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監管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6-30 17: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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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等一系列現代信息科學技術實現資金融通的一種新興金融服務模式。它有三個主要特征:一是以大數據、云計算、社交網絡和搜索引擎為基礎的客戶信息挖掘和信用風險管理;二是以點對點直接交易為基礎進行金融資源配置;三是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在資金劃轉上起基礎性作用。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造成了沖擊,也對現行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既尊重互聯網業務自身發展規律,又保證投資安全,成為我國金融監管制度革新所面臨的難題。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現狀
(一)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
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主要包括互聯網支付、P2P網貸、眾籌、網絡銷售基金、金融機構創新平臺等。互聯網支付業務規模保持快速增長,對傳統銀行支付服務市場形成重要補充,且已被納入人民銀行支付體系監管,成為互聯網金融最為成熟的業務類型。截至2014年7月,獲得許可的269家第三方支付機構中,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的有103家①。P2P網貸(peer to peer lending,又稱人人貸),是一種獨立于傳統金融機構體系之外的個體借貸行為,截至2014年6月,全國范圍內活躍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已超過1184家,上半年借貸成交額964.46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63.82億元,增長60.57%。眾籌融資(crowd funding)是互聯網融資的一種重要模式,眾籌就是融資者借助互聯網平臺進行的集中多人少量資金的、用以支持某個項目或產品的募資。目前我國約有21家眾籌融資平臺。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互聯網金融大規模發展,與此同時,立法和監管滯后,使得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不斷積聚,已經發生和潛在諸多問題。
1. 缺乏明確的監管法律。通過對現有法律規范的梳理發現,我國目前缺乏比較完整、明確、具體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規則, 互聯網金融基本上還處于無規則約束的狀態。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發展亟須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征信體系構建、信息網絡安全維護、金融隱私權保護等基礎性法律規范有待制訂或完善;另一方面已有的部分互聯網金融監管規則,多為宣示性條款,特別是未規定民事法律責任或雖有規定但民事責任畸輕, 顯然不利于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2. 缺乏明確的監管機構。一是分業金融監管體制,難以全面有效地監管。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難以適應對交叉性業務創新的監管,存在監管能力分散的情況,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同時,金融監管協調制度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互聯網金融跨市場、跨業務、跨區域帶來的監管難題。二是監管機構不明確, 監管執法有偏差。現行的監管體制并未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 極易出現多頭監管或者無人監管的問題。
3. 互聯網金融業務存在違法犯罪風險。互聯網金融業務中存在的重要違法犯罪風險,一是易發生非法集資。P2P和眾籌運作模式,由于缺乏規則和監督,極易成為非法集資的工具,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損失,影響了社會穩定。二是極易成為網絡犯罪和洗錢的工具。由于虛擬貨幣的產生形式多樣、種類和性質繁雜、轉讓與交易頻繁且缺乏監管管理,虛擬貨幣極易成為網絡犯罪和洗錢的工具。
4.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挑戰。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消費者呈現出“無國界”特征,這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隱私保護難。互聯網金融模式個人信息呈現出泄露渠道多、泄露范圍廣、泄露速度快、泄露規模大的特點,一旦出現信息泄露,大批的金融消費者將蒙受損失。二是安全保障難。安全關聯復雜,任何主體出現漏洞,系統就會被突破。三是爭議處理難。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金融消費者對自己的權益被侵害負有舉證責任,但是互聯網金融的交易行為依托于網絡進行,對電子證據的取證,需要專業技術手段才能完成,在舉證上難度更大。四是監督管理難。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的金融模式,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尚無法完全覆蓋,存在一定的監管缺位。
5. 互聯網金融征信系統建設缺位。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信用信息尚未被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P2P、電商小額貸款機構等新型信貸平臺的信貸數據游離于征信體系之外,無法利用征信系統共享和使用征信信息,對線下借款人的信用缺乏了解,導致壞賬率升高,風險加大。同時,自發組織或市場化運營的共享平臺的信用信息遠遠滿足不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需求。
6. 增加金融穩定的潛在風險。一是支付風險。互聯網金融的資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管,大量支付清算資金會形成一定比例的資金沉淀,如被互聯網企業挪用,甚至開發衍生金融產品,容易導致支付風險。二是市場風險。互聯網增加了金融市場風險傳播的可能性,傳播的速度更快、范圍更廣,交叉傳染性有可能強化。在缺乏制度保障的環境中,互聯網金融更易引發市場風險失控。三是資金風險。開放式的網絡通信系統,不完善的密鑰管理和加密技術,欠安全的TCP/IP協議,以及病毒、黑客攻擊、網絡詐騙等,極易引起交易主體資金損失。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國際經驗
(一)監管依據上,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立法
美國不斷加強互聯網金融基礎法律立法工作。通過了《初創期企業推動法案》(JOBS法案),承認眾籌作為企業直接融資的方式,針對眾籌平臺的監管采取立法和備案等模式,對眾籌融資管理主要是從防范風險、保護投資人的角度對業務風險進行規定。適用于P2P行業的聯邦借貸與消費者金融保護法案有《真實借貸法案》(Truth Lending Act)、《平等信貸機會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等共計10余個,這些法律詳細規定了披露信貸條款、禁止歧視、監管貸款回收方式、禁止不公平交易或者欺騙性條款和做法、保護消費者個人金融信息、采取反洗錢措施等。對電子支付規制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聯邦《電子資金轉移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及其聯邦儲備理事會頒布的E條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E),各州關于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真實信貸法》(Truth in Lending Act)及聯邦儲備理事會頒布的Z條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Z)、聯邦儲備理事會頒布的D條例 (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D),聯邦及各州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
歐盟針對電子貨幣及電子貨幣機構的監管專門制定了相應法律法規,2001年頒布的《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引》,確認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歐盟的通用性。同年頒布的《電子貨幣指引》和《電子貨幣機構指引》,規定了第三方支付主體的營業執照問題,即非銀行的電子支付服務商必須取得與金融部門有關的營業執照。2012年4月,歐洲央行《關于互聯網支付安全的建議》,針對互聯網支付安全提出了14條建議,涵蓋客戶身份識別、交易監測與授權等內容。2013年7月,歐盟委員會《支付服務指令管理規定(修訂版)》,在加強支付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支付機構監管,強化客戶支付認證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對網絡信貸相關的立法主要是針對消費者信貸、不公平商業操作和條件的指引性文件,這些指引對信貸合同締約前交易雙方提供的信息(如包含所有可預見稅費在內的信貸成本)及各方義務進行了規定。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了《關于眾籌平臺和其他相似活動的規范行為征求意見報告》,對規范眾籌業務提出了若干監管建議。2014年3月6日,了《關于網絡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以下簡稱《眾籌監管規則》),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眾籌監管規則》,需要納入監管的眾籌分為兩類:即P2P網絡借貸型眾籌(Crowd funding based on loan)和股權投資型眾籌(Crowd funding based on investment),并且兩者的監管標準也各不相同。從事以上兩類業務的公司均需取得FCA的授權。對 P2P網絡借貸,主要從最低資本要求、客戶資金、爭議解決及補償、信息披露、報告等方面進行規定;對投資型眾籌,主要從投資者限制、投資額度限制、投資咨詢要求等方面做出規定。
(二)監管體制上,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
美國采用兩級多頭監管體制,即從聯邦和州兩個層面對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監管,聯邦層面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 提供存款延伸保險,實現對沉淀資金的監管。各州監管部門可依據本州法律,采取不同于聯邦的監管措施。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SEC)及各州的證券監管當局通過對籌資者進行備案,以及P2P平臺提出注冊登記要求,履行嚴格的信息披露程序等監管措施,實施對P2P和眾籌平臺的監管。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通過對放款人和借款人的保護履行相關監管職責。
歐盟致力于建立單一歐盟支付區,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單一執照”,即可在整個歐盟通用,歐盟中央銀行則作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監管部門。
英格蘭銀行的金融行為監管局(FCA),負責監管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行為,包括對P2P等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同時英國的行業自律協會起到了重要的監管作用,2011年成立的P2P金融協會積極開展行業自律,協會章程對借款人的保護設立最低標準要求,作為非官方、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對整個行業規范、良性競爭及消費者保護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三)監管內容上,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美國2010年7月頒布的《多德一弗蘭克法案》中,根據該法創建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CFPB負責消費者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相關的法律與監管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因此也成為消費者報告在P2P平臺上遇到不公平交易時的第一聯系人。上述的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亦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措施。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關于網絡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以下簡稱《眾籌監管規則》),FCA的基本態度是,投資類眾籌平臺應該擁有比現在更加廣泛的客戶群,但是應當確保投資者能夠理解并承受其中的風險;尋找合適的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方法。對于P2P網貸公司,《眾籌監管規則》從審慎財務、資產管理、定期報告、信息披露、破產處置、交易取消權、爭議處理和借款人保護等八個方面制定了詳細的規則。
歐盟委員會2013年7月《支付服務指令管理規定(修訂版)》,在加強支付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支付機構監管,強化客戶支付認證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2012年4月,歐央行《關于互聯網支付安全的建議》,針對互聯網支付安全提出了14條建議,涵蓋客戶身份識別、交易監測與授權等內容。
(四)監管重點上,注重行為監管和風險管控
美國針對不同類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其業務行為的性質、功能和潛在影響,來確定相應的監管部門以及適用的監管規則。SEC(證券交易委員會)是P2P網貸平臺的主要監管者,其實施業務準入監管,要求P2P網貸平臺在SEC注冊證券經紀商資格和證券收益權憑證產品,通過強制信息披露提高P2P平臺產品的透明度和標準化。FTC(聯邦貿易委員會)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公正債務催收法案》監管P2P平臺及第三方債務催收機構的不公正、欺騙性的或其他違規行為。FDI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根據《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中“金融隱私條款”監管P2P平臺及其合作銀行,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CFPB(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監管P2P借貸市場,受理金融消費投訴,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同時,美國監管部門對P2P網貸平臺市場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如SEC要求借款人違約率高達 1/3的P2P公司出售貸款,同時,在SEC注冊的成本較高,如Lending Club注冊成本高達400萬美元,以此提高網貸平臺的抗風險能力及債務償付能力,維護網絡借貸市場的穩定。
英國相比其他國家對P2P監管的優勢和特點在于實行了長時間的行業自律,英國的P2P行業主動成立了P2P金融協會(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現在該協會已經覆蓋了英國95%的P2P借貸市場以及大部分票據交易市場,協會章程要促使平臺健康運行、操作風險可控、服務透明公正,最終提供簡單且低成本的金融服務。英國政府要求,P2P行業在遵守政府相關法律、規則的同時,也要嚴格遵守P2PFA所制定的運營法則。
法國P2P信貸和眾籌都屬于“參與融資”的范疇,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ACPR)對行業中的機構準入、個體行為等進行監管,金融市場管理局(AMF)對行業規范和涉及金融市場和產品的部分進行監管。法國監管部門對P2P平臺持非常審慎態度,其要求P2P網絡借貸平臺需要具有合法的經營模式,要注重加強客戶風險管理、貸款理由需充足,且貸款審批需網上與傳統銀行業務并行等。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建議
(一)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為監管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
1. 加強互聯網金融基礎法律立法工作。借鑒國外的監管經驗加快制定法律法規,例如針對互聯網金融網絡化、電子化的特點,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合同法》、《電子貨幣服務法》等,針對網絡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加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隱私權法》等。
2. 加強互聯網金融專業立法。從監管層面看,互聯網金融監管法規明顯滯后于業務創新,亟須解決P2P網貸、眾籌行業的法律定位、監管主體和監管原則等問題。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性質與傳統金融業務并無本質區別,原則上部分適用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出臺有針對性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規定。如對個人信息保護、信用體系、電子簽名以及支付客戶識別、身份驗證等方面出臺具體的規則,明確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合法范圍和禁止性行為,以引導和規范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3. 加強對現有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修訂工作。包括對現有法律法規的補充和提升專項法規效力層級兩方面的問題。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票據法、擔保法等法律都提出了新問題,立法機關應當盡快做好相應的修法工作。例如,針對電子票據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問題,加快對《票據法》的規范和調整。針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因法律位階過低及法律地位錯位所造成的支付機構合法權益保護不足的問題,加快制定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
(二)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內容
1. 明確監管主體。一是明確由“一行三會”實施監管。應建立以“一行三會”監管部門為主,商務部、科技部、工信部、法制辦、稅務總局等部門為輔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實施監管。二是按照我國現有的分業監管框架,系統梳理各類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業務屬性,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1)對于銀證保機構基于互聯網的金融服務,“一行三會”可在堅持分類監管的總體原則下,通過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法規,實施延伸監管。(2)對于互聯網支付,人民銀行作為支付系統的主要建設者、行業標準制定者以及法定貨幣的發行、管理機構,理應承擔第三方支付、網絡貨幣的主要監管責任,而基于支付機構衍生出來的基金、保險、理財產品銷售職能,人民銀行可與證監會、保監會一起,形成對支付機構的行為監管體系。(3)明確P2P和眾籌融資監管主體。P2P具有跨地區特征,人民銀行在支付清算、征信體系方面具有監管和信息優勢,建議由人民銀行牽頭監管,而眾籌融資屬于股權融資,可以由證監會牽頭監管。三是構建監管合作機制。對于經營范圍涉及多個領域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可按其主要業務明確主監管機構,建立以監管主體為主,相關金融、信息、商務等部門為輔的監管體系,明確監管分工及合作機制。
2. 明確監管內容。一是確定業務范圍。應明確規定,對于不具備金融資質的互聯網企業,只能作為投融資雙方的信息溝通中介。二是加強非現場監管,對發展中存在的風險實時監控。三是保障客戶信息安全。要求互聯網金融企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客戶個人身份資料、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泄露。四是加強信息系統監管。要求互聯網金融企業信息系統穩定可靠,以保證交易信息安全完整,保障業務正常運行。五是建立大數據監管模式。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報送的業務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并建立相關風險分析模型和程序,評估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運行狀態。
(三)明確金融監管目標,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金融監管的目標在于:提升金融效率,保護金融消費者,維護金融穩定(卡邁克爾,2003)。互聯網金融監管亦需促成這三大目標的實現。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與互聯網金融機構間實質上存在不平等。由于互聯網金融具有交易標的無形性、交易內容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交易意思表示的格式化、交易方式的電子化、銷售方式的高度勸誘性等特征,金融消費者囿于其資金實力、投資經驗等因素的限制, 較之于互聯網金融商品提供者往往處于弱勢。若一味強調買者自慎原則,不僅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也極易引發系統性風險。
根據現代私法實質正義的理念要求, 我們必須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
1. 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立法。建議對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采取統一立法的模式,即在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增加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相關內容,明確互聯網金融的內涵與外延,針對互聯網金融產品及其衍生品做出特別規定。
2. 明確傾斜保護、效率和適度保護的原則。在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中,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需要適當傾斜保護消費者,并在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保證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糾紛,同時要樹立“買者有責、賣者余責”、“自享收益、自擔風險”的理念,真正建立起有利于互聯網金融健康持續發展的金融消費文化。
3. 明確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等權利。明確互聯網金融經營者的義務,包括信息披露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義務等。要求經營者在醒目位置用明示方式向金融消費者提示交易風險和注意事項,保證數據的秘密性。
4. 加強“一行三會”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協調溝通。現行的“一行三會”四個政府性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應針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加強溝通和協調,以切實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利益。隨著我國金融業綜合化經營的發展和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一行三會”四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框架也需要進一步完善,設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是可行途徑之一。
(四)明確監管“紅線”, 防范互聯網金融犯罪風險
1. P2P、眾籌等互聯網金融形態要在監管“紅線”內發展。應進一步明確P2P借貸平臺的監管紅線,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取公眾資金。
2. 加強反洗錢的監管。一是按照反洗錢基本準則劃定紅線。明確劃定各機構應當嚴格遵守的反洗錢核心要求,特別是要加強和完善客戶身份識別這一薄弱環節。二是實施跨行業統一監管。基于洗錢資金頻繁跨行業流動的特性,應對各類互聯網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監管,并參照現行反洗錢法律法規,建立統一監管制度,避免形成反洗錢監管洼地和漏洞。三是以風險為本原則加強重點監管。依風險為本的原則,關注重點業務和重點機構,在業務層面可將網絡支付業務和P2P網絡借貸作為監管重點,在機構層面將行業中規模較大的機構作為監管重點。四是轉變監管手段發展線上監管。互聯網金融機構沒有物理營業場所和紙質交易憑證,一切經營活動都在網絡上進行,監管手段也應當逐步向在線方式轉移,可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向反洗錢監管部門開放部分相關數據和系統,或建立專用的監督系統供監管部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