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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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城管執法,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城市管理主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我國城市在各方面的管理過程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在我國,城市管理是指通過合理的手段對我國城市中的相關基礎設施、交通、市容市貌等相關的城市管理的一種綜合管理方式,而城市執法則是針對在城市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現象進行的行政執法及行政處罰的一種執法活動。根據我國每個城市地域的不同特性,對每個城市的城管執法規定也有所不同,但出發點和目的是一致的。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在我國城市建設中國,為了推動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本地區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出適合本地的城管執法法規,但是在出現無法避免的城管執法混亂的情況時,由于我國沒有一部可以遵循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和約束,導致城管執法部門執法范圍的無界限,也造成執法人員無法可依執法的尷尬處境。例如:在2012年12月27日,網曝武漢城管街頭和普通民眾的沖突升級到群架的視頻,在網上被曝光后,城管人員不僅受到了來自各方的道德譴責,后續的執法工作也無法順利進行。目前的當務之急,是我國針對城市管理和城市執法應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統一執法標準和原則,使城管在執法過程中有法可依,確保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均在法律法規的控制范圍內,良性執法,合法執法,推動良好的執法秩序的建立。
三、建立人性化的執法理念
在城管執法人員與普通民眾發生沖突時,我們的市民認為我國的城管執法人員普遍的都缺少人情味,人類都有同情弱勢群體的特點,我國城管執法的對象大部分都是下崗失業、待業人員在城市街頭自發進行的小商販和地攤販生意,他們認為這樣的生存方式也是一種商機。而城管人員忽視了城市該對民眾提供的應有的社會責任,一味地以懲處為目的的執法方式使執法者和小商販之間發生了利益沖突。例如:在2013年5月12日,新聞播出武漢一個婆婆在街邊賣豆漿遭遇,被城管執法人員掀攤倒地造成腦震蕩的暴力事件。建立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建立既能保護民生又符合實際情況的執法體制,在提高城市管理職能的同時,加大對人權的保護。執法部門要從實際情況出發,本著為其著想的目的,對違規違紀的人員進行細致耐心的說服教育,給活動商販更多的理解和包容。
四、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由于我國城管執法隊伍良莠不齊,大部分是轉業軍人,還有一些社會上的閑散人員,這樣的執法隊伍沒有受過專業的法律法規培訓,在對違規違紀進行處理時,忽視或者缺少了人性化的執法理念,逐漸形成了簡單、粗暴的執法模式和工作習慣,導致某些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擾民、執法方式暴力,以權代法的現象,有違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宗旨。目前,首先應該加強我國城管執法整體隊伍的素質,建立一套執法人員招收標準,必須通過相關的考試或考核才能進入執法隊伍,同時招收經過正規法律教育的法學學生,在隊伍中起到帶頭作用,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和相關的執法知識。建立一套完整的培訓體制,對執法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執法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培訓普及,培養執法人員的人性化執法理念,且將人性化執法理念真正和現實執法工作融為一體,促進提高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
五、總結
篇2
一大隊女子中隊作為市級“青年文明號”參加了團市委、舉辦的“青年文明號”示范月活動--“和諧漳州,青年先行”為主題的漳州市青年文明號優質服務示范月,暨青年文明號服務青年就業創業主題活動,并積極將活動引向深入。為即將面臨畢業及待業學生簡述了自己參加工作的經驗,社會經歷,幫助他們更好的了解社會,為走出校園,跨入社會奠定基礎。
為推動城管志愿者工作的開展,女子中隊還積極參加了“五·四”城管青年志愿者啟動儀式,與漳州四所高校漳州師范學院、漳州城市職業學院、漳州職業技術學院、漳州衛生職業學院進行結對,向四所院校學生志愿者代表發放了宣傳手冊等相關材料,并帶領學生志愿者隊伍走上街頭,為市民發放宣傳冊,介紹城市容貌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僅讓志愿者們切身體驗了城市管理工作,了解城市管理,而且給群眾上了一堂生動的城市管理現場課,使到會的青年學生志愿者及現場的群眾更加深入了解城管工作,理解城管工作,擁護城管工作。讓群眾切身感受到我們人性管理執法服務的新模式。
在各項主題活動大會后,女子中隊以“兩促進、兩提高”為宣傳主旨開展走進校園活動。
首先,隊員們以圖文并茂的宣傳圖片、法律法規宣傳單頁及漳州市城市容貌標準要求等材料,為在校的學生深入淺出,直觀具體地介紹了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行政職能,以及市區主要干道市容市貌管理現狀。并結合學校周邊實際,指出城管領域違法現象的實質,尤其是亂擺賣、流動經營等影響城市容貌的現象。同時,執法人員向學生闡述現代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對他們進行相關法規宣傳,剖析城管文明執法的積極性,呼吁與會學生講究衛生、健康飲食,以城市主人翁的思想自覺抵制亂擺賣和流動經營行為,力爭城市管理從我做起、人人自覺參與。
篇3
1、提升業務素質和自身修養,城市管理人員首先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懂得文明執法,在執法過程中要經常修正自己的言行舉止,維護城管隊伍形象;
2、提高思想覺悟,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要牢固樹立群眾觀點,時刻傾聽群眾呼聲,做好便民服務,要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使命感,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3、應具有良好的形象和氣質,做到外表嚴整,姿態端正,形體大方;
4、善于思考問題,分析問題,要集思廣益,運籌帷幄,要在提高口才表達能力的基礎上,加強對群眾的說服教育工作,宣傳相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關鍵詞:違章建筑查處;法律關系;舊城改造項目;城市擴容建設;征地;房屋拆遷
1違章建筑的法律界定
違章建筑是當前社會中的難點問題之一,現階段我國還沒有對違章建筑進行清晰和統一的界定。在實際處理時,各級地方政府一般會根據現實情況加以設定。考慮到政府各部門智能的差異性,國土、交通、城管、規劃以及房管等部門均具有認定和查處違章建筑的權利,這也是導致對違章建筑的認定不一致現象的主要原因,導致實際存在的“違法建設”“違法工程”“違法建筑”“違章建筑”等多種說法。上述說法具有一定區別,如“違法建設”和“違法工程”描述的是具有動態性的行為過程。而“違章建筑”和“違法建筑”描述的是違法行為的結果,具有一定的靜態性。文章從行為性質、行為對象以及行為事實三個方面對違章建筑進行界定。
1.1行為性質
從行為性質的角度來說,違章建筑具有違法性。首先,違章建筑在其性質而言屬于違法行為,違章建筑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公路法以及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是禁止性的規定,基于以上法律規定克制違章建筑處于違法狀態;其次,違章建筑是在經過規劃管理部門以及土地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或許可之前進行建設的;最后,違章建筑必須得到有關行政部門的認定,假如建筑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則應由城鄉規劃部門進行影響程度的認定。
1.2行為對象
在判斷違章建筑的行為對象時對于違章建筑概念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影響。從行為對象的角度來看,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對違章建筑進行界定,所造成的違章建筑的外延以及內涵均具有很大差異,據此而造成的對違章建筑的各種理解也存在很多爭議。通過總結歸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違章建筑的對象描述都包含建筑物以及構筑物兩個名詞,但對其他設施的描述缺不盡相同。這是因為上述兩個名詞都屬于設施,但又具有一定的差異性。而違章建筑的對象是否包括設施又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是違章建筑的行為對象一定是和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緊密相關的,并且在分離之后設施就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比如電纜、關系等工程。而這些在法律上被稱作是附著物,因此違章建筑的行為對象主要包括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附著物。
1.3行為事實
1.3.1新建。新建指的是未經有關部門許可,違反土地、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擅自進行建設的項目,為獲取相關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項目以及擅自建設等行為。
1.3.2改建。改建指的是將原有建筑物的一部分進行拆除改造。比如將民用住宅私自改為商業用房、破墻開店、將一個房間進行分割改造成多個小房間進行群租等項目。
1.3.3擴建。擴建指的是在原有建筑物的基礎上進行建設,以達到提高原有建筑的高度或加大占地面積的目的。
2違章建筑的查處
2.1違章建筑的查處程序和查處方式
2.1.1違章建筑的查處程序。通常情況下,違章建筑的查處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影響認定、事先告知、行政處罰決定、送達以及執行等。在進行違章建筑的查處時,首先,應保證查處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查處的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用的法律正確;其次,在進行違章建筑查處時應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包括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以及申請救濟等權利。
2.1.2違章建筑的查處方式。違章建筑的查處方式包括責令停止建設、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拆除、沒收違法收入、沒收實物以及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2.2違章建筑查處中存在的問題
2.2.1查處權責不明確,各部門之間配合不默契。上文中已經提到,國土、交通等部門均具有認定和查處違章建筑的權利。盡管目前我國已經在各大城市進行了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工作,主要包括市容市貌、綠化、市政以及規劃等七個方面。而違章建筑卻涉及了多個部門和領域,并且對市、縣(區)、街道和社區的利益息息相關。我國立法具有一定的部門利益化現象,導致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不足,是造成違章建筑查處受阻的內部原因。
2.2.2違章建筑執法手段乏力,查處方式單一。我國多數城市在進行違章建筑查處時均采用“一刀切”的方式進行,以拆除為主要查處手段。在違章建筑查處執行過程中,某些建筑在建設的初期階段已經得到了用地許可以及工程規劃許可等各類法律程序,但是在建設過程中存在改建或者擴建行為。某些違章建筑受到各種各樣的因素影響致使審批手續上部完善的情況下進行建設活動等。上述違章建筑并沒有對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城市規劃造成不良影響,對該類違章建筑進行拆除處理,不僅需要花費大量的人財物等成本,還造成了資源的巨大浪費。除此之外,部分違章建筑在做出拆除處理之后受各種條件的限制不能直接進行拆除,目前針對上述問題的處理方法尚不完善。許多相關部門在查處違章建筑時通常會給予責令停止或限期整改,但是在查處過程中,經常出現當事人拒不配合、拒絕停工等現象,導致執法部門很難有效解決違章建設行為。
2.2.3執法環境不善,沖突矛盾時有發生。對于法制國家來說,其法制水平的高低與國家的政治、文化、經濟等的發展息息相關,除此之外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家的法律環境。針對違章建筑這一法律環境而言,和發達國家仍具有一定的差距。我國在進行違章建筑查處時經常出現暴力執法沖突以及暴力抗法等現象,這主要是因為社會矛盾的不斷計劃、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法律意識淡薄、執法方式簡單粗暴、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層次不齊等造成的。
2.2.4管理執法體制不完善,監管不到位。執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環節,屬于事后控制。在進行違章建筑的查處和管理時,很可能會由于政府引導力度不夠以及市場供給不足等問題使得查處過程中出現了審批、管理以及監督等環節出現脫節現象以及信息交流不夠暢通。除此之外,沒有嚴格貫徹實施聯席會議制度和審批備案制度。再加上某些執法部門存在消極執法、不作為甚至是亂作為的現象,監管力度不足,部門權利集中化等導致某些部門消極作為或不作為。
3違章建筑查處過程中的相關法律關系的沖突解決
3.1違章建筑為第三人所占有
當違章建筑被第三人所占有,被執行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以提起占有之訟,也就是說通過代為訴訟來排除他人占有。上述訴訟是為了法院能夠對違章建筑的實施和執行排除障礙,而不是處于讓申請執行人得到違章建筑的占有權。占有并不是權利和物權,而是一種實施狀態,但占有卻憑借其實時狀態展現出了財產的秩序,也就是說占有體現了社會生活的一種秩序。法律對占有的保護是為了對生活秩序和財產秩序進行維護,而不一定是為了保護真正的權利。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法律需要維護占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來制止各類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行為。
3.2違章建筑受到第三人不動產的侵害
如果違章建筑在遭受到其他人的不法侵害時,如果被執行人待遇執行其權利這一前提下,申請人擁有代為訴訟的權利。這一行為可以幫助被執行人獲得應有的賠償,但是根據司法實務的有關規定,當違章建筑遇到不動產的侵害這一情況下,采取相鄰關系的規定是不合理的。這樣說是因為發生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公司也好法人也罷,主體必須是相鄰不動產的使用權人亦或是所有權人,主體具有不動產的民法權利,但是違章建筑并不具有相鄰關系要求的使用權以及所有權,所以相鄰關系規定并不能用于處理此類問題。基于此,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違章建筑的具體毀損行為、違法程序、對合法財產受到侵害的嚴重程度和損毀行為人出現過程的程度來科學地對賠償范圍加以確定。上文已經到違章建筑具有違法性,所以一旦受到侵害并不能獲得全額賠償,賠償數額也有一定的限制,而是對擅自毀損行為擴大的損失給予適當的賠償。
3.3被執行人將違章建筑租賃給第三人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明確指出,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的房屋的所有權人才能作為合同中的出租人。《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也明確指出違章建筑不能進行出租。法律只保護那些進行依法登記的出租房屋。被執行人將違章建筑租賃給第三人的合同簽訂內容不合法,因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結語
文章首先從行為性質、行為對象以及行為事實三個方面對違章建筑的法律界定進行了闡述;其次從違章建筑的查處程序和查處方式以及違章建筑查處中存在的問題兩個方面對違章建筑的查處進行了分析;最后對違章建筑為第三人所占有、受到第三人不動產的侵害以及被執行人將違章建筑租賃給第三人三種情況下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思考。
作者:楊海霞 單位:東明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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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城市管理;執法;改革;以人為本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66
城市是一個地區的政治或者經濟或文化中心,是人類活動的集中區域。在城鎮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的環境下,行政機關作為城市管理的主體要切實發揮其管理職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法律賦予的權利從而為城市的發展提供有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與社會經濟發展相一致,通過行政執法可以有效解決城市發展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以此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設的關鍵時期要進一步完善我國城市行政管理的執法工作。
1.當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試點啟動于1997年,經過近20年的發展,我國城市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一是我國城市行政執法體系日益完善。隨著全面依法戰略的實施,關于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體系在不斷完善,形成了具有實踐性較強的法律體系,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二是行政執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前,我國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問題的影響,進而導致在執法過程中存在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的問題,嚴重影響城市的發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門明確了城市行政執法主體之后,降低了執法的成本,形成了執法合力,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環境。三是實現了執法形式的多樣化,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經驗。尤其是通過運用數字技術,實現了執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絕了各種腐敗行為。
我們在肯定我國城管執法所取得較大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當前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問題。
1.1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保障有待加強
隨著城市的日益發展,城市管理工作越來越復雜,因此需要政府部門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結合當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保障還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薪酬劃定標準不高。通過調查大多數的城市,尤其是基層城管部門的執法人員,他們大多數屬于“臨時工”,工資水平不高,這樣容易導致他們出現消極執法的情緒;而且基于“臨時工”沒有編制,因此其工資不能從財政資金列出,這樣無形就會增加行政執法的文明難度。二是財政資金對行政管理執法的經費投入存在較大的差異。很多城管部門由于沒有足夠的經費導致其行政執法的設備不完善,最終影響執法效果。
1.2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有待規范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是當前城管執法中所存在的普遍問題。造成城市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政執法的相關文件的效力有限,缺乏相應法律的規定。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法規大部分屬于試行法規,這樣就會導致其約束力不強,進而使得在具體的運行中容易被隨意的解釋與更改;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傳統強制行政管理思維的影響,導致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缺乏人性化的理念,進而出現了為了執法而執法的錯誤現象。
1.3城市行政執法的手段有待完善
城市行政執法的目的是為公眾提供一個舒適的城市生活、工作環境,如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采取暴力行政執法手段必然會引起社會的恐慌,例如近些年發生的城管傷人事件充分表明了公對城管執法行為的否定。野蠻執法的現象容易引發,因此需要相關部門遏制暴力執法、野蠻執法。
2.完善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
基于當前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問題和城市日益發展的需要,提出優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
2.1構建完善的城市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規體系是開展城市管理的前提,基于在城市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依據不足的問題:一方面要明確城市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律授權問題,確定城市行政執法的法律地位,確定城市管理執法機構的合法性,劃分具有法律保障的權利體系。例如針對城市管理執法中所存在的強制執行問題,我國法律要給予明確的規定,從而避免出現暴力執法;另一方面構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保障規范。城市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財政給予相應的資金、人力等保障,因此需要法律層面出臺管理行政許可審批、監管以及處罰的法定職責,以此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堅定的后盾。尤其是在人員配置方面要建立系統的規則制度規定,以規則制度的形式確定城市行政管理人員的編制問題,保證各項基礎工作順利開展。
2.2健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
首先建立與完善城市管理領導體制,組建垂直領導體制,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運行機制;其次整合城管部門的職權,建立責任清晰的崗位制度,推行陽光執法,并且行政執法機關要積極借鑒其他省份的先進管理模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管理機制;最后建立完善的行政執法隊伍培訓機制。行政執法人員的個人素質決定著執法工作的水平,因此要引入準人機制、培訓機制、獎懲機制和退出機制,實現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素質的培養與提升。
2.3創新城市行政執法工作方式
一是要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提高執法的效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屬于系統的工作,基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實踐中應該形成以“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社會管理體制模式,形成全社會參與的城市管理模式。雖然城管執法機關具有集中城市的管理權限,但是其更多的表現為行政處罰權,并沒有行政強制權,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聯合執法機制,將公安、法院以及工商等部門納入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系中,以此形成組合。二是引入對話機制,減少野蠻執法、暴力執法。通過對話可以將利益需求方的訴求合理的表達出來,從而實現對問題的根本解決,因此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管理人員要與行政相對人進行協商,形成契約,并且按照契約進行,以此實現城市的和諧發展。
2.4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制度首先應該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立法工作,通過法制化的方式對監督主體與被監督客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予以規范,然后結合各地城市化的實情,因地制宜地制定出關于行政執法監督的規范性文件,在注重監督實效的同時,避免監督的無依據和隨意性,從而確保監督的成效。其次,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處理及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權力運用過程中的規范意識,不斷加大對權力運行的約束。對此,在監督的過程中,注重對行政執法權的約束和管控的同時,加大相對人權益保護的機制設計。雖然,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行政執法責任的追究程序已經日趨獨立,且對追究程序中的各環節已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可增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環節,使得責任的追究程序更加公開、透明。通過設置科學、合理的責任追究機制,使得行政執法人員在城市管理的執法實踐中提高服務意識和法治意識,同時亦促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更好地符合城市化發展的需求。最后,在行政執法的監督力量來源方面,應拓寬監督的渠道,結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實情,創設可行的條件,使不同渠道的監督力量得到整合,實行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并舉,權力部門的監督、司法部門的監督以及社會監督均能發揮其應有的效能,形成監督的合力。
篇6
一、整治內容
此次整治內容重點圍繞各類違法違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有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進一步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
二、整治范圍
以321省道沿線為整治重點,保定街道、峨橋鎮區域范圍內同步進行摸底排查,分階段清理。
三、整治任務
(一)全面拆除違法違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
各鎮、街、開發區對未經許可批準擅自設置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予以全面拆除。對審批許可期內未按設置許可要求建設、公益性廣告達不到占比的戶外廣告設施予以逐步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予以依法拆除。10月31日前,完成各類違法違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整治任務。
(二)整改或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各鎮、街、開發區對轄區內陳舊、破損、存在安全隱患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通知產權人或業主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建立設施維護檔案;對審批逾期,存在安全隱患的大型戶外廣告(高立柱廣告)予以拆除。10月31日前,產權人或業主要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鑒定,向區城管局提交安全鑒定報告,安全鑒定報告由區城管局統一存檔。對未按期提交安全鑒定報告或未通過安全鑒定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一律納入整改或拆除計劃。
(三)穩步整治不符合規范的店招標牌設施
各鎮、街、開發區對轄區沿街店招標牌設施情況集中開展梳理,對不符合設置技術規范的店招標牌進行整改。特別是群眾投訴較多、安全隱患突出、違規現象嚴重的路段、區域,要集中力量重點整治。
四、整治時間與實施步驟
此次專項整治時間為2020年3月至12月,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排查摸底階段(2020年3月31日前)
各鎮、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安排專人對轄區內現存的問題點位情況進行摸底排查,制定專項整治計劃及并建立一戶一檔和整治臺賬。
(二)集中整治階段(2020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各鎮、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落實主體責任,全面啟動整治工作和長效管控機制建設,有序推進整治規范工作。
(三)檢查驗收階段(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區城管局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做好查漏補缺,確保不留死角,并建立長效監管機制,鞏固整治效果,防止反彈。
五、責任分工
本次專項整治由區城管局牽頭組織,各鎮、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為責任主體,全面整治規范戶外廣告及招牌。
(一)各鎮、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對轄區內違法戶外廣告及招牌的依法清理整治。對不符合設置條件的違法戶外廣告及招牌堅決予以拆除;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未按規定辦理并取得審批手續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置;
(二)區城管局監督負責本次專項整治的統籌協調、督查通報、法律法規運用解讀等工作;負責督促指導各主體責任單位加強對轄區內戶外廣告及招牌的監督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單位、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周密組織、全力推進;扎實做好統籌安排,責任定人,任務定量,確保此次戶外廣告及招牌專項整治行動按時完成。
(二)集中力量、攻堅克難。各責任單位在專項整治過程中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轄區內所有戶外廣告及招牌進行核查,要以城管執法為主,聯合規劃、市場監管、公安等相關部門執法力量,依法開展清理拆除和執法整治。問題整治要做到清理徹底,違法戶外廣告及招牌的內容、框架、載體等均要拆除,要杜絕只拆內容不拆載體,敷衍了事的情況出現。
篇7
關鍵詞:城市供排水 一體化 管理
中圖分類號:TU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7)03(a)-0039-02
城市供排水關系到人們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國目前的城市供排水系統還不夠成熟,存在諸多問題,隨著社會科技的發展,對城市供排水一體化加大管理力度,實現水資源合理配置,為我國實現社會主義體制改革夯實基礎,這不僅關系到人們的切身利益,而且還能加大水資源的利用率,推動城市建設。促進我國供排水協調發展,保證經濟建設持續發展,提升企業競爭力度,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加大政府宏觀調控力度,使水資源市場化程度不斷加深,保證水資源領域與法律機制切實結合,該文將對城市供排水的一體化管理工作進行分析,指出城市供排水一體化的優勢,總結出以前的不足之處,并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加以參考。
1 城市供排水現狀分析
為滿足現在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我國的城市供排水的一體化系統得到快速發展,在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中得到體現的不只有城市供水,還有污水處理等方面。但是在發展的同時,也會帶來了水污染及一系列水資源問題,由于城市供排水系統目前發展不夠完善,城市供水出現“黃水”等問題,供排水系統落后是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因此,必須加大改革力度,實現城市供排水一體化,滿足社會發展需求。
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城市供排水問題相當嚴重,首先就表現在城市水資源短缺,居民用水供應不足,而且水資源分布不均,水污染問題嚴重,尤其是一些地區為了發展經濟,而忽略了水污染治理問題,所以實現城市排供水一體化十分必要,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一定要對于資源污染問題做出一定管理舉措,以平穩健康發展經濟。其次,對于城市供排水系統建設不夠創新,對其相關法規也是不夠完善,我國城市供排水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發展,致使企業經營管理不夠完善,同時我國對于城市供排水系統建設還不夠創新,就導致市場經濟發展更加遲緩,不能拉動城市化進程,再加上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市場秩序就更加混亂,企業運行更加不平穩,所以目前實行城市供排水一體化的管理非常有必要。
2 城市供排水的優勢
2.1 為水資源的利用及保護提供保障
為了更好實現城市供排水一體化發展,在水資源短缺的情況下,降低污水和自來水的凈化成本,并加大對水資源的保護,防止因水污染帶來的經濟下滑,給市民提供優質水源,形成良性發展,這樣不僅使水資源得到效果性的改善,而且還會帶來更高的經濟效益。為使市民能享受到優質水源,為水資源提供保障,使水質達到飲用水的標準,促進城市經濟建設與資源保護協同發展。
促進我國供排水協調發展,保證經濟建設持續發展,除此之外,污水的回收處理不僅可以使水資源循環利用,還能解決因水資源問題帶來的經濟問題,解決企業運行中的障礙,實行城市供排水一體化管理,發揮管理、服務等優勢,擴大供水覆蓋范,并提高污水處理率,著重發展城市節水的規劃,推進污水處理的回收利用。
2.2 為城市經濟效益的發展提供基礎
城市供排水一體化對城市經濟效益的發展提供基礎性作用,無論是在人們生產生活中,還是企業經營管理,市場運行的方面,都具有顯著性作用,還在企業經營管理方面,吸納資本的投入,以擴大規模效益。除此之外,還可以緩解財政上給企業及政府帶來的壓力,將供水和排水發展成一體化產業,就可以最大限度帶動經濟效益的發展。
實現供排水一體化,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促進城市經濟效益的提高。鼓勵開放市場,拉動多種經濟共同發展,實現投資主體多樣發展,創新城市管理形式,吸引多種投資,建設城市供排水一體化。
3 城市供排水一體化管理改進舉措
由于在我國城市供排水一體化的實施過程中,發現仍有許多弊病需要改進,一旦這一問題觸發了其他次生性問題,就會擾亂市場秩序,為之后的整治工作帶來更多障礙。
3.1 城市水資源有序調配管理
城市供排水系統關系到整個城市生產生活的正常運行,在多個行業里都有涉獵,如果出現因系統不完善而造成的后果將會十分嚴重,因此,在改革中需要從全局出發,立足整體社會,深入了解水資源狀況,綜合考慮城市經濟發展,提升社會效益,提高資源利用率,有效緩解因水資源分配不均而帶來的問題,并對水資源匱乏區、污染區進行全方面整治,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比如,我國的南水北調工程等國家大型水利工程,都是為協調水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實現城市供排水一體化,最終達到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著力推進水資源系統全面整治進程,拉動經濟發展,帶動社會整條產業鏈銜接有序,建立城市供排水一體化新格局。
3.2 強化法律法規的作用
我國正在邁步法治國家的行列,法治國家的基本就是要完善法律法規,實現法治化建設,將一切事物都納入法制化,依法保證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在供排水的發展中,法律法規對其具有很大作用,在市場作用下,城市供排水行業要想實現長足進步,就要與法律法規緊密聯合,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規,實現二者協調發展,使我國供排水行業具有法律作為保障,法制化規范社會經濟的有序發展,拉動企業改革,提升企業競爭力度,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加大政府宏觀調控力度,使水資源市場化程度不斷加深,保證水資源領域與法律機制切實結合,協調發展,規范企業正常運行發展,加強法律法規對市場秩序的保障。
3.3 提升企業管理水平
加大力度新城市供排水系統,使我國城市供排水滿足市場經濟發展,完善企業經營管理制度,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拉動城市化進程,再加上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使企業運行平穩發展。明確企業發展目標,企業在城市供排水中的作用非常大,改革城市管理系統,協調發展各方面工作,使城市供排水系統的運行能夠在政府管理部門的監管下,實現有序發展。加大改革力度,實現城市供排水一體化,滿足社會發展需求。提升企業管理水平,面向市場,加快企業創新發展,轉變經營模式,切實發揮市場作用。
4 結語
城市供排水影響諸多方面,涉及各個領域,在現階段經濟發展十分迅速的時代下,水資源會覆蓋到所有領域,水資源的調配、利用及污水排放回收等諸多方面都是管理對象,在我國城市建設持續推進的情況下,供排水必須采用現代化的一體化體制以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使市場化程度不斷加深,改善城市供排水一體化的發展環境,全面改革城市舊有水資源體制,促進資源可持續發展。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對水資源的開發有了明顯改變,傳統技術不能很好進行資源有效調配,所以現在基本采用先進技術實現資源的良性利用,但是由于水資源分配不均等一些水資源問題,成為制約城市建設的障礙,因此,城市供排水一體化就成為現代社會發展中的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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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第三方物流;物流法規;監管體系;先行先試;資源共享
一、第三方物流概述
隨著全球一體化經濟發展的進程,物流產業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第三方物流逐漸滲透到了人們生產、生活的各個角落。第三方物流改變了傳統的運輸方式,突破原有的物流模式,與普通物流相比具有專業化、契約化、信息化、個性化、靈活性高等特點,使委托企業可以更好地專注于核心業務、加速其資金周轉、降低物流成本,是未來物流發展的重要方向。我國《物流術語標準》中對第三方物流的定義為:“在供需雙方之外尋找第三方的物流企業來為供需雙方提供物流服務的業務模式”。也就是說企業為了專注于自己的主營業務,通過法律合同把物流工作外包給專門從事物流業務的物流企業,讓其代為完成。在這個過程中委托方(供方、需方或供需雙方)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由第三方物流企業提供相應的物流服務。同時,委托方與第三方物流企業在合同簽訂前、履行中都進行密切溝通交流,通過對物流活動的監控和雙方的共同協作,努力使物流業務順利完成。近年來,雖然我國第三方物流發展迅速,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國務院2014年9月頒布的《物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14—2020)》中明確提到:“急需健全物流業法律法規體系,抓緊研究修訂物流業安全監管、交通運輸管理和倉儲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開展綜合性法律的立法準備工作,在此基礎上擇機研究制訂物流業促進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物流市場監管力度,使物流法律體系得到完善。”現階段,我國第三方物流的法律監管尚存在很多空白地帶,基本法缺位,監管機制與體系尚未建立,對地方物流監管的狀態無法與其快速發展匹配。
二、第三方物流監管體系建立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必要性
從行業經營范圍與過程來看,第三方物流相關主體與經營環節廣泛,在實踐過程中如果任何一方主體、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整條供應鏈的運營,因此亟需建立第三方物流監管體系對其進行監管與調控。
(1)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需要。物流產業是國民經濟戰略性基礎產業,與每個消費者的利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而第三方物流作為一種新型的物流形式更是如此。物流行業發展迅速,新生事物層出不窮,行業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現象并存,原有法律法規已不太適應行業的發展。順應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結合物流產業發展特點,梳理現有行業法律法規。剔除已經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現有條款,彌補物流市場新出現問題的法律空白,完善物流行業法律體系,保持立法方向與內容的前瞻性,無論對于物流行業的合理監管還是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都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在快遞合同中要求先驗證收件人身份,而后收件人可拆開包裝檢查貨物再簽收快遞,但在現實中經常是先簽收才可開包裝驗貨。這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在第三方物流領域屢見不鮮。在法律框架下規范化、專業化的物流管理更能保證物流服務的優質化。同時,在第三方物流業務運作過程中,由于操作失誤等原因造成的危險品泄露、噪聲污染等各種對社會大眾造成傷害的事件近年來也屢見不鮮。雖然有些風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完善的法律法規與操作標準可以盡可能地減低風險發生的概率。
(2)物流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物流系統由貨物運輸、商品儲存、裝卸搬運、流通加工、包裝配送等多個環節組成了一個大的有機整體。它是一個開放性的、多功能的系統,對于這個系統來說,如果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到整體的效果。我國物流行業由多個部門共同監管,尚未形成一個協調高效的有機整體。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第三方物流企業可能通過法律法規不完善的領域秘密進行非法活動,從而干擾市場的健康發展。這種行為只能依靠政府部門通過法律執行與完善進行管理和糾正,構建健康公正的物流市場。
(3)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隨著與國際接軌進程的加速,我國也面臨著越來越多來自國際方面的挑戰。在努力提升企業自身管理水平與競爭實力的同時,完善的法律監管與保障體系也是增強我國物流行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在物流行業進行國際化經營時,立法上與國際公認的規則保持一致,既可以保證我國企業走向世界時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與糾紛,也可以吸引國外優秀物流企業來我國投資發展,促進我國物流產業良性發展。
2.可行性
(1)符合第三方物流監管的需要。第三方物流發展迅速,是物流行業未來發展的重要方向。我國現有的對第三方物流管控的法律制度較為分散,層次較低,尚存在很多空白地帶,面對很多新生問題顯得力不從心。因此,將第三方物流監管從現有的物流監管體系中剝離,結合其自身特點與新生問題,構建其獨立的監管體系,從源頭和規制上進行管控,符合第三方物流發展的需要。
(2)符合依法治國的需要。在現階段,我國第三方物流市場局部壟斷與不合理競爭等情況需要法律法規進行約束,以確保物流市場的健康運行。從長期來看,對于第三方物流的監管最終解決的是個體盈利與社會公益之間的矛盾。國家構建第三方物流監管體系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在出現市場失靈等特殊情況時物流市場的正常運作,進而從根本上保障了社會公眾的利益,促進國家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3)符合改革實踐的需要。2016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就提出,應改革市場規范,健全產業監控體系,規范食品藥品、化學危險品的物流安全,強化公路運輸、快遞市場的監管力度。《物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14—2020)》提出,建立健全物流管制標準體系,進一步建成物流能力大增、服務水平提高的物流產業鏈。而現階段第三方物流監管體系尚需完善,急需與國家物流監管改革趨勢接軌。
三、我國第三方物流監管現狀
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逐步走向市場經濟,對物流行業發展的干預程度也在不斷降低。從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嚴重干預到現在的市場經濟占主導地位,與此同時我國物流立法進程也逐步完善。
1.綜合性、單行性法律
如《民法通則》、《港口法》、《合同法》、《海商法》等,這些法律法規是調節我國第三方物流法律問題的基礎,也是我國物流法律體系的主體。
2.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
如《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等,這些法律法規主要是各地方政府、各部委結合當地具體情況、部門監管范圍等訂立的,主要用于解決其所管轄范圍內的物流法律糾紛,是對我國物流法律體系的重要補充。
3.主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如《關于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關于加快國際貨運物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是我國物流行業政策的法律文件,對行業發展有一定指導作用。同時,我國物流行業沒有專門的監督管理部門,而是根據涉及到的物流環節采取由經貿、海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稅務、公安、港務、民航等多部門組成的共同混合管理模式。有時還有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等行業協會協調第三方物流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問題,這是我國物流行業的一個不容忽略的現狀。
四、我國第三方物流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物流專項立法滯后
物流行業包含眾多環節與職能活動,也就意味著其自身可細分為多個行業。我國沒有統一的物流基本法,管理、協調物流問題的法律法規分散在交通、鐵路、民航、航務、民事、合同、保險、海關、消費者權益等眾多領域法律法規中。由于這些細分行業隸屬于不同部門而又缺乏有效溝通,導致不同部門的法規之間難免出現沖突,經常造成需要解決糾紛的當事人困惑。而物流行業本身是一個有機整體,各環節有效銜接才能順利地完成物流活動、解決物流問題。現有的法律法規大多是各地方政府與主管部委的“條例”、“通知”、“辦法”、“規定”等形式,法律層級較低,對物流行業的監管力度與協調有效性有限。第三方物流涉及主體多、途徑地域廣,使得法律監管更加繁瑣與復雜。從數量上看,我國物流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很多了,但是缺乏統一的規范和統領性綱領,而且很多物流法規缺乏實踐指導,可操作性差,系統性、專業性有待完善,對新型物流運作模式缺乏快速反應,使得第三方物流在管理應對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
2.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
對于物流行業,我國采用的是多部門共同管理的模式,總體來說,第三方物流市場還處于比較混亂的初級階段。在現有的物流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中微觀的、直接的、經濟性的較多,宏觀的、間接的、社會性的較少。各主管部門缺乏有效的溝通與統一的協調。比如,一家從事公路、水路、鐵路等多種運輸方式的物流企業,本應利用其多種運輸方式協同的優勢,進一步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但現實中由于其從事多種運輸方式經營,所以需要向各種運輸方式的主管部門分別提出申請,這種復雜的管理體系嚴重增加了企業經營的負擔和成本,同時也由于相關部門在管轄范圍內權利過大,在當今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的環境下自由裁量權過大,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制約了物流行業的發展。到現在為止,我國還沒有一個真正對物流行業宏觀走勢進行管控的部門,多部門分別管理物流系統的各個環節,也造成了各部門間責權不明確、監督主體模糊等問題,同時也造成了在各部門、各地區法律制定上法律條文沖突與空白并存,法律體系模糊、協調性不高的問題。例如,面對新生模式、新生問題層出不窮的局面,國家郵政局無法監控第三方物流的所有問題,工商管理局僅能在職權范圍內進行部分協調與處罰,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只能對會員企業進行監督,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僅能管理違裝貨車。地區間物流發展程度、立法水平、執法尺度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同一問題在不同地區處理結果差異性可能較大,使得跨地區經營的物流企業經常感到迷茫和困惑,甚至不得不用“差異化”經營模式,這嚴重挫傷了物流企業的積極性。
3.缺乏監管沖突解決機制
第三方物流行業監管范圍主要包括:從業人員、物流主體、技術標準、物流行為、糾紛解決等方面。由于我國物流行業屬于多部門混合管理模式,沒有專門的物流基本法,現有的物流行業監管缺乏系統性,各種相關法律法規散亂而又經常相互沖突,還存在很多空白地帶,導致很多時候在適用法律法規時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同時,缺乏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法律監管制度作用有時很難發揮。
4.行業組織作用有待加強
行業組織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紐帶與橋梁,不僅可以促進物流行業法律制度的完善,通過培訓與職業資格認證來向物流行業輸送人才,還可以通過行業自律等方式協助政府對企業進行監管。目前,我國物流行業組織尚不完善,物流中介組織、行業自律組織監管效果不明顯。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中國快遞協會等物流行業協會,各地區物流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發揮行業自律監管的程度應進一步提高。
五、我國第三方物流監管法律法規完善路徑
1.針對我國物流產業發展現狀制定物流基本法
物流產業是國民經濟重要基礎產業,也是我國未來重要經濟增長點,解決物流法律法規缺乏統一標準,各地區、各部委法律法規相互沖突的局面,必須要從國家層面統一立法入手,以基本法的形式構建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梳理我國現有各層級物流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對于已經不適應行業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的應及時廢除,對于各類物流法規進行整合、完善,提高物流法律法規層級與系統性。著力解決現有物流法律法規中相互沖突的問題,將矛盾的條文明確界定和劃分,消除法律適用與操作中的模糊地帶,避免法律分歧和空白。
2.構建我國第三方物流監管體系和沖突解決機制
物流行業包含眾多環節,是一個綜合性的行業,各環節間緊密合作,只有有效對接才能達成良好的物流效果,所以在處理物流問題時也應重視其系統性。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現有的監管模式,設立專門的統一監管機構,消除現在監管部門過多、職能交叉與空白地帶并存的現象。構建監督管理沖突處理結構,解決行業壟斷與地方封鎖束縛,糾正不正當競爭行為。從縱向劃分來看,必須明確中央、地方監管職責,建設與當地政府隸屬關系的財政關聯,盡量避免中央、地方之間的利益博弈,形成一個良好的監管氛圍,為第三方物流發展構造健康發展環境。
3.引入“先行先試”監管立法
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是物流行業健康發展的必要前提。明晰各單行法之間的銜接與遞進關系,梳理各單行法之間的邏輯關系與等級排序,針對日新月異的物流行業發展現狀,可以考慮采用“先行先試”的立法方式。即在劃定的政府特別規劃區,國家授權采用“實驗”的方式向地方出讓一定權利。根據物流發展現狀與趨勢,實施特別方案,在區域內立法并實踐測試,總結經驗與成功模式,逐步推廣到其他地區乃至全國,進而完成法制目標。這種“先行先試”的立法方式可以減少立法成本,便于控制與實施。
4.激發物流行業協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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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法對象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受到侵害較為普遍
城市行政管理是城市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城市行政管理的目標應該是實現城市的有序、健康發展。但是城市行政管理目的的實現決不能建立在違法行政管理基礎上。城市行政管理執法活動中對執法對象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侵犯都是違法行政管理的典型表現,這種侵害有時甚至表現為暴力侵害。在執法實踐中我們不難發現一些執法人員對執法的對象態度惡劣、侮辱執法對象的人格的現象,不時地在新聞媒體上還會發現執法對象的人身受到執法主體的暴力侵犯這樣的新聞。執法對象的合法生產資料被查扣或者沒收甚至直接予以破壞則更是常見。
(二)執法主體的執法手段變味與立法目的脫離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臺都離不開立法目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也同樣有自身的立法目的。即城市管理要追求使城市得以有序、合法的、和諧的發展,立法目的的實現離不開執法活動。執法實踐中執法手段的運用要始終以立法目的的實現為中心。而現實中的執法手段往往與立法目的脫離。主要表現有以下兩種形式:第一,部分城管人員在執法時一律采用強制手段迫使執法對象停止經營。對執法對象的生產資料一律扣留、沒收或者直接破壞,以追求其短期執法目標的實現。第二,一些地方的城管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標,一味收繳罰款,對相關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既不加以引導也不加以制止,繳了罰款違法行為就可以繼續。不管是第一種手段還是第二種手段,都不能實現上述立法目的,甚至阻礙立法目的的實現。執法活動與立法目的脫節是現行城市行政執法活動的又一特征。
(三)執法主體的執法活動中不注重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作為規范行政權,體現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為過程,是實現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行政程序具有極其重要的法律地位。我國法律法規對行政執法以及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活動的程序要求較為嚴格,相關執法主體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程序與效率往往是兩個很難兼顧的法律價值,通常行政執法主體以犧牲程序價值來追求更高的行政管理效率價值。殊不知犧牲程序性要求的同時更有可能犧牲的是公平和公正。《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機關做到“三公開”,即依據公開、身份公開、處罰公開。但由于部門利益、管理不善和監察機制的缺失,在當前的城管工作普遍沒有做到“三公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法機關應當告知和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執法實踐中這些權利得不到保障也較為普遍。這些都為行政執法活動中違法行為的出現埋下了隱患。行政程序得不到應有重視是現行城市行政管理綜合執法活動的另一個顯著特征。現行城市行政管理活動的上述特征,有的本身就是違法行政行為,有的則為違法行政行為的萌芽提供了溫床。如執法手段與立法目的脫離可能會導致執法機構或執法人員為實現短期目標而不擇手段,甚至暴力侵犯執法對象的人身及財產;不注重行政程序會導致隨意執法、任意執法等違法行政行為。違法行政管理行為是引起執法矛盾的重要因素。近期在城市拆遷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惡性案件就是最好的例證。可以說,城市行政管理綜合執法中的矛盾是和城市行政管理綜合執法一起誕生的。接下來針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矛盾形成的深層次原因進行分析。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矛盾的形成原因
城管執法中的違法行為問題,實際上是當今紛繁復雜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各種社會矛盾的集中體現。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從客觀上看,城管執法機關更是被推向了矛盾的風口浪尖上。通過深入的剖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矛盾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執法依據的不確定性
任何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必須符合職權法定原則。職權法定原則是指各級政府所有職能部門的行政職權都必須由法律、法規授權做出規定。我國目前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法律規定的內容一般較為籠統,可操作性不強,而根據法律制定得相關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則具體的多,可操作性較強。我國現行行政法體系中作為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較少。缺少確定的可操作性強的執法依據,執法主體在實際的城市行政管理活動中可能是無法可依,部分地方政府會自行出臺相關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如行政命令作為城市行政管理的依據。但是往往這些非規范性法律文件自身是否合法都是個疑問,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出現行政執法活動中的矛盾則不可避免。
(二)部分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不懂法或知法不守法
作為行政執法的主體,應當首先做到懂法、守法,只有自身做到懂法并模范守法才能在城市管理過程中正確公正地執法。恰恰相反,現實中執法主體自身不懂法,或者知法不守的行為并不鮮見。由于執法主體自身的法律知識和守法意識的欠缺,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變成了必然。權益被侵犯的執法對象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過程必然會與執法主體發生沖突。
(三)城市行政管理與個人生存權的沖突
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和社會轉軌時期,經濟發展不平衡帶來了城鄉差異,大量的農村人口、城郊失地人口流入城市;大量的企業改制和房屋拆遷問題又導致了大批下崗職工、房屋拆遷戶的涌現。這些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城市居民以及流入城市的大量農村勞動人口構成了城市的弱勢群體,他們大多文化水平低、知識技能單一、謀生能力不強。無法從事一些綜合性的、高技術含量的職業,只能從事一些最簡單的商品買賣活動,維系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在得不到國家社會保障救濟的情況下,攤販經濟幾乎成了他們生存的最后希望。然而現代高速發展的城市追求的更多的是市容、市貌等外在形象以及投資環境等。因此,城市行政管理利益與個體生存權益之間的碰撞便不可避免。
(四)城市的公共服務不能完全滿足社會發展需要
隨著城市的不斷發展,人民對生活質量追求的也不斷增高,城市公共服務的發展速度緩慢,無法跟上城市發展和人們追求高質量生活的腳步。社會有較大需求,政府又不能滿足。這就為一些在經營形式或方式上違反法律規范的小商小販的出現提供了條件。比如,為方便民眾生活需求,政府應當在繁華社區修建作為配套設施的集貿市場,但是,在追求土地利益的最大化的背景下,一些公益公用項目可能會被商業開發項目代替。經營場所的缺失造就了不法商販的出現。城市公用交通設施的不健全給黑摩的、黑出租、無牌無保障的其他交通工具的出現創造了條件。為了生存,小商販們不得不違法違規經營,做起了“走鬼”,與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展開了“游擊戰”。
(五)部分行政相對人素質不高
從暴力抗法的行政相對人的構成來看,他們大多來自社會的下層,因此他們的文化水平相對較低,法制觀念也相對較弱。他們往往意識不到自身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仍停留在“我又沒有殺人放火,不就擺擺攤子,有嘛影響”的錯誤認識,這正是為何屢次再犯,屢禁不止的一大原因。暴力抗法后,他們大多也認識不到已經觸犯刑律。面對城管人員的執法,他們會誤把城管人員的正常執法行為當成是針對他們個人的個人行為,所以有的會采取暴力的手段進行“私力救濟”,希望能搶回被罰沒的財物;有的以為武力可以起到威懾作用,使執法人員放棄執法而得以逃避處罰;有的因為一時之氣,基于報復的心態而對執法人員進行人身攻擊。
三、化解城市行政管理綜合執法活動中的矛盾一些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為城市行政執法活動提供科學依據
依法行政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城管執法不能僅靠“政府令”來實施。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城市化水平并不高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城管工作是一門新興學科,加快立法進度才能改變城管工作缺乏法律依據的現象。盡快制定行政法典,完善行政法律法規體系。針對行政執法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制定相關配套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制定適應自身條件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真正實現城市行政執法活動有法可依。另外還要對現行部分地區存在的與法律法規不符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清理,盡力確保執法依據的科學性。同時,還應當提高立法水平,認真研究城管工作的規律和發展趨勢,使法律法規既便于執行,又有一定的超前性。當然在進行城管立法時,應當確立立法價值應服從倫理正當性的原則,必須堅持弱勢群體生存權優先的原則。城市管理針對的主要是弱勢群體,如:下崗職工、失地農民和其他種種原因而生活困窘的城鄉下層民眾等等;因此我們在立法中針對利益沖突的衡量與取舍時,應該考慮到上述這些因素,盡量為弱勢群體的利益多做考慮,與市容市貌的整齊整潔、道路的通暢等相比,生存權應該給予優先考慮。
(二)加強對市民進行法制教育和社會公德教育,提高市民素質
城市行政管理活動目標的實現和行政相對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參與是分不開的。公民文明意識的提升,為更好的實現城市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重視城市居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其法制意識,提高文明素質,使廣大居民盡可能的理解和支持城管執法工作。要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做到執法主體、執法程序、處罰標準、違法事實、違法依據、處罰內容公開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規范城市行政執法程序,確立程序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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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道經營重點分布區域:占道現象以集貿市場、商業區、客運中心、校園周邊以及部分城鄉結合部較為突出。__菜場、__超市、商貿中心周邊的占道經營現象尤為嚴重。城區主要道路的占道經營以分散的攤擔和橫亙在路面的小吃攤為主,多數占據道路兩側的街巷口及人流密集區。城鄉結合部則以電動小三輪、農用小卡車的占道經營為主。
(二)占道經營者的人群分布:菜場周邊及超市門口的占道經營大多為本縣城郊的農民及低收入者,通過出售自家種植的果蔬等來增加收入。城鄉結合部及商業區擺攤者則以外來務工人員居多,販賣薄利多銷的產品吸引消費者。
(三)占道經營的時間分布:早上8時前、中午12時至2時以及下班時間段尤為嚴重,周末以及公眾假日,攤販數成倍增加。經營范圍五花八門,以小吃、水果、日用品、小飾品為主,另有少數販賣衣物、玩偶等。
(四)多方利益交織,整治工作難度大。在各占道集中地,如商貿中心、__超市、__菜場周邊等處,執法人員為追求人性執法,主要通過勸導的方式開展日常執法工作。結果往往是經過勸導教育,占道攤販一哄而散,而執法人員剛轉身,攤販們又馬上聚回原地重新開張。
占道經營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會因素,也有人為因素,主要有:
(一)現有的城區規劃滿足不了經營者的需求。隨著我縣社會經濟發展步伐的加快,城區內規劃的農貿市場已不能滿足經營者的經營需求。縣政府雖然在規劃上作出了一定的調整,但與實際需求之間仍存在較為嚴重的供求矛盾。因此,部分經營者選擇“馬路市場”的方式開展經營活動。
(二)占道經營者技能、資金條件限制。多數占道經營者受自身條件限制,一無足夠的資金開設店鋪,二無專業技能受聘于單位,為了養家糊口只能流落于街頭巷尾占道經營。尤其是一些外來務工者,因無技能傍身,無能力進廠入店從事經營活動,而擺攤無需技術和營業執照,資金投入又少,因此通常是一根扁擔兩籮筐,一張床單兩個包便從事占道經營。
(三)部分市民日常生活所需。市民的需求是全方位、多層次的,違章占道經營以其經營方式靈活、購買方便等原因,也能滿足很多消費者的需求,并在市場上占了“一席之地”。這些市民求廉價、求方便、求離家近的心態,客觀上為“馬路市場”的滋生蔓延提供了現實土壤。
(四)占道經營者相關法律、法規意識淡薄。大多數占道經營者對城市管理、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秩序等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了解甚少,文化低、素質差。執法人員對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時,不配合執法工作,甚至無視工作人員的說服勸導。
(五)因歷史存續原因,市民觀念未能及時轉變。在縣城__街與__上街交界處,過去曾經形成了群眾自發性的集市,在這里聚集了一批固定商販與消費群體。這些商販把在該路段亂擺賣的行為看成是理所當然,認為“擺賣十多年了,執法部門不應該干涉”,不理會執法人員的勸導教育。而部分消費群體也不理解執法人員的日常工作,甚至因同情小商販而對執法人員產生抵觸情緒。
不難看到,流動攤販占道經營因其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而經營人員素質又參差不齊,勢必會對城市環境帶來不利影響,也沖擊著城市市場的經營秩序,帶來一系列的危害。
(一)影響市容,不利于文明城市的創建。凡是流動攤販占道經營地段,就有廢棄物滿地、塑料袋亂飛、污水橫流等不和諧現象,如水果攤販遺留的果皮與包裝紙,擺賣叫喊產生的城市噪音,嚴重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也極大地影響了市容市貌,直接損害文明城市形象。
(二)擾通,妨礙城市道路正常功能的發揮。流動攤販的亂擺賣行為占用了人行道甚至是車行道,如東升路、武陽東路__菜場路段。占道經營致使道路堵塞,尤其是上下班時段,就連自行車、行人通行都很困難,常引起人、車摩擦,產生不必要的各種矛盾糾紛。
(三)存在安全隱患,容易造成人身、財產損失。不少占道經營戶為了降低成本,向群眾兜售“三無”產品或假冒偽劣產品,質量達不到安全要求;從事飲食經營人員既未體檢也無衛生證、健康證,所出售的食品往往衛生不達標、未經檢疫或保管不善易發生變質,對市民的身體健康可能會造成一定的危害。
(四)破壞規范的市場經濟秩序。占道攤販偷漏稅款、逃避繳納市場管理費,使國家利益受損;隨地擺攤、排放污水廢棄物,需要各部門增加財政支出進行善后處理;因其無固定經營場所,流動性大,難以實現有效管理,且容易與合法經營者形成惡性競爭,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縣城管執法局在對各類占道經營現象進行系列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貫徹“以民為本,疏堵結合”理念,對如何破解占道經營難題進行了積極的探索。
(一)制定《__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城區臨時占道經營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遵循“公開、公平、減量、便民”的原則,對臨時占道經營的審批及管理進行了職責權限細化,對示范街區、非示范街區、重大節會、規劃設置及季節性農產品自產自銷攤點的占道經營許可等作了相應的規定,做到臨時占道審批管理有法可依。
(二)專項整治與后期鞏固相結合。開展市容市貌的專項整治是治理違章占道經營的重要手段。但若是后期鞏固做不到位,往往收效甚
微,不多時占道經營現象又會卷土重來。為鞏固提升整治效果,防止出現反彈,各中隊加強了早中晚時段的管理,特別是俞源街整治后實行定人定責,其后的兩個多月時間里每天晚上安排人員值勤至凌晨兩點,鞏固了整治成果。(三)合理布置疏導點。俞源街過去是我縣占道經營的集中路段。每當夜幕降臨,俞源街就顯得十分熱鬧,特別是各飲食攤點更是生意興隆。但是,一些飲食經營者隨著生意的漸好,就不斷擴大經營范圍,并違章搭建雨篷等物,造成俞源街路面狹窄,影響交通。針對此現象,縣城管執法局協同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門認真做好思想工作,對俞源街的流動攤位進行依法取締,并在江山新村一路拆遷空地開辟30個臨時經營地攤作為疏導點供經營者經營。現在的俞源街路面干凈整潔,行車秩序井然,成為__建設一道美麗的風景線。
(四)實行網格化管理,兼顧嚴格執法與人性執法。以執法大隊“網格化管理”和“執法人員社區聯系制度”為基礎,各中隊明確自身管轄范圍及職能分工,多管齊下,與攤販進行深度互動。一方面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時常進行換位思考,為其著想,傾聽民意;另一方面嚴格依法行政,克服辦案畏難情緒,對少數屢教不改、蓄意鬧事、干擾執法的當事人,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絕不姑息。
(五)加強互動與宣傳,營造全民參與城市管理氛圍。從2012年6月份開始,縣城管執法局在《今日__》上開辟“美麗家園”專欄,每周一期,宣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相關法律法規、城管執法目標要求、城市管理熱點難點,努力營造全民參與城管、理解城管、支持城管的良好局面。同時,通過在《武川論壇》上進行局長與網民互動,做客《陽光熱線》與聽眾溝通交流,開辦城管專題電視欄目《美麗家園》報道一線執法動態等方式,讓市民更好地了解城管執法工作,為解決占道經營問題提供了良好的輿論氛圍。
實踐證明,上述應對措施是行之有效的,我縣占道經營整治取得了明顯成果,經營秩序得到了明顯改善。但整治占道經營作為一項長期的系統性工程,筆者認為,還應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鞏固完善:
(一)更新觀念,變單一管理為服務與管理并重。城管執法部門是集管理和服務為一體的職能部門,城管執法人員理應成為人民的勤務員。轉變執法理念,要求執法人員端正執法態度,轉變執法方式。在面對違法占道經營者時,堅持教育在先,嚴格按照執法程序辦案,做到文明執法、人性執法。同時,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素質,加強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引導牢固樹立“以民為本,執法為民”的宗旨意識,對于執法過程中出現的不按照程序執法、、的部門或執法人員,一經查實,堅決追究責任。
(二)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規范整治城市占道經營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城管、工商、交通、環保、衛生防疫、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因此,縣城管執法局在加大執法力度的過程中,應積極與工商、交通、環保、公安等部門進行聯系,建立大城管工作模式,開展綜合執法,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