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措施范文
時間:2023-04-09 00:19:5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防暑降溫措施,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新建企業要嚴格按
我國現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執行,按規定的高溫車間氣象條件衛生標準的要求做到"三同時"。改革生產技術和改進生產設備以達到既能消除高溫、熱輻射的產生和影響,又能減輕工人的勞動強度。例如,將熱加工工藝,改為冷加工工藝,提高生產過程的機械化、自動化程度等。
2.合理布置和疏散熱源,應盡可能將各種熱源布置在車間主導風向下側;或將熱源集中于排氣天窗下面。對不需要經常操縱或觀察的散熱設備,應盡可能疏散到車間外的主導風向下風側。
3.對接近操作工人的各種熱源的散熱表面,應盡量采取隔熱降溫措施。隔熱降溫是利用導熱性差的材料或空氣層降低熱源的表面溫度,以減少熱源的輻射熱和對流熱。用屋頂通風、屋頂噴淋水、屋頂隔熱、窗戶遮陽等措施來減少太陽輻射。用石棉、礦渣棉、玻璃棉、硅藻土等導熱性差的材料包敷發熱體以減少熱量向外散發。用流動水幕、遮熱板熱屏障,設置在發熱體與操作工之間。
4.全面自然通風是高溫車間通風降溫的基本措施,凡是在工藝上對溫度、濕度和風速無嚴格要求的車間,均可采用。機械通風降溫設備主要有風扇、噴霧風扇、集中式全面或局部冷卻送風系統等。特殊高溫工作地點,如高溫車間的天車駕駛室、軋鋼機的操作室、推焦機的駕駛室等采用空調機送風。自然通風是利用自然的熱壓或風壓作為動力,使室內外空氣進行大量交換。為了保證和提高自然通風效果要注意車間進風面一般應與夏季主導風向成60度角以上;熱源應布置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盡量布置在天窗下面;進氣窗最好有上、下兩排,下排進氣窗作為夏季進風用,窗下沿高度可取0.6-0.8m。上排進氣窗作為科季進氣用,窗下沿不宜低于4m;為了保證排風穩定,避免風自天窗倒灌,可采用避風天窗。
5.對高溫作業工作工人,尤其是臨時工,應進行就業前和入暑前的健康檢查。在就業前的體檢中,凡發現有心血管和肺的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活動性肺結核、肝臟疾患、腎臟病、內分泌疾病、肥胖病、貧血、皮膚病、中樞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及急性傳染病后身體衰弱者,均不宜安排在高溫作業崗位上。
篇2
一是消除防暑設備設施的安全隱患。暑期前車間、工區,應對值班室、會議室、宿舍、工作間等處所的電扇、開關、閘刀、紗門、紗窗、空調等設備設施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的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能修復應及時修復,自己不能修復的,及時上報,相關科室應組織人員和經費進行維修和更新,確保暑期正常使用。
二是做好防暑用品的采購發放工作。一是由各車間上報遮陽草帽(每人1頂)和防暑毛巾(每人2條)需求計劃至安全科審批,材料設備科負責按照審批的計劃采購草帽和防暑毛巾,并及時發放到職工。二是由安全科負責,按照文件規定,與公司中標單位統一采購防暑藥品、茶葉等暑期藥品,并及時下發至各車間。
三是開展防暑降溫知識教育培訓工作。各車間兼職教員培訓合格后,各車間要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防暑降溫知識培訓考試,培訓不少于4課時,防暑降溫知識培訓于5月31日前完成,通過培訓使職工熟悉掌握中暑先兆、癥狀、應急處置等常識,提高他們在日常工作中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防止中暑中毒傷害事故的發生。
篇3
為了進一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中暑事故,保障職工健康,提高生產效率,促進生產建設發展,根據本市夏季炎熱期間較長、氣溫較高的特點和歷年來防暑降溫情況,對防暑降溫工作中的若干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為了加強防暑降溫工作的領導,成立廣州市防暑降溫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勞動局、衛生局和市總工會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處理日常業務,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局。防暑降溫工作領導小組的任務是:在市人委的領導下,負責計劃、布置每年的防暑降溫工作;調查研究防暑降溫問題,并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組織推動各部門開展防暑降溫工作大檢查;總結推廣有關經驗等。各區(縣)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在當地黨委和人委的領導下,成立區(縣)的防暑降溫工作領導小組。在市防暑降溫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推動本地區的防暑降溫工作。
工業、交通、基本建設系統各局(公司)和五百人以上的企業也應由安全技術、生產技術、總務、醫療部門和工會,組成相應的臨時機構,負責組織推動本系統所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
二、各企業一般在每年四月底以前,就應做好有關防暑降溫的一切準備。并認真貫徹執行中央衛生部、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于1960年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從組織上、技術上和衛生保健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在盛暑期間能有效地解除高溫的威脅。
三、防暑降溫工作,必須貫徹節約精神,對于必需的設備應本著花錢少,收效大的原則加以添置。各種防暑降溫設備和各種器材應有專門記號,不得移作別用,已移作別用的應該收回。所有的防暑降溫設備應建立和健全保管、使用及維修制度,務必管好、用好。
四、關于夏委清涼飲料的供應時間、范圍和費用開支標準:
(1)清涼飲料供應日期,由每年6月1日起至9月底止;
(2)凡經常在溫度攝氏35度以上的地點作業的工人和露天作業工人,費用開支標準為每月每人1元5角;經常在溫度攝氏35度以下的工作地點作業的工人每月每人1元;這項費用由企業統一掌握使用;整天在企業以外無固定作業地點的生產工人,按每日每人8分計算,照實報銷。以上清涼飲料列在企業生產經費內開支;
(3)企業科(室)職能人員,每月每人5角;經常外勤的供銷人員每月每人1元。經費列入職工福利費內開支,不得列入生產費用;
(4)對于臨時調出支援農業生產和水利建設等不屬本企業生產任務的職工,其清涼飲料按農業和水利單位的規定辦理,不應享受原企業清涼飲料待遇。
清涼飲料是夏天防暑降溫的一項必不可少的保健措施,因此,各企業應把此項工作做好。制作清涼飲料應以含鹽飲料為主,不應以甜汽水代替。飲料供應最好上、下午各一次,不能采用隔日供應的辦法。清涼飲料的款項和物資,除少數無固定作業地點的工人和外勤的供銷人員外,均不得發給個人。企業的財務和安全技術部門應監督此項費用的合理使用。
五、各企業在盛暑期間應特別注意勞逸結合:
(1)必須嚴格限制加班加點,并應盡量精簡會議,不要在高溫期間過多占用職工的業余時間;
(2)對于懷孕六個月以上和哺乳期未滿8個月的女工,不應安排加班加點,并盡可能不安排上夜班。
(3)根據生產工藝流程,盡可能調整勞動組織,一般可采取勤換班的方法或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適當增加輪換休息次數;
(4)增加工間休息時間,實行一班或二班生產的高溫和露天作業單位,應適當延長中午休息時間。
六、各企業應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對高溫作業工人,應在入夏前進行預防性的身體檢查,凡患有高溫禁忌癥的工人,均不宜安排高溫作業(個別確因生產需要暫不能調動工作的,應加強預防中暑觀察)。
發現中暑者,應進行急救治療。病情嚴重者,應立即轉送醫院治療,不得拖延處理。
七、各企業必須執行中暑事故登記和報告制度,發生中暑事故應在24小時內向市、區(縣)防暑降溫領導小組報告,并應立即進行調查,找出原因和提出預防措施。
八、各企業應結合夏季除害滅病運動,做好環境衛生、飲食衛生并對高溫和露天作業工人普遍進行防暑、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有條件的單位還應舉辦訓練班,培養中暑急救員。
篇4
嚴格控制室外作業時間,避免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氣溫超過37℃時停止一切室外作業,一旦出現人員中暑等相關的問題,應立即處理,不得延誤。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夏季高溫防暑活動工作總結資料,提供參考,歡迎你的閱讀。
夏季高溫防暑活動工作總結一
為做好廣大職工防暑工作,切實維護廣大職工職業安全與健康權益,保證我鎮職工平安度夏,根據縣總工會《關于繼續開展工會夏季送清涼慰問活動的通知》文件要求,鎮工會在全鎮開展了“為勞動者送清涼,我們在行動”的夏季送清涼活動,現將活動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對活動的組織宣傳
鎮工會主動向鎮黨委、政府匯報情況,并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提高活動實效,通過召開會議、發放宣傳單、出動宣傳車等多種形式,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讓各工會工作委員會、基層工會充分認識到夏季高溫對廣大一線作業職工的健康危害,增強為廣大職工送清涼、送健康重要性的認識。
二、深入基層了解企業生產和勞動狀況
鎮工會聯合鎮經發辦、安辦、綜治辦等相關部門采取足夠的防暑降溫措施,保證高溫作業條件下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明確劃分生產作業區和生活區,圍繞廣大職工的住宿條件、飲食衛生、高溫勞動防護、配套宿舍、食堂、飲水、淋浴、衛生等基本生活設施等內容,重點對建筑工地、高溫作業生產車間和其他露天作業的農民工集中開展監督檢查,排除了危害職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故隱患。
三、開展“為勞動者送清涼,我們在行動”活動
1、送清涼。在活動期間,共籌集慰問資金13.84萬元,工會經費投入12.44萬元,社會籌集資金1.4萬元。鎮機關工會、基層工會為職工購買“十滴水”、“清涼油”、“風油精”、“板藍根”、“涼茶”、“毛巾”等防暑降溫用品,到農民工集中的企業和工地開展走訪慰問,此次活動共走訪慰問職工1200人次,其中慰問困難職工28人次。
2、送安全。配合安辦、綜治辦等有關部門重點對建筑工地、高溫作業場所進行檢查,避免出現因作業和生活環境危及農民工身心健康或生命安全的事故。并對農民工的生產作業和生活環境、特別是防暑降溫設施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企業行政通報,督促企業整改,排除危害職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故隱患3件,涉及職工358人。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督促盡快解決問題。
3、送健康。深入生產車間、施工現場,宣傳暑期防病知識,組織建設好“工地醫療站”,共走訪車間班組和工地14個;開展監督檢查活動3次;開展送醫、送藥活動,保證農民工暑期身體健康,并為農民工提供健康體檢647人次。
夏季高溫防暑活動工作總結二
隨著天氣漸漸變熱,為切實做好夏季施工現場防暑降溫工作,保障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不斷地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因高溫天氣引發的工人中暑和其他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認真落實防暑降溫責任制
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抓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溫工作的一系列要求,提高對一線施工人員生命和健康高度負責的意識,加強防暑降溫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落實責任制,制定應急預案,狠抓防范措施落實,增強自我保護能力,防止因高溫天氣引發的工人中暑和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二、合理安排作息時間
要密切關注有關高溫天氣的氣象預報,嚴格實行“抓兩頭、歇中間”的避高溫措施,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室外作業時間,避免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氣溫超過37℃時停止一切室外作業,一旦出現人員中暑等相關的問題,應立即處理,不得延誤。
三、加強工作中的輪換休息
在夏季根據施工的工藝過程,盡可能調整勞動組織,采取勤倒班的方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加強工作中的輪換休息。加強現場巡查,加大防暑降溫知識和中暑急救知識宣傳,提高全員安全防范意識。
四、落實防暑降溫物資的供應
要切實關心在高溫天氣下堅持施工的一線施工人員,加強對防暑降溫知識的宣傳,要求施工人員隨身攜帶防暑藥物,如:人丹、清涼油、風油精等,落實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溫物品。現場應供給足量的達到衛生要求的飲用水、飲料、茶及各種湯類等,有效地防暑降溫,避免發生中暑事件。
五、做好后勤與防疫工作
要認真落實建筑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積極采取措施,加強通風降溫,確保施工人員宿舍、食堂、廁所、淋浴間等臨時設施滿足防暑降溫需要。建筑工地施工現場的宿舍和食堂必須安裝空調。做好施工現場及生活區的衛生防疫工作,加強對飲用水、食品的衛生管理與夏季易發疾病的監控。
六、做好夏季防火工作
針對夏季炎熱、天氣干燥,火災事故易于發生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強預防火災措施,對配電房、倉庫、油漆房等易燃場所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同時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
夏季高溫防暑活動工作總結三
為確保防暑期安全穩定、可控,班組與車間包保干部(任建輝)組織全班職工召開了防暑安全專題會。通過學習段、車間的暑運目標、要求,深入領會段、車間對今年防暑工作的重要性和意義所在。同時組織職工學習防暑相關知識。不斷查找、反思、整改自身存在的安全隱患,同時制定了班組防暑降溫細化措施。通過防暑降溫工作的有效開展,進一步增強職工的現場勞動安全自我保護意識,提高了班組的`整體安全防范能力。
一、班組要求每個職工要認真學習貫徹“關于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和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與部署。同時利用工余時間,再次組織職工學習“安規”、“電化安全知識”、“人身四不、八防細化措施”、“車間勞動安全關鍵卡控點”等一系列有關現場安全防范措施的內容,確實提高職工的暑期崗位安全責任意識。
二、班組全面整改在“防暑安全專題會”上分析出來的問題點,要求安全員針對性的開展好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預想、預測工作,加強安全關鍵卡控點的防范,同時做好安全信息收集、反饋工作。在工作上突出現場安全的防范重點,加大現場的抽查考核力度。以一組信號、一塊紅牌、一個關鍵為抓手,扎實做好安全基礎工作,確保防暑期安全穩定、有序、可控。
三、班組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班組防暑降溫細化技術保障措施”:①要求值班員合理安排作業計劃,在連續作業中,必須要保證職工有回休息室喝水的時間。②要求職工在作業前后嚴格執行同進同出制度,做到相互關心,確保人身安全。③要求職工作業中遇有頭昏、耳鳴、胸悶等先兆中暑癥狀時,應該及時用對講機向班組工長、安全員或值班員反映,以便班組采取緊急措施。④要求職工在高溫季節中,做到班前充分休息,保證當班時精力充沛,同時班組動態掌握職工當班的精神狀況并做好高溫天氣送清涼工作。⑤班組對老職工及病弱職工出現身體不適情況時,根據癥狀采取強制安排休息或送醫院治療的措施,并及時上報作業場、車間。⑥班組安全員對段下發的仁丹、霍香正氣水等防暑藥品,要做到心中有底,及時發放到職工。⑦現場作業中,安全員要注重新職工狀態,師傅要時常提醒、愛護,確保新職工平穩渡過防暑期。⑧班組嚴格考勤制度,合理安排雙月休,確保防暑期人員充足,安全有保障。
篇5
讀者:茍虹等17人
茍虹讀者: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于2012年6月29日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之規定,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發放防暑降溫飲料、必需藥品、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的應盡義務。《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十七條也指出:“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你們被持續安排在36℃以上的室外工作,公司自然不得例外。
篇6
1.高溫津貼被防暑物品沖抵
案例:自2014年7月1日后,賴某等21名員工所在地的日最高氣溫持續在35℃以上。而為了按時完成生產任務,公司要求賴某等照常露天工作。由于聽人提及高溫津貼一說,而當月底領取工資時,卻沒有高溫津貼這一項,賴某等遂找到公司詢問。公司表示,其已每天向全體員工提供大量而充足的高溫解暑、清涼飲料,并發放了相應的防暑保健用品,所花去的費用已經與高溫津貼相互沖抵,甚至還遠遠超過了高溫津貼的支出,故賴某等無權繼續獲取高溫津貼。
說法:公司無權拿防暑降溫費沖抵高溫津貼。高溫解暑、清涼飲料、保健用品的開支屬于防暑降溫費的范疇,而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防暑降溫費是針對暑期在崗的全體勞動者,即只要在崗,便人人都有權享受。而高溫津貼只是針對在特殊環境下作業的勞動者,包括在室內氣溫高于或等于33℃、露天氣溫高于35℃環境下工作的人群。這類人群除有權享受防暑降溫費外,還同時有權領取高溫津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2.高溫津貼被計入最低工資
案例:郭某等7人于2014年8月1日與一家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內每月工資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由于郭某等的工作性質決定了他們只能在室外露天作業,盡管烈日炎炎,甚至日最高氣溫常常高于35℃,也只得堅守崗位。可是在領取工資時,郭某等發現,所有的正式員工都在合同約定的工資之外領取了高溫津貼,而他們卻沒有這一項。公司給出的解釋是,他們的高溫津貼已包含在最低工資之內,故無權索要。
說法:公司不得將高溫津貼計入郭某等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并實施的《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從此項規定中可以看出,高溫津貼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且由于用人單位具有向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法定義務,決定了公司必須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外向郭某等人支付高溫津貼。
3.高溫津貼被種種理由拖欠
案例:2014年9月1日,陳小倩等10人作為短期工入職到一家公司,公司表示只要是在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露天作業,都可按照實際天數以50元/天的標準領取高溫津貼。但是,在月底領取工資時,陳某等發現,雖然各自都有至少10天以上可以領取高溫津貼,卻分文未能獲得。公司給出的理由是資金困難,要到年底才能結清。但到了年底,公司還是以種種理由一拖再拖。
篇7
1經濟補償金
俗稱“N”,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在28種情形下,勞動者可以主張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賠償金
俗稱“2N”,即經濟補償金的2倍,適用于單位違法解除的情形。
3代履行通知金
適用于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卻沒有提前通知的情形,通常與經濟補償金并稱“N+1”。就北京而言,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形僅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
這三個概念容易混弄的地方如下:
1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
申請人是想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但只知道2N,N的說法,就可能會在申請時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卻是按照賠償金的方式進行計算的;或者說不知道違法解除適用賠償金,只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可能覺得只要計算方式對了,只是把賠償金寫成了經濟補償金,或者說單位確實構成違法解除了,即使當時主張的是經濟補償金,也并不會影響到最后的裁判。但這是有問題的,仲裁員能否徑自變更申請人的請求事項存在爭議,部分地區對此有明確規定,比如廣州規定“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的,可以支持其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庭審中根據查明事實認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直接支持經濟補償金。”[i]申請人很可能因為請求錯誤,是本來可以獲得的賠償減少。
2“N”與“N+1”
這是申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這方面又容易產生誤解的一組概念,不知道由于什么原因,很多申請人在提及經濟補償金的時候都提出“N+1”的方案,認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在其沒有提前通知情況下,應當支付“N+1”作為補償。如前所述,單位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形是有限的,僅前述4種情形下,申請人有申請代履行通知金的依據。
4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也是常見的請求之一,申請人提出該主張時最容易產生的誤解就是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單位應支付的補償是雙倍工資,正確的理解應當是如果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月份的工資,申請人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5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
本周連續高溫,最高氣溫可達到37℃、38℃,正式宣告夏天的來臨。隨著夏天的來臨,一種請求事項也就增多了——防暑降溫費或高溫津貼,這是一種很有季節性的請求事項,雖然不是在春冬季沒人提出過高溫津貼或防暑降溫費的請求,但大量集中在7月-10月。申請人在提出主張時或主張防暑降溫費,或主張高溫津貼,或同時主張兩項的,這兩個概念是并列的,還是就是同一概念呢,其實申請人并不清楚。
1高溫津貼
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2012)中,明確提出了“高溫津貼”的概念以及發放的情形及標準,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篇8
一是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切實按照縣委縣政府的的部署要求,安排部署災后防暑防疫工作,明確防暑防疫重點的部門的工作職責。衛生院負責受災點的消殺、人員的疫病接種、防治。工商所檢查鎮內蔬菜、食品、副食品的安全。水廠做好出廠水質的干凈無毒,保證群眾飲水安全。各村擔負起在本村內搶修基礎設施人員、開展生產自救的群眾預防中暑工作。
二是落實措施,防暑防疫。防暑防疫重點部門聯合互動,各施其責,落實防暑防疫各項措施。
鎮水廠:積極開展水廠設施的修復工作,盡快通水,對水質進行監測,根據進廠水質的污濁度,適量地加大消毒、凈化的藥量,保證出廠水達標,群眾喝上安全飲用水。
鎮衛生院:根據《xx縣衛生系統洪災防病救治技術指導方案》,及時啟動抗洪救災工作預案,成立了一支6人醫療救治小組,和一支含村醫組成的16人災后消殺小組,以最快的速度深入各村開展各項救災防病工作,確保全鎮人民群眾災后有病能及時得到醫治,有干凈水喝,災后食品安全,災后無疫情。同時以災民臨時安置點為重點,切實做好受災群眾的防暑降溫工作。定期開展巡查、咨詢服務、普及防暑降溫的醫療常識,為災民發放防暑降溫物品。在衛生院設立消殺藥品發放點,免費為群眾發放消殺藥品、解答群眾消殺問題,啟動發熱門診和腸道門診,實行疫情日報告和零報告,對全鎮疫情實行動態監測,確保全鎮災后無大疫。
工商所:開展執法巡查,要求浸泡過的蔬菜、食品、副食品必須下架,不得銷售。對流動攤點檢查其進貨渠道是否順暢,防止銷售其它地方的受淹食雜品。對個體工商戶進行三天一巡查,上報進帳情況、出數情況,保證鎮內群眾生產生活正常平穩。
三是加快整治,改善環境。各村、各單位、各受災戶廣泛開展災后生產自救,對垃圾和淤泥進行清理。搞好室內外環境衛生,清運房前屋后的垃圾雜物和淤泥,清除污水坑塘、清淘水井,保護水源。
篇9
特邀專家 焦景收
北京市銘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民商事法律風險管控專家,人民調解員
專家觀點
別讓高溫權益成“傳說”
酷暑之夏,令人刻骨銘心的往往不僅僅是炎熱,還有本可以避免的高溫工作致死的悲劇。 事實上,防暑降溫規定在不少企業里面的執行往往打了折扣,有的用綠豆湯、藿香水來代替高溫補貼,更有甚者干脆不理這回事兒。從而,讓本應該是一種常態的高溫補貼發放成了“良心活”。
而更讓人悲哀的是,很多高溫中的勞動者對自身權益并不了解,甚至一些了解的勞動者,因為怕“丟飯碗”而放棄維護本該屬于自己的權益。而這些不得不引起社會各界的反思。
好在2012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該《辦法》對于高溫補貼性質的界定、高溫補貼發放條件以及高溫中暑情形進行了統一規制,加強了對于勞動者“高溫權益”的保護力度,成為勞動者維權的堅實基礎。
冷飲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李嵩是一家搬家公司的員工,每年五六月都是李嵩所在公司的業務旺季。為了趕業務量,在連續35度以上高溫天氣下,公司仍會安排李嵩從事露天作業,工作過程中,公司只是免費提供一些冷飲,但卻并未按照規定支付李嵩高溫津貼。
后來,李嵩了解到相關規定,于是找公司溝通,要求公司支付高溫津貼。然而,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推諉,并未發放。之后李嵩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兩個月的高溫補貼240元,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李嵩的申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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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而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也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在2010年規定,自2010年7月起,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標準發放;在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所在地區的具體規定,在符合支付條件的情況下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下無故不及時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尋求救濟。
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不得用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來“充抵”高溫津貼。如果出現此類情況,勞動者有權向人力社保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舉報電話是63044923。
高溫停工不能停薪
張發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員工,長年在戶外工地工作。去年夏天,由于桑拿天氣,公司在七八月份斷斷續續停工長達半個月。然而在九月份結算工資的時候,公司扣發了張發等多名員工半個月的工資。
當時張發等人并未提出異議,可是事后得知國家有相關規定,說因高溫而停工的,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于是張發等人就與公司進行溝通。最后經過上級工會組織的介入,順利索回被扣發的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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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
如果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如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如果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而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尤其現實中,很多夏季的戶外勞動者都屬于低收入群體,隨意克扣工資,對于他們個人或家庭的生存來說都是很大的沖擊……
拒絕高溫作業不應被開除
袁青是一家建筑公司的電焊工,他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文約定,公司應當向袁青提供防護高溫灼傷及防暑降溫的工作條件。但袁青入職之后發現,工地上根本沒有防止高溫灼傷的設備及可供其工作時防暑降溫的條件。
在一個接近40度高溫的桑拿天,為了保證工程進度,公司要求袁青等工人正常工作,袁青當場表示拒絕,“這么熱的天兒,工地上又沒有防暑措施,不少工友都中暑了,你們還給我們安排工作?我不干!”然而讓袁青氣憤的是,公司隨后就以袁青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將其辭退。
隨后,袁青向仲裁機關提出要求該建筑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申請,仲裁機關最終支持了袁青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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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同時,《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應對在高溫環境工作的勞動者做好勞動防護,比如發放降溫、防曬、解暑等工作設備、物品及藥品等等。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高溫作業下的必要工作條件,甚至強令勞動者在沒有防暑降溫設施或高溫防護條件下冒險作業,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工作指令。
如果勞動者因此被用人單位解聘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由辭職,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工作中暑也算工傷
老林是綠化公司的道路清掃工,由于連日在高溫下作業,工作時嚴重中暑,昏迷不醒,被路人發現后送往醫院搶救,花費了數千元的醫療費用。
后經當地職業病防治診斷機構確認,老林的中暑屬于職業病范疇。出院后,老林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被工傷鑒定委員會認定為工傷。之后,老林所在公司積極聯系社保部門,保證了老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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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患職業病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職業病目錄》中“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職業病”內包括了“中暑”情形。同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想要確認中暑為職業病,一定要向職業病防治機構提請職業病診斷,經過職業病防治機構的診斷才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則相關待遇從保險基金中列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權利,用人單位需要保證勞動者享受到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篇10
1、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防暑降溫準備工作。
2、午后盡量減少戶外活動。
3、對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溫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