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稅率范文

時間:2023-09-04 17:12:5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新稅法稅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新稅法將現行的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各自的所得稅法合二為一,并將名義稅率確定為25%,相對于現行兩部稅法33%的名義稅率,統一降低了8個百分點。

公平和統一是此次稅法修訂的主要考量準則之一。稅率的確定主要是考慮到對一直承擔高稅負的內資企業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由于總體上降低了法定稅率,提高了稅前扣除標準,2008年實施新稅法后,與現行稅法的口徑相比,財政將減收約930億元,其中內資企業所得稅減收約1340億元,外資企業所得稅增收約410億元。如果考慮對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因素,在新稅法實施當年財政減收將更大一些,但還在財政可承受范圍之內。

同時,新稅法也考慮到了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當前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而我國新稅法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處于適中偏低的水平,因此這一稅率水平仍然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

焦點二:優惠政策風向大轉

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總體上以“產業優惠”取代了現行的“區域優惠”政策。

經過整合的新優惠政策對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創投企業的優惠尤為突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草案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

焦點三:五年“過渡期”

為緩解新稅法的出臺給部分老企業帶來的稅負增加的影響,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

具體講,對于按原稅法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對按原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實施后可以按原稅法規定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實施年度起計算。

焦點四:明確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指的是屬于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新稅法中,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規定為“免稅收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范圍。同時,草案對“不征稅收入”也做了明確規定,即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于財政性資金收入。

焦點五:強化反避稅

新企業所,導稅法還對特別納稅進行了調整。當前,一些企業運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日益激烈。為了防范各種避稅行為,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焦點六:“納稅人”概念新標準

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按照這一國際通行做法,新稅法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同時,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這與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是基本一致的。為避免重復征稅,新稅法同時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于本法。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三、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篇3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法;稅率調整

1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實施中產生的積極影響

新稅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法律、政策的銜接,并采取了適當的過渡措施,還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從去年新法頒布至今年實施以來,倍受社會各界關注和矚目,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一是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的競爭起跑線上。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五個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平等競爭。以金融保險行業為例,按照原稅法規定,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還要多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資薪金、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實際稅負更高;而外資公司通常只負擔15%的所得稅率,并且適用再投資退稅和享受稅前扣除上的優惠待遇,實際稅收負擔還要低,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嚴重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保險業的所得稅率和稅前抵扣標準,必將大大提高內資銀行、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業的投資能力。新稅法采用法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模式,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匯總納稅,這就使得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在匯總后計算所得,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三是提高了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稅法通過降低稅率和放寬稅前扣除標準,降低了企業稅負,增加了企業的稅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新稅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緩解國際雙重征稅,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五是提高了引進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新稅法實施之前,外資企業的名義企業所得稅率為33%,新稅法實施后,名義稅率降為25%,比原來降了8個百分點。新稅法實施后,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資企業也可享受,而且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更為優惠,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等。新稅法實施后一定時期內將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六是促進了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造成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稅法實施后,將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稅收優惠格局,有利于推動中、西部地區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實現我國國民經濟的全面均衡發展。

七是促進了企業納稅行為的規范化。新稅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確的問題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規定的內容留給國務院以條例或以具體辦法形式規定,把經常會發生變動的扣除范圍、計算標準、資產處理辦法等明確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就比較好地劃分了屬于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各自應承擔的內容,體現了所得稅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比如新稅法特設“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規范了企業行為,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中的難點問題

第一,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的財政收入,主要體現為短期內的財政收入減少。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構成要素的變動,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入將發生變化,進一步影響財政收入的變化。由于受稅率變化、稅基調整、稅收優惠調整的影響,按現有納稅人靜態測算,在過渡期完成、新企業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后,國家財政每年將減收900億-1000億元。而目前我國的財政必須面對兩個問題:一是正在來臨的人口老齡化時代,二是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將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負擔以維持公共養老金、公共醫療、公共護理等開支。我國政府也曾經連續通過發行國債、擴大財政支出的財政措施刺激經濟,國債發行量已經非常巨大。日益增長的財政支出和財政赤字必須通過增加稅收或者減支與增稅并舉來彌補。

第二,對財政體制的影響。現行財政體制是依據行政區劃確定企業所得稅歸屬,新稅法實行總部與分支機構在總部所在地匯總納稅,打破了當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格局,對財政體制造成沖擊。體現在:一是各地財政收入差距將進一步拉大。由于企業的總部往往設在發達地區,企業所得稅會向發達地區集中,加劇地區間財政收入的差距,影響各地財政職能的發揮。二是可能會引發為了發展總部經濟導致的地區間稅收競爭。如暗中隨意擴大稅收優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減少應該收取的費用,以較低的價格向特定的投資項目提供土地,允許一些企業打上高新技術企業等招牌,從而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這樣不僅會加大投資者的風險,也違背了企業所得稅法完善的初衷。

篇4

據統計,1381家公司中,所得稅稅率為33%的有654家,占比為48%;稅率為15%的公司有549家:另有178家公司享受各種優惠稅率;剩余公司有的是免稅為零,有的是先征后返,有的未披露。

654家稅率為33%的公司中,剔除掉中報虧損的公司后,有650家公司。這550家公司,2006中報所得稅總額為322.16億元,凈利潤總額為691.81億元,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為0.1683元。

如果按企業所得稅法草案規定的稅率25%計算,則550家公司2006中報所得稅總額為244.05億元,降低了32%:凈利潤總額為769.91億元,增加了11%: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為0.1873元,整體提升11.29%。

抵扣比例增加稅基縮小

兩稅合并,除了稅率將從33%降低到25%外,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可抵扣項目比例的增加也會給全體上市公司的業績帶來正面影響。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中國稅務協會副會長安體富表示,新稅法在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扣項目方面變化較大。主要是提高了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抵扣項目的計算比例,由此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即降低了所得稅的稅基。 安體富具體解釋,此次抵扣項目的變化有幾個主要方面。一是取消了內資企業的計稅工資制度。目前,內資企業稅前工資采取了訓稅工資制度,即每人每月標準為1600元,超過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相應的職工教育經費等都統一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而取消該制度后,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都可以在稅前掘實扣除,這就直接降低了所得稅的稅基,從而提高了企業的稅后利潤。

國泰君安金融分析師伍永剛也表示,銀行類薪水偏高的上市公司由于實行計稅工資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實際稅率多高于33%,有些甚至超過了40%。可以估計,一旦實行新稅法,此類公司將留下更多“真金白銀”。

抵扣項目的第二個變化則是取消了對研發費用的抵扣條件。安體富介紹,目前的稅法也允許在稅前抵扣研發費用,但是附有條件,新稅法則將取消條件限制,只要企業有研發費用,都可以按150%的比例來抵扣。

此外,所得稅法草案還提高了廣告、捐贈等項目的稅前抵扣比例。

已享優惠公司需具體分析

除了不得高稅率公司,兩市之中還有不少公司享受著優惠稅率,如深圳、上海浦東的一些企業,其中,稅率15%的公司占到大多數。專家指出,對于該部分公司,兩稅合并對業績的影響需根據其享受優惠稅率的具體原因來具體分析。

安體富舉例,如果單純是因為其外資性質而享受優惠,那么在過渡期結束以后,將不能再有優惠稅率;如果其為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那么仍然能享受15%的優惠稅率。

平安證券的研究報告則指出,對于實際執行優惠稅率或者免稅的上市公司來說,業績在稅收優惠執行期內沒有多少影響,而如果優惠期滿,因為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比原先的33%低得多,相對而言,仍然對公司有利。

行業受益冷暖不均

兩稅合并對上市公司整體是好消息,但是,具體到各個行業又是冷暖不均。

一般來說,傳統行業、國家政策限制行業如銀行、俐鐵、釀酒、煤炭等相關行業的實際稅負大多高于25%,其中不少上市公司都高于33%。研究人士指出,此類公司一旦執行新稅率,行業業績勢必提高。

以酒類上市公司為例。瀘州老窖2006年上半年所得稅為9462萬元,貴州茅臺約3.38億元,五糧液更是高達4.20億元。山兩汾酒有關工作人員就對表示,如果稅率降低到25%,對公司肯定是個利好。資料顯示,山西汾酒2006年上半年所得稅約1.03億元,公司實現凈利潤1.54億元。 不過,對于行業實際稅負接近25%的有關行業如造紙行業則影響不大,交通運輸、醫藥生物、汽車等行業實際稅負低于25%的行業,并不能享受兩稅合并的好處。不過,券商研究報告指出,對于上述行業內實際所得稅稅率高于25%的公司來說,將從中受益。

而稅法向利技、高新技術產業傾斜的稅收政策取向依然沒有改變。安體富指出,新稅法提高了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范圍。

按現行規定,只有在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15%的優惠稅率,而新稅法則擴大了優惠范圍,只要企業是經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無論是否在開發區內,都可以享受15%的優惠稅率。

篇5

    論文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實施條例 要點

    《企業所得稅法》(下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下稱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及條例取代了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 13日公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下稱原稅法、原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新稅法及條例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旗幟鮮明地 提出了“四個統一”即統一內外資企業稅制;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稅前扣 除辦法和標準;統一優惠政策,并強化反避稅措施。同時把原來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 范性文件為載體的政策,分別上升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層次,增強了企業所得稅法的權威性 、嚴肅性和約束力。本文試從比較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主要變化的角度,談些膚淺的 認識和體會。

    一、重新定義納稅人

    1.“企業”的新界定。 新稅法及條例對納稅人采用定性的方式進行界定,顯得邏輯嚴密、邊界分明。條例規定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 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 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該定義表明新稅法是一部法人所得稅 法律,把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排除在外。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是法人,只對 其投資人、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本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這 樣可以消除重復征稅。但是,依《公司法》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外國法律法規成 立、取得來自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仍視為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

    2.采用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并重的標準,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新稅采用注冊 地與實 際管理機構地雙重標準,來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新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居 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 境內的企業。”條例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 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這就表明,無論企業 在哪里注冊,只要其在中國境內對境內外經營活動進行實質的、全面的控制和管理的機構 ,都是我國居民企業,從而有利于防范企業通過選擇注冊地而逃避納稅義務。

    3.以法人納稅原則,改革非法人分支機構納稅的模式。原稅法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為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主要條件,導致眾多的非法人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納稅義務人。新稅法 體現了法人納稅的基本原則,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 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匯總計算并繳 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 制定。”這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一項重大改革,它明確企業分支機構不屬于法定納稅義務 人,不再獨立計算、調整、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由于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與地方 共享稅,稅務機關如何對異地企業分支機構進行監管,財政利益如何在不同地區之間進行分 配,有待部門規章進一步細化。

    二、統一稅率

    原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外商投 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 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 算,稅率為3%。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或雖設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按2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 。

    新稅法規定,區分不同情況適用兩種稅率,總體稅賦水平比原來有所降低:一是一般企 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二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 、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

    三、收入及虧損彌補的變更體現嚴謹和立法目的一貫性原則

    (一)收入方面

    1.收入總額。新稅法新增“接受捐贈收入”;原稅法生產經營收入改為“銷售貨物 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原稅法“股息收入”改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該項 目包含的項目更加廣泛。

    2.收入分類。新稅法及條例將企業收入分為應稅收入、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三大 類,其中不征稅收入是一個全新的范疇,原稅法沒有該類別。條例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 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 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進而對不征稅收入進行了細化。

    3.收入確認。新稅法在權責發生制原則下,分別對不同來源和種類的收入,逐一規 定了確認的時間。

    (1)利息收入。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 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可見,只要納稅人具有索取收入或收益的約定權利,不管相應經濟 利益是否流入,稅法便認定收入實現。新稅法關于收入確認并不完全是經濟或會計意義上的 歸屬,更主要是基于約定權利的歸屬。在實務中,由于約定付息日與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 認日不一致,可能導致納稅調整引起爭議。

    (2)分期確認。原稅法規定企業受托大量設備或提供其他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 ,分期確認收入。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 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 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該規定比原稅法規定更易于操作。 (3)視同銷售。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 、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 ,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 外。”一是解決了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視同銷售,外資企 業不視同銷售,從而導致內資企業稅負重于外資企業,以及不必要的時間差異問題。二是統 一內外資房地產企業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等類似業務的視同銷售。如《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內資房地 產企業自建商品房轉為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處置資 產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970號),外商投資的開發房地產企 業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不視同銷售。

    (二)虧損彌補方面

    原稅法規定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 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 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

    新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 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條例第十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 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筆者認為,該條款可 以理解為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是不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體現了不征稅和免稅政策的 設立宗旨,真正體現了對企業扶持方針的落實。

    四、扣除標準和辦法的改革,彰顯公平、公正和促進發展理念

    新稅法及條例明確了稅前扣除的權責發生制、實際發生、相關性和合理性四大基本原 則。條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前扣除的標準和辦法,變化較大的主要有以下幾項:

    1.工資薪金及“三項經費”。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工資薪金扣除標準。原稅法規定工 資薪金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外資企業據實扣除。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 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該規定宣告了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標準 的終結,長期以來因工資扣除標準差異所產生的內資企業稅負重于外資企業的問題得到根本 解決,同時還消除了職工薪酬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二是納稅人實際發 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不超過工資薪 金總額的14%和2.5%扣除且標準有調整。對內資企業而言,“三項經費”扣除計算的基數 由原來的計稅工資變更為實際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職工教育經費比例由原來的1.5%提高 到2.5%;條例增加了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發生”的限定條件,企業提取未使用、 未支付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而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計提的14%的職工福利費 、內外資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當年未使用部分,也可以稅前扣除。

篇6

[關鍵詞]外資企業;新舊稅法;過渡期

外資企業要想順利通過新舊稅法過渡期,筆者認為首要任務應明確兩者的差異,并在此基礎上結合外資企業自身特點進行相關籌劃。

一、新舊稅法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的差異及注意事項

(一)原外資稅法

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義務人可分為兩部分,各自的征稅范圍如下:

第一類為外商投資企業,其屬于中國“居民”,負有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所得全部負有納稅義務。

第二類為外國企業,其屬于非中國“居民”,負有有限納稅義務,僅對來源于境內所得納稅。

(二)新稅法規定

新稅法納稅人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劃分采用“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標準”的雙重標準。

(三)新舊過渡期注意事項

過去一些企業為規避我國稅負和轉移稅收負擔,往往在低稅率地區或避稅港注冊登記,設立基地公司,人為選擇注冊地以規避稅收負擔,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假外資”。根據新稅法,同時采用實際管理機構標準,雖然在外國(地區)注冊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的企業,也認定為居民企業,需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因此,通過以上方式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已經變得不再現實。

二、新舊稅法稅率的差異及注意事項

(一)原外資稅法

1、一般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稅率30%、地方所得稅3%,總稅負是33%。

2、預提所得稅20%(自2000年1月1日減按10%)

在中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采用預提所得稅形式。

3、稅收優惠

在原稅收優惠政策中對于特定地區直接投資、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和鼓勵、引導外商向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中“五免五減半”中均涉及稅率的優惠,表現形式為15%、24%、10%、12%等。

(二)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

居民企業統一基本稅率是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但取得的所得和場所沒有實際聯系,而且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這部分的稅率適用20%的稅率。外國企業,未設立機構和場所,但是來源于境內的所得適用稅率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新舊稅法過渡期注意事項

1、稅率的正確選擇

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問題作了具體明確,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所以在過渡期一定準確掌握稅收政策的規定,按規定稅率進行納稅申報。

2、優惠稅率適用范圍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再有地區的限制,只要經過有關部門認定,可按15%的稅率申報。

3、注意優惠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三、新舊稅法扣除項目的標準和范圍的差異及注意事項

(一)原外資稅法

1、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保險費

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工資據實扣除,福利費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4%,一般不采用計提制。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其雇員提存了醫療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三項基金和按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等基金,在稅前扣除。企業不得列支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

2、廣告費:產告費據實扣除

3、交際應酬費

工業制造業、種植業、養殖業、商業等年銷貨凈額1500萬元以下部分不超過5‰,1500萬元以上部分不超過3‰;旅店業、飲食業、運輸業、娛樂業、服務業等服務企業年業務收入500萬元以下部分不超過10‰,500萬元以上部分不超過5‰。

4、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費用

當年發生研發費用比上年增長10%以上,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5、捐贈支出:實行據實扣除

(二)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

1、工資薪金及其它相關費用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廣告費

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3、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費用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5、捐贈支出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注意事項

1、工資薪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新稅法強調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合理的支出不必向稅務機關備案。福利費兩者實現了趨同,不再采用計提制,但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4%;工會經費新稅法規定撥繳,所以今后不應單純考慮計提。還應該撥繳;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廣告費

原外商投資企業沒有比例限制,自2008年開始有比例限制。

3、業務招待費

考慮到業務招待是正常的商業做法,但商業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個人消費的成份,比照國際慣例,采取對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在稅前“打折”扣除的做法。即采用兩個標準進行考核,其中較低標準作為扣除限額。

4、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費用

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將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費用更加細化,研究階段一般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計入無形資產,不同情況不同處理。

5、捐贈支出

注意增加了限額,所以企業擬在2007年末和2008年初進行捐贈。可盡量選擇在2007年度進行。

四、新舊稅法其他差異及應注意事項

(一)優惠時間的選擇

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獲利年度為企業減免稅的起始日,實施條例規定了從企業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減免稅起始日的新辦法,所以在今后一些企業用推遲獲利年度來避稅的問題也變得不再現實。

(二)指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由于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工程承包和提供勞務業務具有臨時性和流動性特點,稅收管理難度大,稅款易于流失,原外資法雖也有這方面的規定,但為了避免稅務機關隨意指定,特別是要防止其成為地區間爭搶稅源的手段,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指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必須是以下幾種特定情形:

1、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2、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3、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三)關聯方的合理調整方法

對于關聯方的界定兩者沒有差異,但是對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了應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之后,稅務機關可以運用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1、原外資規定可采用四種方法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相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進行調整;(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調整;(4)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進行調整,例如限定應有最低限度利潤率的方法等。

2、新稅法轉讓定價調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法;(2)再銷售價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凈利潤法;(5)利潤分割法;(6)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四)受控外國企業反避稅規則

為了防止企業在低稅率國家或地區建立受控外國企業,將利潤保留在外國企業不分配或少量分配,逃避國內納稅義務,新稅法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一是明確了構成受控外國企業的控制關系。具體包括: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前一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二是明確實際稅負偏低的判定標準。即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是指低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50%。

三是明確中國居民的含義,即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

五、2007年度匯算清繳應注意的事項

(一)政策必須掌握準確,在2007年度匯算清繳中仍適用原外資法的有關規定,規范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二)合理進行納稅籌劃

在新舊稅法過渡期,企業應合理進行納稅籌劃以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

1、發票索取時間的籌劃

比如某外資企業在2007年12月28日發生了一筆公益、救濟性捐贈,由于種種原因取得的為2008年1月1日開具的收據,建議企業一定索取2007年度的票據,以免2008年度超過捐贈限額而需進行納稅調整。

2、成本、費用巧籌劃

篇7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中小企業經營 影響

0 引言

中小企業是穩定國家財政收支的基礎,也是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特別是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來源。中小企業通過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不僅為國家減少了在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開支,同時也創造了大量的財富。中小企業所得稅在企業經營活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前扣除、資產的稅務處理、稅收優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它降低了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加大了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額度,整合了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給中小企業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兩法”合并對中小企業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它不僅會影響企業的稅負,甚至會導致企業經營戰略的調整。

1 新企業所得稅法作出的調整

1.1 有關納稅義務人的界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法人所得稅界定了納稅義務人,即只對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的經營所得征收獨立的法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確定,應以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中關于民事法律主體的規定為依據,并兼用注冊登記標準和住所標準,認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機構不作為獨立納稅人,由法人實行統一匯總納稅。

1.2 納稅義務的范圍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基礎的確定過程中,取消對工資、廣告費等扣除的限制;折舊年限可以短一點,根據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來算短折舊年限,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對科技投資、技術開發等項目,除允許據實扣除外,還可給與一定的加計扣除;對于企業出于經營風險考慮而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等適當允許扣除;一些體現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贈等,也給與考慮。

1.3 稅率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另一顯著變化就是將所得稅率統一為25%。雖然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均為33%,但由于減免稅優惠和稅前列支標準項目不同,造成實際稅負差別很大。新稅法對稅率的確定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

1.4 納稅優惠政策的調整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其中包括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還對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給與稅收優惠。

1.5 強化了反避稅條款 新企業所得稅法從稅務調整的一般規則、預約定價安排等相關程序規范了轉讓定價稅制,完善了納稅履行的規定,同時強化了反避稅條款。首先,明確規定獨立交易原則是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稅務調整的基本原則;其次肯定了預約定價安排作為轉讓定價調整的一個重要方法;最后,規定關聯企業的協助義務,稅務機關在征稅、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企業有提供相關資料協助調查的義務。通過上述制度安排,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避稅的風險和成本明顯加大,從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業避稅行為的發生。

2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小企業經營的影響

2.1 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首先,對于中小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舊稅法中,兩檔照顧性稅率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重新進行了界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與原企業所得稅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相比,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的稅率上升了2個百分點,這類企業較之以前加重了稅收負擔。但是,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只設置了一檔20%的稅率,縮小了稅率差的空間(5個百分點),較之原稅法事實上的18%、27%和33%幾檔全額累進稅率,從總體上看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負還是下降的。對介于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稅收負擔也相對大減,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下,它與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企業稅負減少率相比也處于優勢,少了16.83個百分點(24.24-7.41%),更不用說是小型微利企業了。

其次,新稅法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后,改變了企業所得稅法改革之前的費用限額扣除方式,取消了計稅工資的限制,提高了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等,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夠得到據實的扣除,提高了企業可在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降低,實際上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2.2 有利于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新稅法著眼于企業間稅負的公平,統一了內、外資企業適用的稅率,統一了稅前扣除標準,統一了各種稅收優惠措施,實現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無差別待遇,促進了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

2.3 有利于增強中小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 從短期看,稅率降低對國家稅收產生一定影響。但從長遠看,通過統一稅前費用扣除、降低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一方面,中小企業的稅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有利于處于發展階段的中小企業財務狀況的好轉,增加財務收益,加快資金積累,提高創新力和競爭力,擴大其生產經營規模;另一方面,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這將有效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將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

2.4 有利于促進中小企業提升產品附加值 為促進我國產業升級,新稅法優惠政策調整對低附加值企業提出新要求。一般加工企業、低附加值的中小加工制造企業,不具備競爭優勢,特別是過去靠享受區域優惠政策照顧的企業,更要適時調整產業方向,提升產品附加值,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才能繼續保持發展的勢頭。

2.5 對財務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小企業財務人員素質普遍不高,而新稅法多處提出“合理性”原則,如何把握其“合理性”對中小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考驗。新稅法對部分企業的費用列支標準放寬,實質上也是一種對所企業的優惠政策。比如對工資列支額度的取消,對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以及廣告費等支出的額度變化,這些都是在今后賬務處理中需要關注的問題。

3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中小企業的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是企業在合法經營范圍內的一種理財活動,屬于財務管理范疇。其籌劃的對象和落腳點是企業所得稅,籌劃的主題是企業自身或者其授權委托的機構,籌劃的前提或基礎是不違反國家現行的稅收法規,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少所得稅負擔和降低納稅風險,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生產經營決策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的合理選擇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必將給企業合理合法地減輕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益帶來的益處。

3.1 利用稅前扣除籌劃 稅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費用的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法相比,取消或提高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成本費用籌劃涉及面廣,要求比較復雜,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第一,工資薪金籌劃。可采用的措施有:①提高職工工資, 超支福利部分以工資形式列支;②持職工股的企業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獎金發放,當然在籌劃時應注意權衡職工工資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③在相同崗位要求條件下合理選擇人員,如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安置的待業人員可以加計薪金稅除扣除,以獲取稅收優惠。

第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全額扣除,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此條規定較以前標準有所提高。因此,可以適當統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列支比例,避免最后作納稅調整。

3.2 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 由于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組織形式、稅率及稅收優惠政策都進行了較大調整,這必然會給新辦企業的稅務籌劃帶來影響。一些法人企業可以選擇投資設立下屬公司的方式進行稅收安排,即選擇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進行納稅籌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如果盈利或虧損,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潤,應當作為獨立的居民企業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子公司微利的情況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使集團公司整體稅負降低;在給母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應補稅差,則設立子公司對于整個集團公司來說,其稅負為子公司繳納的所得稅和母公司就現金股利或利潤補交的所得稅差額。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其實現的利潤或虧損應當并入總公司,由總公司匯總納稅。如果是微利,總公司就其實現的利潤在繳納所得稅時,不能減少公司的整體稅負;如果是虧損,可抵減總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巨額虧損的情況下,從而達到降低總公司的整體稅負。

3.3 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除規定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之外,還采用了優惠稅率,如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實施條例》第92條對小型微利企業進行了量上的規定: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通過計算,可以得出企業應稅所得的不可行區域為30萬元~32萬元,其中一個籌劃思路是將應稅所得控制在30萬以下,利用《實施條例》中一些允許扣除的規定,可實現應稅所得額的下降。另外,《實施條例》第9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稅所得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顧及到現實經濟活動中的交易方式和習慣,第23條又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于是,可以考慮通過合同將收入分期實現,并且實現跨年度收款,這樣可以減少當年的應稅所得并限制在30萬以下,又不影響正常的交易。另外一個籌劃思路就是減少費用的支出,從而擴大和提高應稅所得額使其超過32萬,當然這個思路不利于職工福利的改善和企業形象品牌的推廣,因此建議在預計應稅所得在32萬左右時采用。當然,企業經營的目的是盈利,并且收益越大越好,所以從長遠來看,最好的籌劃思路則是不失時機地增強生產和銷售能力,突破32萬的規模,實現更多的應稅所得,這應該也是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優惠稅率的政策意圖所在。

3.4 利用產業優惠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這樣擴大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其中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抵扣,沒有時間限制。同時,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和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企業可以利用這些產業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參考文獻

[1]王桂平.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J].科技信息.2009,(07):64-65.

[2]顧玲艷.基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影響下的納稅籌劃探討[J].商業會計.2009,(07):20-21.

[3]張璠.以成本費用為切入點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研究[J].商場現代化,2009(03):83-84.

篇8

1.1有關納稅義務人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法人所得稅界定了納稅義務人,即只對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的經營所得征收獨立的法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確定,應以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中關于民事法律主體的規定為依據,并兼用注冊登記標準和住所標準,認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機構不作為獨立納稅人,由法人實行統一匯總納稅。

1.2納稅義務的范圍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基礎的確定過程中,取消對工資、廣告費等扣除的限制;折舊年限可以短一點,根據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來算短折舊年限,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對科技投資、技術開發等項目,除允許據實扣除外,還可給與一定的加計扣除;對于企業出于經營風險考慮而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等適當允許扣除;一些體現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贈等,也給與考慮。

1.3稅率的變化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另一顯著變化就是將所得稅率統一為25%。雖然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均為33%,但由于減免稅優惠和稅前列支標準項目不同,造成實際稅負差別很大。新稅法對稅率的確定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

1.4納稅優惠政策的調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其中包括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還對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給與稅收優惠。

1.5強化了反避稅條款新企業所得稅法從稅務調整的一般規則、預約定價安排等相關程序規范了轉讓定價稅制,完善了納稅履行的規定,同時強化了反避稅條款。首先,明確規定獨立交易原則是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稅務調整的基本原則;其次肯定了預約定價安排作為轉讓定價調整的一個重要方法;最后,規定關聯企業的協助義務,稅務機關在征稅、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企業有提供相關資料協助調查的義務。通過上述制度安排,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避稅的風險和成本明顯加大,從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業避稅行為的發生。

2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小企業經營的影響

2.1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首先,對于中小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舊稅法中,兩檔照顧性稅率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重新進行了界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與原企業所得稅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相比,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的稅率上升了2個百分點,這類企業較之以前加重了稅收負擔。但是,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只設置了一檔20%的稅率,縮小了稅率差的空間(5個百分點),較之原稅法事實上的18%、27%和33%幾檔全額累進稅率,從總體上看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負還是下降的。對介于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稅收負擔也相對大減,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下,它與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企業稅負減少率相比也處于優勢,少了16.83個百分點(24.24-7.41%),更不用說是小型微利企業了。

其次,新稅法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后,改變了企業所得稅法改革之前的費用限額扣除方式,取消了計稅工資的限制,提高了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等,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夠得到據實的扣除,提高了企業可在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降低,實際上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2.2有利于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新稅法著眼于企業間稅負的公平,統一了內、外資企業適用的稅率,統一了稅前扣除標準,統一了各種稅收優惠措施,實現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無差別待遇,促進了統

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

2.3有利于增強中小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從短期看,稅率降低對國家稅收產生一定影響。但從長遠看,通過統一稅前費用扣除、降低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一方面,中小企業的稅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有利于處于發展階段的中小企業財務狀況的好轉,增加財務收益,加快資金積累,提高創新力和競爭力,擴大其生產經營規模;另一方面,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這將有效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將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

2.4有利于促進中小企業提升產品附加值為促進我國產業升級,新稅法優惠政策調整對低附加值企業提出新要求。一般加工企業、低附加值的中小加工制造企業,不具備競爭優勢,特別是過去靠享受區域優惠政策照顧的企業,更要適時調整產業方向,提升產品附加值,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才能繼續保持發展的勢頭。

2.5對財務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企業財務人員素質普遍不高,而新稅法多處提出“合理性”原則,如何把握其“合理性”對中小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考驗。新稅法對部分企業的費用列支標準放寬,實質上也是一種對所企業的優惠政策。比如對工資列支額度的取消,對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以及廣告費等支出的額度變化,這些都是在今后賬務處理中需要關注的問題。

3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中小企業的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是企業在合法經營范圍內的一種理財活動,屬于財務管理范疇。其籌劃的對象和落腳點是企業所得稅,籌劃的主題是企業自身或者其授權委托的機構,籌劃的前提或基礎是不違反國家現行的稅收法規,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少所得稅負擔和降低納稅風險,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生產經營決策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的合理選擇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必將給企業合理合法地減輕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益帶來的益處。

3.1利用稅前扣除籌劃稅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費用的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法相比,取消或提高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成本費用籌劃涉及面廣,要求比較復雜,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第一,工資薪金籌劃。可采用的措施有:①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部分以工資形式列支;②持職工股的企業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獎金發放,當然在籌劃時應注意權衡職工工資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③在相同崗位要求條件下合理選擇人員,如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安置的待業人員可以加計薪金稅除扣除,以獲取稅收優惠。

第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全額扣除,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此條規定較以前標準有所提高。因此,可以適當統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列支比例,避免最后作納稅調整。

3.2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由于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組織形式、稅率及稅收優惠政策都進行了較大調整,這必然會給新辦企業的稅務籌劃帶來影響。一些法人企業可以選擇投資設立下屬公司的方式進行稅收安排,即選擇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進行納稅籌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如果盈利或虧損,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潤,應當作為獨立的居民企業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子公司微利的情況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使集團公司整體稅負降低;在給母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應補稅差,則設立子公司對于整個集團公司來說,其稅負為子公司繳納的所得稅和母公司就現金股利或利潤補交的所得稅差額。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其實現的利潤或虧損應當并入總公司,由總公司匯總納稅。如果是微利,總公司就其實現的利潤在繳納所得稅時,不能減少公司的整體稅負;如果是虧損,可抵減總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巨額虧損的情況下,從而達到降低總公司的整體稅負。

3.3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的稅收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除規定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之外,還采用了優惠稅率,如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實施條例》第92條對小型微利企業進行了量上的規定: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新晨

通過計算,可以得出企業應稅所得的不可行區域為30萬元~32萬元,其中一個籌劃思路是將應稅所得控制在30萬以下,利用《實施條例》中一些允許扣除的規定,可實現應稅所得額的下降。另外,《實施條例》第9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稅所得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顧及到現實經濟活動中的交易方式和習慣,第23條又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于是,可以考慮通過合同將收入分期實現,并且實現跨年度收款,這樣可以減少當年的應稅所得并限制在30萬以下,又不影響正常的交易。另外一個籌劃思路就是減少費用的支出,從而擴大和提高應稅所得額使其超過32萬,當然這個思路不利于職工福利的改善和企業形象品牌的推廣,因此建議在預計應稅所得在32萬左右時采用。當然,企業經營的目的是盈利,并且收益越大越好,所以從長遠來看,最好的籌劃思路則是不失時機地增強生產和銷售能力,突破32萬的規模,實現更多的應稅所得,這應該也是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優惠稅率的政策意圖所在。

3.4利用產業優惠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這樣擴大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其中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抵扣,沒有時間限制。同時,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和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企業可以利用這些產業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參考文獻:

[1]王桂平.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J].科技信息.2009,(07):64-65.

篇9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2008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power enterprise tax environment has changed a lot. Tax reduction and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of tax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this paper takes Huadian Laizhou Power Generation Co. Ltd. as an example of power enterprises under the new tax law tax planning to do a new discussion.

Key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planning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中圖分類號:DF432.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一、電力企業稅務籌劃的背景

從2008 年1月1日起,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開始正式實施,稅法制定的目標是公平稅負、公平競爭,保證國家財政的完成,用稅收調節手段促進經濟的發展,電力企業作為各地的重點稅源單位,這必將對其產生重大的影響。與原有稅法相比,新稅法最大的一個改變是實行了兩稅合并,核心內容就是稅率。根據草案,統一后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實行20 %的照顧性稅率。其目的在于為各類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法制環境。根據測算,在現行稅收政策下,扣除稅收優惠后,內資企業實際所得稅稅負平均為25 %左右,而外資企業實際所得稅稅負平均僅12 %左右。對電力行業來說,由于電力企業暫不對外開放,都是內資企業,發電企業中除少數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絕大部分都是內資企業,所以對電力行業來說,新稅法的實施將顯著降低整個行業的實際所得稅稅負。

與以往的稅法相比,新稅法還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大力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這種稅收優惠的產業傾向,對做為技術密集型企業的電力企業來說,提供了新的稅務籌劃空間。

二、完善我國電力企業稅務籌劃的具體構想

(一) 工薪扣除辦法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對于工資支出,稅法在稅前扣除政策的調整上,對于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作了更加寬松的規定,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人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由于稅法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要據實扣除,因此應付職工薪酬只能按新的會計準則的要求合理預計,并做好納稅調整,準確核算因時間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金額。電力企業可考慮適當提高工人工資,給職工的伙食補貼改為提供就餐機會,適當開辦職工醫療健身保證費,建立職工教育基金,由于這些費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所以能夠幫企業減少稅負。

稅法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 %加計扣除,電力企業本身背負著重要的社會責任,所以對于企業內技術性不強,對身體條件要求不高的崗位,可以適當安排殘疾人就業,這樣不僅可以增加薪金扣除,還可以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應,工會等相關部門對此應予以統計,并向稅務部門提交有關資料。

(二) 資產的稅務處理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1.利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進行避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的輕重、多寡,直接影響稅后凈利潤的形成,關系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企業所得稅是避稅籌劃的重點。資產的計價和折舊是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項目,但資產的計價幾乎不具有彈性。就是說,納稅人很難在這方面做避稅籌劃的文章。而固定資產折舊就成為經營者必須考慮的問題,而其中最關鍵的問題就是折舊年限。客觀地講,折舊年限取決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成份,為避稅籌劃提供了可能。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遞延交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新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電力行業是一個技術密集型行業,電力設備的技術發展進步很快,這時就可以利用稅法規定進行加速折舊,遞延繳納所得稅。

2.利用壞賬損失處理進行避稅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和商品削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采用備抵法可以增加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即使兩種方法計算的應交納所得稅數額是一致的,但備抵法將應納稅款滯后,增加了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 特別納稅調整辦法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所做的大的調整之一,是專門設了一章有關反避稅內容的規定,即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將以往主要針對外資企業的反避稅措施延伸到了內資企業。新稅法所做的特別納稅調整,對企業的納稅籌劃產生了兩方面重要影響,1 原來所用的常規避稅方法在縮小,2 納稅籌劃的風險和壓力在加大企業納稅籌劃風險和壓力的加大主要源于兩方面:一是一般反避稅條款涉及的不可預知性;二是避稅非零成本的出現。

電力企業作為集團企業,其主業與三產業方面構成了關聯方的關系,在以后的稅務籌劃中,它們之間業務往來的基礎管理工作應受到特別的關注。三產業為主業提供商品及勞務時,其定價應合理。出售給子公司的電價應合理,如果出售電價低于購電成本,應有合理的解釋,定價依據經得起調查。因為電價是政府管制,而且存在不同用電類別之間的交叉補貼,在制定綜合電價時各類別的電量比例要求真實、可靠。

在此可以積極運用“預約定價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成本。預約定價制的實質是對關聯企業轉讓定價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標準而實施的事前判定,對節約納稅成本具有重要意義。

由于避稅非零成本的出現,企業能否按時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的資料,還將影響企業的切身利益。稅法規定,當企業因被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并要求補繳稅款時,如果企業已按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了有關資料的,可僅按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不再加計5個百分點。可見,主業加強與三產業業務往來的基礎管理工作,對改善電力企業的納稅籌劃環境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 稅收優惠政策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1.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電力設施建設作為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之一,其收益應當進行重新的合理核算,以更好的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2.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新稅法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 %的優惠稅率,這是新稅法保留的唯一一個低稅率稅收優惠,并將這一低稅率優惠擴大到全國范圍。電力企業作為技術密集型企業,如何積極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爭取稅收優惠是再投資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如果從稅收角度出發,電力企業主業應重點考慮投資利用新能源、高效節能和環保技術的高新技術企業,多經企業投資也應首先考慮上述領域,以便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積極進行技術改造,引進節能、節水、環保的國產設備。長期以來,企業技術改造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一直為電力企業所普遍享受,新稅法不僅保留了此項優惠政策,而且在范圍上還有所擴大,將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這就為電力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供了更大的稅收籌劃空間。

3.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在08 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明確指出,利用工業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利用農作物秸稈及殼皮生產的電力所產生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 %計入當年收入總額。

這個優惠政策的實施,為各個發電集團來說提供了一個巨大的稅收籌劃空間。發電企業新建電廠時,可以依附于各工業企業,綜合利用工業企業的附屬物發電。這一方面可以減少發電的原料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納稅額,為企業節約更多的開支。

4. 西部地區所得稅稅收優惠過渡政策與電力企業稅務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已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了5 年過渡期照顧。享受過渡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應在合理的范圍內,盡可能把利潤提前到減免期。具體措施有:提前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把費用分攤到以后,如將廣告費后延、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并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將計算的折舊遞延到以后納稅年度扣除、將研發費用盡量計入無形資產遞延到以后納稅年度攤銷等。

電力作為一種具有明顯的公用事業性質的、特殊的商品和服務,它的普遍服務的功能十分突出。因此,我國的電力企業,尤其是在廠網分開后的電網經營企業,提供電力普遍服務是我國建立和諧社會的需要,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在滿足社會效益目標的前提下,再來追求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電力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只是財務管理的一個方面,我們要避免為節稅而破壞企業的正常發展行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稅收籌在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服從于電力企業經營戰略和財務管理總目標的原則,以促進企業的更好發展。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 王振川. 淺談企業所得稅對我國企業的影響[J]. 西安社會科學. 2009(03)

篇10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外資企業;差異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5-0195-02

1 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差異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所得稅法),新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條例比較,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內資企業、外資企業統一適用新所得稅法;二是將原來的稅率由33%降為25%;三是修改了原來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四是內資和外資統一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同時還對老企業規定了五年的過渡期。具體說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認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按照國際的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以法人主體為標準納稅。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則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2)適用稅率的變化。在原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內外資企業的稅負趨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資”企業造成的國家稅源流失現象。

(3)應稅收入的變化。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收入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稅法規定的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為納稅人取得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采用寬口徑的收入,總額概念,新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充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實行新企業所得稅后,由于應納稅所得額構成發生了變化,所得稅申報表也必將發生變化,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所有的收入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記收入。

(4)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一,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第二,替代。①現行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②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第三,取消。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15%的優惠稅率。第四,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第五,保留。新所得稅法繼續保留了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所給予的優惠政策,保留了從事農、林、牧、漁業、公共基礎設施、環保、節能節水等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另外還有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5)增加了反避稅條款。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

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2 所得稅兩稅合一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在改革開放30 年后的今天,我國實施的稅制調整對實際利用外資會有一些影響,但影響不會太大,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從世界范圍的實踐來看,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影響作用是有限的。

一般來說,對外資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場潛力因素,一個潛在的巨大的市場是吸引外資的首要因素;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投資的安全性,而健全的法律又使投資者的權益和收益得到有效保護;三是要素稟賦等比較優勢因素,包括勞動力、資源賦等。我國巨大的市場,穩定和諧的政局和健全日益完善的法律體系,廉價和高素質的勞動力等吸引外資投資的因素依然存在,因此適當地減少單純依靠稅收優惠來吸引外資的策略是可行而且有效的。

(2)兩稅合一有利于優化外資投資結構,提高外資企業的競爭力。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改普遍優惠為特定優惠,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同時限制污染企業、高耗能企業的發展,有利于優化外商投資結構,促進外資企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提高外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最終增加外商的收入。新稅法只是在局部調整了資源配置的結構,引導外資向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投資,減少向高耗能,高污染,技術含量低的領域投資,在整體上仍是大力支持和鼓勵外資企業的投資,我國吸引外資的總體策略沒有改變,因此在兩稅合一后不會對外資企業產生沖擊性影響。

(3)兩稅合一調整的是行業和地區的局部稅負結構,總稅負不會有太大變化。

兩稅合一后,內外資企業統一稅率為25%,相對于以前外資企業享受的更多地區優惠,外資特權優惠,新的稅制實行的是以行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變化的只是外資企業的行業稅負結構。雖然清理、規范部分稅收優惠制度,會擴大稅基,增加稅負,但同時調低稅率(稅率比現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調整稅收優惠制度所增的稅負。可能由于外資投資的行業不同,有的企業稅負增加,有的企業稅負減少,但總稅負不會有大的變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