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實踐調查報告范文

時間:2023-09-20 16:57:5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社區實踐調查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社區實踐調查報告

篇1

隨著我市經濟建設日益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日漸提高,廣大群眾對精神生活的要求隨之提高。為了滿足居民對于體育運動的需求,體育局通過對上積極爭取,目前在石家莊各地陸陸續續,或多或少地安裝了各種式樣的體育設施,這既豐富了人民的業余生活,又增加了人民的身體素質。

然而,體育設施分布是否合理,設施是否完善受到了人們的普遍關注,隨之產生的許多問題有待解決。比如:器械壞了是否有人修理;由于器械老化而產生了意外事故,這該由誰來負責等。本著一顆為人民服務的心。因此,我們確定了以調查學府路附近社區體育設施為課題,力爭減少社區居民的傷害事故,并為居民建立一個優美、舒適、安全的健身場所做一點力所能及的事。我們感覺到了研究此項課題的重要性及其必要性,對于此項課題的研究不僅可以鍛煉我們的實踐能力,也可以使更多人樂于其中。

二、 研究過程

目前學府路已建成了7個健身點,其中7套全民健身路徑,總投資數萬。體育設施在社區內的分布狀況也有所不足。總體來看,河北體院附近的體育設施分布比較協調,3個居民小區有體育設施。但在河北經貿附近體育設施沒有,這顯然給其它地方的居民帶來了諸多不便,又有誰會千里迢迢跑去健身呢?

1、您是否知道小區體育設施的種類? 是(57%) 否(43%)

2、 您是否經常鍛煉身體? 是(57%) 否(43%)

3、 您一般何時鍛煉?時間為多長? 早上 1 小時左右

4、 您是否能正確使用體育設施? 是(93%) 否(7%)

5、 您是否曾因鍛煉不當造成受傷? 是(7%) 否(93%)

6、 您所在的小區體育設施是否完好? 是(71%) 否(29%)

7、 您是否認為應新增一些體育設施? 是(86%) 否(14%)

8、 您認為用這些設施鍛煉后是否有效果? 是(86%) 否(14%)

由此可見,經常參加體育鍛煉的人群為數不少,而且大多認為能正確使用體育設施,鍛煉效果也不錯;但小區體育設施完好程度和更新不夠理想。那么,我社區現有的體育設施現狀到底如何呢?為此,我們先后學府路附近等幾處體育設施所在地進行實地考察,發現了一些存在的問題:

1、 運動器材缺乏專人管理與維修:

這些外表披紅掛彩的體育設施近看還真是“披紅掛彩”,傷的傷,死的死,10%—50%的器材是已損壞或快要壞了的。經過幾場大雨的洗禮,這些器材上的鐵銹爬滿身,更嚴重的則面目全非了,說不知道的,還真以為是幾塊爛鐵搭起來晾衣服呢?還有的一些不是缺了胳膊就是少了腿的,可謂慘不忍睹。

訪談時,講到這些體育設施該由誰來保管時,人們意見各異。有些男士在回答此問題時,還粗魯地回答:“這個又不關我們的事情,誰弄(這些體育設施)過來的,就由誰來保管嘛”。這樣回答的人還不止一兩個。調查發現:48%的人認為是由大院來保養,有30%的人認為由體育局保養,僅有22%的人認為這是由廣大群眾和相關部門共同來保養的。看來體育設施到位了,但人們去維護這些公共財產的意識還沒有到位。

篇2

0 引言

調查分析顯示,十堰城區老年人口在2030年將增長至40.7萬人,因而十堰市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本項目通過社區實地調查,在掌握了十堰市居民養老方式和特點的基礎上,調查居民對時間銀行社區循環互助養老模式的認識,對這種養老模式在我市開展,進行了可行性分析,為時間銀行養老模式在十堰市養老工作的開展和完善提供理論上的支持。

1 調查對象和調查方法

本項研究的調查對象為十堰市區5個小區和3個人口集中場所中年齡在20歲以上的市民。5個小區和3個人口集中地分別是:三堰燕林社區、二堰富康小區、52廠小區路北社區、太和小區、吉祥小區和火車站廣場、賽武當廣場、六堰人商廣場。由于“時間銀行社區循環互助養老模式”是一個新的概念,在問卷調查之前,我們團隊首先在小區內進行了相關的宣傳,通過團隊成員認真細心的講解宣傳后,多數居民表示對這種養老模式十分期待,從而使我們的問卷調查開展得更有意義。

2 調查內容與結果

2.1 被調查居民的一般情況

本次問卷調查的男女比例各占一半,性別比例客觀全面。被調查人群的年齡分布為:25-45歲人口占34.40%,46-60歲人口占26.32%,60歲以上人口占27.63%,調查主體為正在面臨養老或考慮自身、家人養老問題的人群,符合問卷調查的主要群體。被調查人群的受教育程度大專以下的占83.00%,被調查群體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對這種新的養老模式認識和接受以及固有觀念的轉變比較困難。被調查主體的職業分布為:機關企業單位人員占24.56%,專業技術人員占19.41%,商業、服務人員占18.42%,其他21.49%。職業分布較全面。被調查人群的年收入普遍集中在3萬以上,達到十堰市平均收入水平,基本的生產、生活、醫療等得到保證,使居民能更好地參與到時間銀行養老模式中,從而推動時間銀行養老模式的發展。

2.2 居民參加時間銀行社區循環互助養老模式的意愿

2.2.1 居民參加志愿活動的意愿調查

在被調查的人群中,愿意參加志愿活動的有160人,占70.18%。調查顯示大多數居民都樂于去幫助身邊的人,尤其是正在走向老齡化的群體,希望從眾創、眾幫、眾扶、眾籌的過程中收獲快樂和滿足。顯現了十堰市民樂于助人、無私奉獻的優秀美德。不愿參加志愿者活動的68人,占29.82%,主要原因一是工作和家庭負擔較重,沒有時間參與。二是部分被調查者因為自身身體狀態差而沒有能力去幫助別人,但這部分人群中大多數人還是表示有幫助身邊人的意愿。

2.2.2 居民參加時間銀行社區循環互助養老模式的意愿調查

性別與意愿呈正相關,男性比女性更愿意參與到時間銀行養老新模式中來。究其原因,一是從社會學角色理論來看,我國的男性傳統上就有“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重要社會責任,是強者和社會家庭的支撐者,對社會公益服務義不容辭;二是我國家庭結構運行傳統上是男主外,女主內。男性在退休后主事業告一段落,如果身體狀況良好,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繼續投入到社會活動中來。

2.3 居民養老方式調查

目前在十堰市居民的養老方式中,家庭養老模式占63%,社區養老模式占24.56%,養老院模式占12.28%。這應該是目前中國養老形式的縮影。中國幾千年的傳統觀念是“養兒防老”、“百善孝為先”,敬老養老已成為中國文化的一部分,也逐漸形成了家庭養老的傳統模式。因此,目前中國的家庭養老出現問題。需要有新的養老方式進行補充。

2.4 居民對時間銀行社區循環互助養老模式的認知

2.4.1 居民對時間銀行養老模式的知曉程度調查

83.3%社區居民表示沒聽說過此種養老模式,15.79%表示了解一點,僅有0.91(2人)表示比較了解。了解較多的人群集中在25-45歲年齡段。針對年齡與了解程度兩個資料進行相關分析得出:r=0.320, p= 0.000 (P

2.4.2 居民對時間銀行社區循環互助養老模式可行性的認知

居民普遍認為,這種模式主要有助于志愿服務精神的傳播、影響青年人養成獨立的個性和人格品質、利于鄰里關系的發展。調查結果顯示,選擇問卷設計的4個選項的比重均相差不大,可見“時間銀行”養老模式從全面的角度闡釋了實行這種模式對全社會影響程度遠大于它解決養老問題的本身,是一種比較有意義、有價值的社會養老服務模式,群眾對它的期望較高。

關于“時間銀行養老模式的缺陷”,26.05%認為“參與人數少,普及程度不高”,21.63% 認為“存在管理的隨意和無序現象”,18.60%認為“兌換方式困難,無法實質運行”。可見,加強對時間銀行養老模式的宣傳、加大法律保障力度、完善管理方式和存儲方式是推行這種模式運行的主要解決的辦法。

2.5 居民對時間銀行社區循環互助養老模式運行主體的認識

調查顯示,居民認為時間銀行社區循環互助養老模式運行主體應是政府的占71.05%、民間公益機構的占20.61%、企業主的占8.33%。不同性別、年齡、職業以及收入的受調查對象對這一問題的認知差異不明顯。絕大多數受調查對象認為政府應是時間銀行養老模式的運行主體,說明民眾仍然認為養老問題是政府的主要責任;接近1/4受調查對象認為該模式由民間公益機構運行,是因為時間銀行的性質是互幫互助的公益服務,由民間公益機構開展能更好地讓更多的人參與進來;少數受調查對象認為企業主應是該模式的運行主體,體現的則是健全、高質量的第三產業性?|完善的養老服務的重要性。綜合分析,居民普遍希望時間銀行是依托政府主導,社區開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系統性養老服務機構。

3 分析

3.1 加強宣傳,轉變社會觀念,促進時間銀行社區循環互助養老模式的推行

調查顯示,由于“時間銀行”是個引進概念,國內對于時間銀行的理論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多數研究集中在時間銀行的觀念分析和理論闡述,缺乏對具體實施時間銀行的實踐指導。很多居民對這種養老服務模式的理念認識存在偏差,觀念僅停留在“幫扶老人”這個層面,忽視了志愿服務需求和供給主體的多樣化。此外,我國志愿服務隊伍的構成局限于少數幾個群體中,而且志愿服務對象也只是簡單地定義為弱勢群體,這種對供需多樣化的忽視抑制了中國式“時間銀行”的全面、健康發展。建議加大宣傳,開展試點,探索建設中國特色“時間銀行”,一方面從志愿服務資源供給角度考慮,鼓勵各階層的公眾參與到志愿服務事業中。另一方面從志愿服務資源需求角度考慮,了解并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各階層對志愿服務的需求。

3.2 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明確運行主體,保障時間銀行社區循環互助養老模式的運行

養老保障服務是政府社會保障的重要工作內容。一是建議政府出臺相關激勵志愿者參與時間銀行的政策措施,保證志愿者能夠得到相應的獎勵或優待政策。二是加大法律法規的建設。三是增加政府的財政投入。

3.3 健全完善時間銀行社區循環互助養老模式運行的體系和管理機制

3.3.1 時間銀行志愿服務循環互助養老模式的注冊管理方式

①量化方式

勞動不分貴賤,勞動讓生活更有價值,每個人的工作價值都是平等的。所以以時間為單位量化志愿服務的價值(1T=1H 注:T表示time H表示 hour)。以時間幣的形式儲存在“時間銀行存儲卡”。“時間銀行存儲卡”里面有儲戶姓名、簽發日期、單位、服務時間、存入支出等,志愿者每次參加完公益活動或志愿服務經核實后由管理人員簽名認可,將服務時間(1Time=1Hour)存入服務者的時間銀行賬戶上。

②兌換方式

用時間幣的形式進行交換,儲戶可以采用“時間幣”積分形式。積分5分息的形式計算,志愿服務或公益服務越多,積分越多。儲戶也可以到相關的服務機構或公益機構進行積分兌換。

③激勵制度

根據志愿者個人“時間銀行”記錄和志愿者服務組織的業績,用志愿服務的積分來進行會員級別的劃分。共設置5個星級,分別以200T、500T、1000T、1500T、3000T的標準來進行年度評獎,先從社區再到鄉鎮、縣機構、省國家依次評獎,頒獎。另一方面志愿服務激勵機制還必須考慮到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的復雜動機,根據志愿者的實際需要采取不同的激勵措施,以鼓勵各年齡階段的志愿者都能積極參與公益服務,從而保證志愿服務的持續供給。

3.3.2 時間銀行志愿服務循環互助養老模式的管理機制

要制定時間銀行的服務流程、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服務反饋等管理制度,統一標準。同時,要加強硬件建設,提高社區養老服務管理信息化程度。因為時間銀行志愿服務循環互助養老模式是建立在會員可以隨時隨地進行服務委托和接收任務信息的基礎上,因此,要建設一個便捷化、大眾化、及時化的信息系統平臺,這樣會員的時間存取活動才能打破社區的局限。

篇3

社區服務與社會實踐作為綜合實踐活動課程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生進行社會實踐性學習、接觸社會、認識和了解社會、增強社會實踐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的重要學習活動。

二、活動的具體目標

1、 在活動中學會關注自己的生活,關注身邊的人、關注身邊的事,做一個社會人。

2、 通過調查、采訪,知道社區的有關知識,引發學生積極的思考。

3、 進一步學會社會實踐調查的方法,提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能撰寫社區調查報告。

4、 學會交往與合作,培養動手、創新等多方面的能力,促進每一個學生個性健康發展。

三、活動的實施

整個主題活動分三階段實施:

1、活動準備;

2、走入社區,實地調查;

3、了解社區現狀發現存在的問題,交流調查結果。

4、活動的結果與評價

第一階段:活動準備

一、 了解什么是社區

交流:家住什么小區?小區有什么特點?

二、根據住處自由分組,確定調查的地點和內容,設計調查表。

調 查 表

調查范圍:

小組成員:

組 長:

調 查 項 目

調 查 內 容

公 共設 施

公共廁所

(   )個

IC電話亭

(  )個

停車場(棚)

(  )個

垃圾桶(箱)

(  )個

……

服 務 設 施

學 校

幼兒園( )所、小學( )所、中學( )所

醫 院

(  )個

商 店

(  )個,類型( )

銀 行

(  )個,類型( )

……

綠 化環 境

草 坪

(  )處,面積(  )平方米

樹 木

主要樹種(  )

……

建 議:

第二階段:走入社區,實地調查

目的:了解社區,并對平時隨處可見,但并未引起注意、關心及思考的一些地方,進行調查、采訪,激發學生關心社區,熱愛生活的情感,培養學生動手操作能力、觀察能力、思維能力及團隊精神。

一:利用雛鷹假日小隊活動,走入社區,分組分范圍進行實地調查,初步了解社區。組長帶領好本組同學進行實地調查,調查中做好記錄,填寫好調查表(可補充調查項目)。

二、注意安全,調查完后直接回家。之后,充分發揮組長的作用,放手讓學生分小組進行調查活動(其中一組訪問新村社區居委會主任,其他組分范圍進行實地調查)。

三、各組交流調查情況,指導學生梳理資料,對各組的統計數據進行歸總,指導填寫“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

姓名

學校

班級

調查時間

調查對象(范圍):

調查方式:

調查內容:

調查結果:

四、搜集資料

1、指導學生上網查資料,收集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社區發展情況。

學生以調查小組為單位在電子備課室里上網瀏覽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社區發展情況。

2、比較現實社區與規范社區,發現“問題”,就這些問題展開研究。

有比較才能發現問題。各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自己小組最想研究的方面定好研究內容,制定調查方案。(調查內容包括:環境、設施、人口、文明建設及治安情況等)

第三階段:了解社區現狀發現存在的問題,交流調查結果。

交流展示調查內容,全面了解我們的社區,發現社區存在的問題,規劃心中的社區。

一、進入情境,幫助學生回憶前段時間的調查、訪問情景。

二、交流調查內容匯報方式

1、各組匯報展示調查內容,全面了解社區現狀,學生間相互評價、提問。聽匯報的同時注意做記錄:

(1)在交流中全面的了解我們的社區;

(2)在交流中學會積極的思考。

(3) 記下匯報小組的名稱;

(4)把你感興趣的、想了解的問題記下來。

2、用一兩句話概括對整個社區的印象。

學生發言交流,教師梳理、歸整問題,:人口多而雜,環境美,交通便利,治安好,綠地少,設施不全,文化娛樂場所少。在此,可以看出學生在活動中學會了客觀看待問題。

3、師生共同確立后續活動

引導學生“提了這么多好建議,我們可以怎么做?同學們想一想,小組議一議”,讓問題在活動中生成。師生共同確立后續活動:寫倡議書、畫規劃圖、撰寫社區調查報告等。

篇4

以爭當“四個好少年”為主要內容,同時圍繞我校全國少先隊試點工作為重點,抓住暑假這一有利時機,以培養隊員實踐能力、增強愛黨愛社會主義樸素情感為目標,在隊員中廣泛開展好“五個一”系列教育活動,使少先隊員度過一個快樂而有意義的假期。

活動內容:

一、積極參與“五個一”活動。(1)開展一次社會調查活動。組織隊員以“我的低碳生活”為主題開展社會實踐活動,讓隊員了解低碳知識和碳污染對生活的危害、低碳生活的好處,提高對生活環境的保護和重視,并撰寫好調查報告。(開學初上交調查報告)。(2)做一件感恩社會的事。可以在社區做好事,獻愛心;一年級和五年級隊員可以開展手拉手做感恩的事,可以談談在一年的“以隊帶童,一起成長”活動中的感恩事跡。(3)聽一次講座。利用暑期,組織隊員聽一次有關安全自護方面的講座,讓隊員度過一個安全,快樂,健康的暑假。(4)出一個金點子。讓隊員根據我校的少先隊工作實際情況出一個金點子,可以是有關倡導“低碳生活”方面的,也可以是“圍繞我校少先隊試點工作”的。(5)開展一次環保活動。組織隊員開展一次以“低碳生活”為主題的社會環保活動,通過愛綠護綠行動讓隊員增強環保意識。

二、積極開展雛鷹假日小隊活動。各中隊組織好暑假中的假日小隊,制定好活動計劃,做好活動記載。注意安全,不組織危險性的活動,注意水、電、火的安全。一年級和五年級聯誼中隊可以利用暑假繼續開展“以隊帶童”活動,每對結對伙伴相互間寫一封信。特別提醒:雛鷹假日小隊每次活動必須有輔導員帶領,活動中不能亂花錢。

三、堅持體育鍛煉,認真完成暑假作業,注意安全,包括游泳安全和飲食衛生,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努力做到禮儀好、學習好、身體好。

四、教育隊員要知法、守法,遠離“三廳一吧”。

五、開學后上交學區“五個一”作品,(調查報告)并按以上條件評出“暑假好隊員”、“優秀假日小隊”。上交《XX年吳興區中小學生暑假“五個一”社區實踐活動情況表》。

少先隊東風小學大隊部XX年7月4日

附件:

篇5

論文關鍵詞 社會調查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 全程運用

社會調查制度,也稱品格調查制度、人格調查制度、審前調查制度、量刑調查報告制度、判決前調查制度等,即對犯罪人的性格、特點、家庭環境、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行為特征、事后表現等進行全方位的社會調查,最終對其人身危險性和責任程度進行評估,以此作為法院實施個別化處遇的參考。①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日益受到重視,然而如何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積極貫徹“教育、挽救、感化”方針,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法律依據及現狀分析

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明確規定了社會調查制度,1985年《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16條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做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我國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雖然起步較晚,但也在不斷完善之中。2006年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6條規定:可以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

經過多年的有益探索和嘗試,社會調查制度漸趨程序化、規范化。但仍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

第一,我國目前的社會調查主要局限于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相關法律并沒有對社會調查的啟動階段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家庭狀況、生活環境等情況開展調查,一般是在刑事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進行的。這也將會造成公安機關無法通過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況,實行個別化處遇,對可能具有監護條件而又無需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先期剝奪了人身自由。

第二,目前的調查報告僅限于未成年被告人在社區的表現情況、學校或單位的學習、工作情況及家庭生活情況等項內容,范圍不夠廣泛、項目不夠全面、內容不夠深入,而對其身體健康狀況、心理狀態往往沒有進行必要的醫療檢查和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的醫學鑒定。

第三,司法實踐中,社會調查的結論由檢察機關或由青少年事務社工一方作出,而目前基本上沒有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規范,現有的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只是原則地規定了調查報告的大致內容,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調查主體、調查程序和方式以及調查報告是否具有品格證據規格都沒有規定。此種操作模式無法使法庭“兼聽則明”地決定對這些背景材料的采信與取舍,也疏于制衡,難以實現調查結果的客觀公正性。

二、社會調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全程運用的可行性考量

由于我國的訴訟模式、司法體制與西方國家存在較大差異,刑事訴訟既未實行審判中心主義,也未將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相分離,奉行的是定罪與量刑程序合二為一的審判結構,實行的是公檢法流水作業的縱向訴訟構造,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不同的機關主導進行,即在不同訴訟階段,不同的機關都具有終結訴訟的權力。因此,在這樣的司法體制和訴訟模式之下,有必要在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階段就啟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制度。

首先,社會調查制度全程化有助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是否有逮捕必要、是否需要判處刑罰等。從犯罪主觀方面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大小直接反映了其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社會調查報告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歷程、道德品質、個性特點、智力結構、身心狀況、家庭社會關系等基本情況,綜合分析其犯罪主觀方面的原因,進而判斷其主觀惡性的大小。從犯罪客觀方面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是衡量其犯罪情節輕重的重要指標。未成年人的自控意識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社會調查報告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違法犯罪后的行為表現以及平時一貫表現來考察判斷其自控能力。此外,在實踐中,是否具有監護條件和社會幫教條件,往往也是司法機關判斷決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的一個必要條件,社會調查報告中有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情況、社會關系的記錄也是司法機關掌握相關信息的重要來源。

其次,社會調查制度全程化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提供了重要依據。社會調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尋找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處理的最佳方式;二是探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原因,并據此制定科學的教育矯正方案。由此可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報告是司法機關用來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的重要參考資料。我國設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初衷就是出于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定價值訴求,因此,將社會調查制度全程化就是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成長經歷、家庭情況以及性格特點、人格特征等引入到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工作中,并從中了解其犯罪成因,以期實現個別化處遇。

再次,社會調查制度全程化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貫徹刑事訴訟“全面調查”原則的充分體現。“全面調查”原則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除了應查明案件事實本身之外,還應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生活環境等導致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主客觀因素進行全面、徹底的調查,必要時還可以進行醫學、精神病學以及心理學方面的鑒定,并根據調查結果選擇適用最佳的處理方法。可以說,對未成年人適用特殊的訴訟制度是各國刑事訴訟活動的一貫原則,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犯罪特點考慮的,目的就是為有效教育、挽救和感化未成年人。

綜上,社會調查制度全程化,即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前的初查階段適用,有利于確定對涉嫌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應當立案;在立案之后的偵查階段適用,有助于確定對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在審查起訴階段適用,有助于判斷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起訴或者不起訴;在審判階段適用,則可以據此判斷該未成年被告人是否應當判處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更加有利于其回歸社會。

三、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構建設想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有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挽救改造,有助于司法機關選擇最具有針對性的處遇措施。鑒于目前社會調查制度的適用現狀,我們認為,應當借鑒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情,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第一,應當明確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會調查工作前移至案件的偵查階段。如前所述,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后,提請批準逮捕或起訴之前,委托專門機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有利于慎重決定對未成年人適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具有先天優勢。

篇6

關鍵詞:社區矯正 審前社會調查制度 意義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745(2013)06-0164-02

一、審前社會調查的概述

美國是審前調查制度的“開山鼻祖”,其雛形可追溯到1840年,由“現代緩刑之父”約翰·奧古斯圖斯(John Augustus) 最先提出。后來伴隨著美國緩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與之配套的緩刑資格調查也得到不斷完善,到1930年,緩刑資格調查演變成為整個量刑提供判決前的調查,從而形成了現代意義上的審前調查制度(英美國家稱the pre-sentence report) 。審前調查制度是美國決定是否對有關犯罪人適用社區矯正的重要制度依據。

社區矯正這一概念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出現在我國的學術界,隨后在我國立法上也有了規定。并且在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頒發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對于審前社會調查制度作了規定。其中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委托機關的要求,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及時提交委托機關。” 雖然這一條款沒有明確提出審前社會調查這一概念,但是它的實質內容涉及了審前調查的規定。

審前社會調查制度是社區矯正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其順利實施的有效保障。通過審前社會調查,我們的目的是對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形成一個比較全面的客觀的評價,使法院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社區矯正的判決能夠建立在和犯罪人有關的、體現其再犯可能性的所有因素的綜合評價上,以降低社區矯正的適用風險,為預防犯罪和矯正罪犯提供科學依據。審前社會調查制度使社區矯正被提前到法院審判這一過程中,對于實現刑罰的個別化和刑法的公平、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審前社會調查的意義

目前,我國大部分省市都已經開展了審前社會調查的試驗工作,特別是那些社區矯正工作開展的較好的省市,他們的身前社會調查更是走在了所有省市的前面。通過這些省市的實踐,我們可以看到,審前社會調查工作的開展對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促進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實施,實現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1)有利于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實施

在沒有實施審前社會調查之前,法院對于被告人判處社區矯正僅僅建立在對于被告人犯罪行為以及悔罪表現,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官個人對于被告人是否適用社區矯正的主觀感受的基礎上的,這是不科學的。社區矯正不同于有期徒刑等監禁刑,它一種非監禁刑,是一種社會化改造方式,它不是把罪犯關押在監獄中,而是把犯罪分子放到社會中去,由社區矯正機構對其進行監督、教育,改造。因此,社區矯正機構在這一過程中的責任非常重大,它就需要對被矯正人員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因人而異制定符合犯罪人的矯正計劃,才能更好的幫助犯罪人棄惡從善,重新回歸正途。但是,在沒有實行審前社會調查制度之前,社區矯正機構對于被矯正人員一無所知,從而就產生了矯正過程中的各種問題,使得社區矯正沒有實現應有的效果,不利于罪犯的再社會化。

而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的實施則改變了過去的那種狀態,它提高了社區矯正的效果。實施審前社會調查,讓社區矯正機構在接收被矯正人員之前就對其犯罪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學習和工作狀況等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從而可以更好的制定矯正計劃,根據犯罪人的特性來實施適合他的矯正方式,幫助他重新回歸社會,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這就有利于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進行,能夠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事半功倍,而且符合刑罰個別化的要求,能夠更好的實現刑罰教育、感化犯罪人,預防犯罪的目的。

(2)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

審前社會調查是由法院委托犯罪人戶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不受法院的干涉,因此就可以做到客觀公正的調查,并作出合乎實際的調查報告。以往法院在作出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社區矯正的判決時只是依據自己對于案件事實的掌握以及法官個人的主觀意愿,因此就有司法擅斷的空間存在。但是,在實施審前社會調查制度之后,法院在判決前先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在司法行政機關全面而客觀地調查完畢后制作出反映現實的調查報告,然后法院依據調查報告來決定對被告人是否判處社區矯正。在這一過程中,法院的判決不再是隨意的、擅斷的,而是有客觀的報告為依據的,這使得法院在判決或裁定時更加客觀、公正、透明,因此,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腐敗的發生,有利于體現司法的公正和提高工作效率,推動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改革。

(3)有利于服刑人員的順利回歸和和諧社會的構建

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為法院在判決時提供了客觀、可靠的依據,從而使那些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人可以在社會上服刑,切實把“那些不需要監禁、不適宜監禁或者繼續監禁的罪犯放到社區里,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有針對性地對其實施矯正,促進其順利回歸和融入社會”。

同時,審前社會調查制度通過對犯罪人所生活的社區的居民、鄰居、同事、朋友等人員的調查,明確這些人對于對罪犯適用社區矯正的態度,從而法院對于那些社區人員認同的犯罪分子判處社區矯正。把這樣的人員放入社區,社區的人員就不會強烈地反抗,就會更加積極的配合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監督被矯正人員,接納他們,從而有利于提高矯正的效果,有利于社區的和諧,對于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也有推進作用。

三、我國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完善建議

(1)調查人員專業素質不高

雖然《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規定了人民法院等需要調查被告人、罪犯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省市都是縣司法局再委托給下面的司法所來進行調查的。這就產生了較大的問題,即由于基層司法所人員的配備還不是很充分,它缺乏由專業人員來進行調查的條件,因此造成審前社會調查的內容不科學,結論不客觀、不實際,從而會影響法院的裁判,對被告人、罪犯可能造成不公正的結果。或者即使是由縣一級的司法行政機關自己進行審前社會調查,也會存在人員方面的問題。畢竟縣一級司法局中這方面的專業人員也比較少,人力資源不夠充分,從而也會影響到調查結果的公正性。

從全國各個省市的實踐經驗來看,社區矯正審前調查報告在法院的裁判中的采信率還是很高的。如江蘇省在2007—2008年兩年間,社區矯正機構提供的10500余起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評估報告在法院的采信率分別達到90%和85%;以上數據表明了法官對于審前社會調查報告是非常相信的,對它的意見是采納的。這些報告對于案件的結果來說意義非常重大,因此就更需要加強工作人員的素質。

要解決人員素質不高的問題,就需要我們在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培養審前調查方面的專業人才,提高整個隊伍的業務素質和能力。我們可以在招募人才時多注意吸收具有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專業背景的人才來專門從事審前調查工作,從而就可以提高調查報告的質量。同時,我們的司法行政機關也應該在平時多開展審前調查方面工作的專項培訓,以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使他們能夠完全勝任身前調查這項嚴肅而意義非凡的工作。

(2)審前社會調查缺乏獨立的執行機構

從目前的審前社會調查的實施程序來看,首先,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法院或其他機關的委托進行審前調查;其次,縣級司法局再委托基層司法所或者由縣級司法局直接派出工作人員或者再吸收一些社會工作人員或志愿者組成調查小組,然后去到目的地進行調查。由此可以看出,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接到委托之前是沒有專門的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機構的,只有在收到委托時才臨時組成調查小組,倉促進行調查工作。這樣的做法,由于工作人員在平時并不是專職負責審前調查工作的,具有不穩定性,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影響了工作的專業性和結果的公正性,不利于審前調查工作的順利展開。

因此,為了審前社會調查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為了提高報告的質量,為了提升工作的專業性,使得工作人員的業務既專又精,我們就需要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內部建立獨立的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小組或者類似的機構,從而才能保障調查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公平公正原則的題中之義。

參考文獻:

[1]王志亮:《外國刑罰執行制度研究》,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年5月版。

篇7

一、活動主題:

今年寒假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仍要堅持“受教育、長才干、做貢獻”的原則,充分發揮青年學生的智力和人才優勢,深入社會各個層面開展社會調查活動,強化對國情和省情的認識,傳播科學技術和文明新風,為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關注社會和諧、感受人間親情、增強社會認知,促進全面成才。

二、主要內容:

1、大學生與所在街道辦事處聯合共建文明社區

通過開展活動,扶貧孤殘老人,未成年人成長指導,社區發展基礎工作調研,08奧運英語知識宣傳講座等。

利用我們專業特長,可以把“英語100句”帶去社區。

2、青春與實踐同行

充分利用所學知識,開展支教掃盲、環境保護等科技、文化、衛生服務等活動,為城市、鄉村的發展做貢獻。

主要宣傳方式有:利用社區或農村的宣傳板或是宣傳單的方式宣傳。比如在社區的所有黑板上寫上環保標語,環保小常識、法律常識以及生活常識等。還可以與身邊的大學生組成團隊,與當地政府取得聯系,得到便利和幫助。

3、進行社會調查

可以調查研究現在大學生打工新特點,針對大學生和社會兩個方面進行仔細的考察,寫出自己的心聲。

三、活動原則:

1、就近就便的原則,實踐活動應立足于所在社區、鄉村;

2、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可以個人分散活動,也可以就近自由組合活動;

3、力所能及的原則,活動的設計和安排要以同學可以做到為前提;

4、保障安全的原則,實踐過程中要增強安全意識,不參加危險、無安全保障的活動。

四、活動要求

上交的社會實踐報告要手寫的非打印稿,紙張為每頁300字的稿紙,用黑色中性筆,首頁右下方寫明所在班級和姓名,在實踐過程中,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形式進行活動,一定要有相關的圖片或攝像cd等(xx字左右)

五、總結表彰

我院將于下學期初對開展活動突出的個人或集體予以表彰,并將其社會實踐報告及影象資料予以展出學習,設一、二、三等獎若干。同時我院將對在此次社會實踐活動中涌現出來的優秀個人或集體推薦到學校里進行座談學習。

社會實踐調查報告參考課題

1、社區文明狀況的調查

2、社區環境狀況的調查

3、農村(家庭)的變化調查

4、市民春節期間的娛樂方式與收入關系

5、大學生就業所應掌握的技能的調查

我外國語學院號召全體同學在寒假期間,積極加入到社會實踐的行列中去,用主人翁的精神去觀察發生在我們周圍的每一個變化,用實事求是的態度去發現生活中的真善美,并以此鍛煉意志,增強自己的社會實踐能力。現將相關活動事項通知如下:

一、活動主題:今年寒假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仍要堅持“受教育、長才干、做貢獻”的原則,充分發揮青年學生的智力和人才優勢,深入社會各個層面開展社會調查活動,強化對國情和省情的認識,傳播科學技術和文明新風,為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關注社會和諧、感受人間親情、增強社會認知,促進全面成才。

二、主要內容:

1、大學生與所在街道辦事處聯合共建文明社區

通過開展活動,扶貧孤殘老人,未成年人成長指導,社區發展基礎工作調研,08奧運英語知識宣傳講座等。

利用我們專業特長,可以把“英語100句”帶去社區。

2、青春與實踐同行

充分利用所學知識,開展支教掃盲、環境保護等科技、文化、衛生服務等活動,為城市、鄉村的發展做貢獻。

主要宣傳方式有:利用社區或農村的宣傳板或是宣傳單的方式宣傳。比如在社區的所有黑板上寫上環保標語,環保小常識、法律常識以及生活常識等。還可以與身邊的大學生組成團隊,與當地政府取得聯系,得到便利和幫助。

3、進行社會調查

可以調查研究現在大學生打工新特點,針對大學生和社會兩個方面進行仔細的考察,寫出自己的心聲。

三、活動原則:

1、就近就便的原則,實踐活動應立足于所在社區、鄉村;

2、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可以個人分散活動,也可以就近自由組合活動;

3、力所能及的原則,活動的設計和安排要以同學可以做到為前提;

4、保障安全的原則,實踐過程中要增強安全意識,不參加危險、無安全保障的活動。

四、活動要求

上交的社會實踐報告要手寫的非打印稿,紙張為每頁300字的稿紙,用黑色中性筆,首頁右下方寫明所在班級和姓名,在實踐過程中,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形式進行活動,一定要有相關的圖片或攝像cd等(xx字左右)

五、總結表彰

我院將于下學期初對開展活動突出的個人或集體予以表彰,并將其社會實踐報告及影象資料予以展出學習,設一、二、三等獎若干。同時我院將對在此次社會實踐活動中涌現出來的優秀個人或集體推薦到學校里進行座談學習。

社會實踐調查報告參考課題

1、社區文明狀況的調查

2、社區環境狀況的調查

3、農村(家庭)的變化調查

篇8

一、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主體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因為,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結果設定的義務,不承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職能的機構不是社會調查的主體。當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具體工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至于有的人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進行社會調查,并未排斥相關機構、人員進行社會調查。那么,本文認為,這種觀點中的“社會調查”,充其量只能是廣義的社會調查,或者是學術性社會調查,而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社會調查。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社會調查后形成的社會調查報告,應當是一種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范性法律文書,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程序應當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啟動、社會調查的運行、社會調查結果的使用、社會調查報告的移送等。《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86條第1款、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如重慶市市人民檢察院、聯合重慶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高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團重慶市委員會等單位聯合制定了《重慶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推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實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礎。

三、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內容

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適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標準的社會調查內容,并抓好檢查落實。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會調查制度,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環境、成長經歷、社會日常表現以及犯罪原因等進行資料收集、歸類、分析等,為因勢利導地進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為處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據。“確定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是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是否具備監護條件和社會幫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現等情況。”結合司法實踐,本文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報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三項,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環境、社會日常表現等四項內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法律屬性界定

(一)從證據的概念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活會調查報告不符合證據學上的證據標準。證據學說中最有影響的是以下幾種:一是事實說,就是把證據界定為一種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事實;二是根據說,就是把證據界定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三是材料說,認為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四是統一說,認為證據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不管采納何種學說,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與案件事實本身存在客觀必然的聯系。實踐中,社會調查報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況:家庭結構,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和家庭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點、道德品行、智力結構、身心狀況、成長經歷等;在校表現、師生及同學關系;社區表現及社會交往情況;就業情況及工作表現;犯罪后的行為表現;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幫教矯治措施提出建議等。由此可見,報告主要體現的是有關被調查人的性格、成長經歷、家庭環境、悔罪態度、幫教措施等方面的情況,與案件事實之間并不存在客觀的、必然的聯系。

(二)從證據的本質特征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不完全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特點。在對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等進行調查時,會涉及相關社會關系人對未成年人的看法和評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成長經歷、教育背景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現后,還要形成自身觀點,最終出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這些評價顯然具有相當強的主觀性,不具有客觀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所反映的內容只是與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有一定聯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動機和主觀惡性,對證明案件事實沒有實質意義,不具有關聯性; 同時,目前立法并沒有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主體、制作程序、相關人員的權利義務等作出具體的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會調查報告只能說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規定的、一種符合立法精神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與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責輕重等均無關聯。

(三)從證據形式分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并不歸屬于《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形式的任何一類。有人認為,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調查報告視為鑒定結論。然而,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是鑒定人從科學技術的角度,對專門性問題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如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痕跡鑒定等,而調查報告是調查主體搜集相關資料后,對直接感知或傳聞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陳述、主觀評價及建議意見,不涉及技術問題,不屬于鑒定意見。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也不是一種特殊的證人證言。對于有人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可以視為一種特殊證人證言的觀點,本文認為,雖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與證人證言有一定共同點,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與證人對于案件處理結果均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存在本質的不同,表現在一是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而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體現的則是未成年人案件外的其它情況,反映了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人格評價;二是證人是通過刑事訴訟以外的途徑了解案件有關真實情況的人,證人出具證言具有法律上的義務要求,但調查員開展調查則是基于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聘任,是因為參加訴訟才了解到案情,不符合證人的條件。

綜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不屬于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當然,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中,發現未成年人尚有前科等情況,可以通過報告司法機關以法定的取證程序固定,作為證據在法庭上質證,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本身并不是證據。

五、未成年人刑事檢察中社會調查的結果運用

(一)在審查逮捕中的運用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應當認真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時候調查報告或者無法進行社會調查的書面說明、辦案期間未成年人的表現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作為辦案的參考。然而,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準逮捕;在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前,應當審查其監護情況,參考其法定人、學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進行具體說明。對于公安機關沒有提送案件社會調查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公安機關應當提供。

(二)在審查中的運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依法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訴的活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有助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附條件不。人民檢察院要“注重調查,在審查階段,要注重調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成長經歷、罪前表現、悔罪態度,從而對其進行人身危險性評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處的家庭、學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見,本著教育挽救的原則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處理意見。”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條件不決定。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辦理案件期間的表現等材料應當隨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86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制作社會調查報告,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在法庭教育和量刑時參考。人民檢察院制作社會調查報告,“要綜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后態度、幫教條件等因素,考量逮捕、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決定,并以此作為幫教的參考和依據。”不僅如此,王新環 、鄭圣果在《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及其運用》一文中也指出,社會調查報告“除了作為法庭量刑參考之外,調查報告對司法機關對于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恰當處遇決定,例如檢察機關對情節輕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決定、提出適用緩刑、從輕處罰等寬緩的量刑建議,以及采取適當的幫教矯治措施、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機制

(一)轉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監督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理念應該從注重打擊、懲處、追訴向注重保護、注重挽救轉變,真正落實“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強化對未成年人實行司法保護,摒棄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報應懲罰為主”的落后執法觀念。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監督職責,確保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各個環節的法律監督,包括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少用慎用強制措施,輕用慎用刑罰制裁,適用分案、快審快結等處置原則。

(二)調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監督重心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制度。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監督制度。要制定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監督制度,切實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監督職責,對于不應當立案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以保證未成年人及時從刑事訴訟中解脫出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偵查等偵查監督制度,切實防止誘供、騙供、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第二,加大對引誘未成年人犯罪、傷害未成年人權益、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各類犯罪的監督。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各司其職,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和引誘、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行為,特別是對教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行為,引誘、容留、強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為,拐賣兒童的行為和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吸毒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監督方式

第一,檢察機關全程監督制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形成過程不可避免地要摻入人的因素。不同的人“通過書面審查、問卷調查、查問回訪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學校、社區以及家庭了解其成長經歷、家庭環境等情況”,可能由于經驗、知識、思維等等因素會對同一件事、同一個人存在迥異的價值評判。人的因素導致的模糊性也是社會調查制度實施過程中必須關注和解決的。因此,必須明確檢察機關有權利也有義務對調查工作實施全程法律監督;

第二,兩人調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必須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以確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過程的公正性。

第三,回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人員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存在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時,應自行回避;當其在庭審中被申請回避時,由法院決定是否采信其社會調查報告。

第四,保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人員不得泄露在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中獲取的社會調查信息及未成年人隱私等信息。

篇9

格式:

活動地點:某某超市(或其它地方)

參加人員:你自己(或和其他人)

實踐主題:管理貨物(或做其它事)

實踐目標:鍛煉自己的能力

實踐方法:親身體驗

實踐成果:顧客滿意

篇10

關鍵詞:訴前社會調查;社區矯正;調查評估;人身危險性

一、引言

刑罰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刑罰理論從報應主義向教育主義的轉化。在刑事古典學派與刑事實證學派的長期較量中,保安處分應運而生。所謂保安處分,是指以特殊預防為目的,以人身危險性為適用基礎,對符合條件的特定人可采用的以矯正感化、醫療等方法,改善適用對象,預防犯罪的特殊措施。[1]為順應刑罰現代化的潮流,2003年兩高、兩部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把社區矯正這一保安處分上升為刑法規定。然而,作為適用社區矯正之前社會調查制度仍處于起步階段,且很少為公眾所知悉。

目前,上海市普陀區、浙江省紹興縣、四川省綿陽市等諸多地區已開始試行訴前社會調查制度,這一制度為準確適用社區矯正提供了合理、科學的支撐,提高了人民檢察院行使量刑建議權的有效性,也提高了法官量刑的科學性。筆者試圖以上海市普陀區的訴前社會調查制度為視角,分析該制度的理論基礎、價值所在及不足,并試圖從多側面、多角度進行完善,以期該制度能在全國普遍成功推行。

二、訴前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2012年,上海市普陀區公檢法司機關會同普陀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為了確保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權的有效行使,為人民法院適用非監禁刑罰提供量刑依據,提高社區矯正效果,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開展訴前社會調查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一)訴前社會調查制度的內涵

《實施意見》規定,訴前社會調查是指區人民檢察院在受理區公安分局移送審查的案件后,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悔罪表現等,對擬建議區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適用緩刑的犯罪嫌疑人,在提前公訴前,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開展調查評估,形成調查評估意見,作為區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和區人民法院審判量刑的重要參考。

訴前社會調查程序的啟動主體為人民檢察院,訴前社會調查的執行機構為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調查對象為擬建議判處非監禁刑的犯罪嫌疑人,監督主體亦為人民檢察院。

(二)訴前社會調查制度產生的域內外背景

在國外,社會調查制度肇始于美國的緩刑資格調查制度,它是由“現代緩刑之父”的約翰·奧古斯都在1840年提出的。[2]后來,逐漸演變為美國的量刑前報告制度,法國的人格調查制度及日本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等。

在國內,近些年不少地區試行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制度,該制度始于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制度。當時為了貫徹《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也稱《北京規則》)的思想宗旨。[3]2000年最高法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大部分地區基于第21條的規定,嘗試推行了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制度。后來,一些地區又嘗試把此制度適用對象范圍擴大到擬判處非監禁刑并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形成了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然而,審前調查制度在實踐中暴露出諸多不足,因此,一些地區在借鑒審前調查制度經驗及完善其缺陷后,相繼推行了訴前社會調查制度。

三、關于訴前社會調查制度的法理分析

訴前社會調查制度的理論基礎為犯罪三因素論和刑罰個別化理論。19世紀末,實證犯罪學派的杰出人物菲利,在繼承了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基礎上,又進一步提出不能僅用生理因素去解釋犯罪,還要考慮自然因素、尤其社會因素的作用,即著名的“犯罪三因素論”,這標志著犯罪學多因素理論的建立。[4]根據此理論,犯罪原因不僅包括犯罪人的心理、生理、性格,還包括物質環境、家庭社會關系、成長經歷、文化水平、經濟狀況等原因。因此,進行訴前社會調查,多側面了解犯罪原因,既能準確評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又可制定針對性的矯正方案。

另一理論基礎是刑罰個別化理論,它是由實證犯罪學派的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特提出,他主張以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對犯罪人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型的人實施威懾、改造、隔離等不同的預防和懲罰措施,據此實行刑罰個別化。[5]訴前社會調查是對這一理論的體現,通過調查評估,可以查明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犯罪原因,并依此判定其社會危害性的強弱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從而對癥下藥,制定個別化社區矯正方案、預防及懲罰措施。

四、關于訴前社會調查制度的比較價值分析

相比社區矯正審前調查制度,訴前社會調查制度更具價值優越性,主要體現在:

(一)確保社會調查工作處于監控之中

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往往由法院啟動,法院有時會親自調查或者委托司法局甚至社工站等社會組織,然后得出評估結論作為量刑參考。然而,在調查過程之中,檢察院始終未能介入。這使調查游離于監控體系之外,極易造成司法腐敗。另外,即使檢察院事后提起抗訴,由于缺乏量刑建議依據,難以抗衡法院判決,且會造成訟累,浪費司法資源。

然而,訴前社會調查制度合理規制了這一問題。首先,作為國家公訴機關的檢察院因其承擔控訴職能的特殊地位,并不實際執行調查工作,而是委托調查,這樣就避免了自我監督。其次,從發出委托調查函、接收訴前社會調查表并隨案移送、最后到法院判決,檢察院一直處于參與中。再次,如果法官明顯不依據訴前社會調查報告科以刑罰,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檢察院事后進行抗訴監督也具有了充分依據。

(二)減輕法官辦案壓力,避免倉促調查

隨著社會發展,社會糾紛頻發及人們對司法糾紛解決機制的傾向性選擇,法院工作日益繁雜,法官面臨著巨大的辦案壓力。某些公訴案件尤其簡易程序案件審限較短,加上社會調查工作本身復雜調查工作往往流于形式,難以確保調查評估報告的準確度。因此,把社會調查提到審查階段,并由人民檢察院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可以有效緩解法官的辦案壓力,避免調查工作過于倉促。

(三)提高了檢察院行使量刑建議的準確度

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是基于公訴權的下位權能,其價值在于追求訴訟經濟與司法效率。在我國,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較大,如刑法分則規定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量刑建議權的行使可以合理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也可降低上訴率和抗訴率,避免訟累,節約司法成本。訴前社會調查可提高量刑建議權的行使準確度。一方面,檢察官可依據調查報告提出適用非監禁刑的建議;另一方面,如果依據調查報告認為犯罪嫌疑人仍有再犯的危險性、不適宜社區矯正的,而法官判決執行社區矯正的,檢察院可依據此提出抗訴,進行司法監督。

五、訴前社會調查制度的不足與完善建議

雖然訴前社會調查制度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創新了社會管理模式,體現了司法的文明性、進步性,更是人性化司法的體現[6],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必須加以完善。

(一)缺乏法律強制性規定,重視力度不足

目前,訴前社會調查工作大多是依據地方性文件或者部門間協調開展。因法律尚未規定此制度,所以個別試行地區不太重視,部門間的配合力度也不夠,調查形式化,嚴重影響了調查報告的嚴謹性和可信性。

筆者建議:首先,在立法上規定強制性的訴前社會調查制度。可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加以規定,對凡是符合適用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應當進行社會調查。如此以來,基于法律的強制規定,各部門就會重視并深入貫徹執行該制度,部門間的配合力度也會大大加強,調查人員對調查工作責任心也會提升,從而保證社會調查工作的嚴肅性。

(二)異地社會調查難以執行

《實施意見》第4條規定,訴前社會調查僅適用“居住地在本區”的犯罪嫌疑人。這條規定顯然有違司法公平。如此規定,主要是由于調查工作要在規定期限完成,而調查工作本身復雜繁瑣,如果要到外省市進行調查,缺乏跨區域調查協助機制,執行難度大,調查時間不足。這一方面造成了司法不公,另一方面也容易陷入訴前社會調查是一種可有可無的訴訟程序的錯誤觀念。

筆者建議:首先,應明確凡是符合適用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一視同仁地進行調查,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鞏固和加強跨區域調查協作機制。再次,法律可對異地調查規定寬限期。

(三)調查評估隊伍專業性不足

訴前社會調查人員主要是由社區矯正專職人員和社會工作者構成。實踐中,不少地區從離退休干部、居委會人員、大學生中招募社會工作者。雖然社工招募是采取考試選拔的方式,社區矯正專職人員也具備一定業務知識。但這些調查人員的專業性并不強,實際上他們可能并不具備相關的心理學、教育學、法學、社會學等專業的知識來進行準確的調查判斷。

筆者對評估隊伍專業化建設的建議:一方面加大對調查人員的培訓力度,提升其綜合素質,進行相關業務培訓、思想培訓、法律培訓,保證他們有能力勝任該工作且廉潔公正執法;二是吸收社會志愿者、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如心理醫生、教師加入調查評估隊伍,這樣既能為調查評估隊伍注入新鮮血液,避免司法工作人員的職業偏見,又能起到民眾監督的作用。

(四)部分民眾不理解、不配合調查工作

調查過程中,由于民眾對該制度不理解、對調查工作人員不信任,擔心與犯罪嫌疑人結怨或者調查工作人員向外界透漏自己“不同意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意見等,往往只講好的一面,一味同意適用社區矯正。此外,有些民眾可能與犯罪嫌疑人存在過節,就借助社會調查這個機會公報私仇,不實事求是地考慮犯罪嫌疑人社會危害性大小,悔罪表現,而一味地否認適用社區矯正,這嚴重影響了調查評估報告的客觀性、公正性。

筆者建議:首先,應適度擴大調查群眾范圍,綜合、理性、全面地分析被調查群眾的意見,避免小范圍調查產生以偏概全的調查結論;其次,應加大對訴前社會調查工作的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各界支持該工作,打消群眾顧慮,對調查過程做好保密工作,對提供虛假信息的人給與適度處罰。

(五)調查方式過于單一

目前,訴前社會調查方式主要采用問卷方式和訪談方式,而調查評估人員往往基于自身工作的便利,多采用問卷方式。這會導致調查內容缺乏全面性、客觀性。而且,訴前社會調查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如果僅僅是讓犯罪嫌疑人的鄰居、同事、單位領導填寫問卷,那么調查評估工作就極大喪失了其應有價值,導致調查報告的可信度低,調查程序形同虛設。因此,有必要豐富調查方式,比如,可采取個別約談、查閱前科劣跡資料、召開座談會、同步錄音錄像、利用人格測量表進行人格測量等。

注釋:

[1]馬克昌.刑罰通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759。

[2]王宏玉、張學超.突破與完善:我國社區矯正社會調查制度探析[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2):11。

[3]陳琳.關于構建我國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的價值分析與構想[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12):35。

[4]許章潤.犯罪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3-34。