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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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查帳征收
查帳征收,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告表或經營成果,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收入或應稅所得及納稅額,并向稅務機報送有關帳冊和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填寫納稅繳款書,由納稅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因此,這種征收方式比較適用于對企業法人的征稅。
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通過按期查實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則確定其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主要適用于對生產經營規模小,財務會計制度不夠健全、帳冊不夠完備的小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征稅。
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某些難以進行源泉控制的征稅對象,通過查驗證照和實物,據以確定應征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在實際征管工作中,這種方式又分就地查驗征收和設立檢查站兩種形式。對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和生產經營不固定的納稅人,可選擇采用這種征收方式。
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按稅法規定直接核定其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主要適用于一些沒有記帳能力,無法查實其銷售收入或經營收入和所得額的個體工商戶。
自核自繳
自核自繳,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稅法的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開稅款繳納書,自己直接到稅務機關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方式只限于經縣、市稅務機關批準的會財務計制度健全,帳冊齊全準確,依法納稅意識較強的大中型企業和部分事業單位。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稅法規定對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進行扣繳或代繳的征收方式。這種方式有利于加強的對稅收的源泉控制,減少稅款流失,降低稅收成本,手續也比較簡單。
篇2
自2005年1月1日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劃轉國家稅務局征收以來,各地按照全國車購稅費改革工作會議的統一部署和總局的有關文件要求,認真與交通部門辦理會統資料的交接,積極組織稅款入庫,及時進行會統核算,車購稅征繳工作運轉平穩。但是,有的地市車購稅征收機構因人員少、業務多,對稅款征繳入庫核算、會計憑證裝訂不及時、稅收繳款書填開不規范,甚至個別征收單位沒有建立稅收會計賬簿。為保證稅款的安全,規范稅款征收入庫、核算行為,及時解決征繳中出現的問題,總局決定對2005年1月至4月車購稅征繳入庫和會統核算工作開展專項檢查。現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
(一)接收稅收統計資料的情況?
交通部門移交的歷年車購稅(費)征收臺賬和統計報表(包括電子數據及文本軟件)是否齊全。檢查中如發現移交資料有遺漏的,應要求交通部門補齊。?
(二)專戶開設、使用情況?
1.同一車購稅征收單位是否存在開設兩個或兩個以上“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以下簡稱“專戶”)的行為;是否存在仍沿用原交通部門賬戶的行為。?
2.專戶是否存在存入車購稅以外其他收入的行為;專戶是否存在除辦理稅款繳庫以外其他劃轉和支出行為。?
3.是否存在將稅款存入專戶以外賬戶的行為。?
(三)稅款收納、退付和繳庫情況?
1.當日收納的現金、支票稅款是否存在當日不存入專戶的行為;采用POS機刷卡的,是否存在征收單位與銀行結算不及時的行為。?
2.退付稅款是否存在審批手續和附列資料不全的行為;是否存在使用支票或劃轉方式退付稅款的行為。?
3.是否存在稅款不按規定的日期、足額繳庫的行為;是否存在混庫的行為。?
對于具備條件的地市,允許稅款實時、當日提前繳庫。對于汽車經銷商因代辦上牌業務,存入專戶的資金,征收單位按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日期辦理稅款繳庫時,可以扣除這部分資金。?
4.是否存在違反規定,貪污、挪用稅款的行為。?
(四)對賬情況?
是否存在征收單位與開戶銀行、國庫對賬不及時的行為。對開戶銀行沒有進駐車購稅征收場所,但負責代收現金稅款的,征收單位必須每日與開戶銀行對賬。?
(五)票證領用、結報情況?
1.車購稅繳稅憑證、退稅憑證和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的發放、使用,是否辦理了領用手續,票款是否辦理了結報。?
2.征稅專用章是否已報省級國家稅務局備案。?
(六)會計賬簿設置、登記和憑證管理情況?
1.是否存在尚未設立稅收會計賬簿的行為。?
2.是否存在記賬不及時,集中突擊登記賬簿的行為。?
3.是否存在記賬憑證、原始憑證不齊全或裝訂不及時的行為。?
二、工作要求?
(一)組織檢查時間為2005年5月30日至6月30日。?
(二)各省級國家稅務局計統部門要聯合車購稅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專項檢查的組織工作,并抽檢部分征收單位;各市、縣國家稅務局計統部門負責對所屬車購稅征收單位的專項檢查。?
(三)各級國家稅務局應重視專項檢查工作,研究制定具體的檢查實施方案,到征收單位實地檢查。?
篇3
為做好我市車船稅的征收工作,根據《**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政令第11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55號)的規定,現將我市征收車船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稅范圍
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規定在本市地方稅務機關或者依法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和代征船舶車船稅的船舶管理部門繳納車船稅。
二、征收管理
單位車輛按照稅務登記地,個人車輛按照車輛落戶地(以機動車行駛證上住址為準),船舶按照其登記地由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管。
(一)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要設立車船稅征收窗口,負責辦理車船稅征收。對于直接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地方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含有牌照號等車輛信息的完稅憑證。納稅人一次繳納多輛機動車車船稅的,可以合并開具一張完稅憑證,同時附繳稅車輛的明細表,列明每輛繳稅機動車的完稅情況。
(二)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與代收代繳本區縣所屬車輛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分別建立代收代繳關系,保險機構應當依照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并將代收代繳信息傳遞到地方稅務機關。
(三)保險機構將代收代繳的稅款統一向**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局(以下簡稱直屬局)解繳。直屬局于每月25日前按照稅款所屬地將稅款劃轉至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并按照有關規定向保險機構支付代收代繳稅款手續費。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通過直屬局劃轉的征收信息,審核保險機構傳遞的代收代繳信息,對代收代繳本區縣車船稅的情況進行管理。
(四)對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方式繳納車船稅后需要另外再開具完稅憑證的,由稅款入庫地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在辦理完稅憑證時,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對納稅人“交強險”保單上的完稅信息是否與保險機構傳遞的代收代繳信息一致,審核無誤后,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并在保險單上注明“完稅憑證已開具”字樣。《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的第一聯(存根)和保險單復印件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收據)由納稅人收執,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的完稅憑證。
(五)新購車輛當年的車船稅由保險機構在其領取牌照所在地代收代繳。
(六)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投保“交強險”但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車輛,由其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七)船舶登記地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與船舶管理部門建立代征關系,由其代收代繳船舶車船稅。
(八)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車船管理部門的聯系,取得車船信息,于年度終了后與本區縣征收車船稅情況進行比對,及時追繳未稅車船的稅款。
三、納稅時間
車船稅按年一次性申報繳納。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一)新購置的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應當從購買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繳納。
(二)對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路行駛、機動車船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的,其車船稅按實際的使用月份計算,由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三)征收車船稅時,應當查驗納稅人上一年度的完稅情況。對于上一年度少繳或者未繳車船稅的,應予補征,并從其未繳車船稅年度次年1月1日起至補繳日,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四)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四、減免稅規定
(一)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對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運營,供公眾乘用并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或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車船,納稅有困難需要減免的,按照**市地方稅務局有關減免稅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對符合車船稅法定減免條件的車船,可以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審核無誤后,開具減免稅憑證。
五、轉籍車船規定
外省市機動車船轉到我市落戶,如已在外省市繳納車船稅,在我市不再辦理當年車船稅手續;如在外省市未納車船稅的,應當在我市繳納轉籍當年應納的車船稅。
六、退稅的規定
(一)納稅人車船因被盜搶、報廢、滅失等情形,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稅款入庫地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稅款入庫地的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審核無誤后按規定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二)對新購置車輛,因購買“交強險”的日期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在同一月份,納稅人申請車船稅退稅的,由稅款入庫地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的稅款。
七、對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的管理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進行業務輔導和培訓,及時解決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產生爭議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反映情況,并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納稅人拒絕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應當及時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并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八、20**年度征收車船稅的規定
(一)20**年度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自20**年10月8日至20**年12月31日。
(二)20**年度內,單位車輛和已繳納了“交強險”的個人車輛,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篇4
為了堅持依法治稅,確保地方財政收入,著力抓好招商引資,營造良好的稅收和招商引資環境,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為了發揮部門優勢,鼓勵招商引資,調動生財、聚財的積極性,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確保我縣財政收入穩步增長,防止稅收越權減免行為,加快縣域經濟發展步伐,實現招商引資與稅收雙贏。按照上述指導思想,我縣招商引資占地稅收征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切實維護稅法的嚴肅性,按照稅法規定做到應收盡收,依法辦事,公正執法,公平稅賦,不僅是依法治稅的重要內容,也是規范土地市場,保證投資人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招商引資”是政府經濟工作的重點內容,在稅收法律和政策法規的指導下,招商引資占地要最大化的運用好、執行好、落實好各項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為招商引資提供吸引力,靈活運用多種方式,既依法辦稅,又服務于地方的招商引資工作。
(三)堅持機制創新,招商引資稅收采取“即征即返”辦法,為招商引資營造持續發展的稅收環境。政府為縣域建設發展的投入隨著財稅收入的增加而增加,整個投資環境將會越來越好,吸引更多更好的企業來乾投資,達到良性循環。
二、主要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四方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規定,我縣耕地占用稅適用稅率為2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農田的,在上述稅的基礎上提高50%。
三、主要內容
招商引資稅收“即征即返”指在縣域內的招商引資項目占用耕地必須依照稅法規定的納稅范圍、稅額或按事實上形成的占地日期等,先繳納耕地占用稅、契稅(以下簡稱“兩稅”)。在足額繳稅款后,經縣政府同意,適應于相關產業項目和政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財政將予以全額返還,支持企業發展。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有關部門將按照工作需要,及時召開部門聯席會議,稅款征收繳庫由征收機關委托土地部門代征。
四、工作程序及職責
(一)財政局
(1)負責招商引資稅收“即征即返”業務事宜,牽頭組織召開聯席會議。
(2)協調有關“兩稅”征管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
(3)通報“兩稅”收入完成情況,隨時組織檢查,掌握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和稅款征收情況;及時將“兩稅”方面的有關政策規定和依據提供給縣國土資源管理局。
(二)國土局
(1)縣國土局在下達土地審批文件前應先代征或審查用地單位“兩稅”完稅證,并將土地審批文件號抄送同級財政機關。
(2)對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種形式)等土地權屬轉移行為,國土資源部門將規劃區用地的所有審批文件抄送縣財政局征收機關,同時按屬地抄送有關鄉鎮征收機關。
(3)縣國土資源管理局按照“先稅后證”的原則,督促納稅單位或個人,在土地權屬轉移合同簽訂后,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前繳納稅款,完稅后土地管理部門將稅收完稅證的“備查聯”或減、免、緩稅證明歸入檔案留存,做到票證合一。對未取得完稅證或減、免、緩稅證明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三)征收機關
(1)財政局農稅處為稅款征收機關。國土資源局提供有關材料后,征收機關要按照“兩稅”的納稅期限,及時督促納稅單位和個人繳納稅款并及時解繳入庫。同時對所提供的資料嚴格保密,未經允許不能轉讓和公開引用。
(2)嚴格控制減免稅范圍。對符合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要按照減免稅的審批程序和辦法,嚴格審核后辦理,任何人不得隨意減免。
(3)隨時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兩稅”票證“備查聯”,減、免、緩稅的要提供正式證明文書,以便做到票證合一。
(4)征收機關要分別確定兩名工作負責的聯絡員,經常與國土資源局聯系,互通情況,傳遞資料,以便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5)征收機關要配備責任心強、政策水平高、有工作經驗的征收人員進駐產權、產籍管理處直接負責或委托代征稅款。
五、工作要求
(一)及時入庫。按照市對縣考核要求,“兩稅”必須在每月20日以前繳入縣財政專戶,按月平均進度入庫報送,分季度考核。對未按時解繳的,一律實行扣繳,并取消受獎資格。
(二)嚴格程序。土地部門必須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嚴格協稅手續,隨時送達征收機關相關文書資料。應征稅款必須經由征收機關核定。嚴格執行“先稅后證”的原則,土地部門在受理申請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前,要求當事人出示相關完稅或免稅證明。否則,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嚴禁越權減免。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擅自減免稅款。對大宗的國家建設征(占、用)地或招商引資企業占地的應征稅款,不得隨意減免,按政策確需減免的,必須嚴格審批程序,履行規定減免稅手續。不準私自降低稅率,或變相少收稅款,對因此造成的漏稅,將在相關協稅單位的收費資金中予以扣繳,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認真清理欠稅。對以前年度的尾欠稅款必須限期全面清收,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堅決打擊偷、逃、漏稅行為,確保國家稅收不受損失。
(五)定期檢查監督。按照規定,財政機關要定期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征收機關在征稅或稽查過程中需要有關數據資料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提供。依照縣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征收機關與協稅單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總結協稅工作經驗,通報“兩稅”征收協稅情況,實現各部門之間信息資料共享,進一步理順工作關系,形成征收工作合力,確保“兩稅”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六、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定或者征收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征收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它資料。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采取征收機關規定的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對在規定納稅期限未向征收機關繳納稅款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因征收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征收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扣收滯納金。
因納稅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與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征收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延長到五年。
篇5
一、對稅收優先權的理解
優先權制度實際上是各類法律中規定得較為普遍的一種制度,在稅法領域,亦多有體現。如在稅收征管方面,既涉及到本文研討的國內法上的稅收的一般優先權問題,也涉及到國際層面上國家之間的稅收管轄權何者優先的問題。為了解決因跨國經濟的發展所產生的各國之間的稅收管轄權的沖突,需要確定哪個國家的稅收管轄權是優先的。經過反復的實踐,國際社會逐漸認識到,把稅收管轄的優先權配置給東道國(收入來源國)是更有效率的,由收入來源國優先行使屬地管轄權,可以真正實現鼓勵跨國投資、推進貿易自由化等目的,可以從現實和長遠兩方面對各國更有利。于是,這樣的優先權配置便經常地出現在雙邊或多邊的條約之中。
在國內法領域,涉及諸多債權的實現時,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在法律上將優先權配置給了稅收債權。眾所周知,人類不僅存在私人欲望,而且存在公共欲望,公共欲望只能經由公共經濟,通過國家或政府的財政手段來得到實現。為了滿足公共欲望和公共需要,必須由國家這個非營利的組織體向營利性的私人經濟主體(企業、居民)課征稅收,以此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物品。這使得稅收成為滿足公共需要的最主要的手段,從而使其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而稅收的公益性正是在立法和學說上承認稅收的一般優先權,或將優先權賦予稅收債權而未賦予一般債權的理由。
我國稅法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其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這是稅收絕對優先權的體現,即在當事人既欠繳應納稅款,同時其他債權人也擁有對該當事人的債權,而這些債權又未設定擔保的情況下,稅收優先于其他債權。我國的《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與此相聯系,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其中,有關破產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的規定,與上述《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基本相同。這些規定與現行稅法的規定相一致,即國家稅款的征收要優先于未設定擔保的第三人的債權,體現了公權優先的原則。二是稅收優先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在納稅人的財產設有質權或抵押權的情況下,若設定時間在法定納稅期限之前,則有質權或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優先于稅收債權受償。在納稅人的財產上設定了留置權的情況下,如對該財產進行滯納處分,則由留置權作為擔保的債權優先于稅收債權從該財產的變賣價款中受償。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不同,它無需進行登記,而僅依法律規定和事實為依據即可確定其存在。由于上述對稅收債權的優先權存在于滯納處分領域,且滯納處分費是優先的,因而在學說和立法上認為,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不僅優先于稅收債權,而且也優先于質權、抵押權、先取特權所擔保的債權。三是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這是因為稅收用于國家財政,直接關系到國家的財政收入,關系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是對納稅人的懲罰,兩者相比較,稅收比較重要,應該予以優先對待。此處,行政機關應該包括所有的行政機關,而不僅僅是稅務機關;“同時”應理解為同時存在,而不是同時發生,如果是同時發生,則無論從法理上看,還是從實踐上看,都違背了立法者的本意。
二、稅收優先權的限制或例外
(一)稅收優先于擔保債權的前提條件。首先,納稅人在其財產上所提供的債權擔保(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必須是有效的,如果擔保無效,那么就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第1款和《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直接行使稅收權力了;其次,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必須已經實現,并且在納稅人提供物權擔保以前,如果納稅人先提供了擔保,然后才實現應納稅款,則該筆稅款就不能使用稅收優先權;另外,稅收優先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額度應該以納稅人應納的稅款為限,例如稅務機關處置納稅人的抵押財產后,抵壓財產的處置價值超過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滯納金和必要的處置費用的,超出部分應該退還納稅人,納稅人抵押的財產價值不足以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以其他財產補足。
正確認識這一點時,我們還應該注意到,欠稅的納稅人仍然可以以其財產抵押、質押,其財產也可能被留置,但此時的抵押、質押等擔保物權,不能影響稅收,即根據稅收優先的原則,對有欠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對其設置抵押、質押或被留置的財產,有優先處置權,以保障國家依法取得稅收收入。
(二)稅收優先權對其他私權的例外(法律規定的例外)。國家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的原則并不是絕對的,有的法律根據特定的情況,作了特殊規定。例如,我國《海商法》第21、23條的規定,船舶噸稅的征收后于在船上工作的在編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等給付請求,以及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的賠償請求而受償。我國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即本屬一般債務的個人儲蓄存款本息,因其與個人利益、社會穩定等關系密切,法律才賦予其優先于國家稅收受償的權利,這實際上也是從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出發所作的考量。既然稅收也是為了公共利益,并且與保障社會公眾的權利(個人儲蓄存款的本息)相比,作用更為間接,因而把個人本息從其他銀行債務中獨立出來,確定其優先于稅收的權利,也是適宜的。又如《民事訴訟法》關于破產財產清償順序的規定,在破產程序中,職工的工資也屬于債權,但考慮到職工基本生活的保障這一更高的人權宗旨,雖然將國家稅款規定在破產債權之前,但是將國家稅款規定在了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之后。此外,《民事訴訟法》第222條、223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生活必需品;《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2條也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得保全和強制執行。可見,稅收債權的優先受償地位并非絕對的和固定的。
(三)稅收優先權并不優先于其他權利(力)(包括司法權、行政權等)的行使。《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4款規定:“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從本條規定看,稅收優先權由于與不得重復執行的矛盾而無法行使。即使稅款發生在先,其較之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有優先性,但是仍不能從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凍結等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產中優先受償。同樣,納稅人的財產被其他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保全措施的,也不能行使稅收優先權,即稅收優先權原則上并不優先于其他權利(力)(包括司法權、行政權等)的行使。
三、稅收優先權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一)《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現行相關破產法律制度中,稅務機關的法律地位和債權人是平等的,這不利于對國家稅款的有效保護。一方面,稅與債性質不同,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種經濟手段,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征;而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特定行為的民事法律關系,具有自愿性、有償性和對等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務機關不擁有對稅收的所有權、分配權、處分權,也無權放棄欠稅的清償權,稅收收入不屬于稅務機關,而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其所有權和支配權在國家;而債則不同,債權人擁有并行使全部權利。另外,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優先權雖有優先清償效力,但這種優先僅僅是在某些方面的優先,稅款的受償仍落后于享有物權擔保的債權,并且由于我國破產實踐中零破產現象的大量存在,稅款的優先受償往往得不到實現。再加上債務人為了達到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往往在財產上惡意設立擔保債權,這就使得國家稅款更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因此,稅收優先權理應高于有擔保債權的優先權。
(二)稅收優先權的實現,極易侵害正當權利人的利益。我們知道,債權人要求債務人設定擔保,目的就是要保證其債權的實現,因此設定擔保債權在我國的《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法律中,是受到特別保護的,雖然《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6條規定,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但正當權利人仍有可能因疏忽或者債務人的惡意而無從知曉。
具體工作中,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比如某納稅人甲企業,2002年度及以前無欠稅,2003年1月份,以其20萬元的一臺設備為向乙銀行貸款25萬元提供抵押擔保,2003年8月份稅務機關對甲企業2002年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查出該企業2002年應補繳增值稅款18萬元,該查補稅款一直未繳,2004年8月,該企業被債權人申請破產。該例中,這18萬元的稅款,是否應該優先于乙銀行的擔保物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18萬元的查補稅款應按其實現時間確認其發生于2002年,即在該企業擔保物權發生之前,然而乙銀行接受該企業擔保時,雙方都不知道有該筆稅款的存在,這時仍然強調實現稅收的優先權,對乙銀行顯失公平。
為此,筆者以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第3款“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的規定,法律應明確規定“稅款已經依法予以公告”是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優先權的構成要件之一,否則不得行使稅收優先權,并以公告時間做為稅款優先于其他擔保物權的時間標準。以民事物權法理論為基礎,從而使公告的稅款取得公示的公信力,取得稅款優先于其他擔保物權的合理、合法的根據,有力維護社會經濟信用制度,充分保護正當權利人利益。
(三)稅收優先權實現的司法保障制度還不完善。雖然《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做出了稅收一般的優先性的規定,但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在繳納所欠稅款前優先清償無擔保債權或發生在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而致使所欠稅款不能足額受償時,稅務機關應如何行使稅收優先權,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確規定。稅收優先權流于形式,難于付諸實踐。因此,建立稅收優先權司法救濟制度也就成了當務之急。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0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我認為,這里稅務機關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撤銷權撤銷欠繳稅款的納稅人的上述清償行為,以達稅款優先受償的目的,從而保障稅收優先權的有效行使,但是應當對本條作適當修改,明確賦予稅務機關行使該權的法律依據。
(四)稅收優先權行使方式有待明確。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的規定依法行使稅收優先權時,極有可能與擔保物權設定在后的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發生權利爭議,此時,稅務機關應如何行使稅收優先權是值得研究的問題。稅務機關能否對納稅人已經設置抵押權、質權的財產或者已經被留置的財產采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來行使稅收優先權?筆者認為應區別對待。在納稅人仍保持對其財產的占有時,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的規定,依法采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由于此時被執行對象仍是納稅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當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占有或控制欠繳稅款納稅人的財產時,因為稅務機關與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間關系非同與欠繳稅款納稅人間稅款征納關系,乃是一種權利沖突關系,二者處于平等地位,雖然《稅收征收管理法》明確規定稅收一般的優先性,但在稅務機關與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間發生權利沖突情形下,以行政強制執行方式行使稅收優先權對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利益影響甚巨,稍有不慎就會有損于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信用制度,無利于爭議得到公正、合理、徹底的解決,因此,在上述權利沖突情形,選擇由第三方(即人民法院)權衡利弊(即沖突權利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判斷各種權利的有效性,并最終居中裁判解決才不失為明智之舉。
篇6
第二條全縣范圍內,征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
耕地是指征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魚塘、菜地、園地、飼料地、林地等。
第三條耕地占用稅的應納稅額按核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征收,各街鎮鄉耕地占用稅的適用標準見附表。
第四條征占用耕地,按征占用耕地面積每畝折667平方米計算。
第五條耕地占用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適用稅額和第四條規定的征占用耕地面積計算征收。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征占用耕地面積×適用標準
第六條征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在向財政征收機關繳納耕地占用稅后,財政征收機關應向納稅人出據耕地占用稅完稅證。
第七條耕地占用稅的減征、免征按照《稅收征管法》、《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稅條件的,應當在辦理征占用土地批文前,到縣財政局辦理減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稅手續。
第九條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財政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條國土管理部門憑納稅人持有的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或者減征、免征、延期繳納手續,辦理征占用耕地用地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納稅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或者耕地占用稅減征、免征、延期繳納手續的,國土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一條國土管理部門應積極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及時提供辦理征占用耕地的有關資料和數據。
第十二條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的稅款的,征收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征收機關除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追繳外,還可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偷稅、漏稅、抗稅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縣財政局及其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稅款流失的,除補征稅款外,應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國土管理部門未憑財政部門出據的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或減征、免征、延期繳納手續辦理了征占用耕地用地手續的,除責令其追收稅款外,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耕地占用稅的征管機關為縣財政局和各街鎮鄉財政所。其依照《稅收征管法》、《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對本縣范圍內的耕地占用稅組織征管。
篇7
第二條全縣范圍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契稅。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第四條本縣契稅稅率為3%(個人購買普通住宅減半征收)。
第五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六條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稅率和第五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第七條契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讓合同或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八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到縣財政局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的契稅征收點或各街鎮鄉財政所辦理納稅申報,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九條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條件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合法憑證后10日內,到縣財政局申請辦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條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市財政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一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財政征收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證。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證或者契稅減征、免征、延期繳納手續,依法向國土房屋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證或者契稅減征、免征、延期繳納手續的,國土房屋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國土房屋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征收契稅,及時提供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有關土地和房屋權屬、土地基準地價、土地出讓費用、市場成交價格、權屬變更等資料。
第十四條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稅款,征收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征收機關除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外,還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偷稅、漏稅、抗稅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及其契稅征收管理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稅款流失的,除補征稅款外,應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國土房屋管理部門未憑財政部門出具的契稅完稅證或減征、免征、延期繳納手續辦理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除責令其追收稅款外,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契稅的征管機關為縣財政局和各街鎮鄉財政所。其依照《稅收征管法》、《契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對本縣范圍內的契稅組織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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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當前,“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造成了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業戶稅款的減少,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因此,稅務機關應強化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采取適當的方法,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管工作。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非常重視個體稅收的“以票管稅”工作,認為這是加強稅收管理的一個好辦法。“以票管稅”在實施初期確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隨著“以票管稅”的進一步實施,出現了納稅人想盡一切辦法拒絕提供發票的現象,消費者索取發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以票管稅”的做法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關于核定征收稅款的規定,而且影響了個體稅收的征管工作,給納稅人以可乘之機,致使個體稅收收入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僅以虞城縣地方稅務局所管理的飲食業、旅店業個體稅收為例,2007年入該局庫個體飲食業、旅店業稅收收入為97萬元,2008年下降到83萬元。通過調查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
一、個體稅收“以票管稅”的現狀
多年來,為了規范稅收管理,促進稅收公平,稅務部門在加強個體稅收征管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種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了使個體稅收征管實現查賬征收,多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推行個體戶的建賬工作。但是,由于納稅人規模、從業人員素質、稅務機關征管手段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個體工商業戶沒有建立賬簿。對這類納稅人,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當然,稅務機關所核定的計稅依據越接近納稅人實際的生產經營額(營業額)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稅款,其工作量很大,稅務部門對具體納稅人核定稅款時往往難以取得確鑿、直接的依據,核定的稅款也往往缺乏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發現,一些規模較大的賓館、酒店等公務消費較為集中、消費者索要發票比重較大的服務行業,其發票的使用量與營業額規模較為接近,便以發票載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提出了“以票管稅”的辦法(后來又針對實踐中存在少數消費者不要發票的情況提出了核定不開票率等措施)。經過不斷總結、推廣,到目前,稅務部門已經在多種行業、多數納稅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稅”辦法。
實施“以票管稅”的初期,稅務部門把發票作為核定稅款的一個參考工具和輔助手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稅款核定的準確性,促進了稅收的規范化管理和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但是,隨著該辦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稅務機關在核定稅款時采取了只靠發票管稅的極端做法,“以票管稅”已經步入了“唯票管稅”的誤區,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稅”的弊端
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規定了如下幾種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額的核定方法:“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當前,基層稅務機關征管力量薄弱,加之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源零星分散,難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難度。因此,部分稅務機關為了減少核定稅款的難度和核定稅款的工作量,就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這種核定稅款的做法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款的流失,也給納稅人偷稅以可乘之機。
發票用票戶數急劇減少。部分稅務機關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發票用票戶數的急劇減少。依據商丘市地方稅務局的資料統計,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稅”前,全市使用地稅發票的納稅人有4500戶,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戶,減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稅務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和稅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個體工商業戶4365戶,這些戶數基本上是沒有使用發票的業戶。
消費者索要發票難。實行“以票管稅”之前,納稅人很少有拒開發票的行為,所以發票的使用量對于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確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但是在稅務部門以發票為主要的征稅參考的情況下,納稅人盡量少開發票、不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也就成了他們少繳稅款的直接選擇。納稅人常常以各種借口拒絕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或者以打折、贈物等為誘餌不給消費者開具發票。這也導致稅務機關利用納稅人的發票使用量來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做法失去了它應有的參考價值。
假發票增多。實施“以票管稅”,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供應發票,發票金額的稅負達到了6%~10%。以面額100元的定額發票為例,納稅人到稅務部門申購一本發票要繳納600元一1000元的稅,而假發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買到,使用假發票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開支。與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卻不高。一方面,普通發票對印刷的技術設備水平要求較低,制假分子能夠很輕易地印制出足以亂真的假發票,使消費者和稅務機關無法直觀地鑒別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販賣假發票者,要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者,僅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較低造成了假發票的泛濫。這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稅款流失。
發票違章舉報查處難。隨著納稅人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的增多,稅務機關對發票違章的查處卻顯得力不從心。在一些基層單位看來,查處發票違法違章既費時又費力,處罰難,實際執行更難,也不會增加多少稅收。在這種錯誤認識主導下,這些基層單位對舉報的案件和其他違法違章行為查處不力,使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嚴重受挫,造成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
三、走出“以票管稅”的誤區,回歸發票憑證功能。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須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而走出該誤區的關鍵在于回歸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進行核定征收。強化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的核定征收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回歸發票憑證功能,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需要足量供應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可見,發票作為我國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經濟活動中發揮憑證作用。既然是商事憑證,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為“以票管稅”的依據,則只能管住一部分應稅收入。因為許多應稅收入和支出都用不著發票。人們離開發票,購銷行為照樣能夠實現。納稅人少繳稅,可采取不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方法來達到目的。“以票管稅”理想化地試圖用發票鏈原理去安排社會的經濟生活和人們的行為,人為設計發票“天網”意境。這種主觀推理實際上難以達到管稅的目標。大量不開發票、真票假開、開具假發票等行為的發生不僅嚴重擾亂了稅收征管秩序,使發票失去了作為核定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款的主要參考依據的意義,也嚴重擾亂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因此,稅務機關要正確理解發票在經濟活動中的憑證作用,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強發票管理,嚴厲打擊各種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針對發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稅務機關應堅持日常發票管理與發票檢查相結合,管理與檢查并重。要通過發票檢查來整頓和規范經濟秩序,進一步堵塞發票管理的漏洞。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嚴厲打擊利用發票偷稅的違法犯罪行為,以維護稅法的尊嚴。稅務機關應與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嚴格控制違規票據的入賬;要與司法機關搞好協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行為,凈化用票環境,以整頓和規范稅收征管秩序。
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款核定征收工作。應按照《征管法》的規定對未建賬業戶使用適當的方法核定稅款,而不是僅憑用票量確定征稅數額。發票使用量可以作為核定稅款的直觀參考,但不應該成為核定稅款的唯一依據,特別是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出現,使發票使用量已經失去了其作為核定納稅人稅款的直接參考意義。《征管法》對核定稅款的方法做了明確詳細的規定,長期以來,稅務部門在核定納稅人稅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開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積累了大量關于核定稅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納稅戶的具體生產經營場所蹲點守候,按照納稅人的成本、費用和國家規定的利潤率核定稅款,與納稅人座談以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開展典型調查、行業民主評議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不怕麻煩、不怕辛苦,開展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稅款時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法足額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應收盡收。如果能做到足額核定稅款,應收盡收,納稅人的發票也就應該能夠滿足其需要。也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杜絕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發生,才能夠使發票回歸它作為記載納稅人經營活動的憑證功能。
采用現代化的稅源監控手段,加快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稅控收款機是記載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效載體,更是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以后,消費者在餐飲、商場等消費場所付款后,無論是否索取發票,稅控收款機都會自動打印出發票,便于稅務部門進行有效監控,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同時,可以通過配套開展有獎發票活動,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等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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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稅收征收管理,強化稅源監控,減少稅收流失,堵塞稅收征管漏洞,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國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地稅征管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地方稅源協助控管(以下簡稱稅源控管)是指在政府的領導下,地稅部門與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保障地方稅收及時足額征繳入庫所采取的協助、監督、控管以及依法委托代征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稅源控管的主要任務: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宣傳國家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增強公民的稅收法制觀念;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加強對地方稅收的控管;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依法履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支持和協助地稅系統加強發票管理,特別是建筑安裝、房地產等行業發票使用的控管,凡屬我縣范圍內的經營項目,均應按規定使用進賢縣地稅局開具的發票;支持和協助地稅系統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設。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決定。
第二章組織形式和工作職責
第五條設立縣、鄉鎮、村(居)委會三級稅源控管組織。成立縣稅源控管領導小組,縣政府分管財稅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地稅部門的主要領導任副組長,財政、*、司法、國稅、工商、審計、銀行、建設、國土、房管、交通、技術監督、文化、交警、發改委、財保、工程決算領導小組等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稅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員為稅源控管員,具體承辦稅源控管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均應成立本行政區域內稅源控管領導機構。
第六條縣、鄉(鎮)政府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地稅部門依法執行職務,加快推進地稅系統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相關信息共享。
根據工作需要,縣政府每半年、鄉(鎮)政府每季度召開一次稅源控管領導小組成員會議,聽取地稅部門在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稅收征管工作情況匯報;聽取相關部門對稅源控管工作的情況匯報;研究和解決地方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布置有關工作。
第七條村(居)委會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依法征收稅款,協助地稅部門以村(社區)板報、櫥窗等形式開展稅法宣傳,加強對轄區內的稅務登記管理和稅源戶籍監控,做好對本轄區內逾期未申報稅款納稅戶的催報催繳工作;參與地稅部門組織的民主評稅工作;監督本轄區內納稅戶的稅款繳納情況。
村(居)委會應成立由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委會會計等組成的稅源控管組織,指定專人負責稅源控管工作,并明確相關責任;根據地稅征管工作的要求,定期與地稅部門加強工作聯系,積極承擔稅源控管工作任務;每月向地稅部門反饋稅源控管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八條地稅部門每年舉辦一次稅源控管人員稅收業務培訓班。
第三章部門職責和信息交換
第九條縣*機關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受理地稅部門移送的各種涉稅違法犯罪案件或協助事項,依法嚴厲查處各種涉稅違法犯罪行為;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查處各種偷稅、抗稅、欠稅等違法行為;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欠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經地稅部門通知,*機關應依法阻止其出境;加強與地稅部門的工作聯系,定期向地稅部門反饋稅務案件的查處或協查、協辦情況。
第十條縣司法行政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協助地稅部門在全縣公民及納稅對象中開展稅收征收法律法規的法制宣傳教育;定期向地稅部門反饋稅收法律法規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縣財政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對行政、事業單位的應稅收入、財政性資金用于基建工程項目等地稅部門在征管中難以控管和難以征繳的地方稅收,由財政部門代扣代繳;在財政工作中,對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要及時通知地稅部門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繳入國庫;受理地稅部門要求扣繳稅款的請求事項,按規定稅率(征收率)扣繳應納的地方稅收;應收的稅款、滯納金由地稅部門按照稅款入庫的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定期向地稅部門反饋扣繳地方稅收情況;將財政機關的涉稅決定、意見書函至地稅部門,地稅部門將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的執行結果于15日內回復財政機關。
第十二條縣國稅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對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協助地稅部門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地方稅收;查處國稅稅務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地稅行為的稅務案件時,應及時向地稅稽查部門移送相關材料,并會同地稅稽查部門查處;嚴格把好地方稅收征收關口,及時通知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到地稅部門征收窗口繳納地方稅收(已實行委托代征地方稅收的除外);對涉嫌偷逃地稅行為的案件應及時向地稅稽查部門移送稅務案件的相關材料,并協助查處;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開具增值稅發票小規模納稅人的國稅繳納情況;定期與地稅部門交換國稅登記信息。
第十三條縣審計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在審計工作中,應將對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審計決定、審計報告及時通知地稅部門,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由地稅部門繳入國庫;將審計機關作出的涉稅審計決定、審計報告函至地稅部門,應收的稅款、滯納金由地稅部門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地稅部門將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審計報告的執行結果于15日內回復審計機關。
第十四條縣工商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申請;依法吊銷涉稅違法經營業主的營業執照,并將名單交換給地稅機關;定期與地稅部門交換工商登記信息;營業執照年檢、驗照工作結束后,將年檢、驗照信息及時交換給地稅部門。
第十五條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依法執行地稅部門對納稅人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的扣繳稅款、凍結存款(相當于應納稅款)措施;依法協助地稅部門查詢稅收違法人或涉嫌案件人員的存款賬戶和儲蓄存款;依法協助地稅部門查詢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支持和協助地稅系統信息化建設及多元化納稅申報的推廣工作;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稅務登記證中相互登錄賬戶、賬號、稅務登記證號;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或協查、協辦事項;加強與地稅部門的工作聯系,定期反饋協查、協辦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稅收控管工作,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實行“先稅后證”;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建設用地情況。
第十七條縣建設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建筑業稅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建筑業《施工許可證》的辦理情況。
第十八條縣房管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房地產業的稅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做好對房地產業發票使用的控管,房屋產權登記、變更實行“先稅后證”;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房屋產權辦證情況。
第十九條縣交通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營運車輛稅收的控管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可以受地稅部門委托代征營運車輛稅收;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營運車輛道路運輸證》的辦證情況。
第二十條縣交警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車輛稅收的監管和征收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車輛辦理牌照情況。
第二十一條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納稅人稅務代碼的編碼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辦理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情況。
第二十二條縣文化管理部門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娛樂場所稅收的控管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可以受地稅部門委托代征娛樂場所稅收;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文化部門審批辦證情況。
第二十三條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基建項目的稅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有關建設審批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縣財產保險公司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車船稅征收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縣工程項目決算領導小組稅源控管工作職責
支持和協助地稅部門搞好建筑業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受理地稅部門提出的請求協辦事項;每月向地稅部門傳遞有關工程項目結算情況,協助地稅部門做好建筑業和服務業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稅源控管部門和單位依法協助地稅部門或依法受地稅部門的委托履行職務。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予支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章委托代征和把關控管
第二十七條地稅部門對下列零星分散的稅收可以依法委托稅源控管部門和單位進行代征。委托代征的對象和代征人員由縣地稅部門確定,并與受托方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一)車輛營運應當繳納的地方稅收、擁有并使用車輛應當繳納的車船稅可以委托交警、交通、鄉(鎮、街道辦)、村(居)委會等部門和單位代征或把關控管。
(二)生豬屠宰商應當繳納的地方稅收可以委托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代征或把關控管。
(三)家庭式經營、大街小巷隱蔽的納稅戶、農村零散經營戶應納的地方稅收可以委托村(居)委會代征或把關控管。
(四)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委托代征的其他地方稅收。
第二十八條委托代征稅款由主管地稅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可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的申報方式。
第二十九條受托方應當按照委托代征稅款協議的規定,以地稅部門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代征范圍。
受托方代征稅款時,必須出示委托代征稅款證書;對受托方不出示委托代征稅款證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繳納稅款。
第三十條對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的,受托方應當于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時起1日內告知委托代征的地稅部門,地稅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在地稅部門作出處理前,受托方不得自行處理。
納稅人直接向地稅部門繳納稅款的,受托方不再代征此項稅款。
第三十一條受托方應當依照規定領取、保管、使用稅收票證,單獨設立稅款賬簿,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解繳代征的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征的稅款。
第三十二條地稅部門依法對代征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必要時,地稅部門可以派員協助受托方征收稅款。
第三十三條在稅源控管工作中,發現涉嫌偷逃稅行為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向當地地稅部門報告。
第五章獎勵辦法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縣政府建立稅源控管工作的良性激勵機制,每年拔付10萬元經費給縣稅源控管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地稅局),用于對有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單位進行獎勵。地稅部門按規定對受委托代征地方稅收的部門和單位,支付代征手續費;對依法委托代收零散地方稅收的部門和單位,根據代收稅款的數額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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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 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管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 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 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九條 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 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二條 定期定額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第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二)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采用簡化的稅款征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六條 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十七條 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以到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 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一條 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第二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核定定額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稅務人員個人不得擅自確定或更改定額。?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款征收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公告》的解讀
為滿足基層征管的實際需要,我們制定了《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適用于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供國稅機關在采集相關涉稅信息時使用。本公告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稅務機關對營改增試點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納稅人信息時使用《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適用于營改增試點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