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監理規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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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引言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實行使得建設單位的工程項目管理走上了專業化的道路,建設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越來越明顯的作用,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認可。當然每一個工程項目,都離不開現場管理,現場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企業的形象和效益,也還決定著工程進度與資金的運作情況,更加制約著工程質量的好壞。所以工程的現場管理與控制非常重要,是決定工程質量和工程中間的安全生產的關鍵。
建設工程監理現場管理的主要內容
建筑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主要是監理企業對自身以及施工單位事前規范管理的特征進行掌握,由此能夠體現出監理企業的技術能力以及控制能力,監理企業的總監以及所有的監理人員都必須要參加技術交底等相關會議,監理人員必須根據分工來掌握整個工程項目的相關技術要求,并做到對所有的相關制度都有所了解。
工地例會可以很好的起到信息交流以及協調的重要作用,通過工地例會可以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很多矛盾問題,是規范化、透明化操作的重要體現。所以目前工地例會已經成為很多建筑施工相應的制度規范之一。
一般來說監理人員針對建筑施工的主要控制有三個方面:工程質量、工程進度以及工程的投資,也就是說監理人員必須要保證建筑工程施工時不會出現質量問題,建筑工程的進度不超出規定范圍以及建筑工程的成本不會逐漸增大。
驗收工作是最后環節的工作,驗收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針對質量進行檢查。首先監理人員應根據相關法律以及合同、設計的標準來進行檢查,一旦出現不合格的現象,必須要及時進行整改;其次監理人員應針對工程中的各種資料進行歸類和整理;最后在檢查完畢之后,在竣工報告中簽字。
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建設監理市場行為不規范直接影響監理事業的發展
在監理業務的承攬方式上,存在著轉包監理業務、掛靠監理單位的現象;存在著業主搞同體(或連體)監理的現象,致使建設監理的作用在相當多的項目上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有些監理單位還不是真正獨立的法人實體,尚處在母體的副業狀態;有的掛著監理企業的牌子,有監理任務時就臨時湊人員,沒有監理任務時,這些人就解散或轉移,嚴重影響監理人員從事監理工作的事業心、責任心和積極性,不利于監理經驗的積累。
2.監理的責、權、利不能完全得到保障,業主的行為不規范
監理的責、權、利的問題,一直是束縛著監理業發展的原因之一,在監理的責、權、利方面完全按合同規定實施的工程項目很少,在實際工作中業主行為存在很多不規范的問題,有的對監理工作干預較多,有的不通過監理工程師直接給承包商下達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誤解。這樣也直接導致監理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業主行為規范與否,直接關系到工程建設項目能否順利進行。監理工程師是工程建設項目現場的管理者,業主既然委托了監理,就應該由監理工程師去實施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與管理,業主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工程師實施,而業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對監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對工程項目承包商的管理。
3.監理隊伍自身水平不夠
監理行業要求的是懂技術、懂管理、懂法規等多方面知識的高智能的人才。目前主要是缺乏經濟管理和法律知識,缺乏全方位控制能力的人,大多只能運用專業技術手段進行質量檢查,而不能運用經濟手段和合同手段進行全方位全過程控制。雖然目前大多數監理人員均已參加上崗前的培訓,但缺少在崗后的再學習,不利于監理業務水平的提高。
做好建設工程監理現場管理的建議
1.做好監理現場管理的控制程序化
做好工程監理工作,必須不斷學習國家、行業的有關規程、規范、文件,不斷學習專業知識、不斷提高現場管理水平。工程開工后,認真開好第一次工地例會,從工程開始就把好每一道關口,使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在頭腦中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使他們認識到質量、安全的重要性。在工程監理過程中,施工單位往往根據自己的經驗組織施工,這就需要我們監理在溝通、協調、指導方面發揮出重要作用,主動聯系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避免不必要的返工、停工、延誤工期。用事實說話,使建設單位對監理有一個很好的印象,從而為監理開展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提高專業知識,熟悉工程施工特點,用認真負責的態度開展監理工作,是做好監理工作的根本保證。
2.做好監理現場的標準化管理
監理標準化管理主要是指把“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三方面監理內容從形式到內容都轉化為標準化管理和控制,使每一項每一步工作都有統一規定、統一要求,都有標準依據,都有定性、定量的衡量標準。內部管理標準化是監理規章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具有可操作性,是規范監理內部組織運行行為和個人行為,使監理內部組織和個人行為的好劣從定性、定量兩個方面具有可衡量性,以建立起獎優懲劣和優勝劣汰的競爭激勵機制,是做好監理控制的內在保證和基礎。外部控制標準化主要是將工程質量、進度、支付結算、信息與合同管理轉化成標準化控制與管理,要求施工承建單位按照監理規定的標準化控制要求進行工程實施方案策劃、實施、檢查、糾偏、支付與竣工。
3.做好開工前的施工圖紙審查工作
工程設計圖紙是工程項目的法律性文件,是開展工程項目建設的重要依據,無論監理工作,還是建筑施工,都必須嚴格按圖紙內容的要求進行。因此,項目監理部在收到設計圖紙后,各專業人員應認真進行審查學習,這不僅可發現圖紙中的疑難和問題,并及時得到澄清和解決,同時對建設工程的使用功能、結構及設備選型、施工可行性和工程造價等方面提出監理意見,進行有效的預控,也為全面開展監理工作建立一個良好的開端。
結束語
篇2
第一條為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以及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加固、修復、拆除等項目)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下同)委托,按照監理合同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施中的質量、進度、資金、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進行的管理活動,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建設監理。
總投資*萬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建設監理: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
(三)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
鐵路、公路、城鎮建設、礦山、電力、石油天然氣、建材等開發建設項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開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水利部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監理業務委托與承接
第五條按照本規定必須實施建設監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并報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應當依法簽訂監理合同。
第六條項目法人委托監理業務,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監理收費標準。
項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取、收受監理單位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水利部的規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兩個以上具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承接監理業務。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協議提交項目法人。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按照同一專業內資質等級較低的一方確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項目法人簽訂監理合同,就中標項目向項目法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工程的建設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九條監理單位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三章監理業務實施
第十條監理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監理人員資格應當按照行業自律管理的規定取得。
監理工程師應當由其聘用監理單位(以下簡稱注冊監理單位)報水利部注冊備案,并在其注冊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需要臨時到其他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的,應當由該監理單位與注冊監理單位簽訂協議,明確監理責任等有關事宜。
監理人員應當保守執(從)業秘密,并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水利工程項目從事監理業務,不得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發生經濟利益關系。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程序實施建設監理:
(一)按照監理合同,選派滿足監理工作要求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建項目監理機構,進駐現場;
(二)編制監理規劃,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范圍、內容、目標和依據,確定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報項目法人備案;
(三)按照工程建設進度計劃,分專業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四)按照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開展監理工作,編制并提交監理報告;
(五)監理業務完成后,按照監理合同向項目法人提交監理工作報告、移交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單位職責,有關指令,簽署監理文件,協調有關各方之間的關系。
監理工程師在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范圍內開展監理工作,具體負責所承擔的監理工作,并對總監理工程師負責。
監理員在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從事監理輔助工作。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將項目監理機構及其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范圍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監理實施期間監理人員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應當符合監理合同的約定。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組織設計單位等進行現場設計交底,核查并簽發施工圖。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的施工圖不得用于施工。
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工程設計文件。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式實施監理,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報告。
監理單位不得與項目法人或者被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設備質量。
監理人員不得將質量檢測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協助項目法人編制控制性總進度計劃,審查被監理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并督促被監理單位實施。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協助項目法人編制付款計劃,審查被監理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按照合同約定核定工程量,簽發付款憑證。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項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查被監理單位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并監督實施。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當向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支持監理單位獨立開展監理業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更改總監理工程師指令。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監理合同,及時、足額支付監理單位報酬,不得無故削減或者拖延支付。
項目法人可以對監理單位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協商確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履行監理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項目法人應當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活動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正常的監理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監督檢查單位和人員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糾正,并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項目法人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或者必須實行建設監理而未實行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處罰。
項目法人對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
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員收受監理單位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予以追繳,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
(三)以欺騙手段取得的資質等級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
(四)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
(五)轉讓監理業務的;
(六)與項目法人或者被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七)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八)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
第二十八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與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二十九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處罰: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三十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
(一)聘用無相應監理人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監理業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拒絕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三十一條監理人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其中,監理工程師違規情節嚴重的,注銷注冊證書,2年內不予注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執(從)業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財物的;
(二)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非法泄露執(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的。
第三十二條監理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從)業1年,其中,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注銷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嚴重的,終身不予注冊。
監理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從)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監理工程師違規情節嚴重的,注銷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依法給予監理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降低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吊銷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以及注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由水利部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所稱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是指對安裝于水利工程的發電機組、水輪機組及其附屬設施,以及閘門、壓力鋼管、攔污設備、起重設備等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生產制造過程中的質量、進度等進行的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是指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施中產生的廢(污)水、垃圾、廢渣、廢氣、粉塵、噪聲等采取的控制措施所進行的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被監理單位是指承擔水利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以及從事水利工程的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的單位。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分立、合并、改制、轉讓的,由繼承其監理業績的單位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技術規范,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之日起施行。
篇4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項目管理;接軌
引言
現階段,建筑工程行業的快速進步,對于國內監理行業也有很大的推進作用。但是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周期長,參與施工的人員以及單位眾多,這也使得當前的監理行業不能完全滿足建筑工程行業的需求。如何提升工程監理工作的水準與力度,也成為了行業內部從業者重點思考的問題,而將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有效地融合在一起,能夠妥善地處理這類問題。
1工程監理和項目管理的接軌的可行性研究
1.1針對的對象一致
對于服務對象而言,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都是由建設單位委派,對建設工程項目實行監督與管理的過程。因此其都是服務于建設單位,監管的對象都是參與項目設計以及施工的企業。項目管理更著重于對設計規劃、招標以及協調做出管理,同時還應對監理單位做出管理;工程監理主要負責建設工程施工作業期間的施工效果、建設品質、施工周期等方面的監管。相對而言,項目管理比工程監理負責的范圍要大。
1.2管理目的一致
1.2.1工期管理對于一項工程量比較大的建設項目,利用工期管理能夠將各項施工資源合理地做出分配,從而確保施工作業能夠順利實行。以項目品質管理作為根基,保證工程項目能夠在指定的期限內按時完工,從而保障建設單位的預期收益。無論是工程監理,或者是項目管理,都是通過自身的工作內容來達到這一目的,另外還可以依據施工作業的實際狀況,隨時地對施工工藝、施工計劃等內容做出調整,繼而保障建設工程項目的順利運行。因此,對于工期管理這項內容而言,兩者擁有極高的相似性,這也為接軌提供了基礎。
1.2.2成本控制在對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管理的過程中,如想要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可以利用制訂成本預算、預估的辦法,從而合理分配建設單位的各項資金,以預防浪費成本的狀況發生,如此才能夠真正達到成本控制的目的;而工程監理可以從實際成本支出與設定成本支出中間的差別做出分析,繼而查找出問題出現的原因,并對相關負責人做出處罰。盡管工程監理和項目管理對成本控制的辦法存在差別,然而從結果分析,其目的性是一致的。
1.2.3品質管控目前,建設行業的市場競爭也變得愈加激烈,工程項目品質作為工程管理工作的重點內容,可以直接決定項目的最終收益。因此,在施工前制訂出細致的施工作業計劃,并對施工地全方位調研,同時引進先進施工設備和學習高級施工工藝等,都能夠提升建設工程項目的品質。然而分析后發現,盡管已經使用了非常全面的項目管理手段,依舊會有一些無法確定的隱患出現,這也給建筑項目的品質帶來了干擾。而工程監理可以在施工過程中做出有效的監管,發現品質問題或是安全隱患,能夠直接介入,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如此便可以在根源上處理掉品質隱患。同時,這也體現了兩者接軌的必要性。
2工程監理和項目管理結構辦法分析
2.1創建起健全的法律條例
當前,盡管我們國家建設工程行業已經在積極推動工程監理和項目管理之間的結構,但是效果依舊不夠明顯。大部分企業還處在研究起步時期。如果想要快速地將兩者結合在一起,并且有效地落實到建設工程項目之中,為提升施工品質、增加施工周期做出貢獻,還應通過創建起健全的法律法規來達到這一目的。因此,相關部門應該重視這一情況,加快相關法規制訂的推進,同時針對于市場快速的進步,還應該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規,從而為工程監理和工程項目的順利接軌提供基礎。
2.2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準入標準提高
工程監理和項目管理的高效融合,需要依托于建設行業的良好市場環境,因此,提高管理門檻已經成為重點工作內容。現如今,我們國家的建設項目管理行業,對于管理單位的要求較低,各項制度規范也不健全,這對于建設行業的進步是非常不益的。所以,唯有盡快地建立起管理行業的準入標準,才可以將工程監理和項目管理實行接軌。
2.3提升人力資源培育力度
不論是在項目管理中,還是工程監理過程中,人力資源培育都是關鍵環節,只有保證管理人員或者監理人員達到一定的技能素養,才能夠將兩者順利地結合在一起。最近這些年,建設行業已經愈來愈重視工程監理的作用,因此人才培養制度也變得慢慢健全。盡管項目管理和人才監理目的一致,共同點較多,已經擁有接軌的先決條件,然而,其在工作細節上依舊存有比較多的不同之處。所以,唯有提升人力資源培育力度,增加復合型管理人員的數量,讓其既能夠熟知項目管理細則,也明白工程監理的內容,同時還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狀況,將兩者完美的結合在一起,這才能夠達到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接軌的真正目的。復合型人才也是兩者完成接軌的必要條件。
篇5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理安全;責任規避
在建筑工程領域引入安全管理政策后,它既促進了安全責任的規范化建設,又為員工的安全責任提供了重要保障。建設工程在時代背景的發展中,安全事故頻率增加,相應出臺的國家針對性政策,促進工程建設安全標準化和合理化的監管。這樣不但可以安全監管樹立良好形象,為公司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又可以為員工提供安全保障。
一、建設工程監理存在的安全責任風險
1、國家法律法規不完善。眾所周知,監理行業從事“高智能技術咨詢服務”,監理的責任和權限來自建設單位的委托。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規定已明確規定了監理的安全責任。同時,擴大了監理單位安全監管的范圍和責任。建設部(2006)248號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工作發表了若干意見。逐步提高了監理的安全責任,甚至屬于建設行政部門的責任,被壓到了監督的肩上。事故發生后,不是建筑工地的主要責任主體。監督單位和監督員沒有對公安監督機關進行監督,甚至被判刑,監督責任重大。2、建設單位不遵循建設程序。極個別的建設單位為了最大限度追求利益,主觀意圖壓縮合理的施工工期和成本,工程承包的施工單位,對施工單位低投標的承諾,工程要求安全資金大幅折價。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追求工程施工進度、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使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由于施工單位不能客觀地了解施工現場,不了解和支持監理工作,致使監理對施工現場不能進行有效的控制。一旦出現任何安全方面的問題,建設單位便將推卸掉所有的責任,把矛頭指向監理。3、施工單位整體管理水平不高。建筑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近年來房地產市場發展迅速,城市基礎設施也蓬勃發展。我國建設隊伍不斷擴大,但施工企業綜合管理人員不能滿足建筑市場的需求。實際情況是,施工單位的整體質量不能滿足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施工企業,雖然口頭宣傳“安全第一”,但還是用經濟效益作為評判的標準。所以最后的結果是施工隊重效益輕安全,而安全管理制度僅以名義存在,增加了安全監管的難度和實踐風險。這也是近年來建筑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4、監理單位自身存在問題。目前,建筑市場一方面混亂不堪,監理單位為了生存,存在惡性競爭,導致整體監理單位費用相對較低,監督人員待遇差,監督單位不能留住綜合人才,致命整體素比較低。另一方面,監理單位普遍重視質量控制,安全控制一般不安排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對過程進行把關,大部分監理部門都是專業監理工程師來監督各專業安全。而一些監理人員缺乏現場安全管理知識和經驗,難以承擔職業安全監督的重大責任。從而造成整體安全監管不樂觀,無法滿足各項工程安全監管工作的要求,致使整體安全監管不到位。
二、監理規避安全責任風險
1、監理應認真履行通知和報告責任。對現場安檢的監督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施工單位應該及時整改,對于那些整改不及時的監理則必須使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通知施工單位要求其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整改,并報給建設單位進行備案登記。當承包商未經整改或者未完全整改,依然存在安全隱患時,主監理工程師應征得甲方的同意,向施工單位下達暫停令,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萬不可以“好人主義”開展工作,任由安全隱繼續存在,否則一旦造成安全事故,到時總監理便有失職責任,監理單位也將承擔相應安全責任。2、強化監理單位的自身管理。建筑工程中有多種安全監理責任,所以,有必要提高監督效率,保證其質量達到預期的標準,科學合理的規避責任。(1)監督單位應明確單位安全和監理工程監理的范圍和職責。為了避免安全監督的風險,監督機構需要從自我開始,自律,(2)為了避免安全監督的風險,監督單位要加強對專業培訓的監督,鼓勵他們繼續接受和學習新知識;以有關安全監管條例為依據,在任何工作前以政策內容為導向,從項目安全監督的實際情況出發,開展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工作,不確定檢查安全監督工作的時間在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題的同時,監督單位也從側面監督督促,確保在消化的基礎上及時改善問題提高監督效率。3、加強監理隊伍建設。監理工作是一個整體,要落實安全監理責任,把安全工作與其他監理工作聯系起來,而不是獨立的。主要職責是在現場安全監督人員的監督,他們的工作包括:施工圖的內容和特殊的施工技術措施,進行安全審查,同時在施工現場的日常監管工作,注重安全風險;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避免事故的發生。因此,監理企業加強自身隊伍建設是十分重要的,每個監理人員都要學習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知識,積累安全管理經驗。施工安全是一個非常強的工作,監理工程師必須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規章制度,專業知識,學習技術,讓自己成為一個真正有經驗的人才,充分發揮在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角色控制。4、加強對安全監理工作的認識。為了使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安全中發揮真正的作用,必須加強對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監督管理主體責任,督促施工單位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因此,我們必須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建立制度,完善施工安全監管體制;經濟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約束機制的使用;加強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員的素質;開展安全檢查,防患于未然;建立事故統計報告系統、安全信息管理。
三、結語
建筑工程安全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工程安全事故往往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發性,應保證安全生產監督單位的責任更有保障。監督企業要認真落實法規,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杜絕重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做好建設工程安全保衛工作,為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作出更大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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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呂洪年.談增強項目監理人的責任風險意識[J].煤炭技術.2002(11).
篇6
關鍵詞:糧食生產能力;田間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1項目區概況
1.1基本情況項目區位于甘肅省河西走廊中部的張掖市甘州區西浚灌區和盈科灌區。西浚灌區分布在黑河中游左岸,位于甘州區西端,距城區30km。灌區東北以黑河為界,屬祁連山前沖洪積平原區;盈科灌區分布在甘州區南北兩側,土壤肥沃,光熱資源豐富,東西長17.4~33.5km,南北寬14.2~66.4km,占地約2348km2,地勢由東南向西北方向傾斜,海拔1430~1720m之間,屬祁連山前沖洪積平原區。1.2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項目區位于河西走廊凹陷帶張掖盆地西南部,地勢開闊。南面以祁連山山前深大斷裂為界,北面以龍首山山前大斷裂為界,形成了張掖盆地的基本地貌形態。地表層為第四系全新統(Q4)沖洪積土層,厚度1.0~3.0m不等,下伏巨厚的第四系中~上更新統(Q2-3)沖洪積砂卵礫石層,厚度大于100m。項目區位于張掖盆地西南部,其水文地質條件受地層巖性和結構的控制。地下水補給來源主要是來自祁連山前的地下潛流和地表河水入滲,其次是大氣降水和灌溉回歸水。地下水位埋深由南向北漸淺。因此,地下水對渠道不產生影響。但是干、支渠受灌溉回歸水的影響較大,部分渠道凍脹破壞較嚴重。1.3水利工程現狀1.3.1干渠工程灌區現有干渠、分干渠9條,總長59.44km,已經全部襯砌,襯砌渠道完好率為65.2%。其中2000年以來在黑河流域灌區節水改造項目改建干渠、分干渠23.34km。1.3.2支渠工程灌區現有支渠、分支渠68條,總長255.76km,已襯砌203.91km,襯砌率80%。其中利用黑河流域灌區節水改造項目已改建支渠、分支渠114.19km。《總體可研》計劃在2012—2015年改建襯砌支渠5條,總長23.11km,改建配套建筑物51座。1.3.3田間配套工程截至2013年,灌區完成田間配套面積1.16萬hm2,其中,渠灌面積0.83萬hm2,低壓管灌面積3300hm2。同時,由于受資金因素的限制,原有的田間配套工程只有部分是斗渠建筑物配套,且在已襯砌的斗渠中有50%已老化失修。農、毛渠襯砌速度緩慢,大部分仍為土渠運行,田間工程輸水損失大,水的有效利用率低,水資源浪費嚴重。1.3.4近年來發展的高效節水情況近年來甘州區共發展高效節水面積為2.24萬hm2,其中項目區2014年發展高效節水面積為221.1hm2。1.3.5機井灌區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打井灌溉,截至目前累計建成井深60~120m的農田機電井574眼。1.3.6評價參數灌區設計灌溉面積2.46萬hm2,現狀有效灌溉面積2萬hm2,現狀渠系水利用系數為0.585,灌溉水利用系數為0.528。甘州區2014年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安排在西浚灌區漚波村、盈科灌區中華村、安鎮村、天橋村、平原村實施,項目區共有支渠9條15.4km,斗渠36條56.2km,農渠226條143km。在近幾年的項目建設中,共完成支渠襯砌13.4km,襯砌率80%,完好率60%;斗渠襯砌18km,襯砌率50%,完好率40%;農渠襯砌17.2km,襯砌率12%,完好率12%,其余均為土渠運行。
2工程設計
篇7
關鍵詞:地下工程;風險管理;風險辨識
一、城市軌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設風險
開展地下工程建設是相對隱蔽的,它面臨著不同的地質構造以及土體結構,甚至是地下空洞和地下裂痕等,因此開展地鐵施工建設必然的要全面的檢測和掌握地下構造,掌握相應的水文地質條件。而且在地鐵施工的建設過程中還需要面對一些意外的事故和狀況,因為一些巖土體的水文地質參數往往是不確定的,具有很大的變異性以及離散性。這就給地鐵的施工建設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
在地鐵的建設和規劃過程中,設計規范以及設計的準則都還存在著不足。這就導致在工程設計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例如所采用的力學計算模型及分析判斷方法與實際施工這之間,所以,在設計階段要科學的預測和規劃,避免可能孕育導致工程事故的風險因素。
地下工程建設期風險事故一般發生在施工階段,所有的留置風險因素對工程建設的影響力在這個階段會得到集中釋放。只有留置下來的安全、質量隱患,使用功能缺陷和環境破壞等風險因素才有可能進入建設后期或工程交付后投入運行中。因此,地下工程建設風險事故的責任往往一時難以明白、公正地判定,一般情況下需要追根溯源,在弄清各種風險因素的影響程度之后才能夠得出較為正確的結論。
在工程建設流程中,后部階段有可能消除和化解前部階段的留置風險,但是也有可能擴大這些風險。如規劃階段的留置風險在可行性研究及設計階段通過分析論證及針對性的技術措施予以消除或化解,再加上施工隊伍較強的實力、豐富的經驗、到位的管理,能很好地制定施工技術方案、施工方法并嚴格執行,縱使是原來危險程度很高的風險因素也可能不會造成風險事故。反之,在前階段已經通過風險管理被化解或消除了的風險因素,又會再度出現,甚至加劇以致釀成重大的風險事故。因此風險控制應該是個動態的管理過程。
二、城市軌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設風險管理
(一)地下工程的風險辨識
對于隧道等地下工程而言,可以將風險定義為在以工程項目正常施工為目標的行動過程中,如果某項活動或客觀存在足以導致承險體系統發生各類直接或間接損失的可能性,那么就稱這個項目存在風險。而這項活動或客觀存在所引發的后果就稱為風險事故。
施工企業常用的危險源辨識方法有直觀經驗分析方法和系統安全分析方法。直觀經驗分析方法是對照有關標準、法規、檢查表或依靠辨識分析人員的觀察分析能力,借助經驗和判斷能力,或采用類比的方法對評價對象進行危險源分析的方法;系統安全分析方法是應用安全工程評價方法中的某些方法進行危險源辨識,常用的系統安全分析方法有事故樹、事件樹等。施工現場危險源的識別通常采用直觀經驗分析方法,具體操作步驟如下:(1)詢問和交流。對于施工現場的某項工作和作業有經驗的人,往往能指出其工作和作業中的危險源,從而可初步分析出該項工作和作業中存在的各類危險源。(2)現場觀察。通過對施工現場作業環境的現場觀察,可發現存在的危險源但要求從事現場觀察的人員有安全技術知識、掌握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3)查閱有關記錄。查閱企業的事故、職業病記錄,可從中發現存在的危險源。(4)獲取外部信息。從有關類似企業、類似項目、文獻資料、專家咨詢等方面獲取有關危險源,加以分析研究,有助于識別本工程項目 施工現場有關的危險源。(5)安全檢查表。運用已編制好的檢查表,對施工現場進行系統的安全檢查,可以識別出存在的危險源。
(二)地下工程的風險評估
目前,在地鐵工程行業以外已經得到大量研究和應用風險分析和評價的方法,地下工程的合同、規劃設計、施工及運營的不同階段應該采用不同的風險分析評價方法。在合同、可行性研究階段,由于可獲得的工程信息量較少,可采用定性的分析方法,對其工期、費用做出預測,并為方案決策提供基礎;而在其結構的詳細設計、施工和運營階段,隨著設計目標和各種地層條件、周圍環境條件等參數的明確,借鑒已有的工程經驗,可選用定量的風險評估方法。
(三)地下工程的風險決策
風險決策是對存在的風險如何處理的問題。對一個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并不是風險越小越好,風險越小意味著使風險減少的投入越大。在項目風險識別、評估后,要根據項目總體目標,規劃并選擇合理的風險管理對策,以盡可能的降低項目風險的潛在損失和提高對項目風險的控制能力。一般而言,風險管理主要有以下的四種對策:風險回避、風險緩和、風險轉移以及風險自留。結合地鐵工程的施工特點,風險應對策略的選擇應該考慮風險本身的特征和影響程度,一般可以采用以下的措施:(1)風險回避。風險回避是一種有用的、相當普遍的管理風險的策略。地鐵工程開工前,當預知某風險因素的潛在威脅很大、后果比較嚴重又沒有其他可行的措施時,可以選擇改變施工方案或放棄目標,從而達到回避風險的目的。(2)風險轉移。風險轉移是指一些地鐵施工單位和個人為避免承擔潛在風險帶來的損失,有意識地將損失或與損失有關的財務后果轉嫁給另外的單位或個人去承擔。(3)風險自留。風險自留是指由地鐵工程承包商部分或全部地承擔風險帶來的財政損失,它有積極性自留和消極性自留兩種方式。
(四)地下工程的風險控制
1、加強地鐵施工安全監測
通過先進的施工監測技術,對地鐵施工過程中項目本身及周邊環境進行密切監測,是獲取地鐵項目自身及周邊環境變化第一手資料的重要手段,也是地鐵施工安全管理的必要手段之一。通過對各種監測數據的分析,可以及時發現風險苗頭,及時采取防范和應急措施,有效提高地鐵建設安全管理水平。由于地鐵施工環境復雜、周期長,需要監測的項目很多。因此,地鐵施工監測需要因地制宜,靈活應用以下幾種監測新技術:(1)GPS技術。應用于高精度平面監測控制網。GPS由于其方便、高精度、不受時間等諸多優點,被廣泛應用于地鐵施工監測中,是首級施工監測控制網測量的首選技術。(2)靜力水準監測系統的應用:靜力水準測量具有高精度、自動化、遙測、可移動和可持續測量等特點,因此在地鐵施工和后期運營的一些特殊環境下和幾何水準測量難以開展的地方,其得到了廣泛應用。(3)智能監測系統實時監測: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一些智能化實時監測系統面世并被應用到地鐵監測項目中。在利用高新技術裝備獲取準確的第一手資料的同時,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監測數據的整理和分析研判工作,通過數據表象看清其背后隱藏的安全規律和形勢,提前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應急措施,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2、提高風險管理者素質
要求相關人員具有較高素質地鐵工程要求從事地鐵工程風險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很高的素質,具有豐富的經驗,經受過嚴格的專業訓練,否則將很難理解工程風險的性質及特點,更難通過合理的風險分析采取適當的風險防范措施。風險分析人員只有掌握了先進、科學、系統的工程風險分析方法,才能降低施工風險,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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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是信陽華祥電建集團公司質量管理體系復評換證審核的一年,同時也是集團公司質量管理體系依據《ISo9001-2008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和《GB/T 50430-2007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實施轉換審核的一年。一、《規范》是什么? 《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GB/T 50430-2007)(以下簡稱《規范》)是2007 年10 月23 日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的針對我國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貫徹質量管理體系的國家標準。二、為什么要進行《規范》認證?建筑業企業通常進行的是《質量管理體系要求》(ISO 9001標準)認證,2010年6月1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認監委聯合了《關于在建筑施工領域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中應用〈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的公告》(2010年第21號)。《公告》要求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時,應當依據《規范》和《質量管理體系要求》(ISO 9001標準)開展認證審核工作。換言之,也就是明確要求所有的建筑施工企業要按照《規范》和《質量管理體系要求》(ISO 9001標準)的要求建立和保持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按照“1+1”的模式來進行認證審核活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認監委首次在體系認證方面聯合發文,體現了我國政府在加強行業監管、促進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決心和能力。同時,《規范》的實施為提高我國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提升建筑工程質量,滿足建筑施工領域質量管理工作專業化要求,增強企業的知名度和競爭力,提供了良好的契機。三、《規范》的特點是什么?《規范》作為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的第一個國家標準,也是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的第一個管理型規范,具有以下一些特點:1、《規范》的基本思想與ISO9000系列標準保持一致,在內容上全面涵蓋了ISO9001標準的要求;2、《規范》在條文結構安排上充分體現了施工企業管理活動特點,突出了過程方法和PDCA思想;3、結合施工行業管理特點,《規范》在ISO9001標準基礎上又提出了諸多進一步的要求;4、《規范》本土化、行業化特點突出,語言簡潔明了,便于企業貫徹實施。5、《規范》與我國施工行業現行管理模式保持一致,施工企業在貫徹時不僅不會增加負擔,反而減少了由于企業對ISO9000標準的誤解產生的形式化操作,而減輕負擔。四、《規范》有什么要求?1、《規范》中要求形成管理制度16個(1)質量目標管理制度;(2)文件管理制度;(3)記錄管理制度;(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5)員工績效考核制度;(6)施工機具管理制度;(7)工程項目投標及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制度;(8)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管理制度;(9)分包管理制度;(10)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制度;(11)施工質量檢查制度;(12)試驗、檢測管理制度;(13)質量問題處理制度;(14)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15)質量管理自查與評價制度;(16)質量信息管理和質量管理改進制度。2、《規范》要求形成的文件(1)施工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和質量管理需要,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形成文件(3.1.1)。(2)施工企業應建立文件化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a.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b.質量管理體系的說明;c.質量管理制度;d.質量管理制度的支持性文件;e.質量管理的各項記錄(3.3.3)。(3)施工企業應明確質量管理體系的組織機構,配備相應質量管理人員,規定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并形成文件(4.1.1)。(4)施工企業應規定各級專職質量管理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形成文件并傳遞到各管理層次(4.3.2)。
(5)施工企業應規定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和崗位的質量管理職責和權限,形成文件并傳遞到各管理層次(4.3.3)。(6)施工企業應以文件的形式公布組織機構的變化和職責的調整,并對相關的文件進行更改(4.3.4)。(7)施工企業應以文件的形式確定與質量管理崗位相適應的任職條件,包括:專業技能;所接受的培訓及所取得的崗位資格;能力;工作經歷(5.2.1)。(8)施工企業應將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的結果形成文件并在實施前批準。策劃的結果應按規定得到發包方或監理方的認可(10.2.4)。(9)施工企業應明確施工設計的依據,并對其內容進行評審。設計結果應形成必要的文件,經審批后方可使用(10.3.2)。(10)施工企業應按照要求配備檢測設備。檢測設備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4 對國家或地方沒有校準標準的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校準標準(11.5.1)。(11)施工企業應收集工程建設有關方的的滿意信息,并明確這些信息收集的職責、渠道、方式及利用這些信息的方法(12.2.6)。3、《規范》要求形成的記錄(1) 施工企業應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并保存相應的記錄。評價結果應用于提高培訓的有效性 (5.3.3) 。(2) 施工企業應明確施工機具供應方的評價方法,在采購或租賃前對其進行評價,并收集相應的證明資料和保存評價記錄(6.2.2)。(3) 施工企業應對施工機具進行驗收,并保存驗收記錄(6.2.4)。(4) 施工企業應通過評審在確認具備滿足工程項目要求的能力后,依法進行投標及簽約,并保存評審、投標和簽約的相關記錄(7.2.2)。(5) 施工企業應使相關部門及人員掌握合同的要求,并保存相關記錄(7.3.1)。(6) 施工企業應及時對合同履行情況分析和記錄,并用于質量改進(7.3.3)。(7) 對供應方的評價、選擇和再評價的標準、方法和職責應符合管理制度的規定,并保存相應的記錄(8.2.4)。(8) 施工企業應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驗收。必要時,應到供應方的現場進行驗證。驗收的過程、記錄和標識應符合有關規定。未經驗收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8.3.1)。(9) 施工企業應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方式對驗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處理,并記錄處理結果(8.3.2)。(10) 施工企業應明確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發放要求,建立發放記錄,并具有可追溯性(8.4.4)。(11) 施工企業對發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在驗收、施工安裝、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向發包方報告,按照規定處理(8.5.2)。(12) 施工企業應按照管理制度中規定的標準和評價辦法,根據所需分包內容的要求,經評價依法選擇合適的分包方,并保存評價和選擇分包方的記錄(9.2.1)。(13) 施工企業應對分包方的履約情況進行評價并保存記錄,作為重新評價、選擇分包方和改進分包管理工作的依據(9.3.3)。(14) 施工企業應明確設計變更及其批準方式和要求,規定變更所需的評審、驗證和確認程序;對變更可能造成的施工質量影響進行評審,并保存相關記錄(10.3.3)。(15) 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將質量管理策劃的結果向項目經理部進行交底,并保存記錄(10.4.3)。(16) 施工企業應建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記錄。施工記錄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記錄應包括:1施工日記和專項施工記錄;2交底記錄;3上崗培訓和崗位資格證明;4施工機具和檢驗、測量及試驗設備的管理記錄;5圖紙的接收和發放、設計變更的有關記錄;6監督檢查和整改、復查記錄;7質量管理相關文件;8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結果中規定的其他記錄(10.5.5)。
(17) 施工企業對質量檢查記錄的管理應符合相關制度的規定(11.2.2)。(18) 施工企業應保存質量問題的處理和驗收記錄(11.4.4)。(19) 3按照規定的周期校準檢測設備,標識其校準狀態并保持清晰,確保其在有效檢定周期內方可用于施工質量檢測,校準記錄應予以保存(11.5.1)。(20) 施工企業應建立和保存監督檢查和審核的記錄,并將所發現的問題及整改的結果作為質量管理改進的重要信息(12.2.5)。(21) 施工企業應按規定保存質量管理改進與創新的記錄(13.3.3)。4、《規范》要求的策劃、規劃(1) 施工企業應對質量管理體系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策劃(3.1.2)。(2) 最高管理者應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策劃。策劃的內容應包括:1質量管理活動、相互關系及活動順序;2質量管理組織機構;3質量管理制度;4質量管理所需的資源(3.3.1)。(3) 施工企業應根據質量管理長遠目標制定人力資源發展規劃(5.1.2)。(4) 施工企業應按照規定的職責實施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包括:1質量目標和要求;2質量管理組織和職責;3施工管理依據的文件;4人員、技術、施工機具等資源的需求和配置;5場地、道路、水電、消防、臨時設施規劃;6影響施工質量的因素分析及其控制措施;7進度控制措施;8施工質量檢查、驗收及其控制措施;9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10對違規事件的報告和處理;11應收集的信息及其傳遞要求;12與工程建設有關方的溝通方式;13施工管理應形成的記錄;14質量管理和技術措施;15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的其他要求(10.2.3)。(5) 施工企業進行施工設計時,應明確職責,策劃并實施施工設計的管理。施工企業應對其委托的施工設計活動進行控制(10.3.1)。(6) 項目經理部應對施工過程質量進行控制。包括:6根據有關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并進行相應的策劃和控制(10.5.1)。(7) 施工企業應按規定的職責對工程項目的服務進行策劃,并組織實施。服務應包括:1保修;2非保修范圍內的維修;3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10.6.2)。(8) 施工企業應對施工質量檢查進行策劃,包括質量檢查的依據、內容、人員、時機、方法和記錄。策劃結果應按規定經批準后實施(11.2.1)。(9) 項目經理部應根據策劃的安排和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實施檢查(11.2.3)。(10) 施工企業應按規定策劃并實施施工質量驗收(11.3.1)。(11)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資料的管理進行策劃,并按規定加以實施。工程資料的形成應與工程進度同步。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向有關方移交相應資料。歸檔的工程資料應符合檔案管理的規定(11.3.3)。(12) 施工企業應策劃質量管理活動監督檢查和審核的實施。策劃的依據包括:1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責;2質量管理中的薄弱環節;3有關的意見和建議;4以往檢查的結果(12.2.4)。5、《規范》要求制定的計劃(1) 施工企業應識別培訓需求,根據需要制定員工培訓計劃,對培訓對象、內容、方式及時間作出安排(5.3.1)。(2) 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需要配備施工機具,配備計劃應按規定經審批后實施(6.2.1)。(3) 根據規定施工機具需確定安裝或拆卸方案時,該方案應經批準后實施(6.2.4)。(4) 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需要確定和配備項目所需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并應按照管理制度的規定審批各類采購計劃。計劃未經批準不得用于采購。采購計劃中應明確所采購產品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交付期、質量要求以及采購驗證的具體安排(8.2.1)。6、《規范》要求訂立的合同(1) 施工企業應依法與施工機具供應方訂立合同,明確對施工機具質量及服務的要求(6.2.3)。(2) 施工企業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變更,應以書面形式簽認,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7.3.2)。(3) 施工企業應根據采購計劃訂立采購合同(8.2.5)。(4) 施工企業應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依法訂立分包合同(9.2.2)。7、《規范》要求進行的交底(1) 施工企業應在分包項目實施前對從事分包的有關人員進行分包工程施工或服務要求的交底(9.3.1)。(2) 項目經理部應按規定接收設計文件,參加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并對結果進行確認(10.2.2)。(3) 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將質量管理策劃的結果向項目經理部進行交底,并保存記錄。施工企業應根據項目管理需要確定交底的層次和階段以及相應的職責、內容、方式(10.4.3)。8、《規范》要求進行的評價(1) 施工企業應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并保存相應的記錄。評價結果應用于提高培訓的有效性(5.3.3)。(2) 施工企業應明確施工機具供應方的評價方法,在采購或租賃前對其進行評價,并收集相應的證明資料和保存評價記錄。評價的內容包括:1經營資格和信譽;2產品和服務的質量;3供貨能力;險因素(6.2.2)。(3) 施工企業應對供應方進行評價,合理選擇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供應方。對供應方的評價內容應包括:1經營資格和信譽;2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3供貨能力;4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價格;5售后服務(8.2.2)。(4) 施工企業應在必要時對供應方進行再評價(8.2.3)。(5) 施工企業應按照管理制度中規定的標準和評價辦法,根據所需分包內容的要求,經評價依法選擇合適的分包方,并保存評價和選擇分包方的記錄。對分包方的評價內容應包括:1經營許可和資質證明;2專業能力;3人員結構和素質;4機具裝備;5技術、質量、安全、施工管理的保證能力;6工程業績和信譽(9.2.1)。(6) 施工企業應對分包方的履約情況進行評價并保存記錄,作為重新評價、選擇分包方和改進分包管理工作的依據(9.3.3)。(7) 施工企業應按照要求配備檢測設備。檢測設備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a)根據需要采購或租賃檢測設備,并對檢測設備供應方進行評價;b)在發現檢測設備失準時評價已測結果的有效性,并采取相應的措施(11.5.1)。(8) 施工企業應對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年度審核和評價。施工企業應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及其原因提出書面整改要求,并跟蹤其整改結果。質量管理審核人員的資格應符合相應的要求(12.2.3)。(9) 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次應按規定對質量信息進行分析,……分析結果應包括:4與供應方、分包方合作的評價(13.2.3)。(10) 施工企業最高管理者應按照規定的周期,分析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狀況,提出改進目標和要求。質量管理體系的評價包括:1質量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2施工和服務質量滿足要求的程度;3工程質量、質量管理活動狀況及發展趨勢;4潛在問題的預測;5工程質量、質量管理水平改進和提高的機會;6資源需求及要求的程度(13.2.4)。9、規范中對人員資格的要求(1) 施工企業應按照崗位任職條件配置相應的人員。項目經理、施工質量檢查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持證上崗(5.2.2)。(2) 施工質量檢查和驗收活動應由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實施。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做好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檢查和驗收工作(11.1.1)。(3) 5 對檢測設備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保持其完好狀態。設備的使用、管理人員應經過培訓(11.5.1)。(4) 施工企業應對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年度審核和評價。施工企業應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及其原因提出書面整改要求,并跟蹤其整改結果。質量管理審核人員的資格應符合相應的要求(12.2.3)。
五、如何貫徹實施《規范》首先,各層次管理人員、內審員及各個部門的推進人員要認真學習《規范》,并比對《規范》的要求,評審現有質量體系文件,針對不符合之處進行修改、完善。其次,各層次領導應組織員工學習新的標準和體系文件,根據新的標準和體系文件運行質量體系,并保持有關運行記錄。最后,公司根據新的標準和體系文件要求組織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持續改進體系運行中發現的問題。
篇9
一、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發展、作用及存在問題
(一)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況
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是農村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小型水利工程資產量占包括村級文教、衛生、電力和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的比例也近一半,防洪、排澇、灌溉為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為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發揮了重要作用。農村的小型水庫、小水池、小山塘等小型水源工程用于發展農村飲水,切實解決農村的飲水安全方面有重要意義。
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大都分布在偏遠山區,半山區等,通過發展農村渠系改造、河道整治、小流域治理、水庫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設,有力地改善了農村的村容村貌,有效保護了農村生態環境,提高了人居環境質量,為人水和諧、水與環境和諧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二)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農村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以來,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依然沿用過去的集體組織建設、集體負責管理的模式,在農民沒能把水利設施視為與自身利益相關而積極地參與工程的管理。現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己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農民是農村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主體,沒有發揮農民的農村水利工程管理中的主人翁作用。
2.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管理上存在工程產權不清晰、工程維修費用難以落實與水費收繳困難,管理人員能力薄弱、部門職責不明和管理職能不到位等問題。農田水利設施偷竊現象增多,打擊不力。基層管理機構不完善,管理服務人員素質不高,文化層次和專業技術水平較低,管理和服務職能不到位。
二、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發展構想
1.工程規模不斷擴大,成為農村重要基礎設施
全省農村小型水利工程設施不論其數量、規模、投資,還是其所增加的作用,已形成為農村極為重要的基礎設施。
2.供水能力穩步提高,但用水結構性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全省水利工程的供水總量持續增長,大大緩解了農村居民的安全飲水問題。隨著全省工業化與城市化的發展,工業和城鎮生活用水的進一步增加,如何協調工農之間、城鄉之間用水結構性矛盾,將成為未來政府水利部門工作重心之一。
3.有效灌溉面積控制
隨著農村工業化與城市化快速推進,建設用地的大量增加,是否能夠有效控制好灌溉面積是至關重要的。
三、針對現狀、發展規劃,并結合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措施
貴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發展方向應確定為加強農民自主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的建管,強化水資源管理,建設節水型社會,充分體現持續的、系統的和動態的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要求,切實加大公共財政對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補助資金為引導,以農民民主參與為主體,以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為動力,逐步建立起保障農村水利可持續發展的和諧自主管理體系。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應向下面幾個方向努力:
1.明確分級管理責任機制。
按工程建設的資金渠道和管理階段對小型水利工程可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可將小型水利工程的建管劃分為工程管理、鄉鎮管理和村級管理以及農民用水戶管理四級,并明確各級管理責任,明確分級管理責任機制。
2.加大投資力度,完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
除政府持續穩步加大投資以外,同時還可以采取多種投資管理方式。如“土地規模化示范區”的管理模式、“村集體承包土地+轉包小型水利”管理模式、“村委會+用水小組”管理模式、“用水者協會+物業化”管理模式和民營化管理模式。這些模式既減輕了國家經濟負擔,又可以發展民營化水利解決水利投資嚴重不足的問題,并且能夠落實責任主體,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
3.提高農民素質,在法律上保障各種農民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合法地位。
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用水合作組織或水利會,是目前實現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有效模式,它既是一種農民水利合作組織,同時也是村級集體民主自治方式的一種延伸,因此應該在法律上得到明確的承認和保護。要明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的法律地位,制定和完善農民用水者協會注冊登記的有關法規,以此對這項工作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組織的合法性和基本權力、義務。
4.在充分考慮供水成本和用水戶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形成合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水費計收、使用和管理監督體系。新晨
長期以來水價偏低,水費實收率較低,無法補償供水成本,導致水利工程管、養經費不足、工程老化、病險加劇,一大批水利工程不能正常安全運行。因此,需要對現行水價進行改革,建立靈活的水價調節機制。對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要區別對待、分類定價。合理確定水價,加強水費征收力度,是促進水管單位轉軌變型和實現水利工程良性發展的必然選擇。改進收費辦法,減少收費環節,積極培育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提高水費收繳率。加強計收監督,避免水費征收過程中的截留、挪用、拖欠等,真正體現水資源的商品屬性,明確供水雙方的主體地位。
5.搞好工程發展規劃,適應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充分把握當地的農業發展趨勢,與政府農業等部門密切配合,引導當地農民群眾積極參與,因地制宜,合理地制定農村水利工程的長期建設規劃,調整灌溉布局,以適應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應該將農村小型水利工程規劃納入到新農村建設的規劃體系中。
篇10
我國建筑領域拖欠工程款的亂象由來已久,絕不能掉以輕心。它不僅嚴重影響了工程建設的推進,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而且還由于工程款拖欠直接導致農民工工資發放的延誤,進而引發各類討薪誘發的社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穩定。這一問題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此,中央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以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本文通過對當前建設領域工程款拖欠的相關表現、種種危害,以及體制、機制、市場和管理等諸多成因的分析,從制度設計與流程規避角度提出破解的多元策略。
一、建設工程款拖欠的種種表現
建設工程款拖欠并非發生于一朝一夕,而是項目建設全過程,包括投資決策、項目設計、工程招投標、建設施工、竣工驗收等每一環節頻頻失序、人為造假、監管不到位的結果,具體表現為:
(一)盲目開發的投機行為
1、投資決策階段
投資決策階段存在工程投資超概算,主要表現為:有的項目業主對可行性研究缺乏科學的論證,有的把可行性研究變為可批性研究,還有的甚至通過走上層路線虛報工程造價、編造項目功能,更有的為了能使項目盡快通過批準,有意壓縮工程投資概算,預留資金缺口,造成最后工程投資超概算。
2、項目設計階段
項目設計階段存在諸多做法不規范,主要表現為:一是有的建設單位領導為追求業績,不顧資金狀況,過高地追求高標準,盲目提出超標準設計要求,擅自擴大已經批準的立項文件范圍;二是有的設計單位存在缺項、漏項以及前后設計不銜接等問題,待到施工階段以后,又出現設計變更多,無法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三是有的設計單位資質不夠,設計質量低下,不得不在施工過程中不斷修改、變更設計,從而使建設項目成為事實上的“三邊工程”,造成實際投資超概算,資金不能落實。
3、招投標階段
招投標階段存在許多行為不規范,主要表現為:由于招投標和承發包不規范,建設單位意向招標,或者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承包單位;高資質施工企業中標,低資質隊伍掛靠承建;有些企業急于承攬工程,不認真研究擬定合同條款和補充協議,盲目簽訂合同,造成合同條款的不平等、不公平;有的建設單位為達到各方利益平衡,肢解發包,從而影響工程造價,引發業主與承包商的糾紛;有的建設單位為擴大再生產,在建設資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依然讓項目倉促上馬,有時建設單位在財務周轉困難的情況下,故意挪用工程款解決資金危機。
(二)缺乏監督的投資失控
在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因為缺乏有效監督,大量工程設計變更或現場隨意的臨時變更簽證,造成工程預算大量上升,大大突破原有建設資金限額。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有三:一是監理機構管理不到位,人員素質不高,監理工作崗位責任制度不健全,不能有效控制建設過程中建設資金的有效分配及利用;二是有些承包商通過各種手段取得大量的設計變更和簽證資料,無中生有,量實不符,任意擴大工程量,彌補一些在中標中被壓低了的造價,加大了造價控制的難度;三是少數承包商利用設計和施工合同的空子,在材料、設備的選擇上做文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套取工程款,從而埋下拖欠款的隱患。
(三)監管缺位的造價失真
建設工程后期的工程竣工驗收、結(決)算審查階段,是控制工程造價的最后一道關卡。由于全過程投資控制及造價監理制度不健全,結算審查人員對一些隱蔽和已經無法取證的工程情況并不清楚,加上少數審查人員或中介機構技術水平與職業素養不高,相應的約束、監管制度缺位,此前各個階段造成的造價問題全部暴露出來。當資金缺口確實無法彌補時,一些建設單位則以超概算后沒有資金為由,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或以各種理由對結算久拖不決,讓施工企業對工程款的回收遙遙無期。
二、建設工程款拖欠的多重危害
建設工程款拖欠對建筑業及建筑企業、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客觀上削弱了建筑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產業地位,影響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生存與發展。
(一)給建設單位帶來的危害
由于建設資金不到位,建設單位為轉嫁風險,將工程層層分包給技術管理水平較低的企業甚至是包工頭,結果造成施工偷工減料、工期拖延,嚴重影響工程質量,進而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
(二)給施工企業帶來的危害
工程款的拖欠,造成施工企業大量墊資,導致流動資金嚴重不足,許多企業只能依靠增加貸款組織生產,背負了沉重的貸款利息,并造成資金周轉困難,影響生產設備的更新與技術進步,使企業骨干技術人才大量流失,阻礙了施工企業的正常發展。
(三)給社會安定帶來的危害
由于建設資金的不到位,導致工人工資不能及時發放,生活得不到保障,造成施工生產不能正常進行,更引發了大量農民工工資的拖欠,進而誘發群聚上訪等的惡性事件。
三、建設工程款拖欠的諸多因素
(一)權力過分集中的體制因素
一般來說,整個建設領域主要包括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政府管理部門三個方面。如果建設單位采取不正當的競爭策略;施工單位內部工作職責不清,且缺乏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的意識,甚至放棄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政府管理部門的審查或監管又不到位,那么,這三方面因素交織匯集就會出現工程款拖欠問題。在一些重點路橋建設項目中,常常是業主、設計施工、建設管理、質量監理同為一家,這種權力過于集中的體制一旦缺乏有效監督,必然導致腐敗行為的產生,進而埋下拖欠款的隱患。
(二)缺少權力制衡的機制因素
建設單位一權獨大,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往往由于利益所致而任由其擺布,即使在必要時履行職責也不過是走過場,擺擺樣子而已。這種缺少權力制衡的機制存在著諸多弊端,由此而導致建設工程款拖欠就在所難免了。同時,由于我國有關法規相對滯后,也使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為很難約束。如《建筑法》中雖規定了發包單位應當履行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但缺少對工程款支付細則、工程竣工決算的期限、決算款支付方式等的規定和業主違約責任條款,大多數合同只簡單附上爭議裁決的方式,使施工合同有關條款的訂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依據和法律保障。
(三)競爭環境畸形的市場因素
建筑市場存在畸形競爭方式是導致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為了生存,企業饑不擇食,即使是墊資、壓價,明知陷阱也往里跳,非法轉發包現象應運而生。轉分包制導致的不對等關系可以使處于分包鏈上方的分包商承擔較小風險,同時將風險向下轉移。一旦發生發包方或總包方到期不付款或無能力付款情況時,處在分包鏈末端的企業以及農民工必然是最大的受害者。
(四)政府行為失靈的管理因素
建筑行業激烈甚至惡性的競爭,同我國建筑業的管理不善有著密切的聯系。比如政府有關部門對建筑單位所申請的工程項目的資金是否落實到位審查不嚴,為日后的拖欠款留下了隱患。同時,建筑市場的法制不健全,尤其是信用法規不健全,致使建設單位不按基建程序辦事,隱瞞實際問題,在建設資金不足的情況下,超投資申報項目、無資金先上項目、減少資金上大項目,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給工程項目留下很大的資金缺口。有的建設項目投資者受利益驅動,把拖欠工程款作為一種經營手段、生財之道,不講信用、不守合同,就是有錢也理直氣壯地拖欠工程款,把其看成理所應當。從施工隊伍情況看,建筑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建筑企業普遍缺乏信用風險防范意識和維權意識。
四、建設工程款拖欠的破解策略
解決建設工程款拖欠問題,國內已經有許多專家學者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筆者認為,還可以從制度設計和流程規避入手去破解這一難題。
(一)從制度設計入手
為了能夠達到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建設領域的職能管理部門必須改變以往的傳統思維,重新進行制度設計。現代政治理論認為,和人一樣,任何企業都是有趨利性的,必須假定其是一個“壞企業”,然后用制度來扼制和約束它,防止企業使“壞”。況且,我國目前建設領域的體制、機制、市場和管理都存在諸多弊端,客觀上也要求我們從制度設計入手,去破解各種難題。
防止工程款拖欠的制度設計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包括:對建設單位支付保證與擔保制度、用人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制度、勞動保障制度等的優化。例如,可以對企業的用人管理制度進行重新設計,建立起由具備法人資格及相應資質的企業直接對工人負責的用人制度,以防止企業通過層層轉包屏蔽對工人的應盡責任,從而進行正常的監管。在這方面,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已取得了成功的管理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二)從流程規避入手
如果說制度建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話,那么,在實踐中還要把流程再造的管理理念引入建設領域的監管,即對建設領域的全過程中的每一環節進行規避性監管。具體說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加強法律法規建設
應抓緊修改、完善建設類相關法律,如《建筑法》、《招投標法》,增加法律對規避招標、肢解工程、任意壓價、壓縮工期、拖欠工程款等違法行為的制約,為保護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職工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要進一步明確勞動合同在規范用人單位行為和企業工資支付中的基礎性作用,充分發揮我國法律對市場經濟中良好信用關系的剛性保障作用。
2、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要通過法制宣傳和教育,提高各有關方面人員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要對工程款拖欠問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使政府管理部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都能明確各自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提高其知法、守法和用法的自覺性。
3、加快建立協商機制
產業三方協商機制是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用不同的視角、不同的思考,通過協商的方式,全方位參與行業管理的重要形式。建立產業三方協商機制,可以充分利用勞動關系這根敏感的神經,及時發現建設市場出現的問題。政府、企業、職工要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協商一致,通過采取共同的措施,有效地加大宏觀調控建設市場勞動關系的工作力度,把不規范的市場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4、形成權力制衡機制
應按照政府有關工程“投資、建設、監管、使用”適當分開,政企分開和實施相對集中專業化管理的原則,嚴格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建立政府工程按正常審批程序報批后,接受專業第三方進行審查和監督,由財政部門按照承發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中標施工企業撥付工程款的政府投資管理運行機制。
5、完善合同管理機制
對項目投資方與施工單位雙方合同簽訂和履行,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合法的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在審批開工項目時,把所簽合同是否公平、合法作為一個重要的審查內容;工程建設進程中,在依法對有關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的撥付及使用等情況實行監督的同時,還應對雙方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嚴格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置,決不姑息。
6、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除了通過、舉報等形式接受投訴外,還應通過監察機構與各大媒體聯網的形式接受群眾投訴和建議,將建設市場管理和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置于社會輿論監督之下,對有惡意拖欠行為的業主和建設施工企業、監督執法不力的政府主管機構或人員公開曝光,形成強大的媒體宣傳和輿論監督聲勢,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展和拖欠款問題的及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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