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稅收征管范文

時間:2023-08-11 17: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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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稅收征管

篇1

[關鍵字]電子商務 稅收征管 征管建議

一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難題

1.征稅對象難以確定和劃分。電子商務交易的查詢、訂貨、支付等過程都是以電子信息交換數字文件的方式進行的,從生產、流通到消費整個過程都沒有實物形式的出現,因此稅務部門很難確認哪些數字文件的傳遞應該收稅,哪些不用收稅。同時,現有的網上付費下載的數字文件沒有固定的實物形式,應劃分為商品還是服務,現行的稅制并無相關規定。在現實生活中以商品來征稅的書籍、光盤等,由于在網絡環境下出現了數字產品的可復制性特點,對這類產品也不能再單純按照商品來課稅。

2.稅收征管無賬可查。傳統的稅收征管是通過發票、賬簿來記錄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并以此進行納稅申報、征收稅款的。而電子商務的交易是在計算機網絡中直接進行的,在填制電子交易憑證后通過網上銀行直接轉賬付款。這種無紙化交易形式沒有留下有形的交易賬簿,并且往往不用提供發票,這就使得本應征收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一系列稅款無賬可查。同時,通過電子商務進行交易的憑證也很容易進行修改,并且很難留下痕跡,隨著網絡加密的發展,納稅人利用密碼掩藏信息,也會使得稅務部門的征管更加困難。

3.國際稅收問題。世界各國在行使其稅收管轄權方面并沒有統一的標準,但在國際上都遵從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優先的原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是屬地原則的體現。但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各國對收入來源地產生了爭議。由于網絡交易的廣泛性和不可追蹤性等原因,收入來源地難以確定,其管轄權也難以確定。因此,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已經演變為一個國際稅收的難題。

二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應遵循的原則

在討論應如何對電子商務征稅之前,需先對征管原則有著明確的意見。電子商務的征管應遵循以下原則,使得在對電子商務進行合理征稅、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不會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制約。

1.財政收入原則。任何稅收制度的改革和建立,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支持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經濟形勢,其稅收征管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首先必須遵從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保證國家的稅收不受侵蝕。

2.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國家征稅不應使納稅人產生除稅收以外的超額稅收負擔,也不應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配置的資源配置手段。從這個角度講,稅收中性原則在電子商務方面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

3.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原則要求同條件者繳納相同的稅,不同條件者繳納不同的稅。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并沒有交易本質上的不同,只是交易形式發生了變化。因此,兩者的稅收待遇應該相同。

4.優先發展原則。電子商務在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對處在發展初期的電子商務,政府應對其給予一定的稅收政策優惠,以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僅可以鼓勵企業進行網上交易,還有利于我國電子商務企業提高市場占有率和國際競爭力,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三 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建議

1.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稅收法規。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首先應做到有法可依,因此規范電子商務稅收的第一步就是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法規。我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不需再另開征新稅種,而應在原有稅法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修改和補充,在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和條例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對電子商務應稅稅目進行清楚的界定。

2.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納稅申報制度。首先應在原本的稅務登記文書中增設域名網址、識別碼、用于交易服務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內容,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相關稅務登記;其次應積極建立電子商務發票管理制度,對電子發票實行統一管理,將發票使用情況實時登記。對B2B企業,在網上進行銷售和提供服務必須開具發票,否則不能入賬抵扣;對B2C形式的交易,則通過配貨中心的實物盤點、銀行對賬單等途徑掌握其交易情況;最后應廣泛推行電子報稅制度,即納稅人按期以電子數據傳輸形式直接將各類申報資料發送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收到申報資料后,經過電子審核、計稅、劃款、入庫并將回執發送給納稅人。對納稅人還需要求其建立電子賬本,對其網絡交易的業務進行單獨核算。

3.培養相關技術人才、開發稅收征管軟件。稅務機關應積極培養和引進既懂計算機又懂稅務的高素質人才。為我國稅收信息化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人員支持,使稅收征管緊跟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稅務部門也應加大科研的投入,積極研究和設計計算機稅收監控系統,通過該系統對納稅人的信息資料進行自動搜集,同時對納稅人的電子交易行為進行跟蹤,并將交易信息記錄和反饋給稅務征管部門,實行實時監控,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

4.加強國內國際稅收交流與合作。稅務機關要積極與網絡技術部門合作,研究解決電子商務征稅的技術問題。同時應加強與金融、海關、電信等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充分利用現有技術與相關部門進行計算機聯網,隨時互通信息,對購銷雙方進行監控,形成協稅護稅網絡。在國際方面,我們應主動參與國際互聯網貿易稅收政策、原則的國際協調,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有效防止、避免和減少國際稅收管轄權的爭端。

參考文獻

[1]楊向英,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的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江蘇商論,2009.03

[2]倪曉敏,沈敏,我國電子商務征稅的可行性分析及對策探討,才智,2010.01

篇2

(一)賬簿憑證發票的電子化為稅收稽核審計帶來困難,貨幣的電子化使稅務機關失去貨幣流量監控能力對實體經濟活動征稅的依據是審查企業賬簿、憑證、發票,從而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而網絡貿易中賬簿、憑證以數字電子信息形式存在,納稅主體為了減輕稅負可輕易修改而不留痕跡,且不易被發現。賬簿、憑證、發票的電子化給稅收稽核審計工作制造了難于逾越的屏障。網絡交易以網上銀行、電子支票和電子化貨幣作為交換媒介。交易雙方通過交易密碼掩蓋交易行為,隨時隨地通過電子化貨幣轉賬完成付款業務。稅務機關利用傳統的征管手段和技術無法及時獲取交易應稅額和款項支付信息,失去了對貨幣流量的監控能力。

(二)網絡貿易環節減少,傳統的稅收扣繳辦法作用減弱網絡交易之所以飛速發展,其中原因之一是中間環節少,方便快捷。網絡貿易一般產銷直接交易,造成商業中介機構的削弱和取消,近一步導致網絡經濟中的中介機構代扣代繳作用的弱化,而稅收代扣代繳辦法在稅收征管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這勢必會減少稅源,影響財政收入。

二、網絡經濟稅收征管的基本原則

立足基本國情、借鑒國外經驗、結合電子商務發展實際情況,我們確立以下網絡經濟稅收征管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稅收法定和公平原則我國針對網絡經濟的稅收征管勢在必行,按照稅收法定原則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迫在眉睫。當前我們應盡快理順網絡經濟稅收征納雙方的法律關系,以法律為基礎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辦法,補充和完善與電子商務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要充分考慮到網絡貿易與實體貿易的區別與聯系,注重法律法規的公平性,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堅持稅收效率原則網絡經濟交易活動的效率極高而且頻率也比較快,這就對稅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問題提出更高的要求。針對互聯網時代的特點,稅務機關要提高稅收征管的現代化科技水平,簡化部分不必要的納稅手續,節省納稅人和征管人員的時間、精力和征納稅成本,盡量減少偷稅漏稅的可能性,維護網絡經濟市場的秩序。

(三)堅持稅務登記原則稅務機關要重視網絡經濟的稅務登記制度的建立和規范。稅務登記是確認征納雙方關系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網絡經濟下的經營者應參照實體經濟中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從事交易活動之前必須先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如實提供主體身份信息、網店網址、結算賬戶等資料,為稅務稽查做好材料準備工作。

(四)堅持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居民稅收管轄權并重的稅收征管原則在涉外稅收方面,一般是根據各國利益來對稅收管轄權進行確定的。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還處在凈進口階段,發展的還不夠成熟,因此在處理涉及國際稅收關系的電子商務時,應堅持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居民稅收管轄權并重的稅收征管原則,以維護我國稅收權益的地位,避免發達國家憑借其先進的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優勢從我國大量攫取暴利。

三、網絡經濟稅收征管的措施

鑒于網絡經濟對現行稅收征管制度的挑戰,立足我國基本國情,在現有稅收法律和征管體系的基礎上,提出以下稅收征管措施:

(一)繼續完善網絡經濟稅收征管制度,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在原有相關稅法基礎上,繼續完善網絡經濟稅收征管制度,進一步規范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界限,明確對網絡經濟行為開征的稅種、稅率、稅目、征稅對象、征稅范圍和納稅期限,解決有關電子商務征稅存在的爭議問題,使稅務部門的征稅行為做到有法可依。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作出強制性規定:所有通過網絡交易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將網站網址、服務器、IP地址和電子銀行賬戶等信息資料申報給稅務登記注冊地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提交的信息進行嚴格審核,符合經營條件的發放電子稅務登記碼,并在納稅系統中登記注冊。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便于及時監督稽查。

(二)培養復合型人才,開發專業軟件為了適應新形勢下網絡經濟稅收征收管理的要求,要重視培養既了解稅收業務知識又掌握網絡技術的復合型人才,提高稽查人員通過網絡平臺操作財務會計軟件審核企業報稅資料的能力。開發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網絡稅收監管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相應的信息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稅收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三)監控網絡交易下的資金流動,建立電子納稅申報系統解決網絡經濟下的稅收征管問題的突破口在于采用新技術加強對交易雙方資金流動和支付系統的監控,對銀行賬戶資金流動進行辨析,為征稅的稅種和應稅額提供依據。建立專門針對網絡經濟下的納稅主體的電子納稅申報系統,以網絡為平臺,納稅人以電子稅務登記碼登錄納稅申報系統進行申報并提交報稅材料,將數據發送到稅務機關數據處理中心,審核成功后,數據被提交到國庫,稅務機關通知銀行進行劃撥。稅務機關建立電子納稅申報系統進行征收管理,方便快捷,納稅率和稅務人員的工作效率都會得到極大提升。

篇3

一、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的挑戰與沖擊

1、電子商務對增值稅課稅的影響。現行增值稅通常是適用目的地原則征收的,目的地的確認是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增值稅的依據。但對電子商務而言,銷售者不知數字化商品用戶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務是否輸往國外,因而,不知是否應申請增值稅出口退稅。同時,用戶無法確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務是來源于國內或國外,也無法確定自己是否應補繳增值稅。另外,由于聯機計算機的IP地址可以動態分配,同一臺電腦可以擁有不同的網址,不同的電腦也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而且用戶可以利用WWW匿名電子信箱來掩藏身份。網上交易的電子化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使稅務機關查清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更加困難,難以明確是征稅還是免稅,不僅導致按目的地原則征稅難以判斷,而且對稅負公平原則造成極大影響。

2、電子商務對所得稅課稅的影響。現行所得稅制著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及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規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電子商務出現后,有形商品以數字化形式傳輸和復制,使得傳統的有形商品和服務難以界定。占電子商務絕大多數份額的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務,如書籍、報紙、CD及計算機軟件和無形資產等由于其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導致課稅對象混亂和難以確認,不利于稅務處理。

3、電子商務對印花稅課稅的影響。電子商務實現了無紙化操作,而且交易雙方常常是“隱蔽”進行。電子帳本本質上是一個數據庫,網上訂單是否具有紙基合同的性質和作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目前也不明確。

4、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影響。

⑴電子商務模糊了對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各國一般都以有無住所作為居民的判斷標準。居民負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負有限納稅義務。然而,電子商務超越了傳統商務的時空限制,無論納稅主體的住所或營業場所設于何處,它都可以在任何稅收管轄權范圍內設立網站從事商業活動。故當具有多重稅收管轄權的特征時,稅務機關就難以確定利用網站從事交易的納稅人的真實身份,以致難以實現稅收課征權力。由此可見,電子商務動搖了居民定義及其判定標準。

⑵常設機構的概念受到挑戰。根據OECD稅收協定范本,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設立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應向該國納稅。范本第五條明確了常設機構的判定標準: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等等,但沒有對網站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作出解釋。電子商務使得非居民能通過設在中國服務器上的網址銷售貨物到境內或提供服務給境內用戶。但我國與外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并沒對非居民互聯網網址構成常設機構等涉及電子商務的問題作出任何規定。按照協定的有關規定,“專以為本企業進行其它準備性或輔活動為目的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不應視為常設機構,相應地,也無需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服務器或網站的活動是否屬于“準備性或輔”,而不構成稅收協定意義上的常設機構,給稅收協定的解釋和執行提出了新課題。

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隨著企業和個人的收入來源越來越全球化,很難確認網上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交易對象的法律地址和身份,那種明確區分收入來源的做法不僅對企業是一種負擔,而且在國際稅收協調中也很容易發生爭執。傳統稅收管轄權大都是以各國地理界限為基準,而電子商務具有超越國界的特征,使得各國以領地或領海為稅收管轄權的觀念受到考驗。目前各國仍圍繞著是以居民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并重,還是轉向單一的居民管轄權等問題展開討論,但具體的做法大多是結合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我國稅法中就中國居民在全球的所得和非居民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等不同類型收入的征稅判斷標準是不同的。比如,對銷售商品的征稅,主要取決于商品所有權在何地轉移;對勞務的征稅則取決于勞務的實際提供地;特許權使用費則通常采用受益人所在地為標準。然而,由于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數字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電子化等特點,其交易情況大多被轉換為“數據流”在網絡中傳送。使稅務機關難以根據傳統的稅收原則判斷交易對象、交易場所、制造商所在地、交貨地點、服務提供地、使用地等。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公司容易根據需要選擇交易的發生地、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從而達到稅收優化的目的。

二、對電子商務征稅應遵循的原則

1、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行政策做根本性變革,而是盡可能讓電子商務適應已有的稅收政策,國外經濟學家及國際機構對此基本持相同看法。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有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法規。

2、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這是指對電子商務達成交易與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稅方面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也就是說,對電子商務課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與傳統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對高新技術發展構成阻力。電子商務在我國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國家應給予稅收政策上的優惠,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征稅。

3、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原則。在電子商務領域,我國將長期處于凈進口國地位。為此,我國應在借鑒其它國家電子商務成功發展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探索適合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維護國家稅收和保護國家利益。

4、效率和便利的原則。即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要有明確的政策規定,減少因政策不清而造成的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稅務機關之間的扯皮現象,以提高稅務部門的征收效率;同時要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采用高科技征管手段,簡化納稅手續,減少電子商務稅收的奉行成本,避免額外負擔,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

5、依法治稅與逐步完善的原則。考慮到目前電子商務發展的時間不長,交易額小,電子支付系統尚未建立,電子商務總體政策框架體系尚不成熟,在近期內制定獨立的、較為完備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規條件還不具備。因此,當前要做好與現行征管法的合理銜接工作,電子商務適應于現行稅收征管法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不適用的,在政策法規出臺前,現行稅收征管法規的一些規定對電子商務暫不做要求。同時應借鑒其它國家的做法,抓緊制定單項補充法規政策進行管理和協調。

三、我國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面對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所出現的諸多稅收征管難題,筆者認為我們采取對策的總體思路是早研究、早介入、早管理、早立法。根據這一思路和上述五個原則,當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稅務機關應盡快制定一套基于互聯網的稅務征管軟件。短期內可先建立網頁,設置稅務登記、年檢等可供稅務下載的標識,為進行電子商務和一部分有上網條件的企業服務;建立一個嚴密、可靠、安全的企業密鑰管理辦法,保證密鑰的正確使用和存儲。稅務標識用于表示電子商務企業注冊登記與否,由納稅人在注冊登記得到確認后,自行下載并安裝在其主頁上。這種稅務標識必須是只讀方式,可以設置程序,在納稅人從事網上經營時,每個記錄自動加上該稅務標識,這樣便于將來稅務機關追蹤原始記錄,進行刪選、統計和審核。

2、研制開發電子發票、電子稅票、電子報表和稅務認證系統。稅務票證的電子化是稅收征管改革的一大步,研制、開發稅收電子化管理程序,將使前期計算機軟硬件的投入得到充分利用,可以有效地降低稅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稅務認證系統可以保證稅收征管系統自動運行中對納稅人及其基本資料提供可靠數據。

3、建立嚴格的處罰制度。對網絡貿易中的偷逃稅行為給予高額罰款,通過依法取締其經營權及取消同一法人數年內申報資格等懲罰性措施,震懾高科技手段稅收犯罪行為。

4、與相關部門合作,充分利用互聯網資源,確保國家稅收不流失。從事電子商務活動,需要利用許多公共資源,這些資源由一些部門或商業公司提供,如互聯網接入,主服務器提供,平臺支付、安全認證、物流配送系統等。稅務機關應根據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幾個主體,確定監控環節,并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以取得有效信息,例如,用法律條文規定提供安全支付平臺的支付第三方保存支付信息,并在稅務機關檢查時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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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從1997年開始,隨著大量的諸如IBM等國外IT行業進入中國和中國因特網的迅速普及,電子商務在中國得到蓬勃發展。然而由于電子商務是一項新興交易模式,其規范化運做還存在很大的問題,雖然諸如阿里巴巴、支付寶等傳統電子商務企業發展的十分迅猛,但中國整個電子商務環境并沒有達到一個健康有序的高度,特別在電子商務活動的稅收問題成為了中國電子商務繼續發展的桎梏。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挑戰

    1、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的特點是使經濟全球化、虛擬化、一體化和流動性加強。一方面,電子商務當事人無須在一個國境內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從全球的任何一個角落對其產品、勞務等進行銷售,交易主體的收益來源難以準確地判斷,使稅收管轄權運作失靈,直接導致征稅主體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網絡交易有其虛擬性,在虛擬的交易中是通過交易主體的網址進行交易,無法通過網址來判斷其納稅主體是誰。納稅主體可以通過虛假名稱來進行交易,也可以經常性改變其網址,這樣網址并不能成為確定納稅主體的依據,也就是說,納稅主體與其從事交易的網址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關聯,難以確定納稅主體。

    2、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系客體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使貿易數字化,整個交易過程中只是數字化信息流的傳輸過程。傳統貿易中的商品、勞務、特許權、收益所得等此時都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在當事人之間流動,尤其是網絡上出現的新型服務如知識產權等,任何人都可以下載和復制,對交易的數量、性質無法準確地掌握,交易客體及性質無法確定。

    3、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

    在電子貿易中,消費者可以從廠商的網站直接和廠商進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如人、批發商等,而實際稅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來自中介的代扣代繳稅款。隨著電子貿易的發展,這些中介在稅收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是稅收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雖然國內銀行可以提供納稅人的情況,但近年來網上銀行的電子貨幣的發展,出現了設在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及其提供的“稅收保護”,因而削弱了稅務機關對網上交易的監控力度,無法像傳統貿易一樣征稅。傳統貿易的征稅是以審查企業賬冊憑證為課稅的依據,但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無紙化對課稅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難度。電子貿易不再有傳統的賬冊,取而代之的是存儲于計算機中的數字信息,而對這些數字信息可以隨意地由企業自行修改。一方面,這些給稅務部門對全面掌握企業的貿易情況帶來難度,另一方面,即使稅務部門掌握了企業的一些貿易信息,而這些信息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稅收稽核不能根據企業貿易的實際交易量來稽查。現行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也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由于網上交易的電子化,電子貨幣、電子發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傳統的貨幣銀行、信用卡,現行的稅款征收方式與網上交易明顯脫節。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方面法律責任上的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因而稅務機關更加難以開展征管。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考

    1、我國稅收政策遵循的原則

    為促進我國稅收健康有序地發展,稅收應遵循稅收中立性原則、稅收公平性原則和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中立性原則是指保持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稅負一致性,也就是說,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不存在優劣之分,并在電子商務市場體系沒有完善之前,可以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以避免因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出臺及其不完善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公平性原則是納稅人無論采用傳統貿易方式還是電子商務方式都應享有同等的稅負,這樣人們才愿意選擇進行更多電子商務活動,電子商務也才能夠穩定的發展。同時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國的稅收權益。具體講就是要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為國內外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發展中國家稅收利益,防止巨額稅款的流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能夠在國際稅收的對抗和協調中找到利益的均衡點,最終形成新的國際稅收格局,達到共同發展的目標。

    2、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總體框架

    (1)以現行稅收法律制度為基點,全面啟動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電子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但是我國的稅務部門以現行稅務法律制度為基點,對電子商務條件下的稅收征管手段的現代化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較好的成果,如“三金工程”,但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還存在許多問題。電子商務稅收信息系統應以互聯網為基礎,建設對非網絡交易征稅的電子征稅管理系統和對網絡交易的電子征稅管理系統,嚴密監視網絡貿易,跟蹤貿易數據流向,依據貿易規則和法律依據進行稅收征管和稅收稽查,同時利用互聯網的普及性,納稅人可以隨時隨地進行申報和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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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在促進經濟發展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其獨有特征所造成的稅收流失問題給我國現行稅收征管制度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經驗,提出構建完善的電子商務稅法體系,加強電子商務監管,實施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以進一步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制度。

關鍵詞: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國際經驗

一、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據中國電子商務中心的《2014年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顯示,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達13.4萬億元,同比增長31.4%。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達10萬億元,同比增長21.9%;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2.82萬億元,同比增長49.7%;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50萬人,由電子商務間接帶動的就業人數已超過1800萬人。中國經濟發展“電商化”趨勢日益明顯,無疑是中國經濟的一個新增長點。但是由于我國相應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不夠完善,造成稅收流失問題嚴重。因此探討如何規范電子商務稅收秩序,引導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電子商務特點以及引發的稅收問題

(一)數字化、信息化、無紙化與傳統以紙質化會計憑證為交易證據不同,電子商務的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交易過程及所涉及的票據均以電子文檔形式保存,不涉及現金流的使用,減少了作為征稅依據的紙質憑證。電子商務的數字化、信息化導致征稅對象難以確定,并對不同稅種造成不同程度的沖擊。依據稅法規定,根據交易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將征稅對象分為有形商品、勞務和特許權,但電子商務的數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稅對象的性質,難以區分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電子商務采用在線銷售方式,基于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銷售,將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這對增值稅的沖擊表現為征稅時適用的稅種發生了變化。對于網上銷售無實物載體的純數字化產品(如電腦軟件),征收的稅種由增值稅變為營業稅;電子商務在線交易數字化產品,錢貨的交付均在網上完成,海關難以獲得傳統票據來掌握此類交易,海關征稅的稅基不存在,使海關的征稅變得十分困難。而且無紙化的電子商務使增值稅專用發票難以獲取,極大沖擊了以傳統紙質會計憑證為依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體系。

(二)虛擬性、隱蔽性電子商務是基于互聯網的新型商貿方式,交易全過程都在虛擬的網絡空間完成,使交易主體、場所、商品或者服務等均虛擬化,使得納稅主體難以確認。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征管工作時,必須首先確定納稅主體以及相關的交易信息,但是對于電子商務中的經營者而言,只要交納一定的注冊費用,就可以擁有自己的網頁進行電子商務交易,交易雙方無需見面,傳統意義上的有形倉庫和經營場所均被網絡虛擬化,納稅機關很難確定納稅主體及應稅事實,經營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記。依據稅法規定,營業稅按照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營業稅的課稅地點,但是電子商務的虛擬化使勞務發生地點難以界定,削減營業稅的稅基,造成稅收流失。我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但在電子商務中,互聯網的虛擬化難以確定“我國境內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更是無從談起。

(三)國際化、快捷化互聯網的全球化使電子商務打破地域限制,計算機的自動化極大地縮減了交易時間,減少了交易環節,降低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但是傳統的流轉稅的多環節納稅體系難以適用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環節減少甚至消失,以致課稅點的減少,侵蝕稅基,導致稅收流失。電子商務的國際化加大了營業稅課稅地點確認的難度。電子商務中的遠程勞務具有消費地和提供地相分離的特點,致使勞務發生地難以確認。當發生跨國勞務交易時,如果以勞務消費地為課稅地點時,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時,則應征收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則不應征收營業稅;而如果以勞務提供地為課稅地時,則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服務需要繳納營業稅,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服務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三、國內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比較

(一)中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兩大困境”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相關法制建設落后于電子商務征管的需要,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亟待完善。雖然近幾年我國出臺相關規章制度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進行規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稅收征管法》在電子商務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1.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困境。《稅收征管法》沒有明確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是否應該進行稅務登記,亦缺乏電子商務登記方式的規定。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辦法》雖然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但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的自然人,則應該在第三方平臺進行實名登記。“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缺乏明確規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2.電子商務稅務稽查困境。由于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數字化,交易中涉及的電子憑證具有可修改性,這使得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征管稽查工作時失去基礎。雖然《網絡發票管理辦法》進一步確定了電子發票的效力,但是此辦法并非針對網絡購物和電子商務征稅,而是為了規范發票使用和稅收征管。因此,針對專門規范電商在具體操作中不主動開具發票、篡改發票等形式偷逃避稅行為的相關規章制度亟須出臺。

(二)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規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的美國,從電子商務發展初期,美國各級政府就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的發展,積極制定規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法規政策。1.美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自1995年以來,美國政府出臺一系列電子商務稅收政策。1995年,美國政府研究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政策,并成立了電子商務工作組和經濟分析局,收集信息作為今后征稅依據;1996年美國財政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白皮書,主要規定了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遵循原則、稅務管理方法;1997年的《全球電子商務框架》確立了稅收中性、透明、與現行稅制及國際稅收一致的原則;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規定連續三年的免稅期限,并確定屬地征稅等原則以避免多重課稅和課稅歧視;2000年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再次通過的《互聯網免稅法案》延長了免稅期限;美國國會于2004年又通過《互聯網稅收不歧視法案》擴大了免繳互聯網接入服務稅范圍;2013年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市場公平法案》,該法案規定在簡化各州征稅法規前提下,對電商企業征收地方銷售稅和使用稅,移動應用開發者、云計算服務音樂與電影等數字產品的下載領域也被納入征稅范圍。2.美國電子商務稅收監管體系。美國政府成立專門機構對電子商務征稅進行調查分析。1995年美國成立的電子商務工作組和經濟分析局,專門研究與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該工作組的決策信息是由另設的三個政府機構提供:美國普查局提供電子商務數據統計信息;美國經濟分析局分析電子商務產業增長與稅收變動效應;美國勞工統計局記錄電子商務行業勞務數據。通過多方面獲取大量電子商務信息統計,以確保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適用性。

(三)歐盟及韓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情況1.歐盟。歐盟主張對原有稅收征管條款進行補充修訂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歐盟頒布的電商增值稅新指令,將此前非歐盟居民企業向歐盟個人消費者提供電子商務不用繳納增值稅的規定修正為非歐盟居民企業,不管是向歐盟企業提供電子商務,還是向歐盟個人消費者提供電子商務,都要繳納增值稅,以平衡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之間的稅收負擔。2008年歐盟通過新的增值稅改革方案,規定由收入來源國開征增值稅。歐盟對電子商務征稅采用代扣代繳方式,歐盟成員國采用一種自動扣稅軟件,該軟件將用戶申請和用戶銀行卡綁定,在交易進行時,該軟件自動計算消費額和稅額,扣款成功后,將消費款劃至公司賬戶,將稅款劃至稅務部門,并將稅務信息傳至網上稅務監控中心。歐盟實行的電商稅收優惠政策是在對年銷售額在10萬歐元以下的非歐盟公司免征增值稅。2.韓國。韓國為了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保護各方的權益,于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規定以前相關法律規章也適用于當前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管。為保障電子商務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監管的多頭監管電子商務交易行為。韓國為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實施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如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收入減免0.5%的年度電商交易額;對于境外網購有形商品的購貨款與運費之和低于十萬韓元的,免征進口稅;對于網上輸出娛樂、教育軟件等電子物品視為出口,免征關稅。

四、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的建議

(一)構建完善的電子商務稅法體系通過對國內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現狀和經驗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立法是解決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的重要前提。電子商務市場與傳統市場存在相似之處,只需要對原有稅法條款進行適當的補充修改,就可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為電子商務發展創造公平的運營環境。在稅收實體法中,應進一步明確規定征稅對象,無論是有形商品、無形商品、數字化產品或線上交易和線下交易,都應該統一納稅,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如美國在最近頒布的《市場公平法案》中明確將云服務等納入征稅范圍之內,我國應在稅收法案中對征稅對象明確界定。依據電子商務特征對各種稅種的沖擊,應對各稅種的征稅規定進行一定的調整,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特征。關于增值稅的調整,首先應規范電子發票。基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電子發票在當前電商蓬勃發展的經濟環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現有的網絡發票管理辦法中補充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發票管理的新規十分必要。如新規中明確以電子簽名保障電子發票開具內容的真實性、開具電子發票的企業需到稅務部門備案以供稽查等。其次應重新界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由于電子商務數字化特征,使很多勞務和商品數字化,以致難以區分商品和勞務。對此,可以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擴大,亦符合營改增的政策指向。關于關稅的調整,短期來看,為了鼓勵國際貿易自由化,應對電子商務的關稅進行減免,但是從長遠來看,為避免關稅的流失,應引入先進的技術平臺,組建網上海關征管電子商務的關稅。在稅收程序法中,針對電子商務虛擬性和國際性造成的稅務登記困境以及《稅收征管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辦法》對此方面規范不足,必須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進行特殊規定管理,并與電商注冊網頁、域名的管理進行協作,如企業進行注冊登記時,應將注冊域名、服務器地理位置等材料進行報送,稅務機關應據此核發登記證并進行特殊管理。電子商務稅收繳納方式可以參照歐盟代扣代繳體系,由第三方支付平臺按一定的征收率代扣代繳應納稅收。

(二)加強電子商務運行監管,優化發展環境根據國外稅收監管的經驗,大致有政府加強監管和政府減少干預兩種方式,比如韓國實行多級政府聯合監管,就強調了政府在電子商務稅收監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國應根據國情,加強政府對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管,整合各部門力量,進行多方面的監管。在國家層面應該成立專門監管電子商務稅務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子商務稅務管理的統籌工作,收集整理全國電子商務交易信息,下發給各級負責單位機構;開發電子商務征稅軟件,推進電子憑證的管理,以技術手段保證電子商務的稅務監管。開發的征稅軟件應攻克電子票據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證電子票據信息的真實性,同時,應充分利用云計算來保存數據,防止數據丟失,保證數據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門應該加強與各金融機構的合作,如聯合開發相關應用軟件,在電子商務網絡支付貿易發生時,可以提醒相關企業納稅,管理部門也可以據此應用軟件收集電子商務數據。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部門還應該加強與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為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交易大多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平成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大數據系統,通過與金融等相關部門的合作,監控電子商務交易的全過程,掌控電子商務交易額,防止逃避稅行為。地方的稅務機關應負責核實專門管理部門下發的相關信息數據,對地方電商進行分類監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會信息為輔助,形成完整的監控信息鏈,并利用社會媒體力量,嚴打電商不合規的納稅行為。

(三)實施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借鑒國外的電子商務征管經驗,各國對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都實行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電子商務處于蓬勃發展階段,其作為經濟發展的一個新增長點,對于緩解就業壓力、增強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作用,實施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穩定發展。美國實行的《市場公平法案》規定,對國內遠程年度銷售額不超過100萬美元的電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部分銷售額的稅金,即電商企業可以申請豁免銷售稅。我國應依據電商規模的大小,設置不同的起征點,同時應根據電子商務的社會效益和利潤率的實際情況來設置網絡交易的稅收起征點。韓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中小電商企業的交易額中減免部分收入,我國可借鑒此法,對剛起步的電商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對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稅或者直接免稅,同時結合小微企業優惠政策,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為促進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的發展,可以對提供國際型產品的電商企業實行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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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黎明,胡芳,王博宇.關于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探討[J].商業會計,2014(4).

[3]江曉波.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立法現狀及對策[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3).

[4]張丹.國外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對我國的借鑒[J].商業研究,2014(3).

篇6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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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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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管理;征管建議

中國的電子商務有了12年的歷史.即將揭開下一個輪回的序幕。回憶往昔,中國涌現了大大小小12000余家B2B、B2C、C2C等各類模式的網站。它們伴隨著中國經濟此起彼伏.構成了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史。我國電子商務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根據艾瑞咨詢近期正式的《2009-2010年中國網絡購物行業發展報告》數據顯示,①2009年中國網絡購物交易規模(實物類商品為主)繼續高速增長,達到2630億元,較08年增長105.2%,上海網絡交易偷稅第一案和最近武漢首先開始對網店征稅更是在觸動著民眾的神經。鑒于電子商務對本國經濟增長與國際稅收競爭的巨大影響,但是現行的稅制和管理模式并不能完全的適應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所以世界各國紛紛制定電子商務的發展戰略,并致力于研究電子商務發展所帶來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與社會問題。

1.對稅收的影響和存在的問題

1.1 對稅制基本原則的影響

包括對稅收中性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的影響。稅收中性原則要求稅制的設置要以不能妨礙市場機制的正常原則為前提條件,盡量使社會資源進行有效的合理配置。但是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建立在國際互聯網規則基礎上的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的“虛擬”貿易形式,現有的稅制并沒有完全合理的涵蓋,這就導致了傳統貿易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賦不公平,從而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稅收效率原則要求在稅務行政方面減少稅務費用支出,盡可能減少稅務支出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稅收公平原則要求在普遍征稅的前提下,相同經濟情況的人要承擔相同的稅負,經濟情況不同的人即承擔不同的稅負,電子商務卻導致稅收不公平。稅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稅和平等征稅兩個方面。

1.2 稅源監控問題

稅務機關實施稅源監控的工作內容主要依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各稅收實體法中的程序性條款所確定,通過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等環節和手段,掌握稅源的規模與分布等情況,其中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等監控環節和發票管理這一監控手段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源監控的基礎,通過上述管理環節和手段掌握的納稅人各項基礎數據,是稅務機關進行后期分析預測的前提條件。而電子商務的出現和廣泛應用正是對這一基礎前提產生了動搖。

1.3 稅款征收問題

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運用各種方式組織稅收收入的過程。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目前我國的稅款征收方式主要包括自核自繳方式、代扣代繳方式、委托代征方式、定額(定率)征收方式等,通常稅務機關不直接辦理接收稅款業務,而是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將稅款直接繳入國庫或國庫經收處。稅款征收方式直接影響到納稅申報方式與稅源監控質量,由于網上交易的電子化,電子貨幣、電子發票、網上銀行逐步取代了傳統的貨幣銀行、信用卡,現行的稅款征收工作與網上交易明顯脫節,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定額(定率)征收實施困難;(2)網上交易與網下繳稅的脫節;(3)印花稅的征收與繳納問題。

1.4 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及反避稅工作的沖擊

首先,反避稅工作受到挑戰。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互聯網貿易的迅猛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使得資本向低稅率地區轉移,從而加大了稽查難度。其次,數字現金使用的困惑。數字現金可以隨時隨地通過網絡進行轉賬結算,避免了存儲、運送大量現金的麻煩,加上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難以追蹤,相比現金貨幣在征管上更難控制。再次,加密技術的難關。納稅人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隱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法律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定,但同時又必須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做好稅務管理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

2.電子商務相關稅制建立及稅收征管的完善

2.1 電子商務應堅持的原則

2.1.1 稅法公平原則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方式,雖然是一種基于網絡的商品或服務的貿易,但它并沒有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它和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承擔相同的稅收負擔。

2.1.2 稅法中性原則

稅法的制定或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阻礙或延緩作用.在制定針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應當以交易的本質內容為基礎而不考慮交易的具體形式或媒介,以避免稅收對經濟的扭曲。使納稅人的經營決策取決于市場而不是取決于對稅收因素的考慮。

2.1.3 以現行稅收政策為基礎的原則

要利用現行稅收制度,針對電子商務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電子商務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行稅收政策做根本性變革,而是盡可能電子商務適應己有的稅收政策。

2.1.4 不單獨開征新稅的原則

電子商務這一全新的商務運作模式,我國比較可行的做法是不開征新稅,而是運用現有稅種: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中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將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納入現行稅制框架之下。

2.2 電子商務征管制度的完善

2.2.1 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

責令所有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網上商品品名和種類、交易結算辦法,以及網絡銀行賬戶、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建立詳細的信息數據庫,同時采用國家標準賦予納稅人唯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識別碼,并要求納稅人將該識別碼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

2.2.2 推行電子發票同時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確立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形成的數據電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稅收征管法》、《會計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應盡快予以明確,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征管,可以考慮使用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票。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以此作為征稅的依據。

2.2.3 確立消費者開戶銀行的扣繳義務

稅法條文中應明確規定消費者開戶銀行具有扣繳義務。根據電子商務多用電子結算的特點,將征稅環節設在網上銀行結算階段,當發生業務時,由消費者居住地支付款項的銀行負責代扣增值稅及其他稅種,一并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這樣既有利于防止漏稅又可以保證稅款及時入庫,同時可以很好的降低征稅成本。銀行應當及時將企業設立網上銀行賬戶、交易情況、扣繳稅款情況的有關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并嚴格按稅務機關核定稅率、稅負,代扣代繳稅款。

2.2.4 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

稅收條文中應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同時,稅務機關應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按規定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會計處理方法和財務會計軟件及使用方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便稅務機關進行深入研究,發現查處電子商務交易涉稅案件的有效途徑。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對納稅人不能提供準確納稅資料及相關證據的,應依法進行嚴厲處罰。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3 推動國際間稅收協調與合作

電子商務國際互聯網貿易的蓬勃發展使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進程加快,一國稅收政策的選擇對世界各國的影響力顯著提高。因此,我國一方面要關注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和稅收對策,另一方面應在維護我國稅收權益的基礎上,積極參與國際互聯網貿易稅收理論、政策、原則的國際合作和資料的交換,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借鑒各國先進經驗,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針對國際互聯網貿易的稅收政策和方案。

2.4 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由于我國的電子商務還處在起步階段,為使我國企業和個人積極進入這一領域,并迅速發展,且具備一定的競爭力,我國現階段應該比照其它發達國家和國際性組織的做法,應給予網絡銷售數字化產品和勞務適當的稅收優惠傾斜政策,這種優惠應該是有限時間段的免稅,中長時間段的稅收優惠。

總之,對于我國電子商務的鼓勵和扶持,不僅路途長久,而且需要政策措施的可持續性。在電子商務從小到大的過程中,必須實時予以關注,同時需要適時、準確地出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而且要保證這些政策措施的可行性、與前期政策措施的連貫性、對后來政策的持續性等,力求做到長期堅持,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對電子商務的積極作用。

注釋:

①數據來源――艾瑞咨詢.

參考文獻:

[1]陳少波,林剛.電子商務對我國稅收的影響及對策[J].廣東商學院學報,2001(2).

[2]陳潔璨.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及對策思考[J].武漢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0(22).

[3]杜東華.如何應對跨國電子商務給我國國際稅收征管提出的新挑戰[J].企業導報,2010,2.

篇9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對策

1、引言

電子商務,指的是交易雙方不直接見面進行交易,而是依托互聯網與移動網絡,基于各種交易平臺進行線上交易,發展到今天電子商務主要包括三種模式,即消費者對消費者、企業對消費者、企業對企業這三種模式。電子商務開始出現于20世紀90年代,快速發展于21世紀,是伴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快速發展而發展的,其對全球經濟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在我國網絡用戶數量逐年增加,2011年底,中國網民人數約達5.13億,進行網絡購物用戶約達1.94億,2012年底中國網民人數達5.64億,進行網絡購物用戶約達2.42億,2013年底中國網民數約達6.18億,進行網絡購物用戶預計達到3.7億。網民數量不斷,進行網絡購物的用戶也在不斷增加。對消費者來說,電子商務的發展便利了他們的生活,他們可以在網絡上選購各種生活用品,也可以進行在線充值、繳納水電費等;對企業來說,電子商務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資金的運作效率,同時還可以為企業避免稅收的繳納,綜合而言企業營業收入得到了提高。根據最新統計,我國2013年全年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約2.5萬億元,同比增長率達到22.5%,2013年第三季度, B2B交易規模占總交易規模的79.5%,網絡購物占比18.2%,其他占比2.3%。

電子商務是一個越發龐大的市場,所能帶來的稅收收入是非常可觀的,但是目前我國的稅收制度的發展明顯趕不上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導致在當前的電子商務環境下,我國稅收征管出現盲區,稅收大量流失。長此以往,將對我國的稅收制度的基礎產生影響,繼而帶來更大程度上的混亂。基于此,本文將對我國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問題進行研究,同時參考美國及其他發達國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提出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的一些建議。

2、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發展現狀及問題

上海黎依有限公司在淘寶上開店銷售產品時,通過不記賬、不開具發票的方式來偷稅,最終被判處為偷稅罪。此案是我國首次出現的涉及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案件,受到了廣泛的議論。實際上,在此案之前,相關部門已經開始關注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但由于網絡交易的相關管理制度缺失,并且我國的稅收征管條件處于不成熟的狀態,涉及到電子商務領域的征稅依舊處于較難的境地。

2013年4月起,《網絡發票管理辦法》推出,4月末《關于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出將完善網絡(電子)發票、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管理制度,加強信息標準規范,11月商務部表示我國將出臺《電子商務法》,這些都表現出我國在不斷摸索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稅收征管方法。但不可否認的是現目前在制定相關制度時,任然存在著不少問題。

首先是稅收對象與稅種難以定義與監控的問題,電子商務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產品的性質,除去線上實物產品的銷售,還包括一些以數字化信息傳遞的產品,比如電子書,用戶通過付費下載電子書來代替傳統購買實體書的形式,但這種付費下載電子書的形式,較難界定是屬于銷售還是特許權。簡而言之,電視商務的出現使得一些產品兼具商品、特許權或者勞務的性質,產品的性質難以界定,稅收對象與稅種相應難以確定,這給稅收制度的制定造成難度。

其次是國際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與選擇的問題,傳統的國際稅收制度中,屬地原則是實施稅收管轄的基礎,每個國家選擇適合國情的稅收管轄權,對其領土范圍內的所有公民進行稅收管理。但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性被削弱。在互聯網的交易中,地域的限制被打破,比如我國人民可以隨意從外國的網站上購買商品,這種網上交易使得經營活動的所在地變得難以確認,導致與稅收管轄權相關的屬地或屬人的關聯因素被打破。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確定該由哪個國家或地區來行使稅收管轄權變得困難。

再次,稅收征管中存在監督問題,按照當前我國實行的稅收征管辦法,納稅機關以納稅人持有的票據、來往單據、發票等為基礎,進行稅務監督與檢查,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這種稅收征管辦法存在許多問題:第一,電子商務中收入變得難以界定,主要由于電子商務中一般以電子數據方式代替傳統的發票、會計憑證、賬簿,電子數據較易被修改,導致稅收機關缺少準確的稅收憑證,難以進行稅收征管。第二,電子銀行的誕生帶來交易的貨幣無紙化,稅收機關無法準確捕捉相關付款,對相應的稅收征管變得困難。第三,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高度發展,納稅人可將相關信息隱藏起來,導致稅務機關搜索信息變得困難,最終導致稅款流失。

3、美國電子商務稅收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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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環境、稅收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制度的挑戰

信息革命在推進稅收征管現代化,提高征稅質量和效率的同時,也使傳統的稅收理論、稅收原則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電子商務所具有的無國界性、超領土化以及網絡化、數字化等特點,使現行稅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進的步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現行稅制要素的挑戰

1.納稅主體不清晰。納稅主體是稅法的首要構成要素,在傳統貿易方式下,交易雙方誰是納稅人都很清楚。而網絡經濟超越了國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體具有虛擬性,使納稅主體國際化、邊緣化、復雜化和模糊化。

2.征稅對象不明確。電子商務中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的,傳統的計稅依據在這里已失去了基礎。由于數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復制或下載的特性,很難確認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使得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3納稅環節將改變。網絡經濟貿易的一個特點是交易環節少、渠道多,這對流轉稅制中的多環節納稅產生挑戰。

(二)對現行稅收管轄權和國際避稅的挑戰

1.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網絡貿易中,無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財產和國籍,網址與所在地沒有必然的聯系,因而處于虛擬空間中的網址并不能作為地域管轄權的判定標準。

2.國際避稅問題加重。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

(三)對現行稅收征管的挑戰

1.稅務登記的變化,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現行的稅務登記是工商登記,但是信息網絡的經營交易范圍是無限的。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從而加大了納稅人的確認難度。

2.發票的無紙化和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約。傳統商業活動征稅是以審查賬冊憑證為基礎,而網絡貿易中的賬冊和憑證是以網上數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隱匿資料而不留任何痕跡。

3.代扣代繳的稅收方法受到影響。傳統的稅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代扣代繳來進行的,由于交易雙方的隱蔽性和電子貨幣的出現,商業中介機構代扣代繳作用的弱化,將會對稅務部門的征管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

二、應對挑戰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1.對在線交易征稅。確定有形動產的交易都要交納增值稅;對在線交易的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銷售無形資產和“特許權”的。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

2.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網上交易手續后,首先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并提供網絡的相關材料;其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稅收征管工作

1.加強對“資金流”的管理。建立與銀行的固定聯系制度,在各銀行間和稅務機關間的網絡建立接口,使稅務機關能對企業開設賬戶監控;要求商務網站提供所有會員的開戶銀行和賬號,在檢查加密材料的時候要配合稅務機關進行檢查;開具專用的電子發票.并經稅務機關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既保證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稅務機關征收稅收的完整性。

2.實行電子申報方式。稅務機關要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用專門的系統軟件,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頁中,納稅人可以下載并填寫納稅申報表,進行數字加密后,發送到數據交換中心進行審核,同時將結果傳遞給銀行,由銀行從企業賬戶中劃撥,并向納稅人遞送稅款收繳憑證。完成電子申報。

(三)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加強稅收協調與合作

電子商務的全球化引發了許多國際稅收問題,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研究,防范偷稅與避稅行為,妥善解決稅收管轄權問題,消除貿易壁壘、避免跨國所得的重復征稅以及聯合打擊跨國偷逃行為。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維護國家稅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四)加快科技發展和人才的培養

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和人才的競爭。稅務部門應依托計算機網絡,加大現代技術投入,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務器上設置具有跟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完成無紙化稅收,同時要大力培養既懂稅收又懂網絡知識的復合型稅務人員,使稅收監控走在電子商務的前列。

二、應對挑戰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1.對在線交易征稅。確定有形動產的交易都要交納增值稅;對在線交易的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銷售無形資產和“特許權”的。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

2.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網上交易手續后,首先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并提供網絡的相關材料;其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稅收征管工作

1.加強對“資金流”的管理。建立與銀行的固定聯系制度,在各銀行間和稅務機關間的網絡建立接口,使稅務機關能對企業開設賬戶監控;要求商務網站提供所有會員的開戶銀行和賬號,在檢查加密材料的時候要配合稅務機關進行檢查;開具專用的電子發票.并經稅務機關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既保證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稅務機關征收稅收的完整性。

2.實行電子申報方式。稅務機關要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用專門的系統軟件,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頁中,納稅人可以下載并填寫納稅申報表,進行數字加密后,發送到數據交換中心進行審核,同時將結果傳遞給銀行,由銀行從企業賬戶中劃撥,并向納稅人遞送稅款收繳憑證。完成電子申報。

(三)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加強稅收協調與合作

電子商務的全球化引發了許多國際稅收問題,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研究,防范偷稅與避稅行為,妥善解決稅收管轄權問題,消除貿易壁壘、避免跨國所得的重復征稅以及聯合打擊跨國偷逃行為。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維護國家稅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