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保險法心得范文

時間:2023-04-08 23: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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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保險法心得

篇1

[關鍵詞] 保險 誠信 利益

一、我國保險業誠信問題的現狀

1.保險誠信建設初見成效

首先,誠信建設已被納入法制化發展軌道。一方面,《保險法》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業發展中的突出地位,修改后的《保險法》著重突出了對誠信原則的保護和運用。二是在相關法規如《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規定》和《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對保險從業人員和高管人員作出了誠信方面的要求,保險信用法制建設的加強為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各保險公司誠信經營理念得到認同。由此可見,誠信在保險業發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保險業界廣泛認同,這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

2.保險信用缺失導致的問題仍然存在

由于我國保險起步比較晚,保險知識的普及程度不足,公民保險意識還不夠高,導致出現了許多阻礙保險發展的問題,其中誠信問題尤為突出,長此以往,在這種“內憂外患”的環境下,我國保險業必將崩潰。2006年被確定為我國保險誠信建設年,筆者認為,要做好誠信建設,必須找出產生信用危機的根源,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并落實到實處。

二、保險誠信問題產生的經濟學分析

1.從成本最小化利潤最大化角度分析

我們從博弈論的角度來分析在保險市場中從事保險活動的雙方都是理性的“經濟人”,以各自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在保險契約活動中,交易雙方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二者可以選擇的策略只有誠信和不誠信。而且,選擇不誠信可以給選擇主體帶來額外的收益。這一假設前提是具有可行性依據的。保險人選擇不誠信,可以擴大業務規模,減少支出。被保險人選擇不誠信,可以減少保費金額,增加賠款金額。而保險中介選擇不誠信,可以增加中介費用。這樣,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及保險中介都存在欺騙的動機。下面就從這三個方面來談談。

首先對保險公司:任何一個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實體都想實現自身的利潤最大化,而降低成本是其中一種有效的途徑。盡管成熟的保險公司都會選擇誠信來穩定自己的客戶來源,但是在目前中國的環境下,選擇不誠信會讓保險公司的業務規模擴大,保費增加。保險公司不誠信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業務員在展業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多的傭金,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功能,甚至欺騙保戶,致使保戶在索賠時發生困難,喪失對保險業的信心。二是,保險公司為了減少成本開支,利用自身專業優勢、人才優勢,針對消費者對保險理解不深的弱點,拒絕投保戶合理的索賠。其次對投保人:任何投保企業或個人為了節省自己的保費支出,也會選擇不誠信。舉個簡單的例子:甲公司損失期望值為α,則他向保險公司交納的保費P也為α,若甲公司采用一些手段欺騙保險公司,使保險公司認為其實際損失額P1=β(α

2.從市場均衡角度分析

從以上成本利潤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不誠信帶來的損失,致使保險市場的資源配置不能達到最優。現在,我們從一個宏觀一些的角度來分析保險市場的誠信危機,以保險市場的需求、供給平衡作為分析的切入點,將誠信問題對保險市場的影響看成一個變量,引入到保險市場的均衡中,保險市場的均衡由圖表表示:

圖中s表示供給曲線,D表示需求曲線,N是在雙方誠信的情況下的市場均衡最佳效益點,OQ1NP1就是均衡情況下的利潤,P指保險產品費率,Q表示保險產品銷售數量,C表示誠信指數。當一家保險公司甲對保險產品費率進行調整后,其他保險公司會做出相應的調整,當甲調低費率,考慮到價格競爭優勢,其他保險公司會相應降低費率,這時起作用的是ND1,而當甲調高費率時,其他保險公司則不會跟著提價,這時起作用的是dN。但是由于存在不誠信的情況,保險公司根據經驗評估保費時,會把誠信帶來的風險因素換算到保費的計算中去,即會使費率高于均衡費率,這樣原本的供給曲線S就會向上方移動至S1,此時的均衡點為M,甲公司利潤為OQ2MP2,由于費率的提高,使一部分投保人(Q1-Q2)退出了該保險,轉向其他費率較低的公司投保,而剩余的投保人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由于對保險知識缺乏了解,繼續為了原本相同的保障而提供更高的費用,當他們對產品認識逐漸加深以后,就會發現保險公司的這種不誠信行為,進而對保險公司失去信賴,最終退出該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三、解決誠信問題的可行性方案

1.加強保險知識的宣傳,增強投保人的保險誠信意識和道德觀念,使保險雙方當事人的信息趨向對稱化

我們應加強保險原理、基本原則,以及保險法制的宣傳,讓民眾真正懂得保險得以數百年運行的真諦在于以科學的統計數據為測算基礎,實現每一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權利與義務對價基礎上的有償轉讓風險,并在所組成的同一群體被保險人之間實行機會均等的互助,而且這一互助完全是就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風險而言的,其中排除了一切已經發生或故意制造的損失。

2.建立行業信用體系,調整因為人為因素導致的保險市場失衡

前面已經分析到由于保險雙方當事人存在以利潤為趨導產生不誠信行為的現象,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建立行業信用體系的辦法來阻止這種趨導。建立行業信用體系包括2個方面:一是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建立公司內部信用體系,二是政府為保障投保人利益建立信用機構。具體做法如下:首先保險公司要建立一套信用制度,即做到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培養專門的信用風險管理人才。二是建立獨立于財務和銷售的信用風險管理機構。三是建立系統化、規范化的信用管理制度。 最后行業內各保險公司內部信用機構聯合起來對投保人的誠信實施監控,形成行業威懾力。其次對于政府建設完整的企業信用制度,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解決:一是建立健全的企業信用評估的法律規定,同時還需要保證評級機構的獨立公正,從人事、資金以及權利責任都達到公正獨立。然后就需要做到的是保障信用評級制度合理運行,最好是根據社會需要采取依職權和申請相結合的企業信用評級運行模式。二是建立失信懲戒制度的立法規定。保險公司在商業活動中當失信成本小于失信行為所失信懲戒制度帶來的收益的時候會選擇失信。而這時候如果我們建立企業失信懲戒制度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成本約束,例如公開用網絡向社會其失信記錄,各家商業銀行停止對其授信,不給予通過工商年檢,稅務部門不給予辦理稅務登記等等,在這樣的一個環境下形成的合理的失信約束機制將會有效地遏止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對于不誠信的投保人,各保險公司聯合起來,停止對其人身及財產提供保險保障,并及時將其失信記錄發送給各商業銀行,這樣也將極大約束投保人的行為。

3.加強國際合作,建設現代保險監管體系

我國保險業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很多先進的保險理念還得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發展的經驗。因此多加強于國際保險公司的合作,吸收國外先進的保險理念,“吸其精華,去其糟粕”,將極大地提高我國保險公司的經營水平和監管力度。

4.嚴厲打擊保險欺詐,形成社會威懾力

筆者認為,目前的法律對保險欺詐的打擊力度還不夠,在方式方法上還可以加大力度。另外對于檢舉保險欺詐的行為應該給予鼓勵,讓保險主體間進行互相監督,讓社會各界都起到保險誠信的監督作用。

四、結束語

保險是一個所有投保人聯合起來分攤風險,轉移風險,使風險帶來的損失影響程度最小化,從而使風險最小化的過程,它需要大家有著“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意識,而誠信就像一塊基石,任何保險一方放棄誠信原則,都會影響保險作用的發揮。由此看來,只有保險當事人都堅持保險誠信原則的前提下,建立起誠信的保險市場,當事人才會互惠互利,同時讓保險各主體以及政府部門都加入到保險監督中來,保險業才能得到健全的發展,保險作用才會得到很好的發揮。

參考文獻:

[1]袁衛.Fred Rowley.彭非:中國保險監管與精算實務[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丁冰:西方經濟學原理[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4

篇2

 

關鍵詞:案例教學 保險學 運用 

案例教學是通過對案例的分析、討論和講解,使學生掌握相關知識、理論和技能的教學方法和過程。在案例教學中,既可以通過分析、比較各種各樣的案例,從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結論或原理,也可以讓學生通過自己的思考來拓寬視野,豐富自己的知識。《保險學》是金融專業開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同時,它也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結合緊密的課程,相應的實踐性教學主要是案例教學。從筆者的教學實踐來看,案例教學是保險學講授的重要手段之一,正確運用案例教學法能夠大大提高教學效果。 

一、案例教學在保險學教學中的必要性 

保險學課程主要介紹基本的保險理論、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以及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方法等內容,其專業術語和基本原理比較繁雜,而且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應用課程。雖然保險與社會生活的關系非常密切,但對于在校學生而言,保險學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是非常抽象的,如果在授課過程中僅憑教師課堂上進行理論講解,學生往往不能充分理解這些概念,更談不上能夠將保險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案例教學把學生關心的現實問題拿到課堂上來,并讓學生親自參加討論和分析,還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激發學生的學習主動性。比如,在講到近因原則時,如何在眾多的原因中判定近因在理論上是非常枯燥的實務問題。筆者在近因原則教學中,有意識地增加了許多案例,讓學生充分體會到這一原則在實踐中的指導意義。再比如,講人身保險的有關內容時,給學生提供一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比如人身意外傷害險案例、健康保險案例等,學生的學習興趣變得濃厚了,課堂氣氛也活躍了。 

案例教學法可以促進教與學的雙向交流,增強師生之間的互動。傳統的教學方式以教師為主體,不利于師生的交流,達不到預期的教學效果。而在案例教學中,學生分析、老師點評的方式使學生之間的交流增加,學生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見解,并能得到教師的及時指導;另外,教師通過學生提出的觀點可以發現教學中需要改進的地方,從而在今后的教學中制訂更為細致的授課方案和計劃。 

案例教學有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案例教學中,教師引導學生去思考相關的原理,并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來分析和解決案例中的實際問題,學生有了自己思考和傾聽他人意見的機會,思維和判斷能力在案例分析和討論中逐步得到提高。通過對實際問題的分析,學生可以鍛煉自己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總之,在講解保險學基本原理或內容時,結合案例分析,通過對各類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講解,不僅能夠幫助學生鞏固保險學的基本原理,加深對基礎理論、專業理論的掌握,強化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運用,而且還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以及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在保險學教學中應當加大案例教學的比重,以提高教學效果。 

二、保險學教學中的案例選擇 

1.案例應當具有針對性。教師首先應當根據教學內容,精心選擇案例,巧妙設計問題。案例一定要和所要教學的術語、原理或內容緊密相關,有利于學生更直接有效地理解和鞏固教學內容。例如,在講解“保險利益”這個概念的時候,案例應當直接與之相聯系,并能讓學生區分“保險利益”和“保險金”這兩個概念。案例的針對性還表現在案例應當直接與所要講授的知識點相聯系,而不宜涉及過多的知識點,否則會擾亂學生的注意力,造成思維上的混亂。 

2.案例應當具有代表性。案例應當能代表某一種社會現象,具有同類案例的共性;或者對于案例所提出的問題,學生存有不同的觀點,而這些觀點往往代表一部分人的觀念和看法。一個恰當的案例,不僅應當有利于學生理解課堂教學內容,還應當引導學生去思考和分析現實當中的類似問題,達到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案例的結論在很多情況下是開放性的,這樣能夠引發學生在課下做更深刻的思考。 

3.案例應當具有生動性。案例應當來源于現實生活中與大學生聯系緊密的一些案例,以便開展深入的討論。比如,在講解人身保險時,可選擇與大學生人身風險相關的案例,引導學生了解人身保險的各個種類;再比如,在講授保險合同的內容時,引導學生分別從自身和保險公司兩種角度展開討論,有助于學生

全方位學習和理解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以及保險條款等諸多細節內容。 

4.案例應當具有時效性。在保險學教材或案例匯編資料中都給出了保險課程的很多案例,但由于更新速度較慢,很多案例缺乏時效性,甚至得出的結論也存在問題。自2009年10月1日起,中國施行修訂之后的新《保險法》,相比于原《保險法》,新《保險法》在很多方面都有大的修訂。比如,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無沖突。如果受益人謀求個人私利,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原有《保險法》規定,此類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這對于無辜的被保險人顯然有失公平。新《保險法》進行修改完善,規定此種情形下,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如果教師在案例教學中,簡單地借用以前的案例,又沒有根據新《保險法》對原有的分析結論作出解釋或補充,很容易誤導學生。 

5.案例應當具有導向性。中國保險市場主體的無序競爭仍然較嚴重,國民的保險意識也還不強,關于保險的各種糾紛大量存在。在案例教學中,一些老師往往選擇反面案例進行分析和講解。從幫助學生理解的角度來說,這無可厚非,然而,過多地采用反面案例很容易產生負面的影響。事實上,中國保險業由于起步較晚,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還有待進一步規范,保險業的誠信建設也需要進一步加強,再加上社會公眾對保險的認知比較欠缺,很多人對于保險還存在偏見甚至是反感。在案例教學中,反面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會使學生對保險業形成根深蒂固的成見,進而影響學生對保險業的認識和學習的積極性。在案例教學中,教師應當把正面案例與反面案例有機地結合起來,既要幫助學生理解保險學的基本原理,還要對學生進行積極的正面引導,幫助他們理解保險的本質。 

三、案例教學組織與實施的應用心得 

1.教學準備。教師在教學前的充分準備是案例教學必不可少的環節。在教學之前,教師應當對于教學案例的內容以及案例所涉及到的理論知識點有充分的把握,對保險實務的發展變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有充分的了解。除此之外,教師還要指導學生做好課前準備工作。對于信息量豐富或者比較復雜的案例,教師應把選擇好的案例在課前發給每一個學生,要求他們熟悉案例內容,并結合案例進行分析,歸納發言要點,為教學討論做好鋪墊。

2.教學方式。對于保險學課程,教師應當強調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的有機結合。強調案例教學,并不意味著放松理論教學。在教學方式上,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案例教學有利于加深對理論教學內容的理解,重在突出教學的目的與應用,而理論教學是案例教學的基礎和前提,不掌握理論就無法開展案例教學。保險學課程必須要先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論、概念和方法,然后才能進行實務性的學習。例如在講述保險的基本原則時,案例中必然會涉及到保險利益、近因、推定全損等基本概念,如果學生對這些概念都不理解,教師很難組織案例分析。 

3.教學討論。案例教學的實質是開放、互動,強調學生的高度參與。引導和組織學生進行討論是保證案例教學效果的關鍵環節。教師應當把更多的時間和機會留給學生,討論主要在學生中進行,但教師絕不是旁觀者,教師始終應當發揮主導作用。第一,教師可以通過啟發式提問引導學生積極參與討論。教師所提的問題要圍繞教學內容,做到少而精。問題過于寬泛則學生的討論比較散亂,不利于教師對課堂教學的控制,也不利于學生對教學重點和難點知識的掌握。考慮到不同的學生對教學內容的理解和接受能力不同,案例提問還要有層次性,由易到難,逐漸深入。第二,教師和學生要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營造良好的課堂討論氣氛。教師要鼓勵學生自主思考,積極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討論,并結合分組討論、角色模擬等形式調動學生參與的積極性。例如,在結合一些案例講解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時,就可以采用角色模擬的形式。第三,教師應給學生更多的自由發揮的空間,允許他們發表不同的意見和看法。開放式的討論更有利于學生對理論知識的掌握,而且可以進一步提高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和開放性思維。第四,教師應當通過各種巧妙的提問,引導學生圍繞中心問題進行討論,力保討論沿預期的方向進行。在教學中,教師應當及時對學生的討論進行點評,解答學生提出的疑點問題,并對討論中暴露出的問題及時修正,把討論引導到正確認識的軌道上來。對于學生爭論較大的問題,即使是一些社會敏感問題,教師也應認真分析,不能避重就輕,更不能不回答。第五,教師要把學生從對案例本身的討論引導到對一般性問題的討論,并歸納出一般性的理論觀點或結論,以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4.教學總結。討論結束后,教師應及時總結要點

。闡明案例分析討論中所運用的理論知識,總結討論的重點、難點和疑點,在此基礎上指出需要進一步深入思考的問題。為了獲得更好的教學效果,教師還應要求學生完成一份書面的案例分析報告,通過重新審視案例的討論過程和解決方案,學生對于課堂的教學內容能夠加深理解。教師自身也應當總結本次討論的成功之處和不足之處,以便在以后的教學中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參考文獻: 

[1]何宏慶.保險學案例教學模式初探[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10,(1). 

[2]嚴繼瑩.保險學案例教學若干問題的思考[j].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2009,(1). 

[3]楊敏.關于保險學課程案例教學理論與實踐的思考[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9,(4). 

篇3

從3月23日到現在,不知不覺在太平人壽學習了17天。17天當中,學習了很多,收獲了很多,提高了很多。從入司當天的一個對保險一無所知的應屆畢業生到現在已經開始展業的業務實習生,時間雖短但是轉變卻大。下面我從但各方面談談這段時間的心得體會:

一、選擇比機遇重要

在太平人壽的招聘專場報告會上,楊雪蓮經理與我們分享了她人生的三次成功選擇。來太平之前,我在福建天宇職業培訓學校做校長助理——一份在很多同學看來還可以的一份工作。但是經過反復的思索,最后還是選擇來太平人壽。在天宇工作期間,我很受重用,半個月時間之內獨立完成了兩個培訓項目。校長當聽說我要走的時候反復挽留我,但是我最終還是選擇離開。因為我覺得目前我最需要的是一個可以學習環境而不是一個可以發揮的舞臺。剛走出校門的我們對社會還知之甚少,需要學習的還有好多,所以要在人生剛起步的時候積累更多的能量,這樣人生的道路才會走的更遠、更輝煌。太平人壽雖然在保險行業與三大巨頭相比還存在一段差距,但是其發展速度是這三大巨頭的好幾倍。在這樣一個創業成長型的公司當中,你想不成長都困難。

二、態度比能力重要

在培訓的第一天,培訓老師就告誡我們要端正態度、認真工作。保險行業是一個全新的行業,特別是壽險在中國發展的歷史其實并不長。保險業也是一個綜合性的行業,保險公司的各個部門崗位都需要我們自己摸索,從頭開始。所以不管是學什么專業,到保險公司都是新人,對大多數崗位都是很陌生的。這就要求我們要以空杯歸零的心態,從頭開始學,從為人處事、工作態度開始。我們的班主任以及任課老師他們都是我們學習的楷模,他們在授課中的工作態度都是我們以后工作過程中效法的標桿。投入多少,收獲多少,參與多深,領悟多深——我們陽光二期培訓班的班訓。這個也是我們每一個陽光二期員工以后的工作格言。當一份工作加上我們的心,那么這份工作就變成了事業。

三、信心比黃金重要

“相信自己,我是最棒的,最最棒的”——這是我們陽光二期員工集體手勢。這個手勢動作雖然簡單,但是寓意深遠。每個人在做這個手勢過程當中如果把自己的心融進去,用心去做這個手勢就可以感受到這個手勢的神奇力量。保險業是一個全新的事業,一個還沒有被中國人完全接受的行業,也是一個容易被拒絕的行業。在這接下來一個月的市場實踐過程中,我們可能會被人拒絕,我們也可能遭人冷眼。唯一能支撐我們繼續堅持下去的只能是我們的信心——對行業的信心、對公司的信心、對自己的信心。通過這幾天的嘗試展業,我也體會到了公司的用心良苦。市場實踐一方面可以讓我們加深對業務的了解、對市場的了解、對保險業務員的了解;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實踐,磨練意見,增強抗壓能力,讓我們學會如何在逆境當中保持信心、保持自己高昂的斗志。真誠希望我們的伙伴們都可以正確的對待這個讓人恐懼的市場實踐,端正自己心態,在自己勤奮下實現目標,達到公司要求,最終留在太平人壽鑄就自己的輝煌人生!

2.

保險行業是一個全新的行業,特別是壽險在中國發展的歷史其實并不長。保險業也是一個綜合性的行業,保險公司的各個部門崗位都需要我們自己摸索,從頭開始。所以不管是學什么專業,到保險公司都是新人,對大多數崗位都

從月23日到現在,不知不覺在太平人壽學習了17天。17天當中,學習了很多,收獲了很多,提高了很多。從入司當天的一個對保險一無所知的應屆畢業生到現在已經開始展業的業務實習生,時間雖短但是轉變卻大。下面我從但各方面談談這段時間的心得體會:

一、選擇比機遇重要

在太平人壽的招聘專場報告會上,楊雪蓮經理與我們分享了她人生的三次成功選擇。來太平之前,我在福建天宇職業培訓學校做校長助理--一份在很多同學看來還可以的一份工作。但是經過反復的思索,最后還是選擇來太平人壽。在天宇工作期間,我很受重用,半個月時間之內獨立完成了兩個培訓項目。校長當聽說我要走的時候反復挽留我,但是我最終還是選擇離開。因為我覺得目前我最需要的是一個可以學習環境而不是一個可以發揮的舞臺。剛走出校門的我們對社會還知之甚少,需要學習的還有好多,所以要在人生剛起步的時候積累更多的能量,這樣人生的道路才會走的更遠、更輝煌。太平人壽雖然在保險行業與三大巨頭相比還存在一段差距,但是其發展速度是這三大巨頭的好幾倍。在這樣一個創業成長型的公司當中,你想不成長都困難。

二、態度比能力重要

在培訓的第一天,培訓老師就告誡我們要端正態度、認真工作。保險行業是一個全新的行業,特別是壽險在中國發展的歷史其實并不長。保險業也是一個綜合性的行業,保險公司的各個部門崗位都需要我們自己摸索,從頭開始。所以不管是學什么專業,到保險公司都是新人,對大多數崗位都是很陌生的。這就要求我們要以空杯歸零的心態,從頭開始學,從為人處事、工作態度開始。我們的班主任以及任課老師他們都是我們學習的楷模,他們在授課中的工作態度都是我們以后工作過程中效法的標桿。投入多少,收獲多少,參與多深,領悟多深--我們陽光二期培訓班的班訓。這個也是我們每一個陽光二期員工以后的工作格言。當一份工作加上我們的心,那么這份工作就變成了事業。

三、信心比黃金重要

“相信自己,我是最棒的,最最棒的”--這是我們陽光二期員工集體手勢。這個手勢動作雖然簡單,但是寓意深遠。每個人在做這個手勢過程當中如果把自己的心融進去,用心去做這個手勢就可以感受到這個手勢的神奇力量。保險業是一個全新的事業,一個還沒有被中國人完全接受的行業,也是一個容易被拒絕的行業。在這接下來一個月的市場實踐過程中,我們可能會被人拒絕,我們也可能遭人冷眼。唯一能支撐我們繼續堅持下去的只能是我們的信心--對行業的信心、對公司的信心、對自己的信心。通過這幾天的嘗試展業,我也體會到了公司的用心良苦。市場實踐一方面可以讓我們加深對業務的了解、對市場的了解、對保險業務員的了解;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實踐,磨練意見,增強抗壓能力,讓我們學會如何在逆境當中保持信心、保持自己高昂的斗志。真誠希望我們的伙伴們都可以正確的對待這個讓人恐懼的市場實踐,端正自己心態,在自己勤奮下實現目標,達到公司要求,最終留在太平人壽鑄就自己的輝煌人生!

3.

以上是對進去實習兩個多月的思想匯報!如有不妥之處還請學院有關領導批評指正!

實習工作就開始了很榮幸能被世界500強的企業—中國人壽平安股份公司河源分公司錄取。先做一個自我介紹,當跨出學校的那一刻起。叫楊帆,來自06國際平安班,原國際平安系學生會主席兼學生黨支部副書記,家鄉是十三朝古都河南洛陽,學校我就是一名追求上進的學生,所以來到中國人壽河源分公司要更加努力,現在崗位是中國人壽河源分公司紫金縣支公司銀行平安部的一名客戶經理。首先要感謝平安學院—母校,給了一個鍛煉自我施展才氣的舞臺,其次要感謝中國人壽河源分公司各級領導對我栽培,現希望能得到批評指正。就把在這里兩個多月的工作、生活、思想等方面向學院領導、老師做一個匯報。

一、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努力學習一線業務

就以實習生的身份被分配到紫金縣支公司,剛到河源。這里我感到支公司領導無微不至的關心,為我安排華考當郵政網點和建設銀行兩個網點的客戶經理,這對我又增加了挑戰性,同樣學習的空間更大了隨同而來的困難也相應變大。實習的這段時間多遇到點困難,為了以后少受一點磨難,多積累點經驗,不管怎么樣,相信我能行,并且通過自己的親身體會,會從中學到些有用的東西。里一位資深的客戶經理負責帶我通過她反復耐心的教導,逐漸了解銀行保險的整個銷售流程,并對產品特點也更加的熟悉,還教會了一些平安營銷上的話術,使我能更好地突出重點地為客戶講解。通過將近15天的學習,已經具備了單獨經營網點的能力。支公司賀小書經理就派我郵政網點進行駐點,說實話當時又高興又緊張。高興的因為我終于有了第一個網點,并且獨立經營,很快我工號也批下來了這一步的邁進對我意義重大。但是興奮之后,深刻的進行反思,如何更好的開展工作,同時也擔心我否能夠勝任此項工作。通過一段時間同網點柜員的接觸,初步取得了信任,慢慢的開始向我介紹一些顧客,通過和這些顧客攀談,自身素質也同時得到提升,從話術的運用到產品的推薦都有了明顯的進步。但是也從駐銀行網點中發現了一些問題,該銀行網點的平安營銷意識淡薄,需要更加合理有效的引導,轉變他觀念;顧客的購買力缺乏,多為中下級顧客,并且對平安知之甚少。針對以上的問題也進行了反思,找出了一點解決的方法,比如說有針對性的突破,多組織幾場高量的培訓會;投其所好,盡量迎合大部分柜員的心里。實習了一個半月后,又被調到建設銀行網點,同時充任郵政網點和建設銀行兩個網點的客戶經理,這對我又增加了挑戰性,同樣學習的空間更大了隨同而來的困難也相應變大。實習的這段時間多遇到點困難,為了以后少受一點磨難,多積累點經驗,不管怎么樣,相信我能行,并且通過自己的親身體會,會從中學到些有用的東西。

二、積極參與公司的培訓學習。

中國人壽河源分公司組織了一次兼職講師授權培訓班,由于公司業務的需要。據說還是首屆舉辦。由于是實習生,經驗、資歷上都是淺,但是這次機會實在太寶貴了抱著一種試試看的心態去參加面試。面試是隨機抽選成語進行一分鐘自我介紹和三分鐘演講,抽的題目是十年之后”面對臺灣的顧問老師,一一的逐條做答,最后沒想到獲得了通過!過了幾天我收到通知,去參與為期四天的封閉式培訓,好興奮又好緊張,因為我各方面都很薄弱,和那些精英比起來真的可以算上新人了培訓現場給我感覺就大不一樣了果然是世界500強的平安集團公司,不論會議的布置還是氛圍的營造都顯得很大氣、很正式。很有幸我經過大家的推薦做了第一小組的組長,說真的當時我就感到壓力重大。很珍惜這次機會,培訓、學習起來更加地認華考人,只有勇敢地面對困難,才干不會敗在困難下面。還有就是學會總結工作上的得失和不足,善于找出工作中的問題所在只有這樣,每天才干多學一點,多進步一些。針對網點呈現的各種問題要多想對策,不懂的問題要多學、多問,不能不懂裝懂。這樣子做只會自食其果!目是平安人的職業道德與行為準則》要求用幻燈片講課8分鐘,而后要打分。好緊張地進去,利用自己這幾天所學的知識進行講授,這漫長的8分鐘對我意義重大,最后以良好的效果獲得了兼職講師的授權。下午是結訓典禮,謝總、彭總等各級領導地到來把整個會場的氣氛推向!這天下午我有三件事值得高興,并且使我終身難忘!一、39名兼職講師學員中獲得了優秀學員,謝總親自給我頒獎。二、帶的第一小組也獲得了優秀小組。三、作為學員代表上臺發言。讓我沒想到作為一個新人,一個實習生公司能給我這么大的培養,這次培訓使我又進一步的提升了自我業務水平上也有所長進。暗自下定決心一定要把這次學習的內容運用到一線崗位上,以優異的業績報答分公司的厚愛!

三、自身的缺乏之處

一個實習生,作為一個新人。還有很多地方需要進一步去學習,去改變。這需要一個過程進行沉淀,進行積累。首先在業績上我始終無法突破,這令我感到很苦惱,說實話我做夢都想把業績搞上去,可是一個北方人在廣東做平安談何容易。但是絕對不會氣餒,為了自身的目標繼續奮斗!其次是要進一步熱愛本職工作,使自己做一個有激情的人,只有勇敢地面對困難,才干不會敗在困難下面。還有就是學會總結工作上的得失和不足,善于找出工作中的問題所在只有這樣,每天才干多學一點,多進步一些。針對網點呈現的各種問題要多想對策,不懂的問題要多學、多問,不能不懂裝懂。這樣子做只會自食其果!

4.

這個暑假里,我在保險公司實習了一個月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我了解了有關保險的知識,并體驗了一種新的生活。

第一天去見了主管的經理,據說口才是很棒的,初次見面,感覺她很干練。保險公司的氛圍與其他地方相比是很不同的,這里有一種很活躍的氣氛,在這里真的感受到了一些以前沒有感受過的東西。由于我沒有什么經驗,不能跑業務,所以就呆在辦公室和經理、組訓一起。

在保險公司,每天早上都會有晨會,晨會早上8點準時開始,遲到會扣錢的,但只是形式上的,一般會扣一塊錢的樣子,主要還是調動大家的積極性。晨會由主持人主持,一般就是組訓或負責的經理,但為了鍛煉各個業務員,也經常的會讓業務員上去主持。晨會首先會讓全體同仁起立做晨操,很有激情,在音樂的節拍下做各種滂湃的動作,會舒緩緊張的心情,還會讓沉睡中的身體舒展開。記得第一天去公司,要讓我上臺作自我介紹,本來剛剛到的時候還有些緊張,但跟著做完晨操后緊張感就沒了,很從容的上臺作了自我介紹。在晨會中,還會公布昨天各個業務室的業績,給予鼓勵。從早會中,讓我看到了朝氣,想必開完早會后一天的工作將會充滿激情。

這次實習中,公司召開了兩次產說會,一次是歲歲登高,一次是鴻福年年。通過這兩次產說會,讓我對險種有了新的認識,而且懂得了什么叫有壓力才會有動力。產說會是有關產品的說明會,各個業務員會帶著自己邀請到的客戶來參加產說會,由主講師講解關于這個產品的情況,讓客戶了解到該險種的價值,有何優惠,自己能得到什么利潤,以便客戶選擇適合自己的險種投保。通過講師生動的講解,加上現場回饋獎品,很多客戶都會現場簽單,所以說,產說會被保險公司看作一個和客戶溝通得很好的橋梁。還記得那次歲歲登高的產說會,當時現場簽單的客戶并不多,有5,6份吧。當時一位省公司的講師說,還是因為票價的問題,因為我們的票價太便宜,有時甚至不需要用票,所以業務員就沒有一種壓力,只是隨便邀請一個客戶來聽便完事了,隨便邀請到的客戶又有幾個想真心來簽單的呢。在接下來的一場票價為110元省公司的產說會中,現場簽的都是2萬元以上的單子,開始時,只有幾個業務主管買了票。但是,在那個口才很好的經理的說明下,有越來越多的業務員購買了票,就像那個經理所說的,只要買了票就一定能帶來客戶。果然那天所有買票的業務員都帶來了客戶,而且有了不錯的成績。

還有就是創說會,公司有像是雷霆行動等擴員活動,增員的任務是很重的。業務員會帶領自己邀請的新進人員來聽創業說明會,之后有意者將會留下面試。從事保險行業,首先必須通過從業資格考試,拿到資格證書,于是,新進人員會進行考試培訓。考試內容是關于保險的一些基本知識和其他的與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像是《民法通則》《保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為了了解更多的知識,我和這些新進人員一起進行了學習,在此期間,尤其學到了很多關于保險法的知識,收獲頗豐。

“讓客戶滿意”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在實際工作中,公司里有許許多多的客戶服務團隊和員工在為此努力。他們在各自平凡的崗位上,勤勤懇懇,認真負責,用微笑耐心的態度和專業的服務水平,讓客戶滿意,用真誠的服務體現自身價值,也在為客戶創造價值。他們也是公司在第一線和客戶打交道的“形象代言人”。

還記得有一次晨會中,經理請來了兩名其他地區的先進工作者和大家交流,至今令我印象深刻。第一位上臺交流的,聲音很響亮,很有自我表現能力,一上臺就唱起了歌以吸引大家注意。這是一位56歲的女士,但是她的語氣,氣色,情緒,都無法讓人猜出她的實際年齡,感覺充滿活力。從她的身上,我看到了激情與真誠的魅力,無論任何人與她想出一段時間后,都會感到她身上所散發的激情,并被此所感染,變得擁有生機活力。在激情的背后,她又不缺真誠,所以很多客戶只對她所推薦的險種感興趣,于是她的業務越來越好。只要對自己工作充滿激情,我想任何工作都會變得有意義。“精誠所至,金石為開”,只有自己真誠地對待別人,別人才有可能接納你,才會信任你,那樣工作也會變得順利。另一位上臺的女士,與前一位是十分不同的,她很文靜,感覺很踏實,也很真誠。這是兩種不同的風格,但她同樣的優秀,據說很快會升為副經理。她不會充滿激情的與你交流,但是,她卻發展了很多的下線,因為她待人真誠,有耐心,很多人都信任她,都愿意跟著她干,于是她的業務室人員越來越多,而且,她關心每個同事。從她身上,我同樣看到了真誠,我想在以后的生活中,無論從事什么工作,都要有對工作的熱情和待人的真誠。

每個營銷員要做得更多,要努力提升自己,要誠信熱情,要學會自我管理,要真正為客戶考慮問題……每一個非保險人也應該對營銷員多一些寬容、多一些理解,對保險多點認識,不要厭惡,不要恐懼——它只不過是一份契約而已。

堅持是一種美德,而在保險公司,正是有很多人因為堅持不了,所以中途放棄了這樣一份為人類造福的事業;也因為堅持不了,所以看不到保險這個職業的崇高和偉大。無論從事任何職業,只有那些堅持和守望著自己理想的人,才能繼續在自己選擇的道路上走得堅定和安穩,努力著,打開自己成功的大門,堅持著,走出屬于自己的明天。

這次社會實踐,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在社會中,并不是每件事都會是一帆風順的,挫折處處存在,這需要我們鼓起勇氣邁出第一步,吸取教訓繼續向前沖。我想,這次實踐將會給我很大的啟發,在這過程中,我不僅僅學到了有關保險的知識,對工作和社會也有了更加新的認識。

5.

經過近一個星期在中國保險公司貴陽分公司都市路支公司的實習,在渠道經理的關照和指導下,及自身的努力,讓我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公司我學到的不僅是理論知識,更多的是自我綜合素質方面的認識。最主要的是不僅讓我學會了做事,還教會了我如何做人。對培養我的工作意識和提高我的綜合素質有著特殊的意義。在此我由衷的感謝中國保險公司貴陽分公司都市路支公司,給了我這么好的一次機會。

針對這次在貴公司實習我主要從這幾個方面來說說我的感受及所取得的進步。

一、系統培訓使我對保險工作有了更好的認識和了解,對樹立信心起到很大的作用。

進入公司前我就聽聞:“保險不是人做的”,“一人做保險,全家不要臉”等話。給了我一點壓力,進入公司的那一天,公司對我們這些新人進行了一次晨會表演,首先從認識自我到認識一個公司再到認識整個行業,這是我對保險行業一次深刻的認知,我覺得“信心”這是公司給我的最大感覺。無論做任何一個行業,擔任任何一角色。首先樹立自我對公司,對產品、對行業的自信心這是很重要的。一個人最大的敵人就是自我,如果自己對公司、對產品沒信心,底氣不足,自己都說服不了自己,我們又如何去說服客戶呢?其次再到對產品、業務流程、銷售技能等基礎知識的培訓。這次培訓雖說很短暫,但它刺激著我的神經,沖擊著我的心靈,讓我知道保險是可從事終身的事業。

二、銀行網點實踐讓我的業務技能及溝通技巧不斷增長,公共關系和工作能力不斷提高。

單單光看還是不夠的,某些認識都還是膚淺的,還需要我在實踐當中去不斷深入地理解。特訓完后我跟師父到網點前線現場實踐,一邊是團隊長繼續培訓及同伴們的相互模擬演練、相互探討,一邊是自己對資料的反復琢磨。一周下來,覺得自我已經能比較熟練地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一些簡單的銷售技巧,。我們的渠道經理給我分配了一個農行網點,通過實踐一周,我的溝通上了一個臺階,我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得到了很好的鍛煉。在實踐中我還需要處理團隊合作中的人際關系和溝通問題,要搞好人際關系并不僅僅限于本部門、本公司,還要跟別的機構例如銀行等機構的職員做好溝通,只有這樣工作效率才高,工作起來才會順心應手,相信這也是現今不少大學生剛踏出社會遇到的一大難題。

三、不斷的自我總結提高了我的自我學習能力,會議主持提高了我的膽識及演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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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社會大環境下,企業之間競爭的不僅僅是客戶,還有公司的可用人才,如何打造出一名好的員工,又如何能夠留住人才,是每家企業都在不斷探索和研究的問題。然而在培養一名有潛質的員工過程當中必然需要將培訓作為“牽引繩”,它不僅僅是一個環節,而應該是讓這根“牽引繩”從始至終伴隨在員工整個職業發展當中。員工的培訓開發,在提升員工的技能素質、增強企業競爭力、加快企業團隊建設和發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對于企業和個人來說,招聘和應聘都是雙向選擇,企業競爭越來越大,企業員工招聘難、員工流失嚴重,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新員工入職培訓。新員工培訓,也可以稱之為入司培訓、崗前培訓或員工引導等,是一個專門為新員工設計并實施的培訓過程。在軍隊中有這樣一段話:“一個新入伍的兵不經過新兵連三個月嚴格的訓練,就不可能成為一個合格的戰士,這樣的兵不會有戰斗力!” 而我認為,對于企業來說,一個新入職的員工不進行系統嚴格的訓練,將公司的文化、理念、制度、工作方法注入她的思想,這樣的員工不會有工作效率,不能和公司融為一體的員工遲早將會流失!因此,新員工試用期的培訓是非常重要的。

一、時刻關注新員工心態 穩步實現無障礙融入

呼叫中心新員工試用期培訓的目標和作用涵蓋了很多方面的內容,包括融入團隊、掌握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了解企業文化、了解個人考核指標、盡快成為部門內積極而有效的一員等。當一名新員工進入新環境時,會產生一種自卑、孤獨的心理,會覺得自己突然一下子變笨了,什么都不會,什么都要人教,對業務不熟悉,害怕犯錯誤,害怕挨批評,同時又期望得到寬容,得到原諒,這是新員工普遍的心理感受。而大多數企業往往在新員工培訓期間忽略了與新員工之間的交流互動,只是單純片面地傳教業務知識,單向的、缺乏有效溝通的培訓往往降低了新員工的集體歸屬感,使得新員工不能快速融入到團隊中,所以新員工培訓期首先應以融入團隊為第一目標。新員工正式上崗后,應盡快融入自己的團隊,和團隊中主管和其她同事的和諧相處可以幫助新員工盡快消除陌生環境帶來的不安。上崗前舉辦一次迎新會、一次新老員工交流會都是不錯的選擇;請老員工談談自己剛上崗時所遇到的問題以及自己是如何解決這些問題的,使新員工有信心面對未來工作的挑戰;當新員工分配到小組內時,由團隊成員帶領來到自己的工作臺,幫助她打開計算機和必要的系統軟件,讓新員工感受到溫馨的團隊氛圍和人性的管理風格,同時也讓她逐步體會和團隊成員的相處之道。作為新員工的直接上級,幫新員工打一杯水,送上一盒保護嗓子的含片,遇到員工生病打一個問候電話或發送短信,這些細微的關懷都能讓新員工感受到強烈的團隊歸屬感,并在后續的工作中產生積極工作的動力。

二、關注新員工的“聲音” 及時消除溝通障礙

上崗幾天后,新員工大多已經能平和面對新工作,但并不意味著她們對現狀是滿意的,這時溝通就顯得極為重要。有些呼叫中心的管理者忙于日常運營,忽視了員工的“聲音”,員工的疑惑、問題無處反饋,時間一長就會形成對工作的抵觸甚至失望,最終導致流失,企業前期投入的招聘培訓成本將損失巨大。新員工試用期內,直接主管應頻繁地與其進行各種形式的交流,當面交流、電子郵件交流、建立溝通信箱等,每天都關注新員工的感受和遇到的困難。通常,新員工到崗一個月后,直線主管或隔級上級也可以安排正式面談,一方面鼓勵她取得的進步,同時鼓勵她說出自己的想法。對于新員工提出的問題,作為上級要及時給予反饋,對于新員工表現出的躁動要及時發現及時溝通,消除她們的疑惑或者不滿,避免新員工在試用期期內的流失。

三、業務知識由淺入深 實際話務演練貫穿始終

呼叫中心應創建一套完整的、獨特的培訓計劃,并不斷更新和創新自有課件,根據業務知識的深淺,合理安排授課順序。從保險基礎、保險法開始,讓新員工對即將從事的行業有初步的了解和認識;再通過對各類別專業知識的講解,融入實際話務演練,循序漸進,反復練習,減少新員工上線初期的緊張、混亂等情況的出現。有些新員工在上線初期就感覺到自己不會說話了,與客戶交流溝通過程中,總會出現隨意、口語等不規范的情況,質檢成績并不理想。所以在培訓期間需要更加注重實際話務的演練,在實際話務處理演練過程中讓新員工對業務知識掌握得更加透徹、更加深刻,靈活應對各類突況,提高主動服務意識。

四、多維度進行考核 夯實業務知識基礎

呼叫中心是一個信息集中中心,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客戶服務代表,就必須熟練掌握業務知識,提升自身專業知識水平,及時準確地為客戶解答各類問題。對于新員工來講,需要在有限的時間內掌握更多的業務知識,因此更加考驗新員工的學習能力和承受能力。在進行業務知識系統培訓期,可以通過現場提問、課堂小結的方式,回顧所講課程內容,加強新員工的理解和記憶;在新員工上線之前,需要針對不同的話務情景進行演練考核,通過階段考核才能進入真實話務的接聽;在新員工上線之后,可以利用每天下班前的半小時或者十幾分鐘進行日小結,主要針對新員工當天所遇到的問題以及解決的方式方法,與其他新員工進行分享,對所遇到的業務知識點由培訓老師再次進行講解和鞏固;與此同時,在新員工培訓期進行周總結、周測驗、月考試,從多維度進行考核,確保新員工在有限的時間內能夯實業務知識基礎。

五、一帶一新老員工結對 穩步提升業務技能

呼叫中心是數字化管理的部門,員工的績效體現在各種報表數據中,沒有人不想獲得高績效,但新員工往往因為服務經驗欠缺而不能獲得高績效。長期處于末端的員工流失幾率會大大提升,因此新員工試用期內的業務能力提升也是非常關鍵的。為新員工在試用期指定經驗豐富的老員工作為指導人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指導人和新員工之間不是上下級關系,指導人的“實戰”經驗使雙方更容易有“共同語言”,新員工可以有一定時間坐在指導人身邊聽線,學習指導人的服務技巧;同時,指導人也可以坐在新員工身邊聽線,利用工作間隙對實時發現的問題進行指導。有些呼叫中心也會安排新員工在上崗一段時間后進行“回爐培訓”,對上崗初期發現的共性問題集中指導。新員工經過一段時間的“實戰”,對于工具的使用、流程的執行等具備了一定心得,可以有針對性地提出問題。因此回爐培訓的講師也必須是業務專家,能權威解答新員工的疑問。在進行以上培訓期間,還可導入相應的心態培訓課程,讓新員工能夠時刻保持積極、樂觀的心態迎接新的工作。

經過試用期的全面培養,大多數新員工可以不同程度彌補知識和技能上的欠缺,部分高潛質員工也將為獲得高績效打下堅實基礎。試用期是新員工和企業的磨合期,也是企業培養員工的一個關鍵時期。新員工通過試用期的管理和培養可以成長為適崗的員工、優秀的員工,從而成為業務的骨干力量,也將為呼叫中心整體績效的全面提升形成不可忽視的推動力。

六、持續培訓貫穿職業生涯 樹立正確的職業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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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為含條文原內容與條文解讀、閱文人個人的延伸解讀。延伸解讀部分包括某省法院審判實踐中形成的多數觀點,少數為作者個人觀點。紅字部分經部分修改。延伸內容后續由省內相關業務庭法官會議陸續討論、制定并印發紀要。目前僅供具體工作中參照,非強制性規定。

一 、關于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

民法總則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擬編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訂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編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民商事特別法,均可能存在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立法法》第92條、《民法總則》第11條等規定,綜合考慮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規則,依法處理好民法總則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主要是處理好與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的關系。

民法總則已施行,在應納入民法典分則部分的合同法等在未完成修訂前,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物權法等的關系: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原則,處理好民法總則與合同法(應納入民法典分則)、公司法(不應納入民法典分則)之間的關系。

1、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總則施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總則與通則不一致的,適用總則規定;總則出臺之前依據民法通則制定的司法解釋與總則不沖突的內容和條文,仍可適用。

2、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民法典通過并施行之前,原則上適用合同法有關規定;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總則規定,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脅迫,屬可撤銷合同;欺詐、脅迫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屬可撤銷合同;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合并為顯失公平,屬可撤銷合同,上述情況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合同法分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基于特別法優于普通法規定,優先適用合同法分則規定。

3、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系及適用:

(條文未列)

兩者之間為一般法與商事特別法之間的關系,原則上適用公司法規定;例外情形,(1)民法總則有意修改,公司法第32條第3款規定;(2)民法總則新增加的與公司糾紛有關的規定,民法總則第85條規定。

4、民法總則的時間效力: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民法總則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故只能適用于施行后發生的法律事實;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其行為延續至民法總則施行后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雖然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但當時的法律對此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有規定的,例如,對于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合同法均無規定,發生糾紛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絕裁判”規則,可以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又如,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據當時的法律應當認定無效,而根據民法總則應當認定有效或者可撤銷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在民法總則無溯及力的場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進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內容不具體、不明確的,如關于無權在被人不予追認時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規定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對民事責任的性質和方式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對此有明確且詳細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可以在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

(1)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民法總則施行前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2)發生在總則施行前,延續至總則施行后,適用總則規定;(3)法律事實發生在施行前,但當時法律沒有規定而總則有規定的,可以將總則規定作為裁判的依據;(4)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當時法律規定為無效,按總則規定為有效或可撤銷,應按總則規定;(5)總則施行前按當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不具體、不明確,而之后民法總則有明確而詳實的規定的,可在裁判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如,無權合同,在不存在合同無效其他事由,認可其效力。

二、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審理好公司糾紛案件,對于保護交易安全和投資安全,激發經濟活力,增強投資創業信心,具有重要意義。要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應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

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一)關于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

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從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對于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實踐中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對此,應當把握如下處理規則:

(1)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2)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3)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

5、與目標公司對賭: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者第142條關于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和第166條關于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對賭協議在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注冊資金”及股權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份,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損失的,應當駁回或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起訴。

(二)關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及表決權

6、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注冊資本認繳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請求認繳未出資到位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不予支持,但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債務生效判決確定,經執行程序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條件但不申請破產;(2)公司債務產生后,股東大會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7、表決權能否受限:

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來確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如果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議,股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程序,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股東認繳出資未屆履行期間,股東是否享有、如何享有表決權,首先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沒有規定按照認繳出資比例確定。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定,股東要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應審查股東大會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程序,從而決定是否支持原告訴請。

(三)股權轉讓

8、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

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至于是否影響合同本身效力,審查合同約定生效條件的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關內容。

9、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準確理解該條規定,既要注意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要注意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其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除非出現該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雖然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關于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響其依約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未征求公司其他股東意見,擅自與其他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在該合同無其他無效事由情況下,應認定該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一般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情況下,對股權受讓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但不影響其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應釋明要求受讓方變更訴訟請求。

(四)關于公司人格否認

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矯正有限責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對債權人保護的失衡現象。在審判實踐中,要準確把握《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損害債權人利益,主要是指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二是只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全面、徹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而只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例外地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在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的判決的既判力僅僅約束該訴訟的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于涉及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存續。如果其他債權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在審理案件時,需要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既審慎適用,又當用則用。實踐中存在標準把握不嚴而濫用這一例外制度的現象,同時也存在因法律規定較為原則、抽象,適用難度大,而不善于適用、不敢于適用的現象,均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公司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相關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是公司法上的例外情形:(1)公司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2)只有實施上述行為的股東才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股東不應承擔責任;(3)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僅約束訴訟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涉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續存;(4)公司法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

例外情形既要審慎適用,又要當用則用。避免把握標準不嚴而濫用例外制度的現象,又要避免不善適用、不敢適用現象。

10、人格混同: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時出現以下混同: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關鍵要審查是否構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時具備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補強。

公司是否具備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3)公司帳簿與股東帳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6)其他情形。

11、過度支配與控制: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和控制,操縱決策,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工具,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1)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2)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債務的;(4)先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債務的;(5)其他情形。

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其承擔連帶責任。

12、資本顯著不足:

資本顯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由于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標準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別是要與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經營方式相區分,因此在適用時要十分謹慎,應當與其他因素結合起來綜合判斷。

不同于股東抽逃注冊資金,而是指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公司注冊資本是公開可查詢的,交易方可以在與其發生經濟交往前審慎盡調,可以不發生交易,不存在股東要風險轉嫁的概念。簡單來說,風險自負,預先貼上“惡意利用……”的標簽的辦案思路和辦案方式是不恰當和有害的,這是一種“被害妄想癥”式的精神疾病。)

13、訴訟地位:

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人格否認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不同情形確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1)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已經由生效裁判確認,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

(2)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提起訴訟的同時,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公司和股東為共同被告;(為便利訴訟,似乎這種方式比較有效率,但實際上就沒有必要成立公司了。因為反正要一起做被告。)

(3)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解決何謂“一事不再理”原則,解決何謂第三人,本條對其他民商事案件程序上有幫助借鑒作用;(2)前有生效判決基礎之下,基于實體法的連帶責任規定,對生效判決未涉及的責任人另行起訴,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只是將前生效判決確定的責任主體列為第三人;(3)在同一訴訟中,原告將實體法規定的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一次性主張解決全部問題,是標準的訴訟模式,原告僅告部分責任人,倡導釋明追加被告,經釋明堅持不追加被告的,可追加其他責任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4)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或獨立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該情況類似于一般保證。

(五)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認定,一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適當地擴大了股東的清算責任。特別是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職業債權人,從其他債權人處大批量超低價收購僵尸企業的“陳年舊賬”后,對批量僵尸企業提起強制清算之訴,在獲得人民法院對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的認定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的人民法院沒有準確把握上述規定的適用條件,判決沒有“怠于履行義務”的小股東或者雖“怠于履行義務”但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沒有因果關系的小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遠遠超過其出資數額的責任,導致出現利益明顯失衡的現象。需要明確的是,上述司法解釋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問題第14、第15、第16。

14、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

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關系抗辯:

股東舉證證明其“怠于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主張其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6、股東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

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抗辯,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支持。訴訟時效自公司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

(六)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17、違反公司法第16條構成越權代表:

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無過失,且對外有表件外觀,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無明顯過失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18、善意的認定:

前條所稱的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公司法》第16條對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的決議機關作出了區別規定,相應地,在善意的判斷標準上也應當有所區別。一種情形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定,也無論章程規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關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區分。第一款是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擔保,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6條第1款之規定,個人傾向于適用)。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人擔保,內部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程序或股東大會決定。對于第一款,相對人必須審查股東大會決議。對于第二款,相對人審查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均可,相對人盡到審查義務,一般即構成善意。

19、無須機關決議的例外情形:

(1)以擔保為業的擔保公司;(2)公司為控股股東的下屬公司擔保;(3)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系;(4)擔保合同單獨或共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注意本條第4項的規定與最高院劉貴祥專委講話不同。

20、越權擔保的民事責任:

依據前述3條規定,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公司舉證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或者機關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越權擔保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但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的,視個案案情而定。如債權人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超越權限或機關決議系偽造、變造形成的,公司不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由實際越權蓋章的責任人承擔。

21、權利救濟:

法定代表人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沒有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定代表人等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承擔責任后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賠償的追償責任,應予支持;公司未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公司對外賠償后的追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22、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3、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該約定的效力問題,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七)股東代表訴訟

24、何時成為股東不影響起訴:

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被告以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公司股東為由抗辯該股東不是適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起訴訟所依據的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股東,不影響其原告主體資格。

25、正確適用前置規則: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但是,該項前置程序針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即在股東向公司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之時,存在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關事實表明,根本不存在該種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一般有前置程序,前置程序是股東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程序,應裁定駁回股東的起訴,但經查明根本不存在上述可能的,不應裁定駁回股東起訴,如公司公章、法人章等均掌控于他人尤其是被告手中,股東代表提起訴訟,公司股東均無異議等。

26、股東代表訴訟的反訴:

被告以股東提起惡意訴訟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反訴,符合反訴條件,應予受理并審理;被告以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為由,提起反訴,應反訴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7、股東代表訴訟的調解:

公司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最終受益人,為避免因原告股東與被告通過調解損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調解協議是否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調解協議經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至于具體決議機關,取決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公司股東(大)會為決議機關。

在該類訴訟中,股東代表與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草案,只有在經過公司章程規定的決議機關(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后,法院才能確認民事調解協議效力,故民事調解書送達時才能生效。

(八)其他問題

28、實際出資人的顯名條件:

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對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實際出資人的請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的規定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實際出資人提起登記為股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條件是:有實際出資;過半的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其他股東未提出異議。

29、請求召開股東大會不可訴:

屬于公司內部治理范圍,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合同是市場化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糾紛也是民商事糾紛的主要類型。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堅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

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1)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意思自治;(2)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3)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4)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5)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違約金調整不能簡單以民間借貸24%為標準,對明顯惡意的違約行為應適度加大違約金的懲罰性。

(一)關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注意無效與可撤銷、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態之間的區別,準確認定合同效力,并根據效力的不同情形,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審理合同等糾紛中,(1)對于合同屬有效、無效還是可撤銷、不成立、成立未生效等進行主動審查、審理,對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限等應予主動審查、審理;(2)對于“不告不理”原則不能機械理解和適用,注重當事人主張與實際認定之間的隱含、包含關系。

30、強制性規定的識別:

合同法施行后,針對一些人民法院動輒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不當擴大無效合同范圍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限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概念,指出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合同效力。隨著這一概念的提出,審判實踐中又出現了另一種傾向,有的人民法院認為凡是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都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望文生義的認定方法,應予糾正。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依據《民法總則》第153條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慎重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特別是要在考量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其性質,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1)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一般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國務院生效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應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租賃,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解為效力性還是管理性規定,上級法院未有解答,全國各省法院觀點不一,故不能一概而論。如將劃撥土地整體出租,對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予以回避,但應認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項之規定,從該角度認定合同無效,如僅將劃撥土地小部分出租,且無其他合同無效事由,原則上認定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傾向于有效);(2)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3)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4)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31、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

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在民商事案件處理中,如違反規章,且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以違反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認定合同無效。

32、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應當參照適用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的規定。

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范圍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項目,一般不應超出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就合同簽訂后不成立,在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中有例外規定。按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部分合同必須以標的物交付為成立要件,也就是理論上的實踐合同。如,保管合同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定金合同,實際交付標的物后合同才生效,法律條文表述與保管合同條文表述不完全一致,如何區分,等待研究。)。

33、財產返還與折價補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在確定財產返還時,要充分考慮財產增值或者貶值的因素。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雙方因該合同取得財產的,應當相互返還。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相對于合同約定價款出現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

在標的物已經滅失、轉售他人或者其他無法返還的情況下,當事人主張返還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張折價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價時,應當以當事人交易時約定的價款為基礎,同時考慮當事人在標的物滅失或者轉售時的獲益情況綜合確定補償標準。標的物滅失時當事人獲得的保險金或者其他賠償金,轉售時取得的對價,均屬于當事人因標的物而獲得的利益。對獲益高于或者低于價款的部分,也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

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情況下,要根據民法總則第157條、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注意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以雙方過錯來分配利益,根據個案案情做出裁判,盡力改變合同無效而簡單地按原物、原價返還的局面。

34、價款返還:

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標的物返還與價款返還互為對待給付,雙方應當同時返還。關于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只要一方對標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應當支付使用費,該費用可與占有價款一方應當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相互抵銷,故在一方返還原物前,另一方僅須支付本金,而無須支付利息。

35、損害賠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僅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不足以彌補損失,一方還可以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確定財產返還范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

36、合同無效時的釋明問題:

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為的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向被告釋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合同無效的,除了要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對同時返還作出認定外,還應當在判項中作出明確表述,避免因判令單方返還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當然,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

針對本條第一款,(1)合議庭認定的合同效力與原告、反訴原告主張不一致,應予釋明;(2)原告、反訴原告主張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主張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而未主張法律后果的,應予釋明,要求明確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3)被告或反訴被告未抗辯主張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作相關釋明;(4)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合同無效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等的,人民法院在判決合同無效、被告或反訴被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的同時,應對被告或反訴被告基于合同無效產生的財產責任一并予以處理;(4)被告或反訴被告未主張違約金過高,但抗辯主張隱含了違約金過高的意思表示,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釋明;(5)被告或反訴被告抗辯主張屬本訴抗辯或應提起反訴范疇在法律上存有爭議,而被告或反訴被告堅持認為應按抗辯主張一并審理的,應結合抗辯內容形成來源等,在本訴中對抗辯主張一并審理,避免判決出現實質不公平的結果:(6)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能釋明的內容,堅決不能釋明,如訴訟時效抗辯等;(7)法律、司法解釋等未明確不能釋明,但結合有利于案件實質公平審理裁判、有利于減少當事人訴累、有利于還原客觀真實的情況,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原則上應行使釋明義務。

針對本條第二款,是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條文理解的擴充解釋,目的是減少當事人訴累,同時兼顧法院二審直接改判存在的風險。

針對本條第三款,在經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新的抗辯后,應重新組織開庭,讓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

37、未經批準的合同效力:

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把未生效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雖認定為未生效,卻按無效合同處理。無效合同從本質上來說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

合同約定的事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機關批準,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如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出租等,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5%以上股權轉讓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本身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是典型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

38、報批義務及相關違約條款獨立生效: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2)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報批義務的釋明: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履行報批義務。一方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經釋明后當事人拒絕變更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向一方當事人履行釋明義務,但該當事人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理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但該當事人經釋明后能否另訴,司法實踐中有爭議,但該條規定了可以另訴,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具有參考價值。經釋明后原告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被駁回訴訟請求后,原告另訴請求履行報批手續的,因兩案訴訟請求類型不一致,不存在違背“不告不理”原則,應予準許。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法院釋明要求原告進行司法鑒定,但原告堅持不申請,故而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后,原告又另訴主張工程價款并要求司法鑒定,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另案起訴主張亦是給付金錢,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不能另行起訴,只能按申訴處理,故在該種案件類型下,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即上訴人又表示同意司法鑒定的,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應發回重審,與解讀的前款情形并不一致。

40、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的處理:

人民法院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后,該當事人拒絕履行,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仍未履行,對方請求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據判決履行報批義務,行政機關予以批準,合同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機關沒有批準,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前,應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等方式查明確定履行報批義務不存在障礙,確定相關行政機關會同意報批,才能判決被告履行報批義務,如果不采取上述調查行為,在未征求相關行政機關意見情況下貿然做出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事后證明該判決無法執行,導致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書存在錯誤。

在判決前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通知行政機關出庭等方式確定行政機關不能履行報批手續的,應釋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在判決前通過調查等方式無法查明行政機關是否能履行報批手續的,原則上應予支持。

至于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產生的新情況導致強制執行未果的,一方可另案起訴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41、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以被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人承擔責任。被人以人事后已無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有兩套以上的公章在實踐中是普遍現象,加蓋的是否是相關機關備案的章并不是關鍵,關鍵是看加蓋公章的人是否在其權限之內,是否對外足以構成代表權或權的外觀表象。

注意法律對外觀表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公司法第16條規定。

4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當事人未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

(1)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與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不同。當事人是否實質主張撤銷權,不能機械理解;(2)撤銷權可以抗辯方式提出。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撤銷權的行使可通過抗辯方式提出;(3)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當事人合同無效主張隱含包括了合同撤銷主張,不能機械認定“不告不理”原則。

(二)關于合同履行與救濟

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1)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2)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3)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43、抵銷:

(未列條文)

(1)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2)雙方互負的債務數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數額;(3)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數額,當事人對抵銷順序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具體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廈門源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海南悅信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于2018年公報刊登,是典型的有關于抵銷的案件)

44、履行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避免虛假訴訟的發生。經審查,不存在以上情況,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因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撤回起訴。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不申請撤回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予以確認的,因債務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該協議,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故人民法院不應準許,同時應當繼續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審理。

債務履行期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法院應甄別協議內容的效力,如以物抵債協議存在個別清償情況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及個案案情,可以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而認定合同無效,對于原告主張不予支持。

本條第2款系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的限制。(1)在訴訟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另一方不履行,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審查協議是否存在虛假訴訟、是否存在無效情形基礎上,判決是否支持;(2)在一、二審訴訟中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法院不應出具調解書,應對基礎債權債務繼續審理;(3)對于二審中上訴人以達成以物抵債協議而撤回上訴,應釋明告知上訴人申請撤回起訴。

45、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于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經釋明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標的物尚未交付的,一般應認定以物抵債協議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164條規定,應向原告釋明按照真實法律關系主張權利。

46、通知解除的條件: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本條觀點實際即是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主張不能簡單適用。

47、約定解除條件: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1)雙方達成約定解除條件的合同后,一方當事人表面上違反約定,另一方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審理中應著重審查一方違反約定的原因,包括是否形成新的交易慣例、是否存在履行抗辯等問題;(2)即使查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的,對守約方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可讓相對方承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

48、違約方起訴解除:

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1)本條依據實際上來源于合同法第110條規定,即非金錢債務不能要求履行的情況,法律條文列舉3項,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等;(2)訴訟中判定合同解除系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依職認定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規定及精神。詳見市中院民一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三期規定。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原告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含有繼續履行合同意思的,應予釋明,由原告或反訴原告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經釋明后堅持不變更的,對違約責任不予處理,但不影響其另案起訴。(另訴不違背“一事不再理”規則)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適用該條規定,應按照合同法、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精神處理,在合同同時約定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情況下,如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計算出的金額高于違約金、定金罰則,但守約方同時主張的,應屬釋明,經釋明后原告沒有明確主張的,原則上應就高支持或對于超出定金、違約金的損害賠償部分予以支持。

50、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

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里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并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1)違約方未到庭,未作出違約金過高抗辯主張的,法院是否應主動調整,對此,有不同認識。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宜主動調整違約金,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待上級法院進一步確定或市中院民二庭法官會議進一步研究;

(2)對于違約金調整,就延遲給付金錢產生的違約金,根據本條規定、違約金調整適當保守的精神以及市中院在相關會議上統一的尺度,一般應調整為11.7%,如被告或反訴被告違約惡意非常明顯,擬調整標準超11.7%的,應提交法官會議討論,但最高不得超過24%,避免在不同案件中違約金標準調整尺度過大導致不同案件利益顯著失衡、市中院對外裁判尺度不統一的現象產生。市中院民二庭即將就該問題出臺法官會議紀要,民一庭法官代表擬參加法官會議。對于非金錢給付違約金,按民一庭2017年法官會議討論通過的解答予以處理;

(3)在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糾紛中,開發商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時并未取得合同約定的交付備案證書,交房協議中購買人并未放棄向開發商主張之后產生的違約金,后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購房人起訴開發商支付實際交房之后至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期間的違約金,對此有不同認識。開發商實際交房不符合合同約定,在購房人未明確免除開發商違約責任情況下,開發商應承擔違約金,但違約金可按合同約定或在一般逾期交付違約金調整標準基礎上適當下浮。

(三)關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并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注意到,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降低實體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的利息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準的,之后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四、關于擔保糾紛案件的審理

要注意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與物權法對獨立擔保、混合擔保、擔保期間等有關制度的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要根據區分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1)物權法與擔保法有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2)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3)要根據區分原則即物、債分離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4)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一)關于擔保的一般規則

54、獨立擔保:

獨立保函糾紛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凡是由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符合該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情形的保函,無論是用于國際商事交易還是用于國內商事交易,均不影響保函的效力。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的當事人開立的獨立保函,以及當事人有關排除擔保從屬性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但是,根據“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原理,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應當將其認定為從屬性擔保。此時,如果主合同有效,則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與主債務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主合同無效,則該所謂的獨立擔保也隨之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一經認定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出的符合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的獨立保函,無論是國際商事交易還是國內商事交易,不因認定主合同無效而該保證合同無效。

55、擔保責任的范圍:

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主債務,是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的,均應當認定大于主債務部分的約定無效,從而使擔保責任縮減至主債務的范圍。

56、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可以相互追償的除外。

該條規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一直爭議的問題,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情況下,承擔了擔保責任的保證人、擔保人不可以向其他不同類型的擔保人追償。

57、借新還舊的擔保物權: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與貸款人訂立新的借款合同,將新貸用于歸還舊貸,舊貸因清償而消滅,為舊貸設立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貸款人以舊貸上的擔保物權尚未進行涂銷登記為由,主張對新貸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約定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58、擔保債權的范圍:

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一般應當以登記的范圍為準。但是,我國目前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不同地區的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充分注意制度設計上的差別,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一是多數省區市的登記系統未設置“擔保范圍”欄目,僅有“被擔保主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的表述,且只能填寫固定數字。而當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約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附屬債權,致使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與登記不一致。顯然,這種不一致是由于該地區登記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造成的該地區的普遍現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約定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是符合實際的妥當選擇。二是一些省區市不動產登記系統設置與登記規則比較規范,擔保物權登記范圍與合同約定一致在該地區是常態或者普遍現象,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以登記的擔保范圍為準。

抵押登記后,優先受償的金額范圍到底是以登記為準還是以主合同約定的優先受償范圍為準,該條對此予以了相對明確的解答,具體操作以相關業務庭解答為準。在涉及追償權的糾紛中,追償范圍以生效判決、執行到位情況為準。

59、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關于不動產擔保物權

60、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動產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滅失以及抵押物轉讓他人等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圍不得超過抵押權有效設立時抵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1)抵押合同一般自簽訂時生效,有別于擔保法規定,不以辦理抵押登記為生效條件;(3)抵押權的設立、取得,與抵押合同生效系兩個概念,前者是物權概念,后者是債的生效概念。物權法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才取得抵押權,如未辦理登記的,不取得抵押權,不影響合同效力,至于法律條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是指未登記不取得優先受償權;(3)抵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抵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4)抵押合同生效后,但按法律規定未取得抵押權、抵押物即滅失或轉讓他人等,合同中的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承擔責任的,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為限承擔責任,抵押物價值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司法鑒定的時間節點,由合議庭或主審法官根據個案情況確定。

61、房地分別抵押:

(未列條文)

(1)“房地一體”是原則,地上已存在房屋情況下,單獨抵押土地或房屋,地上房屋或房屋所附土地一并認定為抵押;(2)土地抵押之時上面沒有房屋,之后地上新建房屋,不納入抵押財產范圍;(3)抵押權有沖突的,按抵押擔保價值范圍比例確定;(4)本條對執行有非常大的意義。

62、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

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權利,根據“從隨主”規則,債權轉讓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受讓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動產擔保物權

63、流動質押的設立與監管人的責任:

在流動質押中,經常由債權人、出質人與監管人訂立三方監管協議,此時應當查明監管人究竟是受債權人的委托還是受出質人的委托監管質物,確定質物是否已經交付債權人,從而判斷質權是否有效設立。如果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則其是債權人的直接占有人,應當認定完成了質物交付,質權有效設立。監管人違反監管協議約定,違規向出質人放貨、因保管不善導致質物毀損滅失,債權人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監管人系受出質人委托監管質物,表明質物并未交付債權人,應當認定質權未有效設立。盡管監管協議約定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但有證據證明其并未履行監管職責,質物實際上仍由出質人管領控制的,也應當認定質物并未實際交付,質權未有效設立。此時,債權人可以基于質押合同的約定請求質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其范圍不得超過質權有效設立時質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管人未履行監管職責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

(1)質押合同一般于簽訂時生效,不以質押物交付為生效條件,不同于擔保法規定;(2)質權以質押物交付為設立、取得(質權物權的取得)條件,交付不僅是指直接交付,也包括向第三人交付、占有改定等。本條意見是對監管人身份如何確定,根據個案判斷監管人受哪一方委托或控制,從而確定質押物是否交付,以及監管人的違約責任;(3)質押物未交付,出質人的責任以質押物價值為限,可參照抵押人責任的意見。(4)質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交付質押物的,在質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

64、浮動抵押的效力:

企業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財產設定浮動抵押后,又將其中的生產設備等部分財產設定了動產抵押,并都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

65、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

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抵押權的,應當參照適用《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于抵押權;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本條是根據物權法第199條規定,系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順序的特別說明。

(四)關于非典型擔保

66、擔保關系的認定:

當事人訂立的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雖然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物權法規定的典型擔保類型,但是其擔保功能應予肯定。

對于合同擔保即債的擔保,不同于物權法上規定的擔保,不宜輕易否定其效力。

67、約定擔保物權的效力:債權人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約定以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或者質押的財產設定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擔保,因無法定的登記機構而未能進行登記的,不具有物權效力。當事人請求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就該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

(1)本條適用前提是擔保合同的例外情形。在擔保合同約定擔保物權設立、取得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因無法法定機構導致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在擔保物不存在障礙情況下,可判決就擔保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主要是指,合同約定的擔保物所有權已轉讓他人,擔保物被查封等,原則上不能判決就該擔保物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2)在適用該條情況下,原告起訴前或起訴后應及時申請對不存在障礙的擔保物保全。原告未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原告訴請釋明原告申請財產保全。

原告主張被告履行非金錢債務(如要求被告履行過戶手續等),人民法院應向未申請保全的原告釋明申請保全,并告知其不申請保全的不利后果。原告不申請保全或經釋明后不申請保全,導致擬判決前標的物被另案查封、抵押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作出裁定前應向原告釋明是否變更訴訟請求。

69、無真實貿易背景的保兌倉交易:

保兌倉交易以買賣雙方有真實買賣關系為前提。雙方無真實買賣關系的,該交易屬于名為保兌倉交易實為借款合同,保兌倉交易因構成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被隱藏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有效。保兌倉交易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的,不影響賣方和銀行之間擔保關系的效力,賣方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1)在房屋買賣等交易性合同中,名為買賣實為擔保,且買賣標的物并未交付,不構成有效讓與擔保合同,一般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虛偽意思表示無效,隱含的真實意思予以查明,確定真實意思的合同效力;(2)在部分民商事案件中,真實意思表示直接體現在合同中或合同主要條款中,不存在以虛偽意思掩蓋真實意思情形,雙方僅存在一種法律關系,不能僅以合同抬頭判斷分析雙方法律關系和性質,在審理該類案件中直接根據合同或合同主要條款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實質。如合同抬頭名為承攬關系,但根據合同內容、特點、性質認定為雇傭關系,是典型的問題。

70、保兌倉交易的合并審理:

當事人就保兌倉交易中的不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方分別或者同時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1條的規定,合并審理。當事人未起訴某一方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關事實,正確認定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在同一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不同的主張,原則上應合并審理。如買賣合同,一方主張價款,另一方在本案中不作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抗辯,而是另案起訴主張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實質上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兩個不同法院先后已立案受理情況下,后立案的法院應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兩個案件屬同一法院受理的,后立案案件,應裁定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

71、讓與擔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認財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請求參照法律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優先償還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債務人因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請求對該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所欠債權人合同項下債務的,人民法院亦應依法予以支持。

(1)讓與擔保在狹義上不同于以物抵債協議;(2)讓與擔保合同屬債的擔保性質,故不違反物權法定原則。按我國法律、司法解釋現有規定,原則上不認可其效力。名為買賣,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買賣的虛偽意思認定無效,故對“買受人”提出的房屋買賣過戶主張,因買賣合同無效,不予支持,但應行使相關釋明義務;(3)讓與擔保合同標的物已經交付情況下,認可其效力,主要是隱含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擔保,對債的擔保并無禁止性規定,而擔保合同的效力及效果優先受償,一方面解決了流抵禁止、對所謂“出賣人”不公的問題;另一方面也精確體現出真實意思表示和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效力。

十二、關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

會議認為,近年來,在民間借貸、P2P等融資活動中,與涉嫌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有關的民商事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規定,處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間的程序關系。

128、分別審理;

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129、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處理;

2014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19年1月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所涉人數眾多、當事人分布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范圍廣,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對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搞地方保護,影響營商環境。

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