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范文
時間:2023-03-21 2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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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貴局《關于對〈天津市促進實驗室發展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函》(津質技監局法函[**]658號)收悉。經研究,現提出如下建議:
一、第五條對開展本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技術檢測服務的實驗室不必要逐條列出前5個條件,只需規定其必須經計量認證合格即可。因為凡經計量認證合格的實驗室,一定是滿足前5個條件的實驗室。建議刪除第五條。
二、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中己有明確規定的條款,如第七條、第八條等可以不列,此辦法應突出我市在促進實驗室發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環節行政審批程序、鼓勵類型、資金支持、稅收支持等。
特此函復
**年**月**日
征求意見稿回復(二)
我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專門召開班子會議,對審計組所提出的問題結合我鄉實際逐條進行分析,認真做出檢查,針對審計組所提出問題切實整改。現就貴局對××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不合規票據列支問題
貴局審計指出,我鄉××年至××年列支××鄉派出所嚴打開支××元;××年至××年列支××鄉國土所代征耕地占用稅手續費××元;××年列支土地整理項目管理經費××元,以上合計列支××元。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以上情況屬實,上述支出均為實際支出,請求免予處罰,我們在以后的工作當中一定會進一步加強管理。
二、關于出租和承包收入應繳未繳稅費問題
經核實,我鄉出租房屋稅費未繳納的現象確實存在。但由于我鄉不是建制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不屬于房產稅的納稅范圍,我鄉“應繳未繳房產稅××元”一項應予剔除。
三、關于計育辦超標準列支工作經費問題
貴局審計指出,我鄉計育辦××年可列支工作經費××元,實際列支工作經費××元,超標準列支工作經費××元。此行為違反了《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社會撫養費征收和終止妊娠保證金收取退還管理辦法的通知》(××政辦發[××] ×號)“鄉鎮征收成本性支出控制在××%”之規定。
經我們再三核實,該項超標準支出主要是支付村干部的誤工費用所致。為了充分發揮村干部的主觀能動性,改變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手段,減少干部與群眾之間的直接磨擦,改善黨群、干群關系,鄉黨委、政府再三研究才出臺了適當支付村干部收取社會撫養費誤工費用的措施。對審計組的處理意見我們沒有異議,但請求貴局考慮鄉鎮工作難開展的實際,免予處罰。
四、關于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
貴局審計指出,我鄉人民政府發放××年住勤補助××元、計劃生育進位獎××元。此行為違反了《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九條“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之規定。以上情況屬實。對審計組的意見我們沒有異議,所發兩項補貼將如數扣回,請求從輕處罰。
五、關于往來款項未及時清算問題
貴局審計指出,我鄉單位往來賬長期掛賬未及時清算,至××年××月止,鄉總會計賬“暫存款”科目余額為××元,“暫付款”科目余額為××元;鄉政府和計育辦賬“暫存款”科目余額為××元,“暫付款”科目余額為××元。此行為違反了《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之規定。
以上情況屬實。對審計組的處理意見我們沒有異議,現在正在組織力量對往來款項進行清理核實、匯總上報,按要求盡快調整好相關賬目。
總之,貴局對我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所提出的問題都在我鄉實際存在,這些問題的提出對促進我鄉今后的財務收支活動有著長遠的意義,對財務工作人員的工作也是一種鞭策,我們一定會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要求,認真總結、積極整改。但我是個農業大鄉,財政收入基礎薄弱,可用財力十分有限,日常運轉舉步唯艱,請求縣審計局秉著教育為主、處罰從寬的原則,盡力減輕對我們的經濟處罰,我們也一定會認真總結經驗,著力健全財務制度,積極規范財務管理,努力使我鄉財務工作再上新臺階。
篇2
在修訂征求意見稿中,IASB和FASB根據原征求意見稿收到的反饋意見,進行了重新審議討論,并其中針對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以下五個方面征詢意見:(1)其他綜合收益(OCI)的使用;(2)要求主體持有基準項目并規定與基準項目回報掛鉤的合同;(3)保險合同收入和費用的列報;(4)解鎖合同服務邊際;(5)生效日及過渡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的核心觀點是“根據合同類型,保險合同按各種不同比例將財務要素和服務要素融合在一起”。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主體對要素產生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的組合的當前評估對保險合同進行計量,并假設主體會在到期時向保單持有人給付和賠付來履行負債義務。本文主要從保險合同的適用范圍、分拆、確認、計量、列報和披露等方面,簡要介紹修訂征求意見稿的主要框架內容。
一、保險合同的適用范圍
修訂征求意見稿將適用于主體簽發的所有保險合同(包括再保險合同)、持有的所有再保險合同以及主體簽發的含分紅特征的投資合同(前提是簽發該合同的主體也簽發保險合同)。這與原征求意見稿基本保持一致。針對以提供服務為主的固定收費合同,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將不適用保險合同準則:(1)合同定價不是基于對單個客戶的風險評估;(2)合同是通過提供服務以補償客戶;(3)合同轉移的保險風險主要由與交易對手使用服務引發。另外,按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財務擔保合同暫時保持現行IFRS 4和IFRS 9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保險合同的分拆
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合同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分拆按照是否“緊密相關”的原則進行。保險合同如果存在“顯著”的投資組成部分,應將其分拆出來并按照相關的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在考慮到是否分拆保險合同中非保險性質的產品和服務組成部分時,修訂征求意見稿按與收入準則項目中識別單獨履行義務一致的原則。在各組成部分之間確定現金流的歸屬時,應將投資組成部分和嵌入衍生工具視作單獨的合同,再按收入準則項目關于交易價格在各履約義務之間分攤的原則,將現金流量分配至各保險組成部分和非保險性質的產品或服務部分。此外,現金流出也應當按照合理一致的基礎分配至各組成部分。
三、保險合同的確認
修訂征求意見稿在原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對保險合同的確認進行了修訂,會計處理更為明確和規范。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主體應當在以下兩者較早時將其簽發的合同確認為保險合同:保險期間開始日;保單持有人首次付款的到期支付日。同時,修訂征求意見稿考慮合同虧損問題,如果保險合同發生虧損,則保險合同將歸屬于保險合同組合變成虧損性的那一天。關于保險合同是否發生虧損,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當主體受合同條款約束后,履約合同現金流和保障期前的現金流之和大于零的話,則這個保險合同是虧損的;現金流超出零的部分應作為支出立刻在損益中反映。根據修訂征求意見稿,主體不應當將合同邊界之外的保費相關的任何金額確認為資產或負債,這些金額屬于未來保險合同。
四、保險合同的計量
保險合同的計量是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核心內容,也是保險合同會計處理的關鍵所在。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除以下合同外主體應當對所有的保險合同采用統一的計量模型:(1)主體持有基準項目并規定向保單持有人支付款項與基準項目匯報掛鉤的保險合同;(2)未到期的保險合同。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主體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以下兩者之和計量保險合同:履約現金流金額;合同服務邊際(征求意見稿初稿稱為“剩余邊際”)。與原征求意見稿一致,修訂征求意見稿采用“要素法”(也可稱為“模塊法”)計量模型,但是對相關的細節內容進行了修訂。保險合同計量的四個要素:未來現金流量、貨幣時間價值、風險調整和合同服務邊際。修訂征求意見稿允許采用“保費分配法”模型,前提是其計量結果能合理地接近于“要素法”模型下的計量結果或者保險期間小于或等于一年。
1.未來現金流量。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合同組合的現金流量的估計應當包括履行該組保險合同所有直接相關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主體在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時,應當基于主體自身情況,以無偏差的方式,整體考慮與主體履行保險合同而產生的所有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相關的所有可獲得的信息;這些信息應當反映當前情況且是顯性的;它的范圍僅包括組合中的每一個合同的邊界范圍以內產生的現金流。當主體可以要求保單持有人支付保費或者有實質性的義務向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障和其他服務時,則相關的現金流量處于合同邊界以內。與原征求意見稿一致,主體對現金流量的估計與計量日當前情況保持一致。
2.貨幣時間價值。保險合同的特點之一就是期限比較長,因此,主體應當使用能反映保險合同負債特征的折現率來調整未來現金流量以反映貨幣的時間價值,從而計算履約現金流。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折現率應當與以下工具的可觀察當前市場價格一致,該工具的現金流特征反映了保險合同負債的現金流量特征(比如時間、貨幣種類和流動性方面);剔除與保險合同負債無關的,但影響所有可觀察價格的所有因素。同時,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對折現率的估計應該與其他用于計量保險合同的估計一致,避免重復計算或遺漏。
針對非分紅保險合同折現率的確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兩種方法。一種是無風險利率加流動性調整的思路,可被稱為“自下而上”的方法,這種方法在原征求意見稿中就已經提及。另一種方法是修訂征求意見稿新提出的思路,可稱為“自上而下”的方法,是指以某個參照資產組合或實際資產組合的收益率曲線為起點,經過必要的調整后達到只反映保險合同負債現金流特征的一個適當的折現率。資產組合收益率曲線必須基于當前市場信息。如果收益率曲線部分區域沒有可觀察到的市場價格,那么就參照公允價值準則的相關指引,尤其是第三層級的公允價值計量。
3.風險調整。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主體在計算履約現金流時,應對其使用的預期現金流折現值運用一個風險調整。風險調整的目標是主體應承擔履約現金流不確定性風險而獲得的補償,因此原征求意見稿目標中的“理性的主體為了不再承擔風險而愿意支付的金額”和“最大金額的概念”被取消。風險調整應當反映所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風險,不應當反映與保險合同無關的風險,例如主體持有的資產的投資風險、資產負債不配比風險以及與未來交易相關的操作風險等。關于計量風險調整的方法,原征求意見稿只允許主體采用置信區間法(ConfidenceLevel)、尾部條件期望(Conditional TailExpectation)和資本成本法(Cost ofCapital)三種方法,以避免允許多種方法所帶來的實務多樣化、降低計量相關性等問題;修訂征求意見稿不再限定風險調整的計算方法,原征求意見稿中三種方法仍作為示例予以保留。同時,修訂征求意見稿不再對計量單元做出具體規定。
4.合同服務邊際(Contractual servicemargin)。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與未來服務相關的現金流變動應對合同服務邊際的財務狀況表金額的調整,而不是原征求意見稿所提議的計入當期損益。在保險合同初始確認不為負的情況下,主體應當根據保險合同在初始確認的履約現金流金額和保險保障期前的現金流之和來計算合同服務邊際。在后續計量時,主體應當將未來現金流量的任何變動計入損益,該變動不會導致合同服務邊際的調整;并且應當按最能反映根據合同所提供服務按照系統方法的剩余轉讓,在承保期內將剩余合同服務邊際計入損益。
五、要求主體持有基準項目并規定與基準項目回報掛鉤的合同
由于有些保險合同約定了支付給投保人的款項與要求主體持有的基準項目的回報相掛鉤(如分紅、利潤共享以及投資連結合同)。針對這類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主體應將合同現金流分解為會直接隨基準項目回報而變動的現金流,以及非隨基準項目回報而變動的現金流。直接隨基準項目回報而變動的現金流所對應的負債,在列示和計量時,均采用映射基準項目賬面價值的方法(稱為“鏡像法”)。其他現金流,如固定付款、期權和擔保,則根據要素法計量。
六、對未到期保險合同負債的簡化計量
修訂征求意見稿建議,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主體可以采用“保費分配法”簡化計量未到期保險合同負債:(1)采用“保費分配法”計量的結果能夠合理近視于采用“要素法”計量的結果;(2)保險期間為一年或更短的保險合同。根據“保費分配法”,主體在初始確認時,未到期保險合同的負債可能包括:初始確認時收取的費用;獲取保單成本相關的支付;承保前現金流量;虧損性合同的額外負債。在后續計量時,未到期保險合同負債的賬面價值包括:期初賬面價值;會計期間收到的保費;已履行義務而收到的保險合同收入;確認的虧損合同負債;虧損合同估計變更的影響;貨幣時間價值調整的影響。另外,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具有重大融資成份的合同,在計量其扣除賠款前負債時應予以折現和計息以反映貨幣的時間價值。
七、持有的再保險合同
修訂征求意見稿指出,判斷再保險合同是否轉移重大保險風險時,可以站在再保險分出人的立場進行判斷。如果保險合同的分出部分所對應的所有保險風險實質上已轉由再保險人承擔,則可以認定分出人已轉移了重大保險風險。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持有再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支付保費并在支付原保險合同產生的合理索賠時獲得補償,而不是收取保費且向保單持有人支付合理索賠。因此,要求按“要素法”予以修訂以反映再保險合同的特點。
八、保險合同的列報
為了回應對于業務信息量的要求,力求使收入列示與其他行業看齊;修訂征求意見稿放棄了原征求意見稿提議的“匯總邊際法”列報綜合收益表,并決定采用“已賺保費法”列示綜合收益表。根據這種新的列報方式,主體在綜合收益表上應當列示:初始確認保險合同的損失(如有);風險調整的變動;反映期間內服務轉移的合同服務邊際的變化;不影響合同服務邊際的未來現金流量估計的變動;實際現金流量與前期對現金流量估計的差異;虧損合同的賬面價值的變動;所持有再保險合同的簽發者信用狀況發生變動所帶來的影響;合同初始確認時確定的折現率來確定保險合同負債的利息費用;其他沒有在其他綜合收益表中確認的損失或利得。
同時,修訂征求意見稿在列報處理引入了其他綜合收益(OCI)。原征求意見稿要求將因折現率變動所產生的所有影響計入損益。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于不依賴于標的資產回報的現金流,采用當前市場利率進行折現與采用初始確認時的折現率進行折現之間的差異計OCI。對保險公司而言,對OCI的使用將減少一部分損益的波動性。但是,當資產以公允價值且其變動計入損益時,將增加波動性。
九、保險合同的披露
制定信息披露相關規定的目的在于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在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所涉范圍內的保險合同未來現金流量的性質、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等信息。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主體應當披露以下項目的定性和定量的信息: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金額;針對保險合同作出的重大判斷及判斷的變化;源于保險合同的風險的性質和程度。披露的內容與原征求意見稿基本一致。
十、過渡
篇3
【關鍵詞】 高校會計制度; 變動內容; 平穩過渡
現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于1998年頒布,該制度的實施,將高等學校原采用的“資金收付記賬法”統一規范為“借貸記賬法”,高校的會計報表也從“資金平衡表”關系統一為“資產負債表”關系,這些改革對規范高校的會計核算、完善高校的預算管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現行制度頒布至今已有12年,高等學校在辦學理念、辦學體制、經費來源、資產管理等方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現行制度已經明顯滯后,無法滿足高校財務環境變化的需求,為此,財政部會計司對現行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于2009年8月12日印發了新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制度),并擬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改革的目的是:規范高等學校的會計行為,促進高校加強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績效評價。征求意見稿的變化總體上可歸納為六個方面:改“收付實現制”為“權責發生制基礎”;增加與公共財政改革相關的核算內容;對高校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將基建會計納入“大賬”核算;對收入支出類會計科目的設置進行重新調整和分類;補充財務報表包括的內容,完善報表體系。
一、征求意見稿變動的主要內容
通過對新舊制度的比較,將征求意見稿變化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一)引入權責發生制基礎
新制度在總說明(三)中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會計采用權責發生制基礎,改變了原來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方式。這是新制度中的一項重大改變。高校的經濟活動正逐步向企業靠攏,權責發生制基礎能更準確地反映高校的資產、負債狀況及償債能力,有利于高校進行辦學成本的核算,提高辦學效率、防范財務風險。
(二)增加與公共財政改革相關的核算內容
新制度中增加了與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類、國有資產管理等公共財政改革相關的核算內容,增加了“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等賬戶,提高了資金的透明度,信息使用者能直接明了地掌握高校經費的使用及結余情況,確保了資金的使用安全。
(三)高校資產計提折舊
長期以來高校固定資產以原值反映不計提折舊,導致了國有資產信息失真,助長了高校資產的浪費和重復投入等現象。為滿足資產管理需要,新制度中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這將有利于真實反映高校資產價值、合理確定高等教育成本,促進高校固定資產的合理使用。
(四)將基建會計納入“大賬”核算
高校會計核算的對象應包括教學科研和基本建設在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但長期以來,高校的財務會計與基建會計實行分開核算,實質上形成了兩個會計主體、兩套賬,無法反映高校的整體經濟活動及真實的財務情況。新制度中增加了“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兩個一級核算科目,將基建會計納入了“大賬”核算。這將有利于全面、真實反映高校的財務狀況,避免高校因負債狀況不實而盲目擴大投資,同時也為金融機構評價高校的財務狀況提供了數據支撐。
(五)對收入支出類科目重新調整和分類
公共財政改革、高校經費來源及支出項目的日益多元化,使原來的收入支出類會計科目的設置無法滿足新的核算要求,因此新制度對收入支出類科目進行了重新調整和分類。將收入類科目劃分為:財政補助、政府補助、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大類,對教育事業收入再進一步細分為:學費收入、住宿費收入、考試費收入、培訓費收入等;費用類科目則重新按:教育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費用等大類劃分。收入支出科目的重新調整分類,有利于財會人員準確把握高校的各項收支核算,高校的收入支出更為清晰明了,信息使用者也能更好地了解高校資金的來源變動。
(六)會計報表的變化
基于權責發生制基礎的引入,新制度對會計報表的種類、內容、編制基礎、編制要求等進行了重新規范。現行制度的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支出明細表,主要反映高校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只能起到統計財務數據的作用。征求意見稿規定:高等學校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現金流量表、財政撥款收支表、基建投資表以及有關附表,綜合反映高等學校的財務狀況、收入費用、現金流量及財政撥款收支情況等會計信息,并重新設計表中項目構成、改進報表格式,完善了報表體系。新制度擴展了會計報表的信息含量,彌補了現行制度報表反映的內容及報表體系不完整、會計信息失真的缺陷。
二、征求意見稿對高校財務工作產生的影響
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必定會對高校的日常核算、籌資融資及預算工作等諸多方面產生影響。
(一)對高校日常核算工作的影響
征求意見稿的變化必將加大會計核算人員的日常核算工作難度。
1.權責發生制基礎引入,要求會計人員改變傳統固化的收付實現制核算觀念,潛心研究在權責發生制下應如何正確確認各期產生的債權、債務、收入、支出的問題。
2.如何將基建賬合并到“大賬”上,這是將基建會計納入“大賬”核算的一個難點問題,也是合并建賬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3.將基建會計、后勤收支全部納入高校“大賬”,必將對會計核算機構的設置、財務管理體制等產生巨大影響。高校應如何設置核算機構、完善現有的管理體制,是急需探索和解決的問題。
4.基建會計、后勤收支納入高校“大賬”,使得高校會計主體的整體經濟情況清晰明了,會計信息量更為真實豐滿。但高校“大賬”的核算必將會增加入賬的難度,加大會計人員日常核算的工作量。
(二)對高校籌資融資工作產生的影響
1.現行制度中高校固定資產是以原值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征求意見稿要求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按凈值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高校的資產總額將會因折舊的計提而大大縮水,進而會使高校的資產負債率提高。有巨額貸款的高校將會因資產負債率過高而無法繼續獲取貸款。
2.權責發生制的引入,要求按應收、應付反映高校的債權債務,原來沒有入賬的各種應付工程款、設備款、材料款等等,將按規定作為債務在當期列支,使得高校的負債總額增加,資產負債率提高,從而加大高校的貸款難度。
(三)對高校預算工作產生的影響
1.權責發生制基礎、資產計提折舊,均要求以應收或應付的產生為標志來確認本期收入和費用,應收、應付的確認,增加了預算編制中的不確定性和預見性,加大了預算編制的難度。另外,基建賬并入“大賬”,基建收支的內容將納入預算的編制中,而學校的基建貸款、還款等數據又并非財務部門所能左右和控制的。因此,新制度的執行必將對預算編制體系產生影響,引發對部門預算的改革。
2.對收支科目的重新分類和調整,使高校的教學費用、學生事務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等各項支出的核算脈絡清晰、簡潔,為高校進行各項教育成本的預算分析提供了方便,有力促進了高校的預算控制和預算管理作用的發揮。
三、完善《征求意見稿》的幾點建議
依據公共財政體制改革要求和高校現行實際情況,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規范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對象和范圍
權責發生制基礎、計提資產折舊,要求資產使用形成的收入與其折舊費用配比,這意味著折舊費用必須有相應的收入來源進行補償。高等教育是公益事業,學費標準受到政府嚴格控制,高校固定資產無法按照市場規律進行經營并獲得直接的收益,其資金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撥款、學費收入及銀行貸款。學費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納入部門預算管理,高校的財政撥款多采取定額加專項的模式,對財政性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尚未形成進行撥款補償的模式。目前高校利用各類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存量是一個不小的數目,即使按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也是一筆大的金額,必然涉及到補償資金的來源問題,否則就會導致本期盈余的虛虧。因此,必須考慮高校固定資產應如何計提折舊的問題,對高校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對象和范圍予以規范。
(二)補充、完善“并賬”的實施細則
新舊制度的會計科目,特別是凈資產類科目的變化較大,如何將原科目的余額過渡到新科目中;另外,基建賬如何并入“大賬”中,這些都是期初建賬不可回避的問題,直接關系到新制度能否平穩過渡、順利實施。征求意見稿實施的時間已進入倒計時,因此,財政部應盡早做出“并賬”的統一規范,做到“兵馬未動,糧草先行。”
(三)進一步完善會計科目的設置
1.建議在“應收賬款”科目下增設“――學費(住宿費)”一級明細科目,專門核算因學生欠費而形成的債權。高等教育不屬于義務教育的范疇,學生欠費實際上構成了學校的一項債權資產。另外,應針對學生欠費不交的實際情況設置并計提壞賬準備,這樣既可以全面記錄學生的欠費情況,真實反映學校的資產狀況,也便于與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核對,及時催繳學生欠費。
2.建議增設“土地購置費用”科目,反映高校用于購買土地所支付的資金。隨著高校的擴招,許多高校都為購買土地支付了大量的資金。這筆費用應如何反映,新舊制度均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增設“土地購置費用”科目,對購置土地費的費用進行單獨核算,并在財務報表中予以單獨列示,這樣既滿足管理者了解高校的負債結構,合理安排償債資金,又便于金融機構對高校財務狀況進行合理評價。
3.建議在“財政補助收入”科目下增設“――基建撥款”一級明細科目。基建撥款是高校財政補助收入的一項重要內容,其款項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需單獨核算和反映。因此,建議增設“基建撥款”一級明細科目,將其作為“財政補助收入”的二級科目,與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等明細科目并列。
(四)建議建立財務報告公開披露制度和外部審計制度
隨著高校籌措辦學資金渠道的增多,與高校合作辦學的單位日趨增多,高校財務信息的需求者已趨于多元化,但他們卻不能從公開的渠道獲得所需要的財務信息。因此有必要對高校的財務信息披露和審計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即建立財務報告公開披露制度和外部審計制度,重點披露學校的資產、負債、資金的使用情況及高校負債的組成結構、負債利息償還及解決辦法等相關情況。這將有利于報表使用者了解高校的財務狀況,為其進行科學決策提供參考。
四、新舊制度平穩過渡的對策
《征求意見稿》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制度的實施進入了倒計時。此次修訂的《征求意見稿》改動幅度大、涉及范圍廣、影響程度深,為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高校應積極應對,充分做好相關準備工作,以確保新制度得以順利實施。
一是積極組織進行相關業務培訓,幫助會計人員盡快實現從“收付實現制”向“權責發生制”思維模式的轉變,以適應核算工作的新需要。
二是對學院固定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和核對,為準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做好準備。
三是做好各項基建賬務的清理核對工作,及時清理往來賬務,及時辦理做好竣工資產的移交手續,為基建賬并入“大賬”做好相關準備。
四是做好費用歸類的基礎工作,將學院發生的各種耗費按新的分類的口徑(教育、科研、管理、財務、其他)重新進行歸集、計算和分配,為新舊科目的“并賬”做好準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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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市財政局監督局:
根據**財政局《財政監督檢查通知書》,我鎮財政檢查組于2015年 11月 1 日至2015年11月15日對**民政所單位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份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財政監督檢查,部分問題追溯到了以前年度。現將檢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民政所是**行政單位中一個獨立核算的部門,民政所有在職職工、干部2人,下設桂敬老院,統一納入核算管理, 2015年10月30日止累計收入2021169元,累計支出2116930元。
二、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一)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2015年10月31日記4號憑證中用救災救濟款付低保五保信息網絡錄入加班工資3500元,付報刊費4100元,付宣傳資料費1154元,清理政府水溝費150元,共計8904元。
以上行為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篇5
【關鍵詞】 政府會計; 行政事業單位; 準則制度
【中圖分類號】 F2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08-0014-02
2016年8月1日財政部辦公廳了財辦會〔2016〕30號《關于征求〈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以下簡稱“該函”)。財政部會計司2016年8月3日將“該函”在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后,筆者對“該函”的內容進行了認真的學習、領會與消化。本文擬對“該函”所涉及到的若干問題加以具體的描述或分析,以期對我國政府會計標準的建立有所裨益。
一、關于月度資產負債表最終無法平衡的技術性問題及改進建議
“該函”規定資產負債表和收入費用表均為月報表,而在收入、費用類科目使用說明當中,各收入、費用類科目是在年末結轉“本年盈余”的,由于資產負債表的凈資產部分并未列示“本年盈余”項目,盡管在“非限定性凈資產”項下列示了“其他”,但“其他”項目的編制說明中只涉及“非限定性凈資產”內部,與“本年盈余”沒有任何的關聯。綜合上述相關情況,不難從技術層面斷言,月度資產負債表根本無法實現“資產總計”與“負債和凈資產總計”的平衡。修改建議:第一,建議在資產負債表的凈資產部分增列“本年盈余”項目;第二,建議在財務會計科目的收入類和費用類科目的使用說明中將年末或年終結轉修改為期末結轉(實際為按月結轉)。
二、關于收入費用表內容描述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該函”在“收入費用表編制說明”(260頁)(注:“260頁”指的是財政部會計司網站上公布的“該函”的頁碼數,下同)中規定:“本表反映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全部收入、費用及凈資產變動情況。”筆者認為,該表述欠準確,理由是,該表的正式列報項目中并不存在凈資產類項目,而且在理論和技術層面也不應該存在凈資產類項目。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本表反映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全部收入、費用及本期盈余的實現情況”。
三、關于現金流量表編制說明中“現金凈增加額”項目填列說明中存在的技術性問題及改進建議
“該函”在“現金流量表編制說明”(270頁)中對“現金凈增加額”項目的填列規定是,“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財政撥款現金流量凈額’‘非財政撥款現金流量凈額’‘代管及應繳現金流量凈額’‘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額’項目的金額合計填列”。筆者認為,按照該項規定來填列“現金凈增加額”項目只是經過簡單的數學計算即可獲得,此舉沒有考慮到與資產負債表之間本應存在的固有勾稽關系,因此該項規定存在技術性差錯。建議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來加以處理。
四、關于預算結余與凈資產變動差異調節表編制說明中存在的技術性問題及改進建議
“該函”在“預算結余與凈資產變動差異調節表編制說明”(270頁)“中對“本期預算結余”項目的填列規定是:“反映單位當期預算收入減去預算支出后的凈額。本項目數額應當和‘資金結存’科目期末余額一致。”筆者認為,該項規定存在技術性差錯,理由如下:“本期預算結余”為時期性指標,“資金結存”為時點性指標,“資金結存”科目的期末余額反映單位取得資金的累計滾存情況,兩者之間不可能存在金額上的相等關系。改進建議:建議將上述規定中的“本項目數額應當和‘資金結存’科目期末余額一致”的描述予以刪除。
“該函”(271頁)對“前期預收賬款確認為當期收入”項目做出了具體的填列說明,但在“預算結余與凈資產變動差異調節表”的規定格式中并未單獨列示該項目,從技術層面而言確需存在該項目,建議在該表的規定格式中加以單獨列示。
“該函”(272頁)分別對③“確認待攤費用和長期待攤的支出”項目和⑤“清償應付款項、預計負債的支出”項目做出了具體的填列規定,但與表內列示的順序正好相反,建議加以一致性處理。
“該函”(272頁)對⑥“沖銷預提費用的支出”項目的填列方法做出了規定,但表內并未單獨列示該項目,建議在表內加以單獨列示。
“該函”(272頁)對①“收回預付賬款、暫付款項確認的預算收入”項目的表述與表內的“收到已預付賬款確認的收入”不一致,建議采用“收回預付賬款、暫付款項確認的A算收入”來加以一致性表述。
“該函”(274頁)對“本期盈余”項目所反映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做出了規定,要求“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的‘本期收入’項目金額減去‘本期費用’項目金額來填列”。筆者認為,該項規定存在技術性差錯,理由如下:預算結余與凈資產變動差異調節表中并不存在“本期收入”項目和“本期費用”項目。建議修改為:本項目應與“收入費用表”中“本期盈余”項目的數額相一致。
“該函”(275頁)對“無償調入凈資產”項目所反映的內容及填列方法做出了規定,要求“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凈資產――無償調入凈資產”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筆者認為,“無償調入凈資產”項目是時期性指標,而“其他凈資產――無償調入凈資產”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是時點性指標,兩者之間有本質差異,因此此項規定存在明顯的技術性差錯。建議修改為:本項目應根據“其他凈資產――無償調入凈資產”明細科目的本期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此外,對“權益法調整”項目所反映的內容的表述為“反映單位按照權益法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進行調整的金額”。但在填列規定中稱“本項目應當根據“權益法調整”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權益法調整”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則以“方余號填列。”該項規定同樣存在明顯的技術性差錯,建議修改為:“本項目應當根據‘權益法調整’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如‘權益法調整’科目本期為借方發生額,則以‘-’填列。”
“該函”(275頁)對“本期凈資產變動”項目所反映的內容及填列方法做出了規定,其填列規定是“本項目應當根據‘限定性凈資產’‘其他凈資產’科目本期發生額合計數填列”。既然本表為預算結余與凈資產變動之間的差異調節表,該項目的數額就應該由表內相關項目之間經過計算來求得,而不應當根據“限定性凈資產”“其他凈資產”科目本期發生額合計數填列。該項目的數額應該與資產負債表的“凈資產合計”項目的期末余額與期初余額之間的差額相等,建議對此加以明確。
五、關于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表編制說明中存在技術性問題及改進建議
“該函”(279頁)將“其他支出”項目所反映的內容表述為“反映單位本期除撥出經費、公共服務支出、業務活動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經營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該項規定與“其他支出”科目的使用說明存在明顯的差異,建議修改為:“其他支出”項目“反映單位本期除行政支出、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經營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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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會計制度;創新;完善;建立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12-0305-01
一、“征求意見稿”的創新與改革措施
就現階段高校會計管理形式來看,我國現行《高等院校會計制度》已經嚴重滯后于社會形式發展潮流,嚴重制約著我國高等院校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現階段,實現《高等院校虧啊及制度》的改革與創新應放在諸多有效工作的首要位置,具體創新與改革措施表現在以下方面:
1.轉變傳統高校會計管理方式
現行的高校會計管理方式已經不能夠適應高校會計部門的需求,無法實現高校會計管理的高效性以及準確性。因而,實現高校會計管理方式的轉變,需要在現行的高校會計制度基礎之上,勇于接納理論界以及實務界的建議,善于結合高校會計管理的特點,將高校會計制度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密切聯系起來,力求在有效的時間內實現高校會計管理方式的轉變。
2.重新規劃高校會計財務報表
有效的會計財務報表為實現高校會計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基礎保障,因而,應加強對高校會計財務報表的重新規劃,實現高校會計財務報表的創新首先要建立健全的會計財務報表體系,為實現高校會計管理工作的高效實施提供理論指導;其次是運用科學手段,制定科學有效地財務報表,科學有效的財務報表不僅僅需要建立在科學手段基礎之上,更需要實現高校會計財務報表滲入到高校會計管理的各個階段之中,以完善的財務報表格式與完整、真實的會計信息有效地反映出高校會計管理的現狀,大大推進高校會計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征求意見稿”的相關建議
1.建立健全的項目掛靠科目核算體系
目前,我國高校會計管理工作呈現“項目管理復雜、項目設定科目不統一以及會計信息失真”總趨勢,給我國高校會計工作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因此,高校首先應建立健全的項目高校科目核算體系,大大的提高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完整性以及合理性;其次是強化對高校經費項目管理,并將有效經費進行統一管理以及支配,同時建立統一的分類有序又可擴展的項目代碼體系,并嚴格按照科目掛靠項目代碼進行經費支出以及分配。
2.不斷完善固定資產折舊補償機制
實現高校固定資產折舊補償機制的完善與創新,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即一是建立其折舊補償機制的理論基礎;二是明確高校折舊補償的對象,并能夠充分響應折舊補償對象的號召,站在其對象利益基礎之上,行使計提折舊工作,同時,全面掌握折舊補償機制的過程以及可行性;三是切實做好高校折舊補償會計核算管理,在其高校會計管理過程中所耗費的費用稱之為折舊費用,折舊費用是高校了會計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故而,切實做好高校會計工作各個階段的資產損耗,運用有效的會計核算手段,實現折舊核算管理的不斷創新與完善。
3.調動凈資產類科目以及費用類科目的擬定
近年來,我國高校會計管理方面“累計盈余”、“本期盈余”現象日益突出,若以此惡性循環下去,勢必會引發高校會計資金收支風險,進而,需要增加“代管結存”以及“后勤結存”兩項收支循環,并將其有效的結合起來,使其形成一一對應的循環關系,力求在有效地時間內實現凈資產類科目以及費用類科目最大化優化,為充分實現高校會計制度的不斷創新打下奠定堅實的基礎保障。
4.設置“現金日記賬”的擬定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現金收入業務較多,單獨設有收款部門的單位,收款部門的收款員應將每天所收現金連同收款收據副聯編制“現金收入日報表”,送會計部門的出納員核收;或者將所收現金直接送存開戶銀行后,將收款收據副聯、“現金收入日報表”和向銀行送存現金的憑證一并交會計部門的會計員核收記賬。
5.加強國家宏觀監督管理體系建設,并發揮其應有的效能
制定國家對教育經費撥款資金使用的信息反饋制度。信息反饋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時掌握資金的流向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資金使用中的不合理行為,減少違紀違法現象的發生,有效地控制國有資產的流失。
制定創收資金申報制度。實行創收資金申報制度,是創收項目申報審批制度的延伸,是對創收項目投資決策的再度審核。它不僅可以及時掌握所投資建設的項目是否達到預期效果,及時調整、糾正投資建設過程中所出現的誤差,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地控制偷稅漏稅和利用創收資金設立“小金庫”為個人謀取私利的違法違紀行為。
制定創收項目申報審批制度。在鼓勵高校利用特有的優勢開展創收活動的同時,對創收項目的建立實行申報審批制度。通過申報審批,一是可以避免同類項目的過多重復,減少投資的浪費;二是可以杜絕以高校的名義為個人謀取私利(收益歸個人,虧損歸高校)的違規項目立項,堵住變相侵吞國有資產的暗渠。
制定會計工作定期審計制度。國家審計部門應對高校及各行各業的會計工作實行半年或一年一次的定期審計,以便及時發現并及時追究會計工作中的違紀違法操作行為,及時遏止各類侵吞國有資產行為的發生與繼續,把國有資產損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6.加快落實會計委派制度,促進外部控制與內部控制的有機結合
目前,高校內部制約機制尚不健全,對國有資產的控制缺乏直接的監督機制,監督效果也不盡人意。由政府部門向高校委派財務總監或會計機構負責人,參與高校重大資金決策,寓監督于管理之中,寓監督于會計工作之中,對國家向高校撥付的教育經費資金的使用實行全過程監控,既能較好地解決國有產權代表缺位的問題,也有效地控制了個別領導者憑主觀意志謊報、虛報收支現象的發生。如此,可以及時準確地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各類會計報表,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從而使國家全面掌握各高校的真實經營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革指導方案。
實施會計委派制度,取消了會計人員對被派往單位的依附關系,可以解決會計人員的后顧之憂,排除各種干擾,增強會計人員的責任心和事業心,使他們敢于堅持原則,依法行使職權,自覺地抵制個別領導者為謀取私利授意、指使、強制其篡改會計數據等弄虛作假的行為;自覺地維護財經紀律,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
實施會計委派制度,可以把外部控制與內部控制有機地結合起來,對會計人員的職責范圍、職業紀律、職業道德進行跟蹤監督,促進會計人員不斷學習進取,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直接地、有效地控制會計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經濟犯罪的現象發生。
三、小結
綜合上述可知,現階段內,我國現行高校會計制度所面臨的嚴峻挑戰,因而,需不斷加強高校會計制度的創新力度,在以上所述不全面創新建議基礎之上,通過以一顆積極向上的心態不斷學習國內外先進的經驗以及知識,立足于高校會計發展特點之上,不斷創新、敢于創新、勇于創新以及善于創新,為實現高校會計制度的完善與改革貢獻自身應有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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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銜接互認有條件
職保繳滿15年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
我國現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簡稱“職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三種養老保險制度,其中職保繳費相對較高,退休后養老金待遇也較高。《暫行辦法》適用于上述三種養老險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未退休參保人員,比如曾在農村參加新農保,后又進城務工參加了職保的人員。
《暫行辦法》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時首先參考職保繳費年限,職保的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待遇較高的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則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征求意見稿的說明就此解釋稱,三種養老險都規定繳費滿15年為按月享受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規定只要滿足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并計算待遇,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于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15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后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繳費年限折算有規定
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原有繳費年限不折算
參保者在三個制度間無論怎樣銜接轉入,個人賬戶全部金額均隨之轉移,但繳費年限的計算略有差異:《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并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但如果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原有的繳費年限則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說明稱,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簡單地認同為職保的繳費年限,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導致資金不平衡和道德風險。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與職保之間根據繳費額度進行比例折算,則會出現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為職保十分之一年甚至幾十分之一年,或者職保繳費一年等于新農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幾十年的繳費年限。鑒于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后,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戶全額轉移相對于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于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15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退休前一并申請
主要對象是農村進城務工的參保人員
篇8
【關鍵詞】 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改進建議
一、引言
2010年11月,財政部展開廣泛調查研究,推出《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就小企業會計信息需求、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試用范圍、與稅法的協調、與企業會計準則的協調等廣泛征求社會意見,以替代2004年制定的小企業會計制度。
據統計,目前全國約有477萬戶企業,其中小企業約占總數的97.11%,資產總額占41.97%,在我國經濟管理領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小企業外部信息使用者主要為稅務部門和銀行:稅務部門利用小企業會計信息作出稅收決策,如是否給予稅收優惠政策、采取何種征稅方式、應征稅額等,因而更關注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銀行利用小企業會計信息作出信貸決策,因而更關注小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此外,由于小企業業務相對簡單,職業判斷較少,會計從業人員更傾向于適用簡單、易于實務操作的會計準則。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一)小企業的界定標準
《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ED)中規定小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經營規模較小(其中所稱的經營規模較小,是指符合國務院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目前國務院對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是依據2003年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以企業從業人員數、銷售額、資產總額三項指標為劃分依據,根據不同的行業在指標上做出細微的區分,如表1所示。
本文認為,ED對“小企業”劃分標準的界定值得商榷,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定量標準過高。按照上述小企業分類標準,我國目前97%以上的企業都屬于小企業,需按小企業會計準則執行會計標準,而從國際上來看,國外的小企業界定標準遠遠小于我國的劃分標準。因此,ED中小企業界定的定量標準過高,應考慮適當降低以上分類標準,一方面確保小企業劃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兼顧國際標準。
二是應考慮劃分標準的地區差別。由于企業從業人員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的大小是相對的,不同地區的小企業界定標準應有所不同。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可能不算高,可劃歸為小企業,但對于經濟較不發達的邊遠地區,可能屬于經營規劃較大的企業。此外,分行業設置標準還存在一個問題,即現代企業多元化發展愈演愈烈,企業歸屬于哪個行業有時很難準確劃分。
三是缺乏必要的定性標準。僅以定量標準來界定小企業可能有失客觀,容易被某些大中型企業所操縱,因此可在小企業界定標準中加入定性因子,例如將產權的獨立性作為界定小企業的定性因素之一。
四是劃分標準不穩定。回顧小企業界定標準的制定過程,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界定標準已發生了七次變動,而目前由工信部指導制定的最新小企業劃分標準又即將出臺。這將導致小企業會計的不穩定,不利于我國會計事業的發展。比如某一企業本來不屬于小企業范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但隨著小企業劃分標準的變動,明年可能又被劃歸為小企業需改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這樣的頻繁變動對企業會計核算的穩定性和可靠性是不利的。
(二)關于ED中的會計科目
1.科目名稱的一致性
ED中某些科目所核算的對象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相同,但兩者的名稱卻不同。出于方便報表使用者閱讀報表及降低轉換成本的考慮,本文建議統一采用企業會計準則的科目名稱。需統一的科目名稱如表2所示。
通過表2可以看出,“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與“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對象基本相同。因此,建議將“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改為“其他業務成本”科目,將“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改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2.建議增加的會計科目
(1)建議增加“商品進銷差價”科目
“商品進銷差價”科目用以核算商業企業采用售價進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價與進價之間的差額。調研結果顯示,商業企業在小企業中所占的比例較大,而ED中并未開設“商品進銷差價”科目。因此,建議增加“商品進銷差價”科目,并結合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對該科目作出具體的規定,以滿足小企業會計實務的需要。
(2)建議增加“工程物資”科目
ED規定,小企業購入的為工程準備的物資,在“原材料”科目進行核算;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單設“工程物資”科目核算,這樣易于區分當月購買材料時哪些增值稅可作進項抵扣,哪些增值稅應直接計入成本,待領用這些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時,會計人員進行相關會計處理也會更加方便,不容易出錯。顯然,《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更加合理,因此,建議增加“工程物資”科目。
(三)ED中的賬務處理
1.工程收入費用不配比
ED中有關在建工程試運轉過程中產生的收入和費用的賬務處理規定值得商榷,如表3所示。
如表3所示,有關在建工程試運轉過程中產生的收入和費用的賬務處理,建議直接采用《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或者保留ED中有關收入的規定,但是增加對費用的處理:在建工程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發生的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營業外支出”等)。
2.某一業務的賬務處理規定不完整
ED對許多業務處理的規定,往往只截取了《企業會計準則》中相關業務處理的部分內容,而對業務處理的不完整表述容易造成歧義,給會計從業人員帶來困擾。如表4所示。
與相之對應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于材料已到并驗收入庫,但發票賬單等結算憑證未到而尚未進行貨款結算的采購業務,企業應作如下處理:收到材料時,只辦理驗收入庫的手續,可暫不填制記賬憑證,等到發票賬單等結算憑證收到并付款后,再編制記賬憑證。但如果月末仍未收到發票賬單等結算憑證的,為了使月末的材料做到賬實相符,必須對材料按暫估價值入賬;下月末作相反分錄予以沖回,以便下月收到發票賬單等結算憑證時按正常程序進行會計處理。很明顯,《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比ED更完整,對會計從業人員更具有指導作用。因此,建議ED完整地表述在途物資這一業務處理的規定。
3.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攤銷處理
ED規定,企業不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攤銷期不短于10年;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予攤銷。顯然,兩者的規定矛盾,本文建議ED應采用《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即對企業不能可靠估計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不予攤銷。
4.費用未做規定
ED未對短期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中發生的交易費用作出賬務處理規定;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 “投資收益” 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資產成本。鑒于“短期投資”與“交易性金融資產”,“長期債券投資”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計量屬性不同,小企業的交易費用處理不能照搬《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因此,建議ED將短期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發生的交易費用都計入資產成本。
(四)ED中文本規定的前后不一致
ED中存在多處同一業務處理前后不一致的情況,在此列舉三例:
1.職工薪酬的處理(表5)
通過對照有關職工薪酬的前后規定,可以發現ED在總則“第四十七條”中規定其他職工薪酬(包括管理部門人員工資、銷售部門人員工資),一律計入“管理費用”科目;而在賬務處理“2201 應付職工薪酬”中規定,企業應根據部門確定不同的薪酬結轉科目,如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應計入“管理費用”科目;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應計入“銷售費用”科目等。為使前后規定一致,建議將總則第四十七條(三)中的“管理費用”改為“當期損益”。
2.存貨盤虧與盤盈的核算(表6)
比較存貨的盤虧與盤盈的前后處理規定,不難看出兩者關于存貨盤盈的處理規定是一致的,但是有關盤虧的處理卻有出入。ED中總則“第十五條”規定,存貨盤虧應分情況分別計入“管理費用”或“營業外支出”,而后面賬務處理“1302原材料”則規定,存貨盤虧一律計入“營業外支出”。顯然,前者關于存貨盤虧的賬務處理是不合理的,因此,建議將第十五條相應規定改為:借記本科目或“營業外支出”或“管理費用”。
3.“長期借款”的利息費用核算(表7)
通過表7可見,依照ED中“2701 長期借款”的規定,資產負債表中“長期借款”項目應反映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與后面“長期借款” 科目僅反映借款本金的規定沖突,而且前者的處理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也不一致。因此,建議將ED中“長期借款”利息費用的處理規定改成:對于分次付息,一次還本的長期借款,計提的利息費用通過“應付利息”核算;對于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借款,計提的利息費用通過“長期借款――應計利息”科目核算,以保持與《企業會計準則》一致。
(五)建議ED應該補充的部分
1.關于報表中至少應當單獨列示的項目(表8)
對于一個小企業來說,長期借款是必不可少的項目,但是ED中未將長期借款列入負債類至少應單獨列示的項目中;盈余公積是小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對小企業來說是必不可少的所有者權益類項目,而ED中同樣未將盈余公積列入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單獨列示的項目中。因此,本文建議將長期借款列入負債類至少應單獨列示的項目中,將盈余公積列入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單獨列示的項目中。
2.關于固定資產認定標準
ED未明確規定固定資產的認定標準,導致小企業難以劃分“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增加職業判斷難度。此外,企業對固定資產的認定會因企業規模、總資產大小等的不同而產生差異,因此,建議小企業會計準則制定一個相對指標來劃分“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如若某項資產原值與總資產價值的比例超過某一比例,則認定為“固定資產”,否則就認定為“低值易耗品”。
(六)關于ED的報表問題
ED中規定小企業的財務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附注,小企業可以根據需要編制現金流量表;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披露的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附注。小企業日常業務可以分為經營業務、投資業務和籌資業務,而產生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投資活動現金流量、籌資活動現金流量是編制現金流量表的基礎,因此,小企業具備編制現金流量表的基礎。此外,編制現金流量表有利于分析、評價和預測企業未來產生現金流量的能力;有利于對企業的財務狀況作出合理的評價;有利于分析和評價企業經濟活動的有效性。通過現金流量表,銀行等信貸部門可以了解小企業當前及未來的償債能力和支付能力,為是否信貸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依據。因此,現金流量表是小企業必須編制和披露的報表,而不能讓小企業選擇是否編制現金流量表。
三、結語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定已成為經濟領域的一個熱點問題。它的制定一方面要滿足小企業主要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并減少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判斷;另一方面應保持與《企業會計準則》的合理分工與有序銜接。完善的《小企業會計準則》不僅有利于規范小企業的會計制度,促進小企業良好運轉,而且對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篇9
一、《征求意見稿》中小企業認定條件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該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1)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本準則所稱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準備上市的公司和準備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2)經營規模較小。本準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3)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二、小企業認定條件的解讀
就小企業認定的三個標準(或者條件)來說,第一條“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這是國際通用的標準之一,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英國皇家委員會、歐盟委員會等對中小企業的認定中都有類似的表述。
第二條“經營規模較小”,這個標準引用了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即“符合國務院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這主要是為了便于有關方面統一認定小企業的范圍,但是這里并沒有給出“經營規模較小”的具體判定標準,對于將來是否采用比如由工信部牽頭組織的中小企業的劃型標準沒有明確。可以通過分析目前我國采用的劃分“中小企業”的標準,來對新的“劃型標準”進行展望。根據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 國家統計局2003年出臺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對中小企業的判定主要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并分為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可以看出其問題在于:一是沒有列出金融業、房地產業、電信業等服務型行業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這使得身處這些行業的企業往往無法判斷自己到底屬哪一類企業。二是排除了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企業。三是分別以從業人員數、銷售額、資產總額三項指標為劃分依據,但是這三個指標運用起來顯得過于復雜,在企業性質的判定實際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同一企業被劃入不同類型的情況。
第三條“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因為與大中型企業不同,小企業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銀行、稅務、財政等,而不是投資人。因此,如果一個企業已經是母公司了,能夠控制其它企業,那么就需要編制合并報表,其股東就成為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對該企業從高要求,應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如果一家企業是某家企業的子公司,一般而言,子公司的母公司往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需要編制合并報表、統一會計政策,子公司也會要求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所以強調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三、小企業認定條件的完善
針對上述解讀,筆者認為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第一,應該把涵蓋的行業范圍擴大,把金融業、房地產業、電信業等行業都列入劃分標準。第二,劃分中小企業的三大指標(從業人員數、銷售額、資產總額),可以減少,譬如只采用從業人員數、銷售額。第三,對于非公司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廣義上也屬于小企業的范疇,因此,只要符合小企業量化標準的,應不區分所有制及企業性質,都應納入本準則之小企業范圍。第四,可以考慮從小企業中劃出微型企業。
可以預期,未來納入《小企業會計準則》核算范圍的企業肯定都是“小企業”,今后也不會再有“中小企業”的提法,取而代之的將是“大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而前者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后者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參考文獻:
[1]吳亞東:《中小企業成長環境研究與實證分析》,江蘇大學2009年碩士學位論文。
篇10
【摘要】批評話語分析是指通過分析語篇的形式來研究話語、意識形態以及權力三者之間關系的一種話語分析形式。本文將以費爾克勞的話語分析理論框架為基礎,對滴滴公司的《關于網約車征求意見我們的一些看法》一文進行話語研究,從而展示話語背后的隱含意義,喚起讀者的批評性閱讀意識。
【關鍵詞】網約車 意見稿 語體鏈 互語 語言分析
2016年10月8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都公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對此滴滴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關于網約車征求意見我們的一些看法》這篇文章。費爾克勞話語分析理論框架包括互動分析和結構分析兩方面。互動分析又包括互語分析和語言與符號分析。本文擬從話語結構和話語互動兩方面對《關于網約車征求意見我們的一些看法》一文進行分析。
一、話語結構的分析
滴滴指出本文的目的在于和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一同探討。但是滴滴并沒有直接把反對意見提供給相關主流媒體平臺,卻把這篇看法簡單地在自家公司的公眾訂閱號這種可控評論的媒介上。這種封閉的發文途徑并不能有效地和社會各界溝通,當然也不是商榷的正確方法。從語體鏈來看這篇文章:北上深各地網約車征求意見稿―滴滴關于網約車征求意見我們的一些看法―民眾評論―媒體對滴滴發文的看法。這些不同的語體是參與社會實踐的形式,同時該語體鏈也體現了話語秩序中的權力導向,即政府主導。政府在這次話語實踐中首先網約車營運的管理措施,但諸多措施都會有損滴滴的利益,滴滴處于話語的想要通過發文來例證自己的貢獻,引起群眾的共鳴,從而影響政府的決定,達到維護自身利益的目的。
二、話語互動的分析
1.互語分析。這篇文章從形式上來看可以分為三個部分:政府此舉存在的具體弊端、滴滴公司給社會就業帶來的巨大推進作用以及滴滴符合分享經濟的發展路子。首先滴滴先對政府提出的相關政策提出點對點的質疑,并給出自己的理由;再次推銷自己軟件的優點和不可替代的拉動就業的積極作用;最后通過引用總理和交通部副部長的話來證明滴滴相應國家的號召,符合分享經濟的發展路子。這三部分彼此相互聯系,共同產生出這個對政府征求意見稿的看法一文。這就是費爾克勞在2003年提出的“互語”現象。從互語的角度來看,滴滴雖然以商榷的語氣出發撰寫整篇文章,但是并沒有提出自身的不足,和為什么政府會主張調整網約車的經營方式。所以這篇文章并不是和公眾討論,而是想通過此文營造出利于自己的輿論導向,試圖影響政府的相關決策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2.語言和符號分析。
(1)情態分析。韓禮德在1994年提到,情態系統可以表示說話者對話語命題的真實性所承擔責任和對未來行為做出的承諾。滴滴持有的商榷態度理應是不確定地,但從文中我們可以看到“顯然、將、莫讓”等可以體現情態的字眼,均表達了如果實施征求意見稿中的內容,很大程度上會阻礙經濟的發展,不利于就業,降低人們的生活水平。但這種文章只能讓公眾體會到滴滴只看到自身利益而不能自省的不良企業形象。
(2)語氣分析。Thompson指出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可以通過語言如陳述句來傳達消息,也可以用語言如疑問句來傳達對消息的需求。全文通篇均為陳述語氣表達自己的觀點,但沒有體現商討的疑問語氣。所以該篇文章并不是在討論政府的約束條件該不該實行,而是在推銷自己的意志,即該意見稿所涉及的條目弊大于利,應該修改。
(3)引用分析。從文中可以找到一些引語,如“國家7部委頒布的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約車的合法身份和價值,鼓舞了我國互聯網移動出行行業發展,讓世界看到了中國政府革新的決心與創新的力。”、“總理也指出,分享經濟是拉動增長的新路子”等。從這些句子,可以看出滴滴認為自己是在為人民服務,是分享經濟的積極響應者,而且國家7部委都支持,那么各政府的交通委的此次改革一定存在問題,不然就是違背民意,影響國家經濟的發展。
三、小結
滴滴公司身為行業的“獨角獸”,理應以商榷的口吻《關于網約車征求意見我們的一些看法》一文,但卻在自家平臺上利己性文字,其沒有看到自身存在的問題,如車主因不認識路而增加車費;專車出現大規模影響出租行業;滴滴和優步合并之后價格上漲,議價翻倍等。因此通過以上的分析,滴滴有必要看法一文進行相應地修改。首先,此類文章滴滴應該在相關有影響力的報紙,網站上,而不是只在自家可控評論的軟件公眾號上,理應讓更多的讀者,媒體參與商榷討論中。另外也應該給相關政府發郵件表明自己的看法。其次,滴滴應避免全篇陳述語氣和多使用商討性文字。并且要對自身的不足進行探討、分析政府提出改革的原因,最后給出解決方案。只有這樣才能增強文章的可信性,達到和有關部門商榷利己利民的目標。
參考文獻:
[1]Fairclough,N.Analysis Discourse:Textual Analysis for Social Research.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3.
[2]Halliday,M.A.K.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Beijing:Foreign Language and Teaching Research Press and Arnold.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