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08-24 17: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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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在“四五”普法期間,我根據工作的需要,主要帶領全縣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系統廣大干部群眾,加大了對法律、法規的學習力度,取得了較大收獲。通過學習,提高了執法管理水平,促進了全縣的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一、加大學法力度,熟練掌握各項法律法規

守法、執法的根本前提在于學法、知法,在“四五”普法教育期間,我注意加大自身和城建系統的學法力度。

⒈統一思想,進一步提高對學習法律法規知識重要性的認識

我們城建系統包括建設、國土、交通、等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開發公司等建設單位,在工作中涉及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的各項法規,專業性很強,學習法律法規知識對于我們做好工作十分重要。為做好此次“四五”普法工作,我在全縣城建系統內部深入進行宣傳發展,進一步統一思想,使大家充分認識到法律法規是我們做好各項工作的根據保障。在行政執法部門,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將大大提高法制素養和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水平和群眾工作的水平,確保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推進;在開發建設單位,熟練掌握國家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可以提高我們的業務素質,在基本建設的手續辦理上少走彎路,將大大加快建設進度。通過深入發動,進一步提高了全系統廣大干部群眾學習法律法規知識的主動性,變要我學為我要學,并能夠自覺結合崗位工作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⒉認真學習,及時掌握各項法律法規知識

根據城建、城管工作與法律法規聯系緊密的特點,我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大學法的力度,利用業務時間、工作間隙,自學了《土地管理法》、《行政訴訟法》、《建筑法》、《寬城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招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知識,使自己對工作所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應知應會。同時,利用各種形式,采用多種辦法推動城建系統內的法制學習。一是組織系統內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集中學習專項法規;二是在抽出一周時間舉辦全縣城建系統中層以上干部培訓班,其中重要的一項是學習有關城建法規;三是結合土地日、創衛等活動,組織干部職工進行重點學習,提高對有關法律法規的掌握程度。

⒊大力宣傳,廣泛普及法律法規知識

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關鍵在于提高全民的知曉程度,在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工作中,不僅要求我們的建設管理人員能夠依法執法,更在于廣大人民群眾知法、守法,自覺依法辦事。為此,我們加大了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在縣有線電視臺舉辦了多次法制教育專題節目,縣、街道、村、社縣等各級組織利用召開,懸掛橫幅、標語、板報等多種形式認真做好法律法規知識宣傳。

二、嚴格依法行政,加大城市建設與城市管理工作力度

學習法律法規知識的根本目的在于應用,在日常工作中全系統各有關部門、單位嚴格依法辦事,以所學的法律法規知識促進全縣的城建、城管水平的提高。

⒈依法管理,規范城市建設秩序

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加強巡查,嚴格執法,及時處理違法建筑、違法用地行為,今年上半年共拆除各類違法建筑多平方米。并根據我縣的縣情,制訂了《寬城縣違法建筑、違法用地的處理意見》,加強了管理。市容執法結合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制止占道經營、整頓農貿市場溢灘、清理亂招貼、亂倒垃圾等廢棄物的行為。交通、市政、綠化等管理部門也根據相關法規所賦予的職責,查處違法行為,維護了整潔、衛生、有序的城市面貌。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⒉依法辦事,嚴格執行城市建設的各項規定

我們首先從自事做起,縣屬建設項目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規定,辦理立項、招投標、土地、開竣工、質監、監理等相關手續,以制度確保工程的質量與進度。對于在我縣投資的經濟發展項目,我們充分的發揮法規熟、業務精的行業優勢,想投資者之所想,急投資者之所急,積極協助投資者辦理基本建設的各項手續,以此在加強城市建設管理的同時,實現親商、安商、富商,進一步提升我縣的投資環境。

⒊規范程序,完善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

通過對《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我們城建系統各執法單位在嚴格執法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程序合法的觀念,即在我們的行政執法中,不僅要做到執法的結果合法,而且一定要做到執法的程序合法。各執法隊伍配備了照相機、攝相機等設備,高度重視執法取證。在執法過程中,反對片面求快,嚴格依照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尊重執法對象的合法權力,以拆除違法建筑為例,嚴格按照取證,發出違章通知書限期自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辦理,不提前、不超期。

三、堅持執政為民,依法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城市是最大的國有資產,做好城市管理就是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的發展,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谝陨险J識,我們的城市管理執法隊伍認真依法辦事,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杜絕行政不作為、效率低下等現象,定人定片,加強巡查,發現違法建筑、占道經營、破壞綠地等違法行為立即進行制止、查處,為群眾創造了良好的生活環境,為投資者創造了良好發展環境。

篇2

關鍵詞:拆遷行政法補償聽證

近年來,我國的城ili建設步伐明顯加快,伴隨著舊城改造,一人批老住戶步入了拆遷戶的行列。由拆遷帶來的糾紛呈上升趨勢。且在一些地方出現了由拆遷帶來的較為激化的矛盾。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拆遷這一關系人民根本利益的領域承待法律規范。

一、拆遷矛盾原因分析

1.立法理念、法律意識方而:拆遷是指為城市建設和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經有關機關許可而拆除權利人房屋并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拆遷涉及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問題。所謂房屋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有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該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非法侵害。拆遷從性質上講應該屬于對公民則-產的征收。我國法律中雖沒有明確規定“私有則一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對“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則一產”在《憲法》中作了承諾。也就是說:保護公民個人合法則一產安全是國家的法定義務而長期以來,在中國的法律傳統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絕對優勢,私權利一直得不到應有的俘重和有效地保護,無法同公權利相抗衡。在公民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時,強調犧牲個人利益服從國家、集體利益。與之相對應,國外則非常強調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肮駛€人的土地,皇帝的馬也不許跑。”而在我國,拆遷實踐中的“釘子戶”一詞就反映著拆遷者與被拆遷者的對立關系,暴露出立法理念之落后。

2.法律體制方而:我國日前拆遷工程相當浩大,涉及到許多樣眾的切身利益。這方面的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然而,在這一領域尚沒有一部統一的《拆遷法》這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務會議上通過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各地政府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依據此條例制定了當地的拆遷管理規定。如:1997年北京市頒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關于拆遷補償方法,規定比較混亂,因此帶來了實際操作中的混亂現象。

3.執法方式與水平方而:城ili拆遷辦公室是專門管理拆遷事務的機構,執掌著拆遷人權。目前存在著較多的違反法律程序、野蠻拆遷等情況,反映出執法方式粗暴單

一、執法水平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被拆遷人的感情導致了此類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視野中的拆遷問題

1.關于拆遷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問題

現代法治國家一般都將立法納入司法審查。例如在英國,無論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只要超越權限,法院都可行使審查權。而在我國的實踐中,有這樣一種情況:在被拆遷人對一此拆遷規則表不疑問時,尚沒有較有效的解決途徑。這與我國現有的行政法律制度有關。我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所確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困僅限于具體行政行為,而排除了抽象行政行為。2003年4月25日,《法制日報》以《公民狀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為》為題報道了南京市江寧區的一件由拆遷糾紛引出的案中案。案件中的江寧區政府在上位的拆遷法規已修改多年的情況下,不及時修改當地的拆遷法規,仍然沿用7年前的祈行辦法,以致被拆遷人因此損失數白萬元,被拆遷人憤而狀告政府立法不作為,其訴訟請求被駁回。而對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損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司法的活動空間很小,這也就使得當事人處在了一種投告無門的境地。故許多學者強烈呼吁擴人行政訴訟受案范困。有的學者還卞張從社會公共利益關系出發,一切行政行為都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不周延性

(1)《條例》尚未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利參與拆遷的決策過程及監督拆遷過程。飛政府行政公開是現代社會的一人趨勢,而在我國的拆遷實踐中,許多拆遷決策存在著暗箱操作的現象,都是政府一言為定,不容被拆遷人的質疑。如果被拆遷人有參與拆遷決策過程的機會的話,會減少不少矛盾。另外,《條例》也未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利參與監督拆遷過程。

(2)《條例》并未明確提出聽證程序,只在第八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困,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而未要求“房屋拆遷卞管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3)《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扦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爱斒氯藢Σ脹Q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扦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边@一規定存在兩個問題:首先,裁決公正的前提是地位中立,而城市規劃和拆遷或授權開發商拆遷本身就是政府行為,而且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員追求所謂政績的愿望與商人追求經濟利益的目標相結合,于是政府和開發商之間有了更多的默契,由此產生的政府的裁決的公正性就可想而知了。其次,“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的規定使被拆遷人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即使選擇了行政訴訟,也只能“帶著鐐銬跳舞”,無法改變被強制拆遷的命運。這就,,致一些被拆遷人采取非理性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3.其它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我國尚沒有系統地規范房地產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目前多數房地產評估機構依附于行政權力而存在,其出具的評估報告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因此,有關部門有必要盡快制定相關措施。另外,有些地方性的法規雖然打著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旗號,但在實際立法過程中并沒有把被拆遷人作為權利主體來保護,而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以方便拆遷為目的。這些都是立法中需要改進的。

三、解決拆遷矛盾之法律構想

要想徹底解決城市建設中的盲目與無序狀態,從根本上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侵害,僅靠行政命令是不夠的。為了防止推土機下的悲劇”的發生,需要從立法理念、法律體制、執法方法等層而解決拆遷矛盾。

1.樹立正確的立法理念

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從根本上說是一致的,不應該把被拆遷人放在政府拆遷的對立面上。要改變政府的行政觀念。政府行政的最重要目標,不應當是修了幾條步行街,招了多少商,引了多少資,而應是為當地的群眾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西方國家拆遷一條街道往往要醞釀四五年甚至七八年,我國香港的街道少有筆直,都是因為他們用了最充分的時間進行平等的協商,直到雙方都覺得公平為止。這一點值得我們借鑒。基于平等基礎上的拆遷法律法規才能得到群眾的擁護。

2.完善我國現行的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

(1)規范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

對涉及拆遷的,在規劃審批前應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上程規劃方案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過規劃部門審批;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重新進行公示。

(2)應明確提出聽證程序

《行政復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薄缎姓幜P法》專門對行政機關作出某此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就組織聽證的程序作硬性規定。可見,聽證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條例》應明確提出聽證程序,要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只有充分體現透明度原則,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3)確立合理貨幣補償機制

公共利益的成本當由受益人均衡負擔,這是現代社會的共識。因此,對城ili建設中的利益受損者,應進行及時、充分、合理的補償?!稐l例》規定,被拆遷房屋的評估辦法及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規定。從目前的情況看,各地的評估辦法和補償標準、補償程序均不相同,拆遷補償標準較混亂。且補償標準一般都是政府說了算,較少聽取樣眾意見。而目前的拆遷矛盾在很人程度上是由執行的補償標準相對于市場房價偏低引起的。因此應賦予樣眾在補償標準上的“話語權”,從而提高透明度,使補償趨向于公平。有學者建議,國家可制定統一的《征收補償法》,確立評估辦法和補償標準的制定辦法,明確評估和補償的程序。

3.就政府而言,應嚴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必須強化聽證程序,確保被拆遷方的知情權。依據相關法律的精神,在拆遷當事雙方不能就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達成一致,經做工作仍無效的情況下,對涉及拆遷住戶多、影響而廣、補償數額人的糾紛應舉行聽證。根據拆遷行政程序規定和拆遷實踐,筆者認為,把舉行拆遷聽證的時機選擇在經多次做工作拆遷當事雙方仍不能就拆遷安置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拆遷行政部門在下達拆遷行政裁決之前較為適宜。這樣做便于充分聽取拆遷當事雙方的意見,也為即將下達的行政裁決提供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確保行政裁決的公正拆遷聽證應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不但拆遷行政機關和利益關系人參加,一般公眾經允許亦可參加旁聽,新聞記者也可以采訪。拆遷聽證應遵守法定程序。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對聽證結果進行審查,作出相應決定。

依法行政,需要注意方式方法現在有不少地方政府走的是“強硬派路線”,以權壓人,以勢欺人,根本沒有把拆遷戶放到平等的談判位置。在利益之爭中既不遵循法律,也不嚴格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而是按拆遷辦單方面的意志行事,甚至或通過停水停電等違法方式逼人就范,或通過造成既成事實來強迫拆遷戶接受。其結果往往是事與愿違。拆遷方式應當依法確定,具體有兩個方面,一是在實體方面,依照法律規定,對被拆遷人足額進行補償、安置,不能利用評估或地位的優勢克扣、減損補償、安置數額,侵害被拆遷人的利益;一是依據法定程序拆遷,對不能達成協議的,可提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裁決生效后或被拆遷人不服的且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方可強制拆遷。同時,拆遷部門應改進執法方法。這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經驗。據報道,沈陽市在“金廊”拆遷過程中,走的是市場化路線”補償金額通過"市場評估定價”。為保障被拆遷人及承租人的利益,還設定了最低補償線。為盡快完成拆遷工作,采用現金獎勵的辦法,并采取了分時間段獎勵措施:拆遷人會后25日內搬遷完畢的,每戶獎勵4000元人民幣;拆遷人會后35日之內搬遷完畢的,獎勵3000元人民幣。這種“以柔克剛”、人性化、靈活務實的解決問題的思路,更適應當下的樣眾的心理。無論是經濟效益,還是社會效益,都遠遠好于一此地方的野蠻拆遷。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真正俘重人的俘嚴,達到拆遷的最終的目的,即為了滿足的人更高層次的社會需要。

另外,政府要采取措施,為拆遷戶提價供經濟適用房和中低價商品房,以從源頭上減少拆遷矛盾。

4.應暢通被拆遷人的權利救濟渠道。

現實中,被拆遷人權利救濟渠道的不通暢是造成拆遷矛后激化的重要原因。為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拆遷爭議,同時享有拆遷糾紛的最終裁判機關的地位。同時,考慮到拆遷涉及一些專業知識,應組建由與拆遷雙方沒有利害關系的專業人士組成的裁判機構,公正而高效地裁決拆遷糾紛,既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又保障城市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拆遷本來是為人民樣眾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的一件好事然而由于立法理念的落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丙加上一此部門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導致“善花”結出“惡果”。筆者認為,只有全面廓清立法理念、改善現有法律體制再加上有關部門依法行政、人性化執法,才能真正把好事辦好,最終使人民樣眾受益。

【參考文獻】

篇3

由于民主法治工作的努力開展和認真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得到了進一步加強,也得到了上級領導的肯定和贊同。因此,*居委會先后被市、區、街道授予“防激化先進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依法治村先進單位”、“人民調解先進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民主法治目標方略得以實現,主要有以下經驗與做法: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實行目標管理。

黨總支部、居委會認真貫徹落實新區、南站街道關于民主法治、依法治理規劃精神,始終把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抓,每年下發關于實施依法治理工作意見的文件,嚴格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從而確保了民主法治工作有計劃、有目標地按步驟實施。

為充分發揮民主法治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職責,組成了以黨總支部書記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制定了領導小組工作制度和領導小組人員職責,由領導小組根據年初制定的考核細則年終對各單位、各人員實行考核,依據考核情況進行表彰獎勵,充分調動了基層開展民主法治工作的積極性。

200*年3月,我居委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下發了《*村委民主法治及依法治村規劃》,明確了總體目標、主要任務、步驟、方法、組織領導和保障,對順利實施民主法治工作及依法治村規劃提出了具體要求,做到層層落實,層層發動,確保了法制教育工作向縱深發展,落到實處。

二、形式多樣的開展各類普法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法制意識。

1、成立了近40人的法治骨干隊伍,舉辦了三期法治骨干培訓班,結合自身工作和居委法治重點,對他們進行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提高了法治骨干的法律知識水平,增強了對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并通過他們深入到居民群眾中宣傳,在整個居委形成了人人學法、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

2、抓好領導干部的法制教育。一是制定了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和領導干部年度學法計劃;二是對領導干部學法采取在一起集中學習和自學,交流學法心得,檢查學法筆記等方式;三是不定期地邀請專家舉辦法制報告會和專題講座,就領導干部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講解和輔導,增強領導干部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能力。

3、做好重點對象的法制教育工作。對中小學生,我們一是堅持發揮法制課教育主陣地作用,聘請法制副校長,定期和根據實際教育需要對中、小學生、青少年進行法律、法規輔導,重點講解《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內容,以案釋法,對同學們進行警醒教育;二是發揮青少年教育基地和關心下一代活動基地的功能作用,多樣化的開展對青少年的暑期教育活動,通過參觀、講座、聽故事、看錄像等形式,讓青少年在活動和娛樂中獲得法制和道德的學習教育;三是在學校深入開展“青少年維權崗”等活動,加強對青少年的維權和監管;四是制作了預防青少年犯罪圖板12塊、禁毒宣傳圖板10塊在學校巡回展覽,教育他們從小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蝕,爭做帶頭守法的小公民。

4、做好普通干部的法制教育。一是制定了居委干部學法考核制度,對居委干部的學法任務做了明確規定;二是利用會議、培訓集中輔導,在每年干部冬訓時,邀請上級政法部門領導為居委干部進行有關法律知識的大課輔導,開展法律知識競賽;三是專題宣講,結合新頒布的法律法規邀請專家進行授課講解,共舉辦了“新婚姻法”、“憲法修正案”、“行政許可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專題報告會。

5、抓好流動人口的法制宣傳工作。我們以服務流動人口為重點,結合流動人口服務與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在流動人口聚集地開展法律宣傳和咨詢,向他們法制宣傳,為流動人口提供法律咨詢,解答他們在生活中遇到的各類涉法問題,受到了居委流動人口的歡迎。

6、抓好普通群眾的法制宣傳工作。民主法治的目標就是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識,對普通群眾我們一是送法到村、組,通過發放普法宣傳資料,致群眾一封信等形式向廣大群眾宣傳與他們生產、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二是利用居委法制宣傳欄、黑板報、撐牌等宣傳陣地施教;三是多種形式地開展法律咨詢活動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和服務,群眾受教育面達80%以上。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遇到糾紛能夠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民事糾紛逐年減少。

7、能夠將法制宣傳與大型活動、事件相結合。(1)現在我居委面臨大量的拆遷任務,為使拆遷群眾了解無錫市及新區拆遷的法律法規,做到心中有數,我們向拆遷戶廣泛宣傳新區關于拆遷方面的文件,并制訂了《*村農民多層住宅公寓樓購置辦法》以及《*村征地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等拆遷規定,使他們能夠了解相關的法律、政策,主動配合拆遷。(2)在防治傳染病工作中,我們積極向群眾和流動人口開展防治傳染病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宣傳《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做到科學防治與依法防治相結合。(3)為配合做好禁建工作,我們積極向廣大群眾宣傳禁建法規,在6.25土地宣傳日宣傳《土地法》,散發致全居委居民群眾的一封信等,配合市、區進行拆違工作宣傳,使控違禁建深入人心。

三、依法治理重點,走依法行政軌道。

在開展依法治理工作中,著重抓好了以下幾個重點:

1、抓依法治村。統一布署,制定下發了《*居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意見》。結合村換屆選舉,由村向居委的過度,大力宣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條例》,提高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水平,使(村)居委會依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把推進村務公開與減輕農民負擔結合起來,增強透明度;推進村務公開與改進干部作風結合起來;推進村民議事制與民主管理結合起來,在推進依法治村中,我們規范了村務和財務公開的內容、項目、為村民辦實事的要求,有力地促進了依法治村工作的開展,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居委三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

2、抓依法行政、依法治理。針對新形勢下居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出現的難點問題,開展依法治理。一是對村巷道路的翻新,綠化帶的建設,給居民一個清新的生活環境。聯合*環衛站對區域內的衛生死角、坑洼地帶等居民不滿意的地方進行清理、修補,以及糞坑、墳墓等不雅之處,都進行了依法處理;二是與街道愛衛辦、衛生監督辦對居委的鹵菜加工點進行檢查,依法查封無工商營業執照、無衛生許可證的非法鹵菜加工點;三是協同街道執法隊、村鎮管理部門對居委養豬、養鳥、養雞等影響生活環境的居民戶進行清理整頓,有效地打擊了危害居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活環境的違法行為,整潔了居委的區容環境面貌。

3、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保一方平安。居委先后開展了打擊“兩搶”和入室盜竊等侵財性犯罪專項斗爭,對流動人口實行專項治理,規范化管理。加強對“”人員的監控管理、轉化教育力度,嚴防組織相互串聯、相互滲透,嚴厲打擊上京滋事、擾亂社會穩定的行為。對區域內的不穩定因素,加以控制,對社會不穩定人員,加以普法教育、思想開導。妥善協調處理因拆遷、民事糾紛及企業工資協商等引發的各類矛盾、不穩定因素,為*的社會建設和經濟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為“建設平安*,創建最安全地區”的爭創工作帶來了新的契機。

4、強化法律服務,保障經濟健康發展。依法治理的目的是保障本地區的社會事業和經濟健康發展,依托法律做保障,把法律服務不斷深入領導干部、企業法人代表、居民群眾。一是居委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地方性政策,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二是為企業改制、發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提供法律服務,制定法律文書,參與合同制訂的審核鑒定,保障企業改制的規范性、合法性;三是為居委群眾提供法律服務,解答他們在生產、生活中遇到的涉法問題,幫助他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四是積極調解鈍化民事糾紛,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達98%,有效地維護了居委的社會穩定,為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篇4

一、積極履行工作職責

能夠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五是強化協調溝通不斷改進工作作風。面對各類疑難問題。認真分析原因,及時和相關部門進行溝通聯系,及時把基層反映的情況向上匯報,確保下情上達,最終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工作中,堅持以提高工作效率為著重點,敏行于事,做到立即辦、馬上辦,確保工作有效運轉。

做到熱情接待,一是妥善處理等突發事件。對于來訪群眾。耐心聽取上訪群眾陳述,把握糾紛的實質,理順問題之間的關系,積極主動進行協調與處理。一年來接待來訪來電100余人次,現場協調50余次,參與處理集訪40余次。特別是處理拆遷方面,能夠面對面地做拆遷戶工作,深入拆遷現場和拆遷戶家中調查了解情況,宣傳政策,實事求是地做好拆遷戶的思想工作。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規定,二是外事僑務工作成效顯著。因公出國(境)管理方面。審查、審核和協助市外辦辦理我區人員因公出國(境)有關手續,努力在嚴格管理和優質服務兩個方面提升工作水平。服務經濟發展方面,充分發揮資源優勢,以重大對外經貿活動為平臺,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外商、僑商項目的洽談與對接,邀請外商和港澳同胞來商務考察、投資興業。積極參與“2010海外華僑華人高層次人才江蘇行”淮安段活動,協助承擔第二屆海外僑領僑商“偉人故里”淮安行活動。為僑服務方面,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按照市外僑辦部署,選聘9名兼職僑務干部,有效推動基層僑務工作開展。此外,還為一名歸僑積極協調落實政策,幫助一名僑眷妥善處理拆遷問題。

能夠積極貫徹領導意圖,三是盡心盡力做好聯系人工作。積極履行好以文輔政、溝通聯系、參謀助手職責。對于領導布置的工作。迅速開展工作,想方設法予以完成。如在服務分管區長新區創建省級生態園區、處理拆遷遺留問題等重點工作中,能夠深入一線,調查了解,掌握第一手情況,為領導決策服務;能夠主動配合相關職能單位做好上下溝通聯系,及時反映問題,促進工作開展;能夠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服務領導水平。維護好領導形象。

嚴把辦理時限關、答復關和落實關,四是積極主動做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積極與代表委員聯系。與承辦單位保持經常聯系,認真進行督辦催辦,掌握工作進度。今年以來共處理市、區代表委員建議提案169件,辦結率、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100%

二、切實做到廉潔自律

注意嚴格要求自己,日常工作生活中。認真學習貫徹《廉政準則》及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一是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嚴守黨的政治紀律,思想和行動上和上級保持高度一致,自覺貫徹執行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二是認真學習貫徹《廉政準則》進一步增強廉潔從政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對照八個禁止和52條不準,沒有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沒有利用公權力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沒有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或化公為私;沒有在干部選拔任用上違反規定;沒有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力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沒有講排場、比闊氣,沒有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的行為;沒有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工作中沒有弄虛作假,沒有做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的事。

三、勤奮學習不斷提高能力

堅持將學習與自身實際和工作實際結合起來。政治上,認真學習黨的理論知識、上級各項方針政策和文件精神,努力提高政治理論水平。業務上,結合工作實際,加強對社會發展、經濟理論、溝通協調和寫作等方面的學習,不斷總結提高,努力提高踐行科學發展、處理復雜事項和統籌兼顧的能力。思想上,加強思想道德修養,加強自身建設,腳踏實地以飽滿的熱情投入到每項工作中。在學習的同時,還多次深入基層調研,認真撰寫調研報告,供領導決策參考。今年共獲得市委黨校在線學習45個學分,撰寫調研報告2篇。

四、努力學法用法堅持依法行政

都注意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的各項要求。工作至今嚴格遵守法律。無論在工作還是生活中。沒做任何違法亂紀和有違黨員干部形象的事情,能夠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嚴格要求自己,謙虛謹慎,保持警鐘長鳴。

通過學習法律法規知識,一是加強法律法規學習。結合工作實際。閱讀報刊雜志中法制類等典型案例等方式,增強法制意識,為依法行政、履行職責奠定堅實基礎。

篇5

一、著眼發展大局,在提高服務保障能力上求實效

1、圍繞社會經濟建設抓普法。緊緊圍繞全鄉工作大局,積極開展好普及“四法一理念”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侵權責任法、統計法、食品安全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的宣傳工作。繼續加強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招商引資、特色產業、群眾生產生活等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

2、圍繞社會和諧穩定抓普法。積極開展“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促進社會矛盾化解”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維護社會和諧、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律法規,促進全社會自覺依法辦事。積極做好有關征地、拆遷、教育、醫療衛生、交通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規宣傳,積極引導公民依法表達利益訴求,依法維權,依法解決各種矛盾和糾紛。

3、圍繞社會熱點問題抓普法。重點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土地(水面)流轉承包、醫療保險、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消費權益保護等與民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重點關注老年人、殘疾人、低保戶、特困戶等社會特殊群體和弱勢群體,切實通過普法教育、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二、扎實推進重點對象普法,在促進學法用法上求實效

4、深化領導干部、公務員學法用法,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加強領導干部、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制度建設,保證領導干部和公務員法制教育工作達到普法規劃的學習內容和時間。

5、深化青少年普法宣傳教育,打牢預防違法犯罪的基礎。努力提高法制教育水平和開展普法活動的策劃水平,把法制教育貫穿于素質教育之中,充分調動青少年學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青少年法制教育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良性互動,校園、家庭和社會教育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6、深化農村普法宣傳,不斷提高農民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積極開展“關注三農,服務發展”的法制宣傳活動,組織司法、公安、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廣泛宣傳黨的“三農”政策和法律法規。針對“三農”和農民工的法律需求提供法律幫助。進一步加強各村普法基礎設施建設,組織相關單位積極開展送法律圖書活動,對農家書屋進行補充完善,達到標準要求。

三、深入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在提高品牌層次上求實效

7、精心打造法治文化品牌。進一步加大投入,在交通要道樹立大型法治宣傳廣告牌,加強法制內容宣傳。在有條件的村、企事業單位加強法治文化小廣場、一條街、一面墻等陣地建設,提高法治文化在法制宣傳中的的滲透力和影響力。

8、堅持普法載體創新。廣泛開展“法律六進”活動,促進普法工作向基層延伸。充分利用各類法律頒布實施紀念日,積極開展“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形式多樣的主題教育活動,做到有計劃、有部署、有落實、有督查,注重實際效果。

9、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通過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法治創建工作,促進社會管理創新,不斷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要以落實“四民主、兩公開”為重點,扎實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創建,切實提高“民主法治村(單位)”創建工作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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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發展;拆遷問題;解決策略

一、拆遷概述

所謂的城市拆遷,指的就是在城市建設過程中,為了順利完成項目建設,拆遷人對那些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并且要給予被拆遷人合理的補償。對于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定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作了明確界定:拆遷人,指的就是已經獲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和安置是拆遷人的基本義務;被拆遷人,指的就是所拆房屋的所有人,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并完成搬遷是被拆遷人的基本義務。有關城市拆遷的具體要求,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也作了明確的規定:首先,必須有利于城市規劃;其次,有利于改善城市環境;最后,不能損毀相關文物古跡。

二、城市拆遷的重要性

城市拆遷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可以推動城市經濟的發展,拆除那些已經廢棄、影響城市美觀的房屋,不僅僅有利于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市功能,而且還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資,優化城市產業結構,進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2)可以大大改善城市環境,在立國之初,我國對環境問題還沒有深刻的認識,城市規劃欠合理,導致在城市市區內出現大量的重污染型企業,它們大多設備落后、技術水平較低,不但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而且能夠贏得的利潤極少,嚴重阻礙了城市的發展,把這些企業拆除或者外遷,可以改善城市的生態環境;(3)大幅度的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落后的城市建房,服務功能差,已經無法滿足人們的生活需求,例如,老居民房很多都沒有獨立的衛生間、廚房、暖氣等,拆除舊房,可以為建設新房提供重要的空間資源,進而為人們提供良好的居住條件;(4)土地資源利用合理化,我國人口眾多,人口總數不斷增加,但是土地面積是不變的,進行城市建設的時候,如果不把這些舊房拆除,那就只能占用耕地,耕地面積的減少,直接會威脅到人們的生存,所以,拆遷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

三、房屋拆遷的問題

(一)在城市拆遷中,政府職能錯位、缺位。一直以來,在城市建設中,政府都占據著極為重要的位置。政府職能出現錯位,指的就是部分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無限度的給予開發商優惠和特權,完全忽視廣大群眾的利益。政府職能出現越位,指的就是有些地方政府越過權限直接參與城市拆遷工作中,和拆遷機構以及評估單位混為一團,過分介入拆遷補償工作。政府職能出現缺位,指的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對城市拆遷進行管理的時候,缺乏規范性和公開性,在對城市拆遷進行規劃的時候,也沒有公示相關內容,侵犯了被拆遷人的知情權。特別是最近幾年,城市拆遷問題日益突出,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拆遷補償、拆遷方式的問題。

(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拆遷法律法規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1)沒有制定明確的城市拆遷補償標準,導致實際補償太低,嚴重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只是說要適當補償,到底補償多少沒有明確規定;(2)沒有對強制拆遷行為進行明確的定位,也沒有具體的操作流程,導致地方政府的權利過大;(3)在實際拆遷過程中,有些人被拆遷人利用《物權法》提出過高的補償要求,不滿足他,就不拆遷。

(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不夠公開透明,隱秘性太強。補償一直是拆遷問題的重心,然而我國相關法律沒有對此作明確規定。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缺乏公開性和透明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1)對城市違章建筑難以進行明確的界定,拆除工作難度大,進而影響補償的執行;(2)為了降低延期拆遷帶來的損失,拆遷人給予“難纏戶”過高的補償,結果導致其他被拆遷人心理不平衡,進而引發各種糾紛。

四、解決拆遷問題的對策

(一)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制定健全的拆拆制度。當下,我國的城市拆遷問題突出,現有的拆遷法律法規已經沒有辦法將其有效的解決。所以完全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拆遷法律,如《拆遷法》,這部法律要對各方的利益、權限、義務等進行明確的規定,制定城市拆遷的具體操作規范,規定出現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責任,對被拆遷人的正當利益進行保護。

(二)對政府職能進行準確定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速,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政府只需管理屬于自己職能范圍之內的公共領域,對公民社會領域只有行使宏觀調控的權利,因為市場契約才是管理公民社會的主要手段。在城市拆遷過程中,監督和調節才是政府的主要職能,要履行好這一職能,政府需要使用各種有效的辦法來調節自身與拆遷單位、被拆遷人、評估機構、拆遷中的具體操作人員的關系。

(三)在拆遷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重視思想工作。城市拆遷改造要以“人本化、人情化、人性化”為原則,以廣大人民的意愿為依據,加強人民的凝聚力。在拆遷過程中,要重視拆遷思想和拆遷政策的宣傳,把拆遷工作做到“深入、細致、實際”,真正維護廣大群眾的利益。拆遷工作一定要注重方式,通過各種方式把拆遷的目的和相關政策詳細的告之群眾,以贏得群眾的支持。除此之外,還可以開通咨詢熱線和網絡平臺,為群眾解除疑惑,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

五、結語

所以,在城市建設中,城市拆遷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相關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這樣才能徹底解決城市拆遷問題。

參考文獻

[1] 姜亮.拆遷別離開土地說事——談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中的土地法律缺位問題[J].中國土地,2009,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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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 房屋 拆遷 社會穩定 原因 對策

從電視、網絡、報紙等各大媒體的報道來看,因拆遷過程中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最主要是我國城市房屋建設的速度不斷加快,城市房屋拆遷的工作量非常大,但是,在采取措施改善老百姓住房條件等方面做的不夠,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不時迸發出不和諧的音符。從調查中我們了解到因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引起的群眾上訪事件明顯增加,影響到了社會的穩定,因此,我們應該對因拆遷而引起社會不穩定的原因進行分析,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有關問題進行妥善處理。

一、影響穩定的原因從部門了解到,從全國范圍來看,因房屋拆遷問題而上訪的案件不斷增加,在上訪案件中的比例逐年提高,已經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國家與地方有關拆遷的政策與法律的匹配問題

我國已經頒布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但是,有些地方沒有結合當地實際對地方性法規進行及時的調整,有的城市還沒有修改拆遷管理的辦法,對被拆遷人仍然沿用原來的安置補償辦法和賠償價格保準,沒有經過評估、裁決等規定程序,在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政府部門實施強行拆遷,因而引起群眾上訪。也有個別城市對土地收儲拆遷許可條件作了調整,但沒有國家和省里的拆遷政策執行,只是簡單地采取貨幣補償的方式,剝奪了居民選擇產權調換的權利,因而造成群眾上訪。

(二)對政策邊緣性問題沒有得到妥善的處理

在城市房屋拆遷中,對于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批件房屋,也就是那些在《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就已經建成的房屋,還有由住宅變為用于生產經營的房屋和手續不齊全的房屋的補償安置不夠合理,對于這一類問題,國家沒有明確的規定,或者是相關法律法規中的規定的可操作性不強,致使這類房屋的拆遷補貼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形成社會矛盾。

(三)拆遷政策不夠健全,在補償方面存在不公平現象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工作的重點是對建設相對落后的“城中村”進行改造和基于城市發展的需要對“城鄉結合部”進行進行統一規劃和集中改造。在此過程中,沒有按照相關政策或者規定進行補償,混淆了集體土地和城市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政策,因此引起居民的不滿,出現了不安定因素。

(四)住房與社保制度不夠完善

相關部門雖然對城市房屋拆遷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研究,也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和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但是,其對群眾利益的保障水平還比較低,特別是對低保家庭的住房的保障方面還沒有真正達到群眾滿意,這部分人在房屋拆遷以后在購置住房方面的能力比較差,因此,由于這些人不愿意接受相關拆遷政策而形成矛盾與糾紛。

(五)野蠻拆遷、缺乏監督

拆遷中,有些行政主管部門不能嚴格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要件不全的情況下對違規建筑或者其他建筑進行強行拆除,不顧法律法規的存在,只是按照領導意圖進行拆遷,或者在領導授意的情況下私自發放的違規拆遷許可進行拆除。為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甚至要挾、利誘評估機構故意壓低被拆遷房屋的估價格,致使評估結果不準確,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甚至出現拆遷人沒有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房屋方面的相關協議,更沒有經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資產評估,對于群眾關系的熱點問題沒有組織聽證會,在沒有協調好的狀況下進行強行拆除。

(六)拆遷存在盲目性,居民安置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處理

多數城市房屋拆遷計劃只是在總量上進行控制,沒有全面考慮拆遷資金來源、保障措施、安置房源的儲備、貧困居民的住房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問題,盲目地擴大城市房屋拆遷的規模,因而引發拆遷難、購房難、租房難、租費高等一系列的問題,直接影響到被拆遷居民的生產生活,或者是拆遷安置房的建設滯后于房屋拆遷,造成適合被拆遷人購買房屋數量不能滿足市場需求。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凈地出讓或者商業性開發建設,將居民的房屋拆除,將安置房建設在條件比較差、環境不好的、基礎設施不完善的郊區,群眾不愿意搬遷而上訪。

(七)管理部門不能履行職責,制度不夠健全

主要表現在:城市和管理部門的工作沒有做到位,執行拆遷任務的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均比較低,在工作當中事業心和責任心不強,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能夠及時處理,處理事情的方法簡單粗暴,甚至推諉扯皮,錯失解決問題的良機。有的干部對不能解決和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不能及時對上訪人員進行教育引導,工作上缺乏耐心,群眾對正常上訪失去了信心。

(八)少數上訪群眾無理取鬧

在實踐的處理過程中,本來已經經過兩級答復和行政復議,但群眾對結果不服,因而繼續上訪。有的是已進行了三級答復,有的是拆遷管理部門已經依法做出《行政裁決》,但是仍然不服處理結果,仍然提出過分的要求,不顧各方面的勸阻繼續上訪或者鬧訪。

二、對策與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分析,結合城市房屋拆遷現狀,我們應該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因拆遷問題引起群眾上訪:

(一)完善城市房屋拆遷相關政策,確保拆遷政策制定、落實到位

房屋拆遷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直接面對群眾的工作,拆遷政策的是否完善完善、政策的落實是否到位,將直接影響到干群關系,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完善的房屋拆遷政策可以確保被拆遷群眾的利益不受侵害,能夠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案件的發生,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各級政府在制定與房屋拆遷補償相關的地方規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的過程中,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各項原則,充分考慮到群眾的切身利益,不能出現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條款和規定。

(二)依法進行拆遷和補償,依法解決相關問題

在拆遷過程中,對因歷史原因沒有批件、沒有產權證的房屋拆遷安置問題、住改非補償問題、房屋地段等級調整問題、成套房裝修補償等相關問題要依據有關政策結合實際堅持“以人為本”、“依法拆遷”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遷補償政策,使拆遷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盡可能避免因房屋拆遷而引發矛盾。同時,要加大對社會弱勢群體拆遷住房的保障力度,對居住面積小、補償金低的少部分被拆遷人,可以提高補償標準,增加人均享受面積。對那些確實沒有能力購房的被拆遷戶,應該將其納入到保障體系當中,通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讓其進入規范化的廉租房管理體系,依據有關土地和拆遷政策,并結合被拆遷戶的實際情況,在確保農民利益不受侵害、切實解決失地農民生活來源的情況下,盡快完善和制定拆遷安置補償辦法,做到有法可依。

(三)嚴格拆遷許可審核,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審查到位

拆遷管理部門在拆遷以前,都要按照有關規定發放拆遷許可證,在這一環節要嚴把審批關,對那些要件不全或者所提供的要件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拆遷補償不能落實到位、拆遷方案不完善的項目,不能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一定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發放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該認真履行行政部門的告知義務,做出拆遷行政許可以前,組織被拆遷群眾召開聽證會,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聽證權。要強化城鎮房屋拆遷監管,遏制強制拆遷和野蠻拆遷行為的發生。對于那些在監管中不作為、失職瀆職行為的人員或單位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四)加強對拆遷工作的管理,確保相關政策執行到位

規范拆遷程序,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審批發放拆遷許可證,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實施拆遷,嚴格拆遷管理,防止和減少拆遷群體訪事件,要“以人為本”加強拆遷市場監管,通過實施“陽光拆遷”,真正做到平安拆遷。在拆遷中必須堅持拆遷公示制,特別是要堅持政策公開、補償標準公開、安置選擇方式公開、產權調換房源公開、工作程序、投訴渠道和評估結果公開,大力宣傳拆遷政策,讓被拆遷群眾了解政策、掌握政策,切實維護自身權益。規范拆遷行為。,引導開發企業執行拆遷政策法規,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管理,逐步建立評估機構進入拆遷市場的“準入”制度,建立拆遷評估機構信用檔案制度。規范檢查監督,建立檢查監督機制,加大監管力度。

(五)加強計劃管理,做好拆遷規模的控制

城市發展和拆遷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必須處理好城市建設與合理控制拆遷規模的關系。城市房屋拆遷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規劃,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確定城市發展的速度和合理而科學的拆遷規模,應加強對拆遷計劃的管理,在制定拆遷計劃的同時要對拆遷資金的來源與保障、安置房源的儲備等情況進行審查。

(六)確保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到位

對于拆遷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要進行深入地排查,切實弄清楚情況,實行領導包案,加大解決力度,對于比較棘手的問題要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辦理,也可以分類進行解決。解決此類歷史遺留問題,應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范圍內,在不引起攀比的情況下,一案一策,妥善解決。盡快出臺相關政策辦法,確保拆遷補償公平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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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進就業工作

(一)扎實開展各類統計工作。據統計,我鎮戶籍人口58169人,其中勞動年齡段36471人,就業率94.6%,二、三產從業率81.1%,符合條件申領失業金44人次,失業金40348元;其次,我們對____年全鎮土征人員進行統計,共有1521人失地人員進入土征系統,涉及資金1901.25萬元;并有142人進行了再次選擇,總資金213.3萬元;再次,我們積極配合縣局開展嘉善縣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調查工作,3家樣本企業的10個工種、98名企業職工參與調查。

(二)重點開展就業專項資金自查工作。結合自身實際,3月份專門下發《天政〔____〕21號關于開展公益性崗位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督促各村(社區)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清退;同時,為切實加強鎮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根據善人社〔____〕53號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我鎮于4月15日至5月15日對20__至____年度就業培訓的資金使用和相關政策落實情況開展了自查,進一步增強了我鎮就業資金監管的責任意識,保證了就業專項資金的合理分配,發放到位。

(三)組織企業參加各類招聘活動。上半年,共組織10家企業參加市、縣組織的各類人才招聘會、交流會2場。2月份,在天凝如海超市門口舉辦天凝鎮企業用工招聘會,20家企業提供48個崗位參加招聘。

二、擴大社會保險工作

截止目前,全鎮社保覆蓋情況:參加城鄉居保24486人,基礎養老及高齡補貼6183人,職工養老保險人員140人(在職35,退休105)。

今年上半年,城鄉居保年繳新增24人,60周歲繼保186人,60周歲新增20人,個人繳費資金共計¥2870700萬元,鎮財政補貼¥280629元;完成60周歲養老金申領225人,60周歲以下喪葬費申領14人,60周歲以上喪葬費申領165人;高齡養老補助68人;老農保退保133人,城鄉居保轉職保16人,失業金申領41人次。

此外,還對全鎮420人的退職村干部養老待遇材料的上報和完善、補充;對500多位困難人員參加城鄉居保繳費補貼材料收集、整理。

三、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組織舉辦國家級人力資源管理師(4級)培訓班,來自各村(社區)、企業的39名學員參加培訓,并于5月份參加全國統考。此外,還完成農民轉移就業技能培訓轉移數90人。

四、勞動監查、案件受理工作

(一)勞動監察情況:開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專項執法大檢查,進一步深化網格化勞動監察體系,動態協調企業欠薪問題,著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取得明顯成效。上半年,共檢查企業544家,提出合同簽訂及工資支付情況整改意見50余條,已全部落實整改;勞動監察網格化分類管理544家,A級企業156家,B級企業136家,C級企業252家,合計從業人數14838人,合同簽訂人數14719人,合同簽訂率99%,社會保險繳費人數7899人,參保率為53.2%。

(二)案件受理情況:勞資糾紛在經受嚴峻形勢的情況下,得到平穩處置。____年上半年,共受理普通勞資糾紛調解案件72起,涉及327人,涉案金額269.3974萬元,其中群體性勞資糾紛9起(嘉興市凌欣服飾有限公司、嘉興市晉泉管樁有限公司、嘉善晉泉方樁廠、浙江艾得米蘭服飾有限公司、嘉善縣翁樂印染廠、嘉善凝巨混凝土構件有限公司、嘉善鼎峰電子有限公司、嘉善創豐金屬制品廠、洪溪農貿市場改建工程),247人,涉案金額94.4819萬元;工傷調解39起,涉案金額157.6275萬元;簡易工傷認定上報24起,涉案金額1.96萬元;流動仲裁庭調解工傷案件3起,合計涉及3人,資金四十萬元,調處結案率100%。

此外,還組織企業勞動年檢591家,完成任務數的100.7%。

五、特色工作

(一)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一是建立勞動監察中隊,將對企業執行勞動政策法律法規進行宣傳和監督;二是三月份組織16名企業協管員和村協理員利用三天時間對全鎮所有企業上門走訪,宣傳勞動政策法律法規,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法律法規情況;三是開展了“給每個企業主的 一封信”的活動,指導企業主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規范操作;四是分兩次召開“天凝鎮促進和諧勞動關系座談會”,邀請部分勞動密集型和矛盾多發的企業法人或人事主管以及村勞保協理員參加,探討企業如何發展生產,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二)公益性崗位專項檢查。為進一步規范公益性崗位和基層勞動保障公共服務崗位的管理,有序開發公益性崗位,維護勞動用工雙方合法權益,切實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問題,我所結合上級部門對我鎮資金的專項檢查,我們開展了崗位的專項檢查工作。并于3月至4月份對全鎮25村(社區)72個為困難就業人員開發的保潔、保綠、保安等公益性性崗位和32個基層勞動保障公共服務崗位的人員招用、用工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采取實地走訪、查看工資發放清單等辦法開展了專項檢查。針對個別村存在的出勤無記錄等問題,現場提出整改要求,要求有關村領導引起高度重視,及時整改到位,進一步完善招用、考勤、考核等工作制度,建立起日常管理、半年檢查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長效監管機制,確保政策與資金落實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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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情況和措施

(一)加強制度建設為維護穩定工作提供保障

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是一個單位的形象窗口,通過這個窗口,可以了解和掌握群眾的呼聲以及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從而推動整體工作的有效開展。為此,我局建立規范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一是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列入崗位責任制,實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一票否決制。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并認真抓好落實。

二是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統一領導全局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同時,對涉及國土資源突出問題及工作根據各股室的工作性質進行了分工,責任到人。做到組織、機構、人員、經費四落實。

三是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分析報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情況分析會,對全系統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形勢及時進行通報,分析矛盾糾紛隱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見和建議。

四是實行首問負責制及局領導接待日制。同時,要求熱情接待每一位群眾,做到“五個一”,即“一張笑臉、一句問候、一聲請坐、一杯茶水、一份滿意”。并嚴格按照“來訪有記錄、來信有答復、處理有反饋”的工作要求,實行開門接訪、帶案下訪解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疑難問題。確保按規定確定是否受理,并保證給予書面答復和處理結果。

今年,我局在開展矛盾糾紛排查中,截止目前共發生土地違法行為1宗,面積0.012頃,收到來信來訪3件,來訪23人次,其中土地權屬糾紛1件,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1件,省廳交辦市局轉辦的1件,現已辦理完備。對桃源煙葉站旁一起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筑,并已造成土地破壞的矛盾隱患,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此事進行了受理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作了結案處理,強行拆除非法建筑40平方米,退還和恢復耕地110平方米,維護了農民合法權益。

(二)開展業務培訓建立一支合格的維穩隊伍

做好維護穩定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關鍵在人。只要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依法辦事,就能妥善處理矛盾和糾紛,為群眾排憂解難。我局在認真抓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同時,對內注重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

一是今年年初對全系統人員進行了為期三天的封閉式業務培訓。重點進行了《條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知識和各項業務知識的培訓。

二是積極參加省、市、縣組織的依法行政和培訓班,領導帶頭,全員參加。通過經常性學習培訓,接待和處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顯提高。實際運用能力進一步增強。在處理違法案件和土地、礦產矛盾糾紛中,嚴格按法律程序操作,該答復的及時答復,該查處的及時查處。有效避免了不作為或亂作為的現象。例如今年,對我縣包氏兄弟多年去市到省因土地征收問題的上訪,我局快速反應,認真對待,查清事實,對照政策及法律法規,給予澄清答復,有效化解了矛盾。

(三)加強宣傳工作夯實維穩工作的群眾基礎

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是國土資源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抓好國土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就要想方設法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使群眾對矛盾糾紛問題有正確認識,從而避免群眾因對法律、政策的誤解越級上訪,重復上訪,有效降低上訪的“成本”。

一是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日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

二是及時編印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匯編數百冊發放到各階層人士手中,供學習留存;

三是通過政務平臺網站,供公開查詢法規政策、規章制度、業務流程、收費依據和標準等一切公開事項。通過宣傳,不斷增強了廣大群眾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意識。

在“新區”建設、二期區開發等建設工程中,土地征用多、房屋拆遷量大,矛盾糾紛比較突出。對此,我局堅持做到法律宣傳在先,并根據政策,結合實際,編寫“問答”式宣傳材料,逐一上門宣講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做到依法征用土地。在舊城改造中,加強對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及劃撥出讓相關政策的宣傳,化解了社會矛盾,避免了上訪。而且,群眾舉報違法用地的積極性明顯提高,1-6月,在城區二調工作中,我局共受理辦結涉及國土資源的矛盾糾紛案件226起,有力促進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開展。

(四)嚴格依法辦事大力維護社會穩定

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既要按照政策法規宣傳說服群眾,又要切實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做到嚴格執法。對基層群眾反映強烈,影響面廣的矛盾糾紛案件,我局及時組織力量,調研,查處,決不拖延。例如今年對文屏石橋社區的集體上訪和一些個人的典型上訪案件,做到熱情接待,及時調研,宣傳政策,認真答復,及時依法處理。從而有效遏制了上訪的勢頭。此外,為了更好地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近年以來,我局先后投資數萬元,購置了電腦、攝像機及交通車輛,為及時處置違法占地、違法開采、土地糾紛等案件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二、存在問題

我局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雖取得了一些成績,但離上級的要求和群眾愿望還有一定的距離。

一是對綜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干部職工的思想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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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法對象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受到侵害較為普遍

城市行政管理是城市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城市行政管理的目標應該是實現城市的有序、健康發展。但是城市行政管理目的的實現決不能建立在違法行政管理基礎上。城市行政管理執法活動中對執法對象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侵犯都是違法行政管理的典型表現,這種侵害有時甚至表現為暴力侵害。在執法實踐中我們不難發現一些執法人員對執法的對象態度惡劣、侮辱執法對象的人格的現象,不時地在新聞媒體上還會發現執法對象的人身受到執法主體的暴力侵犯這樣的新聞。執法對象的合法生產資料被查扣或者沒收甚至直接予以破壞則更是常見。

(二)執法主體的執法手段變味與立法目的脫離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臺都離不開立法目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也同樣有自身的立法目的。即城市管理要追求使城市得以有序、合法的、和諧的發展,立法目的的實現離不開執法活動。執法實踐中執法手段的運用要始終以立法目的的實現為中心。而現實中的執法手段往往與立法目的脫離。主要表現有以下兩種形式:第一,部分城管人員在執法時一律采用強制手段迫使執法對象停止經營。對執法對象的生產資料一律扣留、沒收或者直接破壞,以追求其短期執法目標的實現。第二,一些地方的城管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標,一味收繳罰款,對相關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既不加以引導也不加以制止,繳了罰款違法行為就可以繼續。不管是第一種手段還是第二種手段,都不能實現上述立法目的,甚至阻礙立法目的的實現。執法活動與立法目的脫節是現行城市行政執法活動的又一特征。

(三)執法主體的執法活動中不注重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作為規范行政權,體現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為過程,是實現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行政程序具有極其重要的法律地位。我國法律法規對行政執法以及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活動的程序要求較為嚴格,相關執法主體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程序與效率往往是兩個很難兼顧的法律價值,通常行政執法主體以犧牲程序價值來追求更高的行政管理效率價值。殊不知犧牲程序性要求的同時更有可能犧牲的是公平和公正。《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機關做到“三公開”,即依據公開、身份公開、處罰公開。但由于部門利益、管理不善和監察機制的缺失,在當前的城管工作普遍沒有做到“三公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法機關應當告知和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執法實踐中這些權利得不到保障也較為普遍。這些都為行政執法活動中違法行為的出現埋下了隱患。行政程序得不到應有重視是現行城市行政管理綜合執法活動的另一個顯著特征?,F行城市行政管理活動的上述特征,有的本身就是違法行政行為,有的則為違法行政行為的萌芽提供了溫床。如執法手段與立法目的脫離可能會導致執法機構或執法人員為實現短期目標而不擇手段,甚至暴力侵犯執法對象的人身及財產;不注重行政程序會導致隨意執法、任意執法等違法行政行為。違法行政管理行為是引起執法矛盾的重要因素。近期在城市拆遷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惡性案件就是最好的例證??梢哉f,城市行政管理綜合執法中的矛盾是和城市行政管理綜合執法一起誕生的。接下來針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矛盾形成的深層次原因進行分析。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矛盾的形成原因

城管執法中的違法行為問題,實際上是當今紛繁復雜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各種社會矛盾的集中體現。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從客觀上看,城管執法機關更是被推向了矛盾的風口浪尖上。通過深入的剖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矛盾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執法依據的不確定性

任何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必須符合職權法定原則。職權法定原則是指各級政府所有職能部門的行政職權都必須由法律、法規授權做出規定。我國目前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法律規定的內容一般較為籠統,可操作性不強,而根據法律制定得相關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則具體的多,可操作性較強。我國現行行政法體系中作為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較少。缺少確定的可操作性強的執法依據,執法主體在實際的城市行政管理活動中可能是無法可依,部分地方政府會自行出臺相關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如行政命令作為城市行政管理的依據。但是往往這些非規范性法律文件自身是否合法都是個疑問,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出現行政執法活動中的矛盾則不可避免。

(二)部分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不懂法或知法不守法

作為行政執法的主體,應當首先做到懂法、守法,只有自身做到懂法并模范守法才能在城市管理過程中正確公正地執法。恰恰相反,現實中執法主體自身不懂法,或者知法不守的行為并不鮮見。由于執法主體自身的法律知識和守法意識的欠缺,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變成了必然。權益被侵犯的執法對象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過程必然會與執法主體發生沖突。

(三)城市行政管理與個人生存權的沖突

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和社會轉軌時期,經濟發展不平衡帶來了城鄉差異,大量的農村人口、城郊失地人口流入城市;大量的企業改制和房屋拆遷問題又導致了大批下崗職工、房屋拆遷戶的涌現。這些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城市居民以及流入城市的大量農村勞動人口構成了城市的弱勢群體,他們大多文化水平低、知識技能單一、謀生能力不強。無法從事一些綜合性的、高技術含量的職業,只能從事一些最簡單的商品買賣活動,維系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在得不到國家社會保障救濟的情況下,攤販經濟幾乎成了他們生存的最后希望。然而現代高速發展的城市追求的更多的是市容、市貌等外在形象以及投資環境等。因此,城市行政管理利益與個體生存權益之間的碰撞便不可避免。

(四)城市的公共服務不能完全滿足社會發展需要

隨著城市的不斷發展,人民對生活質量追求的也不斷增高,城市公共服務的發展速度緩慢,無法跟上城市發展和人們追求高質量生活的腳步。社會有較大需求,政府又不能滿足。這就為一些在經營形式或方式上違反法律規范的小商小販的出現提供了條件。比如,為方便民眾生活需求,政府應當在繁華社區修建作為配套設施的集貿市場,但是,在追求土地利益的最大化的背景下,一些公益公用項目可能會被商業開發項目代替。經營場所的缺失造就了不法商販的出現。城市公用交通設施的不健全給黑摩的、黑出租、無牌無保障的其他交通工具的出現創造了條件。為了生存,小商販們不得不違法違規經營,做起了“走鬼”,與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展開了“游擊戰”。

(五)部分行政相對人素質不高

從暴力抗法的行政相對人的構成來看,他們大多來自社會的下層,因此他們的文化水平相對較低,法制觀念也相對較弱。他們往往意識不到自身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仍停留在“我又沒有殺人放火,不就擺擺攤子,有嘛影響”的錯誤認識,這正是為何屢次再犯,屢禁不止的一大原因。暴力抗法后,他們大多也認識不到已經觸犯刑律。面對城管人員的執法,他們會誤把城管人員的正常執法行為當成是針對他們個人的個人行為,所以有的會采取暴力的手段進行“私力救濟”,希望能搶回被罰沒的財物;有的以為武力可以起到威懾作用,使執法人員放棄執法而得以逃避處罰;有的因為一時之氣,基于報復的心態而對執法人員進行人身攻擊。

三、化解城市行政管理綜合執法活動中的矛盾一些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為城市行政執法活動提供科學依據

依法行政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城管執法不能僅靠“政府令”來實施。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城市化水平并不高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城管工作是一門新興學科,加快立法進度才能改變城管工作缺乏法律依據的現象。盡快制定行政法典,完善行政法律法規體系。針對行政執法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制定相關配套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制定適應自身條件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真正實現城市行政執法活動有法可依。另外還要對現行部分地區存在的與法律法規不符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清理,盡力確保執法依據的科學性。同時,還應當提高立法水平,認真研究城管工作的規律和發展趨勢,使法律法規既便于執行,又有一定的超前性。當然在進行城管立法時,應當確立立法價值應服從倫理正當性的原則,必須堅持弱勢群體生存權優先的原則。城市管理針對的主要是弱勢群體,如:下崗職工、失地農民和其他種種原因而生活困窘的城鄉下層民眾等等;因此我們在立法中針對利益沖突的衡量與取舍時,應該考慮到上述這些因素,盡量為弱勢群體的利益多做考慮,與市容市貌的整齊整潔、道路的通暢等相比,生存權應該給予優先考慮。

(二)加強對市民進行法制教育和社會公德教育,提高市民素質

城市行政管理活動目標的實現和行政相對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參與是分不開的。公民文明意識的提升,為更好的實現城市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重視城市居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其法制意識,提高文明素質,使廣大居民盡可能的理解和支持城管執法工作。要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做到執法主體、執法程序、處罰標準、違法事實、違法依據、處罰內容公開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規范城市行政執法程序,確立程序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