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災減災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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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的年度財政預算,逐步增加防震減災事業所需經費投入。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工作責任制,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五條生命線工程和有可能因地震破壞造成有害物質泄露的單位及人員密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行政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防震減災工作制度。
第六條市、區(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后救災與重建等活動的監督與管理。
計劃、規劃、建設、公安、民政、衛生、交通、水利、經濟、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第八條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地震災害預防
第九條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地震安全性評價應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十一條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
(一)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二)省以上地震安全性評價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
(三)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確認書。
第十二條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沒有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計劃、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立項、用地和施工等手續。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一般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已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工程建設,并不得降低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設計標準。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對所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評價的工程項目的抗震設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十五條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的地震構造環境;選擇工程建設用地必須避開地震活動斷裂。
第十六條已經建成的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建(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七條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地震災害進行預測,并根據地震災害預測結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
第十八條地震、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每年3月的第一周為全市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宣傳及科普知識宣傳周。
第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
第三章地震監測預報
第二十一條本市的地震監測預報方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制定并組織實施。
市、區(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并負責本轄區內的震情信息收集、分析與核實,在提出初步預測意見后,報上一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已地震中期預報的區域,在震情跟蹤過程中如發現有明顯臨震異常,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情況緊急時,可以由市或所在區(市)人民政府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謠言,發生地震謠言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迅速予以澄清,公安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維持社會的穩定。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內容的文稿應當經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方可:
(一)已引起社會強烈反應的宏觀地震異常現象的解釋或說明;
(二)震情監視和地震活動狀況;
(三)地震謠傳的應急處理。
第二十五條人工一次性爆破用藥相當于3噸TNT炸藥能量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實施爆破的單位或個人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后,及時通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防震減災規劃要求,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工作。
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防災系統。
第二十七條跨度大于100米的大型橋梁,以及地鐵、隧道和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應當根據防震減災需要設置地震監測設施。
高度超過150米的超高層建(構)筑物,應當設置相應的強震觀測設施。
第二十八條地震前兆臺、監測臺、強震臺的選址和設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技術驗收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地震監測設施,應當接受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地震監測設施需要搬遷或者撤消時,應當事先征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條地震監測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在監測設施的保護范圍周邊設立標志牌,標明保護的內容及范圍,并將地震監測設施所在位置通知有關單位。
第三十一條在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不得燒荒、爆破、采石、挖土、堆放金屬物品和進行其他危害和干擾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活動。
因工程建設需在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采石及其他振動性作業的,應當經地震監測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在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征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后遷移或重置地震監測設施,并應當承擔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遷移、重置的費用。
第四章地震應急救援
第三十三條市、區(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下列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供水、供熱、燃氣等屬于生命線工程的部門和單位;
(二)車站、機場、鐵路、港務等屬于交通工程的部門和單位;
(三)大型商場、體育場、大型公共娛樂場所;
(四)醫院、學校、二類以上幼兒園;
(五)大型廠礦企業;
(六)其他因地震可能引發水災、火災、化學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災害的單位。
第三十五條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二)應急通信保障;
(三)搶險救援人員的組成和資金、物資的準備;
(四)應急、救助裝備的準備;
(五)災害評估準備;
(六)應急行動方案。
第三十六條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在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預報區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臨震應急措施:
(一)迅速啟動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二)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三)根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避震通知,組織避震疏散。
第三十七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轉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抗震救災事宜。
第三十八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震類型和震后趨勢迅速做出判斷,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同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第三十九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采取緊急措施搶救人民生命、財產,控制次生災害,制止災情、疫情的蔓延和發展,檢修被毀壞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工程,維護社會治安,保持社會穩定。
第四十條震后救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聽從命令,服從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積極參與抗震救災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和財產的管理與監督,將震后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害損失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民政等部門負責調查、評估。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結果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按規定上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關鍵詞] 藥品合理分類;藥品監管制度;西藥房管理
[中圖分類號] R954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4-4721(2013)12(b)-0144-02
藥房是醫院直接面向患者的窗口,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其主要作用是治病救人,隨著醫療糾紛事件的頻發,臨床上如何對藥品進行合理安全應用成為醫院西藥房亟待解決的關鍵問題[1]。有文獻報道[2],對西藥房的藥品進行合理分類能夠有效提高西藥房的工作效率,本文探討藥品合理分類及藥品監管制度在醫院西藥房管理中的應用價值,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選取2011年1~12月和2012年1~12月本院西藥房的西藥品出庫記錄以及西藥房直接服務的臨床患者60 350例,其中,2011年1~12月28 175例,2012年1~12月32 175例。本院從2012年1月開始實施藥品合理分類制度及加強藥品監管。
1.2 藥品分類方法
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藥品分類管理,遵循我國藥品分類的基本原則[3],根據藥品的品種、適應證、劑量以及給藥方式將本院西藥房的西藥品進行以下分類:①特殊的藥品(如貴重藥品、易成癮的藥品、麻醉制劑、)進行特殊管理;②處方藥(Rx)以及非處方藥(OTC)分開;③口服給藥制劑、注射給藥制劑、經皮給藥制劑等做基本的分離;④按照藥物的作用部位,將藥物分為消化系統、呼吸系統、泌尿系統等;⑤按照醫院的不同科室,將藥物分為兒科、婦科、消化科等。
1.3 加強藥品監管制度
1.3.1 加強西藥房工作人員關于藥品監管制度的培訓 根據我管(院)相關的藥品管理制度和規定等,制訂本院藥品監督管理制度,組織西藥房工作人員去省市大醫院進行參觀學習;對本院所有在崗的西藥房藥師進行藥物的基本知識培訓,并且進行考核,所有人員均經考核合格后才具有應用(調劑)資格,而且定期進行抽查考核,加強其對藥物應用的規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的認識。
1.3.2 加強對藥品的購進、驗收、貯存等管理 西藥房成立專門的藥品采購小組,并且建立監督小組,實行管理責任制,任何一位工作人員在采購時均詳細填寫藥品入庫登記表,包括藥品的有效期、批號、批文、檢驗合格報告等,杜絕無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和不合格藥品批次以防止假冒偽劣藥品流入,并能夠在出現差錯后進行追溯,從源頭上杜絕劣藥、偽藥流通進入西藥房;對于新藥的采購,包括新劑型或新品種藥品,由專業人員進行,并且進行監管,杜絕因賄賂行為導致的藥品流入或其他違法銷售問題,組織藥事委員會(現在叫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定期對藥品質量進行檢查。加強完善西藥房的硬件設施,如藥品貯存環境的改善,對于疫苗等生化藥品需要特殊貯存,每日定時對儲存環境溫濕度進行巡查記錄,有避光要求的藥品應保證環境符合要求,加強西藥房防火、防潮的管理。
1.3.3 加強藥品的調配和發放 應用醫院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對藥品進行發放和調配,并且能夠對西藥品的應用進行動態監測,定期由具有高級職稱的醫師和藥師組成審核小組對藥物差錯率進行審核,將其納入科室評價及目標責任考核指標體系,同時作為晉升、評先評優的重要指標。
1.4 評定標準
以《臨床藥物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藥物應用管理辦法》等為參考[4],以西藥房接收的醫囑為依據,對2011年1~12月和2012年1~12月本院西藥房的西藥品差錯率進行比較;滿意度調查方法:采用本院制作的滿意度調查表(百分制),90分為很滿意,每個時間段隨機抽查3500例患者,對滿意度進行統計分析,患者滿意度=(一般滿意+比較滿意+很滿意)例數/總例數×100%。
1.5 統計學處理
應用SPSS 17.0進行數據分析,計數資料以率表示,采用χ2檢驗,以P
2 結果
2011年1~12月本院西藥房共服務患者28 175例,藥房差錯例數為461例,差錯率為1.64%,患者滿意度為80.31%(22 627/28 175);2012年1~12月本院西藥房共服務患者32 175例,藥房差錯例數為158例,差錯率為0.49%,患者滿意率為97.83%(31 477/32 175);兩個時間段的藥房差錯率和患者滿意度比較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相關文獻報道[5-6],西藥房對藥品管理不合理是造成藥品不良反應發生,威脅患者生命安全的主要因素,對其進行合理分類以及加強監督管理是降低其危害的主要措施,因此,應該從各個角度出發加強對醫院西藥房的管理,提升藥物治療的有效性、經濟性以及安全性,為患者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降低不良反應的發生率。
本研究通過對本院西藥房管理的西藥品進行分類,并且加強藥品的監督管理,發現改進后藥房的差錯率明顯降低,而患者滿意度明顯升高,同相關文獻報道結果相一致[7-8],為藥物臨床應用的合理性、安全性提供了參考依據,并且為提高本院醫療水平和經濟效益奠定了基礎[9]。本文只對藥房差錯率和患者滿意度進行考察,未考慮藥房藥品的年銷售量,值得進一步研究。在藥品的分類方法建立中還發現,我國藥品的分類管理辦法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如部分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物未進行詳細標示,造成分類困難,加大了醫院的工作量,可能還會造成患者的困擾,讓其誤會,影響醫院的良好形象。
綜上所述,西藥房管理中應該對藥品進行分類,并且加強監督管理,以期降低藥房差錯率,進而降低患者不良反應的發生率,提高患者滿意度,提高醫院的醫療水平和經濟效益,使醫院在長期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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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情和受災群眾救助需求要實,實施災民救助工作要實。加強救災應急體系建設,加快基層救災裝備和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救災應急水平;做好冬春荒救助工作,確保災民和困難群眾安全度荒;做好突發自然災害的防范和救助,做好新災救災的物資儲備和資金保障,做好災民的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切實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綜合減災工作,深入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全面提升防災減災能力;加大創建工作力度,努力爭創“全國綜合減災示范社區”。
今年的救災工作要在創新上求發展求突破,主要是三個方面創新:救災款物管理制度上創新,災害信息員獎懲制度上創新,救災宣傳手段上創新,通過建立新的救災款物監督管理制度,形成救災款物監督管理長效機制;通過建立災害信息員管理和獎懲制度,規范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通過強化救災工作宣傳手段,提高救災工作的社會影響力,推進救災工作上新的水平。
一、切實做好冬春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認真組織力量,深入扎實地做好冬春荒救助調查摸底工作,及時準確掌握災民群眾特別是“兩戶”、“兩屬”的生活困難情況,實行分類排隊,建立災民救助臺帳,制定切實可行的《冬春災區困難群眾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完善《災民救助卡》發放管理制度,按計劃、分階段、有重點地做好受災困難群眾的生活救助,強化救災物資監管,接受群眾監督。切實把冬春災民生活救助的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確保災民和困難群眾有飯吃、不挨餓,有衣被、不受凍,有房住、避風雨。同時,加強請示匯報和協調溝通,積極爭取民政部、自治區給予更多的資金支持;督促各縣(區)落實地方政府的責任,加大救助資金投入,確保全市災民和困難群眾安全度荒。
二、積極做好新災救災及應急救助工作。一是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完善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督促指導縣(區)、鄉鎮(街道)根據當地實際修改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加快推進村(社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工作,各縣區民政局要制定計劃措施,做出部署安排,加強組織指導,發揮鄉鎮民政助理作用,抓好檢查落實,年內全市所有村(社區)都有符合自身實際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二是落實救災物資儲備。一方面,從思想上要高度重視,根據各地不同災情多發特點,摸清救災物資儲備的數量和品種,科學做出儲備規劃,做好救災物資儲備的具體安排,落實籌措救災物資儲備所需資金。另一方面,落實救災物資儲備,救災物資按相關規定程序進行采購,根據救災實際需求,主動協商有關部門利用實物存儲、協議儲備等多種方式,形成規模適當、供應充足的救災物資儲備能力。同時,救災物資發放按程序進行公示,救災款物按規定發放給災民手中。今年4月底前,組織檢查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縣鄉級民政部門救災物資儲備庫,冬春荒災民生活救助情況,救災資金預算和到位情況,并將檢查情況進行通報。三是加強災情信息管理。完善市、縣(區)二級救災通訊網絡,快速、準確做好災情統計和報送工作;加強與農、林、水等有關涉災部門會商,確保上報的災情數據統一;今年汛期到來前,市、縣(區)要按照《災害信息員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組織對災害信息員進行業務培訓,每個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至少有一名熟悉業務的災害信息員,確保災情信息上報及時準確。四是全力做好災害應急救助工作。及時制定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方案,一旦災害發生,要作為當前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進入應急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及時準確掌握災情,深入災區查災核災,組織轉移安置受災群眾,扎實開展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五是積極開展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災情平穩后,在做好救災工作的同時,把工作重點迅速轉移到組織實施災區民房恢復重建上來,制定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方案,落實籌措重建資金,落實具體工作責任和分工,按時按量保質完成重建任務,確保倒房群眾能夠盡快住進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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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做好自然災害應對工作
各鄉鎮要提高對防大災、備大災、救大災的認識,認真抓好各項自然災害應對措施的落實。一是要強化自然災害應急值班制度,在汛期和惡劣天氣期間,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完善與氣象、水利、國土、農業等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加強災情會商和評估工作,確保災情信息準確一致。二是加強災情管理,上報災情突出“快、準”,嚴格按照新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2014版災情管理系統報送災情。三是做好倒房恢復重建和過渡期災民生活救助工作。四是做好自然災害應急物資儲備。各鄉鎮要結合本地區的災害特點,進一步完善災害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加強自然災害應急演練。
二、加強救災款物規范化管理,完善救助標準
認真落實縣民政局《關于轉發市進一步加強救災款物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今年鄉鎮要在冬春荒救助、應急救助、倒房重建工作中統一使用規范表冊,并積極開展工作督查,此項工作將在全縣年中工作推進會中進行總結。各鄉鎮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因災困難群眾生活救助標準,推動規范化管理工作水平。
三、做好“5.12”防災減災日宣傳活動
一是扎實開展多種形式的防災減災宣傳活動,結合“5.12”防災減災日及防災減災宣傳周、“國際減災日”等活動安排,周密籌劃、精心組織,有針對性地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不斷提高人民群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縣局將在5月12日組織縣抗災救災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別到鄉鎮社區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活動,各鄉鎮要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防災減災科普宣傳工作,并確保實效。二是要抓好防災避險逃生演練,進一步提升全市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增強廣大群眾對各類突發性災害事件的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
四、全力抓好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
一是各鄉鎮要加強災害信息員的選配工作,災害信息員一般由鄉鎮民政助理員、村“兩委”成員和城鎮社區工作人員擔任,也可從其他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員中聘用,工作方式以兼職為主,條件允許的地方可設專職災害信息員。二是加強信息員管理與培訓。建立災害信息員管理制度,明確災害信息員的職責和工作任務,縣、鄉分級對信息員進行培訓,按時完成市2014年下達的信息員培訓任務。
五、做好農村住房政策性保險工作
一是積極籌措農村住房保險配套資金,確保配套資金按時撥付到位。二是加強與保險公司的協調溝通,定期研究分析本地區農房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做好理賠工作。三是加強農保政策宣傳,讓群眾充分了解農房保險政策信息。
篇5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工作的意見》(〔2012〕33號)精神,為提高我縣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強化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全面推進農村氣象災害防御體系建設,經縣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隊伍建設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意義
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隊伍是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防災減災重要舉措,是推進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內容。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充分認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領導,明確目標,落實任務,強化措施,在全縣建立覆蓋面廣、人員素質高、快速反應能力強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隊伍,同時落實相關工作措施,使氣象災害防御能力進一步提升,消除預警信息“盲區”。
二、明確職能職責,加強隊伍建設管理工作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是人民群眾參與應急工作、防災減災工作的重要形式。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主要負責及時傳播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及時收集上報災情信息,參與氣象災害、山洪地質災害調查;開展氣象防災減災知識的科普宣傳,提出防御災害的措施建議;參加氣象災害監測設施、預警信息傳播設施的維護。重點工作是接收傳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通過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隊伍形成直通基層、覆蓋各類人群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渠道。
各地、各單位要通過人員兼職等方式,積極擴充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隊伍。各鄉(鎮)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由分管防災救災和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兼任,各村(居)委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由村(居)委會成員兼任,同時,各社區理事長及中心戶要積極參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工作。學校、醫院、企業、體育場、車站、港口、礦山、水庫、旅游景點、建設工地及其它重要部門至少要落實一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要實現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網絡全覆蓋。信息員必須由身體健康、責任心強、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員兼任。
各鄉(鎮)政府和縣直各部門、各單位要確定兼職人員,組建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隊伍,負責所轄信息員的培訓和考核,并將本地本單位明確的信息員隊伍逐一登記造冊,填寫姓名、性別、年齡、地址、職務及聯系電話(手機)等內容,于2月20日以前報送到縣氣象局,便于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聯系服務。縣氣象局負責全縣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的建檔備案,使用“中國氣象信息員管理平臺”進行動態管理,同時編寫具有針對性、實用性的培訓教材,協助做好培訓、考核工作。
三、搭建平臺、加強培訓,充分發揮信息員隊伍的作用
篇6
為吸取汶川特大地震和青海玉樹地震震災的教訓,防患于未然,切實提高我市防震減災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市地震局就加強震情監視和應急處置工作下發了緊急通知,現就進一步做好當前防震減災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防震減災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進一步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近年來,我市防震減災工作按照“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切實加強了防震減災相關體系建設,全社會防震減災意識和能力有了明顯提高。但從總體上看,我市防震減災能力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比,與當前地震災害面臨的新形勢相比還有較大差距。面對嚴峻的防災工作形勢,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當前防震減災工作重要性,牢固樹立“寧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的思想,真正把防震減災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來抓,切實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宣傳教育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防震減災宣傳長效機制,強化防震減災宣傳工作,不定期地播放、刊載防震減災科普知識,特別是在“5.12”與“7.28”防震減災紀念日、國際減災日、科技活動周等重點時段和活動中,市地震局要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開展防震減災法規和科普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對地震災害的危機意識和防范意識。組織和協調新聞單位刊登防震減災公益廣告,編寫和印制防震減災科普讀物和音像制品,免費向社會公眾發放。大力開展群眾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共同做好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要抓好防震減災宣傳教育陣地和科普基地建設,積極開設防震減災專題講座,增強廣大群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各中小學校要結合自然、地理等課程,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教育。要在教育網站上鏈接相關防震減災知識和視頻宣傳片。有條件的中學,可結合學生興趣小組,建立防震減災科普教室,在地震部門的指導下進行地震基礎知識學習。完善現有地震臺站設施和功能,充分發揮地震臺站科普宣傳作用,切實加強防震減災知識培訓,爭創市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
三、進一步做好當前防震減災各項工作,提高地震災害防御能力
各防震減災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加強地震應急管理的各項體系建設,在原有的地震應急預案基礎上,強化管理,細化緊急情況下的各項應急措施,健全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落實應急救援隊伍。
市地震局要切實做好全市“十二五”防震減災規劃編制工作和地震小區劃工作,進一步加強我市地震監測設施和能力建設。要加強對我市地震臺、各前兆觀測點和宏觀群測點的管理,確保信息節點24小時正常運行,準確傳輸相關數據,保證地震監測臺站設施不受外界干擾,嚴厲打擊破壞地震監測站的設備設施、房屋建筑等違法犯罪行為。要準確收集地震前兆信息,加強分析會商,主動、及時地向上級報告信息,積極為政府應急管理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認真做好地震應急準備工作,嚴防地震謠傳、誤傳的發生。繼續積極推進地震宏觀測報網、地震災情速報網、防震減災知識宣傳網和防震減災兼職助理員等“三網一員”體系建設。各鄉鎮(街道)要制訂“三網一員”建設方案,制定和完善目標管理制度、培訓制度和獎勵制度,配備防震減災兼職助理員,形成健全的群測群防網絡。強化應急指揮平臺建設,將地震應急體系納入全市抗災防災大體系統一規劃、建設,重新修訂地震應急專項預案,建立指揮平臺,加強應急通信建設,逐步完善功能,實現與市應急平臺對接,構建上下貫通、保障有力的組織指揮體系。
市住建委及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抗震設防監管工作。在項目選址上,應盡量避開抗震不利地段;在項目設計、審查上,要嚴格執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標準;在項目審批上,有關部門應將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審批的重要內容,對達不到抗震設防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對一般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市民政局要做好地震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積極推進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完善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增加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的適應性品種和數量。建立應急救災物資調撥和運輸網絡聯動工作機制,健全救災工作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配合協作,共同做好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工作。
市房管中心要加強對社區的管理,指導各社區完善地震應急預案。加大對社區居民的宣傳,組織社區每年開展2次地震宣傳活動,努力豐富活動內容,切實提高防震減災意識,積極組織社區參加省級地震安全示范社區申報工作,全面推進示范社區建設。
市教育體育局要加強對中小學校的應急演練管理工作,認真部署,精心組織,通過堅持不懈地宣傳教育、排查消除隱患、常規應急演練等一系列安全工作,提高師生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等災害應對能力。結合全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編制學校建筑抗震性能加固改造工作方案,合理確定校舍加固改造、重建工程時間。
市財政局要在保證地震部門基本經費支出的前提下,還應安排防震減災宣傳教育、群測群防、地震臺站建設和運行等財政經常性專項經費,并逐年增加,促進防震減災事業健康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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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行業,是農村經濟的優勢產業,同時也是高風險行業。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對于促進漁業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經過多年努力,我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取得較大進展,但是由于漁業作業地點分散,個體生產經營單位眾多,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大,基礎設施和技術裝備相對落后等,漁業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受水上海上生產運輸活動日益活躍以及極端天氣事件多發等因素影響,各類漁業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做好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和監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礎設施,改進技術裝備,健全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防災避險能力,努力構建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有效遏制漁業安全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安全發展。
(二)工作目標。到“十一五”末,擴建新建一批安全避風、配套完善的漁港,使全國海岸線平均200公里以內有一個一級以上漁港,能夠為45%的海洋漁船提供服務;在重點漁港配備港口安全監控設備,建設海洋漁業船舶管理動態監控系統、漁船安全設備檢測檢驗基地和漁業船員培訓基地;使重特大漁業船舶事故得到明顯控制,事故死亡人數比“十五”末明顯下降。到2015年,形成較為完善的漁業安全生產支撐保障體系,漁業安全監管和防災減災能力顯著增強,從業人員素質有一定程度提高,漁業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
二、加強漁業安全設施和裝備建設
(三)加強漁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的通知》(〔2006〕53號)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城鄉規劃,合理規劃漁港建設布局,適當提高建設標準,盡快形成以國家級中心漁港、一級漁港和內陸重點漁港為主體,以地方二、三級漁港為支撐的漁港防災減災體系。新建、改擴建漁港要突出避風防災功能,提高碼頭、防波堤和護岸建設質量,完善航標、港口監控系統、港口消防和照明設施、搶險救災船艇等配套設施設備,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大力提高漁船安全質量。嚴格漁船建造企業資格認可制度,依法取締不具備漁船生產資質的企業,加強對制造、改裝、進口漁船以及船用安全設備的檢測檢驗,強化漁船修造質量的監督管理。加強老舊漁業船舶管理,鼓勵、督促企業和漁船船東更新淘汰有安全隱患的老舊漁船和裝備,探索推廣應用安全系數高、抗風險能力強的先進漁業船舶,禁止無船舶檢驗證、登記證、捕撈許可證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漁船入海作業。
(五)積極推進漁業安全通信網絡建設。加快信息技術在漁業安全生產中的應用,完善衛星、短波、超短波、移動電話“四網合一”的安全通信網。加強漁船通信終端設備配備,擴大近海和內陸水域無線電信號覆蓋范圍,遠洋漁船要配備衛星電話,為安全信息播發與接收、緊急遇險報警、搜救指揮提供通信保障。加快大中型漁船船位衛星監控系統建設,實現對作業漁船的動態監控和實時跟蹤。
(六)努力改進漁業安全技術裝備。研究和鼓勵有條件的漁船裝備適用的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助航設備,提高漁船防碰撞、防觸碰能力。加大漁船自救設施設備配備力度,在按照規定配備救生、消防等安全設施的基礎上,推廣應用氣脹式救生筏等裝備,提高漁船抵御風險的能力。
三、加強漁業安全管理與監督
(七)認真落實漁業安全管理制度。各漁業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規范生產操作規程。各級漁業部門要嚴格落實漁業船舶簽證制度和漁船、船員持證作業制度;嚴禁漁船及漁業輔助船擅自改變作業性質、非法載人載貨,嚴禁漁船在惡劣天氣條件下冒險作業。要合理規劃漁業作業區,盡可能遠離商船習慣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漁業作業區域交叉航段、作業漁船密集區域,漁船和商船要嚴格遵守值班瞭望等安全操作規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發生。
(八)強化安全監督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明確漁業安全監管機構及職責,充實和加強漁業安全監管隊伍,探索在重點漁業鄉村建立和推廣漁業安全員制度。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督促檢查,嚴格執法。要以漁業企業、漁港碼頭、漁船集中停泊點等場所為重點,加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做好漁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九)加強涉外漁業安全管理。漁業企業要嚴格執行國際漁業條約、雙邊漁業協定和有關管理規定,依法從事漁業生產活動;漁業執法機構要加強在重點敏感海域的巡航護漁、監管檢查工作,禁止漁船違規進入敏感爭議水域作業;外交、漁政、海事、公安邊防、海洋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做好涉外漁業事件的防范處置工作,防止引發漁業安全事故。
(十)強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加強漁業安全生產職業培訓,嚴格執行漁業船員考試發證制度,對職務船員、遠洋及涉外漁業船員實行特殊安全強制培訓,努力提高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建立漁業船員培訓基地,加強培訓機構管理,規范培訓內容,重點加強漁船航行技能、避碰規則、科學裝載、養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為主要內容的漁民職業安全技能培訓體系。
四、提高漁業安全生產應急能力
(十一)加強災害監測預警。建立和完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氣象、海洋部門要及時將災害天氣和風暴潮、赤潮、海浪、海嘯、海冰等災害信息通報地方人民政府及漁業部門。漁業、海事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無線電臺、海岸電臺、手機短信等各種渠道,及時將災害氣象預警信息傳遞給漁區、漁業企業和漁民,并同時漁船避險路線、避險操作規程、養殖人員撤離注意事項等,為漁民提供充分的氣象預警和避險信息服務。
(十二)完善漁業安全應急預案。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要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制訂完善漁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應急預案,特別要根據本區域自然氣候條件等,進一步細化漁船和漁業養殖設施防避臺風、風暴潮等災害的預案,明確具體的防災避險措施,切實提高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十三)加強漁業救助力量建設。交通運輸部門要綜合考慮漁業生產特點,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發揮國家專業海上搜救力量對漁業安全事故的主體救助作用。各級漁業部門要建立完善漁業專業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完善24小時值班制度,落實值班崗位責任制。加強漁政執法船(艇)和漁船的輔助救助能力建設,為執法船(艇)配備必要的救助裝備,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緊急備航制度,組織漁政執法船(艇)和漁船參與海上應急救助行動。積極引導漁船編隊生產作業,赴中遠海作業船隊要指定帶隊指揮船進行統一指揮管理,加強漁船之間的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五、強化漁業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
(十四)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漁區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編制與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規劃相銜接的平安漁業建設規劃,加大漁港等漁業安全基礎設施和水上搜救、預警信息系統建設投入力度。對漁港、安全通信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漁業安全監管、漁民安全宣教培訓、海難救助等項目所需投資和經費,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通過基建投資或一般性財政預算大力支持。對老舊漁船更新改造和安全設施配備,有條件的地方要給予政策扶持。引導、鼓勵并督促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加大安全隱患治理投入,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和建立穩定、多元的漁業安全投入機制。
(十五)健全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制度。進一步研究完善漁業安全生產、防災減災以及漁船、漁港和漁業船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快制訂事故預防和控制、應急救援和處置等方面的技術標準和漁船、漁機、網具、養殖機械、漁業通信導航及防災救生等漁業裝備安全標準,完善漁業安全生產操作技術規程。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力度,把漁業安全生產逐步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十六)推進漁業安全科技進步。加大漁業安全生產科技研發和先進技術示范推廣力度,加快信息技術在漁業安全生產上的應用。鼓勵漁業企業和漁政部門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產學研相結合,促進漁業安全生產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運用。大力開展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理論研究,加強相關學科和專業建設,培養漁業安全科研和管理人才。
(十七)完善漁業安全風險保障機制。要充分發揮保險對分散和降低漁業安全生產風險的作用。鼓勵漁船雇主購買船東責任保險,引導和鼓勵漁民積極參加保險。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全面落實責任制。漁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納入政府安全生產總體工作部署,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認真落實縣、鄉等基層政府的安全監管責任,實施責任目標逐級考核制度。強化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和船東、船長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督促漁業企業強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建立并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十九)加強協作聯動。農業(漁業)、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交通運輸、漁業部門要完善遇險漁船搜救聯動機制。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漁船與商船碰撞事故處置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漁船事故的善后處理。充分發揮各類協會等中介組織在漁業安全生產教育引導、技術推廣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管、各部門協作配合、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漁民群眾廣泛參與的漁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格局。
(二十)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漁業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平安漁船”、“平安漁村”、“平安漁港”等創建活動,營造全社會特別是漁區干部群眾關心、支持并自覺參與漁業安全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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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災減災救災體系建設
全面做好“4.20”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加快推進“4.20”災后農房恢復重建工作進度,確保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抓緊實施“4.20”地震災后重建防災減災專項規劃項目。
認真開展防災減災工作。推動實施“十二五”防災減災規劃項目。注重防災減災工作常態化,爭創6個“全國綜合減災示范社區”。組織開展2-3次應急指揮系統操作演練,提升應急水平。切實加強和規范救災物資儲備和管理,豐富市、縣救災物資儲備,提高使用效益。加強災情信息管理,做好災害信息員培訓。
及時有序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認真貫徹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推動建立市、縣兩級救災資金按比例分擔機制,進一步規范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修訂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完善救災應急工作機制。及時做好受災群眾應急救助、過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損農房恢復重建等工作,確保災害發生后12小時內受災群眾得到初步救助。
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規范低保管理工作。深入貫徹國務院、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推進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和機構建設,全面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強化社會救助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備案制度、社會救助責任追究制度。提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市城市低保累計月人均補助水平不低于220元,農村低保累計月人均補助水平不低于110元。推動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基金。
提高城鄉醫療救助水平。繼續全面推進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擴大救助病種和救助范圍。完善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優化醫療救助管理服務流程,推行信息化管理手段。資助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參保參合率達到100%,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住院自付費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繼續做好14周歲以下先心病兒童救助工作。
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開展農村敬老院標準化建設試點工作,建立完善敬老院管理標準體系。維修改造敬老院床位2129張。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在2013年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率保持90%,床位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三、社會福利和慈善體系建設
深化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督促抓好市第二福利院等項目建設,新建城鄉社區日間照料中心59個,積極鼓勵民間資金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改造和新增各類養老機構床位4270張。加大省、市級養老服務示范社區創建力度,健全長效運行機制。積極推進養老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建設,探索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4.35萬名困難家庭的失能老人和高齡老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支持。健全以五保供養、互助養老為主的農村養老服務網絡。開展公辦養老機構改革試點工作,探索試行公建民營、投資換經營等運行模式,解決公辦養老機構人員編制不足、資金再投入難、床位利用率不高等問題。探索建立養老服務業協作與對口支援機制。
完善社會福利制度。建立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加強孤兒權益維護,實現市、縣兩級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全覆蓋,落實城鄉社區(村)兒童福利督導制度。積極爭取全國“藍天計劃”二期項目。拓展殘疾人社會福利,加強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和管理。切實加強福利彩票發行,全年發行2.5億元以上。
加強社會慈善體系建設。繼續組織實施好輪值會長制度。積極爭取中華慈善總會、省慈善總會對的支持。做好中華慈善總會、省慈善總會捐建的災后重建項目的落實和監督管理。積極推薦項目參加省政府“巴蜀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推動勸募設立慈善專項救助基金。
四、優撫安置雙擁工作
全面做好優撫工作。加強優撫資金管理,完善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全面推進優撫對象醫療保障“一站式”結算服務。加強優撫事業單位建設。全面完成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任務。做好傷殘和死亡撫恤工作,開展對烈士遺屬撫恤優待政策貫徹落實督促檢查。
深入推進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和軍休管理。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貫徹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退役士兵安置率達100%。推動出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扶持就業創業措施辦法。完成傷病殘退役士兵移交安置任務。做好軍休服務管理工作,完成軍休干部和無軍籍職工接收安置任務,全面落實安置政策和政治、生活待遇。推行新型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軍休文化建設。
扎實做好雙擁創建工作。認真做好第十屆省級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創建、申報、迎檢工作。做好新一輪全國雙擁模范縣城創建啟動工作。大力推進雙擁文化建設和社會化擁軍。
五、基層政權、社區建設和區劃地名工作
強力推進城鄉社區建設。出臺加強城鄉社區建設和創新管理服務實施意見。繼續實施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十二五”規劃,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87%。指導各地開展農村社區規范化建設。指導各地開展全國和諧社區建設示范單位、全國農村社區建設示范單位等創建活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準入制度和指導性目錄,開展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試點工作。加強社區工作隊伍建設。
繼續深化基層群眾自治工作。做好第九屆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的后續管理,著力做好新任村(居)干部培訓、換屆選舉等工作。完善村(居)務監督委員會運行機制,落實村(居)監督委員會審議村(居)務公開制度,建立村(居)務公開和村(居)務監督工作檔案管理制度。深化農村(社區)黨風廉政建設,指導各地加強村(社區)廉政文化陣地建設。
積極做好區劃地名工作。加強行政區劃調整組織實施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積極穩妥地做好撤鄉設鎮等行政區劃調整的指導和審核報批工作。強化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完善地名標志設置,健全地名規范化、標準化工作機制。推薦上報全國地名公共服務示范市(區、縣),做好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準備工作。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完成11條縣級界線聯檢和平安邊界創建工作。
六、專項社會事務管理工作
做好殯葬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不斷深化殯葬改革,力爭全市火化率繼續保持全省領先。加大惠民殯葬力度,擴大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費免除范圍,開展青神縣、丹棱縣全民惠民殯葬試點。推進殯葬服務單位信息化、標準化、人文化建設。實施殯葬遂心工程,規范殯葬服務行為。加強公墓規范化管理,積極推進公益性墓地建設,有效整治超標準大墓修建、散埋亂葬等違規行為。開展好2014年殯葬改革宣傳年活動,加強殯葬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
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繼續開展全國救助管理機構等級評定和“省救助管理文明單位”創建活動,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工作軟硬件設施水平。在全市推廣仁壽縣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機制,加強和改進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為重點的救助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四級救助服務網絡”,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逐步實現救助網絡全覆蓋。加強救助管理機構能力建設。
提升婚姻收養工作水平。加強婚姻登記服務場所軟硬件建設,積極爭創國家級婚姻登記機關。創新開展結婚頒證儀式,加強婚姻調解,促進和諧婚姻家庭建設。婚姻登記合格率達100%。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抓好涉外送養工作,收養登記合格率達100%。
七、社會組織管理工作
推進社會組織登記制度改革。正確引導社會組織發展,健全完善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的相關制度。取消全市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推動制定我市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脫鉤工作機制。開展行業協會商會脫鉤試點工作。
加強社會組織工作監管。完善社會組織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組織監督管理體系。做好社會組織年檢工作。分期分類對全市社會組織進行評估。強化社會組織自律誠信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不斷豐富社會組織管理服務手段。積極做好2014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的申報工作。
八、老齡工作
繼續組織實施《市“十二五”老齡事業發展規劃》。進一步貫徹落實新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落實全市高齡補貼自然增長制度及各項優待政策,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抓好第四輪敬老模范縣(區)、敬老模范鄉鎮創建工作。加強老年組織建設和管理,進一步規范鄉、鎮、村、社區老年人協會,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敬老月尊老、敬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
九、維穩工作
嚴格落實民政維穩“一崗雙責”職責,開展領導干部定期接訪、主動約訪和包案下訪工作。著力加強民政問題源頭治理,抓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解決民政突出問題。加強民政隊伍建設,充實和加強基層工作力量。扎實做好涉軍維穩工作,實現“零進京、零聚集、零到省、不出事”目標。
十、綜合能力建設
加強民政法制化、信息化建設。加強民政依法行政工作,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規范行政執法和審批,配合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統籌推進民政信息平臺建設和市、區縣民政門戶網站建設,做好信息公開,提升民政工作管理和服務效能。
夯實民政基層基礎。2014年為民政基層基礎提高年,強力推進全市民政規劃的有效實施,不斷完善民政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抓好陣地建設,確保鄉鎮民政辦和服務窗口辦公設施設備齊全。加強民政事業單位的建設管理。強化基層民政干部隊伍建設,落實與工作相適應的專職民政干部,保持民政干部隊伍的相對穩定。探索建立一村(居)一名民政助理員制度。加強民政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不斷修訂完善《民政工作規范》和機關內部各項管理制度,確保各項民政工作實現標準化管理,規范化運作。完成《民政志》的編纂工作。
篇9
關鍵詞:植保工程建設;存在問題;改進意見
中圖分類號:S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50501131
1 植保工程建設的現狀
植物保護不僅是一項重要的防災減災措施,而且是提高農產品產量和品質,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工作。為了盡快建立起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的植保防災減災體系,最大限度地控制有害生物的危害,確保農業生產安全,“十一五”以來,相繼實施了國家植保工程、優質糧食產業工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建設的植保項目和植保田間觀測場及應急藥械庫建設項目,通過多年植保工程項目建設,改善了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和植物檢疫的條件,應急防控能力、安全用藥和技術培訓能力進一步提高,信息傳遞手段明顯改善,綜合服務能力得到顯著提升。
我國有比較健全的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網絡,能為區域性重大病蟲應急防控工作提供準確的信息資源和科技支撐。通過多年的生產實踐,我國已基本形成并積累了針對各種重大病蟲應急防控技術體系和豐富的組織工作經驗,能夠在最短時間內實施應急防控行動。在重大病蟲發生區,有一大批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只要有資金物資保障,可以承擔相當一部分應急防控任務。
2 植保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在未來相當長時期內,我國農作物生物災害將呈重發、頻發態勢,防災減災任務異常艱巨,植物工程項目建設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2.1 項目建設內容有待完善。
在已投資的項目中,偏重土建工程、儀器設備的投資,對田間工程的投資額度較小、標準偏低。儀器設備的配置不盡合理,一些用于科研或教學的儀器設備無法發揮作用,造成資源浪費,而辦公自動化和開展電視預報的設備未能設計。土建工程未能根據建設單位的實際需要而設計,且多設計主體工程,對輔助工程缺少投資計劃。
2.2 地方配套資金不到位
由于項目縣多為農業大縣、財政窮縣,60%的項目縣存在地方配套資金不到位或部分到位現象,影響了項目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甚至導致項目無法正常竣工驗收。
2.3 部分項目運行效果不佳
由于缺少必要的項目運行費用,導致部分項目運行效果不佳,突出表現為:由于建設地點偏遠,土建完工后至今未投入使用,致使房屋出現損毀;部分儀器設備長期不使用或不會使用,部分設備由于無專人管護,利用率不高,使項目應有的功能不能充分發揮;田間工程未能充分利用起來,溫室和養蟲網室利用率低,部分縣已開始損壞;缺少管理措施,項目建成后,由于缺少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技術培訓,導致項目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3 植保工程項目建設的改進意見
3.1 規范項目建設內容
新建植保項目在科學合理控制土建工程規模的同時,要在儀器設備中增加病蟲電視制作預報、遠程自動監控和辦公自動化設備的投資,減少用于學術科研設備的投資,加大應急防治、綠色防控設備和田間工程的投資額度。
3.2 減少地方配套資金數量
由于承擔植保工程項目建設的縣多為農業大縣、財政窮縣,沒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建議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地方配套資金,嚴格要求項目縣使用好中央、省級投資,控制建設規模,精打細算,合理利用項目投資。
3.3 建立項目運行機制
為了使項目長久發揮作用,對驗收合格的項目縣,財政上每年要列支一定的運行費用,項目建設單位也要利用自身的優勢開展社會化服務,彌補項目運行費用的不足。要切實加強對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崗位職責的設定,保證儀器設備正常使用。要建立嚴格的財產登記和使用管理制度,使項目在監測預警、植物檢疫、病蟲防控、安全用藥指導、技術培訓等方面長久發揮作用,為國家糧食安全和當地農業現代化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4 結 論
隨著我國進入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新的經濟發展階段,通過植保工程項目投資建設,初步構建與我國現代農業產業發展相適應、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符,滿足“優質、高產、高效、生態、安全”農業生產需要的植物保護保障體系基礎,大幅度提高我國抵御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的能力。
參考文獻
[1] 侯洪.植保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J].新疆農業科技,2009(3):125-133.
篇10
發展機遇與挑戰
近年來,大連市突出漁港的避風防災功能建設,通過對漁港的改造、擴容、升級建設,進一步完善了漁港基礎和配套設施,提高了碼頭防波堤和護岸質量,打造服務于黃海北部、渤海東部海區的兩大漁港集群,為加快漁業經濟安全、持續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十三五”時期是大連市加快“海洋漁業強市”建設的重要階段,要科學判斷和準確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充分利用好各種有利條件,進一步促進漁港規劃與建設工作健康開展。第一,政策環境向好。國家和省、市政府出臺了關于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實施意見》及《方案》,國家農業部、財政部對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做出調整,這些都為漁港規劃與建設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第二,戰略地位凸顯。漁港是漁業重要的基礎設施,是漁業整體防災減災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作為漁業安全生產最基本的公共基礎設施,漁港對保障漁民群眾在港停泊休整生命財產安全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臺汛期間漁港防災避險戰略地區尤為凸顯。第三,發展基礎堅實。漁業防災減災體系的不斷完善,漁業經濟總量的不斷擴大,漁業產業結構的不斷優化、漁業科技支撐能力的不斷提升以及漁業基礎設施的不斷加強,為大連市漁港規劃與建設工作實現科學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當前,國內經濟仍面臨較大下行壓力,漁港投資建設和管理的體制性、結構性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決,社會經濟發展新常態的認識和把握在漁港建設與管理工作中仍要不斷深化,漁港規劃與建設的“補短板”任務加重,一些問題亟需研究解決:一是漁港建設工作地區進展不平衡,漁港建設單位積極性不高,未開展實際性漁港建設工作,致使漁港建設項目擱置、停滯不前;二是重點漁港審批手續過于繁雜,國家立項的中心、一級漁港審批手續過于繁瑣,前置條件過多,審批程序過于復雜,致使漁港建設工作無法正常按時開展;三是漁港基礎設施仍較為薄弱,歷史欠賬較多,漁港的規模能力仍然不足,建設水平和標準偏低,漁港正常功能受到制約和限制;四是漁港管理法制建設需進一步完善,目前,漁港“三權”仍未清晰,國家也未出臺具體的工程驗收標準,致使漁港建設管理及工程驗收上無“上位法”,下無“具體意見”,漁港公共安全基礎能力很難保證。
規劃思路及建設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全面提高漁港防災減災、生產服務能力為核心,以加強漁港公益性設施建設為基礎,落實“行業管理、屬地管理,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漁港避風和錨泊條件,著力建設輻射性、帶動性、功能多樣性的重點漁港工程項目,促進現代漁業發展,推動漁區小城鎮和新農村建設。
(二)規劃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強化政府在漁港公益性設施投資建設的主體地位,公共財政主導、社會廣泛參與建設;堅持重點突出,以現有漁港的改造、擴容和升級為主,合理利用港灣資源,減少圍、填海工程建設,重點建設防波堤、護岸、碼頭和安全基礎配套設施;堅持定位明確,國家重點漁港在完善防災減災設施建設的同時,結合小城鎮建設,發揮區域功能和經濟拉動能力。地方性漁港根據功能要求要與重點漁港互為補充,各有側重;堅持持續發展,建立健全漁港管理制度,堅持漁港建設與保護并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對確需占用漁港的,應遵循“先補、后占”的原則,保護漁港資源。
(三)建設目標
“十三五”時期,大連市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布局一批國家中心漁港、一級和地方二級漁港,形成長山列島漁港群、北黃海岸漁港群和東渤海沿岸漁港群。長山列島漁港群輻射莊河市石城島、王家島及長海縣諸島海域,北黃海岸漁港群輻射除長山列島核心區以外的黃海北部近岸海域,東渤海沿岸漁港群輻射旅順口區、金普新區、瓦房店市沿海等地區。實現全市海岸線平均每100公里有1個一級以上漁港,每50公里有1個二級以上漁港,每20公里有1個三級以上漁港,能夠為近90%的漁船提供服務,滿足2.5萬艘漁船安全回港避風、停泊休整需要。其中,規劃建設的國家中心漁港成為集漁船停泊避風、裝卸補給、加工流通、漁船修造、技術推廣、信息服務、休閑漁業等功能為一體的區域性漁業基地,與小城鎮建設緊密結合,成為經濟帶動力強、輻射范圍廣、能夠展示現代漁業發展的綜合型漁港。規劃建設的一級漁港要基礎設施齊全,配套設施完善,為漁船避風、水產品裝卸等提供保障,具備區域服務功能和輻射帶動能力,促進小城鎮建設。規劃建設的二級漁港應達到規定的建設標準,防災減災設施齊全,配套設施基本完善,滿足當地中小型漁船避風需要。
保障措施
在漁港規劃與建設工作中,要切實加強宏觀指導,落實好配套資金,進一步規范和優化建設程序,強化過程監管,形成漁港建設管理新機制、新模式、新常態。
(一)提高認識,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區要把漁港規劃與建設工作作為造福漁區的“生命線”工程,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要以財政部、農業部對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的政策調整為契機,對漁港防波堤、護岸、碼頭等基礎設施和維修養護項目通過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予以安排扶持,提升漁港防災減災能力。
(二)科學規劃,促進持續發展
各地區要合理規劃漁港建設布局,珍惜港口岸線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傳統漁港。要銜接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城鄉發展規劃,正確處理漁港布局與產業布局、漁區經濟和小城鎮發展規劃的關系。按照總體規劃、分期實施的原則,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立足當前現狀,著眼長遠發展。
(三)創新機制,完善投資模式
漁港碼頭、護岸、防波堤及港池航道的疏浚工程屬公益性基礎設施。對漁港公益性項目,政府應通過一般性投資加大投入力度。對陸域部分的供水、供冰、供油及水產品流通市場等經營性設施,應加大引資力度,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吸引社會各界投資建設,從而實現漁港滾動發展,相互促進,以港養港的良性循環。
(四)規范管理,做好項目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