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司法審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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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司法會計 鑒定 財務報表 審計 差異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運用會計、審計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審查、鑒別和判斷工作,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證活動。常規財務報表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運用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學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的鑒證活動。本文依據國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7號,以下簡稱鑒定通則)和財政部批準實施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財會【2006】4號,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比較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主要異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鑒定人在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規財務報表審計主要規則的差異,審慎執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保證司法會計鑒定的工作質量,滿足司法訴訟審理的需要。
一、鑒證委托與受理規則差異
1、鑒證委托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審計準則》沒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鑒證委托書的規定,委托審計業務成立的唯一標志是委托人與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簽訂了審計業務約定書。
2、對委托事項的審查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審計準則》規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評估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鑒證業務特征,并與委托人、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業務約定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該工作環節上,兩者規定相似,只不過司法會計鑒證對委托事項的審查專業性更強。
3、受理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做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審計準則》沒有受理時限的規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鑒定通則》規定了七種情形,分別是:(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審計準則》有實質內容類似的規定。兩者的差別體現在司法會計鑒證的專業性要求上。
5、鑒證業務協議書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協議書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主要內容。《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十五項具體內容。
《審計準則》體現了鑒證業務協議書的通用內容,而司法鑒定協議書的五方面內容更突出專業性。
二、鑒證實施規則差異
1、鑒定人的責任
《鑒定通則》明確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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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異:盡管規則中都有“負責”二字,但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無疑是更高層次責任的一種規定,構成了兩種規則的根本性差異。
2、鑒定人執業人數
《鑒定通則》要求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只是在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中列示有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3、回避原則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審計準則》有類似的規定。
4、利用專家的工作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規定,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包括專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予程度等。
兩種規則均規定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鑒定通則》明確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則允許在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可見《審計準則》對鑒證人員利用專家工作結果的責任低于《鑒定通則》的規定。
5、鑒定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
6、出庭作證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審計準則》沒有此項規定,僅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六十八條中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排除在“對業務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圍以外。
7、鑒證的復核
《鑒定通則》規定,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要求制定審計業務項目組和會計師事務所兩個層次的業務復核政策和程序,業務完成后的復核是審計報告出具前的必備程序。《審計準則》的復核要求嚴于《鑒定通則》的“可以”復核的條款。
三、鑒證文書規則差異
1、鑒證文書的格式
司法鑒定文書有固定的文書規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標題;(2)編號;(3)基本情況;(4)檢案摘要;(5)檢驗過程;(6)檢驗結果;(7)分析說明;(8)鑒定意見;(9)落款;(10)附注。審計報告包括下列要素:(1)標題;(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6)審計意見段;(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9)報告日期。
主要差異:司法鑒定文書除在檢案摘要、檢驗結果、分析說明等處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最大區別是報告的意見段上,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意見段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即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應特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術語。
2、鑒證意見分歧的處理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文書要求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文書中應當注明。《審計準則》要求在審計報告上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其同司法鑒定文書略有差異。《審計準則》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討論,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持續交換有關財務報
表發生重大錯報可能性的信息,對出現的審計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審計報告前能夠得到滿意解決。《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四十九條明確“只有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沒有允許參加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在同一報告中表達不同審計意見的規定。
四、對規則差異的進一步分析
1、“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是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根本性差異。正是司法會計鑒證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才產生了:(1)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2)司法鑒定過程中,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3)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4)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情況進行復核;(5)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6)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鑒定文書中應當注明等有別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特殊規定。
2、通用目的鑒證業務與專業性鑒證業務的差別。《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將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劃分為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歷史財務信息審閱、其他鑒證業務等三大類。盡管司法鑒定業務規則是由國家司法部,其執業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鑒定協會監管,但由于司法會計鑒定人的資格門檻即要求是注冊會計師,故其仍然屬于具有司法鑒定人資質的注冊會計師進行的其他鑒證業務。所不同的是,如果說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業務,而司法會計鑒證業務更是“專業”中的“專業”,這一點在:(1)簽訂司法鑒證業務約定書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2)對委托鑒定事項審查中有司法專業的要求;(3)司法鑒定協議書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特定內容;(4)鑒定文書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體現。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證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司法會計鑒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國家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有關文件。實務中,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更專業性特征決定司法會計鑒定人執業規則應當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
[1]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07號,2007年8月7日).
篇2
司法會計是法律訴訟活動,審計是經濟管理活動,司法會計鑒定書屬于鑒定意見,審計報告屬于書證。
【關鍵詞】
司法會計;審計;司法會計鑒定;注冊會計師審計
司法會計與審計都需要運用會計科學原理對會計資料進行檢查、計算、復核、分析,但人們常常把二者視為一回事,特別是在司法實踐中,審計報告與司法會計鑒定書不分,其實不然,司法會計與審計有著本質區別。
一、司法會計與審計的起源不同
審計的起源因審計的分類不同起源時間不同,我國的政府審計在西周初期初步形成,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始于以后,內部審計也是改革開放后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從審計的起源來看,經濟的發展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動力,審計是為了管理財政和經濟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更是如此,起源于十八世紀下半期產業革命后的英國。產業革命前,獨資經營的手工業生產者負有無限責任,生產經營的成敗由生產者一人負責,不需要注冊會計師審計(民間審計)。產業革命后,出現股份公司的組織形式,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才使注冊會計師應運而生。
司法會計在我國起源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是作為檢察技術工作的一個門類,誕生于檢察機關。從起源來看,司法會計是為了確定案件事實,提供科學證據而產生的。隨著法制的進程而發展,特別是近年來民主法制的發展,司法會計由檢察機關專有,發展到由社會共有,得到長足發展。
二、司法會計與審計的概念不同
司法會計這一詞可以指“司法會計理論”、“司法會計工作(司法會計活動)”、“司法會計工作人員”等,但通常司法會計是指“司法會計工作”,即是指以財務、會計技能的應用所形成的檢查、檢驗、鑒定、證據審查等為內容的法律訴訟活動。
審計是指由獨立的專門機構或人員接受委托或根據授權,依照法規和有關資料,運用專門的方法,對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綜合經濟監督、評價、鑒證的活動
三、司法會計與審計的活動類型不同
司法會計工作包括司法會計檢查、司法會計鑒定、司法會計檢驗、司法會計文證審查。
司法會計檢查是指在訴訟中,為了查明案情,對涉案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財物依法進行專門檢查的一項司法檢查活動。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在訴訟中,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司法會計專門知識的人員,對訴訟中需要解決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定的一項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會計檢驗泛指具有豐富會計知識的人對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證據進行檢查、驗證的技術性活動。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是指具有豐富會計知識的人對涉及財務會計專業內容的文書證據進行的技術性審查、判斷活動。
審計按主體分政府審計、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按財務審計分運作審計(作業審計)、履行審計(遵行審計)、財務報表審計
運作審計(作業審計):檢討組織的運作程序及方法以評估其效率及效益。
履行審計(遵行審計):評估組織是否遵守由更高權力機構所訂的程序、守則或規條。
財務報表審計:評估企業或團體的財務報表是否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編制,一般由注冊會計師進行。
司法會計鑒定是司法會計的核心工作,非司法會計鑒定人是不可涉及的,財務報表審計是注冊會計師的法定工作,非注冊會計師是不可涉及的。
四、司法會計與審計的思維模式不同
司法會計的概念可以看出司法會計是具有法律訴訟活動的屬性,決定了其應當以法律思維為主要思維模式。審計是經濟管理活動,是以會計思維模式為主要思維模式。法律思維模式更強調邏輯思維,而會計思維模式則多強調感性思維;法律思維模式要求以事實為根據,更強調事物的本質,而會計思維模式則要求以規定形式的財務會計資料為根據,更強調形式;法律思維模式要求在適用法律時,操作者先利用法理對法律條文作出解釋,然后根據這一解釋來適用法律,因而會強調個案不同;而會計思維模式則通常要求按照標準制定的統一解釋來適用標準,更強調統一性;在法律思維模式下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求根據具體情節靈活地適用法律,而會計思維模式下則要求一律符合公認的會計準則。
下面將談一談司法會計鑒定與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區別:
(1)社會活動的屬性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一種法律訴訟活動,審計是一種社會經濟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
(2)社會活動的范圍不同。司法會計鑒定從屬于法律訴訟活動,它不屬于獨立的社會活動,而只是圍繞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斷活動;審計是一項獨立的社會活動,它涉及經濟的各個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會計鑒定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情,審計的目的則具有多樣性,如監督經濟活動、鑒證經濟業務、評價財務會計報告等。
(4)基本法律依據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依據國家的訴訟法律的規定實施的,審計是依據國家的審計法律實施的。
(5)主體的訴訟地位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享有特定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而一般意義上的審計人員不是訴訟參與人,即使涉及訴訟時,通常只是作為當事人或一般證人。
(6)文書的訴訟證據類型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書是屬于鑒定意見;審計報告屬于書證。
(7)主體的法律責任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員的身份是鑒定人,涉嫌職務犯罪時侵害的客體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責任風險適用刑法第305條“偽證罪”。而審計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管理秩序,刑事責任風險適用刑法第229條:故意犯罪是“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過失犯罪是“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參考文獻:
[1]
于朝.司法會計概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14
篇3
會計司法鑒定的范圍,與會計司法鑒定證據的獲取、鑒別、判斷等息息相關。會計司法鑒定活動的成果是司法會計人員出具的會計司法鑒定意見,這是訴訟法律中明確列明的法定證據形式之一,同其他類型鑒定意見一樣,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著“證據之王”的稱號,可見其重要性之高。這種鑒定意見并非書證,司法會計人員運用自身財務會計、審計、法律等專業知識和技能,對相關會計司法鑒定證據進行鑒別、分析、判斷得出,能夠解決案件中涉及的財務會計專門問題的一種訴訟證據。
1 會計司法鑒定證據規范化問題
(1)普遍生搬硬套審計準則
在會計司法鑒定證據的有效性和關聯性問題上,審計工作與會計司法鑒定工作的責任、思路和原理有諸多不同。審計報告具有明顯的客觀性,僅對現有審計證據做出客觀反映和評價,不摻雜審計人員個人主觀判斷;而會計司法鑒定不同于審計,是司法會計人員以案件承辦人員提供的鑒定證據為依據,結合自身專業知識和技能,使得最終的鑒定意見更具主觀性。在會計司法鑒定過程中套用審計準則,容易與證據法上的關聯性規則發生沖突。在取證主體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當性問題上。當前從事會計司法鑒定的主體絕大部分為注冊會計師,在開展鑒定工作時系參照《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缺乏對會計司法鑒定證據合法性要求的明確規定。在會計司法鑒定證據的充分性問題上。會計司法鑒定證據的充分性不能受其他因素(如證據質量)的影響,其充分性更具獨立性。
(2)會計司法鑒定證據審查、運用違反法律規定
一是“直接”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對立案、偵查、起訴、審理等訴訟環節期限均有嚴格規定,鑒于會計司法鑒定工作是為訴訟活動服務,其時限也必定受其限制。有些司法會計人員職業紀律意識較差,“直接”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章制度、行業規范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間接”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部分司法會計人員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不足,導致在審查判斷證據過程中“間接”違法訴訟法律規定。如司法會計人員由于自身專業勝任能力有限,對偵查工作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理解不到位,再加之有些偵查人員不能提出合理、準確的鑒定要求,導致對會計司法鑒定證據的需求、審查判斷及評價方法與案件實際需要產生巨大偏差。
(3)會計司法鑒定證據事后審查形同虛設
我國會計司法鑒定意見審查、質證不力,與歐美法系國家法務會計專家證言的質證傳統相差甚遠。常常混淆審計工作與與會計司法鑒定的界限、方法和原則,隨意將審計證據作為會計司法鑒定證據,使得最終得出的會計司法鑒定意見亦缺乏嚴謹性和權威性,不能有效證明案件涉及的財務會計專門事實,甚至不被采信。相關法律對會計司法鑒定意見質證方面的規定不甚完善,導致在訴訟過程中對鑒定意見的審查、質證流于形式。
2 構建會計司法鑒定證據規范化的對策
(1)證據提供主體、程序和來源審查的規范
在證據提供主體的規范上,會計司法鑒定的啟動由司法機關決定,與此相對應,會計司法鑒定證據也應由司法機關中熟悉偵查學、犯罪學、證據學的案件承辦人員提供,必要時可由司法會計人員提供協助。在證據提供程序和來源審查的規范上,基于訴訟分工之考慮,除可以邀請司法會計人員協助收集證據的情況外,會計司法鑒定證據不能由司法會計人員直接收集,而應由案件承辦機關提供。在確保會計司法鑒定證據的主體符合訴訟法、證據法對訴訟分工的規定之前提下,送檢機關或人員應對其提供檢材的來源確保可靠性。無論是案發前已形成的財務會計資料(證據),還是會計司法檢查過程中形成的司法會計勘驗、檢查筆錄等,這些證據唯有可靠方具備證據力。
(2)會計司法鑒定意見質證環節的規范
在審查鑒定證據材料上,客觀、有效的鑒定證據材料是確保鑒定意見科學、準確的基礎。從檢材的發現、提取、處理、固定方法是否符合科學要求,檢材提取的部位是否準確,在儲存、傳遞過程中有無遭到損壞;檢材有無變形、偽裝;檢材的性狀、數量、質量是否符合要求三個方面來進行審查。在審查鑒定程序的規范性上,按照司法會計專業現有技術規范和標準,對送檢機關提供的會計司法鑒定證據進行檢驗、鑒別和分析,并依據恰當的標準,對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專門問題發表意見。在審查鑒定意見的邏輯推理過程上,會計鑒定意見的審查和質證,主要考察會計司法鑒定證據及其他參考證據的“質”和“量”是否合規,邏輯推理是否嚴密科學,證據與證據、鑒定意見之間是否存在明顯矛盾沖突等。
(3)基本證據與參考證據運用的規范化
對基本證據“量”的要求要保障充分性。若證據不夠充分,應及時聯系案件承辦人員,要求其做出必要解釋或補充。若某些證據材料已不存在或難以收集齊全,會計司法鑒定人員不能自作主張,在不滿足要求的情形下,做出鑒定意見,而應與委托人商量,根據目前所掌握資料重新確定鑒定要求。對基本證據“質”的要求要保障完整性。應時刻注意財務會計資料證據、司法會計勘驗、檢查筆錄等是否完整,用以進行鑒別、分析的每份證據是否存在影響使用的重要問題,并判斷其能否通過送檢機關補充證據或詢問當事人、證人等方式進行補強。
3 結語
會計司法鑒定和訴訟活動的關鍵是證據,訴訟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證據制度的改革及證據規則的完善。還應該確立最佳證據規則及補強證據規則,落實到會計司法鑒定證據的采證上,一方面,送檢人員應盡量收集和獲取財務會計資料等的原件。若提供復制件、復印本、手抄本、掃描件等非原始資料,則應由相關人員標明或充分說明理由。另一方面,除原始證據外,亦應充分利用經確認核實的傳來證據。會計司法鑒定實務當中,有些證據材料表面上滿足客觀性、合法性及關聯性要求,但顯然,它們不能作為審查、評價和運用的單獨對象,而應綜合其他各種可靠證據,形成邏輯嚴謹、經得起推敲和考證的證據鏈條,增加被法官采納的幾率,維護公平正義。
篇4
【關鍵詞】 內部審計 審計轉型 司法行政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正處在加快發展的關鍵時期,審計工作也處于由傳統審計向現代審計加快發展的重要轉型期 。按照《中國內部審計協會2006至2010年工作規劃》的安排,內審協會將把逐步推進內部審計工作實現從以真實性、合規性為導向的財務審計為主向以真實性、合規性為導向的財務審計和以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為導向的管理審計并重的全面轉型與發展作為今后的一個工作重點 。縱觀審計署和內審協會有關文件精神,無不將企業作為推動內審工作轉型的主要對象。毫無疑問,推進企業內部控制建設,探索開展內部控制審計的途徑,對企業發展與內部審計事業自身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我們認為,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內審工作的轉型亦同樣重要。市司法局系統對此做了初步實踐,本文擬以市司法局系統為例,對行政事業單位內審轉型的重要性進行分析,總結審計實踐,并對需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做一探討。
一、充分認識審計轉型的重要意義
(一)審計轉型是建立效率政府的需要黨的十六大報告和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政府是否高效運作,一直是判斷一個公共管理體系是否優良的標準,也是判斷政府是否負責任的標準。建立一套理性、精干、高效的政府行政機構被視為現代文明社會發展的重要標志。高效率和高績效意味著公共部門能夠充分地利用各種資源實現管理的目標,意味著公共部門和公共管理者要重視金錢、時間、結果服務的價值。內部審計可以通過履行職能,促進政府職責得以有效行使,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因此,內部審計機構是促進建立效率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之一。但傳統審計更注重財務審計,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其重要職能,著重于內部控制建設的審計,將更多地關注于經濟原則、效率原則、效能原則和公民滿意原則在政府中的體現,促進政府效率的提高。
(二)審計轉型是政府運行方式改革的需要引入競爭機制,用市場的力量改造政府,提高政府隊伍的工作效率,這是當代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以及政府改革的一個基本精神。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在采購固定資產時采用招投標制,在履行政府職能過程中使用簽約合同承包、出租制、一般使用者付費的市場方式;在內部管理運作中引入競爭機制,將政府行政環境向市場模式靠攏,采取成本核算、顧客導向、業務流程再造、全面質量管理、績效考核與內部市場等企業化的管理模式。內部審計可以通過參照在企業中進行的對內部控制和風險的管理模式,及時發現、糾正問題,使政府運行方式的改革得以健康推進。
(三)審計轉型是行政事業單位內審工作發展的需要從內部審計的普遍情況來看,隨著外部制約機制的不斷加強,內部管理水平不斷提高,會計電算化的不斷普及,賬務表面的錯誤會越來越少,因此要求內部審計必須改革傳統的審計模式,將職能從傳統的監督檢查轉向為內部管理服務,將內部審計的重點從內部檢查和監督向內部分析和評價方面轉變。行政事業單位中的內部審計更有其緊迫性。自今年以來,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將開展政府收支分類改革 ,改革將通過對政府收入進行統一分類,全面、規范、細致地反映政府各項收入,通過建立支出功能分類體系更加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項職能活動,通過建立支出經濟分類體系,全面、規范、明細地反映政府各項支出的具體用途 。另外,市司法局機關也將成立財務決算中心,對所屬部分事業單位的財務進行統一結算。顯然,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內容逐漸簡單化、透明化,如果我們仍然局限于傳統的財務審計領域,內部審計機構將逐漸失去存在的必要。在這種形勢下,只有找準定位,及時轉型,將內部審計作為一種對被審計單位的服務,以服務為導向,拓展審計領域,建立“服務導向型”內部審計,內部審計在行政事業單位中才有存在和發展的必要。
(四)審計轉型是適應本系統體制改革的需要 2004年起,根據司法部的要求,市司法局系統開展了監獄體制改革,改革目標是“全額保障、監企分開、監社分開、收支分開、規范運作”,由原先的監獄、企業一體化核算改為行政、企業獨立核算。改制之前,企業將加工收入全部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轉到行政,改制后,市監獄管理局成立申岳公司,各監獄將本監獄企業加工收入按比例上交申岳公司,留下部分作為成本支出。勞教局也自2007年起要求各勞教所將勞務加工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生產成本開支后全部上交,勞務加工凈收入不再由各勞教所獨立支配 。監企分開與收支分開的運行機制,使監獄內部管理更加規范,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與運行的效率,直接關系到監獄體制改革能否落到實處。因此,在對監獄和勞教所開展內部審計的過程中注重向以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為導向的管理審計轉型,適應市司法局系統體制改革的形勢需要。
二、在市司法局系統進行審計轉型實踐的探索
(一)提升審計理念,從監督向服務與咨詢轉變
目前就普遍情況來看,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工作與企業的內部審計相比較為薄弱 ,這是由多種原因形成的。對此,我們進行深入的學習和探索,首先從提升審計理念著手。一是轉變審計服務與監督觀念,理清審計發展思路。今年以來,本系統多次召開內審人員會議,認真學習全國和市審計工作會議精神,明確對審計工作的要求,使全局審計干部掌握了加快審計轉型的背景意義和目標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審計監督在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服務中的特殊使命。二是強化計劃管理。組織召開本系統各審計部門負責人座談會和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對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進行了深入討論研究。三是創新審計工作協調機制。突破單位與部門界限,整合利用市司法局、市監獄管理局、市勞教局和政法學院的審計人員和財務人員,在實施審計項目時,從各單位抽調相關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取長補短,協調配合,保證了項目質量;制定《關于健全市司法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部門協調機制的若干規定》,不斷健全和創新審計管理方式和工作協作機制,有效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四是組織司法局系統內審人員之間的學習交流活動,結合審計工作的重點組織內審人員進行跨系統學習取經。
(二)提高審計技術,引入計算機輔助審計
計算機審計是現代審計的主要手段,是在信息化條件下履行審計職責的基本要求。國家內審協會提出,在推進審計轉型的過程中,要實現審計手段從手工操作為主向利用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為主轉變 。沒有審計信息化的突破,就談不上現代審計,談不上為審計轉型提供技術支持。對此,我們作了有益的嘗試,引導內審人員自覺地、主動地推動計算機技術與審計業務的融合,全面推廣計算機技術在各類審計項目中的運用,使計算機審計與審計業務的發展和管理的需求相適應,與外部的信息化環境相適應。一是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自2006年以來,先后邀請市內審協會推薦的多家審計軟件公司前來展示其審計軟件的功能和應用方法,本系統各主要審計部門均派員參加,既為觀摩,亦為比較選擇。在產品演示的過程中,我們對計算機輔助審計有了較全面的理解,在反復的對比之后,購買了適合本系統實際的審計軟件,并迅速應用于審計工作中。目前,內審人員已經充分感受到計算機輔助審計的優點,并基本上能夠得心應手地使用審計軟件,結合自身的豐富實踐經驗,大大提高了審計效率。二是加強計算機輔助審計培訓,近兩年組織了3次計算機輔助審計培訓,并動員各審計部門盡快采取計算機輔助審計。
(三)轉變審計視角,促進內部控制設置的合理化
從制度建設入手,抓內部管理。幾年來審計監督工作著重在促進單位加強資金和財產物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上下功夫。在建章立制、強化財會隊伍建設,狠抓財務管理上,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的職能作用,有效地控制了費用支出。在做好正常的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同時,還加大對各單位一些大金額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監督力度,以此促進系統的內控制度。
篇5
1.對休眠公司界定的必要性分析休眠公司的提法多見諸國外法學著作及我國法律法規的譯作,我國并未在立法層面上對休眠公司進行明確界定,只是因在實踐中“植物人公司”“休眠公司”大幅劇增且愈演愈烈,我國學者才開始審視休眠公司。如學者王永挺、的《休眠公司的民法地位分析》、學者劉蘭芳的《公司法前沿理論與實踐》、徐彥冰的《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問題探析》等等。從我國立法現狀看,我國立法主要是針對休眠公司的監管作了一些規定。我國《公司法》第212條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可見,我國對于休眠公司主要采取禁止的態度。2.建立和完善休眠公司體系的必要性分析盡管我國有相關的法律規則和司法解釋,但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關于休眠公司的概念或一套完整的體系。我國現存的立法和法律研究主要關注休眠公司帶來的負面作用,卻忽視了它所帶來的對企業和社會的積極作用,例如,休眠公司的存在有利于公司名稱的保護等。因此,我國有必要借鑒國外有關休眠公司的法律規則,以期更好地發揮我國休眠公司的積極作用,規范休眠公司可能會產生的不法行為,保護國家、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利益。休眠公司已經停止了經營活動,它們并不能產生社會財富,其自治性也較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而從事非法活動,損害債權人、社會以及國家的利益。因此,為了更好地發揮休眠公司的社會責任,或雖不能給社會帶來很大促進作用,但至少不被不法分子利用從事非法活動,或造成資源浪費,有必要完善休眠公司的制度。我國立法主要對于休眠公司的監管作了一些規定,重點關注休眠公司給企業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對于休眠公司統一禁止的做法,不利于我國休眠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時也會造成行政管理成本的增加和資源的浪費。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一套能夠有效遏制公司休眠和保護債權人權益的機制。我國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也不利于債權人尋求司法救濟,現行立法也缺乏休眠公司繼續存續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且在我國的公司法規中,缺少在公司休眠時追究股東、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這也是休眠公司產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對于休眠公司亟待規范,這樣才可以真正地保障休眠公司的相關利益人不受侵害,保障國家的稅收,維護交易安全。
二、英國休眠公司相關規定
(一)休眠公司的定義和休眠原因在英國,從2006年《公司法》第1169節中,我們可以看到,休眠公司被定義為在任何一個階段沒有“重大會計交易”。重大會計交易指第386節要求的應計入公司會計記錄的交易。為了明確一個公司是否或者何時為休眠公司,英國《公司法》列舉了應被忽略的情況⑤。休眠公司必須在整個會計年度內沒有重大交易,這意味著公司如果在其銀行賬戶上有利息,或者公司支付財務費用,或者公司需支付其網站和代管的費用等,則此公司不是休眠公司。因為任何類似于這樣的交易將意味著這個公司不得不提交會計賬簿和以正常途徑返還公司所得稅。根據2006年《公司法》第386節的規定,充分的會計交易意味著該交易紀錄能夠:充分地說明和解釋公司的交易情況;在任何時候,精確地披露公司的財務狀況;使董事確保被要求準備的任何賬目都遵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⑥。總之,在會計年度開始于2008年4月6日或這之后的公司,如果沒有被要求記入公司會計報告里的重大會計交易,則為休眠公司。在英國,公司可能因各種原因而休眠,很大比例的休眠公司是扁平化管理或是投資控股公司,它們存在的唯一原因是擁有固定資產,它們常常是租賃的或是擁有不動產所有權,由一個單獨的居民協會的有限公司處理各種經營收入和支出,休眠公司沒有自己的財產⑦。一些公司在清算時的一段時間內休眠,公司所有人可能希望保留該公司,以防他們以后可能重新開始交易。然而,一個公司被政府撤銷的訴訟費用比停止交易后除非有特殊的原因而保持休眠的訴訟費用要便宜。
(二)休眠公司的存續和審計豁免制度英國休眠公司制度為休眠公司的存續也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審計豁免制度。在英國《公司法》第480節中,規定了休眠公司可以審計豁免的情況有三種,如第一種情況,如果一個公司自成立或從其上一個財務年度底開始休眠,并且以下所列情況也滿足,那么該公司豁免于本法案關于賬目審計的規定⑧。如果持股10%以上的股東請求審計的,那么該公司不能利用其是休眠公司而要求審計豁免。那些被審計的賬目要求應當書面通知該公司,并在財務年度底存放于注冊辦公所在地至少一個月。英國《公司法》中關于休眠公司的規定非常積極,并且為休眠公司的合法存續提供了很大便利,使休眠公司在市場經濟中扮演了積極的作用。英國《公司法》允許休眠公司轉讓,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都能購買休眠公司以保護公司名稱。只要有必要,公司能夠一直休眠,如其目的只是為了保護公司名稱不被其他公司使用,但是需要支付保持在登記簿上的費用,同時也需支付年度文檔處理費用,以電子形式提交的需支付£15,以書面形式提交的需支付£30⑨。同時,根據英國公司登記局對于休眠公司賬戶的規定,休眠公司也需準備和提交各種文件,包括向公司登記局提交年度公司資產負債表,例如,公司的聯系地址(公司的辦公地址被認為是注冊辦公所在地),運作公司的人(主要是指公司的領導),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公司的注冊地,公司管理的規則(公司的備忘錄和公司章程),公司的財務年度結算時間(此為公司的會計參照日)和關于公司年度報表的財務信息。如果這些文件未提交給英國公司登記局,那么公司管理者將被,因為他們個人有責任確保他們能按時提交這些公司信息,如果不這么做會構成刑事犯罪⑩。除此之外,遲交賬目也會面臨民事處罰。為了預防休眠公司帶來的負面影響,英國《公司法》第481節也規定了一些公司不能審計豁免。該規定說明一個公司如果在會計年度內的任何時間是授權的保險公司、銀行、電子貨幣發行機構、ISD投資年公司或UCITS管理公司,或是開展保險市場活動的,則不能享有第480節規定的審計豁免瑏瑡。在英國,很多金融咨詢公司將休眠公司的買賣作為他們的基本業務,為想成立中小型企業的公司或個人提供服務,原因是他們在購買休眠公司后可以很方便快捷地進行交易。
(三)休眠公司的“復活”在英國,如果一個人不再需要其休眠公司了,程序也很便利。主要有兩種方式:(1)如果公司沒有債務或其他負債的,可以申請自愿解散,而不需要通過正式的破產程序;(2)如果公司有未完成的事務,那么該公司能夠進入自愿清算。負責管理公司事務的人是公司的董事和秘書,但是所有的公司都必須有董事瑏瑢。從2008年4月6日起,私人公司不是一定要有公司秘書,除非公司自己需要或是公司章程要求。為了保持休眠,公司不能付職工薪酬,因為職工的工資須計入公司會計記錄,而休眠公司是沒有會計記錄的。如果某人想在公司休眠后重新開始交易,那么該公司將停止享有休眠公司的審計豁免,因為它在財務期間開始了商業或交易活動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有資格。如果其中任何一種情況發生了,他需要提交在公司停止休眠后的財政年度內的所有賬目,同時董事需要為公司任命審計員。然而,公司也有可能因為是中小型企業而有資格審計豁免。休眠公司“復活”后所要交付的公司所得稅可以使用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的在線服務來提供信息。英國稅務海關總署已經更新了對公司和人的網上指導,由一張表格來解釋公司需要做什么,替代了以前需要的很多表格,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簡便了公司的“復活”程序。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英國《公司法》的規定與我國很不相同。休眠公司必須在整個會計年度內沒有重大交易。英國《公司法》不僅允許休眠公司的無期限存續,也就是說只要有必要,公司能夠一直休眠,而且頒布了關于休眠公司存續和相關交易規定。英國的公司法體系為休眠公司的存續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審計豁免制度。不僅具體規定了休眠公司可以審計豁免的三種情況,而且還提出了公司不能利用其是休眠公司而要求審計豁免的情況。同時,英國《公司法》也允許休眠公司轉讓。雖然公司能夠一直休眠,但需準備和提交各種文件,并規定了遲交或未交這些文件的處罰措施,這使得休眠公司的治理更加規范和系統化。為了防范休眠公司的負面效應,英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銀行、保險公司等不得主張休眠公司的地位。同時休眠公司的“復活”程序也很便利,這給了公司非常大的自由度。所以這使得休眠公司在市場經濟中發揮了一定的積極的作用。
三、我國休眠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休眠公司的界定英國《公司法》關于休眠公司的規定與我國《公司法》完全不同,英國休眠公司制度為休眠公司的存續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關于休眠公司,我國并未在立法層面上對休眠公司進行明確界定。因此結合我國的情況以及英國《公司法》中有關休眠公司的規定的完備性,可以借鑒英國《公司法》中休眠公司的概念,即在會計年度內沒有重大交易。因為從審計的角度解凍休眠公司有利于實務操作,這正是我國企業年檢制度的體現。再者,英國《公司法》中關于休眠公司的界定比較完整,相比于日本、韓國等更具概括性,如界定了重大會計交易,規定了確認一個公司是否為休眠公司不需要考慮的事項等。英國、新加坡和我國香港地區對休眠公司的界定比較寬泛,如英國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交易為界定標準,客觀地從休眠公司的公司狀態進行界定,不存在對休眠公司的“善意”和“惡意”之分,因此也不存在公司的終止,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公司制度及有關規定。與此存在明顯對比的是,我國學術界對休眠公司進行了不同分類,如善意休眠公司和惡意休眠公司,在這種分類下,對休眠公司界定的范圍就相應地變窄了,不利于對休眠公司進行深入研究。因此,借鑒英國《公司法》對休眠公司的定義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可對休眠公司定義如下:公司自成立后或前一個財務會計年度末以來連續6個月以上沒有重大會計交易的,則視為休眠公司。這樣的界定,擴大了對休眠公司的定義范圍,有利于我國對休眠公司的全面研究。其中的重大會計交易也可借鑒英國《公司法》的規定,指應計入公司會計記錄的交易。
(二)休眠公司審計豁免制度的構建為了便于休眠公司的管理,我國也可借鑒英國《公司法》中關于休眠公司審計豁免的制度。英國休眠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休眠公司的審計豁免制度,它不僅規定了休眠公司可以審計豁免的情況,并且允許休眠公司轉讓,這為休眠公司的合法存續提供了很大便利,使休眠公司在市場經濟中發揮其積極的作用。休眠公司因此可以利用財務審計的便利,節約公司存續的成本。我國《公司法》第十章規定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其中具體規定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存續的規范要求、清算組及其職權和義務等。筆者建議,我國可在《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清算》一章中規定休眠公司的審計豁免制度,只要符合公司休眠的條件,而且沒有持股10%以上的股東請求審計的,那么該休眠公司則可以獲得審計豁免。當然,同時為了更好地管理和規范休眠公司,休眠公司需準備和提交相關文件,如每年向稅務局提交年度報告等,這樣不僅為休眠公司的存續提供了很大的便利,而且也節約了國家的行政管理成本。
(三)建立休眠公司合法存續制度英國《公司法》為休眠公司的合法存續提供了很大便利,使休眠公司在市場經濟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我國現存的立法和法律研究主要關注休眠公司帶來的負面作用,卻忽視了它對企業和社會的積極作用,例如,休眠公司的存在有利于公司名稱的保護等。我國可以從立法層面規定允許休眠公司的合法存續,具體可以規定公司自成立后或前一個財務會計年度末以來連續6個月以上沒有重大會計交易的,則視為休眠公司,在此基礎上,建立休眠公司的存續制度,并可以借鑒韓國對于休眠公司的擬制清算制度,給予這類休眠公司一個擬制清算的期限,具體以三到五年為宜。超過此期限未進行清算的,則應當進行解散。通過給予合法存續的休眠公司這個期限,公司有了一個自愈的機會,公司在解散之后通過繼續登記恢復經營資格,繼續經營,這不僅節約了資源,還更好地發揮了休眠公司的積極作用。但是,休眠公司合法存續制度建立的同時,也要完善在此期間與公司有關的信息的提交,如向稅務局提交資產負債表等,如果休眠公司在此段時期內有任何其他情況發生或變更的,都應通知稅務局,否則可以對休眠公司進行解散或注銷。
四、結語
篇6
關鍵詞:財務;會計工作;公司法;會計法;總會計師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3-0090-03
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國新《公司法》,以第八章全章共9條的條文,對公司的財務、會計作出了規定。學習、理解并執行好這些規定,將對做好公司財務會計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一、主要內容解讀
《公司法》中這9條規定內容,可按不同性質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必須依法建賬、建制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建立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是每個企業尤其是公司制企業在處理財務會計工作中首先應該做好的大事。如果一個公司沒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僅憑某個領導說了算,或者雖有形式上的財務會計制度,但僅是一種擺設,從而使公司財務會計工作十分混亂,管理上漏洞百出,公司資財大量流失無人關注,這樣的公司是難以得到發展的,甚至連生存也會有問題。針對這些現象,一方面應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厲的打擊,另一方面極應調整組織,配備合格人員,迅速建立起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并認真執行,以防類似問題再次出現。
《公司法》第172條規定,“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賬外設賬是在一些公司中存在的另一個重要的財務管理問題。賬外設賬,其中必有假賬。公司做假賬,一是可能為了騙取銀行借款,二是可能為了逃避稅款,三是可能為了多拿報酬。總之都是損公肥私、損人利己的行為。一個財務管理健全的公司,不應讓此類情況發生。
《公司法》還要求,“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款私存,是一種典型的小金庫行為。除了個別屬于將公款吞為己有的貪污分子,多數具有集體性質,其內容不外乎將應歸屬于公司的資財。劃到某些內部人頭上。然后再以各種借口分為各個人所有。
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近期就“小金庫”治理工作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中指出,“‘小金庫’,即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具體來講,主要有七種表現形式,其中在企業中表現得最多的是: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核算設立“小金庫”;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等。他在談了“小金庫”存在的危害性后指出,“小金庫”治理是一項長期工作任務,其根本目的在于實現標本兼治。要全面研究分析現行制度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漏洞,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健全和完善,進一步深化財政、金融、國有資本運營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財政、財務、會計和資金管理,規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在此基礎上,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注重日常監督管理,不斷加大對“小金庫”的日常治理力度。應該說,《公司法》“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要求,是治理公司小金庫的有力武器,必須認真執行好。
(二)對財務報告的要求
《公司法》第165條、第166條對公司的財務報告作出了規范,主要內容有:一是規定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二是對財務報告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三是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報送、查閱和公告提出了要求。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指出,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并明確,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尤其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公司的財務報告更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所必須。因此,《公司法》對報表的報送作了具體規定,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報告的靈魂在于真實。《公司法》要求財務報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近年來,財務報告質量問題一直成為困擾企業和市場健康發展的大問題。對于制造并虛假信息問題,前些年曾進行較為嚴厲的批判和檢查,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決不會一勞永逸。近年來,在證券市場上利用信息優勢,制造虛假信息操縱股票交易價格非法牟利,已成為干擾證券市場的一大公害。因此,按照《公司法》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和真實的財務信息,已成為公司維護自身信譽的重要一條。否則,違法行為受到制裁和企業喪失信譽將是不可避免的。
(三)股東權益及分配
《公司法》第167條、第168條、第169條對公司的分配作出了詳細規定其主要內容一是明確各項提取標準,其二是用途管理。以前曾經在農村分配別強調“處理好三者關系”,在公司分配中實際也還是處理好這三者關系問題,所不同的是內容有了變化。在公司分配中,一是國家,這就要遵照稅法規定交好稅;二是集體,即公司的發展基金留存;三是投資者,要給投資者以一定的回報。《公司法》為處理好這三者關系,從定時和定性上作出規定,公司管理層一定要按此規定執行。由于所得稅這一塊現在作為費用列支,早在公司利潤分配前已經處理,因此《公司法》的利潤分配,只限于稅后利潤的部分。
一是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任意公積金作出了程序和比例的限制性規定;二是就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對股東的分配,以及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向股東分配利潤等,也作出了程序和比例的限制性規定,并明確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三是對公司公積金的使用作了規定,明確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以及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利潤分配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處理好積累與分配的比例問題。企業應關注對投資者的回報,以鼓勵投資者的持股信心和潛在投資者的投資選擇,但也應保持一定比例的積
累,以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當前的主要問題在于對投資者的分紅甚少甚至長年不分紅,這嚴重挫傷了投資者的積極性。雖然中國不少投資者偏重于關心股市消息對股價變動的影響,以賺取差價為主要目標,而對分多分少或者分不分紅不大經心,但從長遠看,重視對投資者的回報,會從客觀上改變投資者單純以獲取差價為主的投機理念。
積累比例過高的主要原因,從主觀上講是受公司管理層的偏好所左右,但不可回避的是《公司法》對盈余公積上限50%的規定,以及經一定程序后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的規定,構成了對可供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限制,也成為一項重要的原因。為此,宜適當調低法定盈余公積的計提比例和上限。當然,某些企業的控股大股東為了取得較多的分紅,操縱股東大會通過大比例分紅的決議,也不利于企業發展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樣應加以限制。為此,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正確處理好國家、投資者、企業經營者和全體員工的關系,對提升企業形象,開拓企業未來,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外部審計
加強公司的外部審計,是執行《公司法》有關財會工作規定的一項保障措施。《公司法》第170條和第171條,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等作了規定,以防止公司中某些人拒絕提供或隱匿、謊報資料,影響審計結果的真實正確。
現在的問題是,有不少中介機構同時又是該公司的崳詢者,結果造成了自己審計自己;還有的為了同業競爭,為了承攬業務而降低了要求,致使審計走過場。這都與《公司法》的精神背道而馳的。
二、公司財務、會計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司財務、會計工作是《公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縱觀一部《公司法》,一十三章、219條,其主要內容,一是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即所謂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這“新三會”的職權范圍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規定;二是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債券、增資、減資事項;三是關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接下來的就是公司財務、會計;最后就是法律責任。這幾個方面的內容相輔相成,管理中有財務,財務中有管理,共同構成了現代企業的組織管理系統,以保證公司業務的正常開展。除上述第八章這9條有關財務會計條文外,《公司法》其他條款中就有關于經營、投資、擔保等內容,也有關于股東出資形式、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作價、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一般情況下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等內容。此外,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有關職權中,都有關于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等與財務密切有關的內容。
由此可見,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不僅僅限于第八章這9條有關公司財務、會計的條文,可以這樣說,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與《公司法》的全部規定內容都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貫穿于公司從設立、經營、發展直至清算的運行全過程,是決定企業能否取得成就的經濟生命線。因此,做好財務會計工作不只是財會部門一家之事,更是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經理、監事乃至全體員工應予關心和維護好的重要工作內容。《公司法》第八章共9條有關公司財務、會計的條文,只是從財會專業角度,對一些最為基本的內容作出規定。做到這些要求,是公司整個財務會計工作的基礎,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公司這座大廈不能建立在沙灘之上,因而沒有這個基礎是萬萬不行的;如果只有基礎而沒有其他各項規定要求,基礎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二)《公司法》和《會計法》的關系
1999年10月31日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要求“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同時明確“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要求“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會計法》還對公司、企業的會計核算作了特別規定。
以上這些法律規定,無論是和《公司法》第八章全章的9條有關公司財務、會計的條文,或是和《公司法》有關財務會計工作的總體要求都是一致的。可以這樣說,《會計法》是中國財務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對公司這一組織而言,《會計法》的主要精神必須同時體現到《公司法》中去,從公司這一特定的經營組織的具體出發,更好地落實《會計法》的有關內容。這也就是說,從原則上講,既要全面貫徹《會計法》,從具體角度上看,又要聯系公司的實際,因公司制宜地去貫徹,這才是最為理想的貫徹落實《會計法》。
(三)《公司法》在財務會計工作方面的缺陷
《公司法》在財務會計工作方面的缺陷主要體現為會計機構的設置,特別是在總會計師的設置上未能和《會計法》取得一致。《會計法》第36條明確,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第21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然而,在《公司法》中卻只字未提總會計師職務及其相關內容。
中國新《會計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是在2005年10月27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對比之下,可以發現。這兩項法律的修訂,前后相差6年之久。在后的《公司法》卻對與公司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總會計師這一職務視同未見,這是難以理解的。《公司法》對公司財務負責人的設置,規定由董事會“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這也就是說,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掌握在經理手中。在這樣的會計環境下,財務對經理權力制衡這一條重要的條文被取消了,于是就會出現如某公司由于會計不肯造假而在兩年內連續撤換五任財務科長,直到第六名愿意做假賬而終于“站得住”的怪現象。因而可以這樣說,前幾年在財會領域大張旗鼓地打假,只是從具體事務中去發現假賬而忽視從法律、制度層面上去改進,這樣的打假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因而也是不能鞏固的。其后的事實發展,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在《公司法》中明確設置總會計師職務,并明確其職責,賦予一定的權力,這對有效堵塞公司的財務漏洞,保護公司資財的安全運營,促進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奪取公司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來說,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之點,期望以后能在修改時得到解決。
以上對公司財務、會計工作的主要內容解讀及其在《公司法》中地位和作用的論述,說明了這樣一個問題: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在《公司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這一工作,對確保公司的正常營運,對促進公司的開拓發展,都有著重要的意義。每一個公司,在其經營管理中,都應將財務會計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并嚴格按《公司法》的要求,重視和認真做好這一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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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及其立法技術方面尚有諸多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完善我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應切實完善資本制度,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監管制度,構建一人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為
一、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
股東的唯一性。不論是一人發起設立的一人公司,還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歸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續期間,公司股東僅為一人,或者雖然形式上或名義上為兩人以上,但實質上,公司的真實股東僅為一人。
股東責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唯一股東的人格與公司的人格相互分離,一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
治理結構的特殊性。由于一人公司只有唯一的股東,傳統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法人治理結構不能機械地加以運用,需要在機構設置、運作程序等方面重新設計,以使其在內部治理上能如同傳統公司一樣顯現出公正性、科學性、合理性,并體現出一人公司的簡單性、靈活性。
二、新《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不足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首次明確承認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了規制交易風險的制度,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規定了一人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規定了一人公司的財務監督制度,禁止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可謂是《公司法》立法方面的一大進步。
但是,與世界先進立法相比,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制度的規定及其立法技術方面尚有諸多不足,不利于切實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公司的健康發展。
具體而言,新《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其一,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金為1O萬且須一次繳足,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金為3萬的規定更為苛刻;其二,沒有針對一人公司特征規定特殊的內部治理結構;其三,在對一人公司運營的規制方面,規定的過于原則;其四,在對一人公司責任的規制方面,規定一人股東在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時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這一規定并不能解決一人公司股東在實踐中濫用公司人格的所有問題。
三、完善我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切實完善資本制度
強化資本充實義務。我國新《公司法》已規定了最低資本金制度。此外,為了使最低注冊資本額具有實際意義,還應重視公司注冊資本金的充實,強化資本充實義務,要求股東完全或適當履行出資義務,防止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日本在l990年全面確認一人公司設立和存續之后,為了有效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在其修改后的商法、有限責任公司法中,特別加強了發起人、原始股東、董事等對出資承擔擔保責任和價格填補、責任的規定等。再如,根據德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一個公司在申請商事登記時,股東僅付清資本額的四分之一(但最低不少于25000馬克)即可。當該公司為一人公司時,則單一股東應擔保其余出資。若單一股東不能提供擔保,則商事登記機關可以拒絕該公司登記。對此,我國也應適當借鑒,嚴格資本充實制度可以保證最低資本金在實際中真正發揮作用。
嚴格資本維持制度。公司資本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和獲取信用的基礎,尤其是在一人公司,公司的資本極易流失,使公司成為空殼,所以自公司成立后至解散前皆應力求保有相當公司資本的現實資產。公司對外責任能力直接取決于公司資本的多少,一人公司資本的多少,對于保證債權人的利益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應當要求保證公司資本金與其經營規模相吻合。為了貫徹資本維持制度,通常需要確定的法律規則主要有:公司的股票不得低于其面值發行;單一股東在一人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不得侵占、非法處置公司財產;在公司無盈利或上一年度虧損未彌補之前不能分配紅利或對外無償捐贈;公司不得借款給股東或為股東及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適時建立儲備金制度。一人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最典型做法是自己謀取非法利益后讓公司出現資不抵債而破產,使公司人格歸于死亡。對公司來說,其生命在于資產,只要有資產存在就不能使公司人格歸于死亡,因此,除在設立時嚴把驗資關外,還可以規定在公司的運作過程中,若賬上的資金減少到某一下限時授權銀行對該款項予以凍結,當公司出現了非支付不可的債務,等到審計部門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審查,證明確實沒有濫用公司人格行為后,方可解凍基本儲備金,付款后公司仍未破產,在以后的業務進款中重新建立基本儲備金。這樣不會讓公司輕易破產,加上嚴格的財務檢查,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阻止股東濫用公司人格。
(二)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監管制度
加強獨立會計制度。我們不能在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時就一味地否認公司人格,而應該在事前就盡量明確責任。加強財務會計制度就是一個有效的方法:一人公司的會計必須由公司所在地的會計事務所選任,會計的報酬按統一標準由一人公司支付,無正當理巾不得減少或拒付;賦予會計充分的權利參與公司的絳營,一人公司的業務執行者不得無故隱瞞或妨礙;會計有不正當的行為,損害一人公司的利益的,一人股東可要求更換,但要陳述理由。會計事務所拒絕更換的,一人股東可訴請有關部門或法院強令其更換。這樣可保證會計一定的獨立性并運用專業知識來使股東賬戶與公司賬戶分立,將公司發生的每一筆業務登記在冊。
加強獨立審計制度。審計機構即注冊會計事務所必須參加一人公司的年檢,提交審計報告,而且在破產、歇業、停業程序中,也要有審計機構的參與,未經審計不得破產、歇業、停業。審計機構在執行職務時,有權對公司重要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審查公司賬簿、賬戶、憑單及其他一切與公司財務狀況有關的資料,當公司財務出現疑點時,審計人有權要求公司上層對此做出解釋。一人公司應與審計人員密切配合,不得對審計人員的工作設置種種障礙,否則應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一經發現一人公司有脫離正常價格的交易、無限制支付給股東巨額報酬、隱匿資產等行為,審計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可根據情況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當所得,同時按比例對公司課以罰款,以保證公司支付行為合法。
(三)構建一人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
在一人公司中,單一股東享受著傳統公司中股東會的全部權力,甚至還控制著董事會與監事會,出現嚴重的權力傾斜,因此必須對一人公司的組成與運行規則做出調整與修正,建立起一套對單一股東的監督制約機制,這對于維護有限責任制度,并借此加強對一人公司的風險防范,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國可考慮借鑒國外立法,規定一人公司不設股東會,而由單一股東行使股東會的權限,但單一股東不得將該權限委托給他人行使,任何股東會決議都必須以書面形式記人公司記錄簿。
一人公司可以由單一股東、職工代表和外部人士共同組成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而由單一股東或外部人員擔任執行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可以聘任單一股東或職業經理人擔任公司經理。由于外聘經理是公司的特殊雇員,參與了公司的重大決策和業務執行,我國法律可確立外聘經理與單一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制度,讓經理承擔一定的監督義務與賠償責任,從而更有利于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充分發揮銀行的監督與指導作用。作為金融機構的銀行,可以充分運用其本身具有的專業知識,來確定一人公司的合理負債指標。銀行可以運用公司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財務指標來評價公司負債情況,揭示公司負債中存在的問題,如果負債過高,說明公司的利息支付高,財務風險加大。反之,負債過低,表明公司沒有發揮適度負債對公司經營的調節作用。在大量調查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使一人公司決策層有針對性地做出借貸決策,適時注入資金,以增量促轉化,增加公司的造血功能,改善自身狀況,合理搭配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務結構,防止還債高峰的過早到來,切實提高公司的償債能力。如果經過論證和科學分析,認為該一人公司沒有起死回生的希望,銀行就應及早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還債,防止債權人的損失繼續擴大。
(四)完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
明確“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與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關系。獨立法人人格是公司的基本制度,這是不可動搖的;而“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則是在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平與正義而采用的例外原則,這一關系必須明確,否則可能會導致“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濫用,從而背離了采用這一原則的初衷。
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具體規定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情況,并嚴格按照這些具體情況援用這一原則,不得類推適用。一方面,在立法的重要性上,“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不能和獨立法人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相提并論;另一方面,“揭開公司面紗”的內容非常繁雜,結合本國的公司特點,總結規律需要長時間的積累。
嚴格規定這一原則只能適用于審判程序,而不得適用于執行程序和仲裁程序。這是為了確保這一原則不被濫用,從而危及到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五)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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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法律訴訟
注冊會計師行業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職責。伴隨著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和注冊會計師相關的訴訟案件越來越多,本文就有關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做簡要評析。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概述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有關法律責任的出現,經常是由于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導致了對他人權利的損害。除了法律因素外,還有以下原因:
1、財務報表使用者對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日趨了解。
2、政府監管部門保護投資者的意識日益增強。監管日益完善,處罰日益加大。
3、審計環境發生很大變化,企業規模擴大,業務全球化以及企業經營錯綜復雜,審計風險變大。
4、社會日益贊同受害的一方向有能力提供賠償一方提訟。
5、注冊會計師敗訴的案例日益增多。
6、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寧愿在庭外和解法律問題,以避免發生高額的法律費用和公開的負面影響,而不愿意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問題。
7、法庭在理解專業性事項方面存在困難。
(二)對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
在確定注冊會計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情況下,首先應確定對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主要有違約、過失、欺詐3種情形。
1、當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為違約。
2、當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而給他人造成損失時為過失,其可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普通過失對于注冊會計師來說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未能完全遵守專業準則的要求。重大過失對于注冊會計師來說指連起碼的職業謹慎都不保持,對重要的業務或事務不予關注,根本沒有遵守執業準則或沒有按照執業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
3、欺詐又稱舞弊。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對于會計師事務所來說,如果承接本身所不具備能力開展的業務,有時,也會被認為是欺詐行為。
(三)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種類
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被判負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這3種責任可以單處,也可并處。行政處罰對于注冊會計師本人來說,包括警告、暫停執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對于會計師事務所來說,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撤銷等。民事責任主要是指賠償受害人損失。刑事責任主要是指按有關法律程序判處一定的徒刑。一般來說,因違約和過失可能使注冊會計師負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因欺詐可能會使注冊會計師負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一)相關法律規定
1、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有:(1)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在第6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了注冊會計師行政、刑事和民事責任。其中關于民事責任的條款是第42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入、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2005年10月27日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08條第3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外,在其評估或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2005年12月29日新修訂的《證券法》第173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定、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等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稱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證明其無過錯的除外。
2、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有:(1)《注冊會計師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2)《刑法》第229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況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相關司法解釋
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如何處理的函》和2007年6月11日的《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相關司法解釋的頒布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適用依據。現就《司法解釋》中有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做出必要的說明。
1、不實報告的相關規定。《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認定為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2、關于訴訟當事入列置的規定。《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并提訟:利害關系人拒不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該條款進一步維護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另外,還規定利害關系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提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利害關系人提出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且事后未補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出資人列為第3人參加訴訟。
3、關于歸責原則和舉證分配的規定。《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因
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對外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其無過錯的除外。會計師事務所在證明其無過錯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與該案件有關的執業準則、規則以及審計工作底稿。
4、關于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的連帶責任的規定。《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該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責任:(1)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2)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做不實報告。(4)明知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內容,而不予指明。(6)被審計單位示意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該條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和范圍。
5、關于過失指引。對于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法律要件,采納“四要件說”,即存在不實報告、注冊會計師的過失、利害關系人遭受了損失、會計師事務所的過失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6、關于抗辯事由的規定。《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責任:(1)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錯誤。(2)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虛假或不實。(3)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指明。(4)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被審驗單位在注冊登記后抽逃資金。(5)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入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后已補足出資。
7、關于減責事由的規定。《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三、注冊會計師如何避免法律訴訟
注冊會計師要避免法律訴訟,必須在執行審計業務時盡量減少過失行為,防止欺詐行為。力爭增強執業獨立性,保持執業謹慎,強化執業監督。注冊會計師避免法律訴訟的具體措施有:
(一)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專業標準的要求
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業務、出具報告,對注冊會計師避免法律訴訟或提起的訴訟中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具有無比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業。質量管理是會計師事務所各項管理工作的核心和關鍵。中國的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就曾因不具備相應的質量管理措施,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而被有關部門追究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建立和健全一套嚴密、科學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并把這套制度推行到每一個人每一個部門和每一項業務,迫使注冊會計師按照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保證整個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
(三)與委托人簽定業務約定書
《注冊會計師法》第16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即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確定注冊會計師和委托人責任的一個重要文件。會計師事務所不論承辦何種業務,都要按業務約定書準則的要求與委托人簽定業務約定書,這樣才能在發生法律訴訟時將一切的口舌爭辯減少到最低限度。
(四)審慎選擇被審計單位
注冊會計師如欲避免法律訴訟,必須慎重地選擇被審計單位。一是要選擇正直的被審計單位:二是對陷入財務和法律困境的被審計單位要尤為注意。中外歷史上絕大部分涉及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案都集中在宣告破產的被審計單位,周轉不靈或面臨破產的公司,其股東或債權人總想為他們的損失尋找替罪羊。因此,對已經陷入財務困境的被審計單位要特別注意。
(五)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
在很多案件中。注冊會計師之所以未能發現錯誤。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不了解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的情況及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會計是經濟活動的綜合反映,不熟悉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業務和生產經營事務,僅局限于有關的會計資料,就可能發現不了某些錯誤。
(六)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
投保充分的責任保險是會計師事務所一項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施。盡管保險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訴訟,但能防止或減少訴訟失敗時會計師事務所發生的財產損失。中國《注冊會計師法》也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執業保險。
篇9
一、審計風險的定義
審計風險是審計與風險兩個概念的組合,是我們將風險觀念引入審計學領域的結果。
審計風險預示著遭受損失的一種可能性。
這種可能性表現為,審計人員為客戶提供審計服務之后,由于發表的審計意見不恰當,可能會遭到委托人的指責,從而承擔一定的損失。這種損失可能是經濟上的,也可能是名譽上的。審計人員的受托審計責任是這種“損失的可能性”的前提條件。
導致審計風險的最終原因在于審計人員的審計意見與客戶的實際情況相背離。這種背離既包括審計人員經過審計,認為審計對象的財務報告是公允的、真實的、合法的,經營狀況是良好的,而客觀結果卻相反;也包括審計人員經過審計,認為審計對象的財務報告有錯誤,而客觀結果相反的情況。第一種偏離,可能會由于被訴訟而遭受損失;第二種偏離,往往會導致審計時間的延長,影響審計效率和審計機構的信譽,這也是一種損失。
引起審計風險的因素,有審計人員的工作失誤,也有其他方面的因素。比如經營者的欺詐或嚴重違法行為遭到法律制裁、經營環境的突然惡化等,這些事件的發生都可能使企業失去持續經營能力,從而使原本準確的審計結論與客觀事實發生背離,審計人員因此面臨審計風險。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審計對象實施審計行為之后,發表的審計意見與審計對象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導致審計人員和審計組織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具有客觀性、潛在性、全過程性、相對性、可控性等特征。
二、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
結合當前的審計實踐,研究審計風險的形成原因,有助于審計人員找到控制和防范審計風險的新途徑。
(一)審計對象經營活動的復雜化,使審計風險不斷增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一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它完全依據自己對市場的理解和判斷去參與市場競爭。然而,現代市場經濟中充滿了不確定因素,企業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經營規模不斷擴大,所進行的交易也日趨復雜,這給審計人員的工作帶來了挑戰和風險。同時,現代社會是信息爆炸的時代,互聯網等現代化傳播工具使信息的傳遞更加迅速和便捷,這導致審計人員失察和出現差錯的機會增加。另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欺詐舞弊行為也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
(二)審計范圍的擴展,是審計風險不斷出新的又一重要原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公眾對審計的要求越來越高。審計人員的審計目標從最初的查錯防弊已經發展到現在的驗證財務報表與查錯防弊并重。與此同時,審計范圍也在逐漸擴大。時至今日,審計范圍已經從傳統的財務報表區域擴大到財務報表以外。社會公眾要求審計人員揭示企業經營中存在的重大差錯和舞弊,并要求審計人員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做出評價,對企業財務報表的真實公允性發表意見。審計范圍的擴大,不僅加大了審計人員的審計責任,也使審計人員的工作內容和工作難度大幅度增加,從而使審計活動中的審計風險也相應增加了。
(三)社會公眾對審計報告的依賴程度和期望越來越高,加大了審計風險。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使社會上參與投資的人越來越多,于是更多的人開始關心企業的財務狀況。人們為了提高投資的安全性,不惜支付高額費用聘請注冊會計師對財務信息進行鑒證,以提高信息的可靠性。政府部門、投資者、債權人、潛在的投資人,以及社會公眾,都對審計鑒證過的財務信息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從而審計人員承擔的審計責任越來越大,審計風險也由此加大。
(四)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的有限性也會造成審計風險。在從事審計職業時,審計人員應該具備必要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分析判斷能力、工作經驗,是否能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這些都對審計工作質量有重要影響。如果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平難以達到完成審計任務所需的理想期望,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失誤,使審計工作的實際結果與要求達到的理想狀態之間產生差異,由此產生審計風險。
(五)審計方法本身就隱含著審計風險。比如,現代審計廣泛采用的抽樣技術,即根據審計抽樣樣本的特征來推斷審計對象總體的特征,這種方法雖然可以提高審計效率,但用樣本的審計結果去推斷審計總體的實際情況必然存在誤差。另外,由于現代審計方法強調成本和效益原則,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可能會舍棄一些對審計結論影響不大但耗時費力的審計程序,而這種取舍觀可能導致一些影響審計意見正確性的程序被放棄,從而使審計結論出錯,引起審計風險。新晨
篇10
一、固定資產、辦公用品范圍
1、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2、日常辦公用品及其它:油墨、文具、紙張及業務書籍資料等。
二、財產物資的采購
1、固定資產的購置,由需用庭室(含科、隊)填寫《財產物資購置審批表》,報分管財務院長審批,需政府采購的由司法行政科按政府采購程序辦理;不需政府采購的1000元以內由司法行政科科長審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分管財務院長審批,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報請院長審批,1萬元以上報請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后由院有關人員組織公開采購;
2、辦公用品采購。
日常必需辦公用品,1000元以內的由使用部門報請司法行政科科長審批,購買1000元以上2000以下由使用部門報請分管財務院長審批,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報請院長審批,1萬元以上報院黨組審批,由司法行政科統一采購;
非必需辦公用品,100元以上由使用部門報請分管財務院長審批,由司法行政科統一采購;
庭室購置辦公用品,100以內由司法行政科長審批,超過100元的由分管院長審批,可自行采購也可由行政科采購,憑審批表報銷;
3、本院內部無法自行印刷的文件資料、法律文書仿本和信封信紙等由司法行政科統一到政府定點單位印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大批信封、大宗印刷等必需報請分管財務院長審批,2000以上1萬元以內報請院長審批,1萬元以上報院黨組審批,由司法行政科到政府采購定點單位印制。對送印項目及費用,應加強內部管理,完善送印、結算等審批手續;
4、業務書籍資料的購買均需經分管院長審批,經辦公室登記后按財務報銷制度執行。
三、日常維護及管理
1、辦公用房的養護、維修,500元以下由司法行政科負責實施;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報分管院審批;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報院長審批;1萬元以上報院黨組審批,并報請審計部門審計,憑審計結果付款;其他部門不得擅自改建、拆毀,不得損壞房屋的結構及形態;
2、其他設施的養護、維修,500元以下由司法行政科負責實施;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報分管院審批;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報院長審批;1萬元以上報院黨組審批;由司法行政科負責實施;
3、電腦日常維護。電腦維護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經網管員審核,費用在500元以內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報請分管財務院長審批,超過1000元的報請院長審批,由辦公室負責實施。
4、本院所有公物由司法行政科統一管理(電腦日常管理由辦公室負責),并由司法行政科負責對固定資產造冊登記及編號,定期進行檢查。日常的養護、維修由司法行政科負責實施,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毀或出借;
5、辦公設施由使用人到行政科登記,本著誰使用誰保管的原則。各庭室隊不得擅自與各庭室隊之間及外單位發生物資有償轉送、對調關系、必要時經財務分管領導同意方可進行,并到行政科作好注銷登記,必要時院里可對有關庭室隊保管使用的物資進行調劑使用;
6、辦公設施需報廢的,須經院財務分管領導同意,并由司法行政科統一報財政有關部門批準核銷,方可在固定資產賬表和清單中予注銷;
7、辦公設施(含贊助的)及業務書籍資料,所有權歸院部,各部門及個人只有管理、使用權,調離本院或部門崗位變動,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因失職或私用致使辦公設施及業務書籍資料損壞、遺失的應負相應責任;
8、工作人員對領用的辦公用品應節約使用,不得浪費,不得將辦公用品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