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的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08-29 17: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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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healthy growth of the national enterprise in China, maintain fair and free market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and prevent the abuse of patent righ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law construction of this aspect.

關鍵詞: 專利權濫用;反壟斷;法律規制

Key words: abuse of patent right;anti-monopoly;law regulation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14-0328-02

1 專利權濫用行為的概述

相對于專利權的正當行使行為,專利權濫用行為是指專利權人為了獲取某種利益或達到某種目的,在行使專利權時違反法律原則或相關法律規定,對其他市場競爭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經造成或者即將造成損害的不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這種濫用權利的行為不利于市場競爭環境有序健康的成長,也不利于相關產業經濟的發展,更不利于推進科學技術的創新,所以非常有必要對此種行為進行有效規制。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以及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專利權濫用行為的表現形式也呈現多樣化。第一,專利權人拒絕許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獨占專利,進而形成了壟斷地位,這種不合理的利用本身權力的行為,構成了專利權拒絕行為,這種行為拒絕向其競爭者許可實施其專利技術,以保護自己的壟斷利益。以長遠的目光來看待這種行為,就會發現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同行業競爭者、廣大消費者的權益,還減少了企業之間進行技術合作的機會。因此,這種行為違背了國家當初創設專利制度局的初衷,不利于科學技術的創新發展。第二,專利權人的搭售行為。專利權濫用的表現之一為把專利和一些其它產品捆綁銷售的搭售行為。這也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碰到的行為。這種濫用專利權的搭售行為也可以理解為捆綁銷售行為,具體是指專利權人濫用自己專利權的獨占專有性,進行相關商業活動。第三,專利權人的專利阻礙行為。這種行為是指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技術的優勢地位,對處于市場競爭劣勢地位的交易相對人設置專利障礙,禁止其進行技術升級或相關產品研發,以維護自己的競爭優勢①。因此,專利權人利用行業標準,阻礙他人進行產品生產,比如他的專利產品在市場上還沒有替代產品或短時期內無法攻克技術難題時,就索取高額的專利許可費用或提出苛刻的專利許可條件以限制競爭。在我國,這是三種比較常見的濫用權力行為。其它一些行為,比如,濫用救濟權、轉售地域限制、回授等,都是專利權人濫用權力的行為。

2 我國專利權濫用的反壟斷法律規制現狀

我國的《專利法》《合同法》《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反壟斷法》等,都涉及到了有關專利權人濫用權力的行為,并給出了相關規定。筆者主要從《反壟斷法》規定的角度,談一些自己的看法。①法律規定過于簡單。我國現行《反壟斷法》僅用第五十五條對知識產權濫用問題作了較為簡單、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使社會公眾產生模糊理解,難以全面、合理地規制專利權濫用行為。比如,《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前半句:經營者按照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行使其知識產權的行為,不受反壟斷法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適用于我國現行的《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這條規定對這一問題只做出了較為單一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使社會公眾產生模糊理解,難以全面、合理地規制專利權濫用行為。根據這條規定,專利濫用行為不適用于《反壟斷法》。這種看起來沒有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形成了壟斷行為。法律的漏洞給了某些市場主體有了可乘之機,給市場造成了重大的損失。所以,依法行使的各種權力并不絕對是《反壟斷法》適用的特殊例外②。②專利權濫用行為的法律責任及其懲罰措施的缺位。首先,《反壟斷法》第七章規定,構成壟斷行為的經營者,應該承擔這樣的法律責任: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實施集中以及限期轉讓營業等③。這些規定存在著懲罰力度過輕,威懾力不強的缺陷。其次,《反壟斷法》第五十條只是大概地規定了專利權濫用行為的市場主體的民事責任③。在現實生活中,當執法人員依法對此操作時,沒有一個很具體的標準。最后,《反壟斷法》沒有規定,如果市場相關主體濫用專利權,就被施以刑罰。

3 完善我國專利權濫用反壟斷法律規制的構想

在知識產權中,專利權與著作權、商標權相比而言,其濫用現象比較普遍且危害性大,會損害我國市場競爭秩序,阻礙科技的創新進步。因此,如何完善我國專利權濫用的反壟斷法律規制就具有非常緊迫的必要性。

①借鑒國外有益經驗,制定具體的反壟斷操作指南。由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產生的壟斷問題一直是國外反壟斷法律制度的研究重點,歐盟、美國在長期的立法、司法實踐中就制定了一些具有較強操作性的規范,比如歐洲的《技術轉讓規章》、《技術轉讓協議成批豁免規章》、美國的《反托拉斯法與知識產權:促進創新和競爭》的報告、《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等等。這些規范既可以適應多變的市場環境、政策形勢,及時作出調整,也有利于廣大公眾理解原則化的法律條文。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參考美國和歐盟有關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法律來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具體來說,首先,要制定具體的反壟斷操作指南,就要先肯定專利權是一種合法的壟斷權利,維護其獨占專有性,但不能對其過分保護,不能任由專利權濫用從而損害其他主體的合法利益。其次,《反壟斷法》應該和濫用專利權的市場環境聯系起來,奠定專利權濫用的反壟斷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再次,吸收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司法經驗,改造它們的相關條款。比如,可以將專利濫用行為概括為以下幾種方式:第一,能夠得到完全豁免的行為;第二,能夠部分得到豁免的行為;第三,完全不能夠得到豁免的行為。但是,計劃趕不上變化,市場瞬息萬變,我們不能把所有的情況有效預測出來。這就需要我們在原有條款的基礎上添加保底條款,這樣才能科學、全面地規制專利權濫用行為。

②完善專利權濫用行為的法律責任及其懲罰措施。首先,要想徹底解決專利濫用行為的問題,國務院反壟斷機構應對有專利濫用行為的市場主體采取強制性措施。雖然有相關法律作為支撐,但是一般情況下,與專利濫用造成的影響來說,像目前只對相關市場主體進行罰款,未免讓人覺得處罰過輕。所以,應當由國務院反壟斷機構來對專利濫用的市場主體作出懲罰。當然,國務院反壟斷機構的權力也不能濫用,要適量、適度的利用國家賦予它們的權力。其次,完善專利濫用的民事及刑事責任制度?,F行《反壟斷法》對專利濫用行為的處理方法太過單一,不能夠適應多種多樣的專利濫用行為。除了對專利濫用行為的市場行為主體進行相關罰款外,筆者認為對違法情況情節較重的,還應采取刑法措施。有些學者認為這樣會造成對同一行為進行雙重處罰的情況,所以不建議設置財產刑。但是,針對本國的市場環境來說,筆者認為還應該設立相關刑法,來抵制專利濫用行為異常猖獗的現象。

4 結語

在現今這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時代,專利技術常被一些跨國壟斷企業用來控制我國市場,我國產品的創新發展受到了很大限制。所以,利用法律的工具對專利權濫用行為進行規制,不僅能夠解決專利權人自身利益和國家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還能夠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的繁榮發展。

注釋:

①陽東輝.專利阻滯的負效應及其法律規制[J].知識產權,

2008(4):79.

②單曉光,許春明.知識產權制度與經濟增長:機制?實證?優化[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265.

③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

八條.

參考文獻:

[1]單曉光,許春明.知識產權制度與經濟增長:機制?實證?優化[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篇2

[關鍵詞]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行為;反壟斷法;規制;限度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5918(2017)04-0103-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7.04.051[本刊網址]http:∥hbxb.net

一、問題的提出

《反壟斷法》在法學界素有經濟憲法的稱謂,自08年實施以來,對市場的良性競爭、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行業協會作為同行業之間為了本行業的公共利益而自發形成的社會組織,具有公益性、非政府性、同業性的特點,它作為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之一,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逐步確立和我國社會發展不斷壯大,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業協會具有先天的雙刃劍性質,一方面,由于行業協會的特點,其在壟斷方面具有天然的爆發力,容易限制行業的競爭;另一方面,行業協會作為本行業的自律組織,可以對本行業進行自律監督管理,維護內部競爭秩序,《反壟斷法》中第15條的,規定,將行業協會專門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納入《反壟斷法》,無疑是我國競爭法的一大進步。

隨著《反壟斷法》實施程度的進一步加深,各地行業協會受到了一系列的規制,其中最多的便是保險行業協會。重慶市出租車主訴重慶保險行業協會價格壟斷案便成為保險行業協會乃至《反壟斷法》實施以來的第一案。重慶市出租車主以重慶市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關于機動車輛保險的行業自律公約》中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指導性行業費率涉嫌價格壟斷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最后該案以重慶市保險行業協會廢除該自律公約、原告撤訴而告一段落。隨后,湖北、湖南、新疆、河南、遼寧、安徽等地的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自律公約紛紛遭到了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調查與處罰,浙江保險行業協會及其相關保險行業公司甚至被開出了1.1億元的天價罰單??v觀這些被處罰的天價罰單,基本上都包含兩類行為:固定手續費以及固定或設定保險最低費率,這兩類行為被保險行業協會成為價格自律行為?,F實的情況不禁使人感到疑惑,這兩類既然是保險行業協會的自律行為,為何屢屢被反壟斷執法機構查處?保險行業協會的價格自律行為是否應當受到《反壟斷法》規制?

二、學界對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行為看法不一

對于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這一行為是否應受反壟斷法規制,目前學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行為就是實施了限制競爭行為,應受反壟斷法的規制;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保險業有其特殊性,不適合完全競爭的模式,因此保險行業協會進行價格自律正是一種合理行使自治權的行為,不應受到反壟斷法規制。

(一)對于價格自律應受反壟斷規制持贊同的學者,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1.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行為應適用本身違法原則進行違法性認定,從而受反壟斷規制。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對于一類行為的違法性認定主要依據兩大原則: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本身違法原則是指在對某一類行為違反反壟斷法認定時,不需要考察實施該行為的目的、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只要實施了該行為便認定為違法,該原則具有簡單明了、容易判定、節省資源的優點,因此在反壟斷司法界得以廣泛運用,各國在反壟斷執法實踐中一般對固定價格行為、行業統一抵制行為以及瓜分市場份額行為等適用本身違法原則。部分學者認為,保險行業協會在自律公約中固定費率、固定手續費的行為正是一種固定價格行為,應當適用本身違法原則來進行違法性判定。因此,應當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以此來保護競爭者法益。

2.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行為,嚴重限制或排除了保險市場的正常競爭。在市場經濟中,價格是最直接、最敏感的競爭要素。市場競爭實際上就是一種價格的競爭,沒有了價格競爭的市場,就是沒有驅動力的空殼??v觀各地被處罰的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自律公約中,基本上都包含著對費率的固定。保險行業協會雖然具有公益性,但畢竟是由同行業的經營者組成,經營者都是具有逐利性的,保險公司往往利用行業協會的自律權,達成價格同盟,制定價格自律公約,名為保險行業協會自律公約,實則披上合法外衣的不正當競爭,破壞了市場自由競爭的機制。少數保險公司不認同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費率,但由于保險行業協會在自律公約中固定的費率,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保險公司如果不遵守其固定的費率,就面臨著嚴厲處罰,這種強制性處罰維護了自律公約的穩定性,也極大地增強了社會危害性。

3.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有學者認為,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行為,實質是一種固定價格行為,而這種固定價格行為,會給消費者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害。在自由競爭模式下,價格戰是市場經營者競爭的重要手段,迫使經營者在市場競爭壓力下會不斷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消費者福利得以最大化。而當保險行業協會通過自律公約固定價格后,對于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由于免于競爭的壓力,失去了采用新技術降低成本的積極性,劣質保險公司無法被淘汰,優質保險公司也缺乏動力開發新的保險產品。對于消費者,則是限制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使得消費者不得不接受行業協會固定的價格,從而剝奪消費者基于價格選擇保險的權利。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競爭觀念深入人心,人們都期待買到更便宜的保險產品,因此對各自類型的限制競爭行為都深惡痛絕。重慶出租車主因為保險行業協會固定車險費率而提起訴訟便是最好的證明。

(二)也有少部分的學者認為,保險行業協會的價格自律行為,應當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魯籬學者認為,保險行業協會是特殊的行業協會,其行業的性質決定了并不適合完全競爭模式的管理,需要通過保險行業協會的自律公約,對保險公司的行為做出適當的限制,才能實現該行業最本質的目的,所以應當對保險行業協會實施的諸如固定費率的行為予以豁免。姜根發學者則認為并非所有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規制。有的行業協會實施的行為,表面上雖然一定程度限制了競爭,但在避免惡性競爭、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正面影響更加突出,如果受到反壟斷法規制,反而對經濟的正常運行有影響,因此,對于保險行業協會實施的價格自律行為,不應當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

三、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行為不應受到反壟斷法規制

對于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行為,筆者認為,其不應受到反壟斷法規制,主要理由有如下幾點:

(一)合理原則是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行為不受反壟斷法規制的法律依據

如前文所述,對于一項行為,其違法性認定標準包括了本身違法原則與合理原則。合理原則是指對于有些行為不能簡單的將其視為必然違法,對于其違法性的判斷還需考察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及相關市場情況,并具體分析一定市場領域限制競爭、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損害以及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等情況。任何一項制度都可能具有兩面性,對于本身違法原則,雖然具有提高效率、易于判斷的優點,但也存在呆板僵化、不能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的缺陷,容易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現象。相對于本身違法原則,合理原則可以避免某個行為因為形式上的違法而被反壟斷法制裁。

有人指出,對于行業協會固定價格的行為,由于其極大地限制了競爭,美國的判例一直適用本身違法原則進行違法性認定,而對于表面限制競爭不明顯的行為,則大多援引合理原則進行分析,所以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行為作為一種固定價格行為,理應適用本身違法原則。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有失偏頗的,美國法院在早年間雖在案例中否定了行業協會固定價格的行為,但是隨著審判和實踐經驗的豐富,美國最高院也在一些行業協會固定價格的判例中援引合理原則,具有代表性的就是1978年的“全國專業工程師協會案”。因為任何一項有關交易的規則,都會對競爭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判斷一項行為合法性的標準應當是分析這種行為實質上僅僅是規范并會促進競爭,還是壓制甚至破壞了競爭。對于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的行為,也不能因為其形式上限制了競爭而直接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應當運用合理原則,綜合分析保險行業協會的價格自律行為。

(二)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行為能促進中小保險企業的發展,阻止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

保險業相較于其他行業,有其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就體現在保險產品的定價上。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定價,保險費率制定依據的是大數法則,它是指看上去隨即出現的現象往往是有必然規律的這種規律可以通過統計大量重復出現的樣本而找出來。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其承保的單位數據越多,計算出損失概率的偏差就越小,保險公司也就越能準確的厘定保險費率。如果保險市場處在一種完全競爭的模式下,由于保險產品的同質性程度高以及各保險公司對保險市場規模的追求,價格戰成為保險公司在競爭中獲得優勢的主要手段。如果任由保險公司自主厘定保險費率,各保險公司勢必會利用費率這一手段展開競爭,展開惡性競爭,爭相利用更低的費率去吸引消費者。對于大型保險公司而言,過低的費率對于公司的運行不會產生立竿見影的影響,但是對于中小型保險公司而言,過低的費率容易對企業的正常運行造成威脅,但費率不低又難以吸引消費者,導致中小保險公司陷入兩難局面,難與大型保險公司相抗衡。所以,由于保險費率制定的特殊性,保險市場并不適合完全競爭的模式,保險行業協會對某些保險產品固定費率或設定最低費率具有合理性。保險費率如果由每個保險公司自主制定是非常低效的,如果由保險行業協會匯聚所有客戶的數據,統計結果的偏差會小得多,保險行業協會厘定的費率會最大程度的接近實際的概率。大型保險公司可以利用費率開發新產品,中小型保險公司也可以由此與大型保險公司展開競爭

(三)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行為有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有些學者認為,保險行業協會固定保險費率的行為,侵害了消費的自主選擇權,使得消費者被迫接受高價保險產品,從而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筆者對這個觀點并不贊同。保險行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保險業具有公益性與保障性,保險業吸收大量社會公眾資金,直接影響著公共利益,其最終的目的是保障社會生活的穩定,這是保險業不同于其他行業的顯著特征。正由于保險業影響了萬千大眾,所以需要格外關注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由于保險業具有高負債性,所以保險公司針對保費費率展開的惡性競爭會極大地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消費者是短視的,只會根據眼前保險產品的價格選擇保險公司,如果保險也只注重眼前的短期利益,盲目降價,將造成信用危機,從根本上來說,損害的不僅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會危及社會的經濟安全。而保險行業協會厘定保險費率,由于其在厘定時考慮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所以厘定的費率是最大程度合理的,保障了消費者遠期利益,維護了市場經濟的安全。

(四)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行為符合現階段反壟斷法的價值選擇

反壟斷法所強調的法益并不是一成不變,從開始強調壟斷行為本身違法到后期的運用合理原則對限制競爭行為進行分析,體現反壟斷法從最初單純追求競爭者法益和消費者法益向追求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的轉變。保險行業協會的價格自律行為是否應受到反壟斷法規制,除了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發展、消費者法益的維護,還需考慮到社會與國家法益。我國保險業雖然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數量迅速增加,但是在保險質量上還遠遠落后于美國等發達國家,增強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維護國家法益應當是現階段反壟斷法所追求的法益。而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自律行為,雖然形式上一定程度限制了競爭,如果反壟斷法對此予以豁免,必能促進我國保險業的深度發展,維護國家與社會法益。

篇3

[關鍵詞]經濟法;互聯網+;企業管理;現實問題;對策研究

互聯網對當今社會每一個人來說,并不是個新鮮事物,互聯網全息地融入人們生活,互聯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之今年兩會及“十三五”規劃對互聯網提出新發展,互聯網企業作為互聯網經濟的主體,考量其發展情況和存在問題成為不可避免的話題。

一、我國互聯網企業管理存在的現實問題

在“互聯網+”的戰略思想影響下,互聯網行業發展較以前更加具備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政策支持,使互聯網企業得到較快發展。在這一過程中,由于新興行業缺乏與之對應的法律法規規范,因此,企業發展出現諸多問題。

(一)管理規則缺乏全面立法

作為新興行業,互聯網行業的法律法規缺乏細致化規定。騰訊和奇虎分別是即時通訊和搜索引擎技術的引導者,是我國互聯網行業的代表性企業,兩者的壟斷地位對于雙方各自的利益具有較大的威脅,在兩者的網絡商戰訴訟中,騰訊訴奇虎不正當競爭,而奇虎則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兩者的矛盾既是技術上的沖突,更是商業利益上的沖突。處于市場壟斷地位的兩家企業在面對同一市場利益情況下,沒有采取合作協商的方式合理劃分利益,而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互相詆毀和相互懷疑,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對互聯網企業的控制和規范,面對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反壟斷法因缺少較為全面的裁判標準而無能為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盛杰民表示:“很多人認為,市場份額多就是壟斷,其實不然,要判斷一個企業是否具有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要考慮很多因素。”雖然在騰訊與奇虎的商戰判決上,法院詳細闡述了互聯網領域反壟斷法相關市場界定標準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等一系列判斷標準,但這次商戰也明確顯示出,對于互聯網企業在管理過程中的反不正當競爭規范,經濟法的相關法條并沒有明確實質性的規定,使互聯網企業在落實時缺少約束,造成行業和市場秩序的混亂。一般說來,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企業和消費者針對企業是否通過“壟斷協議”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而做出判定和裁決的法律依據,但實際操作過程中,消費者針對壟斷的訴訟情況極少,提出反壟斷訴訟的常為互聯網行業的競爭雙方,出于相互爭奪市場份額和經濟利益展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了司法程序的混亂,嚴重影響了行業內部的穩定秩序。

(二)管理部門缺乏行政監管

按照互聯網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相關文件的規定,我國各級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門都有監控網絡行業管理事項,由于部門劃分過細且行政層級的繁瑣,對于互聯網企業的監督和責任劃分不清晰,面對互聯網企業的不正當市場行為和消費者權益受損時,往往選擇推諉的消極態度,不能及時對行業資源和市場狀態做出整合,使不同部門的市場準入、原則和標準不斷降低,對互聯網企業缺少監管,當互聯網金融詐騙事件出現時,無法及時對相關的違法企業做出處罰,保障消費者權益。雖然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的建立使我國互聯網管理的多頭體系得到基本的抑制和整合,但如何統籌協調互聯網行業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和責任劃分,依然是實際管理過程中的突出問題。

(三)法律環境忽視權益保護

對互聯網企業的發展,強調政府的監管和企業的約束是保護互聯網用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互聯網行業的管理體系中,政府部門的監管占據主導地位,但互聯網企業內部的自律約束卻十分孱弱。企業在追求高效的經濟效益時,往往忽視自身建設,而消費者在錯誤信息的引導下,使自身權益受到嚴重侵害。企業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審查的范圍廣,內容多,往往流于形式,更甚者被企業利用成為牟利的手段。我國一些立法,大多數側重規定管理部門的權限和處罰內容,強調網絡服務者的相關資質和權利義務,卻欠缺網絡用戶權利保障的規定,更缺乏企業的自身監管和自我約束。

二、經濟法視野下互聯網企業管理的對策分析

互聯網企業的管理主要表現在:嚴防企業壟斷、不正當競爭和侵犯消費者權益三個方面。因此,為了促進互聯網企業的良性發展,管理方向和管理措施的改革,必須突出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互聯網企業的行為做出實質性的規范。

(一)制定互聯網發展戰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

當代互聯網已不僅是信息交流的單一平臺,而是集金融、政務、民生為一體的綜合性生產生活工具,互聯網是國家經濟的重要驅動,又是文化傳播的重要途徑;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也是綜合國力提升的戰略制高點。面對互聯網企業創造的巨大經濟效益,應緊緊抓住互聯網轉型升級的戰略機遇,積極促進“互聯網+”戰略的深入發展。首先,對于互聯網企業,在立法層面上,必須強調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發展環境做出硬性規定和要求。雖然市場份額并非是處于支配地位的唯一因素,但卻是最為直觀和明確的指標,容易造成矛盾和糾紛。建立有效的法律保護必須強調反壟斷標準的完善,防止反壟斷法的濫用。突出反壟斷法的嚴肅性和公平性,是立法過程中必須增強的重要方面。其次,在互聯網發展戰略的規范上,應緊緊抓住供給側結構改革的大環境,將互聯網的發展提高到國家戰略和司法層面,加強統籌規劃和科學設計,明確互聯網行業的管理措施,加強政府和立法機構對互聯網企業的方向引導和資金投入。要著力提高網絡應用水平和網絡管理水平,實現互聯網環境優化和結構升級,“以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為基點,以提升自主能力為方向,以網絡信息安全保障為基本要求,以依法管理為根本保障,實現寬帶中國戰略。”

(二)建立互聯網管理體系,形成高效的網絡系統

我國互聯網行業的管理已經具備了基本的體系和管理方式,但整體的規劃和細節處理,仍需要做出改善和提升。針對互聯網企業管理上職能部門多頭現象,從政府層面完善管理部門行政法規是促進其統籌協調的基本手段。由國家網絡主管部門帶頭,對各部門之間的職能和責任作出明確的劃分,強化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合作,對違反工作規范的部門和個人作出嚴肅的司法認定和行政處罰,形成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的互聯網企業管理體系。加強互聯網企業和行業的綜合管理,嚴厲打擊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加強網絡部門與司法部門的合作,實現政法一體,協調發展。高效網絡體系的形成,是明確分工負責,加強部門配合,促進各環節有序運轉的結果,確?;ヂ摼W建設和互聯網管理的各項工作都能有效的落實;最大程度的滿足互聯網企業的發展環境要求,是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出發點,只有建立良好的互聯網管理體系,才能保障互聯網行業環境的優化和互聯網企業發展的順暢。

(三)完善互聯網監督環境,實施全面司法監管

針對互聯網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建立全面司法監管體系是平衡企業效益和公民權利的有效手段。法律要明確互聯網行業管理的基本原則和互聯網利益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面,對于互聯網企業的義務性和禁止性規范對優化互聯網行業環境有重要意義,有利于形成企部和行業間的自我約束。要保障網絡服務商和網絡用戶間的相互權利,明確網絡行為主體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使互聯網的法律法規覆蓋到網絡運行各個環節和各個階段,構成對互聯網企業的內外監督體系。另一方面,互聯網的管理涉及多個主體間的多層次法律關系,其中政府和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之間的共同參與和相互作用是實現互聯網行業有序發展并得到監督的重要措施。經濟法中對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促進互聯網行業管理的重要方面?,F行的相關法律,對于公民維護行業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各項義務中,禁止性條款較多而授權性條款較少,在面對互聯網經濟糾紛時,由于獨立個人的經濟能力較弱且法律意識淡薄,加之行政和司法救濟手段不足,面對侵權問題,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過程十分艱辛,因此,在互聯網企業的管理和司法監督中,應加強對公民個人消費權利的保護,建立綠色通道,處理好司法部門、個人、企業之間的權益平衡。形成完善的監督機制。

伴隨“十三五”規劃的進一步落實,“互聯網+”戰略的不斷深化,對于人們基本生活方式的改變、民生政策的轉變以及政務方式選擇等都具有重要的社會影響力。隨著“互聯網+”與教育、通訊、生產、行政、民生等多方面的融合和發展,互聯網企業的數量將會不斷的增多,互聯網企業的影響力也會不斷的凸顯,由此帶來的企業間競爭以及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矛盾也會進一步顯現。因此,從立法和司法的角度講,如何促進互聯網企業、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個人之間的權利平衡和利益均衡是發展互聯網行業必須面對的問題。這一過程,不僅需要公正透明的立法程序和完善的法律法規,也需要政府和企業共同完善的管理體系建立,更需要在保證基本權利不受侵害的基礎上來自社會范圍內的民眾,協同政府職能部門和企業管理層面的共同監督。互聯網企業管理的質量提升是社會各階層素質共同提升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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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外資并購;國家安全;法律規制

一、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概述

1.外資并購的概念

關于外資這個概念,從法律層面看,其法律意義是指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為了取得中國企業的股權,或者取得類似股權權益而做的合法投入的資本。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加強,加之我國的特殊國情,對外資的內涵作擴大解釋十分必要。因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進行并購,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并購(Merges and acquisitions),是英美法系中的一個概念,譯為并購、兼并。我國學者認為并購通常是指以下兩種情況:其一,一個公司購買另一個公司,并取得該公司的控制權;其二,一個公司購買另一公司全部股份或者一部分股份以取得被購買方公司的管理權或者控制權的行為。目前,世界各國均普遍采納這種合并方式。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可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進行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合并的公司,合并的結果是解散被吸收的公司;新設合并是解散各方合并公司,形成一個新的公司。鑒于收購和兼并具有同樣動機,都是通過產權或者資產的轉讓來取得對公司的控制權,最終目標都是擴張外部公司,因此通常把兩者合并統稱為并購。

2.國家安全的概念

20世紀80年代以后,我國才開始真正意義上的討論國家安全這一概念。較有代表性的是金鈿教授的觀點,他認為國家安全是一個社會歷史的范疇,被各種條件所制約,有時也根據時代的變化而變化,但是如果一個國家的生產和發展很少受到重大危害甚至都沒有遭受過不良危害,那么這樣的一種狀態就是所謂的國家安全。金鈿教授還指出,新國家安全不僅是的安全,更應該是合作的安全和綜合的安全,只有符合這三個安全標準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安全。這就需要我們不僅要做到保衛國家領土的完整和的獨立,還要保障以國家政治安全、經濟安全為核心的軍事安全、社會安全以及生態環境的安全;而合作安全,是指一個國家的安全更要以其他國家的安全為條件,合作比對抗是更加有效的安全途徑。

一個國家要保護自己領土的完整、秩序的穩定,必須發揮其國家職能,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障國家各方面的平穩發展。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談國家安全。經濟上的國家安全,是指國家自身的經濟有相當牢固的基礎,不受內界和外界的不利影響;還能在世界各國中具有強大的競爭力,具有與國際不安全因素的免疫力和相抗衡的能力,能夠更好地保護好國家的經濟及各方面的安全。

3.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概念

關于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現階段我國學界和實務界還沒有對其進行明確定義。概括地講,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是指東道國法定的審查機構,采取相關措施對已經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威脅東道國國家安全的外資并購行為進行審查,以消除這些行為對東道國的威脅。相關措施主要包括采取禁止交易,中止、強制變更交易內容,減少控制力以及退出市場等。

廣義上的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可以理解為東道國為保護在并購中的國家安全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東道國規定外資準入制度、反壟斷審查措施等。狹義上的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則僅指東道國專門針對外資并購中涉及有關國家安全問題的審查措施,有關該審查措施的法律與反壟斷法、外資法等共同構成了政府規制外資并購的法律制度。本文研究的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僅限于狹義上的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二、我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現狀

1.我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法律規制情況

目前,我國關于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散見于某些法律法規中,并沒有一部專門的立法來對其進行規制。

證監會、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于2001年11月4日聯合的《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當我國企業在向外商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時,必須確保維護國家安全。而且雖然允許與外商進行經濟合作與交流,但在原則上加以了規范,從維護國家安全的角度出發,前提是不得影響本國經濟自主。

2006年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首次明確提出收購中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商務部、稅務總局、國資委、證監會、工商總局和外匯局于2006年8月聯合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其實際控制權時,若并購交易涉及重點行業或對有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等境內企業造成實際控制權轉移的,對國家安全存在影響或可能存在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的,外資并購中的當事人應當就此向商務部提交申報。如果當事人沒予以申報,而其并購的行為又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存在造成重大影響的潛在因素的,商務部可以按照法律法規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者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等有效措施,以此來消除在并購行為中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的影響。”

我國《反壟斷法》首次規定了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其中三十一條規定:“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p>

2011年2月3日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在第三條規定了并購安全的審查程序。

從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分為兩類:一般性審查和特別審查。一般性審查的程序較為簡化,主要采取書面征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方式,如果各部門均認為并購交易不會影響到國家安全,則安全審查結束。若有部門認為并購交易可能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影響,則啟動特別審查程序。聯席會議組織安全評估工作,并結合評估意見召開安全審查會議,意見基本一致的,由聯席會議做出決定;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報請國務院作出決定。在安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可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銷并購交易。

2.我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的不足

從上述列舉的關于我國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我國對外資并購的法律規制還沒有形成體系,只是散見于有關的法律法規當中,缺乏必要的統一。因此,造成我國關于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性弱,適用性力度缺乏。具體表現如下:

(1)法律規定過于分散,缺乏統一

目前,我國關于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的規定,分散于有關的法律法規中,缺乏一部整合性的法律。分散的法律、法規之間相互矛盾、相互沖突。因此,對我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的立法進行整合,使之系統化、體系化、規范化,是我們最迫切的任務與挑戰。

(2)法律法規過于原則化

我國關于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的相關法律規定中,對“不得損害國家安全”這一原則基本沒有規定詳細的判斷標準,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往往造成實施困難。例如,《反壟斷法》第三十一條做出了一個原則性的授權規定:國家安全審查的實施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但是,此“有關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實施的具體法律依據,如何實施《反壟斷法》第三十一條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再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雖然對審查范圍、審查內容和審查程序都做了具體說明,但沒有規定一般審查通過的標準;關于審查程序的規定中,“對國家安全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沒有標準可循。綜上可知,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具體實施層面的法律法規亟待完善。

(3)審查機關權力配置不合理

現行的法律法規將審查權授予了多個部門,多個部門同時擁有審查權必然會造成權力的沖突。同時,現行的審查制度中,并未規定何種機關有監督制約權,這勢必造成審查權行使缺乏有效監督,進而造成審查權濫用,滋生腐敗,更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因此,在合理配置審查權的同時必須加大對行使審查權的監督。

三、完善我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建議

1.完善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立法

我國現階段立法上存在法律法規過于零散、不詳盡的特點,因此難以從根本上保護國家的安全。而且沒有專門的從國家安全著手的一部法律規范,在外資市場準入、投資產業、競爭壟斷這些方面雖有關于外資并購的規定,但是都沒有從國家安全這個角度出發。因此有必要對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的相關法律進行完善。

2.明確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機關職能

針對聯席會議,由發改委、商務部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展開審查這一點,可明確考慮增加國家安全部、財政部、國資委、國防部、工業信息部、外交部、工商總局、司法部、科技部會等多個常務機關。這些機關全方位地配合發改委、商務部,這樣就可以加大審查的力度。而且在地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可以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

3.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程序

可以將我國的外資并購審查程序分為申報、審查、調查和決定四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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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經營者集中 發展現狀 反壟斷法 規制

一、我國經營者集中的發展歷程及現狀

由于中國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經營者的集中活動在我國起步較晚。1984年,保定市紡織機械廠和鍋爐廠以承擔被兼并企業全部債權債務的方式,分別兼并了保定市針織器材廠和風機廠,開創了我國經營者集中的先河,至此拉開了中國經營者集中的序幕。

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對外開放的逐步深入,我國的經營者集中活動進入新的階段。一方面,加入WTO降低了中國市場的進入門檻,使中國成為跨國公司的必爭之地。大量的跨國公司涌入國內市場,憑借資本優勢和管理經驗,通過經營者橫向集中、品牌控制等方式,擴大其在中國市場的經營規模和市場份額。另一方面,面對外資并購的洶涌之勢,國內企業也加快了集中的步伐。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要約收購南鋼股份案例、第一百貨合并華聯商廈案例、青島啤酒并購案例等,均展示了中國經營者集中行為的活躍程度。同時,國內企業也把眼光放到了國外市場,積極參與全球并購。例如上海集團收購韓國雙龍汽車、聯想并購IBM全球PC業務、海爾并購美國美泰克公司、中石油收購哈薩克斯坦PK石油公司等,可見中國企業正在加快海外經營者集中的步伐,并逐漸成為其中活躍的主角。

二、我國經營者集中的特征

(一)橫向經營者集中多,縱向和混合經營者集中少

我國經營者集中的主要形式是橫向集中,因為我國企業存在相對分散和規模較小的狀況,資源利用率比較低,而橫向集中能很快產生規模效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增強經營者的競爭力。另外,橫向集中所需成本一般要低于縱向和混合經營者集中,風險較小,由于經營者對自身所處行業和生產經營階段比較熟悉,相對而言橫向集中就比較容易操作。

(二)政府主導型集中多,市場主導型集中少

在市場經濟發達的歐美國家,經營者集中以市場導向為主,政府主要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對企業的并購行為進行規制,防止出現有損公平競爭的壟斷性集中行為。而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體系尚在發展完善階段,所以目前我國經營者集別是國有企業的并購重組是以政府主導為主,政府以企業所有者身份,運用其行政權力引導和組織經營者進行集中活動。

(三)強弱型經營者集中多,強強聯合型經營者集中少

國際間的經營者集中是以實現優勢互補、提高市場占有率和核心競爭力為目標的強強聯合占主流,而縱觀我國的經營者集中案列,則是強弱型多于強強型,呈現出“大魚吃小魚,小魚吃死魚”的現象,這與我國經濟轉型期的經濟現狀、市場化進程、產權改革等現實情況密切相關。在我國,限于企業的實力和產權市場的發育不足,經營者集中往往以大吞小,以強并弱。

(四)國內經營者集中多,跨國經營者集中少

隨著全球經濟的高速發展,各國企業都希望通過世界市場利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資源來獲取利益,但是我國目前的經營者集中行為主要發生在國內,跨國經營者集中很少。目前,參與跨國集中的我國企業主要集中在能源和制造業等幾個行業中,且多為國有大型企業,這些企業一般都資金雄厚、與政府關系密切,在跨國集中中具有優勢。其他的一些民營企業由于規模和經濟實力有限,還沒有能力參與跨國集中,但相信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快速增長以及國內市場競爭的加劇,我國的民營企業也將開始從全球化戰略出發,積極推進跨國集中。

三、我國涉及經營者集中規制的法律法規

2008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正式實施,該法是我國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規制的主要法律依據,其就經營者集中的情形、集中的申報、審查程序、審查標準、救濟措施等內容做出了規定。配合《反壟斷法》的實施,國務院及相關部委相繼頒布了如《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關于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的法規規章及規定性文件,用以指導和完善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規制制度。

四、我國反壟斷法規制經營者集中的執法現狀

我國商務部是執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規制職責的政府部門,商務部于2008年成立了反壟斷局,直接負責經營者集中反壟斷規制的執法任務。自《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商務部作為執法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布了相關執法情況。截止2014年1月底,商務部共公布了22起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其中,除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案被禁止外,其他案件均附條件通過。同時,商務部也依法無條件批準了大量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至2013年底,反壟斷局無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案件共728起。

整體上講,《反壟斷法》實施的五年多以來,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商務部在審查的過程中,采用案件座談會、聽證會、問卷調查、電話采訪、實地調查、約談當事人等方式,與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協會、企業以及專家展開溝通,履行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規制的職責。從商務部公布的信息來看,我國的反壟斷法雖然頒布不久,部分領域還缺乏具體實施指南,亟須完善,但執法部門對于符合管轄標準的集中案件能夠迅速介入,積極展開執法活動。這幾年《反壟斷法》的實施情況表明,我國的執法實踐正日益與國際接軌,在全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規制隊伍中,中國正日漸成為重要的一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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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論文關鍵詞 經濟全球化 外資并購 經濟安全

一、經濟全球化下我國利用外資的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經濟全球化,具體來說,它是指各國貿易、投資等經濟活動及其相關的生產要素跨國間自由流動的過程。 日本學者金子勝認為經濟全球化是“沒有冷戰的霸權主義”。 經濟全球化很顯著的特征之一是資本的跨國流動。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憑借顯著的發展勢頭、廉價的勞動力和豐富的資源等優勢,一直是外資的青睞對象。尤其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和加入WTO之后,外資更取得了長足迅猛發展。另外,為了開展對外貿易,促進國際投資,我國逐步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對外貿易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等。為了配合WTO項下法律文件的實施,并繼續貫徹積極、合理、有效利用外資的方針,我國分別于2002年和2004年頒布了新修訂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及其附件。新《目錄》明顯加大了對外商投資的開放程度。然而,隨著我國外貿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我國外貿立法的相關缺陷也開始暴露出來了。這主要表現在我國當前相關法律體系存在的“短腿”現象,即一條腿長一條腿短,促進外商投資尤其是促進外商直接投資的法律法規比較完善了,可是維護我國經濟安全和經濟主權的相關法律法規亟待完善。如此,在外資大舉進軍國內市場的狀況下,未免會倉促應戰。這在下文闡述的外資并購中,開始顯現出來。

二、外資并購對我國經濟安全的威脅

國家經濟安全是指政府意義上的國家其經濟管理職能上的穩定而沒危險的狀態。特指經濟全球化時代背景下,政府意義上的國家履行其經濟職能時,克服來自國際層面的危機,以保證發展為目標的一種穩定而有序的狀態。

(一)外資并購對我國經濟安全威脅的具體表現

首先,打壓國內企業遏制民族工業的發展。外資企業并購國內企業的方式主要是間接并購和直接并購,而直接并購對我國經濟安全的負面影響更大。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對我國企業的收購,熱衷于控制市場影響力高的龍頭企業和著名商標。將這些企業控制住的目的,往往是獲得其核心技術以提高他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同時,利用自身巨大的品牌優勢、雄厚的資本實力、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水平對我國其他企業開始進攻,搶占市場份額,進而遏制民族工業的發展。

其次,控制民族品牌趕殺同行競爭者。民族品牌不僅對我國市場經濟做出了卓越貢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升民族凝聚力。民族品牌尤其是電信、能源等,關系著國民經濟的命脈,更是經濟安全的脊梁。其他民族品牌,諸如飲食衛生等則關系著民眾的身體素質。外資并購使不少民族品牌消失,如“潔花”被“海飛絲”、“飄柔”取代,“美加凈”被美國“莊臣”取代。 民族品牌往往具有良好的知名度、成熟的購銷渠道、先進的核心技術與強大的創新能力。民族品牌的丟失,損失的不僅僅是一個企業,更是失去丟失市場競爭的主動權,進而威脅到國家相關行業的發展進程,損害國家經濟安全。

再次,進行市場和行業壟斷。外資控股并購最大的負面效應在于控制我國市場,取得行業壟斷地位。近年來隨著外資進入速度加快我國局部領域已經形成了外資相對或絕對壟斷的趨勢。

(二)外資并購威脅我國經濟安全的具體原因

首先,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及《公司法》、《反壟斷法》等涉及外資并購與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然而,隨著并購之風愈演愈烈,我國關于安全審查的法律法規卻發展滯后了。主要表現在:規定過于原則化、立法層次低等問題。

其次,地方政府保護國有資產的意識淡薄。當前,我國政府及相關部門國有資產的保護意識還不夠。很多政府為了發展當地經濟對吸引外資很上心,并積極制定地方規章來給予外資企業以優惠,將本地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具有壟斷資源和規模經濟的大型國有企業列為地方政府招商引資的重點。地方政府除了在土地、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競相攀比外。甚至動用行政手段為外資收購敞開大門。然而政府容易忽略對企業品牌的估價和對企業擁有的無形資產的合理評估。因此,外資企業并購國內企業時,有相當一部分企業未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這就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損害了國家利益。

最后,缺乏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在開放條件下,維護國家的產業安全,最根本的是要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我國在自主創新方面存在很多不足,集中表現在缺乏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

三、我國安全審查的現狀、問題

(一)我國外資并購領域的國家安全審查現狀

我國在安全審查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首先,明確了國家安全審查的受理機構。《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將我國的審查機構定為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其次,提出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反壟斷調查標準?!蛾P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51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應就所涉情形向商務部和國家行政管理總局報告:(1)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2)一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3)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4)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最后,規定了相應的審查程序。《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52條對審查范圍、審查標準、審查程序和期限均作出了規定。

(二)我國國家安全審查存在的缺陷

(1)規定過于原則化?!斗磯艛喾ā分挥械?1條原則性地提到了國家安全審查,并未規定具體如何操作?!蛾P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比如外資并購中只規定了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情形。另外,也沒有對國家安全審查的具體部門和工作程序做出規定。(2)立法層次普遍低。關于國家安全審查方面的規定多出于部門規章,法律效力低,權威性不夠。比如,《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雖然明確提出了外資并購須經審批的情形及審批機構商務部但此規定由國務院部委權威性不夠。再次,相關法律的用語也不一致?!斗磯艛喾ā分惺褂玫氖菄野踩珜彶?,而《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使用的是國家經濟安全審查,國家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的概念首先需要統一。(3)審查標準過于模糊。不管是國家安全還是國家經濟安全,我國的法律法規都沒有給出定義或范疇。雖然大多數國家借如美國,都故意對“國家安全”不作出明確定義,以便賦予本國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使本國政府有足夠的理由來判斷一項并購交易是否需要適用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但是,這些國家大都會給出一個總的指導原則,將“國家安全”或“國家經濟安全”歸結為“重大的”、“根本的”“國家利益”、“國家經濟利益”或“國家安全利益”,并相應給出審查時的考慮因素。

四、完善我國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的建議

(一)審查主體

按照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外資并購的審查主體是商務部但涉及金融并購的離不開財政部和銀監會涉及國企并購的離不開國資委涉及上市公司的離不開證監會。實際上對外資并購的審查處于多頭管理階段。因此如何協調審批效率與審批事項的多樣性是我們確定審查主體時必須解決的問題。鑒于中國目前多部門監管外資的客觀現實,建議成立統一的的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委員會,負責對重大外資并購項目進行審查。在這一方面,我國已經積累了一些相關經驗。例如,成立的用于專門負責反壟斷工作的國家反壟斷委員會。首先,由于該機構地位高權威高,能夠保證國家整體利益優先原則,避免地方干擾。其次,因為該機構需要鑒別以并購方式進入我國的外資是否會危害到國家安全,還需要多部門密切合作,由其需要國家反壟斷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的密切溝通與合作。

(二)審查標準

首先要明確對外資并購進行國家安全還是經濟安全審查;其次審查的具體標準是什么?我國應建立外資安全審查機制。我們要在立法中明確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的具體標準。雖然各國對國家安全沒有一致的標準,但外資并購的對象是形成各個產業的單位——企業,我們可從被并購企業的角度來設定標準??梢再x予我國政府以合理的自由裁量權,根據個案的情況向有必要的靈活度,以滿足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三)審查程序

我國可以將對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分為申報、通報、初審、調查和總理決定等部分。我國應要求涉及國家安全的并購的中外各方主動地向我國的國家安全審查機構進行申報,如果沒有申報,審查機構的各組成部門也可以主動要求委員會對并購進行審查。經審查,如認為有必要,則進行進一步的調查。調查結束后,委員會向總理提出報告和建議。同時,整個審查程序要有明確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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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資并購;行業壟斷;產業鏈條;法律規范

我國在三十年的改革開放過程中,為了引進國外先進的生產技術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以改變落后的生產力狀況并促進我國經濟的較快發展,大力招商引資,為外資提供各種優惠政策,外資并購蓬勃發展,由此在較短時期內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的生產力發展,經濟狀況得到較大的改善,可以說,沒有開放國門引進外資,就沒有我國經濟今天的騰飛。但是,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外資并購也逐漸顯露出諸多問題,如造成行業壟斷、消耗我國匱乏資源等,本文主要對外資并購中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建議。

一、 我國外資并購中存在的問題

1、 我國對外開放的很多行業中外資處于壟斷地位

在我國發展的關鍵階段,由于改變生產力落后狀況心切,在沒有制定外資并購相關法律及法規的條件下,對外資并購大力支持引進,所以逐步導致了很多行業處于外資壟斷地位,極大地削弱了我國相關行業的競爭力度,阻礙了行業的快速發展。在我國的輪胎、汽車零配件以及化工等行業中,外資占股超過一半,這不僅削弱了行業競爭力,阻礙行業創新,而且使得我國企業大量的無形資產流失,國有品牌被外資品牌所取代。長此以往,必定有悖于我國招商引資的初衷,不利我國經濟的發展。

2、 我國對所引進外資待遇優于國內企業

我國改革開放幾十年以來,相關法律法規一直為外資提供優越條件,如稅收優惠、進出口優惠、外匯優惠和設立企業程序優惠等。這些條件進一步增強了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實力,外資的壯大又進一步擠壓了國內沒有政策優惠的企業,不利于公平競爭,影響本土企業發展。

3、 外資控制產業鏈條,損害我國企業利益

現今出現一些外資企業,他們在并購企業的同時也對企業的上游及下游企業實現控制,這對外資并購部分股權之后形成的合資企業中我國方企業是不公平的,因為外資會通過轉移利潤至其所控制的上游或者下游企業,最終導致合資企業虧損,由此進一步通過稀釋我國方企業股權從而達到絕對控股地位或者成為唯一股東,在此之后再進行利潤轉回,這極大地損害了我國企業的利益。這也說明我國企業在外資并購初期已處于不公平地位,相關法律應該完善以改變現狀。

4、 外資將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產業轉移至我國境內

我國由于在改革開放初期,引進外資過于急切,外資剛好利用我國的這種心態和各種法律法規不完善,將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產業轉移至國內,再加上我國的相關優惠政策,更使得這些產業大行其道。實際上,外資在其本國進行高污染、高能耗產業經營,所受的監管約束所產生成本極高,轉移至我國可以進行監管套利。外資的這些并購行為嚴重污染了我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問題。

5、 外資并購中的一些投機性資金大量投入或撤出引起金融動蕩

我國現行的各種優惠政策包括外資引入時進行換匯,這為外資并購以進行戰略性投資提供了方便,但同時也為投機性資金利用匯率變動進行投機提供了條件。我國處于發展初期,對于國際金融及金融監管等方面還缺乏經驗,還不具備抵抗較大金融動蕩的能力,好在我國的資本和金融賬戶還未開放,當前沒有受到較大影響,但要時刻警惕投機性外資對我國經濟所造成的波動。

二、 對外資并購中存在問題的建議

1、完善我國反壟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導致我國的重要行業處于壟斷狀態,極大地妨礙了行業競爭,阻礙了行業的快速發展,雖然我國已經頒布了《反壟斷法》,而且已經產生了明顯效果,但是就目前我國的經濟狀況來說,對外資并購等方面的規定還有待加強。美國現今是世界級大國,但是對于外資也是格外關注的,總統對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隱患的投資在沒有任何證據和理由的情況下有一票否決權。可以看出,我國與之相比,當前的法律力度是遠不夠的,需要在當前法律基礎上增加增強反壟斷力度等方面的規定,切實改變當前的壟斷狀況,優化產業結構。

2、 改變當前的一些外資并購優惠政策,正確引導外資投資方向

我國現今應該實施有差別的優惠政策,在不同的行業,對外資并購企業應該差別對待。對于那些高污染、高能耗的外資并購,不僅不能有優惠政策,還要加強監管,防止出現將污染至于我國的情況;對于一些我國缺乏技術及經驗的行業,可以加大優惠力度,給予稅收出口等方面的優惠,以此促進我國行業創新;還有,對待外資及國內企業的政策不應有過大差別,防止不公平競爭,保護我國本土企業。

3、 通過立法規范外資并購產業鏈條,維護我國企業利益

我國法律應該規定對外資并購進行詳細的調查,對有可能造成控制產業鏈條的并購在法律上予以規范。比如,可以規定:外資并購企業的上游或下游行業中若外資控制份額在20%以上的,此次并購就否決;對并購后通過各種手段獲得絕對控制權的外資,當地政府有權收回并購企業等??傊?,逐步完善相關法律,避免出現由于法律不完善而造成的對我國方企業不公平的狀況。

總結:我國現在正處于改革開放的關鍵時期,外資并購是我國對外開放和快速進入國際化的必由之路,但在大力引進外資的同時要時刻警惕各種風險,萬萬不可急于求成,要循序漸進,逐步完善反壟斷法等外資并購方面的法律法規,切實推進我國企業改革,以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作者單位:河南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吳學君.外資并購對我國經濟的負面影咱及對策[J].商業時代,2006,21.

[2]高潔.跨國公司全球并購動因探析[J].中國外資,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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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權利濫用;反壟斷規制

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凸顯,這一領域的競爭糾紛日益增多,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規制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一、知識產權濫用概述

(一)知識產權濫用的概念

知識產權濫用是指權利人以不正當方式行使其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的界限,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二)知識產權濫用的表現形式

根據《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反壟斷法》第3條、第55條的規定,立法中明確禁止的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包括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兩種情況。

1、壟斷協議是指是指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決定、協議或者其他協同行為?!斗磯艛喾ā芬幎ǖ膲艛鄥f議行為包括橫向的固定價格、市場分割、聯合抵制和縱向的限制轉售價格、 排他交易等多種表現形式。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人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包括拒絕許可、限定交易、搭售和專利聯營等表現形式。

二、知識產權濫用的構成要件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權利,構成知識產權濫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一)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是指主體必須是該項知識產權的合法享有者,主要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但也可包括特定情形下的被許可人、權利受讓人。

(二)行為要件

行為要件是指權利人以不正當方式行使其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的界限。也就是說,不論權利人由于何種原因或者動機,只要其在客觀上以違反法律規定的方式不正當地行使其權利,就可以認定。

(三)損害要件

損害要件是指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有損害結果且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所謂的損害結果就是損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我國知識產權濫用反壟斷規制的現狀

西方國家歷來重視運用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規制經過了長時間的、漸進性的摸索,在理論研究、立法和司法實踐方面都有比較成熟的做法。比較而言,我國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規制尚處在初創階段,面臨著很多現實性問題,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加以改進和完善。

(一)立法上的不足

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逼浜螅瑖夜ど炭偩种贫ǖ摹兑幎ā?,對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這兩種非價格的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作了細化規定,提高了工商機關反壟斷執法的可操作性。但是《規定》只適用于工商總局所管轄的壟斷案件,不適用于國家發改委所管轄的價格壟斷案件和商務部管轄的經營者集中案件,適用范圍較窄。

(二)執法上的不足

我國在反壟斷行政執法方面采取商務部、工商總局和發改委分別執法的模式。商務部管轄經營者集中案件,工商總局管轄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發改委管轄價格壟斷案件,礙于職責分工,《規定》并未涉及經營者集中和價格壟斷問題。但是,在實踐中,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問題可能涉及上述各個領域,沒有統一的執法機關,執法機構權力分散,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管。

四、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濫用反壟斷規制的思考

針對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濫用反壟斷規制所面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完善:

(一)借鑒先進經驗,制定操作指南

完善的法規是執法開展的前提,隨著反壟斷執法經驗的不斷積累,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本國國情,制定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配套指南,明確知識產權濫用規制的原則、執法標準和分析框架等,為反壟斷執法提供可操作性依據,探索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反壟斷執法規范。

(二)設立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主管機構

我國應設立一個獨立且權威的反壟斷主管機構,打破多部門分頭執法的局面,統一執法。在執法過程中積累經驗,完善執法的各個環節和程序。由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規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可以借鑒國外經驗,聘請知識產權領域理論知識扎實、實踐經驗豐富的專家、律師等組成專家小組,提供專業指導,提高反壟斷執法水平。

(三)明確知識產權濫用的判定標準

知識產權濫用的判定標準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筆者認為,在實踐中應堅持效果分析原則:一是看知識產權的行使是否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的界限,超出了這一范圍和界限,就可以認定具有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規定》中明確禁止的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包括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兩種情況,并規定了各自詳細的認定因素;二是要看知識產權的行使是否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后果。知識產權制度旨在創造一個開放、自由競爭的有效市場,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一方面會限制競爭者的創新,另一方面會導致自身因缺乏競爭對手而喪失創新的動力,不利于相關市場的長遠發展。

(四)完善知識產權濫用反壟斷規制的適用范圍

《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三種情況。知識產權濫用反壟斷規制的范圍,不應僅局限于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應出臺法律法規將價格壟斷案件和經營者集中案件納入到知識產權濫用反壟斷規制的范圍之中。

五、結語

總體來看,我國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規制尚處在初創階段,目前我國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規制僅見于《反壟斷法》、《規定》和其他有關法規中的極少數條款,立法尚不完善,執法徒喚奈何。因此,我國知識產權濫用反壟斷規制體系仍需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預防和制止壟斷,努力營造激勵創新、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參考文獻:

[1]王雪.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法規制[J].法制與經濟,2016(08)

[2]李碩、甄旭光.知識產權濫用問題[J].商,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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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石油定價機制;石油市場;美國石油市場;英國石油市場

1、我國成品油價格的現狀及國家對成品油的調控

1.1我國石油價格機制的發展

回顧我國石油市場,基本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1955年我國首次制定原油價格。我國當時的市場還是嚴格的計劃經濟,價值石油本身自然壟斷的性質,為保護我國石油工業的發展,國家對石油行業實行單一的計劃定價體制和多年不變的低油價政策。

第二階段從1981年開始,我國開始在石油業實行產量包干政策,同時將石油工業部改革成為現在的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和中國石化總公司,隨后我國又成立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同時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石油行業,此時我國石油行業開始了市場時代。

第三階段從1994年開始,由于之前的階段出現的情況,于是在1994年我國開始對石油市場進行調整,取消了企業的自銷權,并明確提出石油價格由國家制定。

第四階段即從1998年開始,1998年國家計委出臺了《原油成品油價格改革方案》方案規定成品油的零售中準價取決于進出口完稅成本和合理流通費用之和,中石油、中石化兩大集團可以在零售準價5%的上下幅度內自主確定具體零售價格。這次改革實現了國內成品油價格與國際油價的初步適應。到了2000年以后,我國成品油價格都是由國家發改委根據國際石油的價格進行定價。

1.2我國目前石油市場的現狀

雖然現階段我國已經基本實現了石油價格與國際石油價格接軌。2005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鼓勵支持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允許非工資本進入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等行業和領域。但是,由于民營企業資金少、技術力量薄弱、規模小、起步晚等弱點,在短時間內很難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團在市場上進行對抗。于是我國目前的石油市場還處于三大集團寡占壟斷結構,阻礙了我國石油市場的發展。

2、國外的成品油價格機制及與我國的比較

2.1美國石油價格機制

美國是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其石油市場已經相對成熟,也有著較為完善的立法和價格機制。美國石油市場的發展經歷了從自由競爭到壟斷,再到打破壟斷的過程。

美國實行的是地下礦產從屬于土地所有者的資源所有權制度,國家或政府不直接參與石油行業的生產與經營。1882年洛克菲勒創立的標準石油公司成立了世界石油工業史上第一個壟斷組織―標準石油托拉斯。到19世界90年代中期,標準石油托拉斯控制了美國的石油產品。于是在1890年美國出臺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對石油市場進行規制,最終打破了壟斷,逐漸形成了大的跨國石油公司占主導地位和眾多小石油公司并存的局面。

美國在石油市場的管理上采取嚴格的立法對行業盡心反壟斷規制,同時對行業進行嚴格的法律監管。由于石油天然氣是關乎民生的資源,美國對石油業始終推行普遍競爭、防止壟斷的政策。美國政府對石油行業進行了區分,分為自然壟斷環節和非自然壟斷環節,重點針對其中的“自然壟斷”領域。美國石油的價格主要都是由市場競爭調節的結果。國家一般情況下不直接對石油進行定價。

2.2英國石油價格機制

英國是歐盟最大的原油生產國,同時也是天然氣的最大生產國和輸出國,其對石油行業采取的是私有化的制度。在英國的石油行業發展過程中,政府基于石油供應安全考慮,也曾對石油行業進行國有化管制。市場的壟斷必然會引發一些市場秩序相關的問題,隨著市場的發展后來英國政府又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石油行業進行規制,包括行業監管和市場競爭兩部分的法律法規。并對石油天然氣企業進行價格上限控制的激勵性規制方式進行規制。(價格上限控制機制是指被管制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設定上限的管制方法,在價格上限之內,企業可以自行定價)英國是最初應用價格管制上限的國家。而且據相關數據表明,自實行價格上限價格以來,英國的石油和天然氣的價格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2.3國外對成品油價格調控對我國價格機制的借鑒

借鑒與美國和英國的石油市場的發展來看我國石油市場走向自由競爭是一種必然的趨勢,只是這個過程要怎樣去實現怕是還有很長的路要去探索。雖然美國和英國的石油市場目前已經相對成熟,但是我們并不能直接照抄照搬他們的發展模式。首先,我國體制與他們不同,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而英美都是資本主義國家。其次,英美都是發達國家,而我國還是只是發展中國家。再次,英美的市場都是自由資本主義市場,而我國是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經濟體制。我國現階段市場還不成熟,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不能完全靠市場調節,而且經過證明完全依靠市場調節也會引起市場的失靈。

從美國和英國的石油市場發展過程中可以看出,由于市場出現的壟斷問題國家及時制定的相關的反壟斷法對市場的調節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雖然也有《反壟斷法》,但是我國目前的各種政策和法規都限制這民營石油企業的發展。

英國和美國對市場有著比較嚴格的監管制度。我國目前對石油市場雖然是已經開放,但是在監管問題上還是存在缺陷。其實目前我國不僅是石油市場的監管存在問題,其他行業的監管也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

3、我國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的建議

3.1健全我國石油市場的相關法律制度

我國目前的《反壟斷法》并沒有對石油行業的壟斷進行有效的控制,其原因是由于《反壟斷法》對石油行業的壟斷行為的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而且在《反壟斷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一些相關的行業的壟斷的程度。應該對《反壟斷法》進行修改,對其中的具體的壟斷行業有具體的說明,并對壟斷行為有明確的定義,并對進行壟斷的企業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

我國現階段是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經濟體制,但是我國對于市場的監管還不夠嚴格。雖然國家對于一些不合乎國家規定的小的煉油廠已經進行了整頓,但是還是會在生產中存在一些問題。借鑒于國外的法律體制,我國應該加強市場監管,并制定《市場監管法》,對市場進行嚴格的監管,把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控制在最初的階段,以維持良好的市場秩序。

我國可以借鑒英國的區分監管的模式,對自然壟斷的部分和非自然壟斷的部分進行分別監管。最好可以成立單獨的監管機構,聘用一些具有較強的專業能力的人對石油行業進行嚴格的監管。

3.2加強對石油企業的管理

雖然目前我國的石油價格已經與國際接軌,但在國際油價波動較大的環境下,為減輕高油價對國內經濟的沖擊,成品油價格的調整都不到位,造成了煉化企業的巨額虧損,影響了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導致資源緊張。在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的過程中要合理計算成品油價格的相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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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鑫羽 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碩士研究生

在傳媒產業成為我國經濟新的增長點的當代,如何讓傳媒產業在保障公民權利、控制政府權力、促進民主方面發揮作用,是一個亟待解決的時代性問題,憲法作為一切法律的根基,法律位階處于最高地位,因此憲法對傳媒產業的法律規制是從法律的最高層面上對媒介產業實施最權威、最根本的規制,也就是對公民的表達自由實施最權威、最根本的保障。因此,不能忽視對作為公民表達自由重要渠道和工具的媒介產業的憲法性保護,否則可能對我國傳媒業的健康發展、公民權利的保障、政治民主化建設造成消極影響。反壟斷法壟斷是指經營者在特定市場內濫用支配地位或者與其他經營者合謀,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違反公共利益的行為。隨著傳媒產業的大規模兼并收購和集團化發展,人們日益關注傳媒產業的壟斷問題。在我國,傳媒行業中存在特殊的壟斷結構,其壟斷性質也比較復雜,既有國家法定壟斷支配的市場,也有行政性壟斷支配的業務。反壟斷法作為規制市場壟斷行為的法律,亦被稱為經濟憲法,是任何產業主體都應當遵守的核心法律,其對市場壟斷行為實施強有力的規制,因此,我們要加強《反壟斷法》對傳媒產業壟斷行為的規制,加強對傳媒市場的強制交易、價格壟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面的規制,為傳媒產業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障傳媒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違反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的區別在于,壟斷行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行為,是競爭的對立面。而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市場主體違反商業倫理,進行不正當、不合法競爭的行為,但仍然屬于競爭的范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越來越激烈,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成了傳媒產業領域常用的手段,主要表現為仿冒他人的欄目、節目或報刊設計、廣告業中暗折扣普遍存在、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不及時治理,則會成為傳媒產業發展的瓶頸。因此要加強《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傳媒產業的法律規制,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

公司法基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我國的傳媒產業劃分為公益性傳媒產業和經營性傳媒產業。公益性傳媒承擔黨和國家的宣傳任務,在我國不進行經營性活動,主要從事以服務社會為目的公益性活動。而經營性傳媒在我國作為企業法人,是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完全可以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成立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使之真正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依照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商業傳媒的投資者可以作為公司的股東,并按其投入的資本數額享有資產受益權、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同時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股東投入的資產形成公司的法人財產權等。我國傳媒產業應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的現代企業制度,改變國家與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傳媒產業之間的經營管理模式,改變國家與經營性傳媒企業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使它們走完全市場化的道路,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參與國內和國際市場的競爭,并逐步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經營性傳媒產業格局,促進媒介產業的快速發展。外商投資法90年代初我國相關法規明文規定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禁止設立外資企業。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給我國傳媒產業的法律規制帶來相應的影響,WTO的一系列相關的基本規則自然成為我國制定和執行傳媒產業法律政策的重要基礎,我國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對傳媒產業的相關規定必然要隨著時間的推移,以我國入世時作出的相關承諾為基礎相應調整。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在中國承諾開放的傳媒產業領域內已經開始允許外資的進入,如近年來,國外資本可以涉及中國內地的電視節目制作等。但是,當前在逐步放寬對外資進入我國媒介產業準入的同時,我國也要在相關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中加強對外資媒介產業市場經營活動的進一步規范。(六)行政法因為傳媒業生產特殊的公共產品,因此傳媒與政府之間存在著一種特殊的關系。一方面,各國政府都會對傳媒業進行一定的管理和規制。在我國,對傳媒產業市場準入實行嚴格的行政審批制,新聞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審批權,對傳媒產業的市場準入進行行政審批。另一方面,就我國目前政府對傳媒產業的規制而言,需要行政法對政府公權力的行使予以規制,以防止在傳媒領域公權力濫用對公民自由權利的侵蝕。2003年《行政許可法》頒布,按《行政許可法》規定,國家應當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形式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我國傳媒業當然在行政許可的范圍內。傳媒產業中的行政審批制度,要用法制化的手段,按照透明的原則核準傳媒產業的進入,合理地配置政府控制傳媒的權力與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進一步使我國傳媒產業行政審批制度規范化、公開化、法制化,最終實現我國傳媒產業經營許可制度走向健康的發展軌道。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傳媒產業中,消費者權益指社會成員作為大眾傳播的受眾者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如報紙讀者的消費者權益,廣播聽眾的消費者權益,電視觀眾的消費者權益等等。由于媒介產品的特殊性,其消費者權益也有不同于普通產品的特殊性。傳媒產業的消費者權益包含兩個方面:一個是傳媒產業的服務內容、一個是傳媒產業提供的相應物質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內容既指向媒介傳播中的新聞和廣告信息以及各種知識、資料、情報的信息,又指向媒介載體本身。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的九項權利,現實生活中在傳媒產品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主要表現在受眾消費者的安全時常受到損害,如長期接觸傳媒造成的近視眼、脊椎病等;名譽權、肖像權等人身權受到損害等;在傳媒產品消費過程中,傳媒受眾者處于弱勢地位,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公平交易權受到損害,諸如報紙缺版,有線電視濫播廣告等。針對傳媒產業中消費者權利被侵害的各種情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設置上述九大消費者權利,對我國傳媒產業的消費者進行保護,促進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使。知識產權法大眾傳媒與知識產權關系密切,作品的媒介呈現本身就是大眾傳播的信源及其表達方式。不同的媒介形態和傳播方式充實著知識產權的內涵,衍生了媒介知識產權的諸多權利,如傳播者權、鄰接權、匯編權等。當前中國傳媒產業知識產權意識淡薄,傳媒內容和表現形式被剽竊、非法使用的現象嚴重,原創的積極性受到挫傷,知識產權糾紛不斷,這些最終使得傳媒產業生產力無法解放和釋放,影響傳媒產業的發展。因此,在傳媒產業領域內,建構更加完善的媒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法律保護機制勢在必行。我國政府應該及時找出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與傳媒市場經濟體制需求之間存在的不適應點,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健全并落實相關的運行機制和配套政策,促進傳媒產業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保護下進一步向前發展。

“20世紀期間,在整個西方世界,大眾傳播的發展可以說是科學和法律的共同產物?!笔袌鼋洕欠ㄖ谓洕?,依法規制傳媒產業是我國傳媒產業發展的基本要求,傳媒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也要求法律和觀念上的雙重保障,但是,目前我國傳媒產業在發展過程中存在政策和制度制定的隨意性和人為性。因此,加強在傳媒產業領域法律的調整性和規范性,建立起完備的法律規制體系,營造良好的產業運行法律環境,對保障我國傳媒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十分重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和基礎,即國家應制定完備的法律體系?!耙婪ㄖ螄笔俏覈幕緡?,可以說有法可依是走向法治國家的第一步,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為法治國家,法法治政府的建立奠定了基礎。建立健全媒介產業化法律制度,使傳媒、受眾、經營者、管理者都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的規制下運作,才能使中國傳媒業真正步入健康發展的軌道。沒有健全的傳媒產業法律制度為傳媒產業的發展提供保護,為傳媒產業領域的執法、普法、法律監督提供法律依據,那么,將會導致危害傳媒產業發展、擾亂傳媒市場的行為得不到法律的懲罰或者使懲罰喪失法律基礎,因此,健全完備的媒介產業法律法規體系對于媒介產業的發展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