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的保密協議范文

時間:2023-08-28 17: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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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公司的保密協議

篇1

關鍵詞:校企合作;財務公司;工學結合

1目前會計專業校企合作的現狀

“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主題就是高等職業院校的在校學生,以職業為導向,以理論知識為切入點,讓學生將學習到的理論知識與工作中的實踐能力結合起來的教學模式。眾所周知,財經類的會計專業,是一門應用性、實踐性、技術性非常強的專業學科,幾乎所有單位在招聘會計人員時,都要求應聘人員有1~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這也可以看出企業十分注重會計人員的實踐能力。但是目前大多數學校采用的是校內模擬的“檢驗型”實訓和校外企業參觀的“松散型”實訓。校內建立模擬實驗室,相對于傳統的教學模式來說,雖提高了學生的動手能力,但與實際工作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會計資料涉及企業的機密信息,企業往往由于擔心商業機密資料外泄而拒絕接收頂崗實習學生,所以很多學校的校外企業參觀也只是流于形式,學生很難見到真正的賬目。所以引財務公司進駐學校,建立“緊密型”的校企合作就尤為重要。創建校內財務公司就是引社會上的財務公司進入學校,財務公司既是員工上班的地方,也是免費讓會計專業學生實習的地方。通過校企合作方式引進的會計咨詢公司對外承攬記賬、納稅申報、會計培訓等業務,并以此為平臺對會計專業學生進行全程的全真會計職業技能訓練。創建校內財務公司是集學生學習與就業、教師掛職鍛煉、公司創造經濟效益為一體,共同創造社會財富的有機體。

2創建校內財務公司的過程

(一)尋找合適的財務公司,簽訂校企合作協議。學校應該積極尋求可以合作的財務公司,譬如:會計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這些公司會計專業性強,1-4月份業務又多,他們也需要一些會計專業生來幫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會計事務。學校可以提供場地和部分資金,財務公司應接受學生的實訓、實習,并能給學生一些會計實務上的幫助,雙方簽訂校企合作協議,共同創建校內真賬實驗室。(二)雙方共同探索職業崗位要求與專業教學計劃有機結合的途徑。校內財務公司和學校的專業老師共同探索職業崗位要求,共同商討制定教學計劃。校內的實訓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共同創建校內仿真實訓室,在校內仿真實訓室,學生可以見到真實的支票、發票等,老師可以復印票據供學生練習填寫,創建真實的實訓環境,完成實踐性教學;第二步,安排學生在校企合作成立的財務公司,參與企業記賬業務,讓學生進行真實業務為基礎的生產性實訓;第三步,接受畢業前的學生進人財務公司進行頂崗實習和頂崗工作。這樣,學生能夠真正的實現技能型、應用型的結合,為將來進入實際工作奠定基礎。(三)安排財務公司的專家擔任教學工作,加強企業對教學的指導。學校應引進更多有工作經驗的專家任兼職教師。會計工作是一項規范、嚴謹、精密的工作,沒有親身經歷,難以勝任實踐教學任務。讓財務中心的專家走進課堂,可以實現學校與企業人才需求的零距離對接,深化校企合作。

3建立校內財務中心的可行性分析

(一)國家及地方職業教育政策的支持。為加強對技能型人才的培養,教育部及省教委多次文件:支持職業院校與行業、企業共建一批高水平、開放式、示范性實訓基地,支持社會力量和學校通過多種形式共建教學、生產、經營合一的實訓基地。例如:教育部2006年《關于職業院校試行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的意見》指出:要進一步推進校企合作,找準企業與學校的利益共同點,注重探索校企合作的持續發展機制,建立學校和企業之間長期穩定的組織聯系制度,實現互惠互利、合作共贏;教育部2011年《關于推進高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引領職業教育科學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探索建立“校中廠”、“廠中校”等形式的實踐教學基地,推動教學改革。(二)對財務公司極具吸引力。財務公司的啟動及運作資金需要量在2萬至3萬元左右,再加上學校提供辦公場地,廣大師生員工又是最好的廣告宣傳者,雖說要接受學生的實習,但好多優秀的學生經過稍微的培訓,就可以支撐起整個財務公司的業務。比如為一些企業記賬、編制會計報表,申報納稅等事務,這些都對財務公司具有吸引力。(三)提高教師實踐水平和學生實踐能力。由于會計工作的保密性和重要性,導致教師到企業鍛煉和學生的頂崗實習常常流于表面形式,而如果在校園內引進會計公司,能夠接受老師及學生的實習,就可以較好地解決上述問題。

4引財務公司進校是一項多贏的校企合作模式

(一)提升了學校形象。校內建立財務公司,是有名又有實的實訓基地,而且該實習基地非常穩定,學校不用每年為學生找實習單位而犯愁,同時有了穩定的實習基地,對學生及家長也有吸引力,學校的生源也會越來越好。(二)降低了財務公司的成本。由學校提供經營場所和部分資金,降低了財務公司的開業成本;安排學生和老師擔任記賬、報稅等工作,而付給老師和學生的薪水相對全職工作人員來說較低,降低了財務公司的人工成本。另外,頂崗實習學生能幫助企業完成大量的基礎工作,企業還能在頂崗實習生中優先選拔優秀人才充實企業隊伍。(三)教師可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雙師。教師參與財務公司的實踐,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他們會計專業能力,鍛煉專業課教師實踐能力、教學能力,創建真正意義上的雙師型師資隊伍;另一方面,通過與企業員工和會計業務的接觸,豐富了教學資源和手段,能夠第一時間獲取最新的行業動態,提升自己的實踐能力和教學水平。綜上所述,學校引財務公司進校的校企合作模式,提高了學生的實踐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新能力,學生得到了技能;從優秀畢業生中吸收員工,企業得到了人才;培養社會所需要的會計專業人才,解決學生的就業,學校得到了發展。所以,學校引財務公司進校的校企合作模式具有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篇2

摘要:會計實踐教學是提高會計專業學生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的重要環節。傳統的會計實踐教學以校內建立會計模擬實訓室、校外與企業簽訂合同建立實訓基地的方式開展,囿于師資力量的薄弱及建設資金的不足及企業對傳統校企合作的冷漠,實踐教學效果并不樂觀。本文擬通過將實踐教學模塊外包的方式來探索一條會計實踐教學的改革之路。

關鍵詞 :高職院校;會計實踐教學;外包

一、我國高職院校會計實踐教學現狀

1.實踐教學師資力量薄弱

俗話說“要給學生一碗水,老師要有一桶水”。高職院校會計教師一般有專業教師和外聘教師,但真正達到“雙師”素質的教師比例極少。一方面,大多數院校采用在假期派個別專業老師到企業實踐一兩個月時間,囿于教學任務、經費、時間短等原因,實屬杯水車薪,業務提升效果并不明顯。很多專業老師實踐能力欠缺,很難真正駕馭會計實踐教學課堂。另一方面,由于待遇差距,高校也較難從企業中挖到能工巧匠參與學校的實踐教學,能到學校任職的企業財務人員也多數屬于在職場中碰壁、業務不突出、甚至出于養老目的迫不得已走進學校,當然已無多少工作熱情。筆者曾到一所國家級示范高職院校會計實踐教學課堂觀摩,私下了解到當時上課的老師竟是從企業臨時抽調過來應付參觀,師資的欠缺由此可見一斑。

2.實踐教學設施不足

應該說建設單一功能的會計實訓室投資并不大,比如手工會計實訓室約5-8 萬,會計電算化實訓室(50 工位)硬件投資約30 萬,單個軟件(用友或金蝶)投資約10 萬。但若建設具備綜合實訓功能的如能模擬企業財務核算、成本核算、納稅申報等功能的實訓室,往往需要耗資百萬甚至更多。筆者曾參觀海南一所高職院校實訓樓里耗資180 萬建成的最“高大上”的會計綜合實訓室,操作崗位不僅設置了會計相關崗位,還設置了銀行、工商、稅局、事務所等操作崗位,且不說會計課程設置里面很難涵蓋工商、稅務、銀行等工作內容的相關知識,單是為了適應會計準則及稅收法規等的變化模擬更真實的實訓環境,實訓室的維護和軟件更新都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且一般實訓室電腦等硬件設備一般5 年就基本瀕臨報廢,綜合起來軟硬件投資一般高職院校難以承受。

3.校企合作流于形式

由于會計崗位的特殊性及財務資料的保密性,很多企事業單位對會計專業學生實習實踐并無太大興趣。雖然學校本著“雙贏”甚至“企業先贏”的原則開展校企合作,但是企業在實踐中并無多大利好,且考慮到學生在實習實踐過程中的交通、住宿、安全及違約率等諸多問題往往望而卻步,使得不少校外實訓基地僅體現在合同層面,很難真正發揮作用。畢業生頂崗實習一般也是學生自己聯系實習單位,不少學生由于“社會資源”匱乏只能從事會計邊緣性工作,走上工作崗位難以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會計人才的需求。

二、會計實踐教學外包可行性分析

1.外包企業資源豐富,更適于學生實踐

財務咨詢公司專門從事記賬報稅、公司注冊注銷、實賬培訓等業務;稅務師事務所專門從事稅務鑒證、稅務咨詢等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專門從事年檢審計、專項審計、財務咨詢等業務。這些公司有豐富的企業客戶資源,真實的業務也優于會計實訓室的模擬資料,更能鍛煉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及綜合素質,完全可以滿足高職院校會計實踐教學的需要。

2.學校向企業付費,更便于校企合作

傳統的校企合作,企業出于人工短缺或社會宣傳等目的,會同意部分學生到企業參與實踐或者實習,學校并不會向企業支付任何費用,相反學生實習期間企業一般還要支付給學生實習工資。這樣的合作方式,企業當然不會有太多積極性。很多企業寧愿選擇已經畢業的學生也不大情愿實用這些心浮氣躁(實習期間毀約率高)、不確定性很大的在校生。如果高校以簽合同付費的方式將實踐教學外包給諸如財務咨詢公司等的中介公司,則一方面拓展了合作企業的收入,企業更樂于接受。另一方面,以資金作為合作的紐帶,也會使校企雙方更加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使合作關系更加緊密。

3.教師參與校企合作,更利于教師素質的提高

將實踐教學模塊外包,學校并不是簡單地付費后將學生送給企業后萬事大吉。相反,由于合作企業在培訓師資方面的欠缺,一般更需要高校專業老師參與教學實踐的全過程,包括實踐資料的篩選、課程標準的設計、教學任務的設定、課堂實踐的講解等等。高校發揮師資優勢,企業發揮資源優勢,相比傳統的教師到企業進短期培訓,顯然對教師要求更高,更利于教師業務素質的提高。

需要說明的是,高校以付費的方式將實踐教學外包并不會增加學校的負擔,相反,由于高校不需要再耗資建設和維護會計綜合實訓室,從省去的資金中支付外包費用反而會節約大量資金。另外,由于實踐教學使用企業真實的業務資源,每一個業務都相當于一個項目,這給高校探索項目化教學、模塊化教學提供了良好的素材和平臺,利于高校教材建設和教學改革。

三、會計實踐教學外包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1.外包企業的選擇

要將會計實踐教學外包,必須選擇合適的外包企業,而財務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最為合適。一方面,這些企業有比較穩定和豐富的客戶資源供實踐教學選用。另一方面,這類企業的日常業務基本涵蓋了會計專業實踐操作內容,方便和高校教學對接。

2.財務咨詢公司的籌建

在上述外包企業中,財務咨詢公司組建的門檻最低,筆者提倡高校專業教師作為股東籌建財務咨詢公司,學校或僅提供場地、設備等支持,學校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從一開始就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產權明晰、責權分明的現代企業標準籌建,避免出現傳統校辦企業的機制通病。這樣不僅方便實施校企合作開展實踐教學,而且專業老師作為股東或法人在真正市場競爭中去經營企業,鍛煉自己的綜合能力,正所謂“教學相長”。

3.外包企業客戶資料的保密

既然要跟學生真賬演練,客戶資料的保密就是個不容回避的問題。筆者認為,按照市場經濟運作方式等價交換、有償使用的原則,建議外包企業和自己的客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教學使用協議,一是明確僅作為教學資料使用禁止外傳,而是按照使用次數每次支付給客戶一定的費用。另外還可以采用變通的做法,將選用客戶的業務資料數據進行修改,這樣既保留了業務的真實性,也避免客戶擔心財務數據外泄。

總之,在當前高職院校建設會計綜合實訓室面臨資金困難,師資不足等問題,企業對傳統校企合作方式態度冷漠,頂崗實習基地難以發揮作用等情況下,如果能解決好外包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將高校會計實踐教學外包給更專業資源更豐富的公司、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模式不失為一條可行或可以繼續探索的路徑。

參考文獻:

[1]金婉珍.以財務公司為載體的會計實踐教學[J].職教論壇,2012(26):35~36.

篇3

關鍵詞:互聯網+;企業財務;管理創新

“互聯網+”是互聯網發展的新形式,是互聯網與傳統行業進行融合發展的新模式。傳統產業充分利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特性分配生產要素的優化和集成效應,提高傳統產業創新和覆蓋力。在互聯網不斷深入發展的時代背景下,財務模式無論從財務管理還是財務服務各個方面都發生了顛覆性的變化。將互聯網+和傳統的財務模式進行結合,探討在互聯網+時代的財務模式創新,使得傳統的財務服務變得更加方便和快捷,這已然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互聯網+企業財務服務概述

“互聯網+財務”是在互聯網下的一種財務活動。是基于電算化會計+電子商務思想與互聯網技能的現代財務。在“互聯網+”下,只要有網絡,財務工作就可以在網絡上順利進行,隨時追蹤數據進行賬務處理,例如遠程查賬。“互聯網+財務”服務管理模式指以互聯網為平臺,以租賃財務管理軟件為主,為廣大需求者提供在線服務。通過網絡平臺上,企業可以將財務軟件部署在自己的服務器上,客戶可以根據自己實際需求在互聯網這個平臺上向企業定購所需服務,按照服務范圍和時長向企業支付費用,并通過互聯網平臺獲得企業提供的服務。財務理論界對互聯網財務行業進行了如下總結:(1)互聯網財務的技術基礎是互聯網;(2)互聯網財務并不是單純的提供財務系統軟件,而是以會計管理為核心,業務管理和財務管理相互協調的綜合系統,其中業務流程的重組尤為重要;(3)互聯網財務能夠協助小微企業和初創公司完成企業信息化的建設;(4)互聯網財務是適應并滿足客戶需求的財務應用服務。

二、互聯網+企業財務服務存在的問題

(一)網絡安全方面的問題

在互聯網環境下,開放的網絡環境和云存儲環境對于信息的存貯和保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也是目前一些企業較為擔心的問題之一。基于開放式TCP/IP協議技術創建的互聯網科技,具有容易被監聽和攔截的自身缺陷,而對于企業來說,財務數據和財務報表通常是一個企業的核心數據,一旦被監聽或攔截,有可能導致較為嚴重的后果,因此網絡安全問題是財務服務互聯網化進程中亟待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二)財務服務的觀念需要轉變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借助系統實現財務服務己經成為整個社會的主流方式,傳統的手工記賬方式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企業快速發展的需求,基于技術的支撐,只要存儲方式得當,利用技術優勢和技術環境,可以合理的規避網絡環境下的系統性風險,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需要轉變財務服務的觀念,擯棄傳統的財務服務手段和理念,對于一些較為傳統的企業管理者來說,是一個管理理念和管理風格層面的挑戰。

(三)傳統的財務服務模式需要改革

傳統的財務服務是基于會計制度,采用傳統的數學方法進行統計匯總編制,在日常的處理過程中,需要進行人員報銷的工作,報銷人的報銷單據審核和錄入,傳統的手工做賬方式還需要粘貼報銷單和審核相關負責人簽字等一系列問題,這些瑣碎的工作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使得財務服務人員常常重審核輕管理,不利于財務服務人員的長期發展。在互聯網的語境下,通過將財務服務轉為線上服務,基于計算機技術和軟件編程技術,實現做賬、對賬的電子化和系統化,實現對子集團和下屬機構的財務管理,以及針對外部客戶的財務服務等業務。

(四)企業財務服務創新模式亟待提升

利用互聯網平臺優勢,實現B2B、P2P、O2O等創新模式的財務服務,實現供給與需求的直接對接,能夠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在此基礎上來說,基于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技術創新,結合到具體的財務服務領域,進行財務服務領域的產品創新和服務模式創新,對傳統的財務管理理念和費用控制模式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對財務從業人員的素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對企業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策略提出了更為扁平化的改革挑戰,但這一發展模式,卻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適應市場變化的必由之路。

三、互聯網+視域下的企業財務服務創新路徑選擇

(一)互聯網+數據安全管理創新

安全性是財務服務的生命線,單純從記賬、代賬來說,無論客戶的規模大小,哪個環節出問題都是不行的,特別是數據信息的安全方面,是重中之重,錯誤還可以更改,但是數據信息的泄露或流失,有可能為企業帶來顛覆性的后果。所以在互聯網與財務服務相結合的初期,許多同行都有這樣的疑慮,通過互聯網進行財務方面的數據信息處理會安全嗎?這些數據包括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還有總賬,有的都是客戶的核心機密。筆者認為互聯網發展至今,安全問題一直都在完善中,只要通過有效的管理和有效的投入,會極大地提升企業信息安全度。企業在互聯網時代應遵循ISO27001的要求,以銀行級數據標準來進行維護,保證數據的安全。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措施來實現信息安全,把所有的數據都存放在電信運營商的IDC專業機房中,配備完整的制冷、防塵、雙路供電、消防系統等;并與國內頂尖的信息安全咨詢公司合作,定期對公司的網站和系統進行安全加固、咨詢、培訓服務,確保網站和系統的安全可靠;所有的客戶信息都是通過SSL加密傳輸技術,這是目前全球頂級的加密傳輸技術;對數據庫定期進行備份,確保用戶數據安全;對用戶數據的訪問采取嚴格的授權制度,任何人無用戶授權都禁止查看用戶私人數據。最后,在客戶的服務到期后,如果客戶選擇不續費,所有數據將在三個月后進行永久性刪除。

(二)互聯網+個性化服務創新

財務公司在模式轉型上,依托于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軟件工具把傳統財務服務模式升級為更標準化和專業化的互聯網模式,但是標準化和流程化的結果就是服務的增值空間被壓縮。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浪潮的來臨,財務服務業務量肯定會迅猛發展,但是隨著財務服務行業同質化越來越嚴重,競爭越來越加劇,導致基礎業務的利潤空間急劇被壓縮。財務服務模式在轉型的同時,也應對服務進行升級,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策略,針對委托人的各種需求,圍繞“賬務”數據進行更深層次的合作。特別是隨著“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和“移動通訊”的四個科技領域的發展,這些科技工具都可以與財務服務行業相結合,為客戶提供其需要的更便捷、個性化和定制化的服務,這樣就完成了服務價值的升級。例如:客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通過電商平臺訂購所需的應用服務,可以按照訂購服務的時間長短付費;另外,客戶通過手機APP客戶端實時掌握企業的動態的財務信息,僅此一項,對于企業做出正確的決策還是不夠的。財務服務可以依據“大數據”和“云計算”為客戶提供更全面和豐富的財務分析和建議,幫助客戶做出正確的決策。另外,針對一些互聯網類型的初創公司或者是需要“互聯網化”服務的企業,財務服務企業都可以依托自身優秀的互聯網人才技術,以及互聯網系統和軟件的開發經驗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這就從單純的“財務服務”演變為“財務服務”+“企業互聯網化”,根據客戶的實際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三)互聯網發展形態下的SaaS模式創新

采用互聯網發展形態下的創新SaaS(Software-as-a-Service,軟件即服務)模式,能夠消除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之間的障礙,消除信息孤島現象,提高信息使用效率,而且能夠實現全程標準化的要求,進行標的項目的全程無縫對接。利用互聯網的技術優勢和平臺優勢,加上創新的SaaS服務模式,可以實現財務服務的標準化,從而有可能實現財務服務的“外包模式”和“眾包模式”,由此可以改變甚至顛覆傳統的產業發展格局和企業工作方式,這將會打破行業壁壘,使得企業和個人獲得更加高效的管理服務,同時可以有效降低企業和個人獲取高質財務服務的成本。SaaS模式擯棄了傳統的企業購買專門的服務器進行數據存儲和處理的模式,采用線上云儲存的方式,平臺所提供的軟件即服務商所提供的服務,在企業端,無需聘請專人進行系統維護和數據分析的商業模式。在這種商業模式下,企業租用購買產品即享受后續提供的專業服務,無需對服務購置增加新的成本,也無需聘請專業人員進行軟件系統的維護和數據備份,從而大大節約了企業的信息化成本。在目前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利好條件下,通過租用購買軟件使用權就可以獲得全程服務、且不需要進行系統維護的SaaS模式對于廣大中小企業來說,意味著節約成本、節省人工和節約后續支出的“省心省力”的選擇,對于初創型企業來說,具有廣泛的受眾和市場需求,在社會不斷發展的大背景下,基于技術創新和服務創新的新型發展模式必然會帶來產業和行業的變革,這將產生較大的商業機遇和發展前景。

參考文獻

[1]鄧典雅,祁明.“互聯網+”產業融合背景下企業財務管理創新[J].財會通訊,2017(5)

[2]張明威.淺議“互聯網+”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J].商場現代化,2017(1)

[3]孟新智.互聯網+時代下企業財務管理創新思考[J].商業經濟,2017(3)

篇4

[關鍵詞]融資制度制度創新短期融資渠道權益性融資債務性融資

一、整體制度演進下的證券公司融資制度創新

中國資本市場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跨過了制度奠基階段,進入了市場化的轉軌階段。(注:參見陳紅:《制度創新——中國資本市場成長的動力》,《管理世界》2002年第4期。)轉軌時期的中國資本市場在發展的過程中要面對各種歷史遺留問題與市場化要求之間的劇烈而又無法繞開的矛盾和沖突,而要逐步化解這些矛盾和沖突,整體制度演進就成為我國資本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在中國資本市場整體制度快速演進的背景下,伴隨著市場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制度創新已成為資本市場發展的主旋律。與此相對應,作為資本市場重要金融中介之一的證券公司,其制度創新的步伐卻一直停滯不前。與獲得跨越式發展的資本市場相比,(注:我國資本市場經過短短十多年的發展,邁過了西方發達國家數百年的歷程。)由于融資機制的缺失,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面臨著極大的制度困境,突出的表現之一是證券公司資本金規模偏小、資產質量差、資產擴張基礎薄弱。截至2004年3月底,我國共有券商129家,注冊資本總額1250億元,平均注冊資本9.67億元,其中規模最大的海通證券注冊資本僅為87.34億元。相比之下,西方發達國家投資銀行的平均資本規模為幾十億美元,而一些著名投資銀行的資產規模更是龐大,如美國最大的投資銀行之一摩根士坦利,其資產總額折合人民幣為6萬億元,凈資產總額為3551億元,收入總額為2457億元,分別是我國所有證券公司資產總額的12倍,凈資產總額的3倍,收入總額的10倍。(注:參見巴曙松:《證券公司渴盼融資補血》,.)由此可見,資金實力弱小可以說是我國證券公司的最大弱勢。不僅如此,我國證券公司還普遍存在著資產質量差、資產流動性低的問題。過少的資本金和較差的資產質量直接限制了券商的資產擴張能力和業務拓展能力。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面臨著制度困境的另一突出表現是券商的機構數量過多、行業集中度低,難以形成規模效應。目前,我國有129家專營證券業務的券商,兼營證券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證券經營部則數以千計。各機構分散經營,各自為戰,導致了低效的無序競爭。據測算,我國最大的三家券商的注冊資本總額占行業總額約10%,利潤占行業總額不足20%,(注:參見夏勇、盛艷華:《我國投資銀行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計劃與市場探索》2003年第7期。)雖初步顯示規模效應,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幾大投資銀行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資本金是金融中介機構實力的象征,也是公眾信心的基礎,更是防范經營風險的最后一道防線。而規模化意味著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和競爭力的增強。證券公司能否在較短時間內實現經營規模的高速擴張,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它關系到我國證券公司未來能否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內生存和發展。為擴充資本、實行規模化經營,證券業必須打造業內的“航母”。面對如此迫切的市場需求,在資本市場整體制度創新加速的背景下,證券公司融資制度創新就顯得尤為重要。在中國目前的金融體制下,證券公司融資制度的創新,具體是指券商融資渠道的多元化和融資機制的市場化。這是針對我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非常單一的融資方式和行政化的融資機制以及證券公司融資渠道仍較狹窄、融資機制仍帶有較多行政色彩的現狀提出來的金融改革深化問題之一。在金融創新之后,隨之而來的往往是法律制度的創新,法律制度的創新可以為金融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空間。證券公司融資制度的創新,即融資渠道多元化和融資機制市場化絕不只是一個技術層面的問題,它首先而且主要是制度層面的問題。因為融資渠道多元化、融資機制市場化必須以整個宏觀金融管理體制和銀行金融機構的改革為前提,同時還要以政府管理職能的改革為前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還受宏觀資本市場的發育和完善狀況的制約。由于這種創新不僅有利于資本市場的發展與壯大,而且更有利于金融體制的創新,同時對金融市場也起著重要的補充作用,因此它實際上包含于金融創新這個范疇之中,是金融創新在資本市場領域內的具體體現。證券公司融資制度創新同時也是法律制度的創新。在開拓證券公司多樣化融資渠道和推進融資機制市場化的改革進程中,我們必須修訂現行法律體系中對券商融資的種種不合理限制,以立法促發展,為證券公司的發展創造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更寬松的發展環境,進而為我國資本市場培育真正意義上的國際化投資銀行創造條件。

二、證券公司融資法律規制分析

分業經營背景下的謹慎監管、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界線分明、法律制度上的融資障礙等,這些都一直是證券公司融資機制缺失的主要原因。要打造證券業內的“航母”,關鍵是要解決券商融資渠道短缺的問題,而準確認識阻礙證券公司融資機制變革的法律障礙,是我國證券公司融資機制變革的前提條件。以下容筆者對目前規制我國證券公司融資制度的重要法律法規加以簡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對證券公司融資資金來源的規制

《證券法》上有關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的條款有很多,如第36條、第73條、第124條、第132條、第133條和第142條等。這些法條的內容概括起來有三:一是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二是規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嚴禁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三是規定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嚴格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由此可見,《證券法》嚴格禁止資本市場上的證券信用交易,同時只是對證券公司幾種非法的資金來源作了界定,但并沒有規定證券公司合法資金來源的種類。雖然這給證券公司融資的實際操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為證券公司現在占用資金的法律地位還有待明確,但畢竟為以后具體細則的制定留下了一定的制度空間。

(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的法律規制1999年10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指出,經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符合條件的券商可以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進行同業拆借和國債回購業務。該規章的出臺,對于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適當拓寬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促進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發揮了重大的作用。《管理規定》規定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的準入條件。主要有:(1)資本充足率達到法定標準;(2)符合《證券法》要求,達到中國證監會提出的不挪用客戶保證金標準;(3)業務經營規范、正常,按會計準則核算,實際資產大于實際債務;(4)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現嚴重違規行為。除符合以上基本條件外,還有特別的資格認定,包括:(1)在任何時點上其流動比率不得低于5%;(注:流動比率=流動資本/公司總負債×100%.流動資本包括國債、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流通的其他債券、自營股票、銀行存款和現金(含交易清算資金),已被用于回購融資的國債和其他債券不得計入流動資本。公司總負債取其前12個月末的負債額的平均值。)(2)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2億元;(注: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準備金-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3)負債總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金)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4)達到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風險管理規定的其他有關標準。從上述規定來看,由于較高的市場準入門檻和資格的限制,一些具有歷史問題的老證券公司和大量的經紀類證券公司無法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而央行允許這些未能進入同業市場的券商所做的隔夜拆借業務,(注:《管理規定》第13條規定:“未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仍按原規定,由其總部進行一天的同業拆借業務,在雙方交易前須報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行備案,否則按違規處理。”)盡管其利率低于同期銀行貸款水平,但由于受融資期限短、融資用途固定兩項因素限制,目前基本很少被這些券商用作融資渠道,所以上述這些證券公司的短期融資渠道十分狹窄。少數有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證券公司,在具體的融資業務操作上仍有相當多的約束,主要的限制條款有:(1)期限的限制: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為7天,拆出資金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的由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到期后均不得展期。(2)融資額度控制: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拆入、拆出資金余額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金的80%,債券回購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金的80%.(3)資金使用途徑的限制:如自營股票質押貸款只能用于營業部網點建設等等。因此,在這些條款的限制下,《管理規定》雖然開辟了證券公司的短期融資渠道,但由于種種原因,通過這一渠道所融得的短期資金仍無法滿足證券公司的實際資金需要,不少證券公司對這些短期融資渠道的實際使用頻率并不高。

(三)證券公司有關增資擴股的法律規制

1999年3月,中國證監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干意見》規定券商增資擴股應當具備嚴格的條件,如:(1)距前次募集資金1年以上;(2)申請前3年連續盈利,且3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3)申請前2年公司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4)新增股本的5%以上為公積金轉增。2001年11月,中國證監會出臺了《關于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有關問題的通知》,放寬了券商增資擴股的條件限制,認為:“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屬于企業行為。凡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均可自主決定是否增資擴股,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證券公司增資擴股設置先決條件。”與原有政策相比,此次出臺的政策取消了對券商增資擴股的限制性規定,簡化了程序,增資擴股的申報、審核也更透明公開。由于證券公司的增資擴股相對于改制上市來說,程序較為簡單,過程也不太復雜,廣大券商更易接受。因此,在政策的支持下,增資擴股一度成為證券公司募集中長期資金的主要捷徑。雖然私募增資擴股融資方式為券商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2001年6月以來,由于證券市場行情疲弱、證券行業虧損面提高,(注:以2002年為例,我國券商的虧損面高達85%,虧損金額總計逾400億元。)目前券商增資擴股出現了相當大的困難,甚至有些原來參股證券公司的機構也退出了證券行業。因此,開辟新的中長期融資渠道,是證券公司生存發展的燃眉之急。

(四)證券公司有關股票質押貸款的法律規制

2000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綜合類券商經批準可以自營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但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股票質押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到期后不得展期。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貸款人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15%;對一家證券公司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5%.該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券商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從而為券商提供了新的融資來源。但是證券公司對此并無太高的積極性。這里除去申請手續煩瑣外,(注:證券公司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的程序比較復雜,從立項申請、資信調查、逐級上報、審批下達、證券凍結到資金撥付,周期比較長,估計會超過一個多月,因此這種融資方式一般只有在證券公司需要獲得長期資金的情況下才會加以運用。)主要原因是這種方式在現階段還存在許多問題。首先,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券商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銀行資金是不能流入股市的。也就是說,券商無法通過這種融資方式來擴大自營資金的規模,因此其融資熱情有限。其次,只有綜合類券商自營的股票才能用于質押貸款,證券公司出于保密的原因也不愿采用質押方式獲得貸款。再次,券商以股票質押貸款,如遇上股票市價下跌,超過了商業銀行規定的警戒線,將被商業銀行要求強行平倉,從而會造成券商所不愿看到的實際虧損,這也挫傷了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貸款的積極性。最后,管理層對該項業務作了較嚴格的資格認定,目前我國只有部分券商獲準進行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五)證券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法律規制

2003年10月8日,《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實施。該《暫行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前提下,向社會公募或向合格投資者定向發行債券。《暫行辦法》的出臺,對于拓寬券商融資渠道、改善券商資本結構、提高證券業規范經營水平都將發揮重要作用。不過我們也應看到,《暫行辦法》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征,主要體現在:(1)《暫行辦法》對融資主體的約束性規定、對券商債券融資合約某些內容的規定,顯示出監管者對券商與投資人具體契約的深度介入,從而使券商與投資人簽訂的具體融資合約的公共部分增大。雖然在《暫行辦法》中也有這樣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本期債券發行的批準,并不表明其對本期債券的投資價值作出了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本期債券的投資風險作出了任何判斷”,但這還是會使部分投資者對債券質地的判斷依賴于中國證監會對債券發行的“把關”。(2)比較國外關于券商發行債券的法律,《暫行辦法》對我國證券公司發債主體的規定更為嚴格,對發債的具體條件也有較強的硬性規定。(3)券商發債資格認定仍較多地使用傳統的財務指標硬性規定。如證券公司發行債券應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即: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公開發行債券的證券公司應為綜合類證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發行債券的證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等等。這樣的規定,往往不能及時有效地揭示券商的財務風險,達不到事中監管的目的,也不符合國際化的趨勢。(4)《暫行辦法》對券商發債時機的選擇沒有作出靈活規定,不利于券商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條件,靈活選擇發債時機,以規避發行失敗的風險。同時,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證券公司債券融資的利率浮動區間為同期存款利率之上的20—40%,發行手續費率一般為2.5%,債券融資的成本相對最高。但對于券商而言,債券融資方式的最大優點是融資期限長、融資規模大,更能順應目前我國證券公司業務周期長期化、業務發展多元化趨勢,因此債券融資方式比較適合綜合類券商中規模大、信譽高、經營好的證券公司采用,但不適合作為所有券商的常規融資手段。(注:參見巴曙松:《拓展券商融資渠道獲重大突破》,《中國證券報》2004年2月4日。)三、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的法律思考

2004年1月,國務院的《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在涉及中國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的一系列重大問題上取得了重要突破。其第3條明確提出:“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籌集長期資金。完善證券公司質押貸款及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辦法,制定證券公司收購兼并和證券承銷業務貸款的審核標準,在健全風險控制機制的前提下,為證券公司使用貸款融通資金創造有利條件。”這是迄今為止,法律法規首次對證券公司融資渠道予以清晰的界定,這也標志著監管當局對證券公司融資的態度發生了轉折性的變化。筆者認為,全面修改限制證券公司融資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證券法》面臨重大修改

1998年通過的《證券法》在當時嚴格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背景下,在證券公司融資渠道上設立了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的“防火墻”,嚴格限制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與融券的信用交易。在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如果允許信用交易,將會助長投機,不利于培養理性投資者,同時會加劇市場的波動和風險,并可能引發市場危機。因此,《證券法》禁止證券公司開展信用交易具有必要性,禁止信用交易能保證市場穩定和保護交易者利益。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西方發達國家金融混業經營的潮流逐漸影響到我國,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加強協調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在此背景下,自2002年11月起,《證券法(修改稿)》的第二稿開始在業內部分機構中征求意見。據了解,此次征求意見的《證券法(修改稿)》在多處作了重大修改。現行《證券法》中限制“銀行資金入市”、“股票質押貸款”、“國有企業炒作股票”的有關條款皆在擬定刪除之列。有關客戶融資、質押貸款的多條限制條款得到原則性修改。例如,禁止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的《證券法》第35條擬修改為:“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證券法》的重大修改,特別是涉及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條款的修訂,將為證券公司的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有助于國際化大投資銀行的構建。同時,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引進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是我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創新,是完善證券市場機能的積極舉措,是進一步推進金融產品創新的重要環節,對投資者、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以及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都具有積極作用。

(二)完善證券公司短期融資渠道的法律規制

在現有的法律規制下,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同業拆借、國債回購和質押貸款等方式進行短期融資。但由于種種制度障礙,我國券商的短期融資渠道利用效率并不高,也無法滿足廣大券商對短期流動資金的渴求。管理層應考慮逐步放寬對短期融資渠道的限制,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短期融資渠道發揮最大效用。首先,在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應逐步降低證券公司的準入門檻,讓場外半數以上券商中的合標者(注:在全國129家券商中,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資格券商只有55家,場外券商占到半數以上。)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擴充融資渠道;適當延長拆借期限,允許同業拆借到期后可適當展期,同時可考慮增加7天至6個月同業拆借品種;放寬證券公司同業拆借余額的最高限額,擴大同業拆借的資金規模;適當放寬拆借資金的使用范圍,提高拆借資金使用效率。其次,在國債回購市場,應考慮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注:我國國債回購市場被割裂為兩大市場,即銀行間國債回購市場與兩大交易所場內國債回購市場。)引入開放式債券回購;建立和完善經紀人制度、做市商制度以活躍市場,并考慮逐步建立統一的托管清算制度和交易管理辦法,打通交易所和銀行兩個市場,逐步向統一市場過渡,讓商業銀行充足的資金供應和證券公司旺盛的資金需求通過國債回購市場連接起來,達到短期資金融通的效果。再次,在質押貸款方面,應考慮擴大質押有價證券的范圍,在條件成熟時允許證券公司以固定資產、存單、其他有價證券等進行質押融資;放寬對現有股票質押貸款的限制,簡化貸款手續;放寬借貸主體的范圍,允許滿足一定條件的經紀類證券公司從事質押貸款;放寬股票質押貸款的時間限制,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允許到期后繼續展期;將股票質押率大大提高;等等。最后,在完善現有同業拆借、國債回購、質押貸款等融資渠道的基礎上,還可考慮嘗試建立并逐步放開信用貸款、項目融資、票據融資等渠道。當前,在法律制度建設上貫徹落實《若干意見》的當務之急是:制定證券公司收購兼并和證券承銷業務貸款的審核標準,在中國的證券市場上建立起合規的“過橋貸款”,(注:過橋貸款(BridgeLoan)又稱搭橋貸款,通常是指公司在安排中長期融資前,為公司的正常運營而提供所需資金的短期融資。過橋貸款在國內多應用于券商擔保項下的預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流動資金貸款,以及企業兼并、重組中的短期貸款等。)為證券公司使用貸款融通資金創造有利條件。

(三)完善證券公司權益性融資的法律規制

在證券公司的長期融資渠道中,外部權益性融資和外部債務性融資是證券公司最經常使用的融資方式。其中,外部權益性融資又包括私募增資擴股和公開上市。自2001年11月中國證監會出臺《關于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來,增資擴股已成為我國券商壯大資本實力的一條重要途徑。但完全依靠增資擴股這一個手段,國內券商要發展成規模龐大、實力雄厚和擁有優質客戶群的超大型投資銀行為期甚遠。而對于公開上市這一外部融資渠道來說,如果參照普通企業的上市標準,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又非常之少。僅從連續三年盈利這一標準來看,在市場進行調整的大環境下,能夠盈利的證券公司本來就十分有限,更何況要保持三年連續盈利,這對于證券公司來說更是難上加難。因此,如果不從證券行業的實際出發,考慮證券行業盈利波動性大的特定因素,并有針對性地適當降低證券公司的上市門檻,那么公開上市渠道在短期內對絕大部分證券公司來說不過是一大“畫餅”而已。為解決這一難題,筆者建議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公司上市標準,調整上市門檻,推動證券公司整體上市。筆者認為,可采用相對排序法確定證券公司的上市門檻,對全部證券公司近三年來的資產規模、業務價值量、盈利能力等單項指標按一定方式進行綜合排名打分,得分在某一水平以上的證券公司即具有上市資格;也可以行業平均水平為基準,凡高于行業平均水平一定幅度的證券公司即具備上市資格。這些方法,由于涉及對《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細化,在短期內很實現。因此,目前推動證券公司外部權益性融資的另一可行方法是對證券公司進行分拆上市,即允許證券公司把某一業務單元分拆出去,對其經營業績的計算,采用政策扶持性的會計計算方法,使其滿足普通公司上市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