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法律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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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為日常生活等原因,難免會與第三方產生債務關系,并且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性債務也逐漸向經營性債務轉化。然而,當下的婚姻法中,債務定性如何,直接關系到夫妻的財產權益以及交易安全問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不但與民法中債務認定中的完整構建息息相關,也是婚姻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
目前,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學術界仍然存在爭議,一部分法學人員認為,夫妻關系中的任意一方或者雙方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因生活需要所擔負的債務即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部分法學人員認為,所謂的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夫妻關系中的一方或者雙方為管理、維持共同的婚姻家庭生活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并需要由夫妻共同負擔的費用即夫妻共同債務。第一種觀點是基于《婚姻法》中的明文規定做出的認定方式。第二種觀點則是利用抽象概括的方式,從債務的發生原因分析,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式。第一種認定方式只規定了夫妻在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債務,并沒有對夫妻“共同生活”進行明確的規定。第二種認定方式的范圍更為狹窄,將夫妻的共同債務認定為“合理正當管理而誕生的債務”,沒有考慮到履行法定義務所必須擔負的債務,不具備全面性。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主體必須是法定婚姻關系內的夫妻雙方,不具備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不得以夫妻共同債務的模式承擔債務。不具備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主要包括男女雙方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2.目的的特定性夫妻雙方或者一方處于特定目的向債權人負債,該類債務才具備法律效力。該種債務主要針對婚姻關系中家庭利益或者履行法定義務,對于超出家庭范圍之外的債務,不適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式。3.債務范圍的特殊性夫妻的共同債務的范圍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主要依據,以當事人的自我約定為輔,債務雙方的當事人的債務債權約定的法律效力不得大于法律明文規定[1]。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約定,不具備法律效力,債務雙方當事人有權不予履行。除此之外,該類債務必須要發生在合法婚姻關系內,在提供債務證據時,當事人也要提供能直接證明債務以用于夫妻雙方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才能將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4.責任的連帶性責任的連帶性,顧名思義,就是在夫妻關系之下,夫妻雙方需要共同承擔債務。夫妻雙方內部的約定必須依循法律規定,約定內容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以及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條文具備法律效力,違反法律規定的,則不具備法律效力。5.責任財產的特殊性根據法律規定,用于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會存在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用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
二、當下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使用的司法困境
(一)個案審理中的司法困境
在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時,往往會因為地方法院或者上下級法院的不同認定模式,導致審判結果不同,對夫妻債務有不同的認定[2]。這種情況的產生原因往往源于在離婚案件中,難以分辨夫妻共同債務的真實性。另外,說明了地方法院法官沒有統一的認定模式,并且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知存在疑惑,在難以查清借款用途的情況下,難以及時選擇適用案件的認定規則。尤其是當下的認定模式主要采用“限制適用”的態度,導致國家司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受到影響。
(二)大數據視野下的司法困境
在審判過程中,往往由于沒有正確應用“普遍使用規則”及其他認定規則,導致上訴率及再審率不斷增加。使我國地方法院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上以及立法價值方面不能取得成效。
三、司法困境的主要特點
(一)案件事實部分的特點
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多為貨幣債務[3]。并且由夫妻雙方共同商議后進行的借貸活動較少,通常都是夫妻關系中個人,為維系生活以及生活剛需而產生的債務情況,還有就是夫妻關系中夫妻雙方分居期間所產生的債務。值得一提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過程中,夫妻關系中的一方,因賭博直接產生的債務,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向第三方借款進行賭博而產生的債務,受到法律保護。債務的債權人以及債務人之間的關系除了銀行與借貸人以外,還包括個人借款,由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親密關系,中小數額的借貸往往只是口頭約定,缺少能夠直接作為證據使用的單據。在債務產生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往往缺乏法律效力,甚至部分“打白條”行為僅僅簡單說明了欠款數量,連債務產生的時間以及債務雙方的簽名都沒有,該類證據不但不具備法律效力,對其真實性的追溯也較為困難。值得一提的是,當下移動支付的方式已經得到普及,大多數借款都基于移動設備進行轉賬,因此,在追溯債務時,法院可以直接將從當事人移動設備中提取的交易記錄作為有效證據。
(二)案件審理部分的特點
首先,是債務的真實性難以判斷,由于債務證據多體現在書面或者網絡設備中,造假較為容易[4]。不僅如此,在離婚案件中,也可以通過虛構債務達成財產分割以及不離婚的目的。在判決過程中,只要夫妻關系中的其中一方能夠提供有效的證據,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其次,就是共同債務難以辨別,在判決過程中,難以分辨借條等證據是否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狀態之下,并且難以考究夫妻一方提供的債務證據的真實性,難以確定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之完善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二元標準
由于不同婚姻家庭的生活模式不同,家庭成員的緊密程度也完全不同,因此,夫妻財產關系也會受到影響。在夫妻關系之中,夫妻合作經營維系婚姻家庭的物質基礎以及婚姻家庭中,夫妻其中一方在外工作,一方待業在家的情況,不同的家庭環境的財產劃分也完全不同,其可能產生的共同債務也完全不同,因此,就可以通過對特定身份關系下的人的意思自治進行限制,借此發揮特定身份關系下人的強制義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具體化
1.基于共同意思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纏身的債務認定為共同債務,可以在后續的案件中,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種認定方式基于兩種考慮:首先,夫妻關系中的個人在借貸過程中可能產生風險的活動,將一部分損失分配給另一方是公平的;其次,夫妻雙方以及債權方都切實了解債務內容。2.基于撫養義務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為避免法律在適用中的恣意,應當將法律規定中的家庭扶助義務進行明確的規范,并且明確其中產生的共同債務。
五、結語
夫妻的共同債務存在于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雙方或者夫妻個人因生活剛需等家庭原因產生的借貸關系,目前我國《婚姻法》對共同債務的規定仍然擁有進步的空間,由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決困境以及認定問題,無法保障判決的公正性。因此,就需要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式以及規則進行優化,以此避免在法院判決過程中,類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區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從而導致法律的權威性受到影響,并危害到和諧社會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范世英.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及其訴訟問題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8.
[2]李貝.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困局與出路――以“新解釋”為考察對象[J].東方法學,2019(1):104-112.
篇2
離婚后關于夫妻債務的問題,
1、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于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以保護”。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在法院執行實踐中,對執行依據沒有明確債務是否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在執行程序中如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能否追加被執行人的夫或妻為被執行主體?該類案件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為數不少,尤其在基層法院中更是常見。長期以來,由于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和理解的分歧,各法院的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其中一種做法是,要求申請執行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審判程序確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再追加債務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另一種做法是,由執行機構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過執行聽證程序直接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主體。
兩種不同的做法實際上反映出了法院在處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的清償問題上存在不同的利益保護側重點:前者只有在執行依據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下才追加執行,更傾向于保護非舉債的配偶方的個體利益;后者則更側重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利益,通過執行聽證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直接追加執行,提高執行效率,減少了債權人的訟累。
筆者以為,由執行機構直接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追加執行,不僅具有法理和法律上依據,同時也更符合節省司法成本、側重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和交易安全的立法潮流,體現了民事執行的效率優先價值。
一、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基礎
(一)理論基礎
1、執行力的擴張理論
民事執行的依據是生效法律文書,其中大多數是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當事人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依據該法律文書的內容行使權力,實施執行和履行義務。因此執行主體原則上應當限定在執行依據明確的主體范圍之內,然而基于民事執行的效率原則,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降低司法成本及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的考慮,生效法律文書效力的主觀范圍會產生一定的擴張性。這種擴張可分為既判力主觀范圍的擴張和執行力主觀范圍的擴張兩個方面。
執行力主觀范圍的擴張是指執行依據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圍內對于那些生效法律文書主文沒有明確的主體產生賦予力和規范力。這些主體可以不需要經過實體審理程序,被追加為賦予承擔被執行人的應盡的義務。執行力的主觀范圍擴張為沒有實體權利義務裁判權的執行機構和人員裁決變更或者追加執行當事人奠定了基礎,即執行力主觀范圍的擴張是民事執行過程中變更或者追加當事人的程序法理基礎。
執行效力主觀范圍的擴張除了程序法的原因(如訴訟系屬后當事人的繼受人等可以直接追加為被執行人),實體法的原因同樣會導致執行效力主觀范圍的擴張。從實體法的角度,如果案外人與執行名氣確定的義務主體之間存在法定的連帶責任關系,即使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沒有明確案外人擔連帶責任,但只要法律明確規定執行依據中的債務人應當與案外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案外人就有義務與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由于連帶責任的不可分割性,案外人即使沒有被納入裁判程序,也可在執行程序中將其納入程序,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法定連帶責任的不可分割性是執行承擔的實體性原因之一。而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的債務,除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外,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只要是夫妻共同債務,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執行機構有權追加依法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并依法強制執行其財產。
2、責任財產的恒定性
責任財產的恒定性是指生效法律文書在確定債務人財產責任的同時,其實也明確了承擔該裁決義務的責任財產。就法院裁判而言,其對責任財產的判斷具有對世的效力,未經法定的程序與方式,責任財產的屬性不會發生變化。在法院判決的債務被清償前,除非該財產依法失去責任財產的屬性(該財產已經不是責任財產)均得用于清償債務。因此,即使責任財產的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如被繼承或者被贈與),只要其沒有失去責任財產的屬性;同時裁決確定的債權沒有實現,就應當被用于清償債務。責任財產的新的所有權主體拒絕以該責任財產清償債務的,執行機構可直接裁決變更或者追加該新主體為執行當事人。因此,無論是夫妻任何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如果債務的性質是夫妻共同債務,其共同財產就是責任財產,不論該責任財產在夫妻哪一方的名下,都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從責任財產的恒定性的角度分析,只要所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執行機關有權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并依法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二)法律基礎
1、執行機構的執行裁決權
在傳統觀念中,執行權與審判權是截然分開的,執行機構只能有“純凈”的執行權,對當事人實體爭議的判斷只能是審判機構的“業務”。事實上,社會生活是復雜多變的,在執行工作中會面臨著很多新情況新問題,把執行權與審判權完全分開,執行機構不應具有一定程度可以對當事人實體爭議進行裁判的權力不能很好地解決實際生活中面臨的諸多法律問題,因而不具有科學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3條賦予了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一定程度的裁決權,即執行機構有權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是否追加被執行主體作出審查和判斷,在程序上也是由執行機構對追加被執行主體作出裁定。因此執行裁決權決定了執行機構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有權對夫妻共同債務予以認定和判斷。
2、夫妻共同債務推定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8條、第24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兩種情形例外:(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債務人或債務人的配偶對此能夠證明的,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并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根據此規定,可以發現:(1)夫妻對共同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是一種法定的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論執行依據是否明確都是存在的;(2)在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法律對婚姻債務的性質采取的是“共同債務推定”的標準,即原則上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法定例外情形下才能認定為個人債務。因此,在執行程序中,有關執行依據確定為夫妻一方的債務,除了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外,都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負連帶清償責任,并與夫妻之間是否已離婚或對夫妻共同除財產作出分割,以及離婚后另一方是否再婚無關。執行機構可以在執行程序中應執行申請人的申請,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三)現實基礎
民事執行程序的價值目標在于以低廉的成本高效地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人權利由法定狀態轉變為現實狀態,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民事執行程序偏向效率價值。為了高效地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除了要求執行機構及其人員迅速地采取執行措施并窮盡一切執行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還應當賦予執行機構在一定范圍內追加執行當事人的權力,使應當承擔義務的主體加入執行程序履行義務,盡快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實現民事執行的效率優先價值。
此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力義務關系,尤其是明確了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中責任財產的范圍,必須確保其權威性,維護其穩定性。如果一旦當事人所變化,就簡單地將案件推回裁判程序,必然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如果在符合法律和法理的范圍內,由執行機構通過一定的正當程序,直接變更或追加執行當事人,必然有利于一次性解決糾紛,節省社會成本、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二、程序構建——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程序及其救濟
1、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程序的啟動
(1)追加程序的啟動方式
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程序的啟動方式應當為“依申請啟動”。因為該程序處理的是民事私權,申請執行人如果明知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情形存在,而不要求追加執行,表明其放棄了對被執行人配偶追究的權利,人民法院應尊重申請執行人對私權的處分。
(2)申請追加的主體
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實質是省略了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配偶依法應取得的執行依據。另外被執行人配偶在其后的執行異議之訴中須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因此,僅得以申請執行人為申請的主體而不允許以被執行人為申請的主體。
2、執行機構的審查
(1)審查的組織和審查的形式。由于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對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影響重大,在對申請執行人的追加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由3名以上奇數的執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至于審查的形式,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即可,但在必要時應當詢問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為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追求的就是執行效率價值和程序效益,況且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裁定并不具有終局的效力,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對之提起許可執行之訴或執行異議之訴,所以不需要采取審理或者類似審理的聽證程序進行。
(2)審查的方式。由于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被執行人配偶被追加為被執行主體時,執行機構依據的是實體法或程序法的規定。但申請執行人的主張是否成立,則需要執行機構進行審查,并在審查時要允許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對之提出抗辯。否則,雖然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并不具有終局的效力,但仍會因其不當適用甚至濫用而造成對有關當事人權益的侵害。故筆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須由執行機構進行實質審查。
(3)審查后的處理。第一,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追加申請。經審查,如果執行機構認為申請執行人的追加理由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適用情形,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適用情形的存在,則執行機構應當以裁定的形式駁回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裁定作出經送達當事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申請執行人提請復議,申請執行人對之不服的,則可提起許可執行之訴。第二,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主體。經審查,如果執行機構認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追加申請符合法定的情形,且證據確實充分,則應當作出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主體的裁定。裁定作出經送達當事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被執行人配偶提請復議,被執行人配偶對之不服的,則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3、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救濟程序
雖然夫妻共同債務的追加執行提高了執行效率,體現了程序效益價值,但是由于在作出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裁定時可能對有關利害關系人的實體或者程序權益造成不當侵害,因此有必要從程序上賦予可能受到不當侵害的利害關系人以救濟的權利。從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編寫的《執行文書樣式》中關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異議裁定文書樣式的規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認為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裁決是程序性裁決,對人民法院的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裁決不服的,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請執行復議。
但筆者以為,雖然在執行復議程序中也有攻擊防御等程序以保障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權利,但是這些程序不如審判程序中的攻擊防御等程序更能保護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容易造成對執行案件當事人和案外人權利的侵害。同時,對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要先對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這本身就是對有關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進行的判斷,這種裁決應是實體性裁決,應該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具體講,可以采取許可執行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來解決。
a、許可執行之訴
(1)許可執行之訴的概念和性質。在一般情況下,許可執行之訴是指依據執行力的擴張,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主體而被執行機構駁回時,申請執行人以該第三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的訴訟。其性質有三種觀點:給付之訴說、確認之訴說、形成之訴說。筆者認為,許可之訴的性質應為給付之訴。申請追加執行的實質是省略了申請執行人對第三人依法理應取得的執行依據,而許可執行之訴的實質是在申請執行人的追加申請被裁定駁回時,賦予申請執行人提訟的權利以“復圓”被省略的訴訟。故此,從本質上講,許可執行之訴是申請執行人要求第三人對其承擔清償義務的給付之訴。
(2)許可執行之訴的程序。
第一,訴訟當事人。在申請執行人申請要求將被執行人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主體而被執行機構裁定駁回時,許可執行之訴的當事人應以申請執行人為原告,以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告,以被執行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二,管轄法院和適用程序。許可執行之訴應當由執行法院管轄,審理機構應為審判機構,適用程序與一般的訴訟案件相同。第三,期限。期限的設定是為了督促申請執行人盡快提訟,從而使法律關系處于穩定的狀態。我國臺灣地區“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一第2款規定,申請執行人依據執行力的擴張提起追加申請而被執行機構裁定駁回時,申請執行人應于裁定送達后10內向執行法院提起許可執行之訴。筆者認為,可以借鑒該規定,規定申請執行人應在收到駁回申請裁定之日起10內向執行法院提起許可執行之訴,否則不得并喪失申請對被執行人配偶進行強制執行的權利。第四,法律后果。申請執行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并獲得勝訴的確定判決后,被執行人配偶不得聲明不服,也不得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果申請執行人敗訴,則不得再以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告另行訴訟。
b、執行異議之訴
(1)執行異議之訴的概念和性質。在執行過程中,第三人以執行行為已經侵害或將要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而向執行法院提訟,此為通常意義上的執行異議之訴。其性質有三種主張: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筆者認為,在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程序中,設置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在于賦予被執行人配偶有主張執行依據中的債務非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權利,故異議之訴的性質應為確認之訴。
篇4
關鍵詞 夫妻共同債務 巨額債務 抗辯權
作者簡介:胡順遂,慶元縣人民法院。
現我國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比較粗略,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的主要是《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該條文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強加給債務人配偶一方的舉證責任,確實保護了交易安全,但是卻犧牲了配偶一方的權益。
一、問題的提出
夫妻共同債務案件主要發生在借款合同領域,因此本文選取了Q縣法院2009―2013年涉夫妻共同債務的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分析。為便于表述,下文把實際欠款人稱為債務人,欠款人配偶則稱為債務人配偶。
(一)女性權利保護的缺失――夫債婦還
如圖一所示,債務人為女性的案件數為10件,僅占14%。因民間借貸案件多有同一債務人的系列案件,除去重復的債務人后,債務人為女性的竟只有4人,僅占實際債務人總數的7%。盡管在調查中對男性債務人案件數及人數會多于女性債務人有所預期,但女性債務人人數如此稀少還是令人稱奇。由此可知,雖然《婚姻法》以男女平等為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女性一般要承擔撫養兒女及操持家務等重任,代表家庭參與經濟活動的往往是男性,“男主外,女主內”的社會現實導致對外負債的多為男性。上述原因,導致了司法實踐中“夫債婦還”案件頻發。夫妻共同債務制度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不可避免地要犧牲配偶一方的權益,卻無可奈何僅犧牲了女性配偶一方的權益。
(二)個人債務證明難――裁判結果一邊倒
二、法律癥結: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證明難
(一)《指導意見》第19條分析
“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在司法實踐中很難界定,現實生活中的借條一般不會寫明用途,就算寫明用途,債務人也完全可以胡謅。而Q縣常見的“職業放貸人”所設計的借款合同,一般主文開篇即是“因生意周轉資金需要……”這使得認定“日常生活需要”無從談起,因為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外人對借款用途基本無法查明。既然如此,那只能在借款金額上加以限制。可問題是浙江省各地區之間、農村城市之間收入差距明顯,“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金額如何認定?這還沒有考量債務人的職業、收入、跨地區借款等更復雜的情形。在此種情況下,法官最保險的做法無疑是不對“日常生活需要”加以認定,而是讓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人舉債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經營。
(二)《指導意見》第19條裁判結果分析
三、路徑選擇:構建雙重推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新規則
在夫妻共同債務領域中,舉證責任無論分配給債權人抑或債務人配偶,裁判結果均呈現一邊倒的局面。因此,應對“巨額債務”作出界定,并構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新規則:以“巨額債務”為臨界區分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并分別賦予債權人與債務人配偶抗辯權。
(一)以“巨額債務”為臨界區分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
(二)分別賦予債權人與債務人配偶抗辯權
篇5
2005年5月7日,嚴某向金某出具借條借款50萬元,約定2006年5月7日歸還。同日,金某通過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向嚴某交付了該款項。2005年10月12日,嚴某與妻子王某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作出處理,但未涉及該債務。事后,因嚴某未歸還上述借款,金某遂將嚴某及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兩人歸還借款。
在庭審中,嚴某稱向金某借50萬元是事實,但借錢時與王某商量好是開公司的,且這筆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借的,王某也應當承擔相應的債務。而王某則認為,嚴某當時并沒有與其商量過這筆借款的事,其根本不知道有此筆債務,不應承擔還款義務。
調處
根據庭審認定的事實,被告嚴某在與被告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原告借款,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王某未能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之情形”。因此,該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作為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權利,向兩被告主張自己的債權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嚴某與王某對該借款的陳述雖然并不一致,但對于否認或不認可該筆債務的王某來說,應當提供足夠證據來證明該筆借款的性質,僅以不清楚、不知道為由作為抗辯意見不能被采納。兩被告雖已協議離婚,雙方對財產分割問題也作了處理,但原告作為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兩被告主張權利。法院最后判決被告嚴某、王某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0萬元。
鏈接
1.《民法通則》:第108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 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4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3.《婚姻法》:第19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篇6
摘 要 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理應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配偶可以拒絕其清償請求,但一般而言不可以對抗債權人。當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個人債務承擔了連帶責任的情況下,有權向債務人配偶追償。
關鍵詞 個人債務 對抗效力 追償權
一、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范圍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債務分為兩種:一種是夫妻共同債務,另一種是夫妻個人債務。根據債的相對性夫妻個人債務要由夫妻一方自己承擔,而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由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和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下面具體分析一下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范圍。
(一)法律上的分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擔的債務;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的,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二)學理上的分類
1.在沒有法律規定及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債務。雖然夫妻雙方締結婚姻后在許多方面作為一個整體看待,但夫妻仍有獨立性,可單獨從事民事行為。無論是實行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都會存在個人財產。在法律沒有規定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以及夫妻未將個人財產約定為夫妻共有時,一方的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債務一般而言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這里要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都包括哪些。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但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債務也并不都是個人債務,存在例外情況。當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夫妻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的時候,即使是一方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外如果債權人能舉證證明他與債務人及其配偶約定個人財產產生的債務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也可要求債務人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從事的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情況。
3.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舉債但其配偶能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情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币簿褪钦f只要能夠證明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即使以一方個人名義舉債也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該條在適用時還應當與《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相互協調適用,審查這種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需滿足:第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應視為共同債務;第二,舉債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第三,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所以并不應將以一方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考慮是否符合上述三個因素。這在學理分類第一個方面已經論述過了。但是從反面推論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如下事實:(1)夫妻雙方既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也沒有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2)該債務不是用于夫妻雙方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或道德義務;(3)債務形成時,債權人有理由相信該債務不是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設立的。那么就可以《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推定,認定其為一方個人債務。
4.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均對夫妻雙方約定債務的協議予以嚴格界定,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我國澳門對該種約定規定了極為嚴格的登記程序,只有符合了法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對抗債權人。俄國規定了婚姻契約變更的通知義務,并賦予債權人法定解除權①。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需要“第三人知道”作為對抗要件?!痘橐龇ā返谑艞l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我國的此條規定與其他國家相比彈性更大一些,不一定必須有嚴格的形式要件,只要能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約定財產的情況就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至于認定的基礎可以是第三人與夫妻雙方的協議也可以是夫妻對約定財產情況的公證。
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清償責任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理應由負債的夫妻一方負責償還,離婚時不得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如果對方同意以共同財產清償的,法律也不禁止。用于清償個人債務的個人財產包括法定的個人財產、約定的個人財產以及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得的個人財產②。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應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債務人向其配偶提出清償請求,債務人配偶可以個人債務為由抗辯。但債務人配偶是否可以對抗債權人的清償請求呢?這里有兩種立法例。
(一)不具有對抗效力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彼晕覈刹扇〉氖欠蚱抟环降膫€人債務在不能證明相關條件時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二)具有對抗效力
有些國家較為嚴格地秉承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由其負責清償,只在特殊情況下才由共同財產承擔。如《德國民法典》第1462條規定:在由夫妻一方管理共有財產的情形下,對于因在夫妻財產共同制期間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只在該行為系由管理方采取或者該方對此予以同意或者該法律行為即使無其同意仍對共有財產有效的情形,共有財產管理方才承擔責任。第146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一般由其負責償還。在由夫妻管理共有財產的情形下,對于因夫妻一方在夫妻財產共同制期間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只在一方同意該法律行為或者該法律行為即使無其同意也對共有財產有效的情形,共有財產管理方才承擔責任③。由此可以看出德國明確界定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并由其承擔清償責任,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共同財產不予以清償。
三、夫妻一方的追償權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狈蚱抟环骄头蚱薰餐瑐鶆涨鍍斬熑魏?對因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部分的給付額,獲得向另一方的求償權,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④。當夫或妻因不具備對抗債權人的條件而清償了債務人配偶的債務時,由于連帶責任僅發生對外效力,在配偶之間仍有明確的份額,所以沒有清償義務的配偶有權向另一方追償其向債權人負擔的份額。
注釋:
①宋豫,陳葦.中國大陸與港澳臺婚姻家庭法比較研究(第一版).重慶:重慶出版社.2002.6:186.
②楊大文.親屬法(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187.
篇7
鐘惠
Q:你不必承擔償還責任,因為上述債務系黃某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有上述規定,但并不能就此認為凡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外所負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有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之分,而只有當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才能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果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當由個人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為了滿足共同的生產、經營、生活需要,互相履行和享有夫妻權利義務,或為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即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標尺,有且僅有是所負債務是否因夫妻共同之需所負,而不能僅僅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該司法解釋中的“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同樣離不開“為夫妻共同之需”這一前提。
本案中,對黃某向謝某借款你并不知情,且發生在你們一直分居生活、彼此無任何經濟來往的情況下,自然不能認為是“為夫妻共同之需”,也就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值得提醒的是,如果你們之間因此發生訴訟,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你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為黃某個人所負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多頭就業致殘,工傷找誰買單?
W:我因丈夫患病多年,為緩解家中經濟拮據狀況,同時兼職了3份工作。早上給一家公司送牛奶,白天在超市當收銀員,晚上在一家歌廳做領班。4個月前,我在送牛奶時,由于三輪車剎車失靈,致使我在避讓汽車中,連人帶車跌入街旁水溝,除已經花費近萬元醫療費用外,右手的食指、中指、無名指近側指間關節已經離斷,經鑒定為7級傷殘。我要求公司按工傷處理,但公司提出,其并非我唯一的用人單位,不能由其獨自擔責。而超市、歌廳則表示我受傷期間從事的工作與其無關,當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請問:多頭就業時導致工傷,究竟應當找誰買單?
吳 薔
篇8
夫妻無債權債務的意思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外沒有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權和債務。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除法律規定的情形以及雙方約定的以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于夫妻共有,所產生的債權屬于夫妻共同債權,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A應當由唐妮償還。父債子還,天經地義。唐明沒有兒子,只有一個獨生女兒,這筆債務就該由女兒償還。
B應當由唐明的妻子償還。因為這筆債務是治療唐明的癌癥欠下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唐明的妻子負有償還義務。
C不用償還。父債子還,只是道德約束,不是法律規定。唐明的債務應當用唐明的遺產償還,既然唐明沒有遺產,該債務也就不用償還。
答案:B
問題的關鍵在于,這筆債務是屬于唐明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不同的認定,債務人是不同的。
個人債務個人負責,人死7,就用他的遺產來償還。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以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除非繼承人自愿,法律上并無強制償還的要求。唐明已經去世,沒有留下任何遺產,如果這筆債務屬于唐明的個人債務,其他人包括他的妻子和女兒,都沒有法律上的償還義務。而所謂的父債子還,只是道德約束,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則由夫妻共同負責,一方去世了,人死債不爛,另一方的償還義務不能免除。這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唐明的妻子有沒有償還能力且不論,賬是一定要記到她頭上的。
那么,這筆債務究竟是唐明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自的債務,也在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內。因此,這5萬元債務法律上的償還義務人是唐明的妻子。當然,從道德層面講,唐妮應當知恩圖報,主動接過償還債務的接力棒。
車輛轉讓保險未過戶,保險公司該不該理賠
1周前,徐元從劉某手中購得二手轎車一輛,付款后就開走了車。本想幾天后再去過戶,沒想到出了交通事故,車輛受損嚴重,徐元負事故全責。事發后,徐元第一時間通知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派人勘察了現場。不料,當徐元請求保險公司理賠車損險時,保險公司卻以投保人不是他為由予以拒絕:請劉某出馬,保險公司卻又以車輛已轉讓為由予以拒絕。接連碰壁后,徐元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保險公司該不該理賠呢?
A 不用理賠。保險標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并變更保險合同。劉某出售轎車沒有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合同也沒有變更,因此不用理賠。
B需要理賠。保險標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并變更保險合同,但并不要求同步進行,在合理的期限內,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不能免除。
C需要理賠。因為車輛尚未過戶,視為沒有轉讓。徐元駕駛車輛視為借用,原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答案B
徐元付款后開走了車,雖然沒有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但這并不影響徐元對車輛的控制權,也不影響車輛買賣合同的效力。以車輛沒有過戶視為沒有轉讓、原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為由拒絕理賠,是不成立的。
《保險法》第54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钡?1條第2款規定:“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辈贿^,法律并不強求車輛過戶與車輛交付同步,也不要求保險過戶與車輛交付同步,而是給予一個合理期限。在合理期限內,即便未辦理過戶手續,保險公司依然無權拒絕理賠。
徐元從劉某手中所購的=手車,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雙方未及時辦理車輛過戶和保險過戶手續,只是合同履行程序上的瑕疵。但是轉讓才幾天,尚在辦理過戶手續的合理期限之內,自然不影響保險合同的繼續履行。保險公司既不向保險車輛法律上的車主理賠,又拒絕事實車主的賠償請求,顯然違背公平與等價有償原則,于法于理不合,所以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兒子名下的房產。父母能不能賣掉
8歲的小軍是一個小富翁,因為爺爺奶奶兩年前把一套價值80余萬元的房產登記到了他的名下。小軍的父母開了一家公司,最近因為資金周轉困難,便準備把兒子名下一直空著的房產賣掉。小軍的爺爺奶奶沒有意見,只是要求度過危機后,要把錢還給小軍。房產的買主找好了,合同也草擬完畢,可當買主得知房產在小軍名下后卻猶豫起來。買主想知道,父母有沒有權力賣掉未成年兒子的房產?
A有權賣掉。小軍尚未成年,父母是他的監護人,也是其財產監管人,有權處理他的財產。
B有權賣掉。小軍的房產是爺爺奶奶贈與的,既然贈與人同意,小軍的父母也就取得了賣掉兒子房產的權力。
C無權賣掉。房產是小軍的,父母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不得擅自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父母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無權賣掉兒子的房產。
答案:c
爺爺奶奶將房產贈予未成年的孫子,還辦理了過戶手續,這套房產的所有權,已經歸屬在孫子名下。房產已經贈送出去,爺爺奶奶也就沒有法定發言權了?,F在,父母要賣掉房產,爺爺奶奶可以祖父母的身份表示反對,但無權以贈與者的身份投贊成票。
房產是小軍的,其父母作為監護人,享有房產的管理權,但要處分房產必須符合小軍的利益?!睹穹ㄍ▌t》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薄∈裁词潜槐O護人的利益?比如說孩子生病需要救治或移居國外等可以算,父母公司經營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是肯定排除在外的。因為這與孩子的利益聯系并不十分緊密。因此,雖然小軍的爺爺奶奶持贊成態度,但小軍的父母仍然不能出售孩子的房產。如果把孩子的房產賣了,就是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貸款人改變了貸款用途。擔保人還承擔擔保責任嗎
陸華和郭某是生意伙伴,兩年前郭某找到陸華,說看好一筆生意,苦于手頭緊想向銀行貸款,央求陸華做個擔保,陸華答應了。有了陸華的擔保,郭某從當地農村信用社貸款40萬元,期限1年,借款用途為購買木材。不料,這筆錢只在郭某賬戶上過了一下手,郭某就和信用社協商,用這40萬元中的35萬元歸還了他在該社的舊貸,只有5萬元真正用來做木材生意。由于郭某未能如期還
貸,信用社催收未果,便將郭某和陸華一起告上了法庭。貸款人改變了貸款用途,擔保人還要承擔擔保責任嗎?
A要承擔擔保責任。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也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
B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未征求擔保人意見,或未取得擔保人同意,擔保合同失效,陸華對40萬元均不承擔擔保責任。
C承擔部分擔保責任。改變用途的35萬元借款,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未改變用途的5萬元借款,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答案:c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郭某和當地農村信用社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該合同明確約定貸款用來購買木材。但他們又背地里協商,將其中的55萬元用來償還舊貸本息,這是對主合同的重大變更。這種變更加大了擔保人的風險,應當取得陸華的書面同意。沒有擔保人的書面同意,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擔保人就此獲得了免費權,他的擔保責任就此打了折扣,因此陸華有權對償還舊貸的那35萬元貸款的擔保責任說不。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還對這種情況作了專門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庇羞@樣的尚方寶劍,陸華大可放心,他只對郭某實際用于購買木材的5萬元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酒店耽誤婚宴,應否雙倍賠償
戴瑩提前3個月到某酒店預訂了總價22860元的婚宴,并交納了2000元定金。離舉辦婚宴只有2周時間時,酒店突然通知戴瑩,說因酒店裝修未能如期完工,預訂的場地沒有了,要她另擇酒店。戴瑩十分氣憤,可也沒辦法,總不能因此耽誤了終身大事,于是只得到其它酒店重新預訂。因是臨時預訂,同樣的桌數和菜肴,卻多花了5000元。原酒店表示,愿意退還定金并賠償1000元,但戴瑩不能接受,遂將原酒店告上法庭,索要婚宴總價的雙倍賠償。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A 雙倍返還定金。戴瑩與酒店簽訂了婚宴消費合同并交納了定金,現在酒店違約,應適用定金罰則,雙倍返還定金。
B 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損失。酒店雙倍返還定金尚不足以彌補戴瑩的損失,因此,酒店不僅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還應當賠償損失。
C 按消費金額雙倍賠償。酒店明知裝修可能影響婚宴的舉行,仍接受預約,系欺詐行為,應按婚宴預訂價數額雙倍賠償。
答案:B
戴瑩到酒店預訂婚宴,雙方之間成立消費服務合同,彼此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酒店因裝修不能按期承辦婚宴,系違約,而造成其違約的原因既不是意外事件,也不是不可抗力,因此,該酒店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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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2003年8月陳某以黃某與施某調解書中有關房屋處理,損害其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由,要求原審法院依職權進行再審。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裁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中止原調解協議中關于財產處理的執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黃某向陳某所借債務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施某提出該債務系黃個人債務,并無確鑿證據證明,于2004年6月作出一審判決,施某對黃某欠陳某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施某以其與黃某有明確約定,債權債務由黃某一人享有和承擔等為由,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施某與黃某達成的債權債務處理的約定,只在施某與黃某之間產生約束力,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不能對抗債權人。因此,于2004年10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