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的旅行范文

時間:2023-03-26 06:26:1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一個人的旅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一個人的旅行

篇1

顯得格外的孤單,這是屬于一個人旅行的季節,夏的秋。

題記

談及我喜歡的季節,也許懂我的人都可以猜得到,畢竟自己很是喜歡仰望天空的一個人

喜歡清涼的風吹動短短的秀發蠕動的樣子,那是秋的感覺。沒有春天的盎然,沒有夏天的的

喧嘩,更沒有冬天冰冷干燥的空氣。這就是秋,安靜而又醞釀著一年的果實,像是一個老者

坐落在田野里吧嗒吧嗒地抽著煙,一些是那么的安詳溫和。

看完了《霧都孤兒》,深有體會的是:一個人能在孤獨中成長堅持,其實是需要很大的

勇氣的。畢竟這個世界已經由不得你去想象它嗯答美好,現實又在摧殘你的意志,很多年輕

的夢還未撩起火焰就已經被扼殺在搖籃里。一個人的秋,似乎也是這樣子。還好的是這個世界

已經在改變了。沒有古羅馬的斗獸場,猶太人受到虐待也日漸消失在人們的生活里。

夏的秋,院子里的樹都掉過了葉。漫長的夜,風不再吹動樹葉沙沙作響,不知道是什么時

居然多出了一只烏鴉,也許是站了很久了,只是因為膚色太過于滲透夜的顏色而沒有發覺得到

它的存在;也許是剛剛停靠,因為體力不支而逗留一會。反正都無所謂,再怎么樣都有它該要

去的地方。

月光,停在了樹枝上。我記不起這棵樹打那時候就開始在這里了,也許是奶奶種的,也許

爺爺種的,或許是爸爸。。。也許會是我,但是由于離開了太久,塵世上的煩惱沖刷了記憶記不起

來了,只是隱約的在腦海里。

這是一個秋,夏的秋。

我又回到了我所在的大學,這里沒有什么改變的,路還是原來的路,只不過多出了盛開在

秋里的幾朵野花。坐了幾個小時的車程,我像個初行者一樣,背著行囊,透過窗,像是很有學問

的望窗感嘆,貌似很有學問,其實我只是假裝好奇,假裝一切似乎都不曾來過,也沒有見過這么

漂亮的風景??墒钱斘壹傺b的同時也發現了自己是那么的孤單,一個人,似乎是一個人,曾經的

九個去了哪里了?我不經意的問問自己,其實我想:我也只是喜歡一個人旅行。

終于到了學校,那天是2012年的10月22日。

走過熟悉的店面,路過經常坐在一起聊天的茶飲店,經過我們曾經一起穿行過的廣場,哪

里依舊燈火通明。宿舍是一個人的宿舍,雖然知道你們會回來,但是一個人久了,總會有那么一

絲絲涼意。總感覺自己走得太快了,一個人太無聊了;或者是自己走的太慢了,再怎么努力的去

追趕都看不見你們的身影。

回到宿舍,拿起曾經自己沒看完的書,回想起以前我們一起去的海邊,翻翻當時我們的留

我們都微笑著。突然覺得落落的《不朽》真的是很不巧,不巧的遇見了你們。

夏的秋,一個人的秋,一個人記憶的旅行。

看看落落的《不朽》挺好的,至少一個人的秋很不平凡。

篇2

車廂里的旅客有的在吃早餐,有的在談笑風生,有的在沉思,有的還在睡大覺……我似乎置身于室外,靜靜的用眼睛看著身邊的一切!

列車延時一小時到達石家莊,25小時候后,車終于徐徐地進站了,這時我才發現我忘了把車牌換換回車票了。兩分鐘,只有兩分鐘的時間,要下車的旅客已經擠在道口了,我顧不上許多,穿過人群大聲高呼:“承讓!承讓!我找乘務員……找乘務員了……”

乘務員就站在車廂口。

她看看我的車牌,然后迅速的給我換回了車票,虛驚一場,終于下站了。出了檢票口,才發現大伙都穿著厚重的冬衣。

看看自己,只穿了一件粉色的小毛衣一頂帽還有一方絲巾,怎么我感覺不到冷呢?

找到售票處,又買了一張到太原的D車票??纯措x發車的時間還有一個小時,倦意濃濃,餓了!吃了碗“加州牛肉面”不知是自己胃口不好,還是這牛肉面的味道大不如從前了,總之已吃不出當初那種讓人念念不忘的味道了……

背著行旅,站在石家莊火車站廣場上,我茫茫然,不知要走向何方?靜靜的站著,抬頭看看頭頂的一方天,灰蒙蒙的,陽光暖暖的……

路過身邊的行人三三兩兩,大都行程匆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方向,而我只是這個城市的匆匆過客,我找不到方向,我真的感覺寂寞了……

車又延誤了了半小時才進站,檢票口離站臺好遠,走了蜿蜒的一段地下通道才看到站臺。在寒風中瑟瑟站立了好一會兒又繼續踏上開往了太原的D車。

D車真的豪華舒適,現在從石家莊到太原要省了一大半的時間了。放好行李,我獨自站在小餐廳里看著車窗外的風景,好一派蕭條荒蕪的景象呀!看不到一絲的綠色,光禿禿的山,光禿禿的樹……一種悲涼涌上心頭……

給梅發了信息:“再過一小時我到太原了……”

梅很快來信息:“臨時有事,元不能駕車來接了……”這就意味著我必須再轉兩次車才能到達目的地。

唉!計劃趕不上變化,靠自己吧!

優美的音樂又想起了,知道一段旅程即將結束,拿好行李又匆匆趕往下一站旅程……

拿出易哥畫好的路線圖,叫上租出車,馬不停蹄趕往東客站。幸好趕得及,剛買好票就上車了,大巴行駛在高速路上,終于困倦到了極點,我昏昏沉沉睡著了……

坐在身旁的一位女孩把我喚醒了,才知道原平到了。下了大巴,晉北的凜冽寒風立刻給了我一個“下馬威”小小的一件毛衣已經不能抵擋這刺骨寒風了,我立即掏出大衣套在身上,但仍然在瑟瑟顫抖。最后擠上開往鋁廠的公交,我的目的地就要到了。

車在鋁廠大門緩緩停下,我看到了一個熟悉的身影在寒風中站立,那是梅!

我一個箭步躍下了車,沖著梅歡呼:“我來啦——”

梅張開雙臂抱著我:“雪!終于盼到你了!”

我微笑點頭,所有的勞頓在她短短的一句話中,全都煙消云散了。

晚上他們說要為我接風洗塵,開著私家車到當地有名的火鍋店吃飯。

“雪,我們來個五味鍋,好嗎?”元性格溫和,說話也輕聲細語的,常被梅“欺負。”

好的!酸甜苦辣咸都沒問題!

可不敢讓你吃苦??!易知道了會怪我們的!梅說。

呵呵!!

瑜文靜地坐著,不愛說話,她是他們夫婦的掌上明珠,已經上中學了,長得婷婷玉立,秀氣可人。

呵呵!我真是太低估了這五味鍋了,它的麻辣不是我所能承受的,腸胃不太好,平時幾乎就不吃辣的,但今晚終于破例,辣的眼淚都出來了……他們一家特別能吃辣,看我的狼狽相O(∩_∩)O哈哈哈~笑!

回來路上,坐在開著暖氣的車里,我真倦了!

元開著輕柔的音樂,嗯!都是我平時愛聽的呀!

想不到你也喜歡這些音樂呀!

呵呵!知音(o)啊!

在鋁廠大門,我下了車。

雪,要去哪呀?梅問。

嗯!去看看以前的房子。

呵呵!天冷,早些回來哦!

笑著點點頭,走了。

天真的很冷,晉北的冬天寒風刺骨。

路人很少,獨自走在幽靜的小道上……

房子離梅家不遠,幾分鐘就到了。

依舊是那幢樓房,依舊是那棵樹影婆娑的老楊樹,依舊是我喜愛的那棵紫槐……只是不依舊的是“屋是人非”了。

屋里亮著燈,衣服就晾曬在陽臺上,里面隱約傳來孩子的歡笑聲……

仿佛時光倒流,我回到了從前,過去的生活場景一幕幕像電影般浮現眼前,過去的,現在的,不斷交替著……心里的味道五味俱全,把一聲嘆息狠狠丟棄在寒風中……

“大易哥,我看到房子了,很傷感!”發了一則短信給大易哥。

此時只想有人說說心里的感受,不一定要懂的,不一定的……

回到屋里,大易哥來電話了,聽到他的聲音格外親切……謝謝你,我的朋友,在異鄉有你的問候感覺暖暖的。

篇3

戴佩妮的朋友叫她熊貓,因為她常常掛著大大的黑眼圈。但Penny從來不超過半夜12點睡覺,晚上的檔期從不安排。早上八九點起床,3年來起床后的第一件事情不是刷牙,而是去廚房準備一份豐盛的早餐,從不會錯過幸福早餐的飽足感。這些都不像一個明星要做的事情。Penny說自己有權利可以選擇這些,即便這也意味著要放棄另一些。

背著吉他上路

在酒店房間里見到Penny,單薄的身材背著大大的民謠吉他,站在鏡子前,快樂地自彈自唱,一曲終了之前便這樣完全陶醉在音樂中,旁若無人地精彩著。

遇上各種事情都可以用音樂來闡釋,Penny列過一個長長的歌單,代表她各個心情下會聽的歌。一個人享受孤獨的時候聽陳升的《子夜二時,你在做什么》、黃大煒的《勸愛》,懷念過去和男友的浪漫時刻聽Don Mclean的《And I Love YOU So》。懷念醉生夢死的日子聽Creed的《My Sacrifice》,而Carpenter的《Close to You》則讓她重新相信愛情……幾十首鐘愛的歌曲,也是幾十種心情,更是一段段發生在自己和朋友身上的故事。有那個讓自己深深愛上又因為種種原因而錯過的他,有綻放的煙火和海岸的陽光,這些都是她生命中的重要部分,而這些連接著生命和血液的感受,都可以用音樂來重新喚起。

35歲前一定要當媽媽

Penny說自己最大的優點就是不知道優點在哪里,最大的缺點就是不知道自己的缺點在哪里。性格開朗樂觀的她是一個非常清楚自己的生活應該怎么走自己才會快樂的女生,更絕不會勉強自己去接受無法接受的愛情。

與原來的男友很相愛,可是最后還是沒有辦法在一起,她解釋說是因為當時兩人都無法放棄一些東西。Penny自認為是一個蠻怪的女生,“每天跟我相同性格的人、奉承我的人有很多。他可能越迎合我,越將就,越擦不出火花。如果他喜歡和我對著干,我就會覺得這個人很特別”。

一見鐘情很重要,但是Penny看重的不僅僅是相貌,而是覺得順眼,或者說氣場一致最重要。“你喜歡這個人,是喜歡一個整體,不會因為是單眼皮。性格上合不合是其次。但是最起碼。他一定要是一個好人?!?/p>

Mr.Right還沒找到,但是她想要35歲之前就做媽媽,并且打算慢慢轉到幕后工作,給自己多一點時間,做其他的想做的事:比如去世界各地旅游,自己設計衣服,或者做一個化妝師。“我這輩子一定會唱到老,只是我還想要追逐其他的夢想,所以我需要花3年時間慢慢思考未來,但我還是會用不同的方式和大家見面,就像唱歌、出書?!?/p>

篇4

2、這一路的寂寞,洗去心上的鉛華,這一個人的旅行,注入了生活的靈動,左胸膛里不在是孤單寂寞,生命的本源、生活的本質充滿其中。

3、生活是一段奇妙的旅行,就在那一去無返的火車上。與那些新人和舊人們共同經歷吧!也許這就是一個人無法抗拒的命運,有你有我也有他。

4、可不可以狠狠的任性出門旅行一次,誰也不告訴,誰也不認識,我只想一個人出去走走,看陌生的風景,認識陌生的人,狠狠的放肆我的青春。

5、一個人旅行,是一種朝圣,走到更遠的地方,只是為了找尋最真切的內心。

6、一個人旅行,夜色中的火車上,聽靜默的呼吸。

7、一個人的旅行,少了兩個人的嬉戲,少了分享的喜悅,它給你帶來的是一路的風景,一路的情感,這都是你一個人的,沒有人可以體會那時怎樣的心境。

8、想一個人去旅行,想說走就走不用顧及太多。

9、有很多人覺得,一個人旅行好無聊??晌覅s偏偏喜歡一個人。

篇5

如果我想拍攝石頭,我就用心觸摸它,在拍攝以前感受它的角度?!?/p>

“面對常人所忽視的生活細節我會落淚。能夠看到,對我來說,就是一種奢侈。 ”

“我的身體不自由,但是我的心是自由的?!?/p>

手拿旅行攻略、背起行囊獨自一人用身心去游歷一個陌生的地方,是我這個從小就患有多種眼疾的視障人藏在心里的夢想。

我喜歡旅行,更愛攝影,對于我這個借助兩千度凸透鏡才能看清書上文字的視障者來說,旅行、攝影都曾經是一個奢望。

現在我不僅把奢望變成了現實,還成了一個小有名氣的盲人攝影師。

但是我不是攝影家,旅行、攝影都只是因為我想看清楚這個世界。

這個曾遙不可及的奢望在我的心里藏了數十年

其實我算有過很多次旅行的經歷,在盲校讀書的時候,我們在老師的帶領下一同出行,盲校里把沒有一點光感的盲生叫做“全盲”,把像我這樣有光感的人叫做“半盲”。每次出去我們這支特隊伍都是由兩列組成的,一列是“半盲”同學,一列“全盲”同學?!鞍朊ぁ蓖瑢W除了自己玩之外,還有一個照顧好“全盲”同學的任務。所以旅行的途中,“半盲”總是拉著“全盲”同學的手。

工作之后我跟著同事一同旅行,雖然同事們一路上把我照顧得非常好,然而怕麻煩別人的我總是盡可能的放棄一些項目,總是少了些盡興。

我的奢望是在強烈渴望中形成的,我渴望獨自一人在沒有任何束縛的情況下盡情的用聽覺,觸覺,嗅覺和心靈體驗陌生城市給我帶來的不同感受。

在無數次的糾結之后,我終于在一個夏季背起了行囊,獨自一人開始了有生以來的第一次香港之旅。因為是頭一次,在我的旅途中充滿了忐忑,“如果我聽不懂香港人說的粵語怎么辦?”“如果我看不清繁體字怎么辦?”“如果我拍照片時被誤會怎么辦”……這些問題縈繞心頭,快成了我去香港途中的心病了。盡管有些忐忑,盡管有這樣和那樣的困難,我還是鼓起勇氣來到了香港。

真正來到香港之后才發現擔心是多余的,這個城市很貼心

香港人能聽得懂普通話,很多人的普通話都說得非常好。問路的時候他們會盡可能的把路線說得清清楚楚,有些年紀大的香港人還會把我領到公交車站上。這個城市讓我覺得很貼心。

香港的紅綠燈在紅燈和綠燈的時候都會發出不同的聲音,我完全可以憑借聽覺來分辨什么時候可以過馬路,什么時候要耐心等候。香港地鐵的閘機口也是有聲音提示的,走在地鐵站里,我完全可以毫不費力地從嘈雜的聲音里捕捉到閘機所發出的聲音,然后循聲找到地鐵的出入口。

在香港,只要不在店內拍攝就不會碰到麻煩,我在香港攝影的時候一直是非常順利的。

置身于香港中環的安全島上,我覺得自己仿佛真身于一家最現代化的3D影院里,雖然我在取景器里看不清車身上的細節,但我還是迎著叮叮車的鈴聲在兩輛巴士車駛過時發出的隆隆聲中按下了相機的快門。

銅鑼灣、旺角、佐敦等地吸引著眾多游客瘋狂血拼,手表、手機,相機等電子產品吸引著男士們的目光,琳瑯滿目的化妝品激發著女士們的購買欲。香港的繁華在此展露無遺。

我用一切我所能應用的感官捕捉著這個城市的美

我發現與游客相反的是香港年輕人辛勤工作的身影。他們的臉上掛著微笑,手不停地工作著,腳步隨著游客的興趣點不斷地改變著位置。我沒有聽到過到他們在工作中大聲的閑聊。他們做每一件事情都是那么的認真,那么的完美。

我在同羅灣買電腦的時候,一位年輕的工作人員一直守候在我的身邊,當我碰到諸如找不到屏幕上的光標時,他就會及時的幫我把光標的圖形設置得稍大一些,方便我找到。他的貼心服務讓我可以非常自然地將眼睛貼近電腦屏幕,一次又一次在他的細心指導下學會一些特殊的操作。

走在位于尖沙咀的“星光大道”上時,我總有一種回到上海外灘的感覺,所不同的是維多利亞港對面的樓宇如同海市蜃樓般的隨著薄霧若隱若現。 長長的海堤上上海海關大鐘的鐘聲被游客驚呼的那些耳熟能詳的名字所取代。依在欄桿上聽著海風和海浪,我不自覺地出了神,因為是獨自己前來這里的緣故,我想在這里呆多久就可以在這里呆多久。

走在愉景灣的小徑上耳邊菲傭與孩子的英語對話伴著陣陣海浪的拍岸聲將我帶入了一個迷人的世外桃源。這里的空氣很清新、這里的別墅很別致,這里的居民富足卻不張揚。雖然看不見,但是香港的美已經刻在我的耳朵里,我的鏡頭里,我的血液里。

或許在上海有很多優秀的攝影師,但只有一個眼睛不好的攝影師

因為視力的原因,我的旅游照片多多少少有著這樣和那樣的問題,對于我來說比較常見的毛病就是擺正地平線。在膠片時代我常常先把相機的變焦鏡頭調到最長端,等擺正地平線之后再根據構圖選擇合理的焦段。

有些人會覺得我們視障人很痛苦。其實我覺得我很幸福,因為我趕上了科技發展的好時候,先天的身體殘缺完全可以通過后天的勤奮來彌補。

篇6

法律要件分類說是關于民事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一種有力學說。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法院在審判實務中主要依據該學說分配證明責任。我國澳門地區的民法典中對證據的實體部分作了規定,其中第35條關于證明責任的規定就是按照法律要件分類說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頒發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5條在設定合同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時亦參照了該學說。[1]

然而,這一備受實務部門青睞的學說在理論上是存在較大爭議的,批評法律要件分類說的學者總是通過對權利發生要件與權利妨礙要件區分的質疑來批判、否定該學說。[2]那么,這兩類要件的區分是否真的存在問題呢?這一問題可以說既關系到法律要件分類說的根基,又關系到審判實務中有關法律行為效力的要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敗訴后果的負擔。以下兩個例子可突出說明是否承認權利妨礙要件在實務上將產生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

案例1:甲向法院主張已就某貴重電器與乙訂立了買賣合同,依據合同要求乙交付電器。乙在訴訟中并不否認雙方就該買賣曾協商一致,但又向法院陳述說自己患有間歇性的精神障礙,主張訂立買賣合同時正處于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狀態,故所訂合同無效。甲則向法院陳述訂立合同的當時乙精神狀態良好、頭腦清醒,主張合同有效。在此案例中,法官應當要求甲對乙精神正常提供證據證明還是應當要求乙提供證據證明由于間歇性精神病發作自己當時已處于無能力狀態?如果乙的行為能力問題在訴訟中無法澄清,法官應判決哪一方當事人敗訴?

案例2:甲向法院主張遺囑繼承,并提出被繼承人生前所立自書遺囑為依據。被告乙雖未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爭執,但向法院主張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神志已處于混亂狀態,該遺囑應屬無效遺囑。而甲則向法院陳述被繼承人雖然患重病住院,但立遺囑時神志清醒。在該案件中,應當由哪一方當事人對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進行證明?假如法官審理后對遺囑人立遺囑時究竟有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形成確切心證,將如何作出裁判?

這兩個案例提出的實際上是同一個問題,即在因民事行為效力引起的訴訟中,行為能力的證明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是由主張法律行為已有效成立的一方負證明責任呢,還是由否認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的一方負證明責任?證明責任的不同分配不僅涉及就行為能力發生爭執時哪一方當事人首先提供證據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它還涉及由于證據不足,法官對法律行為實施時當事人究竟有無行為能力無法形成心證,法官將判決哪一方當事人敗訴。

二、法律行為的成立、生效與有效

法律要件分類說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指導法院分配證明責任的主流學說。法律要件分類說是把實體法的各個要素分為不同的要件,然后再根據這些要件在實體法上的不同作用來分配證明責任。所以,要研究證明責任中的權利發生要件與權利妨礙要件,首先需要分析民事實體法上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無疑有著緊密的聯系,但兩者之間的差異也是顯而易見的。對于一份已生效的合同來說,其成立是毫無疑問的,但對于一份已訂立的合同來說,我們還不能簡單地說它已經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的約束力。因為有些合同,雖然從外觀上看已經成立,但由于訂約的當事人欠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合同的內容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合同的內容有悖社會的公序良俗,合同的效力處于未定狀態或者根本就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遺囑的情形也是如此,已經立下的遺囑未必一定有效。這表明,衡量法律行為是否成立與民事行為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標準,兩者具有不同的要件。一個有效的民事行為既要具備成立要件,又要具備有效要件,也就是說有效的民事行為需要更多的要件來支持。正因為如此,在民法學教科書中,都是把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把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分開來進行分析和論述的。

法律行為是表意行為,以意思表示作為其要素。意思表示是行為人以一定的方式把欲進行某一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心的效果意思表達于外部的行為。它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因為“對于所有的法律行為產生的構成要件,有一點是共同的,即至少要有一個人宣告如下意思,表示他要想取得某個特定的法律效果(法律后果)。”[3]在許多情況下,意思表示是可以與法律行為劃等號的。[4]有時只要一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為即已成立,如被繼承人寫了自書遺囑。有時則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為才能成立,如合同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有些法律行為僅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尚不能成立,還需要行為人交付標的物后才能夠成立,這被稱作實踐性法律行為或要物的法律行為。

因此,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主要是意思表示。對單方法律行為來說,判斷法律行為是否成立,一般是看行為人是否已經作出了明確的意思表示。如果行為人對免除債務、追認無權、放棄繼承權等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表示,便可認為法律行為已經成立。而對于雙方的法律行為來說,雙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是衡量法律行為是否成立的標準。當然,對于實踐性法律行為而言,除了意思表示以外,標的物的交付行為也是其成立要件。

我國一些民法學者曾對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作過更細致的分析,他們認為成立要件可分為一般成立要件與特別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包括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須包含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意思表示中須完整表達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必需內容;行為人須以一定的方式將自己的內心意圖表示于外部。特別成立要件是指要物和要式法律行為中的交付行為和意思表示的特定形式。[5]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是指已成立的民事行為能夠按照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法律效果應當具備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亦可區分為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別有效要件。一般有效要件是指一般的法律行為能夠產生法律效果應具備的共同的、普遍性的條件。特別有效要件則是指某些特定的法律行為產生效力所需要的特別條件。需要具備特別要件才能生效的法律行為,并不是說只要具備特別要件即可生效,而是說除了需要符合一般要件外,還需要具備特別要件,這類法律行為實際上需要具備更多的要件。

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是其核心部分和主要部分,在我們的生活中,民事法律行為多數表現為各種各樣的合同。除合同外,民事法律行為主要表現為遺囑。

《民法通則》第55條對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按此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須具備三個必要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三個條件是關于一般有效要件的規定。與《民法通則》不同,我國《合同法》未對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作出完整的規定,僅在第二章“合同的訂立”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內容具體確定(第9條、第14條)。我國的民法教科書認為一般有效要件應當包括四個,即除了《民法通則》規定的三個外,還應當包括行為的內容須確定和可能。[6]

大多數法律行為只需要具備一般有效要件即可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但在少數情況下,民事行為雖然既成立又具備了一般有效要件,其效力仍然不能發生。欲使之生效,還需要滿足某種特定的條件。這種特定條件被稱為特別有效要件。特別有效要件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如雙方就法律行為的生效約定了延緩條件或始期限,也可以由法律作出規定,如遺囑人死亡所立遺囑才能生效。

在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實施了民事行為,該行為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但因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實等原因,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對這類行為,法律必須對其效力和引起的法律后果作出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將這類行為區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另一種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將欠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欺詐、脅迫等規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將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規定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我國《合同法》則將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分為三類:無效、可撤銷和效力未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被歸入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即該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監護人、被人、所有人是否追認。如果作出追認,合同有效。否則,合同無效。

對于合同訴訟的證明責任分擔,我國的民事實體法并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證據規定》)第5條中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第i、2款)。當事人通過合同進行民事活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所以《證據規定》從合同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三個層次對這類案件證明責任的分配作出規定。

在法院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合同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而我國過去一直沒有規定這類案件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則,所以《證據規定》所確立的合同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對指導審判實務,統一法律的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對這一分配原則,也還存在著進一步深入研究的余地,這主要表現在合同效力的證明責任分配上。有人認為,按照《證據規定》,主張合同權利的當事人既要對合同成立的事實負證明責任,又要對合同有效的事實負證明責任。[7]《證據規定》雖然未涉及遺囑繼承案件的證明責任,但鑒于遺囑也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從關于合同案件證明責任的分配中,也可以得出應當由依據遺囑對遺產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對遺囑的成立和有效負證明責任。

那么,從最高法院上述規定中,能否找到關于合同效力證明責任分配的答案呢?筆者認為,上述規定其實并未解決這一問題。在《證據規定》第5條中,用的是“生效”而非“有效”,[8]這意味著,在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已經訂立無爭議,但對合同是否生效存在爭議時,應當由主張合同已經生效的一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雖然就多數合同而言,其訂立與生效是在同一時刻發生的,但對有些合同而言,則可以明顯地區分訂立與生效的時間。如一份需要主管機關批準后方能生效的合同,總是訂立在先,生效在后。一份附延緩條件的合同、附始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期限到來之前,并不能產生對雙方的拘束力。對那些需要批準的合同、附延緩條件、附始期限的合同,由主張合同權利的一方對合同生效的事實負證明責任是適當和合理的。

但是,合同案件中的爭議不僅僅是合同是否訂立和已經訂立的合同是否開始生效,已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也是常見的爭議之一。在原告依據合同要求被告履行義務時,被告提出合同無效的抗辯也是訴訟中經常發生的事,本文探討的無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便是這方面的抗辯事由之一。既然《證據規定》僅對合同“生效”而非“有效”的證明責任作出規定,關于“合同是否有效”的證明責任的承擔也就是法律上的一個“空白”或“漏洞”,對此顯然有研究的價值和必要。

三、證明責任分配學說的考察

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訴訟中一個極具實務性的問題,當待證事實在訴訟中無法確定其真偽時,證明責任的不同分配直接影響到法官對案件的裁判結果。證明責任也是極具理論魅力的問題,它吸引著眾多的民事訴訟法學者和民事實體法學者。學者們通過長期研究,提出了林林總總的學說。就19世紀末以來大陸法系國家提出的各種學說而言,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一種為待證事實分類說;另一種為法律要件分類說。前者專就待證事實本身的性質來分配證明責任,如根據該事實是消極事實還是積極事實,是內在事實還是外在事實來分配證明責任。后者則把事實與實體法聯系起來,根據事實與實體法要件的關系,事實所引起的實體法效果來分配證明責任。[9]待證事實分類說盡管也有其合理的成分,但由于它割裂了事實與實體法的關系,對司法實務的影響力遠不如法律要件分類說。

法律要件分類說也包含著多種學說,在諸多的學說中,羅森貝克的“規范說”[10]可謂一枝獨秀,影響巨大而深遠。羅森貝克是德國著名民事訴訟法學者,早在1900年,他年僅20歲時就出版了成名之作《證明責任論》。在該書中,他根據對法律規范相互關系的分析,把法律規范分為四種:(1)權利形成規范,該規范規定了權利形成所必須具備的條件;(2)權利妨礙規范,該規范規定了妨礙權利發生的情形,即一旦出現了這些情形,即便具備了權利形成規范所規定的條件,權利也不發生;[11](3)權利消滅規范,該類規范規定了導致權利消滅的各種情形;(4)權利排除規范,該規范規定了阻礙或者排除權利行使的各種情形。與這些規范相適應,案件中的事實也相應地區分為四類:權利形成的事實、權利妨礙的事實、權利消滅的事實、權利排除的事實。在這四類規范和事實中,權利形成規范和事實在訴訟中是請求權的基礎,其余三類要件和事實都是與請求權相對抗的。

羅森貝克認為,法官在訴訟中的任務是把客觀的法律適用于具體案件,而法律規范又采用要件與后果的結構方式,即在存在或者具備一定要件時就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于是法官在訴訟中為了能夠適用法律就需要先確認與法律要件相當的事實是否存在,如果要件事實存在,就可以適用特定的法律作出判決,否則就不能適用特定的法律。當事人在訴訟中是依據特定的法律來主張權利或否認權利,要求法官適用其希望適用的法律來支持其請求或者抗辯,所以,每一方當事人所希冀適用的法律能否得到適用對當事人來說關系重大。另一方面,對裁判具有重要意義的要件事實最終無法確定的情形會時有發生,而此時為了解決糾紛法官并不能拒絕裁判,對于法官來說此時也需要尋找裁判的規則。證明責任正是這樣的裁判規則,即“證明責任規范的領受人是法官,因為該規范指示法官將某個特定的證據結果作為裁判的基礎?!C明責任規范涉及的是真正的法律規范。該規范性質的作用結果是:法官受該規范的法律后果的約束并且不允許出于衡平性的理由而違反該規定?!盵12]

在訴訟中,如果某個要件事實的存在未得到證明,或者說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法官就會認為該要件未得到滿足,就不會適用當事人所要求適用的對其有利的法律規范,就不會確認與該要件相對應的法律后果D[13]于是,羅森貝克得出結論說“不適用特定的法律規范其訴訟請求就不可能有結果的當事人,必須對法律規范要素在正式的實踐中得到實現承擔主張責任和證明責任。”[14]將這一分配原則具體化便是:主張權利存在的一方當事人必須證明權利形成的事實,而否定該權利存在的當事人必須證明權利妨礙的事實、權利消滅的事實、權利排除的事實。

在《證明責任論》一書中,羅森貝克還特別分析了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爭議情況下的證明責任,他指出“主張合同權利的當事人,只要證明當事人通過相對應的意思表示,對所有重要條款達成一致即可,當事人尤其不需要證明,存在其它的前提條件,即法律行為由于缺乏它就無效的前提條件。相反,主張法律行為無效的對方得對該法律行為無效的要件特征承擔證明責任。”[15]

盡管德國學者萊昂哈德對此持不同觀點,[16]但羅森貝克的學說為德國的法院所青睞并長期適用。羅森貝克的學說后來也受到一些學者的批評,對該學說提出質疑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關于權利發生要件與權利妨礙要件的區分。從法律關系的產生和發展看,權利發生要件與權利消滅要件、權利排除要件有產生先后的順序,總是權利發生要件在前,其余兩個要件在后,他們在時間上能夠作出清楚的區分。但權利發生要件與權利妨礙要件就不同了,這兩個要件所涉及的事實在民事活動中是在同一時間發生的,如當事人在進行意思表示時就存在行為能力問題。既然在時間上同步發生,為什么不把權利妨礙要件所涉及的事實作為權利發生的條件來對待呢?如把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作為產生權利的要件呢。

對于實體法來說,無論是把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作為法律行為有效的要件,還是把欠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作為法律行為無效的要件在結果上并無二致。它只是告訴人們,行為能力是法律行為獲得預期效果所不可缺少的。只有具備了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為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至于這一意思用具備行為能力法律行為有效還是用不具備行為能力法律行為無效來表達是無關緊要的。因為在實體法的世界里,對一個進行民事活動的當事人來說,只存在兩種情形,要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要么無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則在其他要件具備時法律行為有效,無則即使其他要件具備法律行為也無效。

但是,在訴訟法的世界中,情況要復雜得多。在訴訟中,法官面對的是雙方當事人存在嚴重爭議的事實。有爭議的事實經過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經過法官對證據的調查和審查判斷后,既可能確定其是真或者是偽,也可能無法形成其真或偽的確信。也就是說,在訴訟中事實除了被判明是真或偽之外,還存在著第三種情形——真偽不明。出現真偽不明時負擔裁判職能的法官并不能拒絕裁判,為了作出裁判,法官此時必須求助于證明責任的規則,即根據該規則來確定究竟哪一方當事人對處于真偽不明狀態的事實負證明責任。具體到行為能力這一要件來說,是由主張權利發生的一方負證明責任呢,還是由主張未發生的對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可見,一旦出現了事實真偽不明,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證明責任就極其關鍵。如果由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證明責任,由于行為能力存在的事實并未得到確認,他就會敗訴;反之,如果證明責任在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就會敗訴。

所以,從實體法作為行為規范的視角看,從正面還是反面規定行為能力問題是無關緊要的。但是從訴訟法的角度、從實體法的裁判規范的功能看,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對行為能力的問題從正面還是反面規定對證明責任的分配會有完全不同的蘊意。如果規定為具備相應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有效,就把這一規定看成是關于意思表示的原則規定,要由主張法律行為有效的一方對行為能力的具備負證明責任。而如果規定為“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就會把這一規定看作是關于意思表示的例外規定,由否認法律行為效力的一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因此,從訴訟法的視角看,是否承認權利妨礙要件對證明責任的分配至關重要,這一要件正是出于合理分配證明責任的需要而設置的。

正因為如此,盡管權利妨礙要件曾一度受到質疑,但德國“現在的學術研究越來越承認。從法的目的性角度來看,權利妨礙要件應當保留?!盵17]從已經翻譯過來的一些幾乎是最新版本的德國民事訴訟法教科書看,[18]在對法律要件進行分類時,仍然是分為四個要件,權利妨礙要件仍然是其中之一。

除規范說外,法律要件分類說通常還包括發生事實說、因果關系說、特別要件說、最低限度事實說等,其別要件說也具有相當的影響力。最低限度事實說在日本成為一種后來居上的有力的學說,日本不僅有相當多的學者支持這一學說,而且日本大審法院許多判例也采用這一學說分配證明責任。[19]

特別要件說把實體法上引起法律效果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要素分為特別要件和一般要件兩大類。前者是指與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直接相關的要件,如訂合同、立遺囑、變更合同、免除債務時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后者則是指普遍存在于權利發生與變動時的要件,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等。主張權利或法律效果者,應就引起權利或法律效果發生的特別要件負證明責任,而對權利或法律效果發生的一般要件的欠缺,則由對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主張權利消滅或變更的當事人,也只需就引起權利消滅或變更的特別要件負證明責任,一般要件的欠缺同樣由對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20]

最少限度事實說把實體法上的要件分為權利發生要件、權利障礙要件與權利消滅要件,然后在此基礎上分配證明責任。證明責任的具體分配是,主張權利發生的當事人,應當對實體法上權利發生要件的最少限度的事實負證明責任。如原告依據買賣合同主張給付價金,應就雙方當事人就買賣標的物與價金達成一致負證明責任。至于做出意思表示時存在重大誤解或者一方當事人處于無行為能力狀態,則屬于權利障礙要件,由對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主張權利存在障礙或者曾經發生的權利已經消滅的當事人,也只需就權利存在障礙或者已經消滅的最低限度的事實負證明責任。[21]

以上兩種學說盡管分配證明責任的依據不同,但從分配的結果看,則完全相同。就行為能力的證明責任而言,都是由否認權利的對方當事人承擔。這一分配結果與羅森貝克的規范說也是殊途同歸。在法律行為是否有效發生爭執時,之所以各種主流學說都認為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只需要對權利發生的要件事實(特別要件事實、最少限度事實)負證明責任,是由于“從表面上看,按照證明責任分配基本規則的要求,對某個請求權實現所有的前提要件都必須進行證明。而實際情況正好相反,法律總是要求(先)證明一小部分,亦即只證明基于各種理由屬于請求權核心的那一部分要件。立法者認為,只要核心的要件事實存在,那么,就應當支持所提出的請求權?!盵22]

四、比較法考察

(一)德國

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時需要有民事行為能力,這在各國的民法中是具有普適性的,德國也不例外。但值得注意的是,《德國民法典》在規定法律行為的時候,既未給法律行為下一個定義,也未從正面規定法律行為生效必須具備的條件,而是從反面規定“無行為能力進行意思表示的,其意思表示無效”;“在無意識或在暫時的精神錯亂狀態下進行意思表示的,其意思表示無效”(第105條);[23]未成年人并非僅為取得法律上的利益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須取得法定人的同意(第107條);未成年人未取得法定人必要同意訂立合同的,合同的有效性取決于法定人的追認(第108條)。由于是從反面規定,所以,“這些規定的適用要求其前提條件的具備,也就是說,需要證明的不是行為能力的特征,而是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特征。只要對是否存在這樣的特征產生懷疑,就必須排除適用第104條及以下幾條的規定,因此,這樣不利于被告?!盵20]這與我國《民法通則》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不同,我國《民法通則》先從正面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又從反面規定哪些民事行為無效和得撤銷。

《德國民法第一草案》曾對證明責任的分配作出如下規定:主張請求權者,應就發生該請求權所需之事實為舉證。主張請求權消滅或主張請求權效力受制者,應就發生消滅所需事實或發生受制所需事實為舉證(193條);以排除通常效力之特別事實為理由,否認法律構成要件之法律效力者,應就該特別事實為舉證。尤其為法律行為,主張欠缺行為能力,真正意思與表示意識欠缺一致,因欺詐或脅迫而欠缺意思自由,或主張法律行為指定特別形式者,應就欠缺之事實或指定特別形式之事實為舉證(194條)。[25]《德國民法典》通過時,盡管沒有采用《第一草案》中關于證明責任的規定,但德國學者認為,《第一草案》第193條規定的是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雖然民法典沒有將該條明確加以規定,但人們認為它是有效的?!盵26]

(二)法國

《法國民法典》在第三編“關于契約或約定之債的一般規定”中首先對契約有效成立的要件作出規定,根據該法第1108條的規定,契約的有效成立應當具備四項根本條件:負擔債務的當事人的同意;其訂立契約的能力;構成權利義務實體的確定標的;債的合法原因。在該第五章“債的消滅”中,才對請求宣告契約無效或取消契約之訴作出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脅迫、欺詐、錯誤、未成年人和受保護的成年人訂立的契約,均為請求宣告無效或取消之訴的原因。

對以無行為能力為由提起請求宣告契約無效或取消契約之訴,究竟由提起訴訟的一方應對訂立契約時受自己監護的一方無行為能力負證明責任,還是由對方當事人對行為能力的存在負證明責任,《法國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該法典專門對債務爭議的證明責任分配作出了規定,即“請求履行債務的人應當證明債之存在。與此相對應,凡主張其已清償債務的人,應當證明其已經進行清償或者證明有引起債務消滅的事實”(第1315條)。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國民法典》中,“請求宣告契約無效或取消契約之訴”是作為第7節規定在“債的消滅”這一章中的。由此可以推論,當監護人提起請求宣告契約無效或取消契約之訴時,應當由監護人對受其監護的人在訂立契約時為未成年人負證明責任。

(三)意大利

《意大利民法典》在第六編中分五章專門規定了“權利的保護”,其中第二章規定了證據問題,這在各國民法典中是頗具特色的。在證據這一章的第一節“一般規定”中規定了證明責任問題,即“在法庭上提出權利的,必須證明形成該權利基礎的事實。主張該事實無效,或者該權利已經改變或者消滅的人,必須證明反駁所依據的事實”(2697條)?!兑獯罄穹ǖ洹芬幎ǎ瑢洺L幱诰袷С顟B而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成年人和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設定了禁治產制度;對精神失常狀態尚未嚴重到必須進行禁治產宣告的成年人、嚴重浪費的人、酗酒成性的人、吸毒成癮的人設定了準禁治產制度,規定這些人應當被宣告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第414、415條)。并且規定,對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完成的行為,可以根據監護人、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他們的繼承人以及享有相關財產請求權或其它權利的人請求撤銷(第427條)。在遺囑繼承這一章中,《意大利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因精神病受到禁治產宣告的人無遺囑能力,盡管未被宣告為禁治產人但如果能夠證明在訂立遺囑時行為人無論何種原因不具備辨認能力和意識能力,即是暫時無遺囑能力的人;并規定利害關系人自遺囑執行之日起的5年內可以對無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提起主張遺囑無效的訴訟(第591條)。

從上述規定看,由于法律在一般原則中規定否認權利的一方應當對其主張的形成權利的基礎的事實無效負證明責任,在具體規定中又把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進行的民事行為作為得撤銷的行為,把無遺囑能力人所立的遺囑作為通過訴訟來確認無效的遺囑,行為能力的證明責任應當由請求撤銷或宣告無效的一方當事人負擔應當是十分清楚的。

(四)日本

《日本民法典》亦設專章對法律行為作出規定,但與《德國民法典》不同的是,該法典并未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進行的意思表示無效。《日本民法典》第5條、第13條分別對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準禁治產人的行為能力作出了規定,明確規定這兩類人違反行為能力規定實施的行為,是可以撤銷的行為。

在法律中,無效與可撤銷是存在重大區別的。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也無需任何人去主張其無效。但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就不同,盡管存在著撤銷的事由,但行為成立時法效力就產生了,并且只要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不主張撤銷或者未在除斥期間內主張撤銷,法律行為的效力就會持續下去。這意味著,要使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失去其效力,一定要有人行使撤銷權,如果發生爭議,就需要通過訴訟來解決。而既然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請求撤銷,那么存在撤銷事由的證明責任由其負擔便不會有任何歧義。

按照日本學者川島武宜、惠積重遠等人的解釋,無行為能力的證明責任,應當由以無行為能力為理由而否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當事人負擔。[27]

(五)美國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條對“訴答問書的一般規則”作出規定。按照該條的規定,原告在訴狀中,應當簡明地陳述法院管轄權依據、表明有權獲得請求的救濟、所要求的救濟判決的請求。被告則應當以簡明的措辭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每一個請求作出抗辯并且自認或否認對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被告可以提出欺詐、強迫、違法以及其它構成無效的積極抗辯。該條文雖然沒有明確地把無行為能力作為積極抗辯的事由,但從它把欺詐、強迫、違法作為無效的抗辯事由來看,把無行為能力作為造成無效的其它抗辯事由是順理成章的。

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專門制定了《加州證據法典》,這部法典專門對證明責任、舉證責任、推定和推理作了規定。在“證明責任”這一章中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對事實有證明責任,該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對于主張救濟或其聲稱的抗辯是必不可少的”(第500條);該章還對“特定問題上的證明責任”作出規定,其中第522條專門對“主張某人過去或現在神志不清”作出規定,即“主張任何人,包括他自己,過去或現在神志不清的一方對此問題有證明責任?!备鶕尚抻單瘑T會的解釋,“第522條使一個判例中經常視為推定的證明責任的分配成文法化。”[28]

在美國民事訴訟中,合同案件的證明責任是這樣分配的,原告在訴狀中只需主張要約、承諾、約因及違約,如果還要求其他損害賠償,原告還應陳述和證明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則需要對訂立契約能力欠缺、欺詐、脅迫、代物清償等事實負證明責任。

根據美國學者摩根的解釋,之所以這樣分配證明責任,是因為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獲知,訂約能力欠缺等事實,并不是在每一訴訟中都會成為當事人爭執的對象,因此出于公正、便利等方面的考慮,將這些事實的證明責任分配給否認原告主張的被告,由被告方對此負主張和證明的責任,被告方如不主張,法院將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假定,認為這些事實不存在。[29]

(六)英國

在英國的合同法中,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也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而對于行為能力,英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在法律上推定每個成年人均有行為能力,除非它屬于某些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

在英國,未成年人沒有訂立合同的能力。對一方當事人為成年人,另一方為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普通法的基本原則,是未成年人的合同可以由他強制執行,但不可強制他執行。制定這項原則的理由,是沒有經驗的青年人需要保障,不致受不擇手段的、富有經驗的、貪婪的成年人所害,也不致受他本人魯莽所害。”[30]就效力而言,英國合同法中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分為三類:(1)對未成年人有約束力的合同,包括未成年人購買生活必需品的合同等;(2)未成年人可以撤銷的合同,主要有購買或租用土地的合同、購買股票的合同、婚姻合同、合伙合同;(3)經追認才有約束力的合同,除了上述兩類合同外,其余合同都需要未成年人成年后追認才對它有約束力,在追認前不能對未成年人強制執行。[31]這類合同大多是與買賣有關的合同。在英國的民事訴訟中,未成年既是一項請求撤銷的理由,也是一項抗辯對其強制執行的理由。所以在發生爭議時,要由未成年人對其訂立合同時未成年的事實負證明責任。

除購買生活必需品的合同外,一個患有精神病或者喝醉酒的人,只要他能夠證明在簽訂合同的當時,他并不能理解協議的內容,并且對方當事人也意識到這一點,就可以不受合同約束?!斑@表明,精神不健全者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或者不受合同約束的,必須承擔雙重的舉證責任。其一,他在簽訂合同時精神不正常,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其二,對方當事人知道他處于精神不正常的狀態?!盵32]

(七)原蘇聯

原蘇聯的學者在研究證明責任時,也是從法律事實的分類人手的,他們將影響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事實分為四類:(1)產生權利和義務的事實,如合同訴訟中簽訂合同的事實、侵權訴訟中造成損害的事實;(2)終止權利和義務的事實,如履行合同義務、抵消、時效屆滿等;(3)變更權利和義務的事實,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4)妨礙產生權利和義務的事實,這類事實是指能夠使法律行為無效的各種事實,包括違反法律、違反國民經濟計劃、無行為能力、脅迫、欺詐、誤解、虛假的合同等。[33]

原蘇聯學者認為,當事人之間分擔證明責任的原則是,每一方當事人都應當證明其主張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也就是說,“原告人應當證明那些作為他提起訴訟理由的情況,而被告人應當證明那些作為他的反駁理由的事實情況?!盵34]

原蘇聯解體后,俄羅斯于1994年10月陸續頒布了《民法典》,該《法典》第9章專門對法律行為作了規定。在規定中,法典未就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加以規定,而是專門用一節對法律行為的無效作出了規定。依照法典第171條和第17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的公民實施的法律行為,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斗ǖ洹返?77條還規定,不能理解自己行為意義的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公民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對實施法律行為后才被確認為無行為能力的公民,如果能夠證明實施行為時已處于無行為能力狀態,可請求法院確認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

從上述規定看,在俄羅斯涉及合同效力的訴訟中,不是把行為能力的具備作為產生合同權利的必要條件,而是把欠缺行為能力作為合同無效的條件。

(八)中國香港地區

中國香港地區仍適用英國的合同法,所以在這一問題上適用英國法的規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酒醉人欲使自己不受已經訂立合同的約束,需對其訂立合同時未成年或者精神不健全負證明責任。

(九)中國澳門地區

根據我國澳門地區的民法典,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因精神失常、聾啞或失明而顯示無能力處理本人人身及財產事務之人,經其配偶等申請后,法院將他宣告為禁治產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實施的法律行為,是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可由其監護人、財產管理人等申請法院撤銷。

《澳門民法典》中設專章規定證據問題,在關于證據的一般規定中,專門就舉證責任的分配作出了規定。即“(1)創設權利之事實,由主張權利之人負責證明;(2)就他人所主張之權利存有阻礙、變更或消滅權利之事實,由主張權利所針對之人負責證明;(3)如有疑問,有關事實應視為創設權利之事實(第335條)?!?/p>

從法典的上述規定看,當事人欠缺行為能力,是作為阻礙權利發生事實的,因而主張合同關系存在的當事人,無須主張和證明訂立合同時雙方為有行為能力之人,而要由否認合同權利、要求撤銷合同的一方負證明責任。

(十)中國臺灣地區

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設有原則性規定,該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于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痹趯π袨槟芰Φ囊幎ㄉ希_灣民法與德國民法相同,也是把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允許所實施的單獨行為作為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來規定。

臺灣學者認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只規定了分配舉證責任的原則,并未規定分配的具體標準。因此在審判中,法官需要參照各種分配舉證責任的學說,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來確定個案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臺灣法院主要是根據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特別要件說來分配證明責任。[35]特別要件說認為:

凡主張法律關系存在者,應就該法律關系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如當事人主張買賣關系存在,只須就買賣契約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就當事人于訂約時是否有行為能力毋庸舉證。反之,凡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者,應就該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如當事人主張買賣契約成立后,因契約之更改或解除,而不負出賣人或買受人之義務,只須就契約更改或解除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就當事人于契約更改或解除時有無行為能力,毋庸舉證。[36]

臺灣的民法學者也指出:“實務問題的解決上,主張契約有效的當事人,不需要積極證明自己與相對人皆有行為能力,更不需要證明在意思表示時,不是處于無意思或精神錯亂的狀態。反之,主張契約因行為能力欠缺而不生效力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盵37]

上述資料表明,從比較法的視角看,兩大法系的代表性國家以及俄羅斯和我國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均是由主張法律行為無效的一方當事人對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負證明責任。

五、結論

盡管從民法理論上說,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行為產生效力的必要條件,但是從民事訴訟的角度看,依據法律行為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只需對法律行為成立的事實負證明責任,而不必對行為能力存在的事實負證明責任,對方當事人對法律行為的效力有爭執的,應當把欠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作為抗辯事由提出并對此負證明責任。以上關于證明責任分配學說的分析和比較法的研究都支持這一結論。

由否認法律行為有效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證明責任的理由在于:(1)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是由有相應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欠缺行為能力是例外情形,因此從概率上說,行為能力存否不明的場合,讓否認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并在此基礎上對爭議事實作出認定,符合真實的可能性大;[38](2)有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在訴訟中,主張權利的一方依據的是已經訂立的合I司,而否認權利的一方并不否認雙方已經訂立合同的事實,是在承認已經訂立合同的前提下主張因欠缺行為能力等事由而否定合同的效力??梢哉J為,否定合同效力的一方是想改變現狀的一方,而合同一旦訂立,就不允許輕易否認,即不允許隨意改變這一現狀。更何況,只有在行為能力有無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才會適用證明責任下裁判,如果由主張合同有效的一方負證明責任,法院就只能判定合同無效,這樣既不利于維護已經形成的合同關系,也不符合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目的。[39](3)有利于雙方當事人證明負擔和證明風險的平衡。在訴訟中,原告作為主張權利的一方,需要首先對權利的發生進行證明。但如果要求原告對權利發生的所有要件進行證明的話,其證明的負擔就會很重,未能證明而敗訴的風險就會很大。把權利發生的要件一分為二,一部分作為妨礙權利發生的要件,由否認權利的被告負證明責任,就可以避免雙方當事人證明責任負擔和風險的失衡。(4)有利于簡化訴訟程序。如果證明責任由主張法律行為有效的一方負擔,那就意味著該當事人不僅要對法律行為已經實施的事實,而且要對法律行為有效要件一一進行主張和證明,這顯然會增加用于證明的時間和費用,不如把無效的事由作為抗辯事由讓否認法律行為效力的一方負證明責任來得簡明、快捷。

證明責任由哪一方負擔歸根到底是一個實體法問題,所以法官在適用證明責任下裁判時,首先會考慮到實體法的規定。就實體法而言,在涉及證明責任問題時如何做出規定非常關鍵,德國的理論和實務界均認為應當由主張無行為能力的一方負證明責任,與德國民法典中欠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無效的規定有相當大的關系。

行為能力的證明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存在疑問同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對這一問題的規定有很大關系。我國法律是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行為能力問題的,既把它作為民事行為或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又把它作為民事行為無效或者效力待定的條件。而恰恰是這種看似全面的規定模糊了立法者的意圖,使人看不出到底是應當由主張合同和遺囑有效的一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還是由主張其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對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

證明責任的分配,實質上是民事實體法作為裁判規范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雖然我們不能要求立法者在民事實體法中每設定一個實體規范時就同時做出一個證明責任的規定,[40]但是在可能的條件下,尤其是在證明責任的負擔會產生歧義的情況下,立法者還是應當盡可能通過適當的方式,就證明責任問題為法官提供明確的指引。

注釋:

[1]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釋《證據規定》第2條時說“我們在司法解釋中,在《民事訴訟法》第64條‘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的基礎上,借鑒了法律要件分類說的基本觀點,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參見主編:《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頁24。

[2]權利發生要件是指法律中引起權利發生的必要條件,即只有當該要件所規定的事實存在,權利才能夠產生。權利妨礙要件是指法律中妨礙權利發生的必要條件,只有當該要件規定的事實不存在,權利才能夠發生。也就是說,某項權利的發生是以權利發生要件存在而同時又以權利妨礙要件不存在為條件的。

[3](德)施瓦布:《民法導論》,鄭沖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頁294。

[4]《德國民法典》第一次在現代意義上使用了法律行為這一概念,在第三章中專門對此作出規定。后來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多使用了這一概念。在《德國民法典》第三章中,盡管標題用的是“法律行為”,但在具體條文中,則是交替使用“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這兩個概念,《立法理由書》對此解釋說:“就常規而言,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為同義之表達方式。使用意思表示者,乃側重于意思表達之本身過程,或者乃由于某項意思表示僅是某項法律行為事實構成之組成部分而已?!保ǖ拢┑咸貭柮返蠋焖梗骸兜聡穹傉摗罚劢|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頁:190。

[5]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頁150—152。

[6]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頁247—252;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196—202。

[7]在訴訟實務中,合同是否成立與合同是否有效是不同的爭議事實。由于合同成立是合同發生效力的前提和基礎,對合同效力進行爭執就意味著已經承認合同訂立,所以當事人一般不可能同時對合同是否成立與合同是否有效進行爭執。

[8]生效和有效的確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因為法律行為生效在邏輯上必然意味著它是有效的,而法律行為有效在一般情形下也意味著它是生效的。正因為如此,我國有的民法教科書用的是“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如馬俊駒、余延滿編寫的《民法原論》),但多數教科書用的是有效要件。盡管如此,從民事訴訟的角度,還是能夠把“生效”和“有效”作適當的區分的。

[9]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三民書局2001年印行,頁613—614。

[10]羅森貝克認為《德國民法典》的法律規范本身就包含著分配證明責任的原則。他通過分析法律規范相互之間的關系,提煉出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則,所以其學說被德國學者稱為規范說。

[11]羅森貝克認為權利發生規范與權利妨礙規范是原則與例外的關系,即當存在權利發生規范所規定的事實時,權利原則上便發生。但同時存在權利妨礙規范所規定的事實時,作為例外,權利又不發生。所以,他在對實體法進行分析時,常常以原則與例外為標準來識別這兩類規范。

[12](德)漢斯一約阿希姆·穆澤拉克:《德國民事訴訟法基礎教程》,周翠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頁276。

[13]在要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法官原則上應當擬制該事實不存在,以要件未實現為由拒絕適用相關的法律規范,這一原則在德國被稱為消極性(否定性)基本規則。普維庭:《現代證明責任問題》,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頁162。

[14]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莊敬華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頁104。

[15]同上注,頁268。

[16]萊昂哈德于1904年出版了《舉證責任》一書。他在該書中提出,主張法律效果成立之當事人,就發生該法律效果所必須法律要件的一切有關事實,應負主張和舉證責任。對方當事人則應對法律效果變更或消滅所必須法律要件的一切有關事實負舉證責任。顯然,萊昂哈德反對把產生權利的事實一分為二或一分為三的作法,他認為這些事實都屬于產生權利的事實,都應當由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萊昂哈德在建立自己的學說時,也注意到了如果在訴訟中要求主張權利的一方對產生權利的全部法律要件事實主張并證明。訴訟將變得異常復雜,訴訟效率會因此而大為降低。他試圖通過區分客觀舉證責任和主觀舉證責任處理這一棘手問題。他提出,主張權利的一方只要主張并證明產生權利的特別事實,至于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等一般要件事實,是被默示地認為其存在,不必主張和證明。而否認權利的一方如認為不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等,則應在訴訟中提出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但該方當事人此時所負的僅僅是主觀的舉證責任(即提供證據的責任)??陀^的舉證責任(敗訴風險)仍然在主張權利一方,若法官最終仍無法確定行為能力是否存在,承擔敗訴后果的仍然是主張權利者。由于萊氏主張在訴訟中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須對產生權利的全部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所以他的學說在德國被稱為“全備說”。關于全備說的詳細內容,可參見日本學者雉本朗造著:“舉證責任的分配”,載王錫三譯:《民事舉證責任著作選譯》,西南政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印。

[17]普維庭,見前注[13],頁418。

[18]這些教科書包括堯厄尼希的《民事訴訟法》(第27版,2002年修訂);漢斯一約阿希姆.穆澤拉克的《德國民事訴訟法基礎教程》(第六版,2002年修訂);羅森貝克等的《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6版,2004年修

[19]如日本著名民訴法學者兼子一、三個月章均采此說。日本的最高法院的前身即為大審法院。

[20]參見駱永家:《民事舉證責任論》,臺灣商務印書館1972年版,頁76;陳剛:《證明責任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180—182。

[21]楊建華等:《民事訴訟法新論》,三民書局總經銷1981年版,頁374—375。

[22]普維庭,見前注[13],頁414—415。

[23]《德國民法典》涉及意思表示無效的一些表意行為,均是從反面作出的規定,如第116條關于真意保留的表示無效、第117條第1款關于通謀的表意無效、第118條缺乏真意的表意無效。

[24]羅森貝克,見前注[14],頁351。

[25]轉引自陳榮宗:“舉證責任之分配”,載《證據法論文選萃》,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頁230。

[26]普維庭,見前注[13],頁396。

[27]駱永家,見前注[20],頁163。

[28]何家弘、張衛平主編:《外國證據法選譯》(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頁958。

[29](美)摩根:《證據法基本問題》,李學燈譯,臺灣教育部出版,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經銷,頁44。

[30]轉引自何歡美:《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版,頁351。

[31](英)阿蒂亞:《合同法概論》,程正康等譯,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頁116—127。

[32]何寶玉:《英國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頁308。

[33](蘇)特列烏什尼科夫:《蘇聯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和證明》,李衍譯,西南政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編譯室印,頁43。

[34](蘇)阿·多勃洛沃里斯基主編:《蘇維埃民事訴訟》,李衍譯,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頁201。

[35]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大中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經銷2004年版,頁430—431。

[36]吳明軒:《中國民事訴訟法》,2000年版,頁838。

[37]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頁172。

[38]這樣分配證明責任也符合“蓋然性說”這一新的學說,“蓋然性說”以待證事實發生蓋然性的高低作為分配證明責任的主要標準,當待證事實的發生或存在率高時,主張事實發生或存在的一方當事人無需負證明責任,要由主張該事實未發生或不存在的對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

篇7

論文關鍵詞:]人民幣實際匯率,“Balassa-Samuelson假說”可計算一般均衡

 

一 問題的提出與文獻回顧

對于一個日益開放環境下快速增長的經濟體而言,本幣實際匯率是體現該國整體經濟基本面變動的重要因素,同時又對內外部經濟關系加以調整的關鍵價格桿杠。2005 年7月21日, 央行宣布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匯率改革的部分原因是由于認為快速的經濟增長應當與實際匯率的升值相聯系;而這也是與“Balassa-Samuelson假說”相關聯,它認為貿易部門生產率提高會引起非貿易部門的價格上漲,從而使實際匯率升值。另一個原因是來自于巨額貿易順差所引起的國際貿易摩擦與主要貿易伙伴國的壓力。

從“Balassa-Samuelson假說”角度對人民幣實際匯率展開研究,不同的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和分析方法??隙ㄕ哂校河崦龋?001)對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的部分成員的經濟增長與匯率變動的關系做了經驗分析,得出了在經濟高增長的東亞地區,經濟發展帶來了實際匯率的上升;王維(2003)采用ADF和Johansen檢驗方法,對人民幣實際匯率、美國貿易與非貿易部門相對勞動生產率和中國貿易與非貿易品部門相對勞動生產率進行單位根檢驗和協整檢驗,發現三個變量線性組合中有且僅有一個協整向量,中國相對勞動生產率對人民幣實際匯率的彈性較大。否定者有:胡援成,曾超(2004)在估計人民幣均衡實際匯率模型中對“Balassa-Samuelson假說”進行分析時發現,中國相對較高的勞動生產率增長并不能最終導致實際匯率的升值,究其原因在與中國社會遠未實現充分就業;楊長江(2002)采用了勞動力無限供給和工資不變作為理論假設,在勞動力無限供給和貿易品部門購買力平價不成立的情況下,本國的價格水平將因為貿易品價格的降低而降低,意味著實際匯率的貶值。在分析方法上絕大多數是理論模型與計量經濟模型,而較為少見的是Rod & Dai(2007)使用一個三部門改進的1-2-3(CGE)模型研究了中國實際匯率問題。Rod認為經濟論文,對于實際匯率影響最強的力量是中國總儲蓄相對于它的投資的增長以及與之相聯系的在資本帳戶上的流出的擴大。鑒于應用可計算一般均衡(CGE)分析人民幣實際匯率的研究較少,我們將從這一新的視角,并結合中國的實際經濟,對人民幣實際匯率的決定因素進行剖析。

二 “Balassa-Samuelson假說”與中國實際匯率

(一)“Balassa-Samuelson假說”

巴拉薩—薩繆爾森假說(Balassa-Samuelson hypothesis)認為經濟增長率越高的國家,工資實際增長率也越高,實際匯率的上升也越快。當貿易產品部門(制造業)生產效率迅速提高時,該部門的工資增長率也會提高。國內無論哪個產業,工資水平都有平均化的趨勢,所以盡管非貿易部門(服務業)生產效率提高并不大,但是其它行業工資也會以大致相同的比例上漲,這會引起非貿易產品對貿易產品的相對價格上升。我們假定貿易產品(按外匯計算)的價格水平是一定的,這種相對價格的變化在固定匯率制的情景下,會引起非貿易產品價格的上漲,進而引起總體物價水品(貿易產品與非貿易產品的加權平均)的上漲。如果為了穩定國內物價而采取浮動匯率的話,則也表現為名義匯率升值。無論那種情況都會使實際匯率升值龍源期刊。

如果名義匯率E被定義為由一定數量的單位外國貨幣表示的單位本國貨幣。eR表示為國內一籃子商品與國外一籃子商品的交換率。那么一國與它的貿易伙伴國i之間的雙邊實際匯率可以近似地表示為兩國國內生產總值價格指數的比率,PY ( pN , pT )和PiY(piN , piT)/Ei,這里pN 和pT的上標分別表示非貿易與貿易品及其服務。

(1)

以上是實際與名義匯率之間的基本關系??紤]這樣的例子:假設國內與國外價格以共同幣值單位表示(Ei=1),在GDP中非貿易品份額為,在國內國外相同,價格近似地使用C-D函數形式,所有貿易品滿足一價定律,意味著貿易是非扭曲的,即pT= piT。在這些條件下,實際匯率為:

(2)

非貿易品價格的關鍵作用是清楚的。當價格以一個共同貨幣度量,相對于一個共同計量單位,國內與國外非貿易品價格比率對實際匯率起決定作用。為說明對生產率所依賴的關聯型,假設勞動是唯一投入,工資是唯一生產成本,國內貿易與非貿易部門每工人產出率為AT和AN。在貿易伙伴國,相應產出率是AiT和AiN。在貿易與非貿易部門中的工資率和生產價格之間的關系在兩個部門遵循均等價格,即勞動邊際產品價值相等:W = AT pT = AN pN ,Wi= AiT piT= AiN piN,那么,貿易伙伴國的工資率差距只依賴于它們的貿易品生產率:W/Wi=AT/AiT。如果非貿易生產率水平在所有貿易伙伴中是相同的(AN=AiN),那么就有:,則: 。

根據“Balassa-Samuelson假說”,如果某國具有較高的貿易品生產率增長,經濟論文,它的實際匯率必須升值。綜上所述:假設貿易品部門遵循一價定律,那么非貿易品部門兩國間的相對價格決定雙邊實際匯率;假設非貿易品部門生產率相等,且唯一的要素勞動的邊際產品價值在兩部門相等,并也假設貿易品部門遵循一價定律,那么貿易品部門相對勞動生產率決定非貿易品部門相對價格;所以貿易品部門的相對勞動生產率決定實際匯率。

進一步的簡要總結“Balassa-Samuelson假說”就是:當貿易品部門勞動生產率提高以后,它抬高了全國的工資水平,非貿易品部門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趕不上全國工資水平的提高,它只有通過提高價格來提高工資,這就引起了實際匯率升值。從式(1)看出:固定匯率制下,“Balassa-Samuelson假說”表現為通貨膨脹,在浮動匯率制下表現為名義匯率升值,如圖1所示:

圖1 什么是巴拉薩-薩謬爾森假說?

(二)“Balassa-Samuelson假說”在中國二元經濟結構中的考察

假說的兩個關鍵性假設是:首先,貿易品部門的生產率增長快,其次,由于聯動的工資壓力,非貿易的服務價格會相對上漲。我們先考察第一個假設。

表1 部門全要素生產率

 

%

GDP

農業

工業

服務業

1986-1989

3.5

1.4

3.8

3.8

1990-1994

5

1.6

7.7

2.3

1995-1997

5.7

5.5

3.7

3.2

1998-2001

4.1

-0.2

8.9

-0.5

2002-2005

6

5.4

篇8

像很多人一樣,不知道為什么會突然就愛上旅行了,一開始是單純的想看一看不一樣的風景,接下來是想試著去過一種不一樣的生活,但是再后來就什么理由都沒有了,只是想到一個沒有人認識我的地方,認識一些我不認識的人,把心里的不快樂通通忘掉。就是在短短的假期中,做回真正的自己,放下面具,沒有偽裝。

旅行的地點也從公園、風景區換成了大自然中的山林、孤島,慢慢的,旅途中有了真誠的人,有了自然的景色,而不再是人工雕砌的死板。

沒有理由的,想到九寨溝感觸,想到大草原放牧,想到萬里長城徒步,想到揚州古巷溫故,想到蘇杭釋懷傾訴,想到。。。想到。。。這些都是我還沒有到過的地方。相比自己最近的旅行經歷,我才深深的感覺到,以前只能夠算是“旅游”,“游”和“行”,是完全不一樣的,“游”是游歷和賞玩,“行”是走行和歷練!我沒想找身邊的朋友,我知道我身邊不會有人對這種行為的持肯定態度的,和半年前的我一樣。我只希望身背包上路,我想到陌生的地方去開始一次短暫的屬于自己的生活,希望有新的朋友,新的際遇。與不認識的人,在陌生的地方,用別人的語言,模仿著別人的鄉音……天,要值得興奮的事是不是太多了?如果說以前更多的逃避,那么現在,我只是有一種要征服自己的想法,只是想自己做一次心里的釋放,走完全程的“驢”們都知道,其實那條路并沒有想象中的那樣艱難,只是很考驗人的耐心,不停的走呀走,不知道什么時候有終點,但肯定會有終點。

沒有人或者事打擾到我,自由到已經麻木。行走在幽深的山林中,聽著優美的音樂,情不自禁地放聲歌唱,讓情緒自由的飛揚……

心情好或者心情壞有什么好假裝,反正天若真的塌下來我自己扛;天氣好或者天氣壞有什么好緊張,反正下一秒鐘的我又會開始流浪;向右拐或者向左拐有什么不一樣,反正每一條未知的路,都有未來,反正不知不覺中我早已、早已離開……

我要一個人的旅行

一個人的旅行一個人的行李

一個人的旅行一個人的空氣

一個人的旅行一個人到底……

這是我偶爾聽到的一首歌,之前我也聽過很多關于一個人的歌,但很多都是很感傷的,這是我聽到關于一個人最棒的詮釋,很好聽,我也很想像那樣。可是,一個人真的好嗎,我知道有很多人怕一個人,覺得那樣是很孤單的,沒有親人、朋友、愛人真的會開心嗎。人類畢竟是群居動物,不可能真的一個人去生活,我只是想暫時不去想以后會怎樣,到沒有人認識我的地方,到另一個地方,我可以告訴他們,我在我生活過的地方遇到的人、發生的事,我,喜歡回憶!

當發現“驢友”這個詞在當下快速流行了以后,我嘗試了跟團徒步。跟著一群有著共同愛好的人驢友,姑且完全的釋放了自己。不必擔心走丟,驢友們之中會有向導;不必擔心跟不上,這個臨時的團體也不會丟下任何一個個體;更不必擔心旅途中會孤單、乏味,興趣早就在見面的那一刻就拉近了彼此的距離。旅行的時候相互幫助、有說有笑,不計較年齡差距、職業層次,不存在利益沖突、爾虞我詐,可以完全忘掉自己原本的生活圈,只享受此刻單純的社交與風土人情。

可能有些人覺得跟團不好,我也說不上來為什么在獨自走過那么多地方以后,突然對跟團有了獨特的親睞。仔細想想,可能是因為自己對旅行的需求主要是由精神上的滿足決定的,而團隊里的每一個成員也是來自于相對虛擬的網絡平臺。周末,大家相約一起出去,回來后,就都回歸到各自原有的生活,一起歡笑,卻又不相互打擾,這是多么美妙的一種感覺啊!

偶然停下自己的腳步,回眸一下自己的人生,或者說淺一點,自己的心態,發現已經在潛移默化中發生了改變。日記、微博中不再是長篇大論的抱怨,取而代之的是旅行過程中遇到的感動的或是不可思議的風景;很多原本覺得自己很難放下的事情,已經好久沒有去想過了;生活不在是一鍋粥的狀態,而是劃清了鮮明的工作日、周末的界線;;——工作日安心工作,周末則是盡情釋放;

篇9

今年4月,這位金曲才女戴佩妮赴澳大利亞舉辦《戴佩妮回家路上世界巡回演唱會》,馬不停蹄地于4月20、21日連唱墨爾本、布里斯班兩個城市連續舉辦演唱會,12年演唱精華悉數呈獻給澳洲。華人歌手在海外有實力舉辦演唱會的不多,而且連布里斯班現任市長Graham Quirk都偕美麗的市長夫人前來觀賞。

由于戴佩妮連唱了兩天實在太累,尤其第一天唱完墨爾本回到飯店已是深夜,次日清晨4點出發至機場搭6點飛機到布里斯本,瞇個1小時又趕緊起床梳妝去做記者會,接下來連續進行彩排和演出,體力大消耗。雖然我全程隨行,卻一直沒有找到機會和佩妮聊天。直到演唱會結束后一天,休息后的她才拉著我們附近走走,逛到跳蚤市場吃早茶,看看布里斯班河好風光。而我也近水樓臺,和戴佩妮做了一次面對面的訪談。

1999,那個留在馬來西亞的夢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其實戴佩妮并不是專業音樂學院的科班出生,而是畢業于中文系的才女。她的父親也是高校文學專業的教師,所以她的每一首歌都堅持自己填詞作曲,稱她“家學淵源”、“書香門第”一點都不為過。這次墨爾本的演唱會現場,戴佩妮還別出心裁地在大屏幕上印出了父親為她歌詞撰寫的書法,讓大家很是驚艷了一番。

所以,與戴佩妮的交談,也從她的家鄉說起。

“其實我們家已經是三代華僑了,家住馬來西亞柔佛州的首府新山市。大學畢業以前,我從沒離開過那里?!迸挛覜]地理概念,戴佩妮還哼起了一首周華健的歌《別傻了》:我也開開心心,從新加坡越過長堤到新山去找你。“對,就在新加坡隔壁,過了一座橋就是,所以每次回家都是先飛新加坡?!?/p>

“那學中文的你,怎么會跑到臺灣去發展音樂呢?”

“其實大學里就一直對音樂舞蹈有興趣,自學了作曲和不少樂器。至于跑去臺灣的經歷,我在那首《1999》的歌里都寫過了?!迸迥菡f, 1999年背著吉他來臺灣后,這幾年在外,摸爬滾打經歷豐富,也跑過不少地方,看過不少風景,但是依然覺得家鄉最美。

“柔佛州,這個名字聽著就很詩意,能不能推薦幾個你家鄉好玩的地方。”我問。

談起這個,戴佩妮如數家珍“首先當然是丹絨比亞”。丹絨是馬來語海角的意思,丹絨比亞是處在亞洲大陸最南端的海角。據說馬來西亞旅游局曾經大力的促銷,還請了戴佩妮的好朋友光良做代言人,但是收效不大,難得有外國旅客慕名而來。這里有馬來西亞保護得最好的紅樹林,整個林區被規劃為保護區?!敖^對是游客少、風景好的寶地?!?/p>

四灣島、迪沙魯兩地,戴佩妮也不吝贊美。這兩地柔佛州著名的海岸線旅游區,“上學的時候,每逢周末或新加坡公假,我都會騎單車那邊郊游。新加坡人最喜歡那里。四灣島有間老字號餅店賣的豆沙餅特別美味。”

談到家鄉美食,戴佩妮首推“烏達”,這是一種由海鮮(魚、蝦、墨魚)、雞蛋、辣椒與椰漿混合,再用棕櫚葉包裹后烘烤的美味小食。“烏達”在馬來語是腦的意思,因為烏達的原料混合時看起來類似腦,因而得名。“別讓它的名給唬了,它的確是非常美味的風味小吃?!?/p>

戴佩妮的推薦

柔佛新山

故鄉新山是馬來西亞在馬來半島最南端、也是歐亞大陸最南端的城市,與鄰國新加坡隔著柔佛海峽相對,有“大馬南方門戶”之稱,那里有金色的海灘、美味的東南亞小吃以及一切吸引人的旅游要素。

一個人的行李,兩個人的旅行

聽我談起旅游的話題,戴佩妮塞給我一張她的簽名專輯,這是佩妮2006年發行的《iPenny一個人的行李》,我早有耳聞。據說,主打歌《一個人的行李》和陳綺貞那首《旅行的意義》一起,曾被某娛樂雜志評為“最美妙的旅行音樂”。

“這些年,旅行經歷在你的生活里多么”我問。

戴佩妮的回答是:“因為工作忙,其實旅行不算多,哪怕有出遠門,也很少是散心,多半是辦事。這在《一個人的行李》歌詞里就看得出了。比如一個人去威尼斯看電影、一個人去陽明山看海芋、一個人去北京探望孟姜女這些詞兒,都是我身在家里,心在旅途的寫照?!?/p>

戴佩妮說,其實本質上來說,她對旅行還是很向往的。旅行不一定要看到不同的風景,接觸到不同的人和事物。就好像一次心里的治療一樣,出去一次,心情就會有很大的不一樣,不是說到底那個地方食物有多好吃,建筑有多漂亮。而是遇到什么樣的人,發生什么樣的事情。

“那你喜歡怎樣的旅行方式呢?”

“我不覺得旅行一定是坐飛機,對我而言,旅行可以很簡單,我很喜歡坐公車、火車,那段時間是自己想事情的時間、是很可以沉淀的時間,尤其是聽著耳機。最好是到一個沒有去過的地方,有一種流浪的感覺?!迸迥菡f。

“其實大家都知道,你和男友西米露的感情漸入佳境,不少人都說你們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有沒有考慮過兩個人的蜜月旅行?”

戴佩妮幾乎沒有考慮,就脫口而出:摩洛哥。

“You must remember this,A kiss is still a kiss,A sigh is still asigh……”記憶力驚人的她很快說出了這句好萊塢大片《北非諜影》的臺詞?!澳亲锌ㄋ_布蘭卡的城市,烙上了多少愛情與浪漫的印記。而且在臺灣生活那么多年,我也喜歡看三毛的的東西,她用文字將撒哈拉鐫刻成一代國人心頭關于流浪和遠方的夢之所系,我覺得,摩洛哥的紅色撒哈拉,就是那個夢開始的地方。”

其實戴佩妮之前也去過卡薩布蘭卡,但可惜只是匆匆而過“望向摩洛哥的第一眼,你會看到一個‘雞尾酒’般的城市:如拼接馬賽克般的炫彩、如慢燉的塔津般的醇香、如玫瑰與橘樹般的馥郁、如手工皮革般的柔軟、如薩爾瑪王妃般的傾城、如《一千零一夜》般的精彩……”描述中,她用上一連串的比喻,毫不吝惜贊美之詞。

街角的祝福祝福所有用心的旅者

談到旅行過的喜歡的地方,戴佩妮列出了一長串:英國倫敦、阿根廷里約熱內盧、澳大利亞墨爾本,還有中國長城。

“講講去這些地方的趣聞吧?!?/p>

“那有很多,比如當時去英國前,聽說那里常常下雨,我特地帶了雨傘,但到倫敦才發現,帶雨傘是很奇怪的事情,是因為根本不曉得,那里隨時隨地會下雨,倫敦的天氣像一個善變的女人,突然間就出大太陽了,然后突然又下雨。英國常常下雨,你看到街上的人也不會特意的帶雨傘,因為都習慣了。”

“還有法國波爾多的紅酒也給人印象很深,因為我對紅酒其實還蠻挑的,不是那種有酒精就可以把我解決的人。當地朋友把我帶到酒窖里,滿滿的酒香味,實在很讓人沉醉?!?/p>

篇10

工作是在規則里走走停停,規律重復,單調有趣。旅行是在規則外走走停停,百變多彩,簡單有趣。

以前我覺得旅行會增長閱歷和開闊眼界,在很大程度上能改變一個人的想法和思維,工作和旅行是分開,但現在覺得工作里能改變一個人,不單單是能力,還有經歷。工作能讓一個人崩潰也能讓一個人成長,在眾多的規則里,需要不斷的遵守,不斷的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質以及修養,更多還有職場上的為人處世之道。旅行的意義在于束縛少了一些,不用墨守成規,講究更多的是隨心,沒有條框,多了自由和奔放。

工作時候很少能拿出整塊的時間去旅行,去掙脫束縛,無論我們怎么掙脫最后還是要回到生活上,按部就班,工作學習,但也能將旅行作為一種職業,邊旅行邊工作,職業的旅行者。一段經歷足以讓你回味,讓你留下感悟,太多時候在面對壓力,我們都會習慣性的選擇逃離,但如果在面對一個問題的時候不去解決,換到任何環境都會想要逃離,最終還是折服在生活的漩渦里。

工作的時候想著旅行,想看外面的世界,想自由自在,但有那么一刻真正的感覺到工作比旅行重要,工作里有旅行收獲不到的感悟,在看似束縛的條框里,隱藏著太多東西,需要我們不斷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