎門硝煙紀念日和“6·26”國際禁毒日開展大規模的宣傳教育,張貼標語、掛圖。舉辦實物展覽,轉播禁毒錄像片,利用趕集日和人群密集地進行危害的宣傳教育等,先后開展各類活動1000余次,近100萬群眾接受了宣傳教育。二是普遍宣傳與重點宣傳相結合。適時召開公捕公判大會,對販毒人員進行公開宣判,進一步營造輿論壓力,收效良好。三是利用我市開展“市民月末法制文化廣場活動”之機,進行禁毒宣傳,加強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吸毒危害進一步了解。四是充分發揮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切實落實中小學預防教育工作。市禁毒辦、市教委、團市委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成立中小學預防教育工作小組,在全市各中小學校內廣泛設立禁毒知識宣傳欄、公益廣告牌,開設禁毒專題法制課,舉辦禁毒講座,組織禁毒知識征文比賽,并不定期對中小學生預防知識進行抽查。局辦宣傳資料《XX公安》刊登的案例生動詳實,反映效果好,學校多以此為禁毒教材向學生進行教育,切實增強青少年自覺抵御侵害的能力。據不完全統計,全市10萬余名中小學生先后接受了禁毒教育。五是注重禁毒宣傳效果。我們還因地制宜地在高危人群相對集中,涉毒較為嚴重的鎮(街)村(居)組建禁毒宣傳小分隊和青年禁毒自愿者,廣泛深入社區、田間地頭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用一個個真實的畫面,生動的實例來教育警示他們要“遠離,珍愛生命,參與禁毒。”實踐證明,這種點面結合的宣傳教育確實收到了教育效果,群眾也易于接受,村(居)民識毒、防毒、拒毒能力普遍提高,吸販毒現象得到有效遏制。迄今為止,全市在校學生無一人吸毒,染毒村(居)也由原來267個減少到210個。

五、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深入開展“無毒社區”創建活動

創建無毒社區是禁毒工作有效載體,是對禁毒工作由部門行為轉變為社會行為的一條人民禁毒的新路子,是治本之策。XX禁毒委充分認識到禁毒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自創建活動開展以來,就不斷探索、大膽實踐,以對問題進行綜合治理為重點,通過“試點引路,逐步拓展”等辦法,緊緊抓住吸毒人員的發現、戒毒、康復和鞏固四個關鍵環節,探索出立足社區、警務前移、宣教并舉、專群結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社會化禁毒工作新思路。成立了以市委副書記為組長26個市級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創建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了專門

辦公室負責創建工作,制定了《創建無毒社區實施細則》、《創建無毒社區責任書》、《創建無毒社區標準》和《創建無毒社區[此篇范文為文秘站 作者嘔心嚦血之作()-未經過文秘站網站同意轉載此文均為抄襲后果自負]考核辦法》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并以文件下發至各單位、各鎮(街),進一步強化了對創建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在創建“無毒社區”活動中,我市特別注重因地制宜,面向基層,將禁毒組織前移到社區,每個社區配置1-2名社區民警,由一名民警兼社區居委會副主任,每個社區建立了由社區居委會為組長、社區民警(居委副主任)為副組長和部分居民代表參加的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切實推動了社區“創無”工作,同時還建立了各職能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市公安局、廣電局、藥監、共青團、婦聯等單位密切配合,協同作戰,使創建工作由部門行為轉變為黨政領導下的全社會行為,拓展了一道社會化全民參與禁毒工作的新路。六、嚴格監督,依法管理,嚴防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

為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嚴防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市公安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主動協調本市化工、藥監、商業、工商、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使用、運輸、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格管理,保護合法,打擊非法,嚴防易制毒化學品注入非法渠道。我市自20__年開展此項工作以來,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了邊工作、邊探索的工作思路,確定了開展工作具體措施和步驟,即:主動向上級領導匯報,爭取工作支持,積極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工作,認真調查摸底,加強宣傳培訓,積極上門服務,建立健全檔案資料,強化管理力度,使我市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走上了較為規范化管理道路。現已摸清了全市范圍內的生產、經營、使用易制毒化學品單位和個人共60家。并對他們的易制毒化學品使用、運輸、貯存情況詳細登記,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卡檔資料齊全,逐步規范管理。為切實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工作,根據今年新出臺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我們將易制毒化學品一并納入禁毒宣傳工作中。通過一系列摸底整改,已對生產、使用和經營易制毒化學品有了一套較為規范有序的管理方案。

七、堵源截流,標本兼治,切實加大禁種鏟毒工作力度,堅決遏制來源

我市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禁種鏟毒工作,充分認識非法種植原植物的嚴重危害性,始終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工作堅迫感,嚴格按照“播種季節抓禁種,開花季節抓鏟除,發現種植重處理”的要求,嚴格履行職責,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利用轄區抽查、人工踏查、群眾舉報等多種措施和手段,及時發現和鏟除非法種植原植物罌粟。切實開展好禁種鏟毒工作。成立了了以市委副書記XX為組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XX、副市長XX為副組長,市委辦、市府辦、市委宣傳部、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農辦、市林業局負責人為成員的禁種鏟毒工作領導小組、各鎮街也相互成立了以主要領導為組長、公安、法庭、農業、林業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市委、市政府明確提出了各鎮(街)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為轄區禁種鏟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轄、守土有責”的原則,落實禁種鏟毒工作責任制。國有林場的禁種鏟毒工作由市林業部門負責,集體林和個體林由當地鎮街(管委會)負責。市委副書記XX代表市委、市政府與各鎮(街)黨委和政府、市公安局、林業局等部門負責人簽定了禁種鏟毒工作目標責任書。各鎮街與村、社、林場等單位層層簽定禁種鏟毒工作責任書,把禁種鏟毒工作責任落實到人頭、山頭、不留空檔。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領導不重視、工作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導致出現種植原植物的,從重從快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對分管領導就地免職,對主要領導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對具體責任人從重處罰,堅決不搞下不為例,確保了20__年全市非法種植原植物罌粟“零目標”的實現。

八、領導重視、制定吸毒人員管控機制考核暫行辦法,進一步將禁毒人民戰爭推進縱深,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好公安部“8.28”會議精神和XX市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摸清吸毒人員底數、核實身份、掌握現狀,落實動態管控措施,最大限度減少需求,教育、戒治、挽救吸毒人員,提高禁吸戒毒成效,促進禁毒人民戰爭的深入開展,全力維護社會穩定,我市領導高度重視,按照XX市公安局的要求,制定吸毒人員管控機制考核辦法,進一步將禁毒人民戰爭推進縱深,至今,我市已上網錄入吸毒人員280余人,居XX市第二位。

九、突出重點,禁吸戒毒,強化社會化禁毒工作思路,不斷提高禁毒工作整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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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思想

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繼續推進“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實施安全生產“強基工程”(基層、基礎工作),強化安全監察執法,強力啟動職業危害監管工作。全面加強法制體制機制、保障能力和監管監察隊伍的建設,全面推進安全標準化建設,強化責任制落實,依靠科技進步,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和事故預防與應對能力,推動安全保障型社會建設,促進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

工作目標

2012年底,確保上級下達安全生產指標不突破,最大限度減少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堅決防止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全區安全生產檢查覆蓋率達到95%以上,安全監管監察與執法能力明顯提高,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體系、技術支撐體系、應急救援體系、信息網絡體系、宣傳教育體系、安全誠信體系進一步完善、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得到有效防范。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為“奮力打造沿海一流主城區”創優安全生產大環境。

工作謀劃

(一)繼續加大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力度

一是加強綜合監管。組織開展針對危險化學品、職業危害場所、六大行業規章制度與標準規程落實、勞動保護和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日常執法監察,以推動行政執法日常化、常態化。二是繼續推行聯合執法模式。在積極做好直管領域執法工作的同時,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對建筑施工、特種設備、民爆器材、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密集場所、旅游、水利、電力等行業和領域開展聯合執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處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推動各領域執法工作的開展。三是切實提高執法工作水平。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和指導,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執行機制,督促有關企業落實安全監管執法指令,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執法到位。完善執法監督手段,進一步做好執法案卷評查等工作,確保法律適用正確,做到零失誤、零違紀。四是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對阻撓抗拒執法、拒不執行監察指令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重大安全隱患、非法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或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曝光,加大對其執法檢查頻次,聯合相關部門依法暫扣有關證照。

(二)繼續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

一是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許可,提升安全生產準入條件。進一步嚴格安全許可程序,下大力理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前置審批條件,推動企業主體責任落實,落實相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責任;嚴格審查企業安全條件,全面細致的審查企業平面布置、生產工藝流程、設施設備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嚴厲懲處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規定、不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超期申請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二是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申請、延期、變更審查關。進一步規范換證程序,從嚴審查換證材料,為上級安監部門把好材料審核關。通過危化企業換證,規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宣傳法律法規,提升企業安全科學發展理念。依法處理不按期換證企業,停止未取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三是提高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及勞動防護用品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水平。進一步貫徹落實《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和《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提高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和備案及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水平。四是繼續加大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監管力度。加強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每個網點受訓人員不得少于2人。對每個經營區域進行踩點審查,對攤點的間隔距離嚴格控制。向每個零售點發放警示標識、阻燃布。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單位,依法取締非法制售窩點。

(三)全面推進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入開展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和《省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方案》的總體要求,結合區冶金建材、機械、輕工、紡織、商貿五行業企業的特點,2012年將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一是總體規劃。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科學管理,實現企業安全管理的規范化。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強化安全意識、技術操作和防范技能,杜絕“三違”。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專業技術裝備水平,深化隱患排查治理,改善現場作業條件。按照省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提出的要求,認真開展標準化達標創建工作。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促進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明顯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顯增強。二是整體推進。2012年底前冶金建材、機械、輕工、紡織、商貿五行業企業要全部進入標準化考評工作的自評整改程序,規模以上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的考評標準確定考評等級,有條件的規模以下的企業完成自評整改工作。條件成熟的規模以上企業標準化達標率爭取在2012年底完成60%。生產企業要按照考評標準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方案,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時限,要加大整改資金投入,認真組織整改。區安監局將按照達標工作方案的安排和要求,確定年度達標取證重點單位,有計劃有目標地組織推進,要鼓勵達標企業升級,不斷提高標準化建設水平,要指導和督促企業、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評審工作,按期完成工作任務,確保工作質量,防止搞形式、走過場。

(四)認真做好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管工作

一是從作業場所職業病申報工作入手,夯實基礎,充實和完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我區的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經過各級管理部門和企業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實質性進展,目前已完成了近130家企業的申報工作,極大地促進了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開展。為了進一步加強申報工作,更好地促進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開展和許可證發放工作的落實,我們將針對重點行業和領域,把底數摸清,把問題找準,把工作做實。2012年底前,將樹3-5家涉及職業危害的標桿企業,同時力爭職業危害企業申報率達100%。二是加大宣傳和執法力度,促進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在對轄區各生產經營單位全面統計摸底的前提下,確定各企業職業危害因素,按照《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加大執法力度,督促企業落實職業衛生主體責任,建立和落實職業衛生各項管理制度,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較好的重點單位,通過現場會等形式進行職業危害涉及單位的宣傳教育,以點帶面,促進全區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年底前,規模以上企業100%達到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五)繼續抓好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

一是著力解決基層安全監管力量薄弱問題。2012年將對鎮街一級監管人員無編制、身兼數職現狀予以協調,緩解工作中出現“碰車”、工作效率不高現象。協調區政府常務會(海政常紀[2009]7號)原則同意對各鎮、街安監執法車輛和執法設備配備問題,充實基層安監工作執法力量。二是不斷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保證專款專用、投入到位。確保重大隱患治理、應急救援、安全宣傳教育和執法監察裝備等方面的支出。鼓勵企業增加安全科技投入,扎實推進企業安全生產科技進步。三是進一步健全“一崗雙責”的責任體系。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明安全生產責任的通知》要求,繼續加大各級政府全面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的責任體系,力求責任清晰、100%覆蓋、追責有據。

(六)大力加強安全生產執法隊伍建設

一是加強業務培訓。聘請老師或專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執法業務進行培訓,使我們的執法隊伍現場執法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查得出、講得準,整改意見能提在點子上。二是轉變執法理念。針對區企業“小、松、散”的現狀,將執法工作的著眼點放在促進企業本質安全水平上,督促企業依法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安監執法隊伍在對企業的執法工作中,堅持邊檢查、邊與企業有關人員共同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方法。用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作為執法檢查的依據、進行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熱情幫助企業樹立依法治理的思想,增強依法開展安全生產管理的意識,引導和督促企業學法、懂法、用法。盡量避免一到企業先檢查,后下單的簡單模式,把每一次執法活動作為宣傳法律法規,建立企業主體責任的活動,使企業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會有一定認識,有效化解抵觸情緒,提升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一是擴大安全生產宣傳在全社會的認知度。通過電視、報紙、宣傳欄等方式面向全社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強化全民的安全意識,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社會輿論氛圍,構筑群防群治的安全防線,擺脫安全生產事故“事后曝光”的被動局面。2012年,擴大宣傳的力度,改變宣傳的方式,做到電視中有影、電臺里有聲、報刊雜志上有名,讓群眾在耳濡目染中感知安全、關注安全、接受安全生產教育,讓安全成為一種習慣,形成一種安全文化。二是加強自身隊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力度。積極做到“一手抓安全生產監管、一手抓安全生產宣傳”、“兩手抓、兩手硬”的方針,當好安全生產的“宣傳員”。建立切實可行的考評指標,規范宣傳工作的獎罰、督查力度,督促基層安監站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擺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保證安全生產宣傳工作的必要投入,與安全生產工作同步研究,同步安排,同步實施。

(八)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一是加快推進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加快推進全區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修訂、評審(論證)、備案工作。力爭在2012年底前完成全區所有商貿企業、輕工紡織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評審(論證)、備案工作。生產經營單位要做到所有重大危險源和重點工作崗位都有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應急處置程序和現場處置方案實行牌板化管理。二是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要求和部署,扎實開展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建檔、評估和備案,力爭2012年6月底前完成我區6家重大危險源單位的登記備案工作。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督促重大危險源企業建設和完善重大危險源集中監管系統和遠程監測預警系統,并與屬地重大危險源綜合監管平臺系統聯網,提高事故災難預測預報能力,為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事故預防、應急救援提供技術和信息支持。督促企業建立重大危險源動態監控機制,做好預警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防御、早響應、早處置。三是積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培訓工作制度。計劃年內組織兩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業務培訓班,培訓對象為各鎮、街、園區管委會、安委會成員單位和企業應急管理負責人和應急管理人員。督促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應急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教育,充分利用各種方式和載體,普及事故災難預防、避險、報警、自救、互救等知識,強化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四是開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執法檢查。組織開展應急管理專項執法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應急救援組織的建立,救援設施的配備,應急預案備案、實施情況,重大危險源評估、備案等情況。推動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九)繼續加大對人員密集場所監管監察力度。

以預防和遏制火災、擁擠踩踏事故,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事故為重點,對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醫院、學校、歌舞廳、網吧等重要場所,認真進行安全大檢查,確保安全。嚴肅查處鎖閉、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以及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設置鐵柵欄或障礙、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應急照明燈缺少、損壞和標識錯誤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暢通和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嚴格檢查和督促各有關單位建立健全火災事故和應急救援預案,把職工和全民的防火意識和防火災自救能力,作為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重點檢查人員聚集場所的各種設備設施的檢查、檢測、維護、保養情況,電氣設施敷設不規范、配電室管理不規范及特種作業人員執證上崗情況;對查出的隱患,及時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對無法整改和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各類場所和經營單位,一律采取停業整頓措施。

篇8

這次會議是經市局研究決定召開的。會議議題主要是進一步部署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分析當前危化品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和問題,皮局長傳達12日省政府召開的安全生產調度會議精神,并就當前危化品安全監管工作提出工作要求。下面,我講幾點意見。

一、2010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2010年,各級安監部門按照市局年度工作部署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配套規章,深化安全專項整治,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發放為重點,強化安全責任意識,加大監管檢查力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法律法規規定、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促進了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

1、以許可為總抓手,促進隱患整改,提高安全生產、經營條件。

一是開展了全面的調查摸底工作。為掌握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基本情況,根據上級部署,督促企業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取證工作的主動性,加快許可證辦理進程,分別開展了針對危化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和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調查工作,進一步摸清了底數,為做好許可工作奠定了一定基礎。

二是以促進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經營條件為目的,重點抓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甲類經營許可證辦理工作。沒有取證的已建成生產企業和甲類經營企業,多數是安全條件差、企業負責人認識程度不夠、申請辦證的積極性不高。按照省局許可工作進度要求,分別以安委會、市局名義下發通知,建立了周調度制度,要求縣區政府、縣安監局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督促整改事故隱患。目前,已有68家生產企業、350家甲類經營企業取得許可證。

三是嚴格審批條件和程序,做好乙類經營企業許可證發放工作。在材料和現場審查過程中,嚴格落實隱患整改,不走過場,突出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范、可操作性,確保達到安全經營條件。共有28家取得經營許可證。

四是嚴格市場準入,實施規劃控制,加強危化品生產企業、儲存企業設立審批。在全市開展了針對危化品生產、儲存區域規劃情況的調查,結合省局要求,對編制和完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項規劃工作做出部署。嚴格設立審批程序和條件,要求各縣區加大對未批先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查處,從源頭上提高了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法律法規意識。

五是行政許可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今年4月份,按照市政府統一要求,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設立審批和乙類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工作納入政府行政審批中心由窗口統一辦理,促進了危化品監管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了工作效率,為企業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

2、扎實開展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集中整治活動。制定下發了《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集中整治方案》,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建立周調度制度。安監、交通、公安、質監、化工協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危化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全面檢查,落實整改責任,部署開展劇毒危險物品安全大檢查專項行動;加強了對生產、經營、運輸等重點環節的管理,督促企業嚴格運輸車輛管理;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規定要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加大安全技術改造力度,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7家企業,制定了關閉或搬遷計劃,其中3家已完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得到根本改善;強化了企業“雙基”工作,進一步增強安全預警意識,建立預警機制,督促企業制定完善切實可行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多次組織演練。通過集中整治,強化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隱患整改力度,促進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

3、組織開展了對重點監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檢查。根據省局要求,按照分級組織、全面檢查的方式,利用11、12兩個月的時間,組織專家對全市51家重點監控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診斷式”檢查,同時配合省局對省重點監控的濱化集團、魯北化工集團兩家企業進行了認真細致的安全檢查。全市共查出事故隱患81條,當場整改15條,限期整改66條,下達《整改指令書》13份,《強制措施決定書》2份,責令兩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立即停止生產或建設,消除事故隱患。通過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專家提出隱患整改意見,改善了安全生產條件,提高了企業安全意識。

4、開展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搬遷情況調查。對全市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排查,確定了4家需要搬遷的企業,督促有關部門、縣區盡快制定搬遷工作方案。按照市領導要求,對濱化集團周邊環境綜合整治開展情況進行了調度,并起草針對濱化集團發生重大事故后外部響應的應急預案,逐步建立完善確保濱州城區安全的預警機制。

5、監管隊伍建設得到加強。局黨組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視,在今年全市機構改革中,局班子積極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匯報、溝通,單獨成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在局機關工作量大、人員緊張的情況,為危化品科調配了3名同志。縣區監管力量進一步增強,目前,全市有3個縣區建立危化品科室,其它縣區都配備了專職監管人員。

總之,2010年,各縣區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這主要得益于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得益于各級安監部門領導和同志們恪盡職守,積極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在此,我代表市局對各縣區安監局給予市局的大力支持以及全體從事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的同志在各自崗位上付出的辛勤勞動表示感謝!今年以來,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保持了穩定的態勢,杜絕了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但是總體來看,仍然存在許多突出的問題和不足之處,這主要表現在:部分老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安全技術裝備水平較低;危化品從業單位人員素質和技術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隨著全市招商引資力度的不斷加大,各縣區新建危化品生產項目增長較快,企業對危化品生產的危險性沒有足夠的認識,重發展、輕安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部分企業因周邊安全距離不足問題,對城市安全和發展產生了一定影響;危化品監管力量不足,與經濟發展的形式不相適應,人員素質特別是業務工作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今年工作安排

當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面臨新的形勢,隨著控制指標的提升和新職責的納入,以及新工作的開展,監管任務也越來越繁重。這就要求我們在新的一年里,繼續發揚能吃苦、能戰斗和忠實履行職責的精神,緊緊圍繞全局30項重點工作,堅持好的傳統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及措施,按照新形勢要求,創新工作思路,堅定信心,加大落實工作措施,落實好責任,力爭通過我們扎實有效的工作,使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

(一)加強規劃控制,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市場準入,嚴肅處理未批先建行為。2010年12月市局轉發了省安監局、建設廳《關于加強規劃管理整治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周邊安全隱患的通知》,通知要求“結合當前的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和完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項規劃,并按法定程序報批和備案。自2010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編制和完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項規劃的,停止新申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選址。”市局已起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規劃意見,準備報市政府批準下發。按照意見要求,各縣區應結合本區域實際,規劃一到兩個危化品生產儲存區,新建企業必須進入規劃區內,已建成的企業要督促引導,逐步遷入。下半年開始,要把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作為新征建設用地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批的依據之一,對未取得縣以上城鄉規劃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的,一律不予審批。各縣區要對新上危險化學品項目嚴格審查,確保附合安全條件。對未經設立審批的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項目,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非法建設、生產行為。要嚴格控制劇毒化學品建設項目。認真貫徹省局等四部門下發的《關于嚴格控制劇毒化學品建設項目的通知》和《關于重申從嚴控制設立劇毒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建設項目的通知要求,按照省、市政府和省局領導指示精神,對劇毒化學品建設項目原則上一律不予上報。

(二)加強以安全生產許可證為重點的各項行政許可工作

1、完成已建成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辦理工作。全市47家省局受理的生產企業,18家已取得許可證,1家搬遷,20家已經通過整改基本符合條件,市局將盡快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其它8家,要責令其停業整頓,5月底前必須整改完畢,由評價機構出具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報告,并及時上報市局申請審查。6月30日前仍未獲得許可的的生產企業,由縣區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新排查出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沒有提出申請的已建成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也一律視為非法企業予以關閉。

2、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一是甲類經營許可工作。按照省安委會通知要求,市安委會對沒有按期提出申請的58家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進行了通報,要求各有關縣區進一步落實責任,依法實施關閉。各縣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確保關閉工作順利進行。二是要全面開展乙類經營單位的許可工作。市局已經對加強危險化學品乙類經營許可工作做出部署,各縣區要高度重視,按照時間要求,重點對農藥(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營業執照)、油漆、化學試劑、化工產品及鼠藥等經營單位進行排查,摸清底數,引導企業充分認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制度是國家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結合執法檢查,督促企業提出申請,盡快取得經營許可,以規范經營秩序,打擊非法經營行為。

3、開展發證工作“回頭看”活動。開展發證工作“回頭看”活動,是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一項總體部署,市局也制定印發了全市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發證工作“回頭看”活動實施方案。要通過“回頭看”,進一步建立健全發證工作制度,規范發證行為;督促已取證企業整改存在的問題,繼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企業關閉的措施要求,同時進一步核實無證企業和需停產整頓企業的底數。各縣區在檢查活動中,發現已取證企業不具備安全條件或工藝、設備、產品等發生重大變化而未經批準的,要及時上報,向省局報告暫扣或吊銷其許可證,并進行嚴肅處理。

4、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定點工作。按照國家、省定點工作的總體部署,市局制定下發了工作方案,各縣區要結合實際,積極開展工作,力爭年內完成省局確實的50%定點企業證書發放工作的任務目標。

5、貫徹落實《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做好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工作。省局將制定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備案證明工作做出部署。市、縣也要按照要求,年內力爭完成全市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備案證明工作。

(三)安全標準化的推廣工作。安全標準化工作是今年全省危險化學品監管的一項重要工作,市局按照國家、省局的統一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2010年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方案,遵循“區分層次,突出重點,分類指導,逐步推進,確保實效”的原則,重點選擇22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其中2家參加全省開展的創建20家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樣板企業活動集中進行培育,上半年考核驗收;其它20家企業11月底前達標。各縣區也要結合實際,選擇本轄區其它開展安全標準化達標活動的企業,與全市達標活動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從明年起,逐步擴大企業達標范圍,力爭通過幾年的努力,使我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實現安全標準化的要求。

(四)繼續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協調公安、交通、質監等部門,以道路運輸為重點的危化安全生產工作各個環節開展一次聯合執法檢查,重點檢查運輸企業的資質、從業人員培訓、安全管理制度、車輛技術狀況等,嚴厲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我們安監部門督促并配合有關部門搞好運輸環節的督查外,還要組織督查組,對存有發貨和裝卸環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經營企業開展安全督查活動。

(五)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完善檔案管理。這項工作省局將于近期做出統一部署,市局和各縣區也要制定工作方案,認真組織實施。我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量大面廣,完成登記工作任務十分繁重。要抓住這一契機,完善檔案管理,進一步摸清全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底數,為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奠定基礎。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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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實驗室 危險化學試劑 分類 管理

大家都知道,化學實驗是離不開試劑。試劑品種多,危險性大,尤其是特別注明屬于危險化學試劑的藥品。工作中,實驗員要認真閱讀試劑說明,對相關產品進行深入了解,這樣既達到檢測目的,也使自己處于更安全的環境之中。

1 對危險化學試劑的分類

檢測實驗室在工作中,要接觸各種危險化學試劑。這些危險化學試劑對我們每個人的身體是有害的,因為他們有些具有腐蝕性,有些還會易燃易爆。所以我們作為在一線的檢測工作中要加強安全教育,多學學安全防范知識。大家都知道,危險化學試劑可分為類:

(1)爆炸性試劑;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3)氧化劑;

(4)自燃性試劑;

(5)遇水燃燒性試劑;

(6)易燃試劑;

(7)有毒化學試劑和腐蝕性化學試劑;

(8)放射性試劑。

檢測實驗室常用到的危險化學試劑主要包括劇、強腐蝕品、易燃易爆品和強氧化劑四大類,下面僅就此四類危險試劑進行探討:

1.1 劇

指對人或生物以及環境有強烈毒害性的化學物質。 常見的劇毒試劑有氰化物,砷化物、以及汞、黃磷等。

1.2 強腐蝕品

指具有強烈腐蝕性,對人體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蝕作用發生破壞現象,甚至引起燃燒、爆炸或傷亡的化學物質,如強酸、強堿、無水氯化鋁、甲醛、苯酚、過氧化氫等。

1.3 易燃易爆試劑

易燃易爆試劑指在空氣中自燃或遇其它物質容易引起燃燒或者燃燒爆炸且放出大量有害氣體的化學物質。比如 :

(1)易自燃試劑:如黃磷等。

(2)遇水燃燒試劑:如鉀和鈉等。

(3)易燃液體試劑:如苯額乙醚等。

(4)易燃固體試劑,如硫和鋁粉等。

2 危險化學試劑的管理

2.1 采購

任何一個單位的實驗室都應該制訂一套采購制度。保證進貨渠道正規和試劑正規,特別要購買有注冊和國家化工部門批準生產的標準試劑。而不是采購制度不完善,購買藥品不正規,這對試用和管理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重點關注產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實驗室使用的化學試劑有的屬于易制毒化學藥品范疇,如:苯乙酸、三氯甲烷、乙醚、丙酮、硫酸、鹽酸等,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要求,購買時須報當地公安部門備案,使用情況應詳細記錄。

2.2 存儲

化學試劑尤其是危險化學試劑由于性質不一,保管也就顯得有位重要,因為擔心危及到生命財產安全。所以對于實驗管理員來說,要對各種試劑了如指掌,不同的試劑可能存放的位置不一,有些對室內溫度要求較高,有些對室內潮濕程度也有明顯的要求,甚至還要在存放時防止消防器材。

(1) 危險化學試劑應儲存在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應根據試劑的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分別存放并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2)儲存室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

(3)爆炸性試劑的儲存,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以免儲存時間過長,導致試劑變質。對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試劑,應定期進行檢查。

(4)劇要求與酸類物質隔離,放于干燥、陰涼處。同時要嚴格管理、定期清查盤點、嚴禁外流。某些劇物質,如配位滴定中使用的氰化物,應按規定嚴格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領用、雙本帳、雙鎖管理。各檢測室需要領取這些劇毒化學試劑時,必須由本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和本檢測室的負責人簽字,然后保管人員核準后方可發放。

(5)強腐蝕品:這類物質搬運時應輕取輕放,嚴禁撞擊、摔碰和強烈振動,嚴禁肩扛背負。強腐蝕品一定要放置在牢固的試劑柜內,不要放在頂層或內層等取用困難的位置。和其它危險品一樣,強腐蝕品也要確保安全管理、安全取用、杜絕外流。

3 使用

檢測機構應建立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指導本實驗室人員正確使用危險化學試劑,制定消防和急救應急計劃。

(1)使用的危險化學試劑應有標識,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實驗室用到的石油醚、汽油等是最易燃液體,這些物質與一些強氧化劑(如硝酸鹽、高錳酸鉀、氯酸鉀等)接觸,遇有摩擦、碰撞等就能爆炸,一定要按規范操作。

(2) 根據危險化學試劑的種類、性能,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定期維護。固體易燃物如白磷、金屬鉀、鈉、鎂、鋁粉、硫磺等,其中有些物質有自燃性,許多物質對熱、摩擦、碰撞極為敏感,大多數易燃物的燃燒釋放氣體有毒,應特別注意防范。

(3) 危險化學試劑,尤其是含有劇毒的化學試劑,單位要派專人看護、監督使用并有詳細的登記。而不是沒有使用完的就亂丟亂放,這樣會造成危害性事故的發生。

(4) 檢測室應配備專門的廢棄物品回收裝置,未經處理不應隨意向環境排放有毒、有害廢物。

(5)銷毀、處理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險的廢棄化學試劑,應按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試劑管理是一門專業且復雜的工作,從試劑入庫到使用,各個環節都要認真看待。檢測機構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新品試劑的性質并對其保管。加強安全常識進行自我教育,隨時提高警惕,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1] 杭州大學化學系分析化學教研室 .分析化學手冊 (第二版 )第一分冊――基礎知識與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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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3日,國務院頒布《品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5年11月1日實施。為配合《條例》的施行,衛生部也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如:《品、處方管理規定》、《醫療機構品、一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等,以進一步貫徹和落實《條例》的精神和要求。上述《條例》和文件的實施,對品和的規范管理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經過3年的施行,結合基層綜合性醫院的實際,將遇到的一些問題探討如下。

1內在的問題

1.1品、的使用劑量和用藥時間不明確《處方管理規定》第10~12條規定:品和一類注射劑處方一次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控緩釋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第二類一般不超過7日用量;對某些特殊情況,處方可適當延長;為癌痛、慢性重度非癌痛患者開具的品和一類注射劑不得超過3日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超過7日用量。3日和7日用量中每日用藥次數,間隔時間是否限定?一次用量最高限量是多少?二類處方可適當延長,可延長多少?不能口服的患者如何處置?嗎啡控緩釋制劑的每日極量為多少?

1.2品、的使用地點問題《處方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品注射劑僅限醫療機構使用,或者由醫療機構派醫務人員出診在患者家中使用。對不能口服的患者尤其突出,實際工作中實行起來難度較大,需長期注射品的癌痛患者,病情難以挽回的,其疼痛其他方法難以解決,為緩解病人的疼痛需多次注射,對于農村地區的患者,住院治療已不可能,經濟條件也不允許,要求患者一天數次往返醫院或醫務人員幾次為其上門注射不符合實際。而團場和鄉鎮醫院并未備品,必須到上級醫院領取,這就加劇矛盾,管理難度也加大,患者及家屬也難以接受,醫療單位也很為難。

1.3未用完藥品的回收問題《藥品管理規定》中第三十條規定:患者不再使用品、第一類時,醫療機構應當要求患者將剩余的品、第一類無償交回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銷毀處理。在晚期癌癥患者,因患者死亡或病情變化等因素而停止服藥,或改變用藥方案使品剩余比較常見,至于如何處理,目前普遍自用情況下,醫療機構無法掌握和控制,患者家屬也不愿接受,此規定執行以來,僅有兩患者家屬主動交回剩余品。由于癌痛患者帶的藥量數量較大,剩余藥品量也不小,分散于民間,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極易為不法分子利用,對社會產生危害。

1.4病歷、處方和使用登記的管理問題品和專用處方記錄不規范、登記不及時,處方上未使用完的剩余量管理沒有規定。發現有的醫師開鹽酸派替啶注射液處方幾乎張張都是50mg,而一支鹽酸派替啶注射液規格為100mg,藥房按100mg計價發藥,手術室按處方量50mg注射,剩余的50mg的去向卻沒有任何記錄和登記。注射液普遍存在,處方上未使用完的剩余量的管理問題同樣不規范。而鹽酸麻黃堿、芬太尼屬于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不善,危害很大。品和專用處方是衛生部門統一設計供醫療機構使用的,但有的醫院根本不按照處方設計的內容登記齊全,不登記病人身份證號碼或編造,醫生簽名不寫全名。處方使用的特殊藥品數量不及時登記上專冊。

2建議

2.1加強宣傳,倡導合理用藥對院外實施疼痛治療的患者,應首選無創口服給藥途徑,盡量少用或不用注射劑。要更新用藥觀念,提高用藥水平,采取科學合理的鎮痛治療方法,不是只在疼痛時給藥,應定時定量給藥。況且現在鎮痛藥品有很多速控、緩釋的口服制劑和貼劑,可選余地大,沒有必要非得使用注射液。

2.2恢復品專用卡制度本著安全管理,方便患者,操作方便的原則,重新研究恢復或借鑒“品專用卡”管理辦法,從實踐經驗來看,“品專用卡”比病歷管理更安全有效。可辦卡交一定的押金或證件,對患者主動交回剩余品有促進作用。

2.3發展城鄉社區醫療,引導患者就近治療要充分發揮城市社區診所和鄉鎮醫院的作用,積極引導非住院治療使用品注射劑的患者就近治療,實現品城鄉同價,減輕患者的經濟負擔,方便用藥,可以避免因患者自行注射而導致的醫療事故和品安全管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