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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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保險 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 保證 說明 棄權與禁止反言 體現 保險監管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概念和保險法將其規定為基本原則的原因
最大誠信原則作為現代保險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險。在早期的海上保險中,投保人投保時作為保險標的的船舶或者貨物經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實情況如何,在當時的條件下,只能依賴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的告知決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險風險、確定保險費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告知的真實性對保險人來說有重大的影響,誠信原則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要求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體,即要遵守最大誠信原則。該原則在《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中首先得到確定,該法第17條規定:“海上保險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基礎上的契約,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誠信原則,他方可以宣告契約無效。”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內涵
保險合同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誠實信用是評價保險合同效力的基礎,對保險合同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我國學者有著不同的觀點,比較有代表性的有:
第一,“語義說”。其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對民事活動的參加者不進行任何欺詐、恪守信用的要求;①
第二,“一般條款說”。其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外延不十分確定,但是具有強制性效力的一般條款;②
第三,“立法者意志說”。其主張,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及當事人利益、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實現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
第四,“雙重功能說”。其主張,誠實信用原則由于將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合為一體,兼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的彈性,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裁量權,能夠據以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④
第五,“層次構成說”。其主張誠實信用原則應從立法目的、規范內容和司法意義三個層面來進行分析;⑤
第六,我國臺灣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有“信”的因素,即法律關系的一面,顧及他方利益,衡量對方對自己的一方有何期待,并使其正當期待不致落空;二是,含有“誠的因素”,“誠”即“成”,包括成己成人,成其事務;三是,遵從交易習慣之意,但不包括不利于當事人正當期待之保護的交易習慣。⑥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保險法中的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必須以最大的誠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嚴格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承諾。
(二)誠信原則作為保險法基本原則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是由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的,保險活動之所以強調最大誠信原則,其原因有:
第一,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確定性。所謂射幸合同,即當事人全體或其中的一人取決于不確定的事件,對財產取得利益或遭受損失的一種相互的協議。⑦對于射幸合同,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確定保險費率,全依賴于對保險標的的客觀判斷,只有當合同約定的風險事故發生時,作為保險合同一方的保險人才需要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然而作為保險風險的大小發生與否與當事人密切相關,對保險人而言,如果風險不發生,則無需支付保險金。因此,保險合同與一般的經濟合同中風險由當事人自己承擔有著本質的區別。現代保險的經營是依據“大數法則”為基礎開展的,在“大數法則”下,保險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構成用于承擔保險風險的保險基金;這個保險基金是每個被保險人所共有的,每個被保險人的利益是一致的,這個基金如同公共財產一樣,雖然利益是全體社會成員的,但是任何一個人都不能隨意去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也不允許任何人隨意的破壞;同樣,任何一個被保險人的惡意行為所導致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損害,其實質不是損害保險人的利益,而是通過破壞保險基金的穩定,直接影響了每一個被保險人的利益。故保險合同雙方都必須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第二,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性。一方面,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標的或者人身將來可能發生的危險,屬于不確定的狀態,保險人之所以能夠承保處于不確定的危險,是基于其對危險發生程度的估計和計算。由于投保前后,保險標的均在被保險人控制之下,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最為清楚,而保險人作為危險的承擔者卻很難全面了解保險標的的具體狀況;另一方面,由于保險合同條款是專業人士擬定的,其內容往往很復雜并包括諸多保險專業術語,一般人對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涉及專業性和技術性問題的條款很難準確理解,因此,如果沒有對投保人和保險人最大誠信的要求,保險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因受利益的驅動而可能發生的逆選擇將大大增加,從而危及到保險行業的正常發展。
第三,從保險的行業特性來看,保險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譽為社會的穩定器。保險經營的特征表現為:其一,保險費收取的分散性,保險運作的原理就是各個投保人通過向保險人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從而形成一定的保險基金,由保險人來承擔被保險人可能出現的風險;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險費越多,保險基金越大,保險經營越安全,保險分攤也就越合理,從而保險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這些要求保險人堅持最大誠信原則,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險經營的安全性。穩健經營是對保險行業的特別要求,我國對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也有明確的限制,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險資金的負債性。保險資金屬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負債,保險人不得將保險資金作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為利潤上繳,只能充分利用確保增值,因此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
綜上所述,保險行業是以誠信為本的行業,誠信是保險業的基礎;保險合同及行業特點決定了保險要遵循最大誠信原則。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義務
篇2
【關鍵詞】保險業核心價值理念;內涵;功能;探析
中國保監會提出“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十二個字是保險業通過長期實踐及理性思考所形成的關于思想觀念、精神向往、理想追求和哲學信仰等價值取向的高度概括,全面濃縮多年來保險業改革發展的經驗教訓,具有鮮明的導向性、前瞻性、規范性,是中國保險業全面轉型發展和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對科學推動保險業的未來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指導意義和思想文化價值。
一、“守信用”是保險業經營的基本準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準則,其基本含義是指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并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保險是一種基于信用的契約行為,是對未來不確定性的承諾。保險業的這個特質決定了保險業首先必須比其他行業更強調、更剛性地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是,由于過去某些行業主體或從業人員在經營中違背了誠信原則,致使整個保險業陷入了嚴重的信用危機。因此,加強誠信建設、重拾職業道德是當前保險業提升地位、改變形象的首要任務。
“守信用”作為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被列為行業核心價值理念之首,在保險經營活動中至關重要。《新保險法》對誠信原則也作了法律的界定和要求,除“總則”新增條款將其確定為基本原則外,還體現在對投保誠信原則、承保經營誠信原則、索賠誠信原則、理賠誠信原則和對違背誠信原則的懲治等方面都作出明確規定,為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確保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擔風險”是保險業的本質屬性
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無風險則無保險。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就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所以“擔風險”是保險的本質屬性,決定了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要通過科學專業的制度安排,為經濟社會分擔風險損失,提供風險保障,參與社會管理,支持經濟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穩定器”和“經濟助推器”功能作用。
“風險保障”是保險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立業之本,也是保險業能夠作為金融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得以在整個社會體系中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消費者購買保險,從根本上說,也是需要購買保險公司專業可靠的保險保障和服務。以車險為例,車主真正關心的是如果車輛出險,能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第一時間到現場的查勘救助,以及后續的理賠服務是否高效便捷。因此,保險業只有找準在社會金融服務體系中的這一準確定位,才能真正回歸保險本源,符合保險業發展的根本規律,真正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從而增強行業發展活動和核心競爭力,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和作用,更好地服務社會經濟發展。
三、“重服務”是實現保險價值的根本途徑
保險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應當圍繞如何提升公司的服務能力和水平來展開,這是保險業和企業發展的根本路徑和共同目標。保險公司應當破除以前的戰略目標先于價值理念的思想誤區,用保險業核心價值理念中的“重服務”要求來指引戰略目標的制定以及實踐。也就是說,保險業或企業的愿景目標,必須集中體現保險業核心價值理念中“重服務”這個基本因素,這個愿景目標應當是一個為客戶提供滿意服務的承諾。以行業核心價值理念引導戰略目標,以正確的戰略目標引領行業企業發展,確保企業發展路徑正確、目標科學,是當前保險業和各保險主體轉變經營思路的當務之急。以前那種沒有行業核心價值理念指導和規范而制定的目標戰略,往往急功近利,只關注發展或效益指標,一味地向客戶索取,而忽視了服務水平的提升,最終導致客戶和社會普遍對保險公司的不信任感。重塑行業形象,只能從重視并做好服務開始。
四、“合規范”是保險業競爭的法規底線
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競爭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運行機制。競爭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正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其對經濟的運行和發展產生不同的影響。市場競爭的正當與不正當兩種競爭形式,是從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的角度來劃分的,這就是保險業核心價值理念中“合規范”的概念。
多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保險市場開放,保險市場上的主體急劇增多。為迅速搶占市場份額,保險公司以價格戰為主要手段的惡性競爭行為愈演愈烈,部分保險公司只顧眼前利益、追求短期效益,采取重規模、輕效益,重速度、輕質量的“跑馬圈地”式的發展模式,經營管理粗放,管理基礎薄弱,盈利水平低下,導致保險公司沒有更多的資源提升客戶服務水平和保險保障能力,最終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破壞了保險公司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同時保險公司自身也積累的大量風險隱患,長期價格戰致使全行業面臨虧損,致使保險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力減弱,保險功能弱化,行業形象和地位降低。長此以往,保險業的生存發展都將受到嚴峻挑戰,歷史的教訓慘痛而深刻。
保險業核心價值理念的提出,為我國保險業發展提供根本的標準遵循,為保險經營提供最終價值依托,必將有利于引導行業樹立科學的發展理念,不斷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每一個保險主體和從業人員都應當主動踐行保險業核心價值理念,將核心價值理念作為指引前進的方向,不斷開創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新局面。
篇3
關鍵詞:分業經營;混業經營;金融業
一、金融業經營制度的發展歷史
在1929年西方經濟大蕭條之前,混業經營是西方各國金融業經營制度的主流。之后在臭名昭著的“黑色星期一”,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崩盤,導致了席卷整個西方社會的經濟大蕭條,這個事件使人們認為銀行參與證券業務是金融混亂和股市崩潰的主要原因之一。之后,美國政府實施了《1933年銀行法》,嚴格劃分金融業各部門的業務界限,成為世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形成的主要標志。20世紀80年代以后,隨著各種金融衍生工具的相繼出現,分業經營機制阻礙了金融業之間的相互滲透與業務創新,降低了金融業服務效率。進而西方金融業經營體系分為以德國為代表的混業經營和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業經營兩大陣營。
我國的金融業的發展與美國類似,也經歷了“先混后分”的過程。從1949年建國初期到20世紀80年代,中國金融體系一直被銀行業所主導。20世紀80年代末證券的發行和流通市場的開創,也得益于銀行在資金、人員、技術和組織管理的大力支持。但1992年末,隨著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的出現,各專業銀行介入了股票、房地產、保險等業務,導致金融秩序混亂甚至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1993年國務院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開始大力整頓金融秩序。1995年通過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實行銀行、證券、信托、保險業分業管理的基本原則。2008年,我國開始推進混業經營試點以適應國內外競爭需要。至此,中國金融業也正式開始了混業經營的試點和探索。
二、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涵義比較
(一)分業經營的涵義
分業經營是指對金融機構業務范圍進行某種程度的“分業”管制。通常所說的分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和保險業之間的分離,有時特指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的分離。
1.分業經營的優點
(1)有利于為兩種業務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而封閉的環境。
(2)分業經營有利于保證商業銀行自身及客戶的安全。
(3)分業經營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機的產生。
2.分業經營的缺點
(1)業務之間彼此隔離的運行系統導致難以開展必要的業務競爭。
(2)具有資金優勢和網絡優勢的銀行業與具有廣泛業務的證券業之間的聯系被分離,使得優勢難以互補。
(3)難以與業務齊全的西方大型全能銀行進行公平的國際競爭。
(二)混業經營的涵義
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僅僅局限于自身分營業務的范圍。在此種模式下,每家銀行具體選擇何種業務經營由企業根據自身優勢,各種主客觀條件及發展目標等自行考慮,國家對其不作過多干預。
1.混業經營的優點
(1)有效的促進了不同金融行業間相互滲透和優勢互補。
(2)由于各金融機構相互滲透交叉,有效的將風險均攤,降低了各金融機構的風險。
(3)混業經營的實行,可以使中國銀行發展為全能的大型銀行,增強了中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在國內也可以促進各大銀行的競爭,提高社會總效用。
2.混業經營的缺點
(1)由于各金融機構的相互交叉,促進了金融市場的壟斷,道德風險增加,易產生不公平競爭。
(2)根據規模報酬遞減規律,銀行業與其他金融行業的結合發展會使集團內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這樣降低了福利,可能也會招致更大的風險。
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比較分析
在分業經營模式下,金融業監管體系是“縱向”關系。以我國為例,我國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是分別針對證券、銀行、保險設立的,頒布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也只是分別監管相應的金融機構,仍舊無權過問其他的機構。
而混業經營模式中,金融業監管體系表現出來的是“橫向”關系。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的金融監管機構將銀行、證券、保險統為一體,并對各類金融機構實施交叉的綜合性監管,這樣便克服了分業經營監管體系的弊端,順應了金融業融合經營的發展要求。
在業務開展方面,分業經營由于服務項目單一,促進了不同金融機構的專業化分工,提高其專業領域內的效率水平與服務水平,降低各類不同金融機構間的過度競爭,從而有效的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分業經營的缺陷逐漸暴露并且無法適應當今的經濟發展狀況,而在經濟全球化的驅動下混業經營所具備的資源信息共享及時,資金流動性高,規模效率高等眾多優點逐漸突出出來。這些都是分業經營所不具備的。
四、總結
篇4
關鍵詞:資產負債管理;資金運用;投資匹配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
由于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只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業務范圍和保險的特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具有如下特點:
(一)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保費和資本金。由于我國國土面積廣闊,人口眾多,經濟增長速度快,促進了我國財產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費規模的迅速擴大,保險資金越來越多,且來源廣泛,涉及社會的各個層面。保險資金不僅來自于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而且大量的保險資金來自于個人;從產業來說,財產保險資金來自于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從構成來看,保險資金主要由資本金、責任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總準備金、保險儲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構成。
(二)資金性質的負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保險定義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從保險的定義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是來自保費收入,收取保費在前,承擔保險責任在后。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根據未來保險事故發生與否,決定了是否承擔賠付責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費資金具有明顯的負債性特點。從保險資金的構成來看,除資本金和總準備金外,其他都屬于負債。
(三)對外負債的短期性
從經營范圍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除工程險等少數險種有可能保險期限較長之外,其他險種的保險期限都不超過一年;與此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可能的支出將在保險期限內完全明確。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險種的責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這就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大部分在一年內,具有明顯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險資產的流動性
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成本支出時間的滯后性和金額的不確定性,及負債的短期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支出的時間的不確定性。為保證保險責任的及時承擔,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必須保持資產的高流動性,以防止債務產生的財務“黑洞”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或破產。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性
從以上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不僅來自于經營的保險業務本身,同時與保險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關。在當前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迅速,競爭程度較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水平將直接決定公司經營的成敗與否。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和流動性,保證各項債務按時支付。
(一)資產負債管理的概念
資產負債管理,從狹義的角度理解,為針對某類負債產品的特點形成的資產結構,實行業務條塊上的匹配;從廣義的角度理解,資產負債管理屬于風險管理的范疇,它從整個企業的目標和戰略出發,考慮償付能力、流動性和法律約束等外部條件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組織體系和技術,動態地解決資產和負債的價值匹配問題以及企業層面的財務控制,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動性的實現。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資產負債管理是通過了解保險公司的業務特點為出發點,進而合理分析其資產、負債,并合理安排資產負債的匹配關系,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資金的流動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二)財產保險公司實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意義
財產保險風險發生的時點的不確定性和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發生的時間的不確定性和支付金額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利用資產負債管理,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的管理,以合理化解這些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從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來看,財產險公司經營的好壞,不僅取決于公司業務發展的好壞,更重要的是取決于資產負債管理的好壞。只有資產負債管理做好了,財產保險公司才能保護股東及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證國家金融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對公司、行業、社會均具有深遠的意義。
1.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需要
保險,是一種風險預防和轉移的工具,它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一旦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失或約定事件,保險人按約定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相應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風險轉移的成功與否。目前,財產保險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承保利潤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要想充分發揮保險風險轉嫁的作用,就必須通過做好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以滿足廣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主動適應保險監管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保險監管由市場行為監管逐步向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并重的方向發展,并將最終轉變為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的監管,就是要求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還債務的能力,其外在表現為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高于保險監管機構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而實際償付能力等于認可凈資產,認可凈資產等于認可資產減認可負債。根據目前保監會的償付能力監管的規定,公司負債全部為認可負債,而資產則根據資產的風險狀況和變現能力按比例認可,保險公司要想提高認可凈資產的比例,就必須在實際經營中提高資產的認可率。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利用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將資產配置到認可率高的資產上,提高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滿足監管機構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3.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降低財務風險的需要
財產保險公司積累的資金主要來源是資本金和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未來能夠及時償付,而從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由于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公司,風險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時風險發生具有不確定性,這決定了保險公司賠付時間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為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安排帶來了較大的不確定性,提高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為此,財產保險公司有必要通過改造管理流程,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合理提高保險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降低公司的財務風險,保證公司的健康運行。
4.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改善保險企業經營成果的需要
隨著保險經營主體的不斷增加,保險行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在不斷下降,甚至有的險種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的最大難題。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提高資產負債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資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和資產收益率,最大限度發揮資產運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經營結果,提高公司競爭實力和企業價值。
三、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模式及原則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模式的選擇
資產負債管理包括以負債為主導和以資產為主導兩種模式。以負債為主導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強調的是從負債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即根據負債的特點安排資產的期限、結構比例等,針對不同保險產品的負債要求,包括期限、風險、出險頻率、流動性等的要求,制定相應的資產投資組合。以資產為主導的資產負債模式,強調的是從資產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根據資金運用的情況調整負債結構,也就是針對不同的資產組合,調整產品銷售的品種、規模等。
由于目前我國財產保險行業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每家保險公司業務增長速度較快,保險的特性決定了保險公司成本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成本的滯后意味著資金的滯留,為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供了可能。同時,由于保險公司主要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在保險處于快速發展期的我國,保險公司應更加關注主營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原則上要求資金運用滿足保險發展和保險負債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階段,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采取負債為主的資產管理模式,根據保險產品或保險業務的整體風險狀況來決定資產配置情況。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原則
根據保險公司資產的特點,充分考慮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實際情況,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不僅要遵循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而且要充分考慮財產保險行業的特點。
1.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
財產保險公司與其他很多公司一樣,在資產負債管理中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總量平衡的原則。就是要求資金的來源與資金運用在規模上的相對平衡和對稱,保持資產與負債總量上的相對平衡,這里要求的平衡是資產負債總量的動態平衡。
(2)結構對稱原則。結構對稱是一種動態的資產結構與負債結構的相互對稱與統一平衡,即根據資產負債的期限差異進行布局,長期負債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短期負債用于短期資產的投資,而短期負債中的長期穩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并根據外部經濟條件和內部經營情況的變化進行動態的資產結構調整。
(3)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又稱資產分配原則或速度對稱原則,其主要內容為:資金運用應根據資金來源的流通速度來決定,即資產與負債的償還期應保持一定程度的對稱關系,最好是能保證資產和負債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標替代,總體效用平衡的原則。資產負債管理要求資產實現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目標,但這三個目標之間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隨著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動性較高往往盈利能力較弱,但安全性較高。目標替代原則是指在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個經營目標或方針上進行合理選擇和組合,相互替代,盡可能實現三者的均衡,而使總效用最優。這里的總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綜合構成的。
2.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需要考慮的特殊因素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及意外健康險業務,保險期限較短,保險事故發生較為頻繁,使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方面需要考慮如下特殊因素:
(1)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以短期負債為主,為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必須具備較高的流動性。
(2)險種結構及不同業務的現金凈流量。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在具體險種上包括財產保險、車輛保險、責任險、建工險等,不同險種由于保險標的和責任范圍不同,其風險狀況、出險頻率及損失可能產生的金額大小也不一樣,對賠付資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車輛險業務對賠付資金的要求相對其他財產險業務高,因為車輛屬于移動的標的,事故發生較為頻繁,出險的頻率較高,導致賠付的頻率也高,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財產保險業務的出險頻率低,但由于保險金額大,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要求的賠償金額大。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公司的業務結構、險種類別,以保證償付責任的及時兌現。
(3)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中國保監會通過認可凈資產與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的比較結果,來判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險公司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償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對資產的認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對資產的選擇也是不一樣的。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償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證公司的償付能力能夠滿足監管的需要。四、財產保險公司資產的組成及投資的重要性
從產業性質來看,財產保險公司屬于金融服務企業,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屬于第三產業,同時屬于金融企業。第三產業從資產結構上看,具有固定資產占比相對小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也一樣,固定資產在總資產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又屬于金融企業,金融業的特點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積聚了大量的保費收入,對資金運用的要求較高。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投資性資產(銀行存款 投資)占總資產的比例分別為:人保60.49%,太平洋 77.32%,大地74.34%,太平65.78%。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可用于投資的資產所占的比重高,資金運用的需求旺盛。資金運用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中與保險業務經營同樣重要的經營活動,客觀要求保險公司不斷提高資金運用水平,加強投資資產的管理,關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為財產保險公司及財產保險行業整體實力提升做出貢獻。
五、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資產負債管理
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保費規模增長快,但由于保險主體的增加,競爭特別激烈,承保利潤率在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同時,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公司,本身對公司實力的要求高。財產保險公司實力的提高,取決于保險業務經營和資金運用兩方面,且兩者是相互促進的,這也是符合國際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規律的。在國外,財產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的賠付率均接近100%,利潤主要來自保費資金運用產生的投資收益。因此,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資金運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資金運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發揮保險資金對公司的貢獻,提高經濟實力。為使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滿足資產負債管理的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公司負債進行深入的分析,緊密聯系公司業務發展情況,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品種等。
(一)根據負債的特點配置投資的久期
財產保險公司是典型的負債經營的公司,且其保費資金大部分屬于短期負債資金。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安排投資前,應根據保費資金在公司總資產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在考慮負債資金占比的同時,財產保險公司應預測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據盈利能力的不同及發展的不同階段,安排不同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期限。當預測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經營具有盈利能力時,意味著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基本不會動用資本金,公司應將資本金配置到期限較長,收益較高的投資上去;同時根據預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現金凈流量,將盈利積累的資金也配置到期限較長的投資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將日常經營過程中需要使用的資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動性強的資金上,以保證公司履行保險責任的及時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業務結構,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狀況、出險頻率配置投資
如前所述,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產品種類多,且不同種類的保險產品具有不同的風險特點、出險頻率及對賠付金額的要求等特點,因此,同一收入規模的公司對投資組合的要求差異較大。如以車險經營為主的公司,要求投資的流動性高;以財產險業務為主的公司,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相對較低,但對金額的要求可能較大,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對資金總量要求較大,要求投資的整體變現能力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特點配置投資,合理確定投資組合及投資期限。
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大數法則的要求,充分考慮不同險種的出險概率和平均償付金額,合理分析單一險種債務平均償還期,進而計算出公司險種所要求的整體保險業務負債的償還期,并根據償還期對稱的原則的要求,配置投資資產的償還期限。可以通過計算平均流動率來判斷投資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動率等于資產的平均到期日和負債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動率大于1,則表示資產的運用過度,應根據負債的具體類別,縮短投資的期限;反之,則說明資產運用不足,應適當提高長期資產的比重,以保證平均流動率維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動率時,最好對時間進行分段處理,如將期限分為3個月、6個月、1年等,分段越多,計算結果的運用越合理,資產期限與負債期限越匹配。
(三)根據公司不同發展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選擇不同認可率的投資組合
根據中國保監會對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要求,不同資產的認可比率是不一樣的,認可比率的不同,對公司實際償付能力的影響較大。同時,由于法定的償付能力要求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的不同階段,對公司投資資產的認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如在公司業務的起步階段,由于公司資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慮公司資產的認可率,可以只考慮流動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去配置投資。但當公司業務規模較大,資本金處于不十分充足的時候,就必須將投資配置在認可率高的資產上。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資配置需要充分考慮公司的發展階段,及不同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篇5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管制的弊端
我國機動車輛保險是從20世紀50年代初隨著人民保險公司的成立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恢復國內財產保險業務以來到80年代末,保險市場主要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保險市場是完全壟斷的市場,人保本身既是管理者也是經營者,保險公司的總公司制訂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分支機構執行費率并可在一定范圍內享有費率浮動權。 90年代以后,特別是1995年以來,隨著保險市場上經營主體的增加,競爭加劇,機動車輛保險市場存在高手續費、高返還、變相退費和中介人炒作保險公司等惡性競爭行為,保險監管部門開始對機車險條款費率的實行嚴格監管。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為保險費率的嚴格監管提供了依據。《保險法》第106條規定:“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費率,由監管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管部門備案。”機動車輛保險作為保險監管部門認定的主要險種,其條款費率由保險監管部門制訂,保險公司只能執行。特別是1998年中國保監會成立以后,針對機車險市場的無序競爭局面,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整頓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規章制度,在除深圳以外的全國范圍內統一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監制機動車輛保險單,打擊機動車輛保險的違規行為。不可否認,實行這種高度集中的費率管理體制,在保險市場不發達、保險經營主體的內控和自律能力較差、消費者保險意識不強的情況下,便于操作和管理,有利于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和良好的市場秩序。但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其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
(一)違背了價值的客觀要求
保險費率是保險產品的價格,合理的價格要求既反映價值,又調節供求。統一的保險費率扭曲了價格對保險產品供需的真實反映與調節作用,偏高的費率勢必在誘發隱蔽的價格戰的同時,抑制了有效的保險需求。一是由于保險費率修訂的權利不在保險公司,當市場需求發展變化后,保險人不能根據市場的變化對費率進行調整,只有等監管部門來調整,使保險費率對市場的反映失靈。二是統一費率是一種政府制訂的壟斷價格,監管部門在制訂費率時,考慮到測算的偏差和費率調整的時滯性,在對未來損失率進行測算時,往往作比較保守的考慮,使費率水平偏高,保險公司在壟斷價格的保護下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高手續費、高返還、變相退費等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行為,這就是這些年來機動車輛保險市場惡性競爭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效供給不足,抑制有效需求。因為保險公司無權調整費率,當某類保險標的的賠付率偏高時,使保險公司不愿承保該類保險標的。如機動車輛保險中的個人營業性貨車,在現行費率條件下,很多保險公司往往拒保或附加苛刻的條件限制承保。
(二)違背了保險費率的公平合理原則
保險費率與征收的公平合理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保險費率一方面要顧及投保人的保險費負擔能力;另一方面要真實反映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使依據保險費率所收取的保險費能抵補保險賠付支出。而且應根據保險標的、風險的種類和程度,訂立適當的費率標準,使保險費率與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相匹配。現有的機動車輛保險包括基本險(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險,條款費率是在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條款費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其保險費率存在體系單一、要素不合理、缺乏個性化等缺陷。具體表現:
(1)實行全國統一的費率表,使費率體系單一。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地理、氣候、道路等風險狀況存在較大的差異,全國統一的費率往往使被保險人實際面臨的風險與所交付的保險費缺乏對價關系,導致有的地區被保險人應交的保險費過低,有地區被保險人應交的保險費過高,有失公平合理。例如,車輛損失險的風險責任包括除地震外的“一攬子”災害,看似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責任面寬,而事實上沒有真實的反映風險的地區差異性,使一些根本不會出現“龍卷風”、“海嘯”地區的被保險人事實上分攤了該損失的保險費。
(2)風險要素不合理,缺乏個性化,使費率有失公平合理。現行的費率體系基本上屬于“從車費率”,即費率的主要因素是機動車輛本身的種類和用途,而對駕駛員、地域范圍、保險保障程度、損失記錄及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等影響保險經營的其他風險因素基本上未考慮或考慮很少,費率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反映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經營成果和公司管理成本。
(三)不利于增強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產品是市場競爭的根本,不同的保險消費者面臨不同的風險保障需求,但全國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統一,消費者別無選擇。在此情況下,會使保險公司的工作重點本末倒置,有些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氣去了解投保人需要什么,只要向監管機關要到優惠的政策就可以高枕無憂。保險公司沒有產品創新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用不著去從事產品開發與產品創新,客觀上削弱了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能力。同時,統一費率使得國內保險公司在保險費率的精算、核保技術、產品開發技術及統計資料的系統化采集等保險公司的基礎運作方面的競爭能力較為落后。此外,統一費率破壞了公平競爭原則,保護了落后公司。在我國機動車輛保險市場有多家市場主體,并已形成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格局的情況下仍采用統一的管制費率,使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和風險控制較好的保險公司不能根據其損失成本而降低費率,這實際上保護了那些經營效益不佳的保險公司,使其在競爭中不會因成本劣勢而被淘汰。
二、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背景
保險費率市場化簡單地說就是由保險市場決定保險費率。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市場產品供需狀況、根據對產品損失數據的收集、公司資源狀況和其經營目標策略,在符合定價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獨立的厘定費率。
在全球化和保險市場國際化的背景下,保險市場開放力度的加大和競爭的加劇,使費率市場化成為保險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從歐美各國保險業發達國家的車險經營情況看,除了法定責任保險外,其他車險產品的設計和銷售大多經歷過從無序競爭到嚴格監管,再到條件成熟時逐步過渡為市場調節的發展過程。過去以保守著稱的日本財產保險市場在對外開放過程中,也不得不改變統一定費的做法,實施費率市場化。我國已經加入WTO,國內保險公司要應對外國保險公司的競爭與挑戰,就必須對費率制度進行改革,實施費率市場化,增強民族保險業的競爭能力。因為費率市場化后,保險公司要自己承擔經營風險,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不得不設計適銷對路的險種,制訂合理的費率,不斷進行產品創新,提供優質的服務,這樣各保險公司必須改善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大信息化建設的投入,增加產品的技術含量,提高整體的競爭能力。
機動車輛保險是國內保險市場財產保險的主要險種,多年來其保險費收入一直位居財產保險業務的首位,近幾年保險費收入占財產保險業務總保險費收入的比重均在60%以上。同時,該險種也是財產保險領域發展時間較長、種類較全、管理相對規范的險種,因此成為我國保險市場實施費率市場化的試點對象。2001年3月,保監會選擇深圳市作為試點城市對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結構進行了調整。同年10月1日,保監會在廣東省進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改革試點,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自主制定,監管部門審查備案。具體地說,就是保險公司可以參照監管部門制訂的基準費率,依據風險因素、安全記錄和自身的管理情況,自主地制訂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經試點地區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并向公布后開始實施。2002年3月,保監會下發了《關于改革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辦法有關的通知》文件,規定“保監會不再制訂統一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各保險公司自主制訂、修改和調整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經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后,向全社會公布使用。”此文件的下發,標志著我國保險費率市場化以機動車輛保險為突破口,已跨出了關鍵性的一步。但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要實現市場化的目標需要相應的條件和配套措施。
三、推進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幾點建議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過程
一般來說,保險費率市場化需要以下條件:一是國家有一套完善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對市場主體的行為、保險業務和保險公司的運作進行規范;二是保險監管部門建立了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模式;三是市場主體運作規范、市場操作透明,即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處于政府和公眾的監督之下,它們以利潤最大化為基本的經營目標,且使其有一套保持公司正常運營的制約機制。考慮到我國現階段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市場發育水平和監管水平,為了緩和費率市場化對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沖擊,確保機動車輛保險消費者認同費率市場化,對此應分階段逐步推進。
1.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應有過渡期,該期間保險公司仍可使用保監會制訂的費率或作為參照費率,在此基礎上進行費率結構的調整。
2.在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初期,保監會要對機動車輛保險制訂、修改和調整條款,費率的監管辦法作出較具體的規定,包括保險公司的哪一級公司有制訂權、保險監管部門具體的監管程序、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備案應提交的具體材料、費率制訂和調整的公式、測算數據、方案及調整費率的因素等作出具體的規定。
3.隨著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險行業自律能力的提高,待條件成熟時,保險監管部門只規定厘定費率的原則和,而將費率具體制訂和管理交給保險公司和行業協會。
(二)實現保險監管模式的轉變
保險費率市場化要求保險監管模式轉變來適應這種變化。從世界各國保險業的情況來看,多數國家在實施保險費率市場化的過程中,保險監管的核心已轉為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我國對保險實行的是嚴格監管方式,即對保險公司的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并重監管。費率市場化要求改變目前對費率的嚴格管制,而將監管的重心向償付能力監管為主過渡。因此,保險監管部門應對償付能力監管的指標體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進行修改和完善,要求各保險公司對最近年度的償付能力情況進行詳細測算,待條件成熟時,把償付能力作為評價保險公司的重要指標,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監管。通過具體的償付能力指標的監管,可以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跟蹤和,以保證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水平,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同時,在條件成熟時,建立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
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和今后將逐步實施的其他險種的費率市場化,以及保險監管模式的轉變,需要法規的完善與之配套。因此,應加快修改《保險法》,盡快出臺《保險違法行為處理辦法》、《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再保險管理辦法》。
(三)保險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
要逐步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今后監管部門不再制訂條款費率,而由保險公司依照一定原則和程序自訂條款費率,市場的交給市場去解決。過去由監管部門包攬的難題今后交給保險公司自己去解決,這種新情況必然產生怎樣通過內控來防范和約束經營風險的新問題。從世界其他國家車險費率市場化看,除技術條件和監管條件外,還要求微觀經營主體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效益觀念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有硬約束,賠本的買賣不能做;二是大多數公司在競爭中要有理性的思維,不采取不負責任的經營政策,自覺規避風險;三是保險公司內部要實行標準化服務和標準化定價,防止在市場上出現內訌。
要具備以上條件,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內控制度。內控制度是保險人對保險經營活動的自我控制和管理,它的目標是防范風險,實現利潤最大化。如果保險公司不能成為具有利益機制和約束機制的經營主體,費率市場化可能會產生新一輪的惡性競爭,造成保險市場的混亂。要使保險公司真正成為具有利益機制和約束機制的經營主體,關鍵是要明晰其產權,建立企業制度。只有使市場經營主體企業制度健全,才能使保險市場得以有序發展,保險費率市場化才能順利的實施。
(四)加強行業自律,為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
為順利實現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由嚴格管制向市場化過渡,應充分發揮保險行業組織對保險市場的協調和管理作用。配合機車險費率市場化的實施,行業組織應作以下工作:
1.加強宣傳和輿論導向,通過媒體向公眾宣傳車險費率改革意義,講清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和費率厘定的基本原理,澄清業內外對車險費率市場化就等于自由化,就會大幅度降價的錯誤認識。
2.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可以操作的機動車輛保險行業自律辦法或公約,以維護行業利益和防止新一輪的惡性競爭。
3.進行本地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水平及浮動合理區間的測算工作,為機動車輛保險經營機構合理確定費率提供數據。
4.積極機動車輛保險機構的行業自律問題,爭取建立機動車輛保險機構的行業自律機制和違約違規處理機制,通過整頓和規范中介環節來為保險機構的行業自律與公司內控創造外部的基礎條件,真正實現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改革的目的。
(五)建立財產保險精算制度
保險業務是一種風險管理業務,精算是進行風險管理的基礎,而風險管理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保險公司的競爭力。因此,各家保險公司要想提高管理水平,保持健康的發展,提高市場競爭力,就需要切實提高自身的精算水平。保險公司只有具備了足夠的精算能力才能夠合理地厘定費率,有效地管理風險。保險監管機構放開費率設定,就必須監督保險公司厘定的費率是否充足合理,這需要精算提供保證。同時,償付能力監管需要根據精算原理制定出符合國情的準備金評估標準和法定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我國目前已初步構建了壽險精算體系,它包括:精算師認可制度、精算報告制度和指定精算師制度。今后保監會應在借鑒壽險精算制度建設的基礎上,建立財產保險和再保險的精算體系,要求各家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同步建立非壽險精算制度,為保險費率市場化提供技術保證。
主要參考:
[1]裴光。 中國保險業競爭力研究[M]北京:中國出版社,2001.
[2]張俊才。保險費率市場化與新產品開發[J].保險研究,2002,(3)。
[3]張響賢等。論汽車保險費率市場化趨勢[J].保險研究,2002,(1)。
[4]蘭虹。財產保險[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篇6
一、保險經紀行業存在的誠信問題
自保險經紀行業誕生以來,誠信一直就是支撐其發展的核心理念。從保險經紀機構的角度來講誠信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一是社會層次,中國已經進入市場經濟,大概需要五十年時間才能建立起較完善的誠信體制,才能和市場經濟相適應,我們現在的誠信是建立在計劃經濟時代,是封建思想下的誠信。誠信從社會來講有四個關鍵問題:第一,誠信的環境;第二,誠信的理念;第三,誠信成本;第四,誠信代價。二是保險行業的層次,保險行業的誠信主要體現在索賠、給付、服務承諾等方面。三是保險中介機構的層次,保險中介機構的誠信尤其重要,可以講,誠信是保險中介機構的生命、根本,因為保險中介機構沒有什么財產,有的就是晶牌,晶牌體現在四個字上——誠信、專業。
經過近五年的發展,年幼的中國保險經紀人以被保險人利益和風險管理服務為切入點的業務模式逐漸得到了市場相關主體的認同,無論保險公司是否愿意承認,保險經紀人已經開始并將越來越頻繁地扮演聯結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中間角色,保險經紀人的經營活動更好地滿足了社會對保險產品的需求,為保險公司帶來更多的銷售額,而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因為保險經紀人的存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保險經紀人的特殊利益立場和業務模式決定了保險經紀人將必然能夠贏取更大的生存和發展空間,這也是保險經紀人經手的保險業務能夠占歐美保險市場70%甚至以上的根本原因,但僅憑這個邏輯來樂觀地理解和判斷中國保險經紀行業的發展還為時尚早,制約中國保險經紀行業發展的因素不僅僅限于經營和技術層面,保險經紀行業的良性發展還有賴于培育一個崇尚誠信、值得社會信賴的行業環境,基于以上對保險經紀行業誠信的理解,可認為目前保險經紀業誠信建設存在著以下六個問題:
(一)保險經紀人職業要求的誠信操守、專業素質與現狀存在不小的距離
保險經紀行業誠信的缺失現象不僅存在于保險經紀機構,也存在于保險經紀人(本文中保險經紀人指從事保險經紀工作的人)現實中,一些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經紀人喪失了最基本的誠信道德,造假弄假,騙取客戶的信任,在保險經紀人專業素質不足的情況下為投保人安排保險,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推諉責任,不同程度地損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經紀行業誠信的缺失危害嚴重,它擾亂了保險經紀市場的正常秩序,嚴重地阻礙了整個保險經紀市場的健康發展,給保險經紀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極大的隱患。同時也損害了客戶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影響了保險經紀行業的整體信用狀況和社會形象,給保險經紀行業的長遠發展帶來了十分不利的后果。另外,還會增大交易成本,給保險經紀業務經營帶來潛在的風險,造成保險經紀信用度不高,管理混亂,服務水平不高,最終影響保險經紀機構自身的經營效益。在注重保險行業誠信建設的同時,以服務見長的保險經紀行業的誠信建設的要求已逐漸浮出水面。
(二)經營主體贏利的壓力和誠信原則要求之間的矛盾較難調和
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體制的轉軌階段,信用體系建
設的各種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加上中國保險經紀行業起步晚,尤其是近幾年來的超常規發展,保險經紀市場出現了不正當競爭和粗放式的規模擴張,造成了保險經紀機構發生誤導甚至欺詐客戶的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現在:一是如實告知原則本意是為了維護保險關系各方的利益,而有些保險經紀機構濫用此項權利,隨意操作保險經紀業務;二是保險經紀機構的業務信息披露不夠,投保人和保險人無法了解保險經紀機構的資產負債、償付能力、經營狀況、發展前景等與誠信相關的資料,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和經驗做出判斷;三是保險經紀機構對保險經紀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嚴,加上保險經紀人整體素質良莠不齊,“飛單”等現象層出不窮,甚至出現了保險經紀人假冒保險經紀機構簽章的違規操作行為,損害了保險經紀行業形象和信譽;四是保險經紀機構“重展業,輕服務;重傭金,輕管理”,給社會造成 “安排保險容易,理賠服務跟不上”的不良印象,以至于投保人對保險經紀人及保險經紀機構的信任程度大打折扣。
(三)積累的時間性要求和誠信經營理念的沖突
在中國,保險經紀業作為一個新興行業,可以說目前市場上幾乎所有的保險經紀機構基本上沒有積累,沒有沉淀。因此,在發展的過程中就面臨著跑馬圈地與現金流的矛盾,支出與收入不能匹配,都直接關系到保險經紀公司今后能否繼續做大的問題。很多保險經紀公司抱著賺一把就走的心態,以至于急功近利,留下很多隱患難以解決。
(四)專業知識欠缺所帶來的不誠信問題
保險經紀公司以誠信立業,但由于保險經紀行業經營對象的特殊性,現階段很多經紀公司因為專業技術人員的欠缺,在經營模式和方式上模糊了自己的位置,不僅違反了誠信原則,甚至違反了市場經濟的基本經營原則。一些保險經紀機構沒有意識到保險經紀人的職能在于雙方的溝通,并有準確理解和傳達雙方的意思表達,幫助被保險人投保、索賠、處理糾紛和監督保險人遵守誠信原則的義務,更要在委托、協助投保、協助索賠等方面遵守誠信原則。許多保險經紀機構背離了誠信原則,忽略了自身作為被保險人利益的代表,致使被保險人弱勢性所帶來的損失機會加大,給整個保險經紀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了不良影響。
(五)監管力度和誠信原則的要求存在矛盾
增加保險經紀公司數量,壯大規模,鼓勵各種形式的保險經紀公司發展已成為大勢所趨,新的《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放寬了設立保險經紀機構的各項條件,但是,對保險經紀機構的監管力度不能因此而放松,實際上,入門門檻的降低和監管力度的加強并沒有矛盾。保險紀經人代表被保險人作為其法律上的定位,要保證他在經營中真正維護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利益,對其行為還應給予制度上的監管和約束。而且保險經紀人在發展之初,受自身條件和市場環境的限制不可避免的會存在一些問題,不加強監管不利于這個行業的發展。在引入保險制度的初期,由于法律滯后和監管乏力,造成了許多不規范行為,嚴重損壞了保險業的形象。
二、保險經紀行業誠信問題的對策
保險經紀行業的誠信主要通過保險經紀機構的商業行為和行為結果來體現或實現。保險經紀機構的商業行為過程與監管機構授權的業務范圍有關,與行業共同的游戲規則有關,與其組織的文化價值觀和業務流程有關,與其人員的技術能力和職業道德標準有關,因此,保險經紀機構肩負構筑行業誠信的主要責任,保險經紀機構必須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嚴格自律其業務行為,根據行業規則提出其誠信服務標準并告知行業所有利益相關方,依法積極接受業務投訴和監管。
(一)完善保險經紀活動的基本原則
要在進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誠信和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原則的基礎上,在保險經紀行業立法中將公平、公正、公開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則和國際保險行業普遍運用的原則作明文規定,以充分發揮保險經紀的協調作用。此外,還應根據 wTO成員國約定的協議與保險市場發展的趨勢,將考慮市場準人、外資設立、重視和扶持民族保險經紀機構等問題的規范化納入立法的范疇,盡快確定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經紀活動的基本原則,促進國內保險經紀行業的規范化發展,以更好地參與競爭,迎接挑戰。
(二)法律、法規上進行規范和完善
從法律、法規上規范保險經紀活動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加大對投保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無疑是保險經紀行業重要的立法原則,與此同時,逐步建立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保險紀紀法規體系。通過借鑒發達國家保險經紀行業法律、法規的先進之處,結合我國保險經紀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保險投資的相關法規,通過立法,拓展市場領域,控制風險,細化保險經紀操作規范,提高民族保險經紀機構的盈利能力;加強對保險經紀人及其相關組織的管理,規范保險中介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責、權、利,以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國特色,又能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經紀法律體系。
(三)強化監管機構職能,提高監管水平
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在檢查保險經紀機構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資金運用狀況和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督管理的同時,加強對誠信從業的監管,對存在不誠信的情況的要依職權主動進行查處,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經濟處罰。同時建立一個誠信義務的標準,并作為強制性規范載入相關法規,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糾紛的出現,促進保險經紀行業的健康發展。立法的含義不僅僅局限于制定保險方面的法律,它應該包含制定整個行業的游戲規則和規范,誠信、自律永遠只對堅持原則的組織有效,而懲戒不誠信的經紀機構只能依靠法律的公正和監管權力的恰當應用。
嚴格的保險經紀經營行為規范控制,對保險經紀人行為規范進行控制,是為了保證保險中介人經營的合法化及維護客戶利益。我們還可以借鑒以下措施:擔保制度,在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以外,從事保險經紀的個人或法人應有保證人提供的一定數額的資金作擔保,以使其具備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能力;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制度,要求保險中介人在從業時必須保持誠信,禁止保險經紀人講不實之辭,不將重要事項告訴投保人,妨礙或促使客戶的正當申報或不實申報、促使客戶作不正常的契約更換等行為的出現,以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和保證保險市場的正常運轉;客戶投訴制度,可以設立專門機構,接受保險公司、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機構的查詢和投訴,以對經紀機構及經紀人的日常行為進行全面監督;建立完善的行業自律機制,行業自律是保險中介制度正常運行的重要保證。設立相應的行業自律組織,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行業自律條例及守則,從經紀人的專業水平、銷售職業道德、日常行為規范等方面來對其加以約束,而且負責對保險經紀人從業資格的審查、考試的組織、傭金的管理及日常行為的監督。除此之外,還可以建立保險經紀人信息檔案庫,對保險中介人的執業情況進行全面記錄,并接受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查詢和投訴。
(四)經紀機構和經紀人誠信意識的自我提高
保險經紀人應該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由于消費者對保險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很容易造成誤導或出現欺詐等道德風險,因此要求保險經紀人應當具有相當高的職業道德,要建立一定標準的誠信機制,堅決反對保險欺詐,反對商業賄賂,保險公司是這樣,保險經紀機構也是這樣。因此是否可以像律師事務所一樣,建立信譽度體系,通過建立對保險經紀人的約束監督機制,來規范保險經紀人的不規范行為。
保險經紀人應當自覺參加嚴格的資格認定、等級考核和遵守培訓制度。保險經紀人的高素質是保險經紀行業順利發展的前提。因此,可以根據保險市場的要求設置多種類、多層次的資格認定與等級考試制度,以確保經紀人的素質適應消費者多層次的需求。完善培訓體制,除了保險經紀機構自己開辦或者資助對保險經紀人的培訓外,還可以借助各類自律機構和專門院校,聘請保險以及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上課,以培養高級保險經紀人才,各保險經紀機構也都應逐步建立自己的培訓體系,對其雇傭的經紀人進行職前教育和在職訓練。通過系統的規范教育培訓,既提高了保險經紀人的道德水平,使他們能規范地從事商業活動,又提高了其業務素質,使其為投保人服務的質量得以保證。
(五)保險紀經機構應不斷建立誠信的管理模式
保險經紀機構要想生存發展,首先必須解決好管理模式的問題。構建保險經紀機構誠信管理模式實際上是一個講求內部誠信的問題。拋開純粹的管理問題,就保險經紀機構可能存在的內部誠信問題分析如下:
1.保險經紀經營者應當講求內部誠信,承諾和行為保持一致,保險經紀人應維護所在保險經紀機構的利益,保守商業秘密。
2.努力建立一支強有力的誠信的人才隊伍。保險經紀行業的人才對當前的中國保險市場來說,屬于奇缺型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必須在自己的企業里進行培養,在實踐中不斷鍛煉。不管是感情留人,還是待遇留人,或者是事業留人,企業人才機制的建立與健全都是不可小覷的。只有建立了一種獎懲分明、激勵適當的人才機制,企業才能擁有源源不斷的人才資源。
3.應當實行系統、細致、誠信、專業的服務。對待客戶不僅要有高質量的產品和服務,還要了解他們不斷變化的需求,擁有快捷的反應速度來全面滿足他們的要求。同時,對客戶進行系統地研究、細分,以提高客戶服務水平,培養客戶對企業的忠誠度,從而達到低成本、高效率的目的,因此,誠信、專業的服務對于保險經紀公司這種典型的服務性企業來講顯得尤為重要。
4.要建立有凝聚力的企業文化。這是誠信在企業內部的蘊育器,要想在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中保持保險經紀人的重要地位,就必須重視和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只有富有凝聚力的企業文化才能使企業形成一股合力,釀造出誠信的保險經紀人,從而促使企業的發展戰略得以順利實施。
(六)建立必要的誠信懲罰機制
對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后果,大多數國家都把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作為對未違約方的救濟。但就現在情況來看,保險經紀行業不同于保險行業,保險經紀人并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方,不可能簡單地認為保險經紀活動的參與者違反了誠信原則賦予不利方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如保險經紀人違反誠信,投保人作為委托方最多也只能解除保險經紀服務委托協議書,那么,對于保險合同將產生怎樣的影響呢?法律的一般原則是,因對方的過錯而遭受損失的另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也有人認為,損害賠償不能作為違反誠信義務的救濟方式。當前最為有效的方式仍然是由過錯方承擔民法意義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該種責任的原則應當是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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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眾多掛靠或沒有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的機動車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賠付。法院受理了大量的因投保人對機動車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的糾紛案件,此類案件不僅涉及到掛靠經營及未過戶的車輛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還與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原則等有緊密的聯系,投保人對該機動車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本文擬從兩則案例進行一些有益探討。
案例一
車牌號為xxx號的小車原系潘某所有并掛靠于車隊從事運輸經營。潘某于2001年12月12日為該車向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期限自2001年12月13日0時起至2002年12月12日24時止。保險期限內潘某將該車轉賣給黃某,但雙方沒有到有關部門辦理機動車輛買賣過戶手續,亦未告知保險公司該車輛轉讓事宜并辦理相關的保險變更批改手續。黃某又與王某合伙經營該車,并雇用駕駛員張某。2002年5月10日晚,張某駕駛該車發生了兩車碰撞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輛駕駛員死亡及車輛損壞的后果。該事故經交警認定,張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為此,黃某、王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黃某、王某不具有訴權和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等為由而拒絕支付賠償。原告黃某、王某于2004年3月2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投保人潘某與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后,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雙方簽訂的合同已依法成立生效并已實際履行。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潘某已將該保險車輛及其保險單證等有償轉讓給二原告合伙經營,雖因雙方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和未履行轉讓保險車輛的告知和變更義務,發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瑕疵,但這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繼續履行或加重被告的保險責任。鑒于保險車輛已由原告實際支配營運,且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由二原告作為該保險車輛實際車主直接對保險合同的第三人承擔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又保險公司已明示不對原投保人、被保險人潘某理賠,因此該保險合同的賠償請求權依法可由二原告直接行使。故保險公司既不向保險車輛法律上的車主潘某理賠,又拒絕二原告作為事實上的車主的賠償請求,于法于理不合,二原告的賠償請求依法有據,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給原告黃某、王某保險賠償金。
經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該機動車輛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及第三者死亡等后果,損失已客觀存在,作為保險公司自然應當承擔理賠義務。潘某將保險車輛及其保險單證有償轉讓給被上訴人合伙經營,雖因雙方未辦理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和未履行保險車輛轉讓的告知和變更義務,在合同履行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或加重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保險車輛已由黃某、王某實際支配營運收益,且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黃某、王某為實際車主直接對保險合同的第三人承擔了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也明確表示不對原投保人潘某理賠。因此該保險合同的賠償請求權依法可由黃某、王某直接行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2004年8月16日,陳某為車牌號為粵xxxx的汽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上責任險(車上乘員)、無過失責任險、基本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保險單上顯示:被保險人、聯系人、索賠權益人均是陳某,行駛證車主是xx公司,車牌號是粵xxxx,新車購置價是580000元,實際價值是270000元。保險期限白2004年8月17日0時至2005年8月17日O時止。2005年7月17日,陳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到某市洽談生意業務,將該車停放在一小區商鋪前,在當晚21點取車時發現該車不在,遂報警,但該案至今未破。后陳某向保險公司就車輛被盜請求理賠,保險公司以陳某不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對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賠,陳某不服,向法院提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27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發票上顯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單和支付保險費的人均是陳某,故投保人應認定是陳某。又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因案涉保險標的——車牌號為粵xxxx汽車的所有權人是xx公司,而不是投保人即陳某,故陳某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應認定無效。但保險單上明確顯示行駛證車主是xx公司,支付保險費的人和被保險人均是陳某,可以推斷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是知道陳某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公司仍舊與陳某訂立保險合同,并收取保險費,故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無效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陳某不能舉證證明是受保險公司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保險合同,亦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和五十八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且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基于以上分析和公平原則,保險公司在承保期間對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已賠付金額不作退回,且應當退還陳某保險費,而陳某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陳某退還保險費。
經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單即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依保險合同產生的保險法律關系當然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本案保險單是陳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該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當然是陳某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而本案訴爭丟失的車輛的所有權不是陳某的,那么陳某即投保人對本案訴爭的車輛就沒有保險利益,依據上述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即陳某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應認定保險合同無效,因合同無效,陳某即投保人不能依據無效合同請求保險賠償,陳某請求保險公司理賠丟失車輛的訴請應予以駁回。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過以上兩則案例對比,我們可以看出不同的法院對保險利益有著不同的理解,作出的判決也存在著巨大才差異,要正確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正確理解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的保險利益原則,它不僅涉及到保險金額,更決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終止及保險人補償義務的履行。那么什么是保險利益?《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五條第二款對海上保險利益問題做出了一個定義,很有參考價值:“當一個人與某項海上冒險有利益關系,即因與在冒險中面臨風險的可保財產具有某種合法的或合理的關系,并因可保財產完好無損如期到達而受益,或因這些財產的滅失、損壞或被扣押而利益上受到損失,或因之而負有責任,則此人對此項海上冒險就具有可保利益。”①;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財產保險的目的在于填補被保險人在經濟上的損失,故保險利益必然是一種經濟上的利益關系,是一種可以確定的利益和合法的利益。
對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以分為以下四類:一是財產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財產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財產一旦損失就會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而具有保險利益,他可以對該項財產進行投保,如汽車所有人為自己的汽車投保;二是財產的合法占有人、經營人對他們所占有、經營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這些人雖然沒有所有權,但如果財產遭受損失,同樣會給他們帶來經濟損失,因而也具有保險利益;三是財產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對他們所保管、租用、承包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四是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對他們所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具有保險利益。汽車所有權的轉讓標志著保險利益的轉移,出賣人不再享有汽車所有權,也就喪失了對汽車的保險利益。雖然汽車的買受人取得了對汽車的所有權,對汽車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因出賣人沒有辦理保險合同主體變更,故買受人不是保險合同中的當事人,不能享有相應的保險權益。我國《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故其應當履行通知的義務,并向保險公司申請辦理保單批改手續。對于車輛過戶登記與保單批改手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40條作出了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車輛所有權轉移過程中,誰為被保險人的情形:1)保險車輛已經交付,但尚未完成過戶手續,保險人已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新車主是實際被保險人;(2)保險車輛尚未交付,但已經完成過戶手續,保險人已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新車主是被保險人;(3)保險車輛尚未交付,且未完成過戶手續,保險人已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新車主是實際被保險人;(4)保險車輛已經交付,過戶手續已經完成,并已向保險人提出保險單變更申請的,新車主是被保險人。(5)保險車輛已經交付,過戶手續已經完成,但未向保險人提出保險單變更申請的,新、舊車主都不是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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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學安排時間原則:企業為了防止出現籌資過早導致資金閑置和籌資過晚而錯失機會的情況,會采用一些預算方法來進行對資金需求時間的評測以減小資金籌集和需求量兩者之間的差異,從而盡量避免資金的浪費。
2.低成本原則:企業為了尋求資金的最大使用效益和空間,會根據其具體發展情況綜合考察每種籌資渠道所面臨的風險和難易度,選取最優方案以減少資金不必要的浪費從而可以進行低成本經營。
3.低風險原則:在籌資過程中綜合選取多種籌資渠道,把長期資本、流動資本、現有資本等有機結合在一起,以求可以規避籌資過程中出現的風險減少企業的損失。
二、企業籌資的狀況
近年來雖然經濟迅速發展,但企業籌資狀況并不樂觀,貸款問題仍是一大難題,中小企業的發展也受制不小面臨重重困境。現階段企業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籌集資金:
(一)內部集資
內部集資是指企業為了滿足其生產和經營活動的需要,向職工籌集資金的行為。但因其規模和數量比較受限制,所以只能作為企業籌資中一種輔的籌資渠道。
(二)外部籌資
外部籌資,其實就是企業籌措的外部資金。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企業發行新股,另一種是發行企業債券,但發行新股的成本較高。對于老股東來說發行新股可能會稀釋收益并導致股價下跌;而發行債券通常需要抵押和擔保,而且有一些限制性條款,企業普遍難以承受。
三、企業籌資渠道
企業籌資渠道是指企業籌集資金來源的方向與通道,體現了企業資金的源泉和流量,其取得途徑不外乎兩種:一種企業的資本金,即現有的資金;另一種是企業的負債,即借入的資金。籌資渠道從籌資的來源來進行劃分,可以分為企業的內部渠道和外部渠道。
(一)企業內部籌資渠道
企業從內部獲取資金的方式被稱為企業內部籌資渠道。在一些情況下,企業都愿意并盡可能選擇的這一渠道,因為它不僅保密度高,而且企業不用特地去籌措資金,不必向外支付借款成本,可直接由內部轉移而來,所以風險很小,可以為企業節省下了一筆可觀的籌資費用。它有以下三種主要形式:
1.企業自有資金:自有資金是指企業可以自由使用分配并不需要償還的為了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所經常持有的那部分資金。它與借入資金是相對稱的。
2.企業應付稅利和利息:企業應該交付的但實際尚未交付的稅后利息,實質上是利潤的一部分,是利潤的特殊轉化形式。
3.企業未運作的專項基金:企業除通過生產和經營活動獲取的資金以外的,從特定方式得到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專項基金大多由企業內部形成。一部分是靠提取成本獲得,如職工福利基金;另一部分則由企業留利形成,例如福利基金。
(二)企業外部籌資渠道
外部籌資渠道是指籌集的來源于企業外部的資金。企業外部籌資快捷、靈活、籌集的資金量大的,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企業籌措資金的主要渠道。但外部籌資渠道保密度低,成本高,風險性較大,因此企業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高度注意,謹慎操作。
1.資本循環:企業通過生產和經營活動使資本循環來積累內部資本,讓資本發揮最大作用,這是企業最基本的籌資渠道。資本循環不僅可以開展好商品經營,從市場獲取資金用于企業的發展壯大,還可以在經營的過程中獲取利潤,彌補流動資金的缺陷。
2.國家財政:企業資本可以由國家撥予的款項而形成,還可以有一些由國家制定的特殊政策形成。如,稅款的減免,稅款的退回等。雖然這些國家投入的資金,其產權也歸國家所有,但資金量大且風險小,所以是企業籌資的不錯選擇。然而現階段仍有不少企業無法獲得國家財政資金的支持,資本由國家財政撥款而形成的大多都是些國有企業。不過對于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企業,還是可以申請國家財政投資的。
3.銀行信貸資金:在中國,銀行信貸資金一直是企業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不僅如此,股票,債券市場都非常發達的美國,銀行信貸也是非常受歡迎的。我國的銀行有專業銀行和商業銀行,通過銀行授信渠道取得各類資金,如流動資金貸款、個人按揭貸款等。銀行信貸不僅資金充足,而且方式靈活,以后將是企業籌資的主渠道之一。但是信貸資金的運用得當與否,也是需要企業關注的內容。
4.非銀行金融機構資金:非存款性金融機構有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小額信貸公司等。它是以發行股票、債券和提供保險等形式籌措資金,并將其用于長期性投資方面。非存款性金融機構放貸靈活、辦理手續方便快捷,適合資金快速籌集要求的企業選擇。
5.股權籌資:股權籌資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籌資渠道。它以發行股票的方式進行籌資,是股票作為持有人對企業擁有相應權利的一種股權憑證。發行股票雖然可以籌集資金,分散經營風險,但股票也不是被誤認為的“不要還本付息的長期資金”。發行股票一方面是向社會交出些許企業的資產所有權,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公眾可以有對企業經營的公開監督的權利。如果企業經營不善,社會公眾雖然沒有足夠的投票否決權,但也可以把持有的股票拋出,使企業的股價快速下跌。
6.債券籌資:隨著我國市場結構日趨完善,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債券籌資作為企業主要渠道之一,應該受到企業的重視。企業債券按償還期限可分為短期l年以內的與長期l年以上的這兩種,償還方式可以分期償還,也可以到期一次性償付。企業需要從經營情況出發,慎重作出決策。
7.基礎設施項目的BOT方式籌資:政府給予企業某種帶有一定期限的專營權利,允許其籌資建設經營指定的基礎設施,此外,企業還可以向用戶收取相關費用或出售相關產品來收回成本賺取利潤;當國家限定的期限屆滿時,則須把基礎設施無償移交還給政府。BOT的節省投資、便于管理、業主體驗和最大化的完善系統節約能源,避免能源浪費的社會效益等優勢使它成為一種有效的企業籌資渠道。
8.民間資金和外資:自從改革開放以來進行了市場經濟改革,我國不僅創造了大量社會財富,同時也集聚了大量的民間資本,如民營企業的流動資產等。不僅如此,其他國家地區包括港澳臺地區以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為主要目的來中國大陸的,在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并遵循市場規則條件下,也可以在本著互利互惠的基本原則下進行獨資、合資和參股等市場活動。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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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國際投資法基本原則的界定依據應是國際投資法的精神實質,即倡導適度引進外資和擴大資本輸出,加強國家在國際間的投資、貿易和技術交流;而其顯著特征應是突出強調國際投資法的本質特征,即依法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基于此,本文認為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大致包括:東道國投資利益受特殊保護原則、國際投資各方利益共贏原則、國際投資保護主義和國際投資自由主義相結合原則以及國際投資風險和國際投資收益正相關原則。
關鍵詞:國際投資法 基本原則 特殊保護 投資自由化
引言
目前,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到底有哪些,提法上比較混亂,專門研究的成果不多。據不完全統計,有可持續發展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取消數量限制原則、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則、投資主體地位平等原則、投資者、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相協調原則、投資決策與投資責任相一致原則等。影響較大的是余勁松教授的觀點,在他看來,國際投資法最為重要的原則有兩個:一是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原則,這一原則是廣大發展中國家在爭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斗爭中確立的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一系列決議中都有具體體現,它是國家原則在國際投資法領域中的體現,根據這一原則各國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對外國投資予以保護和管制,不受任何外來干涉,因此該原則構成國際投資法的基礎;二是平等互利原則,平等與互利不可分割而且要求達到實質上的平等,該原則在國際投資關系中既適用于國家之間的關系,也適用于不同國家的投資者之間以及國家與外國投資者之間的關系,因此它同樣構成國際投資法的基礎。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的總和,屬于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部門。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部門,國際投資法在我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然而,學界對國際投資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似乎還停留在對個別現象的認知上,缺乏整體性、系統性和自恰性的把握。筆者結合自己的研究心得,在這一問題上略陳己見,期望能夠引起更加深入細致的討論。
國際投資法基本原則的界定依據和顯著標志
各個法律部門之所以呈現出各自不同的特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個法律部門的不同性質,即法律部門各自不同的質的規定性。與此相關,各個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之所以不同,是因為它們分別都有自己的界定依據和顯著標志。通說認為,法的基本原則是法的效力貫徹該法始終的根本規則或指導思想,是該特定法律部門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基本準則,是一種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術。既然如此,法的基本原則的界定依據就應當是特定法的精神實質,而其顯著標志則應當是突出強調該特定法的本質特征。因此,國際投資法基本原則的界定依據應當是國際投資法的精神實質,即倡導適度引進外資和擴大資本輸出,加強國家在國際間的投資、貿易和技術交流;其顯著特征則應當是突出強調國際投資法的本質特征,即依法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
國際投資法之所以只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是因為這一關系最具有國際投資性質,經過相關法律調整后又具有國際公私法兼容的國際經濟法性質。只有國際私人直接投資才是國際法之私法意義上的投資,而國際私人間接投資則是國際金融法的內容。因為國際金融都與間接投資相關,諸如銀行儲蓄存款、借款放貸、信托、保險、理財等都與間接投資相關;如果是公主體(比如國家)直接投資,則屬于國有企業法或國際援助法范疇。因此私人間接投資和公主體直接投資都不能夠劃歸國際投資法的范疇。
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應是整個國際投資法律規范體系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化,必須集中體現國際投資法的基本理念,綜合反映國際投資法的宗旨和任務,對各類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從功能上講,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應是國際投資立法的指導方針。無論是國際投資活動,還是國際投資監管都必須以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保持國際投資法內部各項制度的和諧統一。其次,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應是克服國際投資法理論與實踐局限性的延展工具。由于法律具有相對的穩定性,而社會關系總是處在不斷的變化之中,又由于法律具有一般性而國際投資糾紛具有特殊性,當法官在發現國際投資法漏洞或沖突時,可以適用國際投資法基本原則進行符合邏輯的擴張解釋,或直接依據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作出司法裁判。再次,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應是一國國際投資主體行為的根本活動準則。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是適用于國際投資關系的立法原則,而且也是一國國際投資主體進行投資行為所應遵循的根本準則。當國際投資法對某項國際投資行為已有具體規定時,應當遵守該規定;當國際投資法對某項國際投資行為沒有作出相應規定時,應遵守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最后,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應貫穿于整個國際投資法制建設中,在國際投資法體系框架內起到統帥作用,在國際投資立法中起到依據和準則作用,在國際投資司法中起到指導和制約作用。
之所以說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有一定的界定依據,是因為不能由立法者或法學家隨意確定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即,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內容應當主要由國際投資法的基本任務和調整對象的性質來決定。國際投資法的基本任務應當是保證各項國際投資活動的正常進行,保護國際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由此可見,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應當為上述任務服務。國際投資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這種社會關系既不同于國際公法關系和國際私法關系,又不同于一般的國際經濟關系。因此,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也就應當既不同于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也不同于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又不一般地等同于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據此筆者認為,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應當“特立獨行”,彰顯自己部門法的獨特個性。
國際投資法基本原則新概括
由于國際投資法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部門,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國際投資法自然應當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但是,不能將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當作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加以重復。這是因為,國際投資法基本原則的界定依據和顯著標志是獨特的,并不一般地等同于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界定依據和顯著標志。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應作如下概括較為適宜。
(一)東道國投資利益受特殊保護原則
盡管遵循該項原則的深層原因是國家對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但筆者認為,該項原則的準確語言表述仍應為“東道國投資利益受特殊保護原則”,而不應當把原因當原則。 這是因為,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應突出國際投資特色,更何況東道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作為投資對象國,其利益很容易受到外國投資者的強權侵害。眾所周知,就國際投資的現狀來看,投資母國多為發達國家,而投資東道國多為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是強國,且立法相對完善,國際投資能夠受到自己國家完善的法律保護,可是發展中國家是弱國,其立法往往有待于建立和健全。相比之下,東道國投資利益就應受到特殊保護。即使將來南北差距縮小,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區分意義已不再明顯,對東道國投資利益予以特殊保護也是必要的,這樣做有利于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利益平衡,因為被投資方總是在某方面資源短缺的情況下才引進外資的。由于投資者對投資對象國的被投資者發揮著決定性的影響,如何使這種影響步入正軌,使其發揮積極影響是整個投資過程中都要重點關注和解決的問題。在投資過程中,更多的是由投資對象國的被投資者對外獨立承受權利和義務,對于第三者來講,投資者對投資對象國的被投資者的影響程度必須是其可以預見的,并且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因為只有這樣,才會有一個穩定的投資秩序。
東道國投資利益受特殊保護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東道國對外國投資予以保護和管制,因其性特點應不受任何外來干涉;有關各方應通過締結雙邊或多邊條約,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廢除不平等國際投資條約,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平等互利;任何國家不得被迫對外國投資給予優惠待遇,即使單邊給予最惠國待遇也要經過給惠國同意;每個國家都有權管理和監督其國家管轄下的跨國公司活動,并采取措施保證上述活動遵守其法律和政策;每個國家都有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外國財產的所有權收歸國有,并由發展中國家或發達國家給予適當的補償或充分的補償。
(二)國際投資各方利益共贏原則
國際經濟法對這一原則的傳統表述通常是平等互利原則。但在筆者看來,改為“國際投資各方利益共贏原則”更符合其在國際投資法界閾內的本意,否則范圍過大,指向模糊。這里的“利益共贏”應當包括義務共擔和利益共享兩個方面。換言之,這一原則也可以表述為“國際投資義務和國際投資權利相一致原則”。 投資義務主要包括誠信投資、照顧投資對方利益和承擔投資決策后果等;投資權利主要包括分享投資利益、投資收入歸投資者自己自由支配、享受投資、再投資優惠等。
當今世界以和平發展作為時代的主題,各國理應彼此合作共謀發展,尋求建立和諧世界的途徑和方法。國際投資各方利益共贏恰恰表達了以此為認識基點,謀求人類共同福祉,開辟人類美好前景的新思維。它將對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帶來利益交換的好處,同時也將通過南南合作和南北合作給東西方經濟社會的繁榮發展乃至文化的互動交流注入新活力。
利益共贏關系實際上是“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關系。這不僅表現在發展中國家之間利益的一致性方面,而且在發達國家之間以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這種利益共存亡的關系也會時有發生。當然,這并非意味著上述國家之間沒有利益沖突。國際投資各方利益共贏的要義在于同為投資方在投資項目上的共益性特點,決定了國際投資各方互為依賴,從而共處在一個統一體中,互為條件、互為因果。現實案例是歐債危機:首先是歐元區希臘借債不還,然后歐元區部分國家由于投資鏈條失控,紛紛陷入債務危機;為避免歐元區各國對投資前景的進一步擔憂,歐洲央行采取了經濟刺激計劃。但是,市場焦慮有增無減,歐元被大肆拋售,歐洲股市直線下跌,已經影響到整個世界的市場景氣指數。
(三)國際投資保護主義和國際投資自由主義相結合原則
國際投資保護主義是指通過關稅和各種非關稅措施限制外國投資的競爭,以保護國內投資的理論或政策。高關稅、高匯率、繁瑣的投資審批程序、較高的投資條件等都是國際投資保護主義的重要手段。
國際投資自由主義是指消除非關稅壁壘和國際投資領域內的某些具體限制的國際投資理論或政策,具體有三層意思:一是除削減關稅壁壘之外的旨在減少國際投資限制的不少做法都是國際投資自由主義的具體體現;二是降低國際投資活動的交易成本,維護國際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國際投資自由主義的終極目標;三是降低資本市場準入門檻、加強資本市場法治建設是各國實行國際投資自由主義的必然結果。
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隨著“東歐巨變”的發生和信息技術的發展,經濟全球化已成為當今時展的主流。在經濟學研究領域,新自由主義被廣泛關注。它主張,市場經濟是唯一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市場是一個在以人為基本尺度的世界中沒有疆界的交易場所;資本、商品及服務要素的流通應實現最大限度的利用效率。與此相應,國際投資法的學科發展也向新自由主義靠攏。一直以來國際投資法研究的重心都是投資保護主義,突出表現是第三世界國家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的國有化運動。后來,隨著《華盛頓公約》、《多邊投資風險保障公約》等投資保障體系的進一步確立,國際投資法的重心又重新回到投資自由主義的基點上。矯枉過正后最現實的抉擇只能是二者的平衡,即國際投資保護主義和國際投資自由主義相結合。
1988年6月歐共體指令正式確認了自由投資權,它提出要消滅所有阻礙歐盟內部乃至歐盟國與非歐盟國之間資本自由流通的壁壘。而確立從歐共體到歐盟的角色轉換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將形成歐共體的《羅馬條約》第 73條予以修改,從第73B-73G都是關于國際投資自由的規定,其中73B規定:“成員國間或成員國與第三國間的資本流動不受任何限制”。從此歐盟范圍內國際投資法的重心開始傾向于投資自由主義。但是,由于如果國家面對外部資本失去任何控制,就意味著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受到挑戰。于是早在1976年6月21日,經合組織的《跨國公司行動守則》中,就已經提出“國民待遇”的概念,即“所有成員國,在考慮到維持公共秩序,保證基本安全需要及履行有關國際和平和安全的義務的需要的同時,必須給予在他們的領土上經營的(外國)企業、隸屬于其他成員國公民的企業以及或直接或間接受其他成員國公民控制的企業一種基于法律、法規及行政的操作制度,這一制度在與國際法基本原則并行不悖的前提下,應不低于在類似情況下本國企業所能享有的待遇” 。而世界銀行于1992年制定實施的《投資待遇指導方針》中,也有“外國投資者享有在同樣條件下國家給予本國投資者的同樣有利的待遇”的表述。WTO一成立就將國際投資的“國民待遇”寫進協定,投資的有保護的自由化才得到更加廣泛的認可和保障。《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將“國民待遇”推進到投資方面,可以說是對國際投資法的一種貢獻,因為這樣既設定了投資自由化,又保障了國家對國內投資的應有保護。
國民待遇,其實是一個基于事實的原則,即“本國企業在類似情況下所能享有的待遇”,它牽涉到“本國企業在類似情況下所享有的待遇”這樣一個有待確定的事實。因此,投資的國民待遇更多強調的是外國投資者與本國投資者在類似的環境下處于一種均衡的地位,由此來保證他們之間的公平競爭。對于外國投資者來說,國民待遇并不意味著與本國投資者同樣的待遇。無可否認,投資自由化是當前國際投資法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重點課題。《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將其適用于國民待遇,無疑對投資自由化是一種保護,同時卻沒有引起多國反對,因此WTO規則才顯示其有特別的精當之處,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和充分利用。
(四)國際投資風險和國際投資收益正相關原則
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正相關,即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成正比,是指在一個相對完善的資本市場中,投資者追求的收益越高,承擔的風險就越大,反之亦反,因此不存在持續狀態的低風險高收益的投資產品以及高風險低收益的投資產品。因為低風險高收益的投資產品一經出售,就會出現大量的資本內移前來“填平”,從而引起該產品價格上升,驅使其收益率下降,最終導致該投資產品的投資收益與投資風險趨于一致;而高風險低收益的投資產品一經出售,又會形成大量的資本外移紛紛“擠出”,從而引起該產品價格下降,驅使其收益率上升,從而呈現該投資產品的投資收益與投資風險趨同的跡象。
貫徹國際投資風險和國際投資收益正相關原則的關鍵在于:第一,國際投資既有需求效應,又有供給效應,即國際投資作為國際實際資本形成的經濟運行過程,同時也是資本或投資品的耗費過程。第二,國際的資本結構包括資本的產業結構、資本的空間結構、資本的時間結構和資本的風險結構。國際投資要在不同的產業、不同的風險項目間進行組合,既保證國際資本的安全,又保證國際資本的增值。第三,國際投資戰略可以分為發展型投資戰略、穩定型投資戰略與退卻型投資戰略,其具體戰略規劃要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論。第四,作為國際投資企業要抓緊抓實以下三方面工作,即促進資本流動工作、有效運用投資組合方式和適時掌握控股權工作、注重新增投資的資本整合和形成企業核心競爭力工作。其中,資本流動是投資的前提性條件,運用投資組合和掌握控股權是投資的具體操作方法,注重資本整合和形成企業核心競爭力是投資的最終目的。
國際投資法基本原則的理論框架
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即東道國投資利益受特殊保護原則、國際投資各方利益共贏原則、國際投資保護主義和國際投資自由主義相結合原則、國際投資風險和國際投資收益正相關原則。上述原則四位一體,缺一不可,共同構成國際投資法的精神支柱,共同營造國際投資法的輿論氛圍和制度框架。領悟和掌握這四項基本原則,是研習國際投資法的重點所在,在理論與應用上均應給予重視。
首先,從理論上講,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宏觀與微觀相結合、形式與內容相統一,歷史與邏輯相呼應和契合的重要哲學內容,包含了國際投資法的名與實。其中,東道國投資利益受特殊保護原則,反映了個性與共性的關系,因為每一個國際投資法的主體都有可能成為投資的東道國,因此保護東道國的特殊利益,也就意味著普遍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特殊(個性)寓于普遍(共性)之中;國際投資各方利益共贏原則,則是保護國際投資各方利益的結果,從而體現了原因與結果的辯證關系,與此同時它也是利益共同體彼此關切的生動體現;國際投資保護主義和國際投資自由主義相結合原則,國際投資風險和國際投資收益正相關原則,都是對立統一規律的具體體現,但在側重點上卻又有一定區別:前者觀照來自管理機構政策層面工作方法的對立統一,后者提煉出于被管理主體經營方略的矛盾方面。由此可見,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在理論上法哲學意味濃郁,頗值得深入思考研究。
其次,就應用而言,國際投資法的上述四項基本原則,不僅是國際投資法的主體進行國際投資活動的依據與指導,而且是對國際投資法主體的國際投資活動進行行政監管和司法裁決的制度依據和程序指導。
再次,這四項基本原則(尤其是首條基本原則)不僅具有世界性,而且富有中國特色,或者說更多地是保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遵循利益共贏的同時,還體現了其保護弱者、保護發展中國家的人文關懷。
結論
國際投資法因為其經營理念而呈現私法性,表現其平等寬松的一面;同時又緣于其管理理念而彰顯公法性,展露其約束制衡的一面。國際投資法的基本原則也分別含有上述特性,而且是其精華性濃縮。具體來說,東道國投資利益受特殊保護原則是由投資走向決定的,是公私法力量的匯聚;國際投資各方利益共贏原則體現的是唯物辯證法在國際投資領域的鮮活應用;國際投資保護主義和國際投資自由主義相結合原則公私法交融性甚是明顯;國際投資風險和國際投資收益正相關原則,應當說是國際投資者和國家都要慎重考慮的經濟問題和法律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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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1、商業銀行業務拓展和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中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內部推動力
從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過程來看,推動力源于商業銀行業務拓展和利潤的最大化。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內部推動力仍來自于商業銀行業務拓展和追求利潤的需要。
首先,分業經營本意是在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墻,防止風險的跨業傳播,從而降低系統性風險。但從我國金融分業經營的實踐來看,不但沒有降低系統性風險,反而使金融風險進一步加大。對國有商業銀行來說,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實際上把它們的業務限制在一個更加狹窄的范圍內,由于國有的普遍效益低下,商業銀行的利潤被限制在一狹隘的空間內,銀行的范圍得不到體現,成為名副其實的“窄銀行”,銀行的風險實際上更加集中和擴大了。
其次,從金融的軌跡來看,以資本市場為中心的金融衍生商品的開發和需求的創造使證券市場的功能日趨突出,而銀行的作用則趨于萎縮。我國銀行業同樣也面臨金融脫媒的,銀行業已進入一個充滿競爭的買方市場環境。利潤率下降,迫使銀行進行金融創新以進軍資本市場,如存折炒股服務、銀行資產證券化等。
2、加入WTO是中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外部推動力
入世后,中國金融、證券市場的開放應服從于《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六項基本原則和金融服務協議,中國金融將進一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必須按照WTO制訂的規則進行金融活動。因此國內許多現有的管制或規定將被強行突破,而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制度將首當其沖。
金融市場的開放,金融混業必將從外部波及我國金融市場。外資金融機構實行的是混業經營模式,而且我國現行的《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亦允許外資銀行從事外幣投資業務。全能型外資銀行或金融集團將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申請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牌照,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資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使國有商業銀行效益狀況進一步惡化。
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是以犧牲金融業的長期穩定發展為代價來換取短期內金融業的穩定,在內外部推動力的作用下,金融監管當局應順應金融自由化的潮流,放松金融管制,由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向混業經營、雙層監管的模式過渡,增強金融系統的“內在穩定”,降低金融風險,提高金融資源利用效率和金融運行質量,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
二、中國金融混業的模式選擇
分業與混業的權衡將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調整。,在我國金融業開放度還不高的情況下,我們選擇的自由度相對較大。但我們不能總是以封閉來規避風險,隨著我國加入WTO腳步的臨近,我們所能選擇的將不再是分業模式或是混業模式,而是將采取何種模式進行混業的問題。
從上,混業經營分為兩種模式:一種為全能銀行制,即在銀行內部設置業務部門,全面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德國、奧地利、荷蘭、瑞士、盧森堡等國的銀行組織模式與此較接近。此種模式的缺點是缺乏“快速反應能力”,其投資銀行部對環境變化的速度比其他投資銀行競爭對手慢,不能很好地耦合信息革命。
另一種為金融集團模式,此模式又可分為以下三種子模式:其模式一,各金融機構相對獨立運作,在組織結構上沒有聯系,相互之間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協議,如交叉銷售協議等,一體化程度低的金融集團多采用此模式;其模式二,商業銀行對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進行業務滲透和擴張。我國1995年之前混業經營所采取的模式與此類似。此模式由于資金高度的黑箱操作性,不僅會放大銀行的經營風險,而且增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其模式三,在相關的金融機構之間建立一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間設立一行政中心,形成一金字塔結構。各金融機構相對獨立運作,但在諸如風險管理和投資決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為中心,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進行業務滲透。
考慮我國金融混業的模式選擇要基于兩個前提:第一,商業銀行的保守性文化、官僚體制與勇于承擔風險、快速發展的投資銀行氛圍是格格不入的,試圖對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文化進行融合是不經濟的,并且也是非理性的;第二,要充分估計到信息革命的,信息革命要求金融機構具有快速反應能力,否則金融機構即使規模再大,也只是“食草恐龍”,無法抵擋具有快速反應能力的“食肉恐龍”。
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國金融混業的最優選擇。因為金融控股公司的構架集規模性與靈活性于一體,并能較好地耦合信息革命,是金融混業經營的最高層次。
從近年來的實踐來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組建金融集團的一種現實選擇。金融機構競爭與整合追求乘數效應、規模和范圍經濟。申銀萬國加盟光大集團,分集團增添了重要的優質資產、證券資源及資本運營經驗,將為光大集團迅速成長為具有國際綜合競爭實力的金融集團鋪平大道;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也在香港等地并購重組或投資組建了投資銀行或商人銀行類機構;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也加快了金融資源重組整合進程,除鞏固中信實業銀行業務外,重組成立了中信證券。這一系列金融機構的跨業并購標志著中國金融業已進入一個嶄新的重組整合期,其目標是向國際慣例靠攏,提高綜合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和中國金融體系的國際綜合競爭能力。
三、當前采取的對策
金融自由化改革應該能夠帶來巨大利益,但改革本身卻是一個代價頗大的變革過程。為此,改革需要時間、意愿和金融資源的投入,改革的速度、條件、過渡時期的管理等對改革的成功十分重要。因此要吸取金融體系開放過程中的許多經驗教訓,按照一定的步驟和程序推進改革:首先應該進行宏觀經濟調整,然后是交易自由化,接下來就要重組金融市場。即使發達國家的金融開放和自由化改革都經歷了長短不一的過渡時期,如美國的金融分業維持了60年,其金融自由化改革從1970算起到《金融化服務法案》生效歷經了近30年左右時間,更不用說象中國這樣金融基礎比較薄弱的發展中國家。這樣,我國面向“允許金融混業經營”方向的自由化改革必須采取“漸進過渡”的方式。本文認為分三步走比較符合我國實際情況:
第一步,維持金融分業經營總體格局。從國外經驗看,從嚴格分業經營體制向金融混業經營體制轉變過程很少搞“一刀切”,如美國在相當長時期是通過在分業經營格局下搞“個案處理”和“特批處理”方式來推進金融混業經營試點的。由于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長時間處于金融混業經營狀態,這樣,盡管1993年底以來推行金融分業經營,但決策層還是為金融機構拓展新業務空間留有一定余地。
首先,我國現有政策和允許中資境外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的分支機構可以按照當地法律,開展多元化金融業務。工商銀行在香港已收購了東亞證券、中國銀行在倫敦組建了中銀國際;此外,對銀行與境外投資銀行組建合資公司在政策上也有靈活性,如幾年前中國建設銀行就與摩根斯坦利組建了中國國際金融公司。
其次,對金融機構之間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進行金融業務適度交叉經營,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禁止性條款。對銀行、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脫鉤、銀行與證券機構脫鉤等做法都是以部門規章或內部政策等形式進行,可以進行靈活性處理。而且從實際操作也可以看出,到1997年底,銀行、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脫鉤、銀行與證券機構脫鉤基本完成,但這種脫鉤也只是對原有權屬關系的進一步規范而已,做到人、財、物、帳等分立,從而建立“風險防火墻”;但從股權關系上,許多脫鉤的附屬機構實質上還是原先母公司(行)的子公司。這說明,實際操作中,我國對金融分業經營一直采取靈活和務實態度。
再次,現有的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等對銀行、保險的資金運用盡管作了限制性規定,但還是授權國務院有關監管部門一定靈活處理的權力。1999年以來,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進入股市就開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為券商融資和股票抵押融資等也出臺了支持性政策。這些力度很大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業管制總格局下進行的。
第二步,邊規范邊放松管制。由于中國金融業遺留問題很多,金融體系比較脆弱,這樣,必須進一步加大規范經營的力度,化大力氣清理不良資產。但與此同時,對一些原先業務范圍過窄的要適度放松,對相對風險較小,績效明顯的業務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必要時要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
首先,信托適度放開,尤其是銀行銷業的業務范圍明顯過于狹窄,限制過多,可以考慮放松管制。要盡快出臺《信托法》,并以立法形式給信托業一個寬松的市場環境。從外國經驗看,日本長期來實行信托業分業經營模式,其它國家對信托業務限制不多,信托業進入證券市場、資產管理領域和共同基金領域、風險投資領域等是國外普遍做法,而且,從實踐效果看,相對風險較小,績效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