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調工作鑒定范文
時間:2023-04-06 20: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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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加強鄉鎮和縣直單位借調工作人員的管理,促進全縣干部隊伍有序、合理流動,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從嚴控制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
1、本規定所指的機關單位借調人員,是指跨鄉鎮、部門、行業借用到縣內或縣外有關單位或部門工作的人員。
2、縣直各單位、各鄉鎮必須牢固樹立“編制就是法”的意識,從嚴控制編外工作人員,沒有特殊情況,一律不準借調工作人員。嚴格控制借調逆流工作人員,堅決禁止公務員崗位借調非公務員人員。
3、凡未經批準,擅自借調工作人員的,將嚴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嚴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審批程序
1、需借調工作人員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先向編委辦寫出核編請示,說明單位現有編制、在職人數和借調工作人員的理由(說明崗位需求和借調人員素質要求)、人數和借調時間等。
2、編委辦核編后,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核和審批。鄉鎮和縣直黨群部門要報請縣委組織部進行審核并經組織部長批準。政府各部門要報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核并經主管人事的副縣長批準。其中向教育系統借調教師的,必須征求主管縣長的意見。
3、借調部門填寫《借調工作人員審批表》
4、縣外單位借調本縣內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借調干部所在單位填寫審批表,報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5、借調干部的借調期限不超過一年,確實需要的重新辦理續借手續或辦理正式調動手續,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單位工作。
三、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
1、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的工資及正常福利待遇原則上由借出單位按在崗人員發放。情況特殊的,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但必須征得借調人員本人認可,并保證借調人員正常待遇的落實。
2、雙方單位負責對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確保借調人員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借調人員的年度考核以借出單位為主,由借調部門對借調人員提出鑒定意見,作為借調人員考核的參考依據。
3、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各單位借調工作人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嚴肅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的紀律
1、從發文之日起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借調工作人員。
2、凡違反本通知借調工作人員的,一經發現,責令清退,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
篇2
一、做好檔案管理的立卷和歸檔工作是前提
檔案管理工作的第一步就是立卷和歸檔。它是檔案管理的基礎工作,是保證檔案質量的關鍵環節,做好這個環節的工作對整個司法鑒定檔案管理有著重大意義。對于一個司法鑒定案件的檔案的整理,其立卷和歸檔的過程應包含以下幾個程序:
(一)確定司法鑒定材料的立卷范圍,即哪些材料應納入歸檔范圍,哪些材料不納入歸檔范圍。
(二)編制案卷目錄,按照納入立卷范圍的材料的歸檔成冊先后順序進行分條列項地編制目錄,并根據案卷具體內容冠以案卷名稱,用以提示案卷內容,并且每一材料應標注起始頁碼,以方便檔案管理與查閱。納入歸檔成冊的材料的先后順序應怎樣來安排呢?其先后順序應本著案卷材料清楚明了、體現司法鑒定活動過程的目的來編排。通常的做法是按照材料的來源的分類及司法鑒定活動的流程來按排先后順序,例如:
1、司法鑒定委托書;
2、受理通知;
3、案件受理登記表;
4、鑒定筆錄;
5、鑒定書底稿;
6、鑒定書正本;
7、鑒定人資格證明;
8、送達回證;
9、鑒定費收費憑證;
10、送鑒材料;
11、其它應當立卷的資料。還可以用其它方法來排列,如可按照案件材料的重要程度,將主要材料排列在前,次要材料排列在后的方法來安排順序。
(三)根據案卷目錄的先后順序將材料分別整
理好,在整理時通常要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卷頁的大小是否整齊一致。由于標準的檔案卷盒一般是裝A4(21х29.7cm)大小的卷宗,所以在整理時要注意卷頁的大小,如果卷頁過大,應就左對齊后,由右向左折疊,且在折疊時,應在左邊留足裝訂空位,以保證折疊部分不被裝訂;如果卷頁材料過小,在裝訂時有可能遮擋或損壞材料內容時,應將卷頁附著在A4空白紙上。
2、卷宗的卷頁是否有破損。如有破損,應及時修補,修補時應以修復材料的內容為目的。
3、檢查是否有過于柔薄的卷頁。過于柔薄的頁面在裝訂時及在保存過程中容易被損壞,故應在整理時將這樣的頁面附著在A4空白打印紙上。
4、仔細檢查所有卷頁是否有金屬固件,如訂書釘、別針、回形針等。應將所有金屬固件拆掉,不然,這些金屬物件在年久后會發生氧化現象,這樣會損害其所附著的檔案,發生巨大的危害。
(四)對整理好的材料進行標注頁碼,一頁一標,目錄中的材料頁碼應與此頁碼相對應。
(五)對整理好的案卷進行裝訂。裝訂時最好選用棉質線,線的粗細應據案卷的厚薄來決定。裝訂一律采用左側裝訂,裝訂時注意不要遮擋或損壞材料的內容。在裝訂完好后,應裝入標準的檔案盒,每一檔案盒的封皮上應標注檔案名稱、鑒定書文號、檔案號等項目。
二、做好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是基礎
檔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要求檔案管理人員認真細致,在接收案卷時,應按照立卷歸檔的要求,檢查案卷質量,并按規定辦理歸檔手續。對已接收的案卷,應分類進行管理,此分類要從幾方面來綜合考慮。
(一)按鑒定業務類別來分,據司法部對司法鑒定業務現行分類方法,分為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微量鑒定、聲像資料鑒定、司法會計鑒定、計算機司法鑒定、建筑工程司法鑒定、知識產權司法鑒定、其他類,其中其他類通常指的是資產評估司法鑒定、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產品質量司法鑒定等。
(二)按保管期限來分,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
(三)按年度順序分,每一年分別編號。
(四)按保密程度分,有秘密、機密、絕密,其中絕密案卷單獨編號。
在分類、排列的基礎上應編制《案卷目錄》檢索工具。司法鑒定檔案管理工作除了上述的立卷和歸檔、檔案的接收和管理外,還有檔案的鑒定和銷毀、檔案的統計和移交等工作,每一個環節的工作都要求檔案管理人員認真仔細、有高度的責任感,檔案管理中每一個細小的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不得有任何疏忽。值得一提的是要建立好檔案的借閱制度,必須嚴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家檔案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借調、查閱、摘抄、復印等。要做好借閱的登記工作,可采用表格式進行登記,應包含編號(此號為借閱的流水號)、借出時間、借卷人、歸檔號、鑒定文書號、案卷名稱、歸還時間、歸還人簽名、備注等欄目,備注中可以記錄是借出還是查閱、是否復印或摘抄、所借出案卷有多少頁等。這些信息是對卷宗的流轉與使用情況的真實記載,具有相當價值的憑證依據作用,也應妥善保存。
此外,還要做好檔案的保護和防護工作。要做好日常的防火、防盜、防潮、防高溫、防鼠、防蟲、防光、防污染,室內要保持清潔、整齊、通風。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檔案進行檢查和清點,對于破損、蟲蛀、鼠咬、變質、字跡褪色的檔案要及時采取防治措施,并進行修補和復制。尤其對于存放多年的檔案,防蟲蛀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用重慶市檔案館研制完成的從天然植物中提取的精油經加工精制而成DA91多效殺蟲靈來進行殺蟲,其殺蟲效果好,驅避作用強,對檔案紙張和字跡材料無明顯影響,對人畜安全,不污染環境。也可以用其它防蟲、殺蟲的產品來進行殺蟲,如靈香草等。
三、做好檔案的保密工作是關鍵
在檔案管理的每一環節中都貫穿著保密原則。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主要是做好如下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做好檔案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在檔案管理工作的每一環節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擴大檔案借閱范圍,更不得將檔案遺失。另一方面要做好檔案庫房管理的保密工作。檔案的庫房管理是檔案保密的重點。從總體上講,檔案庫房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興建,但是根據司法鑒定工作的現狀,往往鑒定機構由于司法鑒定業務量不大,沒有必要也不具備單獨興建的條件,往往將庫房附設在單位辦公樓內。應注意的是,不是任何一間辦公室都可以用作庫房的,從檔案保密的角度來看,不宜將庫房設在辦公樓的最底層,庫房門窗等應專門加固,以防盜竊。還應盡量做到庫房與辦公室分開,庫房與閱覽室分開。
篇3
剛才,__同志傳達了教體局《__縣二*年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這個《方案》是針對我縣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新形勢,結合全縣教職工隊伍現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過縣委、縣政府同意制定出臺的。各單位一定要認真學習,吃透精神,按照方案要求和時間安排,扎實穩妥地開展改革工作。
全縣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關系到廣大教職工的切身利益,縣委、縣政府對這項工作非常重視。為搞好這次全縣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下面,我講三個問題。
一、切實提高對搞好全縣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
近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通過全縣廣大教育干部和教職工的共同努力,我縣的教育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各項工作都取得了較大的成績,實現了“一年一大步、一步一個新臺階”的奮斗目標。具體講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初中進城工程基本完成。20__年初,縣委、縣政府高瞻遠矚,創造性地在全市、乃至全省率先實施了初中進城工程。經過近3年的努力,到目前,投資5500多萬元的外國語學校建設工程已全面完成,改建規范了__一中南校,05、06兩年共為兩所學校選招配齊了454名優秀教師。今年我們又通過公開選招錄用了41名本科畢業生和60名小學教師。新學年,全縣初中學生全部進城就讀,城區初中學生達到1.2萬人。
二是鄉鎮規范化小學建設全面完成。按照建設省級規范化小學的標準,全縣13個鄉鎮(街區)都建設了一所高標準的規范化小學,在校人數達到了1萬多人,實現了全縣農村最好的院落是學校、最好的房子是教室。鄉鎮規范化小學成為傳播現代文明的窗口。全縣基礎教育結構得到合理調整,教育資源配置不斷優化。
三是教師隊伍管理機制逐步完善,教師待遇不斷提高。幾年來,通過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全縣教育系統以教職工全員競聘上崗為核心的教育干部和教師隊伍規范化管理機制初步建立,教育內部活力明顯增強。通過20__年的工資調整,實現了縣直和鄉鎮教師工資“同一標準、統一發放”,農村教職工的工資待遇大幅度提高。同時,全縣中小學危房改造基本完成,學校安全措施進一步落實,為教育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
四是教育教學質量大幅提高。自20__年以來,我縣高中教學質量綜合評價連續三年位居全市前列,__一中連續三年列全市重點中學第二名;初中教學質量一年一個新臺階,實現了從低谷徘徊到名列前茅的歷史性突破;小學素質教育穩步推進。今年我縣高考、中考又取得了令人鼓舞的好成績,高考本科上線穩居全市第二名,增幅居全市第一。
同志們,隨著初中進城工程和鄉鎮規范化中心小學建設的全面完成,全縣基礎教育格局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同時也面臨著新的改革發展機遇。在變化和機遇面前,全縣教師隊伍管理工作中一些與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新形勢不相適應的矛盾和問題逐漸顯現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現有教師隊伍結構性矛盾突出:縣直學校和臨近縣城的鄉鎮教師偏多,邊遠鄉鎮教師相對較少;由于生源減少,小學教師局部過剩;學校內部非教學人員過多,這部分人員占用著教師的編制,但不從事教學工作,影響了教學一線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二是教師隊伍中存在著無序流動和閑散現象,長期“在編不在崗”,有的教師只拿錢不干事,或拿著工資又去從事其它職業。這些人員雖少,但造成的消極影響很大。
三是教師隊伍內部競爭激勵機制還不健全,內部活力還沒有完全激發出來,“大鍋飯”、“鐵飯碗”、“保險箱”的惰性意識根深蒂固,使整個基礎教育領域缺乏應有的生機和活力,“人員能進不能出,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教師工作積極性不高。
這些矛盾和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必將會制約教育的進一步發展。這些矛盾和問題必須通過不斷改革才能解決。所以,各單位要切實提高對搞好這次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通過改革,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競爭激勵機制,最大限度地調動起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二、明確任務,突出重點,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工作
這次全縣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實行教職工全員競聘上崗,健全完善競爭激勵機制,優化教師隊伍結構,提高工作效率,實現教師資源的合理配置,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一支有活力、有朝氣、積極向上的教師隊伍。
(一)關于教職工全員競聘上崗。
這次改革的工作重點就是教職工全員競聘上崗??h直學校校長、鄉鎮教管會總校長及其他通過競聘上崗、聘期未滿的教育干部,不在這次改革范圍。
在教職工全員競聘上崗工作中,各單位都要按照“科學考核、競聘上崗、末位落聘”的程序辦法,確定競聘上崗人員和落聘人員。各單位都要成立由教職工代表參加的競聘工作小組,按照量化到人的要求,對全體教職工上學年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成績予以排名,以此確定競聘上崗人員和落聘人員。落聘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比例產生,偏遠鄉鎮按不低于3%、其它鄉鎮按不低于5%的比例產生落聘人員,縣直學校按不低于5%的比例產生落聘人員。各單位產生落聘人員可以高于這個比例,但不能低于這個比例
。這是這次改革的硬指標。去年各單位落聘人員憑在進修學校取得的《培訓合格證》回原單位參加競聘上崗,原則上這部分人員回到原單位后直接上崗,不得再定為落聘人員。
關于落聘人員,在這里我要著重強調兩點:
一是落聘人員必須從本單位的現在崗人員中產生,任何單位不準用流失人員、病退人員、借調人員、辭退人員等占用落聘人員指標。哪個單位如果違反規定,引發教職工上訪或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將嚴肅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是對落聘人員,今年將采取“跟班學習與集中提高培訓”相結合的形式進行培訓提高,時間為一年?!案鄬W習”由所在單位負責,重點加強教育教學實踐能力和水平的培訓學習;“集中提高培訓”由縣教體局統一組織到縣教師進修學校參加培訓,每月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周,重點加強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法律法規知識、教育教學理論的提高培訓。落聘人員在培訓學習期間發70%的工資,一年培訓學習期滿后,由所在單位和縣教師進修學校對培訓學習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綜合量化考核,經考核合格者發給《培訓合格證》。落聘人員憑《培訓合格證》于下學年開學前回原單位參加教職工競聘上崗,上崗后工資恢復100%;經考核不合格的仍然按落聘人員對待,參加下一期培訓學習,工資按50%發放。
(二)區別不同人員,把握政策界限。
全縣教師隊伍現狀非常復雜,在管理機制上存在著不少問題。所以,在這次改革中必須準確把握政策,確保能者上、庸者下,讓真干事、干得好的保住崗位,讓不干事、瞎混事的丟崗位。
一是關于流失人員。
《實施方案》中規定,凡截止到20__年8月31日,曠工或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原工作單位連續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教職工,視為流失人員,一律按自動辭職處理。各單位一定要按照“不瞞不漏、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排查,列出名單,張榜公示。這項工作要在教職工競聘上崗工作開始前全面完成。改革工作結束后,縣人事局、財政局、監察局、教體局將組成專門的審查組,通過查對身份證、工資卡的方式,對各單位的流失人員情況逐一進行審查。凡是被確定為流失的教師,其檔案移交縣人才交流中心,縣財政部門停發工資,人事編制部門銷除編制,同時核減其原工作單位的在崗人員數。如果哪個單位違反規定,隱瞞不報,弄虛作假,引發教職工上訪或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將嚴肅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是關于病退和借調人員。
對確實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堅持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理病退手續。對無病,想借病退這條途徑來回避工作,回避競聘上崗的,要講清道理,曉以利害,動員返回教學工作第一線。對申請病退人員,一律由鄉鎮教管會或學校負責,到指定的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由縣改革領導小組審批后通知單位。經鑒定凡不符合病退條件的,必須回原單位參加競聘上崗。
黨政機關從教育系統借調使用的人員,原則上都要退回原學校,參加競聘上崗。凡是借調單位已辭退但本人不回原單位的,一律按流失人員對待。
另外,對處于孕產期、哺乳期的女教職工和現役軍人家屬,對因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導致經濟拮據、生活困難的教職工,對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老教職工,應按照政策規定,給予適當照顧,不得確定為落聘人員。
三、加強領導,嚴肅紀律,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全縣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時間緊、任務重、政策性強,涉及到教師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全縣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必須切實加強領導。
一要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層層落實責任??h里成立了由馬善軍縣長任組長,趙明國副縣長為副組長的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縣的改革工作。同時,縣教體局成立指導協調辦公室,我為組長。各鄉鎮教管會、縣直各學校都要成立由教職工代表參加的競聘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競聘上崗工作,確保按時完成改革任務。今天會議結束以后,教體局黨委將組成督查組,包鄉鎮、包縣直學校,實行責任制,對改革全過程和結果實施有效監督。
二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于改革全過程。改革從一定意義上講是對教職工既得利益的調整。因此,各單位要層層召開會議,組織廣大教職工認真學習教體局文件精神,在充分征求廣大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好本單位《實施細則》,使廣大教職工充分認識改革的目的、意義、政策、方法,把思想統一到改革精神上來,使廣大教職工正確對待改革,積極參與改革。在改革過程中,要及時發現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跟上做細致的工作,把問題解決在學校,解決在萌芽狀態。
三要確保穩定。確保改革無振蕩,核心問題是做好落聘人員的工作,讓落聘人員思想認可,情緒穩定。落聘人員經過程序確定后,各單位都要采取得力措施,及時跟上做工作,理順情緒,化解矛盾,努力把消極因素化為積極因素,決不允許因為工作不力出現上訪等影響穩定的事件發生。哪個單位出了問題,要追究哪個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要嚴肅工作紀律。嚴肅工作紀律,確保按程序操作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各級教育干部要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嚴禁寫條子、跑關系,確保改革健康穩妥進行。對違犯紀律的,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篇4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二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一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六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二條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六十三條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篇5
工傷保險是世界上最早產生以及最早進行國家立法的險種,也是發展最成熟的社會保險險種。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或者雇工均應參加工傷保險。結合本企業實際用工現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針對各類特殊用工人員的工傷類型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各類用工提供參考。
一、工傷保險概述
工傷保險又稱為職業傷害保險或工傷賠償,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組織實施,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所遭受的意外傷害、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家屬能夠從其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生活、醫療服務,職業康復和經濟補助等物質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項目。
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原則、勞動者個人不繳費原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原則、無責任補償原則、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 “三位一體”的原則、一次性補償和長期補償相結合的原則。
工傷定性的四個關鍵如表1所示。
二、企業各類特殊用工人員的工傷處理意見
1.實習人員的傷害處理
勤工助學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1995]309號)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屬于民事人身損害賠償。建議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頂崗實習 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第3條)所稱學生實習,主要是指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教學計劃的安排,組織在校學生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進行的教學實習和頂崗實習,是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學的重要內容。
中等職業學校三年級學生要到生產服務一線參加頂崗實習,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屬于民事人身損害賠償。建議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畢業實習 一般是指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學生在畢業前以就業為目的到用人單位進行實習,不少地方有所突破,可以認定勞動關系,按工傷處理。
2.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屬于民事人身損害賠償,建議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但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關系定性,各地口徑不一致。工傷與人身損害的區別如表2所示。
最高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非全日制人員的工傷處理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4.兼職(或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的工傷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5.借調員工的工傷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43條)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用人單位職工非由單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發生工傷的,由實際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借入單位與借出單位之間的關系如圖1所示。
6.勞務派遣員工的工傷處理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0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用工單位、派遣機構、派遣員工的關系如圖2所示。
7.個人承包經營中的工傷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9 4 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個人承包、發包方與勞動者之間關系如圖3所示。
8.掛靠用工中的工傷處理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人員因公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掛靠用工工傷處理流程如圖4所示。
9.派遣出境工作人員的工傷處理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44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三、結束語
第一,企業應認真梳理各類特殊用工,研究處理策略消化風險,調整用工模式轉移風險,并做好對重點人員的安全教育,進一步提高企業全員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
第二,當員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后中斷繳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該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職工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S].1995年1月1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S].2011年7月1日
篇6
[關鍵詞]仲裁檔案;電腦管理;制度;措施;建議
一、電腦中的文件對仲裁案卷管理工作產生的影響
一是以前傳統的仲裁案卷工作以普通的白紙文件為材料工作對象,而有了計算機后,電腦中的文件取代了以往的白紙為主的文字材料,它是由作者直接寫在專門辦公軟件上,并在word上進行修改,一旦完成后,馬上存到電腦系統數據庫中,由專業計算機人員掌握。白紙式的檔案管理工作經過長期實踐,已總結出一套工作流程如仲裁案卷的立卷歸檔制度。仲裁文件的立卷歸檔工作是仲裁檔案工作流程的起點,也是仲裁院專職文書工作和專職檔案工作的結合點,仲裁案卷形成后,由仲裁文書部門收集歸檔后,交專業檔案管理部門,一年一般歸檔二次。而計算機文件隨時產生,每時每刻都能變,安全存放在電腦中。因此,它對電腦有很強的依賴性。如果想要歸檔,必須以存盤形式移交,歸檔界限也不能只是“具有保存完整價值”的文件,還應包括此文件的閱讀功能甚至更高級系統。二是電腦文件信息與它主體的可分開性,仲裁檔案分類也可能被模糊分類整理所取代,因為仲裁檔案分類的結果只能體現一種從性聯系,因為排列的方式是簡單手動操作管理仲裁檔案的需要,但在當今由電腦管理所有文件的大背景下,檔案文件的形式發生了變化,仲裁文件可以通過電腦系統進行迅速、有效、多層次的按順序排列,不再需要對它進行象普通白紙文件那樣的簡單整理分類。不同的客戶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利用電腦自動化系統對電腦上的文件進行自由分類組合。三是電腦里的文件保存價值同時取決于仲裁案件其我價值的實現,其判斷的程序、本身的內容及價值都發生很大變化,原來的仲裁檔案價值也將隨之擴大,要分析電腦中的文件的操作系統。要根據以前的檔案價值鑒定理論,仲裁文件應依據自我價值和價值確定保管其中的期限,而電腦中的文件一是由于方便完成,將產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二是由于客戶的需要,數據信息不斷地改進和加入,因此很難確定一個完整的保管年限,況且電腦中文件的自身價值還不能保證。因此,其確認、管理方法更無法來下結論。
二、做好仲裁檔案電腦管理制度的措施及建議
為了更好地發揮仲裁檔案的作用,著力加強和規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仲裁電腦中的檔案管理可以按照以下辦法:一是實現電腦中的仲裁檔案管理由一個人專門負責。做好仲裁電腦中的文件歸檔處理工作,實施電腦文件管理長遠目標。通過技術加工處理,將已歸檔的電腦中的文件改為在電腦中可閱讀文件,即只能讀不能改寫的文件,從而區別和保護電腦文件的最原始結構,保證電腦文件的可靠性,使之與象白紙文件一樣發揮效用。同時設置專門檔案員具體負責檔案文書材料的整理、立卷、歸檔、保管等工作。將檔案管理責任落實到個人,有利于提高立卷、歸檔的質量和效率,杜絕結案之案卷久不立卷、立卷之案卷久不歸檔等現象。二是使檔案管理向多個方向發展。伴著電子文件的加入,仲裁檔案種類在豐富化,其簡單工作和基礎工作也都具有各自的特點了。因此,在原有結構基礎上,又增加了一項檔案電腦信息內容,就構成多種空間,形成了電腦化的管理結構。推進仲裁檔案整理規范化。仲裁檔案做到一案一卷,分正卷、副卷兩部分立卷。在組卷整理時,做好材料的篩選、檢查和修補工作,確保材料齊全、手續完備、格式規范。正、副卷均按照案卷目錄將各類文稿排序、編碼、組卷、裝訂,做到科學編目、利于檢索。三是嚴格仲裁檔案保管制度。仲裁檔案實行統一保管、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員定期對歸檔情況進行檢查,按照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仲裁檔案。仲裁檔案管理人員要忠于職守、熟悉法律業務、嚴格把關、嚴守秘密,積極認真地做好仲裁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計算機錄入、轉遞、保管和統計等工作。檔案收集要嚴把歸檔質量關,收集和轉遞應做到及時、完整、手續完備;整理要求對歸檔手案卷及時蓋歸檔章,核定保管期限;計算機錄入要將年度仲裁行政文書、業務等檔案全部輸入計算機,并打印成索引目錄、全引目錄;保管要做到月檢查、年清點,統計工作要做到數據準確、內容完整,上報及時并將報表歸檔保存。建立健全仲裁檔案內外查閱、借調等檔案使用制度。建立檔案利用臺賬,嚴格查閱、借調登記制度和歸還檔案驗收手續。四是管理仲裁檔案人員知識構成的改革近在眼前。仲裁檔案人員要適應電子技術和檔案事業的近幾年發展趨勢必須采取積極措施做好更新知識,適應新的電腦技術的成果,使專職檔案人員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以適應在新形勢下仲裁發展的需要。
三、結語
加快仲裁檔案人員知識的培訓和創新,多種途徑、多個層次培養檔案人才,是仲裁檔案工作迎接這場電子信息變革最根本的辦法。在仲裁院領導的高度重視和細致部署下,通過以上幾個方面的努力,必將實現仲裁檔案管理規范化,更好地發揮仲裁檔案的作用,為人民群眾提供方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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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 前面的話 ]
關于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與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各自存在的問題以及兩者之間的沖突,是在處理人身損害賠償的重要實踐問題。筆者在《試析〈工傷保險條例〉與〈法釋[2003]20號〉之間的實際適用沖突》、《試析〈工傷保險條例〉與〈法釋[2003]20號〉之間的實際適用沖突(二)》等文作了基本分析,但隨著這行政法規與司法解釋的公布與施行的實踐所遇到與出現新問題仍然很多,本文對這些問題作一討論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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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保險條例》賠償項目
1、工傷或患職業病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條文所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賠償項目 條文規定 問題
1、住院伙食補助費 第29條第3款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與司法解釋規定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70%較低些。這里不排除部分企業單位的出差補助高于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情形。
2、康復性治療費 第29條第5款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整體上,康復性治療費與司法解釋的“康復費”相當,但未涉及康復護理費。
3、殘疾器具費 第30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該項與司法解釋規定基本一致,但沒有規定器具更換與維修費用以及其支付。
4、治療期間工資 第31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1、該項目司法解釋沒有直接的、具體的對應項目,大體上包括在誤工費中。而《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誤工費”項目。5、護理費 第31條第3款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32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1、工傷治療期間的護理費社保機構不承擔支付,由傷者單位支付。
2、治療結束并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護理費由社保機構支付。
3、司法解釋規定的護理費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較為靈活,且分為三個級別相對具體,但標準較低,不足以應對護理費損失,相應的30%-50%的部分要自己承擔。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月傷殘津貼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9、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33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34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35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將傷殘分為三個程度補助級:
1、1-4級傷殘分別對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4、22、20、18個月本人工資
月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
90%、85%、80%、75%
2、5-6級傷殘分別對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6、14個月本人工資
月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
70%、60%
3、7-10級傷殘分別對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2、10、8、6個月本人工資
無傷殘津貼
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比較:
很明顯次“傷殘補助金”與“殘疾賠償金”兩者相差過于懸殊,《工傷保險條例》2年,僅為司法解釋“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的十分之一。
司法解釋沒有傷殘津貼項目,《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傷殘津貼最高為本人工資90%,最低為0,按每月每人平均50%估算,每年相當于6個月本人受傷前工資。與傷殘補助金相加大致在司法解釋規定的殘疾賠償金的十分之三——十分之四左右,實在太低。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與傷殘就業補助金,司法解釋沒有,體現了工傷社保的靈活性。
10、工傷復發治療費用 第36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該項目司法解釋中沒有對應,大體上可以包括在司法解釋的“再醫費”與“后續治療費”之中
2、職工因工死亡:
賠償項目 條文規定 問題
1、喪葬補助金 第37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司法解釋與《工傷保險條例》保持一致
2、供養親屬撫恤金 第37條第1款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1、對應的是司法解釋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但司法解釋的范圍不僅限于“供養親屬”。
2、支付期限:司法解釋規定為“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倍豆kU條例》沒有具體期限。
3、支付標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較低,但給出了“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高限,而司法解釋沒有具體支付標準,也有“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钡纳暇€,兩者大體一致。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37條第1款 4、政策規定 第37條第2款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第37條第3款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38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由于司法解釋將工傷賠付與人身損害賠償分離,從程序上講,人民法院不受理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故這些政策規定法院也不適用。
3、關于工傷待遇與賠償的其他政策規定:
項目 條文規定 問題
1、下落不明的待遇 第39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缺少“下落不明”的認定或確定程序規定
2、工傷保險待遇的停止 第41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1、缺少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認定程序;
2、第(一)項“喪失”含義沒有界定;
3、第(四)項“被判刑”的期間沒有界定,如果說一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被判刑,停止其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與法無據,工傷保險是企業與職工參加保險,即自己掏錢購買的保險,停止其工傷保險待遇欠妥。
3、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 第41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基本符合目前企業現狀
4、職工被派遣出境的有關待遇 第42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有利于被派遣出境工作的職工
5、再次發生工傷的有關待遇 第43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這里沒有界定二次以上工傷之間的關系?!鞍凑招抡J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也存在不周全的問題,如職工第一次工傷為五級傷殘,應按其領取相應的傷殘津貼,再次受傷為七級傷殘,此時該職工的實際身體傷殘損害已超過五級,除非第二次評定包括前次傷殘,如果僅按再次傷殘本身作評定,新基結果只能領取七級傷殘津貼,這顯然是個問題。
6、術語解釋—本人工資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第3款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有利于保護勞動者;
2、實質是規定涉及本人工資賠償項目的計算最低限。
3、本條僅考慮了月繳費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情形,未考慮很多企業不愿意承擔較高繳費,月繳費工資低于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的情形。雖然從收費社保角度上,按月繳費計算是正確的,但對于賠償性工傷賠付的受害者而言就有失公平。
7、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 第63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1、這是對非法企業與其非法用工的工傷保險責任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單列一條來規定應當是一個“懲罰”條款,否則就失去單獨分出來的意義;
2、本條本款規定的是“一次性賠償”而不是工傷待遇;
3、一次賠償后的病情復發、殘疾器具更換、工傷經治療后死亡等情形沒有考慮,這樣的規定與司法解釋比較太低,對勞動者不利,而對非法企業與其非法用工較為有利;
4、勞動者在這類企業從事勞動已處于可能隨時遭受到損害的狀態之中,法企業與非法用工的行為屬于嚴重侵權行為,應當按照人身損害司法解釋進行賠償。
5、“具體辦法”尚未出臺。
8、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處理 第63條第2款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就意味著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在訴訟中的賠償項目與標準數額是否能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呢?有待今后的判例。
9、國家機關、其他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 第62條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已整整一年過去,“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仍無音信。
4、未規定的賠償項目,相對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1、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 (《解釋》第17條第1款) 3、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經搶救、治療死亡的 《解釋》第17條第3款)
4、精神損害撫慰金 (《解釋》第18條第1款)
5、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費用 (《解釋》第26條第2款)
6、超過確定期限的,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 (《解釋》第32條)
二、《工傷保險條例》宏觀上存在的問題
1、從最高人民法院將工傷賠付納入人身損害賠償的作法來看,表明工傷賠付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范疇,而不是勞動者的勞動福利(參保才是職工福利之一),只是在具體操作上司法解釋將這一塊具體賠付事項與賠償項目、賠償標準均列入社保工傷保險賠付解決范圍,而不能進行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實現工傷保險賠付,也表明工傷責任單位屬于了賠償責任,只是通過社保制度與機構實現了風險轉移。而《工傷保險條例》不論從立法精神、賠償項目與賠償標準仍表現出的是一種福利性的補助制度,《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地規范性文件中均使用“工傷保險待遇”一詞證明了這點。另一方面,從工傷保險繳費責任由用工(用人)單位承擔這點來看,工傷賠付費用表面上來源于用工單位,這項支付實質取之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者自己掏腰包購買保險,發生工傷或事故時本應獲得所購保險相對的賠償,但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受害人不能獲得除《工傷保險條例》外的賠償,這樣是不公平。
2、實際工傷發生后,其搶救與治療其損失項目與司法解釋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沒有任何區別,其喪失勞動能力,無法斷續工作可能的后果也沒有兩樣,但《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以及賠償標準比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要少得多與低得多。這就意味著已有就業或有收入的要比沒有就業的人在損害發生的獲得賠償救濟要少得多,這忽視了社會保障的整體職能,忽視了勞動者在就業過程中對社會作出相應貢獻,勞動者的社會價值反映較低,勞動者的生命權、健康權的社會保障也隨之被貶。目前《工傷保險條例》適用范圍是企業職工與個體從業者,這些問題突出顯露出立法者對這塊群體的重視程度與保護力度。
3、《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已出臺近兩年,施行已整整一年,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的國家機關與事業單位的規定仍未出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遭受工傷或事故后無法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是依照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賠償還是按照現行事業單位政策規定辦理出現了法律依據空白。 5、社保統籌地區之間的賠償幅度差距,這點《解釋》更為明顯,除此之外,《解釋》還存在城市居民與農村人口、農民工與城市職工之間較大差距。這點雖然是國情現狀,理順與協調都存在較大難度,但法律上顯現出了巨大的不公平問題值得立法者充分重視。
6、《工傷保險條例》在工傷賠付項目上沒有給出計算方法或計算公式,讓勞動者無法進行計算,甚至連估計都無法做到,而各地勞動部門、社保機構也不公開賠償項目的計算與方法,這使得勞動者無法知曉自己究竟能獲得多少補助金,同時也無法對勞動部門與社保機構進行監督。
三、《工傷保險條例》條文中存在問題的部分地方細化 1、工傷保險支付項目(即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北京、青海、寧夏、新疆、陜西、山西、湖南等):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傷殘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工傷關聯的鑒定費(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定為:工傷認定調查核實費);
(十二)預防教育費(山西省規定為:宣傳和科研費);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2、其他項目:
(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工傷醫療補助金
(3)、安家補助費,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適用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職工戶口從單位所在地遷往原籍的,由用人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廣州、寧夏等)。
3、規定細化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調整幅度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70%和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的30%之和,即調整后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1+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70%+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30%)。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或者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為負數時,用0替代計算。(江蘇?。?/p>
(2)、再次工傷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應當將歷次工傷合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提高的,按照新鑒定的傷殘等級和再次工傷時的本人工資,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等級沒有提高的,按照再次工傷對應的傷殘等級和再次工傷時的本人工資,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江蘇?。?/p>
(3)、傷殘等級變化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查鑒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次月起,其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做相應調整。(北京)
(4)、維修、更換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其購置、安裝、維修、更換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湖南)
(5)、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劃分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因工死亡的,為5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視同工傷死亡的,為48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死亡或者視同工傷死亡職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稱號的,為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湖南、山西、河北)
(6)、直系親屬與供養親屬確認
適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與提交《被供養人戶口薄、身份證、公安機關出具的生存證明》、《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養父母、養子女的收養證明》等。
(7)、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一次領取
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撫恤金,計算時間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計算到70周歲,最低不少于5年,70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其子女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一次性領取10年以下的,按《條例》規定標準的100%計發,一次性領取10年以上的,按《條例》規定標準的80%計發。要求定期領取撫恤金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按上述規定的計發時間和計發標準計算后一次性撥付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繼續發放。(湖北)
(8)、破產企業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安排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至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由單位繳納的醫療、養老、工傷、生育保險費;
(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標準的120%計發;
(三)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標準的110%計發。(江蘇)
(9)、其他可參照執行的情形
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在實習單位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可以由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雙方約定,參照《條例》和本辦法(注: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山西)
注:山西省的這項規定有著重要意義,是一創新之力作,它給種類學校學生管理與實習合同制度提供了寶貴的參考與借鑒。
(10)、交通事故等民事傷害造成的工傷處理
A、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傷害造成的工傷,除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外,其他相關賠償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按照“分項對應、累計相加、總額對比”的計算方法,由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按規定補足差額。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先期墊付的費用,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獲得民事傷害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山西、河北) B、由于道路、航運、航空、鐵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或者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時所發生的工傷,或者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索取傷害賠償。獲得的傷害賠償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根據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由經辦機構或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部分。(湖北)
(11)、特殊情形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已參保的用人單位超出規定經營范圍致使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支付。(山西)
參考文獻:
1、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4.05.19)
4、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4.05.13)
5、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4.04.30)
6、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傷保險辦法(2004.04.21)
7、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4.04.02)
8、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4.04.01)
9、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4.02.24) 11、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04.01.14) 13、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03.12.31) 15、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12.31) 17、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意見(2003.12.25) 19、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2003.12.19)
20、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12.18) 22、《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03.12.01)
23、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3.12.01) 25、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通知(2003.11.21)
26、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2003.11.17)
篇8
[基本案情]
王某系上海Y新藥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Y公司”)工藝研發部助理研究員。2009年至2011年底,王某所在公司接受美國M有限公司的委托,研發MK-3102和MK-5172等化合物。王某在陳某某主管的實驗室負責研發MK-5172。期間,王某曾借調至公司胡某某主管的研發MK-3102的實驗室協助研發該化合物。研發所得化合物均存放在本實驗室的公用柜子里,而只有本實驗室的人員才能憑授權的門禁卡自由出入實驗室。
2011年4月至8月,王某利用職務便利從公司竊得MK-3102化合物2.28克和MK-5172化合物0.1克,并由同伙崔某某在網上尋找買家,后崔分三次以共計7000美元(折合人民幣45214.9元)的價格予以銷售。崔某某得款后支付給王某人民幣26500元。經鑒定,涉案化合物價值人民幣96200元。至案發,化合物MK-3102和MK-5172尚未公開面世出售。
2011年12月16日,王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訴訟結果]
經審查,檢察機關以王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犯罪數額為7000美元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犯罪數額為7000美元,綜合王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其家屬已幫助退賠了全部贓款,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
[爭議焦點]
(一)案件定性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衔颩K-3102和MK-5172屬Y公司的商業秘密。行為人將其盜竊并出售給他人,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依法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王某利用經授權的門禁卡自由進出自己的實驗室的便利條件,并不等同于卡主就具有了能夠隨意使用、處理實驗室內存放財物的職務便利,王某從自己實驗室的公用柜子里竊取化合物MK-3102和MK-5172的行為。不屬于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犯罪行為,僅屬于一般盜竊行為。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一方面,化合物MK-5172本屬于王某負責研發的化合物,其竊取該化合物應屬職務侵占行為。另外,關于化合物MK-3102,王某在審查階段的辯解“系其在協助胡某某實驗室研發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拿出他們實驗室后放在自己實驗室,后再拿出公司予以出售”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客觀性,在無法排除其辯解、證據存疑的情況下,從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則出發,對該行為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二)犯罪數額的認定
第一種意見認為以鑒定結論,即“MK-3102化合物每0.1克4000元、MK-5172化合物每0.1克5000元”、總計價值人民幣96200元來認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以銷贓價,即崔某某支付給王某的人民幣26500元來認定。類似盜竊案件中的數額認定,如果沒有相關價值證明材料及鑒定結論,那么就以銷贓價格來認定犯罪數額。
第一種意見認為以崔某某的銷售價格,即7000美元(折合人民幣45214.9元)來認定。崔某某的銷售行為是在市場上的銷售,銷售價格基本符合市場規律,體現產品的市場價值,以該價格認定涉案化合物的價格具有合理性。
[裁判理由之法理評析]
筆者同意王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并以7000美元作為犯罪數額,理由如下:
(一)王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1.王某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雖然王某以盜竊的手段獲取Y公司關于化合物MK-3102和MK-5172的商業秘密。出售給他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Y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王某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達不到本罪的追訴標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造成權利人破產等嚴重后果),故其行為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2.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實務中區分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的要點在于,行為人實施的秘密竊取行為,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抑或僅僅是工作上的方便。如果行為人依據職責范圍內的經手、主管權限或者其他職權占有財物,從而利用該占有關系竊取財物的,即涉嫌職務侵占罪:如果僅“利用工作之便”,即利用熟悉作案環境與條件、接近單位財物等便利而實施竊取行為的。則屬盜竊罪。需要說明的是,職責范圍內的權限,不能單純地以行為人的身份、職位作為判斷依據,而應從行為人的職務身份、職責內容、財物狀況、監管措施等方面綜合認定,判斷行為人是否在事實上已經實際地合法控制了財物。
3.王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首先,化合物MK-5172本是屬于王某所在實驗室負責研發的化合物,其本人也供述是在實驗室自己負責的工作臺上竊得,其工作職責包含了接觸、經手該化合物。故其竊得該化合物系利用職務便利,該行為屬于職務侵占行為。其次,關于王某如何獲得化合物MK-3102,從現有的證據來看存在兩種可能性:第一,如王某在偵查和批捕階段供述的,系其從自己實驗室的公用柜子里拿到。但對于其實驗室的公用柜子內怎么會出現屬于其他實驗室研發的化合物,王某及其公司其他人員均無法說清:第二,如王某在審查階段的辯解,系其在協助胡某某實驗室研發化合物MK-3102的過程巾利用職務便利將化合物拿出胡某某實驗室后放在自己實驗室的公用柜子里,然后再拿出公司予以出售。當然。也許存在第三種可能,即王某利用協助胡某某實驗室負責濕磨工序的機會予以竊取,鑒于該情況也是利用職務便利,且其在審查階段沒有提出,故不作分析。對于上述兩種可能性,分析如下:
(1)對于第一種可能性,由于實驗室的工作人員都可以基于職務在本實驗室的公用柜子里仔收物品,而該實驗室又設置有門禁,只有本實驗室的人員才可以憑授權出人,王某本身作為一名助理研究員,在自已的實驗室內也有權對公用柜子里的化合物進行分析、研究。職務的便利并不強求行為人對財物有權處分,只要行為人能夠實際合法控制財物并利用控制實施非法占有行為即可。王某獲取在自己實驗室的公用柜子里存置的化合物MK-3102屬于利用職務之便,這有別于其他工作人員,如清潔工人利用工作的便利條件圾得該化合物。故筆者認為,即使按照王某之前的供述,其取得化合物MK-3102也是利用了職務便利。
需要說明的是,針對王某的此種供述,其本人及被害單位其他員工均無法說明為什么不屬于王某實驗室研發的化合物MK-3102出現在王某實驗室的公川柜子里。經承辦人走訪該公司。公司又稱于胡某某主管研發的化合物MK-3102一般不可能出現在王某所在的實驗室。顯然,王某之前的供述與現有事實存在矛盾。
(2)對于第二種可能性,即王某在審查階段提出的辯解。在被害公司也無法說清該化合物究竟在何時、何處被竊的情況下,結合全案的證據來看,筆者認為王某的辯解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客觀性。故王某系利用職務便利竊得該化合物MK-3102,該行為屬于職務侵占行為。
綜上,在無法排除其辯解、證據存疑的情況下,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發,現有證據只能認定王某系利用職務便利竊得化合物MK-3102和MK-5172,后銷售給他人謀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二)新類型物品價值認定的一般標準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經濟行為中不斷出現諸多新類型的財產、財物,如“套餐”手機、屬淘汰性質的計算機軟件以及本案中尚未公開面世的化合物等,由于這些物品的價值認定直接影響到罪與非罪及刑罰裁量,故對這些新類型物品價值的認定,我們要做到科學、合理、準確,為正確定罪量刑和適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依據。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筆者認為對新類型的財產、財物,一般應根據市場價格確定其價值。如上文提到的“套餐”手機中的實物價值。應根據市場價格確定其價值,而屬淘汰性質的計算機軟件則應采用“最低流通版本軟件比較法”為妥,至于本案中的化合物,雖然尚未公開面世,但其已進入流通環節,具有市場價格。其價值認定以該價格為標準較為適宜。
(三)關于本案犯罪數額的說明
1.本案的犯罪數額不應以鑒定結論來認定。就鑒定結論。筆者與上海市浦東新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師聯系,向其詢問,其稱:因為涉案化合物尚未面世,也沒有相關發票之類有效憑證,故本次價格認定的依據為失主、嫌疑人筆錄及上海Y新藥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MK-3102、MK-5172價格說明》,且主要依據是該說明。該說明是Y公司自己制作的,主要內容為“我司為MK-3102、MK-5172之研發投入了巨額人力、物力。因每批次生產量不同,生產成本亦不同,生產的克級化合物價格大約為:MK-3102:人民幣4萬元/克,MK-5172:人民幣1萬元/200毫克”。
由于該說明將人力、物力等大量研發成本也計入了單價之中,但產品研發價格不等于產品的市價。故Y公司提供的價格證明中MK-3102和MK-5172的價格不等于它們的市場價格。同時,經承辦人與Y公司聯系獲悉,MK-3102和MK-5172化合物還處于研發后期,未對外大量銷售,其銷售對象也僅限于委托方美國M公司,故筆者認為MK-3102和MK-5172化合物目前實際并無市價。
因此,筆者認為鑒定機構依據Y公司提供的價格說明,采取市價法得出的價格結論因無合理依據而不能采信,故本案犯罪數額不應以鑒定結論來認定。
2.本案的犯罪數額不應以銷贓價來認定。據王某在審查階段的供述,其與崔某某關于價格方面的合意并不考慮市場價值、市場規律。因為其根本不知曉該化合物的市場價值,每次開價都是以其認為的高價提出,從而與崔某某達成合意,銷贓價由此而來。王某稱,直到審查階段,其依然不知曉崔某某銷售該化合物的價格,其同時表示“銷售價是受供需影響的”、“在我們行業,0.1克與1克的價格會有不少差別的”。根據財物價值認定的一般標準,由于銷贓價不體現市場價值,故銷贓價不能真實反映化合物的價值,本案的犯罪數額不應以銷贓價來認定。
3.本案的犯罪數額不應以被害單位的銷售價格來認定。Y公司提供的其與美國M公司的訂單及收款發票顯示。其銷售的化合MK-3102及MK-5172的單價分別約為5美元/克和4美元/克。對此,Y又提供材料說明由于MK-3102生產了三個批次,而“每一批次化合物的化學合成起始點、所耗用原材料數量、研發成本、生產加工成本、客戶委托事項等均存在不同,因此不能簡單的將以往的每一批次化合物的價格作為確定MK-3102化合物價值的依據”,也即不能以其銷售給美國M公司的單價作為MK-3102的價格。Y公司認為。應當以“為取得涉案MK-3102化合物的數量而從基礎化合物開始進行化學合成反應到最終取得同等數量MK-3102化合物所消耗的原材料成本、研發成本、生產加工成本等綜合計算確定"MK-3102的價格。
筆者認為由于Y公司銷售給美國M公司的涉案化合物價格不能完全包含該化合物的價值,并且該銷售單價明顯低于無論是王某的銷售價還是崔某某的銷售價格,因此,Y公司與美國M公司的銷售價格不能很好地說明涉案物品的價值,不應以此數額來認定本案的犯罪數額。
4.本案的犯罪數額應以7000美元來認定。筆者認為本案犯罪數額的認定以崔某某的銷售價格,即7000美元來認定最為妥當。理由如下:
第一,崔某某所在的永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是開發新型中間體、活性小分子,提供工藝優化、技術轉讓等相關服務的公司,作為一個正常的市場主體,其在市場上的銷售價格基本符合市場規律,體現產品的市場價值,其出售涉案化合物的價格具有合理性。
篇9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員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派遣與借用
第一條 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將與甲方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派往乙方工作的行為。
第二條 借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從甲方借調人員到乙方工作的行為。
第三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派遣員工,乙方須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借用費。
第四條 員工與甲方為勞動關系,與乙方為勞務關系。員工的工作地點、崗位、方式由乙方根據業務需要確定。
第五條 借用費系指乙方借用甲方員工的費用,包括:
(一)支付員工的工資。
(二)支付員工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費用。
(三)甲方為派遣員工提供商業保險、福利的費用。
(四)甲方對派遣員工的管理、經營成本及承擔的企業稅收等費用。
第六條 甲方派遣人員的姓名、聘用職務、借用費及其組成在附件1中約定,附件1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章 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七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根據乙方的要求推薦人選,與乙方決定借用的人員或乙方直接選定的人員簽訂《派遣員工勞動合同》。
(二)教育派遣員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教育派遣員工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業秘密。
(四)從借用費中支付派遣員工的工資和應得收入。
(五)在乙方支付借用費后,依法承擔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福利費用,其中福利及醫療保險部分內容的具體實施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條款、甲方有關派遣員工福利待遇、醫療費用報銷的規定執行。
(六)為派遣員工提供附件2中雙方確定的服務內容。
(七)聽取乙方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第八條 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如遇特殊情況,甲乙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甲方有權撤回派遣員工和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員工(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除外),同時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派遣員工被派遣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為一個月的借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派遣員工被撤回當月的借用費為計算標準。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或損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后六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甲方。
(三)乙方若無故拖欠派遣員工的工資或借用費,甲方可隨時無條件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費用。
(四)派遣員工若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權益,甲方可協助乙方追究員工的相關責任。
第三章 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九條 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尊重派遣員工不同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抑,不歧視派遣員工。
(二)為派遣員工提供符合中國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和條件,確定其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并依法為派遣員工提供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否則,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如遇特殊情況需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乙方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四)為派遣員工提供差旅等補貼,具體數額由乙方決定。
(五)保證派遣員工的法定節假日休息。為借用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員工每年安排一次帶薪休假,具體休假天數按乙方的規定執行。
派遣員工結婚時,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婚假3天,屬于晚婚的,應再給予晚婚假7天。
(六)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乙方應按國家規定發給派遣員工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但最低不低于社會最低工資的80%。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的,乙方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但女員工應提供合法的醫生證明。
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乙方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流產假期間,其工資照發。
(七)不得解除或終止對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員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派遣員工的借用關系。
(八)不得解除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派遣員工的借用關系。
(九)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借用的,乙方應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規定,向甲方支付該員工的醫療補助費。
(十)督促派遣員工遵守中國政府頒布的稅收法規,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一)督促派遣員工辦理借用期間的有關合法工作證件,依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制定乙方的規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員工遵紀守法。
(十二)乙方因業務需要,搬遷至新辦公地址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業務聯系。
(十三)乙方因故被撤銷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時辦理終止本合同的手續。
(十四)派遣員工若向乙方提出辭職,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試用期內辭職可隨時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后,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計算收費截止日期。
(十五)向保險公司投保派遣員工駕駛的乙方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若乙方未投保,派遣員工駕駛乙方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屬于派遣員工的,由乙方賠償損失。
本條所列第(三)、(四)、(五)項內容,乙方可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作具體規定,也可與派遣員工以協議的形式作具體約定。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送甲方備案,應以規章制度和協議為準。
第十條 乙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決定借用的員工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應根據借用期限確定:
1.借用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
2.借用期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日;
3.借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
4.借用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試用期內,乙方對不符合要求者,有權終止試用,但應支付試用期的借用費(含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試用期滿,所派遣員工自動轉為正式派遣員工,其借用期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二)在借用期內,有解除派遣員工和解除本合同的權利,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員工(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除外),同時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派遣員工借用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為一個月的借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派遣員工被退回甲方當月的借用費為計算標準。補償費中包含派遣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三)如派遣員工因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嚴重違反乙方規定(此規定對派遣員工和甲方應該是公開的)被解除借用,乙方經征求甲方意見后可隨時通知甲方和派遣員工,并可不支付補償費。
(四)可與派遣員工另行簽訂個人協議作為甲方與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備案,但該協議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內容。
(五)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并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后六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乙方。
第四章 費用及其結算
第十一條 本合同所涉及的借用費、派遣員工名單、借用時間和付費方式在本合同附件1中約定。
第十二條 乙方須于當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月借用費、補償費和年終附加的工資(乙方直接支付派遣員工工資的,須于當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借用費的其它部分),甲方收到后,于次月6日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以上費用每逾期10天按1%加付滯付金。逾期30天的,甲方可視情況提出索要違約金 元,并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且不屬違約行為,雙方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三條 加班、加點費用的計算方法為:
工作日加點費=月工資÷20.92天÷8小時×實際加點時間×150%;
休息日、帶薪休假日加班費=月工資÷20.92天÷8小時×實際加班時間×200%;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20.92天÷8小時×實際加班時間×300%;
第五章 爭議與仲裁
第十四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后仍不能解決的,可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五條 甲方(或乙方)與派遣員工因本合同中有關勞動紀律約定、員工工資、保險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發生勞動爭議,并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如爭議的處理結果與乙方有利害關系,乙方有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條 甲方為派遣員工提供的服務內容在附件2中約定,附件2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辦理,國家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簽訂合同附件另行約定。
第十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國政府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有效期自行延長,延長期限與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二十條 本合同分別用中文和 文寫成,每種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中文本和 文本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兩種文本出現矛盾時,以中文本為準。
第七章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 雙方約定需增加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雙方約定需修改或刪除的本合同條款
甲方: 乙方:
篇10
檔案管理意識薄弱,重視程度不足。大部分醫院檔案管理仍然沿襲傳統的管理方式,重視質量管理,忽視管理效益的提高。尤其對于中小型醫院而言,這部分醫院缺乏檔案管理專業人才,只簡單地讓衛生技術人員兼任檔案管理崗位,加之醫院忽視對檔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使得檔案管理在醫院管理中被置于無足輕重的地位。同時,領導對檔案工作重要性認識程度不足,尚未從根本上明確檔案工作內容、性質和任務,致使檔案管理工作明顯滯后于醫院的發展,抑制了檔案工作新局面的開創。
檔案管理機制落后。現行醫院檔案管理普遍存在檔案內容界定不清、管理機制不健全、管理范圍不明確等情況。在醫療衛生體制深化改革的形勢下,傳統的醫院檔案管理機制日益凸顯其弊端。就宏觀管理而言,醫院檔案管理具備一定特殊性,與其他行業檔案相比存在較大差異。醫院檔案管理不僅要接受被單位的領導,還要接受上級檔案主管業務部門的指導。所以,在確定醫院檔案管理內涵、工作人員業績考核以及檔案發展方向等方面,使得醫院與上級業務部門出現了一些矛盾。此外,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醫療衛生系統的建立,醫院的檔案管理未被納入到此范圍內,呈現在各自為陣的混亂管理局面。
檔案管理投入不足。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建立網絡化、現代化的醫院檔案管理系統已經勢在必行,進而推動檔案管理向正規化、標準化、科學化的管理體系過渡。然而,一些醫院將大部分資金均投入到了醫療設備購置方面,造成了嚴重的資金短缺,加上政府的投入相對不足,從而導致醫院對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資源投入極為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檔案管理的現代化發展。當前,醫院的業務量增大,各種數據信息也隨著劇增,致使檔案管理的工作量也隨之增大,若不加快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勢必影響檔案管理工作效率,不利于檔案資料的高效利用。
檔案工作人員的素質偏低。大部分醫院檔案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偏低、業務能力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檔案工作人員配備的隨意性大,多數工作人員是從行政、護理或其他部門借調過來任職的,這部分人員不具備專業的檔案管理知識,臨時工作觀念較強,缺乏職業道德素養,并且崗位流動性也較大;其二,檔案工作人員很少接受業務培訓,尤其對于先進的計算機技術,如信息安全防護技術、計算機病毒防治技術等缺乏應用能力;其三,大部分檔案工作人員并非專業出身,學歷偏低,理論水平、專業素質和文化程度等方面參差不齊,致使檔案管理隊伍出現了專業知識老化、知識面過窄、知識結構不合理等狀況,難以適應新時期醫院檔案事業發展。
加強醫院檔案管理的對策
提高領導重視程度。領導重視是做好醫院檔案工作的重要保證,所以有關部門應當使領導正確認識到檔案管理的重要性和潛在價值,使檔案作為醫院管理工作的重要信息資源和依據,從提高檔案管理水平的角度出發提高醫院管理水平。醫院領導要將檔案管理納入到重要議事日程中來,將其作為關系到醫院長遠發展的重要事項來抓,以促進檔案事業與醫院事業的同步規范和發展。
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為了確保檔案管理工作有序開展,醫院應當根據檔案管理特點、職能、任務制定檔案管理規章制度。一方面,建立分管檔案工作領導責任制,定期對檔案管理工作的進展、發展情況進行研究,以解決檔案工作實際問題的為主要工作內容。如,解決人員、經費、檔案辦公用房問題等;另一方面,建立主管檔案工作的辦公室主任崗位責任制和專職檔案員工責任制,對單位的歸檔、立卷、指導和利用進行規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其一,建立檔案收集、規范、整理、保管、借閱、利用等各項工作的工作制度,確保檔案管理向制度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其二,檔案管理人員應當認真收集材料,全面掌握每一項工作的內容進度和產生文件資料的具體情況;其三,在日常工作中嚴格執行歸檔制度,確保檔案資料完備,同時落實兼職檔案員責任制,對檔案材料的收集、積累和整理工作負責,定期將檔案資料移交到綜合檔案室,確保檔案收集的完整性。
建立科學的檔案管理運行機制。加強醫院檔案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設,依托先進的設備配置和現代化管理技術將檔案管理的每個環節和每道程序均納入到信息化管理的范圍內,從檔案收集、整理到最后歸檔均由計算機參與作業完成,進而確保檔案工作條理清晰、程序合理、沒有缺漏。此外,建立傳統歸檔與電子文檔的相結合的管理系統,使傳統檔案管理與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各自發揮優勢,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完成檔案收集、整理、鑒定、保管和統計等各項日常工作,并構建網上檔案服務平臺,提供檔案查詢服務和閱覽服務,以此提高檔案利用效率,實現檔案信息共享,避免檔案管理重復性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