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制度范文
時間:2023-09-19 16:50:5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融資擔保制度,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中圖分類號:F830.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2)03-0053-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3.13
基于證券信用交易對整個證券市場和投資者所具有的積極作用,以及世界各國對信用交易的廣泛應用,從維護投資者利益和保障證券市場健康長遠發展角度出發,對證券信用交易進行有效的法律規范,賦予證券信用交易以適當的法律地位實為必要,其中融資融券的擔保法律制度設計應是核心。
一、我國現行信托構造下的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分析
(一)我國現行融資融券擔保制度架構
目前,我國采用了信托關系來構架融資融券交易下的擔保制度。對融資融券擔保制度的構造,依據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1條,并參照《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第6條的規定可知,融資融券交易的具體操作方式為: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商業銀行分別開立“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前者用于存放客戶提交的用于擔保的證券,包括融入資金所購買的證券,后者則存放客戶向證券公司提供的現金擔保部分,包括融券賣出后獲得的資金??蛻粜庞媒灰讚WC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中的資金、證券作為信托財產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交易所產生的對投資者的債權。在此法律關系中,證券公司為受托人,信托財產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持有,獨立于證券公司和投資者的其他資產。投資者為委托人,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則作為共同受益人。投資者享有信托財產的收益權,證券公司則享有信托財產的擔保權益。投資者在清償融資融券債務后,有權請求證券公司返還剩余信托財產,而一旦投資者未能及時交足所欠的擔保物或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時,證券公司有權采取措施處分信托財產,從而實現對投資者的債權。
(二)我國現行制度模式選擇的初衷
1.基于債權擔?;A法律關系的制度突破。在融資融券法律關系中,基礎法律關系的核心是債權債務及擔保法律關系。首先,融資融券的終極目的是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額外的資金或者證券,二者之間就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是融資融券交易法律關系中的基礎關系,缺少借貸行為,之后的擔保關系也就無從產生,并且擔保關系隨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而消滅。
同時,融資融券交易的基礎是信用,而信用的實現離不開擔保機制的保障,擔保關系是融資融券交易制度中另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關系。在融資融券交易中有三個環節涉及擔保:一是辦理融資融券交易時投資者需提交的保證金;二是通過融資交易而買入的證券和融券交易而獲得的價款,存于特定的賬戶中當然地作為擔保物;三是在特定賬戶中,擔保物價值已不能與債務的比例維持在規定范圍內時需及時繳納新的擔保物,否則證券公司有權處分已有的擔保物,清償投資者所欠債務。也正是基于上述擔保所涉的三個環節,帶來了融資融券制度設計及法律關系的復雜。
一方面,擔保物不僅有金錢,還有股票,不同的擔保物使得擔保成立的公示要件存在不同;另一方面,不同環節的擔保實現、如何分配不同主體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及收益權乃是制度設計的核心。融資融券因其所涉標的物及證券市場本身的特殊性。要求融資融券交易迅捷,這使得對擔保物的處分權、收益權以及對擔保物權形成所要求的公示方式都與傳統民法的要求相差甚遠。在現行民法體系下,簡單的采用一種擔保物權模式無法實現融資融券交易的要求,是突破現有擔保物權制度還是在民法體系下另尋他徑成為制度設計者必須面對的選擇。
2.基于杠桿效應下風險控制的債權人利益維護
我國對融資融券交易經歷了漫長的從論證、否定到逐步承認的過程,之所以對其持如此謹慎的態度,是因為融資融券交易的基本方式就是借貸資金購買證券或借貸證券賣出獲得資金兩種模式,投資者只需交付部分保證金,就可以超出自身能力進行證券買賣,其最大特點即為“以小博大”,具有財務杠桿性效應和一定的投機性。在此高杠桿效應下,側重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以及整體市場的平穩運行成為制度設計的必然選擇。將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制度構建于信托法之上是一種創舉。利用信托法構造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制度,核心優勢在于利用《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予以了保護,有利于保護投資者賬戶的安全,也保護了券商在投資者無法履行相應義務時對擔保物的強制平倉、優先受償等對擔保物的其他處分權利,同時又規避了擔保的登記程序[1]。該項制度選擇將融資融券交易自身信用交易的特質與一些我國傳統民法中難以解釋的問題借信托法給予了法律依據,避免了與相關更高效力層級法律的沖突。
二、我國現行信托構造下的融資融券擔保制度的評析
(一)現行信托構造下融資融券擔保制度的缺陷分析
1.扭曲了信托雙方的權利義務設置。在《信托法》的規定下,受托人有以各種合法方式積極管理信托人財產,并使信托財產增值的義務。但在融資融券業務中,信托財產的所有權雖然轉移給了受托方,但受益權則保留給了委托方,即投資者。這種消極的責任是制度設計中對受托人的義務要求,并非是證券公司自身的消極不作為。證券公司不得對投資者的信托資產進行任何的管理、使用,只有在投資者無法提供足夠擔保,不能按期履行義務,并且經證券公司通知,仍不能及時提供相應擔保物以符合規定比例的情況下,證券公司才有對投資人信托財產的處分權利,而且該權利行使的目的也只是為補償證券公司自身的損失。因此,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交易中對信托財產的維護是完全不同于《信托法》視域下的規范。而信托關系中委托人對信托財產的支配和使用也超出了一般信托法的范疇,雙方的權利義務配置失衡。
2.信托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導致擔保關系違背擔保法一般原理。在現行的融資融券交易規則中,債務人所融入的資金及證券均設置于證券公司賬戶名下,證券公司擁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①[2-3]。但是學界對信托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也存有爭議②[4],依照我國《信托法》第2條中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可見《信托法》并未明確將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由此,融資融券規則對信托關系的設立大膽地進行了突破。雖然此舉解決了證券公司“強制平倉”權,且為以后轉融通的制度安排做了輔墊,被認為是我國當前融資融券業務的創新之處,但法理依據并不扎實。擔保法一般原理認為,提供擔保的擔保物必須是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財產,而基于信托構架的融資融券交易使信托財產成為受托人名下的財產,這就成為受托人以自己財產為自己提供擔保,無法實現設立擔保的初衷,不符合擔保法的一般原理。
3.信托構造不符合當事人之間的原意。融資融券交易過程中,受托人本意旨在將擔保品置于證券公司一級賬戶之下的二級賬戶之內,將擔保品委托證券公司管理控制來擔保主債務的實現,而非通過信托關系來設定相應擔保[5]。融資融券擔保制度中引入信托關系,是一項制度創新,但因業務本身的復雜性以及監管層對制度設計所賦予了過多的價值追求,使得將現有制度進行多層次疊加仍難以達到理想的預設。
(二)我國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并非信托構架下的讓與擔保
主流觀點認為,融資融券監管規章下的擔保安排是一種讓與擔保,即客戶將擔保品所有權移轉給了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公司融資或者融券債權的擔保,將證券公司設為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正是為了讓證券公司取得擔保品所有權。對于讓與擔保,主流觀點認為: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之債務,將擔保標的物之權利移轉于擔保權人,于債務清償后,標的物應返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得就該標的物受償之非典型擔保,即債權人與擔保人通過移轉財產歸屬權利來實現擔保,其中的“擔保標的物之權利”即為物之所有權[6]。筆者認為,我國的融資融券擔保制度設計中并未將作為融資擔保的證券以及融券擔保的資金等設置于提供融資融券的證券公司之下,同時讓與擔保的適用與價值追求也并未很好的在融資融券業務中得到體現。
1.權利讓與的核心與融資融券交易賬戶下的間接持有模式相悖。依據我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等相關條款的規定,我國融資融券交易賬戶的結構可從圖1得到直觀的顯現。
分析現行融資融券交易的賬戶設計,可看出監管層仍力圖構建一個具有充分對抗力的質押賬戶。其中,將與證券有關的賬戶開設于獨立第三人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與資金有關賬戶開設于同樣處于獨立第三人地位的資金存管銀行,并將這些賬戶均設置于證券公司名下。大部分學者認為我國現行的融資融券賬戶體系下,出質物的所有權為證券公司享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不僅為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還直接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同時管理證券公司總賬戶及其下的投資者明細賬戶。投資者的全部證券均以其自己的名義登記在中登公司的電子系統中,交易完成后的證券過戶也由中登公司直接對當事人的證券賬戶進行操作。但另有部分學者認為我國的融資融券賬戶設置體系為帶有間接持有特征的投資者直接持有模式①,在此需要通過現有規范對其進行梳理分析。
現有對融資融券賬戶及性質的規定有:《管理辦法》第10條、第31條、32條規定在融資融券交易下,將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于證券持有人名冊,且由證券公司對證券發行人行使權力的制度安排。但上述條款中,“委托”、“名義持有人”等貫穿其中,使得證券公司的“所有者”地位顯得尷尬。通過《管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可知,監管層并未賦予證券公司實質的所有者地位,只是在引入信托架構后,基于委托關系而設定的名義持有人。事實上,將融資融券回歸到一般的債權擔保體系下,所有權也不必然歸屬于證券公司。
同時,參考我國《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在明確擔保物所有權并未移轉的前提下,我國融資融券的賬戶設置對《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是有益的創新。實踐中,我國只對于境外投資B股采取名義人登記方式,即允許間接持有,這也是長期遵循境外操作的結果。證券間接持有是指在發行人與實際投資者之間存在多個中介性的持有關系,投資者的名稱和證券持有情況不直接體現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中,而只是通過該中間人的賬簿記錄而“間接”持有相關證券[7]。因而在現有制度體系下,筆者贊同我國融資融券債務方以間接持有證券的模式享有對證券等擔保物的所有權,但目前的賬戶設計最大的問題在于賬戶所有人與財產所有人身份的錯位,這是引入信托模式與讓與擔保的理念預設下的產物。
基于以上分析,融資融券擔保制度下的間接持有,投資人享有擔保標的所有權人的權益,證券公司只是名義持有人,依照投資人的意圖持有并處分擔保標的物。在此定位下,融資融券擔保架構下的擔保權人并未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投資人也并未獲得完全的投資者低位,并不符合讓與擔保的本質特征。因而,我國目前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并非讓與擔保,也造成了諸多層面的制度錯位和混淆。
2.讓與擔保的核心價值與現行融資融券的制度設計背離
讓與擔保制度在域外發展多年,已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制度體系,讓與擔保制度存在的核心價值即在于對效率與安全的追求,但該種效率追求卻未在融資融券擔保制度中得到很好的體現。讓與擔保制度的效率價值主要體現在當事人之間交易成本的節省,以及讓與擔保標的物的充分利用[8]。融資融券擔保制度下,證券公司占有著債務人的證券與資金,同時在證券交易環節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委托關系,證券公司雖未直接行使買賣相應證券的決策權,但對交易過程的影響依然存在,且雙方的交易費用也并未實質減少。從域外對讓與擔保的運用分析,出現以上價值背離的原因主要在于讓與擔保多運用于設備、存貨等有形動產上,但涉及貨幣、證券等特殊擔保品時,運用讓與擔保的價值值得商榷。
另外,有學者認為在融資融券業務發展較為成熟的美國、日本、臺灣等均承認且構建在讓與擔保之上,但認真分析該各國家和地區的融資融券交易不難發現,具體的交易架構雖有讓與擔保的身影,但基礎性法律關系并未依存于讓與擔保。例如臺灣將作為融資擔保的證券并未設置于提供融資融券的證券公司名下,而是客戶的融資融券賬戶中,客戶享有擔保品上的證券權益。在融資融券交易中有三個環節涉及擔保,而將這三個環節的擔保都界定為讓與擔保并不恰當,有些更類似于權利質押。
由此,學界及實務界的討論及監管層最終的選擇,無論是信托構建,還是讓與擔保的設計都與制度設計的初衷以及當前法律的規定存有沖突?;貧w融資融券制度設計的核心,即在于通過明確融資融券擔保中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來實現鼓勵證券市場流通效率及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而并非在已設定的制度架構下,苛求在現行法律空間內賦予其“合法”的外衣,可以借助讓與擔保及信托的原理來完成制度建構,否則融資融券交易終將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持”而陷入“擔保法律困境”,甚至陷入“信托法律困境”。合理的制度構建需要立足于交易本身的特殊性,也要根植于現行的法律體系,才能求得發展。
三、現行物權法體系下的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回歸:以股權質押為基礎的制度還原
融資融券交易中擔保制度的設計,核心在于協調擔保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對擔保品的處分權以及為適應證券的特殊性而應賦予擔保標的的流動性,這需要突破傳統擔保物權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配,也要協調擔保自身的功能發揮以及對第三人的保護。
(一)股權質押對融資融券擔保制度的效益分析
股權質押是否能很好的適用于融資融券,關鍵即在于對諸如證券公司的強行平倉權、優先受償權以及出售權等處分權是否可以得到法理支持,而債務人的收益、處分權也能得到實現,并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較好的平衡。
1.對于證券公司的強制平倉權,可依據《物權法》第216條規定的質權人的價值維持權,當受信人的擔保品價值低于維持保證金時,證券公司可以在不通知受信人的情況下,直接強行平倉或者對資金優先受償。雖然物權法規定在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擔保未果后可執行變賣。但基于證券交易波動的快速變化,要求證券公司履行該通知義務與證券市場的效率追求相悖且過于嚴苛,因而可借鑒期貨及期權交易的合同約定,在融資融券合同中,約定當特定賬戶價值低于約定或法定最低擔保維持比例時質押權人可要求投資者追繳保證金。若投資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則可以處分擔保品并從中優先受償。基于此,對于處分權能,在傳統質權理論下存在難度,可借助于《物權法》第214條:經“質權人同意”,可實現在擔保協議允許的范圍內,就特殊情況下擔保權人的特定權能予以轉移。
2.對于債務人的收益、管理權是證券事務部門希望通過引入讓與擔保實現的,這也是信托構造下難以在法理上自圓其說的地方。投資人進行融資融券活動,最終目的即為獲得收益,投資人作為證券的實際所有人,有使證券收益最大化的動機,同時基于證券的價值波動性,賦予投資者充分的管理權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也有學者顧慮讓投資人獲得管理及處分權,是否會讓證券公司處于消極被動的地位,放大交易風險。對此,《物權法》第226條和《擔保法》第78條規定,質物經質權人同意轉讓的,應以出質人轉讓所得的價款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為條件。鑒于融資融券賬戶的間接持有特點,擔保物的變價物依然處于授信人控制管領之下,不失質押之本質,因此無需質權人提前清償或者提存以消滅主債權。因而,完整權能的實現需要在雙方當事人訂立融資融券合同時,證券公司同意出質人轉讓擔保物,即可實現投資人的受益和處分權。
除以上就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的分配外,對第三人的保護也是制度設計不可回避的問題,其中包括證券的公示以及第三人對擔保物的強制執行等。目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托持有證券的事實,并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于證券持有人名冊,并代表投資人行使相關的證券權利,目前的規定的確不利于證券權利的充分發揮,但對于強制執行,依照我國現有法律已能較好的完成①。雖然股權質押能對融資融券擔保結構進行維護,但因交易標的本身的特殊性與復雜性,在權利質押的基礎上還要對相關制度進行完善。其中,因證券價格的波動性,使得擔保物價值的不斷變化,為確保債權人利益的實現需要結合證券自身的特性,可引入最高額質押加以規范。另外,結合我國目前融資融券賬戶的間接持有性,應適當變更賬戶結構,以使得賬戶的所有人與擔保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人相對應,或者在目前的規范下引入證券權人制度。
(二)現有法律資源下的選擇――最高額質押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222條規定,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具有擔保債權的不特定性的特點,這也正與融資融券交易的特性相契合。同時,對于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在融資融券交易中即授信額度須予以明確,該限額依交易所相關交易細則規定,以初始保證金額和保證金比例決定。但在最高額質押下,現今融資融券擔保賬戶的設置依然存在問題,其中最大的問題即為賬戶所有人身份的錯位,使得現有模式下的證券持有方式存有模糊。
基于所有權或合同請求權的差異,將會直接影響標的證券的流轉、出質甚至第三人的請求權。就目前法律規定而言,通過修改《物權法》來彌補對融資融券這一新事物的規范可能性不大,這也會導致財產法與證券法等法律功能的模糊。在最高額質押下來實現對融資融券的合理規控,可從賬戶的設置調整或者在證券法中引入證券人權利來彌補單一制度的不足。
1.改變融資融券擔保賬戶結構。經前述分析,目前融資融券賬戶中的證券擔保賬戶、資金擔保賬戶均以證券公司的名義開設,而非以客戶的名義開設,原因在于受以信托為基礎的制度架構以及讓與擔保的理念預設的影響,在最高額質押的設定下,應當還原賬戶的屬性。因為賬戶結構的設置影響到投資人對證券資金的權利性質,投資人證券權利的法律定性,并非一個單純的理論問題,其具有顯著的實踐意義。
我國融資融券的賬戶設置性質使得我國的證券持有方式是間接持有。筆者認為,可參照我國臺灣地區融資融券業務的方式設立賬戶,將融資擔保的證券設置于客戶名下的融資融券賬戶中。即具體的賬戶設置按圖1中設計的客戶信用交易賬戶②和④變更為“客戶證券信用賬戶”與“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其他賬戶依前設置。同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以投資者為名義持有人,登記于證券持有人名冊,使其對證券發行人行使相應證券權利。
以上調整并不會對融資融券交易帶來沖擊,相反卻還原了股權質押下應有的賬戶結構。股權質押不轉移質押物的所有權,雖將標的證券置于投資者賬戶下,但依據投資人與證券公司的證券委托關系,投資人要處分標的證券時必然要通過債權人的管控,因而我國的證券登記結算體系使得普通證券交易賬戶設計就已讓證券公司具有天然的控制客戶子賬戶內資金及證券的功能,再將資金和證券置于證券公司名下賬戶,讓證券公司行使證券權利,將會進一步限制投資人的獲利行為,降低證券的效益,不利于融資融券功能充分發揮。
2.在現行架構下引入“證券權”制度?!白C券權”也被稱作“證券權益”,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的創新,1994年的修訂版創設了“證券權”這一概念,用來界定間接持有方式下的證券權益。在間接持有情形下,投資人無法直接追及基礎證券,僅能針對自己的保管人來主張權利,但其權利的內容及價值依然與基礎證券相關聯。結合我國融資融券的具體設計,相關的權利分配即與“證券權”的核心內涵相契合②。我國的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建構在信托上,使得在信托與擔保的雙重理念下,所有權及與證券特有的相關權利的擁有者和行使者存在著角色混淆,原因在于現有制度體系下,還難以跳離“所有權”觀念下的桎梏。引入證券權益,會更有益于同實踐運作的需要。
“證券權”不僅僅是對權利的劃分,還被賦予了財產權的屬性,可以自由處分,投資人可以買入、賣出“證券權”,或者在“證券權益”上設定擔保,如同直接持有模式下投資人對“證券”的處置一樣。因而是一種為間接持有證券量身定做的新型權利,其核心在于確保證券權人的相關權利通過且只能通過直接中間人來實現,以兼顧投資者的權益和間接持有系統的穩定。該制度的引入,有利于在現行融資融券擔保體系下彌補權利分配和對第三人保護的不足,也能很好的跳離信托法和財產法的視角來完善我國的證券法律,以期能更好的適應不斷變化發展的金融業。
四、結語
融資融券中的擔保制度設計是融資融券業務的核心,我國采取的方法是以信托為依托構建。盡管信托引入有其有利及應對現有法律資源的方面,但是其與信托基本原理的沖突也顯而易見。筆者認為,通過融資融券賬戶分析,現行擔保建構并非讓與擔保,而且引入讓與擔保也非現行制度下的最優選擇。相反在現有法律資源下,應著眼于權利質押的基礎,借鑒最高額質押制度來定位并完善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其中包括對具體融資融券賬戶的設置以及對投資人權益的保護。由此,筆者針對是否變更賬戶結構的不同安排分別提出賬戶設計的完善以及在我國引入“證券權”制度的構想。
參考文獻:
[1]樓建波.化解我國融資融券交易擔保困境的路徑選擇[J].法學,2008(11).
[2]邱永紅.我國現行融資融券擔保制度的法律困境與解決思路[J].證券市場導報,2007(3).
[3]于慶.融資融券擔保法律制度研究[D].長春:吉林大學,2010.
[4]溫世揚,馮興俊.論信托財產所有權――兼論我國相關立法的完善[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2).
[5]廖煥國.論我國融資融券交易擔保機制的法律構造
――以最高額質押為視點的框架分析[J].法律科學,2009(5).
[6]謝再全.民法物權論(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篇2
關鍵詞:融資融券;讓與擔保;物權法;合法性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3-0115-03
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修訂前的證券法是禁止融資融券的證券信用交易的,而只限于現券現金的交易品種。
融資是借錢買證券,證券公司借款給客戶購買證券,客戶到期償還本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空”;融券是借證券來賣,然后以證券歸還,證券公司出借證券給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并支付利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一、融資融券業務的擔保體系及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制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進行審視,融資融券交易實際上存在著多重的商事法律關系,融資、融券方與被融資、融券方本身存在著類似于借貸關系的法律關系,同時存在著與該借貸關系相對應的擔保法律關系;除此外尚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第三方存管商業銀行以及證券交易所等市場主體發生各種法律關系。
對證券公司而言,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客戶賣出,并向客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對投資者而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則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在市場上買入證券;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于市場上賣出,到期前投資者再賣出證券收回資金或者買回證券以償還證券公司的交易行為。
具體分析,在融資融券交易環境下的擔保體系可解剖為如下所示:
第一,開立擔保帳戶。《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于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于證券買賣;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于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于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于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第二,擔保的方式與種類?!豆芾磙k法》第24條規定,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第25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①因此融資融券擔保物分為資金擔保和證券擔保兩類。
第三,擔保物所有權的歸屬?!豆芾磙k法》第14條規定,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托財產。第31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托持有證券的事實,并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于證券持有人名冊。②這兩條規定將客戶提供的融資融券擔保物資金或證券的所有權人確定為擔保權人,即證券公司。
第四,擔保物的處分和使用??蛻粜庞米C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擔保物雖然為證券公司所有,但客戶仍享有在賬戶內使用的權利。除了《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的為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收取客戶應當歸還的資金、證券;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利息、費用、稅款;按照規定以及與客戶的約定處分擔保物;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客戶提取還本付息、支付稅費及違約金后的剩余證券和資金等情形以外,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①
綜上所述,在融資融券交易擔保制度中,我國完全突破了現有擔保法的框架,將客戶提供的融資融券擔保物的所有權歸屬于擔保權人―證券公司。
相關法規所規定的擔保是一種讓與擔保,所謂讓與擔保,也被稱為擔保的讓與,分為附條件的讓與擔保與信托的讓與擔保,附條件的讓與擔保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約定以債務的不履行為停止條件,移轉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予債權人;也可以約定以債務人履行債務為解除條件,而移轉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予債權人。而信托的讓與擔保,是債務人為了債權擔保的目的,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予債權人所有,但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有信托條款,規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有權發生移轉后,債權人不得違反信托條款的約定,被擔保的債權一直存在,如債權人請求清償債權,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標的物優先獲得滿足。
讓與擔保是大陸法系國家經由學說引導,判例確定其合法性而發展起來的由習慣法加以調整的非典型擔保方式,是指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將擔保物的權利移轉于擔保權人,在債務清償后,擔保物返還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在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可以就擔保物取償?!白粤_馬法以來,讓與擔保經歷了曲折的發展歷史,并且具有特殊的法律構造,是一種所有權轉移與擔保相結合的法律制度。在比較法上,讓與擔保與英美法上的按揭(MORTGAGE)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可比性?!盵1]
由于具有以上鮮明的特色,我國融資融券業務的擔保制度實際上在實務方面增設了一種新的擔保方式,是對擔保制度健全化的一種有益嘗試,符合金融創新的要求,對于從事與之相關法律事務的律師而言,也是一種實踐的創新。
二、我國融資融券擔保制度中的法律沖突
如上所述,我國證券公司在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時,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融資融券擔保物的所有權應從客戶移轉給擔保權人―證券公司;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因此,在明確我國融資融券業務中擔保的法律性質后,我們會發現,事實上,我國現行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已經陷入了一個難解的法律困境。具體我們可以分以下情況述之:
(一)讓與擔保制度在我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中缺位前已述及,“在美國、日本、臺灣、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中,均將融資融券業務中的擔保界定為讓與擔保。在上述國家和地區中,或者通過立法或者在司法實踐和判例中確立了讓與擔保制度?!盵2]因此,其在融資融券業務中采行讓與擔保制度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然而,在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讓與擔保制度的規定尚付闕如,而新近頒布的《物權法》幾經反復,最后又刪除了有關讓與擔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制定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是按照讓與擔保模式來設定融資融券業務中的擔保關系的,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只是中國證監會的規范性文件,其所確立的融資融券讓與擔保制度,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持而備受合法性質疑。
(二)其次,證券讓與擔保制度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在我國,傳統物權理論的基本概念和分析工具是所有權,在所有權基礎上建立了各種限定物權,如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2007 年通過的《物權法》第5 條明確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從而確認了物權法定的基本原則。
而《管理辦法》規定的讓與擔保制度則背離了物權法定這一基本原則,它不是通過對穩定的所有權加以限制而是通過所有權轉讓來實現擔保,同時,讓與擔保缺乏合理有效的公示方法,外界將難以獲知其權屬狀況。這種擔保制度從內容和公示方法上都不同于以往。因此,可以認定《管理辦法》事實上創設了一種新的擔保方式。依據《物權法》第5 條之規定或物權法定原則,監管層并非適格主體,也未獲得相應授權,這種創設行為顯為不當[3]。
(三)在讓與擔保制度在民事基本法中缺位的前提下,我國融資融券擔保制度與現行擔保法律存在沖突。在讓與擔保制度在立法上缺位的前提下,我國融資融券擔保制度與現行擔保法還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沖突:
1.《擔保法》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根據該條規定,我國現行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未給讓與擔保提供存在的法律空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該條明確規定:“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質言之,如果沒有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如讓與擔保)設定擔保的,其有效性就很難得到法院的認定。
2.在股票作為擔保物問題上,《擔保法》只規定了質押一種方式,且擔保物的所有權不發生移轉。《擔保法》第78條第1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上述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質的,其合法有效性有賴于以下兩個條件的成就:一是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二是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但所有權不發生移轉。顯然,我國融資融券擔保制度與上述規定相沖突。①
3.《擔保法》第78條第2款規定:“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而在我國融資融券業務中,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根據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此種做法與擔保法的上述規定也是不一致的。②
三、結論
“一個理想的法律制度可能是這樣一種制度, 其間,必要的法律修正都是在恰當的時候按照有序的程序進行的, 而且這類修正只會給那些可能成為法律變革的無辜犧牲者帶去最低限度的損害”。[4]在目前法律框架下開展融資融券交易具有較大的制度風險。
就此,本文認為,在當前看來, 較為現實并有利于長遠發展的做法是:首先,立法機關應當充分認識到順應國際金融業發展趨勢,仿效德國、日本等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做法的必要性,修改和放松我國《物權法》有關物權法定的強制性要求,把物權法定原則松弛為除了法律規定的種類和內容以外,習慣法也可以創設物權;進而,允許市場主體本著私法自治的原則,展開融資融券交易,一旦發生爭議,則利用合同法的規定和原則對其加以規制,待其形式和內容基本確定后,由監管機構或者立法機關通過立法活動將其規范化。經由這些步驟以有效滿足當前的制度需求,緩和國家權力和市場發展之間在某些問題上的緊張關系,并努力促成它們之間的良性互動。
參考文獻:
[1]王建源.讓與擔保制度研究[C].民商法論從(第1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80.
[2]梁慧星.制定中國物權法的若干問題[J].法學研究,2000,(4).
篇3
摘 要 自以來,大量的中小企業成立并快速成長,現已發展成為活力最強的經濟群體之一。中小企業因其自身發展時間較短,資本積累有限信譽較低,在融資方面存在很大困難,由此,第三方信用擔保機構應運而生。經過近幾年發展,融資性擔保企業也在不斷壯大,卓有療效的緩解了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然而,融資性擔保公司高財務杠桿的經營特征就決定了其自身相比其他企業擁有較高的財務風險,同時與金融機構的緊密聯系很可能使得融資擔保財務風險轉化為全國性金融風險。所以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風險控制顯得尤其重要。
關鍵詞 融資擔保公司 財務風險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了的全球金融危機,我國以出口導向戰略為主的大部分企業也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機,尤其是中小企業更是舉步維艱。為此我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刺激經濟發展的政策,其中包括加大對中小企業發展的財稅支持力度,為中小企業發展經營創造了良好的環境,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在上述背景下,融資性擔保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涌現。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風險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宏觀方面存在的問題
1.立法層級低。2010年由中國銀監會牽頭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配套制度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主要規章,《辦法》在法律層面上效力較低,只是作為一部部門規章,到目前尚沒有一部專門規范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法律。
2.監管責任不明確。國務院于2009年《關于同意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同意建立由銀監會牽頭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其主要作用是指導地方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業務進行風險處置和監管。國務院2009年《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要求,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根據以上兩部文件可以看出,我國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是一種兩級雙層監管模式,對其監管缺乏統一標準,同時也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二)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
1.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目前,大部分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規模較小,內部控制制度尚不完善,抵御財務風險的能力相當脆弱。例如崗位分工不清,不相容崗位未分離;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沒有建立,超越審批權限的審批現象時有發生;擔保業務責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尚未對承擔擔保業務時的重大決策失誤以及不執行審批流程的部門或個人的責任進行追究;保后監管制度尚未建立,未及時對擔??蛻暨M行風險控制等。
2.缺乏相應的財務風險意識和專業人才。近幾年國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數量持續增加,公司規模也不斷壯大,公司內非常優秀的金融專家和法律顧問也不在少數。但是具有的財務風險意識卻相當缺乏,懂得財務風險管理的專業人才嚴重匱乏。能夠真正的意識到防控金融風險的關鍵在于防控財務風險的公司不多,只利用風險控制部去協助防范諸多財務風險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往往不在少數,其實并未看到在源頭上降低公司財務風險的重要性。
二、降低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風險的對策
(一)提高立法層級,明確監管責任
由于《辦法》在法律層面上效力較低,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承保行動約束力并不強,一些擔保公司仍在進行違規擔保,同時由于監管責任的不明確,對違規擔保的懲罰措施不統一,并未形成應有的法威。為此必須提高融資性擔保的立法等級,一部專門規范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法律文件,以此來規范擔保公司的承保行為,降低財務風險。
(二)完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完善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參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并依據《關于同意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結合公司的業務范圍,確定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一般工作人員除要參照上述規定外,還要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崗位職責要求,確定具體的任職資格。
(三)做好對受保公司的保前調查及保后風險控制
企業在擔保前要充分對被擔保的企業或項目進行保前客戶信用評級,這種方式可以直接避開為其提供擔保。擔保公司既然承擔了對受保公司的擔保業務,那么也就有可能承擔被擔保公司無法償款帶來的財務風險。因此,對受保公司的保后風險控制就非常重要。
篇4
關鍵詞:融資性擔保公司 經營風險 控制 實踐探討
作為一個高風險的行業企業,融資擔保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是其能否持續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提高公司的經營風險控制水平,努力減少擔保代償賠付,才能真正把融資性擔保公司做強做大。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風險控制存在的問題
(一)風險審查機制不健全
目前,大多數融資性擔保公司都建立了風險控制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風險控制流程,實行業務和風險控制分離,但是從很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情況看,重業務輕風險的傾向嚴重,很多公司業務部門只是承擔了業務營銷的職能,對于風險的審查,往往過多依賴風險控制部門,而一些業務由于管理層的插手,直接跳過風險控制層級,就使得風險審查流于形式。
(二)從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能力
融資性擔保公司由于發展的良莠不齊,對人才的吸納能力不強,容易出現胡子眉毛一把抓的現象,很多從業人員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控制知識掌握不夠熟練,有的甚至連調查的具體流程都不能正確操作。再加上,我國還未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限制,從業人員行業跨度大,專業基礎不精,加大了經營風險。
(三)合作銀行的風險轉嫁
融資性擔保公司成立時間較短,業務來源單一,與合作銀行處于不對等的地位,一些合作銀行為了轉嫁風險,往往把一些不是很優質的客戶推薦給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出于合作的考慮,也不得不滿足銀行的不合理要求,而在風險的承擔上,基本承擔了銀行的全部風險。由于業務對銀行的依附性,融資性擔保公司還容易陷入系統風險中,如前段時間華鼎、創富擔保事件后,大量銀行隨意單方面中止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額度,使大量擔保公司業務陷入停滯狀態,有些融資性擔保公司為了生存不得不拓展高風險業務,從而造成經營的惡性循環。
(四)社會不良信用環境的影響
融資性擔保公司雖然承擔了比銀行更加大的風險,但是其金融企業地位并沒有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正式確認,如對企業信用信息,沒有獨立的查詢系統接入,在反擔保措施的法律法規方面,無法獲得金融企業的主體資格,在債務的追償方面,會碰到更加多的限制等也都加大了風險控制難度。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控制的對策
(一)完善內部的風險控制制度
以業務量為導向,可能給融資性擔保公司帶來短期的效益,但是這種粗放的經營方式,是不可能持續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確實建立嚴格的風險控制體系,形成以風險管理為中心,寧缺勿濫的經營理念,首先,努力制定一個完整規范的風險控制制度。這個制度必須包括符合審慎性經營原則的融資性擔保評估制度、盡職調查制度、決策程序、風險預警制度、全程監督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等其他的制度,其次,要根據這些制度制定嚴格的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第三,要保證風險控制人員的超脫地位,真正使風險控制部門起到業務的保駕護航作用,一般來說,要體現風控的效益性,就要責權利相結合,使風控成為業務的主導而不是業務的附庸。
(二)制定合理的人才政策
我們在前面已經提到過,由于我國尚未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從業人員進行任職資格準入,使得人才的評價標準各異,融資性擔保公司在人員的聘用上,必須樹立起梯隊層次意識,首先年齡上保證老中青結合,既要發揮年齡經驗的優勢,又要保證隊伍的年輕活力,其次在知識結構上,要文理工兼顧,各行各業有所了解,使人員隊伍保持盡可能寬廣的視野。第三,要結合公司的業務優勢,形成公司特有的人才隊伍,這是保證核心競爭力的前提。而要形成公司特有的優勢,對于業務人員和風險控制人員要適時進行崗位輪換和培訓,提倡一專多能,加強人員業務素質的培養,化通才為專才,隨時保持人員隊伍的穩定性和適應性。
(三)避開銀保合作陷阱
銀行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其營利模式不同,風險防范角度各異,在與銀行合作中,避開銀行設置的陷阱并非無所作為。首先融資性擔保企業經營靈活,管理跨度小,更加貼近被擔保企業,對風險的反應更加靈敏,對于銀行轉嫁風險的企圖,要及時與銀行協商風險分擔,變單方責任為雙方責任,使雙方成為利益共同體,減少單方風險轉移的可能。其次,通過更多地為商業銀行拓展業務,維護客戶,帶來存款,提高銀行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依存度,降低銀行的強勢地位,使銀保之間真正形成長期的戰略合作關系。
(四)通過整合擔保方式改善經營環境
長期以來,我國的金融機構總是定位在銀行、信托、財務公司等國有資本為主體的行業,在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也基本上形成了以這些行業為核心,而對于近年來發展的融資擔保等以民間資金為主體的行業,要避開法律保護的真空地帶,勇于創新業務體系,更多控制第一還款來源和完善新型的反擔保方式,充分利用物權法規定的抵押、質押、連帶責任保證等法律手段,化不利為有利,降低擔保風險。
我們通過分析融資性公司存在的問題,發現融資性擔保公司在風險控制上存在很多的缺陷以及漏洞,這很容易使得公司面臨風險。因此,針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存在的問題,我們應該完善公司內部的風險控制體系,并且制定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控制措施。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得融資性擔保公司獲得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融資性擔保機構 金融缺口 行業評級 中小銀行 存款保險制度
中圖分類號:F83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3-018-03
一、引言
擔保是在中國金融體制改革滯后的情況下,民營企業進行融資的一個據點、翹板和橋梁。擔保機構的主要服務對象就是中小企業。中國擁有大量的民營中小企業,全國民營經濟單位總數1000多萬個,近年來民營經濟年均增長速度保持在15%以上,生產總值占大多數省份的比重已經超過50%。但是,資金短缺、融資難一直制約著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據調查,全國中小企業每年資金缺口達50多萬億元,而全國所有的專業擔保機構年擔保總規模也不足1萬億元,相差非常懸殊。銀行對企業間的貸款互保變得越來越謹慎,這就為專業擔保機構創造了巨大市場空間。國內擔保機構經過20年的發展,已經逐步發展壯大。根據廣東擔保協會的不完全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擔保機構8402家,融資性擔保機構資產總額9311億元,融資性擔保貸款余額12747億元。但是,國內擔保機構的發展還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圍繞這些問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對擔保機構當前發展的“瓶頸”及未來發展方向進行了探討。
二、擔保機構目前發展“瓶頸”
近幾年來,擔保行業快速發展。雖然實施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制度,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規范調整,但制約行業健康發展的不利因素依舊存在。
1.擔保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影響民營擔保機構生存的整體環境。我國信用擔保法律法規和政策約束不健全、不系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擔保行業整體良好形象和行業應有作用的正常發揮。如擔保公司在設定反擔保措施時,對債務人的房地產、車輛、股權等作抵押登記時,發現債務人已經重復抵押了兩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重復抵押做了禁止性規定,但對一些債務人和擔保機構明知故犯的行為,卻沒有明文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抵押權的實現,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使擔保機構在操作上遇到困難,擔保風險相應增大,擔保成本隨之提高。
雖然2010年3月8日國家七部委聯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對擔保機構準入門檻如資金條件、人員素質以及資本金運作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以便各級政府部門操作和加強管理,也有助于杜絕個別擔保機構的不規范現象,但擔保機構存在的關聯交易、地下金融等問題依然沒能杜絕;管理部門不專一,有的省是由金融辦管理、有的省是銀監局或中小企業局管理,導致政策把握程度不一致,管控力度也不一致,對擔保機構是管還是促的問題上看法也不一致。
2.銀行的強勢地位擠壓擔保機構的生存空間。在國際市場上,對于給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和擔保企業之間的合作,一般采取風險按照2:8比例承擔,擔保費率按規定可以是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5%。但在國內,擔保機構要承擔全部擔保風險,而實際上擔保機構卻只能收取2%-3%的擔保費。這使得擔保機構自身經營風險大大提高而利潤大大降低。這種高風險低利潤的經營模式,迫使一些擔保企業只能通過自有資金和保證金的非正常運作獲取高額回報,以彌補經營中的低利潤。這種做法不僅給擔保機構的運作帶來了高風險,同時阻礙了擔保機構的正常和健康的發展。
3.擔保機構實力和業務水平有待提高。擔保機構較小的規模限制了擔保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個別擔保機構一旦出現擔保企業貸款逾期和代償等情況,立即形成擔保風險,加上擔保資金規模過小,放大倍數不高,導致資金成本過高,影響到擔保公司職能的正常發揮,制約了擔保機構的業務拓展。現在一般擔保資金只放大5倍,是擔保機構與銀行協議中5-10倍的底線,這也導致了擔保資金過多閑置,增加了資金成本。從各省擔保協會調查情況看,擔保機構總體盈利能力弱,一半以上處于虧損邊緣,總體運行相對困難。
擔保機構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擔保業務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并具有較大風險性,需要符合現代要求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但目前擔保機構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不高,缺乏具備較強的金融、法律、管理、擔保方面的專業知識、專業經驗和判斷力,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擔保機構的快速發展。
三、擔保機構未來發展方向
20世紀初,英國議員麥克米倫在國會演說中講到“金融缺口”,他指出,當企業需要的外援性資金少于25萬英鎊(相當于今天的250萬英鎊)時,很難獲得融資。麥克米倫的觀點得到普遍認同,中小企業融資難這一世界性問題遂被稱為“麥克米倫缺口”。一個世紀以來,歐美國家在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社會環境方面進行了不懈努力,在為中小企業疏通融資渠道方面有很多建樹。雖然中小企業的發展還有這樣那樣的困難,其合理的融資要求亦不能完全滿足,但可以說中小企業的外部環境包括融資環境基本上得到解決,中小企業的發展是比較健康的。這些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借鑒。
1.加快擔保行業相關法律和制度建設,盡快開展擔保行業評級制度。歐美各國普遍加強了擔保行業相關的法律和制度建設,各國普遍采取的存款保險制度和貸款擔保制度,以財政資金彌補社會存款保險基金和貸款擔保公司財力和公信力之不足,以此減少儲戶、銀行風險,保障社會安定,擴大擔保機構資金來源,鼓勵增加對中小企業貸款。我國目前還沒有正式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擔保機構不可以吸收存款,財政支持資金有限。在擔保管理辦法沒有正式出臺的情況下,在全國實行統一的、各家銀行普遍認可的擔保機構信用評級辦法是現實可行的,是快速促進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的捷徑。
2.大力發展中小銀行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必然之路。德國目前擁有3000多家銀行,其中60%以上是總資產不超過5億馬克的中型銀行,它們與中小企業保持緊密聯系,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美國在擁有數家全世界最大銀行的同時,還擁有數量最為龐大的小銀行。本世紀初,總資產少于5億美元的銀行有8000余家,占美國銀行總數的92%;總資產少于一億美元的5300余家,占美國銀行總數的61%。此外,美國還有一萬多家信用社。美國數量龐大的小銀行、信用社促進了所在地的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而根據銀監會統計,截至2011年底,我國可以提供貸款的銀行(含信用社)600家。與美國銀行(含信用社)近20000家、德國銀行3400多家相比較,數量遠遠低于應有的正常水平,與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總量不相適應,這也是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難的根本原因所在。
近幾年政府一直重視中小企業信貸難題,并出臺相關政策解決,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村鎮銀行等措施。據調查全國截至2011年末,已組建小額貸款公司4282家,但貸款余額僅3914.74億元;新組建的村鎮銀行726家,由于設立條件“必須有金融機構參股”限制,不能大范圍設立,而且已經設立的也是由參股的金融機構(銀行)管控,但由于不允許吸收存款、由政府掌控等弊端,導致資金抽血現象越演越烈。
借鑒外國經驗,在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規范調整、加強監管的同時,應大力支持擔保行業內的整合力度,培育龍頭企業,選取已經經營多年、具有一定經驗和經營記錄的優秀擔保企業,使其向中小銀行方向發展,是我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和加快擔保機構發展的必然選擇。從我國的金融業發展經驗教訓看,中小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經營,民營化或股份制是一種必然選擇,招商銀行和民生銀行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因此,允許設立民營或股份制中小型銀行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必然之路。
3.盡快立法與實施存款保險制度,促進中小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若讓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向中小型銀行方向發展,必須有一定政策和法律支持,最為重要的就是存款保險制度立法與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種當銀行面臨危機或破產時進行債務清償的制度。國家貨幣當局或有關政府部門在金融體系內設立存款保險機構,各成員金融機構向存款保險機構交納保險費,當成員金融機構面臨經營危機或破產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支持,或代替破產機構在約定的限度內對存款人給予償付。存款保險制度可分為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完全由一國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向銀行提供的保險制度;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則是指以專門從事存款保險的機構為主、以中央銀行為輔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存款人,特別是小額存款人的利益;保護銀行及整個經濟體系,使它們不致遭受現實的、和可能發生的因銀行體系崩潰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改進對銀行監督的質量。
從國外經驗看,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安全網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可以有效維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在本質上來說非常適合獨立經營的、自負盈虧的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因此,我國必須從自身具體情況出發,借鑒其他國家的實踐經驗,建立適合于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促進中小金融機構健康快速發展。
四、結語
不可否認,我國擔保機構發展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借鑒國外經驗,結合自己的國情,加快擔保行業相關法律和制度建設,開展擔保行業評級制度,大力發展中小銀行,盡快立法與實施存款保險制度,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振興國民經濟。
參考文獻:
1.諶勇.論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及其融資[J].北華航天工業學院學報,2009(3),p28-30
2.譚中明.中小企業信用評價體系研究[J].學術論壇,2009(5),p129-133
3.高凌云,程敏,徐???我國中小企業信用評價體系構建研究[J].華東交通大學學報,2004(12),p94-97
4.王宛秋,尤雪.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信用問題探討[J].北京工業大學學報,2008(2),p37-40
5.Altman,E.I.,Marco,G.,Varetto,F..Corporate Distress Diagnosis: Comparisons Using Linear Discriminant Analysis and Neural Network[J].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Vol.18, p505-529
6.YUK2SHEE CHAN, A. V. THAKOR. Collateral and Competitive Equilibrium with Moral Hazard and Private In2 formation[J], 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42 , No.4 , 1987, p345 - 363
7.A.W. A. BOOT, A. V. THAKOR, G. F. UDELL. Secured Lending Default Risk: Equilibrium Analysis, Policy Implications and Empirical Results[J], The Economic Journal, Vol. 101, No. 4 , 1991, p458 - 471
8.ALLEN N.BERGER, G. F.UDELL. Relationship Lending and Lines of Credit in Small Firm Finance [J ], The Journal of Business, Vol. 68, No. 3, 1995, p351 -381
9.A. W. A. BOOT, A. V. THAKOR. Moral Hazard and Secured Lending in an Infinitely Repeated Credit Market Game[J],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 Vol. 35, No.4,1994,,p899-920
篇6
【關鍵詞】 懷化市 中小企業融資障礙 對策
一、懷化市中小企業融資障礙的現狀
1、內源性融資能力低
對于懷化市中小企業來說,與外部融資相比,內部融資可以減小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負面影響,可以節約企業的交易費用,降低融資成本。因此,內源性融資是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懷化市中小企業多數管理水平低、面臨市場不確定等多方面的風險,中小企業的整體自籌能力低。
2、融資渠道狹窄單一
資金缺乏仍是制約懷化市中小企業發展的最大瓶頸。懷化市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狹窄,主要依賴于銀行貸款。金融租賃、典當等其他金融活動業務處于起步階段,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不足。此外,中小企業由于規模小、信用度差等問題也不利于融資渠道的拓寬,銀企合作流程有待優化影響了融資速度。
3、股權融資受過多因素制約
懷化市中小企業的股權融資受過多因素制約,不能有效發揮作用。我國對股票融資制定了嚴格的準入條件,中小企業因凈資產規模、信用等級、融資額度不達標、資產評估、信息披露等原因難以實現直接融資。
4、債權融資難以拓展
由于我國目前實行“規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級審批”的管理模式,中小企業很難通過發行債券的方式直接融資。即使中小企業獲得了一定數量債券的發行額度,又因中小企業規模小、信用風險大等自身特點,投資者對其缺乏投資信心,也難以實現融資。再者,國家規定了企業債券利息征收所得稅,也限制了投資者的積極性。
5、在一定程度上依賴非正規金融借貸渠道
由于信息相對封閉、資產抵押能力弱等局限,懷化市中小企業從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融資面臨較大的約束。企業的融資時效性要求迫使中小企業更多地求助于手續簡便的商業信用和民間借貸等非正規金融。
二、懷化市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成因分析
1、企業自身原因
一是企業信用文化的缺失。懷化市社會信用環境和金融生態環境欠佳,部分中小企業信用缺失、拖欠貸款、逃廢金融債務等現象得不到有效治理,制約了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二是企業抵押擔保能力不足。三是中小企業一般規模小、盈利能力差、經營風險高。懷化市大多數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以“家族式管理”為主,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較低,經營風險較高,難以取信于金融機構。四是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隨意性大,難以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導致銀行與企業信息嚴重不對稱。五是相當一部分企業與銀行產業支持方向不符。
2、外部原因
(1)地方財政原因。懷化市地處湖南西部,屬欠發達山區,地方財力不足。據統計,2010年,全市財政收入僅為58億。為此,地方政府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中“有心無力”,無法對中小企業實行“多予,少取”。
(2)銀行方面原因。銀行抵押擔保要求不適應中小企業的資產條件和經營狀況;銀行貸款較高的信用等級要求不適應中小企業的經營實際;信貸審批的復雜性不適應中小企業經營方式的靈活性。
(3)貸款環境方面原因。第一,從政策層面上來看,我國尚未形成完整的扶持中小企業政策發展的政策體系。國家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方面尚未形成足夠的重視,除城市商業銀行明確規定為中小企業服務外,其他國有銀行在扶持中小企業方面尚無硬性規定。第二,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尚不健全。目前國內的資本市場以A、B股主板市場為主,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發展滯后,與多層次、發達的資本市場差距較大,發行體制未發生根本性變化,中小企業的上市融資環境沒有實質性的改變。第三,缺乏完善的信用擔保機制。懷化市擔保機構不僅數量少,而且注冊資金也少,擔保實力有限,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滯后,導致抵押擔保困難。第四,法律法規與管理機構不健全,缺乏政策支持。第五,維護金融債權難度較大,金融環境有待改善。
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對策及建議
1、提高中小企業自身融資能力
(1)增強中小企業內源融資能力。繼續推進中小企業改革,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競爭需要的、具有自我積累能力的企業制度;進一步推動中小企業產權制度的多元化進程;對國有中小企業實行積極的退出戰略,走改制重組道路;對私營企業要引導資本向社會化方向發展,改變家族式管理方式,吸收現代企業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要素;對集體企業要推動產權改革,明晰產權關系。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自身素質是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重要途徑。
(2)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中小企業必須強化信用意識,在企業內部提倡“信用文化”,培養企業家的信用品質,引進和培養信用評級專業人才,建立科學的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信守合同,依法納稅,及時還貸,建立良好的銀企關系,為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3)建立規范的企業財務制度。中小企業必須建立科學的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同時企業也應建立起以客戶資信管理制度、內部授信制度和應收賬款管理制度等為主要內容的信用管理制度,切實提高中小企業的信用管理水平,減少信息不對稱,從而減少銀行對企業的信用危機。
(4)提高中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根據資金、設備、人才、技術、商品的不同,實行垂直分工或水平分工,把產品做精、做細、做專、做深,確定產品的市場定位及時調整產品結構,不斷提高中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市場開拓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業務創新能力。此外,中小企業應走集群化發展道路。中小企業集群有利于中小企業發揮競爭優勢、成長優勢、創新優勢,有利于提高中小企業自身的抗風險能力,增強企業融資能力。
2、優化中小企業融資外部環境
(1)發展中小銀行。積極發展適合于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組織,主要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等經營群體。
(2)建立多層次的融資體系。第一,開辟多層次的直接融資渠道。懷化市政府可以從中小企業板上市融資、三板市場融資、發展企業債券市場三方面入手。懷化市政府要努力做好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的培育工作,支持中小企業上市融資政府應逐步放松企業債券市場的規模限制,擴大發行額度,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的融資方式。第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的間接市場。懷化市政府要積極探索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同時,積極引導一批資信良好、實力較強的中小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多方面拓寬融資渠道。此外,還包括:建立新型的銀行和企業之間的關系;積極發展融資租賃業和典當業;積極培育、發展適應中小企業資金供給的區域性金融機構――非正規金融機構。政府應大力改善非正規金融,引導其走向規范,使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機構和諧發展,取長補短,共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3、完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
(1)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第一,政府要積極引進已在湘設立分支機構的股份制銀行逐步在懷化市設點。同時,也要積極推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新的地方性金融機構。第二,金融機構要根據中小企業的特點不斷進行制度創新、金融創新、產品創新,以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
(2)加大政府支持引導力度。第一,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商業銀行新增中小企業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給予風險補償。同時,可以考慮通過減免營業稅、將各類財政性存款與中小企業貸款規模掛鉤等方法對中小企業貸款好的銀行給予激勵。建立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扶持基金,給予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等方面貸款提供貼息。第二,加強政策支撐和優化環境工作,加快擔保體系建設,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政府要以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為重點,切實維護金融債權,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改善金融生態環境,為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3)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第一,建立風險控制機制和風險分散機制,實現信用擔保基金來源的穩定性與多元化。第二,規范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導向,應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第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進擔保行業健康快速發展。第四,改進信用擔保機制,開拓信用擔保資金的融資渠道。鼓勵建立多家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通過行業競爭關系改善信用擔保服務的質量,降低信用擔保費用;允許擔保公司吸引籌集一部分銀行、企業、民間私人投資;允許建立多種體制的信用擔保機構,鼓勵社會游離資金投入到信用擔保機構;開拓多樣化的擔保途徑。如政府的信用擔保、設立擔?;鸷徒C構、互助擔?;?。第五,加快相關法律的立法進程,為擔保行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運行環境。第六,建設高素質信用擔保人才隊伍。逐步培養一批洞悉理論、熟悉業務、精通操作的人才,為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提供人力支撐。
【參考文獻】
[1] 巴曙松:如何促進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的發展[J].商業周刊,2004(3).
[2] 崔寧:中小企業融資難及其對策[J].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2004(1).
[3] 馬玉珍: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對策研究[J].商業研究,2007(3).
[4] 柏景嵐、馬寧: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途徑[J].商場現代化,2007(11).
篇7
提升中小企業融資能力,需要大力拓展融資渠道
搭建平臺,建立完善的政策融資,債務融資,權益融資平臺。一是支持地方性金融體系建設。目前,各大銀行親睞對國有企業、政府性投資、基礎設施建設、上市公司支持大企業,確保大企業的信貸,對中小企業不重視,在確保大企業的基礎上才加以考慮,造成了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歧視。各級部門應強化監督、鼓勵競爭,加強地方金融機構建設,聚集更多閑散資金,支持地方中小企業的發展。大力推進現有的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的體制改革,在政府適當干預下逐步推行地方金融機構中利率市場化,搞活地方金融機構,提高其競爭能力。二是鼓勵中小企業上市直接融資。對比較成熟的中小企業吸收為中小板上市,對高成長型創業企業吸收創業板上市,建立適應創業企業投融資需求和風險管理要求的制度。三是鼓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融資。運用必要的政策扶持,創造條件重點扶持一批經營業績突出、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的擔保機構,加快組建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抓緊提出擔保機構風險控制和信用擔保資金補償、獎勵機制政策,推動信用擔保評估和行業自律制度,引導和規范信用擔保行業發展。
提升中小企業融資能力,需要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打鐵需要自身硬”,中小企業必須要加強自身發展、制度建設和強化資金管理,注重信用體系建設,良好的信用是贏得融資的必要條件,不僅會獲得金融機構低門檻的貸款,而且還能利用信用再擔保機構,打造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利益共同體。一是改善中小企業的管理制度,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中小企業自身素質是解決中小企業貸款困難的有效途徑。大多中小企業是采用家族式的管理模式,產權不明晰,責任不明確,存在著弊端,需要幫助中小企業培養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理念,按照現代企業的運作要求,完善各項制度,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增強市場競爭力。二是健全中小企業財務制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企業的財務制度,不做假賬,真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提高企業財務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中小企業通過提供及時、可靠的財務信息,使投資人相信投資能夠得到回報,從而獲得企業所需的資本;建立企業自身信用制度,獲得社會的認同和信任。三是建立企業信息公開制度,不定期公開企業動態信息,讓金融機構及時掌握企業發展動態。因此,提升中小企業融資能力,需要從政府措施、金融機構、企業自身建設入手,相互協調、相互促進。
本文作者:劉雙富工作單位:湖南望城經濟開發區產業發展局
篇8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
中小企業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構造市場經濟主體,促進社會穩定的基礎力量。在經濟結構調整、擴大社會就業,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我國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卻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而融資難是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最突出問題。我國中小企業已進入增長發展階段,如何改善融資環境,拓寬融資渠道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1、政府扶持力度不夠
政府部門對中小企業扶持力度不夠,長期以來,國家扶持政策一直向大企業傾斜,盡管近年來,為了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籌劃推出中小創業板、增加中小企業貸款規模、財政支持擔保機構建設、采取了差別利率、兩免三減或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等優惠政策。但這些政策和措施在實際當中往往無法實現,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不足的問題。
2、金融體系不健全
(1)缺乏與中小企業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在我國目前的銀行組織體系中,還缺乏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政策性銀行,民生銀行原來的初衷是為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服務的,可是現在它已經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沒有什么區別了,由于資金、服務水平、項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嚴格,限制了中小企業的融資。
(2)國有銀行惜貸嚴重。中小企業大多處于初創期,數量多,規模小,所面臨的經營風險和淘汰率高,投資回報相對較低。導致中小企業貸款的不良率及違約率均高于一般企業的平均水平。而作為銀監會評價銀行資產質量的最重要指標是不良率的高低。致使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更加謹慎,也使得中小企業貸款成本的增加,貸款更是難上加難。
(3)缺乏健全的直接融資渠道。雖然中小企業創業板早在籌劃之中,卻遲遲沒有推出,而可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證券交易市場和風險投資市場尚未列上議事日程.這類小型資本市場的缺乏,使中小企業失去了直接融資的主要渠道。
(4)信用擔保制度不完善。發展擔保業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有一定促進作用,但目前政策性擔保機構少,多數民營擔保機構沒有得到財政支持。此外,擔保機構與中小企業之間協調難,一方面由于征信體系不健全,與銀行一樣,擔保機構也要面對甄別客戶信用風險、貸款定價等問題,結果增加了融資環節和融資成本。另一方面擔保公司對申請擔保企業的審查苛刻。由于擔保人資產抵押及企業自身信用擔保的苛刻條件,使較多的中小企業難以享受到政策的優惠,許多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的中小企業同樣無法獲得擔保公司的擔保。實際上中小企業常常因為無法找到合適的擔保者而逼迫放棄貸款.
3、中小企業自身的原因
(1)中小企業規模小,抵御風險能力差。大多數中小企業成立時間不長,底子薄,規模較小,自有資本偏小,基礎比較差,生產技術水平落后,產品結構單一且科技含量低,抵御風險能力差,經不起原材料或產品價格的波動,經營風險大,同時也給銀行帶來了較大的貸款風險,不利于中小企業的融資。
(2)財務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對稱。據調查,我國有50%以上的中小企業財務制度,管理制度不健全,許多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者自身素質低,缺乏管理知識,治理混亂,多頭開戶,多頭貸款,財務報告不真實,通常是上報主管部門一套,稅務部門一套,銀行的又是一套,常常令專門搞企業財務的信貸員也難識“廬山真面目”,增加銀行對企業貸款的風險。
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對策
1、充分發揮政府的的作用。中小企業規模小,抵御風險能力差,融資難,因而需要政府適當的扶持。(1)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政府應盡快指定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有關中小企業貸款的法律或規定,通過立法為解決融資難題提供法律上的支持。(2)完善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可以成立專門的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性的金融機構(如中小企業政策性銀行),優化中小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3)完善我國對中小企業資金的扶持政策。政府部門主要以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貸款援助等方式給予資金上的支持。新晨
2、完善信用擔保機制。(1)完善中小企業貸款抵押制度,加強抵押物市場建設。(2)完善中小企業擔保體系,要簡化中小企業貸款抵押手續和條件,允許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為抵押;建立政府貸款擔?;?,為經過其評估發展良好的中小企業提供政府擔保;建立中小企業共同擔?;?,由政府加以引導,從而可以調劑各企業間的擔保資源。(3)完善中小企業信用評估機制。擔保信用制度的建立,將對中小企業信貸資金規模擴張起到積極作用。但為了防范信用擔保風險,應強化信用評估機制,一方面應強化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約束,防止信用評估機構監督不力;另一方面應對中小企業進行約束,可以建立中小企業資信檔案,對中小企業的經營信用、資本信用、質量信用、完稅信用、個人行為信用進行追蹤分析。
3、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1)積極推出“中小企業板”。(2)完善風險投資體系。(3)發展融資租賃。(4)改善中小企業債券融資。
4、提高企業自身的綜合素質。中小企業要想得到銀行和社會的支持,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在實踐當中應做到:(1)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范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公司制改造,構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有效消除中小企業投資者獨斷專行的弊端,降低中小企業經營風險。(2)規范企業財務制度,建立健全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不做假帳,保證財務報告真實性與準確性。(3)提高企業的信用等級,建立一整套信用等級評估制度和指標,構筑信用體系,杜絕不良信用記錄,提高企業還款的信譽程度,解決銀行的資金安全和利益難以保障等問題。
參考文獻:
[1]陳瑋,論中小企業融資問題[J],商場現代化,2008(03).
篇9
【關鍵詞】民營中小企業 信用能力 擔保
【中圖分類號】F276.3 【文獻標識碼】A
2014年2月26日,在聽取京津冀協同發展工作匯報時強調,“實現京津冀協同發展是一個重大國家戰略,要堅持優勢互補、互利共贏、扎實推進,加快走出一條科學持續的協同發展路子”。京津冀協同發展,需要實現三個區域產業間的科學布局,需要實現三個區域的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這為區域內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重大機遇。
民營中小企業對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有效保障了社會的穩定、健康發展。新常態對經濟發展帶來新挑戰,包括民營在內的各類中小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尤為突出。因其自身存在資金周轉困難、技術人才缺乏等問題,中小企業發展不夠順利,需要完善的信用擔保制度和體系為其提供融資保障,為中小企業提供足夠的發展資金,而京津冀協同發展為民營中小企業提供了較好的發展機會。同時,中小企業也應當注重自身信用建設,提高企業信用能力,保障自身在健全的經濟體制和擔保信用體系下快速、穩定發展。 中小企業信用能力和擔保中存在的問題
民營中小企業數量較多,資金來源較少。民營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逐漸占據了經濟發展的大部分行業領域,但是,數量相當多的民營中小企業面臨著共同的融資貸款困難、社會保障制度不夠完善、資金制度有待規范等問題,使自身發展受到一定的阻礙。信用擔保行業本身存在很大的風險,一般在中小企業方面投資較少,使得中小企業信用能力不夠強,存在較大的信用擔保風險,進而使得中小企業資金來源渠道更少,使中小企業發展受到限制。
適合中小企業發展的信用擔保單位數量較少。一般金融擔保企業在為其他企業承擔擔保責任時,都需要在保證自身利益不受到損害的前提下進行。部分發展不夠均衡的中小型金融擔保機構無法對中小企業做出全面、周全的資金擔保,而大型商業性質擔保機構一般對中小企業展開的信用擔保較少,為了自身利益不愿受到中小企業牽連。因此,中小企業很難得到大型商業性質擔保機構的幫助,適合中小企業發展的信用擔保機構數量較少。
專業的信用擔保體系有待健全。我國目前面向中小企業貸款相關的專業信用擔保體系需要完善,很多中小企業想要辦理抵押擔保,不僅程序較為復雜,且要繳納不少的費用。比如,在開展房地產抵押評估時,包括申請評估、實地考察、限價估算等很多程序,而且房地產登記手續包括土地權屬調查、測繪地基等多項內容,這些復雜的程序也使一些中小企業萌生放棄擔保的想法。
擔保種類較單一、時間較短,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當前我國信用擔保種類比較單一,一般用于流動資金擔保,而設備、技術方面的擔保很少。同時,擔保時間較短,一般貸款擔保都是三個月到六個月的期限,最長的貸款擔保期限不會超過一年。此外,擔保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現有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公司法》和《擔保法》都無法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外部環境有待改善。隨著各種擔保機構的不斷增多,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逐漸顯露出來,擔保行業出現了很多違法操作和經營的現象,造成企業自身發展存在很大的風險。同時,社會的發展促使擔保行業中出現了更多的新興擔保企業,這些擔保企業之間相互競爭,造成擔保行業運行不夠合理,甚至有的企業為謀求高經濟效益而違法經營,造成擔保行業秩序混亂,擔保行業發展環境有待優化。
擔保監管運行有待規范。信用擔保行業發展規模不斷擴大,而相應的監管機構資源不足,對信用擔保企業的監管力度不夠。有的信用擔保企業渾水摸魚、以假亂真,沒有足夠的風險管理意識。很多信用擔保企業的融資、貸款問題不能得到很好地解決,造成信用擔保行業的不合理運行,使資金不能有效使用流通,產生了一些負面的經濟影響。 中小企業信用能力和擔保問題的解決措施
中小企業應樹立全新的管理意識。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相比,處于融資競爭的劣勢地位,能夠獲得的融資機會較少,但是無論是中小企業還是大型企業都需要有良好的還貸信譽,才能得到更多的融資機會。因此,中小企業應當主動去爭取融資渠道,而不是因為自身劣勢而放棄融資。這就要求中小企業樹立全新的管理意識,加強企業內部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完善現代企業管理模式,充分發揮靈活管理優勢,重視市場調研工作、內部科技創新工作,完善企業內部財務核算和控制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按時歸還融資貸款,全面提高企業信譽。
規范并促進中小企業與銀行間擔保業務合作穩步開展。國家實施信用擔保行業穩定發展政策的同時,要有效配置中小企業和銀行間業務開展所需的技術、信息、人力等方面的資源,規范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的業務合作。同時,完善對擔保行業內部監管的相關法律,加強對擔保行業內部人員的控制力度,并通過對擔保行業內部人員培訓,增強其技術服務水平,促進擔保行業穩健提升。
加快擔保相關法律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國家應當從保障基本經濟增長需求出發,對信用擔保行業相關法律制度加強建設力度,要求擔保行業根據法律制度開展業務活動,促進擔保行業的穩步發展,以逐步解決信用擔保行業中存在的中小企業貸款困難、融資困難等問題。同時,設置相應的管理機構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以保證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能夠到位。此外,國家應當本著公開、透明等原則,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的內部工作制度設置,以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穩步發展。
增強監管能力,提高風險意識。在國家經濟政策指導下,各地區應當切實增強對擔保行業的監管能力,提高風險意識,健全風險防范體系,本著零風險原則,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的快速穩定發展。同時,應當積極采取各種措施,控制和解決擔保機構非法經營問題,根本上保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有序進行。吸取有些擔保機構非法經營的經驗教訓,總結風險防范方法,按照風險防范制度切實開展工作,防止風險出現。
研發新的融資機制,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解決中小企業信用能力和擔保問題,不僅要充分運用銀行貸款、融資方法,還應當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不僅僅依賴銀行融資合作模式,還可以創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會、增加政府扶持等多種融資渠道。政府撥款建立對中小企業進行信用擔保的機構,增強政府支付資金力度,完善政府資金預算體系,選擇有實力的企業加入到融資板塊中,促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渠道流暢。
增強信用擔保行業協會作用。解決中小企業信用能力和擔保問題,不僅需要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還需要信用擔保行業不斷完善自身。應當通過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行業協會等組織和管理部門,并通過信用擔保行業協會對各部門進行溝通、協調,促進各部門相互扶持、幫助和合作。這樣,在國家政策支持、信用擔保行業協會、信用擔保行業法律制度等全方面支持下,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增強擔保企業風險防范意識,就能有力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快速穩健發展,促進良好的信用擔保環境形成。
總之,解決包括民營在內的各類中小企業信用能力和擔保問題,不僅需要國家、行業各種政策、法律制度的支持,還需要中小企業提高自身擔保信用能力,綜合各方面力量,促進中小企業快速發展。
(作者分別為河北金融學院教授;河北金融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新華網,2016年7月6日。
篇10
關鍵詞: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物權法;金融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07)06-0004-04
一、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概述
本文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以下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本文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以下權利:一是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二是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三是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四是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五是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等。
應收賬款屬于企業的流動資產,它發揮融資功能的方式之一,是作為質押物幫助企業獲得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指企業以其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收款權向金融機構作還款保證,但金融機構不承繼企業在該應收賬款項下的任何債務的短期融資。金融機構在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時可以對質押的應收賬款折價、變賣,保證債權的優先受償。當前,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國外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有效途徑?,F階段我國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已開始嘗試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業務。
二、國外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發展概況
應收賬款擔保融資已是國際主流趨勢。根據世界銀行對全球130個國家和地區的調查,83%的國家和地區支持應收賬款擔保融資。應收賬款擔保融資在國際貿易中應用非常普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已經頒布了《200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中應收賬款讓與公約》。按國際應收賬款融資聯盟(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01年國際應收賬款融資聯盟成員辦理全球應收賬款融資額達7200多億歐元,其中全球國際應收賬款融資額482億歐元,全球國內應收賬款融資6719億歐元,而我國的國際應收賬款融資和國內應收賬款融資分別為9100萬歐元和11.47億歐元。在動產擔保融資方面,美國建立了高效的動產擔保制度,包括應收賬款在內的動產質押融資已經占到中小企業融資的70%;加拿大建立了電子化的動產登記系統,保證動產擔保物權的實現;歐盟也傾向于接受美、加的動產擔保法律,并建立統一的動產擔保登記系統,來推動本國的擔保融資交易。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正積極進行擔保法律的改革,為本國的金融市場服務。
三、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實踐
我國《物權法》出臺以前,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保障,我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發展緩慢,基本上處于探索階段。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發展實際和《擔保法》、《貸款通則》、《合同法》有關規定,對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取得了一定經驗。
1、一些金融機構制定了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2003年前后,金融機構以防范業務風險和滿足市場需求為重點,各自制定了一些業務管理辦法及規定,逐步推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如交通銀行、招商銀行等制定了應收賬款融資的有關業務規定,蘭州市商業銀行針對部分業績優良的中小企業因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物而無法獲得貸款的實際,制定了《蘭州市商業銀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機構制定的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強調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務的真實貿易背景,應收賬款應產生于合法真實的商品交易。二是強調貸款的短期性,作為短期流動資金貸款,融資期一般與銷售合同載明的賒銷期基本匹配。三是貸款模式以質押擔保、回購保理擔保為主,要求債權、債務企業承擔一定責任,特別是要求債務企業的參與配合。四是強調信貸人員的盡職調查。注重貸款客戶的第一還款來源,嚴格分析經營活動中的現金流。整體上看,金融機構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比較謹慎,在客戶選擇、業務運作規則等方面主要強調了風險防范。
2、金融機構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客戶選擇謹慎,客戶范圍總體有限。金融機構在客戶選擇上比較謹慎,一般選擇為大型企業和為電力、電信等壟斷行業供貨的上、下游企業客戶,對應收賬款債權、債務企業信用狀況都進行了嚴格考核,一般債權、債務企業都要在業務辦理銀行開設賬戶,要求債權企業在業務辦理銀行開立專戶,應收賬款必須進入專戶,以便銀行進行監控。應收賬款的賬齡一般都控制在6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1年。由于以上條件限制,銀行客戶范圍總體有限,業務難以大規模開展。
3、金融機構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規模總體不大。由于重點優質客戶一般不必要也不愿意選擇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進行融資,而到銀行申請辦理此項業務的部分企業信用狀況又達不到銀行要求,再加上多數債務企業的不配合,使銀行具體操作中有困難,造成業務客戶范圍比較狹窄,業務規模比較小。經調查,山東省共有10家全國性商業銀行和1家地方性金融機構的59個分支行辦理過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共辦理業務1681筆,涉及企業113戶,余額累計人民幣11.36億元;從2002年以來,甘肅省共有4家商業銀行辦理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4.372億元;四川省9家摸底調查的商業銀行中,只有2家商業銀行開展過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總體上來說,全國金融機構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規模還很小。
4、金融機構開展的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有關的業務內容。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光大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工商銀行在根據有關法律、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開展一些有明確依據的應收賬款擔保融資活動的同時,還進行了諸如名為保理實為應收賬款擔保融資、廠商銀(倉)三方(四方)合作擔保融資、供應鏈融資等一系列應收賬款擔保融資創新活動(見表1)。但這些與應收賬款相關的融資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應收賬款擔保融資,不能在最大程度上發揮應收賬款的經濟價值。
四、當前我國發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總體環境分析
2007年以來,我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法律環境、經濟環境、制度環境都有了很大變化,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獲得了良好的發展機遇,這將會極大地提高金融機構、企業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積極性。
(一)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法律環境變化
1、我國《物權法》頒布以前,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1995年頒布的《擔保法》第75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
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從條文本身來看,應收賬款性質上屬于普通債權,而普通債權必須是在法律有明確規定下才能有效質押,而《物權法》出臺前,法律作了明確規定的普通債權質押的只有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的收益權,尚未有應收賬款質押的規定?!稉7ā肺磳召~款明確列入質押物范圍,銀行與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沒有法律保障,抑制了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開展。
2、2007年3月通過的《物權法》改善了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法律環境?!段餀喾ā返?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示:(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段餀喾ā窋U大了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明確規定應收賬款可以出質,在法律上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經濟環境分析
1、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盤活沉淀資金的需要。2005年世界銀行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在60個中低收入國家中存在擔保融資的不匹配現象:企業資產結構中只有22%是土地和建筑,而銀行擔保物中73%是不動產,存貨和應收賬款在這些國家因而成為“死亡資產”。據統計,目前我國企業應收賬款約有15萬億元人民幣,占企業資產的30%左右。如果按照50%的擔保貸款折扣率計算,就能生成約7.5萬億元的貸款,以2005年新增貸款2.35萬億元的規模計算,相當于我國金融機構三年的新增貸款額。通過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有助于盤活我國企業中這部分以應收賬款形式存在的沉淀資金。
2、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需要。據統計,2001年,我國應收賬款融資約為人民幣100億元,僅相當于我國GDP的0.1%。專家認為,我國中小企業對應收賬款融資市場需求潛力巨大,需求量至少可以達到1000億元以上,為現在的10倍。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融資制度安排不適應中小企業的融資需要。我國《擔保法》未將應收賬款明確列入質押物范圍。企業不能用應收賬款作擔保向銀行融資,銀行即使接受r應收賬款作擔保,其權利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這種安排,抑制了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積極性,難以促進中小企業盤活應收賬款,解決融資難問題,也不符合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整體思路。據調查,我國大企業貸款中無擔保的信用貸款占27%,小企業只占5%,而我國中小企業總資產中大約60%是應收賬款和存貨等動產,不動產財產很有限,小企業貸款更需要擔保支持。允許應收賬款擔保融資,擴大了企業可以擔保的財產范圍,同時以應收賬款付款人較高的信用彌補出質人自身信用的不足,可以有效緩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3、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緩解不動產擔保貸款過于集中問題的需要。目前我國企業融資高度依賴于不動產擔保,其結果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的協調發展。一是加劇了擔保資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資環境尤其是貸款環境更趨緊張;二是企業高度依賴不動產擔保,房地產成為銀行的主要間接資產,加大了企業和銀行的風險;三是缺少不動產的中小企業和農民融資難,其發展受到限制。發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可以緩解不動產擔保貸款集中產生的影響,促進經濟協調發展。
(三)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制度環境建設
1、登記制度是應收賬款質押的關鍵制度。法律規定應收賬款可以質押后,登記制度是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中避免重復質押、降低業務風險不可缺少的配套措施。擔保物權能否健康發展并達到立法目的,與登記制度是否健全有密切關系。建立全統一的應收賬款質押公示登記系統,可以透明質權法律關系,明確權利的受償順序,保障質權人權利的實現,是完整的應收賬款質押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
2、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是根據《物權法》授權建設的電子化登記平臺。根據《物權法》第228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的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基于互聯網建立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并順利實現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2007年10月1日與《物權法》正式同步上線運行。應收賬款登記公示系統建設借鑒了美國、加拿大、新西蘭等國家現代動產擔保制度的最佳實踐,并充分考慮了中國國情。設計時體現了以下幾大原則:(1)采用公示登記方式,設置簡明的公示登記程序和登記內容。公示登記是現代動產擔保物權登記系統廣泛采用的方式,目的在于向公眾告知當事人某一擔保物之上存在擔保物權或其他權利,并根據登記時間確定權利受償順序。(2)登記機構對登記內容實行形式性審查,不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擔保物權公示登記程序由當事人自行啟動并完成,登記當事人要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權利人承擔信息的真實性和法律充分性的風險。合同交易風險由當事人負責,因欺詐發生的糾紛本質上是交易主體的私法糾紛,必要時應由法院來解決。(3)建立全國集中統一的基于互聯網的登記公示系統,實現快捷的登記與方便的查詢,低成本為用戶提供服務。全國集中統一的登記公示系統可以將信息跨地區連通,保證登記的擔保權利不因財產的跨地區轉移而受影響。(4)出質人的法定名稱是登記與查詢的惟一標準。出質人的識別標志是登記數據的索引,并且通過一次檢索能了解到出質人應收賬款上所有擔保物權的情況。登記機構對輸入正確的出質人法定名稱的查詢結果承擔責任。
五、我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流程設計及風險防范
我國金融機構、企業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雖然已經取得了一些實踐經驗,但在全國范圍內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業務操作流程,在風險防范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流程設計
按照質押融資的方式不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可分為總額質押融資和特定質押融資??傤~質押融資是以企業的全部應收賬款作為質押物向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當舊的應收賬款收回后,新的應收賬款可以繼續充當質押物。特定質押融資是以特定的一項或多項應收賬款作為質押物向金融機構取得借款。借鑒國外金融機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金融機構的實際操作情況,我們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流程設計如下(見圖1):
1、金融機構對企業的信用能力和付款能力進行評估篩選。要求符合質押標準的企業將銷售合同、發票、發運或提貨單據、收貨方確認單據等應收賬款資料和企業信用報告等信用資料送交金融機構審查,對不符合信用標準的企業的銷售發票予以退回,不接受其作為質押品。
2、金融機構確定發放質押貸款占應收賬款的比例和設
定應收賬款質押擔保期限,雙方簽訂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有關合同。通常的折扣率在總質押賬面價值的50%-80%左右,金融機構可根據企業信用狀況,確定折扣率的高低。為保證企業按時還款,應收賬款質押擔保期限應長于應收賬款收同期限,一般以1―2月為宜。
3、開立監管專戶或將借款人原有的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視作專戶進行監測。該專戶是具有擔保性質的質押賬戶,銀行一般在合同中約定可行使撤銷權。
4、金融機構向企業發放借款,收取融資費用,金融機構或委托他人通過應收賬款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登記公示手續。金融機構辦理質押登記前應與企業簽訂質押合同,并載明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的內容。
5、企業的客戶向企業償還應收賬款,企業向金融機構償還借款和利息,或者客戶直接將應收賬款支付給金融機構以償還企業借款。
(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風險分析
目前,阻礙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開展的法律風險基本消除,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面臨的風險主要來自債權企業和債務企業,主要分為主體風險和履約風險兩種。
1、主體風險。主體風險又分為債權企業主體風險和債務企業主體風險兩種。(1)債權企業主體風險。主要體現在企業在貸款期內破產的風險,一般來說,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企業大多數為中小企業,其自身有比較多的不確定因素,加之經營的業務比較單一,外界環境對他們的影響力比較強,所以他們的抗風險能力比較弱,一筆交易的失敗就可能導致企業破產。(2)債務企業主體風險。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實際上是將對企業的履約信用評價轉移到了債務企業身上,如果債務企業的履約能力不強,極有可能導致企業不能按期收回應收賬款,將直接影響到企業按期還貸,從而給銀行造成損失。
2、履約風險。履約風險可分為以下幾類:(1)應收賬款合同是否真實有效的風險。要查看合同原件,仔細研究是否為有效合同,同時應關注雙方業務往來明細?;ㄆ煦y行要求申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企業必須提供與客戶合作兩年來的交易明細,以供其分析研究。(2)應收賬款是否符合會計制度要求的收入確認規定的風險。因為只有能按會計制度的要求確定為收入的應收賬款,才能相應確認為企業資產。(3)貸款資金和還款資金是否安全的風險。如果貸款資金不是用于企業的正常經營或者應收款被企業挪用,則會嚴重影響企業按時歸還銀行貸款,所以銀行要為企業設立專門賬戶,監管賬戶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風險防范
風險防范是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有效保證。如何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何完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等基礎制度建設,如何判斷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如何評估第三方付款人的信用風險等,都是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風險防范內容之一。
1、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物權法》對應收賬款可以質押融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關于應收賬款付款人在質權實現中的責任和義務等,還沒有相關的法規,這不利于提高質權執行的效率,也不利于對質權人的利益保護,需要進一步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2、完善基礎制度設施。從2007年10月1日開始,我國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正式投入運行,該系統基本可以滿足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登記和查詢的要求,但是從《物權法》頒布到實施只有不到7個月的時間,受時間、配套制度和政策的影響,系統的某些功能還沒有開放,隨著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健全,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也將不斷完善。
3、建立健全相關風險評估機制。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在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時,具體的操作方法和有關規定不盡一致,導致把握風險的偏差比較大。金融機構應該在借鑒國外金融機構長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應收賬款融資業務風險評估機制,不斷改善內控機制,強化風險意識,提高風險管理技術,在為應收賬款融資企業發放貸款、提高服務水平的同時,控制應收賬款融資業務過程中的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