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工作個人總結范文
時間:2023-03-30 14:55:3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應急管理工作個人總結,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年來,在局領導的精心培育和教導下,通過自身的不斷努力,無論是思想上、學習上還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巨大的收獲,這和領導的關心以及身邊同事的幫助是分不開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會繼續努力,再接再厲,嚴格要求自己,不斷求實創新,不斷磨煉自己,盡我所能把工作做好,爭取取得更大的成績。現將一年來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消防員招錄工作。2020年,根據局領導的安排部署,本人全程參與公開招錄消防員的體能測試、筆試、面試等工作,招錄消防員20名,為全面提高消防救援隊伍能力,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提供了堅強保障。
(二)應急預案管理及演練工作。一是組織開展應急預案修訂工作。《全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修訂工作已完成,并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核通過后印發。二是進一步推進全縣應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綜合防災救災能力,組織各鄉鎮、部門、基層單位扎實開展各項應急演練。全縣共開展各類應急演練159場次,參演人員3萬余人,其中,開展縣級層面綜合應急演練2次。
二、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一)嚴格火源管控。按照縣森防指辦《關于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專項督查的通知》要求,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專項督查行動,督查檢查鄉鎮19個,國有林場(站)9個,查改問題隱患41條。
(二)加強宣傳教育。堅持把宣傳教育作為森林草原防滅火的第一道防線來抓,大力宣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常識,提高群眾防范意識,減少人為災害的發生。結合“5.12全國防災減災日”、“安全生產月”、“119消防安全月”等活動,發放各類宣傳資料7.8萬余份,懸掛宣傳橫幅200余條、插防火警示旗2500多面、宣傳包500個。
(三)強化預警監測。通過政信通平臺、微信群等媒介,適時預警信息,確保信息及時傳達到鄉鎮、村組、農戶,形成指揮暢通、反應迅速的工作機制,全力以赴“打早、打小、打了”。
三、新型應急體系建設工作
(一)學習貫徹《意見》精神,制定全縣工作方案。經縣委常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加快建設全縣新型應急管理體系的實施方案》,將應急管理六大體系建設中的26項工作內容細化為64項具體工作任務,并分解落實到各部門,明確了牽頭單位、責任單位和時間進度按照三年建設的要求穩步推進實施。各鄉鎮(街道)各部門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開展各項建設任務。
(二)應急管理專家庫建立情況。制定下發了《**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組建應急管理專家庫的通知》(古安辦發〔2020〕33號),督促各相關單位積極推薦在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火災防治、防汛抗旱、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政策法規、宣傳教育、科技信息化等行業領域從事教學、研究和實際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目前,已審核通過40名專家。
(三)重點行業及示范企業本質安全體系建設情況。根據**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加強企業本質安全體系建設方案》的通知(古安發〔2019〕5號)精神,全縣重點行業和示范企業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制定了各自本質安全體系建設方案,并根據方案要求逐步實施中。
篇2
XX單位李某某
一年時間又在忙碌中悄然流逝,同時也又畫上了圓滿的句號。回顧、梳理這一年來的工作,快樂過、焦慮過、緊張過卻又異常的充實,感嘆自我在新的挑戰中又得到了進步與歷練,反思自我在工作中還有很多地方尚待不斷的學習。現將這一年來的各項工作總結如下:
作為安全員的我,深知安全工作是幼兒園后勤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安全工作,才能保障幼兒的身心健康,只有在保證幼兒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其他方面的教育。因此,“安全”永遠是幼兒園的第一課題。
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每日早晚入園,離園期間,門衛會在大門口站崗,指揮來往車輛停車的安全和關注幼兒入園和離園時在大門口的安全。門衛每日會嚴格執行疫情期間安全制度,對外來人員進行測溫,登記,問明來園原因,必要入園者,提示帶口罩方可入園,禁止身份不明者進入。門衛每日還會定點巡視整個教學樓室內室外的安全,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及時處理。
2、幼兒園成立了以園長為組長,后勤主任為副組長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每日會對教學樓外操場、柵欄、大型玩具等安全性進行檢查,對教室內水電門窗的安全等進行查看,每月會對教學樓內滅火器、安全出口、應急燈等消防設施的安全進行檢查,教師每日進入班級首先會全面的檢查教室內的各種設施,一旦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幼兒園及時進行整改并做好記錄。
3、教師嚴格按照幼兒園一日活動流程制度進行教學,加強班級常規管理,教師有計劃地培養幼兒生活和學習的常規,積極開展安全教育活動,并在日常生活中滲透安全教育,以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與自我保護的能力。在戶外活動時,教師首先會檢查大型玩具的安全性,以確保幼兒在游戲時的安全。
4、家長嚴格遵守疫情期間幼兒園的接送制度,疫情期間為避免人員密集,防止病毒交叉感染,幼兒園制定了分流接園離園制度。來園時家長、幼兒必須佩戴口罩,盡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家長不得進入幼兒園內接送幼兒,都統一送到大門口。早晨入園時,首先由保健醫為幼兒測量溫度,合格后方可入園。離園時由各班級老師統一帶到大門口,家長在大門口統一接園,為避免接錯幼兒,家長填寫了接園人員信息表,并且盡量不更換人員接,如有特殊情況,家長會提前與教師溝通。
二、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1、幼兒園每季度開展一次火災逃生演練,通過開展演習活動對師生進行自救、自護方面知識的教育。
2、每周組織教師進行教研并每周開展一次安全教育活動,教師通過教研可以有針對性的根據本年級的年齡特點制定教育教學內容,幼兒通過安全教育以提高安全方面的常識。
3、每月組織一次安全隱患大排查,通過排查消除安全隱患。
4、每月召開一次以安全為主題的大會,通過會議,增強全體教師安全意識。
5、每日定時進行防火巡查工作,通過對消防設施安全的檢查,發現損壞或者過期的設施,及時維修或更換。
6、每學期會邀請政安消防工作人員來園給全體教職工做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全體教職工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識。
篇3
一、事故處理可能涉及的法律關系以及事故處理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種公權力行為,理清法律關系有助于我們在錯綜復雜的情況下明確思路,有效指導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從法律、法規規定和實踐情況來看,事故調查處理可能涉及的法律關系是:1、民事關系:以死亡事故為例(下同)。死者家屬與員工所在公司的關系,是涉及善后和民事賠償的問題,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協調這層關系時的原則是“有效指導、掌控局面”(下文會具體闡述到)。同時,民事關系還包括死者工傷保險賠償的問題,涉及勞動部門。當然,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工會應該介入。2、行政關系:一是應急救援,當還有需要救護的人員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預案要求,有效充分協調人力、物力、財力開展救助,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個工作應該排在第一位;二是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對事故展開調查取證工作;三是凡涉及到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紀檢監察部門也要及時進行取證工作。3、刑事關系:事故程度達到司法機關立案標準,司法機關應及時搜集有關證據,對相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基于上述對事故處理可能涉及法律關系的認識,我們就相對清楚事故處理的基本目的:民事關系方面,善后工作和民事賠償工作得到有效引導,死者家屬與員工所在公司能積極協商;行政關系方面,行政部門要通過有效工作組織應急救援,及時調查取證;刑事關系方面,司法機關及時控制涉案人員,開展調查。
二、事故處理可能涉及的幾個關鍵環節和重點把握內容。
事故調查處理一般包括接收事故報告、有關部門救援、善后、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和追究等關鍵環節,每個環節應該把握的重點均有所不同,主要是:
(一)事故信息渠道及時暢通
事故發生后,時間意味著生命,能否及時報告直接意味著能否得到及時救助。事故報告這一環節,應該重點落實的是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加強宣傳教育,特別是有針對性地開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宣傳,讓企業清楚《條例》的性質和具體規定,督促企業及有關人員知曉《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即: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在實踐中,我們處理過這樣的案例,企業本身沒有存在隱瞞事故的故意,卻因為無知而未報告,在相關矛盾激化經媒體披露后,政府有關部門主動介入,該企業行為最終定性為漏報。在今年的安月活動中,我們在電視上、報紙上和集中宣傳時都有意識地加大這方面的宣傳力度,取得一定效果。二是政府有關部門的報告、通知一定要銜接好。主要有:1、信息主渠道的報送,安監部門等接到事故報告后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2、向上級安監部門的報告。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將事故情況通知公安部門、勞動部門和檢察院(如前所述,處理相應的法律關系需要)。在事故報告方式上,必要時先電話報告,事后書面報告。
(二)事故應急救援及時有效
從實踐來看,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正是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戰檢驗。和其它地方一樣,我區已經制定總體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預案、火災事故預案、危險化學品事故預案和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等預案,各預案都以搶救人的生命為重點,明確工作機構、工作職責、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預案制定后,有必要經常性開展演練,不斷完善預案,提高預案的實用性,如在每年安全月期間,我區都組織開展大型的事故應急演練,檢驗相關設備的實戰效果,協調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急配合等,這些措施將有效提高預案的實施效果。同時,為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工作, 有必要成立一個專業性強、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協調指揮機構,如我區就投資500萬元成立集美區應急救援中心,統籌全區各應急預案的實施,事故發生后,救援工作更加有效、更加專業化。
(三)事故善后工作及時開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會趕赴事故發生單位,往往是人數眾多。情緒激動,如在我們處理過的一起事故中,死者家屬近50人圍堵在企業門口要求立即予以事故賠償等。因此,事故發生后的善后工作必須及時有效開展。實踐中,以下的程序和做法是行之有效的:1、政府及有關部門不能放任善后工作不管,必須有效掌控局面,因為善后工作涉及到穩定的問題,因此只能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督促、引導,而不是簡單地認為整個善后工作由企業負責就可以而不管效果如何。綜治部門可以在這個時候有效介入。2、明確引導做好善后等工作的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驟予以督促、引導:(1)死者家屬的情緒安撫、接洽等事宜,企業應當啟動危機管理機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溝通死者家屬,這個工作會起到緩和緊張局面的作用。(2)協商善后和民事賠償工作: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該予以引導。企業和死者家屬協商盡快進行死者善后工作,明確民事賠償的前提,即福建省關于人身傷害的相關標準規定,在此基礎上進行協商。勞動部門、各鎮街司法調解部門可以主動或應申請介入進行調解。這個工作能夠防止死者家屬因對有關規定不熟悉而無理取鬧等。(3)督促企業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理賠問題。(4)死者家屬和企業就民事賠償等問題一直協商不下來或已經沒有協商的必要,政府及有關部門就要督促死者家屬和企業就民事賠償等問題及時提交法院,進入司法程序(有些地區法院有專門設立處理類似問題的“綠色通道”)。實踐表明,上述處理方式能有效解決死者善后和化解糾紛工作。
(四)事故調查組依法成立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個法律性、政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由安監局一家在負責調查處理事故,這實際上與有關規定是不符的,也必然不利于事故調查處理。應該明確的一點是:“安監局是在政府授權的情況下,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不是調查處理)”。首先:政府授權程序要辦理,依據是《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
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次,參與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單位有安監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條例》第22條作了明確規定。第三,經授權的安監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時,要避免出現只有安監局人員在調查取證而其他調查組成員沒有參與調查,只是參加事故調查組會議。
(五)事故取證工作講求方式方法
一般來說,事故取證工作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的證據種類及時調取,要注意的是對容易缺失的證據要先安排取證。當然,事故取證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總結:1、責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種作業人員但沒有特種作業證,我們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先要確認他沒有特種證的證據――再查當時招聘后的安全培訓情況,這樣,就很容易理清事故原因,認定操作員工、管理層和決策層的事故責任。2、專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認定事故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實踐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個人個體因素外,很大程度上與物的不安全狀態有關,必須科學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監部門總體專業技術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復雜,由專家介入是一個高效又很有說服力的做法。從幾起由市安全生產協會專家組介入的事故處理情況來看。直接原因認定的比較有說服力,有些事故案件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后,法院也認可專家的意見。3、充分利用直接證據法。事故發生后,各當事人有可能基于種種考慮而回避相關問題,比如我們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就遇到事故當事人前后陳述不一致的情況。因此,一方面,我們應該考慮更加有效調取間接證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另一方面,我們應第一時間充分利用技術設備固定相關直接證據(相關致害物等)。如在一起高處墜落事故處理中,我們及時封存發生斷裂的繩子,移送鑒定機構鑒定,調取現場監控錄像,拍攝現場照片和錄像等等,證據客觀直接,效果很好。
(六)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要依法規范
按照《條例》第30條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我們認為:在此基礎上,《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應該把證據情況和證據論證列入,才能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切實充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因為,無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強調的是建立在各種證據支撐基礎上的法律事實,而不是辦案人員憑空猜測的事實。應該說,這也是調查處理事故應該十分注意的地方。
事故原因分析應該進一步予以規范化,所謂的規范化就是要避免籠統出現“安全管理不到位、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等之類的原因分析,要具體原因具體分析。我們認為,應該依據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的具體內容認定事故原因,如事故直接原因中人的不安全行為: “操作失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設備、未使用個人防護品”等;事故直接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狀態:“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具體列出)缺少,生產場地環境不良”。事故間接原因:“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等。
事故責任認定方面,一般有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實踐中一般不再認定“一定責任”或“部分責任”。具體來分析,直接責任者就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行為表現為:(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反勞動紀律、;(3)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設施。領導責任者就是指其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行為表現為:(1]沒有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未經特殊工種考試合格就上崗操作;(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不健全;(3)設備嚴重失修或超負荷運轉;(4)缺少或沒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個人防護用品缺乏或有缺陷;(5)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的。主要責任者就是指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確定事故主要責任者的原則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七)事故責任追究要主體明確,實體和程序合法
1、事故處理的主體。如前所述,事故調查一般是安監部門牽頭組織,而事故處理則必須依法明確具體執行的機關。如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交通運管部門,建筑施工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建設部門,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予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對可能涉及瀆職犯罪的行為予以立案偵查。
2、事故責任追究的內容。事實上,存在兩種課罰行為的相互交織,即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發生行為,在追究事故責任時,必須對事故發生行為予以追究,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行為中往往存在違法行為,是否予以追究呢?《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把事故發生行為認定為后果,而對事故原因的違法行為予以規定罰則。如:《安全生產法》第80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總的來說,如果事故責任追究中已經吸收違法行為的處理,就不能再處理該違法行為,而事故處理中沒有對相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則必須另行處理。
3、事故責任追究的法律法規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都與事故處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不一致,甚至有些標準會沖突,似乎無所適從。我們認為,事實上《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的出臺主要是要達到“依法治安”的目的,針對的是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理,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針對的是事故的責任追究和處理。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就不難適用相關法律法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